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園 區 整 體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規 劃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案 成 果 報 告 書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前 言 1-1 第 二 節 規 劃 目 標 1-2 第 三 節 規 劃 範 圍 1-3 第 四 節 規 劃 工 作 項 目 1-4 第 五 節 規 劃 辦 理 流 程 1-5 第 六 節 工 作 方 法 說 明 1-6 第 二 章 台 江 地 域 性 環 境 資 源 第 一 節 自 然 資 源 2-1 第 二 節 人 文 資 源 2-9 第 三 節 相 關 計 畫 與 法 規 2-35 第 四 節 國 家 公 園 案 例 2-41 第 三 章 設 施 現 況 調 查 與 分 析 第 一 節 園 區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概 述 3-1 第 二 節 設 施 現 況 探 討 3-3 第 三 節 園 區 設 施 綜 合 探 討 3-55 第 四 章 地 域 性 景 觀 意 象 探 討 第 一 節 台 江 景 觀 意 象 與 元 素 4-1 第 二 節 台 江 質 樸 風 格 塑 造 4-10 第 五 章 園 區 設 施 設 計 理 念 第 一 節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核 心 價 值 5-1 第 二 節 園 區 設 施 建 設 發 展 架 構 與 理 念 5-4 I
第 六 章 園 區 分 區 指 導 原 則 第 一 節 風 貌 指 導 原 則 6-1 第 二 節 分 區 說 明 6-6 第 三 節 設 施 設 置 建 議 6-16 第 七 章 環 境 教 育 與 解 說 設 施 設 計 第 一 節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7-1 第 二 節 解 說 設 施 7-9 第 八 章 景 觀 與 遊 憩 設 施 設 計 第 一 節 景 觀 與 遊 憩 設 施 介 紹 8-1 第 二 節 景 觀 遊 憩 設 施 之 維 護 管 理 8-18 第 九 章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設 計 第 一 節 管 理 服 務 設 施 9-1 第 二 節 相 關 服 務 設 施 9-9 第 十 章 地 方 綠 色 基 礎 設 施 設 計 第 一 節 道 路 系 統 綠 色 基 礎 設 施 設 計 10-1 第 二 節 潮 溝 與 產 業 綠 色 基 礎 設 施 設 計 10-7 第 十 一 章 棲 地 環 境 營 造 與 植 栽 設 計 第 一 節 台 江 濱 海 生 態 棲 地 環 境 11-1 第 二 節 海 岸 防 風 林 地 復 育 11-10 第 三 節 濕 地 生 態 復 育 11-14 第 四 節 人 為 環 境 植 栽 設 計 11-26 第 十 二 章 設 施 檢 核 系 統 第 十 三 章 園 區 設 施 準 則 引 用 範 例 第 十 四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附 錄 附 錄 一 會 議 紀 錄 附 錄 二 專 家 講 習 會 辦 理 成 果 附 錄 三 參 考 文 獻 II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園 區 整 體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規 劃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案 成 果 報 告 書 圖 目 錄 圖 1-3-1 規 劃 範 圍 圖 1-3 圖 1-5-1 規 劃 流 程 圖 1-5 圖 1-6-1 計 畫 執 行 架 1-7 圖 2-1-1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地 質 圖 2-2 圖 2-1-2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土 壤 圖 2-2 圖 2-1-3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沙 洲 分 布 位 置 圖 2-3 圖 2-2-1 倒 棚 式 蚵 棚 2-11 圖 2-2-2 站 棚 式 蚵 棚 2-12 圖 2-2-3 浮 棚 式 蚵 棚 2-12 圖 2-2-4 特 殊 建 築 手 法 2-25 圖 2-2-5 特 殊 建 築 手 法 2-26 圖 2-2-6 吊 罾, 槓 桿 原 理 進 行 捕 撈 2-28 圖 2-2-7 牽 罟 與 罟 的 構 造 2-29 圖 2-2-8 遮 箔 仔 2-29 圖 2-2-9 吊 繒 2-30 圖 2-2-10 捕 撈 虱 目 魚 2-30 圖 2-2-11 新 興 捕 撈 漁 法 2-31 圖 2-2-12 水 渠 網 笱 的 設 置 2-32 圖 2-2-13 竹 筏 2-33 圖 2-2-14 塭 寮 2-33 圖 2-2-15 水 車 與 自 動 投 餌 機 2-34 圖 2-2-16 鹽 籠 2-34 圖 2-4-1 奧 地 利 多 瑙 河 國 家 公 園 地 理 位 置 圖 2-41 圖 2-4-2 奧 地 利 多 瑙 河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圖 2-42 圖 2-4-3 園 區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2-43 圖 2-4-4 多 瑙 河 國 家 公 園 設 施 設 計 2-44 III
圖 2-4-5 尊 重 環 境 的 設 施 設 計 2-45 圖 2-4-6 園 區 文 化 與 保 育 理 念 並 重 2-46 圖 2-4-7 美 國 德 州 帕 德 里 島 國 家 海 岸 公 園 範 圍 圖 2-47 圖 2-4-8 帕 德 里 島 國 家 海 岸 公 園 相 關 設 施 2-49 圖 2-4-9 新 加 坡 雙 溪 布 洛 濕 地 管 理 服 務 設 施 2-52 圖 2-4-10 新 加 坡 雙 溪 布 洛 濕 地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2-53 圖 2-4-11 新 加 坡 雙 溪 布 洛 濕 地 解 說 設 施 2-53 圖 2-4-12 新 加 坡 雙 溪 布 洛 濕 地 景 觀 休 憩 設 施 2-54 圖 3-1-1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圖 3-2 圖 3-2-1 海 寮 紅 樹 林 生 態 保 護 區 設 施 現 況 分 佈 圖 3-4 圖 3-2-2 黑 面 琵 鷺 保 護 區 設 施 現 況 分 佈 圖 3-6 圖 3-2-3 鷸 鴴 科 生 態 保 護 區 與 濕 地 景 觀 區 設 施 現 況 分 佈 圖 3-8 圖 3-2-4 北 汕 尾 水 鳥 保 護 區 設 施 現 況 分 佈 圖 3-9 圖 3-2-5 史 蹟 保 存 區 相 關 設 施 3-11 圖 3-2-6 北 竹 筏 港 溪 區 設 施 現 況 分 佈 圖 3-12 圖 3-2-7 南 竹 筏 港 溪 區 景 點 及 景 觀 設 施 現 況 分 佈 圖 3-13 圖 3-2-8 四 草 砲 台 區 景 點 及 景 觀 設 施 現 況 分 佈 圖 3-15 圖 3-2-9 特 別 景 觀 區 相 關 設 施 3-17 圖 3-2-10 網 仔 寮 汕 沙 洲 景 觀 區 頂 頭 額 汕 沙 洲 景 觀 區 設 施 現 況 分 佈 圖 3-19 圖 3-2-11 七 股 重 要 野 鳥 棲 地 區 設 施 現 況 分 佈 圖 3-21 圖 3-2-12 城 西 濕 地 景 觀 區 設 施 現 況 分 佈 圖 3-23 圖 3-2-13 北 汕 尾 濕 地 景 觀 區 設 施 現 況 分 佈 圖 3-24 圖 3-2-14 鷸 鴴 科 生 態 保 護 區 與 濕 地 景 觀 區 設 施 現 況 分 佈 圖 3-26 圖 3-2-15 一 般 景 觀 區 相 關 設 施 3-27 圖 3-2-16 七 股 潟 湖 區 設 施 現 況 分 佈 圖 3-29 圖 3-2-17 七 股 魚 塭 區 設 施 現 況 分 佈 圖 3-30 圖 3-2-18 城 西 保 安 林 區 設 施 現 況 分 佈 圖 3-32 圖 3-2-19 城 西 魚 塭 區 設 施 現 況 分 佈 圖 3-34 圖 3-2-20 鹿 耳 門 溪 沿 岸 區 景 點 及 景 觀 設 施 現 況 分 佈 圖 3-36 圖 3-2-21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區 景 點 及 景 觀 設 施 現 況 分 佈 圖 3-38 圖 3-2-22 四 草 魚 塭 區 設 施 現 況 分 佈 圖 3-40 圖 3-2-23 遊 憩 區 相 關 設 施 3-42 圖 3-2-24 七 股 六 孔 碼 頭 遊 憩 區 設 施 現 況 分 佈 圖 3-43 圖 3-2-25 七 股 南 灣 碼 頭 遊 憩 區 設 施 現 況 分 佈 圖 3-46 圖 4-2-1 台 江 質 樸 風 格 4-10 IV
圖 4-2-2 質 樸 風 格 設 計 四 大 主 題 4-12 圖 4-2-3 台 江 質 樸 風 格 設 施 推 動 4-12 圖 5-1-1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五 大 核 心 價 值 概 念 圖 5-1 圖 5-2-1 道 路 對 生 物 棲 地 分 隔 影 響 示 意 圖 5-5 圖 5-2-2 綠 色 空 間 網 路 系 統 5-6 圖 5-2-3 聰 明 保 育 理 念 - 綠 色 基 礎 建 設 5-8 圖 5-2-4 台 江 文 化 景 觀 價 值 5-9 圖 5-2-5 生 態 美 學 的 組 成 與 層 級 組 合 5-12 圖 5-2-6 生 物 系 統 以 濕 地 為 例 5-14 圖 5-2-7 替 代 濕 地 補 償 圖 5-14 圖 6-1-1 台 江 景 觀 同 質 單 元 圖 6-1 圖 6-2-1 生 態 保 護 區 範 圍 6-6 圖 6-2-2 史 蹟 保 存 區 範 圍 6-9 圖 6-2-3 特 別 景 觀 區 範 圍 6-11 圖 6-2-4 遊 憩 區 範 圍 6-13 圖 6-2-5 一 般 管 制 區 範 圍 6-14 圖 7-1-1 環 境 教 育 場 域 小 棲 地 營 造 7-7 圖 7-1-2 環 境 教 育 場 域 戶 外 環 境 教 育 站 7-8 圖 7-2-1 解 說 展 示 設 施 示 意 圖 7-13 圖 7-2-2 解 說 牌 誌 設 施 示 意 圖 一 7-15 圖 7-2-3 解 說 牌 誌 設 施 示 意 圖 二 7-16 圖 8-1-1 景 觀 遊 憩 設 施 景 觀 平 台 8-3 圖 8-1-2 景 觀 遊 憩 設 施 座 椅 8-5 圖 8-1-3 景 觀 遊 憩 設 施 休 憩 亭 8-7 圖 8-1-5 景 觀 遊 憩 設 施 碼 頭 8-10 圖 8-1-6 景 觀 遊 憩 設 施 步 道 一 8-12 圖 8-1-7 景 觀 遊 憩 設 施 步 道 二 8-13 圖 8-1-8 草 原 賞 鳥 設 施 8-14 圖 8-1-9 林 間 賞 鳥 設 施 8-16 圖 8-1-10 賞 鳥 亭 8-16 圖 8-1-11 景 觀 遊 憩 設 施 - 賞 鳥 設 施 8-17 圖 9-1-1 建 物 須 依 據 地 方 傳 統 建 物 特 色 造 型 色 調 元 素 進 行 運 用 9-8 圖 9-1-2 建 物 外 觀 呼 應 地 形 與 環 境 融 合 9-8 圖 9-2-1 停 車 空 間 透 水 鋪 面 設 置 9-10 圖 9-2-2 滲 透 溝 剖 面 示 意 圖 9-16 V
圖 9-2-3 排 水 溝 型 式 ( 一 ) 9-18 圖 9-2-4 排 水 溝 型 式 ( 二 ) 9-18 圖 9-2-5 排 水 溝 型 式 ( 三 ) 9-19 圖 9-2-6 排 水 溝 型 式 ( 四 ) 9-19 圖 9-2-7 複 式 草 溝 型 式 9-19 圖 10-1-1 主 要 道 路 系 統 綠 色 基 礎 設 施 設 計 10-2 圖 10-1-2 產 業 防 汛 道 路 基 礎 設 施 設 計 10-4 圖 10-1-3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綠 色 基 礎 設 施 設 計 一 10-5 圖 10-1-4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綠 色 基 礎 設 施 設 計 二 10-6 圖 10-2-1 生 態 工 法 改 善 圖 10-8 圖 10-2-2 潮 溝 沿 線 護 岸 生 態 工 法 改 善 圖 10-8 圖 10-2-3 生 態 工 法 改 善 圖 10-9 圖 10-2-4 生 態 工 法 改 善 圖 10-9 圖 10-2-5 生 態 工 法 改 善 圖 10-10 圖 10-2-6 生 態 工 法 改 善 圖 10-11 圖 10-2-7 生 態 工 法 改 善 圖 10-12 圖 11-2-1 海 岸 防 風 林 地 復 育 步 驟 示 意 圖 11-10 圖 11-2-2 飛 砂 防 風 林 示 意 圖 11-13 圖 11-3-1 濕 地 復 育 流 程 圖 11-16 圖 11-3-2 應 避 免 死 角 11-18 圖 11-3-3 水 流 均 勻 分 配 11-18 圖 11-3-4 不 規 則 溼 地 邊 緣 對 物 種 及 水 質 有 益 11-19 圖 11-3-5 濕 地 沿 岸 之 坡 度 設 計 11-19 圖 11-3-6 濕 地 實 例 11-22 圖 11-3-7 淨 化 型 人 工 濕 地 設 計 手 法 11-23 圖 11-3-8 滯 洪 型 濕 地 設 計 手 法 11-23 圖 11-3-9 人 工 濕 地 空 間 示 意 圖 11-24 圖 11-4-1 水 體 邊 坡 改 善 規 劃 設 計 示 意 圖 11-27 圖 12-1-1 設 施 規 劃 設 計 準 則 操 作 流 程 圖 12-1 圖 13-1-1 園 區 設 施 設 計 流 程 13-1 圖 13-1-2 海 寮 紅 樹 林 生 態 保 護 區 單 元 劃 設 13-3 圖 13-1-3 海 寮 紅 樹 林 生 態 保 護 區 設 計 策 略 13-5 圖 13-1-4 景 觀 單 元 劃 設 13-7 圖 13-1-5 環 境 議 題 13-8 圖 13-1-6 理 念 發 展 13-9 VI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園 區 整 體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規 劃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案 成 果 報 告 書 表 目 錄 表 1-6-1 計 畫 項 目 實 施 步 驟 表 1-7 表 2-1-1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沙 洲 介 紹 2-3 表 2-1-2 台 江 公 園 濕 地 介 紹 2-4 表 2-1-3 國 家 公 園 重 要 河 川 水 文 特 性 彙 整 表 2-5 表 2-2-1 虱 目 魚 養 殖 沿 革 說 明 表 2-10 表 2-2-2 鹽 田 種 類 比 較 表 2-14 表 2-2-3 鹽 生 產 方 式 與 流 程 2-14 表 2-2-4 鹽 場 概 況 說 明 表 2-16 表 2-2-5 鹽 田 設 施 說 明 表 2-17 表 2-2-6 台 江 地 區 鹽 務 相 關 設 施 列 表 2-18 表 2-2-7 台 江 文 化 資 產 一 覽 表 2-20 表 2-2-8 台 江 被 指 定 或 登 錄 之 民 俗 活 動 一 覽 表 2-21 表 2-2-9 傳 統 石 刻 技 法 一 覽 表 2-27 表 2-3-1 上 位 計 畫 2-35 表 2-3-2 園 區 近 年 相 關 計 畫 2-37 表 2-3-3 相 關 法 規 2-40 表 3-1-1 本 計 畫 研 究 範 圍 分 區 面 積 表 3-1 表 3-3-1 整 體 設 施 系 統 現 況 檢 討 3-48 表 3-3-2 行 政 單 位 意 見 彙 整 3-49 表 4-1-1 生 態 保 育 與 自 然 景 觀 元 素 一 覽 表 4-1 表 4-1-2 生 態 保 育 下 的 文 化 生 活 景 觀 一 覽 表 4-3 表 4-1-3 生 態 保 育 下 的 產 業 景 觀 一 覽 表 4-6 表 4-1-4 生 態 生 活 生 活 色 彩 元 素 運 用 表 4-9 表 4-2-1 台 江 地 區 鄉 村 質 樸 風 格 主 題 彙 整 4-14 表 5-2-1 CNT 綠 色 基 礎 設 施 項 目 5-7 表 6-1-1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風 貌 指 導 彙 整 表 6-2 VII
表 6-3-1 設 施 符 號 說 明 表 6-14 表 6-3-2 各 區 設 施 設 置 對 照 表 6-17 表 7-2-1 解 說 管 理 牌 誌 內 容 7-17 表 7-2-2 牌 誌 版 面 材 質 特 性 比 較 表 7-19 表 7-2-3 常 用 牌 誌 基 座 材 質 特 性 分 析 表 7-20 表 8-1-1 步 道 類 型 與 適 用 環 境 8-14 表 8-2-1 設 施 物 定 期 檢 核 表 8-18 表 9-2-1 垃 圾 桶 設 計 準 則 9-13 表 9-2-2 排 水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9-17 表 11-1-1 海 岸 地 區 植 生 綠 化 對 逆 境 之 因 應 措 施 11-3 表 11-3-1 濕 地 生 態 檢 核 表 11-17 表 11-3-2 蓄 水 池 與 人 工 濕 地 設 計 原 則 11-21 表 12-1-1 自 我 檢 核 表 擬 定 構 想 12-3 表 12-1-2 理 念 架 構 定 位 步 驟 的 設 計 核 對 單 項 目 12-4 表 12-1-3 基 地 調 查 步 驟 的 設 計 核 對 單 項 目 12-5 表 12-1-4 設 計 準 則 步 驟 的 設 計 核 對 單 內 容 12-6 表 12-1-5 營 建 材 料 步 驟 的 設 計 核 對 單 內 容 12-7 表 12-1-6 維 護 管 理 步 驟 的 設 計 核 對 單 內 容 12-9 表 12-1-7 自 我 檢 核 表 架 構 及 建 議 區 域 12-10 表 13-1-1 生 ( 一 ) 海 寮 紅 樹 林 生 態 保 護 區 風 貌 指 導 13-2 表 13-1-2 特 ( 五 ) 北 汕 尾 濕 地 景 觀 區 及 管 ( 七 ) 四 草 漁 塭 區 風 貌 指 導 13-6 VIII
第 一 章 緒 論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園 區 整 體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規 劃 第 一 節 前 言 文 化 景 觀 不 是 意 指 一 種 特 別 的 景 觀 類 型, 而 是 意 指 對 於 強 調 歷 經 歲 月 人 類 與 自 然 互 動 之 景 觀 的 一 種 對 應 方 式 ~Institute for Cultural Landscape Studies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於 98 年 12 月 28 日 正 式 成 立, 區 內 擁 有 開 台 時 期 豐 富 史 蹟, 為 重 要 歷 史 事 件 發 生 地, 台 江 過 去 曾 為 先 民 渡 台 重 要 航 道 入 口 與 登 陸 地, 數 百 年 來 歷 經 荷 治 明 鄭 清 代 經 營, 見 證 台 灣 早 期 開 發 歷 史, 濱 海 特 殊 的 產 業 文 化, 例 如 鹽 田 近 海 養 殖 魚 塭 等, 構 成 獨 特 的 產 業 文 化 風 貌, 而 穿 梭 其 間 的 交 通 動 線, 則 構 成 迥 異 於 臺 灣 其 他 地 區 的 景 觀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內 的 重 要 濕 地, 保 存 著 廣 大 濕 地 景 觀 與 多 樣 生 態 資 源, 廣 大 紅 樹 林 植 生 分 佈 孕 育 出 多 樣 性 生 物 資 源 與 地 景 風 貌, 亦 成 為 鳥 類 重 要 之 棲 息 地 因 此, 台 江 同 時 具 備 歷 史 自 然 產 業 三 大 資 源 特 色, 成 為 台 灣 第 一 座 強 調 與 地 方 共 生 之 國 家 公 園, 顯 現 出 朝 向 文 化 景 觀 及 生 態 保 育 的 重 要 使 命 管 理 處 於 100 年 完 成 以 文 化 景 觀 導 向 之 園 區 整 體 風 貌 型 塑 策 略 規 劃 成 果 報 告, 提 出 台 江 文 化 資 源 與 文 化 景 觀 內 涵, 包 含 生 活 文 化 產 業 文 化 水 文 化 傳 奇 故 事 以 及 台 江 重 要 文 化 景 觀 資 源 指 認, 並 擬 定 園 區 朝 向 世 界 文 化 景 觀 之 風 貌 型 塑 策 略, 為 本 計 畫 重 要 基 礎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的 擬 定 在 過 去 多 以 標 準 (standard) 呈 現, 而 本 計 畫 成 果 以 指 導 方 針 (guideline) 為 主 要 概 念 進 行 報 告 撰 寫 計 畫 內 容 架 構 在 台 江 景 觀 美 學 與 環 境 關 懷 的 新 思 維 上,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的 設 施 規 劃 上 應 以 非 消 耗 性 資 源 為 規 劃 概 念, 且 為 因 地 制 宜 之 設 施 建 設, 在 生 態 旅 遊 與 文 化 景 觀 的 發 展 主 軸 下, 考 量 地 方 居 民 ( 社 群 ) 的 生 活 文 化, 建 立 整 體 設 施 規 劃 的 完 整 性 重 新 思 考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之 發 展 角 色, 作 為 地 方 人 文 產 業 ( 魚 塭 蚵 田 鹽 田 ) 以 及 自 然 生 態 棲 地 ( 溼 地 潮 間 帶 潟 湖 黑 面 琵 鷺 ) 之 重 要 展 現 對 於 鄰 近 地 區, 為 過 去 地 方 政 府 所 建 構 之 生 活 環 境 及 相 關 設 施, 如 水 圳 渠 道 道 路 水 利 設 施 魚 塭 設 施 等, 逐 步 以 綠 色 基 礎 建 設 思 維 進 行 地 方 區 域 的 環 境 棲 地 改 造 綠 色 基 礎 建 設 更 是 一 種 結 合 在 地 的 社 會 文 化 底 蘊 特 色 概 念 作 為 景 觀 發 展 上 的 重 要 理 念, 試 圖 在 整 個 全 球 變 遷 下, 將 地 方 基 礎 建 設 提 升 作 為 一 種 新 的 開 放 空 間 規 劃 和 文 化 景 觀 土 地 保 護 策 略 為 使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發 展 更 具 整 1-1
體 性, 擬 定 整 體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規 劃, 作 為 國 家 公 園 後 續 設 施 建 設 之 參 考 依 據 檢 視 台 江 地 區 文 化 景 觀 意 象, 台 江 的 濱 海 生 態 美 學 地 方 產 業 特 色 與 淳 樸 的 原 鄉 環 境, 在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活 動 建 構 台 江 地 區 的 設 施 建 構 時, 應 架 構 在 如 何 呈 現 環 境 知 性 與 深 度 生 態 旅 遊, 除 為 遊 客 提 供 優 質 環 境 體 驗 與 服 務 之 外, 亦 可 帶 動 地 域 環 境 的 濃 厚 人 文 氣 息, 營 造 出 本 區 域 生 態 與 人 文 價 值 之 情 境 章 節 擬 訂 上, 第 一 章 提 出 本 計 畫 之 緣 起 與 理 念 ; 第 二 章 蒐 集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地 域 性 環 境 資 源, 包 括 自 然 資 源 與 人 文 資 源 相 關 法 規 計 畫 以 及 國 家 公 園 參 考 案 例 ; 第 三 章 進 行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設 施 現 況 調 查 ; 延 續 基 出 資 料 與 現 況 資 料, 於 第 四 章 提 出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景 觀 意 象 之 探 討, 以 質 樸 (rustic) 風 格 作 為 國 家 公 園 風 貌 之 基 調 ; 第 五 章 提 出 本 計 畫 對 於 園 區 設 施 建 設 的 概 念, 以 三 大 重 要 理 念 做 為 設 施 建 設 概 念 ; 第 六 章 整 合 前 述 內 容, 提 出 園 區 風 貌 設 施 指 導 原 則, 彙 整 園 區 各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擬 訂 特 色 元 素 保 護 管 制 策 略 及 設 施 設 置 建 議 ; 第 七 章 至 第 十 一 章 為 園 區 五 大 主 要 設 施, 分 別 為 環 境 教 育 解 說 設 施 設 計 景 觀 遊 憩 設 施 設 計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設 計 地 方 綠 色 基 礎 設 施 設 計 以 及 生 態 復 育 設 計 ; 第 十 二 章 提 出 園 區 設 施 檢 核 系 統 ; 第 十 三 章 以 示 範 區 提 出 設 施 設 計 與 建 議 內 容 ; 第 十 四 章 為 本 規 劃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二 節 規 劃 目 標 一 擬 定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設 施 發 展 架 構 與 理 念, 以 強 化 台 江 整 體 核 心 價 值 及 多 樣 性 規 劃 原 則 1. 塑 造 台 江 地 區 文 化 景 觀 與 生 態 價 值 意 象 概 念 2. 檢 討 地 區 景 觀 資 源 限 制 與 契 機 3. 檢 視 地 方 景 觀 意 象 與 景 觀 元 素 二 研 擬 相 關 設 施 規 劃 及 設 計 準 則, 作 為 辦 理 後 續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理 念 推 動 與 相 關 設 施 辦 理 之 依 據 1. 研 擬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提 供 後 續 設 施 設 計 依 據 2. 研 擬 植 栽 設 計 準 則, 提 供 後 續 設 計 依 據 三 展 現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形 象 以 及 地 方 人 文 與 生 態 共 識 1. 發 展 國 家 公 園 與 地 方 互 利 共 享 之 永 續 生 活 環 境 2. 塑 造 地 方 文 化 與 生 態 內 涵, 進 而 展 望 世 界 文 化 遺 產 3. 重 新 整 頓 整 體 設 施 意 象, 將 台 江 地 區 導 向 文 化 生 態 健 康 知 性 之 生 態 旅 遊 品 質 1-2
第 三 節 規 劃 範 圍 本 計 畫 在 台 江 地 域 性 景 觀 元 素 調 查 範 圍 延 伸 至 東 至 台 17 線 北 至 將 軍 溪 ( 含 六 孔 管 理 站 周 緣 地 區 及 七 股 賞 鳥 亭 周 邊 地 區 ) 南 至 鹽 水 溪 ( 含 四 草 湖 周 緣 地 區 鹽 田 文 化 村 大 眾 廟 ) 屬 於 過 去 台 江 內 海 範 園 以 此 為 研 究 範 圍,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為 主 要 規 劃 範 圍 圖 1-3-1 規 劃 範 圍 圖 1-3
第 四 節 規 劃 工 作 項 目 ( 一 ) 擬 定 園 區 設 施 發 展 架 構 與 理 念 1. 園 區 相 關 設 施 基 礎 資 料 蒐 集 調 查 評 估 與 檢 討 2. 園 區 空 間 類 型 與 環 境 設 計 思 維 探 討 3. 依 據 園 區 發 展 方 向 提 擬 園 區 之 規 劃 設 計 理 念 ( 二 ) 景 觀 相 關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研 擬 1. 台 江 地 域 性 景 觀 元 素 調 查, 並 提 出 可 能 呈 現 之 景 觀 元 素 2. 依 據 台 江 區 位 空 間 類 型, 提 出 設 施 選 定 及 考 量 方 案 3. 考 量 綠 色 基 礎 建 設 生 態 衝 擊 生 態 復 育 及 環 境 融 合 綜 合 評 估, 針 對 台 江 區 域 特 性 提 出 機 能 與 量 體 相 關 準 則 4. 依 據 設 施 類 別 提 出 園 區 相 關 設 施 規 劃 及 設 計 準 則 5. 擬 定 規 劃 設 計 檢 核 表 ( 三 ) 植 栽 規 劃 與 設 計 準 則 研 擬 1. 園 區 擁 有 珍 貴 的 濕 地 及 林 相 資 源, 藉 由 樹 種 選 擇 及 植 群 空 間 之 營 造 可 提 供 多 樣 之 生 態 環 境, 提 出 規 劃 及 設 計 之 準 則 2. 因 應 濱 海 區 域 植 生 栽 植 生 長 不 易, 提 出 植 生 栽 植 設 計 準 則 與 施 作 建 議 3. 提 出 中 長 程 植 栽 配 置 規 劃 建 議 ( 四 ) 相 關 座 談 及 交 流 會 議 辦 理 1. 至 少 舉 辦 2 場 座 談 會 研 討 會 或 工 作 會 議 ( 含 專 家 學 者 授 課 6 小 時 ) 2. 列 席 各 相 關 會 議 及 協 助 辦 理 相 關 會 議 工 作 事 項 ( 含 製 作 會 議 紀 錄 ) 1-4
第 五 節 規 劃 辦 理 流 程 計 畫 相 關 工 作 包 括 資 料 彙 整 景 觀 元 素 調 查 資 料 建 置 會 議 辦 理 以 及 設 計 準 則 擬 定 等 工 作, 本 團 隊 整 合 相 關 資 源 擬 定 工 作 計 畫, 提 出 流 程 如 下 圖 1-5-1 計 畫 緣 起 / 目 標 設 定 台 江 景 觀 的 意 義 與 價 值 相 關 計 畫 法 令 研 析 相 關 設 施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文 獻 資 料 調 查 / 記 錄 相 關 設 施 檢 討 與 評 估 相 關 設 施 項 目 擬 定 台 江 規 劃 設 計 理 念 生 態 設 計 / 永 續 設 計 文 化 景 觀 / 生 態 復 育 綠 色 基 礎 建 設 地 域 性 景 觀 元 素 調 查 分 析 空 間 類 型 與 環 境 設 計 探 討 台 江 景 觀 意 象 與 元 素 確 認 期 初 階 段 交 流 會 議 一 交 流 會 議 二 台 江 設 施 發 展 架 構 與 理 念 地 域 性 景 觀 元 素 成 果 規 劃 設 計 準 則 項 目 與 內 容 草 案 期 中 階 段 擬 定 設 施 規 劃 及 設 計 準 則 設 施 選 定 及 考 量 方 案 機 能 與 量 體 相 關 準 則 規 劃 設 計 檢 核 表 擬 定 植 栽 規 劃 設 計 準 則 植 栽 選 定 及 考 量 方 案 植 栽 設 計 相 關 準 則 植 栽 配 置 規 劃 建 議 設 施 規 劃 設 計 準 則 修 正 彙 整 成 果 結 論 與 建 議 期 末 階 段 圖 1-5-1 規 劃 流 程 圖 1-5
第 六 節 計 畫 工 作 方 法 說 明 一 計 畫 實 施 說 明 本 計 畫 以 策 略 評 估 與 資 料 收 集 為 操 作 主 軸, 透 過 地 域 性 調 查 與 地 方 意 象 及 景 觀 元 素 探 討 兩 主 題 來 運 作 進 行, 地 域 性 調 查 包 含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與 國 家 公 園 周 邊 的 基 礎 資 源 資 料 調 查 相 關 法 令 與 計 劃 案 蒐 集 與 分 析 ; 地 方 意 象 及 景 觀 元 素 探 討 包 含 國 家 公 園 內 各 分 區 資 源, 歸 納 出 生 態 生 產 生 活 空 間, 透 過 景 觀 資 源 面 向 文 化 景 觀 面 向 棲 地 復 育 面 向 地 方 基 礎 建 設 面 向 等 內 容, 著 手 分 析 地 方 意 象 與 景 觀 元 素, 另 外 根 據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現 況 與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及 趨 勢, 收 集 國 內 外 相 關 案 例, 分 析 其 發 展 概 念 規 劃 原 則 與 具 體 作 法, 作 為 園 區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擬 定 之 參 考 後 續 以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為 基 礎, 利 用 特 殊 傑 出 價 值 (ORVsOutstanding Remarkable Values) 的 概 念, 透 過 座 談 會 方 式 邀 集 管 理 處 同 仁 專 家 學 者 進 行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自 然 生 態 面 向 ( 動 植 物 水 域 ) 社 會 人 文 ( 人 文 歷 史 觀 光 遊 憩 景 觀 風 貌 面 項 ) 與 其 他 面 向 ( 教 育 研 究 ) 之 ORVs 的 確 認, 建 構 出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各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設 施 設 計 最 高 指 導 原 則 與 方 向, 據 此 原 則 進 行 各 分 區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制 定 在 確 認 ORVs 後, 便 開 始 進 行 設 計 策 略 地 圖 的 制 定 設 計 策 略 地 圖 之 核 心 有 二, 其 一 為 設 計 策 略 (Design strategy), 其 二 為 地 圖 (map) 設 計 策 略 為 達 成 特 定 目 標 之 行 動 方 針 規 劃, 地 圖 即 是 將 規 劃 方 針 以 圖 形 方 式 呈 現, 設 計 策 略 地 圖 扮 演 演 繹 與 轉 化 抽 象 策 略 之 功 能 基 於 此, 將 設 施 策 略 地 圖 與 ORVs 相 互 結 合, 可 以 初 步 理 解 為 達 成 特 定 價 值 主 張 之 行 動 方 針 路 徑 圖 此 外, 設 施 策 略 地 圖 亦 包 括 策 略 彼 此 間 之 邏 輯 關 係, 亦 即 某 種 策 略 組 合 (strategy portfolio) 關 係 設 計 策 略 地 圖 主 要 功 用 在 於 確 立 設 計 準 則 具 體 落 實 方 案, 利 用 設 施 策 略 地 圖 架 構 出 三 大 構 面 與 終 極 目 標, 分 別 為 : 設 施 類 型 構 面 設 計 程 序 構 面 管 理 維 護 構 面, 三 大 構 面 發 展 成 果 皆 需 對 應 ORVs 終 極 目 標, 本 計 畫 設 定 各 構 面 內 容 依 序 為 設 施 系 統 架 構 設 計 轉 化 手 法 景 觀 植 栽 相 關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三 大 項 未 來 將 透 過 利 用 設 計 策 略 地 圖, 逐 一 完 成 園 區 整 體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整 體 執 行 架 構 與 設 計 策 略 地 圖 發 展 概 念 請 參 考 圖 1-6-1 1-6
策 略 應 用 ORVs 運 用 設 計 策 略 地 圖 設 施 規 劃 設 計 準 則 植 栽 規 劃 設 計 準 則 發 展 現 況 ORVs 確 立 設 施 設 計 原 則 建 構 整 體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基 礎 資 料 收 集 與 案 例 分 析 研 討 會 座 談 會 資 料 收 集 圖 1-6-1 計 畫 執 行 架 構 二 計 畫 調 查 方 法 說 明 本 計 畫 透 過 資 料 收 集 與 策 略 應 用 兩 大 方 向, 進 行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園 區 整 體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擬 定, 利 用 基 礎 資 料 的 整 備, 搭 配 策 略 應 用 模 式, 依 照 操 作 程 序, 將 基 礎 環 境 的 內 涵 與 目 標 最 終 價 值 實 體 化 ( 由 抽 象 到 具 體 ) 本 計 畫 內 容 分 為 資 料 收 集 與 策 略 應 用 兩 部 份, 用 以 達 成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建 構 之 成 果, 各 階 段 工 作 項 目 其 研 究 方 法 分 述 如 下, 並 依 照 研 究 步 驟 研 究 方 法 與 相 對 應 之 工 作 項 目, 整 理 如 下 表 1-6-1 表 1-6-1 計 畫 項 目 實 施 步 驟 表 計 畫 項 目 研 究 方 法 工 作 項 目 概 述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發 展 現 況 調 查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園 區 整 體 設 施 設 計 原 則 發 展 方 向 擬 定 文 獻 分 析 法 現 地 調 查 法 文 獻 分 析 法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1-7 1. 收 集 相 關 學 術 論 文 研 究 報 告 法 令 規 章 2. 在 地 意 象 元 素 調 查 與 分 析 現 況 設 施 調 查 與 分 析 1. 收 集 與 彙 整 國 外 國 家 公 園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發 展 趨 勢 與 推 動 作 法 成 效 資 料 2. 提 出 設 施 發 展 基 礎 理 念 與 操 作 構 想
計 畫 項 目 研 究 方 法 工 作 項 目 概 述 研 提 台 江 國 家 景 觀 相 關 設 施 與 植 栽 規 劃 設 設 計 準 則 設 計 策 略 地 圖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3.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針 對 相 關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作 法 進 行 座 談 1. 依 照 設 計 策 略 地 圖 研 擬 整 體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草 案 2. 確 立 景 觀 相 關 設 施 與 植 栽 規 劃 設 計 準 則 ( 一 ) 資 料 收 集 方 法 1. 文 獻 分 析 法 本 計 畫 將 透 過 學 術 論 文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政 府 出 版 品 等 資 料, 並 藉 由 相 關 單 位 之 電 子 資 料 庫 網 站 圖 書 館 等 途 徑 進 行 資 料 查 詢, 同 時 收 集 國 內 外 相 關 文 獻, 並 利 用 計 畫 成 員 參 與 國 際 網 絡 之 機 會, 收 集 最 新 之 相 關 國 家 公 園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推 動 做 法 資 料 2. 現 地 調 查 法 本 計 畫 將 透 過 現 地 調 查 方 法, 利 用 實 地 觀 察 與 紀 錄 的 方 式, 瞭 解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各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發 展 現 況, 遭 遇 的 發 展 課 題, 利 用 攝 影 與 紙 筆 紀 錄, 進 行 資 料 的 收 集 與 建 檔, 後 續 將 調 查 成 果 除 與 文 獻 資 料 作 一 比 對 外, 同 時 作 為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的 應 用 基 礎 3.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會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由 主 持 人 提 出 一 連 串 重 點 式 的 問 題, 讓 參 與 者 表 達 個 人 看 法, 透 過 參 與 者 互 相 對 話 與 論 述 的 過 程, 釐 清 問 題 的 本 質, 找 出 參 與 者 觀 點 間 的 異 同 之 處 採 用 此 方 法 的 好 處 在 於, 主 持 人 可 接 續 參 與 者 在 討 論 過 程 中, 所 產 生 的 觀 點 與 回 答 引 導 參 與 者 進 一 步 討 論 相 關 問 題, 這 是 問 卷 調 查 法 無 法 收 集 到 的 資 訊 較 適 用 本 計 畫 在 於 設 施 設 計 原 則 的 擬 定 ( 二 ) 策 略 應 用 方 法 設 計 策 略 地 圖 可 提 供 研 究 團 隊 在 建 構 策 略 時, 提 高 對 計 畫 執 行 內 容 的 敏 感 度, 確 立 園 區 整 體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定 位 與 建 立 實 質 規 範, 透 過 設 計 策 略 地 圖 瞭 解 哪 些 是 關 鍵 性 因 素 與 流 程 建 立 的 密 切 關 係 此 外, 策 略 地 圖 基 本 模 式 的 應 用 在 於 能 增 進 研 究 團 隊 因 果 思 考 模 式, 並 激 發 創 新 的 方 法 以 利 策 略 的 實 行 1-8
第 二 章 台 江 地 域 性 環 境 資 源 第 一 節 自 然 環 境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內 的 重 要 濕 地, 保 存 著 廣 大 濕 地 景 觀 與 多 樣 生 態 資 源, 廣 大 紅 樹 林 植 生 分 佈 孕 育 出 多 樣 性 生 物 資 源 與 地 景 風 貌, 成 為 鳥 類 重 要 之 棲 息 地 因 此, 台 江 同 時 具 備 歷 史 自 然 產 業 三 大 資 源 特 色, 成 為 台 灣 第 一 座 強 調 與 地 方 共 生 之 國 家 公 園 一 氣 候 條 件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地 區 位 於 北 廻 歸 線 以 南, 屬 於 亞 熱 帶 氣 候, 夏 季 受 太 平 洋 高 壓 影 響, 西 南 氣 流 旺 盛, 高 溫 多 雨, 因 太 陽 高 度 角 大, 氣 溫 較 高, 全 年 日 照 充 足, 年 總 數 2,093.5 小 時, 約 佔 可 能 日 照 數 的 50% 從 熱 帶 海 洋 吹 來 的 東 南 季 風 帶 來 豐 沛 的 雨 量, 夏 秋 兩 季 多 有 颱 風 每 年 7 月 至 10 月 氣 溫 最 高, 達 28 以 上 ; 每 年 12 月 至 翌 年 2 月 最 低, 在 20 以 下 最 冷 月 2 月 平 均 溫 度 為 15.8 ; 最 熱 月 8 月 平 均 為 29.6, 溫 差 10 以 上 ; 年 平 均 氣 溫 24.5 冬 季 受 大 陸 冷 氣 團 影 響, 盛 吹 東 北 至 偏 北 季 風, 氣 候 乾 燥 冷 冽, 溫 和 少 雨 因 受 地 形 與 季 風 的 影 響, 乾 濕 季 分 明, 雨 量 多 集 中 在 5-9 月 梅 雨 季 及 颱 風 季 二 地 形 地 質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位 於 台 南 西 部 山 麓 西 側 近 沿 海 一 帶, 海 岸 形 態 屬 於 泥 岸 地 形, 由 細 泥 組 成, 富 含 有 機 質 西 南 海 岸 沿 海 大 陸 棚 平 緩, 加 上 曾 文 溪 改 道 西 海 岸 出 海 河 川 帶 來 大 量 的 輸 沙 量, 還 有 因 為 潮 汐 等 作 用, 造 成 泥 沙 淤 積 以 及 河 流 堆 積 作 用 旺 盛, 河 口 逐 漸 淤 積 並 向 外 隆 起 形 成 沙 洲 與 海 埔 地 地 形 還 有 鹽 田 與 濕 地 ( 一 ) 地 質 與 土 壤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地 處 濱 海 平 原 ( 沖 積 層 ) 地 層 區 之 台 南 層 上, 與 隆 起 的 海 岸 相 連 結 成 潮 間 帶, 加 上 沿 海 大 陸 棚 地 勢 平 緩, 此 地 孕 育 豐 富 的 水 棲 生 物 相, 有 利 藻 類 遠 洋 生 物 之 幼 體 魚 類 軟 體 動 物 節 肢 動 物 等 生 物 棲 息 台 南 地 區 地 質 係 由 海 岸 風 積 沙 海 岸 漂 沙 潟 湖 淤 泥 及 河 道 沖 積 物 等 所 構 成 的 第 四 紀 沖 積 層 ( 詳 見 圖 2-1-1 地 質 分 布 圖 ), 其 厚 度 可 能 超 過 200 公 尺 溪 流 所 挾 帶 的 淤 沙 多 屬 於 極 細 的 淤 泥 和 粘 2-1
土, 而 少 粗 粒 物 質, 其 形 成 主 要 是 由 於 早 期 台 江 內 海 的 泥 沙 沖 積 與 地 層 隆 起 而 成 此 地 之 土 壤 均 屬 於 砂 頁 岩 新 沖 積 土, 土 壤 有 效 深 度 均 在 90 公 分 以 上, 表 土 以 及 細 砂 質 壤 土 ( 詳 見 圖 2-1-2 土 壤 圖 ) 為 主 北 門 鄉 將 軍 鄉 七 股 鄉 安 南 區 安 平 區 南 區 圖 例 : 特 殊 地 形.shp Town.shp 雲 林 縣 調 查 範 圍.shp 嘉 義 縣 調 查 範 圍.shp 台 南 縣 調 查 範 圍.shp 台 南 市 調 查 範 圍.shp Sge.shp 上 新 世 上 新 至 更 新 中 新 世 中 新 世 中 期 中 新 至 上 新 古 生 代 晚 期 至 中 生 代 先 第 三 紀 全 新 世 更 新 世 始 新 世 漸 新 世 Cge.shp 上 新 世 上 新 世 至 更 新 世 中 新 世 中 新 世 中 期 中 新 世 早 期 中 新 世 晚 期 古 生 代 晚 期 至 中 生 代 全 新 世 更 新 世 始 新 世 漸 新 世 圖 2-1-1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地 質 圖 ( 資 料 來 源 : 區 域 計 畫 資 料 庫,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核 定 計 畫 書, 內 政 部 營 建 署,2009) 圖 2-1-2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土 壤 圖 ( 資 料 來 源 :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核 定 計 畫 書, 內 政 部 營 建 署,2009) 2-2
( 二 ) 沙 洲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共 有 六 個 沙 洲 地 形, 分 別 為 青 山 港 汕 網 仔 寮 汕 頂 頭 額 汕 新 浮 崙 汕 曾 文 溪 河 口 離 岸 沙 洲 以 及 台 南 城 西 濱 海 沙 洲, 位 置 如 圖 2-1-3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沙 洲 分 布 位 置 圖 所 示, 詳 述 內 容 如 下 表 2-1-1 所 示 青 山 港 汕 網 仔 寮 汕 頂 頭 額 汕 新 浮 崙 汕 曾 文 溪 口 離 岸 沙 洲 台 南 城 西 濱 海 沙 洲 圖 2-1-3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沙 洲 分 布 位 置 圖 表 2-1-1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沙 洲 介 紹 沙 洲 名 稱 內 容 敘 述 青 山 港 汕 與 網 子 寮 汕 及 頂 頭 額 汕 等 外 海 沙 洲 圍 繞 形 成 七 股 潟 湖, 是 曾 文 溪 歷 經 4 次 改 道 之 後, 造 成 早 年 的 台 江 內 海 漸 漸 淤 積 成 為 陸 地 所 留 下 的 最 後 痕 跡, 也 是 當 地 漁 民 至 今 仍 暱 稱 潟 湖 為 內 海 仔 的 由 來 根 據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六 河 川 局 的 資 料, 青 山 港 沙 洲 由 民 國 1989 年 至 2002 年 間 的 航 測 圖 比 對 結 果,14 年 間 沙 洲 退 縮 約 700 公 尺, 現 仍 持 續 退 縮 中 網 子 寮 汕 自 民 國 1975 年 至 2005 年 間 退 縮 了 885 公 尺, 平 均 每 年 退 縮 29.5 公 尺 頂 頭 額 汕 建 有 台 灣 本 島 最 西 的 國 聖 燈 塔 1904 年 時, 沙 洲 曾 有 鯰 寮 崙 砂 寮 頂 頭 額 等 聚 落, 最 寬 處 1.2 公 里 長 6.3 公 里 ; 到 了 79 年, 寬 0.5 公 里 長 4.7 公 里, 聚 落 隨 沙 洲 侵 蝕 消 失 沙 洲 南 端 的 尖 仔 尾 為 台 灣 本 島 最 西 端 國 聖 燈 塔 原 建 於 國 聖 港 網 仔 寮 汕, 塔 身 為 白 色 方 形 木 板 條 鋼 經 颱 風 吹 襲 和 海 潮 侵 蝕, 沙 洲 流 失, 燈 塔 陷 入 海 中,1970 年 移 至 頂 頭 額 汕 建 新 塔, 並 派 員 駐 守 新 浮 崙 汕 與 頂 頭 額 汕 狀 況 相 似, 惟 形 狀 倒 置, 呈 東 南 走 向 其 南 端 為 曾 文 溪 出 海 口, 時 有 沙 丘 堆 積, 高 約 0.5 至 2 公 尺 不 等 夏 季 西 南 季 風 強 盛 時, 或 是 颱 風 天, 大 浪 潮 可 達 海 堤 基 部 的 方 形 坁 塊 曾 文 溪 口 離 岸 沙 曾 文 溪 口 三 角 洲 至 鹽 水 溪 口 之 狹 長 地 帶 多 為 隆 起 之 沙 洲 ; 台 南 市 五 期 重 劃 區 附 近 則 為 洲 新 期 之 海 埔 新 生 地 此 區 域 地 形 平 緩 且 起 伏 小, 受 海 浪 之 侵 蝕 及 堆 積 作 用, 加 上 人 為 開 發 之 影 響 下, 地 形 地 貌 仍 不 斷 改 變 中 台 南 城 西 濱 海 沙 洲 台 南 沿 海 地 區 之 地 形 平 緩, 河 流 沖 刷 之 泥 沙 多 堆 積 在 河 口 形 成 沙 洲, 而 海 域 坡 度 不 大, 海 浪 易 帶 來 可 觀 之 沙 粒, 於 海 濱 堆 積 為 平 直 的 沙 洲, 這 些 沙 洲 位 在 高 潮 與 低 潮 線 的 地 帶 亦 有 相 當 豐 富 的 生 態 系, 與 深 度 3 公 尺 以 內 之 海 域 形 成 重 要 之 漁 業 資 源 地 帶, 亦 吸 引 大 量 水 鳥 前 來 覓 食 2-3
( 三 ) 海 埔 地 1970-1980 年 代, 在 七 股 地 區 陸 續 開 發 了 2,000 多 公 頃 的 海 埔 地 這 些 開 發 而 成 的 海 埔 新 生 地, 有 些 開 發 成 鹽 田 ; 有 些 規 劃 為 養 殖 漁 業 漁 塭 用 地, 其 中 以 七 股 鄉 的 虱 目 魚 養 殖 漁 業 規 模 最 大 ; 另 外, 曾 文 溪 北 岸 的 300 公 頃 海 埔 地, 劃 設 為 黑 面 琵 鷺 保 護 區 ( 四 ) 濕 地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共 有 4 處 重 要 濕 地, 包 含 2 處 國 際 級 濕 地 : 曾 文 溪 口 濕 地 四 草 濕 地, 以 及 2 處 國 家 級 濕 地 : 七 股 鹽 田 濕 地 鹽 水 溪 口 濕 地, 詳 述 如 表 2-1-2 所 示 表 2-1-2 台 江 公 園 濕 地 介 紹 濕 地 名 稱 內 容 敘 述 生 態 資 源 曾 文 溪 口 濕 地 ( 國 際 級 濕 地 ) 位 於 曾 文 溪 出 海 口, 北 起 頂 頭 額 沙 洲 國 聖 燈 塔 ( 七 股 燈 塔 ) 南 堤 堤 防 及 七 股 海 埔 堤 防, 南 至 曾 文 溪 南 岸 青 草 崙 堤 防, 東 以 省 道 台 17 線 ( 國 聖 大 橋 ) 為 界, 西 側 海 域 至 等 深 線 6 公 尺 處, 面 積 總 計 3,218 公 頃 位 於 台 灣 西 南 部 的 曾 文 溪 口, 由 於 上 游 帶 來 豐 富 的 營 養 鹽, 成 為 一 個 各 級 生 物 群 聚 的 棲 息 地 每 年 10 月 起, 吸 引 黑 面 琵 鷺 自 韓 國 等 地 飛 來 過 冬 1. 瀕 臨 絕 種 的 種 類 : 黑 面 琵 鷺 東 方 白 鸛 諾 氏 鷸 遊 隼 及 草 鴞 ; 珍 貴 稀 有 的 種 類 : 小 燕 鷗 鳳 頭 燕 鷗 唐 白 鷺 黑 鸛 白 琵 鷺 鵠 花 臉 鴨 ( 巴 鴨 ) 松 雀 鷹 赤 腹 鷹 灰 面 鵟 鷹 鳳 頭 蒼 鷹 澤 鵟 魚 鷹 紅 隼 短 耳 鴞 等 2. 應 予 保 育 的 種 類 : 半 蹼 鷸 燕 鴴 紅 尾 伯 勞 沙 岸 指 標 鳥 種 東 方 環 頸 鴴 沼 澤 區 的 指 標 鳥 種 高 蹺 鴴 反 嘴 鴴 等 四 草 濕 地 ( 國 際 級 濕 地 ) 七 股 鹽 田 濕 地 ( 國 家 級 濕 地 ) 本 濕 地 位 於 曾 文 溪 鹿 耳 門 溪 鹽 水 溪 與 嘉 南 大 排 匯 流 處 之 間, 省 道 台 17 線 西 南 側, 被 台 南 科 技 工 業 區 分 隔 成 3 處 面 積 總 計 547 公 頃 北 起 將 軍 漁 港 南 側, 東 側 沿 七 股 鹽 場 新 鹽 灘 第 一 工 區 西 側 堤 防 往 南, 排 除 青 山 漁 港, 包 括 七 股 鹽 場 西 區 鹽 區 及 中 寮 鹽 區, 南 以 七 股 潟 湖 南 堤 為 界, 西 側 海 域 至 等 深 線 6 公 尺 處, 包 含 頂 頭 額 沙 洲 網 仔 寮 沙 洲 ; 扇 形 鹽 灘 等 處 為 未 定 範 圍 面 積 總 計 2,997 公 頃 1. 瀕 臨 絕 種 的 種 類 ; 黑 面 琵 鷺 東 方 白 鸛 諾 氏 鷸 遊 隼 草 鴞 珍 貴 稀 有 的 種 類 : 小 燕 鷗 鳳 頭 燕 鷗 唐 白 鷺 黑 鸛 白 琵 鷺 花 臉 鴨 松 雀 鷹 赤 腹 鷹 灰 面 鵟 鷹 鳳 頭 蒼 鷹 澤 鵟 魚 鷹 紅 隼 短 耳 鴞 等 2. 應 予 保 育 的 種 類 : 半 蹼 鷸 燕 鴴 紅 尾 伯 勞 東 方 環 頸 鴴 與 高 蹺 鴴 1. 瀕 臨 絕 種 的 種 類 : 黑 面 琵 鷺 東 方 白 鸛 遊 隼 ; 珍 貴 稀 有 的 種 類 : 澤 鵟 魚 鷹 紅 隼 小 燕 鷗 黑 嘴 鷗 2. 應 予 保 育 的 種 類 : 燕 鴴 紅 尾 伯 勞 東 方 環 頸 鴴 與 高 蹺 鴴 ( 在 此 濕 地 繁 殖 ) 此 外 為 提 供 黑 面 琵 鷺 等 候 鳥 度 冬 期 所 需 的 食 源, 區 域 內 之 鳥 魚 蝦 等 生 物 亦 應 有 足 夠 之 供 應 計 畫 鹽 水 溪 口 濕 地 ( 國 家 級 濕 地 ) 位 於 鹽 水 溪 出 海 口, 北 側 毗 鄰 四 草 1. 瀕 臨 絕 種 的 種 類 : 東 方 白 鸛 黑 2-4
濕 地 名 稱 內 容 敘 述 生 態 資 源 濕 地 A2 區, 自 鹽 水 溪 大 排 北 堤 起, 南 至 安 平 堤 防 止, 東 以 省 道 台 17 線 及 大 港 觀 海 橋 為 界, 西 側 海 域 至 等 深 線 6 公 尺 處 面 積 總 計 635 公 頃 面 琵 鷺 2. 珍 貴 稀 有 的 種 類 : 澤 鵟 魚 鷹 紅 隼 小 燕 鷗 畫 眉 3. 應 予 保 育 的 種 類 : 紅 尾 伯 勞 禾 葉 芋 蘭 ( 資 料 來 源 :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核 定 計 畫 書, 內 政 部 營 建 署,2009) 三 水 文 本 計 畫 範 圍 內 影 響 設 施 部 分 水 體 資 源 可 區 分 為 重 要 河 川 水 系 與 濕 地, 其 中 濕 地 包 含 河 口 潟 湖 內 陸 水 域 以 及 因 沿 海 的 特 性 而 形 成 的 漁 塭 養 殖 區 和 鹽 田 等 人 工 濕 地, 面 積 廣 大, 為 極 富 生 態 保 育 價 值 的 資 源 ( 一 ) 重 要 河 川 水 系 本 區 重 要 河 川 水 系 由 北 而 南 共 包 括 三 條 河 川 : 曾 文 溪 鹿 耳 門 溪 及 鹽 水 溪 其 中 以 曾 文 溪 長 度 最 長 流 域 面 積 最 廣 ( 表 2-1-3) 河 流 名 稱 起 點 出 海 口 表 2-1-3 國 家 公 園 重 要 河 川 水 文 特 性 彙 整 表 河 流 長 度 (km) 主 要 支 流 流 域 面 積 (km 2 ) 年 平 均 雨 量 (mm) 曾 文 溪 萬 歲 山 台 南 縣 市 界 138 後 堀 溪 菜 寮 溪 官 田 溪 1,176 2,299 鹿 耳 門 溪 土 城 台 南 市 6 竹 筏 港 溪 42 1,563 鹽 水 溪 大 坑 尾 台 南 市 41.3 那 拔 林 溪 343.2 1,650 (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水 資 源 局 網 站 http://www.wrb.gov.tw/) ( 二 ) 重 要 濕 地 本 計 畫 範 圍 內 重 要 濕 地 共 計 有 4 處, 包 含 國 際 級 濕 地 (2007 年 由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評 選 出 國 家 75 個 重 要 濕 地, 其 中 兩 大 國 際 級 濕 地 皆 位 於 本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 曾 文 溪 口 濕 地 四 草 濕 地, 以 及 國 家 級 濕 地 : 七 股 鹽 田 濕 地 鹽 水 溪 口 濕 地 等 而 濕 地 主 要 為 不 論 天 然 或 人 為 永 久 或 暫 時 靜 止 或 流 水 淡 水 或 鹹 水, 由 沼 澤 (marsh) 泥 沼 地 (fen) 泥 煤 地 (peatland) 或 水 域 所 構 成 之 地 區, 包 括 低 潮 時 水 深 6 公 尺 以 內 之 海 域 ( 表 2-1-2) 2-5
四 生 態 資 源 ( 一 ) 動 物 資 源 1. 鳥 類 本 計 畫 區 原 大 多 屬 台 江 內 海, 二 百 多 年 來, 由 於 淤 積 陸 化 逐 漸 被 開 發 成 鹽 田 漁 塭 及 村 落, 其 因 位 在 亞 洲 水 鳥 遷 徙 的 路 線 上, 每 年 秋 冬 季 節 都 會 有 數 以 萬 計 的 候 鳥 經 此 南 下 過 境, 或 留 在 鹽 田 漁 塭 及 河 口 浮 覆 地 度 冬 根 據 台 南 市 野 鳥 學 會 所 做 調 查, 本 計 畫 區 域 出 現 的 鳥 種 近 200 種, 其 中 保 育 類 鳥 類 計 有 黑 面 琵 鷺 等 21 種, 主 要 棲 息 地 則 有 曾 文 溪 口 七 股 溪 口 七 股 鹽 田 將 軍 溪 口 北 門 鹽 田 急 水 溪 口 八 掌 溪 口 等 2. 哺 乳 類 本 計 畫 區 由 於 開 發 較 早, 棲 地 環 境 受 人 為 干 擾 較 多, 因 此 哺 乳 動 物 多 為 平 地 常 見 的 物 種, 目 前 已 知 共 發 現 11 種, 包 括 小 型 非 森 林 哺 乳 類 如 東 亞 家 蝠 錢 鼠 鬼 鼠 等 3. 兩 棲 爬 蟲 類 本 計 畫 區 共 發 現 10 種, 其 中 兩 棲 類 5 種, 有 黑 眶 蟾 蜍 虎 皮 蛙 澤 蛙 小 雨 蛙 貢 德 氏 蛙 等 爬 蟲 類 亦 有 5 種, 包 含 褐 虎 ( 壁 虎 ) 麗 紋 石 龍 子 蓬 萊 草 蜥 錦 蛇 及 眼 鏡 蛇, 上 述 種 類 中 虎 皮 蛙 貢 德 氏 蛙 蓬 萊 草 蜥 錦 蛇 及 眼 鏡 蛇 均 為 珍 貴 稀 有 保 育 類 野 生 動 物 4. 蟹 類 本 計 畫 區 螃 蟹 資 源 主 要 分 布 於 沿 海 之 消 波 塊 人 工 石 礫 區 沙 灘 潟 湖 紅 樹 林 沼 澤 及 泥 質 潮 汐 灘 地, 至 目 前 共 發 現 49 種 台 灣 地 區 現 有 的 10 種 招 潮 蟹, 在 本 地 區 皆 可 見, 尤 其 是 台 灣 招 潮 蟹 更 為 台 灣 特 有 種, 主 要 分 布 在 七 股 鄉 龍 山 村 的 潮 溝 頂 頭 額 沙 洲 新 浮 崙 沙 洲 及 附 近 潮 溝 另 和 尚 蟹, 其 體 呈 圓 球 型, 有 如 和 尚 頭 而 得 名, 其 在 退 潮 後 的 沙 質 及 泥 質 灘 地 會 集 體 出 外 覓 食, 有 如 成 千 上 萬 蟹 將 雄 兵, 排 山 倒 海 而 來, 具 有 高 度 觀 光 遊 憩 價 值 2-6
6. 魚 類 目 前 台 灣 部 分 濕 地 仍 保 有 高 歧 異 度 的 魚 類 群 聚 及 漁 業 資 源, 如 四 草 濕 地 及 七 股 潟 湖, 此 一 區 域 便 有 將 近 240 種 魚 類 其 中, 鯔 科 魚 類 是 最 普 遍 可 見 的 魚 種, 如 長 鰭 凡 鯔, 在 四 草 濕 地 經 年 都 有 豐 富 的 族 群 存 在 其 間, 群 游 在 水 表 處 而 經 濟 性 價 值 甚 高 的 烏 魚 族 群 受 季 節 之 遷 移 影 響, 冬 季 寒 流 來 襲 時, 台 灣 南 部 海 域 附 近 的 烏 魚 族 群 會 大 量 的 增 加, 其 稚 魚 及 部 分 族 群 也 會 留 滯 在 濕 地 裡 另 本 區 七 股 潟 湖 棲 息 的 魚 種 及 數 量 甚 多, 且 為 多 種 仔 稚 魚 繁 息 及 覓 食 的 庇 護 所, 其 中 如 石 斑 魚 黑 鯛 沙 梭 豆 仔 魚 ( 前 鱗 梭 白 梭 大 鱗 梭 ) 等, 族 群 量 非 常 豐 富 另 如 彈 塗 魚 類 中 之 眼 斑 擬 蝦 虎 及 台 灣 克 利 米 蝦 虎 為 世 界 新 紀 錄 種, 道 氏 眶 鱗 蝦 虎 為 台 灣 新 紀 錄 種, 谷 津 氏 猴 鯊 為 台 灣 特 有 種, 大 青 彈 塗 魚 為 台 灣 西 南 部 特 有 種 等 7. 貝 類 台 江 因 有 沿 岸 洋 流 經 過 多 變 的 河 口 環 境 平 坦 的 沙 泥 海 域, 及 因 位 於 貝 類 最 多 的 印 度 太 平 洋 (Indo-Pacific) 海 域, 因 此 貝 類 共 有 205 種 以 上 其 中 海 水 性 的 牡 蠣 文 蛤 等 養 殖, 都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經 濟 性 食 用 貝 類 另 因 本 計 畫 區 沙 泥 灘 地 之 野 生 貝 類 數 量 甚 多, 退 潮 時 常 有 民 眾 前 往 掘 取, 且 當 地 也 常 舉 辦 挖 赤 嘴 或 摸 文 蛤 比 賽 等 活 動, 將 產 業 觀 光 及 旅 遊 活 動 結 合 8. 陸 棲 無 脊 椎 動 物 本 計 畫 區 因 大 都 是 已 開 發 地 區, 樹 林 少 且 人 為 活 動 較 頻 繁, 因 此 陸 棲 無 脊 椎 動 物 種 類 普 通, 目 前 已 知 約 有 螢 火 蟲 蝴 蝶 等 26 種, 其 中 螢 火 蟲 中 的 台 灣 窗 螢 以 前 在 本 區 族 群 量 多, 現 已 少 見, 可 於 本 區 進 行 復 育, 推 廣 平 地 生 態 旅 遊 賞 螢 活 動 ( 二 ) 植 物 資 源 1. 海 岸 保 安 防 風 林 自 曾 文 溪 口 之 城 西 里 濱 海 邊 緣, 南 至 二 仁 溪 口 北 邊, 分 布 有 帶 狀 之 防 風 林, 是 由 木 麻 黃 及 黃 槿 混 生 而 成, 其 林 相 整 齊, 面 積 曾 達 600 公 頃 以 上, 唯 近 年 道 路 開 發 與 土 地 鹽 化, 使 防 風 林 面 積 2-7
減 至 300 公 頃 左 右, 目 前 正 積 極 復 育 中 保 安 防 風 林 下 生 長 之 植 物 種 類 複 雜, 木 本 種 計 有 馬 櫻 丹 林 投 寬 萼 山 漆 莖 等, 草 本 類 則 有 印 度 年 膝 龍 葵 毛 西 番 蓮 等 近 年 由 於 土 地 鹽 化, 在 曾 文 溪 口 附 近 城 西 垃 圾 焚 化 爐 以 西 的 防 風 林, 海 水 滲 入 而 形 成 林 間 沼 地, 原 本 數 量 不 多 的 欖 李, 逐 漸 在 此 發 展 為 欖 李 的 紅 樹 林 純 林, 景 色 相 當 可 觀 目 前 欖 李 主 要 生 存 於 四 草 鹽 田 的 水 岸 邊 港 仔 西 的 潮 溝 旁 及 城 西 里 防 風 林 內 2. 沙 地 及 鹽 地 植 物 沙 地 及 鹽 地 植 物 係 為 能 適 應 海 邊 風 大 日 照 強, 少 雨 蒸 發 量 大, 以 及 鹽 分 高 與 土 壤 貧 瘠 等 特 殊 之 生 長 環 境 者 能 適 應 此 種 環 境 的 植 物 並 不 多, 計 畫 區 內 常 見 的 沙 地 及 鹽 地 植 物 有 馬 鞍 藤 濱 水 菜 濱 雀 稗 濱 剌 麥 白 芒 假 馬 齒 莧 苦 藍 盤 等 3. 漁 塭 周 邊 植 物 漁 塭 堤 岸 上 植 被 可 分 成 兩 區, 較 靠 近 水 邊 者, 主 要 以 禾 本 科 為 主, 以 濱 雀 稗 最 多, 另 有 其 它 種 類 植 物 包 括 龍 爪 茅 土 牛 膝 及 鯽 魚 膽 等 類 ; 堤 岸 上 較 高 處 的 植 物 以 土 牛 膝 及 銀 合 歡 數 量 稍 多, 形 成 灌 叢 的 種 類 有 磨 盤 草 銀 合 歡, 白 花 苦 林 盤, 其 餘 包 括 馬 鞍 藤 毛 西 番 蓮 一 枝 香 刀 傷 草 等 4. 紅 樹 林 計 畫 範 圍 內 曾 文 溪 口 到 鹽 水 溪 的 紅 樹 林 以 海 茄 苳 及 欖 李 為 主, 鹽 水 溪 河 口 到 觀 海 橋 則 有 大 範 圍 的 海 茄 苳 紅 樹 林, 大 眾 廟 旁 有 一 處 紅 樹 林 保 護 區, 裡 面 分 布 有 紅 海 欖 欖 李 海 茄 苳 及 水 筆 仔 等 4 種 紅 樹 林, 號 稱 台 灣 最 古 老 紅 樹 林 ; 台 南 科 技 工 業 區 旁 鹽 田 內 紅 樹 林, 現 在 已 規 劃 做 為 四 草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目 前 曾 文 溪 口 南 岸 保 安 林 內 有 自 然 演 替 形 成 林 間 沼 地, 分 布 有 欖 李 紅 樹 林 二 千 多 棵, 為 景 緻 相 當 獨 特 欖 李 純 林 而 竹 筏 港 排 水 道 兩 岸 為 生 長 良 好 的 紅 樹 林, 種 類 包 括 欖 李 及 海 茄 苳, 其 林 下 則 有 海 馬 齒 莧 等 蔓 生 匍 伏 草 本 植 物 樹 林 小 苗 漁 塭 旁 潮 溝, 則 多 分 布 海 茄 苳 紅 樹 林 2-8
