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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FON 軟 體 或 軟 體 : FON 所 散 佈 用 以 安 裝 在 FONero 路 由 器 上 的 軟 體 請 參 考 網 站 上 的 FON 軟 體 使 用 者 授 權 1.9. FON 硬 體 或 硬 體 : FON 或 第 三 方 出 售 的 用 以 與 串 連 FON 社 群 的 硬 體 1.10. FON 網 站 ( 或 站 點 ) : 人 們 得 以 獲 取 FON 所 提 供 的 產 品 或 服 務 的 網 站 的 各 個 構 成 要 素 和 內 容 1.11. FON 使 用 入 口 ( 或 入 口 網 站 ): 被 FON 用 於 FON 熱 點 的 入 口 網 站,FONeros 可 以 透 過 它 註 冊 並 登 入 到 社 群, Alien 可 以 透 過 它 購 買 服 務 1.12. FON 熱 點 : 通 過 FON 社 群 所 可 使 用 的 無 線 網 路 接 入 點 1.13. FON 無 限 路 由 器 (FON Social Router): FON 軟 體 所 散 佈 並 啟 動 的 路 由 器 1.14. ISP: 網 路 服 務 供 應 商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1.15. WiFi: 無 線 網 路 技 術 (Wireless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1.16. FON 通 行 證 或 通 行 證 或 悠 遊 卡 : Alien 為 使 用 FON 熱 點 而 購 買 的 許 可 1.17. 您 及 您 們 : 您 即 FON 使 用 者 2. 條 件 和 條 款 的 標 的 物 這 些 條 款 規 範 FON 對 FONeros 與 Alien 提 供 服 務 之 條 件 除 非 另 有 規 定, 否 則 此 條 件 和 條 款, 連 同 註 冊 申 請 單 FON 隱 私 政 策 以 及 ( 於 可 適 用 情 況 下 ) 的 FON 軟 體 使 用 者 授 權, 將 構 成 FON 和 FONero 之 間 以 及 FON 和 外 來 者 之 間 的 合 約 關 係 請 點 擊 小 框, 確 認 您 已 閱 讀 理 解 並 接 受 此 條 件 和 條 款 以 及 ( 於 可 適 用 情 況 下 ) FON 軟 體 使 用 者 授 權 3. FO N 服 務 描 述 3.1. FON 提 供 的 服 務 包 括, 經 由 提 供 不 同 FON 熱 點 位 置 的 資 訊 以 提 供 使 用 熱 點 之 機 制, 提 供 熱 點 的 認 證 註 冊 和 使 用 向 使 用 FON 熱 點 的 Alien 收 取 費 用 及 與 Bills 分 享 收 入

3.2. FONeros 和 Alien 可 以 通 過 任 何 有 效 的 可 用 的 FON 熱 點 連 接 到 FON 社 群 3.3. 要 想 連 接 到 FON 社 群, 您 需 要 選 擇 一 個 FON 熱 點 及 通 過 FON 網 站 或 入 口 網 站 提 供 您 的 使 用 者 名 稱 和 密 碼 FON 會 驗 證 您 所 提 供 的 資 訊, 並 在 這 些 條 件 和 條 款 的 規 定 限 制 下 允 許 您 連 接 到 FON 熱 點 3.4. 如 果 FON 軟 體 有 新 的 版 本,FON 將 會 告 知 您 4. 前 提 要 求 選 擇 成 為 Linus 或 Bill 類 別 的 用 戶, 應 事 前 接 受 這 些 條 款 和 條 件, 並 在 註 冊 加 入 FON 社 群 前 應 : (i) 擁 有 一 台 FON 群 體 路 由 器 或 與 FON 軟 體 相 容 的 路 由 器, 及 (ii) 與 某 一 允 許 FONero 共 用 帶 寬 的 ISP 達 成 協 議 5. FO N 軟 體 和 FO N 熱 點 的 安 裝 與 啟 動 5.1. 