第 二 屆 財 金 盃 虛 擬 投 資 聯 合 競 賽 競 賽 規 則 一. 競 賽 內 容 : 1. 每 三 人 組 成 一 隊 2. 競 賽 期 間 為 期 四 週 (97/11/17-97/12/12), 試 玩 期 間 為 :97/11/03~97/11/14, 部 位 建 立 期 為 :97/11/17~97/11/21, 部 位 建 立 期 不 進 行 違 規 懲 處 3. 各 組 參 賽 隊 伍 投 資 標 的 及 投 資 組 合 規 定 如 下 : 投 資 種 類 ( 標 的 ) 持 股 方 式 原 始 投 資 金 額 規 則 槓 桿 操 作 組 (A 基 金 ) 股 票 權 證 期 貨 投 資 上 市 上 櫃 股 票 台 股 認 購 / 選 擇 權 認 售 權 證 指 數 期 貨 台 指 選 擇 NT$10,000,000 (1) 權 避 險 操 作 組 (B 基 金 ) 股 票 期 貨 投 資 上 市 上 櫃 股 票, 並 以 期 貨 進 行 部 位 避 險 NT$100,000,000 (2) (1) 選 擇 10-20 檔 上 市 或 上 櫃 之 個 股 指 數 期 貨 台 股 認 購 / 認 售 權 證 以 及 台 指 選 擇 權, 投 組 總 持 股 水 位 須 達 每 日 總 淨 值 七 成 ( 含 ) 以 上, 其 中 股 票 期 貨 及 選 擇 權 部 位 必 須 至 少 各 有 一 成 以 上 的 水 位 股 票 部 位 可 融 資 可 融 券, 每 日 總 持 有 檔 數 必 須 維 持 在 此 規 定 範 圍 內 投 組 以 總 報 酬 率 最 高 者 為 優 勝 (2) 選 擇 20-40 檔 上 市 或 上 櫃 之 個 股 與 期 貨, 股 票 總 持 股 水 位 須 達 八 成 ( 含 ) 以 上 ( 不 包 含 期 貨 ), 不 可 融 資 且 不 可 融 券 投 組 必 須 包 含 期 貨 避 險 部 位 檔 數 必 須 維 持 在 此 規 定 範 圍 內, 並 以 期 貨 進 行 部 位 避 險, 每 日 結 算 時 以 投 組 總 值 還 原 成 原 操 作 金 額 (100,000,000) 為 目 標, 越 接 近 者 績 效 越 好, 兩 者 之 差 為 報 酬 率 誤 差, 即 報 酬 率 誤 差 為 零 者 績 效 最 佳 (3) 本 次 競 賽 投 資 標 的 均 排 除 SIMEX 台 指 期 貨 個 股 選 擇 權 金 指 選 擇 權 電 子 選 擇 權 債 券 期 貨 債 券 選 擇 權 (4) 所 有 競 賽 投 組 均 考 慮 交 易 成 本 : 1. 股 票 / 權 證 : 交 易 稅 千 分 之 1.5, 手 續 費 千 分 之 1.425; 2. 期 貨 : 交 易 稅 千 分 之 0.1, 手 續 費 每 口 120 元 ; 3. 選 擇 權 : 交 易 稅 千 分 之 1, 手 續 費 每 口 50 元 (5) 交 易 標 的 之 種 類 說 明 請 參 照 第 四 大 項 虛 擬 交 易 所 主 要 交 易 規 定 之 第 6 小 項 : 交 易 標 的 之 規 範 違 反 規 則 : 4. 投 組 內 容 與 水 位 之 規 定 於 每 日 收 盤 後 檢 查, 且 僅 以 實 際 持 股 計 算, 掛 單 部 位 不 予 計 算 5. 每 日 追 蹤 投 資 種 類 ( 標 的 ) 有 無 符 合 規 定 違 反 規 定 者, 每 次 扣 總 報 酬 率 1% 例 如 : 若 原 A 基 金 總 報 酬 率 為 12%, 違 反 一 次 規 定, 結 算 後 之 總 報 酬 率 為 11%; 若 原 B 基 金 報 酬 率 誤 差 為 3%, 違 反 一 次 規 定, 結 算 報 酬 率 誤 差 為 4% 6. 每 日 追 蹤 各 隊 投 組 的 每 日 檔 數 及 持 股 水 位 有 無 符 合 規 定, 扣 分 原 則 同 上 - 1 -
