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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100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律 師 會 計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專 利 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注 意 : 1. 除 會 計 師 舊 案 報 考 者 外, 其 餘 類 科 應 考 人 皆 不 得 以 歷 年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作 為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仍 應 依 本 須 知 規 定, 檢 附 相 關 證 件, 俾 憑 審 查 應 考 資 格 2.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使 用, 限 考 選 部 公 告 之 110 款 機 型, 詳 如 本 須 知 第 14-17 頁 3. 本 5 項 考 試 非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不 適 用 報 名 費 減 半 之 優 惠 措 施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5 月 網 址 : w w w. m o e x. g o v. t w

目 錄 頁 次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1 貳 報 名 流 程... 2 參 報 名 及 考 試 地 點... 2 肆 應 考 資 格... 3 伍 應 試 科 目 及 命 題 大 綱... 5 陸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5 柒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10 捌 試 題 疑 義... 10 玖 及 格 標 準 與 成 績 計 算... 11 拾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12 拾 壹 體 格 檢 查... 13 拾 貳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13 拾 參 應 考 人 以 行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18 拾 肆 各 項 查 詢 電 話... 18 拾 伍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19 拾 陸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19 拾 柒 常 見 Q&A... 19 附 件 1--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表... 24 附 件 2--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表... 27 附 件 3-- 考 試 日 程 表... 30 附 件 4-- 應 考 資 格 相 關 案 例... 37 附 件 5--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66 附 件 6-- 線 上 試 題 疑 義 操 作 程 序... 67 附 件 7--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68 附 件 8-- 暫 准 報 名 切 結 書... 70 附 件 9-- 會 計 師 考 試 切 結 書... 71 附 件 10--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72 附 件 11--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76 附 件 12-- 應 考 人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程 序... 77 附 件 13--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80 附 件 14--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律 師 考 試 規 則... 82 附 件 15--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會 計 師 考 試 規 則... 86 附 件 16--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89 附 件 17--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考 試 規 則... 95 附 件 18--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專 利 師 考 試 規 則... 98

* 本 考 試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單 軌 作 業, 且 須 於 100 年年 6 月 1 日 前 ( 含 當 日 ) 以 掛 號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應 考 人 如 未 依 規 定 寄 發 報 名 表 件,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 本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將 於 5 月 31 日 下 午 5 時 整 準 時 關 閉, 逾 時 無 法 報 名, 請 應 考 人 提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集 中 於 考 試 報 名 截 止 日, 造 成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而 影 響 報 名 權 益 * 前 經 核 定 准 予 律 師 考 試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或 第 一 試 考 試 免 試 者, 僅 需 於 第 二 試 報 名 期 間 內 進 行行 網 路 報 名 並 繳 費 ; 經 第 一 試 錄錄 取 欲 參 加 第 二 試 者, 亦 請 於 第 二 試 報 名 期 間 內 進 行行 網 路 報 名 並 繳 費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報 名 日 期 100 年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起 至 5 月 31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 ( 一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將 於 100 年年 5 月 31 日 下 午 5 時 準 時 關 閉, 逾 期 將 無 法 報 名 時 止 務 須 於 100 年年 6 月 1 日 前 ( 含 當 日 律 師 考 試 第 二 試 為 100 年年 9 月,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30 日 ( 星 期 五 ) 起 至 10 月 6 日,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止 原 件 退 回 ( 二 ) 應 律 師 考 試 第 二 試 者,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將 於 100 年年 10 月 6 日 下 午 5 時 準 時 寄 發 入 場 證 日 期 考 試 日 期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日 期 關 閉, 屆 時 無 需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本 考 試 預 定 於 100 年年 8 月 11 日 寄 發 入 如 於 8 月 18 日 尚 未 收 到 本 考 試 入 場 證, 或 於 場 證, 律 師 考 試 第 二 試 預 定 於 100 10 月 21 日 尚 未 收 到 律 師 考 試 第 二 試 入 場 證 年年 10 月 17 日 寄 發 入 場 證, 由 本 部 委,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考 選 部 託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依 應 考 人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補 寄 ( 電 話 請 見 本 須 知 報 名 履 歷 資 料 採 郵 簡 方 式 製 發, 請 第 18~19 頁 ) 如 仍 未 及 於 考 試 前 收 到, 應 填 寫 個 人 履 歷 資 料 時, 務 必 詳 細 確 考 人 可 逕 至 本 部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實 統 或 洽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查 明 應 試 試 區 試 場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等 資 訊, 並 於 考 試 第 1 天 第 1 節 開 始 前,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提 早 至 所 屬 試 區 卷 務 組 辦 理 補 發 如 逾 期 洽 詢 將 影 響 入 場 應 試 權 益, 請 應 考 人 務 必 留 意 並 配 合 辦 理 律 師 考 試 :100 年年 8 月 27 日 舉 行行 第 考 試 日 程 表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3 一 試,10 月 29 日 至 30 日 舉 行行 第 二 試 會 計 師 等 3 項 考 試 :100 年年 8 月 27 日 至 29 日 專 利 師 考 試 :100 年年 8 月 27 日 至 28 日 律 師 考 試 第 一 試 及 會 計 師 等 4 項 考 試 :100 年年 8 月 30 日 律 師 考 試 第 二 試 :100 年年 10 月 31 日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請 至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http://www.moex.gov.tw)/ 應 考 人 專 區 / 考 畢 試 題 查 詢 項 下 查 閱 1

試 題 疑 義 提 出 期 限 律 師 考 試 第 一 試 及 會 計 師 等 4 項 線 上 試 題 疑 義 操 作 程 序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6 考 試 :100 年年 8 月 30 日 至 9 月 3 日 律 師 考 試 第 二 試 :100 年年 10 月 31 日 至 11 月 4 日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視 本 5 項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決 議 而 定 榜 示 日 期 律 師 考 試 第 一 試 : 預 定 於 100 年年 9 月 26 日 上 午 10 時 會 計 師 等 4 項 考 試 : 預 定 於 100 年年 11 月 8 日 上 午 10 時 律 師 考 試 第 二 試 : 預 定 於 100 年年 12 月 27 日 上 午 10 時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日 期 複 查 成 績 提 出 期 限 寄 發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貳 報 名 流 程 預 定 於 各 項 考 試 榜 示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1. 請 應 考 人 填 報 個 人 履 歷 資 料 時, 務 必 詳 細 確 實, 以 免 郵 誤 2. 應 考 人 如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請 於 榜 示 後 10 日 內 向 本 部 查 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律 師 考 試 第 一 試 : 自 100 年年 9 月 27 1. 依 規 定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提 出 日 至 10 月 6 日 止, 以 郵 戳 為 憑 會 計 師 等 4 項 考 試 : 自 100 年年 11 2.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7 月 16 日 至 11 月 25 日 止 律 師 考 試 第 二 試 : 自 100 年年 12 月 28 日 至 101 年年 1 月 6 日 止 會 計 師 等 4 項 考 試 : 預 定 於 101 年年 1 月 16 日 前 寄 發 律 師 考 試 : 預 定 於 101 年年 2 月 15 日 前 寄 發 實 際 寄 發 證 書 日 期 視 本 考 試 及 格 人 數, 依 考 試 院 發 給 各 種 考 試 及 格 暨 訓 練 合 格 證 書 辦 法 酌 予 調 整 一 為 落 實 對 應 考 人 資 訊 安 全 的 承 諾,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持 續 通 過 ISO/CNS 27001 資 安 認 證, 並 全 程 採 SSL(Secure Socket Layer) 加 密 機 制, 以 保 護 資 料 傳 輸 的 安 全 性, 請 應 考 人 多 加 利 用 二 本 5 項 考 試 均 採 網 路 報 名 單 軌 作 業, 不 需 購 買 應 考 須 知 及 報 名 書 表, 應 考 人 請 以 電 腦 登 入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www.moex.gov.tw,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或 新 站,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 或 以 網 址 register.moex.gov.tw( 主 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 站 ) 直 接 進 行行 報 名, 登 錄錄 報 名 資 料 前 請 先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詳 細 閱 讀, 登 錄錄 完 成 後 務 必 下 載 報 名 表 件 及 繳 款 單 ( 或 信 用 卡 繳 款 紀 錄錄 ),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收 報 名 程 序 請 見 附 件 12 應 考 人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程 序 參 報 名 及 考 試 地 點 一 報 名 地 點 :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 二 考 試 地 點 : 2

( 一 ) 律 師 考 試 第 一 試 及 會 計 師 等 4 項 考 試 分 設 臺 北 臺 中 及 高 雄 3 考 區, 應 考 人 須 自 行行 選 定 一 考 區 應 試, 報 名 後 不 得 更 改 ; 律 師 考 試 第 二 試 僅 設 臺 北 考 區 各 試 區 地 點 另 於 寄 發 入 場 證 時 通 知, 並 於 考 試 前 3 日 登 載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不 另 刊 登 報 紙 ) ( 二 )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其 他 應 行行 公 布 事 項, 律 師 考 試 第 一 試 及 會 計 師 等 4 項 考 試 定 於 100 年年 8 月 26 日 分 別 在 臺 北 臺 中 及 高 雄 3 考 區 之 各 試 區 公 布, 律 師 考 試 第 二 試 定 於 100 年年 10 月 28 日 在 臺 北 考 區 之 各 試 區 公 布 肆 應 考 資 格 一 本 5 項 考 試 之 應 考 資 格 分 別 依 據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律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會 計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專 利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規 定 辦 理 各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1 二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應 各 該 考 試 : ( 一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律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4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應 本 考 試 : 1.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2. 律 師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會 計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4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應 本 考 試 : 1.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2. 會 計 師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 三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4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應 本 項 考 試 : 1.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2.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 四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4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應 本 考 試 : 1.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2.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法 第 4 條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 五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專 利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4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應 本 考 試 : 1.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2. 專 利 師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三 摘 錄錄 相 關 法 規 條 文 : ( 一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 1. 曾 服 公 務 有 侵 占 公 有 財 物 或 收 受 賄 賂 行行 為, 經 判 刑 確 定 服 刑 期 滿 尚 未 滿 3 年年,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2.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3