第 二 節 人 文 資 源 台 江 過 去 曾 為 先 民 渡 台 重 要 航 道 入 口 與 登 陸 地, 數 百 年 來 歷 經 荷 治 明 鄭 清 代 經 營, 見 證 台 灣 早 期 開 發 歷 史, 濱 海 特 殊 的 產 業 文 化, 例 如 鹽 田 近 海 養 殖 漁 塭 等, 構 成 獨 特 的 產 業 文 化 風 貌, 而 穿 梭 其 間 的 交 通 動 線, 則 構 成 迥 異 於 臺 灣 其 他 地 區 的 風 貌 然 而 過 去 此 地 曾 賴 以 維 生 之 產 業 - 鹽 業 與 養 殖 業, 經 過 時 代 演 替 與 環 境 變 遷 也 逐 漸 轉 變 成 有 別 與 以 往 的 形 式, 其 中 又 以 鹽 業 產 業 之 形 態 轉 變 差 異 最 大, 過 去 曾 為 全 台 主 要 食 用 鹽 產 地, 闢 有 多 處 晒 鹽 場 以 供 市 場 所 需, 在 台 灣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之 後 逐 漸 式 微, 最 後 以 生 產 產 業 為 主 的 晒 鹽 業 漸 漸 走 向 觀 光 為 主 的 文 化 鹽 田 另 闢 有 鹽 業 博 物 館 將 文 化 歷 史 與 科 學 知 識 集 結, 作 為 台 江 地 區 環 境 教 育 的 一 環 一 傳 統 地 方 產 業 台 江 濱 海 地 區 海 岸 地 形 緩 和 平 坦, 提 供 合 適 的 淺 海 養 殖 及 漁 塭 養 殖 的 環 境, 早 在 明 鄭 時 代 沿 海 就 有 圍 築 漁 塭 的 活 動, 但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期 中, 多 數 漁 塭 被 日 政 府 強 迫 買 收, 改 為 鹽 田 預 定 地, 養 殖 業 曾 一 度 衰 落 至 臺 灣 光 復 後, 經 政 府 極 力 推 廣, 鼓 勵 開 發, 才 逐 漸 恢 復 目 前 臺 南 可 以 說 是 全 國 最 重 要 的 養 殖 區 之 一, 主 要 以 石 斑 魚 吳 郭 魚 虱 目 魚 牡 蠣 等 養 殖 最 大 宗, 因 此, 大 片 的 漁 塭 形 成 本 區 產 業 地 景 上 的 特 色 ( 一 ) 虱 目 魚 養 殖 臺 灣 養 殖 虱 目 魚 的 起 源, 根 據 荷 蘭 人 施 士 德 (Schuster) 所 著 爪 哇 之 鹹 水 養 殖 中, 記 述 印 尼 在 西 元 1400 年 以 前 ( 距 今 已 600 年 ) 已 經 有 虱 目 漁 塭 最 早 的 虱 目 魚 養 殖, 位 於 臺 南 的 安 平 地 區, 當 時 的 地 名 是 稱 作 大 員, 為 貿 易 往 來, 船 舶 出 入 的 地 方 加 上 南 部 沿 海 地 區 盛 產 虱 目 魚 苗, 魚 苗 不 虞 匱 乏, 所 以 虱 目 魚 養 殖 長 久 以 來 至 今 都 是 南 臺 灣 的 重 要 產 業 在 臺 灣 通 史 記 載 : 夫 養 魚 之 夜, 起 於 臺 南 南 自 鳳 山, 北 暨 嘉 義, 莫 不 以 此 為 務 而 且 養 殖 在 鄭 明 時 期 有 徵 塭 稅, 故 虱 目 魚 養 殖 是 重 要 產 業 過 去 漁 塭 的 發 展 最 重 要 是 受 限 於 水 資 源 的 取 得, 利 用 沿 海 低 窪 的 海 埔 新 生 地, 築 堤 建 閘 蓄 水 養 殖, 藉 由 海 水 潮 汐 漲 落 的 自 然 力 量, 引 2-9
入 海 水 中 的 魚 苗 蝦 苗, 進 行 粗 放 式 養 殖 直 到 1920 年 代 前 台 江 濱 海 地 區 皆 是 利 用 鹽 分 土 地 雨 水 的 看 天 塭, 到 了 日 治 時 期 受 到 臺 灣 南 部 發 展 虱 目 魚 鹹 水 養 殖 的 政 策 影 響 下, 漁 民 以 原 有 看 天 塭 的 區 位 條 件 為 基 礎,1920-1940 年 代 逐 漸 發 展 為 傳 統 的 淺 坪 式 虱 目 魚 養 殖 近 年 養 殖 技 術 的 發 達, 部 分 漁 民 雖 有 轉 養 其 他 經 濟 魚 種 或 混 養, 但 仍 以 虱 目 魚 為 最 重 要 的 經 濟 養 殖 魚 種,1980 年 代 發 明 了 深 水 式 養 殖, 因 其 產 量 大 降 低 寒 害, 快 速 的 取 代 傳 統 淺 坪 式 養 殖 虱 目 魚 苗 自 繁 殖 時, 大 多 產 卵 於 距 海 邊 20 至 30 公 里 的 水 域, 因 此 漁 民 大 都 利 用 舢 板 出 海 捕 撈 虱 目 魚 苗 一 直 到 民 國 73 年 始 由 林 烈 堂 漁 友, 繁 殖 出 虱 目 魚 魚 苗, 故 在 民 國 76 年 以 後, 逐 漸 由 人 工 魚 苗, 取 代 天 然 魚 苗 而 目 前 臺 灣 虱 目 魚 的 養 殖 方 式 可 分 為 傳 統 淺 坪 漁 塭 與 深 水 式 養 殖, 除 高 雄 縣 以 深 水 式 養 殖 外, 其 餘 縣 市 多 是 傳 統 淺 坪 漁 塭 養 殖 時 期 表 2-2-1 虱 目 魚 養 殖 沿 革 說 明 表 養 殖 形 式 最 早 的 鹹 水 虱 屬 於 粗 放 式 形 態, 漁 塭 養 殖 非 主 要 維 生 經 濟 活 動 目 魚 養 殖 形 態 利 用 台 江 沿 岸 高 鹽 分 鹹 地 及 日 漸 浮 覆 新 生 的 海 埔 地, 以 人 工 擔 土 堆 積 成 堤 岸, 圍 築 開 墾 為 鹹 水 養 殖 漁 塭 漁 民 從 河 口 海 岸 捕 撈 魚 苗, 放 入 簡 陋 圍 築 的 養 漁 池, 引 入 海 水 成 鹹 水 魚 塭, 養 魚 池 是 利 用 沿 岸 海 埔 地 略 加 修 整 而 成, 因 此 堤 岸 低 矮 且 不 堅 實, 每 當 風 與 海 浪 稍 大, 易 傾 毀 魚 群 亦 順 勢 流 出 1920-1940 年 開 始 轉 型, 以 早 期 沿 岸 居 民 圍 墾 的 看 天 塭 之 區 位 條 件 為 基 礎, 加 上 民 間 或 政 府 陸 續 對 海 埔 地 的 圍 墾 開 發 到 了 1940 年 代 末 期, 昔 日 看 天 塭 轉 變 為 飼 養 虱 目 魚 的 淺 坪 式 漁 塭 為 大 宗 1980 年 代 發 展 深 水 式, 放 養 密 度 及 漁 獲 量 大 量 提 升, 迅 速 的 取 代 傳 統 淺 坪 式 的 養 殖 形 態 ( 資 料 來 源 : 以 文 化 景 觀 導 向 之 園 區 風 貌 型 塑 策 略 規 劃,2011) ( 二 ) 牡 蠣 養 殖 牡 蠣 養 殖 是 臺 灣 重 要 經 濟 漁 業, 早 期 是 養 在 內 海 的 竹 筏 上, 但 由 於 污 染 問 題 被 迫 轉 向 外 海 養 殖, 外 海 垂 下 式 養 殖 牡 蠣, 不 僅 使 養 蚵 面 積 大 增, 單 位 面 積 產 量 也 大 幅 提 高, 成 為 僅 次 於 虱 目 魚 的 第 二 大 養 殖 產 業 近 年 來, 較 具 規 模 的 養 殖 的 方 式 多 為 : 躺 棚 式 吊 棚 式 浮 棚 式 吊 棚 式 及 浮 棚 式 為 蚵 串 向 下 垂 掛, 而 躺 棚 式 則 為 蚵 串 平 掛 狀 以 人 工 育 苗 方 式 生 產, 使 得 牡 蠣 終 年 可 保 持 肥 滿 而 隨 時 可 加 以 採 收, 而 每 年 又 以 9~10 月 最 多,3~4 月 最 少 1. 養 殖 形 式 由 於 牡 蠣 的 外 殼 會 隨 著 個 體 持 續 性 的 成 長, 分 泌 含 有 高 量 鈣 質 的 的 外 殼, 用 來 保 護 其 柔 軟 的 身 體 ; 棲 息 在 淺 海 泥 沙 出 海 口 2-10
的 潮 間 帶, 習 性 是 附 著 於 物 體 上, 無 法 像 雙 殼 的 貝 類, 如 : 文 蛤 西 施 貝 等, 可 自 由 移 動, 必 須 附 著 在 堅 硬 底 質, 幾 乎 無 法 再 移 動, 蚵 農 於 是 利 用 此 習 性, 在 蚵 苗 活 動 的 潮 間 帶, 因 應 不 同 的 水 域 海 洋 運 動, 製 作 不 同 形 態 的 蚵 棚 目 前 在 台 江 濱 海 地 區 的 牡 蠣 養 殖 形 態 因 應 不 同 水 域 的 水 深, 發 展 出 倒 棚 式 站 棚 式 及 浮 棚 式, 以 下 分 別 說 明 : (1) 倒 棚 式 以 較 粗 的 竹 子 為 主 要 結 構, 插 入 沙 洲 中 約 2 公 尺 深, 再 將 其 他 竹 子 依 序 插 下 之 後, 以 塑 膠 繩 綑 綁, 將 蚵 串 兩 頭 分 別 綁 在 兩 排 蚵 架 上 竹 筏 可 進 入 蚵 架 之 間 採 收 平 掛 式 ( 倒 棚 ) 多 搭 設 在 水 深 1 公 尺 左 右 的 岸 邊, 搭 建 方 法 與 垂 下 式 大 同 小 異, 不 過 它 只 有 縱 桁 ( 橫 桁 只 作 固 定 用 ), 蚵 串 就 橫 披 在 縱 桁 下, 兩 端 固 定 即 可 在 退 潮 時 蚵 串 會 完 全 顯 露 於 空 氣 中, 減 少 牡 蠣 於 水 中 攝 食 的 時 間, 但 因 受 到 陽 光 曝 曬, 蚵 肉 雖 小 但 具 彈 性, 自 蚵 苗 附 著 到 收 成, 約 需 較 長 時 間 1 年 至 1 年 半 倒 棚 式 (1) 倒 棚 式 (2) 圖 2-2-1 倒 棚 式 蚵 棚 (2) 站 棚 式 站 棚 式 通 常 分 佈 在 內 灣 潮 溝 及 航 道, 退 潮 時 約 有 1 公 尺 的 水 深, 蚵 架 為 四 方 形, 面 積 視 蚵 地 空 間 而 定, 但 須 注 意 預 留 航 道 供 其 他 竹 筏 通 行 以 較 粗 的 竹 子 作 為 主 要 結 構, 在 將 其 他 竹 子 直 立 的 依 序 插 入 淺 灘 中, 再 用 竹 子 構 成 框 架 且 搭 配 繩 子 組 構 成 格 狀, 在 將 蚵 串 綁 在 繩 索 竹 子 之 間 2-11
站 棚 式 ( 漲 潮 時 ) 站 棚 式 ( 未 綁 上 蚵 串 ) 圖 2-2-2 站 棚 式 蚵 棚 (3) 浮 棚 式 浮 棚 式 的 養 殖 區 域 在 深 5 公 尺 以 上 的 外 海 深 水 域, 在 陸 地 上 利 用 竹 材 以 格 子 狀 交 錯 相 疊 綁 好, 固 定 於 浮 桶 及 保 麗 龍 等 可 漂 浮 物 上, 再 圖 2-2-3 浮 棚 式 蚵 棚 以 動 力 膠 筏 拖 曳 至 海 面 上 放 置, 蚵 棚 浮 於 水 面, 在 橫 桁 底 下 垂 吊 蚵 串, 蚵 棚 兩 端 用 金 屬 構 件 錨 泊 固 定 於 海 底, 避 免 因 風 浪 過 大, 造 成 蚵 棚 流 失 毀 損, 故 製 作 成 本 高 此 種 垂 下 式 的 牡 蠣, 因 長 時 間 浸 在 海 水 中, 可 24 小 時 不 停 地 攝 食, 故 生 長 速 度 最 快, 當 蚵 苗 附 著 後, 約 半 年 至 十 個 月 即 可 收 成, 因 幾 乎 無 接 觸 海 底, 可 減 少 蚵 螺 的 附 著 危 害 通 常 在 採 收 的 前 二 至 三 個 月 開 始 盤 蚵, 將 蚵 棚 上 的 偶 數 列 移 往 其 他 蚵 棚, 以 利 牡 蠣 有 充 分 空 間 生 長 及 攝 食 採 收 時 竹 筏 靠 在 浮 棚 側 邊, 蚵 農 再 以 長 條 木 板 架 出 走 道, 從 浮 棚 下 拉 出 牡 蠣 來 2. 養 殖 分 布 在 蚵 養 殖 尚 未 興 盛 之 前 是 以 內 海 的 野 生 蚵 為 主, 後 來 才 開 始 發 展 蚵 養 殖 蚵 是 臺 灣 西 海 岸 最 傳 統 的 養 殖 漁 業, 北 到 新 竹 南 到 大 鵬 灣, 其 中 包 括 彰 化 王 功 雲 林 台 西 嘉 義 東 石 布 袋 臺 南 七 股 將 軍 安 平 等 在 養 蚵 時 節, 都 能 在 海 面 上 看 到 養 蚵 盛 況 而 臺 南 的 淺 海 養 殖 近 幾 年 來 規 模 逐 漸 擴 大, 安 平 外 海 的 蚵 養 殖 區, 放 養 已 達 一 千 餘 公 頃 每 年 蚵 農 約 有 二 ~ 三 季 的 收 成 2-12
臺 南 的 養 殖 地 點, 除 了 安 平 地 區 之 外, 在 七 股 地 區 的 養 殖, 可 分 為 內 海 仔 與 外 海 仔 內 海 仔 指 的 就 是 由 頂 頭 額 網 仔 寮 青 山 港 三 個 沙 洲 所 阻 隔 外 海 所 包 圍 的 潟 湖, 外 海 仔 則 指 的 是 沙 洲 的 另 一 邊 台 江 的 七 股 潟 湖 到 處 都 是 蚵 棚 與 定 置 網, 退 潮 時, 湖 面 露 出 一 排 排 蚵 架, 形 成 特 殊 的 地 景 在 台 江 濱 海 地 區 的 牡 蠣 陸 域 處 理 空 間, 主 要 分 為 在 漁 村 住 屋 前 空 地 竹 筏 停 靠 沿 岸 的 蚵 寮, 目 的 是 將 含 殼 的 牡 蠣, 沖 洗 剝 肉 採 苗 時 節, 為 爭 取 時 效 把 握 蚵 串 運 送 時 間, 常 可 見 到 蚵 農 將 蚵 串 堆 置 在 航 道 港 口 兩 側, 在 漁 村 中 形 成 顯 著 的 生 產 景 觀 牡 蠣 在 潮 間 帶 養 殖, 蚵 農 臨 岸 而 居, 每 日 蚵 農 經 由 河 道 溝 渠 搭 乘 動 力 膠 筏 出 海 視 察 蚵 架, 一 連 串 的 生 產 模 式 及 工 作 序 列, 在 台 江 濱 海 地 區 產 生 獨 特 的 空 間 型 態, 但 養 殖 仍 無 法 脫 離 海 洋 的 制 約, 呈 現 人 與 自 然 依 存 的 空 間 實 證 ( 二 ) 鹽 業 文 化 臺 灣 的 製 鹽 歷 史 可 以 追 自 明 鄭 時 期, 於 1664 年 ( 明 永 曆 十 八 年 ), 鄭 經 率 師 由 澎 湖 遷 臺, 因 臺 灣 鹽 產 量 與 品 質 不 佳, 由 參 軍 陳 永 華 便 教 民 晒 鹽, 臺 灣 製 鹽 技 術 才 改 煎 為 晒, 當 時 乃 擇 台 江 沿 岸 瀨 口 附 近 開 闢 為 鹽 場 而 後 清 代 又 陸 續 開 發 了 洲 南 鹽 場 ( 今 嘉 義 縣 布 袋 鎮 ) 洲 北 鹽 場 ( 今 臺 南 市 北 門 區 ) 瀨 東 鹽 場 ( 今 臺 南 市 北 門 區 ) 瀨 北 鹽 場 ( 今 臺 南 市 南 區 鹽 埕 ) 瀨 西 鹽 場 ( 今 高 雄 縣 彌 陀 鄉 ) 瀨 南 鹽 場 ( 今 高 雄 市 鹽 埕 區 ); 日 據 時 代 日 本 人 位 戰 被 大 規 模 開 闢 西 南 沿 海 地 區 鹽 田 ( 包 含 七 股 鹽 場 及 台 南 鹽 場 的 安 順 鹽 田 等 ); 光 復 後 國 民 政 府 除 接 收 上 述 日 據 時 期 之 鹽 場 外, 並 擴 大 七 股 鹽 田 的 開 闢 ( 一 二 工 區 ) 惟 隨 著 時 代 趨 勢 的 演 變, 原 有 鹽 田 多 已 陸 續 停 晒, 僅 殘 留 部 分 原 有 場 域 設 施 與 聚 落 1. 鹽 田 形 式 類 型 臺 灣 鹽 田 類 別 以 結 晶 池 的 埕 底 鋪 設 材 料 之 差 異, 分 為 土 盤 與 瓦 盤 土 盤 是 混 和 砂 與 黏 土 揉 合 打 漿, 於 結 晶 池 上 滾 壓 而 成, 是 1930 年 代 才 開 始 出 現 在 臺 灣 ; 瓦 盤 則 是 鋪 設 嵌 築 破 瓦 片 在 臺 灣 早 期 鹽 田 類 別 皆 屬 瓦 盤, 其 結 晶 池 底 所 用 之 缸 片, 多 來 自 福 建 輸 入, 日 治 時 期 因 日 人 為 供 應 其 國 內 大 量 工 業 用 鹽, 鹽 田 面 積 快 速 擴 充, 但 缸 片 價 格 昂 貴 且 購 置 不 易, 遂 後 新 闢 的 鹽 田 多 改 為 土 2-13
盤 ; 由 於 土 盤 是 日 治 時 期 近 代 開 闢, 鹽 田 以 副 作 為 單 位 面 積, 一 副 面 積 約 為 五 甲, 瓦 盤 鹽 田 因 開 闢 時 間 較 早, 每 副 面 積 無 統 一 規 格, 大 小 較 不 致, 每 副 約 5 分 至 1 甲 表 2-2-2 鹽 田 種 類 比 較 表 鹽 田 種 類 土 盤 瓦 盤 結 晶 池 鋪 設 材 砂 和 黏 土 混 合 瓦 片 嵌 築 收 鹽 時 間 成 鹽 較 慢, 大 汛 期 約 三 天 可 採 池 底 瓦 片 較 土 壤 吸 熱 大, 故 成 鹽 較 快 大 汛 收 期 一 天 即 可 採 收, 雨 季 時 也 可 利 用 晚 時 間 放 晴 搶 曬 儲 滷 池 無 設 置 有 設 置 產 量 每 副 面 積 約 5 甲, 面 積 大, 故 每 副 面 積 約 1 甲, 面 積 小, 總 產 量 較 土 盤 總 產 量 多, 但 單 位 面 積 產 量 少 少, 但 單 位 面 積 產 量 較 高 於 瓦 盤 鹽 埕 維 護 採 收 三 四 次 後 必 須 徹 底 清 理 碾 實 結 晶 池 底 鹽 之 特 性 埕 底 由 土 質 鋪 成, 漏 滷 較 大, 埕 底 由 瓦 片 鋪 成, 漏 滷 較 少, 故 顆 粒 較 小 且 故 顆 粒 較 大, 因 內 含 有 少 許 泥 潔 白, 但 因 成 鹽 快, 雜 質 仍 存 於 鹽 中, 結 晶 土, 色 澤 微 暗, 但 成 鹽 較 慢, 體 也 較 脆 弱 結 晶 結 實 鹽 質 佳 主 要 用 途 工 業 用 鹽 食 用 鹽 ( 資 料 來 源 : 以 文 化 景 觀 導 向 之 園 區 整 體 風 貌 型 塑 策 略 規 劃,2011) 曬 鹽 階 段 引 水 階 段 大 蒸 發 池 階 段 2. 鹽 生 產 方 式 與 流 程 明 鄭 時 期 陳 永 華 教 民 曬 鹽 是 天 日 曬 鹽 中 的 淋 滷 曬 鹽, 製 程 不 斷 技 術 改 良 下, 現 今 臺 灣 瓦 盤 土 盤 是 屬 於 分 池 曬 鹽, 即 是 將 鹽 田 分 成 大 蒸 發 池 小 蒸 發 池 及 結 晶 池, 各 池 又 可 再 細 分 為 坵, 每 一 池 及 坵 都 代 表 不 同 階 段 的 曬 鹽 時 機, 用 意 是 將 海 水 直 接 在 鹽 田 中 分 池 分 格 分 階 段, 接 受 太 陽 的 曝 曬 及 風 力 的 吹 拂 鹽 田 空 間 水 門 給 水 路 貯 水 池 大 蒸 發 池 表 2-2-3 鹽 生 產 方 式 與 流 程 作 業 內 容 土 盤 瓦 盤 每 日 在 漲 潮 後 約 經 1 小 時, 海 水 濃 度 最 高, 開 放 閘 門 引 進 海 水, 稱 為 納 潮 先 將 海 水 引 入 貯 水 池, 再 用 水 車 或 動 力 抽 水 機 輸 送 至 給 水 路, 而 後 鹽 田 暗 渠 的 小 閘 板 打 開, 將 給 水 路 的 海 水 引 入 大 蒸 發 池 第 一 坵 海 水 直 接 注 入 給 水 路, 進 入 蒸 發 池 的 第 一 坵 大 蒸 發 池 共 分 為 五 坵, 每 坵 約 需 一 天, 共 需 五 天, 各 坵 藉 由 高 程 落 差 的 自 然 流 入 方 式, 依 序 漸 次 曝 曬, 目 的 是 蒸 發 海 水, 取 得 濃 縮 的 滷 水, 此 步 驟 是 沉 澱 氯 化 鐵 海 水 自 給 水 路 引 進 大 蒸 發 池 第 一 級, 普 通 深 度 約 30 公 厘, 旺 季 為 60 公 厘 每 坵 高 差 約 降 二 三 寸, 打 開 每 坵 之 間 的 活 動 隔 板, 滷 水 便 會 自 動 往 低 處 的 下 一 坵 流 動, 當 此 坵 滷 水 已 流 入 下 一 坵, 關 上 閘 板, 同 時 打 開 上 一 坵 閘 板, 引 入 滷 水, 如 此 重 複 循 環, 到 了 最 後 一 級, 滷 水 深 度 僅 為 15 公 厘 過 水 階 段 集 滷 溝 大 小 蒸 發 池 在 此 處 高 差 80~100 公 分, 須 以 動 力 揚 滷 進 入 小 蒸 發 池 前, 須 先 將 滷 水 集 貯 於 集 滷 池 2-14
曬 鹽 階 段 鹽 田 空 間 小 蒸 發 池 階 小 蒸 發 池 段 結 晶 池 階 段 結 晶 池 採 收 鹽 運 階 段 土 盤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園 區 整 體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規 劃 作 業 內 容 瓦 盤 分 為 三 階 段 曝 曬, 每 坵 約 須 一 天, 共 需 三 天, 此 步 驟 目 的 是 將 含 鈣 的 物 質 ( 石 膏 土 ) 析 出, 最 終 日 為 飽 和 滷 水, 方 可 注 入 結 晶 池 結 晶 池 以 土 質 舖 底, 結 晶 結 晶 池 以 瓦 片 舖 底 池 析 出 的 苦 滷 排 出 以 人 力 臺 車 為 主 ( 因 產 量 大 ) 收 鹽 堆 地 / 鹽 運 以 機 關 車 為 主 ( 因 產 量 大 ) 3. 鹽 田 分 布 ( 資 料 來 源 : 以 文 化 景 觀 導 向 之 園 區 整 體 風 貌 型 塑 策 略 規 劃,2011) 二 十 世 紀 初 日 本 國 內 化 學 工 業 的 日 益 發 展, 鹽 有 了 更 多 的 用 途, 成 為 化 學 工 業 的 重 要 原 料, 日 本 國 內 產 鹽 量 不 足 以 供 應 備 戰 需 求, 臺 灣 便 成 為 日 本 工 業 用 鹽 的 提 供 者, 為 因 應 日 本 國 內 化 學 工 業 鹽 產 量 的 需 求, 日 人 大 規 模 開 闢 西 南 沿 海 地 區 鹽 田 以 下 分 別 就 七 股 鹽 場 及 臺 南 鹽 場 的 安 順 鹽 田 二 鹽 區 的 發 展 變 遷 說 明 : (1) 七 股 鹽 場 七 股 鹽 場 位 於 七 股 鄉 中 寮 村, 七 股 溪 北 岸, 距 佳 里 鎮 5 公 里, 整 個 鹽 場 橫 跨 臺 南 七 股 將 軍 兩 鄉, 在 管 轄 的 範 圍 內 有 西 區 中 寮 後 港 馬 沙 溝 鯤 魚 身 等 場 務 所 場 務 所 : 負 責 鹽 場 內 生 產 工 作 曬 鹽 研 究 發 展 生 產 管 理 鹽 工 管 理 等 相 關 事 項 總 開 晒 面 積 達 1,976 公 頃, 是 為 全 臺 各 鹽 場 面 積 最 大 的 一 個 鹽 場 在 七 股 鹽 場 開 發 過 程 當 中, 主 要 有 三 個 部 分 : 臺 區 南 鹽 區 一 二 工 區, 前 兩 個 開 發 是 在 日 治 時 代, 最 後 一 個 則 是 戰 後 臺 灣 唯 一 開 設 的 新 鹽 田 (2) 安 順 鹽 場 臺 南 鹽 場, 當 時 的 行 政 區 是 位 於 臺 南 州 新 豐 郡 安 順 庄, 因 此 命 名 為 安 順 鹽 場, 臺 人 因 其 是 安 平 西 北 方 又 稱 為 安 平 鹽 田, 為 臺 灣 製 鹽 會 社 開 闢 較 早 的 鹽 場 臺 灣 製 鹽 會 社 成 立 於 1919 年 ( 大 正 八 年 )7 月 16 日, 會 社 位 置 位 於 安 平 怡 記 洋 行 西 側 鹽 場 同 年 開 始 開 闢, 完 全 竣 工 於 1923 年 ( 大 正 十 二 年 ) 鹽 田 的 開 闢 主 要 是 利 用 安 平 西 北 方 四 草 湖 潟 湖 及 沙 洲, 築 堤 隔 絕 海 水, 並 於 鹽 田 中 開 闢 一 長 方 形 的 島 區, 供 鹽 民 居 住 及 工 作 使 用, 並 建 立 碼 頭 以 運 河 和 安 平 的 製 鹽 總 廠 連 結 2-15
表 2-2-4 鹽 場 概 況 說 明 表 七 股 鹽 場 鹽 區 臺 區 ( 西 區 ) 南 鹽 區 一 二 工 區 開 闢 年 代 開 闢 面 積 區 位 範 圍 原 有 土 地 形 態 發 展 變 遷 1935-1938 年 ( 昭 和 10-13 年 ) 日 治 時 期 由 臺 灣 製 鹽 株 式 會 社 出 資 闢 建 1938-1942 年 ( 昭 和 13-17 年 ) 日 治 時 期 由 南 日 本 鹽 業 株 式 會 社 會 同 其 他 會 社 集 資 闢 建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園 區 整 體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規 劃 1970-1977 年 ( 民 國 59-66 年 ) 光 復 後 國 民 政 府 臺 鹽 公 司 開 闢 安 順 鹽 場 1919-1923 年 ( 大 正 8-12 年 ) 由 臺 灣 製 鹽 株 式 會 社 投 資 開 闢 337 甲 1137 甲 750 甲 西 部 瓦 盤 鹽 田 164 甲, 東 部 土 盤 鹽 田 189 甲 七 股 鄉 鹽 埕 村 西 北 安 平 西 北 方 側 七 股 鄉 的 中 寮 頂 山 西 寮 及 將 軍 鄉 的 馬 沙 溝 鯤 鯓 等 地 區 當 時 此 區 仍 為 淺 日 本 因 戰 爭 擴 大 需 求, 灘, 日 人 在 海 平 面 下 向 漁 民 強 制 徵 收 魚 塭 土 填 海 造 陸, 圍 海 築 鹽 地, 開 闢 鹽 田 田 為 日 本 大 規 模 建 立 新 式 鹽 田 的 開 端 募 集 嘉 南 沿 海 一 帶 村 落 居 民 或 鹽 工, 許 多 人 民 攜 家 眷 至 此 討 生 活, 即 形 成 現 今 的 鹽 埕 村 聚 落 2002 年 停 曬 鹽 區 的 東 南 隅 規 劃 為 以 鹽 業 為 主 題 的 綜 合 型 觀 光 休 閒 園 區, 如 七 股 鹽 山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在 頂 山 子 中 寮 及 西 寮 等 聚 落, 強 制 居 民 出 售 魚 塭 用 地 給 會 社, 進 而 將 其 開 闢 為 鹽 田, 迫 使 漁 民 成 為 無 業 遊 民 或 淪 為 鹽 工, 改 變 了 聚 落 生 態 2002 年 ( 民 國 91 年 ) 廢 曬 位 於 鹽 場 的 西 北 方, 北 起 將 軍 溪, 南 至 大 寮 排 水 路, 東 接 馬 沙 溝 至 西 寮, 西 鄰 青 山 港 沙 洲 海 埔 新 生 地 為 光 復 後 臺 鹽 公 司 開 發 青 鯤 鯓 的 海 埔 新 生 地 也 是 臺 灣 在 戰 後 唯 一 新 闢 的 鹽 田 其 中 以 鹽 工 宿 舍 為 核 心 向 外 發 散 的 扇 形 鹽 田 此 設 計 是 為 方 便 生 產 流 程, 結 晶 池 集 中 於 宿 舍 處, 以 方 便 人 工 收 鹽 其 中 126 公 頃 於 1992 年 5 月 撥 供 臺 南 市 政 府 闢 建 將 軍 漁 港 海 埔 地 日 治 時 期 第 一 個 新 式 鹽 田,1919 年 日 人 利 用 安 順 鹽 田 東 半 部, 改 為 採 取 滷 水 鹽 田, 用 鐵 管 輸 送 滷 水 至 安 平 煎 熬 鹽 工 場, 以 供 煎 熬 製 鹽 ; 直 至 1947 年 採 滷 鹽 田 改 為 土 盤 鹽 田, 重 新 日 曬 製 鹽 ( 資 料 整 理 : 以 文 化 景 觀 導 向 之 園 區 整 體 風 貌 型 塑 策 略 規 劃,2011; 本 計 畫 整 理 ) 4. 鹽 田 相 關 設 施 建 築 與 空 間 地 景 中 的 鹽 田 結 構 是 晒 鹽 技 術 不 斷 演 變 下 的 有 形 元 素, 而 勞 動 文 化 及 技 術 是 無 形 元 素, 共 構 鹽 業 文 化 景 觀 (1) 晒 鹽 設 施 臺 灣 每 副 鹽 田 構 成, 主 要 由 大 小 蒸 發 池 結 晶 池 等 基 本 設 施, 以 及 附 屬 的 給 排 水 路 堤 防 貯 水 池 或 儲 滷 池 而 組 成 的 製 鹽 場 域 一 副 鹽 田 面 積, 大 蒸 發 池 約 佔 60%, 小 蒸 發 池 約 佔 18%, 結 晶 池 及 其 他 土 堤 約 佔 12%, 而 瓦 盤 鹽 田 的 結 晶 池 比 例 面 積 較 土 盤 小, 因 其 結 晶 池 另 設 有 儲 滷 池 2-16
基 本 設 施 大 小 蒸 發 池 表 2-2-5 鹽 田 設 施 說 明 表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園 區 整 體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規 劃 大 小 蒸 發 池 的 目 的 是 濃 縮 滷 水, 提 供 結 晶 池 最 終 成 鹽 大 蒸 發 池 分 為 五 坵 小 蒸 發 池 三 坵, 各 坵 再 分 隔 若 干 格 大 小 蒸 發 池 在 曝 曬 過 程 為 節 省 人 力 每 坵 漸 次 降 低 3 寸, 使 滷 水 自 然 隨 高 差 流 動 ; 每 池 間 以 8 寸 高 的 土 堤 分 隔 大 小 蒸 發 池 之 間 有 輸 滷 溝, 小 蒸 發 池 的 初 級, 較 大 蒸 發 池 約 高 80~100 公 分 結 晶 池 大 小 蒸 發 池 蒸 曬 後 的 濃 滷, 最 終 匯 流 至 結 晶 池 曬 滷 成 鹽, 其 地 盤 略 高 於 小 蒸 發 池, 結 晶 池 面 鋪 設 的 材 料 分 為 瓦 盤 及 土 盤 兩 種, 池 內 再 分 為 數 十 餘 小 區, 各 坵 之 間 土 盤 以 土 堤 瓦 盤 以 木 板 ( 格 子 板 ) 區 隔, 目 的 是 為 了 防 止 滷 水 外 流 及 泥 沙 混 入, 結 晶 池 的 構 造 良 否, 是 影 響 鹽 之 品 質 產 量 的 關 鍵 因 子 影 響 大 小 蒸 發 池 及 結 晶 池 的 面 積 比 例 關 係, 受 到 臺 灣 多 雨 潮 濕 的 氣 候 特 性 影 響, 在 最 終 結 晶 池 的 成 鹽 階 段, 注 入 的 滷 水 深 度 較 淺, 以 便 能 成 鹽 後 隨 即 採 收, 避 免 被 雨 水 沖 淡, 此 為 薄 曬 形 態 附 屬 設 施 儲 滷 池 建 於 小 蒸 發 池 與 結 晶 池 之 間, 目 的 是 儲 放 經 大 小 蒸 發 池 濃 縮 近 飽 和 點 的 滷 水 之 用, 在 最 終 成 鹽 階 段, 如 在 旺 季, 一 天 即 可 成 鹽, 淡 季 則 需 二 至 三 天 其 狀 不 一, 大 多 向 地 面 下 挖 出 圓 形 或 長 方 形 兩 種 的 基 本 滷 缸 形 式, 深 約 50 公 分, 用 於 雨 季 前 保 存 接 近 飽 和 的 滷 水, 避 免 滷 水 被 雨 水 沖 淡, 雨 後 再 舀 入 結 晶 池, 以 縮 短 覆 曬 時 間 水 門 及 貯 水 池 臨 海 一 面 堤 防 設 置 水 門, 藉 以 引 入 曬 鹽 的 滷 源 海 水, 水 門 利 用 潮 汐 或 幫 浦 引 入 海 水, 控 管 海 水 與 淡 水 的 進 出, 配 以 抽 水 機 房, 輔 助 海 水 引 排 水 之 用 土 盤 鹽 田 自 水 門 引 入 海 水 先 置 於 貯 水 池, 瓦 盤 則 直 接 注 入 蒸 發 池, 不 再 另 設 置 貯 水 池, 因 土 盤 面 積 為 瓦 盤 5 倍, 所 需 納 潮 較 多, 須 預 先 貯 放 海 水, 且 土 盤 成 鹽 較 慢, 貯 水 池 的 海 水 經 日 照 蒸 發, 可 提 高 滷 水 濃 度, 更 有 利 於 曬 鹽 給 排 水 路 功 能 是 用 以 導 入 作 為 滷 源 的 海 水 及 排 出 淡 水, 每 副 鹽 田 內 部 及 若 干 副 鹽 田 之 間 皆 有 設 置 給 排 水 路, 數 量 及 位 置 不 一, 以 便 於 給 排 水 為 原 則 鹽 田 內 部 的 給 排 水 路 內 有 支 渠 及 輸 滷 溝, 分 佈 在 大 小 蒸 發 池 及 結 晶 池 之 間 ; 另 外 土 盤 鹽 田 給 排 水 路 連 結 至 貯 水 池, 瓦 盤 給 排 水 陸 則 直 接 通 往 外 海, 亦 會 與 周 邊 的 魚 塭 聚 落 的 溝 渠, 相 互 串 連 一 起 外 圍 堤 防 鹽 場 的 開 闢 選 址, 為 易 取 得 海 水, 開 闢 在 濱 海 或 溪 流 旁, 為 抵 禦 颱 風 暴 雨 及 河 川 沖 刷 造 成 堤 岸 的 侵 蝕, 在 場 外 建 造 堤 防 圍 繞 ( 資 料 來 源 : 以 文 化 景 觀 導 向 之 園 區 整 體 風 貌 型 塑 策 略 規 劃,2011) (2) 鹽 務 相 關 設 施 空 間 七 股 鹽 場 鹽 務 空 間 可 分 為 七 股 鹽 場 的 行 政 中 心 辦 公 室, 以 及 分 布 在 各 鹽 區 下 分 設 場 務 所 等 二 種 七 股 鹽 場 辦 公 室 位 於 鹽 場 的 東 南 方, 辦 公 室 除 了 行 政 空 間 外, 二 樓 還 設 有 一 化 驗 室,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為 氣 象 測 量 鹽 質 分 析 等 等 所 以 辦 公 區 掌 握 人 事 管 理 權 及 鹽 品 質 的 控 管 力 量, 另 兼 辦 鹽 工 各 項 福 利 設 施 事 宜 七 股 鹽 場 依 據 地 名 分 為 馬 沙 溝 中 寮 臺 區 頂 山 及 鯤 鯓 等 場 務 所 安 順 鹽 場 的 場 務 所 興 建 於 1919 年 ( 大 正 8 年 ) 鹽 場 開 闢 之 時, 現 今 作 為 台 江 鳥 類 生 態 館 2-17
表 2-2-6 台 江 地 區 鹽 務 相 關 設 施 列 表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園 區 整 體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規 劃 鹽 務 設 施 位 置 說 明 備 註 臺 區 鹽 警 碉 堡 頂 山 鹽 警 碉 堡 七 股 鹽 場 減 資 建 物 群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臺 南 市 七 股 區 臺 南 市 七 股 區 臺 南 市 七 股 區 臺 南 市 七 股 區 此 碉 堡 位 於 臺 區 鹽 田 東 側, 早 期 為 鹽 田 重 要 幹 道, 監 控 鹽 田 活 動 背 後 原 為 鐵 道, 目 前 該 線 路 已 開 闢 成 高 架 快 速 道 路 本 座 碉 堡 為 七 股 原 有 九 座 碉 堡 之 一, 受 到 甲 仙 地 震 影 響, 現 已 倒 塌 本 碉 堡 為 於 頂 山 村 鹽 田 旁, 為 七 股 鹽 田 現 僅 存 2 座 鹽 警 碉 堡 之 一 路 的 兩 旁 原 歷 史 建 築 ( 府 文 資 為 鹽 田 水 路 水 道 鹽 田 廢 曬 之 後, 紅 樹 林 便 生 長 於 鹽 田 兩 旁 本 座 碉 堡 為 七 股 字 第 原 有 九 座 碉 堡 之 一, 現 僅 存 一 座 0980199845A 號 ) 歷 史 建 築 ( 府 文 資 包 含 : 青 鯤 鯓 鹽 工 宿 舍 七 股 頂 山 場 務 所 第 四 生 產 區 字 第 0980199845A 號 ) 鹽 博 館 除 了 展 示 臺 灣 晒 鹽 的 歷 史 與 科 學 鹽 田 風 光 與 鹽 工 生 活, 也 旁 及 中 國 四 川 井 鹽 波 蘭 維 利 其 卡 (Wieliczka) 的 鹽 礦 場 等 世 界 各 地 關 於 鹽 的 歷 史 文 化 與 民 俗 典 故 七 股 鹽 山 臺 南 市 七 股 區 七 股 鹽 山 僅 剩 一 座, 為 堆 置 場 之 一, 堆 儲 量 約 六 萬 公 噸, 高 二 十 公 尺, 相 當 於 七 層 樓 高, 展 望 極 佳 七 股 機 車 庫 臺 區 觀 海 樓 ( 七 股 潟 湖 ) 臺 鹼 辦 公 室 安 順 鹽 分 室 與 運 鹽 碼 頭 原 安 順 鹽 田 船 溜 暨 專 賣 局 臺 南 支 局 安 平 出 張 所 安 順 鹽 分 室 臺 南 市 七 股 區 臺 南 市 七 股 區 臺 南 市 安 南 區 臺 南 市 安 南 區 臺 南 市 安 南 區 七 股 鹽 場 機 車 庫 於 民 國 94 年 被 指 定 為 歷 史 建 築 其 立 面 有 早 年 鹽 務 總 局 局 歷 史 建 築 ( 府 文 資 長 也 是 著 名 書 法 家 朱 玖 瑩 所 題 的 機 車 庫 三 個 橫 題 浮 雕 大 字 ; 右 側 則 有 民 字 第 0940057308 國 四 十 四 年 的 直 題 小 字, 提 示 著 它 為 美 援 經 費 撥 款 興 建 的 背 景 號 ) 民 國 64 年, 臺 灣 工 業 起 飛, 為 滿 足 原 料 鹽 需 求, 臺 鹽 將 青 山 港 汕 的 內 海 填 平, 增 闢 一 二 工 區 集 中 式 鹽 田, 但 後 續 的 第 三 工 區 卻 因 晒 鹽 業 遇 到 瓶 頸 而 暫 緩, 使 得 今 日 七 股 潟 湖 得 已 保 存, 也 許 在 不 久 之 後, 過 去 開 發 成 鹽 田 的 臺 區 與 一 二 工 區 也 將 融 入 其 中, 重 回 大 自 然 的 懷 抱 臺 鹼 辦 公 室 前 身 為 鐘 淵 曹 達 工 業 株 式 會 社 臺 南 工 場 辦 公 室, 大 約 於 昭 和 15 年 (1940) 隨 著 鐘 淵 曹 達 在 安 順 設 置 鹼 氯 工 場 時 一 起 興 建, 但 完 工 不 久 即 遭 盟 軍 歷 史 建 築 轟 炸, 所 幸 損 壞 並 不 嚴 重 民 國 94 年 臺 南 市 政 府 將 臺 鹼 辦 公 室 指 定 為 歷 史 建 築 安 順 鹽 田 完 成 於 大 正 11 年 (1921), 同 年 專 賣 局 即 設 安 順 鹽 分 室, 隸 屬 安 平 出 張 所 ; 辦 公 舍 亦 建 於 此 時 民 國 57 年 鹽 務 總 局 裁 撤, 該 建 物 撥 交 臺 鹽 總 廠, 市 訂 古 蹟 續 供 臺 南 鹽 場 安 順 場 務 所 使 用, 至 85 年 廢 晒 為 止, 與 正 對 面 的 古 運 鹽 碼 頭, 均 經 臺 南 市 政 府 指 定 為 市 定 古 蹟 包 括 了 臺 灣 日 治 時 期 用 來 運 送 安 順 鹽 田 所 產 之 鹽 的 運 河 以 及 管 理 鹽 場 的 建 築, 屬 於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的 一 部 分 市 訂 古 蹟 ( 中 華 民 國 92.5.13 南 市 文 維 字 第 09218505270 號 ) ( 資 料 來 源 : 以 文 化 景 觀 導 向 之 園 區 整 體 風 貌 型 塑 策 略 規 劃,2011) 二 文 化 資 產 台 南 是 台 灣 本 島 最 早 被 外 國 民 族 統 治 之 地, 亦 是 最 早 被 外 民 族 拓 墾 開 發 之 地, 自 16 世 紀 至 19 世 紀 一 直 是 台 灣 政 治 經 濟 交 通 軍 事 與 文 化 的 中 樞 荷 蘭 人 據 台 至 今 之 時 代 變 遷 自 然 環 境 改 變 與 政 權 交 替, 在 台 江 地 區 也 不 乏 這 些 極 富 歷 史 文 化 價 值 之 遺 跡 古 蹟 紀 念 地 與 歷 史 空 間, 極 富 環 境 教 育 之 意 義 與 觀 光 文 化 之 價 值, 使 台 南 成 為 最 具 文 化 內 涵 之 古 都, 這 些 也 都 是 台 江 地 區 即 為 重 要 的 文 化 資 產 所 保 存 下 來 的 重 要 資 源, 討 論 如 下 : 2-18
( 一 ) 古 蹟 1. 安 順 鹽 場 運 鹽 碼 頭 運 鹽 運 河 及 鹽 場 辦 公 室 台 南 市 沿 海 地 區 自 開 台 初 期 即 為 台 灣 地 區 鹽 業 最 早 發 展 區 域, 但 因 為 產 製 成 本 過 高, 再 加 上 都 市 發 展 需 求, 鹽 田 紛 紛 停 晒 或 另 開 發 作 其 它 用 途 然 而 近 年 在 當 地 居 民 社 區 意 識 的 覺 醒 下, 對 於 鹽 業 產 業 文 化 的 再 發 揚 與 鹽 業 設 施 的 再 利 用, 已 開 始 採 正 面 積 極 的 行 動 來 回 應 2. 四 草 砲 台 四 草 砲 台 係 二 級 古 蹟, 為 道 光 20 年, 中 英 鴉 片 戰 爭 爆 發, 為 防 英 軍 進 逼 台 灣, 清 廷 責 成 時 任 台 灣 兵 備 道 的 姚 瑩 所 建 其 建 成 時 之 規 模 為 砲 墩 10 座 共 長 30 丈, 安 砲 7 位, 墩 外 挖 壕 溝, 溝 內 釘 竹 籤 2 萬 枚, 形 成 固 若 金 湯 的 防 禦, 故 俗 稱 鎮 海 城 目 前 砲 台 僅 餘 鎮 海 國 小 操 場 旁 之 城 壘, 城 長 118.6 公 尺, 但 砲 已 失, 所 餘 砲 孔 周 圍 由 紅 磚 鑲 砌, 建 工 精 美 在 砲 台 斜 前 方, 則 為 四 草 大 眾 廟, 旁 邊 並 有 四 草 休 閒 公 園 ( 二 ) 遺 址 與 歷 史 空 間 本 計 畫 區 至 今 歷 經 自 然 環 境 變 化 與 政 權 交 替, 以 往 先 民 之 開 墾 史 蹟 雖 已 湮 沒, 但 留 下 遺 址 供 後 人 憑 引, 極 富 教 育 意 義, 並 成 為 深 度 旅 遊 之 重 要 內 涵 1. 鹿 耳 門 港 與 竹 筏 港 溪 (1) 鹿 耳 門 港 康 熙 22 年 海 禁 後, 台 灣 與 廈 門 通 商 唯 一 正 口 (2) 竹 筏 港 溪 竹 筏 港 舊 道 位 於 大 眾 廟 後 方, 百 餘 年 前 為 運 送 民 生 物 資 之 人 工 渠 道, 其 代 表 性 為 漢 人 在 台 灣 第 一 條 人 工 運 河 目 前 竹 筏 港 舊 道 已 被 嘉 南 農 田 水 利 會 作 為 排 水 道 使 用, 在 鹿 耳 門 溪 以 北 為 竹 筏 港 排 水 道, 以 南 部 分 則 多 湮 沒, 僅 餘 大 眾 廟 至 四 草 湖 這 段 可 見 其 規 模 清 廷 曾 設 釐 金 局 位 竹 筏 港 南 端 以 收 取 釐 金, 是 台 江 晚 期 商 業 活 動 中, 貨 物 的 轉 售 據 點, 目 前 為 一 水 道 閘 與 漁 塭 由 於 竹 筏 港 荒 廢 既 久, 大 眾 廟 後 方 紅 樹 林 保 護 區 兩 岸 蓬 勃 生 長, 在 水 道 上 方 形 成 水 上 綠 色 隧 道, 形 成 相 當 具 特 色 2-19
之 景 觀 2. 七 股 潟 湖 七 股 潟 湖 位 於 台 南 縣 七 股 鄉 龍 山 村 西 寮 村 以 西, 七 股 溪 以 北, 將 軍 溪 以 南 圍 繞 外 側 的 沙 洲 由 南 而 北 依 序 是 頂 頭 額 沙 洲 網 仔 寮 沙 洲 及 青 山 港 沙 洲, 面 積 約 1,350 公 頃, 是 目 前 台 灣 最 大 的 潟 湖, 也 是 台 江 內 海 最 後 遺 址, 七 股 漁 民 稱 為 內 海 仔 3. 國 聖 燈 塔 七 股 鄉 國 聖 燈 塔 民 國 1957 年 原 設 於 國 聖 港 網 仔 寮 沙 洲 上, 塔 身 為 白 色 方 形 木 板 條 鋼 構 架, 高 度 20.7 公 尺, 並 建 有 宿 舍 派 人 駐 守 嗣 本 塔 塔 址 所 在 地 網 仔 寮 沙 洲 因 受 颱 風 襲 擊 及 海 潮 侵 蝕, 沙 洲 盡 失, 整 個 燈 塔 陷 入 汪 洋 大 海 之 中,1969 年 7 月 29 日 遭 受 衛 歐 拉 颱 風 摧 襲, 塔 身 倒 塌, 無 法 使 用,1970 年 6 月 移 至 附 近 頂 頭 額 沙 洲 另 建 新 塔 目 前 派 人 駐 守, 未 建 宿 舍 表 2-2-7 台 江 文 化 資 產 一 覽 表 分 類 種 類 名 稱 介 紹 清 道 光 三 年 ( 西 元 1823 年 ), 台 江 淤 塞, 安 平 與 府 城 接 壤, 形 成 了 四 草 與 鯤 身 南 北 兩 個 鹹 水 湖 道 光 二 十 年 ( 西 元 1840 年 ) 國 定 關 塞 清 英 鴉 片 戰 爭 發 生, 台 灣 道 姚 瑩 為 了 防 止 英 軍 窺 伺 台 灣, 奏 議 四 草 砲 臺 ( 鎮 海 城 ) 台 灣 十 七 日 設 防 圖 說 狀, 在 四 草 湖 北 岸 建 造 四 草 砲 台, 與 南 岸 二 鯤 身 的 五 座 砲 台 互 為 犄 角, 形 成 拱 衛 台 灣 府 城 及 據 守 安 平 大 港 的 重 要 防 禦 設 施 古 蹟 日 人 於 西 元 1919 年 開 闢 安 順 鹽 田 鹽 田 開 設 運 河 以 小 船 運 鹽 至 安 平 港 此 碼 頭 為 當 時 之 運 河 運 鹽 碼 頭, 為 台 灣 曬 鹽 產 業 最 高 市 定 其 他 峰 時 期 之 建 物 台 灣 曬 鹽 產 業 於 2002 年 7 月 16 日 由 台 灣 製 鹽 安 順 鹽 田 船 溜 暨 專 賣 公 司 舉 行 謝 天 儀 式 而 結 束 338 年 之 歷 史 運 鹽 碼 頭 為 日 治 大 正 8 局 台 南 支 局 安 平 出 張 年 ( 西 元 1919 年 ) 設 台 南 鹽 場 後, 所 開 闢 的 建 築 設 施, 具 歷 史 所 價 值, 同 時 其 周 邊 環 境 現 規 劃 為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極 具 發 展 潛 力, 此 碼 頭 為 重 要 遺 跡, 為 確 保 歷 史 性 建 築 的 完 整, 與 對 面 之 事 務 所 建 物 一 併 指 定 為 台 灣 曬 鹽 古 蹟 區 興 建 於 民 國 51 年, 由 鹽 務 總 局 局 長 朱 玖 瑩 ( 名 書 法 家 ) 親 提 機 台 鹽 七 股 機 車 庫 車 庫 字 樣 ; 車 庫 的 立 面 採 用 二 次 大 戰 期 間 流 行 的 裝 飾 藝 術 (ArtDeco), 呈 現 簡 潔 對 稱 的 幾 何 構 圖 和 明 亮 的 對 比 色 彩, 這 種 建 築 物 類 特 殊 的 建 築 設 計 在 七 股 鹽 場 中 獨 樹 一 格 歷 史 建 築 曰 本 鐘 淵 曹 達 工 業 株 式 會 社 台 南 工 場 辦 公 廳 舍 七 股 鹽 場 減 資 建 物 群 建 築 本 體 坐 北 朝 南, 概 呈 T 字 形 平 面, 一 層 樓 高 立 面 由 洗 石 子 基 座, 表 面 黃 色 粉 刷 處 理 為 主 的 屋 身, 上 承 木 屋 架, 斜 屋 頂 三 部 分 組 成 此 一 製 鹽 工 業 遺 跡, 如 : 青 鯤 鯓 鹽 工 宿 舍 七 股 頂 山 場 務 所 及 第 四 生 產 區, 為 台 灣 近 代 史 之 重 要 證 據 其 他 七 股 頂 山 鹽 警 槍 樓 槍 樓 為 六 角 形 平 面 之 塔 狀 物, 磚 造 飾 面, 設 有 機 槍 射 孔 與 狙 擊 槍 眼 ; 目 前 內 部 損 壞, 可 見 內 大 外 小 的 槍 孔 ; 槍 樓 與 鹽 田 共 存, 相 互 輝 映, 見 證 鹽 業 專 賣, 駐 警 防 衛 鹽 田 的 歷 史 2-20
分 類 種 類 名 稱 介 紹 傳 統 藝 術 傳 統 表 演 藝 術 - 雜 技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園 區 整 體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規 劃 頂 山 仔 代 天 府 宋 江 陣 七 股 頂 山 代 天 府 宋 江 陣 創 設 於 清 末, 傳 承 先 人 所 遺 留 之 宋 江 文 化, 亦 是 佳 里 金 唐 殿 蕭 壟 香 重 要 陣 頭 ; 為 凝 聚 地 方 認 同, 村 里 庄 人 乃 合 組 聯 防 力 量, 操 演 密 集, 聲 威 遠 播, 迄 今 仍 定 期 組 團 出 陣 ; 自 製 宋 江 陣 兵 器, 黑 腳 巾 亦 是 其 專 屬 辨 識 服 飾, 獨 具 匠 心, 確 有 文 化 薪 傳 保 存 價 值 ( 資 寮 來 源 : 台 南 市 文 化 局 文 化 資 產 網 ; 以 文 化 景 觀 導 向 之 園 區 整 體 風 貌 型 塑 策 略 規 劃,2011) ( 三 ) 台 江 地 區 被 指 定 或 登 錄 之 民 俗 活 動 台 江 地 區 現 被 指 定 為 重 要 民 俗 活 動, 其 登 錄 基 準 包 括 有 A. 傳 統 性 : 具 有 古 昔 生 活 傳 承, 風 俗 形 成 與 發 展 者 B. 地 方 性 : 民 俗 其 形 成 與 發 展 具 地 方 特 色 及 民 間 自 主 性, 或 與 其 他 地 區 有 顯 著 差 異 者 C. 歷 史 性 : 由 歷 史 事 件 形 成, 具 有 紀 念 性 意 義 者 D. 文 化 性 : 具 有 特 殊 生 活 文 化 價 值 者 E. 典 範 性 : 民 俗 活 定 具 有 示 範 作 用, 可 顯 示 其 特 色 者 表 2-2-8 台 江 被 指 定 或 登 錄 之 民 俗 活 動 一 覽 表 市 區 台 南 台 南 台 南 中 西 區 中 西 中 西 民 俗 活 動 名 稱 七 娘 媽 生, 做 十 六 歲 府 城 迎 媽 祖 分 類 信 仰 及 相 關 文 物 生 命 禮 俗 信 仰 及 相 關 - 文 物 風 俗 信 仰 及 相 關 文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之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 團 體 名 ): 開 隆 宮 南 鯤 鯓 代 天 府 團 體 立 案 時 間 :53.6.30 立 案 字 號 : 南 市 民 禮 ( 六 ) 字 第 321 號 聯 絡 地 址 : 台 南 市 中 西 區 中 山 路 79 巷 56 號 儀 式 舉 行 時 間 :( 農 曆 )7.7 公 告 文 號 : 府 南 市 文 發 字 第 09718518250 號 公 告 日 期 :97 年 6 月 18 日 姓 名 ( 團 體 名 ): 祀 典 台 南 大 天 后 宮 團 體 立 案 時 間 : 92.12.1 立 案 字 號 : (92) 南 市 民 禮 ( 六 ) 字 第 331 號 聯 絡 地 址 : 台 南 市 中 西 區 永 福 路 二 段 227 巷 18 號 儀 式 舉 行 時 間 : ( 農 曆 )7.7 公 告 文 號 : 南 市 文 發 字 第 09818502390 號 公 告 日 期 : 98.2.3 姓 名 ( 團 體 名 ): 臺 南 市 文 廟 管 理 委 員 會 樂 局 以 成 書 院 團 體 立 案 時 間 : 清 宣 宗 道 光 登 錄 內 容 特 殊 文 化 意 涵 七 夕 乞 巧 原 是 傳 統 社 會 的 民 俗 活 動, 具 有 古 昔 生 活 傳 承 的 價 值 意 義, 在 台 南 市 七 夕 夜 晚 拜 七 娘 媽 仍 存 在 社 會 生 活 中, 後 轉 換 成 為 做 十 六 歲 的 科 儀, 更 是 台 南 在 全 台 灣 唯 一 保 留 的 成 年 禮 做 十 六 歲 是 從 拜 契 及 捾 絭 發 展 出 來 的 成 年 禮 科 儀, 其 意 義 在 肯 定 生 命 的 成 長 與 學 習, 即 使 面 對 社 會 的 變 遷 與 社 會 學 習 體 系 的 擴 大, 做 十 六 歲 成 年 禮 更 加 深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與 社 會 的 集 體 記 憶, 促 進 社 群 的 認 同 見 證 台 灣 媽 祖 信 仰 的 發 展 見 證 台 灣 媽 祖 遶 境 科 儀 的 演 變 凝 聚 台 灣 社 會 民 間 的 集 體 記 憶 與 精 神 寄 託 強 化 民 間 宗 教 信 仰 力 量 以 安 定 社 會 臺 南 孔 廟 創 建 於 南 明 永 曆 19 年 (1665), 為 重 要 的 大 成 至 聖 先 師 釋 奠 典 禮 登 錄 理 由 全 台 唯 一 舉 辦 七 夕 十 六 歲 成 年 禮 地 區, 具 地 方 特 色 及 文 化 傳 承 與 生 活 價 值 意 義 此 民 俗 活 動 具 普 遍 性, 全 市 各 區 街 廟 社 區 及 家 戶 皆 有 舉 辦 1. 台 灣 媽 祖 遶 境 科 儀 的 起 源 歷 史 悠 久 2. 台 灣 目 前 最 大 的 遶 境 科 儀 是 全 市 廟 宇 共 同 出 轎 參 與, 不 同 於 其 他 地 區 只 有 遶 境 廟 宇 出 轎 3. 科 儀 內 容 如 點 媽 祖 燈 升 媽 祖 旗, 安 座 媽 祖 宴, 皆 為 台 灣 此 類 科 儀 之 源, 具 民 俗 特 色 遶 境 地 區 為 台 南 市 舊 城 區 內 外, 具 歷 史 意 義 為 城 市 祈 福 釋 奠 典 禮 的 舉 行 延 續 至 今, 其 詳 細 內 容 收 錄 於 日 本 昭 和 8 年 登 錄 出 處 臺 南 市 政 府 臺 南 市 政 府 臺 南 市 2-21
市 區 台 南 台 南 佳 里 佳 里 民 俗 活 動 名 稱 佳 里 金 唐 殿 蕭 壠 ( 香 其 佳 里 刈 香 ) 佳 里 北 頭 洋 平 埔 夜 祭 分 類 物 祭 典 儀 式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 信 仰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 信 仰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之 基 本 資 料 15 年 (1835) 成 立 孔 廟 禮 樂 局, 民 國 64 年 (1975) 隸 屬 於 臺 南 市 文 廟 管 理 委 員 會 聯 絡 人 : 王 雅 伶 ( 文 廟 管 委 會 幹 事 ) 聯 絡 地 址 : 台 南 市 中 西 區 南 門 路 2 號 儀 式 舉 行 時 間 :( 國 曆 )3.20 或 3.21( 春 分 )6 時 ( 國 曆 )9.28( 教 師 節 )5 時 公 告 文 號 : 南 市 文 資 字 第 1000166581A 號 公 告 日 期 :100 年 3 月 15 日 所 屬 族 群 : 漢 民 族 舉 行 時 間 : 農 曆 1 月 18 日 辦 理 週 期 每 逢 ( 隔 ) 3 年 舉 行 一 次 辦 理 地 點 臺 南 市 佳 里 區 佳 里 金 唐 殿, 擴 及 佳 里 將 軍 七 股 西 港 等 鄉 鎮 活 動 規 模 跨 區 域 性 為 大 型 之 民 間 信 仰 活 動 主 辦 單 位 名 稱 佳 里 金 唐 殿 管 理 委 員 會 聯 絡 人 黃 絢 昱 聯 絡 地 址 : 臺 南 市 佳 里 區 中 山 路 289 號 有 關 文 物 : 石 香 爐 ( 清 乾 隆 己 酉 年 (1789) 公 告 日 期 2009/01/15 公 告 文 號 府 文 資 字 第 0980014134 號 法 令 依 據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第 59 條 傳 統 藝 術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登 錄 指 定 及 廢 止 審 查 辦 法 第 6 條 舉 行 時 間 : 農 曆 3 月 29 日 辦 理 週 期 : 每 年 辦 理 地 點 : 臺 南 市 佳 里 區 北 頭 洋 活 動 規 模 : 庄 頭 性 主 辦 單 位 名 稱 : 台 南 市 蕭 壠 社 北 頭 洋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聯 絡 人 : 楊 振 爚 聯 絡 地 址 : 臺 南 市 佳 里 區 海 澄 里 66 之 1 號 有 關 文 物 : 祀 壺 ( 陶 瓷 完 整 登 錄 內 容 特 殊 文 化 意 涵 1. 佳 里 是 平 埔 族 西 拉 雅 系 4 大 社 之 一 蕭 壠 社 ( 另 3 社 為 麻 豆 社 新 港 社 和 目 加 溜 灣 社 ) 的 舊 地, 以 金 唐 殿 為 庄 廟, 主 祀 朱 雷 殷 三 千 歲, 分 靈 自 歸 仁 鄉 大 人 廟 代 天 府, 祭 祀 圈 含 蓋 佳 里 七 股 和 西 港 的 所 謂 17 角 頭 24 村 庄, 這 也 是 刈 香 的 香 境 2. 佳 里 金 唐 殿 蕭 壠 香 的 起 源 應 在 清 中 葉 時 位 於 佳 里 南 方 的 西 港 慶 安 宮, 在 1847 年 時 已 有 刈 香 的 活 動, 由 於 此 廟 有 許 多 科 儀 是 抄 自 金 唐 殿, 由 此 可 證 明 佳 里 金 唐 殿 的 日 香 應 早 於 1847 年 蕭 壠 社 是 西 拉 雅 人 在 台 南 境 內 勢 力 最 為 龐 大 的 一 社, 位 處 海 邊, 民 風 強 悍 北 頭 洋 是 蕭 壠 社 的 故 地, 有 著 豐 富 的 史 蹟 傳 說 荷 蘭 人 初 到 蕭 壠 社, 驚 豔 於 她 的 壯 大, 他 們 亦 深 入 蕭 壠 社 社 會, 觀 察 平 埔 族 的 一 景 一 物 與 風 土 民 情 等 而 現 存 的 平 埔 族 祭 典 中, 以 東 山 鄉 吉 貝 耍 及 大 內 鄉 頭 社 兩 地 的 夜 祭 最 具 代 表 性 佳 里 鎮 北 頭 洋 夜 祭 ( 農 曆 3 月 29 日 ) 則 在 消 失 百 年 之 後, 在 時 任 立 委 的 蘇 煥 智 縣 長 努 力 奔 走 籌 劃 下, 於 1999 年 恢 復 舉 辦, 成 為 當 地 的 年 度 盛 事 儀 式 過 程 及 重 要 特 徵 登 錄 理 由 (1933) 出 版 之 聖 廟 釋 奠 儀 節 ( 內 含 典 禮 流 程 禮 器 擺 設 佾 舞 意 涵 等 等 ), 該 書 稱 當 時 以 成 書 院 院 生 前 往 山 東 訪 查 後 編 寫 而 成, 其 依 據 可 溯 及 更 早 之 年 代 以 成 書 院 多 年 來 依 據 聖 廟 釋 奠 儀 節 舉 行 隆 重 嚴 肅 之 春 秋 祭 祀 儀 式, 統 的 儒 學 精 神 禮 樂 祭 儀, 在 臺 南 孔 廟 被 完 整 的 保 存 經 歷 政 權 更 迭, 烽 火 歲 月, 祭 孔 儀 節 與 禮 樂 器 具 依 舊 被 完 整 的 保 存 1. 蕭 壠 香 為 全 國 相 當 具 有 歷 史 及 特 色 之 宗 教 民 俗 活 動, 為 台 南 地 區 5 大 香 之 一, 1987 年 復 香, 與 西 港 刈 香 同 等 地 位 2. 其 科 儀 與 陣 頭 甚 具 傳 統 性, 尤 其 由 108 位 小 朋 友 組 成 之 百 足 真 人 蜈 蚣 陣, 具 鮮 明 特 色, 值 得 保 存 3. 香 境 遼 闊, 科 儀 末 尾 為 王 船 祭 典, 具 地 方 特 色 1.1999 年 恢 復 舉 辦 夜 祭, 找 回 失 落 的 歷 史 記 憶, 並 延 續 祭 祀 活 動 已 10 年, 顯 現 該 文 化 復 振 成 果, 值 得 列 入 保 存 2. 透 過 夜 祭 的 過 程, 讓 北 頭 洋 的 平 埔 族 能 夠 找 到 自 我 認 同, 每 年 如 期 舉 行, 已 具 延 續 性 3. 部 落 居 民 於 阿 立 祖 生 日 進 行 三 向 禮 以 及 收 契 子, 具 有 北 頭 洋 平 埔 生 活 文 化 登 錄 出 處 政 府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文 化 資 產 總 管 理 處 籌 備 處 臺 南 市 政 府 2-22
市 區 台 南 台 南 西 港 安 定 民 俗 活 動 名 稱 西 港 刈 香 ( 西 港 仔 香. 西 ) 安 定 真 護 宮 王 船 祭 分 類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 信 仰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 信 仰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之 基 本 資 料 良 好 ) 公 告 日 期 2009/10/08 公 告 文 號 府 文 資 字 第 0980242427 號 發 文 日 期 2009/10/08 所 屬 族 群 : 漢 民 族 法 令 依 據 :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第 59 條 傳 統 藝 術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登 錄 指 定 及 廢 止 審 查 辦 法 舉 行 時 間 : 農 曆 4 月 15 日 辦 理 週 期 : 每 逢 ( 隔 ) 3 年 舉 行 一 次 辦 理 地 點 : 臺 南 市 西 港 區 慶 安 宮 及 其 96 村 鄉 轄 境 ( 包 括 佳 里 七 股 安 定 臺 南 市 安 南 區 ) 活 動 規 模 : 跨 區 域 性 ( 曾 文 溪 南 北 兩 岸 ) 主 辦 單 位 名 稱 : 西 港 玉 敕 慶 安 宮 聯 絡 人 黃 勝 家 聯 絡 地 址 : 臺 南 市 西 港 區 慶 安 路 32 號 有 關 文 物 : 慶 安 宮 藝 樂 古 風 情 香 科 文 物 館 ( 闢 2 樓 廂 房 為 香 科 文 物 館, 為 放 置 淘 汰 之 藝 陣 器 物 ) 公 告 日 期 2008/06/27 公 告 文 號 府 文 資 字 第 0970141209 號 舉 行 時 間 : 農 曆 3 月 1 日 辦 理 週 期 : 每 逢 ( 隔 ) 3 年 舉 行 一 次 辦 理 地 點 : 長 興 宮 在 廟 北 曾 文 溪 畔 進 行, 真 護 宮 在 廟 左 側 空 地 進 行 活 動 規 模 : 庄 頭 性 主 辦 單 位 名 稱 : 安 定 鄉 蘇 厝 村 真 護 宮 聯 絡 人 張 勝 雄 ( 總 幹 事 ) 聯 絡 電 話 :06-5922335 聯 絡 地 址 : 臺 南 市 安 定 區 蘇 厝 村 293 之 2 號 公 告 文 號 : 府 文 資 字 第 0980236795 號 發 文 日 期 :2009/10/02 登 錄 內 容 特 殊 文 化 意 涵 3 月 29 日 阿 立 祖 的 生 日 當 天, 族 人 帶 著 檳 榔 米 酒 和 粽 子, 到 所 屬 公 廨 向 阿 立 祖 舉 行 三 向 禮 西 港 慶 安 宮 由 西 港 仔 街 瓦 厝 內 南 海 埔 堀 仔 頭 和 茄 苳 腳 等 所 謂 五 角 頭 共 同 管 理, 創 建 於 康 熙 51 年 (1712), 主 祀 神 明 為 天 上 聖 母 城 隍 境 主 和 中 壇 元 帥, 一 般 認 為 城 隍 境 主 和 中 壇 元 帥 可 能 隨 鄭 軍 而 來, 但 天 上 聖 母 則 是 分 靈 自 鹿 耳 門 天 后 宮, 這 也 就 是 每 屆 刈 香 前 必 先 至 鹿 耳 門 請 媽 祖 的 歷 史 背 景 西 港 慶 安 宮 的 刈 香 遶 境 活 動, 一 般 叫 西 港 仔 刈 香, 俗 稱 西 港 仔 香, 起 源 於 乾 隆 49 年 (1784) 八 份 姑 媽 宮 甲 辰 科 的 香 科 繞 境, 道 光 3 年 (1823) 第 14 科 起 由 慶 安 宮 接 辦, 道 光 27 年 (1847) 因 重 建 廟 宇 落 成 而 舉 行 首 科 王 醮, 開 始 有 王 船 祭 典, 並 擴 大 遶 巡 香 境, 爾 後 逐 次 擴 展, 香 境 含 蓋 96 村 鄉, 成 為 台 灣 第 一 大 香 儀 式 過 程 及 重 要 特 徵 西 港 仔 香 主 要 內 容 分 刈 香 繞 境 及 王 醮 兩 部 份 儀 式 過 程 及 重 要 特 徵 真 護 宮 因 從 長 興 宮 分 衍 而 出, 所 以 從 請 舟 參 (chhiàm) 造 船 豎 燈 篙 到 請 王 王 醮, 以 及 最 後 的 送 王, 都 和 長 興 宮 近 似, 即 使 王 船 造 形, 也 相 去 不 遠 1. 桮 選 主 事 : 科 年 前 1 年 8 月 中 旬 舉 行, 杯 選 轅 門 官 一 名 和 正 副 主 會 首 10 名, 依 報 名 登 記 順 序 卜 桮 ( 擲 筊 ), 最 高 桮 者 中 選, 中 選 者 得 捐 獻 一 定 額 度 的 緣 金 參 加 轅 門 官 者, 如 未 中 選, 可 再 參 加 五 主 會 的 杯 選, 或 登 記 為 該 科 醮 祭 贊 助 委 員, 一 般 參 加 者 都 是 外 地 人 轅 門 官 正 副 五 主 會 首 和 八 甲 首, 即 為 醮 祭 核 心 組 織 2. 建 造 王 船 : 科 年 前 1 年 年 底 前 完 成, 王 船 廠 為 臨 時 搭 建, 設 於 廟 前 西 邊 3. 王 船 出 澳 : 科 年 2 月 初 前 後, 所 有 相 關 儀 式 皆 在 王 船 廠 內 舉 行 並 完 登 錄 理 由 的 特 殊 價 值 4. 夜 祭 形 式 恢 復 蕭 壠 社 祭 典 模 式, 庄 民 祭 祀 契 子 信 仰 具 傳 統 性 及 在 地 特 色 之 民 俗 信 仰 1. 西 港 香 歷 史 悠 久, 其 藝 陣 在 台 灣 刈 香 中 最 具 特 色, 且 武 陣 與 曾 文 溪 開 發 及 聚 落 發 展 有 密 切 關 係, 值 得 加 以 保 存 2. 西 港 刈 香 為 台 灣 廟 會 庄 頭 性 陣 頭 最 多 之 大 型 廟 會, 香 境 涵 蓋 九 十 六 村 鄉, 堪 稱 台 灣 第 一 香, 於 刈 香 史 上 別 具 意 義 3. 此 香 保 有 台 灣 最 具 傳 統 請 會 儀 式 之 廟 會 1. 香 境 分 為 固 定 與 不 固 定 兩 種, 繞 境 特 色 為 庄 頭 香 與 廟 內 香 交 雜 而 成 2. 典 藏 具 50 年 歷 史 的 檜 木 王 船, 於 祭 典 時 南 巡 北 狩 成 為 其 一 大 特 色 3. 王 醮 祭 典 ( 五 朝 ) 完 整, 王 船 祭 典 儀 式 仍 維 持 傳 統 模 式, 三 年 一 科 的 王 船 祭, 亦 發 展 出 地 方 信 仰 的 特 色 登 錄 出 處 臺 南 市 政 府 臺 南 市 政 府 2-23
市 區 台 南 安 定 民 俗 活 動 名 稱 安 定 長 興 宮 瘟 王 祭 分 類 信 仰 及 相 關 文 物 祭 典 儀 式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之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 團 體 名 ): 安 定 長 興 宮 聯 絡 人 : 王 榮 華 聯 絡 地 址 : 台 南 市 安 定 區 蘇 厝 里 456 號 儀 式 舉 行 時 間 : 準 備 期 ( 農 曆 ) 前 年 10 月 3 月 祭 典 ( 農 曆 )3 月 ( 逢 丑 辰 未 戌 年, 每 3 年 舉 行 1 次 ) 活 動 規 模 : 庄 頭 性 主 辦 單 位 名 稱 : 安 定 鄉 蘇 厝 村 真 護 宮 聯 絡 人 張 勝 雄 ( 總 幹 事 ) 公 告 文 號 : 府 文 資 字 第 0990049648A 號 公 告 日 期 :99 年 3 月 3 日 登 錄 內 容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園 區 整 體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規 劃 特 殊 文 化 意 涵 成, 之 後 亦 在 此 拋 錨 停 泊, 接 受 善 信 膜 拜 4. 朝 王 醮 : 科 年 2 月 間, 此 廟 自 稱 其 王 醮 為 天 地 醮 1988 年 原 3 朝 王 醮 的 長 興 宮, 受 此 影 響 而 改 為 7 朝 王 醮 迄 今 5. 請 王 云 庄 : 入 醮 當 日 請 王, 迎 請 3 尊 代 天 巡 狩 ; 並 隨 即 庄 內 云 庄 ( 遶 境 ), 外 庄 遶 境 則 於 翌 日 舉 行, 其 間 必 遶 巡 該 科 轅 門 官 的 所 在 庄 頭 及 庄 廟 6. 送 王 燒 船 : 科 年 2 月 底 或 3 月 初 的 上 午, 時 間 通 常 早 於 長 興 宮, 地 點 都 選 在 廟 前 空 地 先 是 王 船 兵 將 先 行 登 舟, 其 中 代 天 巡 狩 則 以 不 能 窺 視 而 用 涼 傘 護 送 上 船 ; 之 後 再 以 推 拉 方 式 由 王 船 廠 送 至 火 化 現 場, 俟 時 辰 一 到, 即 刻 火 化 送 行 蘇 厝 長 興 宮 主 祀 玉 敕 代 天 巡 狩 十 二 瘟 王, 是 一 座 典 型 的 瘟 王 廟, 奉 祀 張 余 侯 耿 吳 何 薛 封 趙 譚 盧 羅 十 二 府 千 歲 爺, 緣 起 於 清 康 熙 18( 西 元 1679) 年 三 月, 蘇 厝 和 林 厝 二 庄 先 民 在 曾 文 溪 ( 古 台 江 內 海 ) 溪 埔 地 拾 獲 了 王 船, 認 為 是 非 常 吉 利 的 兆 頭 廟 宇 屢 次 遷 徙, 直 至 1948 年 始 在 今 址 興 廟, 現 今 華 南 式 廟 貌 則 為 1988 年 所 重 建 完 成 蘇 厝 長 興 宮 自 云 首 科 王 醮 是 乾 隆 37 年 ( 壬 辰 年,1772), 以 後 即 依 神 示 每 逢 丑 辰 未 戌 年 3 年 舉 行 一 科, 初 以 放 水 流 ( 遊 地 河 ) 方 式 送 王, 首 科 王 船 曾 泊 靠 於 曾 文 溪 北 岸 的 下 宅 18 欉 榕 凹 湖 仔, 為 人 撿 拾 奉 於 八 份 姑 媽 宮,39 年 後 被 迎 入 西 港 慶 安 宮, 而 發 展 出 有 名 的 西 港 王 船 祭 典, 聽 說 西 港 為 溯 本 思 源, 王 船 祭 典 乃 於 蘇 厝 送 王 後 1 個 月 才 舉 行, 以 示 尊 重 ; 而 此 後, 蘇 厝 王 船 也 依 神 示 由 放 水 流 而 改 為 火 化 ( 遊 天 河 ), 時 至 今 日, 西 港 香 香 路 轄 境 綿 延 九 十 六 村 鄉, 堪 稱 台 灣 第 一 香 登 錄 理 由 1. 年 代 久 遠 為 當 地 重 要 信 仰 文 化 活 動, 保 留 完 整 的 祭 祀 科 儀, 儀 式 進 行 除 遵 循 古 禮 外, 繞 境 方 式 及 王 船 製 作 送 神 均 俱 特 色, 值 得 保 存 2. 長 興 宮 瘟 王 祭 最 大 特 色 為 請 王 儀 式 ( 王 箱 ) 王 船 造 型 送 王 儀 式 之 挑 木 桶 潑 水 扛 船 ( 資 料 來 源 : 台 南 市 文 化 局 網 頁 與 行 政 院 文 建 會 文 化 資 產 總 管 理 籌 備 處, 以 文 化 景 觀 導 向 之 園 區 整 體 風 貌 型 塑 策 略 規 劃,2011) 登 錄 出 處 臺 南 市 政 府 2-24
( 四 ) 傳 統 工 藝 與 工 法 因 全 球 地 理 區 位 的 關 係, 台 南 之 與 台 灣 本 島 是 受 外 來 統 治 者 與 移 民 的 影 響 時 間 最 為 常 久 也 最 為 深 遠 的 地 區, 因 此 台 南 地 區 開 發 較 早 其 文 化 內 涵 比 較 豐 富 多 元 此 地 不 論 是 有 形 的 建 築 形 態 到 無 形 的 的 生 產 技 術, 住 與 食 的 部 分, 都 有 蘊 藏 先 民 深 遠 的 知 識 在 內, 本 段 落 即 以 技 術 層 面 來 概 論 這 些 難 能 可 貴, 即 將 面 臨 失 傳 的 傳 統 工 藝 與 工 法 : 1. 特 殊 建 築 手 法 (1) 壓 瓦 腳 踏 磚 為 了 增 加 屋 頂 的 重 量 以 壓 制 妦 的 浮 力, 在 台 灣 傳 統 建 築 民 宅 可 能 會 有 石 塊 輪 胎 等 重 物 來 壓 制 屋 瓦, 材 料 不 盡 相 同 腳 踏 磚 分 佈 於 瓦 隴 上 方 和 垂 脊 之 處 (2) 夯 槽 有 包 臺 灣 瓦 輕 薄, 另 一 種 抗 風 方 法, 就 是 使 用 砂 漿 將 瓦 片 緊 緊 黏 在 屋 頂 上, 免 去 被 風 吹 落 的 機 會 所 謂 的 夯 槽 就 是 在 瓦 隴 兩 側 邊 以 砂 漿 黏 結 收 邊, 而 夯 槽 有 包 則 是 將 砂 漿 收 邊 的 範 圍 延 伸 到 瓦 隴 的 上 方, 在 瓦 隴 的 兩 側 形 成 帶 狀, 如 同 將 瓦 片 牢 牢 箝 制 在 屋 頂 上 夯 槽 有 包 比 夯 槽 無 包 的 抗 風 效 果 優 良 許 多 壓 瓦 腳 踏 磚 夯 槽 有 包 圖 2-2-4 特 殊 建 築 手 法 (3) 彩 繪 磁 磚 日 治 末 期 被 廣 為 使 用, 用 於 裝 飾 屋 頂 牆 壁 與 水 車 賭 八 塊 至 九 塊 的 拼 貼 磁 磚 用 來 裝 是 房 屋 正 面 (4) 壁 鎖 壁 鎖, 也 稱 鐵 鉸 刀 尺 或 鐵 剪 刀, 因 壁 鎖 外 形 與 剪 刀 形 態 相 似, 材 質 多 為 鐵 件 構 成, 而 稱 鐵 剪 刀 壁 鎖 是 牆 壁 上 具 有 鎖 一 般 功 用 的 構 件, 利 用 此 構 件 可 將 外 牆 與 屋 內 的 橫 樑 緊 密 結 合 一 起, 如 同 用 鎖 扣 住 一 般, 以 防 止 橫 木 因 外 力 ( 如 地 震 ) 作 用 而 脫 落, 增 加 了 建 築 2-25