7. 競 賽 正 式 開 始 前 五 天 (11/17 至 11/21) 為 各 隊 建 立 持 股 部 位 時 期, 尚 不 適 用 本 條 規 則, 自 11 月 24 日 開 始 啟 動 違 規 懲 處 程 序 8. 試 玩 期 間 (97/11/3 至 11/14) 為 提 供 各 隊 熟 悉 虛 擬 交 易 所 之 操 作 及 競 賽 規 則, 參 賽 隊 伍 在 領 取 帳 號 及 密 碼 後, 即 可 登 入 系 統 先 行 試 玩, 且 試 玩 期 間 將 依 據 競 賽 規 則 進 行 違 規 懲 處, 但 所 有 損 益 於 11 月 14 日 當 天 收 盤 後 即 重 新 歸 零,11 月 17 日 比 賽 正 式 開 始!! 9. 每 日 追 蹤 當 日 下 單 上 限 筆 數 200 筆, 違 規 者 依 上 述 第 2 項 規 則 內 容 懲 處 10. 違 反 規 則, 情 節 嚴 重 者, 主 辦 單 位 得 取 消 其 參 賽 資 格 二. 排 名 方 式 : 1. 計 算 方 法 如 下 記 分 標 的 記 分 比 重 分 數 槓 桿 操 作 組 ( A 基 金 ) 基 金 報 酬 率 50% 排 名 順 序 避 險 操 作 組 ( B 基 金 ) 50% 排 名 順 序 註 : B 基 金 之 報 酬 率 誤 差 取 絕 對 值 之 意 義, 在 於 計 算 投 組 績 效 偏 離 初 始 投 資 金 額 的 程 度, 因 此 並 不 特 別 考 慮 正 負 號 2. 計 算 示 範 ( 以 股 王 隊 獲 得 優 勝 ) 寶 碩 隊 ( 得 分 ) 股 王 隊 ( 得 分 ) 槓 桿 操 作 組 (A 基 金 ) 名 次 =1 (1*0.5=0.5) 名 次 =2 (2*0.5=1.0) 避 險 操 作 組 (B 基 金 ) 名 次 =4 (4*0.5=2.0) 名 次 =2 (2*0.5=1.0) 得 分 0.5+2.0=2.5 1.0+1.0=2.0 3. 若 為 同 分, 則 以 依 序 以 A B 基 金 績 效 決 定 名 次 高 低 4. 排 行 順 序 以 得 分 為 依 據, 從 小 到 大 的 遞 增 方 式 排 名 三. 虛 擬 交 易 所 主 要 交 易 規 定 : 1. 交 易 日 期 : 同 台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公 佈 交 易 日 - 2 -
2. 交 易 時 間 : 每 日 交 易 日 期 之 現 貨 交 易 時 間 為 上 午 9:00 至 下 午 1:30, 期 貨 交 易 時 間 為 上 午 8:45 至 下 午 1:45 3. 交 易 場 所 :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進 入 寶 碩 虛 擬 交 易 所 網 頁, 即 為 及 文 本 次 競 賽 之 交 易 場 所 4. 交 易 方 式 : (1) 於 寶 碩 虛 擬 交 易 所 內, 透 過 掛 單 買 進 或 掛 單 賣 出 下 達 掛 單 指 令, 如 掛 單 價 格 與 掛 單 數 量 (2) 前 項 須 依 市 場 實 際 成 交 行 情 於 寶 碩 虛 擬 交 易 所 內 進 行 交 易 撮 合, 撮 合 成 功 才 視 為 成 交 (3) 掛 單 數 量 大 於 市 場 實 際 成 交 數 量 者, 請 見 流 動 性 限 制 (4) 掛 單 價 格 種 類, 請 見 掛 單 類 別 5. 撮 合 次 數 : (5) 系 統 自 開 盤 時 間, 依 市 場 實 際 行 情, 每 五 分 鐘 撮 合 一 次 ; 但 競 賽 開 始 前 幾 日 可 能 會 因 競 賽 成 員 大 量 建 立 部 位 而 導 致 委 託 量 大 增, 故 撮 合 時 間 與 間 隔 得 視 情 況 而 有 所 調 整, 請 參 賽 者 特 別 注 意 ; (6) 盤 前 掛 單 現 貨 一 律 以 上 午 9:01 分 為 交 易 價 成 交, 期 貨 一 律 以 上 午 8:46 分 為 交 易 價 成 交 ; (7) 盤 中 掛 單 以 每 五 分 鐘 所 記 錄 之 價 格 為 基 準 ; (8) 盤 後 掛 單 視 為 下 一 交 易 日 之 盤 前 掛 單 6. 