3.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4. 施 用 煙 毒 尚 未 戒 絕 ( 二 ) 律 師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 1. 曾 受 1 年年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之 裁 判 確 定, 並 依 其 罪 名 足 認 其 已 喪 失 執 行行 律 師 之 信 譽, 經 律 師 懲 戒 委 員 會 懲 戒 除 名 但 受 緩 刑 之 宣 告, 緩 刑 期 滿 而 未 經 撤 銷 或 因 過 失 犯 罪 者, 不 在 此 限 2. 其 他 曾 受 本 法 所 定 除 名 處 分 3. 曾 任 公 務 人 員 而 受 撤 職 處 分, 其 停 止 任 用 期 間 尚 未 屆 滿, 或 現 任 公 務 人 員 而 受 休 職 停 職 處 分, 其 休 職 停 職 期 間 尚 未 屆 滿 4. 經 教 學 醫 院 證 明 有 精 神 障 礙 或 其 他 心 智 缺 陷, 致 不 能 勝 任 律 師 職 務 5. 受 破 產 之 宣 告, 尚 未 復 權 6.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 三 ) 會 計 師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 1. 曾 有 詐 欺 背 信 侵 占 偽 造 文 書 或 因 業 務 上 犯 罪 行行 為, 受 1 年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之 宣 告 確 定 但 執 行行 完 畢 或 一 部 之 執 行行 而 赦 免 已 滿 3 年年 者, 不 在 此 限 2.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3. 受 破 產 宣 告 尚 未 復 權 4.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或 身 心 狀 況 違 常, 經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2 位 以 上 相 關 專 科 醫 師 諮 詢, 並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不 能 執 行行 業 務 5. 曾 任 公 務 員 而 受 撤 職 處 分, 其 停 止 任 用 期 間 尚 未 屆 滿 6. 受 本 法 所 定 除 名 處 分 ( 四 )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 1. 曾 受 本 法 所 定 廢 止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書 處 分 2.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或 身 心 狀 況 違 常, 經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專 科 醫 師 認 定 不 能 執 行行 業 務 3.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4. 犯 貪 污 罪 家 庭 暴 力 罪 性 騷 擾 罪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5. 前 款 以 外 因 業 務 上 有 關 之 故 意 犯 罪 行行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 五 )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法 第 4 條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 1. 曾 因 不 動 產 業 務 上 有 關 詐 欺 背 信 侵 占 偽 造 文 書 等 犯 罪 行行 為, 受 有 期 徒 刑 6 個 月 以 上 刑 之 宣 告 確 定 者 2. 受 本 法 所 定 除 名 處 分 者 3.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規 定, 經 撤 銷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者 ( 六六 ) 專 利 師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 1. 因 業 務 上 有 關 之 犯 罪 行行 為, 受 本 國 法 院 或 外 國 法 院 1 年年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之 裁 判 確 定 但 受 緩 刑 之 宣 告 或 因 過 失 犯 罪, 不 在 此 限 2. 受 本 法 所 定 除 名 處 分 3.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規 定, 經 撤 銷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4.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5. 受 破 產 之 宣 告 尚 未 復 權 6.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或 身 心 狀 況 違 常, 經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專 科 醫 師 認 定 不 能 執 行行 業 務 4

伍 應 試 科 目 及 命 題 大 綱 一 本 5 項 考 試 各 類 科 應 試 科 目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2, 考 試 日 程 表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3 二 各 類 科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之 命 題 大 綱 請 至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之 應 考 人 專 區 / 命 題 大 綱 / 專 技 人 員 各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及 參 考 書 目 項 下 查 詢 陸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應 繳 費 件 : 應 繳 費 件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報 名 費 會 計 師 等 4 項 考 試 為 新 台 幣 1,100 元, 律 師 考 試 第 一 試 為 新 台 幣 600 元 第 二 試 為 新 台 幣 1,100 元 ( 包 括 手 續 費 寄 發 入 場 證 考 試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等 郵 資 ) 1. 繳 費 方 式 : (1) 本 次 考 試 報 名 費 採 多 元 管 道 繳 款 方 式, 應 考 人 可 透 過 郵 局 便 利 商 店 銀 行行 ATM 轉 帳 或 網 路 信 用 卡 等 方 式 繳 交 報 名 費 (2) 應 考 人 必 須 將 繳 款 完 成 之 收 執 聯 ( 或 信 用 卡 繳 款 紀 錄錄 ) 黏 貼 至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指 定 欄 位 (3) 有 關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10 2. 退 費 規 定 : 有 關 申 請 退 費 事 由 申 請 退 費 時 間 申 請 手 續 及 退 費 金 額 等 規 定,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10 之 肆 退 費 作 業 3. 律 師 考 試 第 一 試 及 第 二 試 需 分 別 繳 費 照 片 1 張 1. 最 近 1 年年 內 1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2. 背 面 請 書 寫 姓 名 報 考 考 區 類 科, 並 固 貼 在 報 名 履 歷 表 之 指 定 處 國 民 身 分 1.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請 固 貼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指 定 處, 不 可 遺 漏 證 正 背 面 2. 華 僑 無 中 華 民 國 身 分 證 者, 依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條 例 規 定, 應 繳 僑 務 委 員 會 核 發 影 本 各 1 之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書 ( 須 有 姓 名 及 僑 證 字 號 者 ) 影 本, 或 外 交 部 或 僑 居 地 之 駐 份 外 館 處 加 簽 僑 居 身 分 之 有 效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 須 含 國 籍 姓 名 出 生 年年 月 日 護 照 號 碼 ) 影 本 3. 外 國 人 無 中 華 民 國 身 分 證 者, 請 貼 護 照 及 居 留 證 影 本 報 名 履 歷 * 網 路 報 名 請 自 行行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並 一 律 以 白 色 A4 紙 張 單 面 列 印 表 1 張 注 意 : 1. 會 計 師 考 試 應 考 人 得 依 自 身 情 形 擇 一 報 考 新 案 ( 應 試 全 部 科 目 ) 或 舊 案 ( 針 對 有 效 保 留 期 限 內 未 及 格 科 目 補 考 ), 但 不 得 同 時 報 考 新 案 及 舊 案 應 考 人 於 列 印 報 名 履 歷 表 後, 務 請 再 次 確 認, 以 免 錯 誤 2. 曾 於 97 98 或 99 年年 參 加 會 計 師 考 試, 且 已 有 1 科 以 上 及 格 者, 於 本 (100 ) 年年 報 考 時, 如 欲 選 擇 重 新 應 試 全 部 科 目, 則 視 為 第 1 年年 報 考 ( 新 案 ), 並 須 於 報 名 時 附 繳 切 結 書 (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9), 切 結 自 願 放 棄 前 已 及 格 科 目 之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保 留, 一 經 擇 定, 報 名 後 即 不 得 更 改, 故 請 審 慎 考 慮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1. 按 應 考 資 格 之 不 同, 分 別 繳 驗 : (1)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位 證 書 或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通 知 函 影 本 ; 會 計 師 舊 案 補 考 年年 限 未 屆 滿 者, 須 繳 97 年年 以 後 報 考 會 計 師 考 試 有 1 科 以 上 及 格 之 考 試 成 績 及 5

結 果 通 知 書 正 本 ; 惟 會 計 師 舊 案 補 考 年年 限 至 99 年年 屆 滿 者, 須 以 新 案 報 考, 請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位 證 書 或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通 知 函 影 本 ; 或 (2) 普 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暨 有 關 職 務 服 務 證 明 文 件 ; 或 (3)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 (4) 如 係 以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 第 1 項 ) 第 2 款 規 定 資 格 報 考 律 師 會 計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或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者, 尚 須 繳 驗 相 關 成 績 單 或 學 分 證 明, 作 為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之 一 符 合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者, 如 未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通 知 函, 須 應 試 全 部 科 目 以 下 人 員 須 以 會 計 師 新 案 報 考 : (1)96 年年 報 考 會 計 師 考 試, 至 99 年年 仍 未 及 格,100 年年 應 報 考 新 案 (2)97 至 99 年年 間 曾 應 會 計 師 考 試 且 有 1 科 以 上 科 目 及 格, 經 本 人 慎 重 考 慮 後, 於 本 年年 報 考 時 自 願 放 棄 前 已 及 格 科 目 之 成 績 者, 視 為 以 新 案 報 考 擬 改 以 新 案 報 考 者, 須 切 結 放 棄 舊 案 資 格, 並 不 得 同 時 報 考 新 案 及 舊 案 2.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規 定 不 動 產 估 價 或 土 地 估 價 核 心 學 科 之 認 定, 係 指 應 考 人 所 修 習 課 程 名 稱 包 括 不 動 產 估 價 或 土 地 估 價 名 稱, 均 可 採 認 3. 以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 第 1 項 ) 第 2 款 規 定 資 格 報 考 律 師 會 計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或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者, 除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位 證 書 外, 尚 須 繳 驗 相 關 成 績 單 或 學 分 證 明 另 報 考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者, 若若 確 曾 修 習 實 習 惟 成 績 單 上 無 登 錄錄, 民 國 98 年年 之 前 畢 業 者, 應 由 學 校 出 具 註 明 實 習 成 績 之 實 習 證 明, 民 國 98 年年 至 102 年年 之 前 畢 業 者, 則 應 由 學 校 出 具 註 明 實 習 成 績 及 實 習 內 容 之 實 習 證 明 ( 格 式 請 參 閱 附 件 16 之 附 表 ) 應 考 人 所 修 習 之 科 目 名 稱, 若若 與 各 該 考 試 規 則 規 定 之 學 科 名 稱 不 完 全 相 同 且 無 案 例 時, 須 附 繳 學 校 或 科 系 組 所 出 具 該 科 目 之 課 程 大 綱 或 授 課 內 容 證 明, 憑 以 審 查 ( 註 : 案 例 請 參 閱 本 須 知 附 件 4) 4. 繳 驗 外 國 畢 業 證 書 學 位 證 書 在 學 全 部 成 績 單 學 分 證 明 或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均 須 附 繳 正 本 及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或 國 內 公 證 人 認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前 列 各 種 證 明 文 件 之 正 本, 得 改 繳 經 當 地 國 合 法 公 證 人 證 明 與 正 本 完 全 一 致, 並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影 本 5. 以 上 繳 驗 之 各 項 證 件, 除 有 關 服 務 證 明 文 件 及 會 計 師 考 試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須 繳 驗 正 本 外, 一 律 繳 驗 與 原 始 證 件 相 符 之 影 本 繳 驗 之 證 件 影 本 及 會 計 師 考 試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正 本 於 審 查 後 即 予 抽 存, 不 另 附 還 6. 應 考 人 所 繳 驗 之 各 項 證 件, 經 查 有 偽 造 或 變 更 之 情 事 者,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3 條 規 定 處 理,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二 下 載 及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應 考 人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完 成 各 項 報 名 資 料 登 錄錄 後, 請 自 行行 下 載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 一 律 以 白 色 A4 紙 張 單 面 列 印 ), 並 請 就 各 項 報 名 書 表 內 容 詳 加 核 對 是 否 正 確 ( 尤 其 考 區 類 科 姓 名 出 生 年年 月 日 性 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電 話 地 址 畢 業 學 校 科 系 ) 應 考 資 格 各 欄 則 以 合 於 應 考 資 格 有 關 者 填 入 6