物 的 安 全 性 T 型 - 池 宅 剪 刀 形 壁 鎖 S 型 - 武 廟 S 形 壁 鎖 I 型 - 伍 宅 左 側 山 牆 I 形 壁 鎖 X 型 - 祀 典 武 廟 右 側 X 形 壁 鎖 圖 2-2-5 特 殊 建 築 手 法 (5) 辟 邪 物 乃 是 指 一 切 能 辟 除 邪 惡 凶 穢 的 祭 煞 器 物 依 功 能 分 別 為 空 間 辟 邪 物 時 節 辟 邪 物 儀 式 辟 邪 物 人 身 辟 邪 物 以 及 飲 食 辟 邪 物 2. 產 業 設 施 以 往 在 廟 宇 建 築 裝 飾 手 法 上 常 見 有 石 雕 木 雕 陶 燒 ( 交 趾 陶 ) 剪 黏 泥 塑 彩 繪 以 及 磚 雕 等 方 式 但 因 近 代 廟 宇 裝 飾 漸 趨 華 麗, 加 上 鋼 筋 水 泥 比 例 增 加, 傳 統 手 法 日 漸 減 少, 逐 漸 被 水 泥 混 泥 土 以 及 玻 璃 纖 維 製 成 品 取 代 (1) 石 雕 石 雕 因 其 材 質 的 特 性 不 易 遭 受 天 候 的 影 響 而 造 成 損 毀, 所 以 每 每 在 廟 宇 興 修 時, 較 不 易 被 置 換 取 代 ; 木 雕 或 泥 塑 等 易 潮 濕, 不 耐 氣 候 及 時 間, 易 腐 蝕 與 毀 損, 故 不 易 流 傳 下 來 台 灣 常 見 的 石 雕 石 材 有 花 崗 石 青 斗 石 及 觀 音 山 石, 花 崗 岩 才 質 較 硬, 不 易 雕 刻 故 無 法 做 精 細 的 雕 刻 ; 青 斗 石 質 地 堅 硬 結 構 細 膩, 多 用 在 廟 前 石 獅 雕 刻 與 龍 柱 等 機 雕 細 琢 之 處 ; 觀 音 山 石 又 稱 黑 心 石, 時 才 質 地 堅 硬 具 延 展 性, 可 表 現 細 膩 的 雕 刻 線 條 石 作 的 雕 刻 計 法 有 立 體 的 刻 透 鏤 全 浮 的 半 浮 沉 刻 沉 2-26
花 線 雕 及 素 平, 詳 見 於 下 表 2-2-9 表 2-2-9 傳 統 石 刻 技 法 一 覽 表 雕 刻 技 法 別 稱 技 法 描 述 立 體 的 圓 雕 立 體 雕 六 面 雕 一 種 實 體 形 象 的 雕 刻 法, 即 在 石 在 四 周 圍 皆 施 以 雕 刻, 有 時 會 有 立 體 鏤 空 的 技 法 出 現 刻 透 鏤 透 雕 漏 雕 此 技 法 多 在 表 現 刻 畫 圖 樣 的 層 次 豐 富 性, 通 常 會 採 用 多 層 次 立 體 的 表 現, 且 會 利 用 鏤 空 的 方 式 使 得 作 品 的 層 次 感 更 加 鮮 明 全 浮 的 深 浮 雕 雕 刻 物 體 浮 凸 於 石 材 表 面, 主 要 是 將 圖 案 保 留 住, 在 施 作 時 剔 除 圖 案 以 外 的 背 景 部 份, 使 得 雕 刻 物 體 浮 出 表 面, 藉 由 此 種 方 式 表 達 出 多 層 次 的 構 圖 半 浮 沉 淺 浮 雕 將 圖 案 以 外 的 部 分 略 微 向 下 鑿 除, 使 得 圖 案 本 身 更 加 突 顯 於 畫 面 上 刻 沉 花 陰 刻 水 磨 沉 花 將 紋 樣 線 條 部 份 雕 鑿 出 來, 其 餘 的 部 份 則 保 持 原 樣 不 加 以 雕 飾, 使 得 整 個 石 雕 作 品 呈 現 平 面 的 狀 態 線 雕 減 地 平 鈒 平 花 將 圖 案 以 外 的 部 分 向 下 略 微 鑿 平, 紋 樣 的 部 份 則 保 持 平 面 的 狀 態, 有 如 雕 刻 印 章 的 陽 刻 雕 刻 法, 此 即 所 謂 的 線 雕 素 平 將 石 作 表 面 雕 刻 平 整, 雕 鑿 的 次 數 越 多 所 呈 現 的 面 就 越 趨 於 平 整 荔 枝 皮 也 是 素 平 的 作 法 之 一, 將 表 面 雕 鑿 使 其 呈 現 一 點 點 不 平 整 的 小 顆 粒 (2) 木 雕 目 前 台 灣 寺 廟 木 雕 所 用 之 材 料 多 半 為 檜 木 樟 木 檀 木 等, 其 中 又 因 樟 木 質 地 適 合 雕 鑿 不 易 斷 裂, 所 以 使 用 最 為 頻 繁 木 雕 的 技 巧 與 石 雕 不 同, 但 表 現 出 來 的 結 果 與 沈 花 ( 陰 刻 ) 淺 浮 雕 ( 剔 底 ) 深 浮 雕 ( 內 枝 外 葉 ) 透 雕 ( 鏤 空 ) 及 四 面 見 光 ( 圓 雕 ) 等 類 似 通 常 看 的 見 的 地 方 才 有 繁 瑣 的 精 細 之 雕 法 (3) 交 趾 陶 ( 陶 燒 ) 交 趾 陶 是 一 種 多 彩 的 鉛 釉 低 溫 軟 陶, 為 避 免 碰 撞, 大 部 分 裝 飾 於 牆 堵 以 上 的 位 置, 如 腰 見 堵 身 堵 頂 堵 水 車 堵 墀 頭 角 山 牆 鵝 頭 博 脊 排 頭 鳥 踏 等 早 期 交 趾 陶 以 露 天 窯 燒 方 法 燒 製, 溫 度 低, 極 易 風 化, 尤 其 是 裝 置 在 室 外 的 作 品, 因 受 日 曬 雨 淋, 所 以 每 幾 十 年 都 必 須 翻 修 一 次, 老 工 匠 的 作 品 或 遭 毀 壞 或 因 古 董 市 場 收 購 之 風 而 遭 竊 取, 所 以 存 留 下 來 的 甚 少 (4) 剪 粘 剪 黏 是 介 於 交 趾 陶 與 泥 塑 之 間 的 一 種 裝 飾 作 法, 剪 黏 又 稱 為 立 體 的 馬 賽 克, 就 是 經 過 適 當 的 剪 裁, 再 黏 貼 於 泥 灰 陶 偶 表 面 的 工 藝 技 術, 俗 稱 揀 角 ( 閩 南 語 發 音 ), 廣 東 則 稱 作 嵌 瓷, 潮 州 人 稱 之 為 聚 饒 貼 饒 扣 饒, 也 稱 剪 花 由 於 早 期 的 裝 飾 方 式 大 多 以 交 趾 陶 或 泥 塑 作 品 為 主, 但 是 交 趾 陶 的 施 工 程 序 2-27
繁 雜, 造 價 較 高 且 脆 弱 保 存 不 易, 而 改 用 剪 黏 技 術 作 為 寺 廟 裝 飾 黏 貼 的 技 法 方 式 有 兩 種, 一 是 半 堆 剪, 如 同 馬 賽 克 鑲 嵌 一 般, 每 片 陶 瓷 片 連 接 處 皆 可 見 灰 泥 接 縫 ; 第 二 種 則 是 不 見 灰, 將 陶 瓷 片 層 層 斜 插 於 坏 體 之 上, 一 片 覆 一 片, 看 不 見 泥 灰 接 縫 (5) 彩 繪 彩 繪 即 在 木 構 上 漆, 為 了 保 護 木 材 防 腐, 漸 漸 成 為 一 種 最 為 簡 單 精 緻 的 裝 飾 藝 術 中 國 的 佛 教 建 築 和 其 他 傳 統 建 築 一 樣 十 分 注 意 結 構 及 構 件 的 形 式 美, 精 心 地 在 細 部 上 進 行 工 藝 性 的 加 工, 追 求 視 覺 的 完 美 性 構 件 本 身 就 是 一 件 完 美 的 工 藝 品, 例 如 裝 飾 豐 富 的 雀 替 花 牙 等, 在 佛 寺 的 建 築 裝 修 中 較 為 突 出 的 是 藻 井 天 宮 樓 閣 及 門 窗 裝 修 的 處 理 台 灣 地 區 的 廟 宇 建 築 非 常 蓬 勃, 最 早 的 廟 宇 頂 多 在 脊 樑 上 有 燕 尾 龍 錦 飾 而 已, 但 愈 來 愈 趨 華 麗 繁 複, 總 之 能 雕 就 雕, 可 繪 即 繪, 在 內 部 結 構 上 極 盡 華 麗 之 裝 飾 以 玄 天 上 帝 為 祭 祀 主 神 的 廟 宇, 以 黑 色 為 主 色 調 ( 在 五 行 中 玄 即 黑 色 ), 廟 門 及 柱 子 都 是 黑 色, 以 符 合 主 神 的 特 色 ; 而 其 他 廟 宇 則 多 以 紅 色 為 主 色 調, 來 強 調 熱 鬧 的 氣 氛 而 以 蘇 式 彩 繪 為 基 礎 所 發 展 出 來 的 台 灣 彩 繪, 由 於 地 處 亞 熱 帶, 人 民 熱 情, 連 用 色 也 豐 富 多 彩, 早 期 廟 宇 多 以 純 色 為 主, 顯 得 莊 嚴 ; 近 年 來 由 於 各 式 顏 料 之 相 繼 開 發, 加 上 化 學 顏 料 之 使 用 方 便, 故 開 始 出 現 各 式 各 樣 的 中 間 色 調 ( 如 粉 紅 色 ) 3. 傳 統 捕 撈 漁 法 傳 統 的 捕 撈 漁 法 有 牽 罟 圖 2-2-6 吊 罾, 槓 桿 原 理 進 行 捕 撈 牽 蝦 仔 拖 遮 箔 仔 吊 罾 及 手 叉 網, 依 據 濱 海 地 區 之 地 形 有 其 適 用 的 捕 撈 方 式, 像 牽 罟 適 用 在 濱 海 地 區 的 海 底 無 岩 礁 以 及 不 會 纏 結 網 具 之 處, 吊 罾 主 要 作 業 範 為 在 潟 湖 及 河 口 等 風 平 浪 靜 的 的 水 面 (1) 牽 罟 台 江 濱 海 地 區 的 古 老 漁 撈 方 式 之 一, 是 早 期 最 為 普 遍 重 要 的 漁 業 牽 罟 是 在 陸 地 上 拖 曳 網 具, 因 此 適 於 台 江 濱 海 地 區 的 海 底 無 岩 礁 及 不 會 纏 結 網 具 之 處 由 罟 頭 號 召 眾 人 於 岸 邊 集 合, 通 常 需 要 舢 舨 或 竹 筏 二 艘 載 著 曳 繩 及 網 具 於 離 岸 數 里 處 下 網, 向 岸 邊 做 包 圍 2-28
狀, 待 漲 退 潮 之 際, 陸 地 上 的 罟 腳 在 曳 網 兩 側 合 力 拉 上 岸, 再 取 出 袋 網 尾 端 的 漁 獲 物 牽 罟 罟 的 構 造 ( 資 料 來 源 : 周 耀 烋 蘇 偉 成 編 著, 臺 ( 資 料 來 源 : 國 分 直 一, 台 灣 的 歷 史 灣 漁 具 漁 法, 台 北 市 : 農 委 會 漁 業 與 民 俗, 台 北 市 : 武 陵 出 版, 頁 180, 署, 頁 1,2002 ) 1991 ) 圖 2-2-7 牽 罟 與 罟 的 構 造 (2) 牽 蝦 仔 拖 2~10 月 蝦 類 資 源 豐 富, 漁 民 利 用 雨 季 的 漲 潮 或 退 潮 時 段, 二 人 一 組 在 潟 湖 及 河 道 溝 渠 等 水 深 在 3 公 尺 以 下 的 淺 水 域, 將 網 片 兩 端 的 繩 索 繫 在 腰 際, 完 全 以 人 力 牽 曳 方 是, 順 著 潮 流 水 流 方 向 前 進 (3) 遮 箔 仔 於 民 國 40 年 代 是 台 江 濱 海 地 區 重 要 的 漁 業 景 觀 隨 著 海 埔 地 開 發 為 魚 塭 鹽 田, 及 養 蚵 活 動 的 蓬 勃 發 展, 導 致 水 域 面 積 的 縮 減, 漁 民 紛 紛 放 棄 此 漁 法, 現 今 已 消 失 遮 箔 仔 ( 資 料 來 源 : 陳 肅 容, 七 股 潟 湖 區 漁 業 生 態 的 研 究, 1999 ) 圖 2-2-8 遮 箔 仔 2-29
(4) 吊 罾 在 竹 筏 上 加 裝 繒 網, 繒 網 是 用 十 字 竹 架 撐 成 方 形, 吊 在 竹 筏 前 方 的 V 字 型 竹 架 末 端, 利 用 槓 桿 原 理 在 竹 筏 上 會 設 置 拱 型 的 草 寮 桶 間 寮, 作 為 漁 民 防 日 曬 雨 淋 休 息 等 待 之 空 間, 主 要 作 業 範 圍 在 潟 湖 河 口 等 風 平 浪 靜 的 水 面 吊 繒 (1) ( 資 料 來 源 : 高 雄 市 立 吊 繒 (2) ( 資 料 來 源 : 台 南 市 文 化 歷 史 博 物 館 常 民 生 活 ) 基 金 會 台 南 人 百 年 老 照 片 資 料 庫 提 供 ) 圖 2-2-9 吊 繒 (5) 手 叉 網 台 江 濱 海 地 區 常 見 的 小 型 漁 具 類, 以 手 叉 網 最 為 普 遍, 早 期 漁 民 在 淺 水 域 行 走, 捕 撈 雜 魚 螺 貝 類 及 虱 目 魚 苗 等, 早 期 養 殖 技 術 還 無 法 做 到 人 工 培 育 魚 苗, 漁 民 便 會 到 沿 海 淺 灘 捕 撈 魚 苗, 再 放 養 到 魚 塭 中, 其 中 以 捕 撈 虱 目 魚 苗 為 最 大 宗 捕 撈 虱 目 魚 苗 的 手 叉 網 (50 年 代 台 南 )( 資 料 來 源 : 高 雄 市 立 歷 史 博 物 館 常 民 生 活 ) 捕 撈 虱 目 魚 苗 (50 年 代 台 南 )( 資 料 來 源 : 高 雄 市 立 歷 史 博 物 館 常 民 生 活 ) 圖 2-2-10 捕 撈 虱 目 魚 4. 新 興 捕 撈 漁 法 新 興 的 捕 撈 漁 法 有 網 笱 格 仔 蝦 斛 及 竹 筏 現 今 在 台 將 沿 海 一 帶 最 常 見 到 網 笱 與 竹 筏, 網 苟 亦 是 現 存 主 要 的 漁 撈 方 式, 主 要 由 2-30
竹 竿 網 片 及 置 於 V 字 型 網 片 尾 部 的 網 袋 等 一 片 片 連 成 大 網, 架 設 在 魚 群 洄 游 路 線 上, 是 只 進 不 出 的 設 計, 藉 由 潮 汐 現 象 進 行 省 力 的 捕 撈 方 式 台 將 濱 海 地 區 盛 行 竹 筏, 特 色 為 可 在 淺 海 自 由 航 行, 是 此 地 歷 史 悠 久 極 具 重 要 地 位 的 沿 岸 航 行 設 備, 由 漁 民 自 行 用 麻 竹 結 成, 耐 用 年 限 為 二 到 三 年 格 仔 及 蝦 斛 是 結 合 自 然 環 境 演 變 與 漁 民 漁 撈 經 驗 而 成 的 漁 撈 工 具, 早 期 漁 民 就 地 取 材 利 用 南 部 特 產 的 竹 材, 運 用 邊 之 手 法 製 作 竹 編 漁 具, 如 魚 簍 格 仔 ( 定 置 網 具 一 種, 內 部 為 螺 旋 狀, 使 誤 入 的 漁 獲 難 逃 ) 魚 荃 蝦 斛 ( 分 級 整 理 及 清 洗 漁 獲 物 ) (1) 網 笱 現 存 主 要 的 漁 撈 方 式 為 網 笱, 主 要 由 竹 竿 網 片 及 置 於 V 字 型 網 片 尾 部 的 網 袋 等 一 片 片 連 成 大 網, 架 設 在 魚 群 洄 游 路 線 上, 因 網 袋 是 只 進 不 能 出 的 設 計, 待 漲 潮 時 魚 群 誤 入 V 形 網 片 尾 部 的 網 袋 ; 網 笱 受 限 潮 流 季 節 及 氣 候 等 自 然 條 件 因 素 影 響 極 深, 網 笱 是 終 年 架 設, 在 不 同 時 節 所 捕 獲 的 水 產 種 類 有 所 差 異 目 前 台 江 濱 海 地 區 的 網 笱 分 布, 只 要 不 影 響 膠 筏 進 出 的 航 道, 在 排 水 溝 渠 溪 流 七 股 及 四 草 潟 湖 內 及 沿 岸 海 域 皆 可 看 到 其 蹤 跡 除 了 上 述 V 字 型 網 笱, 還 有 用 於 捕 撈 底 層 蟹 類 的 蜈 蚣 網 竹 筏 格 仔 資 料 來 源 : 篤 加 聚 落 文 物 館 大 水 渠 的 網 笱 小 水 渠 的 網 笱 圖 2-2-11 新 興 捕 撈 漁 法 2-31
圖 2-2-12 水 渠 網 笱 的 設 置 (2) 格 仔 蝦 斛 漁 具 可 說 是 漁 民 長 時 間 因 應 自 然 環 境 演 化 下 的 漁 撈 經 驗 之 具 體 實 現, 繁 衍 出 台 江 濱 海 地 區 獨 特 的 漁 業 文 化 早 期 漁 民 就 地 取 材, 利 用 南 部 特 產 的 竹 材, 運 用 編 織 手 法 製 作 竹 編 漁 具 如 魚 簍 格 仔 ( 定 置 網 具 一 種, 內 部 為 螺 旋 狀, 使 誤 入 的 漁 獲 難 逃 ) 魚 荃 蝦 斛 ( 分 級 整 理 及 清 洗 漁 獲 物 ) 等, 在 40 50 年 代 水 渠 漁 業 活 動 景 象, 常 可 見 掛 曬 在 竹 子 上 的 竹 編 魚 荃, 早 期 的 漁 具 缺 點 是 保 存 不 易 時 常 需 要 修 補, 而 網 具 也 是 使 用 天 然 植 物 纖 維, 如 棉 絲 亞 麻 瓊 麻 等 自 然 素 材, 隨 著 塑 膠 的 發 明, 塑 膠 尼 龍 製 的 漁 網 迅 速 取 代 傳 統 麻 棉 漁 網, 現 今 均 改 用 合 成 化 學 纖 維 (3) 竹 筏 在 台 江 濱 海 地 區 沿 海 盛 行 的 竹 筏, 因 其 沒 入 水 中 的 部 份 很 少, 具 有 在 淺 海 自 由 航 行 的 特 色, 為 了 延 長 竹 筏 壽 命, 靠 岸 停 泊 需 拖 到 沙 岸, 將 水 瀝 乾, 是 台 江 濱 海 地 區 歷 史 悠 久 極 具 重 要 地 位 的 沿 岸 航 行 設 備 竹 筏 多 由 漁 民 自 行 使 用 麻 竹 結 成, 耐 用 年 限 最 多 三 年, 一 般 為 二 年, 竹 筏 受 限 於 竹 材 大 小 長 度 的 限 制, 無 法 大 型 化 只 能 裝 載 必 要 的 漁 具 及 人 力, 民 國 42 年 漁 民 開 始 嘗 試 在 竹 筏 上 裝 設 動 力 引 擎, 航 行 距 離 更 遠, 也 更 省 時 省 力, 尤 其 在 冬 季 對 抗 東 北 季 風, 有 利 於 沿 岸 漁 業 的 效 率, 但 裝 設 動 力 引 擎 後 重 量 變 重, 竹 筏 無 法 承 載, 導 致 裝 載 量 更 為 降 低 到 了 民 國 70 年 代 幾 乎 已 看 不 到 傳 統 的 竹 筏, 而 完 全 由 塑 膠 管 筏 所 取 代, 遂 而 改 稱 漁 筏 或 膠 筏 2-32
早 期 竹 筏 竹 筏 加 裝 動 力 引 擎 (50 年 代 ) ( 資 料 來 源 : 松 本 曉 美 謝 森 展 台 ( 資 料 來 源 : 高 雄 市 立 歷 史 博 物 館 灣 懷 舊 1895-1945 ) 常 民 生 活 ) 圖 2-2-13 竹 筏 (4) 探 更 寮 早 期 的 淺 坪 式 魚 塭 單 位 面 積 大, 因 此 當 時 在 塭 岸 大 多 會 建 造 探 更 寮 ( 看 守 棚 ), 提 供 看 顧 魚 塭 的 人 暫 時 休 憩 遮 風 避 雨 之 場 所 因 外 形 為 半 圓 桶 形 狀 可 降 低 風 阻, 故 又 稱 為 桶 間 寮, 漁 民 就 地 取 材 利 用 竹 子 和 茅 草 建 造 現 今 因 有 水 車 及 自 動 投 餌 機, 不 再 需 要 僱 用 塭 丁, 從 事 看 顧 維 護 漁 塭 的 工 作, 探 更 寮 的 功 用 也 逐 漸 式 微, 現 今 在 魚 塭 一 角 仍 有 用 磚 瓦 或 鐵 皮 簡 易 材 料 搭 蓋 的 塭 寮, 作 為 漁 民 臨 時 休 息 及 放 置 相 關 工 具 探 更 寮 ( 現 代 仿 作 ) ( 來 源 : 魚 塭 旁 的 塭 寮 http://blog.xuite.net/dina r00/m1/5200190) 圖 2-2-14 塭 寮 (5) 水 車 與 自 動 投 餌 機 在 早 期 台 灣 還 沒 引 進 水 車 前, 虱 目 魚 養 殖 狀 況 必 須 仰 賴 人 力 的 看 顧, 尤 其 是 在 一 日 之 中 夜 間 及 清 晨 太 陽 尚 未 出 來 前, 塭 池 中 的 水 中 溶 氧 量 最 為 稀 薄 84, 魚 群 會 浮 出 水 面 掙 扎 張 嘴 呼 吸 的 浮 頭 現 象, 是 水 中 缺 氧 的 徵 兆, 如 果 氧 氣 不 足 會 影 響 虱 目 魚 生 長 緩 慢 疾 病 抵 抗 力 降 低, 甚 至 容 易 死 亡, 此 時 漁 民 會 打 開 水 門 或 用 水 車 使 2-33
水 流 動, 到 了 1960 年 代 從 日 本 引 進 水 車, 主 要 功 能 是 運 用 動 力 帶 動 撥 水 板, 可 揚 水 入 空 氣 中 及 翻 攪 水 面, 增 加 水 與 空 氣 的 接 觸 面 積, 以 達 到 增 加 水 中 溶 氧 量 的 目 的 85 水 車 的 引 進 也 助 長 深 水 式 養 殖 的 發 展, 到 了 1980 年 代 開 始 台 江 濱 海 地 區 養 殖 業 者 大 量 採 用 深 水 式 養 殖 形 態, 魚 塭 養 殖 動 力 化 後, 大 大 降 低 人 力 的 看 顧, 也 使 得 過 去 粗 放 式 養 殖 邁 入 集 約 式 養 殖 阡 陌 縱 橫 的 魚 塭 地 景 上, 水 車 拍 打 水 的 聲 響 及 塭 岸 伸 出 長 管 的 自 動 投 餌 機, 是 陸 域 魚 塭 養 殖 形 態 轉 變 的 具 體 表 徵 水 車 自 動 投 餌 機 圖 2-2-15 水 車 與 自 動 投 餌 機 (6) 鹽 籠 可 用 於 盛 鹽, 將 耙 成 龍 的 成 鹽, 用 特 製 帶 柄 的 畚 箕 將 鹽 裝 入 鹽 籠 盛 鹽 至 鹽 籠 ( 資 料 來 源 : 南 瀛 鹽 籠 ( 資 料 來 源 : 南 瀛 鹽 業 誌 ) 鹽 業 誌 ) 圖 2-2-16 鹽 籠 2-34
第 三 節 相 關 計 畫 與 法 規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依 循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發 展 策 略, 在 各 項 設 施 建 設 上 須 符 合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以 達 到 國 家 公 園 設 施 設 置 之 可 行 性 一 上 位 計 畫 與 相 關 計 畫 ( 一 ) 上 位 計 畫 本 地 區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涉 及 國 家 政 策 區 域 計 畫 及 整 體 發 展 等 上 位 計 畫, 本 研 究 相 關 之 上 位 計 畫 整 理 如 表 2-3-1: 表 2-3-1 上 位 計 畫 計 畫 名 稱 ( 年 )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2009) 國 土 綜 合 開 發 計 畫 台 灣 沿 海 地 區 自 然 環 境 保 護 計 畫 ( 第 一 次 通 盤 檢 討 ) 草 案 南 部 區 域 計 畫 永 續 海 岸 整 體 發 展 方 案 海 岸 復 育 及 景 觀 改 善 示 範 計 畫 計 畫 內 容 依 國 家 公 園 法 成 立, 將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範 圍 依 環 境 條 件 資 源 特 色 等 分 為 陸 域 及 海 域 範 圍 及 界 線 界 定, 將 國 家 公 園 內 畫 分 為 遊 憩 區 生 態 保 護 區 史 蹟 保 存 區 特 別 景 觀 區 及 一 般 管 制 區 並 提 出 相 關 基 本 管 制 原 則 ; 其 為 台 灣 第 一 座 由 下 而 上 與 地 方 共 生 概 念 而 成 之 國 家 公 園, 有 歷 史 自 然 產 業 共 生 及 國 土 五 大 核 心 發 展 價 值 在 環 境 保 育 與 永 續 發 展 的 前 提 下, 促 進 國 土 的 合 理 利 用, 提 高 人 民 的 生 活 品 質, 並 兼 顧 生 產 環 境 的 需 要 1. 完 成 台 灣 全 部 沿 海 地 區 之 環 境 生 態 資 源 調 查 與 基 本 資 料 庫 建 置 2. 完 成 重 要 濕 地 與 珊 瑚 礁 區 域 分 布 圖 3. 劃 設 海 岸 濕 地 保 育 軸 4. 對 目 前 實 施 中 之 台 灣 沿 海 地 區 自 然 環 境 保 護 計 畫 進 行 全 面 通 盤 檢 討, 針 對 所 有 沿 海 地 區 範 圍, 進 行 合 理 之 規 劃 增 補 與 調 整 5. 除 將 台 灣 沿 海 具 有 珍 貴 自 然 資 源 地 區, 規 劃 為 保 護 區 外, 並 依 據 資 源 特 性, 檢 討 擬 訂 具 體 可 行 之 保 護 及 管 理 措 施, 以 確 實 維 護 珍 貴 海 岸 資 源, 達 永 續 保 育 之 目 的 6. 全 面 檢 討 沿 海 保 護 區 管 理 機 制 與 相 關 目 的 事 業 機 關 主 管 法 規 及 經 營 管 理 競 合 問 題, 整 合 研 擬 有 效 之 解 決 機 制 及 策 略, 有 效 落 實 沿 海 地 區 之 管 理 1. 由 於 超 抽 地 下 水, 導 致 台 南 縣 七 股 與 安 平 等 區 地 層 下 陷 相 當 嚴 重 為 解 決 此 問 題, 提 出 嚴 格 管 制 地 下 水 抽 取, 輔 導 漁 民 轉 業 與 調 整 適 宜 土 地 利 用 等 措 施 2. 完 成 西 濱 快 速 道 路, 強 化 南 北 交 通 為 促 進 海 岸 永 續 發 展 暨 維 護 海 岸 自 然 風 貌, 訂 定 永 續 海 岸 整 體 發 展 方 案, 俾 供 海 岸 法 完 成 立 法 前, 政 府 各 部 門 研 修 訂 及 審 議 海 岸 地 區 各 項 實 質 利 用 計 畫 之 最 高 指 導 原 則 海 岸 復 育 及 景 觀 改 善 示 範 計 畫 係 自 98 至 103 年 間, 逐 年 編 列 1 億 元 經 費, 透 過 競 爭 型 評 比 方 式, 補 助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海 岸 地 區 減 量 復 育 及 環 境 整 理 工 作, 以 保 育 自 然 海 岸 及 復 育 近 自 然 海 岸 補 助 計 畫 類 型 包 括 : ( 一 ) 縣 ( 市 ) 海 岸 整 體 規 劃 : 以 永 續 海 岸 發 展 為 主 軸, 透 過 海 岸 資 源 調 查 彙 整 分 析, 協 助 地 方 政 府 瞭 解 海 岸 環 境, 並 針 對 重 要 保 護 標 的 防 護 重 點 試 擬 管 理 方 式 ( 二 ) 都 會 ( 城 鎮 ) 海 岸 復 育 景 觀 計 畫 : 位 屬 都 會 ( 城 鎮 ) 地 區 海 岸 部 分 2-35
計 畫 名 稱 ( 年 ) 計 畫 內 容 設 施 施 設 不 當 或 因 時 程 久 遠 而 有 不 適, 亟 需 予 以 改 善, 進 行 環 境 整 理, 以 資 民 眾 親 海 ( 三 ) 海 岸 生 態 復 育 保 護 計 畫 : 就 已 具 海 岸 生 態 保 育 標 的 物 如 濕 地 河 口 沙 丘 棲 地 特 殊 海 岸 地 質 景 觀 保 育 類 動 植 物 等 或 其 他 已 劃 設 保 護 區 進 行 復 育 保 育 ( 四 ) 一 般 海 岸 景 觀 改 善 計 畫 : 基 於 改 善 海 岸 整 體 環 境, 輔 導 地 方 政 府 進 行 環 境 整 理 及 設 施 減 量 作 業, 提 供 民 眾 親 海 休 憩 空 間, 以 提 升 環 境 品 質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整 理 ( 二 ) 相 關 計 畫 1. 相 關 研 究 計 畫 整 理 概 述 (1)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遊 憩 資 源 調 查 及 規 劃 案 A. 調 查 遊 憩 資 源 規 劃 遊 憩 類 型 及 動 線 整 體 遊 憩 設 施 建 議 導 入 遊 憩 活 動 行 為 B. 評 估 遊 憩 承 載 量 及 環 境 衝 擊 等, 均 為 本 計 畫 探 討 之 重 要 指 標 C. 初 步 分 類 及 適 合 遊 憩 型 態 分 析, 分 成 生 態 觀 察 賞 景 型 特 色 產 業 體 驗 型 人 文 古 蹟 導 覽 型 (2) 以 文 化 景 觀 導 向 之 園 區 整 體 風 貌 型 塑 策 略 規 劃 A.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周 邊 特 殊 文 化 景 觀 實 質 調 查 及 比 對 B. 蒐 集 相 關 台 江 文 化 景 觀 文 獻 及 調 查, 並 就 上 述 區 域 之 亟 待 保 護 活 化 利 用 及 經 營 等 管 理 上 所 需 之 綜 合 性 評 估 C. 並 針 對 環 境 及 生 態 資 源 調 查 經 營 管 理 相 關 規 劃 進 行 調 查 分 析 (3) 雲 嘉 南 濱 海 觀 光 發 展 計 畫 A. 重 塑 雲 嘉 南 濱 海 國 家 風 景 特 定 區 觀 光 發 展 方 向 與 願 景 B. 建 立 雲 嘉 南 濱 海 國 家 風 景 特 定 區 觀 光 發 展 空 間 架 構 並 掌 握 設 施 發 展 總 量 C. 健 全 雲 嘉 南 濱 海 國 家 風 景 特 定 區 整 體 觀 光 事 業 發 展 之 2-36
機 制 與 策 略 (4) 雲 嘉 南 濱 海 旅 遊 線 觀 光 整 體 發 展 計 畫 A. 吸 引 民 間 投 資, 升 級 觀 光 產 業,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B. 遊 憩 活 動 多 元 化, 擴 展 旅 遊 型 態, 並 增 進 服 務 品 質 C. 改 善 環 境 品 質, 提 高 生 活 水 準, 繁 榮 地 方 經 濟 D. 塑 造 一 個 整 體 性 的 觀 光 遊 憩 意 象 E.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之 遊 憩 環 境 (5) 黑 面 琵 鷺 棲 地 營 造 改 善 計 畫 A. 隔 離 水 道 以 利 於 園 區 棲 地 之 營 造 B. 研 擬 緊 急 環 境 監 控 計 畫 以 厲 行 環 境 監 控 杜 絕 中 毒 事 件 再 次 發 生 (6) 潟 湖 維 護 計 畫 A. 就 七 股 潟 湖 及 北 門 潟 湖 提 出 維 護 計 畫 以 防 止 目 前 海 岸 遭 受 嚴 重 侵 蝕 之 現 象, 並 保 持 七 股 潟 湖 生 態 之 完 整 性 B. 擬 具 七 股 將 軍 沿 岸 保 護 工 程 計 畫, 並 以 淺 堤 人 工 養 灘 及 竹 架 護 灘 為 施 工 原 則 C. 與 水 利 署 及 第 六 河 川 局 協 調 工 程 界 面 (7)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計 畫 將 安 順 鹽 田 原 有 曬 鹽 文 化, 以 環 境 改 善 及 永 續 經 營 方 式 使 村 民 再 度 回 到 自 己 的 故 鄉 並 推 動 部 分 鹽 田 復 曬, 保 護 濕 地 生 態 候 鳥 棲 息 地 紅 樹 林 等 重 要 資 源 其 他 相 關 計 畫 整 理 如 表 2-3-2: 表 2-3-2 園 區 近 年 相 關 計 畫 年 度 案 名 單 位 99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自 行 車 道 一 期 工 程 委 託 設 計 監 造 技 術 服 務 工 作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環 境 維 護 課 99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黑 面 琵 鷺 保 護 區 賞 鳥 亭 相 關 設 施 整 建 改 善 工 程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技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術 服 務 工 作 環 境 維 護 課 99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臨 時 辦 公 處 所 整 修 工 程 (2 期 ) 台 江 管 理 處 環 境 維 護 課 2-37
年 度 案 名 單 位 99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資 源 整 合 性 系 統 研 究 發 展 規 劃 委 託 辦 理 計 畫 案 99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及 周 圍 地 區 人 文 歷 史 調 查 及 保 存 之 先 期 規 劃 99 高 美 濕 地 及 七 股 鹽 田 濕 地 等 地 區 劃 入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生 態 資 源 調 查 暨 經 營 管 理 先 期 規 劃 99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黑 面 琵 鷺 保 護 區 賞 鳥 亭 相 關 設 施 整 建 改 善 工 程 99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四 草 湖 周 緣 地 區 景 觀 改 善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技 術 服 務 工 作 99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六 孔 管 理 站 暨 附 設 遊 客 中 心 及 警 察 隊 裝 修 工 程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技 術 服 務 工 作 99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土 地 管 理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99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暨 警 察 隊 辦 公 展 示 及 住 宿 空 間 裝 修 工 程 委 託 設 計 監 造 技 術 服 務 工 作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保 育 研 究 課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保 育 研 究 課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企 劃 經 理 課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環 境 維 護 課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環 境 維 護 課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環 境 維 護 課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企 劃 經 理 課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環 境 維 護 課 99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自 行 車 道 一 期 工 程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99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北 汕 尾 水 鳥 保 護 區 及 北 汕 尾 濕 地 景 觀 區 範 圍 測 量 及 釘 樁 案 99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六 孔 管 理 站 暨 附 設 遊 客 中 心 及 國 家 公 園 警 察 隊 服 勤 空 間 裝 修 工 程 99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暨 警 察 隊 辦 公 展 示 及 住 宿 空 間 裝 修 工 程 100 台 江 處 六 孔 管 理 站 暨 附 設 遊 客 中 心 及 警 察 隊 服 勤 空 間 裝 修 工 程 第 一 次 變 更 設 計 新 增 單 價 議 價 100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及 周 緣 地 區 人 文 歷 史 及 保 存 規 劃 研 究 100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及 周 緣 地 區 重 要 生 物 類 群 分 佈 及 海 岸 濕 地 河 口 生 態 系 變 遷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100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自 行 車 道 一 期 工 程 第 1 次 變 更 設 計 新 增 工 項 100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遊 憩 資 源 調 查 及 規 劃 案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企 劃 經 理 課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環 境 維 護 課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環 境 維 護 課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保 育 研 究 課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保 育 研 究 課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環 境 維 護 課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解 說 教 育 課 100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四 草 湖 周 緣 地 區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案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100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一 般 管 制 區 ( 六 )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區 細 部 計 畫 100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臨 時 辦 公 處 所 展 示 空 間 及 輪 職 宿 舍 設 施 節 能 減 碳 工 程 100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六 孔 周 緣 地 區 公 共 設 施 節 能 減 碳 工 程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及 監 造 技 術 服 務 工 作 案 100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解 說 系 統 規 劃 建 置 案 100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黑 面 琵 鷺 保 護 區 賞 鳥 亭 相 關 設 施 整 建 改 善 二 期 工 程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案 100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南 灣 及 六 孔 碼 頭 遊 憩 區 細 部 計 畫 100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臨 時 辦 公 處 所 展 示 空 間 及 輪 職 宿 舍 設 施 節 能 減 碳 工 程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及 監 造 案 100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 臺 南 市 安 南 區 部 分 ) 分 區 範 圍 測 量 及 釘 樁 案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企 劃 經 理 課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環 境 維 護 課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環 境 維 護 課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解 說 教 育 課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環 境 維 護 課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企 劃 經 理 課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環 境 維 護 課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企 劃 經 理 課 2-38
年 度 案 名 單 位 100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自 行 車 道 二 期 工 程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暨 監 造 技 術 服 務 工 作 案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環 境 維 護 課 100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六 孔 南 灣 碼 頭 及 網 仔 寮 汕 整 修 工 程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及 監 造 技 術 服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務 工 作 案 環 境 維 護 課 100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暨 警 察 隊 辦 公 展 示 及 住 宿 空 間 裝 修 工 程 第 1 次 變 更 設 計 新 增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工 項 重 新 議 價 環 境 維 護 課 100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自 行 車 道 二 期 工 程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環 境 維 護 課 100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六 孔 南 灣 碼 頭 及 網 仔 寮 汕 整 修 工 程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100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台 江 山 海 圳 綠 道 整 建 工 程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技 術 服 務 工 作 案 100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鹽 田 文 化 村 景 觀 池 休 憩 及 步 道 設 施 暨 綠 美 化 工 程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案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環 境 維 護 課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環 境 維 護 課 100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範 圍 內 建 築 物 現 況 調 查 ( 第 一 期 )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工 作 案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100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黑 面 琵 鷺 保 護 區 賞 鳥 亭 相 關 設 施 整 建 改 善 二 期 工 程 100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四 草 湖 周 緣 地 區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第 1 次 變 更 設 計 新 增 工 項 議 價 100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南 灣 碼 頭 公 共 廁 所 盥 洗 設 施 整 建 改 善 工 程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技 術 服 務 工 作 100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六 孔 南 灣 碼 頭 及 網 仔 寮 汕 整 修 工 程 第 1 次 變 更 設 計 100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台 江 城 西 青 草 崙 綠 道 整 建 工 程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及 監 造 技 術 服 務 工 作 案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環 境 維 護 課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環 境 維 護 課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環 境 維 護 課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環 境 維 護 課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環 境 維 護 課 100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永 久 處 址 基 地 委 託 先 期 調 查 及 規 劃 技 術 服 務 案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100 100 年 度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家 園 守 護 圈 社 區 環 境 綠 美 化 工 程 100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臨 時 辦 公 處 所 展 示 空 間 及 輪 職 宿 舍 設 施 節 能 減 碳 工 程 第 1 次 變 更 設 計 新 增 工 項 重 新 議 價 101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永 久 處 址 基 地 地 質 鑽 探 及 調 查 技 術 服 務 案 101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六 孔 碼 頭 遊 憩 區 周 緣 設 施 整 建 改 善 工 程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及 監 造 技 術 服 務 工 作 案 101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四 草 湖 周 緣 地 區 水 岸 綠 道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及 監 造 技 術 服 務 101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濕 地 景 觀 池 休 憩 及 步 道 設 施 暨 環 境 綠 美 化 工 程 101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自 然 地 景 資 源 調 查 委 託 研 究 計 劃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環 境 維 護 課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環 境 維 護 課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環 境 維 護 課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環 境 維 護 課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環 境 維 護 課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環 境 維 護 課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保 育 研 究 課 101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及 其 週 緣 地 區 黑 面 琵 鷺 長 期 數 量 監 測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101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黑 面 琵 鷺 族 群 生 態 及 棲 地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保 育 研 究 課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101 101 年 度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入 口 意 象 設 置 工 程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技 術 服 務 工 作 案 環 境 維 護 課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101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園 區 水 路 資 源 利 用 型 態 調 查 及 評 估 企 劃 經 理 課 2-39
二 相 關 法 規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海 岸 及 周 邊 地 區 遊 憩 資 源 豐 富, 近 年 來 生 態 旅 遊, 如 賞 鳥 膠 筏 遊 潟 湖 等 水 域 活 動 蓬 勃 發 展,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與 保 育 以 下 就 現 行 法 規 ( 令 ) 部 分, 關 於 設 施 相 關 規 定 進 行 彙 整 與 分 析, 作 為 本 計 畫 之 參 考 開 發 限 制 ( 環 境 保 護 ) 表 2-3-3 相 關 法 規 類 別 法 令 條 項 建 築 物 與 設 施 相 關 規 範 土 地 取 得 規 劃 設 計 與 開 發 經 營 管 理 遊 憩 活 動 範 圍 國 家 公 園 法 14 15 16 17 18 20 國 家 公 園 法 施 行 細 則 10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保 護 利 用 管 制 原 則 5 6 7 8 10 水 利 法 78 78-1 8 水 土 保 持 法 8 16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8-23 野 保 法 細 則 5-24 河 川 管 理 辦 法 50 海 堤 管 理 辦 法 第 五 章 排 水 管 理 辦 法 14 國 家 公 園 建 築 物 設 計 規 範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國 家 公 園 法 施 行 細 則 5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保 護 利 用 管 制 條 例 2 區 域 計 畫 法 施 行 細 則 13 土 地 法 14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14 15 45 民 宿 管 理 辦 法 5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11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10 風 景 特 定 區 管 理 規 則 3-10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8 10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6 9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家 園 守 護 圈 社 區 環 境 綠 美 化 申 請 要 點 1-22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13 46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10 11 25 37 風 景 特 定 區 管 理 規 則 11-14 民 宿 管 理 辦 法 21~25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8 9 20 水 域 遊 憩 活 動 管 理 辦 法 3 5 6 28 29 海 岸 法 ( 草 案 ) 2 娛 樂 漁 業 管 理 辦 法 23 24 臺 南 市 四 草 水 域 觀 光 管 筏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1-22 台 南 市 漁 筏 監 理 自 治 條 例 4 台 南 市 潟 湖 舢 舨 漁 筏 兼 營 娛 樂 漁 業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1-16 (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整 理 ) 2-40
第 四 節 國 家 公 園 案 例 國 家 公 園 案 例 探 討 部 分, 本 計 畫 選 擇 符 合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發 展 理 念 之 相 關 國 家 公 園 案 例, 分 別 是 以 濕 地 生 態 與 文 化 景 觀 聞 名 的 奧 地 利 多 瑙 河 國 家 公 園, 以 及 以 海 岸 景 觀 為 主 的 美 國 德 州 帕 德 里 濱 海 國 家 公 園 一 奧 地 利 多 瑙 河 國 家 公 園 The Donau-Auen National Park 由 於 氾 濫 平 原 ( 濕 地 ) 景 觀 成 為 了 歐 洲 稀 有 的 環 境 景 觀 1984 年 12 月, 成 百 上 千 的 環 境 保 護 者 舉 行 了 阻 止 大 範 圍 的 建 造 建 築 物 的 行 動,13 年 後, 多 瑙 河 國 家 公 園 才 得 以 成 立 多 瑙 河 國 家 公 園 成 立 於 1997 年, 起 始 於 維 也 納 中 心 到 東 部 8 公 里, 進 而 延 伸 38 公 里 到 博 拉 蒂 斯 拉 瓦 ( 捷 克 首 都 ) 形 成 一 片 全 長 93 公 里, 寬 度 4 公 里 的 帶 狀 區 域 在 歐 洲 地 區, 多 瑙 河 的 流 動 創 造 了 最 豐 富 的 景 觀, 河 水 的 起 落 為 河 邊 森 林 和 濕 地 的 提 供 了 生 存 的 條 件 (7 米 的 落 差 ) 河 流 蘊 含 沉 澱 下 來 的 地 下 水, 強 有 力 地 清 洗 河 床, 創 造 新 的 河 岸 形 成 棲 息 地 圖 2-4-1 奧 地 利 多 瑙 河 國 家 公 園 地 理 位 置 圖 ( 資 料 來 源 : 奧 地 利 多 瑙 河 國 家 公 園 網 站 http://www.donauauen.at/?language=english) 2-41
圖 2-4-2 奧 地 利 多 瑙 河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圖 ( 資 料 來 源 : 奧 地 利 多 瑙 河 國 家 公 園 網 站 http://www.donauauen.at/?language=english) ( 一 ) 奧 地 利 多 瑙 河 國 家 公 園 環 境 介 紹 奧 地 利 多 瑙 河 國 家 公 園 位 於 中 歐 多 瑙 河 中 游, 成 為 連 結 兩 城 市 Vienna( 維 也 納 ) 與 Bratislava( 博 拉 蒂 斯 拉 瓦 ) 間 的 藍 綠 帶, 在 中 歐 河 岸 環 境 類 型 中, 具 備 了 最 大 完 整 生 態 自 然 等 特 性, 保 持 著 高 山 流 域 特 性 其 地 理 位 置 坐 落 於 多 瑙 河 中 段 的 山 谷, 亦 成 為 冬 季 候 鳥 過 境 的 中 繼 站, 因 此, 整 個 多 瑙 河 國 家 公 園 棲 息 地 擁 有 多 樣 化 的 植 物 與 動 物 物 種 以 及 各 類 的 生 態 系 統 適 合 候 鳥 停 留, 並 且 為 洪 氾 的 自 然 保 留 區, 並 提 供 高 品 質 的 水 源 在 多 瑙 河 國 家 公 園, 有 超 過 700 種 的 植 物, 超 過 30 種 的 哺 乳 動 物, 100 多 種 鳥 類,8 種 爬 蟲 類 和 13 種 兩 棲 動 物, 還 有 大 約 50 種 不 同 的 魚 類 所 有 陸 生 水 生 昆 蟲 和 無 脊 椎 動 物 至 少 有 5000 多 種 同 時 在 多 瑙 河 國 家 公 園 也 擁 有 中 古 歐 洲 城 堡 與 傳 統 農 舍 莊 園 的 歷 史 人 文 景 觀, 多 瑙 河 國 家 公 園 重 新 將 其 修 復 與 再 利 用, 成 為 國 家 公 園 的 特 色 之 一, 同 時 引 入 多 樣 化 的 動 態 解 說 活 動, 增 加 當 地 居 民 就 業 機 會 ( 二 ) 奧 地 利 多 瑙 河 國 家 公 園 設 施 規 劃 理 念 奧 地 利 多 瑙 河 國 家 公 園 雖 為 土 地 發 展 一 段 時 間 才 畫 設 為 國 家 公 園, 其 中 保 有 在 地 生 活 之 延 續, 將 地 方 性 的 生 產 生 活 及 生 態 概 念 融 入 整 個 國 家 公 園 發 展 治 理 的 理 念, 確 保 地 方 場 所 與 空 間 的 再 利 用, 並 強 調 是 以 " 文 化 地 景 " 治 理 為 主 要 概 念 透 過 理 念 的 主 要 軸 向 先 行 掌 握 地 方 的 場 所 精 神, 包 括 地 方 文 化 性 活 動 地 方 產 業 保 育 與 生 態 資 源 古 蹟 及 歷 史 建 物 等, 才 藉 由 政 策 的 落 實 來 推 動 地 方 相 關 設 施 的 興 建 2-42
土 地 的 使 用 上, 原 多 瑙 河 國 家 公 園 腹 地 逐 年 增 加, 政 府 透 過 預 算 編 列 企 圖 將 流 域 內 的 私 土 地 納 入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並 逐 漸 減 少 耕 作 土 地 面 積 並 朝 向 自 然 循 化 的 生 態 空 間 發 展 原 有 的 古 堡 與 農 舍 莊 園, 成 為 國 家 公 園 主 要 管 理 與 解 說 教 育 中 心 ( 圖 2-4-3), 有 足 夠 的 戶 外 與 室 內 空 間, 提 供 展 覽 文 化 活 動 講 座 研 討 會 和 會 議, 甚 至 私 人 派 對 和 婚 禮 同 時 在 設 施 的 規 劃 上, 透 過 多 元 的 互 動 模 式 來 達 到 環 境 教 育 的 觀 念 傳 達, 而 在 整 體 區 域 的 規 劃 上, 設 施 為 環 境 生 態 劇 場 中 的 配 角, 如 圖 2-4-5 的 鳥 類 瞭 望 臺, 以 維 持 溼 地 環 境, 因 此 民 眾 須 涉 水 而 過 才 能 登 上 瞭 望 臺, 或 可 選 擇 在 步 道 盡 頭 觀 察 生 態 另 外,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內 的 麥 田, 一 部 分 野 放 成 為 溼 地, 成 為 多 瑙 河 氾 濫 時 的 淹 水 區, 另 一 部 分 仍 持 續 工 作 因 此, 在 生 產 區 的 設 施 營 造 上, 如 路 邊 停 車 區 以 透 水 性 高 的 植 草 磚 鋪 設 ( 圖 2-4-5), 採 取 對 環 境 的 最 低 度 干 擾 的 作 法 ; 在 人 文 歷 史 景 觀 保 存 方 面, 採 取 復 原 中 古 歐 洲 時 期 的 莊 園 景 觀 花 園 的 風 貌 ( 圖 2-4-6), 呈 現 當 時 的 景 觀 設 計 思 維, 另 外 透 過 原 有 莊 園 與 古 堡 的 空 間, 改 建 為 解 說 教 育 場 所, 解 說 員 透 過 大 地 圖 的 輔 助, 讓 遊 客 能 瞭 解 整 體 國 家 公 園 的 資 訊 遊 程 上, 可 以 自 己 選 擇 多 瑙 河 濕 地 散 步 或 通 過 國 家 公 園 單 車 路 線 或 依 循 明 顯 的 指 標 系 統 與 簡 易 地 圖 ( 再 生 回 收 紙 製 作 ) 的 遊 程 為 了 保 護 國 家 公 園, 遊 客 被 告 知 必 須 留 在 有 標 記 的 小 徑 上, 寵 物 必 須 用 皮 帶 栓 好 在 水 域 範 圍 中, 游 泳 或 無 動 力 船 是 被 允 許 的 古 蹟 再 利 用 - 遊 客 中 心 莊 園 改 建 的 簡 易 管 理 站, 提 供 簡 單 賣 店 cafe 與 展 示 解 說 隨 處 是 簡 易 質 樸 的 鋪 面 設 計 使 用 簡 樸 圍 籬 而 非 形 式 化 設 施 圖 2-4-3 園 區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2-43
展 示 中 心 從 地 下 室 角 度 看 溼 地 生 態 內 容 透 過 開 放 式 設 施 提 供 人 與 環 境 互 動 機 會 解 說 設 施, 配 合 園 區 環 境, 提 供 遊 客 完 整 資 訊 從 遊 客 中 心 進 入 濕 地 的 路 徑, 由 簡 約 的 小 橋 跨 越 土 堤, 進 入 濕 地 區 路 徑 上 設 置 編 號 與 簡 介, 透 過 編 號 查 詢 地 圖, 亦 可 聽 取 或 下 載 網 路 資 訊 使 用 土 堤 作 為 進 入 濕 地 的 邊 界 圖 2-4-4 多 瑙 河 國 家 公 園 設 施 設 計 2-44
生 態 區 範 圍 內 路 徑 不 鋪 設 鋪 面 材 料, 適 當 的 除 草 來 維 持 簡 易 路 跡 進 入 觀 測 亭 的 路 徑 為 濕 地 的 一 部 分, 無 鋪 面 材 料, 需 要 沿 著 路 跡 前 往 觀 測 亭 設 施 的 規 劃 尊 重 溼 地 環 境, 觀 測 亭 藏 匿 於 樹 林 間, 降 低 衝 突 隨 季 節 淹 水 的 路 徑, 遊 客 須 涉 水 前 往 觀 景 台, 遊 客 被 教 育 需 自 行 準 備 裝 備 進 入 園 區 範 圍 內 的 麥 田 仍 然 持 續 耕 作, 並 提 供 透 水 材 質 作 為 路 邊 臨 時 停 車 空 間 路 邊 隨 處 是 營 造 出 的 小 型 棲 地 環 境, 與 自 然 融 合 簡 易 的 濕 地 路 徑, 提 供 木 棧 道 居 民 擺 設 地 方 特 色 伴 手 禮, 並 與 小 橋 跨 越 濕 地 提 供 具 故 事 性 的 講 解 圖 2-4-5 尊 重 環 境 的 設 施 設 計 2-45
文 化 景 觀 的 莊 園 景 觀 營 造, 透 過 逐 年 修 復 歷 史 莊 園 景 觀, 提 供 遊 客 導 覽 與 觀 賞, 展 現 文 化 景 觀 的 重 要 價 值 台 江 可 透 過 修 復 歷 史 史 蹟 來 彰 顯 台 江 文 化 景 觀 價 值 候 鳥 棲 地 的 保 護 與 復 育 成 為 國 家 公 園 重 要 的 使 命, 候 鳥 棲 息 在 歷 史 建 築 的 煙 囪 上, 並 與 民 眾 近 距 離 接 觸 圖 2-4-6 園 區 文 化 與 保 育 理 念 並 重 2-46
二 微 風 海 灣 - 美 國 帕 德 里 島 國 家 海 岸 公 園 (Padre Island National Seashore) Padre Island National Seashore( 美 國 帕 德 里 島 國 家 海 岸 公 園 ) 保 護 著 世 界 上 最 廣 大 的 原 始 barrier island( 堰 洲 島 ), 公 園 裡 保 存 著 罕 見 的 沿 海 大 草 原, 其 海 岸 線 長 達 10 英 哩 (110 公 里 ), 擁 有 複 雜 且 生 氣 勃 勃 的 沙 丘 及 世 上 為 數 不 多 的 高 鹽 度 潟 湖 環 境 的 Laguna Madre( 馬 德 雷 湖 ) 帕 德 里 島 國 家 海 岸 公 園 為 擁 有 380 種 鳥 類 物 種 的 天 堂, 豐 富 的 文 化 歷 史, 包 括 1554 年 西 班 牙 沉 船 麗 馬 德 雷 號 遺 跡 圖 2-4-7 美 國 德 州 帕 德 里 島 國 家 海 岸 公 園 範 圍 圖 ( 資 料 來 源 : 美 國 帕 德 里 島 國 家 海 岸 公 園 網 站 http://www.nps.gov/pais/index.htm) ( 一 ) 帕 德 里 島 國 家 海 岸 公 園 環 境 介 紹 帕 德 里 島 國 家 海 岸 公 園 位 於 美 國 德 州 南 部 海 岸 的 帕 德 里 島, 其 範 圍 包 含 了 南 北 鳥 島 Malaquite 海 灘 南 北 海 灘 該 國 家 公 園 成 立 使 命, 主 要 在 於 保 護 當 地 海 龜 (Kemp s ridley( 肯 普 氏 海 龜 ) 綠 海 龜 ) 繁 殖 與 鳥 類 生 態 與 沈 船 文 化, 這 裡 已 經 被 指 定 為 美 國 鳥 類 保 護 的 世 界 重 要 鳥 類 棲 2-47
地 及 西 半 球 海 鳥 保 護 網 絡 的 國 際 重 要 鳥 類 保 護 區 Wind-tidal flats 是 國 家 海 岸 公 園 主 要 的 溼 地, 佔 了 公 園 1/5 的 面 積, 同 時 這 裡 的 歷 史 文 化 也 相 當 吸 引 人, 帕 德 里 島 在 舊 時 又 被 稱 作 金 銀 島, 因 為 地 理 環 境 因 素, 有 許 多 沈 船 遺 跡 與 寶 藏, 吸 引 著 眾 多 遊 客 到 此 探 訪 ( 二 ) 帕 德 里 島 國 家 海 岸 公 園 設 施 規 劃 理 念 在 帕 德 里 島 國 家 海 岸 公 園 設 施 規 劃 主 軸 為 以 環 境 教 育 為 設 施 設 計 概 念 出 發 點, 任 何 的 設 置 於 國 家 公 園 內 的 任 何 一 個 設 施 皆 負 有 環 境 解 說 教 育 的 功 能, 透 過 與 環 境 契 合 的 設 施 規 劃 提 供 了 訊 息 傳 遞 解 說 服 務 休 閒 遊 樂 知 識 倡 導 靈 感 啟 發 等 6 種 功 能, 藉 此 傳 達 與 詮 釋 環 境 生 態 的 重 要 性, 並 引 發 到 訪 國 家 公 園 的 遊 客 對 於 環 境 問 題 的 思 考, 希 望 喚 起 大 眾 對 於 環 境 生 態 保 育 的 重 視 帕 德 里 島 國 家 海 岸 公 園 在 設 施 的 規 劃 上, 以 符 合 當 地 環 境 意 象 之 自 然 素 材, 透 過 細 膩 的 施 作 工 法 進 行 設 施 的 搭 建, 除 了 對 環 境 生 態 有 著 最 低 度 的 干 擾, 與 當 地 整 體 景 觀 有 著 高 度 的 協 調 性, 仍 可 保 有 設 施 一 定 的 使 用 年 限, 同 時 不 影 響 遊 客 的 使 用 如 國 家 公 園 入 口 管 制 站 ( 圖 2-4-8), 在 設 施 意 象 的 形 塑, 採 用 與 當 地 景 觀 意 象 融 合 的 素 材 搭 建, 黃 色 綠 蠵 龜 的 旗 幟 代 表 此 時 為 綠 蠵 龜 繁 殖 季 節, 提 醒 入 園 遊 客 勿 干 擾 海 龜 繁 殖 而 環 境 教 育 需 透 過 解 說 設 施 來 達 成, 透 過 對 於 當 地 特 色 景 觀 的 解 說 設 施 輔 助, 讓 遊 客 與 環 境 不 僅 僅 單 純 的 接 觸 線 性 關 係, 而 是 更 深 一 層 的 體 驗 與 知 識 上 的 提 昇 而 設 施 的 設 計 規 劃 除 了 環 境 為 主 的 規 劃 理 念 外, 仍 然 蘊 含 了 人 本 的 概 念, 在 不 影 響 的 環 境 的 前 提 下, 滿 足 遊 客 的 使 用 需 求, 並 且 透 過 設 施 的 對 大 眾 進 行 國 家 公 園 各 項 措 施 的 宣 導, 如 禁 止 攜 帶 寵 物 與 各 項 禁 止 行 為 告 示 另 外, 在 設 施 搭 建 盡 可 能 依 循 當 地 氣 候 狀 況, 達 到 低 耗 能 功 效, 如 依 照 當 地 太 陽 運 行 角 度 搭 建 遮 陽 棚, 具 體 實 踐 環 境 教 育 理 念, 並 運 用 施 作 工 法, 延 長 設 施 的 使 用 年 限 ( 圖 2-4-8) 而 在 解 說 教 育 設 施 的 規 劃 上, 除 了 靜 態 的 展 示 外, 更 可 透 過 動 態 的 實 物 操 作, 讓 知 識 利 用 感 官 刺 激 的 教 育 方 法 傳 達 給 大 眾, 讓 大 眾 更 能 瞭 解 國 家 公 園 的 生 態 環 境 ( 圖 2-4-8) 2-48
國 家 公 園 入 口 管 制 站, 黃 色 旗 幟 表 示 綠 蠵 龜 繁 殖 季, 教 育 並 提 醒 遊 客 注 意 路 途 上, 設 置 海 洋 潮 汐 解 說 牌, 解 說 周 邊 景 觀 與 資 源 無 障 礙 坡 道 及 相 關 警 示 標 示 依 照 當 地 太 陽 運 行 角 度 搭 建 之 木 遮 陽 棚, 天 花 板 木 條 採 半 遮 陰 方 式 設 計 與 環 境 契 合 之 基 礎 設 施, 使 用 簡 單 的 設 施 物 提 供 遮 蔭, 並 教 育 遊 客 準 備 自 己 使 用 的 裝 備 考 量 人 為 踩 踏 之 受 力, 將 木 棧 道 採 用 30 度 斜 向 方 式 鋪 設, 提 高 耐 用 度 扶 手 欄 杆 亦 採 用 斜 面 方 式 互 動 式 解 說 設 施, 提 供 遊 靜 態 與 多 媒 體 解 說 設 施 客 觸 摸 觀 賞 互 動 的 解 說 設 施 圖 2-4-8 帕 德 里 島 國 家 海 岸 公 園 相 關 設 施 2-49