交 易 標 的 : (9) 台 灣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股 票 ( 不 含 富 邦 不 動 產 證 券 以 及 ETF); (10) 台 指 相 關 期 貨 ( 台 指 金 指 電 指 小 台 指, 不 含 債 券 期 貨 ); (11) 台 灣 指 數 選 擇 權 ( 不 包 含 個 股 選 擇 權 金 指 / 電 指 選 擇 權 債 券 選 擇 權 ); (12) 台 股 認 購 / 認 售 權 證 7. 買 賣 方 式 : 股 票 可 以 進 行 融 資 融 券 買 賣, 不 考 慮 公 司 目 前 是 否 有 資 券 餘 額 8. 掛 單 類 別 : 可 選 擇 市 價 單 或 限 價 單 9. 委 託 註 記 : (13) 依 期 交 所 現 行 交 易 規 定, 台 指 選 擇 權 委 託 單 可 加 註 FOK( 見 (14) 項 說 明 ) IOC( 見 (15) 項 說 明 ) 註 記 或 以 無 註 記 ( 見 (16) 項 說 明 ) 之 委 託 限 定 交 易 方 式 (14) 註 記 為 FOK(Fill-Or-Kill) 之 委 託, 需 全 部 於 該 次 撮 合 中 立 刻 成 交, 否 則 系 統 將 予 以 刪 除 (15) 註 記 為 IOC(Immediate-Or-Cancel) 之 委 託, 至 少 需 部 份 於 該 次 撮 合 中 立 刻 成 交, 否 則 系 統 將 予 以 刪 除 (16) 無 註 記 委 託 則 視 為 Rest-Of-Day( 當 日 有 效 ) 之 委 託, 可 於 當 日 交 易 時 間 內 等 待 撮 合 完 成 (17) 委 託 掛 單 之 註 記 預 設 為 無 註 記 委 託 10. 融 資 融 券 的 保 證 金 : (18) 融 資 保 證 金 成 數 上 市 上 櫃 分 別 為 四 成 與 五 成, 融 券 保 證 金 成 數 上 市 上 櫃 皆 為 九 成 (19) 融 資 融 券 部 位 若 全 部 回 補 後, 保 證 金 部 位 將 全 部 回 到 現 金 11. 當 日 沖 銷 : (20) 股 票 : 虛 擬 交 易 所 當 日 沖 銷 規 定 與 市 場 不 同, 沖 銷 方 式 如 下 : 1. 融 資 買 進 之 部 位 必 須 以 融 資 賣 出 的 方 式 沖 銷 2. 融 券 賣 出 之 部 位 必 須 以 融 券 回 補 的 方 式 沖 銷 - 3 -
(21) 期 貨 : 沖 銷 方 式 以 指 定 反 向 部 位 進 行 平 倉 若 委 託 平 倉 口 數 多 於 未 平 倉 之 部 位, 則 以 未 平 倉 之 部 位 數 量 進 行 部 位 了 結 ; 剩 餘 無 法 平 倉 之 委 託 口 數 則 改 以 新 倉 處 理 ; 新 倉 之 建 立 金 需 收 取 保 證 金, 各 期 貨 商 品 之 保 證 金 計 算 方 式 請 參 見 期 貨 保 證 金 之 第 (27) 小 項 每 口 可 交 易 之 期 貨 商 品 保 證 金 說 明 12. 選 擇 權 : 沖 銷 方 式 以 指 定 反 向 部 位 部 位 平 倉 若 委 託 平 倉 口 數 多 於 未 平 倉 之 部 位, 則 以 未 平 倉 之 部 位 數 量 進 行 部 位 了 結 ; 剩 餘 無 法 平 倉 之 委 託 口 數 則 改 以 新 倉 處 理 ; 若 新 倉 部 位 為 委 賣 掛 單, 則 依 照 保 證 金 計 算 方 式 ( 見 選 擇 權 保 證 金 之 第 (31) 小 項 每 口 選 擇 權 保 證 金 計 算 說 明 ) 收 取 新 倉 所 需 之 保 證 金 13. 