( 二 ) 報 名 書 表 填 妥 後, 務 請 按 報 名 履 歷 表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依 序 逐 一 詳 細 檢 查,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用 迴 紋 針 夾 於 右 上 角, 平 整 裝 入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切 勿 摺 疊 ( 如 下 圖 示 ) ( 右 上 角 以 迴 紋 針 夾 妥 )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報 名 履 歷 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 ) 報 名 書 表 須 以 掛 號 郵 寄, 如 以 平 信 寄 遞 發 生 遺 失 或 遲 誤 致 無 法 報 名,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報 名 書 表 及 應 繳 之 費 件 不 全 者, 不 予 受 理 ( 四 ) 應 考 人 於 寄 出 報 名 書 表 後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務 請 以 掛 號 專 函 函 知 本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 申 請 表 格 式 如 本 須 知 附 件 5),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請 於 申 請 表 中 貼 附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並 另 附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以 便 查 對 登 記, 查 詢 時 亦 同 若若 未 以 專 函 申 請 未 以 掛 號 寄 達, 或 申 請 改 註 姓 名 未 附 更 名 後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至 未 及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 五 ) 報 名 截 止 前, 應 考 人 如 有 報 名 疑 義 或 補 繳 證 件 等 事 宜, 可 先 查 閱 本 須 知 第 拾 柒 項 常 見 Q&A, 如 仍 有 疑 問, 請 撥 電 話 :02-22369188 轉 分 機 3926 3927 洽 詢 ; 傳 真 :02-22364955 三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及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者, 請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 一 ) 為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本 部 特 訂 定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摘 錄錄 重 要 條 文 如 下 : 第 2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實 施 對 象, 指 具 有 報 考 該 項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並 具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一 )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 二 ) 下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行行 動 不 便 ( 三 ) 聽 覺 機 能 障 礙 ( 四 ) 視 覺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 五 ) 腦 性 麻 痺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 六六 ) 重 度 肢 體 障 礙, 致 上 肢 無 書 寫 能 力 且 無 法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 七 ) 多 重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 八 ) 其 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第 3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符 合 第 2 點 規 定 者,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申 請,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但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年 內 經 行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 一 )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 二 )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使 用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 三 ) 申 請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或 其 他 特 殊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前 項 須 繳 驗 診 斷 證 明 書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如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無 註 明 需 重 新 鑑 定 者, 其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毋 須 重 複 繳 驗 第 一 項 診 斷 證 明 書 格 式 如 附 表 ( 詳 如 附 件 13) 7

第 6 點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一 ) 放 大 二 倍 之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7 點 下 肢 肢 體 障 礙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一 ) 安 排 低 樓 層 或 備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 二 ) 適 用 桌 椅 ( 三 ) 輪 椅 第 8 點 聽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但 應 考 人 經 本 部 核 可, 得 自 備 助 聽 器 ( 一 ) 安 排 熟 諳 手 語 或 口 語 溝 通 之 監 場 人 員 及 試 務 人 員 擔 任 監 考 及 服 務 工 作 ( 二 ) 以 警 示 燈 及 大 字 報 書 寫 方 式, 表 示 上 下 場 鈴 聲 第 9 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一 )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 二 )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 三 ) 點 字 試 題 或 盲 用 電 腦 電 子 檔 試 題 ( 四 ) 放 大 二 倍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 五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 六六 ) 有 聲 電 子 計 算 器 前 項 第 二 三 款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限 矯 正 後 優 眼 視 力 未 達 0. 一 ( 含 全 盲 ) 之 應 考 人 始 得 申 請 第 一 項 第 六六 款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限 各 該 應 試 科 目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時 提 供 第 一 項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之 鍵 盤 等 輔 具, 得 由 應 考 人 報 名 時 申 請 自 備 但 考 試 時 如 無 法 運 作 或 系 統 不 相 容,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第 10 點 腦 性 麻 痺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一 ) 電 腦 作 答 相 關 設 備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 三 ) 放 大 二 倍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第 11 點 重 度 肢 體 障 礙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一 ) 以 口 述 錄錄 音 錄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12 點 多 重 障 礙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障 礙 類 別 或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第 6 點 至 第 11 點 必 要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第 13 點 以 點 字 機 作 答 者, 其 作 答 結 果 於 閱 卷 前,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聘 請 專 人 翻 譯 核 校, 並 依 下 列 程 序 進 行行 評 閱 :( 一 )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會 同 政 風 室 依 作 答 結 果 人 工 劃 卡 後 進 行行 閱 卷 ( 二 ) 申 論論 式 試 卷 : 將 作 答 結 果 黏 貼 於 試 卷 上, 加 蓋 騎 縫 章,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彌 封 後 進 行行 閱 卷 第 14 點 以 電 腦 或 盲 用 電 腦 作 答 者, 於 每 節 考 試 結 束 後, 由 監 場 人 員 列 印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作 答 結 果, 經 其 確 認 後, 黏 貼 或 夾 置 於 試 卷 ( 卡 ) 上, 加 蓋 騎 縫 章, 併 同 作 答 儲 存 媒 體, 並 依 下 列 程 序 進 行行 評 閱 :( 一 )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1. 以 電 腦 作 答 者, 由 資 訊 管 理 處 將 儲 存 媒 體 資 料 轉 入 試 卡 評 閱 系 統, 進 行行 閱 卷 2. 以 盲 用 電 腦 作 答 者,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會 同 政 風 室 依 試 卷 作 答 結 果 人 工 劃 卡 後 進 行行 閱 卷 ( 二 ) 8

申 論論 式 試 卷 : 閱 卷 委 員 依 作 答 結 果 進 行行 閱 卷 第 15 點 以 口 述 錄錄 音 錄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者, 考 試 時 依 下 列 程 序 辦 理 :( 一 )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由 監 場 人 員 依 據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各 題 口 述 答 案, 記 錄錄 在 作 答 用 紙, 俟 應 考 人 確 定 無 誤 後, 再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劃 記 至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經 應 考 人 再 次 檢 視 無 誤,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連 同 作 答 用 紙 送 交 卷 務 組 彌 封 ( 二 ) 申 論論 式 試 卷 : 考 試 筆 試 程 序 結 束, 由 監 場 人 員 將 其 錄錄 音 結 果 及 代 筆 作 答 或 協 助 抄 錄錄 之 口 述 重 點 內 容, 經 應 考 人 再 次 檢 視 無 誤 後, 送 交 卷 務 組 彌 封 申 論論 式 試 卷 閱 卷 期 間, 閱 卷 委 員 依 口 述 錄錄 音 內 容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或 由 專 人 依 口 述 錄錄 音 內 容 繕 打 完 成 之 申 論論 式 試 卷, 並 參 考 口 述 重 點 內 容 於 申 論論 式 試 卷 進 行行 評 閱 第 16 點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因 臨 時 事 故 受 傷 或 罹 病 或 學 習 障 礙 經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學 習 障 礙 證 明 或 其 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者, 得 檢 具 行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前 項 申 請 遇 有 緊 急 情 形, 各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得 簽 請 部 長 核 定 後, 提 報 審 議 小 組 備 查 ( 二 )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符 合 第 2 點 規 定 者,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申 請,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但 有 第 3 點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年 內 經 行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 詳 如 附 件 13) ( 三 ) 以 上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者, 請 另 於 報 名 信 封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欄 之 框 打 ˇ; 如 需 提 供 特 別 照 護 及 協 助 措 施 者, 請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及 協 助 欄 註 明 四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3 條 規 定, 考 試 前 發 現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取 消 其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考 試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錄 取 考 試 訓 練 或 學 習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錄 取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後 發 現 者, 由 考 試 院 撤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並 吊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 一 ) 有 第 8 條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 二 ) 冒 名 頂 替 者 ( 三 )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者 ( 四 )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者 ( 五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者 五 退 補 件 程 序 : 應 繳 報 名 費 件 不 全 者, 本 部 將 先 以 簡 訊 電 話 或 書 函 通 知 應 補 件 項 目, 應 考 人 請 儘 速 以 郵 寄 或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補 正, 俾 憑 審 查 : ( 一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請 於 限 時 掛 號 信 封 上 書 明 : 1. 收 件 地 址 :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2. 收 件 人 :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收 3.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書 寫 類 科 :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9

知 補 件 時 已 告 知 應 考 人 ) 4. 寄 件 人 地 址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 二 ) 以 傳 真 方 式 : 試 務 處 傳 真 電 話 24 小 時 均 有 受 理 ( 傳 真 電 話 :02-22364955), 傳 真 後 務 請 再 以 電 話 (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聯 絡 電 話 :02-22369188 轉 分 機 3926 3927) 確 認 是 否 傳 送 完 成 柒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稱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係 指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在 規 定 方 格 內 劃 記 作 答 並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閱 卷 之 試 卷 ( 卡 ) 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正 面 上 方 載 有 應 考 人 座 號, 應 考 人 開 始 作 答 前 請 先 核 對 是 否 與 座 號 相 符, 並 檢 查 試 卷 ( 卡 ) 上 科 目 名 稱 是 否 與 試 題 上 科 目 名 稱 相 同 三 應 考 人 作 答 時, 應 使 用 品 質 優 良 黑 色 2B 鉛 筆 及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四 測 驗 式 試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本 考 試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請 依 題 意 就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中,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答 案,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本 考 試 答 錯 不 倒 扣 分 數 五 作 答 時, 應 將 所 選 答 案, 在 試 卷 ( 卡 ) 上 該 題 號 選 項 方 格 內 劃 記, 必 須 粗 黑 清 晰, 將 該 方 格 劃 滿 切 不 可 劃 出 方 格 外, 或 只 劃 半 截 線 六六 如 答 錯 要 更 改 時, 要 用 橡 皮 細 心 擦 拭 乾 淨 後, 另 行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試 卷 ( 卡 ) 污 損, 並 不 得 使 用 立 可 白 等 修 正 液 七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應 保 持 清 潔, 除 依 題 號 順 序 作 答 外, 不 得 在 座 位 號 碼 及 科 目 代 號 之 條 碼 欄 另 行行 劃 記, 且 不 可 任 意 挖 補 污 損 折 疊, 卡 片 邊 緣 之 黑 色 條 紋, 亦 不 得 任 意 增 減 或 污 損 八 各 科 目 之 全 部 測 驗 式 試 題 或 兼 具 申 論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部 分, 其 試 題 多 寡 並 不 一 致, 務 請 應 考 人 按 試 題 之 題 數 及 題 號, 依 序 在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上 同 題 號 之 劃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俾 免 影 響 計 分 九 未 依 上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致 電 子 計 算 機 不 能 正 確 計 分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其 試 卷 ( 卡 )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之 : ( 一 ) 於 試 卷 ( 卡 ) 劃 記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致 無 法 讀 入 考 試 類 科 座 號 及 全 部 答 案 者, 以 零 分 計 算 ( 二 ) 未 依 規 定 用 筆 作 答,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三 ) 擦 拭 不 清 劃 記 太 淡 劃 記 太 大,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四 ) 因 應 考 人 污 損 試 卷 ( 卡 ),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捌 試 題 疑 義 一 依 國 家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辦 理 二 應 考 人 對 筆 試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 以 下 簡 稱 答 案 ) 如 有 疑 義, 應 於 本 考 試 舉 行行 完 畢 之 次 日 起 5 日 內, 登 入 考 選 部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入 口 網 主 站 ( http://register.moex.gov.tw), 點 選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依 序 填 具 資 料 並 上 傳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送 出 後, 即 可 完 成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作 業 ( 有 關 線 上 試 題 疑 義 操 作 程 序 如 附 件 6); 同 1 道 試 題 以 提 出 1 次 為 限,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未 敘 明 理 由 及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者, 不 予 受 理 10