您 必 須 使 用 我 們 網 站 和 入 口 網 站 所 提 供 的 表 格 進 行 註 冊, 提 供 正 確 完 整 的 資 訊, 表 明 您 想 註 冊 的 類 別 :Linus Bill 或 外 來 者 您 可 以 選 擇 一 個 獨 特 的 用 戶 名, 您 必 須 記 住 這 個 用 戶 名 或 者 將 用 戶 名 保 存 在 一 個 安 全 的 地 方 您 必 須 將 密 碼 保 密, 不 可 洩 漏 給 其 他 人 您 應 該 將 註 冊 表 上 資 訊 的 變 動 告 知 FON, 日 後 若 復 有 變 動 亦 然 FON 承 諾 保 守 個 人 資 訊 的 秘 密, 即 便 在 本 協 定 終 止 後 亦 然 但 在 本 協 定 有 效 期 間, FON 可 以 公 佈 有 關 FONero 在 FON 社 群 註 冊 的 熱 點 位 置 的 資 訊 這 對 於 其 他 用 戶 使 用 服 務 來 說 是 必 要 的 在 FON 網 站 上 公 佈 了 詳 細 的 隱 私 和 資 料 保 護 政 策 請 仔 細 閱 讀, 它 可 能 影 響 您 的 權 利

5.2. 一 旦 您 以 Linus 或 Bill 身 份 註 冊 加 入 FON 社 群 並 且 接 受 這 些 條 款 和 條 件 以 及 FON 軟 體 使 用 者 授 權, 您 就 可 以 下 載 安 裝 和 使 用 FON 軟 體 您 同 意 按 照 網 站 公 佈 的 使 用 手 冊 安 裝 FON 軟 體 您 接 受 並 同 意 FON 不 必 為 不 正 確 的 FON 軟 體 安 裝 所 造 成 的 故 障 或 損 壞 承 擔 責 任 5.3. 如 果 您 沒 有 與 FON 軟 體 相 容 的 路 由 器, 您 可 以 通 過 FON 網 站 購 買 一 台 FON 無 限 路 由 器 5.4. 如 果 您 知 悉 FON 硬 體 FON 軟 體 或 FON 服 務 存 在 任 何 有 可 能 造 成 損 壞 或 者 允 許 損 壞 發 生 的 問 題, 您 將 迅 速 的 填 寫 FON 瑕 疵 追 蹤 表 並 發 送 至 info@fon.com, 通 知 FON 5.5. 在 正 確 安 裝 FON 軟 體 或 FON 無 限 路 由 器 並 且 進 行 註 冊 之 後,FON 熱 點 就 會 啟 動 並 進 入 完 全 運 作 狀 態 5.6. 在 註 冊 加 入 FON 社 群 並 且 按 照 第 7 條 規 定 支 付 FON 通 行 證 價 款 之 後, 外 來 者 就 能 夠 連 接 到 FON 熱 點 6. FON 用 戶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6.1. 若 您 註 冊 為 Linus, 您 明 白 將 路 由 器 連 接 到 FON 社 群 並 且 註 冊 加 入 FON 就 意 味 著 您 建 立 了 一 個 FON 熱 點 其 他 用 戶 可 以 通 過 這 個 FON 熱 點 使 用 網 路 作 為 按 照 此 條 款 提 供 並 維 護 這 項 設 備 的 回 報, 您 有 權 使 用 所 有 FON 熱 點 6.2. 如 果 您 註 冊 為 Bill, 您 應 該 明 白 將 路 由 器 連 接 到 FON 社 群 並 且 註 冊 加 入 FON 就 意 味 著 您 建 立 了 一 個 FON 熱 點 其 他 用 戶 可 以 通 過 此 FON 熱 點 存 取 網 路 作 為 按 照 這 些 條 款 和 條 件 提 供 並 維 持 這 項 設 備 的 回 報, 您 有 權 根 據 第 8 條 規 定, 得 到 一 部 分 Alien 利 用 您 的 熱 點 購 買 連 接 所 支 付 的 價 款 6.3. 如 果 您 註 冊 為 Alien, 您 明 白 您 根 據 第 7 條 規 定 購 買 FON 通 行 證 後 您 有 權 使 用

FON 熱 點 6.4. 作 為 一 個 使 用 者, 您 不 能 同 時 連 接 到 數 個 FON 熱 點 6.5. FONero 有 權 選 擇 幾 名 使 用 者, 允 許 他 們 免 費 訪 問 您 的 FON 熱 點, 實 際 人 數 由 FON 隨 時 限 定 6.6. 作 為 一 名 Linus 或 Bill, 您 同 意 全 天 候 開 放 (1 天 24 小 時,1 周 7 天 )FON 熱 點, 以 便 其 他 Linuses 和 Alien 能 夠 使 用 6.7. 為 確 保 FON 熱 點 的 正 確 運 作,Linuses 和 Bills 必 須 只 使 用 正 式 版 本 的 FON 軟 體 6.8. 