流 動 性 限 制 : 有 五 分 鐘 成 交 張 數 的 限 制, 因 此 不 限 制 蜜 月 期 股 票 買 賣, 例 如 :10: 00~10:05 中 威 盛 (2388) 於 市 場 實 際 成 交 張 數 為 200 張, 若 掛 單 數 量 為 在 本 系 統 掛 威 盛 (2388)300 張 的 委 買 或 委 賣 單, 系 統 最 多 只 會 讓 你 成 交 200 張, 其 餘 100 張 等 下 次 再 進 行 撮 合 14. 除 權 息 處 理 : (22) 除 權 息 由 系 統 自 動 結 算 現 金 增 資 部 分, 以 殘 餘 現 金 可 認 購 部 分 全 部 認 購 (23) 信 用 交 易 個 股, 於 除 權 息 日 強 迫 贖 回 15. 各 持 股 成 本 計 算 : 採 平 均 成 本 法 16. 期 貨 保 證 金 : (24) 系 統 每 五 分 鐘 檢 查 保 證 金, 盈 虧 將 直 接 反 應 到 保 證 金 帳 戶 ; (25) 保 證 金 追 繳 通 知 發 出 後, 兩 小 時 內 需 繳 款 補 足 至 原 始 保 證 金 兩 小 時 之 後, 系 統 將 強 迫 以 各 期 貨 部 位 當 時 價 位 賣 出 所 有 期 貨 持 有 部 位 ; (26) 追 繳 通 知 當 中, 若 期 貨 保 證 金 低 於 原 始 保 證 金 之 25% 以 下, 系 統 將 自 動 直 接 賣 出 期 貨 部 位 (27) 每 口 可 交 易 之 期 貨 商 品 保 證 金 : 1. 台 股 期 貨 : 原 始 保 證 金 165,000 元, 維 持 保 證 金 127,000 元 ; 2. 電 子 期 貨 : 原 始 保 證 金 135,000 元, 維 持 保 證 金 104,000 元 ; 3. 金 融 期 貨 : 原 始 保 證 金 105,000 元, 維 持 保 證 金 81,000 元 ; 4. 小 型 臺 指 期 貨 : 原 始 保 證 金 41,250 元, 維 持 保 證 金 31,750 元 5. 系 統 得 視 期 交 所 公 佈 之 保 證 金 收 取 標 準, 於 適 當 時 機 調 整 各 商 品 之 保 證 金 17. 期 貨 到 期 : 期 貨 到 期 日, 系 統 將 自 動 以 現 金 結 算 到 期 部 位, 獲 利 或 虧 損 之 金 額 將 會 反 應 在 期 貨 保 證 金 帳 戶 18. 選 擇 權 保 證 金 : (28) 系 統 每 五 分 鐘 檢 查 賣 出 選 擇 權 部 位 的 保 證 金, 盈 虧 將 直 接 反 應 到 保 證 金 帳 戶 ; (29) 保 證 金 追 繳 通 知 發 出 後, 兩 小 時 內 需 繳 款 補 足 至 原 始 保 證 金 兩 小 時 之 後, 系 統 將 強 迫 以 各 選 擇 權 部 位 當 時 價 位 賣 出 所 有 選 擇 權 持 有 部 位 ; (30) 追 繳 通 知 當 中, 若 選 擇 權 保 證 金 低 於 原 始 保 證 金 之 25% 以 下, 系 統 將 自 動 直 接 賣 出 選 擇 權 部 位 (31) 每 口 選 擇 權 保 證 金 計 算 如 右 : 應 收 保 證 金 = 權 利 金 市 值 + MAXIMUM( 選 擇 權 保 證 金 選 擇 權 價 外 值, 選 擇 權 最 低 保 證 金 ) 1. Call 的 價 外 值 :MAXIMUN(( 履 約 價 市 價 ) x 50, 0) 2. Put 的 價 外 值 :MAXIMUN(( 市 價 履 約 價 ) x 50, 0) 3. 選 擇 權 保 證 金 (A 值 ) 選 擇 權 最 低 保 證 金 (B 值 ) 以 期 交 所 公 佈 為 主 選 擇 權 保 證 金 皆 分 為 原 始 維 持 及 結 算 三 種 標 準, 依 時 機 選 擇 其 中 一 種 保 證 金 值 來 計 算 應 收 保 證 金 - 4 -