三 本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受 理 期 限, 律 師 考 試 第 一 試 及 會 計 師 等 4 項 考 試 為 100 年年 8 月 30 日 起 至 9 月 3 日 止 ; 律 師 考 試 第 二 試 為 100 年年 10 月 31 日 起 至 11 月 4 日 止 四 1 張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只 能 陳 述 1 題, 如 有 多 題, 請 重 複 申 請 作 業 五 應 考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 主 )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試 題 審 查 委 員 或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有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試 題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六六 應 考 人 考 試 時 對 試 題 如 認 有 疑 問, 應 即 當 場 提 出 考 試 完 畢 後, 應 考 人 對 前 項 所 提 疑 問 仍 有 疑 義 者, 應 依 規 定 向 本 部 提 出 申 請 七 每 節 考 試 完 畢 後, 應 考 人 得 向 監 場 人 員 索 取 考 畢 之 試 題, 其 中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將 於 考 試 全 部 結 束 後 之 次 日 ( 即 分 別 於 100 年年 8 月 30 日 100 年年 10 月 31 日 ), 在 本 部 國 家 考 場 公 告 欄 及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www.moex.gov.tw) 公 布 ( 所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以 筆 試 期 間 使 用 2B 鉛 筆 於 測 驗 式 試 卡 上 作 答 者 為 限 ) 八 本 部 自 92 年年 度 起, 提 供 無 紙 化 考 畢 試 題 查 閱 服 務, 有 需 要 查 閱 各 項 考 試 考 畢 試 題 之 應 考 人 或 民 眾, 請 逕 行行 使 用 個 人 電 腦 或 利 用 國 家 圖 書 館 及 各 縣 ( 市 ) 市 圖 書 館 ( 文 化 中 心 ) 之 電 腦 設 備,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連 線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查 詢, 歡 迎 多 加 利 用 玖 及 格 標 準 與 成 績 計 算 一 律 師 考 試 :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律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19 條 第 4 5 項 規 定 : ( 一 )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年 一 月 一 日 起, 本 考 試 第 一 試 錄錄 取 人 數 按 應 考 人 第 一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以 全 程 到 考 人 數 百 分 之 三 十 三 擇 優 錄錄 取, 計 算 錄錄 取 人 數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整 數 予 以 進 位 錄錄 取, 如 其 尾 數 有 二 人 以 上 成 績 相 同, 均 予 錄錄 取 ( 二 ) 第 二 試 錄錄 取 人 數 按 應 考 人 第 二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以 全 程 到 考 人 數 百 分 之 三 十 三 為 及 格 標 準 計 算 錄錄 取 人 數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整 數 予 以 進 位 錄錄 取, 如 其 尾 數 有 二 人 以 上 成 績 相 同, 均 予 錄錄 取 但 第 二 試 筆 試 應 試 科 目 有 一 科 目 成 績 為 零 分 者, 不 予 及 格 二 會 計 師 考 試 :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會 計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18 條 規 定 : ( 一 ) 本 考 試 及 格 方 式, 採 科 別 及 格 制 ( 二 ) 前 項 科 別 及 格 制, 指 國 文 成 績, 以 達 當 次 考 試 該 科 目 到 考 者 之 平 均 成 績 為 及 格,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取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數, 第 三 位 數 採 四 捨 五 入 法 進 入 第 二 位 數 其 餘 各 應 試 科 目 之 成 績, 以 各 滿 六六 十 分 為 及 格 部 分 科 目 及 格 者 准 予 保 留 三 年年 ; 其 未 及 格 之 科 目, 得 於 連 續 三 年年 內 繼 續 補 考 之, 期 限 屆 滿 尚 有 部 分 科 目 未 及 格 者, 全 部 科 目 應 重 新 應 試 ; 部 分 科 目 及 格 者, 保 留 期 間 報 名 重 新 應 試 全 部 科 目, 前 已 及 格 科 目 之 成 績 不 予 採 計 三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14 條 規 定 : ( 一 ) 本 考 試 及 格 方 式, 以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滿 六六 十 分 及 格 ( 二 ) 前 項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普 通 科 目 成 績 加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之 其 中 普 通 科 目 成 績 以 國 文 成 績 乘 以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之 ;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總 和 除 以 科 目 數 再 乘 以 所 占 剩 餘 百 分 比 計 算 之 ( 三 ) 本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有 一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或 專 業 科 目 平 均 成 績 未 滿 五 十 分 者, 均 不 予 及 格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11

四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考 試 :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9 條 規 定 : ( 一 ) 本 考 試 及 格 方 式, 以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滿 六六 十 分 及 格 ( 二 ) 前 項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普 通 科 目 成 績 加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之 其 中 普 通 科 目 成 績 以 國 文 成 績 乘 以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之 ;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總 和 除 以 科 目 數 再 乘 以 所 占 剩 餘 百 分 比 計 算 之 ( 三 ) 本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有 一 科 目 成 績 為 零 分 或 專 業 科 目 平 均 成 績 未 滿 五 十 分 者, 均 不 予 及 格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五 專 利 師 考 試 :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專 利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15 條 規 定 : ( 一 ) 本 考 試 及 格 方 式, 以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滿 六六 十 分 及 格 ( 二 ) 前 項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 三 ) 本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有 一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者, 不 予 及 格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拾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一 律 師 考 試 第 一 試 預 定 於 100 年年 9 月 26 日 榜 示, 會 計 師 等 4 項 考 試 預 定 於 100 年年 11 月 8 日 榜 示, 律 師 考 試 第 二 試 預 定 於 100 年年 12 月 27 日 榜 示, 並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考 試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榜 示 及 格 者, 本 部 並 寄 發 及 格 通 知 函 及 證 書 規 費 繳 款 單, 應 考 人 如 於 榜 示 7 日 後 未 收 到, 請 來 電 洽 詢 二 考 試 及 格 者 須 繳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規 費 新 台 幣 513 元 ( 含 手 續 費 13 元 ), 請 儘 速 依 所 附 繳 款 單 辦 理 繳 費, 以 利 作 業 若若 係 身 心 障 礙 者 低 收 入 戶 符 合 免 徵 證 書 費 資 格 者, 亦 請 依 本 部 通 知,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驗 有 效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或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或 核 定 公 文, 俾 憑 審 核 三 應 考 人 複 查 成 績 依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辦 理 四 申 請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期 限 :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向 本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1 次 為 限 申 請 書 格 式 如 本 須 知 附 件 7, 請 自 行行 影 印 使 用 或 至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應 考 人 專 區 / 申 請 表 單 下 載 /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下 載 ; 另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信 封 及 所 附 回 件 信 封 格 式, 請 依 附 件 7 規 定 之 格 式 辦 理 五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以 掛 號 寄 出 申 請 書, 並 一 併 繳 送 下 列 各 件 : ( 一 )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須 載 明 應 考 人 姓 名 出 生 年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入 場 證 編 號 申 請 日 期 複 查 之 考 試 等 級 類 科 科 目 名 稱 及 聯 絡 電 話, 並 簽 名 或 蓋 章 ( 二 ) 考 試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正 本 ( 影 印 本 不 採 ) ( 三 ) 回 件 信 封 ( 請 寫 妥 姓 名 地 址 並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如 貼 平 信 郵 資 以 致 郵 誤, 請 自 行行 負 責 ) 六六 依 典 試 法 第 23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得 於 榜 示 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考 人 不 得 為 下 列 行行 為 : ( 一 ) 申 請 閱 覽 試 卷 ( 二 ) 申 請 為 任 何 複 製 行行 為 ( 三 ) 要 求 提 供 申 論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 四 ) 要 求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12

拾 壹 體 格 檢 查 一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體 格 檢 查 自 95 年年 1 月 1 日 取 消, 惟 本 5 項 考 試 各 該 職 業 管 理 法 規 對 於 身 心 狀 況 違 常 者, 仍 有 執 業 之 限 制, 請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前 審 慎 考 量 二 摘 錄錄 相 關 法 規 條 文 : ( 一 ) 會 計 師 法 第 6 條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或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或 身 心 狀 況 違 常, 經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二 位 以 上 相 關 專 科 醫 師 諮 詢, 並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不 能 執 行行 業 務, 不 得 充 任 會 計 師 ; 其 已 充 任 會 計 師 者, 撤 銷 或 廢 止 其 會 計 師 證 書 惟 於 原 因 消 滅 後, 仍 得 依 本 法 之 規 定, 請 領 會 計 師 證 書 ( 二 )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第 7 條 :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或 身 心 狀 況 違 常, 經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專 科 醫 師 認 定 不 能 執 行行 業 務 或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不 得 充 任 社 會 工 作 師 ; 已 充 任 者, 撤 銷 或 廢 止 其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書 惟 原 因 消 滅 後, 仍 得 依 本 法 規 定 請 領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書 ( 三 )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法 第 8 條 : 經 公 立 醫 院 或 教 學 醫 院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者 或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不 發 給 開 業 證 書 ; 已 領 者, 撤 銷 或 廢 止 其 開 業 資 格 並 註 銷 開 業 證 書 惟 於 原 因 消 滅 後, 仍 得 依 本 法 之 規 定, 請 領 開 業 證 書 ( 四 ) 專 利 師 法 第 4 條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或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或 身 心 狀 況 違 常, 經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專 科 醫 師 認 定 不 能 執 行行 業 務 者, 不 得 充 任 專 利 師 ; 已 充 任 者, 撤 銷 或 廢 止 其 專 利 師 證 書 惟 於 原 因 消 滅 後, 仍 得 依 本 法 之 規 定, 請 領 專 利 師 證 書 ( 五 ) 律 師 法 第 4 條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或 經 教 學 醫 院 證 明 有 精 神 障 礙 或 其 他 心 智 缺 陷, 致 不 能 勝 任 律 師 職 務 者, 不 得 充 律 師 其 已 充 律 師 者, 停 止 其 執 行行 職 務 拾 貳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依 各 該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 第 1 項 ) 第 1 款 或 第 2 款 規 定 報 考 之 應 考 人, 因 應 屆 畢 業 未 能 於 考 試 報 名 前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請 一 律 繳 交 最 後 一 學 期 已 加 蓋 註 冊 戳 記 之 學 生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 或 由 學 校 出 具 臨 時 畢 業 證 明 正 本 ) 及 本 須 知 附 件 8 之 暫 准 報 名 切 結 書 暫 代 繳 驗 ; 經 審 查 准 予 暫 准 報 名 者, 其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影 本 至 遲 應 於 本 5 項 考 試 第 1 天 ( 即 100 年年 8 月 27 日 ) 第 1 節 考 試 前 補 驗, 始 得 參 加 考 試 以 第 2 款 報 名 之 應 考 人 並 應 於 本 年年 7 月 7 日 前 繳 驗 規 定 修 習 之 學 科 及 學 分 之 在 校 成 績 單 或 學 分 證 明 影 本 以 供 審 查 凡 經 暫 准 報 名 者, 報 名 款 項 一 經 解 繳 國 庫, 即 不 得 申 請 退 費 二 應 考 人 若若 曾 經 擔 任 本 部 題 庫 試 題 命 題 審 查 工 作 者,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以 書 面 掛 號 函 知 本 部 題 庫 管 理 處 及 專 技 考 試 司 三 律 師 考 試 第 一 試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第 二 試 除 國 文 採 申 論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外, 其 餘 均 採 申 論論 式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題 須 以 2B 鉛 筆 並 請 依 照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作 答 四 律 師 考 試 第 二 試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之 憲 法 與 行行 政 法 民 法 與 民 事 訴 訟 法 刑 法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商 事 法 ( 公 司 法 保 險 法 票 據 法 證 券 交 易易 法 ), 於 各 該 應 試 科 目 考 試 時, 附 發 各 該 科 單 科 本 法 律 條 文 供 應 考 人 使 用 應 考 人 應 於 法 條 封 面 書 寫 入 場 證 編 號, 終 場 前 繳 交 試 卷 者, 應 將 法 條 置 於 桌 面, 俟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後, 方 得 攜 離 試 場 各 應 試 法 律 科 目 附 13