三 新 加 坡 雙 溪 布 洛 濕 地 (SUNGEI BULOH WETLAND RESERVE) ( 一 ) 歷 史 沿 革 雙 溪 布 洛 濕 地 保 護 區 (Sungei Buloh Wetland Reserve) 是 新 加 坡 第 一 座, 也 是 唯 一 一 座 濕 地 公 園,Sungei 在 馬 來 語 中 原 是 河 流 的 意 思, 雙 溪 布 洛 濕 地 保 護 公 園 占 地 130 公 頃, 雙 溪 布 洛 濕 地 公 園 大 量 運 用 生 態 解 說 員 顛 覆 傳 統 的 生 動 解 說 板 頗 富 哲 學 意 涵 的 裝 置 藝 術 等 雙 溪 布 洛 濕 地 保 護 區 成 立 於 1980 年 代 末 期, 原 址 為 漁 塭 養 殖 區, 後 養 殖 場 區 遷 移 後, 地 方 保 育 團 體 向 新 加 坡 政 府 請 願, 本 區 為 候 鳥 棲 息 地, 希 望 將 預 計 作 為 農 業 專 區 的 溼 地 範 圍, 改 為 生 態 保 育 之 用 而 新 加 坡 政 府 經 過 計 畫 評 估 過 後, 認 為 有 其 生 態 保 育 的 重 要 性, 而 設 立 自 然 公 園, 並 於 2002 年 將 其 提 昇 公 園 法 律 位 階, 改 為 溼 地 保 留 區, 並 由 政 府 經 營 管 理 雙 溪 部 落 濕 地 屬 於 重 建 濕 地 (regenerated wetland) 在 環 境 營 造 層 面 上, 溼 地 的 復 育 是 園 方 主 要 的 任 務, 由 於 過 去 本 區 為 漁 業 養 殖 主 要 區 域, 多 數 溼 地 植 物 如 紅 樹 林 遭 到 砍 伐 殆 盡, 原 本 該 地 周 邊 都 是 各 種 魚 蝦 養 殖 場 和 魚 塭,1980 年 代 晚 期, 養 蝦 場 遷 移, 原 訂 開 發 為 農 業 專 業 園 區, 後 來 經 過 地 方 環 保 團 體 寫 信 向 新 加 坡 政 府 請 願, 指 出 當 地 為 重 要 候 鳥 遷 移 棲 息 地, 希 望 能 夠 作 為 生 態 保 育 之 用 經 過 該 國 政 府 評 估 確 有 其 生 態 重 要 性, 由 政 府 設 立 自 然 公 園 並 進 行 經 營 在 保 留 區 的 經 營 上, 棲 地 的 營 造 是 最 重 要 的 工 作 由 於 早 期 附 近 海 岸 線 多 被 養 殖 業 者 開 發 為 各 種 魚 塭, 天 然 的 紅 樹 林 環 境 受 到 破 壞, 因 此 需 要 積 極 營 造 多 樣 性 的 濕 地 環 境, 讓 紅 樹 林 回 到 海 岸 線 動 植 物 重 回 這 塊 濕 地 積 極 的 鹽 水 濕 地 復 育 工 作 成 果 豐 碩, 現 在 甚 至 有 海 獺 和 鱷 魚 出 現, 另 外, 鳥 類 物 種 則 達 212 種, 其 中 一 半 以 上 是 屬 於 遷 移 候 鳥, 紅 樹 林 則 有 20 多 種 園 方 採 取 幾 項 措 施 用 以 復 育 該 地 溼 地 環 境, 一 營 造 帶 狀 溼 地 環 境, 利 用 原 有 紅 樹 林 之 種 籽, 進 行 整 體 溼 地 植 栽 環 境 的 復 育 二 調 控 溼 地 池 塘 高 度, 有 利 於 多 樣 性 物 種 棲 息 三 栽 植 原 生 物 種, 增 加 樹 種 多 樣 性 四 在 入 口 處 栽 植 蜜 源 植 物, 營 造 誘 蝶 環 境 雖 然 該 濕 地 保 留 區 主 要 是 由 政 府 經 營 管 理, 與 在 地 學 校 社 團 和 企 業 之 間 伙 伴 關 係 仍 扮 演 著 環 境 復 育 的 重 要 角 色 地 方 的 中 小 學 校 不 僅 都 安 排 來 此 校 外 教 學, 學 生 們 也 親 身 參 與 濕 地 保 留 區 的 棲 地 營 造 工 作, 特 別 是 在 協 助 移 植 紅 樹 林 幼 苗 的 部 分, 需 要 大 量 的 人 力 來 協 助 目 前 該 2-50
保 留 區 約 有 五 十 名 志 工, 義 工 每 年 每 人 值 勤 四 次, 總 計 一 千 小 時 的 服 務 鐘 點 地 方 環 境 社 團 Nature Society Singapore 也 經 常 參 與 保 留 區 的 各 種 活 動 平 常 日 可 以 免 費 入 園, 週 末 才 收 取 些 微 的 入 園 費, 週 日 還 有 免 費 導 覽 ( 二 ) 規 劃 目 標 保 育 : 作 為 在 東 南 亞 候 鳥 遷 徙 時 重 要 的 據 點, 並 提 升 當 地 的 生 態 承 載 量 教 育 : 提 供 自 然 科 學 教 育, 以 在 地 自 然 生 態 背 景, 利 用 多 樣 化 自 然 因 子 驅 動 民 眾 關 注 保 育 行 動 遊 憩 : 提 供 另 一 種 的 休 憩 娛 樂 形 式, 鼓 勵 欣 賞 野 生 動 物 之 美 與 多 樣 性 研 究 : 促 進 研 究 候 鳥 知 識 與 生 物 學 知 識 ( 三 ) 規 劃 內 容 在 設 施 佈 建 方 面 上, 以 低 密 度 低 干 擾 的 原 則 進 行, 僅 在 園 區 入 口 處 遊 客 與 管 理 中 心 興 建 主 要 建 築 物, 在 園 區 內 多 以 簡 易 型 設 施 為 主, 興 建 與 維 護 低 成 本, 不 需 耗 費 過 多 經 費, 並 以 近 自 然 的 設 計 手 法 巧 妙 的 將 各 類 設 施 置 放 於 園 區 環 境 當 中, 同 時 又 能 達 到 溼 地 自 然 保 護 區 的 教 育 與 遊 客 觀 賞 的 功 能 園 區 步 道 規 劃 為 四 條 步 道, 遊 客 與 管 理 中 心 旁 紅 樹 林 木 棧 道 500 公 尺, 約 30 分 鐘 即 可 走 完, 主 要 在 於 讓 遊 客 近 距 離 體 驗 紅 樹 林 生 態, 又 可 避 免 棲 地 環 境 遭 受 破 壞 第 二 條 為 黃 線 步 道, 步 行 時 間 約 為 1-2 小 時, 主 要 在 於 觀 賞 溼 地 環 境 與 部 份 鳥 類 棲 地, 第 三 條 為 橘 線 步 道 約 5 公 里, 步 行 時 間 約 為 2-3 小 時, 主 要 在 於 觀 賞 紅 樹 林 樹 種 環 境, 第 四 條 為 紫 線 步 道 約 7 公 里, 不 行 時 間 約 為 4-5 小 時, 主 要 在 於 觀 賞 新 加 坡 少 有 的 淡 水 棲 地 四 條 步 道 設 施 都 以 低 密 度 方 式 佈 建, 在 野 生 動 物 棲 息 地 常 出 沒 範 圍 內 興 建 觀 賞 設 施, 供 遊 客 觀 賞 或 作 為 長 期 研 究 紀 錄 用 在 解 說 設 施 這 部 分, 值 得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參 考, 在 解 說 資 訊 的 提 供 上, 除 了 制 式 的 解 說 看 板 與 摺 頁 外, 加 上 了 qrcode 數 位 解 說 系 統, 可 以 透 過 智 慧 型 手 機 掃 描 圖 碼 獲 得 解 說 資 訊, 運 用 此 一 系 統, 可 以 減 少 既 有 靜 態 解 說 設 施 的 數 量, 降 低 設 施 損 害 後 需 要 大 量 經 費 修 復, 同 時 因 資 訊 主 機 可 以 擁 有 即 時 更 新 資 訊 的 優 勢, 便 於 管 理 單 位 快 速 維 護 相 關 解 說 資 訊 在 管 理 機 制 部 份 上, 溼 地 保 護 區 主 要 仍 是 由 政 府 管 理 經 營, 不 過 也 採 用 地 方 夥 伴 關 係 與 贊 助 商 制 度, 減 少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溼 地 保 護 區 與 在 2-51
地 學 校 地 方 社 團 及 企 業 共 同 維 護 溼 地, 透 過 與 學 校 合 作, 讓 學 校 學 生 不 僅 是 只 來 參 與 戶 外 教 學, 學 生 也 親 身 參 與 溼 地 環 境 營 造 的 簡 易 工 作, 如 同 時 配 合 園 區 志 工, 與 地 方 社 團 經 常 性 的 舉 辦 活 動, 而 透 過 企 業 贊 助, 作 為 興 建 園 區 設 施 與 維 護 的 經 費 來 源, 如 園 區 導 覽 摺 頁 與 紅 樹 林 木 棧 道 即 是 由 HSBC 贊 助 在 費 用 部 份, 平 日 是 免 費 入 園, 僅 在 例 假 日 收 取 成 人 1 元 新 幣 費 用 ( 約 台 幣 23 元 ) 遊 客 與 管 理 中 心 入 口 遊 客 資 訊 服 務 台 裝 置 藝 術 - 用 眼 觀 察 溼 地 生 態 資 訊 告 示 牌 視 聽 室 餐 廳 休 憩 景 觀 廊 道 圖 2-4-9 新 加 坡 雙 溪 布 洛 濕 地 管 理 服 務 設 施 ( 照 片 拍 攝 : 何 杰 ) 2-52
垃 圾 桶 垃 圾 收 集 設 施 連 外 交 通 指 標 停 車 場 圖 2-4-10 新 加 坡 雙 溪 布 洛 濕 地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 照 片 拍 攝 : 何 杰 ) 園 區 地 圖 指 示 牌 數 位 解 說 設 施 水 生 植 物 解 說 牌 路 徑 指 引 牌 圖 2-4-11 新 加 坡 雙 溪 布 洛 濕 地 解 說 設 施 ( 照 片 拍 攝 : 何 杰 ) 2-53
步 道 以 透 水 材 料 作 為 鋪 面 紅 樹 林 木 棧 道 觀 察 站 觀 察 站 內 部 簡 易 休 憩 涼 亭 觀 景 平 台 隱 身 於 紅 樹 林 中 的 瞭 望 塔 賞 鳥 亭 圖 2-4-12 新 加 坡 雙 溪 布 洛 濕 地 景 觀 休 憩 設 施 ( 照 片 拍 攝 : 何 杰 ) 2-54
第 三 章 設 施 現 況 調 查 與 分 析 生 態 保 護 區 史 蹟 保 存 區 遊 憩 區 特 別 景 觀 區 一 般 管 制 本 章 節 針 對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設 施 現 況 進 行 調 查 與 分 析, 以 各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為 單 位, 針 對 整 體 設 施 系 統 進 行 檢 討 與 分 類, 並 透 過 管 理 人 員 在 業 務 執 行 與 設 施 設 計 上 之 考 量 與 維 護 管 理 問 題 提 出 建 議, 並 針 對 整 體 設 施 提 出 相 關 課 題 與 對 策 藉 由 設 施 現 況 調 查 與 分 析 來 掌 握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性 的 設 施 系 統 第 一 節 園 區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概 述 園 區 範 圍 區 域 面 積 4,905 公 頃, 區 域 內 之 土 地 劃 分 成 4 處 生 態 保 護 區 3 處 史 蹟 保 存 區 6 處 特 別 景 觀 區 7 處 一 般 管 制 區 2 處 遊 憩 區, 分 區 計 畫 內 容 及 面 積 統 計, 如 下 表 3-1-1 表 3-1-1 本 計 畫 研 究 範 圍 分 區 面 積 表 佔 陸 域 面 積 百 陸 域 部 分 面 積 ( 公 頃 ) 備 註 分 比 (%) 生 ( 一 ) 6 0.12 七 股 海 寮 紅 樹 林 保 護 區 生 ( 二 ) 303 6.18 黑 面 琵 鷺 保 護 區 生 ( 三 ) 48 0.98 鷸 鴴 科 保 護 區 生 ( 四 ) 279 5.69 北 汕 尾 水 鳥 保 護 區 合 計 636 12.97 史 ( 一 ) 10 0.20 北 竹 筏 港 溪 區 史 ( 二 ) 7 0.14 南 竹 筏 港 溪 區 史 ( 三 ) 3 0.06 四 草 砲 台 區 合 計 20 0.41 遊 ( 一 ) 21 0.43 七 股 六 孔 碼 頭 服 務 區 遊 ( 二 ) 17 0.35 七 股 南 灣 碼 頭 服 務 區 合 計 38 0.78 特 ( 一 ) 122 2.49 七 股 潟 湖 外 圍 青 山 港 網 仔 寮 沙 洲 區 特 ( 二 ) 170 3.47 七 股 潟 湖 外 圍 頂 頭 額 沙 洲 區 特 ( 三 ) 904 18.43 七 股 重 要 野 鳥 棲 地 區 特 ( 四 ) 102 2.08 城 西 濕 地 景 觀 區 特 ( 五 ) 38 0.77 北 汕 尾 濕 地 景 觀 區 特 ( 六 ) 6 0.12 鷸 鴴 科 濕 地 景 觀 區 合 計 1,342 27.36 管 ( 一 ) 1,407 28.69 七 股 潟 湖 區 管 ( 二 ) 298 6.08 七 股 魚 塭 區 管 ( 三 ) 223 4.55 城 西 保 安 林 區 3-1
區 管 ( 四 ) 135 2.75 城 西 魚 塭 區 管 ( 五 ) 192 3.91 鹿 耳 門 溪 沿 岸 區 管 ( 六 ) 42 0.86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管 ( 七 ) 573 11.68 四 草 魚 塭 區 合 計 2870 58.51 ( 資 料 來 源 :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計 畫,98 年 ) 特 ( 一 ) 七 股 潟 湖 外 圍 青 山 港 網 仔 寮 沙 洲 區 管 ( 一 ) 七 股 潟 湖 區 縣 176 特 ( 二 ) 七 股 潟 湖 頂 頭 額 沙 洲 區 遊 ( 二 ) 七 股 南 灣 碼 頭 服 務 區 遊 ( 一 ) 七 股 六 孔 碼 頭 服 務 區 生 ( 一 ) 七 股 海 寮 紅 樹 林 保 護 區 縣 173 生 ( 二 ) 黑 面 琵 鷺 保 護 區 特 ( 三 ) 七 股 重 要 野 鳥 棲 地 區 管 ( 二 ) 七 股 魚 塭 區 史 ( 一 ) 北 竹 筏 港 溪 區 管 ( 五 ) 鹿 耳 門 溪 沿 岸 區 特 ( 六 ) 鷸 鴴 科 濕 地 景 觀 區 生 ( 三 ) 鷸 鴴 科 保 護 區 管 ( 四 ) 城 西 魚 塭 區 管 ( 三 ) 城 西 保 安 林 區 特 ( 四 ) 城 西 濕 地 景 觀 區 史 ( 三 ) 四 草 砲 台 區 史 ( 二 ) 南 竹 筏 港 溪 區 圖 3-1-1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圖 ( 資 料 來 源 :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計 畫,98 年 ) 生 ( 四 ) 北 汕 尾 水 鳥 保 護 區 管 ( 六 )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管 ( 七 ) 四 草 魚 塭 區 特 ( 五 ) 北 汕 尾 濕 地 景 觀 區 3-2
第 二 節 現 況 調 查 一 生 態 保 護 區 區 域 範 圍 : 包 含 生 ( 一 )- 七 股 海 寮 紅 樹 林 保 護 區 生 ( 二 )- 黑 面 琵 鷺 保 護 區 生 ( 三 )- 鷸 鴴 科 保 護 區 生 ( 四 )- 北 汕 尾 水 鳥 保 護 區, 範 圍 面 積 共 636 公 頃 景 觀 意 象 : 主 要 以 河 口 紅 樹 林 防 風 林 濕 地 及 魚 塭 所 形 塑 而 成, 並 擁 有 候 鳥 棲 息 處 黑 面 琵 鷺 生 態 保 護 區 水 鳥 保 護 區, 遇 候 鳥 南 下 過 冬 時, 形 成 本 區 特 殊 景 觀 景 觀 元 素 : 自 然 生 態 : 植 栽 ( 海 茄 苳 欖 李 紅 海 欖 濱 水 菜 鹽 地 鼠 尾 粟 海 雀 稗 ) 溪 流 溼 地 動 物 生 態 ( 土 龍 白 鷺 鷥 黑 面 琵 鷺 鷸 鴴 科 鳥 類 等 ) 人 工 設 施 : 河 岸 堤 防 木 棧 道 指 示 告 示 牌 觀 景 台 浮 動 碼 頭 建 物 橋 樑 道 路 蚵 棚 鋪 面 ( 柏 油 岩 土 磚 木 材 ) 鹽 場 ( 一 ) 生 ( 一 ) 生 態 保 護 區 ( 一 ) -- 七 股 海 寮 紅 樹 林 保 護 區 1. 分 區 概 述 本 區 面 積 6 公 頃, 位 於 計 畫 區 東 側 七 股 溪 出 海 口 附 近, 西 側 臨 台 61 線 高 架 段, 西 南 側 臨 龍 雄 三 號 橋, 南 側 臨 三 股 海 堤, 北 側 臨 七 股 溪 牡 蠣 養 殖 場, 自 龍 雄 橋 一 帶 俯 瞰, 可 見 一 大 片 以 海 茄 冬 為 主 組 成 的 紅 樹 林, 因 七 股 居 民 多 以 養 殖 漁 業 維 生, 這 片 紅 樹 林 因 而 吸 引 大 量 以 魚 類 為 主 食 的 白 鷺 鷥 前 來 棲 息 海 寮 紅 樹 林 生 態 保 護 區, 鄰 近 七 股 潟 湖 並 成 為 白 鷺 鷥 棲 地 本 區 域 由 於 緊 鄰 交 通 要 道, 設 施 物 提 供 中 距 離 賞 景 功 能, 並 配 合 自 行 車 路 徑 提 供 休 憩 點 使 用, 設 施 現 況 提 供 觀 景 眺 望 台 解 說 牌 賞 景 平 台 停 車 場 賞 鳥 解 說 亭 等 設 施 環 境 使 用 行 為 觀 察 : 以 大 眾 遊 客 自 行 車 客, 進 行 休 息 賞 鳥 賞 景 為 主 3-3
海 寮 觀 景 台 碼 頭 設 施 解 說 告 示 牌 指 標 系 統 區 域 範 圍 賞 鳥 解 說 亭 觀 景 平 台 解 說 亭 指 標 系 統 圖 3-2-1 海 寮 紅 樹 林 生 態 保 護 區 設 施 現 況 分 佈 圖 2. 植 群 生 長 現 況 調 查 水 岸 邊 坡 僅 有 低 矮 的 地 被 植 物, 種 類 少 趨 單 一 水 岸 邊 坡 植 栽 因 須 受 海 風 之 侵 襲 海 浪 之 拍 打, 植 物 不 易 生 長 土 堤 邊 坡 則 栽 種 耐 鹽 份 之 灌 木 或 矮 灌 叢 來 防 風, 水 岸 邊 坡 至 道 路 間 有 草 海 桐 馬 鞍 藤 苦 檻 藍 大 花 咸 豐 草 等 防 風 定 砂 的 地 被 矮 灌 叢 等 生 長 良 好 以 海 茄 苳 為 主, 夾 雜 欖 李 及 水 筆 仔 等, 生 長 狀 況 良 好, 形 成 大 面 積 的 紅 樹 林 帶, 潮 間 帶 生 物 相 多 樣 豐 富 紅 樹 林 具 有 淨 化 水 質 的 功 能, 紅 樹 林 與 濱 海 灌 叢 及 匍 匐 草 本 植 物 等 伴 生 植 物 形 成 動 植 物 棲 息 地 及 完 整 的 生 態 系 環 境, 應 保 護 維 持 其 自 然 演 替 狀 態, 管 制 減 少 人 為 的 干 擾 3-4
3. 設 施 現 況 檢 討 與 建 議 對 策 碼 頭 平 台 需 經 歷 漲 退 潮 與 長 時 間 日 曬, 設 施 材 料 損 壞 需 時 常 檢 查 其 堅 固 性, 並 定 期 維 修, 以 維 持 使 用 碼 頭 時 的 安 全 設 有 導 覽 設 施 及 解 說 設 施, 提 供 清 楚 圖 文 資 訊 標 示 與 說 明, 使 觀 看 者 容 易 閱 讀 且 從 中 獲 得 資 訊 沿 海 地 區 面 臨 海 風 烈 日 侵 襲, 設 施 較 易 損 壞 導 致 資 訊 無 法 取 得 現 有 解 說 圖 面 泛 黃, 需 進 行 更 換 設 施 材 料 維 護 上 需 加 強 其 耐 候 性, 因 賞 景 設 施 近 海, 需 經 常 檢 查 有 無 損 壞, 維 持 其 耐 久 性 賞 鳥 亭 直 接 設 置 於 路 旁, 應 注 意 緩 衝 空 間, 以 提 高 遊 憩 安 全 ( 二 ) 生 ( 二 ) 生 態 保 護 區 ( 二 ) -- 黑 面 琵 鷺 保 護 區 1. 分 區 概 述 本 區 面 積 303 公 頃, 位 於 七 股 新 舊 海 堤 內 之 縣 有 地, 北 以 舊 堤 堤 頂 線 上 為 界 定, 南 至 河 川 水 道 治 理 計 畫 用 地 範 圍 線 以 內 ( 含 水 防 道 路 ), 西 為 海 堤 區 域 線 以 內 ( 含 水 防 道 路 ), 東 為 東 邊 魚 塭 堤 之 天 然 界 線 往 南 至 河 川 水 道 治 理 計 畫 用 地 範 圍 線, 其 中 並 包 括 含 4 號 水 門 ( 原 1 號 ) 1 號 水 門 ( 原 2 號 ), 以 保 護 曾 文 溪 口 野 生 鳥 類 資 源 及 其 棲 息 覓 食 環 境 黑 面 琵 鷺 保 護 區 保 存 大 面 積 候 鳥 棲 地, 成 為 台 江 地 區 旅 遊 重 要 據 點, 賞 鳥 亭 提 供 賞 鳥 活 動 與 環 境 教 育 活 動, 設 有 賞 鳥 牆 觀 景 平 台 廁 所 志 工 休 息 站 即 時 影 像 服 務 停 車 場 解 說 牌 休 憩 桌 椅 環 境 使 用 行 為 觀 察 : 大 眾 旅 遊 遊 客 賞 鳥 者 國 家 公 園 志 3-5
工 導 覽 解 說 賞 鳥 活 動 戶 外 教 學 活 動 賞 景 亭 黑 琵 保 育 展 示 館 賞 景 步 道 自 行 車 道 區 域 範 圍 賞 鳥 亭 展 示 館 圖 3-2-2 黑 面 琵 鷺 保 護 區 設 施 現 況 分 佈 圖 2. 植 群 生 長 現 況 調 查 賞 鳥 區 之 邊 坡 為 多 孔 隙 環 境, 提 供 植 物 生 長 的 基 盤, 讓 植 物 可 依 附 本 區 植 物 以 匍 匐 性 或 矮 灌 木 植 物 為 主 後 續 可 增 加 生 態 監 測 與 復 育 相 關 計 畫 以 增 加 植 群 生 長 黑 面 琵 鷺 保 護 區 為 沿 海 的 淺 灘 地, 由 於 此 處 受 鹽 害 風 害 的 影 響, 在 此 區 生 長 的 植 物 以 低 矮 的 灌 木 與 紅 樹 林 為 主, 無 高 大 喬 木 之 蹤 影 3-6
3. 設 施 現 況 檢 討 與 建 議 對 策 賞 鳥 亭 停 車 場 利 用 透 水 磚 鋪 設, 具 有 生 態 效 益 周 邊 不 透 水 鋪 面 建 議 可 換 為 透 水 鋪 面, 擴 大 其 生 態 緩 衝 帶, 使 效 益 增 加 保 護 區 內 的 舊 有 指 標 設 施 建 議 移 除, 以 免 資 訊 讀 取 錯 亂 的 情 形 發 生 賞 鳥 亭 與 賞 鳥 牆 位 置 接 近 海 岸, 設 施 受 鹽 害 影 響 甚 重, 須 定 期 維 護 每 逢 賞 鳥 季 湧 入 大 量 賞 鳥 遊 客, 現 有 賞 鳥 空 間 容 納 與 管 制 措 施 需 進 行 檢 討, 以 提 高 解 說 教 育 之 品 質 賞 鳥 設 施 緊 鄰 保 護 區, 未 來 仍 需 改 善 賞 鳥 設 施 隱 蔽 性, 以 降 低 對 候 鳥 棲 息 之 干 擾 ( 三 ) 生 ( 三 ) 生 態 保 護 區 ( 三 ) -- 鷸 鴴 科 保 護 區 1. 分 區 概 述 本 區 面 積 48 公 頃, 係 於 開 發 台 南 科 技 工 業 區 時, 台 南 市 政 府 保 留 土 地 劃 設 為 四 草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之 一 部 分 (A1 區 ), 作 為 鷸 鴴 科 繁 殖 區, 且 為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評 選 為 國 際 級 之 四 草 濕 地 之 ㄧ 部 分, 東 北 側 臨 台 17 線, 東 南 側 臨 台 南 科 技 工 業 區, 西 側 近 北 汕 尾 三 路 基 地 四 周 現 有 約 3 公 尺 寬 之 紅 樹 林 水 道 作 為 與 周 邊 聚 落 活 動 之 緩 衝 地 帶, 保 持 鷸 鴴 科 繁 殖 區 鳥 類 活 動 空 間 之 完 整 鷸 鴴 科 生 態 保 護 區 與 濕 地 景 觀 區, 除 相 關 團 體 進 行 季 節 性 觀 察 活 動 之 外 並 無 對 外 開 放, 由 公 部 門 與 地 方 保 育 團 體 共 同 管 理, 以 區 域 邊 界 渠 道 隔 離 區 域 內 為 開 闊 濕 地 的 水 鳥 棲 地, 3-7
無 人 為 干 擾 環 境 使 用 行 為 觀 察 : 以 季 節 性 生 態 觀 察 活 動 為 主, 多 為 賞 鳥 社 團 與 深 度 賞 鳥 者 較 少 大 眾 遊 客 鷸 鴴 科 保 護 區 入 口 區 域 範 圍 入 口 圖 3-2-3 鷸 鴴 科 生 態 保 護 區 與 濕 地 景 觀 區 設 施 現 況 分 佈 圖 2. 植 群 生 長 現 況 調 查 保 護 區 周 邊 潮 溝 岸 際 邊 坡 為 混 凝 土 材 質, 無 法 讓 植 物 攀 附 後 續 水 路 系 統 應 避 免 採 用 混 凝 土 之 底 床, 沿 岸 植 生 可 緩 衝 坡 地 並 淨 化 水 源 而 流 向 河 中 或 水 道 中 保 育 區 位 於 科 技 工 業 區 旁, 周 圍 受 多 線 道 路 環 繞, 僅 以 土 堤 與 潮 溝 間 隔, 對 外 緩 衝 不 足, 受 外 部 干 擾 極 高 區 內 生 長 環 境 鹽 度 過 高, 不 適 合 植 栽 生 長 生 長 之 植 物 以 耐 鹽 耐 曬 耐 風 吹 的 濱 海 植 物 為 主, 多 低 矮 植 物, 種 類 亦 不 多, 景 觀 單 調 缺 乏 綠 意 3. 設 施 現 況 檢 討 與 建 議 對 策 保 育 區 位 於 科 技 工 業 區 旁, 周 圍 受 多 線 道 路 環 繞, 僅 以 土 堤 與 潮 溝 間 隔, 對 外 緩 衝 不 足, 受 外 部 干 擾 可 能 極 高 區 內 允 許 限 制 申 請 進 入, 仍 未 建 立 任 何 設 施 建 議 設 立 基 本 的 設 施, 如 解 說 設 施 指 標 系 統 等 等 3-8
( 四 ) 生 ( 四 ) 生 態 保 護 區 ( 四 ) -- 北 汕 尾 水 鳥 保 護 區 1. 分 區 概 述 本 區 面 積 279 公 頃, 位 臨 本 田 路 一 段, 東 西 側 為 魚 塭 空 間, 南 側 為 嘉 南 大 圳, 為 四 草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A2 區, 於 開 發 台 南 科 技 工 業 區 時, 保 留 土 地 作 為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為 國 際 級 四 草 濕 地 之 一 部 分 部 分 舊 鹽 田 改 善 成 為 自 然 感 潮 的 鹽 沼 濕 地, 利 用 自 然 或 人 為 濕 地 及 停 晒 的 鹽 場 空 間, 作 為 水 鳥 的 棲 息 環 境 另 位 於 此 區 有 著 名 的 安 順 鹽 場 鹽 工 新 村 遺 址 及 紀 念 碑, 兼 具 往 昔 晒 鹽 文 化 四 草 濕 地 植 物 以 紅 樹 林 為 主 之 海 茄 苳 欖 李 紅 海 欖 ( 原 稱 五 梨 跤 ) 與 土 沉 香 等, 土 堤 處 則 以 濱 水 菜 鹽 地 鼠 尾 粟 及 海 雀 稗 為 主 是 台 灣 沿 海 紅 樹 林 保 存 最 完 整 歧 異 度 最 高 的 棲 地 之 一 水 鳥 保 護 區 鄰 近 四 草 大 眾 廟 與 鹽 田 文 化 村 等 大 眾 旅 遊 觀 光 據 點, 遊 客 沿 著 道 路 由 遠 處 觀 賞, 區 域 內 由 廢 棄 魚 塭 形 成 的 開 闊 濕 地 景 觀 現 地 僅 提 供 解 說 設 施 與 告 示 牌 環 境 使 用 行 為 觀 察 : 大 眾 觀 光 客 賞 鳥 者 四 草 遊 船 賞 景 活 動 3-9
區 域 範 圍 解 說 牌 示 圖 3-2-4 北 汕 尾 水 鳥 保 護 區 設 施 現 況 分 佈 圖 2. 植 群 生 長 現 況 調 查 此 區 為 鹽 沼 溼 地, 以 紅 樹 林 生 態 植 物 為 主, 種 類 與 數 量 位 區 全 台 之 冠, 有 海 茄 苳 欖 李 紅 海 欖 與 土 沉 香, 是 保 存 最 完 整 的 紅 樹 林 之 一 廢 棄 魚 塭 則 多 分 布 海 茄 苳 紅 樹 林, 其 生 長 狀 況 非 常 良 好, 給 予 水 鳥 適 合 的 棲 息 環 境 未 來 加 強 廢 塭 的 土 地 利 用, 將 其 復 育 為 為 野 生 動 物 提 供 一 個 穩 定 棲 地, 創 造 陸 域 生 態 景 觀 資 源 3. 設 施 現 況 檢 討 與 建 議 對 策 3-10
部 分 區 域 邊 界 缺 乏 明 顯 界 線 或 阻 絕, 容 易 造 成 遊 客 誤 闖 或 有 心 人 士 進 入 從 事 違 規 行 為 區 內 的 舊 有 解 說 設 施 與 新 的 解 說 設 施 形 式 不 符, 應 將 之 汰 換, 以 保 持 區 內 設 施 的 一 致 性 二 史 蹟 保 存 區 區 域 範 圍 : 包 含 史 ( 一 )- 北 竹 筏 港 溪 區 史 ( 二 )- 南 竹 筏 港 溪 區 史 ( 三 )- 四 草 砲 台 區, 範 圍 面 積 共 20 公 頃 景 觀 意 象 : 本 區 景 觀 意 象 以 歷 史 遺 跡 景 觀 為 特 色, 包 括 過 往 以 運 送 物 資 為 主, 現 今 為 兩 側 紅 樹 林 形 塑 而 成 的 竹 筏 港 溪 綠 色 隧 道, 及 過 去 稱 為 鎮 海 城 的 四 草 砲 台 遺 址, 形 成 本 區 主 要 景 觀 意 象 景 觀 元 素 : 本 區 景 觀 元 素 概 分 自 然 生 態 元 素 與 人 工 設 施 元 素 兩 類 型 自 然 生 態 元 素 : 河 道 植 栽 ( 海 茄 苳 欖 李 紅 海 欖 濱 水 菜 鹽 地 鼠 尾 粟 海 雀 稗 榕 樹 ) 人 工 設 施 元 素 : 木 作 設 施 鋪 面 ( 軟 石 岩 土 磚 木 材 ) 草 坪 植 栽 穴 景 觀 石 景 觀 牆 路 緣 石 指 示 告 示 牌 木 作 休 憩 設 施 入 口 設 施 四 草 砲 台 遺 址 大 眾 廟 3-11
透 水 鋪 面 停 車 場 指 示 告 示 牌 指 標 設 施 生 態 滯 洪 池 圖 3-2-5 史 蹟 保 存 區 相 關 設 施 ( 一 ) 史 ( 一 ) 史 蹟 保 存 區 ( 一 ) - 北 竹 筏 港 溪 區 1. 分 區 概 述 本 區 面 積 10 公 頃, 位 於 鹿 耳 門 溪 以 北 之 竹 筏 港 溪 段, 為 台 灣 第 一 條 人 工 開 築 之 運 河 之 ㄧ 段, 竹 筏 港 舊 道 百 餘 年 前 為 運 送 民 生 物 資 之 人 工 渠 道, 目 前 竹 筏 港 舊 道 已 被 嘉 南 農 田 水 利 會 作 為 排 水 道 使 用, 在 鹿 耳 門 溪 以 北 為 竹 筏 港 排 水 道, 爰 劃 設 史 蹟 保 存 區 以 見 證 地 形 變 遷 與 社 會 經 濟 之 發 展 歷 程 竹 筏 港 溪 沿 途 設 置 觀 景 平 台 木 棧 道 賞 景 休 憩 亭 指 標 告 示 牌 環 境 使 用 行 為 觀 察 : 大 眾 旅 遊 賞 景 散 步 3-12
竹 筏 港 溪 遺 址 區 域 範 圍 觀 景 平 台 圖 3-2-6 北 竹 筏 港 溪 區 設 施 現 況 分 佈 圖 2. 植 群 生 長 現 況 調 查 竹 筏 港 溪 沿 線 邊 坡 植 物 種 類 繁 多, 種 類 包 括 欖 李 及 海 茄 苳, 其 林 下 則 有 海 馬 齒 莧 等 蔓 生 匍 伏 草 本 植 物 樹 林 小 苗 北 竹 筏 港 溪 段 植 物 具 有 多 樣 性, 且 生 長 茂 盛 3. 設 施 現 況 檢 討 與 建 議 對 策 水 道 水 泥 化 嚴 重 且 有 水 門 設 施 橫 跨 河 道, 對 於 生 態 系 統 造 成 切 割 且 阻 斷 水 運 交 通 未 來 航 運 通 道 的 整 治 為 重 要 課 題, 需 考 量 溪 岸 沿 線 堤 防 設 施 之 生 態 性 目 前 本 區 缺 乏 解 說 系 統 規 劃 與 相 關 設 施 區 域 景 觀 目 前 無 法 呈 現 出 歷 史 遺 址 的 風 貌 需 配 合 解 說 教 育 3-13
( 二 ) 史 ( 二 ) 史 蹟 保 存 區 ( 二 ) - 南 竹 筏 港 溪 區 1. 分 區 概 述 本 區 面 積 7 公 頃, 位 於 鹿 耳 門 溪 以 南 之 竹 筏 港 溪 段, 竹 筏 港 舊 道 位 於 大 眾 廟 後 方, 百 餘 年 前 為 運 送 民 生 物 資 之 人 工 渠 道, 清 廷 曾 設 釐 金 局 位 竹 筏 港 南 端 以 收 取 釐 金 ( 竹 筏 通 行 費 ), 是 台 江 晚 期 商 業 活 動 中, 貨 物 的 轉 售 據 點, 目 前 為 一 水 道 閘 與 漁 塭, 以 為 疏 港 道 之 經 費 本 區 亦 為 台 灣 第 一 條 人 工 開 築 運 河 之 ㄧ 段, 劃 設 史 蹟 保 存 區 以 見 證 地 形 變 遷 與 社 會 經 濟 之 發 展 歷 程 本 區 域 為 大 眾 旅 遊 重 要 據 點 之 ㄧ, 位 於 鹿 耳 門 溪 以 南, 竹 筏 港 溪 沿 線 設 有 觀 景 平 台 及 休 憩 設 施 環 境 使 用 行 為 觀 察 : 大 眾 旅 遊 賞 景 四 草 竹 筏 賞 景 活 動 賞 鳥 活 動 廢 棄 魚 塭 成 為 鳥 類 棲 地 南 竹 筏 港 溪 沿 線 水 門 和 抽 水 站 區 域 範 圍 圖 3-2-7 南 竹 筏 港 溪 區 景 點 及 景 觀 設 施 現 況 分 佈 圖 3-14
2. 植 群 生 長 現 況 調 查 位 於 四 草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內 之 局 部 紅 樹 林 蓬 勃 生 長, 為 現 存 遭 開 發 或 整 治 破 壞 最 少 的 區 段 其 餘 區 段 為 道 路 建 設 破 壞 兩 岸 土 堤 植 生 覆 蓋 良 好, 以 海 茄 苳 欖 李 紅 海 欖 為 主 的 混 生 林 在 水 道 上 方 形 成 帶 狀 的 植 群, 宛 如 水 上 綠 色 隧 道 3. 設 施 現 況 檢 討 與 建 議 對 策 竹 筏 港 南 段 因 荒 廢 使 用 已 久, 遭 受 人 為 開 發 使 用 程 度 過 高, 區 域 及 鄰 近 區 開 發 包 含 道 路 民 宅 工 廠 變 電 廠 墳 墓 水 門 等, 無 法 體 現 出 歷 史 水 道 之 價 值 廢 棄 鹽 田 紅 樹 林 間 仍 可 見 舊 有 鹽 田 水 道 設 施, 而 其 材 料 也 已 老 舊 不 堪 需 透 過 鹽 田 文 化 進 行 檢 討 水 道 設 施 的 文 化 意 義 以 增 加 本 區 在 文 化 景 觀 之 特 徵 區 域 屬 歷 史 遺 址 場 域, 但 缺 乏 解 說 設 施 與 舊 設 施 復 原 重 建 近 代 水 道 設 施 以 混 凝 土 為 主, 後 續 需 考 量 在 不 影 響 安 全 之 下, 設 施 外 觀 與 本 區 文 化 之 配 合 程 度 鄰 近 區 多 處 建 物 已 老 舊, 且 多 荒 廢 閒 置, 建 議 可 納 入 地 方 活 化 考 量 水 道 水 泥 化 相 當 嚴 重, 部 份 區 域 有 加 蓋 或 興 建 水 門 設 施 之 情 況, 不 但 對 於 生 態 系 統 造 成 切 割, 且 阻 斷 復 原 水 運 交 通 的 可 能 性 ( 三 ) 史 ( 三 ) 史 蹟 保 存 區 ( 三 ) - 四 草 砲 台 區 1. 分 區 概 述 本 區 面 積 3 公 頃, 位 於 四 草 湖 旁, 四 草 砲 台 係 二 級 古 蹟, 為 道 光 20 年, 中 英 鴉 片 戰 爭 爆 發, 為 防 英 軍 進 逼 臺 灣, 清 廷 責 成 時 任 臺 灣 兵 備 道 的 姚 瑩 所 建 其 建 成 時 之 規 模 為 砲 墩 10 座 共 長 30 丈, 3-15
安 砲 7 位, 墩 外 挖 壕 溝, 溝 內 釘 竹 籤 2 萬 枚, 形 成 固 若 金 湯 的 防 禦, 故 俗 稱 鎮 海 城 目 前 砲 台 僅 餘 鎮 海 國 小 操 揚 旁 之 城 壘, 城 長 118.6 公 尺, 但 砲 已 失, 所 餘 砲 孔 周 圍 由 紅 磚 鑲 砌, 建 工 精 美 在 砲 台 斜 前 方, 則 為 四 草 大 眾 廟 ( 區 外 ), 旁 邊 並 有 四 草 休 閒 公 園 本 區 域 為 大 眾 旅 遊 重 要 據 點 之 ㄧ, 砲 台 區 現 設 置 為 公 園 遊 憩, 提 供 停 車 賞 景 步 道 解 說 告 示 設 施 休 憩 設 施 等 環 境 使 用 行 為 觀 察 : 大 眾 旅 遊 賞 景 散 步 四 草 休 閒 公 園 大 眾 廟 解 說 設 施 大 眾 廟 休 閒 公 園 區 域 範 圍 鎮 海 國 小 抹 香 鯨 陳 列 館 展 示 館 舊 碼 頭 廟 宇 解 說 牌 示 景 觀 平 台 膠 筏 碼 頭 圖 3-2-8 四 草 砲 台 區 景 點 及 景 觀 設 施 現 況 分 佈 圖 2. 植 群 生 長 現 況 調 查 公 園 內 多 為 透 水 鋪 面 或 草 地, 植 物 多 為 地 被 植 物 喬 木 種 植 略 顯 單 調, 而 生 態 池 的 水 生 植 物 藻 類 綠 意 盎 然 區 內 植 物 自 然 的 生 長, 形 成 自 有 的 生 態 砲 台 區 內 植 栽 以 喬 木 居 多, 具 有 相 當 年 齡 之 喬 木 依 附 在 矮 牆 邊, 新 種 植 的 喬 木 以 單 株 種 植 在 步 道 旁, 而 透 水 鋪 面 也 有 些 許 的 地 被 植 物 攀 附 3-16
3. 設 施 現 況 檢 討 與 建 議 對 策 遊 客 隨 意 觸 摸 倚 靠 古 蹟, 或 有 車 輛 進 入 停 靠, 應 加 強 宣 導 或 是 佇 立 警 告 立 牌 區 內 步 道 多 透 水 鋪 面, 讓 地 被 植 物 有 棲 息 之 空 間, 作 為 被 步 道 分 割 的 區 塊 間 之 生 態 緩 衝 帶 或 與 連 接 帶 本 區 新 設 解 說 展 示 牌 誌, 提 供 史 蹟 重 要 歷 史 意 義 解 說 設 施 需 提 供 園 區 內 自 然 與 人 文 資 訊, 並 提 供 遊 客 正 確 的 環 境 認 知 目 前 仍 座 落 多 座 不 同 單 位 設 置 之 解 說 牌 誌, 需 進 行 協 調 以 避 免 雜 亂 三 特 別 景 觀 區 區 域 範 圍 : 包 含 特 ( 一 )- 台 南 縣 七 股 潟 湖 外 圍 青 山 港 網 仔 寮 沙 洲 特 ( 二 )- 台 南 縣 七 股 潟 湖 外 圍 頂 頭 額 沙 洲 區 特 ( 三 )- 七 股 重 要 野 鳥 棲 地 區 特 ( 四 )- 城 西 濕 地 景 觀 區, 特 ( 五 ) - 北 汕 尾 濕 地 景 觀 區 特 ( 六 )- 鷸 鴴 科 濕 地 景 觀 區, 範 圍 面 積 共 1,342 公 頃 景 觀 意 象 : 本 區 景 觀 意 象 可 概 分 為 三 大 類, 一 為 沙 洲 景 觀 意 象 ; 主 要 以 特 一 區 特 二 區 為 主 二 為 鳥 類 棲 地 景 觀 意 象 ; 以 特 三 特 六 區 為 主 三 為 溼 地 景 觀 意 象 ; 以 特 四 與 特 五 區 為 主 景 觀 元 素 : 本 區 景 觀 元 素 概 分 自 然 生 態 元 素 與 人 工 設 施 元 素 兩 類 型 自 然 生 態 元 素 : 沙 洲 溼 地 海 洋 植 栽 ( 海 茄 苳 欖 李 紅 海 欖 濱 水 菜 鹽 地 鼠 尾 粟 海 雀 稗 ) 人 工 設 施 元 素 : 3-17
堤 岸 路 徑 指 示 告 示 牌 鹽 田 防 風 林 沙 洲 堤 岸 道 路 堤 岸 濕 地 景 觀 指 示 告 示 牌 溼 地 及 候 鳥 道 路 設 施 圖 3-2-9 特 別 景 觀 區 相 關 設 施 ( 一 ) 特 ( 一 ) 特 別 景 觀 區 ( 一 ) - 台 南 七 股 潟 湖 外 圍 青 山 港 網 仔 寮 沙 洲 1. 分 區 概 述 本 區 面 積 122 公 頃, 包 括 青 山 港 沙 洲 網 仔 寮 沙 洲 一 帶, 青 山 港 沙 洲 北 起 青 山 漁 港, 南 段 為 網 仔 寮 沙 洲, 與 頂 頭 額 沙 洲 同 圍 塑 內 海 為 七 股 潟 湖 近 年 來 沙 洲 遭 受 侵 蝕 威 脅, 沙 洲 快 速 消 失, 年 年 退 後 後 退 25~100 公 尺, 大 海 的 浪 長 驅 直 入, 沙 洲 圍 塑 著 潟 湖, 潟 湖 內 底 棲 生 物 與 浮 游 生 物 豐 富, 孕 育 海 洋 豐 富 魚 蝦 資 源, 更 是 陸 地 的 第 一 道 屏 障, 未 來 應 加 強 沙 洲 景 觀 資 源 進 行 維 護 與 復 育 沙 洲 特 別 景 觀 區 為 七 股 潟 湖 獨 特 地 形 景 觀, 為 潟 湖 區 重 要 遊 憩 據 點, 提 供 地 方 業 者 帶 領 登 沙 洲 活 動 僅 網 仔 寮 汕 沙 洲 設 置 碼 頭 及 賞 景 步 道, 設 有 賞 景 亭 賞 景 平 台 木 棧 道 浮 桶 碼 頭 解 說 告 示 牌 環 境 使 用 行 為 觀 察 : 大 眾 旅 遊 賞 景 登 沙 洲 垂 釣 灑 網 體 驗 活 動 3-18
2. 植 群 生 長 現 況 調 查 網 仔 寮 汕 棧 道 兩 側 植 有 復 育 防 風 林 樹 苗, 木 麻 黃 防 風 林 樹 幹 高 大 生 長 情 形 良 好, 另 有 馬 鞍 藤 濱 水 菜 等 沙 丘 植 物 相 輔, 防 風 功 能 甚 著 本 區 沙 洲 土 壤 鹽 化 問 題 使 得 植 栽 生 長 不 易, 雖 以 竹 樁 編 柵 圍 籬 輔 助 植 生 綠 化, 但 長 期 受 到 海 浪 侵 蝕 影 響 造 成 種 植 的 防 風 林 植 物 死 亡, 加 速 沙 洲 消 退 的 速 度 沙 洲 面 臨 縮 減 及 海 岸 線 向 內 陸 侵 蝕 的 問 題, 固 砂 與 兼 顧 環 境 生 態 為 沙 洲 保 育 的 重 要 課 題 3. 設 施 現 況 檢 討 與 建 議 對 策 現 有 設 施 木 棧 道 完 善, 養 護 狀 況 良 好 設 施 緊 鄰 海 濱, 木 棧 道 直 接 遭 受 海 風 湧 浪 與 暴 潮 的 衝 擊, 除 了 定 期 檢 查 與 更 換 外, 加 強 其 耐 鹽 耐 候 性 等 等 的 配 套 措 施 網 仔 寮 汕 之 膠 筏 碼 頭 耐 久 性 高, 也 較 能 抵 擋 鹽 分 的 侵 襲 浮 動 碼 頭 易 受 海 水 起 伏 波 動, 人 在 走 動 時 亦 受 影 響 以 穩 定 性 與 安 全 性 為 主 要 考 量 ( 二 ) 特 ( 二 ) 特 別 景 觀 區 ( 二 ) - 台 南 七 股 潟 湖 外 圍 頂 頭 額 沙 洲 區 1. 分 區 概 述 本 區 面 積 170 公 頃, 為 台 南 縣 七 股 潟 湖 外 圍 南 段 頂 頭 額 沙 洲 區, 與 青 山 港 沙 洲 網 仔 寮 沙 洲 共 同 圍 塑 內 海 形 成 七 股 潟 湖, 本 區 域 與 特 ( 一 ) 遭 受 同 樣 的 沙 洲 侵 蝕 危 機, 未 來 應 積 極 維 護 原 有 之 沙 洲 景 觀 及 資 源 3-19
沙 洲 特 別 景 觀 區 為 七 股 潟 湖 獨 特 地 形 景 觀, 為 潟 湖 區 重 要 遊 憩 據 點, 是 地 方 業 者 帶 領 遊 客 登 沙 洲 體 驗 之 地 環 境 使 用 行 為 觀 察 : 大 眾 旅 遊 賞 景 登 沙 洲 垂 釣 灑 網 體 驗 活 動 青 山 港 自 導 式 步 道 網 仔 寮 汕 碼 頭 海 寮 紅 樹 林 區 域 範 圍 碼 頭 景 觀 平 台 圖 3-2-10 網 仔 寮 汕 沙 洲 景 觀 區 與 頂 頭 額 汕 沙 洲 景 觀 區 設 施 現 況 分 佈 圖 2. 植 群 生 長 現 況 調 查 高 潮 線 以 上 之 沙 洲 部 分 主 要 為 海 茄 苳 純 林 的 防 風 林, 亦 有 人 工 栽 植 之 木 麻 黃 純 林 目 前 汕 中 林 內 有 少 數 欖 李, 帶 狀 沙 地 上 的 地 被 型 植 物 以 馬 鞍 藤 與 濱 刺 草 為 優 勢 種 類 未 來 維 持 沙 洲 的 生 態, 應 減 少 人 工 設 施 物 地 鋪 設 與 管 制 減 少 人 為 干 擾 耐 鹽 定 沙 植 物 的 保 育 復 育 可 協 助 原 生 種 復 育, 恢 復 地 景 面 貌 3-20
3. 設 施 現 況 檢 討 與 建 議 對 策 沙 洲 居 民 工 寮, 周 邊 散 落 許 多 廢 棄 物, 導 致 視 覺 上 的 髒 亂 需 與 地 方 業 者 進 行 協 調 整 頓 沙 洲 與 陸 域 交 接 處 以 堤 防 阻 隔, 民 眾 不 易 進 入 本 區, 且 周 邊 缺 乏 解 說 導 覽 等 相 關 設 施 客 土 袋 與 消 波 塊 主 要 是 防 止 沙 洲 海 岸 線 的 消 退, 現 況 已 部 份 掩 沒 在 沙 中, 其 功 能 也 會 相 對 降 低, 應 考 量 配 套 措 施 攔 砂 網 過 於 稀 疏, 功 能 不 顯 著, 建 議 木 樁 設 置 緊 密, 發 揮 攔 截 風 沙 的 功 能 ( 三 ) 特 ( 三 ) 特 別 景 觀 區 ( 三 ) - 七 股 重 要 野 鳥 棲 地 區 1. 分 區 概 述 本 區 面 積 904 公 頃, 為 台 南 七 股 重 要 野 鳥 棲 地 環 境, 目 前 為 魚 塭 使 用, 基 地 北 臨 南 堤 防 西 臨 生 ( 二 ) 黑 面 琵 鷺 保 護 區 東 臨 管 ( 三 ) 七 股 魚 塭 區, 南 以 青 草 崙 堤 防 為 界 區 域 內 北 半 部 為 七 股 魚 塭 養 殖 區, 南 半 部 為 曾 文 溪 及 海 埔 新 生 地 本 區 域 除 為 農 委 會 公 告 之 野 生 動 物 重 要 棲 息 環 境, 亦 是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所 列 之 國 際 級 濕 地 : 曾 文 溪 口 濕 地 之 一 部 分 本 區 域 除 擁 有 河 口 之 地 景 生 態 資 源 與 傳 統 產 業 襲 產 ( 如 魚 塭 ) 之 特 殊 景 觀, 劃 設 為 特 別 景 觀 區, 除 保 護 原 有 之 產 業 襲 產 外, 亦 可 作 為 作 為 西 側 生 ( 二 ) 黑 面 琵 鷺 保 護 區 與 東 側 管 ( 三 ) 七 股 魚 塭 區 之 管 理 緩 衝 地 帶 本 區 為 台 江 地 區 重 要 野 鳥 與 侯 鳥 群 棲 息 地, 範 圍 廣 大, 而 目 前 提 供 遠 距 離 賞 鳥 活 動, 並 設 有 賞 鳥 亭 黑 面 琵 鷺 保 育 展 示 館, 以 及 停 車 解 說 導 覽 廁 所 教 學 等 相 關 服 務 設 施, 黑 3-21
面 琵 鷺 保 育 展 示 館 更 是 本 區 遊 程 重 要 據 點, 唯 停 車 空 間 缺 乏 環 境 使 用 行 為 觀 察 : 大 眾 旅 遊 賞 鳥 活 動 戶 外 教 學 展 覽 活 動 研 究 活 動 保 育 展 示 館 內 部 展 示 空 間 外 部 展 示 空 間 內 部 空 間 觀 看 景 觀 水 鳥 保 護 區 警 告 設 施 賞 鳥 亭 黑 面 琵 鷺 保 育 展 示 館 賞 景 步 道 區 域 範 圍 賞 鳥 亭 展 示 館 圖 3-2-11 七 股 重 要 野 鳥 棲 地 區 設 施 現 況 分 佈 圖 3-22
2. 植 群 生 長 現 況 調 查 部 分 道 路 兩 側 生 長 茂 盛 之 灌 木 叢 與 矮 喬 木 如 台 灣 海 桐 土 沉 香 冬 青 菊 等 形 成 防 風 帶, 可 阻 擋 濱 海 風 吹 沙 河 灘 地 至 土 堤 處 生 長 有 海 雀 稗 蘆 葦 濱 水 菜 鹽 地 鼠 尾 粟 等 耐 鹽 定 沙 的 濱 海 特 有 植 物 3. 設 施 現 況 檢 討 與 建 議 對 策 黑 面 琵 鷺 展 示 館 之 步 道 鋪 面 建 議 以 透 水 鋪 面 為 主, 而 步 道 旁 的 植 栽 區 建 議 高 度 低 於 步 道, 可 使 雨 水 暫 留, 減 少 雨 水 逕 流 量 黑 面 琵 鷺 保 育 展 示 館 提 供 關 於 黑 面 琵 鷺 的 資 訊, 讓 人 了 解 黑 面 琵 鷺 的 珍 貴, 亦 介 紹 沿 海 的 常 見 動 物 此 展 館 在 此 環 境 不 顯 突 兀, 形 色 線 質 與 周 圍 融 合 ( 四 ) 特 ( 四 ) 特 別 景 觀 區 ( 四 ) - 城 西 濕 地 景 觀 區 1. 分 區 概 述 本 區 面 積 102 公 頃, 位 於 鹿 耳 門 溪 河 口 西 岸, 城 西 區 之 中 部, 城 西 里 A3 野 保 區 原 為 魚 塭 使 用, 係 為 保 護 特 有 濕 地 生 態 景 觀 而 劃 設 基 地 西 南 側 臨 沿 海 紅 樹 林, 東 南 側 臨 鹿 耳 門 溪 城 西 濱 海 地 區 形 成 一 面 狀 區, 濱 海 有 大 面 積 帶 狀 保 安 林 地 及 淺 灘 濕 地 景 觀, 本 區 較 少 遊 客 干 擾 目 前 保 存 既 有 魚 塭 設 施 物, 管 線 渠 道 魚 塭 堤 防 水 門 道 路 等, 另 外 設 置 有 解 說 設 施 3-23
環 境 使 用 行 為 觀 察 : 賞 鳥 活 動 多 為 深 度 賞 鳥 者 而 較 少 大 眾 旅 遊 遊 客 溼 地 景 觀 解 說 設 施 溼 地 景 觀 區 水 鳥 景 觀 區 區 域 範 圍 解 說 牌 示 圖 3-2-12 城 西 濕 地 景 觀 區 設 施 現 況 分 佈 圖 2. 植 群 生 長 現 況 調 查 鹽 份 地 帶 植 物 如 之 植 物 有 土 沉 香 苦 藍 盤 黃 槿 欖 仁 草 海 桐 金 合 歡 銀 合 歡 等 分 布 在 其 中 現 況 植 栽 生 長 狀 況 良 好 在 紅 樹 林 潮 溝 上, 以 禾 本 科 植 物 及 紅 樹 林 為 主 潮 溝 兩 旁 聚 集 廣 大 濱 海 植 物 林 間 則 有 海 馬 齒 莧 等 蔓 生 匍 伏 草 本 植 物 樹 林 小 苗, 濕 地 植 物 種 類 繁 多 複 3-24
雜 3. 設 施 現 況 檢 討 與 建 議 對 策 舊 有 解 說 設 施 建 議 移 除, 建 立 新 的 解 說 設 施, 可 補 充 更 多 資 訊 ( 五 ) 特 ( 五 ) 特 別 景 觀 區 ( 五 ) - 北 汕 尾 濕 地 景 觀 區 1. 分 區 概 述 本 區 面 積 38 公 頃, 位 於 北 汕 尾 水 鳥 保 護 區 西 南 隅, 未 來 應 以 既 有 方 式 進 行 漁 業 養 殖 行 為, 限 制 進 行 教 學 參 觀 生 態 旅 遊 者 數 量 與 頻 度, 輔 以 建 立 具 生 態 教 育 功 能 的 自 然 公 園 自 然 教 室 等, 提 供 民 眾 近 距 離 觀 賞 機 會, 落 實 環 境 教 育 及 保 育 觀 念 之 宣 導 濕 地 景 觀 區 鄰 近 四 草 大 眾 廟 與 鹽 田 文 化 村 等 大 眾 旅 遊 觀 光 據 點, 遊 客 沿 著 道 路 由 遠 處 觀 賞, 區 域 內 由 廢 棄 魚 塭 形 成 的 開 闊 濕 地 景 觀 環 境 使 用 行 為 觀 察 : 生 態 旅 遊 者 賞 鳥 者 3-25
區 域 範 圍 圖 3-2-13 北 汕 尾 濕 地 景 觀 區 設 施 現 況 分 佈 圖 2. 植 群 生 長 現 況 調 查 本 區 為 鹽 沼 溼 地, 以 紅 樹 林 生 態 植 物 為 主, 種 類 與 數 量 位 區 全 台 之 冠, 有 海 茄 苳 欖 李 紅 海 欖 與 土 沉 香, 是 保 存 最 完 整 的 紅 樹 林 之 一 魚 塭 區 因 常 受 鹽 霧 風 害 之 侵 襲, 僅 有 一 些 低 矮 植 被 在 土 堤 上 生 長, 而 沿 岸 的 邊 坡 有 低 矮 的 灌 木 群 較 茂 密, 但 週 邊 皆 無 喬 木 生 長 3. 設 施 現 況 檢 討 與 建 議 對 策 本 區 現 況 為 漁 塭 養 殖 使 用, 周 圍 植 物 生 長 狀 況 良 好, 建 議 未 來 可 朝 向 教 學 參 觀 或 生 態 旅 遊 方 向, 且 可 搭 配 解 說 設 施, 以 達 教 育 的 目 的 3-26
( 六 ) 特 ( 六 ) 特 別 景 觀 區 ( 六 ) - 鷸 鴴 科 濕 地 景 觀 區 1. 分 區 概 述 本 區 面 積 6 公 頃, 位 於 鷸 鴴 科 保 護 區 之 西 南 隅, 作 為 鷸 鴴 科 繁 殖 區 的 研 究 工 作 站 未 來 應 依 據 當 地 生 態 調 查 結 果, 限 制 進 行 教 學 參 觀 生 態 旅 遊 者 數 量 與 頻 度, 輔 以 建 立 具 生 態 教 育 功 能 的 自 然 公 園 自 然 教 室 等, 提 供 民 眾 近 距 離 觀 賞 機 會, 落 實 環 境 教 育 及 保 育 觀 念 之 宣 導 鷸 鴴 科 濕 地 景 觀 區, 除 相 關 團 體 進 行 季 節 性 觀 察 活 動 之 外 並 無 對 外 開 放, 由 公 部 門 與 地 方 保 育 團 體 共 同 管 理, 以 區 域 邊 界 渠 道 隔 離 區 域 內 為 開 闊 濕 地 的 水 鳥 棲 地, 無 人 為 干 擾 環 境 使 用 行 為 觀 察 : 以 季 節 性 生 態 觀 察 活 動 為 主, 多 為 賞 鳥 社 團 與 深 度 賞 鳥 者 保 護 區 入 口 保 護 區 入 口 入 口 意 象 鷸 鴴 科 保 護 區 入 口 區 域 範 圍 入 口 解 說 牌 示 停 車 場 圖 3-2-14 鷸 鴴 科 生 態 保 護 區 與 濕 地 景 觀 區 設 施 現 況 分 佈 圖 3-27
2. 植 群 生 長 現 況 調 查 岸 際 邊 坡 為 混 凝 土 材 質, 無 法 讓 植 物 攀 附 邊 坡 上 少 有 植 物 生 長 水 路 航 道 沿 線 需 注 重 生 態 資 源 的 保 護, 底 部 應 避 免 採 用 混 凝 土 之 底 床, 提 供 植 物 適 合 的 生 長 空 間 鷸 鴴 科 生 態 保 護 區 內 生 長 環 境 鹽 度 過 高, 不 適 合 植 栽 生 長 未 來 復 育 之 植 物 以 耐 鹽 耐 曬 耐 風 吹 的 濱 海 植 物 為 主, 以 改 善 棲 地 環 境, 達 成 生 態 復 育 的 效 果 區 內 植 物 以 單 株 喬 木 種 植 為 主, 但 生 長 狀 況 不 良, 樹 形 受 海 風 影 響, 而 土 壤 也 多 裸 露 出, 有 部 分 地 被 植 物 覆 蓋 未 來 復 育 種 植 上 應 有 更 多 濱 海 植 栽 配 套 措 施 與 考 量 3-28
3. 設 施 現 況 檢 討 與 建 議 對 策 停 車 場 為 碎 石 透 水 鋪 面, 雨 水 可 以 部 分 滲 透 入 地 底, 涵 養 地 下 水 層, 且 容 易 維 護 管 理 建 議 善 用 小 塊 畸 零 地, 營 造 出 生 態 跳 島 的 棲 息 地 解 說 設 施 與 動 線 距 離 過 遠, 造 成 讀 取 上 的 不 易 區 內 設 施 易 受 海 面 吹 來 的 鹽 分 侵 襲, 應 加 強 其 耐 鹽 性 與 耐 候 性 來 延 續 壽 命 而 舊 有 設 施 建 議 移 除, 以 免 有 區 內 設 施 材 質 不 一 致, 造 成 混 亂 的 狀 況 四 一 般 管 制 區 區 域 範 圍 : 管 ( 一 )- 七 股 潟 湖 區 管 ( 二 )- 七 股 魚 塭 區 管 ( 三 )- 城 西 保 安 林 區 管 ( 四 )- 城 西 魚 塭 區 管 ( 五 )- 鹿 耳 門 溪 沿 岸 區 管 ( 六 )-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區 管 ( 七 )- 四 草 魚 塭 區, 範 圍 面 積 共 2,870 公 頃 景 觀 意 象 : 因 屬 一 般 管 制 區, 本 區 主 要 仍 以 原 有 在 地 襲 產 與 產 業 活 動 為 其 主 要 景 觀 意 象, 如 養 殖 漁 業 漁 塭 牡 蠣 養 殖 場 景 觀 元 素 : 本 區 景 觀 元 素 概 分 自 然 生 態 元 素 與 人 工 設 施 元 素 兩 類 型 自 然 生 態 元 素 : 海 洋 潟 湖 防 風 林 河 道 植 栽 ( 海 茄 苳 欖 李 紅 海 欖 濱 水 菜 鹽 地 鼠 尾 粟 海 雀 稗 ) 人 工 設 施 元 素 : 漁 塭 鹽 田 堤 岸 路 徑 指 示 告 示 牌 牡 蠣 養 殖 文 化 漁 塭 設 施 河 道 漁 塭 濕 地 魚 塭 水 圳 四 草 魚 塭 養 殖 產 業 鹽 業 文 化 設 施 圖 3-2-15 一 般 景 觀 區 相 關 設 施 3-29
( 一 ) 管 ( 一 ) 一 般 管 制 區 ( 一 ) - 七 股 潟 湖 區 1. 分 區 概 述 本 區 面 積 1,407 公 頃, 包 括 七 股 潟 湖 及 周 邊 之 牡 蠣 養 殖 場, 基 地 北 側 臨 接 七 股 潟 湖 堤 防, 東 含 七 股 溪, 南 臨 北 堤, 東 以 青 山 港 沙 洲 網 仔 寮 沙 洲 及 頂 頭 額 沙 洲 為 界 潟 湖 內 屬 鹹 水 淡 水 交 會 區 域, 蘊 含 豐 富 水 域 生 態 資 源, 目 前 為 台 南 縣 劃 定 區 劃 及 定 置 之 漁 業 權 區 域 七 股 潟 湖 過 去 為 台 江 地 區 重 要 觀 光 據 點, 除 了 原 有 地 方 產 業 基 礎 設 施 之 外, 並 設 置 有 觀 光 服 務 設 施 與 遊 憩 設 施, 如 六 孔 與 南 灣 碼 頭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賞 景 平 台 觀 海 樓 等, 區 域 內 遊 憩 業 者 更 推 出 潟 湖 套 裝 行 程 環 境 使 用 行 為 觀 察 : 大 眾 旅 遊 活 動 賞 景 搭 船 遊 潟 湖 烤 蚵 地 方 業 者 導 覽 解 說 七 股 潟 湖 蚵 架 景 觀 七 股 潟 湖 北 堤 防 潟 湖 牡 蠣 養 殖 業 七 股 潟 湖 潟 湖 竹 筏 遊 湖 碼 頭 景 觀 3-30
觀 海 樓 / 觀 景 平 台 網 仔 寮 汕 碼 頭 碼 頭 景 觀 平 台 2. 植 群 生 長 現 況 調 查 圖 3-2-16 七 股 潟 湖 區 設 施 現 況 分 佈 圖 本 區 緊 鄰 海 濱, 環 境 具 帶 著 鹽 分 的 海 風 以 及 強 烈 的 日 曬 潮 溝 上 的 植 物 種 類 趨 單 一 化, 生 長 狀 況 甚 差, 有 接 近 乾 枯 的 狀 況 堤 防 及 邊 坡 為 水 泥 覆 蓋, 使 生 物 無 躲 藏 之 孔 隙, 雖 有 些 許 匍 匍 根 性 植 物 生 長, 但 生 長 狀 況 不 良 灘 岸 間 缺 乏 自 然 緩 衝 帶, 不 僅 對 原 有 自 然 環 境 與 生 態 造 成 破 壞, 並 有 加 速 沙 灘 流 失 的 可 能 性 行 道 樹 多 為 單 株 種 植, 少 有 複 層 種 植 鹽 分 與 東 北 季 風 影 響 之 下 普 遍 生 長 狀 況 不 佳, 更 造 成 養 護 上 的 困 難 觀 景 平 台 賞 景 亭 及 步 道 搭 配 整 體 而 種 植 的 植 栽, 多 採 用 局 部 種 植 或 補 植 方 式, 因 苛 刻 的 環 境 導 致 生 長 狀 況 不 佳 3-31
3. 設 施 現 況 檢 討 與 建 議 對 策 部 分 潟 湖 堤 防 區 段 仍 屬 於 混 凝 土 堤 防 內 陸 側 多 改 建 並 採 用 多 孔 隙 的 材 質 營 造 堤 防 坡 面, 使 得 坡 面 生 長 匍 匐 根 性 植 物, 達 到 定 沙 及 綠 化 效 果 較 貼 近 自 然 的 工 法 也 能 減 緩 對 現 有 自 然 及 生 態 環 境 造 成 破 壞 在 地 居 民 使 用 廢 棄 材 料 搭 建 而 成 的 簡 易 碼 頭 設 施, 久 無 更 換 而 導 致 凌 亂 感 建 議 可 給 予 居 民 搭 建 碼 頭 形 式 的 參 考, 以 便 觀 看 上 的 整 體 感 ( 二 ) 管 ( 二 ) 一 般 管 制 區 ( 二 ) - 七 股 魚 塭 區 1. 分 區 概 述 本 區 面 積 298 公 頃, 九 塊 厝 及 青 草 崙 堤 防 南 北 之 空 間, 現 況 多 為 經 營 魚 塭 使 用 魚 塭 區 富 含 養 份 吸 引 野 鳥 與 侯 鳥 群 前 來 棲 息 地, 目 前 保 存 既 有 魚 塭 設 施 物, 管 線 渠 道 魚 塭 堤 防 水 門 道 路 等 環 境 使 用 行 為 觀 察 : 大 眾 旅 遊 賞 鳥 活 動 戶 外 教 學 展 覽 活 動 研 究 活 動 區 域 範 圍 區 域 範 圍 圖 3-2-17 七 股 魚 塭 區 設 施 現 況 分 佈 圖 3-32
2. 植 群 生 長 現 況 調 查 部 分 排 水 溝 或 乾 涸 養 殖 池 旁, 雖 有 植 物 生 長, 生 長 狀 況 差, 已 接 近 乾 枯 狀 態 此 區 環 境 有 海 風 吹 襲, 而 其 中 帶 來 的 鹽 分 較 不 利 植 物 生 長, 所 以 植 物 種 類 趨 近 單 一, 而 植 物 之 生 長 狀 況 也 較 不 良 3. 設 施 現 況 檢 討 與 建 議 對 策 沿 線 以 混 凝 土 為 主 要 構 造 物, 部 分 區 域 則 屬 於 土 堤 堆 置 邊 坡 建 議 使 用 石 材 疊 砌 成 多 孔 隙 環 境, 可 以 緩 衝 雨 水 的 降 落, 且 提 供 生 物 另 一 個 棲 息 之 空 間, 營 造 出 生 態 多 樣 化 ( 三 ) 管 ( 三 ) 一 般 管 制 區 ( 三 ) - 城 西 保 安 林 區 1. 分 區 概 述 本 區 面 積 223 公 頃, 位 於 城 西 濱 海 地 區, 西 起 曾 文 溪 口 南 岸, 東 至 鹿 耳 門 溪 出 海 口, 以 現 有 海 堤 沙 灘 防 風 林 以 及 河 口 之 地 景 為 主 城 西 濱 海 地 區 形 成 一 面 狀 區, 濱 海 有 大 面 積 帶 狀 保 安 林 地 及 淺 灘 濕 地 景 觀, 本 區 較 少 遊 客 干 擾, 唯 鄰 近 垃 圾 掩 埋 場 及 焚 化 爐, 大 型 車 輛 出 入 頻 繁 環 境 使 用 行 為 觀 察 : 賞 鳥 活 動 多 為 深 度 賞 鳥 者 而 較 少 大 眾 旅 遊 遊 客 3-33
垃 圾 焚 化 廠 區 域 範 圍 垃 圾 焚 化 廠 圖 3-2-18 城 西 保 安 林 區 設 施 現 況 分 佈 圖 2. 植 群 生 長 現 況 調 查 因 沙 源 不 足 海 水 入 侵 逐 漸 漫 入 防 風 林 內 形 成 林 間 沼 澤 濕 地, 轉 變 為 紅 樹 林 以 及 其 餘 鹽 地 植 物 的 林 相, 眾 多 植 物 之 景 色 相 當 怡 人 為 定 沙 及 防 止 海 岸 侵 蝕, 廣 植 木 麻 黃 欖 李 等 防 風 林, 防 風 林 內 樹 種 單 一, 故 環 境 較 為 單 調 本 區 林 地 主 要 功 用 為 定 砂 及 防 止 海 岸 侵 蝕, 海 岸 保 安 林 植 物 群 落 的 建 立 可 由 木 麻 黃 黃 槿 相 思 樹 等 混 生 而 成, 為 增 加 植 群 的 穩 定 性 可 栽 植 木 本 及 草 本 類 植 物, 增 加 林 下 生 長 植 物 的 複 雜 度 區 內 垃 圾 掩 埋 地 部 分 區 域 種 植 喬 木, 逐 漸 形 成 海 岸 雜 木 林 3-34
3. 設 施 現 況 檢 討 與 建 議 對 策 沿 岸 設 置 高 大 堤 防, 對 於 生 態 及 視 覺 景 觀 造 成 嚴 重 阻 隔, 其 純 混 凝 土 量 體 單 調 外 觀 亦 影 響 景 觀 垃 圾 焚 化 廠 造 成 的 污 染 以 及 大 型 車 輛 的 進 出, 建 議 考 量 配 套 措 施, 減 低 區 內 環 境 的 坡 壞, 保 持 原 有 生 態 之 循 環 區 內 之 城 西 圾 垃 掩 埋 場 部 分 雖 已 覆 土 綠 化 復 育, 惟 仍 持 續 有 沼 氣 甲 苯... 等 氣 體 揮 發, 對 環 境 安 全 人 體 健 康 及 植 物 生 長 不 利, 而 所 掩 埋 之 垃 圾 有 汙 水 滲 出 汙 染 疑 慮, 需 長 期 監 控 ( 四 ) 管 ( 四 ) 一 般 管 制 區 ( 四 ) - 城 西 魚 塭 區 1. 分 區 概 述 本 區 面 積 135 公 頃, 位 於 城 西 保 安 林 地 特 ( 四 )- 城 西 濕 地 景 觀 區 ( 四 草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A3 區 ) 以 北 鹿 耳 門 溪 以 西 之 土 地, 現 況 為 鹿 耳 門 溪 出 海 口 既 有 發 展 聚 落 及 魚 塭, 本 區 以 維 持 既 有 建 築 風 貌 及 既 有 的 傳 統 漁 業 養 殖 行 為 為 主 鄰 近 顯 宮 里 鹿 耳 里 之 水 岸 綠 地, 可 結 合 社 區 環 境 建 構 水 岸 綠 地 休 憩 步 道 等 設 施 目 前 保 存 既 有 魚 塭 設 施 物, 管 線 渠 道 魚 塭 堤 防 水 門 道 路 等 環 境 使 用 行 為 觀 察 : 賞 鳥 活 動 多 為 深 度 賞 鳥 者 而 較 少 大 眾 旅 遊 遊 客 3-35
磚 堤 魚 塭 區 土 堤 魚 塭 區 魚 塭 區 泥 灘 地 區 域 範 圍 2. 植 群 生 長 現 況 調 查 圖 3-2-19 城 西 魚 塭 區 設 施 現 況 分 佈 圖 水 道 兩 側 為 天 然 土 堤, 保 存 自 然 的 地 形 特 徵, 其 上 覆 蓋 有 茂 密 的 地 被 及 禾 本 科 植 物, 提 供 良 好 的 生 物 棲 息 空 間, 亦 形 成 良 好 的 生 態 廊 道 ; 水 陸 交 會 處 有 些 許 木 本 與 禾 本 植 物 如 土 沉 香 及 台 灣 海 桐 的 小 樹 苗 因 飼 養 魚 會 添 加 魚 塭 之 有 機 物 質, 適 合 藻 類 之 生 長 而 魚 塭 堤 岸 上 植 被 主 要 以 禾 本 科 為 主, 以 濱 雀 稗 最 多, 另 有 其 它 種 類 植 物 包 括 龍 爪 茅 土 牛 膝 及 鯽 魚 膽 等 類 部 份 區 域 因 廢 水 排 放 或 鹽 水 之 侵 襲, 而 使 土 堤 邊 坡 之 植 物 枯 死, 已 漸 漸 不 見 植 物 的 蹤 跡 3-36
3. 設 施 現 況 檢 討 與 建 議 對 策 本 區 遊 客 較 少, 尚 缺 乏 解 說 導 覽 動 線 規 劃 及 解 說 系 統, 向 遊 客 展 現 當 地 風 貌 ( 五 ) 管 ( 五 ) 一 般 管 制 區 ( 五 ) - 鹿 耳 門 溪 沿 岸 區 1. 分 區 概 述 本 區 面 積 192 公 頃, 位 於 鹿 耳 門 溪 沿 岸, 以 維 持 傳 統 產 業 襲 產 ( 如 魚 塭 鹽 業 ) 及 河 口 地 景 之 地 方 既 有 發 展 眾 多 廟 宇 富 人 文 景 觀, 其 傳 統 型 式 之 磚 造 塭 堤 槽 溝 沿 岸 紅 樹 林 與 水 鳥 形 成 優 美 的 鄉 村 景 觀 在 鹿 耳 門 溪 沿 線, 鎮 門 宮 及 府 城 天 險 為 大 眾 旅 遊 必 經 之 地, 鹿 耳 門 溪 帶 狀 空 間 為 歷 史 遺 址 知 性 之 旅, 沿 途 設 置 觀 景 平 台 木 棧 道 賞 景 休 憩 亭 指 標 告 示 牌 環 境 使 用 行 為 觀 察 : 大 眾 旅 遊 賞 景 散 步 鹿 耳 門 溪 沿 線 景 觀 溪 口 地 標 溪 口 觀 景 台 沿 線 指 標 系 統 鄰 近 土 堤 魚 塭 解 說 設 施 3-37
鹿 耳 門 聖 母 廟 廟 宇 區 域 範 圍 鎮 門 宮 自 行 車 驛 站 意 象 石 碑 解 說 牌 示 圖 3-2-20 鹿 耳 門 溪 沿 岸 區 景 點 及 景 觀 設 施 現 況 分 佈 圖 2. 植 群 生 長 現 況 調 查 潮 溝 植 物 主 要 以 禾 本 科 為 主, 以 濱 雀 稗 最 多, 另 有 其 它 種 類 植 物 包 括 龍 爪 茅 土 牛 膝 及 鯽 魚 膽 等 類 部 分 邊 坡 為 原 石 疊 砌, 其 上 長 有 禾 本 植 物, 水 道 另 一 側 生 長 有 紅 樹 林 與 其 伴 生 植 物 所 組 成 的 林 帶, 紅 樹 林 帶 為 許 多 昆 蟲 及 鳥 類 的 棲 息 地, 可 形 成 具 高 度 生 產 力 的 生 態 環 境 系 統 沿 岸 植 生 可 緩 衝 坡 地 並 淨 化 水 源 而 流 向 河 中 或 水 道 中, 亦 提 供 生 物 棲 息 與 覓 食 機 會 生 態 水 道 與 沿 岸 綠 帶 結 合 取 代 灰 色 的 水 道, 將 大 大 提 升 自 然 的 能 力 鹿 耳 門 溪 堤 防 為 混 凝 土 材 質, 植 物 不 易 攀 附 與 著 根, 植 物 在 此 不 易 生 長 未 來 應 採 取 復 植 原 生 植 被 原 石 疊 砌 或 襯 砌 並 以 植 栽 綠 化 是 較 生 態 的 處 理 方 式 3-38
3. 設 施 現 況 檢 討 與 建 議 對 策 交 通 與 動 線 欠 缺 規 劃, 整 體 解 說 系 統 不 明 建 議 考 量 區 內 的 景 點 以 及 交 通 路 線, 規 劃 出 行 程 路 線, 並 經 由 導 覽 系 統 的 改 善, 更 能 發 揮 其 效 用 沿 岸 因 防 洪 考 量 設 置 大 量 混 凝 土 堤 防, 對 水 陸 域 生 態 是 種 破 壞 外, 造 成 視 覺 景 觀 與 通 行 的 阻 隔 ( 六 ) 管 ( 六 ) 一 般 管 制 區 ( 六 ) -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區 1. 分 區 概 述 本 區 面 積 42 公 頃, 主 要 經 圍 墾 四 草 湖 所 形 成, 包 含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及 鹽 田, 進 行 鹽 業 文 化 復 育, 設 置 解 說 服 務 設 施 教 育 設 施 景 觀 賞 景 步 道 交 通 設 施 文 化 商 品 街 等 服 務 設 施, 提 供 民 眾 近 距 離 體 驗 觀 察 機 會, 落 實 環 境 教 育 及 保 育 觀 念 之 宣 導 北 側 原 有 鹽 田 荒 廢 已 久, 紅 樹 林 等 植 物 生 長 茂 盛, 有 綠 色 隧 道 之 美 稱 本 區 域 為 大 眾 旅 遊 重 要 據 點, 地 方 業 者 提 供 生 態 體 驗 活 動 及 鹽 田 文 化 活 動 鹽 田 文 化 村 設 有 鹽 田 館 鯨 豚 館 鳥 類 館 停 車 賞 景 休 憩 體 驗 活 動 設 施, 並 為 觀 賞 鄰 近 水 鳥 及 濕 地 景 觀 重 要 據 點 環 境 使 用 行 為 觀 察 : 大 眾 旅 遊 賞 景 賞 鳥 活 動 鹽 田 區 鳥 類 館 精 鹽 驛 站 告 示 牌 告 示 牌 區 內 民 房 3-39
鹽 業 資 料 館 鯨 豚 館 鳥 類 館 運 鹽 碼 頭 運 鹽 運 河 區 域 範 圍 展 示 館 舊 碼 頭 意 象 石 碑 解 說 牌 示 景 觀 平 台 膠 筏 碼 頭 圖 3-2-21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區 景 點 及 景 觀 設 施 現 況 分 佈 圖 2. 植 群 生 長 現 況 調 查 鹽 田 區 因 鹽 分 過 重, 又 曝 曬 於 烈 日 下, 造 成 植 物 無 法 在 此 生 長 岸 邊 生 長 有 耐 鹽 的 灌 木 或 草 木 叢 生, 較 無 喬 木 生 長 於 此 處 後 續 生 態 復 育 上 則 需 要 有 更 多 復 育 技 術 的 投 入 除 了 維 護 產 業 地 景 之 外, 仍 需 要 修 復 過 去 鹽 田 開 發 所 造 成 的 生 態 破 壞 本 區 受 鹽 害 風 沙 影 響 大, 區 內 植 物 多 以 灌 木 草 木 為 主 在 鹽 田 文 化 村 建 築 物 周 邊 會 有 一 些 灌 木 美 化, 主 要 在 於 以 群 植 方 式, 阻 擋 強 風 的 侵 擾, 為 生 物 提 供 遮 蔽 與 生 長 環 境 3-40