19. 選 擇 權 到 期 : 選 擇 權 到 期 日, 系 統 將 自 動 以 現 金 結 算 到 期 並 且 獲 利 的 部 位, 獲 利 或 虧 損 之 金 額 將 會 反 應 到 選 擇 權 保 證 金 帳 戶 20. 權 證 到 期 日 : 權 證 到 後 期 後, 系 統 自 動 依 結 算 價 進 行 現 金 結 算 部 位, 結 算 後 之 現 金 將 回 到 現 金 部 位 21. 競 賽 成 績 公 布 : 每 日 下 午 3:00 之 後 四. 例 外 狀 況 處 理 說 明 : 如 果 系 統 因 為 任 何 因 素, 導 致 價 格 錯 誤 延 誤 撮 合 機 制 失 效, 主 辦 單 位 得 視 情 形, 宣 布 當 天 交 易 無 效, 並 回 到 前 一 有 效 之 交 易 結 果 - 5 -
第 二 屆 財 金 盃 虛 擬 投 資 聯 合 競 賽 報 名 表 學 校 隊 名 隊 員 一 姓 名 隊 員 二 姓 名 隊 員 三 姓 名 參 賽 證 明 參 賽 證 明 參 賽 證 明 性 別 男 女 性 別 男 女 性 別 男 女 學 院 部 別 管 理 工 程 電 資 文 理 其 他 日 間 部 夜 間 部 進 修 學 院 其 他 學 制 二 技 四 技 五 專 其 他 服 務 單 位 科 系 : ( 就 讀 科 系 年 級 ) 年 級 : 職 稱 隊 員 一 電 話 公 : 手 機 : 隊 員 一 E-mail 備 註 本 次 活 動 完 全 免 費 為 方 便 人 數 統 計 及 帳 戶 開 啟 作 業, 煩 請 將 報 名 表 於 10 月 31 日 下 午 5 時 前 傳 回 報 名 信 箱 請 勿 重 覆 報 名, 否 則 主 辦 單 位 有 取 消 該 隊 之 參 賽 資 格 為 維 護 您 的 權 益, 報 名 學 生 請 務 必 註 明 聯 絡 方 式 若 有 需 要 參 賽 證 明 者, 請 將 姓 名 上 面 參 賽 證 明 塗 黑 網 路 報 名 會 收 到 e-mail 回 覆, 請 密 切 注 意 報 名 流 水 號 :( 本 系 填 寫 )
第 二 屆 財 金 盃 虛 擬 投 資 聯 合 競 賽 報 名 表 隊 員 一 為 該 隊 隊 長 學 隊 校 名 隊 員 一 姓 名 隊 員 二 姓 名 隊 員 三 姓 名 學 院 部 別 服 務 單 位 ( 就 讀 科 系 年 級 ) 有 需 要 者 請 塗 黑, 如 金 吼 坦 參 賽 證 明 郝 榮 易 參 賽 證 明 金 吼 坦 參 賽 證 明 炭 咎 賊 管 理 工 程 電 資 文 理 其 他 日 間 部 夜 間 部 進 修 學 院 其 他 科 系 : 財 務 金 融 系 年 級 : 二 年 級 公 : 隊 員 一 電 話 手 機 :09XXXXXXXX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丟 官 裩 性 別 性 別 性 別 學 制 職 稱 系 別 請 打 全 系 名 男 男 男 女 女 女 二 技 四 技 五 專 其 他 學 生 隊 員 一 E-mail 備 註 本 次 活 動 完 全 免 費 XXXXXXXX@XXXX.XXX 為 方 便 人 數 統 計 及 帳 戶 開 啟 作 業, 煩 請 將 報 名 表 於 10 月 31 日 下 午 5 時 前 傳 回 報 名 信 箱 請 勿 重 覆 報 名, 否 則 主 辦 單 位 有 取 消 該 隊 之 參 賽 資 格 為 維 護 您 的 權 益, 報 名 學 生 請 務 必 註 明 聯 絡 方 式 若 有 需 要 參 賽 證 明 者, 請 將 姓 名 上 面 參 賽 證 明 塗 黑 網 路 報 名 會 收 到 e-mail 回 覆, 請 密 切 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