發 之 法 律 條 文 係 供 應 考 人 參 考, 惟 實 際 命 題 範 圍 並 不 以 附 發 之 法 律 條 文 為 限 所 附 發 之 法 律 條 文 以 考 試 舉 行行 2 個 月 前 經 公 布 生 效 之 法 律 條 文 為 準 考 試 前 法 律 條 文 如 有 修 正 公 布, 應 考 人 應 自 行行 蒐 集 知 悉, 如 應 考 人 引 用 舊 條 文 作 答, 閱 卷 委 員 將 視 其 作 答 內 容 評 閱 律 師 考 試 第 二 試 應 試 法 律 科 目 附 發 法 律 條 文 範 圍 如 下 : 編 號 應 試 科 目 附 發 法 律 條 文 範 圍 1 憲 法 與 行行 政 法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本 文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行行 政 程 序 法 行行 政 執 行行 法 行行 政 罰 法 訴 願 法 行行 政 訴 訟 法 國 家 賠 償 法 2 民 法 與 民 事 訴 訟 法 民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3 刑 法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刑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4 商 事 法 ( 公 司 法 保 險 法 公 司 法 保 險 法 票 據 法 證 券 交 易易 法 票 據 法 證 券 交 易易 法 ) 五 會 計 師 類 科 及 社 會 工 作 師 類 科 之 專 業 科 目 係 採 申 論論 式 試 題 與 測 驗 式 試 題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其 中 中 級 會 計 學 高 等 會 計 學 成 本 會 計 與 管 理 會 計 審 計 學 等 4 科 考 試 時 間 為 3 小 時, 其 餘 為 2 小 時, 測 驗 式 試 題 須 以 2B 鉛 筆 並 請 依 照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作 答 六六 90 年年 以 後 曾 申 請 會 計 師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並 經 准 予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 應 試 3 科 或 應 試 5 科 ) 者, 於 本 項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未 修 正 前, 繳 驗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通 知 函 即 可 報 名, 毋 須 重 新 申 請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七 本 5 項 考 試 列 考 國 文 ( 作 文 與 測 驗 ) 1 科 者, 採 申 論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考 試 時 間 為 2 小 時, 其 中 作 文 一 篇 占 60%, 測 驗 占 40%, 測 驗 式 試 題 須 以 2B 鉛 筆 並 請 依 照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作 答 八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應 行行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本 部 自 97 年年 6 月 1 日 起, 正 式 實 施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各 項 考 試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科 目, 應 考 人 應 使 用 本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如 使 用 非 本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規 定 : 使 用 未 經 考 選 部 公 告 核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20 分 ( 二 ) 截 至 99 年年 12 月 底 止, 經 本 部 核 定 合 格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已 有 110 款, 相 關 機 型 登 載 於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應 考 人 專 區 /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應 考 人 可 依 自 身 需 求 選 購 適 當 機 型 本 部 將 陸 續 增 加 其 他 機 型, 並 於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增 列 ( 三 ) 無 論論 是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試 題 作 答 均 須 詳 列 解 答 過 程 ( 四 ) 目 前 核 定 通 過 之 110 款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計 分 為 2 類 : 1. 第 一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運 算 功 能 共 計 100 款 ( 依 品 牌 英 文 及 數 字 排 列 如 下 ) 廠 商 : 精 通 事 物 機 器 有 限 公 司 HC127V AU-06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ATIMA( 共 5 款 ) HC132 AU-08 品 牌 :E-MORE( 共 25 款 )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HC133 AU-09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14

MA-80V AT-01 HC184 AU-03 DS-3E EM-05 SA-200L AT-02 HC191 AU-10 DS-3GT EM-15 SA-787 AT-03 HC219 AU-11 DS-120E EM-06 SA-797 AT-04 廠 商 : 佳 能 昕 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DS-120GT EM-16 SA-807 AT-05 品 牌 :Canon( 共 3 款 ) DS-200GTK EM-26 廠 商 : 震 旦 行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JS-20E EM-07 品 牌 :AURORA( 共 15 款 ) LC-210HiII CN-02 JS-20GT EM-17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LS-88VII CN-03 JS-120E EM-08 DT210 AU-14 LS-120VII CN-04 JS-120GT EM-18 DT220 AU-15 廠 商 : 台 灣 卡 西 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JS-200GTK EM-27 DT230 AU-17 品 牌 :CASIO( 共 3 款 ) MS-8L EM-23 DT391B AU-04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MS-12E EM-09 DT810 AU-12 MW-8V CA-02 MS-20GT EM-20 DT810V AU-13 SX-300P CA-03 MS-80L EM-19 DT3910 AU-16 SX-320P CA-04 MS-112L EM-02 DT3915 AU-07 MS-120E EM-10 HC115A AU-02 NS-200GTK EM-28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台 灣 哈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台 灣 哈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5 款 ) 品 牌 :H-T-T( 共 3 款 ) 品 牌 :SANYO( 共 2 款 )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SL-20V EM-12 SCP-298 HL-01 SCP-371 HL-03 SL-103 EM-13 SCP-308 HL-05 SCP-913 HL-04 SL-201 EM-14 SCP-328 HL-02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L-220GT EM-21 廠 商 : 宜 德 電 子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UB( 共 20 款 ) SL-320GT EM-22 品 牌 :kolin( 共 2 款 )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SL-709 EM 11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UB-200-Y SL-712 EM 03 KEC-7711 ED-01 UB-200-W SL-720 EM 04 KEC-7713 ED-02 UB-206-Y 廠 商 : 國 隆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神 寳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UB-206-W CK-07 CK-08 15

品 牌 :FUHBAO( 共 13 款 ) 品 牌 :Paddy( 共 4 款 ) UB-210 CK-09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UB-211 CK-10 FB-200 FB-01 PD-H036 PA-01 UB-212-B FB-216 FB-02 PD-H101 PA-02 UB-212-R CK-11 FB-510 FB-08 PD-H208 PA-03 UB-220 CK-12 FB-520 FB-09 PD-H886 PA-04 UB-225 CK-13 FB-530 FB-10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UB-226-W FB-550 FB-11 品 牌 :Pierrecardin( 共 5 款 ) UB-226-B FB-560 FB-12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UB-226-R CK-14 FB-570 FB-13 PT212 CK-03 UB-233 CK-15 FB-580 FB-14 PH245 CK-02 UB-236M CK-16 FB-590 FB-15 PT256-G UB-238 CK-17 CK-04 FB-701 FB-05 PT256-B UB-239M CK-18 FB-810 FB-03 PT383 CK-05 UB-266-P FBMS-80TV FB-04 PT899 CK-06 UB-266-G UB-266-B UB-266-R CK-19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UB-370 CK-23 UB-820 CK-25 品 牌 :UB( 共 20 款 ) UB-800-P UB-850-P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UB-800-G UB-850-G UB-320 CK-20 UB-800-B CK-24 UB-850-B CK-26 UB-330 CK-21 UB-800-R UB-850-R UB-360 CK-22 備 註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 品 牌, 型 號 數 字 後 之 英 文 字 母 為 顏 色 之 代 碼 ( 例 如 :Y 為 黃 色 W 為 白 色 ) 2. 第 二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三 角 函 數 對 數 指 數 運 算 功 能 共 計 10 款 ( 依 品 牌 英 文 及 數 字 排 列 如 下 ) 廠 商 : 震 旦 行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台 灣 卡 西 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國 隆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AURORA( 共 2 款 ) 品 牌 :CASIO( 共 1 款 ) 品 牌 :FUH BAO( 共 2 款 )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SC500 PLUS AU-01 fx-82sx CA-01 FX-133 FB-06 SC600 AU-05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FX-180 FB-07 16

廠 商 : 佳 能 昕 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3 款 )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Canon( 共 1 款 )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品 牌 :UB( 共 1 款 )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fx-127 EM-01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F-502G CN-01 fx-183 EM-24 UB-500P CK-01 fx-330s EM-25 九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應 考 人 應 於 各 該 科 目 試 題 上 之 座 號 欄 內 填 寫 座 號 各 節 考 試 考 畢 後, 應 考 人 得 向 監 場 人 員 索 取 考 畢 之 試 題 十 摘 錄錄 試 場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 第 2 條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試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1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或 補 考 之 應 考 人, 其 每 天 開 始 考 試 之 節 次, 視 同 當 天 第 1 節, 準 用 前 項 規 定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腦 性 麻 痺 重 度 肢 體 障 礙 及 其 他 多 重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得 延 長 20 分 鐘 其 他 性 質 特 殊 之 考 試 或 遇 有 特 殊 情 形,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時 間 及 離 場 時 間, 得 由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變 更 之 第 3 條 應 考 人 應 憑 入 場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附 有 照 片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護 照 或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或 駕 駛 執 照 ( 以 下 簡 稱 身 分 證 件 ) 入 場 應 試, 並 於 就 座 後 將 入 場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置 於 桌 面 左 前 角 或 指 定 位 置, 以 備 核 對 應 考 人 應 依 監 場 人 員 指 示, 於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7 分 鐘 將 書 籍 文 件 等 非 考 試 必 需 用 品,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方 或 指 定 場 所 應 考 人 應 自 行行 檢 查 試 卷 ( 卡 ) 或 電 腦 化 測 驗 電 腦 螢 幕 上 之 座 號 等 別 類 科 科 目 及 試 題 之 等 別 類 科 科 目 等 有 無 錯 誤, 遇 有 不 符, 應 即 告 知 監 場 人 員 處 理 第 5 條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20 分 : 一 未 經 監 場 人 員 同 意 擅 離 試 場 二 毀 損 試 卷 ( 卡 ) 彌 封 座 號 條 碼 三 散 發 試 題 後, 窺 視 他 人 試 卷 ( 卡 ) 作 答 結 果 或 互 相 交 談 四 故 意 將 已 作 答 之 試 卷 ( 卡 ) 或 作 答 結 果, 供 他 人 窺 視 五 使 用 未 經 考 選 部 公 告 核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六六 電 腦 化 測 驗 使 用 禁 止 使 用 之 周 邊 設 備 應 考 人 違 反 前 項 第 三 款 至 第 六六 款 情 事 之 一, 且 情 節 重 大 者, 扣 除 該 科 目 全 部 分 數 第 6 條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 一 誤 坐 他 人 座 位 致 誤 用 他 人 試 卷 ( 卡 ) 作 答 17