如 果 您 是 一 名 Linus 或 Bill, 您 必 須 確 認 您 的 ISP 用 戶 合 約 是 否 允 許 共 用 頻 寬, 因 為 您 必 須 遵 守 並 自 行 為 ISP 合 約 義 務 負 責 6.9. 您 同 意 按 照 這 些 條 款 和 條 件 使 用 硬 體 軟 體 服 務 和 FON 入 口 網 站 FON 隱 私 政 策 FON 網 站 和 FON 入 口 網 站 使 用 條 件 以 及 FON 軟 體 使 用 者 授 權, 並 同 意 只 用 於 合 法 用 途 如 果 您 將 硬 體 軟 體 服 務 和 FON 入 口 網 站 用 於 非 法 用 途, 或 提 供 任 何 非 法 或 違 法 內 容, 或 違 反 這 些 條 件 和 條 款 FON 隱 私 政 策 FON 網 站 和 FON 入 口 網 站 使 用 條 件 以 及 FON 軟 體 使 用 者 授 權,FON 可 以 中 斷 您 的 熱 點 與 FON 社 群 之 間 的 連 接, 並 且 終 止 本 合 約 6.10. FON 保 留 披 露 用 戶 資 訊 的 權 利, 以 符 合 任 何 應 適 用 的 法 律 法 規 法 律 程 序 或 政 府 要 求 的 規 定 如 果 FONero 於 FON 入 口 網 站 提 供 的 個 人 化 內 容 違 反 任 何 適 用 法 律 的 規 定, 或 有 關 當 局 提 出 要 求,FON 將 刪 除 該 等 內 容 並 且 中 斷 FONero 的 連 接 6.11. 如 果 您 使 用 FONero 的 FON 熱 點 使 用 網 路, 您 同 意 不 利 用 該 服 務 上 傳 或 下 載 可 能 有 損 熱 點 所 有 者 或 熱 點 用 戶 服 務 的 大 檔 案 6.12. 在 使 用 FON 熱 點 時, 您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侵 犯 FON 熱 點 擁 有 者 的 隱 私

7. Alien 所 適 用 的 經 濟 條 件 7.1. 適 用 費 率 見 FON 網 站 和 FON 入 口 網 站 Alien 隨 時 可 以 通 過 FON 網 站 和 FON 入 口 網 站 獲 得 適 用 費 率 的 資 訊 這 些 費 率 包 括 相 關 的 間 接 稅 和 所 適 用 的 其 他 收 費 7.2. FON 網 站 將 列 出 Alien 使 用 FON 服 務 可 以 選 擇 的 付 款 方 式 Alien 需 要 註 冊 加 入 FON 社 群, 並 提 供 有 關 資 訊, 以 便 透 過 可 選 擇 的 付 款 方 式 進 行 購 買 7.3. Alien 將 為 每 個 FON 通 行 證 支 付 相 應 款 項, 並 負 責 支 付 應 付 FON 的 任 何 其 它 款 項 7.4. FON 保 留 隨 時 改 變 FON 所 提 供 之 產 品 和 服 務 的 價 格 促 銷 和 / 或 折 扣 的 權 利 8. Bills 所 適 用 的 經 濟 條 件 8.1. FON 需 支 付 Bill 一 定 比 例 通 過 Bill 熱 點 購 買 FON 通 行 證 所 獲 得 的 淨 利, 此 淨 利 不 包 括 間 接 稅 和 所 適 用 的 其 他 收 費 的 淨 收 入 8.2. Bill 於 FON 網 站 可 以 獲 得 最 新 的 收 入 分 享 比 例 和 任 何 其 它 費 率 資 訊 這 些 費 率 應 包 括 相 關 的 間 接 稅 和 所 適 用 的 其 它 收 費 8.3. 一 旦 應 付 款 項 達 到 FON 網 站 公 佈 的 預 先 設 定 的 費 用 結 算 金 額,FON 將 支 付 該 等 款 項 8.4. 如 果 您 註 冊 為 Bill 並 且 通 過 與 他 人 的 熱 點 連 接 到 FON 社 群, 您 將 受 上 述 Alien 所 適 用 的 條 件 約 束 9. FO N 的 責 任 9.1.FON 將 提 供 並 控 制 FON 熱 點 的 使 用 認 證 並 確 認 所 有 通 過 FON 熱 點 連 接 的 FONeros 和 Alien 9.2. FON 將 記 錄 使 用 各 個 FON 熱 點 的 用 戶 數 量 和 用 戶 類 型