3. 設 施 現 況 檢 討 與 建 議 對 策 舊 有 辦 公 及 鹽 工 宿 舍 進 行 修 復 及 活 化, 而 效 益 並 不 明 顯 全 區 景 觀 不 一 致, 欠 缺 整 體 性 規 劃, 不 易 彰 顯 整 體 風 貌 主 軸 位 於 濱 海 區 域, 環 境 侵 蝕 力 強, 舊 有 建 物 與 設 施 損 壞 快 速, 而 欠 缺 常 態 即 時 之 檢 修, 區 域 產 生 破 敗 觀 感 部 分 古 蹟 已 有 損 壞 現 象, 建 議 盡 快 維 護 之 區 內 舊 有 解 說 設 施, 建 議 將 之 移 除 區 域 由 圍 墾 四 草 湖 而 成, 地 勢 低 窪 易 淹 水, 惟 缺 乏 防 洪 排 水 規 劃, 容 易 發 生 水 患 破 壞 設 施 建 議 設 置 幾 處 小 滯 洪 池, 也 可 創 造 生 物 棲 息 地 ( 七 ) 管 ( 七 ) 一 般 管 制 區 ( 七 ) - 四 草 魚 塭 區 1. 分 區 概 述 本 區 面 積 573 公 頃, 位 於 四 草 湖 嘉 南 大 圳 及 鹽 水 溪 沿 岸, 區 內 鹽 水 溪 與 四 草 湖 水 域 有 泥 灘 地 淤 積, 紅 樹 林 生 長 其 上 且 有 成 群 鳥 類 與 魚 蝦 蟹 棲 息 其 中, 動 植 物 生 態 豐 富 本 區 現 況 多 為 既 存 之 魚 塭 及 並 以 傳 統 方 式 進 行 漁 業 養 殖 行 為, 並 可 提 供 民 眾 近 距 離 體 驗 觀 察 機 會, 落 實 產 業 文 化 教 育 及 保 育 觀 念 之 宣 導 本 區 大 面 積 魚 塭 及 水 圳 渠 道, 為 地 方 業 者 進 行 四 草 竹 筏 活 動 重 要 航 道 與 體 驗 活 動 範 圍 沿 途 設 置 有 賞 景 平 台 解 說 告 示 牌 指 標 系 統 現 正 規 劃 管 理 處 永 久 住 址 及 自 導 式 步 道 環 境 使 用 行 為 觀 察 : 多 為 大 眾 旅 遊 活 動, 以 賞 景 四 草 竹 筏 賞 景 活 動 濕 地 生 態 探 訪 為 主 3-41
海 岸 複 層 林 溪 岸 紅 樹 林 植 栽 賞 景 平 台 指 標 牌 告 示 牌 沿 線 景 觀 觀 景 平 台 橋 廟 宇 鎮 門 宮 紀 念 碑 府 城 天 險 地 標 區 域 範 圍 永 久 地 址 預 定 地 四 草 大 橋 山 海 圳 綠 道 圖 3-2-22 四 草 魚 塭 區 設 施 現 況 分 佈 圖 2. 植 群 生 長 現 況 調 查 魚 塭 堤 岸 上 植 被 較 靠 近 水 邊 者, 主 要 以 禾 本 科 為 潮 溝 兩 側 為 混 凝 土 結 構, 使 植 生 無 法 生 長 於 堤 岸 上 較 高 處 的 植 物 以 土 牛 膝 及 銀 合 歡 數 量 稍 多, 3-42
主, 以 濱 雀 稗 最 多, 另 有 其 它 種 類 植 物 包 括 龍 爪 茅 大 花 咸 豐 草 土 牛 膝 及 鯽 魚 膽 等 類 邊 坡 兩 側, 減 少 生 物 躲 藏 與 覓 食 的 棲 地 形 成 灌 叢 的 種 類 有 磨 盤 草 銀 合 歡 白 花 苦 林 盤 與 仙 人 掌, 其 餘 包 括 馬 鞍 藤 毛 西 番 蓮 一 枝 香 刀 傷 草 等 3. 設 施 現 況 檢 討 與 建 議 對 策 現 況 有 新 舊 指 標 系 統, 建 議 將 舊 有 設 施 移 除, 以 免 混 淆 觀 看 者 區 域 景 觀 缺 乏 統 一 規 劃, 無 法 呈 現 區 域 特 色 觀 賞 平 台 與 水 道 邊 坡 利 用 生 態 工 法, 營 造 出 多 孔 隙 空 間, 讓 植 物 攀 爬 與 依 附, 而 創 造 生 態 的 多 樣 性 步 道 柵 欄 隔 住 了 視 野, 使 人 與 自 然 有 距 離 感 建 議 柵 欄 可 使 用 較 輕 透 化 的 材 料, 可 融 入 環 境, 也 考 量 到 安 全 性 圍 籬 是 當 地 材 料 製 成, 因 長 久 的 風 吹 日 曬, 造 成 圍 籬 的 損 壞 建 議 經 常 檢 查 更 換, 以 達 到 擋 風 之 效 果 民 營 企 業 自 搭 的 碼 頭 無 考 慮 平 台 的 安 全 性 與 規 劃 清 楚 的 動 線 建 議 考 量 多 方 面 的 安 全 問 題, 可 使 用 透 水 鋪 面 浮 動 碼 頭 來 搭 建 3-43
五 遊 憩 區 區 域 範 圍 : 遊 ( 一 )- 七 股 六 孔 碼 頭 服 務 區 遊 ( 二 )- 七 股 南 灣 碼 頭 服 務 區 範 圍 面 積 共 38 公 頃 景 觀 意 象 : 本 區 主 要 以 碼 頭 多 樣 化 的 人 造 遊 憩 設 施, 如 休 憩 廣 場 涼 亭 停 車 場 形 塑 本 區 主 體 景 觀 意 象 景 觀 元 素 : 本 區 景 觀 元 素 概 分 自 然 生 態 元 素 與 人 工 設 施 元 素 兩 類 型 自 然 生 態 元 素 : 海 洋 防 風 林 人 工 設 施 元 素 : 碼 頭 水 門 休 憩 座 椅 休 憩 涼 亭 休 憩 廣 場 指 示 告 示 牌 鋪 面 ( 岩 土 磚 木 材 礫 石 ) 產 業 設 施 停 車 場 鋪 面 廣 場 及 休 憩 設 施 六 孔 水 門 南 灣 碼 頭 設 施 地 方 產 業 意 象 入 口 指 示 牌 休 憩 平 台 設 施 南 灣 碼 頭 設 施 圖 3-2-23 遊 憩 區 相 關 設 施 ( 一 ) 遊 ( 一 ) 遊 憩 區 ( 一 ) - 七 股 六 孔 碼 頭 服 務 區 1. 分 區 概 述 本 區 面 積 21 公 頃, 本 基 地 位 於 六 孔 碼 頭 南 側, 臨 水 產 試 驗 所, 原 預 計 作 為 七 股 旅 服 及 農 特 產 中 心, 後 併 入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中, 未 來 提 供 作 為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站 有 魚 塭 則 作 為 濕 地 生 態 維 護 與 水 域 活 動 場 域, 為 七 股 潟 湖 觀 光 管 筏 碼 頭 停 泊 點 之 一, 提 供 觀 賞 七 股 潟 湖 濕 地 遊 憩 體 驗 六 孔 遊 憩 區 ( 赤 嘴 園 ), 設 置 有 資 訊 站 警 察 小 隊 管 理 站 辦 公 室 餐 飲 服 務 碼 頭 設 施 賞 景 平 台 指 標 牌 解 說 牌 3-44
廣 大 停 車 空 間 廣 場 等 設 施 碼 頭 區 設 施 待 整 修, 管 理 站 設 施 建 設 上 有 考 量 透 水 保 水, 區 域 內 植 栽 狀 況 不 佳 環 境 使 用 行 為 觀 察 : 大 眾 旅 遊 遊 客 資 訊 取 得 搭 竹 筏 遊 潟 湖 活 動 烤 蚵 導 覽 解 說 活 動 抓 蛤 體 驗 活 動 六 孔 碼 頭 舊 有 解 說 設 施 排 水 設 施 與 透 水 鋪 面 自 行 車 道 導 覽 系 統 六 孔 管 理 站 告 示 牌 六 孔 碼 頭 沿 線 景 觀 六 孔 碼 頭 解 說 牌 六 孔 碼 頭 赤 嘴 園 區 域 範 圍 六 孔 管 理 站 碼 頭 觀 景 平 台 管 理 站 圖 3-2-24 七 股 六 孔 碼 頭 遊 憩 區 設 施 現 況 分 佈 圖 3-45
2. 植 群 生 長 現 況 調 查 堤 防 受 水 泥 與 卵 石 覆 蓋, 僅 生 長 些 許 低 矮 的 地 被 植 物, 矮 灌 類 在 此 處 不 易 生 長 建 議 堤 防 至 沙 灘 間 宜 施 以 綠 化 植 生 邊 坡 穩 定 與 修 復 等 設 施, 以 維 持 環 境 景 觀, 及 避 免 海 堤 與 灘 線 間 缺 乏 緩 衝 帶 導 致 沙 灘 流 失 道 路 旁 堤 防 因 為 不 透 水 結 構, 僅 有 零 星 稀 疏 的 地 被 生 長, 因 缺 乏 防 風 功 能 的 喬 灌 木, 僅 以 竹 樁 編 柵 防 風 網 圍 籬 做 為 屏 障 六 孔 管 理 站 廣 場 空 間 停 車 場 植 栽 多 以 單 株 為 種 植 方 式, 在 濱 海 地 區 常 面 臨 強 風 及 鹽 分 而 影 響 生 長, 更 造 成 維 護 管 理 上 的 困 難 3. 設 施 現 況 檢 討 與 建 議 對 策 六 孔 碼 頭 的 解 說 設 施 已 老 舊 不 堪, 建 議 將 之 移 除, 設 置 新 的 解 說 設 施, 提 供 遊 客 需 要 的 資 訊 舊 有 指 標 設 施 建 議 移 除, 且 可 更 詳 細 標 明 景 點 位 置 與 路 線 六 孔 管 理 站 提 供 遊 客 園 區 各 項 資 訊, 可 為 遊 客 餐 飲 廁 所 之 提 供, 但 提 供 服 務 有 限 大 抵 來 說, 整 區 欠 缺 整 體 規 劃, 無 法 表 現 出 台 江 之 風 貌 停 車 場 部 份 使 用 透 水 鋪 面, 建 議 將 硬 鋪 面 更 改, 創 造 透 水 空 間, 使 生 態 效 益 更 大 碼 頭 上 的 柵 欄 已 出 現 生 鏽 情 況, 建 議 將 之 換 新 或 重 新 粉 刷 位 於 沿 海 地 區, 防 鏽 之 措 施 首 為 重 要, 且 應 定 期 檢 查 設 施 是 否 破 損, 為 安 全 上 的 考 量 3-46
碼 頭 已 老 舊, 建 議 檢 查 是 否 有 損 壞 之 處, 考 慮 鹽 害 之 問 題, 將 碼 頭 設 施 建 立 更 穩 固 此 外, 碼 頭 的 帳 棚 顏 色 相 當 突 出, 建 議 使 用 可 融 入 環 境 之 顏 色, 以 減 少 視 覺 之 衝 擊 植 栽 區 內 放 置 碎 石, 因 比 熱 小 易 吸 熱, 不 適 合 植 物 生 長, 建 議 將 碎 石 換 成 樹 屑, 亦 有 維 護 管 理 上 之 便 利 居 民 隨 意 傾 倒 蚵 殼, 不 僅 造 成 地 方 上 的 髒 亂, 也 讓 觀 看 者 感 到 不 適, 建 議 應 考 量 該 有 的 配 套 措 施, 以 維 護 地 方 上 的 乾 淨 ( 二 ) 遊 ( 二 ) 遊 憩 區 ( 二 ) - 七 股 南 灣 碼 頭 服 務 區 1. 分 區 概 述 本 區 面 積 17 公 頃, 位 於 潟 湖 鄰 近 頂 頭 額 沙 洲 之 北 堤 岸 邊, 七 股 南 灣 具 水 域 遊 憩 發 展 潛 力, 未 來 提 供 作 為 水 域 遊 憩 發 展 之 據 點 南 灣 遊 憩 區 主 要 提 供 遊 憩 活 動 與 遊 憩 設 施 服 務, 過 去 為 風 景 區 與 地 方 政 府 推 行 之 遊 憩 據 點, 由 海 堤 及 潟 湖 腹 地 所 建 設 的, 設 置 有 停 車 空 間 觀 景 眺 望 台 浮 桶 碼 頭 管 理 站 指 標 牌 告 示 牌 廁 所 休 憩 空 間 等 設 施 環 境 使 用 行 為 觀 察 : 大 眾 旅 遊 賞 景 搭 竹 筏 遊 潟 湖 獨 木 舟 活 動 烤 蚵 3-47
碼 頭 設 施 南 灣 碼 頭 區 域 範 圍 南 灣 碼 頭 服 務 站 碼 頭 圖 3-2-25 七 股 南 灣 碼 頭 遊 憩 區 設 施 現 況 分 佈 圖 2. 植 群 生 長 現 況 調 查 臨 近 海 邊, 無 圍 籬 遮 擋 風 或 攔 砂 網 防 止 飛 砂, 使 得 防 風 林 無 法 生 長 良 好, 稀 疏 且 難 以 維 護 人 為 環 境 空 間 之 新 種 植 的 植 栽 適 應 性, 主 要 受 到 生 長 區 域 微 氣 候 的 影 響, 可 明 顯 發 現 植 栽 生 長 狀 況 不 佳, 植 株 受 風 變 形 或 乾 枯, 雖 為 濱 海 原 生 植 物, 但 仍 無 法 直 接 適 應, 因 此 在 種 植 上 需 有 更 多 配 套 措 施 與 考 量 濱 海 處 因 海 風 大 日 照 強 少 雨 蒸 發 量 大, 僅 適 宜 耐 鹽 分 高 與 耐 土 壤 貧 瘠 等 特 殊 環 境 的 植 物 生 長, 故 此 區 景 色 多 為 裸 露 的 沙 地, 少 有 植 被 生 長 3-48
3. 設 施 現 況 檢 討 與 建 議 對 策 停 車 場 採 用 硬 鋪 面, 建 議 使 用 透 水 鋪 面, 不 僅 增 加 生 物 棲 息 地, 亦 能 暫 留 雨 水, 減 少 地 表 逕 流 服 務 的 觀 賞 平 台 要 注 意 其 被 鹽 分 侵 襲 之 情 況, 加 強 防 腐 與 防 鏽, 以 免 發 生 意 外 舊 有 的 解 說 設 施 建 議 移 除, 利 用 新 的 解 說 設 施, 增 加 更 詳 細 的 說 明, 使 觀 看 者 更 易 閱 讀 新 建 服 務 設 施, 包 括 廁 所 平 台 洗 手 台 垃 圾 桶 等 後 續 推 動 本 區 特 色 上, 可 先 行 塑 造 整 體 意 象, 以 利 於 整 區 設 施 的 一 致 本 區 鹽 分 與 季 風 鹽 重, 後 續 需 注 意 設 施 養 護 3-49
第 三 節 園 區 設 施 綜 合 探 討 針 對 國 家 公 園 現 況 進 行 設 施 系 統 歸 納 ( 表 3-3-1), 目 前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相 關 設 施 積 極 進 行 建 設, 部 分 設 施 仍 沿 用 台 南 市 政 府 及 雲 嘉 南 濱 海 國 家 風 景 區 之 設 施 系 統, 在 國 家 公 園 層 級 的 設 施 設 置 上 仍 處 於 積 極 規 劃 設 計 階 段, 企 圖 針 對 全 面 性 整 合 後 落 實 相 關 設 施, 因 此, 對 於 設 施 系 統 進 行 現 況 檢 討, 作 為 後 續 整 體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之 參 考 一 整 體 設 施 系 統 探 討 設 施 系 統 綜 合 各 別 提 出 環 境 教 育 與 解 說 設 施 系 統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系 統 景 觀 休 憩 設 施 系 統 基 礎 設 施 系 統 與 環 境 復 育 設 施 等 部 分 進 行 後 續 說 明 表 3-3-1 整 體 設 施 系 統 現 況 檢 討 項 目 相 關 設 施 現 況 問 題 環 境 教 育 與 解 說 設 施 系 統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系 統 景 觀 休 憩 設 施 系 統 解 說 展 示 設 施 / 解 說 牌 / 管 制 標 誌 管 理 中 心 / 管 理 站 / 警 察 駐 守 站 / 遊 客 中 心 / 資 訊 站 / 緊 急 醫 療 中 心 廁 所 / 垃 圾 收 集 設 施 垃 圾 桶 / 燈 具 照 明 設 施 休 憩 平 台 / 休 憩 桌 椅 涼 亭 / 賞 景 台 設 施 系 統 已 進 行 整 體 規 劃, 而 地 區 內 解 說 系 統 較 為 雜 亂, 需 進 一 步 整 合 併 與 減 量 過 去 地 方 政 府 或 其 他 單 位 之 設 施 應 考 慮 移 除 部 分 設 施 形 式 過 於 都 市 化, 缺 乏 地 方 元 素 語 彙 考 量 部 分 設 施 材 質 與 色 調 使 用 上 缺 乏 地 方 感, 量 體 與 形 式 需 檢 討 設 置 據 點 與 位 置 需 重 新 進 行 檢 討 環 境 教 育 與 體 驗 教 育 場 與 不 足, 需 考 量 增 加 教 育 性 場 域, 並 針 對 遊 客 進 行 教 育 主 要 管 理 服 務 設 施 設 置 尚 未 健 全, 已 完 成 先 期 規 劃, 等 待 完 善 規 劃 後 設 計 監 造 遊 客 資 訊 服 務 的 提 供, 現 階 段 較 為 薄 弱, 除 六 孔 管 理 站 及 管 理 處 之 外, 其 他 尚 未 完 成 設 置 相 關 資 訊 服 務 中 心 目 前 僅 提 供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於 六 孔 及 南 灣 遊 憩 區 管 理 服 務 站 等 據 點 其 他 分 區 部 分 保 有 照 明 設 施 及 線 路 休 憩 平 台 或 木 棧 道 等 設 施 老 舊, 受 到 海 岸 氣 候 影 響 且 缺 乏 維 護 生 態 保 護 區 設 置 賞 景 設 施, 量 體 及 形 式 設 計 與 環 3-50
項 目 相 關 設 施 現 況 問 題 基 礎 設 施 系 統 車 道 / 自 行 車 道 / 步 道 / 停 車 場 / 水 域 碼 頭 設 施 生 態 復 育 系 統 棲 地 復 育 養 灘 植 栽 補 植 道 路 綠 帶 系 統 境 形 成 衝 突 水 域 碼 頭 設 置 相 當 雜 亂, 及 部 份 設 施 與 支 架 已 受 損 嚴 重 動 線 系 統 道 路 設 施 不 適 用 於 濕 地 環 境, 應 考 量 綠 色 基 礎 建 設 手 法 停 車 場 設 置, 除 六 孔 遊 憩 區 停 車 場 考 量 生 態 設 計 之 外, 其 他 地 區 設 施 設 計 尚 缺 乏 相 關 生 態 理 念 落 實 區 內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及 設 施 不 明, 應 與 解 說 系 統 進 行 整 合 水 上 交 通 以 民 間 竹 筏 與 遊 樂 竹 筏 為 主, 碼 頭 停 泊 狀 況 略 顯 雜 亂 沙 洲 植 栽 補 植 養 護 狀 況 不 佳 道 路 沿 線 行 道 樹 植 栽 種 植 狀 況 不 佳 二 行 政 單 位 意 見 蒐 集 行 政 單 位 意 見 蒐 集 重 點 在 了 解 現 有 執 行 業 務 之 困 境 與 設 施 規 劃 設 計 執 行 上 之 相 關 問 題, 並 且 針 對 未 來 在 業 務 推 動 上 有 可 能 的 設 施 需 求 進 行 調 查 與 統 整, 以 切 合 管 理 處 政 策 推 動 之 準 則 推 動 表 3-3-2 行 政 單 位 意 見 彙 整 單 位 業 務 內 容 設 施 相 關 執 行 推 動 與 設 施 意 見 與 構 想 環 境 維 護 課 各 項 工 程 設 施 之 勘 查 測 量 規 劃 設 計 發 包 施 工 監 督 驗 收 及 其 預 算 執 行 古 物 古 蹟 之 維 護 及 修 繕 經 管 土 地 之 防 災 治 理 工 程 各 項 建 築 管 理 及 違 章 建 築 之 拆 除 各 項 建 築 物 建 築 執 照 核 發 復 舊 造 林 及 景 觀 維 護 遊 憩 設 施 之 維 護 管 理 其 他 有 關 環 境 維 護 事 項 立 即 推 動 計 畫 : 1. 建 物 設 施 / 永 久 住 址 ( 管 理 處 永 久 住 址 規 劃 階 段 完 成, 準 備 進 入 設 計 階 段 ) 2. 綠 道 整 建 工 程, 含 路 徑 賞 鳥 亭 休 憩 亭 3. 台 江 自 行 車 道 4. 國 家 公 園 入 口 意 象 5. 親 水 碼 頭 設 施 相 關 意 見 與 構 想 1. 材 料 的 使 用, 維 護 問 題 規 範 不 適 用 材 料 考 慮 海 岸 金 屬 材 料 與 木 料 的 損 耗 材 料 接 合 處 的 材 料 等 級 規 定 規 範 材 料 等 級 ) 2. 地 方 風 土 材 料 的 納 入 使 用 / 維 護 ( 竹 3-51
單 位 業 務 內 容 設 施 相 關 執 行 推 動 與 設 施 意 見 與 構 想 保 育 研 究 課 自 然 生 態 之 保 育 研 究 經 營 執 行 監 督 及 其 成 果 之 應 用 推 廣 自 然 資 源 地 形 地 質 人 文 史 蹟 之 調 查 登 錄 研 究 及 管 理 各 種 標 本 之 採 集 製 作 研 究 及 保 管 學 術 研 究 採 集 申 請 之 核 發 及 管 理 危 害 自 然 與 人 文 資 源 案 件 之 處 理 復 舊 及 監 督 環 境 監 測 及 保 育 巡 查 生 態 評 估 及 使 用 之 審 議 進 入 生 態 保 護 區 之 許 可 其 他 有 關 保 育 研 究 事 項 解 說 教 育 課 解 說 系 統 與 環 境 教 育 之 規 劃 研 究 及 推 廣 解 說 資 訊 生 態 資 源 環 境 教 育 專 書 之 編 印 與 視 聽 媒 體 之 設 計 及 製 作 自 然 資 源 與 人 文 史 蹟 資 料 之 蒐 集 編 製 貯 存 及 解 說 展 示 解 說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之 策 劃 執 行 及 合 格 證 書 之 核 發 生 態 旅 遊 推 動 環 境 保 育 宣 導 計 畫 之 策 劃 及 執 行 遊 客 解 說 服 務 與 遊 客 安 全 維 護 工 作 之 協 助 及 執 行 遊 憩 區 之 經 營 管 理 遊 憩 事 業 之 推 動 督 導 門 票 與 公 園 設 施 收 費 標 準 之 研 訂 及 收 費 管 理 其 他 有 關 解 說 教 育 及 遊 憩 服 務 事 項 企 劃 經 理 課 各 項 計 畫 之 規 劃 檢 討 及 變 更 與 各 有 關 機 關 及 單 位 之 協 調 配 合 土 地 與 海 域 使 用 申 請 案 件 之 審 核 及 用 地 取 得 之 處 理 事 業 興 設 之 規 劃 國 家 公 園 法 規 管 理 資 料 之 蒐 集 研 究 及 管 制 要 點 之 擬 訂 違 章 建 築 之 查 報 認 定 違 反 國 家 公 園 法 事 項 之 處 理 其 他 有 關 企 劃 經 理 事 項 蚵 木 的 使 用 容 易 損 耗 而 造 成 維 護 成 本 問 題 ) 3. 燈 光 設 施 光 源 4. 海 堤 壁 面 綠 美 化 5. 植 栽 種 植 與 防 護 6. 地 區 的 色 彩 質 感 參 考 相 關 意 見 與 構 想 1. 生 態 保 護 區 中 賞 鳥 設 施 的 納 入 2. 考 慮 深 度 生 態 觀 察 者 的 使 用 設 施 3. 大 眾 旅 遊 的 遠 端 觀 賞 設 施, 如 賞 鳥 塔 賞 鳥 台 賞 鳥 點 的 設 置 建 議 4. 進 入 賞 鳥 點 的 通 道 考 量 ( 避 免 干 擾 動 物 ) 5. 保 護 區 邊 界 的 告 示 標 示 設 施 6. 保 護 區 邊 界 形 式 的 設 計 ( 如 草 溝 ) 相 關 意 見 與 構 想 1. 環 境 教 育 場 域 環 境 教 室 自 導 式 步 道 廁 所 生 態 廁 所 賞 鳥 亭 賞 鳥 牆 賞 鳥 平 台 ( 野 鳥 黑 面 琵 鷺 ) 觀 景 平 台 觀 景 眺 望 台 設 施 2. 環 境 教 育 活 動 體 驗 與 遊 憩 設 施 回 收 材 料 / 漂 流 木 的 備 料 庫 ( 如 蚵 殼 漂 流 木 )/ 農 業 設 施 傳 統 產 業 休 息 設 施 ( 魚 塭 休 息 棚 鹽 田 ) 生 態 旅 遊 體 驗 活 動 的 設 施 遊 園 車 相 關 設 施 無 動 力 船 / 碼 頭 相 關 意 見 與 構 想 1. 相 關 計 畫 之 設 施 整 體 性 與 檢 討 2. 植 栽 選 種 與 種 植 策 略 3. 現 有 土 地 使 用 上 設 施 可 能 之 推 動 方 案 ( 如 原 有 設 施 物 之 改 造 綠 建 築 低 碳 ) 4. 環 境 設 施 建 設 在 相 關 法 規 與 計 畫 之 考 量 3-52
第 四 章 地 域 性 景 觀 意 象 探 討 第 一 節 台 江 景 觀 意 象 與 元 素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位 於 西 南 濱 海 地 區, 在 長 時 間 自 然 演 替 下, 呈 現 具 有 人 文 特 色 的 漁 業 文 化 景 觀 ; 伴 隨 著 都 市 化 及 科 技 產 業 的 蓬 勃 發 展 下, 造 成 多 數 的 地 景 面 臨 破 碎 化 而 不 連 續 的 情 形 台 江 濱 海 地 區 主 要 特 色 景 觀 元 素 種 類 繁 多 針 對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具 有 潛 力 因 素 情 形 來 看, 可 就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的 生 態 系 統 生 活 意 象 生 產 技 能 來 進 行 描 述 因 此, 就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之 特 色 的 資 源 說 明, 由 生 態 系 統 分 類 沙 洲 景 觀 濕 地 景 觀 潟 湖 景 觀 及 河 口 景 觀 等 生 活 意 象 方 面 如 社 區 意 象 民 生 意 象 在 地 文 化 以 及 保 育 工 作 等 具 豐 富 的 在 地 氣 息 以 及 順 應 環 境 趨 勢 的 生 活 型 態 生 產 技 能 方 面, 台 江 濱 海 地 區 以 魚 撈 技 術 曬 鹽 技 術 養 殖 技 術 一 生 態 保 育 與 自 然 景 觀 元 素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位 於 台 灣 西 南 沿 岸, 其 中 生 態 系 統 中, 更 以 沿 海 地 帶 的 沙 洲 景 觀 濕 地 景 觀 潟 湖 景 觀 及 河 口 景 觀 等 自 然 景 觀 最 為 著 名 以 下 茲 以 台 江 地 區 具 有 生 態 特 色 資 源 進 行 元 素 的 資 料 蒐 集 彙 整 與 描 述 ( 表 4-1-1) 表 4-1-1 生 態 保 育 與 自 然 景 觀 元 素 一 覽 表 台 江 生 態 系 統 生 態 元 素 介 紹 元 素 應 用 對 策 與 操 作 手 法 沙 洲 沙 洲 系 統 : 沙 洲 是 河 流 及 海 濱 或 是 湖 濱 帶 出 水 面 的 沙 灘 台 江 圍 繞 在 潟 湖 的 濱 外 沙 洲 具 當 地 特 色 許 多 地 名 鯤 鯓 便 是 比 喻 沙 洲 遠 觀 如 同 鯨 魚 背 部 之 特 色 命 名 而 來, 因 此 可 就 沙 洲 的 面 貌 提 供 景 觀 之 空 間 操 作 動 植 物 種 類 : 木 麻 黃 各 類 防 風 林 潟 湖 沿 岸 紅 樹 林 等 特 色 景 觀 元 素 : 台 江 沙 洲 是 海 上 特 殊 視 覺 景 觀, 近 年 全 球 海 平 面 上 升 及 鄰 近 沿 海 工 程, 使 沙 洲 被 洋 流 掏 空, 應 用 對 策 : 長 期 海 岸 監 測, 因 應 退 縮 情 形 監 控 沙 洲 系 統 配 合 季 節 性, 完 成 護 沙 的 植 生 計 劃 沙 洲 定 期 維 護 清 潔 沿 海 執 行 植 生 定 枝 護 沙 等 作 業 宣 導 民 眾 護 沙 意 識 及 觀 念 操 作 手 法 : 配 合 沙 洲 復 育, 河 口 沿 岸 的 人 工 設 施 應 減 量 設 計, 並 採 用 自 然 工 法 護 岸 結 合 志 工 服 務, 推 廣 護 沙 行 動, 並 由 專 業 人 員 加 強 監 制 不 斷 往 陸 地 退 縮, 因 此 可 就 維 護 沙 洲 資 源 可 供 後 續 當 地 居 民 學 沙 洲 景 觀 及 設 計 方 式 操 作 景 觀 校 研 究 中 心 等 資 源 使 用 4-1
台 江 生 態 系 統 生 態 元 素 介 紹 元 素 應 用 對 策 與 操 作 手 法 潟 湖 潟 湖 系 統 : 應 用 對 策 : 七 股 潟 湖 俗 稱 內 灣 仔, 由 三 個 沙 配 合 沙 洲 維 護, 潟 湖 周 邊 因 定 期 洲 與 曾 文 溪 口 圍 成 的 海 上 湖 泊, 生 態 資 源 豐 富 動 植 物 種 類 : 做 清 潔 維 護 特 色 乘 船 停 泊 點 可 增 設 景 觀 設 施, 創 造 地 方 意 象 分 別 為 魚 苗 貝 類 蟹 蝦, 各 增 設 巡 邏 員, 野 鳥 保 護 區 巡 守 工 類 水 鳥 及 著 名 的 黑 面 琵 鷺, 是 台 作 江 沿 海 居 民 的 維 生 寶 庫 其 中 潟 操 作 手 法 : 湖 周 邊 沿 海 地 帶 擁 有 許 多 紅 樹 乘 船 停 泊 點 設 解 說 設 施 及 立 牌 林 及 濕 地 景 觀 特 色 景 觀 元 素 : 乘 船 處 景 觀 塑 造 ( 遊 客 中 心 管 理 中 心 景 觀 設 施 ) 潟 湖 有 如 自 然 形 成 的 海 上 湖 沿 岸 可 增 設 休 憩 處 ( 亭 廁 所 泊 因 此 更 有 許 多 船 遊 潟 湖 等 參 觀 周 邊 景 觀 活 動, 更 是 台 江 地 區 最 大 的 海 上 湖 泊 意 象 垃 圾 桶 休 憩 座 椅 ), 提 供 遊 客 休 憩 潟 湖 夕 陽 美 景 擁 有 豐 富 的 自 然 美 景, 可 增 設 拍 照 互 動 場 所, 提 供 參 觀 趣 味 性 提 供 遊 艇 遊 湖 生 態 解 說 及 體 驗 活 動 增 加 養 蚵 生 活 情 景 體 驗 活 動 舉 辦 潟 湖 及 夕 陽 美 景 攝 影 比 賽 提 供 賞 鳥 體 驗 區, 並 配 合 環 境 生 態 妥 善 規 劃 區 域 及 動 線 河 口 及 潮 間 帶 河 口 系 統 : 應 用 對 策 : 受 到 海 洋 如 潮 汐 波 浪 鹽 水 湧 河 口 濕 地 生 態 廊 道 營 造, 創 造 濕 入 的 影 響, 在 淡 水 及 鹽 水 的 交 地 與 潮 間 帶 連 結 度 流, 河 口 擁 有 豐 富 的 自 然 棲 地 河 口 及 潮 間 帶 應 劃 設 分 區 保 護, 潮 溝 系 統 : 並 增 設 緩 衝 區, 避 免 直 接 性 破 壞 受 月 亮 引 力 影 響 海 水 漲 退 屬 於 河 川 及 海 洋 水 質 維 護, 需 有 專 業 水 陸 交 接 的 一 種 地 帶 因 此 動 植 物 物 種 多 元 動 植 物 種 類 : 人 員 長 期 監 控 河 口 地 帶 設 施 應 減 量 設 計 操 作 手 法 : 沙 蠶 招 潮 蟹 貝 類 彈 塗 魚 和 鼓 勵 民 間 團 體 認 養 堤 防 及 高 灘 地 各 類 型 水 鳥 其 中 藉 由 河 口 植 物 分 類 可 分 類 為 草 澤 以 及 林 澤, 台 江 屬 於 紅 樹 林 豐 富 的 林 澤 台 江 地 區 之 潮 間 帶 由 於 堆 積 作 用 形 成 泥 質 灘 地 與 北 部 沙 地 ( 易 空 間, 進 行 環 境 美 綠 化 工 程 之 環 境 教 育 沿 岸 可 增 設 休 憩 處 ( 亭 廁 所 垃 圾 桶 休 憩 座 椅 ), 供 遊 客 小 憩 區 鬆 散 ) 東 部 岩 地 來 如 得 有 豐 富 沿 岸 地 帶 可 依 特 色 據 點 增 設 管 理 生 態 物 種, 如 文 蛤 牡 蠣 蟹 類 等, 以 及 各 類 水 鳥 棲 息 特 色 景 觀 元 素 : 中 心 / 遊 客 中 心 及 解 說 教 室 沿 岸 地 帶 自 行 車 道 規 劃 沿 岸 地 帶 照 明 系 統 改 善 台 江 河 口 含 豐 富 的 生 態 資 源, 能 河 口 生 態 資 源 緩 衝 地 帶 可 結 合 當 夠 提 供 環 境 教 育 解 說 台 江 潮 溝 受 堆 沙 作 用 形 成 的 潮 地 居 民 學 校 研 究 中 心 等 生 態 資 源 使 用 間 帶, 隨 漲 退 變 化 而 景 觀 意 象 不 提 供 賞 鳥 體 驗 區, 並 配 合 環 境 生 同 態 妥 善 規 劃 區 域 及 動 線 4-2
台 江 生 態 系 統 生 態 元 素 介 紹 元 素 應 用 對 策 與 操 作 手 法 民 眾 動 起 來, 推 行 河 口 沿 岸 地 帶 保 育 及 綠 美 化 運 動 社 區 參 與 方 式, 推 行 保 育 河 口 計 劃 濕 地 濕 地 系 統 : 應 用 對 策 : 台 江 主 要 濕 地 類 型 可 分 為 原 有 野 生 動 植 物 保 護 區 劃 設 的 自 然 濕 地 廢 耕 鹽 田 的 人 工 濕 濕 地 區 域 分 級 系 統 建 立 地 以 及 停 曬 鹽 灘 地 等, 因 此 可 針 加 強 濕 地 廊 道 連 結 度 對 濕 地 的 特 殊 景 觀, 進 行 景 觀 上 的 應 用 及 操 作 動 植 物 種 類 : 操 作 手 法 : 濕 地 動 線 設 計 應 妥 善 規 劃 紅 樹 林 耐 鹽 植 物 禾 葉 芋 蘭 濕 地 復 育, 增 加 濕 地 空 間 連 續 性 等 各 類 型 水 鳥 高 蹺 鴴 黑 面 琵 濕 地 資 源 可 結 合 當 地 居 民 學 校 研 究 中 心 等 資 源 使 用 鷺 招 潮 蟹 彈 塗 魚 等 二 生 態 保 育 下 的 文 化 生 活 景 觀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是 具 有 歷 史 社 區 甚 至 部 分 地 區 文 化 資 源 正 在 消 退 情 形 隨 著 世 代 潮 流 的 轉 變 如 年 輕 人 口 外 流, 鄉 村 地 區 的 文 化 傳 承 受 到 阻 擾 迫 使 著 產 業 轉 型, 而 生 活 型 態 也 有 所 轉 變 台 江 由 漁 業 及 製 鹽 產 業 起 家, 更 保 留 許 多 的 文 化 資 產, 若 能 針 對 台 江 的 生 活 脈 絡 之 意 象 進 行 瞭 解 或 塑 造, 甚 至 可 創 造 台 江 地 區 的 意 象 之 美 其 中, 就 生 活 意 象 中, 可 針 對 社 區 意 象 民 生 意 象 文 化 意 象 地 方 保 育 工 作 以 及 文 化 信 仰 之 相 關 主 題 進 行 討 論 以 下 茲 以 台 江 地 區 所 能 代 表 的 生 活 特 色 資 源 進 行 現 況 的 資 料 蒐 集 彙 整 與 描 述 ( 表 4-1-2) 表 4-1-2 生 態 保 育 下 的 文 化 生 活 景 觀 一 覽 表 台 江 生 產 意 象 生 活 意 象 介 紹 意 象 應 用 對 策 與 操 作 手 法 社 區 社 區 意 象 : 應 用 對 策 : 由 公 部 門 的 推 動 下 及 地 方 民 眾 凝 聚 社 區 意 識 的 配 合, 針 對 社 區 資 源 創 造 特 有 主 結 合 環 境 特 色, 打 造 社 區 主 題 題, 藉 此 當 作 賣 點 向 都 市 宣 傳, 能 可 以 結 合 志 工 進 駐 社 區, 配 合 社 夠 帶 動 企 業 合 作, 地 方 而 言 也 能 達 區 舉 辦 文 化 活 動 到 宣 傳 的 效 果 輔 導 居 民 社 區 景 觀 維 護 操 作 手 法 : 充 分 運 用 地 方 資 源 及 特 色, 舉 辦 體 驗 活 動 建 立 產 業 之 合 作 對 象, 增 加 觀 光 活 動 體 驗 景 觀 設 施 設 計 與 社 區 營 造 的 結 合 4-3
台 江 生 產 意 象 生 活 意 象 介 紹 意 象 應 用 對 策 與 操 作 手 法 民 生 漁 撈 活 動 牡 蠣 養 殖 民 生 意 象 : 應 用 對 策 : 台 江 地 區 主 要 生 活 型 態 可 就 漁 輔 導 居 民 及 遊 客 對 當 地 特 有 景 觀 撈 養 殖 製 鹽 及 觀 光 活 動 為 主 資 源 維 護 漁 撈 活 動 : 增 設 觀 光 導 覽 參 觀 民 生 活 動, 瞭 由 於 因 地 制 宜 發 展, 台 江 地 區 解 當 地 文 化 生 活 漁 撈 方 式 主 要 有 分 傳 統 撈 魚 及 新 興 供 遊 客 尊 重 當 地 生 活 及 文 化 保 護 漁 撈 方 式 更 是 當 地 特 色 及 精 神 意 的 觀 念 象 操 作 手 法 : 針 對 地 方 活 動 需 求 設 計 地 區 景 觀 養 殖 活 動 : 元 素 沿 海 地 帶 除 了 漁 撈 作 業 外, 也 提 供 漁 業 體 驗 活 動, 瞭 解 當 地 漁 常 見 淺 海 養 殖 陸 域 鹽 水 魚 業 生 活 塭 養 殖 以 及 淺 海 牡 蠣 養 殖 也 提 供 曬 鹽 體 驗 活 動 及 鹽 製 產 品, 屬 於 台 江 的 意 象 指 標 瞭 解 當 地 鹽 業 生 活 曬 鹽 活 動 曬 鹽 活 動 : 因 應 海 岸 地 形 土 質 等 的 特 色, 台 江 以 取 海 水 的 方 式 進 行 天 日 曬 鹽 活 動 因 此 周 邊 形 成 許 多 鹽 業 生 活 的 空 間 在 地 文 化 漁 業 文 化 在 地 文 化 意 象 : 應 用 對 策 : 台 江 地 區 最 早 從 事 著 漁 業 及 鹽 明 確 各 地 區 核 心 價 值 業 生 活, 奠 定 了 台 江 居 民 的 基 礎, 形 塑 鹽 田 及 漁 業 體 驗 與 文 化 特 為 當 地 的 精 神 指 標 就 在 地 文 化 而 色 言, 主 要 以 漁 業 文 化 及 鹽 業 生 活 為 針 對 活 動 與 資 源 發 展 潛 力 提 供 實 主 質 設 施 漁 業 文 化 建 構 漁 業 文 化 導 覽 系 統 及 鹽 業 生 台 江 濱 海 地 區 最 早 的 產 業 活 動 活 導 覽 系 統 是 從 沿 岸 漁 撈 開 始, 隨 著 漁 民 因 應 4-4
台 江 生 產 意 象 生 活 意 象 介 紹 意 象 應 用 對 策 與 操 作 手 法 鹽 業 文 化 不 同 的 海 岸 自 然 條 件, 更 延 伸 出 不 同 的 生 產 方 式 因 此, 漁 業 的 文 化 運 動 在 台 江 地 區 可 以 說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意 象, 更 代 表 著 當 地 居 民 的 生 活 模 式 鹽 業 文 化 自 清 代 開 始 鹽 業 的 發 展, 在 台 江 濱 海 地 區 也 是 佔 有 舉 足 輕 重 的 角 色 可 說 是 僅 次 於 漁 業 文 化 的 第 二 大 產 業 操 作 手 法 : 針 對 漁 業 文 化 及 製 鹽 文 化 設 計 地 區 景 觀 元 素 因 應 在 地 特 色, 提 供 地 方 主 題 活 動 規 劃 鹽 田 文 化 及 漁 業 文 化 合 宜 之 活 動 動 線 與 空 間 分 配 保 育 工 作 保 育 意 象 : 植 物 保 育 工 作 台 江 地 區 主 要 為 河 口 及 海 岸 交 接 處, 植 物 以 紅 樹 林 為 主, 因 此 在 植 物 資 源 豐 富 的 情 況 下, 藉 由 植 物 保 育 的 工 作, 轉 化 為 設 計 意 象 十 分 重 要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工 作 受 到 河 口 及 濱 海 交 接 處 的 生 態 環 境, 台 江 地 區 吸 引 了 各 類 型 動 物, 其 中 四 草 溼 地 出 現 的 鳥 種 就 近 200 種, 為 全 台 重 要 的 野 鳥 棲 地 因 此 藉 由 野 生 保 護 的 提 倡 也 十 分 重 要 文 化 保 育 工 作 台 江 地 區 共 有 四 百 年 傳 承 下 來 之 特 殊 文 化 襲 產, 各 處 的 廟 宇 成 為 聚 落 的 發 展 中 心 更 是 歷 史 的 見 證 因 此 人 文 保 育 工 作 也 相 當 重 要 應 用 對 策 : 建 構 植 物 導 覽 系 統 及 經 營 管 理 策 略 空 間 操 作 讓 出 部 分 土 地, 畫 設 候 鳥 覓 食 區 域 評 估 生 態 特 性 規 劃 環 境 緩 衝 區 舊 有 建 築 之 特 色 與 價 值 評 估 歷 史 遺 址 修 復 和 活 化 轉 用 重 塑 鹽 村 文 化 風 貌, 發 展 環 境 教 育 研 究 基 地 操 作 手 法 : 藉 由 房 舍 整 修, 營 造 古 早 眷 村 味 現 地 解 說 設 施, 如 斑 駁 的 牆 面 可 以 保 留, 塑 造 特 有 的 結 構 造 型 房 舍 整 修, 營 造 古 早 眷 村 味 自 行 車 道 沿 線 規 劃 點 位 增 設 體 驗 農 業 社 會 的 文 化 活 動, 瞭 解 先 民 克 難 精 神 信 仰 信 仰 習 俗 意 象 : 應 用 對 策 : 早 期 沿 海 居 民 透 過 漁 業 活 動 所 在 地 歷 史 及 文 化 傳 承 衍 生 的 精 神 寄 託, 因 此 台 江 的 宗 教 針 對 宗 教 的 活 動 提 升 在 地 發 展 潛 信 仰 成 為 特 有 的 文 化 運 動, 伴 隨 著 力 提 供 實 質 設 施 漁 業 活 動 的 成 長 與 轉 變, 至 今 仍 透 以 在 地 宗 教 觀 光 與 習 俗 走 訪, 建 過 許 多 儀 式 及 廟 宇 宗 祠, 傳 承 著 濱 構 統 導 覽 系 統 海 獨 特 的 宗 教 信 仰 及 無 形 的 文 化 資 提 倡 宗 教 觀 光, 了 解 先 民 及 在 地 產, 在 當 地 意 象 具 有 獨 特 的 代 表 習 俗 文 化 意 義 4-5
台 江 生 產 意 象 生 活 意 象 介 紹 意 象 應 用 對 策 與 操 作 手 法 性 其 中, 以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區 域 內 操 作 手 法 : 所 代 表 的 就 四 草 大 眾 廟 鹿 耳 門 天 針 對 廟 宇 意 象 形 塑 當 地 景 觀 元 后 宮 聖 母 廟 以 及 鎮 門 宮 素 配 合 宗 教 特 色 及 活 動, 提 供 地 方 主 題 活 動 以 宗 教 觀 光, 創 造 藝 術 文 字 繪 畫 等 作 品 的 具 體 元 素 三 生 態 保 育 下 的 產 業 景 觀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內 濱 海 產 業 豐 饒, 沿 海 養 殖 捕 撈 魚 業 以 及 曬 鹽 技 術 盛 行 從 古 至 今, 漁 業 發 展 就 是 台 江 的 特 色 之 一 近 年 來, 由 於 環 保 意 識 抬 頭, 加 上 潟 湖 與 台 江 周 邊 海 域 劃 設 為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後, 大 幅 降 低 人 為 開 發 與 破 壞 但 台 江 的 從 傳 統 產 業 至 今 沿 海 產 業 面 臨 轉 型 下, 可 就 生 產 技 能 中, 探 究 出 台 江 未 來 發 展 之 依 據 其 中, 就 生 產 技 能 中, 可 針 對 魚 撈 技 術 曬 鹽 技 術 養 殖 技 術 以 及 觀 光 產 業 之 相 關 主 題 進 行 討 論 以 下 茲 以 台 江 地 區 所 能 代 表 的 生 活 特 色 資 源 進 行 現 況 的 資 料 蒐 集 彙 整 與 描 述 ( 表 4-1-3) 表 4-1-3 生 態 保 育 下 的 產 業 景 觀 一 覽 表 台 江 生 產 意 象 意 象 轉 換 意 象 應 用 對 策 與 操 作 手 法 漁 撈 漁 撈 意 象 : 傳 統 捕 撈 漁 法 早 期 沿 岸 漁 撈 活 動 頻 繁, 傳 統 的 漁 撈 方 就 包 含 牽 罟 牽 蝦 仔 拖 遮 箔 仔 吊 罾 以 及 手 差 網 等 因 魚 場 作 業 逐 漸 受 到 插 蚵 養 殖 影 響, 傳 統 漁 撈 種 類 變 得 僅 剩 網 式 的, 魚 撈 方 式 變 得 較 單 一 新 興 捕 撈 漁 法 新 興 捕 撈 於 法 是 以 網 苟 ( 已 竹 具 網 片 置 於 V 字 型 網 片 尾 部 的 網 帶 ) 工 具 捕 魚, 普 遍 出 現 在 水 道 河 口 潟 湖 沿 岸 地 帶 均 可 見 應 用 對 策 : 加 強 漁 業 產 業 的 技 術 意 象 結 合 產 業 特 色, 創 造 地 方 上 的 意 象 主 題 透 過 產 業 轉 型, 增 加 產 品 的 附 加 價 值 找 尋 過 往 的 魚 撈 技 術 輔 導 一 般 參 觀 民 眾 對 先 民 的 活 動 尊 重 操 作 手 法 : 結 合 魚 撈 意 象, 營 造 景 觀 氣 氛 提 供 魚 具 文 物 館, 體 驗 逐 漸 消 失 的 古 文 物 紀 錄 過 去 的 傳 統 漁 業 文 史 資 料, 體 驗 先 民 意 識 4-6
台 江 生 產 意 象 意 象 轉 換 意 象 應 用 對 策 與 操 作 手 法 晒 鹽 鹽 田 意 象 : 至 明 鄭 時 期 開 始, 由 於 台 灣 當 地 鹽 產 量 與 品 質 不 佳, 陳 永 華 將 軍 便 帶 領 著 沿 海 地 區 居 民 曬 鹽 技 術, 因 此 帶 領 著 鹽 業 轉 型 主 要 在 台 江 沿 岸 瀨 口 附 近 闢 為 鹽 場 就 鹽 田 種 類, 可 分 類 土 盤 與 瓦 盤 型 式 土 盤 鹽 場 土 盤 是 混 著 砂 與 黏 土 柔 和 打 漿, 與 結 經 池 上 滾 壓 而 成, 起 始 於 西 元 1930 年 多 半 屬 於 工 業 用 鹽 瓦 盤 鹽 場 瓦 盤 則 是 鋪 設 嵌 築 破 瓦 片, 台 灣 早 期 鹽 田 都 半 屬 於 瓦 盤 形 式 日 治 時 期 因 日 人 為 供 應 大 量 供 應 工 業 用 鹽, 使 得 鹽 田 快 速 擴 充 由 於 瓦 盤 結 晶 池 缸 片 昂 貴, 因 此 後 期 新 闢 的 鹽 田 多 以 土 盤 鹽 場 為 主 應 用 對 策 : 加 強 鹽 業 產 業 的 技 術 意 象 瞭 解 產 業 特 色, 針 對 產 業 的 意 象 主 題 帶 動 地 方 特 色 藉 由 傳 統 產 業 轉 型, 增 加 產 品 的 附 加 價 值 輔 導 一 般 參 觀 民 眾 對 先 民 的 活 動 尊 重 操 作 手 法 : 針 對 鹽 田 類 別 舉 辦 體 驗 活 動 廢 棄 的 鹽 務 空 間 保 存 再 利 用 鹽 運 系 統 空 間 或 動 線 再 利 用 增 設 體 驗 鹽 田 生 活 等 藝 文 活 動, 瞭 解 先 民 克 難 精 神 養 殖 養 殖 意 象 : 台 江 的 海 上 資 源 豐 富, 加 上 潟 湖 帶 來 的 豐 沛 的 魚 產, 因 此 台 江 漁 業 發 達, 至 今 漁 業 活 動 仍 持 續 活 動 著 其 中, 養 殖 方 式 也 從 傳 統 的 淺 坪 式 發 展 至 今 的 深 水 式, 養 殖 的 魚 類 也 逐 漸 多 樣 淺 坪 式 淺 坪 式 是 早 期 的 傳 統 捕 撈 魚 法, 主 要 利 用 沿 岸 的 叉 手 網 捕 撈 方 式 捕 捉 天 然 魚 苗 主 要 利 用 潮 差 引 海 水 的 方 式 早 期 都 以 養 殖 虱 目 魚 為 主 深 水 式 新 式 的 捕 撈 於 法, 運 用 馬 達 引 入 海 水 的 方 式, 進 行 漁 業 養 殖 主 要 以 虱 目 魚 或 是 混 養 的 人 工 培 育 方 式 為 主 應 用 對 策 : 沿 海 地 帶 養 殖 業 的 意 象 塑 造 創 造 產 業 特 色, 帶 動 地 方 特 色 藉 由 傳 統 產 業 轉 型, 增 加 產 品 的 附 加 價 值 輔 導 一 般 參 觀 民 眾 對 先 民 的 活 動 尊 重 操 作 手 法 : 養 蚵 的 過 程 展 示 體 驗 養 殖 方 法 與 區 域 特 性 的 瞭 解 養 殖 設 備 元 素 再 利 用 保 存 竹 筏 製 作 的 製 作 技 術 工 藝 與 工 法 體 驗 漁 村 傳 統 養 殖 生 活, 體 驗 錢 人 的 辛 苦 4-7
台 江 生 產 意 象 意 象 轉 換 意 象 應 用 對 策 與 操 作 手 法 觀 光 產 業 觀 光 產 業 意 象 塑 造 :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觀 光 類 型 可 分 為 文 化 及 生 態 兩 瀨, 由 於 歷 史 的 文 化 保 留 以 及 本 身 的 生 態 資 源, 形 成 台 江 園 區 在 文 化 及 生 態 的 旅 遊 活 動 上 成 為 旅 遊 活 動 宣 傳 的 主 題 更 帶 領 著 地 方 的 產 業 推 動, 因 此 台 江 地 區 的 觀 光 產 業 從 沿 海 到 陸 地 逐 漸 興 起, 所 以 觀 光 產 業 的 探 討 十 分 重 要 文 化 之 旅 台 江 人 文 歷 史 資 源 豐 富, 從 明 鄭 時 期 後 所 保 留 的 歷 史 古 蹟 文 物, 間 接 發 展 出 文 化 特 色 的 歷 史 空 間, 包 含 安 順 鹽 場 鹽 田 辦 公 室 四 草 砲 台 及 七 股 鹽 場 等 之 文 化 景 觀 多 元 的 文 化 景 觀 使 台 江 在 文 化 之 旅 上, 朝 向 體 驗 鹽 業 生 活 古 蹟 巡 禮 等 的 文 化 之 旅 生 態 之 旅 由 於 沿 海 的 泥 沙 堆 積 而 成 的 生 態 景 觀, 台 江 的 生 態 資 源 豐 富, 使 台 江 地 區 擁 有 國 際 級 或 是 國 家 級 的 生 物 及 陸 地 景 觀, 也 形 成 台 江 地 區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的 主 要 賣 點 應 用 對 策 : 創 造 觀 光 產 業 生 態 及 文 化 上 的 觀 光 活 動 地 方 產 業 與 地 方 生 態 資 源 的 有 效 利 用, 保 護 環 境 尊 重 自 然 帶 動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文 化 及 生 態 的 觀 光 創 新 操 作 手 法 : 運 用 文 化 意 象 的 操 作, 帶 動 地 方 的 觀 光 產 業 透 過 生 態 保 育 的 觀 光 推 動, 教 育 當 地 生 態 資 源 配 合 政 府 及 地 方 行 政 機 構, 推 動 觀 光 產 業, 提 供 宣 導 及 教 育 功 能 運 用 企 業 合 作 方 式, 提 供 地 方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藉 由 觀 光 產 業 的 推 動, 提 倡 台 江 地 區 的 綠 色 運 輸 及 綠 色 消 費 功 能 4-8
四 生 態 生 活 生 活 色 彩 元 素 運 用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具 有 濃 厚 的 文 化 及 生 態 氣 息 昔 日 的 台 江, 因 明 鄭 時 期 所 帶 來 了 豐 富 的 歷 史 文 物 更 奠 定 了 台 江 的 文 化 基 礎, 加 上 台 江 特 有 的 自 然 棲 地 條 件, 可 就 生 態 生 活 及 生 產 之 三 大 面 向 發 展 出 日 後 設 施 物 的 色 彩 運 用 就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的 色 彩 運 用, 生 態 元 素 的 色 彩 運 用, 可 由 沿 海 地 帶 的 植 物 種 類 代 表 著 生 態 的 綠 色 意 象 以 及 沿 岸 的 沙 洲 系 統 代 表 著 灰 色 系 列 而 生 活 可 就 廟 宇 宗 祠 的 橘 色 意 象 以 及 人 為 意 象 強 烈 的 灰 色 系 列 來 分 類 生 活 意 象 內 容 就 生 產 面 向 而 言 可 就 海 上 的 生 產 工 作 分 類 色 彩 元 素, 因 此 以 典 型 的 藍 色 系 列 分 類 生 產 意 象 台 江 意 象 景 觀 元 素 生 態 沙 洲 濕 地 潟 湖 河 口 及 潮 間 帶 生 活 社 區 民 生 在 地 文 化 保 育 工 作 信 仰 生 產 漁 撈 曬 鹽 養 殖 觀 光 產 業 表 4-1-4 生 態 生 活 生 活 色 彩 元 素 運 用 表 色 彩 運 用 濕 地 河 口 及 潮 間 帶 潟 湖 沙 洲 信 仰 保 育 工 作 在 地 文 化 民 生 社 區 漁 撈 養 殖 曬 鹽 觀 光 產 業 運 用 說 明 台 江 生 態 資 源 豐 富, 就 元 素 的 色 系, 可 由 典 型 的 沿 海 植 物 的 綠 色 及 代 表 沙 洲 的 灰 色 系 列 因 此 可 由 綠 色 的 濕 地 景 觀 河 口 及 潮 間 帶 景 觀 潟 湖 景 觀 至 較 灰 色 系 的 沙 洲 景 觀 代 表 著 區 域 性 的 景 觀 特 色 台 江 宗 教 信 仰 在 當 地 相 當 有 份 量, 就 生 意 象 中, 最 代 表 著 台 江 意 象 的 有 如 廟 宇 屋 頂 的 橘 色 系 列 因 此 就 元 素 色 調, 可 由 橘 色 至 灰 色 代 表 著 台 江 的 意 象 關 係 台 江 生 產 以 海 上 的 漁 撈 養 殖 及 曬 鹽 為 主, 就 元 素 的 色 調 而 言, 典 型 的 海 洋 藍 色 系 列, 代 表 著 台 江 的 生 產 特 色 以 及 近 年 來 觀 光 產 業 的 推 動, 配 合 著 生 態 活 動 的 觀 光 產 業 可 遊 藍 色 系 列 至 綠 色 系 列 來 分 類 台 江 的 景 觀 意 象 因 此 由 藍 色 的 漁 撈 產 業 養 殖 產 業 曬 鹽 產 業 至 屬 於 綠 色 系 的 觀 光 產 業 4-9
第 二 節 台 江 質 樸 風 格 塑 造 一 國 家 公 園 的 質 樸 風 格 圖 4-2-1 台 江 質 樸 風 格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面 臨 的 是 既 有 產 業 環 境, 雖 部 分 區 域 劃 設 為 保 護 區 或 特 別 景 觀 區, 仍 有 大 量 區 域 需 要 透 過 景 觀 復 育 來 進 行 資 源 的 修 復 在 兩 個 重 要 的 國 外 國 家 公 園 案 例 可 明 顯 發 現, 設 施 的 設 置 主 要 在 於 輔 助 與 強 化 國 家 公 園 對 於 遊 客 的 教 育 功 能, 而 非 提 供 過 度 的 便 利 性 或 遊 樂 性 取 向, 因 此, 在 設 施 設 計 的 風 格 上, 則 依 循 質 樸 風 格 的 理 念 進 行 質 樸 風 格 設 計 的 景 觀, 需 建 構 在 低 形 式 化 與 簡 單 化 的 設 施 設 計, 質 樸 素 材 或 稱 地 方 素 材 的 使 用 則 成 為 重 要 的 影 響, 這 亦 是 延 續 地 方 文 化 景 觀 的 重 要 手 法 文 化 景 觀 直 接 反 映 出 農 林 漁 牧 礦 業 對 土 地 和 海 洋 的 開 發 與 活 動, 還 有 地 方 宗 教 藝 術 精 神 文 化 等 無 形 的 因 素 台 江 需 要 的 復 興 並 非 是 表 面 的 復 古, 而 是 需 要 創 意 來 修 補 歷 史 記 憶 的 斷 痕, 而 這 個 創 意 的 修 補 必 須 是 真 實 的, 真 實 到 能 與 土 地 使 用 產 業 風 貌 等 工 具 接 軌 反 應 到 台 江 濱 海 環 境 整 體 性 的 文 化 地 景 意 義, 台 灣 西 南 沿 海 文 化 景 觀 的 意 義 - 海 口 塩 地, 是 地 方 質 樸 的 表 徵 質 樸 設 計 要 保 存 的 特 點, 強 調 在 國 家 公 園 中 欣 賞 的 是 自 然 風 景 而 不 是 人 為 的 設 施 物 質 樸 的 理 念 在 於 自 然 特 點, 決 定 在 自 然 環 境 下 國 家 公 園 的 個 別 建 築 體 與 整 體 發 展 的 設 計 詞 彙, 並 且 進 行 既 有 設 施 改 善, 例 如 更 改 混 凝 土 建 成 的 石 橋 與 其 他 結 構 或 功 能 的 建 築 工 法 為 了 達 到 符 合 自 然 景 觀 特 色, 具 體 的 基 礎 建 設 必 須 使 用 具 備 樸 質 風 格 的 材 料 透 過 模 糊 建 築 物 與 地 面 之 間 的 分 界 線, 透 過 植 被 沿 著 建 築 基 礎 被 引 入, 可 柔 化 土 壤 與 建 物 結 構 之 邊 界 線 在 國 家 公 園 中 的 質 樸 設 計 概 念, 如 何 才 能 成 功 地 整 合 範 圍 內 的 歷 史 性 的 設 計, 包 括 幾 個 主 要 的 概 念 : 4-10
1. 鄉 村 質 樸 風 格 作 為 設 計 的 動 力 基 於 地 方 景 觀 的 歷 史, 來 提 供 一 套 制 訂 的 標 準 建 議, 以 恢 復 ( 復 育 ) 景 觀 根 據 歷 史 研 究 和 實 地 分 析, 確 定 不 同 的 項 目 組 : 地 方 組 成 功 能 集 體 的 基 本 理 念 主 題 材 料 和 性 質 的 歷 史 景 觀 一 個 基 本 目 標 為 在 地 人 在 環 境 上 經 營 所 形 成 的 領 域, 或 稱 為 生 產 與 生 活 空 間 因 此 在 設 計 上, 除 了 吸 引 地 方 人 的 歸 屬 感, 並 對 於 地 方 開 發 到 達 到 最 低 程 度 的 設 置, 以 讓 設 計 成 為 歷 史 景 觀 其 中 的 一 部 分 2. 國 家 公 園 的 鄉 村 風 格 --- 實 質 形 式 以 及 實 施 地 點 (1) 以 單 點 或 地 方 定 位 的 敘 事 手 法 (2) 將 敘 事 手 法 安 排 為 線 性 連 續 路 徑 路 線 或 小 徑 的 規 劃 (3) 透 過 敘 事 手 法 來 描 繪 複 雜 的 空 間 和 時 間 序 列, 或 大 面 積 的 跨 越 長 的 時 間 周 期 (4) 混 合 使 用 以 前 的 類 型 組 合 的 敘 事 策 略 3. 國 家 公 園 設 施 類 型 重 點 在 國 家 公 園 設 施 中, 小 尺 度 包 含 在 設 計 上 重 要 的 歷 史 各 種 元 素 細 節, 無 論 是 單 獨 增 加 設 計 的 規 模 或 是 集 體 幫 助 確 定 景 觀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特 色 小 尺 度 及 細 節 元 素 的 多 樣 性, 提 供 國 家 公 園 的 歷 史 景 觀, 展 現 在 實 用 及 幾 個 尺 度 的 設 計 之 間 獨 特 的 關 聯 性 (1) 動 線 系 統 主 要 道 路 / 次 要 道 路 步 道 系 統 停 車 場 / 停 車 空 間 / 臨 小 徑 時 停 車 位 置 (2) 植 被 環 境 種 植 概 念 與 方 法 植 物 材 料 (3) 設 施 構 造 物 建 物 和 建 築 量 體 環 境 監 測 站 / 監 測 亭 石 牆 駁 坎 / 階 梯 (4) 小 尺 度 特 色 標 誌 系 統 休 憩 空 間 座 椅 / 餐 桌 警 示 設 施 (5) 施 工 技 術 石 材 工 法 鋪 面 工 法 植 栽 工 法 其 他 地 方 素 材 工 法 4-11
二 台 江 風 -- 質 樸 風 格 設 計 四 大 主 題 在 設 施 風 格 的 發 展 上, 參 考 以 文 化 景 觀 導 向 之 園 區 整 體 風 貌 型 塑 策 略 規 劃 報 告 書 及 現 地 調 查, 在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發 展 上,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應 先 掌 握 推 動 主 軸, 得 以 落 實 園 區 聰 明 保 育 的 理 念, 其 中 可 能 包 括 生 態 ( 濕 地 生 態 與 黑 面 琵 鷺 ) 生 產 ( 虱 目 魚 養 殖 鹽 業 ) 與 生 活 ( 地 方 文 化 慶 典 活 動 ) 等 四 大 推 動 主 題 圖 4-2-2 質 樸 風 格 設 計 四 大 主 題 1. 聰 明 保 育 2. 寓 教 娛 樂 3. 需 要 的 公 共 設 施 與 設 計 四 大 主 題 教 育 功 能 為 主 環 境 教 育 系 統 紅 樹 林 濕 地 生 態 虱 目 魚 鹽 業 地 方 民 俗 活 動 提 出 設 計 理 念 相 關 設 施 設 計 原 則 4. 台 江 風 格 設 計 風 格 風 格 造 型 材 質 圖 4-2-3 台 江 質 樸 風 格 設 施 推 動 ( 一 ) 自 然 生 態 景 觀 1. 主 題 元 素 : 台 江 明 星 動 物 黑 面 琵 鷺 與 濕 地 環 境 2. 地 景 現 況 台 江 濱 海 淺 灘 濕 地 為 主 要 棲 地, 配 合 賞 鳥 設 施 提 供 賞 鳥 活 動, 以 遠 距 離 賞 鳥 為 主 要 活 動 濕 地 與 候 鳥 的 出 現 則 成 為 台 江 重 要 地 景 特 色, 而 整 個 棲 地 分 佈 於 海 口 濕 地 廢 棄 魚 塭 水 圳 渠 道 及 淺 灘 地 成 為 濕 地 生 態 重 要 棲 息 空 間 因 此, 對 於 明 星 動 物 的 棲 息 環 境 以 及 保 護 其 他 侯 鳥 的 棲 息 環 境, 推 動 棲 地 環 境 復 育 與 保 護 是 首 要 重 點, 並 且 配 合 環 境 教 育 來 考 量 相 關 設 施 的 設 置 4-12
3. 推 動 手 法 與 設 施 包 括 棲 地 復 育 推 動 與 環 境 教 育 的 推 動, 濕 地 地 景 維 護 廊 道 復 育 保 護 區 邊 界 設 計 動 線 及 路 徑 設 施 解 說 設 施 環 境 教 育 場 域 設 施 賞 鳥 設 施 等 的 考 量 ( 二 ) 養 殖 漁 業 文 化 景 觀 1. 主 題 元 素 : 虱 目 魚 養 殖 與 蚵 業 養 殖 2. 地 景 現 況 養 殖 產 業 在 台 江 地 區 為 大 宗, 呈 現 台 江 重 要 地 景, 在 歷 史 上 以 虱 目 魚 及 蚵 業 養 殖 具 有 代 表 性, 廣 布 於 台 江 地 區 以 魚 塭 地 景 蚵 架 地 景 為 重 要 特 色 3. 推 動 手 法 與 設 施 包 括 推 行 虱 目 魚 養 殖 體 驗 活 動 虱 目 魚 環 境 教 育 蚵 業 養 殖 體 驗 活 動 蚵 業 環 境 教 育 等 活 動, 並 進 行 關 於 魚 塭 地 景 維 護 蚵 業 地 景 維 護 養 殖 解 說 設 施 魚 塭 型 式 設 計 魚 塭 體 驗 設 施 蚵 業 體 驗 設 施 產 業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等 設 施 設 計 考 量 ( 三 ) 鹽 業 文 化 景 觀 1. 主 題 元 素 : 鹽 業 2. 地 景 現 況 鹽 產 業 在 台 江 地 區 甚 至 台 灣 為 逐 漸 沒 落 的 產 業, 區 內 鹽 田 現 有 的 包 括 七 股 鹽 場 以 及 安 順 鹽 場 以 淺 灘 鹽 田 為 重 要 地 景 特 徵 3. 推 動 手 法 與 設 施 包 括 鹽 業 發 展 過 程 製 鹽 體 驗 活 動 鹽 業 環 境 教 育, 並 提 出 關 於 鹽 田 地 景 維 護 鹽 業 解 說 設 施 現 存 特 徵 物 活 化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及 體 驗 設 施 產 業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等 設 施 設 計 的 考 量 ( 四 ) 生 活 文 化 景 觀 1. 主 題 元 素 : 地 方 庄 廟 文 化 / 信 仰 祭 祀 活 動 2. 地 景 現 況 地 方 慶 典 活 動 以 聚 落 宗 廟 為 核 心, 配 合 繞 境 活 動 因 此 廣 布 在 台 江 地 區, 形 成 季 節 性 的 無 形 文 化 景 觀 特 色 3. 推 動 手 法 與 設 施 包 括 聚 落 庄 廟 祭 祀 活 動 配 套 措 施 繞 境 活 動 配 套 措 施, 對 於 無 形 文 化 過 程 提 出 相 關 信 仰 文 化 解 說 設 施 4-13
景 觀 類 型 自 然 生 態 景 觀 養 殖 漁 業 文 化 景 觀 鹽 業 文 化 景 觀 生 活 文 化 景 觀 表 4-2-1 台 江 地 區 鄉 村 質 樸 風 格 主 題 彙 整 主 題 景 觀 元 素 地 景 現 況 推 動 手 法 實 質 空 間 / 設 施 黑 面 琵 鷺 淺 灘 濕 地 為 主 要 棲 棲 地 復 育 濕 地 地 景 維 護 地, 配 合 賞 鳥 設 施 廊 道 復 育 提 供 賞 鳥 活 動, 以 保 護 區 邊 界 設 計 遠 距 離 賞 鳥 為 主 要 環 境 教 育 動 線 及 路 徑 設 施 活 動 解 說 設 施 濕 地 為 重 要 地 景 特 環 境 教 育 場 域 設 施 色 賞 鳥 設 施 濕 地 / 紅 分 佈 於 海 口 濕 地 棲 地 復 育 觀 景 平 台 樹 林 廢 棄 魚 塭 水 圳 渠 植 栽 種 植 道 及 淺 灘 地 成 為 濕 地 復 育 濕 地 生 態 重 要 棲 息 環 境 教 育 賞 鳥 設 施 空 間 眺 望 設 施 解 說 設 施 虱 目 魚 養 養 殖 產 業 為 台 江 重 虱 目 魚 養 魚 塭 地 景 維 護 殖 要 地 景 呈 現, 在 歷 殖 體 驗 活 養 殖 解 說 設 施 史 上 以 虱 目 魚 及 蚵 動 魚 塭 型 式 設 計 業 養 殖 具 有 代 表 虱 目 魚 環 魚 塭 體 驗 設 施 性, 廣 布 於 台 江 地 境 教 育 產 業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蚵 業 養 殖 區 蚵 業 養 殖 蚵 業 地 景 維 護 以 魚 塭 地 景 蚵 架 體 驗 活 動 養 殖 解 說 設 施 地 景 為 重 要 特 色 蚵 業 環 境 蚵 業 體 驗 設 施 教 育 產 業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鹽 田 鹽 田 現 存 在 七 股 鹽 鹽 業 發 展 鹽 田 地 景 維 護 場 安 順 鹽 場 過 程 鹽 業 解 說 設 施 以 淺 灘 鹽 田 為 重 要 製 鹽 體 驗 現 存 特 徵 物 活 化 特 徵 活 動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及 鹽 業 環 境 體 驗 設 施 教 育 產 業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地 方 庄 廟 地 方 慶 典 活 動 以 聚 慶 典 活 動 聚 落 庄 廟 祭 祀 活 動 文 化 / 信 落 宗 廟 為 核 心, 配 配 套 措 施 仰 祭 祀 活 合 繞 境 活 動 因 此 廣 繞 境 活 動 配 套 措 施 動 布 在 台 江 地 區, 形 信 仰 文 化 解 說 設 施 成 季 節 性 的 無 形 文 化 景 觀 特 色 4-14
第 五 章 園 區 設 施 設 計 理 念 第 一 節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核 心 價 值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擁 有 先 民 移 墾 歷 史 蘊 涵 台 灣 歷 史 的 基 礎 的 獨 特 文 化 資 產, 並 具 備 國 際 級 濕 地 之 重 要 生 態 資 源, 以 及 烏 魚 捕 撈 虱 目 魚 曬 鹽 等 漁 鹽 產 業 資 產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除 具 備 歷 史 自 然 產 業 三 大 資 源 特 色 外, 更 兼 具 國 土 美 學 之 發 展 使 命, 以 及 是 台 灣 第 一 座 由 下 而 上, 與 地 方 共 生 之 概 念 而 成 之 國 家 公 園,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之 核 心 價 值 有 以 下 五 項 :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五 大 核 心 價 值 歷 史 自 然 產 業 共 生 國 土 先 多 漁 與 國 民 樣 土 移 生 地 美 墾 態 鹽 方 學 資 產 之 歷 源 史 業 共 發 之 生 展 場 濕 襲 發 使 域 地 產 展 命 圖 5-1-1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五 大 核 心 價 值 概 念 圖 ( 資 料 來 源 :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核 定 計 畫 書 ) 1. 文 化 保 存 與 生 態 保 育 本 國 家 公 園 區 域 內 擁 有 許 多 珍 貴 的 海 岸 濕 地 資 源, 除 原 始 紅 樹 林 外, 亦 擁 有 許 多 動 植 物 人 文 與 地 景 等 資 源 以 建 構 完 整 的 保 護 體 系, 達 成 生 物 多 樣 性 之 保 育 功 能 與 文 化 之 展 現 及 延 續, 突 顯 區 內 之 自 然 環 境 與 人 文 價 值, 其 內 容 涵 括 如 下 : (1) 維 護 區 域 內 獨 特 之 地 形 地 貌 景 觀 5-1
A. 保 護 區 內 潟 湖 及 濕 地 之 自 然 地 形 地 質 景 觀 與 特 色 B. 保 存 大 自 然 演 進 發 展 之 特 殊 地 形 地 質, 提 供 作 為 自 然 觀 察 教 育 及 研 究 之 場 所 (2) 保 護 區 域 內 自 然 演 進 生 長 之 動 植 物 及 其 棲 息 地, 並 提 供 候 鳥 棲 息 環 境 A. 保 護 曾 文 溪 口 濕 地 四 草 濕 地 等 黑 面 琵 鷺 之 重 要 棲 息 地 B. 保 護 區 內 珍 貴 紅 樹 林 植 群 及 重 要 生 物 種 類 與 族 群, 使 其 維 持 正 常 生 態 體 系 之 功 能 C. 保 存 區 內 自 然 生 態 體 系 之 生 物 多 樣 性 與 環 境 自 律 性 D. 維 護 區 內 完 整 遺 傳 基 因 庫 之 功 能 (3) 生 態 廊 道 延 續 性 因 應 地 理 環 境 資 源 條 件 土 地 使 用 與 經 營 管 理 現 況 做 適 當 之 保 護, 讓 自 然 環 境 可 以 得 到 最 適 合 的 永 續 經 營, 並 兼 顧 海 岸 濕 地 生 態 廊 道 之 延 續 保 存, 維 繫 台 灣 西 部 沿 海 地 區 生 態 廊 道 之 環 境, 促 使 生 態 系 統 更 完 整, 其 內 容 涵 括 如 下 : A. 劃 定 適 當 範 圍, 延 續 西 部 沿 海 濕 地 物 種 遷 徙 之 生 態 環 境 B. 維 護 生 物 多 樣 性, 保 存 物 種 基 因 庫 C. 建 立 完 整 的 保 護 維 生 系 統 (4) 保 護 區 域 內 平 埔 族 西 拉 雅 文 化 及 重 要 先 民 移 墾 歷 史 人 文 史 蹟 及 其 環 境, 提 供 國 民 鄉 土 尋 根, 培 養 愛 護 文 化 情 操 (5) 保 存 區 域 內 特 色 產 業 發 展 重 要 跡 點 ( 鹽 田 魚 塭 ) 2. 自 然 人 文 教 育 研 究 自 然 人 文 資 源 均 為 重 要 的 研 究 與 學 習 資 料, 藉 由 經 營 管 理 策 略 操 作, 以 系 統 化 之 調 查 計 畫 與 環 境 監 測 計 畫, 建 立 完 整 的 生 物 及 人 文 資 料 平 台, 除 確 保 物 種 及 文 化 多 樣 性 外, 更 可 提 供 做 為 學 術 研 究 5-2