二 裁 割 試 卷 ( 卡 ) 三 污 損 試 卷 ( 卡 ) 四 在 試 卷 ( 卡 ) 上 書 寫 姓 名 座 號 或 其 他 不 應 有 之 文 字 標 記 或 自 備 稿 紙 書 寫 五 繳 交 試 卷 ( 卡 ) 或 電 腦 化 測 驗 結 束 作 答 後, 未 即 離 場 或 離 場 後 未 經 監 場 人 員 許 可 再 進 入 試 場 六六 書 籍 文 件 置 於 抽 屜 桌 椅 或 座 位 旁 七 考 試 中 將 行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其 他 通 訊 器 具 隨 身 攜 帶, 或 置 於 抽 屜 桌 椅 或 座 位 旁 八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前, 即 擅 自 在 試 卷 ( 卡 ) 上 書 寫 或 考 試 結 束 鈴 聲 響 畢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不 繳 交 試 卷 ( 卡 ) 第 7 條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經 監 場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3 分 至 5 分 : 一 攜 帶 非 透 明 之 鉛 筆 盒 或 非 必 要 之 物 品 二 未 得 監 場 人 員 許 可, 移 動 座 位 三 詢 問 題 旨 出 聲 朗 誦 或 故 意 發 出 聲 響 四 吸 煙 嚼 食 口 香 糖 或 檳 榔 五 每 節 考 試 完 畢 前 攜 帶 試 題 或 將 試 題 答 案 抄 寫 夾 帶 離 場 六六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7 分 鐘 未 按 指 示 收 妥 書 籍 文 件 等 非 考 試 必 需 用 品 拾 參 應 考 人 以 行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一 本 部 為 服 務 應 考 人, 自 91 年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第 一 試 起, 開 始 辦 理 以 行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碼, 即 可 依 各 家 電 信 業 者 語 音 或 簡 訊 指 示 輸 入 考 試 代 碼 及 入 場 證 號, 預 約 及 查 詢 國 家 考 試 榜 示 結 果 提 供 服 務 之 電 信 業 者 如 下 : ( 一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行行 動 電 話 用 戶 以 行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碼,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 二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遠 傳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另 外 尚 提 供 其 他 通 訊 方 式 之 預 約 及 查 榜 服 務, 請 應 考 人 逕 向 上 述 公 司 洽 詢 二 本 5 項 考 試 代 碼 開 放 預 約 及 查 榜 時 間 : ( 一 ) 本 5 項 考 試 代 碼 為 : 100160 ( 二 )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時 間 : 訂 於 各 類 科 舉 行行 考 試 首 日 起 ( 三 ) 查 榜 時 間 : 律 師 考 試 第 一 試 預 定 於 100 年年 9 月 26 日 起, 會 計 師 等 4 項 考 試 預 定 100 年年 11 月 15 日 起, 律 師 考 試 第 二 試 預 定 於 100 年年 12 月 27 日 起, 惟 仍 應 視 實 際 放 榜 時 間 而 定 拾 肆 各 項 查 詢 電 話 一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電 話 :02-22369188 轉 分 機 3926 3927 傳 真 :02-22364955 二 本 部 公 共 服 務 中 心 :02-22369188 轉 分 機 3256 18

三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查 詢 電 話 : 考 試 院 第 一 組 第 二 科 02-82366212 四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臺 北 郵 局 電 子 郵 件 科 ) 電 話 :02-27031604 轉 分 機 27 29 39 59 傳 真 :02-27037981 地 址 :1065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3 段 89 號 9 樓 拾 伍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一 本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自 85 年年 7 月 1 日 起 正 式 啟 用, 語 音 及 傳 真 服 務 專 用 電 話 代 表 號 :02-22363676 二 撥 通 後, 請 依 語 音 指 示 依 語 音 功 能 選 擇, 輸 入 1 碼 (1,2,3,4,5,6): 1 進 入 試 務 查 詢 作 業 2 進 入 查 榜 服 務 作 業 3 進 入 建 議 留 言 4 進 入 傳 真 服 務 作 業 5 進 入 傳 真 留 言 6 進 入 考 試 動 態 報 導 作 業 三 各 選 項 查 詢 請 依 語 音 提 示 按 鍵 操 作 拾 陸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本 部 為 配 合 政 府 推 動 國 家 資 訊 基 礎 建 設 計 畫 暨 提 昇 便 民 服 務 資 訊 品 質, 已 建 置 完 成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自 85 年年 7 月 1 日 起 正 式 啟 用, 本 網 站 24 小 時 全 年年 無 休 服 務, 提 供 最 新 國 家 考 試 的 動 態 報 導, 諸 如 : 考 試 最 新 動 態 消 息 報 名 日 期 及 報 名 方 式 考 試 公 告 應 考 資 格 及 應 試 科 目 考 畢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榜 單 查 詢 意 見 登 錄錄 等, 如 果 您 的 電 腦 已 連 上 網 際 網 路 (Internet), 即 可 透 過 該 網 路 得 知 有 關 考 試 的 各 項 資 訊 本 網 站 的 位 址 為 http://www.moex.gov.tw 歡 迎 多 加 利 用, 並 請 批 評 指 教 拾 柒 常 見 Q&A 一 應 考 資 格 : 1.Q: 以 應 考 資 格 第 2 款 報 考 本 (100) 年年 高 等 考 試 律 師 考 試, 是 否 必 須 修 習 規 定 之 核 心 科 目? A: 以 應 考 資 格 第 2 款 規 定 報 考 律 師 考 試 者, 應 修 習 民 法 刑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或 刑 事 訴 訟 法 等 核 心 科 目 第 2 款 各 學 科 如 開 課 學 程 係 學 年年 制, 上 下 學 期 均 須 修 習, 如 僅 修 習 其 中 一 學 期, 該 科 學 分 不 予 採 認 2.Q: 以 應 考 資 格 第 2 款 報 考 本 (100) 年年 高 等 考 試 會 計 師 考 試 ( 新 案 ), 是 否 必 須 修 習 規 定 之 核 心 科 目? A:93 年年 7 月 起 報 考 會 計 師 考 試 者, 應 修 習 中 級 會 計 學 或 會 計 學 ( 二 ) 成 本 會 計 或 管 理 會 計 審 計 學 或 高 等 審 計 學, 本 年年 以 應 考 資 格 第 2 款 報 考 者, 依 規 定 須 修 習 上 列 核 心 科 目 ( 前 開 3 學 科 如 開 課 學 程 係 學 年年 制, 上 下 學 期 均 須 修 習, 如 僅 修 習 其 中 一 學 期, 該 科 學 分 不 予 採 認 ) 3.Q: 以 應 考 資 格 第 2 款 報 考 本 (100) 年年 高 等 考 試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考 試 是 否 必 須 修 習 規 定 之 核 心 科 目? A:93 年年 7 月 起 報 考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考 試 應 修 習 不 動 產 估 價 或 土 地 估 價, 係 指 應 考 人 所 修 習 課 程 名 稱 包 括 不 動 產 估 價 或 土 地 估 價 名 稱, 均 可 採 認 本 年年 以 19

應 考 資 格 第 2 款 報 考 者, 依 規 定 須 修 習 上 列 核 心 科 目 4.Q: 會 計 師 考 試 採 科 別 及 格 制, 部 分 科 目 及 格 者 准 予 保 留 3 年年, 其 保 留 期 限 如 何 計 算? A: 舉 例 說 明 之, 例 如 某 甲 於 民 國 96 年年 第 1 次 報 考 會 計 師 考 試, 並 有 1 科 以 上 及 格, 得 於 97 98 99 年年 內 就 其 餘 未 及 格 之 科 目 繼 續 補 考, 惟 如 99 年年 應 試 結 果 仍 未 全 部 科 目 及 格, 因 保 留 期 限 已 屆 滿, 於 100 年年 再 次 報 考 時, 全 部 科 目 應 重 新 應 試 應 考 人 如 為 會 計 師 考 試 補 考 者, 在 保 留 期 限 內 之 考 試 成 績 及 結 果 均 會 顯 示 在 最 近 一 次 的 考 試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上 5.Q:96 年年 曾 應 會 計 師 考 試 且 有 1 科 以 上 科 目 及 格, 至 99 年年 該 項 考 試 仍 未 全 部 科 目 及 格,100 年年 是 否 應 重 新 應 試? A:96 年年 曾 應 會 計 師 考 試 且 有 1 科 以 上 科 目 及 格, 至 99 年年 該 項 考 試 仍 未 全 部 科 目 及 格, 因 保 留 期 限 已 屆 滿, 於 100 年年 報 考 時, 全 部 科 目 應 重 新 應 試 6.Q: 何 謂 具 補 考 資 格?97 年年 後 曾 報 考 會 計 師 考 試 者, 於 本 次 報 名 時 是 否 均 屬 補 考 之 舊 案 而 僅 能 填 寫 舊 案 之 報 名 履 歷 表? A:(1) 具 補 考 資 格, 係 指 97 98 99 年年 曾 報 考 會 計 師 考 試 有 1 科 目 以 上 及 格, 依 規 定 在 保 留 期 限 內 繼 續 補 考 者, 如 無 任 何 科 目 及 格, 則 不 具 補 考 資 格, 係 屬 新 案 (2) 具 補 考 資 格 之 應 考 人 本 (100) 年年 如 欲 報 考 新 案, 須 切 結 放 棄 歷 年年 前 已 及 格 科 目, 並 重 新 應 試 全 部 科 目, 故 報 名 時 應 慎 重 考 慮, 報 名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7.Q:90 年年 以 後 申 請 會 計 師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並 經 准 予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 應 試 3 科 或 應 試 5 科 ), 報 考 會 計 師 高 考 有 1 科 以 上 及 格 具 補 考 資 格, 保 留 期 限 屆 滿 仍 未 全 部 及 格 時, 是 否 須 重 新 申 請 會 計 師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A: 會 計 師 考 試 規 則 之 應 考 資 格 未 修 正 前, 於 保 留 期 限 屆 滿 仍 未 全 部 及 格, 重 新 應 試 時, 繳 驗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通 知 函 即 可 報 名, 毋 須 重 新 申 請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8.Q: 修 習 民 法 總 則 及 各 編, 可 否 比 照 採 認 為 律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2 款 規 定 之 民 法? 若若 予 以 採 認, 如 何 採 認? A: 修 習 民 法 總 則 及 其 他 編 二 編 以 上 ( 民 法 繼 承 編 及 民 法 親 屬 編 僅 能 擇 其 一 採 計 一 編 ) 或 修 習 民 法 債 編 總 論論 及 其 他 編 二 編 以 上 ( 民 法 繼 承 編 及 民 法 親 屬 編 僅 能 擇 其 一 採 計 一 編 ), 均 予 以 採 認 為 民 法 9.Q: 繳 驗 外 國 學 歷 等 相 關 證 件 時, 應 如 何 辦 理 驗 證? A: 繳 驗 外 國 畢 業 證 書 學 位 證 書 在 學 全 部 成 績 單 學 分 證 明 法 規 抄 本 或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均 須 附 繳 正 本 及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或 國 內 公 證 人 認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前 項 各 種 證 明 文 件 之 正 本, 得 改 繳 經 當 地 國 合 法 公 證 人 證 明 與 正 本 完 全 一 致, 並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影 本 10.Q: 應 屆 畢 業 生 於 報 名 時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分 證 明 可 否 報 考? A:(1) 請 一 律 繳 交 最 後 一 學 期 已 加 蓋 註 冊 戳 記 之 學 生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及 本 須 知 附 件 8 之 暫 准 報 名 切 結 書, 未 繳 暫 准 報 名 切 結 書 者, 不 予 暫 准 報 名 20