9.3. FON 同 意 按 照 第 8 條 規 定 向 Bill 支 付 應 付 款 項 10. 品 質 FON 將 保 證 其 提 供 的 認 證 服 務 在 任 何 24 小 時 期 間 中 至 少 有 80% 的 時 間 正 常 運 作 如 果 認 證 程 序 中 斷,FON 應 將 當 日 FON 通 行 票 證 不 能 使 用 部 分 所 對 應 的 價 款 退 還 給 Alien FON 無 法 擔 保 網 路 使 用 速 度 和 資 料 傳 輸 速 度 11. 顧 客 支 援 FON 應 提 供 顧 客 支 援 服 務, 以 回 應 顧 客 提 出 的 與 FON 服 務 有 關 的 詢 問 如 果 您 是 FON 使 用 者, 您 可 以 通 過 電 子 郵 件 與 客 戶 支 援 服 務 聯 絡, 郵 件 地 址 : info@fon.com 任 何 有 關 FON 服 務 的 索 償, 必 須 在 FON 用 戶 發 現 問 題 後 一 個 月 內 以 書 面 向 顧 客 支 援 服 務 提 出 FON 將 在 收 到 前 述 請 求 後 一 個 月 內 通 知 您 是 否 接 受 您 的 索 賠 要 求 12. 資 料 保 護 12.1. FON 將 保 護 其 用 戶 個 人 資 訊 的 秘 密, 即 便 在 本 協 定 終 止 之 後 亦 然 不 過, 在 本 協 定 有 效 期 間,FON 將 會 公 佈 FON 熱 點 位 置 / 地 址 相 關 的 資 訊 這 對 於 其 他 FON 使 用 者 欲 加 入 FON 社 群 來 說 是 必 要 的 12.2. 為 了 提 供 服 務,FON 需 要 與 第 三 方 共 用 您 的 個 人 資 訊 為 了 能 夠 提 供 FON 服 務, 您 同 意 並 接 受, 在 FON 網 站 上 公 佈 的 隱 私 和 資 料 保 護 政 策 的 範 圍 內, 您 向 FON 所 提 供 的 資 訊 可 以 與 屬 FON 集 團 之 公 司 以 及 FON 所 外 包 向 FON 及 其 用 戶 提 供 服 務 的 承 包 商 所 共 用

13. 智 慧 與 工 業 財 產 權 13.1. 保 持 FON 服 務 品 質 的 均 一 性, 您 在 提 供 服 務 接 入 時 必 須 只 使 用 正 版 的 FON 軟 體 您 如 使 用 經 FON 以 外 之 人 修 改 過 的 軟 體, 即 不 得 在 FON 熱 點 上 使 用 FON 商 標 13.2. 您 接 受 FON FON 符 號 標 識 和 圖 形 為 FON 的 商 標,FON 此 項 財 產 的 權 利 受 法 律 保 護 本 協 定 終 止 之 後 您 必 須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該 等 符 號 標 識 和 圖 形 13.3. 您 接 受 硬 體 軟 體 和 服 務 受 智 慧 財 產 和 工 業 財 產 法 律 的 保 護,FON 對 此 項 財 的 權 利 受 法 律 保 護 即 便 在 本 協 定 終 止 之 後 您 仍 需 遵 守 這 些 工 業 和 知 識 財 產 權 14. FO N 社 群 通 信 的 州 際 性 和 國 際 性 您 同 意 尊 重 這 些 權 利, 包 括 在 本 協 定 終 止 之 後 鑒 於 網 際 網 路 全 球 性 的 本 質, 您 同 意 遵 守 所 有 規 範 網 路 行 為 和 內 容 的 地 方 法 規 具 體 來 說, 您 同 意 遵 守 所 有 適 用 于 從 您 的 母 國 居 住 國 或 使 用 服 務 時 所 在 國 傳 輸 技 術 資 料 的 法 律 15. 協 定 終 止 或 變 更 15.1.FON 或 您 隨 時 可 以 決 定 終 止 本 協 定 如 果 您 想 終 止 本 協 定, 您 可 以 在 服 務 終 止 前 十 五 天 前 發 送 電 子 郵 件 至 unsubscribe@fon.com 或 在 網 站 上 填 寫 一 份 表 格 15.2. FON 可 以 隨 時 根 據 任 何 原 因 而 決 定 終 止 本 協 定, 有 關 原 因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違 反 此 裏 所 規 定 的 任 何 條 款 和 條 件 FON 欲 終 止 本 協 定 時, 將 發 送 電 子 郵 件 至 您 在 FON 註 冊 時 所 提 供 的 郵 件 地 址 15.3. 本 協 定 會 隨 著 任 何 一 方 的 終 止 行 為 而 立 即 終 止 不 過,FON 將 繼 續 保 護 您 個 人 資 訊 的 秘 密, 您 也 將 繼 續 接 受 和 尊 重 FON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15.4.FON 可 以 隨 時 決 定 變 更 本 協 定 FON 預 料 當 對 硬 體 軟 體 和 服 務 增 加 新 的 功 能