之 用, 讓 生 態 研 究 能 持 續 累 積 與 交 流, 並 提 供 戶 外 環 境 教 育 之 場 所 與 機 會 其 內 容 涵 括 如 下 : (1) 建 構 研 究 系 統 與 環 境 監 測 計 畫 (2) 建 立 完 整 的 生 物 資 料 平 台 (3) 提 供 地 形 地 質 與 動 植 物 生 態 研 究 之 場 所 (4) 提 供 人 文 史 蹟 研 究 之 場 域 (5) 提 供 自 然 環 境 教 育 之 場 所 3. 生 態 遊 憩 解 說 體 驗 國 家 公 園 區 域 擁 有 許 多 珍 貴 的 動 植 物 資 源 與 人 文 資 源, 是 極 有 價 值 的 戶 外 生 態 教 室, 應 在 不 破 壞 與 影 響 生 態 環 境 之 條 件 下, 提 供 國 民 適 當 的 參 與 機 會 其 內 容 涵 括 如 下 : (1)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以 提 供 國 民 體 驗 環 境 的 美 好 (2) 配 合 適 當 環 境 解 說, 給 予 國 民 環 境 教 育 之 機 會 (3) 規 劃 環 境 教 育 及 活 動 模 式, 進 而 教 育 國 民 正 確 的 自 然 保 育 觀 念, 建 立 正 確 的 環 境 意 識 4. 增 進 與 地 方 之 共 存 共 榮 及 分 享 夥 伴 關 係 周 邊 聚 落 居 民 長 期 居 住 於 此, 對 區 內 的 地 形 動 植 物 及 環 境 相 當 熟 悉, 而 豐 富 的 文 化 資 源 更 是 他 們 獨 特 的 資 產, 基 於 地 緣 因 素 及 文 化 意 義, 增 進 彼 此 間 的 瞭 解, 建 立 互 信 互 助 之 夥 伴 關 係 (1) 培 養 周 邊 社 區 參 與 國 家 公 園 區 域 經 營 管 理 事 務, 如 導 覽 解 說 或 發 展 相 關 生 態 旅 遊 活 動 產 業 (2) 協 助 轉 換 地 方 資 源 的 利 用 方 式, 並 與 其 建 立 合 作 夥 伴 關 係 (3) 藉 由 當 地 住 民 的 解 說 引 導, 加 強 遊 客 對 環 境 及 其 文 化 傳 統 生 活 之 瞭 解 與 尊 重 5-3
第 二 節 園 區 設 施 建 設 發 展 架 構 與 理 念 除 了 國 家 公 園 核 定 計 畫 書 所 陳 述 之 核 心 價 值 之 外, 在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的 地 域 特 質, 更 需 在 建 設 的 過 程 考 量 以 地 域 空 間 特 性 為 核 心 的 文 化 景 觀 再 造, 掌 握 住 人 類 生 活 空 間 的 地 景, 以 地 域 性 (LOCALITY) 為 內 核, 在 社 區 地 域 層 次 的 展 現 在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的 相 關 設 施 設 計 與 建 設 上, 應 有 别 於 過 去 城 鄉 風 貌 營 造 以 及 硬 體 建 設 修 復 或 設 施 建 設 思 維, 應 掌 握 台 江 地 域 性 文 化 的 意 義, 以 及 地 方 景 觀 意 象 本 團 隊 提 出 綠 色 基 礎 建 設 理 念 (Green Infrastructure, GI) 以 及 濱 海 生 態 價 值 理 念 做 為 園 區 設 施 建 設 推 動 理 念 理 念 一 : 於 台 江 地 區 落 實 綠 色 基 礎 建 設 (Green Infrastructure, GI) 理 念 ( 一 ) 灰 色 基 礎 建 設 灰 色 基 礎 設 施 是 國 家 網 絡 建 構 的 基 盤 ( 道 路 相 關 設 施 下 水 道 灰 色 廊 道 系 統 ) 然 而, 在 網 絡 縱 橫 密 佈 下, 由 於 人 為 活 動 之 干 擾, 促 使 路 廊 空 間 之 分 離 阻 隔 所 衍 生 之 邊 緣 效 應 棲 地 零 碎 化 棲 地 孤 立 棲 地 惡 化 與 消 滅 野 生 物 交 通 事 故 降 低 種 群 持 續 等 各 種 現 象 相 互 激 盪 公 路 建 設 由 於 佔 用 土 地 人 類 活 動 增 加, 直 接 使 野 生 動 物 之 棲 息 地 空 間 減 少 ; 在 植 物 減 少 或 污 染 破 壞 引 起 食 物 資 源 減 少, 不 利 其 生 存 成 為 長 期 累 積 綜 合 性 分 隔 效 應, 也 是 改 變 景 觀 變 化 之 主 要 動 力, 阻 擋 當 地 社 區 居 民 往 來 與 物 種 之 傳 播 與 遷 移 以 及 生 物 活 動 範 圍, 加 速 生 物 脆 弱 性 與 景 觀 生 態 系 品 質 之 惡 化, 使 原 有 生 態 價 值 大 為 低 落 道 路 及 其 他 交 通 系 統 暴 雨 水 管 理 系 統 和 公 共 設 施 是 為 維 持 國 家 發 展 系 統 的 灰 色 基 礎 設 施, 也 被 稱 作 建 造 基 礎 建 設 灰 色 基 礎 設 施 建 設 期 間 施 工 及 養 護 營 運 階 段 都 需 要 用 地 開 挖, 擾 亂 原 有 土 層 取 走 表 土, 原 生 植 被 遭 到 破 壞 失 去 其 原 生 存 土 壤 條 件, 當 其 被 開 挖 去 除 或 移 植 他 處, 直 接 減 少 當 地 生 長 之 植 物 種 類 與 面 積 開 挖 後 地 表 裸 露 機 會 增 加, 對 風 力 水 力 作 用 敏 感 性 則 增 強, 所 引 起 之 水 土 流 失 將 影 響 植 被 恢 復, 沿 線 山 體 裸 露 與 阻 塞 水 道, 均 間 接 減 少 各 種 生 物 棲 息 生 存 與 活 動 所 需 之 空 間, 生 態 環 境 惡 化 穩 定 性 降 低, 不 利 植 物 群 落 之 演 5-4
替, 如 圖 2 生 物 棲 地 受 道 路 分 隔 之 影 響 ( 二 ) 綠 色 基 礎 建 設 圖 5-2-1 道 路 對 生 物 棲 地 分 隔 影 響 示 意 圖 ( 財 團 法 人 日 本 生 態 系 協 會,1996) 綠 色 基 礎 設 施 (Green Infrastructure,GI) 概 念 逐 漸 形 成 於 20 世 紀 90 年 代 中 期, 主 要 探 討 網 絡 相 互 聯 繫 的 綠 色 空 間, 依 保 護 自 然 系 統 的 價 值 為 優 先, 再 以 利 益 居 民 的 規 劃 為 概 念 綠 色 基 礎 設 施 具 備 了 環 境 面 生 態 面 與 人 文 面 的 連 結 為 組 織 架 構, 非 侷 限 於 傳 統 開 放 空 間 的 規 劃 方 式 150 年 前 開 始, 綠 色 基 礎 設 施 廣 泛 的 被 運 用 在 土 地 的 規 劃 上 主 要 分 為 兩 大 目 標 :(1) 為 福 利 居 民, 連 接 公 園 和 其 他 綠 地 (2) 連 接 自 然 地 區, 讓 棲 地 生 物 多 樣 性, 避 免 棲 地 支 離 破 碎 綠 色 基 礎 設 施 即 是 由 自 然 環 境 決 定 土 地 使 用 規 劃, 強 調 自 然 環 境 提 供 人 類 生 命 支 持 的 功 能, 引 導 傳 統 規 劃 模 式 中, 將 社 經 的 發 展 融 入 自 然 中, 建 立 系 統 性 功 能 結 構 基 礎 設 施 (Infrastructure) 是 指 基 層 的 建 設 或 基 礎 的 工 程 架 構, 它 如 一 整 套 的 系 統 以 及 組 織 的 建 構 所 謂 基 礎 設 施, 大 部 份 可 指 出 道 路 下 水 道 公 用 設 施 或 學 校 醫 院 等, 而 道 路 機 場 橋 梁 等 作 為 國 家 建 設 的 基 盤 的 可 稱 作 為 灰 色 基 礎 設 施, 當 區 域 經 濟 實 現 發 展 達 到 穩 定 增 長 時, 既 會 建 立 出 社 會 基 礎 設 施, 如 學 校 醫 院 圖 書 館 等 然 而, 綠 色 基 礎 設 施 的 建 立, 既 是 透 過 實 現 生 態 以 及 環 境 系 統 永 續 發 展 為 目 標, 因 應 灰 色 基 礎 設 或 社 會 基 礎 設 施 的 建 設, 如 生 態 工 程 綠 建 築 等 十 九 世 紀 以 來 美 國 十 分 重 視 在 基 礎 設 施 的 建 設, 並 將 綠 色 基 礎 設 施 的 永 續 發 展 作 為 社 區 永 續 發 展 的 綜 合 性 戰 略 之 一, 如 美 國 Openlands CNT 等 組 織 美 國 CNT 組 織 更 提 出 綠 色 基 礎 設 施 的 項 目, 認 為 綠 色 基 礎 設 施 可 促 進 社 區 的 凝 聚 力 也 通 過 使 所 有 居 民 在 規 劃, 種 植 和 維 護 的 基 地 上 而 綠 色 基 礎 設 施 既 是 透 過 如 水 道 濕 地 自 然 區 域 綠 道 公 園 牧 場 森 5-5
林 荒 野 及 其 他 維 持 原 生 物 種 自 然 生 態 過 程 等 在 區 域 內 所 组 成 的 網 络 綠 色 基 礎 建 設 為 開 放 及 綠 色 空 間 的 內 部 連 結 系 統, 保 護 式 的 配 置 (Buffer) 可 使 它 們 所 提 高 良 好 生 態 效 益 它 圍 繞 寬 廣 多 樣 的 自 然 的 並 儲 存 當 地 生 態 系 統 及 景 觀 特 徵 綠 色 基 礎 建 設 網 絡 連 結 這 些 生 態 系 統 及 景 觀, 用 下 述 這 些 元 素 : 綠 色 基 礎 設 施 由 連 續 的 中 心 (hub) 及 廊 道 (link or corridor) 所 構 成 的 綠 色 空 間 網 路 系 統, 如 圖 1 (Mark A. Benedict, Edward T. McMahon, 2006) 圖 5-2-2 綠 色 空 間 網 路 系 統 (Mark A. Benedict, Edward T. McMahon, 2006) 中 心 (HUB) 像 是 生 物 的 產 地 (origin or destination), 提 供 原 生 植 物 動 物 空 間 生 長 空 間, 含 蓋 (1) 大 型 保 留 地 及 保 護 區 : 像 是 國 家 野 生 動 物 棲 地 或 是 公 園 (2) 大 型 公 有 地 : 國 家 級 森 林, 具 有 特 殊 資 源 者 ( 礦 場 林 地 )(3) 私 人 經 營 土 地 : 農 場 森 林 牧 場 (4) 地 方 公 園 及 保 留 地 (5) 社 區 公 園 及 綠 色 空 間 等 : 舉 凡 各 種 自 然 特 質 及 過 程 被 保 護 或 保 存 的 區 域 廊 道 (Corridor) 用 來 鏈 結 這 些 系 統, 這 關 鍵 到 維 繫 此 生 態 系 的 過 程 健 康 及 生 物 多 樣 性, 景 觀 上 的 連 結 形 式 很 長 並 且 寬 闊, 連 結 了 既 有 公 園 保 留 區 或 自 然 區 域, 提 供 充 足 的 空 間 支 持 原 生 植 物 及 動 物 繁 衍, 功 能 有 點 像 是 廊 道 聯 繫 生 態 系 統 及 景 觀 連 結 及 保 育 廊 道 具 體 的, 像 是 河 流 溪 流 氾 濫 平 原 (Mark A. Benedict, Edward T. McMahon, 2006) 美 國 CNT 認 為 綠 色 基 礎 設 施 好 的 開 放 空 間 和 自 然 領 域, 如 綠 色 通 道, 濕 地, 公 園, 森 林 保 護 區 及 原 生 植 物 區, 可 提 供 雨 水 管 理 及 自 然 管 理, 並 降 低 洪 水 風 險 提 高 水 的 質 量 而 將 綠 色 安 裝 和 維 護 在 傳 統 的 基 礎 設 施 當 中 可 大 大 的 減 低 成 本 藉 此,CNT 提 出 幾 項 綠 色 基 礎 設 施 的 項 目, 提 供 居 民 在 規 劃 以 種 植 及 維 護 改 善 住 家 環 境 的 參 考 方 案, 並 促 進 社 區 的 凝 聚 力 5-6
表 5-2-1 CNT 綠 色 基 礎 設 施 項 目 綠 色 基 礎 設 施 項 目 功 能 及 用 途 備 註 雨 水 花 園 (Raingradens) 恢 復 濕 地 (Wetlands Restoration) 樹 木 (Trees) 綠 屋 頂 (Green Roofs) 雨 水 花 園 填 充 了 地 下 水 水 源, 減 少 周 邊 地 區 的 輸 水 管 道 保 護 社 區 免 受 於 洪 水 和 排 水 上 的 淹 水 問 題, 並 提 供 有 價 值 的 野 生 動 物 棲 息 地 成 本 低 並 維 持 傳 統 形 式 的 美 化 濕 地 除 了 對 水 進 行 吸 收 和 緩 衝 及 改 善 水 質 外, 濕 地 更 提 供 了 的 野 生 動 物 棲 息 地 和 娛 樂 機 會 ( 釣 魚, 賞 鳥 ) 的 價 值 樹 木 具 有 防 風 之 功 能, 並 提 供 住 宅 百 分 之 十 至 五 十 的 溫 度 調 節 樹 木 可 降 低 空 氣 污 染, 更 有 越 來 越 多 的 證 據 證 明 樹 具 有 降 低 空 汙 的 作 用 根 據 降 雨 強 度 和 綠 屋 頂 土 層 深 度, 可 吸 收 百 分 之 15 至 90 之 間 的 逕 流, 從 傳 統 的 不 透 水 屋 頂 表 面 中, 綠 屋 頂 大 大 減 少 逕 流 和 潛 在 的 污 染 物 質 沼 地 ; 窪 地 (Swales) 減 少 洪 峰 流 量 消 除 水 汙 染 ( 化 學 有 害 物 質 ) 促 進 逕 流 的 滲 透 性 減 低 成 本 透 水 鋪 面 (Porous Pavement) 在 地 景 觀 (Native Landscaping) 綠 色 廊 道 (Greenways) 減 少 不 透 水 的 地 區 補 給 地 下 水 活 用 水 的 品 質 不 再 需 要 蓄 滯 洪 區 在 地 景 觀 的 運 用 可 吸 引 在 地 鳥 類, 蝴 蝶 和 其 他 動 物, 支 持 生 物 多 樣 性 使 原 生 植 物 不 需 要 化 肥, 除 草 劑, 殺 蟲 劑 或 澆 水, 而 有 利 於 環 境 降 低 維 修 成 本 沿 河 步 道 及 綠 道 提 供 的 表 面 積, 取 代 灰 色 的 水 道, 並 大 大 提 升 自 然 的 能 力 樹 木 可 緩 衝 坡 地 並 淨 化 水 源 而 流 向 河 中 或 水 道 中 雨 水 花 園 是 一 個 人 造 的 凹 陷 地 作 為 景 觀 的 工 具 時, 可 改 善 水 質 降 低 淹 水 雨 水 花 園 提 供 一 個 生 物 停 留, 並 收 集 儲 存 水 的 逕 流 過 濾, 使 土 壤 吸 收 在 任 何 的 土 地 中, 依 地 表 的 土 壤 年 份 或 是 經 歷 在 某 生 物 多 樣 化 時 期, 包 含 生 長 季 節, 濕 地 是 使 土 壤 表 面 覆 蓋 滿 水 的 土 地 不 同 陰 溝 和 基 礎 設 施 的 修 建 中, 由 於 樹 木 的 年 齡, 不 需 要 長 期 進 行 維 護 並 可 提 供 欣 賞 的 價 值 綠 屋 頂 透 過 自 然 保 溫 及 隔 熱 性 能, 冬 暖 夏 涼, 使 建 築 主 體 能 夠 減 少 耗 能 沼 地 的 功 能 通 常 有 幾 項 比 傳 統 的 暴 雨 水 管 理 實 踐 的 優 點, 如 同 雨 水 水 道 系 統 降 低 不 透 水 面 積 並 改 用 透 水 面 材 來 增 加 地 表 水 滲 透 機 會 區 域 性 特 徵, 如 濕 地 沙 洲 廢 棄 魚 塭 黑 面 琵 鷺 鹽 田 虱 目 魚 塭 等, 除 明 星 動 物 之 外, 更 需 要 考 量 其 生 長 的 生 態 環 境 ( 棲 地 ) 綠 色 廊 道 透 過 私 人 或 公 有 的 開 放 空 間, 依 循 土 地 或 水 的 自 然 功 能, 保 護 和 提 高 自 然 資 源 5-7
基 礎 建 設 / 基 盤 (Infrastructure) 是 基 本 的 物 理 的 有 組 織 的 必 要 結 構 物, 用 以 維 繫 社 會 運 作 或 作 為 服 務 及 設 施 的 需 求, 凡 舉 道 路 供 水 污 水 下 水 道 發 電 廠 電 信 系 統 等 基 礎 建 設 可 分 為 綠 色 基 礎 建 設 和 灰 色 基 礎 建 設 灰 色 基 礎 設 施 (gray infrastructure) 多 是 指 下 水 道 電 線 電 纜 瓦 斯 管 線 等 公 用 設 備, 或 是 道 路 醫 院 學 校 社 區 中 心 派 出 所 等 社 會 性 的 公 共 設 施 ; 而 綠 色 基 礎 建 設 (GREEN infrastructure) 則 是 世 界 中 的 自 然 生 命 支 持 系 統 水 體 溼 地 林 地 野 生 動 物 棲 地 及 其 他 的 自 然 地 區 的 內 部 連 結 的 網 絡, 例 如 林 蔭 道 路 公 園 和 其 它 保 護 地 ; 產 銷 農 場 牧 場 及 森 林, 和 荒 野 地 及 其 他 開 放 空 間, 凡 是 支 持 當 地 物 種 含 有 自 然 生 態 過 程, 持 續 的 空 氣 和 水 資 源, 及 供 給 鄰 近 社 區 和 居 民 健 康 有 品 質 的 生 活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所 擁 有 之 濱 海 濕 地 環 境 水 圳 景 觀 廊 道 沙 洲 防 風 林 地 四 草 七 股 濕 地 保 安 林 地 野 生 動 植 物 生 境 及 其 他 自 然 區 綠 色 廊 道 及 其 他 保 護 區, 養 殖 場 ( 漁 塭 農 牧 場 ), 以 及 維 繫 天 然 物 種 維 護 空 氣 和 水 資 源 的 互 通 網 絡, 豐 富 的 生 態 環 境 為 重 要 的 自 然 生 命 支 持 系 因 此,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的 景 觀 設 施 應 以 綠 色 基 礎 建 設 結 合 在 地 的 社 會 文 化 底 蘊 特 色 概 念 作 為 台 江 景 觀 發 展 上 的 重 要 理 念, 試 圖 在 整 個 全 球 變 遷 下, 將 基 礎 建 設 提 升 作 為 一 種 新 的 開 放 空 間 規 劃 和 文 化 景 觀 土 地 保 護 策 略 且 綠 色 基 礎 建 設 更 是 一 種 藉 由 自 然 環 境 來 決 定 土 地 使 用 規 劃 與 策 略, 藉 由 自 然 環 境 節 點 與 節 點 間 的 串 連, 影 響 已 經 長 期 發 展 地 區, 重 新 進 行 空 間 整 合 將 社 會 文 化 傳 統 生 活 形 式 產 業 的 發 展 與 自 然 並 重, 建 立 系 統 性 功 能 結 構 綠 色 基 礎 建 設 Green Infrastructure (GI) 綠 色 基 礎 建 設 永 續 基 礎 建 設 灰 色 基 礎 建 設 地 方 發 展 計 畫 建 造 基 礎 建 設 以 綠 色 基 礎 建 設 作 為 一 種 新 的 開 放 空 間 規 劃 和 土 地 保 護 策 略 自 然 系 統 基 礎 建 設 網 絡 ( 地 方 人 生 產 的 動 力 ) 社 會 / 文 化 基 礎 建 設 全 球 變 遷 圖 5-2-3 聰 明 保 育 理 念 - 綠 色 基 礎 建 設 5-8
理 念 二 : 呈 現 台 江 文 化 景 觀 價 值 海 口 塩 地 的 質 樸 風 格 (rustic style) 首 先, 台 江 濱 海 環 境 整 體 性 的 文 化 地 景 意 義 需 要 被 思 考, 有 别 於 過 去 城 鄉 風 貌 營 造 以 及 單 純 的 古 蹟 歷 史 修 復 思 維, 應 掌 握 台 灣 西 南 沿 海 文 化 景 觀 的 意 義 - 海 口 塩 地, 以 及 地 方 社 區 參 與 觀 光 營 運 推 動 的 能 量 濱 海 生 態 環 境 重 塑 與 整 體 台 灣 西 南 沿 海 的 地 方 文 化 景 觀 脈 絡 的 建 構 與 編 織, 掌 握 西 南 沿 海 的 意 義 空 間 ( 文 化 景 觀 ) 的 結 構, 包 括 實 質 空 間 結 構 生 活 空 間 結 構 以 及 想 像 空 間 結 構 濱 海 景 觀 環 境 詳 細 調 查 與 檢 視 過 後, 才 能 掌 握 整 體 性 的 文 化 景 觀 建 設 方 案, 進 一 步 針 對 不 同 部 門 管 轄 範 圍 擬 定 在 面 對 不 同 層 級 政 府 部 門 以 及 民 間 團 體 之 相 關 推 動 策 略 文 化 景 觀 不 再 只 是 單 純 的 歷 史 的 保 育 而 是 包 含 了 人 與 土 地 的 互 動, 在 過 去 的 二 十 年, 歷 史 的 保 存 運 動, 現 今 成 為 積 極 擴 大 其 意 義 範 圍 包 括 更 廣 泛 的 景 觀 定 義 如 人 與 地 方 的 交 流 這 一 新 思 維 給 與 了 地 區 的 人 民 在 未 來 與 土 地 的 互 動 下 有 了 新 的 方 式 文 化 景 觀 反 映 出 農 林 漁 牧 礦 業 對 土 地 和 海 洋 的 開 發 與 活 動, 亦 可 被 描 述 為 物 理 性 的 型 式 互 動 文 化 景 觀 的 概 念 不 只 包 括 了 人 類 與 土 地 及 海 洋 之 互 動, 還 有 宗 教 藝 術 精 神 文 化 等 無 形 的 因 素 檢 視 台 江 地 方 產 業 變 遷 過 程 可 明 顯 發 現, 產 業 的 沒 落 / 消 失 將 造 成 台 江 文 化 決 定 性 的 負 面 影 響, 台 江 先 民 所 賴 以 為 生 的 產 業 受 到 全 球 化 的 波 及 而 面 臨 轉 型 甚 至 於 沒 落, 歷 史 遺 跡 地 方 信 仰 故 事 更 直 接 被 轉 為 消 費 型 的 觀 光 商 品 台 江 需 要 的 復 興 並 非 是 表 面 的 復 古, 而 是 需 要 創 意 來 修 補 歷 史 記 憶 的 斷 痕, 而 這 個 創 意 的 修 補 必 須 是 真 實 的, 真 實 到 能 與 土 地 使 用 產 業 風 貌 等 工 具 接 軌 沒 落 的 消 失 的 地 域 特 質 的 深 度 發 掘 式 微 的 傳 統 曬 鹽 傳 統 養 殖 方 法 人 力 風 貌 漸 失 信 仰 媽 祖 王 爺 文 化 未 來 的 觀 光 + 傳 統 + 保 育 的 文 化 精 緻 農 業 漁 業 + 保 育 的 文 化 圖 5-2-4 台 江 文 化 景 觀 價 值 5-9
國 家 公 園 的 歷 史 景 觀 往 往 留 作 公 共 公 園 和 遊 憩 環 境, 以 確 保 獨 特 環 境 資 源 的 利 益 保 存 在 可 能 的 情 況 下, 歷 史 性 景 觀 必 須 基 於 詳 細 資 料 的 重 要 形 式 和 功 能 和 知 識, 導 向 重 要 的 發 展 時 期 存 活 下 來 的 氛 圍 的 原 始 規 劃 相 關 歷 史 紀 錄 在 手, 可 以 作 出 什 麼 功 能 應 當 --- 穩 定 保 存 或 重 建, 以 及 新 的 網 站 內 容 如 何 才 能 成 功 地 整 合 範 圍 內 的 歷 史 性 的 設 計, 包 括 兩 個 主 要 的 概 念 : 1. 鄉 村 風 格 作 為 設 計 的 動 力 基 於 地 方 景 觀 的 歷 史, 來 提 供 一 套 制 訂 的 標 準 建 議, 以 恢 復 ( 復 育 ) 景 觀 根 據 歷 史 研 究 和 實 地 分 析, 確 定 不 同 的 項 目 組 : 地 方 組 成 功 能 集 體 的 基 本 理 念 主 題 材 料 和 性 質 的 歷 史 景 觀 一 個 基 本 目 標 為 在 地 人 在 環 境 上 經 營 所 形 成 的 領 域, 或 稱 為 生 產 與 生 活 空 間 因 此 在 設 計 上, 除 了 吸 引 地 方 人 的 歸 屬 感, 並 對 於 地 方 開 發 到 達 到 最 低 程 度 的 設 置, 以 讓 設 計 成 為 歷 史 景 觀 其 中 的 一 部 分 2. 國 家 公 園 的 鄉 村 風 格 ----- 的 物 質 形 式 以 及 實 施 地 點 (1) 以 單 點 或 地 方 定 位 的 敘 事 手 法 (2) 將 敘 事 手 法 安 排 為 線 性 連 續 路 徑 路 線 或 小 徑 的 規 劃 (3) 透 過 敘 事 手 法 來 描 繪 複 雜 的 空 間 和 時 間 序 列, 或 大 面 積 的 跨 越 長 的 時 間 周 期 (4) 混 合 使 用 以 前 的 類 型 組 合 的 敘 事 策 略 5-10
( 一 ) 景 觀 生 態 美 學 理 念 三 : 台 江 濱 海 景 觀 生 態 美 學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園 區 整 體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規 劃 景 觀 生 態 學 包 涵 了 兩 部 份, 是 指 景 觀 完 整 性 與 美 學 表 現 的 結 合, 專 業 者 除 了 必 須 回 應 環 境 決 策 中 的 生 態 關 懷 外, 更 必 須 包 括 美 學 的 表 現 與 型 式 的 決 定 景 觀 生 態 完 整 性 指 的 是 經 由 空 氣 品 質 及 水 循 環 中 獲 得 高 品 質 水 資 源 的 利 用 性, 土 壤 保 護 及 動 植 物 棲 地 結 構 的 完 整 性 再 現, 與 文 化 多 樣 性 及 自 我 承 傳 的 聯 結, 其 準 則 應 該 是 被 技 術 面 所 強 調 並 於 策 略 中 加 以 解 決 問 題 而 美 感 的 表 現, 其 表 達 的 途 徑 是 藉 由 感 官 聲 音 視 覺 觸 覺 味 覺 等 的 敏 感 性 發 揮, 而 建 構 於 一 種 地 方 感 的 作 用, 雖 然 美 學 一 直 是 哲 學 思 辯 近 百 年 來 的 研 究 課 題, 是 複 雜 而 不 斷 變 化 的 並 沒 有 一 套 美 學 價 值 的 定 則 可 以 完 全 被 接 受, 但 其 美 感 的 一 般 通 性 則 是 生 態 美 學 考 量 的 重 點, 開 放 空 間 中 綠 色 植 栽 覆 蓋 的 較 受 人 們 喜 好, 而 且 有 水 體 的 出 現 讓 景 色 更 具 變 化 與 偏 好 性 高 這 些 評 估 的 指 標 也 被 美 學 家 所 確 信, 亦 是 景 觀 建 築 師 做 為 設 計 的 一 種 依 據 參 考 Van der Ryn & Cowan(1996) 與 Meyer(1997) 提 出 生 態 設 計 的 原 則 加 以 生 態 美 學 的 詮 釋 如 下 : 1. 設 計 的 解 決 方 案 來 自 於 地 方 : 設 計 方 案 的 提 出 應 就 地 方 特 色 的 各 種 細 部 反 應 生 態 美 學 設 計 的 出 發 乃 藉 由 場 所 的 充 分 瞭 解, 找 尋 其 感 受 在 小 尺 度 中 直 接 地 反 應 當 地 的 狀 態 及 當 地 的 狀 態 及 地 方 人 式 的 設 計 敏 銳 地 感 受 地 方 的 細 微 差 異, 其 設 計 / 規 劃 的 干 擾 性 則 漸 至 最 低 破 壞 性 減 少 則 美 感 的 協 調 就 增 加 了 2. 生 態 計 量 做 為 設 計 的 參 考 資 料 : 回 顧 相 關 文 獻 與 歷 史 檔 案 資 料, 藉 由 生 態 變 遷 的 數 據 做 為 環 境 影 響 的 推 估 模 式, 運 用 相 關 的 資 訊 與 預 測 以 為 最 適 生 態 設 計 方 案 的 替 選 與 決 策 評 估 數 據 的 背 後 呈 現 一 種 容 許 量 (carrying capacity) 的 概 念, 適 度 的 量 就 呈 現 一 種 生 態 健 康 指 標 的 一 種 美 學 價 值 5-11
生 態 美 學 生 態 整 體 性 ecological integrity 美 學 吸 引 力 aesthetic appeal 實 質 環 境 生 物 多 樣 文 化 多 樣 歡 愉 的 感 符 號 的 意 正 面 的 感 品 質 水 性 : 不 同 生 態 系 類 性 及 文 化 的 自 我 傳 知 經 驗 : 視 覺 義 關 懷 或 崇 拜 的 感 覺 或 情 緒 的 反 射 空 氣 型 的 保 護 承 聽 覺 覺 土 壤 的 最 小 層 嗅 覺 度 觸 覺 味 覺 圖 5-2-5 生 態 美 學 的 組 成 與 層 級 組 合 3. 自 然 的 設 計 (design with nature): 尊 重 所 有 物 種 的 需 要 而 結 合 生 命 演 替 過 程 的 脈 絡 融 入 設 計 的 本 質 中 自 然 原 本 就 具 有 其 美 的 本 質, 時 間 亦 是 一 種 自 然 或 景 觀 生 態 變 遷 的 過 程, 需 將 時 間 與 自 然 完 整 性 的 考 量, 而 將 美 的 本 質 或 生 命 歷 程 的 美 感 呈 現 出 來 例 如 時 序 的 美 4. 人 人 都 是 個 設 計 者 : 尊 重 每 個 人 所 提 供 的 訊 息 與 意 見, 當 人 們 共 同 處 理 一 個 場 所 設 計 時, 他 們 也 正 在 處 理 他 們 自 己, 以 及 處 理 他 們 人 與 人 組 織 與 組 織 間 的 關 係 因 而 設 計 過 程 中 聽 取 各 方 面 的 聲 音, 也 就 是 去 凝 聚 一 種 美 學 價 值 的 共 識 與 傳 承 作 用 藉 由 參 與 過 程 與 角 色 互 換 衝 突 協 商 的 過 程 學 習 地 方 美 感 的 經 驗 例 如 當 地 材 料 的 利 用 經 驗 就 營 造 成 一 種 行 為 規 範, 漸 形 成 一 種 文 化 美 感 5. 讓 自 然 看 得 見 : 違 反 自 然 演 替 的 環 境 設 計, 犧 牲 了 我 們 對 於 自 然 學 習 的 需 要 與 機 會 因 而 應 讓 自 然 的 循 環 演 替 的 過 程 清 晰 化, 讓 它 生 活 化 而 5-12
融 入 於 自 然 環 境 之 中 藉 以 我 們 可 以 提 供 學 習 參 與 的 過 程, 進 而 將 此 成 效 轉 換 成 日 常 生 活 中 的 美 感 經 驗 而 凝 聚 一 種 美 學 風 格, 或 一 種 生 活 的 環 境 意 識 ( 二 ) 生 態 工 程 (Ecological Engineering) 與 生 態 補 償 (Mitigation) 1980 年 代 末 期 定 義 生 態 工 程 為 基 於 兩 者 的 利 益 結 合 人 類 社 會 和 自 然 環 境 的 設 計, 生 態 工 程 是 整 合 人 類 社 會 與 其 自 然 環 境, 基 於 兩 者 利 益, 而 發 展 的 永 續 生 態 系 統 設 計 陽 光 風 和 水 等 自 然 流 動 的 能 量, 是 我 們 真 正 的 維 生 系 統 ; 我 們 卻 在 失 去 這 個 提 供 多 樣 化 公 共 服 務 功 能 的 太 系 統 時, 才 認 知 到 它 的 重 要 性 ; 利 用 部 分 可 更 新 資 源 的 自 我 維 護 或 聰 明 管 理, 可 以 持 續 補 充 資 源, 舉 凡 如 農 作 物 動 物 野 生 動 物 空 氣 水 土 地 開 放 空 間 等 等, 而 我 們 必 須 與 提 供 服 務 功 能 的 自 然 自 然 共 生, 並 加 以 保 護 藉 著 確 認 自 然 生 態 系 統 的 自 我 規 劃 特 質 來 解 決 問 題 生 態 工 程 和 生 態 系 統 重 建 正 確 的 應 用 是 以 生 態 考 量 為 基 礎, 並 且 企 圖 同 時 有 益 於 生 態 系 統 和 人 造 系 統 短 期 來 說, 生 態 工 程 讓 我 們 專 注 在 建 造 和 修 復 生 態 系 統 的 重 要 性 上, 直 接 應 用 在 解 決 環 境 的 問 題 ; 長 期 而 言, 生 態 工 程 能 夠 強 化 未 來 全 球 性 生 態 保 存 的 倫 理 道 德 其 觀 念 如 下 : 1. 建 立 在 生 態 系 統 自 我 設 計 能 力 的 基 礎 上 2. 可 以 作 為 生 態 理 論 的 決 定 性 考 驗 3. 依 靠 系 統 研 究 4. 節 省 不 可 更 新 資 源 5. 支 持 生 態 系 統 保 存 生 態 系 統 在 創 造 與 重 建 過 程 中, 自 我 設 計 (self-design) 和 自 我 組 織 (self-organization) 是 重 要 的 特 質, 自 我 組 織 在 生 態 系 中 出 現 在 第 一 輪 具 競 爭 性 的 移 植 期, 此 時 的 優 勢 物 種 是 那 些 透 過 營 養 循 環 再 生 輔 助 空 間 多 樣 化 控 制 數 量 規 範 和 其 他 方 式 強 化 的 物 種 生 物 系 統 引 入 物 種 可 以 增 加 它 聚 集 植 物 動 物 和 微 生 物 的 自 我 設 計 能 力 以 圖 中 所 示 的 濕 地 為 例, 物 種 傳 入 式 透 過 大 氣 層 動 物 遷 移 ( 包 含 人 類 的 干 預 ) 和 地 表 水 的 流 動 等 途 徑 5-13
生 物 大 氣 層 ( 包 含 人 ) 水 文 自 我 設 計 圖 5-2-6 生 物 系 統 以 濕 地 為 例 ( 資 料 來 源 :Mitsch W.J. & Jorgensen S.E.,2004, 本 研 究 重 繪 ) 理 論 上 來 說, 人 類 的 任 何 開 發 本 來 均 是 破 壞 生 態 的 行 為, 但 是 在 不 危 及 地 球 永 續 發 展 的 前 提 下, 應 該 被 允 許 做 有 限 度 的 開 發 所 謂 補 償 制 度 是 現 在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中 確 立 的 制 度, 是 對 於 人 類 活 動 的 負 面 影 響 所 採 取 的 緩 和 及 補 償 措 施 補 償 制 度 的 方 法 一 般 分 為 : 迴 避 減 量 補 償 等 三 種, 補 償 制 度 就 是 以 提 供 替 代 環 境 捱 作 為 補 償 環 境 損 失 的 方 法 替 代 濕 地 ( 圖 5-2-7) 通 常 是 創 造 來 複 製 或 取 代 地 方 因 開 發 建 設 或 產 業 發 展 而 失 去 的 濕 地 環 境, 可 如 同 一 般 的 自 然 濕 地 一 樣 符 合 生 態 條 件 圖 5-2-7 替 代 濕 地 補 償 圖 ( 資 料 來 源 :Mitsch W.J. & Jorgensen S.E.,2004) 5-14
第 六 章 園 區 風 貌 設 施 指 導 原 則 第 一 節 風 貌 指 導 原 則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擁 有 先 民 移 墾 歷 史 蘊 涵 台 灣 歷 史 的 基 礎 的 獨 特 文 化 資 產, 並 具 備 國 際 級 濕 地 之 重 要 生 態 資 源, 回 顧 第 四 章 地 方 風 貌 相 關 意 象 之 調 查 內 容, 在 整 體 風 貌 型 塑 架 構 上, 區 分 為 鹽 業 景 觀 風 貌 農 村 景 觀 風 貌 濕 地 景 觀 風 貌 潟 湖 景 觀 風 貌 以 及 魚 塭 景 觀 風 貌 等 五 大 景 觀 同 質 單 元 在 園 區 整 體 設 施 規 劃 設 計 上, 需 依 循 不 同 區 位 之 風 貌 架 構 進 行 考 量, 以 維 持 園 區 整 體 風 貌 意 象 之 延 續 因 此, 在 現 有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之 下, 本 章 節 提 出 整 體 風 貌 設 施 指 導 原 則 架 構, 依 循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之 精 神, 提 出 單 元 劃 設 建 議 以 及 各 分 區 特 色 景 觀 元 素 或 意 象, 所 對 應 的 相 關 保 護 管 制 策 略 與 設 施 建 議 圖 6-1-1 台 江 景 觀 同 質 單 元 圖 6-1
計 畫 區 生 態 保 護 區 場 所 價 值 經 營 目 標 生 態 保 護 區 之 土 地 以 保 護 自 然 生 物 及 其 生 育 環 境 維 護 生 物 多 樣 性 為 目 的 保 護 區 存 在 鳥 類 重 要 棲 地, 需 以 保 護 為 主, 降 低 設 施 建 設, 以 不 干 擾 與 破 壞 為 原 則 本 區 景 觀 設 計 重 點 以 生 態 復 育 與 保 護 為 主, 環 境 教 育 與 戶 外 遊 憩 為 輔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生 ( 一 ) 七 股 海 寮 紅 樹 林 保 護 區 生 ( 二 ) 黑 面 琵 鷺 保 護 區 生 ( 三 ) 鷸 鴴 科 保 護 區 生 ( 四 ) 北 汕 尾 水 鳥 保 護 區 單 元 劃 設 建 議 ( 可 依 細 部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劃 設 ) 紅 樹 林 棲 地 水 道 區 域 岸 際 地 岸 際 緩 衝 帶 鳥 類 棲 地 鳥 類 棲 地 岸 際 緩 衝 帶 鳥 類 棲 地 岸 際 緩 衝 帶 表 6-1-1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風 貌 指 導 彙 整 表 特 色 景 觀 元 素 保 護 與 管 制 策 略 設 施 建 議 紅 樹 林 濕 地 地 景 濕 地 動 物 生 態 ( 如 白 鷺 鷥 招 潮 蟹 彈 塗 魚 等 ) 濕 地 植 物 生 態 ( 如 海 茄 苳 欖 李 等 ) 泥 灘 地 濕 地 景 觀 黑 面 琵 鷺 濕 地 動 植 物 濕 地 地 景 濕 地 動 植 物 鷸 鴴 科 動 物 鹽 灘 濕 地 地 景 濕 地 動 植 物 感 潮 水 道 紅 樹 林 濕 地 地 景 維 護 保 護 現 有 生 態 區 內 動 物 植 物 及 地 形 維 護 棲 地 完 整 性, 除 通 過 申 請 進 行 研 究 與 觀 察 之 外, 禁 止 進 入 與 開 發 降 低 現 有 賞 鳥 活 動 的 生 態 衝 擊 泥 灘 濕 地 地 景 維 護 保 護 現 有 生 態 區 內 動 植 物 及 地 形 降 低 現 有 賞 鳥 活 動 的 生 態 衝 擊 濕 地 地 景 維 護 保 護 現 有 生 態 區 內 動 植 物 及 地 形 降 低 現 有 賞 鳥 活 動 的 生 態 衝 擊 濕 地 地 景 維 護 保 護 現 有 生 態 區 內 動 植 物 及 地 形 降 低 現 有 賞 鳥 活 動 的 生 態 衝 擊 生 態 復 育 ( 如 棲 地 復 育 ) 環 境 教 育 與 解 說 設 施 賞 鳥 設 施 ( 如 賞 鳥 站 賞 鳥 平 台 賞 鳥 牆 ) 生 態 復 育 ( 如 棲 地 復 育 ) 環 境 教 育 與 解 說 設 施 賞 鳥 設 施 ( 如 賞 鳥 站 賞 鳥 平 台 賞 鳥 牆 ) 生 態 復 育 ( 如 棲 地 復 育 ) 環 境 教 育 與 解 說 設 施 生 態 復 育 ( 如 棲 地 復 育 ) 環 境 教 育 與 解 說 設 施 6-2
計 畫 區 史 蹟 保 存 區 場 所 價 值 經 營 目 標 朝 向 展 現 昔 日 台 江 富 饒 之 重 要 產 業 及 物 資 運 送 遺 跡, 及 過 去 鎮 海 城 的 四 草 砲 台 遺 址 等 文 化 景 觀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史 ( 一 ) 北 竹 筏 港 溪 區 史 ( 二 ) 南 竹 筏 港 溪 區 單 元 劃 設 建 議 ( 可 依 細 部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劃 設 ) 水 道 溪 岸 綠 帶 水 道 溪 岸 綠 帶 特 色 景 觀 元 素 保 護 與 管 制 策 略 設 施 建 議 鹽 運 航 道 地 景 地 方 鹽 業 文 化 故 事 鹽 運 航 道 地 景 地 方 鹽 業 文 化 故 事 保 護 史 蹟 歷 史 遺 址, 以 重 建 或 修 復 為 目 標 竹 筏 港 溪 需 將 溪 景 重 現 以 展 現 史 蹟 遺 址 本 區 透 過 水 路 遺 跡 配 合 台 江 解 說 故 事 進 行 塑 造 竹 筏 港 溪 沿 岸 進 行 生 態 復 育 ( 如 修 改 水 岸 綠 色 基 礎 設 施 植 栽 補 植 ) 相 關 設 施 以 提 供 歷 史 教 育 使 用 之 解 說 設 施 觀 景 設 施 休 憩 設 施 為 主 渠 道 遺 址, 可 配 合 水 上 運 具 導 覽 解 說, 區 外 可 提 供 碼 頭 設 施 特 別 景 觀 區 特 別 景 觀 區 以 保 護 台 江 地 區 特 殊 地 景 為 主 區 內 以 環 境 教 育 而 設 置 必 要 設 施, 並 以 保 護 與 維 持 地 景 為 目 的 史 ( 三 ) 四 草 砲 台 區 特 ( 一 ) 七 股 潟 湖 外 圍 青 山 港 網 仔 寮 沙 洲 特 ( 二 ) 七 股 潟 湖 外 圍 頂 頭 額 沙 洲 區 特 ( 三 ) 七 股 重 要 野 鳥 棲 地 區 特 ( 四 ) 城 西 濕 地 景 觀 區 砲 台 遺 址 砲 台 廣 場 四 草 公 園 沙 洲 防 風 林 濱 海 沙 洲 岸 際 潟 湖 岸 際 岸 際 緩 衝 帶 棲 地 復 育 區 濕 地 景 觀 緩 衝 帶 四 草 砲 台 文 化 地 景 砲 台 遺 址 / 砲 孔 沙 洲 景 觀 防 風 林 景 觀 潟 湖 景 觀 灘 地 潮 間 帶 動 植 物, 如 和 尚 蟹 等 國 聖 燈 塔 地 標 廢 塭 濕 地 景 觀 濕 地 動 植 物 廢 魚 塭 草 澤 濕 地 景 觀 濕 地 動 植 物, 如 白 鷺 鷥 鷸 鴴 科 雁 鴨 科 鳥 類 紅 磚 堤 岸 6-3 古 蹟 修 復 需 由 考 古 與 歷 史 修 復 專 業 人 員 進 行 考 證 與 研 究 修 復 並 改 善 古 蹟 防 風 林 帶 復 育 沙 洲 定 沙 復 育 保 護 濕 地 景 觀 並 進 行 復 育 工 作, 確 保 野 鳥 動 物 棲 地 完 整 性 保 護 濕 地 景 觀 並 進 行 復 育 工 作 解 說 設 施 ( 如 解 說 牌 解 說 站 等 ) 生 態 復 育 設 施 ( 如 護 沙 防 風 林 復 育 等 ) 景 觀 遊 憩 設 施 ( 如 碼 頭 棧 道 休 憩 平 台 等 ) 生 態 復 育 設 施 ( 如 濕 地 復 育 棲 地 營 造 ) 賞 鳥 設 施 ( 如 賞 鳥 亭 賞 鳥 牆 等 ) 景 觀 遊 憩 設 施 ( 如 簡 易 棧 道 步 道 簡 易 休 憩 平 台 等 ) 生 態 復 育 設 施 ( 如 濕 地 復 育 棲 地 營 造 ) 賞 鳥 設 施 ( 如 賞 鳥 亭 賞 鳥 牆 等 ) 景 觀 遊 憩 設 施 ( 如 簡 易 棧 道 步 道 簡 易 休 憩 平 台 等 )
計 畫 區 遊 憩 區 一 般 管 制 區 場 所 價 值 經 營 目 標 遊 憩 區 以 濱 海 遊 憩 發 展 為 主, 提 供 優 質 戶 外 遊 憩 活 動 使 用 提 供 服 務 設 施 景 觀 休 憩 設 施 水 上 活 動 碼 頭 設 施 等 一 般 管 制 區 以 維 持 現 有 地 方 產 業 和 活 動 為 主 要 目 標, 在 地 襲 產 與 產 業 活 動 為 其 主 要 景 觀 意 象, 如 養 殖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特 ( 五 ) 北 汕 尾 濕 地 景 觀 區 特 ( 六 ) 鷸 鴴 科 濕 地 景 觀 區 遊 ( 一 ) 七 股 六 孔 碼 頭 服 務 區 遊 ( 二 ) 七 股 南 灣 碼 頭 服 務 區 管 ( 一 ) 七 股 潟 湖 區 管 ( 二 ) 七 股 魚 塭 區 單 元 劃 設 建 議 ( 可 依 細 部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劃 設 ) 濕 地 景 觀 緩 衝 帶 濕 地 景 觀 緩 衝 帶 管 理 服 務 用 地 水 域 活 動 用 地 二 岸 際 活 動 用 地 二 生 態 教 育 用 地 水 域 活 動 用 地 一 岸 際 活 動 用 地 一 航 道 定 置 漁 網 養 殖 蚵 架 牡 蠣 養 殖 路 徑 漁 塭 區 特 色 景 觀 元 素 保 護 與 管 制 策 略 設 施 建 議 鹽 灘 濕 地 景 觀 濕 地 動 植 物 鹽 灘 濕 地 景 觀 廢 塭 濕 地 景 觀 鷸 鴴 科 動 物 感 潮 溝 潟 湖 景 觀 赤 嘴 仔 竹 筏 / 膠 筏 潟 湖 夕 陽 潟 湖 景 觀 竹 筏 / 膠 筏 蚵 架 夕 陽 魚 塭 景 觀 塭 寮 土 堤 / 磚 堤 保 護 濕 地 景 觀 並 進 行 復 育 工 作 保 護 濕 地 景 觀 並 進 行 復 育 工 作, 確 保 鷸 鴴 科 動 物 棲 地 完 整 性 依 據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南 灣 及 六 孔 碼 頭 遊 憩 區 細 部 計 畫 維 持 潟 湖 景 觀 風 貌 推 動 現 有 養 殖 與 觀 光 活 動 生 態 價 值 及 推 動 地 方 有 機 產 業 發 展 維 護 漁 塭 景 觀 推 動 有 機 養 植 以 維 護 健 康 土 地 使 用 生 態 復 育 設 施 ( 如 濕 地 復 育 棲 地 營 造 ) 賞 鳥 設 施 ( 如 賞 鳥 亭 賞 鳥 牆 等 ) 景 觀 遊 憩 設 施 ( 如 簡 易 棧 道 步 道 簡 易 休 憩 平 台 等 ) 生 態 復 育 設 施 ( 如 濕 地 復 育 棲 地 營 造 ) 賞 鳥 設 施 ( 如 賞 鳥 亭 賞 鳥 牆 等 ) 景 觀 遊 憩 設 施 ( 如 簡 易 棧 道 步 道 簡 易 休 憩 平 台 等 ) 依 據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南 灣 及 六 孔 碼 頭 遊 憩 區 細 部 計 畫 所 訂 定 之 土 地 使 用 與 建 築 管 制 規 則 碼 頭 設 施 ( 如 平 台 船 舶 水 上 屋 ) 景 觀 休 憩 設 施 ( 觀 景 台 桌 椅 涼 亭 ) 服 務 設 施 ( 服 務 站 盥 洗 廁 所 停 車 ) 環 教 解 說 設 施 ( 解 說 站 解 說 牌 環 境 教 室 ) 景 觀 休 憩 設 施 ( 觀 景 台 桌 椅 涼 亭 ) 景 觀 休 憩 設 施 ( 觀 景 台 桌 椅 涼 亭 ) 生 態 復 育 ( 如 打 造 多 孔 隙 護 岸 ) 6-4
計 畫 區 場 所 價 值 經 營 目 標 漁 業 漁 塭 牡 蠣 養 殖 場 區 域 內 地 方 產 業 朝 向 健 康 產 業 發 展, 並 增 加 環 境 教 育 之 體 驗 區 或 展 示 用 地, 提 供 服 務 設 施 解 說 設 施 景 觀 遊 憩 設 施 等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 三 ) 城 西 保 安 林 區 管 ( 五 ) 鹿 耳 門 溪 沿 岸 區 管 ( 六 )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區 單 元 劃 設 建 議 ( 可 依 細 部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劃 設 ) 防 風 林 地 海 岸 沙 灘 地 水 道 溪 岸 緩 衝 帶 環 境 教 育 用 地 生 態 研 究 用 地 鹽 業 展 示 體 驗 用 地 道 路 停 車 場 用 地 水 道 碼 頭 用 地 緩 衝 綠 帶 特 色 景 觀 元 素 保 護 與 管 制 策 略 設 施 建 議 海 岸 防 風 林 沼 澤 濕 地 海 岸 防 風 林 景 觀 鹿 耳 門 航 道 地 景 鹿 耳 門 歷 史 故 事 泥 灘 地 潮 間 帶 鹽 場 辦 公 室 建 物 鹽 田 / 鹽 場 運 鹽 碼 頭 與 水 道 玄 武 岩 堤 岸 維 護 保 安 防 風 林 帶 景 觀 針 對 防 風 林 地 周 邊 進 行 補 植 復 育 以 確 保 防 風 林 帶 完 整 性 保 護 史 蹟 歷 史 遺 址, 以 重 建 或 修 復 為 目 標 本 區 透 過 水 路 遺 跡 配 合 解 說 故 事 進 行 塑 造 以 展 現 鹿 耳 門 歷 史 史 蹟 依 據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一 般 管 制 區 ( 六 )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區 細 部 計 畫 修 復 鹽 田 文 化 村 建 物 設 施 並 進 行 活 化 再 利 用 景 觀 休 憩 設 施 ( 觀 景 台 桌 椅 涼 亭 ) 生 態 復 育 ( 如 防 沙 海 岸 林 復 育 ) 景 觀 休 憩 設 施 ( 碼 頭 觀 景 台 桌 椅 涼 亭 ) 生 態 復 育 ( 如 增 加 多 孔 隙 護 岸 ) 依 據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一 般 管 制 區 ( 六 )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區 細 部 計 畫 所 訂 定 之 土 地 使 用 與 建 築 管 制 規 則 鹽 業 體 驗 環 境 教 育 場 域 設 施 ( 如 休 憩 平 台 戶 外 教 室 涼 亭 座 椅 體 驗 教 室 服 務 設 施 等 ) 鹽 灘 地 進 行 生 態 復 育 ( 如 土 壤 改 良 ) 管 ( 七 ) 四 草 魚 塭 區 防 風 林 地 海 岸 沙 灘 地 魚 塭 地 水 道 魚 塭 景 觀 塭 寮 土 堤 / 磚 堤 泥 灘 地 紅 樹 林 維 護 魚 塭 景 觀 並 進 行 生 態 復 育 景 觀 休 憩 設 施 ( 觀 景 台 桌 椅 涼 亭 ) 生 態 復 育 設 施 ( 如 濕 地 復 育 棲 地 營 造 多 孔 隙 護 岸 ) 6-5
第 二 節 分 區 風 貌 指 導 說 明 本 節 依 據 園 區 風 貌 指 導 主 軸 針 對 區 內 五 大 計 畫 區, 生 態 保 護 區 史 蹟 保 存 區 特 別 景 觀 區 遊 憩 區 以 及 一 般 管 制 區, 提 出 設 施 設 置 說 明 一 生 態 保 護 區 ( 一 ) 設 施 設 置 目 的 目 前 分 佈 區 域 包 括 有 生 ( 一 ) 七 股 海 寮 紅 樹 林 保 護 區 生 ( 二 ) 黑 面 琵 鷺 保 護 區 生 ( 三 ) 鷸 鴴 科 保 護 區 生 ( 四 ) 北 汕 尾 水 鳥 保 護 區 本 區 土 地 以 保 護 自 然 生 物 及 其 生 育 環 境 維 護 生 物 多 樣 性 為 目 的, 保 護 區 存 在 鳥 類 重 要 棲 地 及 海 口 濕 地 紅 樹 林 景 觀, 需 以 保 護 為 主, 降 低 設 施 建 設, 以 不 干 擾 與 破 壞 為 原 則 本 區 景 觀 設 計 重 點 以 生 態 復 育 與 保 護 為 主, 環 境 教 育 與 戶 外 遊 憩 為 輔 圖 6-2-1 生 態 保 護 區 範 圍 6-6
( 二 ) 設 施 規 劃 與 方 法 在 生 態 復 育 與 保 護 管 制 原 則 下, 配 合 區 內 動 植 物 基 礎 背 景 資 料 提 出 復 育 及 保 護 計 畫, 並 能 長 期 執 行 研 究 與 監 測 區 內 紅 樹 林 植 群 擁 有 重 要 濕 地 生 態 價 值, 維 持 有 機 質 確 保 動 植 物 系 統 之 鏈 結, 需 進 行 保 護 及 復 育 本 區 設 施 主 要 針 對 賞 鳥 活 動 以 及 保 育 復 育 進 行 設 計, 允 許 提 供 低 度 賞 鳥 設 施 建 設 並 且 針 對 區 內 現 有 設 施, 如 觀 景 賞 鳥 設 施, 以 維 持 不 變 及 強 化 設 施 耐 用 度 為 原 則, 進 行 維 護 與 整 理 保 護 區 周 邊 目 前 提 供 賞 鳥 等 環 境 教 育 使 用, 因 此, 岸 際 及 保 護 區 邊 際 需 著 重 綠 帶 營 造 及 賞 鳥 活 動 隱 蔽 性 現 有 大 型 設 施 ( 如 賞 鳥 設 施 ) 需 強 化 設 施 遮 蔽 性, 避 免 對 動 物 造 成 衝 擊 ( 三 ) 景 觀 風 格 與 元 素 生 態 保 護 區 相 關 設 施 需 強 調 生 態 性 及 與 環 境 的 融 合 程 度, 掌 握 質 樸 風 格, 並 透 過 低 型 式 與 簡 單 化 的 設 計 手 法 落 實 景 觀 設 計 濕 地 為 主 要 景 觀 風 貌, 維 持 及 恢 復 濕 地 景 觀 為 生 態 保 護 區 重 要 使 命 濕 地 地 景 維 護 景 觀 廊 道 復 育 生 態 保 護 區 邊 界 設 計 濕 地 環 境 教 育 活 動, 為 本 區 生 態 價 值 推 廣 之 重 要 環 境 教 育, 操 作 過 程 中 需 著 重 環 境 教 育 功 能 性 與 教 育 性 質, 配 合 教 育 活 動 設 計, 可 包 括 : 動 線 與 路 徑 設 施 環 境 教 育 場 域 設 施 賞 鳥 設 施 解 說 設 施 ( 四 ) 設 施 建 議 濕 地 地 景 維 護 措 施, 包 括 有 : 生 態 復 育 設 施, 如 堤 岸 緩 衝 綠 帶 棲 地 植 栽 補 植 生 態 復 育 工 法 ( 濕 地 與 濱 海 植 栽 復 育 多 孔 隙 ) 及 在 地 營 造 工 法 ( 魚 塭 土 堤 / 磚 堤 工 法 ) 的 應 用, 保 護 及 復 育 濕 地 植 物, 使 用 在 地 適 生 植 物 復 育 6-7
景 觀 廊 道 復 育 設 計, 包 括 有 : 生 態 復 育 設 施, 如 複 層 植 栽 復 育 形 成 保 護 區 景 觀 廊 帶, 增 加 物 種 遷 徙 功 能 地 方 基 礎 設 施, 如 多 孔 隙 護 岸 與 堤 防 道 路 生 態 保 護 區 邊 界 設 計, 包 括 有 : 地 方 基 礎 設 施, 如 生 態 性 水 圳 多 孔 隙 草 溝 與 護 坡, 採 用 生 態 復 育 工 法 ( 濕 地 與 濱 海 植 栽 復 育 多 孔 隙 ) 及 在 地 營 造 工 法 ( 魚 塭 土 堤 / 磚 堤 工 法 ) 的 應 用 生 態 復 育 設 施, 如 複 層 植 栽 復 育 構 築 保 護 區 邊 界 緩 衝 帶 動 線 與 路 徑 設 計, 包 括 有 景 觀 與 遊 憩 設 施, 如 生 態 性 路 徑 設 計, 採 用 生 態 復 育 工 法 ( 濕 地 與 濱 海 植 栽 復 育 多 孔 隙 ) 及 在 地 營 造 工 法 ( 魚 塭 土 堤 / 磚 堤 工 法 ) 的 應 用 生 態 復 育 設 施, 如 喬 木, 路 徑 沿 線 增 加 遮 蔽 性 環 境 教 育 場 域 設 施 設 計, 包 括 有 解 說 設 施 ( 如 解 說 牌 誌 等 ) 生 態 復 育 設 施, 例 如 小 型 棲 地 營 造 景 觀 遊 憩 設 施, 如 賞 鳥 設 施 ( 賞 鳥 牆 亭 等 ) 休 憩 設 施 ( 平 台 座 椅 等 ) 二 史 蹟 保 存 區 ( 一 ) 設 施 設 置 目 的 目 前 分 佈 區 域 包 含 有 史 ( 一 )- 北 竹 筏 港 溪 區 史 ( 二 )- 南 竹 筏 港 溪 區 史 ( 三 )- 四 草 砲 台 區 朝 向 展 現 昔 日 台 江 富 饒 之 重 要 產 業 及 物 資 運 送 遺 跡, 及 過 去 鎮 海 城 的 四 草 砲 台 遺 址 等 文 化 景 觀 本 區 景 觀 設 計 重 點 以 史 蹟 修 復 及 生 態 復 育 為 主, 環 境 教 育 與 戶 外 遊 憩 為 輔 ( 二 ) 設 施 規 劃 與 方 法 在 保 護 管 制 原 則 下, 配 合 區 內 歷 史 遺 跡 文 化 以 及 基 礎 背 景 資 料 等 提 出 修 繕 及 保 護 計 畫, 並 能 長 期 執 行 研 究 與 監 測 以 呈 現 台 江 文 6-8
化 景 觀 本 區 設 施 主 要 針 對 史 跡 環 境 教 育 活 動 與 生 態 復 育 進 行 設 計, 型 式 上 需 保 持 原 有 型 態, 相 關 設 施 需 考 究 史 跡 進 行 設 計 以 符 合 史 蹟 保 存 區 管 制 規 定 古 蹟 及 歷 史 建 物 需 經 營 考 古 與 歷 史 修 復 專 業 人 員 進 行 考 證 與 研 究, 以 提 出 修 復 計 畫 來 維 護 文 化 資 產 ( 三 ) 景 觀 風 格 與 元 素 史 蹟 保 存 區 相 關 設 施 需 強 調 史 蹟 原 味 及 與 周 邊 環 境 的 融 合 程 度, 掌 握 質 樸 風 格, 並 透 過 低 型 式 與 簡 單 化 的 設 計 手 法 落 實 景 觀 設 計 本 區 以 產 業 文 化 為 主 軸, 須 掌 握 現 存 歷 史 遺 跡 航 運 水 道 的 南 北 竹 筏 港 溪 之 歷 史 故 事 作 為 本 區 景 觀 設 計 語 彙 特 色 元 素 包 括 有 : 航 道 地 景 地 方 產 業 文 化 故 事 鎮 海 城 四 草 砲 台 文 化 地 景 圖 6-2-2 史 蹟 保 存 區 範 圍 6-9
( 四 ) 設 施 建 議 航 道 地 景 活 化 及 維 護 措 施, 包 括 有 : 竹 筏 港 溪 沿 岸 生 態 復 育 設 施, 如 增 加 堤 岸 緩 衝 綠 帶 生 態 復 育 工 法 及 在 地 營 造 工 法 的 應 用, 使 用 在 地 適 生 植 物 復 育 航 道 沿 岸 腹 地 航 道 地 景 現 存 特 徵 物 活 化, 著 重 南 北 竹 筏 港 溪 航 道 的 歷 史 遺 跡 重 現, 溪 岸 沿 線 河 面 加 蓋 區 段 打 開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與 解 說 設 施 解 說 設 施 ( 如 解 說 牌 解 說 站 等 ) 景 觀 遊 憩 設 施, 如 觀 景 設 施 ( 觀 景 台 亭 等 ) 休 憩 設 施 ( 平 台 座 椅 等 ) 環 境 教 育 與 解 說 可 配 合 水 上 運 具, 並 建 議 於 鄰 近 區 提 供 碼 頭 設 施 與 無 動 力 水 上 運 具 三 特 別 景 觀 區 ( 一 ) 設 施 設 置 目 的 目 前 分 佈 區 域 包 含 有 特 ( 一 )- 台 南 縣 七 股 潟 湖 外 圍 青 山 港 網 仔 寮 沙 洲 特 ( 二 )- 台 南 縣 七 股 潟 湖 外 圍 頂 頭 額 沙 洲 區 特 ( 三 ) - 七 股 重 要 野 鳥 棲 地 區 特 ( 四 )- 城 西 濕 地 景 觀 區, 特 ( 五 )- 北 汕 尾 濕 地 景 觀 區 特 ( 六 )- 鷸 鴴 科 濕 地 景 觀 區 本 區 以 保 護 台 江 地 區 特 殊 地 景 為 主 區 內 以 環 境 教 育 而 設 置 必 要 設 施, 並 以 保 護 與 維 持 濕 地 景 觀 為 目 的 本 區 景 觀 設 計 重 點 以 生 態 復 育 及 環 境 教 育 為 主, 與 戶 外 遊 憩 為 輔 ( 二 ) 設 施 規 劃 與 方 法 在 保 護 管 制 原 則 下, 區 內 針 對 資 源 保 育 及 天 然 景 緻 如 瀉 湖 保 護 復 育 養 灘 及 安 全 之 需 要, 經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許 可 設 置 必 要 設 施 規 劃 相 關 設 施 需 強 調 生 態 性 及 與 環 境 的 融 合 程 度, 掌 握 質 樸 風 格, 並 透 過 低 型 式 與 簡 單 化 的 設 計 手 法 落 實 景 觀 設 計 6-10
( 三 ) 景 觀 風 格 與 元 素 本 區 重 要 風 格 與 元 素 包 括 有 沙 洲 景 觀 及 濱 海 防 風 林 潟 湖 景 觀 及 灘 地 潮 間 帶 濕 地 景 觀, 包 括 泥 灘 地 濕 地 草 澤 濕 地 鹽 灘 濕 地 等 區 內 獨 特 景 觀 包 括 七 股 潟 湖 沙 洲 ( 汕 ) 野 鳥 棲 地 濕 地 景 觀, 需 針 對 濱 海 防 風 林 及 沙 洲 濕 地 等 進 行 復 育 工 作, 以 確 保 棲 地 完 整 性 包 括 有 : 沙 洲 護 沙 復 育 濕 地 地 景 復 育 與 維 護 景 觀 區 邊 界 緩 衝 帶 設 計 濕 地 為 本 區 重 要 景 觀, 維 繫 濕 地 景 觀 為 特 別 景 觀 區 重 要 工 作 濕 地 地 景 維 護, 包 括 鹽 灘 濕 地 草 澤 濕 地 以 及 廢 耕 地 濕 地 濕 地 適 生 植 栽 復 育 鳥 類 棲 地 營 造 本 區 環 境 教 育 活 動, 操 作 過 程 中 需 著 重 環 境 教 育 功 能 性 與 教 育 性 質, 配 合 活 動 設 計 提 供 下 列 設 施 景 觀 遊 憩 設 施, 如 觀 景 平 台 賞 景 步 道 賞 鳥 設 施 等 環 境 教 育 場 域 設 施 與 解 說 設 施 圖 6-2-3 特 別 景 觀 區 範 圍 6-11
( 四 ) 設 施 建 議 濕 地 地 景 復 育 與 維 護, 包 括 有 : 生 態 復 育 設 施, 如 增 加 堤 岸 緩 衝 綠 帶 生 態 復 育 工 法 及 在 地 營 造 工 法 的 應 用, 使 用 在 地 適 生 植 物 復 育 濕 地 鹽 灘 濕 地 土 壤 改 善 及 植 栽 復 育 泥 灘 濕 地 及 廢 塭 草 澤 濕 地 維 護 特 別 景 觀 區 邊 界 緩 衝 帶 設 計 生 態 復 育 設 施, 如 增 加 複 層 植 栽 復 育 ( 喬 木 灌 木 ) 形 成 景 觀 緩 衝 帶 改 善 區 內 地 方 基 礎 設 施, 如 以 多 孔 隙 石 砌 護 岸 取 代 混 凝 土 護 岸 以 碎 石 路 取 代 柏 油 混 凝 土 道 路 景 觀 遊 憩 設 施 提 供 景 觀 與 遊 憩 設 施, 如 賞 景 步 道 ( 簡 易 棧 道 步 道 碎 石 步 道 等 ) 休 憩 設 施 ( 簡 易 休 憩 平 台 座 椅 等 ) 生 態 復 育 設 施, 如 喬 木, 路 徑 沿 線 增 加 遮 蔽 性 環 境 教 育 場 域 設 施 與 解 說 設 施 提 供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如 簡 易 活 動 集 合 廣 場 戶 外 教 室 等 解 說 設 施, 如 解 說 牌 誌 告 示 牌 誌 等 賞 鳥 設 施, 如 賞 鳥 亭 賞 鳥 平 台 賞 鳥 牆 等 地 方 基 礎 設 施 改 善 漁 塭 堤 岸 改 用 透 水 材 料 疊 砌 區 內 產 業 道 路 逐 漸 改 為 透 水 性 高 的 碎 石 道 路 水 圳 混 凝 土 結 構 物 改 以 生 態 性 工 法 進 行 改 善 四 遊 憩 區 ( 一 ) 設 施 設 置 目 的 目 前 分 佈 區 域 包 含 有 遊 ( 一 )- 七 股 六 孔 碼 頭 服 務 區 遊 ( 二 )- 七 股 南 灣 碼 頭 服 務 區 以 濱 海 遊 憩 發 展 為 主, 主 要 在 於 提 供 優 質 戶 外 遊 憩 活 動 使 用, 包 括 服 務 設 施 景 觀 休 憩 設 施 水 上 活 動 碼 頭 設 施 等 本 區 景 觀 設 計 重 點 以 戶 外 遊 憩 與 生 態 復 育 為 主, 環 境 教 育 為 輔 6-12
( 二 ) 設 施 規 劃 與 方 法 遊 憩 區 宜 發 展 適 合 戶 外 遊 憩 活 動, 以 形 塑 本 區 特 色, 成 為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戶 外 遊 憩 發 展 重 點 區 域 並 設 置 遊 憩 活 動 相 關 配 套 設 施, 以 提 供 優 質 戶 外 遊 憩 活 動 場 域 在 保 護 管 制 原 則 下, 闢 建 宜 發 揮 自 然 性 及 活 動 性, 並 注 重 環 境 美 化, 其 建 物 之 外 型 設 計 建 材 與 色 彩 應 與 自 然 環 境 調 和 且 應 避 免 過 多 人 工 設 施 相 關 設 施 設 置 配 合 本 區 細 部 計 畫 相 關 規 定 執 行 遊 憩 活 動 發 展 需 依 循 本 區 環 境 特 質, 發 展 無 動 力 水 上 遊 憩 活 動 為 宜 ( 三 ) 景 觀 風 格 與 元 素 區 內 緊 鄰 潟 湖 景 觀, 除 七 股 潟 湖 本 身 獨 特 景 觀 風 貌 之 外, 更 擁 有 氣 象 景 觀, 如 七 股 潟 湖 夕 陽 景 色 以 潟 湖 景 觀 中 昔 日 在 地 生 活 元 素 為 主, 包 括 有 赤 嘴 仔 竹 筏 / 膠 筏 定 置 養 殖 等 ( 四 ) 設 施 建 議 景 觀 休 憩 設 施, 包 括 有 觀 景 平 台 眺 望 台 碼 頭 設 施 ( 碼 頭 平 台 船 舶 水 上 船 屋 ) 等 服 務 設 施, 如 服 務 站 盥 洗 空 間 廁 所 停 車 空 間 等 環 境 教 育 與 解 說 設 施, 如 戶 外 環 境 教 室 解 說 站 解 說 牌 誌 等 圖 6-2-4 遊 憩 區 範 圍 6-13
五 一 般 管 制 區 ( 一 ) 設 施 設 置 目 的 目 前 分 佈 區 域 包 含 有 管 ( 一 )- 七 股 潟 湖 區 管 ( 二 )- 七 股 魚 塭 區 管 ( 三 )- 城 西 保 安 林 區 管 ( 四 )- 城 西 魚 塭 區 管 ( 五 )- 鹿 耳 門 溪 沿 岸 區 管 ( 六 )-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區 管 ( 七 )- 四 草 魚 塭 區 一 般 管 制 區 以 維 持 現 有 地 方 產 業 和 活 動 為 主 要 目 標, 在 地 襲 產 與 產 業 活 動 為 其 主 要 景 觀 意 象 區 域 內 地 方 產 業 朝 向 健 康 產 業 發 展, 並 增 加 環 境 教 育 之 體 驗 區 或 展 示 用 地, 提 供 服 務 設 施 解 說 設 施 景 觀 遊 憩 設 施 等 本 區 景 觀 設 計 重 點 以 生 態 復 育 與 環 境 教 育 為 主, 戶 外 遊 憩 為 輔 圖 6-2-5 一 般 管 制 區 範 圍 ( 二 ) 設 施 規 劃 與 方 法 在 保 護 管 制 原 則 下, 配 合 本 區 特 色 推 展 當 地 特 有 生 態 旅 遊, 既 存 之 沿 岸 濱 海 合 法 娛 樂 漁 筏 得 為 原 來 之 經 營 型 態, 管 理 處 並 得 輔 導 管 理 之 因 應 國 家 公 園 區 域 經 營 管 理 需 要, 得 興 建 必 要 之 公 共 設 6-14
施 建 築 物 建 蔽 率 不 得 大 於 百 分 之 三 十, 高 度 不 得 超 過 2 層 樓, 簷 高 7 公 尺 以 下 區 內 養 殖 漁 業 用 地 之 容 許 使 用 項 目, 以 供 養 殖 使 用 及 當 地 養 殖 漁 業 發 展 有 直 接 關 係 之 相 關 設 施 為 限 推 動 現 有 養 殖 與 觀 光 活 動 生 態 價 值 及 推 動 地 方 有 機 產 業 發 展 推 動 有 機 養 植 以 維 護 健 康 土 地 使 用 針 對 防 風 林 地 周 邊 進 行 補 植 復 育 以 確 保 防 風 林 帶 完 整 性 修 復 鹽 田 文 化 村 建 物 設 施 並 進 行 活 化 再 利 用 透 過 水 路 遺 跡 配 合 解 說 故 事 進 行 塑 造 以 展 現 鹿 耳 門 歷 史 史 蹟 ( 三 ) 景 觀 風 格 與 元 素 區 內 緊 鄰 潟 湖 景 觀, 除 七 股 潟 湖 本 身 獨 特 景 觀 風 貌 之 外, 更 擁 有 氣 象 景 觀, 如 七 股 潟 湖 夕 陽 景 色 鹽 田 景 觀 鹽 業 體 驗 環 境 教 育 場 域 設 施 ( 如 休 憩 平 台 戶 外 教 室 涼 亭 座 椅 體 驗 教 室 服 務 設 施 等 ) 鹽 灘 地 進 行 生 態 復 育 ( 如 土 壤 改 良 ) 魚 塭 景 觀 潟 湖 景 觀 風 貌 ( 四 ) 設 施 建 議 景 觀 休 憩 設 施, 包 括 有 觀 景 平 台 眺 望 台 桌 椅 涼 亭 碼 頭 設 施 ( 碼 頭 平 台 船 舶 水 上 船 屋 ) 等 生 態 復 育 設 施 ( 如 濕 地 復 育 棲 地 營 造 多 孔 隙 護 岸 ) 服 務 設 施, 如 服 務 站 盥 洗 空 間 廁 所 停 車 空 間 等 環 境 教 育 與 解 說 設 施, 如 戶 外 環 境 教 室 解 說 站 解 說 牌 誌 等 6-15
第 三 節 設 施 設 置 建 議 本 小 節 針 對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內 各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依 據 表 6-1-1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風 貌 指 導 原 則 彙 整 表, 考 量 各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原 則 與 環 境 敏 感 程 度, 針 對 園 區 五 大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之 各 細 部 分 區 土 地 使 用 特 色 提 出 設 施 設 置 建 議, 本 計 畫 設 施 提 出 包 括 現 有 設 施 建 議 設 施 容 許 設 施 以 及 不 容 許 設 置 共 四 項, 各 分 區 需 再 次 注 意 土 地 使 用 限 制 以 評 估 設 施 投 入 之 適 宜 性 目 前 依 據 本 規 劃 架 構 第 七 章 至 第 十 一 章 五 大 設 施 系 統 為 基 礎, 包 括 環 境 教 育 與 解 說 設 施 景 觀 與 遊 憩 設 施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地 方 基 礎 設 施 以 及 棲 地 營 造 植 栽 後 續 設 施 規 劃 設 計 上 可 參 考 相 關 章 節 設 計 原 則 提 出 設 施 細 部 設 計 表 6-3-1 設 施 符 號 說 明 表 符 號 說 明 現 有 設 施 表 示 本 區 範 圍 內 存 在 現 有 設 施 現 有 設 施 需 注 意 設 施 定 期 維 護 與 改 善, 以 提 供 優 質 體 驗 建 議 可 設 設 施 表 示 本 區 尚 未 有 相 關 設 施, 建 議 設 置 設 置 過 程, 需 符 合 區 域 內 保 護 利 用 管 制 原 則 相 關 規 定, 並 且 依 據 各 區 特 色 設 計 設 施 物 原 則 容 許 設 施 表 示 本 區 範 圍 內 依 據 分 區 內 土 地 特 色, 原 則 上 容 許 設 置 相 關 設 施, 亦 可 不 設 置 相 關 設 施 於 規 劃 階 段 需 提 出 設 施 設 置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不 容 許 設 置 顯 示 本 區 環 境 特 殊, 範 圍 內 建 議 不 允 許 設 置 該 設 施 原 本 區 域 內 既 有 設 施 建 議 移 除 6-16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生 ( 一 ) 七 股 海 寮 紅 樹 林 保 護 區 生 ( 二 ) 黑 面 琵 鷺 保 護 區 生 ( 三 ) 鷸 鴴 科 保 護 區 生 ( 四 ) 北 汕 尾 水 鳥 保 護 區 史 ( 一 ) 北 竹 筏 港 溪 區 史 ( 二 ) 南 竹 筏 港 溪 區 史 ( 三 ) 四 草 砲 台 區 特 ( 一 ) 七 股 潟 湖 外 圍 青 山 港 網 仔 寮 沙 洲 特 ( 二 ) 七 股 潟 湖 外 圍 頂 頭 額 沙 洲 區 特 ( 三 ) 七 股 重 要 野 鳥 棲 地 區 表 6-3-2 各 區 設 施 設 置 對 照 表 ( 現 有 設 施 建 議 可 設 設 施 原 則 容 許 設 施 不 容 許 設 置 ) 第 七 章 環 境 教 育 解 說 設 施 環 教 中 心 解 說 牌 誌 觀 景 平 台 休 憩 座 椅 第 八 章 景 觀 與 遊 憩 設 施 休 憩 亭 碼 頭 賞 鳥 設 施 景 觀 步 道 管 理 服 務 中 心 停 車 空 間 第 九 章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廁 所 垃 圾 收 集 設 備 照 明 設 備 排 水 設 施 道 路 設 施 第 十 章 地 方 基 礎 設 施 改 善 自 行 車 道 水 圳 基 礎 設 施 產 業 基 礎 設 施 堤 防 設 施 防 風 林 復 育 第 十 一 章 棲 地 環 境 營 造 與 植 栽 濕 地 生 態 復 育 邊 坡 護 岸 植 栽 道 路 沿 線 植 栽 人 為 環 境 綠 美 化 6-17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特 ( 四 ) 城 西 濕 地 景 觀 區 特 ( 五 ) 北 汕 尾 濕 地 景 觀 區 特 ( 六 ) 鷸 鴴 科 濕 地 景 觀 區 遊 ( 一 ) 七 股 六 孔 碼 頭 服 務 區 遊 ( 二 ) 七 股 南 灣 碼 頭 服 務 區 管 ( 一 ) 七 股 潟 湖 區 第 七 章 環 境 教 育 解 說 設 施 環 教 中 心 解 說 牌 誌 觀 景 平 台 休 憩 座 椅 第 八 章 景 觀 與 遊 憩 設 施 休 憩 亭 碼 頭 賞 鳥 設 施 景 觀 步 道 管 理 服 務 中 心 停 車 空 間 第 九 章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廁 所 垃 圾 收 集 設 備 照 明 設 備 排 水 設 施 道 路 設 施 第 十 章 地 方 基 礎 設 施 改 善 自 行 車 道 水 圳 基 礎 設 施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園 區 整 體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規 劃 產 業 基 礎 設 施 堤 防 設 施 防 風 林 復 育 第 十 一 章 棲 地 環 境 營 造 與 植 栽 管 ( 二 ) 七 股 魚 塭 區 管 ( 三 ) 城 西 保 安 林 區 管 ( 五 ) 鹿 耳 門 溪 沿 岸 區 管 ( 六 )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區 管 ( 七 ) 四 草 魚 塭 區 ( 現 有 設 施 建 議 可 設 設 施 原 則 容 許 設 施 不 容 許 設 置 ) 濕 地 生 態 復 育 邊 坡 護 岸 植 栽 道 路 沿 線 植 栽 人 為 環 境 綠 美 化 6-18