(2) 應 考 人 如 係 依 各 該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 第 1 項 ) 第 1 款 報 考 之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經 繳 驗 規 定 之 文 件, 得 依 本 須 知 之 拾 貳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第 一 點 規 定, 暫 准 報 名 (3) 應 考 人 如 係 依 各 該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 第 1 項 ) 第 2 款 報 考 之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其 應 考 資 格 由 於 涉 及 學 分 認 定, 至 遲 應 於 本 年年 7 月 7 日 前 繳 驗 規 定 修 習 學 科 及 學 分 之 在 校 成 績 單 或 學 分 證 明 影 本 以 供 審 查, 並 於 報 名 時 繳 驗 規 定 之 文 件, 得 依 本 須 知 之 拾 貳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第 一 點 規 定, 暫 准 報 名 (4) 經 審 查 核 予 暫 准 報 名 者, 其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影 本 至 遲 應 於 本 5 項 考 試 第 1 天 ( 即 100 年年 8 月 27 日 ) 第 1 節 考 試 前 補 驗, 始 得 參 加 考 試 11.Q: 所 修 習 學 科 與 應 考 資 格 第 2 款 修 習 科 目 名 稱 有 類 同 時, 如 何 認 定? A: 有 關 與 應 考 資 格 第 2 款 規 定 之 科 目 名 稱 類 同 之 學 科 學 分 是 否 採 認, 請 參 閱 本 須 知 附 件 4 之 案 例 若若 與 各 該 考 試 規 則 規 定 之 學 科 名 稱 類 同 且 無 案 例 時, 須 於 報 名 時 附 繳 學 校 或 科 系 組 所 出 具 該 科 目 之 課 程 大 綱 或 授 課 內 容 證 明, 憑 以 審 查 12.Q: 應 考 資 格 第 2 款 規 定 修 習 之 學 科 名 稱 遇 有 或 時, 如 何 採 計? A: 舉 例 說 明 之, 勞 工 法 或 勞 動 法 ( 律 師 考 試 ) 成 本 會 計 或 管 理 會 計 ( 會 計 師 考 試 ) 社 會 工 作 ( 概 論論 ) 或 社 會 工 作 ( 福 利 ) 理 論論 (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 不 動 產 估 價 或 土 地 估 價 (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考 試 ) 等, 上 開 列 舉 之 學 科 名 稱 含 有 或 字 者, 應 考 人 僅 修 習 其 中 任 一 學 科 即 可, 並 至 多 採 計 3 學 分 ; 如 應 考 人 兩 學 科 均 已 修 習, 則 兩 學 科 學 分 併 計 後, 至 多 僅 能 採 計 3 學 分 13.Q: 如 依 應 考 資 格 第 2 款 規 定 修 習 相 關 學 科 及 學 分 報 考, 那 些 機 構 修 習 者 得 予 採 認? A: 舉 凡 畢 業 前 或 畢 業 後 在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及 其 設 立 之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修 習 課 程, 所 開 立 之 成 績 單 或 學 分 證 ( 明 ) 書 上 載 有 學 科 名 稱 成 績 及 學 分 者, 且 符 合 第 2 款 規 定 或 曾 有 案 例 者 均 可 採 認 二 報 名 : 1.Q: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若若 有 錯 誤 或 塗 改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A: 網 路 報 名 相 關 表 件 資 料 如 有 錯 誤 時, 請 於 報 名 存 檔 後 24 小 時 內 至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選 擇 報 名 序 號 進 行行 更 新 ; 若若 報 名 存 檔 已 逾 24 小 時, 則 請 以 紅 筆 於 相 關 表 件 上 更 正, 並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塗 改 處 亦 同 2.Q: 在 報 名 系 統 中 查 不 到 畢 業 之 學 校 或 科 系 名 稱 時, 如 何 處 理? A: 請 選 擇 報 名 系 統 中 所 列 學 校 或 科 系 名 稱 項 目 最 末 之 其 他, 並 登 打 所 畢 業 之 學 校 或 科 系 名 稱 3.Q: 以 掛 號 郵 寄 補 件 資 料 時, 掛 號 信 封 外 應 書 明 那 些 內 容? A: 應 書 明 : (1) 收 件 地 址 :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2) 收 件 人 :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收 21

(3)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書 寫 類 科 :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告 知 應 考 人, 俾 利 收 件 及 審 查 ) (4) 寄 件 人 地 址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4.Q: 除 以 掛 號 郵 寄 補 件 資 料 外, 可 否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A: 依 規 定 須 繳 驗 之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屬 影 本 者, 除 以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外, 亦 得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 傳 真 電 話 :02-22364955), 惟 須 於 傳 真 後 隨 即 來 電 確 認 ( 聯 絡 電 話 :02-22369188 轉 分 機 3926 3927) 5.Q: 報 考 後 至 榜 示 前 通 訊 地 址 如 有 變 更, 如 何 申 請? A: 請 填 寫 本 須 知 附 件 5 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各 欄 位, 並 貼 附 應 考 人 之 身 分 證 影 本, 以 掛 號 郵 寄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辦 理 6.Q: 報 考 後 至 榜 示 前 姓 名 如 有 更 改, 如 何 申 請? A: 請 填 寫 本 須 知 附 件 5 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各 欄 位, 並 貼 附 更 名 後 之 身 分 證 影 本, 連 同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改 名 後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 背 面 須 由 戶 政 機 關 加 蓋 與 正 本 相 符 及 用 印 ), 以 掛 號 郵 寄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辦 理 7.Q: 補 繳 報 名 費 用 或 所 繳 報 名 費 短 少 溢 繳 或 申 請 退 還 報 名 費 者, 應 如 何 辦 理? A:(1) 補 繳 報 名 費 ( 包 括 未 繳 報 名 費 或 所 繳 報 名 費 有 短 缺 情 形 者 ): 應 考 人 可 至 任 一 郵 局 購 買 應 繳 金 額 之 匯 票 ( 戶 名 : 考 選 部 ) 或 依 本 須 知 附 件 10 之 參 補 費 作 業, 辦 理 繳 費, 並 請 於 匯 票 或 收 執 聯 空 白 處 以 鉛 筆 書 明 類 科 : 考 區 : 及 姓 名, 再 按 前 揭 第 3 項 補 件 方 式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憑 辦 (2) 溢 繳 或 欲 申 請 退 還 報 名 費 者 : 請 依 本 須 知 附 件 10 之 肆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檢 附 本 須 知 附 件 11 退 費 申 請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憑 辦 三 其 他 : 1.Q: 何 謂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何 謂 部 分 科 目 及 格? A:(1)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 係 指 依 各 考 試 規 則 規 定 符 合 一 定 資 格 條 件 者, 於 當 次 報 名 2 個 月 前 向 考 選 部 提 出 申 請 並 繳 驗 完 備 費 件, 經 審 議 通 過 由 本 部 核 定 准 予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凡 未 經 本 部 核 定 准 予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者 均 須 應 試 全 部 科 目 相 關 規 定 可 至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www.moex.gov.tw )/ 考 選 法 規 項 下 查 詢 (2) 部 分 科 目 及 格 : 會 計 師 考 試 採 科 別 及 格 制, 即 曾 報 考 會 計 師 考 試 有 1 科 目 以 上 及 格 者, 依 規 定 在 保 留 期 限 內 得 就 其 餘 未 及 格 之 科 目 繼 續 補 考 (3) 會 計 師 考 試 全 部 科 目 應 試 者 及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者 均 可 能 有 部 分 科 目 已 及 格 情 形 應 考 人 須 於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之 封 面 上 勾 選 係 屬 全 部 科 目 應 試 或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2.Q: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者 與 全 部 科 目 應 試 者 在 應 試 科 目 與 及 格 證 書 取 得 等 方 面 有 無 差 異? A: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者 與 全 部 科 目 應 試 者 僅 應 試 之 科 目 數 不 同, 其 餘 在 科 目 名 稱 試 題 內 容 考 試 時 間 與 及 格 證 書 取 得 均 相 同 有 關 應 試 科 目 及 應 試 時 間 22

分 別 載 於 本 須 知 附 件 2 應 試 科 目 表 及 附 件 3 考 試 日 程 表 3.Q: 律 師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後 是 否 即 可 執 業? A: 依 律 師 法 第 3 條 規 定, 經 律 師 考 試 及 格 並 經 訓 練 合 格 者, 得 充 律 師 同 法 第 11 條 前 段 規 定 : 律 師 非 加 入 律 師 公 會, 不 得 執 行行 職 務 有 關 訓 練 及 請 領 律 師 證 書 相 關 事 宜 請 逕 洽 法 務 部 (02-23146871 轉 分 機 2145) 23

附 件 1 律 師 會 計 師 100 年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表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專 利 師 類 科 類 編 號 科 應 考 資 格 901 律 師 803 會 計 師 依 律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規 定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法 律 法 學 司 法 財 經 法 律 財 金 法 律 政 治 法 律 海 洋 法 律 科 技 法 律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並 曾 修 習 民 法 商 事 法 公 司 法 海 商 法 票 據 法 保 險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非 訟 事 件 法 仲 裁 法 公 證 法 強 制 執 行行 法 破 產 法 國 際 私 法 刑 法 少 年年 事 件 處 理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證 據 法 行行 政 法 證 券 交 易易 法 土 地 法 租 稅 法 公 平 交 易易 法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著 作 權 法 專 利 法 商 標 法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社 會 福 利 法 勞 工 法 或 勞 動 法 環 境 法 國 際 公 法 國 際 貿 易易 法 英 美 契 約 法 英 美 侵 權 行行 為 法 法 理 學 法 學 方 法 論論 等 學 科 至 少 七 科,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三 學 分, 合 計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其 中 須 包 括 民 法 刑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或 刑 事 訴 訟 法,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三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法 院 書 記 官 考 試 及 格 後 任 法 院 書 記 官 擔 任 審 判 紀 錄錄 財 務 民 事 執 行行 職 務 或 檢 察 署 書 記 官 擔 任 偵 查 紀 錄錄 或 行行 政 執 行行 署 處 擔 任 行行 政 執 行行 職 務 四 年年 以 上,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四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法 務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依 會 計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規 定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會 計 會 計 技 術 會 計 統 計 會 計 資 訊 會 計 與 資 訊 科 技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第 一 款 以 外 之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曾 修 習 初 等 會 計 學 或 會 計 學 ( 一 ) 或 工 業 會 計 中 級 會 計 學 或 會 計 學 ( 二 ) 高 等 會 計 學 或 會 計 學 ( 三 ) 成 本 會 計 或 管 理 會 計 審 計 學 或 高 等 審 計 學 稅 務 會 計 政 府 會 計 會 計 實 務 會 計 師 業 務 研 究 非 營 利 事 業 會 計 財 務 報 表 分 析 財 務 管 理 或 財 務 經 濟 學 財 政 學 經 濟 學 民 法 概 要 商 事 法 證 券 交 易易 法 或 證 券 法 規 稅 務 法 規 或 租 稅 法 規 資 料 處 理 或 電 子 資 料 處 理 或 電 子 計 算 機 概 論論 或 計 算 機 程 式 與 應 用 或 電 腦 應 用 電 腦 審 計 會 計 資 訊 系 統 統 計 學 職 業 道 德 規 範 公 司 法 商 業 會 計 法 管 理 學 ( 概 論論 ) 或 企 業 管 理 ( 概 論論 ) 或 企 業 政 策 或 組 織 與 管 理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銀 行行 會 計 會 計 制 度 會 計 師 法 等 學 科 至 少 七 科, 合 計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三 學 分,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自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年 七 月 起, 其 中 須 包 括 中 級 會 計 學 或 會 計 學 ( 二 ) 成 本 會 計 或 管 理 會 計 審 計 學 或 高 等 審 計 學 但 已 部 分 科 目 及 格 得 依 本 規 則 第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補 考 者, 於 保 留 期 限 屆 滿 前 不 受 此 限 三 普 通 考 試 會 計 審 計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並 曾 任 有 關 職 務 滿 四 年年,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四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24