特 徵 和 規 範, 將 有 必 要 變 更 本 協 定 FON 將 在 變 更 生 效 之 前 一 個 月 將 這 些 條 款 和 條 件 的 變 更 告 知 您 如 果 您 對 這 些 變 更 感 到 不 愉 快, 或 者 如 果 您 覺 得 這 些 變 更 對 您 生 不 利 影 響, 您 可 以 終 止 本 協 定 16. 轉 讓 FON 得 將 其 基 於 本 協 定 所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移 轉 予 向 其 集 團 內 之 其 他 主 體 受 讓 方 將 取 得 FON 在 本 協 定 下 的 所 有 權 利 和 義 務 您 同 意 這 種 轉 讓 和 授 予 17. 責 任 限 制 17.1. FON 在 本 協 定 下 只 負 責 相 關 違 約 行 為 所 造 成 的 可 合 理 預 見 的 損 失 17.2. FON 就 下 列 損 失 不 負 責 任 : 透 過 FON 服 務 收 到 之 產 品 或 服 務 所 造 成 之 損 失 ; 在 FON 服 務 上 做 廣 告 之 產 品 或 服 務 所 造 成 之 損 失 ; 通 過 FON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任 何 鏈 結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或 產 品 所 造 成 之 損 失 ; 因 通 過 FON 服 務 收 到 的 任 何 資 訊 或 建 議 所 造 成 的 損 失 ; FON 就 以 下 事 項 並 不 排 除 或 限 制 自 己 的 責 任 : (a) 故 意 違 約 或 蓄 意 欺 詐 ; 或 (b) 死 亡 或 個 人 傷 害. 18. 可 分 割 性 如 果 本 協 定 的 任 何 條 款 因 某 一 原 因 被 具 有 管 轄 權 的 法 院 宣 佈 是 無 效 違 法 或 不 可 執 行 的, 其 餘 條 款 將 繼 續 保 持 有 效 性, 如 同 在 簽 署 本 協 定 時 將 其 無 效 違 法 或 不 可 執 行 部 分 略 去 一 樣 19. 協 定 完 整 性

本 協 定 代 表 您 與 FON 之 間 訂 立 的 最 終 和 全 部 協 定 協 定 的 電 子 版 可 以 被 視 為 原 件 您 了 解 認 知 不 能 主 張 任 何 其 它 本 協 定 沒 有 包 括 的 陳 述 即 便 FON 沒 有 行 使 協 定 所 規 定 的 權 利,FON 將 來 仍 然 可 以 要 求 您 嚴 格 的 遵 守 您 擔 保 您 已 經 達 到 法 定 年 齡, 有 訂 立 本 協 定 的 行 為 能 力 如 果 您 代 表 公 司 簽 署 本 協 定, 您 擔 保 您 經 合 法 授 權 得 訂 立 本 協 定, 並 且 同 意 個 人 自 行 承 擔 未 獲 得 授 權 所 生 的 一 切 責 任 我 們 建 議 您 列 印 並 保 存 一 份 這 些 條 款 和 條 件 這 些 條 款 和 條 件 適 用 所 有 的 服 務 除 了 這 些 條 款 和 條 件, 還 有 規 範 個 別 服 務 的 條 款 和 條 件, 您 在 註 冊 這 種 服 務 時 必 須 接 受 這 些 條 款 和 條 件 您 在 註 冊 過 程 中 所 接 受 的 這 些 條 款 和 條 件, 以 及 註 冊 個 別 服 務 所 適 用 的 其 他 條 款 和 條 件, 構 成 了 您 與 FON 之 間 就 使 用 服 務 所 達 成 的 協 定, 將 取 代 之 前 所 有 與 服 務 有 關 的 協 定 20. 管 轄 權 與 法 律 雙 方 同 意 本 協 定 以 中 華 民 國 台 灣 法 律 為 準 據 法, 並 同 意 中 華 民 國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具 有 非 排 他 性 的 管 轄 權 2007/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