第 七 章 環 境 教 育 與 解 說 設 施 設 計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擁 有 豐 富 生 態 資 源 及 地 方 文 化 歷 史, 然 園 區 多 處 式 微 歷 史 史 跡, 並 未 能 直 接 讓 遊 客 感 受 台 江 歷 史 文 化 特 色, 因 此, 環 境 教 育 的 導 入, 除 了 著 重 生 態 知 識 地 方 產 業 的 認 識 與 學 習 之 外, 更 需 不 斷 透 過 地 方 人 文 歷 史 調 查 與 在 地 生 活 文 化 故 事 的 資 料 累 積, 透 過 環 境 教 育 與 解 說 設 施 來 彰 顯 台 江 價 值 第 一 節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一 環 境 教 育 在 台 江 的 重 要 性 解 說 是 一 種 教 育 活 動, 它 是 運 用 原 始 材 料 第 一 手 的 經 驗 和 圖 像 化 的 媒 體 來 表 達 意 義 與 關 係, 而 不 只 是 傳 達 事 實 而 已 ~ 菲 曼 泰 頓 (Freeman Tilden)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如 能 做 好 環 境 教 育 並 作 完 整 規 劃, 將 無 疑 是 預 知 及 管 理 人 類 的 經 驗 邁 向 成 功 之 路 環 境 教 育 是 唯 一 能 夠 塑 造 經 驗 和 分 享 價 值 的 最 佳 工 具, 藉 由 環 境 的 覺 醒, 向 遊 客 灌 輸 台 江 價 值, 希 望 影 響 的 不 止 是 遊 客 的 此 刻 行 為, 而 是 他 們 日 後 的 長 期 信 念 和 態 度 環 境 教 育 為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重 要 任 務, 解 說 與 環 境 教 育 則 為 推 廣 生 態 旅 遊 時, 讓 遊 客 深 入 了 解 濱 海 地 區 的 人 文 與 自 然 的 最 佳 利 器 透 過 環 境 教 育 場 域 的 設 置 教 育 活 動 的 安 排 解 說 與 展 示 設 施 之 設 置, 來 發 揮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環 境 教 育 的 價 值 ( 一 ) 環 境 教 育 操 作 方 向 為 了 達 成 國 家 公 園 或 資 源 取 向 的 永 續 做 法, 我 們 需 達 成 以 下 的 操 作 : 遊 客 的 觀 光 經 驗 應 該 建 立 在 親 身 體 驗 大 自 然 與 文 化 資 源 的 感 觀 接 觸 上, 當 地 的 文 化 也 必 須 包 括 在 內 這 些 經 驗 也 應 該 具 有 環 境 和 文 化 的 相 容 性, 並 且 鼓 勵 大 家 保 護 這 些 資 源 大 眾 的 教 育 機 會, 應 該 涵 蓋 永 續 發 展 的 解 說 系 統, 以 及 當 地 的 自 然 和 文 化 資 源 之 課 題 ( 或 節 目 ) 基 地 與 設 施 的 設 計, 應 該 要 有 助 於 了 解 和 解 說 當 地 的 自 然 和 文 化 7-1
環 境 解 說 本 身 應 該 把 各 種 日 常 的 營 運 層 面, 包 括 服 務 零 售 維 護 使 用 和 廢 物 處 理, 明 確 呈 現 在 遊 客 面 前 透 過 利 用 良 好 的 案 例, 在 不 同 的 營 運 層 面 中 作 為 操 作 上 的 每 個 細 節 之 說 明 ( 二 ) 環 境 教 育 與 解 說 的 時 機 要 塑 造 有 價 值 的 遊 客 經 驗, 必 須 讓 解 說 在 計 劃 和 設 計 過 程 中 扮 演 重 要 的 角 色 任 何 開 發 或 營 運, 絕 不 可 能 等 到 最 後 一 分 鐘 才 考 慮 到 解 說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因 為 如 此 一 來, 它 的 價 值 就 無 法 成 功 突 顯 基 地 的 原 始 解 說 資 源, 必 須 在 早 期 的 規 劃 過 程 中 先 定 義 清 楚, 因 為 資 源 中 所 涉 及 的 科 學 知 識 也 許 是 明 確, 而 且 是 無 可 替 代 的 然 而, 在 新 發 展 計 劃 的 籌 劃 階 段 中, 通 常 可 以 透 過 回 答 以 下 的 問 題, 來 界 定 解 說 的 時 機 : 關 於 基 地 的 特 殊 性 與 不 凡 之 處 是 什 麼?( 需 同 時 考 量 台 江 的 自 然 和 文 化 層 面 ) 什 麼 是 特 別 有 趣 的 風 景 的 值 得 照 相 的? 遊 客 來 這 裡 要 看 什 麼? 有 什 麼 好 玩 的 事 情 可 以 做?( 答 案 必 須 是 資 源 導 向 和 非 消 耗 性 的 ) 有 什 麼 既 能 保 護 環 境, 又 具 有 挑 戰 性 的 活 動, 可 以 在 基 地 內 進 行? 哪 些 資 源 提 供 了 最 好 的 機 會, 去 說 明 永 續 發 展 的 潛 在 價 值 系 統 呢? 有 什 麼 明 顯 的 環 境 議 題, 是 可 以 利 用 當 地 的 資 源 來 表 現 與 說 明 的 呢? 哪 些 活 動 經 驗 是 目 前 流 行 的 呢? 遊 客 對 當 地 早 已 熟 悉 的 知 識 是 什 麼? 附 近 區 民 對 基 地 和 基 地 內 的 資 源 的 知 識 與 態 度 如 何 呢? 有 什 麼 永 續 性 相 關 的 訊 息, 是 可 以 讓 遊 客 應 用 在 日 常 生 活 上 呢? 此 外, 我 們 必 須 在 遊 客 的 體 驗 過 程 中 强 化 解 說 的 理 念 以 及 發 展 計 劃 的 廣 義 文 化 內 涵 解 說 本 身 更 需 涵 蓋 整 體 開 發 過 程 發 展 的 每 個 階 段 所 要 傳 達 的 價 值, 將 反 應 在 環 境 教 育 場 域 的 設 計 解 說 設 施 系 統 的 設 計, 其 中 包 括 設 施 的 規 劃 設 計 建 設 營 運 和 維 護 等 各 個 層 面 7-2
二 環 境 教 育 場 域 功 能 傳 統 上, 台 灣 的 國 家 公 園 設 計 與 遊 憩 規 劃 上, 其 手 法 是 以 資 源 土 地 管 理 概 念 為 基 礎 去 規 劃 常 就 由 各 土 地 分 區 的 管 制 下 針 對 資 源 與 土 地 管 理 的 擬 定, 但 這 個 理 念 忽 略 了 原 有 地 的 一 些 自 然 背 後 與 人 的 主 客 觀 關 係, 即 所 謂 的 環 境 倫 理 - 文 化 它 包 括 了 自 然 的 原 貌 與 人 們 對 於 捕 撈 養 殖 與 曬 鹽 歷 史 等 等 的 記 憶, 存 在 有 先 人 在 這 塊 土 地 上 與 自 然 共 存 的 關 係, 而 再 次 重 新 面 對 在 地 文 化 記 憶 的 過 程, 可 透 過 何 種 方 式 來 展 現? 環 境 教 育 毋 庸 置 疑 是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重 要 的 呈 現 方 式, 並 且 希 望 透 過 戶 外 空 間 來 進 行 ( 一 ) 教 育 的 理 念 1. 基 本 目 標 是 教 導 一 種 關 於 經 理 與 照 顧 大 地 的 人 類 責 任 的 允 諾 約 定 (commitment) 2. 是 透 過 對 於 生 態 系 統 互 相 關 係 的 某 些 事 件 或 概 念 的 瞭 解 來 強 化, 對 於 土 地 倫 理 與 管 理 約 定 3. 讓 我 們 瞭 解 在 休 閒 過 程 中, 而 教 導 遊 憩 過 程 中 體 驗 的 重 要 性, 這 種 費 時 參 與 的 媒 體 經 驗 可 減 少 活 動 對 環 境 的 破 壞 4. 戶 外 環 境 教 育 最 好 能 有 個 長 時 間 的 累 積 能 有 一 個 年 度 的 計 畫 則 較 能 觀 察 到 一 個 生 命 體 完 全 的 生 活 史 或 過 程 ( 二 ) 環 境 教 育 的 目 的 1. 傾 聽 與 關 愛 自 然 界 來 增 加 彼 此 間 關 係 2. 敏 銳 性 的 增 長 3. 有 助 於 現 代 生 活 在 生 理 心 裡 及 精 神 健 康 面 的 發 展 與 更 新 4. 利 用 簡 單 直 接 的 體 驗 來 增 長 抽 象 力 的 處 理 能 力 5. 精 神 的 滋 養 與 大 地 溝 通 能 力 的 增 進, 是 最 佳 的 愛 護 本 土 的 開 始 6. 戶 外 教 育 應 善 用 有 效 的 工 具, 整 個 課 程 則 應 該 是 有 計 畫 的 有 組 織 的 及 行 政 管 理 的 7-3
( 三 ) 環 境 教 育 相 關 發 展 內 容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須 強 調 有 形 的 濱 海 生 態 價 值 與 產 業 文 化 價 值 以 及 無 形 的 台 江 歷 史 價 值, 因 此 在 考 量 台 江 環 境 教 育 的 過 程 需 要 先 釐 清 進 行 環 境 教 育 的 主 題 才 決 定 相 關 的 場 域 配 套 設 施 相 關 環 境 教 育 主 題 與 發 展 內 容 如 下 : 感 官 系 列 ( 親 身 體 驗 五 感 體 驗 遊 戲 ) 科 學 系 列 ( 自 然 科 學 社 會 科 學 調 查 觀 察 ) 環 境 問 題 系 列 ( 公 害 水 質 大 氣 污 染 暖 化 沙 漠 化 酸 雨 ) 環 境 保 育 系 列 ( 生 態 區 生 態 優 先 環 境 保 育 管 理 防 風 林 管 理 濕 地 管 理 ) 環 境 技 術 系 列 ( 自 然 能 源 自 然 農 法 生 態 工 法 近 自 然 工 法 ) 社 造 系 列 ( 居 民 參 與 型 活 動 土 地 利 用 計 畫 地 方 計 畫 等 ) 藝 術 展 演 系 列 ( 手 工 藝 美 術 音 樂 工 藝 設 計 詩 詞 歌 賦 ) 生 活 系 列 ( 食 衣 住 行 鹽 業 漁 業 養 殖 業 生 活 型 態 慢 活 生 態 社 區 消 費 節 能 減 碳 ) 精 神 系 列 ( 傳 承 靈 性 直 覺 鄉 土 精 神 的 ) 環 境 教 育 除 了 解 說 之 外, 亦 須 培 養 支 援 解 說 的 工 作, 為 環 境 教 育 不 可 或 缺 的 重 要 工 作 包 括 有 : 調 查 活 動 ( 台 江 的 自 然 歷 史 民 俗 等 ) 蒐 集 資 訊 ( 地 理 設 備 等 ) 使 用 者 調 查 田 野 確 認 ( 路 徑 地 理 等 ) 設 施 管 理 ( 開 闢 清 理 保 養 ) 環 境 保 全 管 理 作 業 ( 設 施 管 理 作 業 ) 事 務 工 作 ( 業 務 紀 錄 等 ) 視 察 協 調 和 地 方 合 作 整 合 相 關 業 者 安 全 管 理 ( 急 難 處 理 等 ) 7-4
三 環 境 教 育 場 域 規 劃 原 則 對 於 使 用 國 公 園 的 遊 客 來 說, 遊 客 中 心 設 施 就 是 只 能 提 供 容 易 瞭 解 該 公 園 自 然 和 人 文 環 境 的 展 示 解 說, 以 及 能 提 供 有 關 公 園 利 用 相 關 資 訊, 在 公 園 愉 快 活 動 建 議 的 設 施 並 且 加 強 來 訪 者 對 國 家 公 園 台 江 地 區 的 瞭 解, 提 供 當 地 的 概 況 及 自 然 人 文 的 解 說 在 環 境 教 育 場 域 規 劃 上, 包 含 有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環 境 教 育 教 室 自 然 小 徑 戶 外 環 境 教 育 解 說 牌 戶 外 集 合 場 戶 外 教 室 以 及 戶 外 體 驗 空 間 ( 一 )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 教 室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或 遊 客 中 心 可 配 合 環 境 教 育 設 置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與 教 室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 教 室 應 以 多 功 能 方 式 合 併 使 用, 設 施 需 配 合 發 展 目 的 興 建, 由 建 築 師 委 託 單 位 以 及 解 說 志 工 團 隊 和 相 關 使 用 者 共 同 討 論 使 用 機 能 與 空 間 需 求, 以 避 免 解 說 部 門 與 使 用 者 僅 能 侷 限 營 建 好 的 空 間 發 展 相 關 活 動 1.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功 能 資 訊 提 供 ( 周 邊 地 理 自 然 文 化 情 報 設 施 體 驗 內 容 等 ) 環 境 教 育 自 然 體 驗 自 然 保 育 地 方 文 化 保 育 的 據 點 休 閒 遊 憩 據 點 解 說 ( 解 說 服 務 教 育 活 動 ) 展 示 / 印 刷 品 等 資 料 圖 書 館 與 資 料 閱 覽 自 然 體 驗 場 地 ( 自 然 小 徑 戶 外 解 說 牌 誌 等 ) 情 報 提 供 ( 網 站 資 訊 即 時 訊 息 智 慧 手 機 APP) 調 查 資 訊 蒐 集 活 動 ( 地 方 的 自 然 史 人 文 史 的 點 資 訊 彙 整 ) 休 憩 區 / 救 護 區 / 安 全 避 難 區 廁 所 / 洗 手 間 野 外 餐 飲 設 施 / 餐 廳 志 工 民 眾 參 與 型 活 動 的 據 點 ( 提 供 空 間 ) 學 校 活 動 輔 助 ( 戶 外 集 合 空 間 戶 外 教 育 空 間 / 教 室 ) 自 然 商 店 研 習 ( 實 習 學 校 等 工 作 體 驗 的 場 所 ) 商 業 中 心 機 能 ( 網 路 傳 真 等 ) 7-5
2.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相 關 建 議 空 間 詢 問 處 : 接 待 櫃 台 最 好 有 給 兒 童 使 用 的 矮 櫃, 工 作 人 員 要 花 心 思 準 備 各 式 各 要 的 資 料, 並 提 供 充 足 的 解 說 摺 頁 與 地 圖 大 廳 : 提 供 學 校 等 團 體 集 合 的 空 間 辦 公 室 : 可 與 管 理 處 區 隔, 提 供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使 用 展 示 室 與 放 映 室 手 工 藝 製 作 空 間 : 提 供 作 為 DIY 體 驗 教 室 使 用, 可 結 合 研 習 空 間 共 同 設 計, 成 為 多 元 用 途 空 間 圖 書 室 : 收 錄 台 江 地 區 豐 富 史 料 與 相 關 出 版 品, 提 供 工 作 人 員 與 學 員 查 詢 醫 護 室 : 提 供 緊 急 救 護 與 照 顧 身 體 不 適 之 遊 客 和 學 員 會 議 研 習 空 間 : 提 供 教 育 研 習 課 程 進 修 使 用 可 設 置 較 為 彈 性 之 教 室 空 間, 以 達 到 空 間 多 功 能 多 用 途 使 用 自 然 店 鋪 : 販 賣 相 關 介 紹 地 方 自 然 與 文 化 的 資 料 台 江 紀 念 品 地 方 產 業 文 創 商 品 等 庫 存 區 : 提 供 收 納 展 示 商 品 倉 儲 設 備 器 材 等 使 用 工 作 人 員 休 憩 室 : 提 供 解 說 志 工 和 教 育 人 員 簡 易 休 息 使 用, 設 置 衛 浴 設 備 可 作 簡 易 沖 洗, 設 置 茶 水 空 間 提 供 服 務, 利 用 空 間 設 置 桌 椅 作 為 簡 易 討 論 區 ( 二 ) 自 然 小 徑 國 家 公 園 中 小 徑 的 設 置 是 為 了 環 境 教 育 與 保 育, 而 並 非 為 了 觀 光 遊 憩 在 路 徑 的 設 置 上, 需 要 直 接 與 解 說 團 隊 志 工 協 商, 以 確 保 整 條 路 徑 都 有 故 事 ( 主 題 ) 說 明 小 徑 的 設 計 上 需 考 量 不 同 寬 度 之 應 用 在 適 當 空 間 上 放 大 路 徑 創 造 開 闊 空 間, 以 利 中 途 停 留 來 進 行 解 說 教 育 操 作 確 保 路 徑 路 面 的 平 整 順 暢 ( 三 ) 戶 外 環 境 教 育 解 說 牌 解 說 牌 參 照 第 七 章 第 二 節 相 關 準 則 以 及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解 說 系 統 規 劃 建 置 案 之 內 容 配 合 環 境 教 育 與 戶 外 解 說 活 動, 可 製 作 自 導 看 板, 看 板 納 入 解 說 自 導 摺 頁 與 QR 碼 等 資 訊, 設 計 於 看 板 中 7-6
( 四 ) 戶 外 集 合 場 與 戶 外 教 室 於 戶 外 設 置 能 讓 團 體 集 合 的 寬 闊 空 間, 儘 量 設 有 遮 雨 或 遮 陰 功 能 之 集 合 空 間 設 置 戶 外 教 室 空 間, 提 供 座 椅, 於 天 氣 好 的 時 候 在 戶 外 上 課, 亦 可 做 為 野 外 活 動 集 合 場 地 ( 五 ) 戶 外 體 驗 空 間 配 合 產 業 體 驗 活 動 塑 造 體 驗 空 間, 台 江 以 養 殖 業 與 鹽 業 為 主, 因 此 地 方 生 活 體 驗 可 作 為 重 要 的 環 境 體 驗 活 動, 藉 由 體 驗 活 動 了 解 先 民 與 環 境 共 存 的 精 神 小 棲 地 的 營 造 為 環 境 場 域 重 要 的 設 計 方 法, 適 合 安 排 於 體 驗 路 徑 沿 線, 創 造 更 多 樣 的 動 植 物 棲 地 以 進 行 教 育 活 動 小 棲 地 營 造, 是 環 境 教 育 場 域 重 要 的 建 設 台 江 濕 地 環 境 豐 富, 可 加 強 多 處 據 點 的 小 棲 地 營 造 半 地 下 化 的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可 進 行 濕 地 環 境 觀 察 適 合 配 合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與 周 邊 環 境 融 合 之 設 計 手 法 圖 7-1-1 環 境 教 育 場 域 小 棲 地 營 造 動 物 棲 地 觀 察 場 域, 以 枯 枝 枯 木 石 頭 等 在 地 自 然 材 料 疊 砌, 創 造 小 型 棲 地 環 境 7-7
解 說 牌 誌 提 供 知 識 探 索 相 關 資 訊 與 活 動, 增 加 參 訪 過 程 趣 味 性 體 驗 路 徑 沿 線 可 設 置 解 說 亭 與 增 加 解 說 趣 味 性 的 實 質 設 備 戶 外 環 境 教 育 站, 提 供 鳥 類 羽 毛 觀 察 設 施 與 課 程 共 同 執 行 地 方 生 活 展 示, 在 地 居 民 常 用 材 料 堆 放 空 間, 可 作 為 環 境 教 育 使 用 園 區 聚 落 住 宅 旁 可 設 置 環 境 教 育 站, 提 供 在 地 居 民 與 環 境 共 生 之 關 係 地 方 風 土 建 築 材 料 與 昆 蟲 棲 地 之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牆, 可 認 識 在 地 住 家 材 料 堆 砌 與 生 物 群 之 關 係 使 用 自 然 物 做 成 兒 童 遊 戲 場, 圖 為 以 定 點 提 供 休 息 並 進 行 課 程 活 動, 可 增 鳥 巢 概 念 作 成 自 然 物 兒 童 遊 戲 場 加 活 動 小 廣 場 戶 外 教 室 等 設 施 圖 7-1-2 環 境 教 育 場 域 戶 外 環 境 教 育 站 7-8
第 二 節 解 說 設 施 一 解 說 展 示 設 施 解 說 展 示 設 施 為 推 廣 台 江 深 度 生 態 旅 遊 之 重 要 資 源, 結 合 環 境 教 育 與 體 驗 活 動 來 作 為 推 廣 台 江 生 態 旅 遊 讓 遊 客 深 入 了 解 台 江 自 然 與 人 文 資 源 透 過 解 說 展 示 設 施 之 設 計, 能 夠 將 國 家 公 園 資 源 特 色 透 過 相 關 設 施 提 供 遊 客 了 解, 作 為 探 訪 台 江 的 初 步 認 知 學 習 ( 一 ) 功 能 解 說 展 示 設 施 的 功 能, 包 括 環 境 教 育 價 值 環 境 資 源 及 特 色 介 紹 經 營 管 理 目 標 與 任 務 解 說 遊 憩 訊 息 提 供 1. 達 到 環 境 教 育 價 值 透 過 解 說 展 示 設 施 設 置, 可 提 供 遊 客 環 境 知 識, 並 作 為 環 境 保 護 觀 念 的 宣 導 2. 提 供 環 境 資 源 特 色 介 紹 針 對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之 自 然 與 文 化 資 源 進 行 介 紹 與 導 覽, 讓 參 訪 者 清 楚 瞭 解 國 家 公 園 區 域 中 的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特 色 3. 進 行 經 營 管 理 目 標 與 任 務 解 說 針 對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的 經 營 理 念 推 廣 資 訊 以 及 希 望 遊 客 能 依 循 的 資 訊, 運 用 展 示 設 施 提 出 說 明 4. 相 關 遊 憩 資 訊 提 供 提 供 遊 客 遊 憩 活 動 相 關 資 訊 與 注 意 事 項, 並 教 育 遊 客 正 確 的 環 境 教 育 與 生 態 旅 遊 理 念, 感 受 台 江 地 方 美 學 ( 二 ) 規 劃 原 則 1. 設 置 地 點 考 量 (1) 遊 客 服 務 中 心 /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站 /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7-9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永 久 住 址 設 置 遊 客 服 務 中 心, 並 可 提 供 展 示 解 說 服 務, 作 為 扮 演 解 說 教 育 之 樞 紐, 因 此, 應 設 置 解 說 展 示 設 施 以 提 供 最 完 善 的 環 境 教 育 功 能, 讓 遊 客 能 於 遊 憩 活 動 前, 充 分 瞭 解 園 區 之 環 境 資 源 特 色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2) 遊 客 服 務 站 除 了 園 區 主 要 遊 客 服 務 中 心 之 外, 其 它 重 要 據 點 所 設 置 的 服 務 站 亦 能 提 供 展 示 設 置, 除 了 現 有 的 六 孔 碼 頭 管 理 中 心 及 黑 面 琵 鷺 保 育 展 示 館 已 設 置 展 示 設 施 之 外, 其 它 如 賞 鳥 亭 鹽 田 文 化 村 等 亦 可 結 合 休 憩 設 施 提 供 服 務 2. 解 說 主 題 選 定 (1) 國 家 公 園 經 營 理 念 主 要 針 對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推 動 目 標 以 及 與 地 方 共 生 的 理 念 進 行 介 紹, 讓 遊 客 瞭 解 國 家 公 園 成 立 緣 起 推 動 過 程 執 行 工 作 與 推 動 理 念 等 資 訊 (2) 國 家 公 園 環 境 資 源 概 述 針 對 台 江 地 區 整 體 環 境 進 行 說 明, 內 容 主 要 包 括 自 然 與 人 文 資 源 兩 大 部 分 讓 遊 客 能 夠 初 步 認 識 台 江 的 歷 史 與 文 化, 並 作 為 後 續 遊 程 安 排 的 參 考 (3) 主 要 資 源 特 色 解 說 主 要 為 台 江 重 要 特 色 資 源 介 紹, 選 定 重 要 特 色 資 源, 例 如 : 濱 海 濕 地 河 口 濕 地 黑 面 琵 鷺 養 殖 魚 塭 鹽 業 等, 另 可 針 對 園 區 深 度 獨 特 主 題 進 行 解 說, 例 如 保 育 物 種 指 標 物 種 等 (4) 遊 客 旅 遊 訊 息 提 供 遊 客 進 行 旅 遊 及 體 驗 活 動 時 注 意 事 項, 包 括 園 區 注 意 事 項 安 全 教 育 活 動 裝 備 行 程 等 內 容 3. 展 示 空 間 與 動 線 安 排 (1) 先 期 規 劃 部 分 規 劃 設 計 階 段, 需 先 針 對 展 示 空 間 進 行 資 訊 蒐 集, 並 提 出 7-10
可 能 的 展 示 主 題 與 活 動, 納 入 空 間 規 劃 的 重 要 考 量, 而 非 先 完 成 硬 體 建 築 才 進 行 軟 體 展 示 配 置 例 如 : 鹽 田 與 養 殖 魚 塭 情 境 的 設 置 空 間 濕 地 觀 察 需 要 半 地 下 化 的 展 示 空 間 除 展 示 之 外 亦 考 量 相 關 體 驗 活 動 辦 理 的 教 室 倉 庫, 建 築 內 部 減 少 樑 柱 設 計 以 增 加 空 間 完 整 度 (2) 配 合 解 說 主 題 之 次 序 動 線 規 劃 應 考 量 解 說 主 題 之 範 疇, 由 台 江 區 域 性 尺 度 進 入 各 分 區 細 節 尺 度, 由 大 環 境 資 源 進 入 到 重 要 特 殊 資 源 的 深 入 介 紹, 讓 遊 客 有 所 依 循 (3) 緊 急 疏 散 動 線 考 量 遊 客 緊 急 逃 生 與 疏 散 動 線, 遵 循 建 築 法 規 設 置 適 量 安 全 門 及 安 全 設 備 4. 管 理 維 護 需 考 量 營 運 管 理 之 可 行 性, 因 此, 在 先 期 規 劃 時 必 須 注 意 後 續 經 營 管 理 之 配 套 措 施, 考 量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單 位 組 織 與 經 費 編 列 問 題 展 示 上 往 往 在 多 媒 體 製 作 上 需 要 投 入 大 量 資 金 開 發, 因 此, 設 置 前 需 要 先 行 擬 定 完 善 計 畫 ( 三 ) 設 計 準 則 1. 展 示 空 間 及 設 備 展 示 空 間 所 需 高 度 較 一 般 行 政 空 間 高, 建 築 設 計 時 需 考 量 展 示 空 間 應 儘 可 能 採 用 開 放 度 高 且 完 整 之 空 間, 減 少 樑 柱, 使 展 示 設 計 更 有 發 揮 空 間 對 於 需 以 影 音 效 果 呈 現 之 空 間, 考 量 遮 光 與 暗 室 之 條 件 善 用 彈 性 隔 間 的 使 用 可 降 低 展 示 空 間 之 成 本 除 一 般 水 電 設 施 需 求 之 外, 展 示 空 間 之 溫 度 及 濕 度 應 納 入 設 計 考 量 相 關 弱 電 配 備 需 有 預 留 電 源 以 提 供 展 場 彈 性 使 用 室 內 材 料 需 採 用 符 合 環 保 標 章 之 防 火 耐 燃 等 級 材 料, 並 經 由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後 提 出 展 示 動 線 需 有 足 夠 寬 度 與 路 徑, 以 增 加 觀 賞 品 質 動 線 安 排 需 有 明 確 方 向 引 導, 確 保 遊 客 動 線 與 解 說 主 題 安 排 能 緊 密 且 正 確 7-11
動 線 安 排 視 需 求, 彈 性 預 留 期 他 出 入 口 及 緊 及 出 入 口, 提 供 遊 客 緊 急 疏 散 路 徑 2. 展 示 主 題 擬 訂 展 示 主 題 於 先 期 規 劃, 由 設 計 單 位 管 理 單 位 解 說 志 工 及 專 業 團 隊 與 顧 問 一 同 進 行 討 論, 擬 定 適 切 之 展 示 主 題 展 示 主 題 應 界 定 範 疇, 由 設 計 單 位 並 提 出 合 理 的 經 費 與 空 間 面 積 需 求, 與 管 理 單 位 進 行 協 調 展 示 設 計 主 題 應 包 括 台 江 資 源 介 紹 台 江 地 方 產 業 與 文 化 景 觀 重 要 生 態 物 種 與 遊 客 資 訊 等 3. 展 示 設 計 手 法 (1) 靜 態 展 示 手 法 以 靜 態 展 示 增 加 遊 客 閱 讀 與 情 境 感 受, 使 用 圖 片 與 文 字 之 陳 列, 配 合 情 境 的 模 擬, 如 鹽 田 魚 塭 紅 樹 林 等, 讓 民 眾 於 展 場 中 感 受 環 境 並 認 識 台 江 A. 平 面 展 示 使 用 空 間 之 璧 面 天 花 板 地 面, 配 合 展 示 面 板 或 圖 文, 創 造 豐 富 層 次 感 平 面 解 說 版 面 需 考 量 固 定 與 活 動 樣 式 版 面 設 計, 創 造 更 多 展 示 空 間 彈 性 解 說 文 字 與 內 容 應 考 量 文 字 與 圖 片 之 辨 識 程 度, 確 保 遊 客 能 完 整 獲 取 資 訊 B. 模 擬 展 示 環 境 模 擬 展 示 主 要 在 營 造 台 江 地 區 主 要 地 景 意 象, 提 供 遊 客 臨 場 的 情 境 感 受, 如 濕 地 鹽 田 漁 塭 產 業 地 景 物 種 模 型 或 標 本, 可 運 用 珍 貴 特 有 或 常 見 物 種, 讓 民 眾 能 夠 直 接 觀 察 物 種 之 特 徵 與 型 態 模 擬 及 標 本 之 製 作 需 嚴 格 控 制 品 質 與 效 果, 規 劃 前 需 名 列 製 作 費 用 及 後 續 維 護 管 理 事 項 模 擬 展 示 應 配 合 聲 光 媒 體, 創 造 高 效 益 解 說 (2) 動 態 展 示 手 法 以 動 態 展 示 提 高 遊 客 與 資 訊 的 互 動, 如 多 媒 體 影 音 DIY 7-12
活 動 等, 增 加 遊 客 參 與 興 趣, 提 高 解 說 之 功 能 與 效 益 A. 多 媒 體 展 示 多 媒 體 展 示 強 調 播 放 設 備 與 影 音 電 腦 系 統 的 配 合, 往 往 需 要 投 入 較 高 的 成 本, 因 此, 在 規 劃 階 段 需 針 對 多 媒 體 展 示 提 出 相 關 經 費 與 維 護 管 理 事 項 影 音 播 放 空 間 需 考 量 光 線 與 音 場 對 遊 客 的 影 響, 並 規 劃 適 當 遊 客 容 量 空 間, 以 確 保 觀 賞 品 質 B. 互 動 展 示 互 動 展 示 主 要 透 過 展 示 內 容 與 遊 客 的 互 動 增 加 展 示 之 趣 味 性 與 生 動 性, 於 導 覽 活 動 中 安 排 互 動 展 示 可 增 加 展 示 效 益 互 動 展 示 可 增 加 讓 遊 客 手 動 與 觸 摸 的 展 示 內 容, 如 石 頭 沙 洲 獸 骨 蚵 蛤 鹽 塊 等, 直 接 讓 遊 客 體 驗 模 擬 展 示 園 區 內 特 殊 地 景 空 間 主 要 展 出 地 景 意 象, 包 括 特 殊 地 形 起 伏 產 業 所 形 成 的 景 觀 風 貌 平 面 展 示, 配 合 多 媒 體 設 備 增 加 趣 味 性 與 互 動 互 動 展 示 區, 透 過 園 區 內 常 見 動 植 物 資 源 標 本 產 業, 可 增 加 讓 遊 客 手 動 與 觸 摸 的 展 示 內 容 圖 7-2-1 解 說 展 示 設 施 示 意 圖 配 合 環 境 教 育 學 習 單 之 設 計, 可 提 供 學 校 戶 外 教 學 使 用 7-13
二 解 說 與 管 理 牌 誌 ( 一 ) 功 能 解 說 牌 誌 設 施 為 國 家 公 園 進 行 環 境 教 育 與 解 說 活 動 重 要 設 施, 可 以 直 接 提 供 遊 客 現 地 資 源 說 明 與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資 訊, 增 加 遊 客 對 於 環 境 的 認 知 以 及 參 與 活 動 的 安 全 認 知 ( 二 ) 規 劃 原 則 充 分 考 量 其 設 置 與 空 間 景 觀 之 融 合 度, 並 考 量 解 說 牌 誌 之 設 置 過 程 是 否 會 影 響 既 有 生 態 環 境, 儘 可 能 減 少 環 境 上 之 改 變 針 對 區 內 重 要 之 環 境 資 源 進 行 調 查 與 分 析 後, 依 其 潛 力 及 經 費 許 可 設 置 解 說 性 牌 誌, 提 供 遊 客 進 行 旅 遊 活 動 中 基 本 環 境 教 育 之 機 會 依 循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解 說 系 統 規 劃 建 置 案 - 第 一 年 度 成 果 報 告 書 之 成 果 資 料, 牌 示 可 分 為 解 說 性 牌 誌 及 管 理 性 牌 誌 兩 種 解 說 性 牌 誌 是 針 對 環 境 中 具 代 表 性 及 具 有 解 說 價 值 的 資 源, 如 具 代 表 性 動 物 或 植 物 重 要 的 自 然 景 觀 具 有 歷 史 意 義 的 古 蹟 遺 址 等 進 行 說 明 ; 管 制 性 牌 誌 主 要 在 於 引 導 與 規 範 遊 客 在 環 境 中 的 行 為, 藉 由 牌 誌 說 明 讓 遊 客 能 夠 清 楚 環 境 中 的 適 宜 行 為, 而 管 理 性 牌 誌 又 可 區 分 為 意 象 牌 誌 指 示 牌 誌 與 公 告 牌 誌 等 1. 解 說 性 牌 誌 (1) 導 覽 牌 誌 導 覽 牌 誌 目 的 在 提 供 遊 客 環 境 概 況 特 色 資 源 之 地 理 分 佈 據 點 位 置 交 通 路 線 等 空 間 導 覽 資 訊, 以 及 提 供 遊 客 注 意 事 項 緊 急 通 訊 等 管 理 資 訊, 主 要 用 於 園 區 內 重 要 節 點 據 點, 以 提 供 遊 客 明 確 導 覽 資 訊 (2) 資 源 解 說 牌 誌 資 源 解 說 牌 誌 為 提 供 環 境 中 特 殊 或 重 要 資 源 的 形 式 特 徵 特 性 等 相 關 說 明, 於 觀 景 亭 賞 鳥 亭 休 憩 平 台 或 遊 憩 動 線 上 適 當 空 間 中 進 行 設 置 主 要 針 對 區 內 重 要 之 環 境 資 源 進 行 適 當 的 解 說, 解 說 方 式 包 含 文 字 圖 片 繪 圖 等 手 法, 主 要 將 環 境 7-14
資 源 以 正 確 淺 顯 易 懂 有 趣 的 方 式 傳 達 給 遊 客 美 國 帕 德 里 島 國 家 海 岸 公 園 資 源 解 說 牌 誌 介 紹 區 內 種 要 濱 海 濕 地 景 觀 奧 地 利 多 腦 國 家 公 園 有 清 楚 地 理 區 位 說 明, 介 紹 區 內 重 要 景 觀 小 型 解 說 牌, 以 圖 片 圖 案 和 文 字 針 對 設 置 範 圍 內 資 源 進 行 解 說 2. 管 理 性 牌 誌 (1) 意 象 牌 誌 圖 7-2-2 解 說 牌 誌 設 施 示 意 圖 一 解 說 牌 上 直 接 陳 列 動 物 腳 印 模 型, 講 解 此 地 出 現 物 種 與 特 徵 意 象 牌 誌 主 要 在 彰 顯 在 地 自 然 環 境 或 人 文 特 色, 藉 由 簡 潔 有 力 的 意 象 表 徵, 傳 遞 地 域 性 感 受 或 歡 迎 遊 客 氛 圍 通 常 設 置 於 國 家 公 園 門 戶 或 重 要 據 點 提 供 遊 客 於 旅 遊 行 程 中, 能 夠 提 高 環 境 之 自 明 性, 讓 遊 客 充 分 感 受 地 點 感, 並 提 醒 遊 客 各 區 之 重 要 環 境 特 色 與 意 象, 而 集 中 注 意 力 於 重 要 資 源 上 (2) 指 示 牌 誌 指 示 牌 誌 之 功 能 為 提 供 遊 客 方 向 指 引 與 標 示 區 位, 通 常 設 置 於 交 通 動 線 及 步 道 節 點 針 對 主 要 聯 外 動 線 區 內 遊 憩 路 線 步 道 系 統 重 要 活 動 節 點 等 空 間, 設 置 方 向 指 示 牌 誌, 標 示 設 置 點 與 其 他 空 間 之 相 對 方 向 及 里 程, 提 供 遊 客 明 確 之 旅 遊 訊 7-15
息 (3) 公 告 牌 誌 公 告 牌 誌 可 細 分 為 警 告 禁 止 公 告 等 不 同 性 質 牌 誌, 針 對 管 理 單 位 有 關 遊 客 管 理 遊 憩 服 務 遊 客 注 意 事 項, 以 及 園 區 內 重 要 之 保 護 區 域 重 要 法 規 重 要 公 告 消 息 警 告 示 像 等 內 容, 以 公 告 牌 誌 予 以 設 置 與 說 明, 主 要 在 提 醒 遊 客 相 關 行 為 規 範 以 及 環 境 中 潛 在 危 險 因 子, 藉 以 降 低 活 動 行 為 對 資 源 的 衝 擊, 並 保 障 遊 客 安 全, 並 了 解 環 境 維 護 之 重 要 性 國 家 公 園 區 內 以 自 然 沙 洲 潟 湖 潮 間 帶 生 態 候 鳥 棲 地 生 態 以 及 地 方 產 業 地 景 鹽 田 養 殖 魚 塭 等 特 色 最 為 顯 著, 區 內 多 處 保 護 區 需 透 過 公 告 牌 誌 告 知 遊 客 相 關 規 定 美 國 帕 德 里 島 國 家 海 岸 公 園 主 要 入 口 處, 設 置 告 示 牌 誌, 黃 色 旗 幟 告 知 遊 客 此 為 綠 蠵 龜 繁 殖 季 節, 教 育 並 且 提 醒 遊 客 注 意 生 態 設 置 告 示 牌 誌 : 請 勿 餵 食 鳥 類, 告 訴 遊 客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設 置 於 集 合 平 台 明 顯 處 美 國 Arch 國 家 公 園, 小 徑 入 口 處 小 廣 場, 並 設 置 有 告 示 牌 誌, 張 貼 相 關 公 告 與 即 時 訊 息 活 動 等 由 管 理 處 與 解 說 員 共 同 協 助 管 理, 並 更 換 張 貼 資 訊 圖 7-2-3 解 說 牌 誌 設 施 示 意 圖 二 步 道 告 示 牌 誌, 標 示 地 圖 行 為 規 範 步 道 等 級 以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7-16
表 7-2-1 解 說 管 理 牌 誌 內 容 項 目 內 容 分 區 讓 外 來 者 了 解 分 區 屬 性, 對 整 體 環 境 與 資 源 分 佈 有 初 步 認 識, 明 白 概 略 的 空 間 分 佈, 減 少 對 陌 生 環 境 產 生 的 不 安 動 線 使 遊 客 有 目 的 的 遊 憩, 針 對 不 同 的 遊 憩 需 求 和 個 人 屬 性 提 供 不 同 的 選 擇, 標 示 方 向 距 離 與 休 憩 點 等 資 訊 特 殊 資 源 標 示 有 特 殊 資 源 活 動 景 緻 或 設 施 物 的 區 域, 一 方 面 建 立 空 間 中 的 地 標 性, 標 示 該 區 域 的 資 訊, 提 高 遊 客 興 趣 公 家 機 構 與 公 共 標 明 規 劃 區 內 各 項 公 家 機 構 或 公 共 設 施 如 管 理 站 遊 客 中 心 廁 所 設 施 位 置 管 制 站 等 的 位 置 距 離 與 方 向, 讓 外 來 者 得 到 必 須 的 便 利 經 營 管 理 要 求 說 明 各 分 區 或 景 點 的 開 放 管 制 時 間, 以 及 區 內 行 為 的 規 範 與 限 制, 使 園 區 運 作 正 常, 達 到 資 源 維 護 的 目 的 特 殊 危 險 與 安 全 對 於 環 境 的 潛 在 危 險 提 出 警 告 與 限 制, 或 對 特 殊 設 計 的 空 間 機 能 警 訊 與 設 施 等 提 出 安 全 的 保 障, 維 護 遊 客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 三 ) 設 計 準 則 1. 空 間 配 置 考 量 (1) 牌 誌 設 置 應 考 量 與 既 有 設 施 結 合 之 可 能 性, 避 免 同 一 個 設 置 點 座 落 過 多 牌 誌 而 造 成 空 間 雜 亂, 如 園 區 指 標 牌 誌 與 交 通 部 公 路 單 位 牌 誌 之 整 體 設 計 解 說 牌 誌 與 步 道 欄 杆 結 合 與 公 告 牌 誌 結 合 等 等 作 法 (2) 設 置 需 注 意 設 置 點 位 的 腹 地 大 小, 避 免 影 響 遊 客 活 動 空 間 (3) 牌 誌 設 置 需 避 免 植 栽 或 其 他 設 施 遮 蔽 觀 賞 者 視 線 (4) 解 說 牌 誌 與 解 說 主 題 應 與 環 境 相 呼 應, 讓 遊 客 由 解 說 內 容 能 感 受 空 間 內 涵, 增 加 協 調 性 2. 設 計 部 分 (1) 解 說 指 示 的 內 容 要 簡 短 切 要, 並 多 運 用 符 號 圖 片 地 圖 或 圖 表 來 代 替 冗 繁 的 文 字 描 述 ; 運 用 文 字 說 明 必 須 正 確 簡 明 清 晰 並 使 用 易 讀 性 高 之 統 一 字 體 ; 而 解 說 指 示 牌 的 訊 息 內 容 的 色 彩 應 要 醒 目 並 且 符 合 基 地 的 氣 氛 指 示 牌 誌 應 明 確 標 示 正 確 方 向 鄰 近 點 路 程 里 程 (2) 解 說 內 容 可 考 量 數 位 科 技 產 品 的 推 廣 功 能, 例 如 : 解 說 內 容 配 合 遊 客 行 動 上 網 裝 置, 提 供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APP 並 於 解 說 牌 放 入 QR 碼 提 供 遊 客 即 時 查 詢 服 務 (3) 地 圖 上 應 該 要 顯 示 可 及 區 域 現 在 所 在 位 置 園 區 中 具 特 色 的 景 點 比 例 尺 指 北 等 高 線 水 域 建 築 物 以 及 為 限 區 域 的 標 誌 ; 而 大 分 區 的 地 圖 比 例 依 據 基 地 現 況 可 用 1/50000 1/25000 或 是 1/10000, 小 分 區 的 地 圖 則 以 1/5000 1/2500 或 1/1250 為 佳 另 外 可 以 考 慮 使 用 3D 的 立 體 地 圖 7-17
(4) 解 說 指 示 牌 的 造 型 應 該 要 符 合 環 境 氣 氛, 而 且 設 計 時 要 注 意 人 體 工 學, 需 考 量 使 用 者 之 視 距 與 高 度, 來 決 定 字 體 之 大 小, 而 當 解 說 指 示 牌 過 高 或 過 低 時 應 考 慮 使 用 仰 角, 以 易 於 閱 讀 (5) 牌 誌 設 計 可 適 當 加 入 台 江 地 方 元 素, 如 具 代 表 性 的 生 態 景 觀 意 象 ( 濕 地 紅 樹 林 黑 面 琵 鷺 高 蹺 鴴 ), 產 業 景 觀 意 象 ( 鹽 田 曬 鹽 鹽 堆 魚 塭 塭 寮 蚵 寮 等 ), 生 活 景 觀 意 象 ( 廟 宇 竹 筏 等 ) 透 過 圖 象 剪 影 型 體 抽 象 化 等 設 計 手 法 作 為 設 計 語 彙 使 用 3. 材 料 與 施 工 部 分 (1) 在 材 質 使 用 方 面, 考 量 因 地 制 宜, 應 儘 量 選 用 當 地 容 易 取 得 之 自 然 材 質, 以 使 得 設 施 與 環 境 容 易 結 合, 使 用 由 自 然 再 生 或 回 收 再 生 的 原 料 ( 石 頭 木 材 回 收 壓 制 再 生 金 屬 ) 製 成 的 耐 用 材 料 考 量 園 區 的 整 體 風 格, 使 園 區 有 統 一 性 (2) 材 料 選 擇 必 須 符 合 濱 海 氣 候 耐 用 度, 例 如 : 使 用 金 屬 材 料 則 需 做 表 面 處 理 ( 防 鏽 抗 鹽 耐 酸 鹼 ), 選 擇 高 度 防 腐 蝕 金 屬 五 金 等 級 耐 久 性 塗 料, 注 意 材 料 之 防 腐 防 蛀 處 理, 並 注 意 其 使 用 年 限 使 用 強 度 與 耐 久 性, 由 承 包 廠 商 檢 附 由 相 關 公 信 力 單 位 檢 核 之 證 明, 提 出 保 固, 以 定 時 維 護 管 理, 保 障 其 視 覺 美 感 與 安 全 性 (3) 色 彩 選 擇 上, 除 了 天 然 材 料 原 色 之 外, 應 以 低 色 調 低 彩 度 暗 色 系 為 主, 以 融 合 濱 海 地 區 環 境 色 澤 (4) 除 牌 誌 基 礎 結 構 之 外, 應 減 少 混 凝 土 使 用 以 降 低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牌 誌 基 礎 結 構 應 避 免 PC 或 RC 裸 露 造 成 不 良 視 覺 衝 擊 (5) 施 工 過 程 需 考 量 節 能 減 碳, 降 低 運 輸 里 程 4. 經 營 管 理 考 量 (1) 解 說 牌 誌 需 有 系 統 化 資 料 建 置, 建 立 整 體 牌 誌 系 統 之 經 營 管 理 架 構, 加 速 管 理 處 管 理 之 便 利 (2) 牌 誌 設 置 位 置 須 明 確 列 表, 包 括 GPS 定 位 點 牌 誌 類 型 與 編 號 牌 誌 設 置 點 圖 檔 與 設 置 現 況 照 片, 以 作 為 維 護 管 理 依 據 (3) 維 護 管 理 單 位 需 進 行 例 行 性 設 備 檢 視, 掌 握 牌 誌 使 用 狀 況 損 毀 狀 況, 以 進 行 必 要 之 改 善 與 更 新 7-18
第 八 章 景 觀 與 遊 憩 設 施 設 計 第 一 節 景 觀 與 遊 憩 設 施 之 介 紹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是 台 灣 第 一 座 兼 具 人 文 生 態 與 產 業 的 國 家 公 園, 和 其 他 國 家 公 園 相 比,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之 文 化 地 景 更 為 深 刻 複 雜, 除 了 濕 地 生 態 尚 有 人 為 活 動 的 史 蹟 與 產 業, 共 同 蘊 含 此 地 區 的 地 貌 風 情, 進 行 生 態 觀 察 之 旅 的 同 時, 亦 能 體 驗 自 然 景 觀 之 美 以 及 親 歷 特 色 產 業 的 操 作 為 了 體 驗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內 的 各 項 活 動, 遊 憩 設 施 的 輔 佐 是 必 要 的, 亦 可 藉 由 設 施 規 範 遊 客 的 體 驗 範 圍, 以 免 遊 客 無 所 拘 束 地 過 度 深 入 反 而 干 擾 生 物 棲 地 破 壞 自 然 環 境 以 及 影 響 生 命 安 危 檢 視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的 地 景 風 貌 風 土 民 情 與 環 境 特 色, 歸 納 出 幾 項 適 宜 的 遊 憩 設 施, 包 含 觀 景 平 台 休 憩 座 椅 休 憩 亭 碼 頭 賞 鳥 設 施 與 步 道 以 下 將 介 紹 上 述 所 提 之 遊 憩 設 施, 詳 述 其 功 能 規 劃 原 則 設 計 準 則 與 相 關 案 例 一 觀 景 平 台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位 處 南 台 灣 西 海 岸, 地 形 地 貌 是 由 海 埔 新 生 地 沙 洲 與 濕 地 共 同 組 成, 地 形 平 坦 無 明 顯 的 坡 地 起 伏, 較 無 法 被 周 遭 景 觀 相 互 掩 飾 融 為 一 體, 因 此 賞 景 平 台 這 項 設 施 物 的 設 置 上, 必 須 將 整 體 視 覺 景 觀 的 影 響 降 到 最 低 因 位 處 海 岸 地 區, 空 氣 鹽 分 高, 選 材 方 面 需 考 量 不 易 鏽 蝕 腐 蝕 的 材 料, 並 以 地 區 特 有 的 材 料 為 優 先 考 量 ( 一 ) 功 能 平 台 的 功 能 以 眺 望 賞 景 為 主, 休 憩 為 輔, 與 解 說 設 施 配 合 使 用, 賞 景 之 餘 也 能 夠 深 入 地 認 識 環 境 ( 二 ) 規 劃 原 則 1. 選 點 位 置 考 量 腹 地 空 曠 且 安 全 且 視 覺 衝 擊 最 小, 賞 景 效 益 最 大, 環 境 影 響 最 低 之 位 置 避 免 設 置 在 土 質 具 潛 在 因 子 地 區 與 天 然 災 害 敏 感 區, 以 免 發 生 意 外, 再 者 避 免 設 置 在 主 要 道 路 旁 以 免 造 成 交 通 8-1
紊 亂, 建 議 以 遊 客 須 稍 微 行 走 一 段 路 的 距 離 為 佳 2. 配 置 計 畫 平 台 自 身 面 積 要 充 足 以 符 合 使 用 需 求, 必 須 具 備 排 水 功 能 或 排 水 坡 降 的 設 計, 基 於 安 全 考 量, 尚 包 括 欄 杆 階 梯 無 障 礙 空 間 等 因 台 江 地 區 的 地 貌 景 觀 為 平 地, 建 議 平 台 可 以 高 架 或 抬 高, 或 以 瞭 望 台 的 形 式 呈 現, 登 高 望 遠 欣 賞 遠 處 景 觀 ( 三 ) 設 計 準 則 1. 屬 於 大 型 設 施 物, 故 其 形 式 線 條 色 彩 與 質 感 須 一 致 且 與 環 境 呼 應 2. 色 調 配 合 周 圍 環 境,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的 色 彩 調 性 為 天 空 藍 植 栽 綠 和 大 地 色 為 主 調, 選 擇 建 材 之 色 調 應 與 此 呼 應, 達 到 視 覺 的 高 協 調 性 3. 材 料 以 地 區 特 有 或 以 當 地 常 用 之 建 材 為 主, 以 天 然 材 料 及 環 保 素 材 為 優 先 考 量, 台 江 地 區 常 見 的 素 材 有 竹 木 紅 磚 甕 片 屋 瓦 與 塊 石, 木 與 竹 為 自 然 腐 朽 之 材 料, 須 定 期 維 護 更 新 並 記 錄 使 用 年 限 4. 為 了 基 座 之 穩 固, 基 礎 部 分 可 使 用 混 凝 土 鋼 構 磚 砌 等 材 料 與 手 法, 平 台 鋪 面 與 立 面 本 體 建 議 使 用 木 材 與 竹 材 5. 平 台 的 尺 度 須 考 慮 使 用 人 數 與 現 地 空 間 大 小, 配 合 環 境 地 形 6. 平 台 造 型 樸 實 簡 單, 視 覺 上 能 夠 穿 透, 加 入 地 區 意 象 作 為 設 計 語 彙, 增 加 設 施 物 的 特 色, 因 設 計 地 點 可 能 為 生 態 敏 感 或 自 然 美 景 之 環 境, 避 免 過 於 鋪 張 花 俏 的 設 計, 而 影 響 整 體 環 境 7. 無 障 礙 空 間 設 計, 坡 度 應 符 合 法 規 內 容 8. 排 水 設 計, 平 台 平 面 本 體 須 設 排 水 坡 降 以 利 排 水, 量 體 四 周 也 需 有 排 水 措 施 8-2
賞 景 平 台 與 步 道 配 合 使 用, 沿 途 欣 賞 景 色, 部 分 地 點 可 駐 足 休 憩, 凝 視 眺 望 沿 途 設 置 無 障 礙 空 間 望 遠 鏡 解 說 系 統, 快 速 地 理 解 環 境 的 相 關 知 識 觀 景 平 台 - 瞭 望 台, 用 木 材 搭 建, 結 構 簡 單 輕 巧, 使 用 天 然 建 材 並 以 素 材 之 原 色 呈 現, 更 融 入 自 然 環 境 觀 景 平 台 - 瞭 望 台, 與 環 境 達 到 高 協 調 性, 因 位 在 濕 地 環 境, 使 用 木 樁 挑 高, 旁 設 階 梯 走 上 賞 景 台, 達 到 設 施 需 求, 避 免 過 多 的 設 計 賞 景 平 台 - 親 水 平 台 從 地 平 線 延 伸 至 水 面, 塑 造 親 水 空 間, 平 台 與 親 水 步 道 橋 梁 彼 此 串 聯, 形 成 一 條 水 岸 步 道 系 統 路 徑 沿 線 觀 景 平 台 僅 提 供 座 椅, 維 持 現 地 鋪 面 材 料 圖 8-1-1 景 觀 遊 憩 設 施 景 觀 平 台 8-3
二 休 憩 座 椅 ( 一 ) 功 能 供 遊 客 停 留 歇 腳 的 設 施, 多 設 置 在 觀 景 點 區 或 沿 步 道 設 置, 遊 客 步 行 或 騎 乘 自 行 車 疲 累 時, 途 中 可 以 休 憩 ( 二 ) 規 劃 原 則 1. 選 點 位 置 休 憩 座 椅 可 設 置 在 規 劃 的 自 行 車 道 或 步 道 旁, 與 賞 鳥 亭 及 休 憩 亭 等 配 合 使 用 2. 配 置 計 畫 與 休 憩 亭 賞 景 平 台 配 合 使 用, 不 建 議 以 制 式 的 座 椅 方 式 呈 現, 若 與 當 地 特 有 語 彙 元 素 或 特 色 素 材 搭 配 使 用, 能 為 整 體 加 分 ( 三 ) 設 計 準 則 1. 構 造 物 不 需 強 調 外 形, 提 供 使 用 需 求 即 可, 可 融 入 地 方 設 計 語 彙 或 環 境 故 事 背 景, 創 造 獨 特 感 2. 色 調 及 造 型 和 整 體 環 境 與 周 遭 其 他 設 施 物, 如 賞 景 平 台 休 憩 亭 與 步 道 等, 相 互 呼 應 形 成 一 體 3. 材 料 以 地 區 特 有 或 當 地 常 用 之 建 材 為 主, 以 天 然 材 料 及 環 保 素 材 為 優 先 考 量, 台 江 地 區 常 見 的 素 材 有 竹 木 紅 磚 甕 片 屋 瓦 與 塊 石, 木 與 竹 為 自 然 腐 朽 之 材 料, 須 定 期 維 護 更 新 並 記 錄 使 用 年 限 4. 視 遊 客 量 決 定 休 憩 座 椅 的 多 寡, 視 地 區 意 象 與 環 境 故 事 背 景 決 定 造 型, 基 本 上 單 一 座 椅 以 兩 人 乘 坐 為 原 則 8-4
非 制 式 座 椅 設 計, 使 用 天 然 素 材 並 使 用 素 材 之 原 色, 達 到 設 施 設 置 目 的 又 與 整 體 環 境 相 呼 應 簡 易 座 椅, 材 料 形 式 與 色 彩 調 性 與 背 景 環 境 一 致 性 高, 以 避 免 突 兀 仿 造 自 然 之 形 式 紋 理, 以 枯 木 的 樣 貌 呈 現, 打 破 座 椅 以 往 平 乏 又 制 式 的 樣 貌, 注 入 想 像 力 與 創 造 力 加 入 地 方 語 彙 於 設 施 之 設 計, 為 看 似 稀 鬆 平 常 的 座 椅 增 添 一 抹 趣 味 設 置 於 濕 地, 在 低 水 位 時 出 現 一 條 路 徑, 作 以 沿 路 設 置, 讓 遊 客 停 下 腳 步 歇 息, 以 靜 態 的 方 式 深 刻 體 驗 環 境 濕 地 是 生 態 高 敏 感 區, 因 此 設 施 物 多 以 天 然 材 料 製 成, 取 之 於 自 然 用 之 於 自 然, 物 件 損 壞 後 易 可 作 為 小 動 物 的 棲 息 地, 繁 衍 生 態 圖 8-1-2 景 觀 遊 憩 設 施 座 椅 8-5
三 休 憩 亭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占 地 廣 泛, 面 積 高 達 39.310 公 頃 之 多, 路 程 規 劃 以 及 步 道 的 設 置, 休 憩 亭 的 建 設 勢 在 必 行, 雖 然 如 此 仍 必 須 考 量 環 境 整 體 景 觀 為 主, 設 施 為 輔 的 概 念, 在 兩 項 之 間 取 得 高 協 調 性, 避 免 突 兀 的 設 施 建 設 休 憩 亭 本 身 除 了 提 供 歇 息 之 外, 尚 可 與 步 道 解 說 牌 等 結 合, 作 為 資 訊 接 收 寓 教 於 樂 的 休 憩 站 ( 一 ) 功 能 提 供 遮 陰 歇 息 的 空 間 給 遊 客 停 留 休 憩 環 境 教 育 互 動 交 流 ( 二 ) 規 劃 原 則 1. 選 點 位 置 道 路 動 線 為 主 要 考 慮 因 素, 建 議 為 規 劃 的 自 行 車 道 或 步 道 沿 線, 人 潮 聚 集 熱 門 景 點 之 處, 並 且 對 環 境 低 度 影 響 的 位 置 避 免 設 置 於 土 質 具 潛 在 危 險 因 子 或 是 天 然 災 害 區, 以 及 生 態 敏 感 區 2. 配 置 計 畫 視 地 形 空 間 開 闊 程 度 遊 客 量 使 用 目 的 以 決 定 休 憩 亭 的 尺 度 與 型 態 可 融 入 步 道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使 之 看 來 為 一 整 體, 並 且 要 融 入 環 境, 避 免 設 計 突 兀 喧 賓 奪 主 ( 三 ) 設 計 準 則 1. 構 造 物 之 形 式 線 條 色 彩 與 質 感 須 一 致 且 與 環 境 呼 應 2. 色 調 要 合 乎 環 境 色 調, 盡 量 使 用 天 然 素 材, 並 以 素 材 之 原 色 呈 現 可 參 考 第 四 章 之 內 容 3. 材 料 以 地 區 特 有 或 以 當 地 常 用 之 建 材 為 主, 以 天 然 材 料 及 環 保 素 材 為 優 先 考 量, 台 江 地 區 常 見 的 素 材 有 竹 木 紅 磚 甕 片 屋 瓦 與 塊 石, 木 與 竹 為 自 然 腐 朽 之 材 料, 須 定 期 維 護 更 新 並 記 錄 使 用 年 限 8-6
4. 量 體 切 勿 過 於 承 重 厚 實, 建 議 構 造 簡 樸 切 合 台 江 質 樸 環 境, 且 有 利 於 視 覺 穿 透 5. 休 憩 亭 的 尺 度 視 使 用 需 求 及 遊 客 量 而 定, 一 般 而 言 小 型 休 憩 亭 可 以 容 納 4-6 人, 中 型 8-12 人 以 一 台 小 客 車 可 容 納 的 人 數 為 考 量, 高 遊 客 量 的 地 區 可 多 設 置 幾 個 小 型 休 憩 亭, 低 遊 客 量 地 區 則 設 置 中 型 休 憩 亭 6. 無 障 礙 友 善 空 間 設 計, 坡 度 需 符 合 法 規 規 定 7. 排 水 設 計, 平 台 平 面 本 體 須 含 有 排 水 坡 降 的 設 計, 量 體 四 周 也 需 有 排 水 措 施 台 江 休 憩 亭 應 以 簡 易 型 式 設 計, 順 應 環 境 地 形 色 調, 達 到 休 憩 功 能 台 江 多 處 濕 地 環 境, 材 料 使 用 宜 輕 巧 簡 便, 符 合 在 地 環 境 建 材 質 感 為 主, 降 低 環 境 生 物 干 擾 配 合 定 時 定 期 的 維 護 管 理 確 保 使 用 安 全 台 江 可 依 據 路 徑 動 線 鋪 陳 適 宜 的 解 說 路 徑, 將 休 憩 亭 配 合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設 置, 增 加 遊 憩 體 驗 品 質 大 型 休 憩 亭 可 結 合 戶 外 教 室 雨 遮 功 能, 設 置 大 型 休 憩 亭 需 考 量 復 地 以 及 周 邊 環 境 衝 擊 量 體 需 進 行 評 估 圖 8-1-3 景 觀 遊 憩 設 施 休 憩 亭 8-7
四 碼 頭 台 江 以 鹽 田 河 口 紅 樹 林 生 態 系 與 沿 海 養 殖 業 聞 名, 後 兩 項 皆 須 搭 乘 遊 艇 才 能 進 一 步 地 體 驗, 所 以 碼 頭 設 施 對 台 江 地 區 而 言 是 主 要 的 遊 憩 設 施 之 一, 有 其 重 要 性 與 必 要 性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現 有 的 碼 頭 設 施 有 4 個 - 南 灣 碼 頭 六 孔 碼 頭 龍 山 碼 頭 與 海 寮 碼 頭, 因 應 未 來 在 相 關 遊 憩 體 驗 與 其 設 施 之 需 求 量 可 能 會 增 加, 必 須 再 增 設 碼 頭 以 達 使 用 需 求, 在 此 也 列 出 相 關 設 計 原 則 ( 一 ) 功 能 在 台 江 地 區 的 碼 頭 僅 提 供 漁 民 蚵 農 所 使 用 的 筏 漁 船 遊 艇 或 遊 憩 船 舶 等 停 靠 與 遊 客 短 程 搭 乘 之 用, 使 用 目 的 較 為 單 純 目 前 的 4 個 碼 頭 皆 為 觀 光 碼 頭, 屬 於 七 股 潟 湖 及 鹽 田 濕 地 解 說 區 帶, 承 載 遊 客 欣 賞 台 江 內 外 海 之 沙 洲 潟 湖 紅 樹 林 生 態 及 漁 業 蚵 棚 等 自 然 與 產 業 景 觀 ( 二 ) 規 劃 原 則 1. 選 點 位 置 目 前 主 要 的 碼 頭 皆 設 置 在 七 股 潟 湖 一 帶, 未 來 可 能 增 設 在 溪 口 解 說 區 帶 與 四 草 及 鹽 水 溪 口 解 說 區 帶 潮 溝 魚 塭 等 地 區 考 量 設 施 所 要 提 供 的 遊 憩 目 的 以 及 遊 客 的 安 全, 所 選 位 置 必 須 考 慮 海 岸 線 的 緩 陡 海 河 水 流 速 潮 汐 水 位, 並 且 注 意 日 照 與 風 向 對 船 隻 及 船 員 的 影 響 2. 配 置 計 畫 視 所 選 位 置 之 水 岸 地 形 與 水 體 之 間 的 廣 度 與 深 度 而 決 定 配 置 可 簡 或 繁, 大 型 營 業 觀 光 碼 頭 可 配 合 購 票 室 管 理 室 休 息 室 辦 公 室 及 廁 所, 而 台 江 地 區 沿 岸 碼 頭 的 功 能 用 途 較 為 平 凡, 且 多 與 地 區 遊 憩 膠 筏 業 者 合 作, 因 此 在 配 置 上 可 能 僅 需 遮 陰 棚 架 與 碼 頭 平 台, 作 為 遊 客 往 返 岸 邊 與 船 舶 的 橋 樑 ; 以 及 木 樁 和 車 胎 等 物 件 以 鏈 住 船 身 避 免 船 身 與 馬 頭 或 岸 邊 碰 撞 毀 損 若 不 需 提 供 停 駛 船 隻 之 泊 船 空 間, 僅 做 為 中 繼 站 使 船 隻 暫 時 停 靠, 供 遊 客 短 時 間 上 岸 休 憩 體 驗 等 小 型 碼 頭, 空 間 配 置 更 為 微 8-8
型 簡 易 ( 三 ) 設 計 準 則 1. 材 料 以 天 然 素 材 為 佳, 避 險 有 毒 或 易 於 鹹 水 中 分 解 腐 蝕 之 材 料, 以 免 汙 染 水 體 若 以 天 然 材 料 建 造, 防 腐 措 施 要 完 善, 須 定 期 觀 察 記 錄 定 時 維 護 2. 連 結 水 與 岸 兩 側 之 小 橋 或 階 梯, 視 當 地 環 境, 如 地 形 潮 汐 水 位 決 定 形 式 與 材 料 3. 色 調 勿 過 於 顯 眼, 以 素 材 之 原 色 或 是 灰 暗 色 大 地 色 等 色 調, 視 覺 觀 感 上 能 達 到 一 制 性 及 協 調 性 4. 包 含 欄 杆 圍 籬 鐵 鍊 與 錨 等 物 件, 以 維 護 使 用 安 全 5. 浮 在 水 面 上 的 簡 易 碼 頭, 可 用 空 塑 膠 桶 當 作 浮 桶 氣 室 6. 碼 頭 尺 度 與 造 型 依 所 欲 提 供 的 遊 憩 活 動 遊 客 量 與 功 能 來 決 定, 可 能 需 設 置 延 伸 至 水 面 的 斜 坡, 以 利 船 筏 獨 木 舟 等 遊 憩 船 使 用 8-9
浮 於 水 面 上 的 碼 頭, 像 是 水 上 平 台, 周 圍 停 靠 的 小 船 繫 於 碼 頭 避 免 船 身 隨 波 逐 流, 碼 頭 設 置 欄 杆, 遊 客 行 走 時 可 以 手 扶 以 免 跌 落 水 裡 碼 頭 所 使 用 的 材 料 有 木 板 鋼 鐵 等, 特 色 是 皆 以 材 料 知 本 質 呈 現, 無 強 眼 炫 目 的 色 彩 亦 無 譁 眾 取 寵 的 外 觀 設 計 與 整 體 環 境 的 色 調 相 符 沿 水 道 上 搭 起 一 座 座 的 簡 易 碼 頭, 提 供 臨 時 泊 船 或 遊 客 上 下 岸 的 橋 梁 材 料 主 要 都 使 用 木 材 並 以 素 材 原 色 呈 現, 對 環 境 的 衝 擊 較 小 碼 頭 量 體 尺 度 小, 臨 水 岸 建 於 水 面 上, 形 式 上 看 似 為 一 座 水 上 平 台 或 水 上 棚 架, 從 視 覺 景 觀 的 觀 點 上, 與 環 境 達 到 高 協 調 性 因 地 形 地 勢 之 故, 平 台 若 無 法 緊 臨 水 岸 邊, 需 要 一 座 小 橋 作 為 碼 頭 與 岸 上 的 通 路, 小 橋 兩 側 與 碼 頭 平 台 需 設 置 扶 手 欄 杆 碼 頭 水 邊 因 有 船 身 停 靠, 須 有 緩 衝 撞 及 的 設 備, 在 台 灣 多 使 用 廢 棄 輪 胎 碼 頭 設 計 須 合 乎 地 區 環 境, 較 靠 近 市 區 奇 色 彩 調 性 形 式 風 格 與 船 身 都 較 為 觀 光 化 但 造 型 與 建 材 仍 以 簡 單 的 木 料 鋼 材 為 來 台 江 地 區 可 能 會 有 多 樣 化 的 水 上 活 動, 如 獨 木 舟 划 船 小 艇 無 動 力 船 等 遊 憩 船 出 現, 碼 頭 的 設 立 要 考 量 遊 憩 使 用 機 能 圖 8-1-5 景 觀 遊 憩 設 施 碼 頭 二 8-10
五 步 道 ( 一 ) 功 能 基 於 行 徒 步 健 行 休 閒 遊 憩 之 目 的 而 鋪 設, 重 點 在 於 串 連 區 域 性 短 距 離 的 景 點 點 位 而 設 計, 僅 供 遊 客 徒 步 行 走, 避 免 機 械 車 佔 道 有 較 高 的 彈 性 配 合 地 勢 起 伏, 因 此 對 環 境 的 衝 擊 較 能 受 到 控 制, 最 大 特 色 在 於 能 深 入 特 色 景 觀 的 核 心, 是 較 能 夠 深 度 體 驗 景 觀 環 境 的 遊 憩 方 式 之 一 ( 二 ) 規 劃 原 則 1. 選 點 位 置 在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內 步 道 的 設 置 需 考 量 環 境 教 育 據 點 安 排, 透 過 步 道 或 自 行 車 道 進 行 串 連, 因 此, 必 須 先 確 立 主 要 遊 憩 據 點 以 及 遊 憩 目 的, 再 構 思 步 道 的 設 計 路 線 基 本 上 必 須 避 免 觸 及 生 態 及 環 境 敏 感 區 或 是 將 影 響 降 至 最 低 2. 配 置 計 畫 設 置 目 的 應 當 要 使 遊 客 能 夠 體 驗 環 境, 故 應 有 其 主 題 如, 以 文 化 體 驗 自 然 體 驗 等 為 目 的 之 步 道 配 置 的 內 容 應 不 同 而 一 個 健 全 完 善 的 步 道 系 統, 應 包 含 等 候 空 間 休 憩 觀 景 眺 望 空 間 解 說 設 施, 並 與 其 它 步 道 系 統 景 觀 聚 點 連 結, 整 體 建 構 為 一 環 狀 步 道 系 統 為 佳 步 道 系 統 必 須 具 備 洩 水 坡 度 與 排 水 設 計 的 概 念, 除 了 路 面 本 體 之 外 考 量 遊 憩 安 全 與 地 形 變 化, 可 能 還 包 括 欄 杆 階 梯 無 障 礙 空 間, 指 標 方 向 里 程 與 相 對 位 置 圖 等 設 計 ( 三 ) 設 計 準 則 1. 視 環 境 條 件 決 定 步 道 的 形 式 與 工 法, 如 堤 道 浮 堤 步 道 棧 道 木 板 道 與 石 強 化 步 道, 詳 見 表 8-1-1 步 道 類 型 與 適 用 環 境 2. 步 道 本 體 須 有 排 水 坡 降 的 概 念, 步 道 坡 度 2-8% 不 超 過 12%, 兩 側 須 設 排 水 邊 溝 8-11
3. 當 地 蚵 業 興 盛, 蚵 殼 可 以 回 收 壓 碎 作 為 鋪 面 材 料, 適 用 在 較 為 生 態 的 環 境, 鋪 上 蚵 殼 或 木 屑 抑 制 雜 草 生 長, 形 成 一 條 隱 喻 的 道 路 4. 步 道 需 定 期 維 護 管 理, 透 過 地 方 社 群 國 家 公 園 志 工 參 與 巡 視 檢 查 工 作 5. 步 道 鋪 面 材 料 建 議 以 高 透 水 性 且 為 當 地 特 有 素 材 與 施 工 法 為 優 先 選 擇, 降 低 混 凝 土 等 非 生 態 環 保 之 素 材 使 用 台 江 自 然 生 態 環 境 步 道, 設 計 上 要 達 到 人 與 生 態 共 同 使 用 的 目 的 鋪 面 可 使 用 原 始 材 料, 如 木 屑 鋪 設, 除 了 是 回 收 再 利 用 的 環 保 素 材 之 外, 木 屑 本 身 可 以 抑 制 雜 草 生 長, 還 可 以 土 壤 保 濕 生 態 敏 感 區 需 透 過 木 棧 道 架 高 設 計, 為 物 種 留 下 遷 徙 通 道, 可 避 免 直 接 貼 地 因 受 潮 積 水 等 原 因 減 少 材 料 的 使 用 年 限 部 分 高 起 的 路 段 配 合 賞 景 平 台 可 以 眺 望 遠 景 看 似 平 常 的 路 面, 暗 藏 了 精 巧 的 排 水 設 計 以 及 分 散 每 片 木 板 的 載 重 設 計, 工 法 是 將 一 定 間 距 的 木 板 當 作 一 單 位, 相 互 傾 斜, 讓 步 道 上 的 水 可 以 快 速 流 至 底 下 的 草 地 結 合 解 說 設 施 休 憩 座 椅 望 遠 鏡 與 欄 杆 等 設 備, 讓 整 個 步 道 系 統 自 成 一 個 健 全 完 善 的 遊 憩 設 施 圖 8-1-6 景 觀 遊 憩 設 施 步 道 一 8-12