902 社 會 工 作 師 依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項 規 定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曾 修 習 社 會 工 作 ( 概 論論 ) 或 社 會 工 作 ( 福 利 ) 理 論論 人 類 行行 為 ( 發 展 ) 與 社 會 環 境 社 會 個 案 工 作 社 會 團 體 工 作 社 區 組 織 與 ( 社 區 ) 發 展 或 社 區 工 作 社 會 ( 工 作 ) 研 究 方 法 或 社 會 及 行行 為 研 究 法 或 社 會 調 查 與 研 究 社 會 福 利 概 論論 或 社 會 福 利 通 論論 社 會 福 利 行行 政 ( 與 立 法 ) 或 社 會 工 作 管 理 社 會 政 策 與 ( 社 會 ) 立 法 社 會 工 作 ( 福 利 ) 實 習 或 實 地 工 作 社 會 工 作 方 法 或 臨 床 社 會 工 作 或 醫 療 社 會 工 作 高 等 社 會 工 作 或 高 等 社 會 個 案 工 作 或 高 等 社 會 團 體 工 作 或 高 等 社 會 社 區 工 作 或 進 階 社 會 工 作 或 進 階 社 會 個 案 工 作 或 進 階 社 會 團 體 工 作 或 進 階 社 會 社 區 工 作 社 會 工 作 督 導 非 營 利 組 織 ( 經 營 ) 管 理 或 社 會 服 務 機 構 ( 行行 政 ) 管 理 或 方 案 規 劃 與 評 估 社 會 政 策 分 析 或 比 較 社 會 政 策 家 庭 政 策 或 家 庭 ( 福 利 ) 服 務 或 家 庭 社 會 工 作 社 會 福 利 ( 服 務 ) 或 兒 童 福 利 ( 服 務 ) 或 青 少 年年 福 利 ( 服 務 ) 或 老 人 福 利 ( 服 務 ) 或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 服 務 ) 或 婦 女 福 利 ( 服 務 ) 等 學 科 至 少 七 科, 合 計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三 學 分, 其 中 須 包 括 社 會 工 作 ( 福 利 ) 實 習 或 實 地 工 作,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三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經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青 少 年年 兒 童 福 利 兒 童 福 利 社 會 學 社 會 教 育 社 會 福 利 醫 學 社 會 學 等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四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具 有 國 內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非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有 國 內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經 驗 二 年年 以 上, 並 領 有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合 格 之 證 明 文 件 者 五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具 有 國 內 已 設 立 十 年年 以 上 之 宗 教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之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有 國 內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經 驗 二 年年 以 上, 並 領 有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合 格 之 證 明 文 件 者 25

905 701 712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專 利 師 依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項 規 定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不 動 產 估 價 不 動 產 與 城 鄉 環 境 地 政 土 地 資 源 土 地 管 理 不 動 產 經 營 土 地 管 理 與 開 發 建 築 資 產 ( 管 理 ) 科 學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並 曾 修 習 不 動 產 估 價 ( 理 論論 ) 或 土 地 估 價 ( 理 論論 ) 建 築 ( 改 良 ) 物 估 價 農 作 ( 改 良 ) 物 估 價 特 殊 土 地 估 價 不 動 產 估 價 實 務 施 工 ( 與 ) 估 價 或 施 工 計 畫 與 估 價 或 工 程 估 價 或 土 木 工 程 估 價 或 營 建 工 程 估 價 不 動 產 ( 經 營 ) 管 理 或 土 地 ( 經 營 ) 管 理 或 建 築 ( 經 營 ) 管 理 不 動 產 開 發 或 土 地 開 發 ( 與 利 用 ) 或 土 地 利 用 土 地 使 用 計 畫 ( 與 管 制 ) 或 土 地 ( 分 區 ) 使 用 管 制 都 市 計 劃 ( 概 論論 ) 或 區 域 及 都 市 計 畫 ( 概 論論 ) 土 地 重 劃 或 市 地 重 劃 或 農 地 重 劃 不 動 產 投 資 ( 與 管 理 ) 不 動 產 經 濟 分 析 或 土 地 經 濟 ( 理 論論 ) 與 分 析 不 動 產 市 場 或 不 動 產 市 場 分 析 或 不 動 產 市 場 研 究 或 不 動 產 市 場 調 查 與 分 析 不 動 產 金 融 或 土 地 金 融 ( 不 動 產 ) 財 務 分 析 ( 不 動 產 ) 財 務 管 理 經 濟 學 或 總 體 經 濟 學 或 個 體 經 濟 學 不 動 產 經 濟 學 或 土 地 經 濟 學 農 業 經 濟 學 土 地 徵 收 都 市 更 新 會 計 學 統 計 學 保 險 學 規 畫 法 規 或 都 市 ( 及 區 域 ) 計 畫 法 規 或 不 動 產 開 發 與 管 理 法 不 動 產 估 價 法 規 或 估 價 技 術 規 則 不 動 產 法 規 或 土 地 法 規 租 稅 法 或 稅 務 法 規 或 不 動 產 稅 ( 法 ) 或 土 地 稅 ( 法 ) 建 築 法 ( 規 ) 或 營 建 法 ( 規 ) 或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不 動 產 交 易易 法 規 不 動 產 經 紀 法 規 民 法 或 民 法 概 要 或 民 法 總 則 或 民 法 債 編 總 論論 或 民 法 債 編 各 論論 或 民 法 物 權 或 民 法 親 屬 或 民 法 繼 承 土 地 登 記 ( 實 務 ) 建 築 ( 學 ) 概 論論 或 結 構 學 建 築 構 造 ( 與 施 工 ) 或 建 築 設 計 或 建 築 技 術 或 基 礎 工 程 或 鋼 筋 混 凝 土 ( 設 計 及 施 工 ) 土 地 測 量 或 地 籍 測 量 或 大 地 測 量 或 工 程 測 量 或 平 面 測 量 或 測 量 學 地 籍 管 理 等 學 科 至 少 六六 科,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三 學 分, 合 計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自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年 七 月 起, 其 中 須 包 括 不 動 產 估 價 或 土 地 估 價 依 專 利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規 定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理 工 醫 農 生 命 科 學 生 物 科 技 智 慧 財 產 權 設 計 法 律 資 訊 管 理 等 相 關 學 院 科 系 組 所 學 程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二 普 通 考 試 技 術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並 曾 任 有 關 職 務 滿 四 年年, 有 證 明 文 件 備 註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自 102 年年 1 月 1 日 起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自 101 年年 1 月 1 日 起, 均 適 用 新 修 正 之 規 定, 應 考 人 可 參 閱 本 須 知 附 件 16 及 附 件 17 各 該 考 試 規 則 條 文, 或 至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http://www.moex.gov.tw)/ 考 選 法 規 /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法 規, 即 可 查 閱 各 該 考 試 規 則 詳 細 規 定 26

100 年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類 科 編 號 901 律 師 附 件 2 律 師 會 計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表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專 利 師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或 類 科 全 部 應 試 科 目 律 師 第 二 試 應 試 科 目 第 一 試 : 第 二 試 : 一 綜 合 法 學 ( 一 ): 刑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一 憲 法 與 行行 政 法 法 律 倫 理 二 民 法 與 民 事 訴 訟 法 二 綜 合 法 學 ( 一 ): 憲 法 行行 政 法 國 三 刑 法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際 公 法 國 際 私 法 四 商 事 法 ( 公 司 法 三 綜 合 法 學 ( 二 ): 民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保 險 法 票 據 法 四 綜 合 法 學 ( 二 ): 公 司 法 保 險 法 證 券 交 易易 法 ) 票 據 法 海 商 法 證 券 交 易易 法 法 學 五 國 文 ( 作 文 與 測 驗 ) 英 文 第 二 試 : 一 憲 法 與 行行 政 法 二 民 法 與 民 事 訴 訟 法 三 刑 法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四 商 事 法 ( 公 司 法 保 險 法 票 據 法 證 券 交 易易 法 ) 五 國 文 ( 作 文 與 測 驗 ) 27

803 會 計 師 902 社 會 工 作 師 一 普 通 科 目 ( 一 ) 國 文 ( 作 文 與 測 驗 ) 二 專 業 科 目 ( 二 ) 中 級 會 計 學 ( 包 括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與 財 務 報 表 分 析 ) ( 三 ) 高 等 會 計 學 ( 包 括 非 營 利 事 業 會 計 與 政 府 會 計 ) ( 四 ) 成 本 會 計 與 管 理 會 計 ( 五 ) 審 計 學 ( 包 括 審 計 準 則 公 報 與 職 業 道 德 規 範 ) ( 六六 ) 公 司 法 證 券 交 易易 法 與 商 業 會 計 法 ( 七 ) 稅 務 法 規 ( 包 括 所 得 稅 法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土 地 稅 法 稅 捐 稽 徵 法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法 ) 一 普 通 科 目 ( 一 ) 國 文 ( 作 文 與 測 驗 ) 二 專 業 科 目 ( 二 ) 社 會 工 作 ( 三 ) 人 類 行行 為 與 社 會 環 境 ( 四 ) 社 會 工 作 直 接 服 務 ( 五 )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方 法 ( 六六 ) 社 會 工 作 管 理 ( 七 )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立 法 應 試 5 科 者 : 一 高 等 會 計 學 ( 包 括 非 營 利 事 業 會 計 與 政 府 會 計 ) 二 成 本 會 計 與 管 理 會 計 三 審 計 學 ( 包 括 審 計 準 則 公 報 與 職 業 道 德 規 範 ) 四 公 司 法 證 券 交 易易 法 與 商 業 會 計 法 五 稅 務 法 規 ( 包 括 所 得 稅 法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土 地 稅 法 稅 捐 稽 徵 法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法 ) 應 試 3 科 者 : 一 審 計 學 ( 包 括 審 計 準 則 公 報 與 職 業 道 德 規 範 ) 二 公 司 法 證 券 交 易易 法 與 商 業 會 計 法 三 稅 務 法 規 ( 包 括 所 得 稅 法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土 地 稅 法 稅 捐 稽 徵 法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法 ) 一 社 會 工 作 二 社 會 工 作 直 接 服 務 三 社 會 工 作 管 理 四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立 法 905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一 普 通 科 目 ( 一 ) 國 文 ( 作 文 與 測 驗 ) 二 專 業 科 目 ( 二 ) 民 法 物 權 與 不 動 產 法 規 ( 三 ) 土 地 利 用 法 規 ( 四 ) 不 動 產 投 資 分 析 ( 五 ) 不 動 產 經 濟 學 ( 六六 ) 不 動 產 估 價 理 論論 ( 七 ) 不 動 產 估 價 實 務 無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