質 樸 設 計, 在 色 彩 調 性 上 皆 以 素 材 的 原 色 呈 現 沒 有 鋪 上 華 麗 花 俏 的 鋪 面 材, 符 合 現 地 的 環 境 氛 圍 濕 地 木 板 道, 讓 遊 客 走 進 濕 地, 近 距 離 觀 察 濕 地 生 態 並 且 予 以 解 說 執 行 環 境 教 育 的 目 的 步 道 系 統 的 設 計 可 引 導 遊 客 行 走 的 方 向, 可 限 制 遊 客 從 既 定 的 出 入 口 前 往 至 核 心 區, 尤 其 是 在 生 態 敏 感 區, 規 範 遊 客 的 活 動 範 圍 並 非 鋪 設 磚 板 等 鋪 面 建 材 才 能 作 為 一 條 步 道 定 期 維 護 管 理, 修 剪 草 坪 形 成 一 條 隱 喻 的 自 然 步 道, 也 是 步 道 的 形 式 之 一 步 道 與 休 憩 亭 賞 景 平 台 瞭 望 台 等 配 合 使 用 建 構 一 條 宜 人 的 濱 海 步 道 在 濕 地 潛 沼 澤 區 的 體 驗 步 道 圖 8-1-7 景 觀 遊 憩 設 施 步 道 二 8-13
表 8-1-1 步 道 類 型 與 適 用 環 境 類 型 適 用 環 境 基 本 概 念 堤 道 無 地 下 水 飽 和 問 與 浮 堤 步 道 的 建 造 過 程 相 似, 僅 缺 少 邊 溝 題, 僅 須 硬 踏 面 浮 堤 步 道 溼 地 高 水 位 或 排 水 良 好 地 方 穩 定 的 步 道 基 用 填 充 材 料 提 高 不 到 高 度, 使 其 高 於 濕 地 地 面, 基 本 上 應 用 於 平 坦 濕 地 或 邊 坡 0-20% 的 沼 澤 地 須 要 相 當 程 度 的 排 水, 如 果 地 面 過 份 潮 濕 無 法 做 土 方 工 作, 及 排 水 不 大 可 能 時, 則 可 用 木 板 道 或 其 它 工 法 棧 道 木 板 道 濕 地 深 沼 澤 淨 水 域 水 分 不 足 以 傷 害 步 道 的 濕 地 缺 乏 礦 質 土 或 排 水 不 好 的 濕 地 材 料 通 常 式 處 理 過 的 木 材, 如 果 通 過 地 區 水 位 變 化 大, 則 支 柱 應 深 深 打 入 地 層 或 用 RC 錨 定, 兩 側 要 安 置 邊 原 版 或 扶 手 防 止 濕 滑 設 置 於 濕 地 之 棧 道 應 高 於 濕 地 60-100 公 分 用 處 理 過 的 木 材 或 當 地 原 木 將 步 道 踏 面 升 高, 硬 舖 面 之 使 用 年 限 長 所 有 木 板 道 皆 須 要 用 枕 木 或 圓 木 石 強 化 步 道 濕 地 水 域 等 石 塊 強 化 踏 面 的 工 法 比 較 常 用 於 山 區 自 行 車 道 踏 面 兩 側 要 用 大 石 圓 木 或 樹 等 障 礙 物 來 強 化 邊 界, 鋪 面 高 低 差 要 一 致 ( 資 料 來 源 : 步 道 施 工 暨 維 護 1-2-3 步 道 生 態 工 法 設 計 暨 施 工 手 冊 之 實 例, 本 研 究 室 整 理 ) 六 賞 鳥 設 施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地 區 自 然 環 境 條 件 佳, 孕 育 豐 富 的 水 棲 動 植 物 濕 地 與 紅 樹 林 生 態, 年 年 吸 引 大 批 候 鳥 在 此 停 留, 因 此 每 年 候 鳥 季 來 臨, 遊 客 便 蜂 擁 而 至, 爭 相 觀 賞 有 鑑 於 此, 賞 鳥 設 施 的 設 置 除 了 讓 遊 客 遠 觀 欣 賞, 也 是 建 立 一 道 防 護 以 限 制 遊 客 動 線, 避 免 干 擾 候 鳥 棲 息 ( 一 ) 功 能 圖 8-1-8 草 原 賞 鳥 設 施 賞 鳥 設 施 為 人 與 群 鳥 之 間 一 道 屏 障, 藉 鏤 空 的 牆 洞 觀 察 鳥 類 行 為, 而 群 鳥 們 也 因 牆 體 的 遮 掩, 受 人 類 擾 動 的 影 響 明 顯 降 低, 較 能 肆 無 忌 憚 的 活 動 設 施 可 分 為 具 有 遮 蔽 效 能 之 賞 鳥 亭 與 一 般 較 為 簡 易 設 置 的 8-14
賞 鳥 牆 賞 鳥 設 施 可 與 鳥 類 解 說 設 施 配 合 使 用, 使 遊 客 立 即 明 瞭 所 看 到 的 鳥 類 名 稱 與 相 關 知 識, 或 提 供 遊 客 正 確 的 賞 鳥 知 識 與 態 度, 達 到 寓 教 於 樂 的 目 的 ( 二 ) 規 劃 原 則 1. 選 點 位 置 候 鳥 遷 徙 的 路 徑 與 遊 客 活 動 路 徑 的 交 集 或 最 近 點 位, 台 江 地 區 地 勢 平 坦 空 曠, 候 鳥 多 棲 息 在 鹽 田 魚 塭 沙 洲 與 潮 間 帶 等 地 區, 故 所 選 位 置 必 須 確 保 地 質 的 穩 固, 遠 離 鬆 動 不 穩 的 土 質 之 外, 也 必 須 遠 離 生 態 敏 感 區, 以 免 干 擾 破 壞 生 態 環 境 影 響 生 態 系 統 的 循 環 此 外 也 應 考 慮 賞 鳥 設 施 座 落 方 位, 避 免 不 佳 觀 賞 方 向 造 成 逆 光 問 題 園 區 賞 鳥 活 動 多 位 於 生 態 保 護 區 位 置, 除 了 既 有 賞 鳥 設 施 之 外, 需 限 制 設 施 之 設 置, 因 此, 賞 鳥 活 動 可 考 量 生 態 保 護 區 鄰 近 地 區 設 置 賞 鳥 亭 或 賞 鳥 塔, 以 避 免 干 擾 生 物 棲 息 2. 配 置 計 畫 視 所 選 位 置 之 環 境 而 定, 與 步 道 平 台 配 合 而 使 用, 利 用 周 遭 既 有 的 元 素, 如 地 形 植 栽 等 相 互 遮 掩, 在 視 覺 上 愈 不 明 顯 突 兀 愈 佳 畢 竟 賞 鳥 設 施 設 置 的 初 衷 是 以 不 干 擾 鳥 類 活 動 為 最 主 要 的 考 量 因 素, 因 此 在 配 置 上 愈 能 與 環 境 渾 成 一 體 愈 佳 配 置 上 需 考 量 台 江 地 形 特 色, 強 化 遮 蔽 功 能, 避 免 遊 客 干 擾 水 鳥 作 息 3. 植 栽 計 畫 植 栽 應 該 與 賞 鳥 設 施 相 輔 相 成, 融 合 地 景 盡 可 能 在 適 當 的 地 點 使 用 當 地 原 生 種 植 物, 切 勿 使 用 外 來 品 種 生 長 快 速 的 物 種, 它 們 可 能 會 引 起 後 續 管 理 問 題 及 破 壞 現 有 生 態 ( 三 ) 設 計 準 則 1. 整 體 色 調 應 考 慮 周 圍 的 景 觀 植 被 依 不 同 季 節 的 顯 現, 採 用 隱 蔽 性 較 佳 的 暖 色 系 暗 色 系 賞 鳥 設 施 可 結 合 其 他 設 施 : 如 擋 土 牆 土 堤 等, 整 合 周 遭 環 境 融 入 既 有 地 景, 避 免 突 兀 的 設 計 及 大 量 使 用 土 堤 改 變 原 有 自 然 景 觀, 並 鼓 勵 基 地 舊 有 建 築 改 建 使 用 8-15
圖 8-1-9 林 間 賞 鳥 設 施 2. 壓 低 簷 高 與 斜 屋 頂, 降 低 設 施 量 體 與 環 境 的 對 比 度 來 減 少 設 施 對 環 境 的 壓 迫 感 賞 鳥 亭 應 具 有 深 挑 簷, 以 避 免 雨 天 潑 水 妨 礙 觀 察 3. 設 施 之 材 料 以 竹 或 木 等 當 地 簡 易 通 透 且 耐 度 佳 的 天 然 建 材 為 主, 結 構 部 分 木 材 應 經 過 防 腐 處 理, 可 以 耐 度 較 好 的 現 代 材 料 做 補 強, 並 以 材 料 之 原 色 呈 現, 切 勿 使 用 對 環 境 有 害 之 油 漆 或 花 俏 的 裝 飾, 影 響 鳥 類 活 動 4. 木 與 竹 為 容 易 腐 朽 之 材 料, 須 定 期 維 護 更 新 並 記 錄 使 用 年 限 5. 與 地 面 接 觸 之 基 礎 建 議 使 用 鋼 材 石 材 增 加 穩 固 及 使 用 耐 度 設 施 地 面 應 採 耐 用 牢 固 之 材 質, 以 免 妨 礙 觀 察 6. 賞 鳥 亭 中, 需 考 慮 使 用 者 特 性 與 活 動 空 間 : 依 據 人 體 工 學 之 座 位 與 窗 洞 高 度 關 係 ; 考 慮 長 時 間 觀 察 者 與 老 人 兒 童 等 流 動 性 較 差 之 遊 客, 休 息 座 位 數 量 是 否 足 夠 除 了 座 位 空 間 以 外 應 提 供 第 二 排 的 額 外 觀 察 空 間 與 行 走 空 間 圖 8-1-10 賞 鳥 亭 7. 賞 鳥 亭 可 開 啟 的 門 應 位 於 隱 蔽 的 位 置, 以 免 設 施 內 人 群 的 活 動 打 擾 鳥 群 ; 賞 鳥 亭 的 門 窗 需 做 靜 音 設 計 避 免 聲 音 驚 嚇 鳥 群, 並 且 保 持 室 內 昏 暗 8. 賞 鳥 牆 應 透 過 仔 細 的 現 場 規 劃, 避 免 放 置 於 顯 著 的 位 置 過 長 的 賞 鳥 牆 容 易 損 壞 也 在 視 覺 上 造 成 衝 擊, 牆 體 形 狀 應 與 相 鄰 的 植 被 相 互 協 調 並 隱 藏 其 中, 使 其 融 入 環 境, 降 低 賞 鳥 牆 的 視 覺 衝 擊 8-16
9. 採 用 垂 直 隔 柵 式 的 賞 鳥 牆, 重 量 較 實 體 者 更 輕 且 減 少 風 阻 10. 其 他 基 礎 設 施 與 傢 俱, 如 圍 欄 橋 梁 木 棧 道 扶 手 標 誌 等, 皆 為 總 體 景 觀 之 一 部, 材 料 與 色 彩 皆 應 取 法 自 然 且 減 小 使 用 量, 對 於 在 夜 間 無 法 看 見 的 障 礙 與 危 險, 應 使 用 適 當 的 警 示 提 醒 使 用 者 注 意 步 道 設 計 盡 量 隱 藏 於 植 栽 後 方, 並 在 動 線 規 劃 上 分 散 人 流, 避 免 人 潮 打 擾 鳥 群 的 棲 息 於 林 間 設 置 簡 易 賞 鳥 牆, 增 加 隱 蔽 性, 隱 蔽 賞 鳥 牆 提 供 林 間 觀 察 使 用 賞 鳥 高 度 考 量 使 用 者 視 角 高 度, 並 以 自 然 材 料 與 色 調 為 主 防 風 林 邊 緣 設 置 眺 望 賞 鳥 平 台 ( 賞 鳥 塔 ), 考 量 林 木 高 度 以 避 免 設 施 突 兀 賞 鳥 塔 適 合 設 置 生 態 保 護 區 鄰 近 用 地 濕 地 周 邊 提 供 賞 鳥 路 徑 與 平 台, 並 設 置 解 說 設 施 濕 地 周 邊 賞 鳥 亭 以 現 地 材 料 搭 建, 由 自 然 路 徑 沿 線 視 覺 開 闊 處, 設 置 簡 易 平 地 方 居 民 共 同 進 行 維 護 與 整 建 台 提 供 賞 鳥 器 材 架 設 圖 8-1-11 景 觀 遊 憩 設 施 - 賞 鳥 設 施 8-17
第 二 節 設 施 之 維 護 管 理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占 地 面 積 廣 大, 園 內 多 有 聚 落 民 宅, 除 了 相 關 單 位 定 期 維 護 修 繕, 可 推 行 地 方 參 與 力 邀 民 眾 一 起 監 督, 成 立 地 區 巡 邏 小 組, 防 止 蓄 意 破 壞 的 行 為 各 項 遊 憩 設 施 皆 須 定 時 定 期 記 錄 檢 視 使 用 狀 況 結 構 檢 查 及 更 新 評 估, 以 其 維 護 設 施 品 質 及 確 保 遊 客 生 命 安 全 定 期 維 護 的 目 的 在 防 範 於 未 然, 一 來 避 免 因 為 平 日 之 疏 忽 造 成 損 壞 時 需 要 花 費 更 多 的 金 錢 與 時 間 修 繕 或 重 建, 二 來 避 免 在 遊 客 使 用 時 毀 壞 造 成 生 命 財 產 的 損 失 維 修 項 目, 針 對 設 施 物 本 體 之 結 構, 材 料 鋪 面 排 水 與 周 圍 之 植 栽 等 各 細 項 審 視 評 估, 參 照 表 8-2-1 設 施 物 定 期 檢 核 表 設 施 賞 景 平 台 休 憩 座 椅 休 憩 亭 碼 頭 賞 鳥 設 施 步 道 表 8-2-1 設 施 物 定 期 檢 核 表 項 目 內 容 定 期 檢 核 每 月 每 季 半 年 一 年 結 構 基 礎 結 構 板 材 連 接 材 護 欄 階 梯 ˇ 材 料 天 然 建 材 透 水 建 材 鋼 筋 水 泥 ˇ 鋪 面 踏 面 立 面, 鬆 脫 不 穩 或 毀 壞 的 鋪 面 ˇ 排 水 系 統 清 掃 排 水 溝 涵 洞 陰 井 截 水 槽 排 水 坡 降 草 溝 ˇ 周 圍 植 栽 修 剪 影 響 設 施 物 之 植 栽 ˇ 結 構 基 礎 結 構 板 材 連 接 材 護 欄 階 梯 ˇ 材 料 天 然 建 材 透 水 建 材 鋼 筋 水 泥 ˇ 鋪 面 踏 面 立 面, 鬆 脫 不 穩 或 毀 壞 的 鋪 面 ˇ 周 圍 植 栽 修 剪 景 觀 植 栽 ˇ 結 構 基 礎 結 構 板 材 連 接 材 護 欄 階 梯 ˇ 材 料 天 然 建 材 透 水 建 材 鋼 筋 水 泥 ˇ 鋪 面 踏 面 立 面, 鬆 脫 不 穩 或 毀 壞 的 鋪 面 ˇ 排 水 系 統 清 掃 設 施 物 周 遭 之 排 水 溝 涵 洞 陰 井 截 水 槽 排 水 坡 降 草 溝 ˇ 周 圍 植 栽 修 剪 影 響 設 施 物 之 植 栽, 維 護 景 觀 植 栽 ˇ 結 構 基 礎 結 構 板 材 連 接 材 護 欄 階 梯 ˇ 材 料 天 然 建 材 透 水 建 材 鋼 筋 水 泥 ˇ 鋪 面 踏 面 立 面, 鬆 脫 不 穩 或 毀 壞 的 鋪 面 ˇ 排 水 系 統 排 水 坡 降 ˇ 周 圍 植 栽 修 剪 影 響 設 施 物 之 植 栽 ˇ 結 構 基 礎 結 構 板 材 連 接 材 ˇ 材 料 天 然 建 材 透 水 建 材 鋼 筋 水 泥 ˇ 鋪 面 踏 面 立 面, 鬆 脫 不 穩 或 毀 壞 的 鋪 面 ˇ 排 水 系 統 清 掃 設 施 物 周 遭 之 排 水 溝 涵 洞 陰 井 截 水 槽 排 水 坡 降 草 溝 ˇ 周 圍 植 栽 修 剪 影 響 設 施 物 之 植 栽, 維 護 景 觀 植 栽 ˇ 結 構 基 礎 結 構 板 材 連 接 材 護 欄 階 梯 ˇ 材 料 天 然 建 材 透 水 建 材 鋼 筋 水 泥 ˇ 鋪 面 踏 面 立 面, 鬆 脫 不 穩 或 毀 壞 的 鋪 面 ˇ 排 水 系 統 清 掃 排 水 溝 涵 洞 陰 井 截 水 槽 排 水 坡 降 草 溝 ˇ 周 圍 植 栽 步 道 植 栽 維 護 移 除 倒 木 樹 枝 維 護 景 觀 植 栽 ˇ 8-18
第 九 章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設 計 第 一 節 管 理 服 務 設 施 永 續 設 計 能 夠 平 衡 人 類 的 需 要, 與 自 然 和 文 化 環 境 的 容 許 量 它 可 以 把 發 展 區 對 環 境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降 到 最 低, 也 能 減 少 對 外 來 產 品 和 能 源 的 依 賴, 同 時 也 能 減 少 廢 物 的 產 生 假 如 必 須 進 行 開 發 活 動, 最 理 想 的 狀 況, 就 是 能 利 用 基 地 內 的 永 續 天 然 材 料 來 進 行 興 建 ; 利 用 再 生 資 源, 例 如 太 陽 能 或 風 力 來 製 造 能 源 ; 並 且 能 自 行 處 理 廢 物 長 期 目 標 是 減 少 全 球 資 源 的 惡 化 和 損 耗 因 此 永 續 建 物 設 計 的 基 本 目 標, 就 是 要 建 立 模 範, 以 提 高 人 們 對 環 境 的 覺 醒 永 續 性 建 物 設 計 必 須 要 努 力 做 到 : 利 用 建 築 物 ( 或 非 建 築 物 ) 作 為 教 育 工 具, 以 示 範 環 境 對 於 維 持 永 續 人 類 生 活 的 重 要 性 重 新 建 立 人 類 與 環 境 之 間 的 聯 繫, 從 而 獲 取 大 自 然 對 人 類 的 精 神 情 緒 和 治 療 的 效 益 提 倡 新 的 人 類 價 值 和 生 活 方 式, 以 便 與 當 地 整 個 地 區 和 全 球 資 源 的 環 境, 建 立 起 更 和 諧 的 關 係 提 高 公 眾 對 適 當 科 技 的 覺 醒, 並 讓 他 們 了 解 各 種 建 築 物 和 消 費 產 品 的 能 源 和 廢 物 的 生 命 週 期 培 育 一 些 生 活 文 化, 以 幫 助 人 類 建 立 對 當 地 環 境 因 素 的 天 ( 生 ) 責 ( 任 ), 並 與 這 些 環 境 因 素 和 諧 共 存 人 們 透 過 對 基 地 的 文 化 與 歷 史 的 了 解, 與 當 地 整 個 地 區 和 全 球 的 關 係 結 合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服 務 設 施 主 要 在 於 建 築 物 的 興 建 與 使 用, 包 括 管 理 中 心 ( 管 理 站 ) 及 遊 客 中 心, 作 為 國 家 公 園 行 政 人 員 駐 守 之 空 間, 以 處 理 國 家 公 園 行 政 及 遊 客 服 務 事 宜 為 主, 因 目 的 不 同, 其 設 置 條 件 需 求 亦 不 相 同,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是 台 灣 第 一 坐 兼 具 人 文 生 態 與 產 業 的 國 家 公 園, 因 此 對 遊 客 的 開 放 使 用 目 的, 其 設 置 應 更 為 低 調 凸 顯 地 方 生 態 文 化 特 色, 為 提 供 遊 客 資 訊 服 務 使 用, 則 宜 接 近 遊 客 使 用 區 域, 以 遊 客 易 達 之 區 位 形 式 建 構 之 一 功 能 管 理 中 心 主 要 為 提 供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人 員 之 行 政 辦 公 空 間, 基 本 上 並 非 對 外 開 放 之 單 位 空 間, 舉 凡 企 畫 遊 客 服 務 解 說 保 育 工 務 9-1
等 一 切 與 國 家 公 園 有 關 之 事 務 由 管 理 中 心 統 籌 負 責 與 執 行, 但 為 巡 守 修 繕 保 育 急 難 救 助 等 特 殊 目 的 需 求, 可 於 必 要 地 點 設 置 小 型 之 管 理 站, 供 必 要 之 行 政 人 員 使 用 空 間 簡 易 的 環 境 資 訊 提 供, 必 要 時 可 結 合 住 宿 功 能 等 二 規 劃 原 則 1. 管 理 與 遊 客 中 心 應 考 量 安 全 性 便 利 性 環 境 結 合 性 以 及 發 展 可 行 性 1. 管 理 中 心 應 有 空 間 機 能, 以 行 政 會 議 空 間 為 主, 空 間 規 劃 應 以 常 設 人 員 編 組 規 模 為 基 礎 2. 建 物 空 間 配 置 應 先 行 確 認 未 來 使 用 的 規 模 及 人 數, 並 評 估 使 用 機 能, 對 於 空 間 的 規 劃 上 確 保 彈 性 使 用 之 便 利 性 與 未 來 發 展 之 可 能 3. 設 置 位 置 於 安 全 且 視 覺 衝 擊 較 小 之 地 方 儘 量 為 車 輛 可 及 之 地 點 4. 台 江 地 區 以 水 平 為 主 要 空 間 元 素, 建 築 構 造 物 不 宜 過 度 突 出, 以 免 破 壞 水 平 線 之 完 整, 影 響 整 體 視 覺 景 觀, 並 避 免 緊 鄰 特 殊 地 貌 景 觀 或 歷 史 文 化 遺 跡, 同 時 應 配 合 地 形 地 貌 進 行 配 置 規 劃, 以 改 變 最 少 環 境 現 況 達 成 設 置 目 的 5. 本 區 位 於 濱 海 地 區, 除 了 通 風 遮 陽 等 基 本 的 考 量 因 子 外, 由 於 濱 海 地 區 潮 溼, 並 有 強 烈 季 風 氣 候 與 鹽 霧, 需 考 量 相 關 措 施 6. 部 分 服 務 站 或 解 說 站 可 利 用 既 有 之 建 物 修 整 變 更 或 擴 建 後 使 用, 但 不 得 為 具 歷 史 紀 念 價 質 之 重 要 古 蹟 建 物 歷 史 建 物 及 古 蹟 等 重 要 紀 念 性 建 物 若 要 更 動, 則 應 謹 慎 評 估, 並 邀 請 相 關 歷 史 古 蹟 專 家 進 行 會 勘 7. 配 置 上 避 免 過 多 的 隔 間 限 制 了 空 間 使 用, 以 便 日 後 空 間 更 新 之 運 用 8. 構 造 物 量 體 的 外 型 上, 可 配 合 現 地 魚 塭 環 境 進 行 設 計, 建 築 以 水 平 延 伸 與 錯 落 之 設 計 取 代 獨 棟 集 中 式 之 設 計 9-2
三 設 計 準 則 管 理 中 心 及 遊 客 中 心 為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重 要 的 資 訊 蒐 集 處, 不 管 是 地 方 生 態 生 活 及 特 色 產 業 都 為 台 江 管 理 中 心 及 遊 客 中 心 最 重 要 的 資 料 彙 整 處 到 此 觀 光 的 遊 客 想 認 識 與 台 江 相 關 知 識, 都 需 透 過 此 處 來 做 認 識 及 了 解, 因 此 在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的 管 理 中 心 及 遊 客 中 心 的 環 境 細 部 中 應 考 量 : 1. 綠 建 築 概 念 國 家 公 園 為 保 育 與 環 境 教 育 重 要 地 區, 在 水 源 涵 養 生 態 復 育 方 面 扮 演 了 重 要 的 角 色, 因 此 建 構 在 園 區 中 的 各 項 設 施 及 建 物, 必 須 以 綠 建 築 的 概 念 加 以 規 範 其 準 則, 綠 建 築 的 設 計 有 下 列 三 大 原 則 : 減 少 資 源 消 費, 包 括 能 源 建 築 原 物 料 水 和 土 地 減 少 生 態 負 擔, 包 括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破 壞 臭 氧 層 的 物 質 固 體 和 液 體 的 廢 物 改 進 室 內 環 境 品 質, 包 括 空 氣 溫 度 採 光 及 音 響 此 外, 擁 有 綠 建 築 概 念 的 各 項 設 施, 應 包 含 有 下 列 九 大 指 標 作 為 評 估 依 據 (1) 生 物 多 樣 性 指 標 係 在 於 顧 全 生 態 金 字 塔 最 基 層 的 生 物 生 存 環 境, 亦 即 在 於 保 全 蚯 蚓 蟻 類 細 菌 菌 類 之 分 解 者 花 草 樹 木 之 綠 色 植 物 生 產 者 以 及 甲 蟲 蝴 蝶 蜻 蜓 螳 螂 青 蛙 等 較 初 級 生 物 消 費 者 的 生 存 空 間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提 升 大 基 地 開 發 的 綠 地 生 態 品 質, 尤 其 重 視 生 物 基 因 交 流 路 徑 的 綠 地 生 態 網 路 系 統 本 指 標 鼓 勵 以 生 態 化 之 埤 塘 水 池 河 岸 來 創 造 高 密 度 的 水 域 生 態, 以 多 孔 隙 環 境 以 及 不 受 人 為 干 擾 的 多 層 次 生 態 綠 化 來 創 造 多 樣 化 的 小 生 物 棲 地 環 境, 同 時 以 原 生 植 物 誘 鳥 誘 蝶 植 物 植 栽 物 種 多 樣 化 表 土 保 護 來 創 造 豐 富 的 生 物 基 盤 (2) 綠 化 量 指 標 係 利 用 建 築 基 地 內 自 然 土 層 以 及 屋 頂 陽 台 外 牆 人 工 地 盤 上 之 覆 土 層 來 栽 種 各 類 植 物 的 方 式 其 目 的 在 於 以 植 物 對 二 氧 9-3
化 碳 固 定 效 果 做 為 評 估 單 位, 藉 鼓 勵 綠 化 多 產 生 氧 氣 吸 收 二 氧 化 碳 淨 化 空 氣, 進 而 達 到 緩 和 都 市 氣 候 溫 暖 化 現 象 促 進 生 物 多 樣 化 美 化 環 境 的 目 的 (3) 基 地 保 水 指 標 係 指 建 築 基 地 內 自 然 土 層 及 人 工 土 層 涵 養 水 分 及 貯 留 雨 水 的 能 力 基 地 的 保 水 性 能 愈 佳, 基 地 涵 養 雨 水 的 能 力 愈 好, 有 益 於 土 壤 內 微 生 物 的 活 動, 進 而 改 善 土 壤 之 活 性, 維 護 建 築 基 地 內 之 自 然 生 態 環 境 平 衡 藉 由 促 進 基 地 的 透 水 設 計 並 廣 設 貯 留 滲 透 水 池 的 手 法, 以 促 進 大 地 之 水 循 環 能 力 改 善 生 態 環 境 調 節 微 氣 候 緩 和 都 市 氣 候 高 溫 化 現 象 (4) 日 常 節 能 指 標 即 以 空 調 及 照 明 耗 電 為 主 要 評 估 對 象, 同 時, 將 日 常 節 能 指 標 定 義 為 夏 季 尖 峰 時 期 空 調 系 統 與 照 明 系 統 的 綜 合 耗 電 效 率 建 築 物 的 日 常 耗 能 中 以 空 調 及 照 明 用 電 佔 了 最 大 比 例, 在 夏 日 建 築 物 的 空 調 用 電 比 約 佔 四 至 五 成, 而 照 明 用 電 比 高 達 三 至 四 成, 因 此 從 空 調 與 照 明 上 來 談 論 建 築 物 節 能 最 有 效 果 另 一 方 面 由 於 建 築 物 的 使 用 壽 命 長, 其 節 能 的 累 積 效 果 遠 勝 於 其 他 工 業 產 品 因 此, 建 築 節 能 設 計 是 國 家 節 約 能 源 政 策 最 有 潛 力 的 一 環 (5)CO2 減 量 指 標 係 指 所 有 建 築 物 軀 體 構 造 的 建 材 ( 暫 不 包 括 水 電 機 電 設 備 室 內 裝 潢 以 及 室 外 工 程 的 資 材 ), 在 生 產 過 程 中 所 使 用 的 能 源 而 換 算 出 來 的 CO2 排 放 量 過 去 國 內 建 築 產 業 採 行 高 耗 能 高 污 染 的 構 造 設 計, 對 地 球 環 境 破 壞 甚 大, 目 前 台 灣 新 的 建 築 物 中, 有 95 % 為 鋼 筋 混 凝 土 構 造, 除 了 高 耗 能 水 泥 生 產 能 源 之 外 未 來 混 凝 土 建 築 拆 除 解 體 時, 其 廢 棄 的 水 泥 物 土 石 磚 塊 又 難 以 回 收 再 利 用, 造 成 環 境 莫 大 負 荷, 因 此 必 須 從 建 築 物 之 規 劃 設 計 及 構 造 進 行 改 善, 以 減 少 二 氧 化 碳 的 排 放 量 (6) 廢 棄 物 減 量 指 標 係 指 建 築 施 工 及 日 後 拆 除 過 程 所 產 生 的 工 程 不 平 衡 土 方 棄 土 廢 棄 建 材 逸 散 揚 塵 等 足 以 破 壞 周 遭 環 境 衛 生 及 人 體 健 康 者 本 指 標 以 廢 棄 物 空 氣 污 染 減 量 及 資 源 再 生 利 用 量 為 評 估 基 準, 9-4
以 倡 導 更 乾 淨 更 環 保 的 營 建 施 工 為 目 的, 藉 以 減 緩 建 築 開 發 對 環 境 的 衝 擊, 並 降 低 民 眾 對 建 築 開 發 的 阻 力, 進 而 增 進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7) 室 內 環 境 指 標 主 要 在 評 估 室 內 環 境 中, 隔 音 採 光 通 風 換 氣 室 內 裝 修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等, 影 響 居 住 健 康 與 舒 適 之 環 境 因 素 以 音 環 境 光 環 境 通 風 換 氣 與 室 內 建 材 裝 修 等 四 部 份 為 主 要 評 估 對 象 尤 其 在 室 內 裝 修 方 面, 鼓 勵 儘 量 減 少 室 內 裝 修 量, 並 儘 量 採 用 具 有 綠 建 材 標 章 之 健 康 建 材, 以 減 低 有 害 空 氣 污 染 物 之 溢 散, 同 時 也 要 求 使 用 低 污 染 低 溢 散 性 可 循 環 利 用 之 建 材 (8) 水 資 源 指 標 係 指 建 築 物 實 際 使 用 自 來 水 的 用 水 量 與 一 般 平 均 用 水 量 的 比 率, 又 名 節 水 率 其 用 水 量 評 估, 包 括 廚 房 浴 室 水 龍 頭 的 用 水 效 率 評 估 以 及 雨 水 中 水 再 利 用 之 評 估 目 的 在 於 能 積 極 利 用 雨 水 與 生 活 雜 用 水 之 循 環 再 利 用 的 方 法 ( 開 源 ), 並 在 建 築 設 計 上 積 極 採 用 省 水 器 具 ( 節 流 ), 來 達 到 節 約 水 資 源 的 目 的 (9) 污 水 垃 圾 改 善 指 標 著 重 於 建 築 空 間 設 施 及 使 用 管 理 相 關 的 具 體 評 估 項 目, 是 一 種 可 讓 管 理 者 與 使 用 者 在 環 境 衛 生 上 具 體 控 制 及 改 善 的 評 估 指 標 目 的 在 於 針 對 生 活 雜 排 水 配 管 系 統 介 入 檢 驗 評 估, 以 確 認 生 活 雜 排 水 導 入 污 水 系 統 此 外, 本 指 標 也 希 望 要 求 建 築 設 計 正 式 重 視 垃 圾 處 理 空 間 的 景 觀 美 化 設 計, 用 以 提 昇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2. 國 家 公 園 節 能 減 碳 策 略 技 術 (1) 自 然 環 境 誘 導 式 設 計 運 用 A. 自 然 通 風 及 導 風 B. 日 照 利 用 及 導 光 C. 地 熱 與 地 冷 裝 置 D. 河 海 水 引 入 冷 卻 系 統 (2) 水 資 源 回 收 及 保 存 再 利 用 A. 雨 水 貯 集 再 利 用 B. 泉 水 儲 集 再 利 用 9-5
C. 污 水 回 收 再 利 用 (3) 潔 淨 替 代 能 源 收 集 及 使 用 A. 太 陽 光 電 及 熱 能 B. 風 力 發 電 C. 潮 汐 波 浪 洋 流 發 電 D. 地 熱 發 電 (4) 設 施 構 件 及 建 築 外 殼 節 能 A. 外 遮 陽 設 施 B. 屋 頂 隔 熱 設 施 C. 外 牆 隔 熱 設 施 (5) 低 碳 足 跡 及 回 收 材 料 應 用 A. 在 地 建 材 B. 環 保 建 材 C. 綠 建 材 D. 防 腐 蝕 建 材 及 措 施 (6) 高 效 及 智 慧 節 能 設 備 使 用 A. 智 慧 能 源 管 理 系 統 B. 吸 附 / 收 式 蒸 發 冷 卻 等 高 效 能 空 調 系 統 C. 節 能 燈 具 D. 其 它 具 節 能 標 章 之 設 備 3. 環 境 細 部 的 考 量 : (1) 景 觀 元 素 應 考 量 適 合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之 規 劃 設 計 ( 如 : 造 型 色 彩 質 感 ) (2) 動 植 物 生 態 的 資 料 管 理 站 地 方 氣 候 資 料 蒐 集 ( 溫 度 濕 度 降 雨 日 照 等 ), 可 提 供 環 境 教 育 解 說 之 知 識 攝 取 站, 有 專 業 解 說 人 員 做 最 詳 細 的 解 說 及 與 提 供 遊 客 有 體 驗 等 互 動 等 活 動 (3) 人 文 環 境 ( 產 業 特 色 傳 統 建 築 元 素 語 彙 等 ) 皆 需 考 量 符 合 在 地 設 計 環 境 保 育 及 減 量 減 碳 設 計 ( 綠 建 築 設 計 方 案 ) (4) 因 台 江 長 年 處 於 日 照 較 強 降 雨 較 少 風 沙 較 大 的 地 方, 未 考 量 以 上 等 自 然 現 項 因 此 在 建 築 與 設 施 考 量 上 以 環 保 保 育 減 量 及 減 碳 設 計 作 為 主 要 設 計 考 量, 室 內 需 有 良 好 自 然 通 風 設 計, 設 置 雨 水 蒐 集 太 陽 能 集 電 設 施 轉 化 環 境 能 量 之 利 用, 建 築 材 料 9-6
使 用 環 保 再 生, 低 CO2 排 放 量 即 可 回 收 再 利 用 之 件 才, 外 牆 以 百 葉 窗 取 代 玻 璃 或 使 用 反 射 率 低 的 玻 璃, 材 質 應 為 耐 候 性 佳 低 維 護 不 易 剝 落 或 不 易 變 色 發 霉 易 清 洗 之 材 質 及 環 保 廁 所 等 設 施 (5) 本 區 內 的 建 築 必 須 納 入 整 體 環 境 設 計 之 一 環, 建 築 物 是 以 謙 虛 而 不 侵 擾 的 手 法 與 大 自 然 和 諧 共 存, 建 築 物 的 外 觀 與 空 間 設 計 應 能 呼 應 周 邊 環 境 特 色, 此 外, 根 據 前 述 所 提 及 之 綠 建 築 各 項 評 估 指 標, 作 為 設 計 之 最 高 指 導 原 則 (6) 利 用 建 築 配 置 阻 擋 冬 季 季 風 對 於 人 工 地 盤 的 影 響 ; 為 阻 止 夏 季 季 風 的 風 廊 效 應, 建 築 物 採 錯 開 排 列 加 大 中 庭 尺 度 提 高 通 風 路 徑 的 透 空 性 將 建 築 物 的 缺 口 或 開 放 空 間 迎 向 盛 行 方 向 等 設 計 方 式 (7) 建 築 物 之 配 置 應 充 分 考 量 自 然 環 境 所 形 成 的 微 氣 候 對 地 面 間 及 戶 外 活 動 所 產 生 的 影 響 (8) 位 於 向 陽 面 之 建 築 物 運 用 南 北 座 向 調 整 提 高 通 風 性 能 的 平 面 計 畫 開 口 部 遮 陽 與 伸 出 簷 設 計, 以 減 少 室 內 熱 取 得 效 應 (9) 空 間 型 態 與 規 模 : A. 以 內 外 部 空 間 層 次 塑 造 空 間 過 渡 效 果 B. 以 迴 廊 門 廊 陽 台 與 露 台 等 設 計 元 素 塑 造 半 戶 外 空 間 的 層 次, 建 築 過 渡 至 開 放 空 間 時, 運 用 植 栽 設 計 調 和 建 築 群 與 大 地 的 關 係 C. 建 築 物 主 要 入 口 避 免 直 接 面 對 主 要 道 路 或 停 車 場, 運 用 迴 廊 景 觀 牆 中 庭 等 設 計 元 素, 增 加 入 口 前 的 空 間 層 次, 塑 造 曲 折 入 勝 的 效 果, 也 可 以 提 供 遊 客 多 元 的 停 留 空 間 D. 以 匍 伏 形 式 取 代 直 聳 形 式, 避 免 以 巨 大 量 體 處 理 與 外 部 空 間 之 介 面 入 口 處 量 體 應 較 低, 但 提 高 視 覺 穿 透 性 以 塑 造 內 部 公 共 空 間 與 外 部 空 間 的 流 動 感 E. 利 用 落 地 式 開 窗 與 陽 台, 使 悠 閒 地 坐 在 室 內 的 遊 客 也 能 眺 望 自 然 景 觀 F. 以 天 窗 設 計 製 造 於 室 內 仰 望 自 然 景 觀, 靈 活 運 用 開 口 部 設 計 9-7
引 入 景 觀 美 質 或 迴 避 不 良 景 觀, 以 高 部 位 開 窗 引 入 天 際 遠 景 中 央 開 窗 引 入 中 景, 低 部 位 開 窗 引 入 近 景 G. 量 體 以 不 超 過 二 層 樓 為 限, 簷 高 以 不 得 超 過 10.8 公 尺 為 原 則 (10) 綠 建 築 理 念 設 計 : A. 園 區 內 之 建 物 須 滿 足 CO2 固 定 量 之 標 準, 同 時 針 對 生 態 環 境 及 重 要 植 栽 保 留, 應 有 審 慎 的 評 估 與 高 標 準 的 規 定 B. 基 地 開 發 後 的 棄 土 之 適 用 表 層 土 壤 應 保 留, 以 作 為 後 續 綠 化 表 層 覆 土 之 用 途 C. 服 務 設 施 周 邊 必 要 之 人 工 地 盤 部 份, 需 要 求 舖 設 透 水 性 高 之 材 料, 使 基 地 能 有 良 好 之 保 水 性 D. 區 內 應 設 置 雨 水 回 流 儲 存 系 統, 達 到 節 水 及 再 利 用 之 目 的, 減 少 污 水 排 放 E. 針 對 區 內 各 項 服 務 性 設 施 之 構 材 選 用, 應 以 輕 量 化 模 具 化 構 造 施 作 F. 以 低 CO2 排 放 量 可 回 收 再 利 用 以 及 環 保 再 生 構 材 為 選 用 原 則 圖 9-1-1 建 物 須 依 據 地 方 傳 統 建 物 特 色 造 型 色 調 元 素 進 行 運 用 圖 9-1-2 建 物 外 觀 呼 應 地 形 與 環 境 融 合 9-8
第 二 節 相 關 服 務 設 施 一 停 車 空 間 ( 一 ) 功 能 提 供 遊 客 各 類 車 輛 停 放 之 需 求, 必 要 時 可 為 車 輛 緊 急 修 繕 及 暫 時 放 置 及 臨 時 防 災 避 難 所 需 之 空 間 等 ( 二 ) 規 劃 原 則 1. 容 量 : (1) 園 區 各 主 要 據 點 之 停 車 場 空 間 容 量 預 估 可 利 用 晴 天 之 例 假 日 之 遊 客 量 為 需 求 依 據 (2) 小 型 道 路 側 停 留 景 點, 可 視 空 間 大 小, 留 設 容 許 1 2 部 車 彈 性 停 放 空 間 (3) 連 續 假 期 及 旺 季 應 以 交 通 管 制 方 式, 限 制 進 出 車 流 量, 以 控 制 大 量 湧 入 造 成 之 停 車 需 求 2. 選 址 : (1) 停 放 位 置 應 與 附 近 遊 憩 據 點 景 觀 點 及 交 通 動 線 配 合, 步 行 距 離 不 宜 過 長, 以 便 利 性 為 主, 距 離 標 的 物 大 約 走 1 2 分 鐘 為 最 理 想, 降 低 停 放 意 願 (2) 在 遊 憩 區 服 務 站 或 一 般 管 制 區, 應 選 擇 適 當 據 點 入 口 或 鄰 近 處 設 置, 避 免 設 於 視 野 之 軸 線 上 與 自 然 資 源 脆 弱 處 生 態 保 護 區 或 需 要 過 多 之 挖 方 與 填 方 之 處 ( 三 ) 設 計 準 則 1. 因 考 量 停 車 場 設 置 區 位, 設 置 位 置 以 主 要 遊 憩 區 遊 憩 據 點 觀 景 點 步 道 起 點 等, 但 因 考 量 道 路 等 級 車 道 寬 度 及 車 流 量 等 問 題 2. 因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的 停 車 處 遮 陰 喬 木 較 少, 但 因 夏 天 氣 溫 較 為 炎 熱, 9-9
其 影 響 遊 客 來 到 此 地 觀 光 的 意 願, 因 此 植 栽 需 考 慮 遮 蔭 性 及 並 選 用 適 地 原 生 樹 3. 出 入 口 及 轉 彎 處, 應 配 植 低 矮 灌 木 或 草 本 植 物, 避 免 遮 擋 視 線 4. 停 車 空 間 舖 面 應 採 用 透 水 性 舖 設, 以 增 加 土 壤 之 含 水 量, 也 可 運 用 現 地 開 挖 之 碎 石 現 地 石 材 為 基 礎 鋪 面 材 料 5. 鋪 面 材 質 選 用 應 考 量 耐 候 性 耐 壓 性 耐 磨 性 及 高 自 然 度 等 特 性 6. 設 置 彈 性 停 車 空 間, 可 為 現 地 平 坦 之 空 間, 已 鋪 設 碎 石 或 為 自 然 草 地 不 需 再 經 由 人 工 施 築 處 理 7. 停 車 場 之 位 置 車 型 方 向 等 應 標 示 清 楚, 並 考 量 駕 駛 者 的 視 線 高 度, 牌 誌 應 避 免 植 栽 遮 擋 8. 停 車 照 明 空 間 照 明 並 非 必 要 之 設 施, 可 視 情 形 設 置, 燈 具 之 設 計 應 以 低 照 度 之 燈 具 選 用, 可 考 慮 採 用 太 陽 能 等 發 電 之 照 明 設 施 美 國 舊 金 山 金 門 國 家 公 園 停 車 場 採 用 低 度 設 計, 採 用 在 地 礫 石 材 料, 以 河 口 漂 流 木 做 路 緣 石 與 環 境 融 合 道 路 沿 線 以 透 水 鋪 面, 如 植 草 磚 礫 石, 提 供 臨 時 停 車 使 用 圖 9-2-1 停 車 空 間 透 水 鋪 面 設 置 二 廁 所 公 共 廁 所 是 提 供 給 國 家 公 園 內 遊 客 使 用 的 重 要 設 施, 而 公 共 廁 所 的 設 置 並 非 只 是 單 一 設 施 設 置, 在 很 多 的 情 況 下, 必 須 與 休 憩 空 間 管 理 站 遊 客 中 心 或 停 車 場 等 設 施 相 結 合, 做 整 體 的 考 量 設 計, 在 設 施 設 置 9-10
計 畫 中, 應 從 構 想 階 段 進 行 設 施 機 能 必 要 性 檢 討 及 確 認, 方 能 進 入 規 劃 設 計 的 階 段 ( 一 ) 功 能 提 供 遊 客 簡 易 清 洗 廁 所 與 公 換 衣 物 或 哺 乳 空 間 使 用 ( 二 ) 規 劃 原 則 設 置 位 置 宜 接 近 主 要 停 留 據 點 設 置, 如 遊 客 中 心 停 車 場 解 說 站 賣 店 遊 憩 區 重 要 休 憩 等 候 區 等, 可 偏 離 主 動 線 一 段 距 離, 但 仍 須 具 易 達 性, 避 免 設 置 於 主 要 視 覺 軸 線 上 ( 三 ) 設 計 準 則 1. 可 新 設 廁 所, 但 區 位 應 考 量 於 核 心 區 或 緩 衝 區 等, 設 置 時 須 考 量 周 邊 物 理 ( 地 形 地 質 鄰 近 水 源 或 地 下 水 ) 生 物 ( 植 生 與 動 物 昆 蟲 調 查 ), 氣 候 ( 地 形 風 濕 度 日 照 降 雨 等 ) 及 人 文 環 境 ( 遊 客 量 停 留 時 間 基 地 公 共 設 施 現 況 ) 2. 以 舊 建 物 更 新 利 用, 評 估 適 宜 設 置 地 點, 考 量 舊 建 物 之 結 構 勘 用 度 即 改 變 程 度, 評 估 原 有 空 間 大 小 型 式 與 廁 所 需 求 空 間 之 可 行 性, 避 免 環 境 的 破 壞 與 周 圍 環 境 融 合 3. 原 有 廁 所 修 繕, 了 解 實 際 使 用 量 ( 男 女 比 例 ) 損 壞 率 適 用 性 安 全 性 以 及 是 否 與 環 境 結 合 等 4. 廁 所 型 是 選 用 分 類, 以 設 置 區 位 條 件 ( 需 求 交 通 狀 況 等 ) 考 量 適 合 之 型 式 5. 國 家 公 園 內 於 遊 客 中 心 重 要 遊 憩 據 點 需 設 置 無 障 礙 廁 所 時 應 採 用 多 功 能 廁 所 設 置, 門 應 採 用 側 推 門, 且 應 有 輔 助 關 上 之 裝 置, 應 設 置 污 物 盆 急 救 鈴 衛 生 紙 等 相 關 配 備 6. 廁 所 照 明 以 運 用 天 窗 採 光 開 口, 以 提 供 自 然 採 光 為 主, 或 以 利 用 太 陽 能 集 電 或 風 力 發 電 等 設 備 提 供 必 要 的 電 力, 廁 所 內 宜 設 置 掛 勾 置 物 架 垃 圾 桶 等 設 施, 以 增 加 使 用 之 便 利 性 及 清 楚 易 懂 指 示 標 誌, 男 女 廁 標 示 應 符 合 國 際 慣 例, 且 容 易 判 讀 9-11
三 垃 圾 收 集 設 備 國 家 公 園 內 垃 圾 收 集 設 施 應 以 宣 導 民 眾 自 行 將 垃 圾 帶 出 為 原 則, 宜 減 少 設 置, 並 可 結 合 遊 客 中 心 販 賣 區 大 型 休 憩 空 間 等, 做 適 當 之 配 置, 且 應 為 分 類 收 集 方 式, 以 維 護 環 境 之 整 潔 垃 圾 桶 是 維 護 環 境 整 潔 最 重 要 也 最 常 見 的 機 能 性 公 共 設 施 垃 圾 桶 造 型 顏 色 數 量 以 及 位 置 的 配 置 等 細 節 設 計, 將 影 響 基 地 呈 現 的 整 體 意 象 數 量 方 面, 應 於 必 要 地 區 以 少 量 設 置 為 原 則, 並 縮 短 清 運 時 間 以 維 持 環 境 整 潔 ( 一 ) 功 能 台 江 地 區 的 垃 圾 收 集 設 施 僅 提 供 遊 客 所 使 用, 使 用 目 的 較 為 單 純 以 廢 棄 物 置 放 與 資 源 回 收 之 用 ( 二 ) 規 劃 原 則 1. 選 點 位 置 目 前 主 要 宜 設 置 於 主 活 動 區 及 主 要 休 憩 區 等, 人 潮 聚 集 處, 配 合 設 施 設 置, 如 遊 客 中 心 觀 景 台 販 賣 區 停 車 場 廁 所 等 2. 配 置 計 畫 考 量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的 風 雨 及 日 照 之 影 響, 設 計 形 式 及 材 質 需 具 良 好 之 耐 候 性 及 排 水 性, 避 免 設 置 於 主 要 視 覺 軸 線 上, 其 顏 色 造 型 大 小 宜 簡 單 低 調 ( 三 ) 設 計 準 則 1. 機 能 性 的 考 量,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遊 憩 區 等 使 用 頻 繁 地 區 投 入 口 宜 為 開 放 性 設 計, 為 避 免 雨 水 入 浸 宜 採 側 面 開 口, 使 用 頻 率 較 低 之 自 然 地 區, 應 採 開 蓋 形 式 設 置, 避 免 野 生 動 物 翻 動 誤 食 2. 在 區 內 垃 圾 筒 的 設 計 型 式 考 量 上 應 宜 簡 單 樸 實, 避 免 誇 張 之 造 型 及 色 彩, 宜 為 固 定 式 或 不 易 搬 運 之 型 式 設 計, 於 旺 季 時 可 機 動 設 置 可 移 動 之 垃 圾 收 集 設 施 3. 區 內 垃 圾 桶 之 材 質 選 用 應 選 擇 易 清 潔 不 易 髒 污 且 耐 候 性 佳 之 材 質 為 優 先 考 量, 考 慮 使 用 環 保 回 收 材 質, 如 塑 膠 木 回 收 再 製 金 屬 回 收 再 製 塑 膠 9-12
表 9-2-1 垃 圾 桶 設 計 準 則 設 計 準 則 項 目 內 容 空 間 配 置 位 置 1. 設 置 於 空 間 節 點 或 動 線 交 會 點, 便 於 維 護 管 理 2. 設 於 步 道 旁, 視 需 求 最 多 每 隔 50m 設 置 一 個 3. 廣 場 或 活 動 場 地 設 於 出 入 口 或 角 落 處, 避 免 空 間 混 亂 4. 採 固 定 式, 位 置 距 離 休 憩 區 3~5m, 避 免 影 響 休 憩 環 境 數 量 1. 以 少 量 為 原 則 外 觀 設 計 材 料 / 色 彩 1. 以 自 然 材 料 為 主, 木 材 或 竹 材 需 經 過 防 腐 處 理 2. 易 於 清 洗 維 護, 色 系 需 與 環 境 協 調 設 施 物 1. 高 度 至 少 60cm 以 上 2. 分 為 內 外 兩 層, 內 層 採 用 不 銹 鋼 依 區 域 設 計 統 一 規 格, 便 於 清 運 與 維 護 ; 外 層 依 所 在 環 境 搭 配 不 同 質 材 設 計 以 求 美 觀 維 護 管 理 短 期 1. 除 偏 遠 區 域 外, 每 日 至 少 清 運 一 次, 以 維 持 環 境 整 潔 中 期 1. 內 層 每 週 至 少 清 洗 一 次 ; 外 層 視 髒 污 情 形 清 洗, 至 少 每 月 一 次 2. 每 季 至 半 年 檢 查 是 否 有 銹 蝕 脫 漆 破 損 或 木 料 腐 朽 等 情 形, 並 予 以 整 修 3. 為 避 免 破 壞 週 遭 生 態, 滋 生 蚊 蠅 時 應 避 免 使 用 殺 蟲 劑, 而 需 縮 短 清 運 時 間, 以 維 護 環 境 整 潔 四 照 明 設 備 照 明 設 備 於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中 並 非 為 全 區 必 要 設 置 之 設 施, 但 於 重 點 之 遊 客 中 心 管 理 站 等 具 人 員 配 置 之 地 點 夜 間 開 放 之 區 域 及 主 要 動 線 上 可 進 行 必 要 之 照 明 設 施 配 置, 其 設 置 以 提 供 必 要 之 照 明 為 主, 因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地 區 孕 育 豐 富 的 水 棲 動 植 物 濕 地 與 紅 樹 林 生 態, 吸 引 大 批 候 鳥 在 此 停 留, 因 此 應 小 心 避 免 干 擾 自 然 環 境 中 的 動 植 物 棲 息 為 主 ( 一 ) 功 能 提 供 行 進 間 照 明 休 憩 空 間 氣 氛 之 營 造 建 物 外 觀 照 明 等 ( 二 ) 規 劃 原 則 1. 選 點 位 置 照 明 設 備 非 為 全 區 必 要 設 置 之 設 施, 但 於 重 點 之 遊 客 中 心 管 理 站 等 具 人 員 配 置 之 地 點 夜 間 開 放 之 區 域 及 主 要 動 線 上 可 進 行 必 要 之 照 明 設 施 配 置, 其 設 置 以 提 供 必 要 之 照 明 為 主 2. 配 置 計 畫 擬 定 不 同 之 照 明 配 置 計 畫, 瞭 解 周 圍 環 境 特 色 來 設 置 照 明 設 9-13
備, 照 明 計 畫 配 置 應 能 考 量 是 否 影 響 生 態 動 植 物 而 設 置, 於 高 度 自 然 區 應 減 少 燈 具 之 設 置, 設 置 時 應 展 現 該 地 區 環 境 特 點 來 增 加 地 方 特 色 ( 三 ) 設 計 準 則 1. 照 明 設 備 以 避 免 使 用 發 散 式 光 源 設 計 及 干 擾 動 物 棲 息 及 影 響 遊 客 的 觀 賞 視 線 2.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風 景 區 中 盡 量 選 用 具 有 一 定 之 方 向 的 光 源 型 式, 以 限 制 其 投 射 範 圍 及 影 響, 不 宜 使 用 多 光 源 之 型 式 設 計 3. 國 家 公 園 賞 鳥 區 中 非 必 要 時 不 宜 使 用 照 明 設 備, 以 不 影 響 動 植 物 活 動 生 長 為 主 4. 照 明 設 施 在 設 計 上 避 免 採 過 多 零 件 組 合 型 式 設 計, 可 考 量 與 座 椅 欄 杆 矮 牆 結 合 之 型 式, 於 非 主 要 照 明 的 地 區 時 ( 主 要 道 路 主 要 活 動 區 ), 燈 具 型 式 選 用 矮 燈 為 宜 5. 因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日 照 較 強, 在 照 明 設 施 上 應 考 量 使 用 節 能 環 保 素 材 ( 太 陽 能 ), 來 提 供 照 明 發 電 五 排 水 設 施 設 計 ( 一 ) 功 能 排 水 設 施 可 防 止 逕 流 水 造 成 基 地 內 的 人 工 地 盤 損 壞 影 響 使 用 者 安 全 原 理 是 控 制 地 表 逕 流 疏 導 暴 雨, 穩 定 土 壤, 減 少 土 壤 侵 蝕, 避 免 雨 水 過 度 集 中 而 失 控 滲 透 排 水 設 計 在 於 計 算 基 地 集 水 區 域 的 乾 雨 季 平 均 降 水 量, 將 乾 季 降 水 程 度 以 下 的 水 量 全 數 在 基 地 內 自 行 吸 納 後 滲 入 土 壤, 雨 季 多 餘 的 降 水 量 藉 由 排 水 設 施 系 統 排 出 ( 二 ) 規 劃 原 則 1. 應 以 區 域 性 作 整 體 計 畫 的 考 量 2. 開 發 計 畫 開 始 前, 首 先 檢 視 基 地 內 的 全 年 平 均 降 雨 量 乾 濕 季 平 均 降 雨 量 及 平 均 瞬 間 最 大 降 雨 量, 模 擬 水 文 循 環 方 式, 減 少 9-14
對 植 物 生 態 的 干 擾 不 必 要 的 整 地 以 及 對 原 始 水 道 範 圍 的 改 變 3. 計 算 出 因 開 發 而 損 失 的 土 壤 涵 水 量, 在 後 續 計 畫 中 予 以 補 償 4. 計 算 出 不 同 時 期 的 排 水 總 量, 依 據 不 同 時 期 需 求 設 計 出 搭 配 的 排 水 系 統 5. 在 人 工 -- 半 人 工 環 境 中, 須 了 解 現 有 排 水 系 統 和 新 的 排 水 模 式 所 需 的 結 構 和 系 統, 以 找 出 疏 導 暴 雨 的 方 式 6. 複 合 機 能 的 基 地 設 計, 將 排 水 系 統 與 基 地 設 施 結 合, 如 乾 季 時 期 的 草 溝 在 雨 季 可 作 為 排 水 道 ; 乾 季 的 停 車 場 可 作 為 雨 季 的 滯 洪 池 ; 乾 季 的 景 觀 土 丘 可 作 為 雨 季 的 分 水 嶺 7. 千 萬 不 能 砍 除 能 自 然 導 流 的 植 物 表 土 和 自 然 河 道 8. 穩 定 土 壤 用 滯 洪 池 來 留 住 地 表 逕 流 的 土 壤 ( 藉 此 幫 助 補 充 地 下 水 源 ) 9. 在 某 些 地 區 進 行 重 新 栽 植 的 工 作, 複 製 新 的 自 然 排 水 系 統 ( 三 ) 設 計 準 則 好 的 排 水 設 施 的 規 劃 除 了 滿 足 基 本 排 除 暴 雨 逕 流 之 外, 亦 應 站 在 生 態 角 度, 思 考 設 計 如 何 運 用 逕 流 減 量 基 地 保 水 雨 水 再 利 用 等 手 法 排 水 設 施 主 要 配 置 於 道 路 兩 側 廣 場 ( 含 停 車 場 ) 山 坡 地 以 及 其 他 需 具 有 良 好 排 水 之 地 點 1. 道 路 的 排 水 設 計 應 順 應 地 形 設 置 排 水 溝 2. 為 符 合 各 路 線 排 水 量, 發 揮 溝 渠 排 水 機 能 與 最 經 濟 的 水 路 斷 面, 最 小 縱 坡 應 在 1/1000 以 上, 其 縱 坡 一 般 與 路 面 平 行, 若 路 面 縱 坡 平 坦 時, 則 不 與 路 面 相 平 行 3. 坡 度 較 陡 的 區 域 設 置 與 路 線 垂 直 的 截 水 溝, 與 周 邊 的 排 水 設 施 滯 洪 池 相 連, 成 為 完 整 的 排 水 系 統 4. 廣 場 的 排 水 設 計 考 量 透 水 鋪 面 的 入 滲 量 排 水 面 積 與 降 雨 量 等 數 據 計 算 所 需 的 排 水 總 量, 以 決 定 排 水 設 施 形 式 與 孔 徑 大 小 5. 坡 地 排 水 設 計 依 據 坡 度 土 質 與 地 形 等 因 素 加 以 設 計 6. 運 用 平 緩 處 設 計 大 小 不 同 的 滯 洪 池, 減 緩 暴 雨 時 期 注 入 河 川 的 總 水 量 7. 運 用 坡 度 設 計 雨 季 與 旱 季 時 期 的 排 水 路 徑, 疏 導 地 面 逕 流 8. 運 用 黏 土 泥 質 黏 土 等 透 水 係 數 較 低 的 土 質 取 代 混 凝 土 作 為 排 水 溝 渠 的 底 層, 兼 顧 排 水 性 與 透 水 性, 減 少 對 生 態 環 境 的 影 響 9-15
( 四 ) 排 水 設 施 類 型 1. 自 然 排 水 系 統 類 似 小 型 人 工 溼 地 與 草 溝 結 合 的 設 計 利 用 低 窪 植 栽 地 的 自 然 排 水 設 計 可 吸 收 98% 的 路 面 逕 流, 透 過 適 當 的 植 栽 與 土 壤 可 成 功 移 除 逕 流 中 的 污 染 物 質 (1) 草 溝 / 複 式 草 溝 為 自 然 地 區 排 水 系 統 運 用 的 重 要 設 計 因 其 費 用 低 廉 施 工 簡 易 草 類 本 身 具 有 復 舊 能 力 又 能 兼 顧 自 然 景 觀 等, 適 用 於 坡 地 ( 坡 度 約 30% 以 下 ) (2) 滲 透 溝 透 水 性 溝 渠 作 法 之 一, 適 於 需 小 量 排 水 或 工 程 不 易 施 作 之 地 區 費 用 低 廉 施 工 簡 便 快 速, 無 須 混 凝 土 澆 鑄, 日 後 並 可 回 收 再 利 用,2005 年 日 本 愛 知 博 覽 會 亦 大 量 採 用 此 系 統 (3)L 型 溝 廣 場 鋪 面 車 道 與 人 行 步 道 間 之 排 水 設 施, 外 表 如 L 型 (4)U 型 溝 通 水 斷 面 狀 如 U 字 型 之 溝 渠, 一 般 用 混 凝 土 澆 鑄 圖 9-2-2 滲 透 溝 剖 面 示 意 圖 9-16
表 9-2-2 排 水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設 計 準 則 項 目 內 容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園 區 整 體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規 劃 空 間 配 置 道 路 兩 側 廣 場 其 它 腹 地 設 計 原 則 自 然 排 水 系 統 草 溝 複 式 草 溝 滲 透 溝 L 型 溝 1. 順 應 地 形 設 計, 道 路 坡 度 較 陡 處 設 置 截 水 溝 2. 排 水 孔 蓋 應 局 部 以 地 區 意 象 加 以 設 計, 增 加 視 覺 美 觀 3. 排 水 口 設 置 需 配 合 鋪 面, 保 持 表 面 平 整 4. 排 水 口 與 路 緣 石 結 合 設 計, 式 樣 需 能 防 止 一 般 廢 棄 物 掉 入 排 水 溝 1. 可 配 合 區 域 排 水 設 計 作 為 臨 時 滯 洪 池 之 用 2. 排 水 口 設 置 需 配 合 鋪 面, 保 持 表 面 平 整 1. 針 對 全 區 地 形 地 勢 與 地 質 特 性 加 以 規 劃, 利 用 坡 度 與 坡 向 變 化 決 定 排 水 系 統 分 區, 並 在 平 緩 處 設 置 滯 洪 池, 減 少 雨 季 時 河 川 的 負 擔 2. 排 水 溝 設 置 以 透 水 性 之 草 溝 複 式 草 溝 為 原 則 1. 在 車 流 量 不 高 的 次 要 道 路 中, 縮 減 原 有 道 路 路 寬 為 4.2 公 尺, 約 兩 部 車 錯 車 的 車 寬 2. 道 路 線 重 新 設 計 成 為 曲 線 以 減 緩 車 速, 並 增 設 人 行 道 3. 在 彎 曲 空 間 內 設 計 淺 低 窪 地, 種 植 耐 水 植 栽, 以 容 納 並 淨 化 柏 油 路 街 道 所 產 生 的 逕 流, 並 增 加 人 行 道 4. 在 道 路 兩 側 設 置 露 天 透 水 排 水 道, 以 容 納 暴 雨 時 溢 出 的 逕 流 5. 藉 由 解 說 系 統 設 計, 讓 民 眾 了 解 露 天 排 水 道 對 路 面 逕 流 硬 鋪 面 與 生 態 環 境 之 間 的 關 係 6. 會 同 專 家 意 見, 參 考 人 工 溼 地 施 作 方 式, 並 計 算 地 區 雨 季 平 均 降 雨 量 與 地 面 逕 流 等 資 料 加 以 設 計 7. 與 居 民 充 分 溝 通 協 調, 針 對 用 路 習 慣 清 潔 維 護 等 環 境 行 為 加 以 改 善, 避 免 露 天 溼 地 成 為 垃 圾 堆 積 處, 並 在 不 妨 礙 排 水 機 能 前 提 下, 種 植 花 卉 美 化 環 境 8. 每 月 記 錄 相 關 資 料, 包 括 降 雨 量 降 雨 頻 率 逕 流 總 量 集 水 面 積 集 水 時 間 排 水 時 間 植 栽 選 擇 路 面 洩 水 坡 度 排 水 系 統 坡 度 等 數 據, 作 為 日 後 追 蹤 修 訂 與 操 作 參 考 9. 可 參 照 圖 9-2-4~9-2-7 1. 草 溝 選 用 草 種 以 匍 匐 性 草 類 為 佳, 可 選 用 百 喜 草, 或 本 地 草 種, 如 假 儉 草 兩 耳 草 竹 節 草 牛 筋 草 舖 地 黍 狗 牙 根 等 原 生 草 種 為 優 先 使 用 2. 依 施 工 地 區 氣 候 土 壤 狀 況, 任 選 3 5 種 混 播 植 生 3. 草 溝 斷 面 以 寬 淺 平 直 為 原 則 4. 選 用 匍 匐 性 草 類, 並 以 當 地 植 栽 為 主 要 選 種 5. 草 溝 頂 面 寬 1~2 公 尺 以 上 6. 可 參 考 圖 9-2-3 1. 溝 底 以 卵 石 材 料 襯 底, 兩 旁 密 植 草 皮, 兩 側 均 可 滲 水, 底 層 的 排 水 率 較 一 般 草 溝 高, 水 流 連 續 不 斷 或 流 速 超 過 1.5m/sec 時 適 用 2. 底 層 鋪 築 石 材 尺 寸 依 設 計 圖 說 或 依 現 地 可 用 石 材 尺 寸 決 定 3. 主 要 石 材 粒 徑 應 大 於 7.5cm 填 縫 用 礫 石 粒 徑 應 大 於 0.5cm, 小 於 3cm 4. 底 層 鋪 築 厚 度 約 10~20cm, 寬 度 以 草 溝 頂 部 寬 的 1/3~1/2 為 原 則 5. 草 種 選 擇 與 草 溝 相 同 6. 可 參 照 圖 9-2-8 1. 依 據 排 水 水 量 與 速 度 選 擇 口 徑 大 小 以 及 全 透 性 或 2/3 透 性 排 水 管 2. 表 層 鋪 設 透 水 性 材 料 如 卵 石 細 砂 3. 底 土 夯 實, 需 大 量 排 水 區 域 可 鋪 設 10~15cm 黏 質 土, 增 加 排 水 效 能 4. 主 要 石 材 粒 徑 應 大 於 5cm 表 層 填 縫 用 礫 石 粒 徑 應 大 於 0.5cm, 小 於 3cm 5. 可 參 照 圖 9-2-2 1. 廣 場 或 步 道 旁 選 用 與 鋪 面 相 同 相 似 或 具 對 比 性 的 材 料 與 色 系 2. 面 材 需 平 整, 並 配 合 排 水 坡 度 鋪 設 3. 縱 坡 度 應 與 道 路 縱 坡 度 一 致, 但 最 小 縱 坡 度 為 1/1000 4. 道 路 沿 線 之 進 水 口 間 距 視 地 形 集 水 面 積 人 工 地 盤 的 縱 向 坡 度 橫 向 坡 度 流 向 L 型 溝 容 量 進 水 口 尺 寸 等 條 件 決 定 5. 進 水 口 設 至 於 道 路 交 叉 口 及 路 面 局 部 最 低 點, 豎 曲 線 最 低 點 及 其 前 後 約 3 公 尺 處 或 地 下 道 入 口 均 應 設 置, 其 間 距 在 5~30 公 尺 之 間 9-17
設 計 準 則 項 目 內 容 U 型 溝 1. 溝 蓋 材 料 色 系 選 擇 與 周 邊 環 境 一 致, 依 區 域 特 色 加 以 設 計 2. 幹 管 管 線 內 徑 應 大 於 60 公 分, 但 集 水 井 與 人 孔 間 之 連 接 管 內 徑 應 大 於 50 公 分 3. 寬 度 應 大 於 40 公 分 ( 不 含 溝 蓋 厚 度 ), 高 度 應 大 於 50 公 分 4. 近 住 宅 區 或 建 物 密 集 區 之 家 庭 排 水 應 接 入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在 污 水 下 水 道 未 建 設 前, 新 築 側 溝, 應 分 別 酌 留 雨 水 及 污 水 排 水 孔, 以 備 住 戶 自 行 接 入 側 溝 內, 其 最 小 管 徑 不 得 小 於 20 公 分 滲 透 溝 草 溝 型 式, 可 提 供 暴 雨 水 匯 流 以 自 然 溝 及 自 然 護 岸 取 代 混 凝 土 塊 為 來 增 加 土 地 涵 水 滲 透 功 能 重 要 改 善 措 施 圖 9-2-3 自 然 排 水 系 統 圖 9-2-4 排 水 溝 型 式 參 考 圖 ( 一 ) 圖 9-2-5 排 水 溝 型 式 參 考 圖 ( 二 ) 9-18
圖 9-2-6 排 水 溝 型 式 參 考 圖 ( 三 ) 圖 9-2-7 排 水 溝 型 式 參 考 圖 ( 四 ) 圖 9-2-8 複 式 草 溝 型 式 參 考 圖 9-19
9-20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園 區 整 體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規 劃
第 十 章 地 方 綠 色 基 礎 設 施 設 計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擁 有 國 際 級 國 家 級 之 生 物 及 人 文 資 源, 區 域 內 眾 多 遊 憩 資 源 都 屬 珍 貴 並 有 其 獨 特 性 與 不 可 回 復 性, 為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之 絕 佳 環 境 在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的 前 提 下, 應 盡 可 能 還 原 地 方 的 綠 色 基 礎 設 施, 透 過 綠 帶 及 藍 帶 的 串 連 可 以 將 各 獨 立 的 綠 色 空 間 連 接 並 與 灰 色 基 礎 設 施 銜 接, 加 強 各 棲 地 之 間 的 聯 繫, 形 成 一 個 綠 色 網 絡 尤 其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水 圳 密 布, 可 利 用 水 圳 作 為 連 結 各 空 間 的 廊 道, 採 用 生 態 工 法 與 天 然 素 材 將 之 轉 變 為 生 態 廊 道 其 他 手 法 還 有 增 加 土 地 的 滲 透 率 ; 增 加 鋪 面 的 透 水 性 ; 透 過 廢 棄 鹽 田 或 濕 地 創 造 多 樣 性 生 物 棲 地, 並 提 供 貯 留 雨 水 收 集 地 表 逕 流 的 功 能 ; 水 域 空 間 利 用 浮 覆 地 及 沙 洲 之 利 用, 種 植 植 栽 營 造 生 態 跳 島, 或 設 置 生 態 浮 島, 增 加 水 域 環 境 多 樣 性 及 淨 化 水 質 ; 減 少 生 態 區 內 的 人 為 設 施 量, 以 增 加 綠 化 空 間 ; 公 園 開 放 空 間 綠 地 農 業 用 地 與 自 然 保 護 區 結 合, 連 接 被 分 割 的 動 植 物 棲 息 地, 提 供 生 態 通 道 給 動 物 穿 越 形 成 複 層 式 大 尺 度 的 綠 色 網 絡 等 等 透 過 生 態 網 絡 之 發 展, 增 加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環 境 的 異 質 性 與 生 物 多 樣 性, 提 高 生 態 價 值 來 營 造 永 續 環 境, 降 低 遊 憩 行 為 或 設 施 帶 給 環 境 的 負 面 影 響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之 基 礎 設 施 為 道 路 系 統 潮 溝 魚 塭 堤 防 鹽 田, 以 下 是 依 據 綠 色 基 礎 設 施 的 概 念 提 出 園 區 內 相 關 基 礎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第 一 節 道 路 系 統 綠 色 基 礎 設 施 設 計 道 路 為 基 礎 設 施 之 一, 串 連 所 有 據 點 且 提 供 交 通 的 功 能, 使 人 容 易 地 到 達 目 的 地 給 予 道 路 設 計 的 準 則 上, 主 要 道 路 須 維 持 其 功 用, 延 長 其 使 用 壽 命 而 其 餘 之 次 要 道 路 產 業 道 路 與 自 行 車 道, 可 依 據 使 用 之 頻 率 斟 酌 其 鋪 面 材 料, 盡 量 以 透 水 性 鋪 面 為 主 除 道 路 外, 可 利 用 道 路 邊 緣 空 間 營 造 小 型 生 物 棲 地, 或 是 設 置 生 態 涵 洞 讓 動 物 穿 越, 以 減 少 設 置 道 路 的 衝 擊 台 江 地 區 的 道 路 系 統 可 依 據 道 路 層 級 區 分 為 主 要 道 路 次 要 道 路 以 及 一 般 產 業 防 汛 道 路 一 主 要 道 路 次 要 道 路 系 統 設 計 ( 一 ) 功 能 提 供 遊 客 前 往 主 要 遊 憩 據 點 之 路 徑 及 管 理 人 員 運 輸 物 品 等 之 用 途, 增 加 遊 憩 活 動 及 園 區 管 理 之 便 利 性 在 緊 急 事 件 發 生 時, 提 供 對 外 交 10-1
通 聯 繫 物 資 運 送 等 功 能, 是 維 繫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運 作 之 重 要 設 施 ( 二 ) 規 劃 原 則 道 路 的 建 設 切 割 生 物 棲 地, 使 棲 地 零 碎 化, 且 阻 擋 物 種 的 往 來, 造 成 景 觀 生 態 品 質 的 惡 化 根 據 綠 色 基 礎 建 設 的 理 念, 考 慮 到 環 境 生 態 與 人 文 的 系 統 性 整 合 在 既 有 道 路 外, 營 造 多 孔 隙 空 間 與 小 型 生 物 棲 息 地 作 為 生 態 緩 衝 區 或 生 態 跳 島, 且 盡 可 能 增 加 生 態 廊 道 供 物 種 的 遷 移, 減 少 道 路 所 帶 來 的 負 面 影 響 ( 三 ) 設 計 準 則 主 要 道 路 是 主 要 的 行 車 動 線, 應 使 用 耐 久 性 之 鋪 面 材 料, 或 在 施 工 時 注 重 施 工 之 品 質, 以 延 續 道 路 的 使 用 年 限 而 次 要 道 路 使 用 率 較 低, 可 使 用 透 水 性 材 料 鋪 設, 增 加 其 生 態 效 益 在 道 路 旁 的 畸 零 地 或 邊 緣 空 間, 可 營 造 多 孔 隙 環 境 或 是 栽 種 植 栽 成 為 生 態 跳 島 而 道 路 沿 線 邊 緣 可 搭 配 複 層 植 栽 創 造 線 性 緩 衝 帶, 複 層 植 栽 是 棲 地 營 造 最 好 的 方 式, 以 多 樣 的 植 群 來 吸 引 多 樣 的 物 種 棲 息 而 植 栽 應 以 本 土 植 物 為 主, 較 能 適 應 當 地 環 境 道 路 阻 擋 動 物 遷 徙 路 線, 則 需 建 立 生 態 涵 洞 引 導 動 物 通 過 道 路 旁 的 空 間 可 儘 量 利 用, 轉 變 為 緩 衝 帶 或 綠 帶, 緩 衝 灰 色 基 礎 設 施 對 自 然 環 境 之 衝 擊 道 路 旁 有 碎 石 鋪 面 緩 衝 道 路 帶 來 的 衝 擊, 減 少 且 過 濾 道 路 對 自 然 環 境 帶 來 的 破 壞 與 汙 染 道 路 旁 的 邊 坡 可 鋪 設 植 草 磚, 穩 定 邊 坡 道 路 旁 應 多 種 植 原 生 複 層 植 栽, 可 吸 引 的 土 壤, 又 可 提 供 植 物 生 長 地 方 多 種 物 種 棲 息, 環 境 穩 定 性 會 較 高, 比 較 可 以 負 荷 環 境 的 衝 擊 圖 10-1-1 主 要 道 路 系 統 綠 色 基 礎 設 施 設 計 10-2
二 產 業 防 汛 道 路 設 計 台 江 地 區 產 業 道 路 及 防 汛 道 路 以 3~6 米 混 凝 土 或 柏 油 路 面 為 主 要 結 構, 擔 任 地 方 養 殖 業 的 重 要 運 輸 要 素 在 產 業 道 路 方 面, 傳 統 道 路 可 減 少 硬 鋪 面 的 使 用, 使 用 具 耐 候 性 且 透 水 性 的 材 料 為 佳 減 少 鋪 面 的 更 換 頻 率 外, 也 能 適 度 的 儲 存 水, 為 基 地 保 水 ( 一 ) 功 能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區 內 的 主 要 產 業 為 養 殖 業, 產 業 道 路 多 為 業 者 運 輸 蚵 魚 類 等 等 的 聯 絡 道 路, 非 進 行 遊 憩 活 動 之 路 線 ( 二 ) 規 劃 原 則 產 業 道 路 的 產 生 是 為 了 方 便 運 輸, 所 以 些 許 的 產 業 道 路 是 人 為 創 造 的, 但 大 部 分 還 是 灰 色 基 礎 設 施 對 原 有 生 物 棲 地 產 生 破 壞, 棲 地 遭 切 割, 使 生 態 多 樣 性 降 低 依 綠 色 基 礎 建 設 的 理 念, 利 用 被 切 割 的 小 塊 棲 地 創 造 生 態 跳 島, 且 增 加 生 態 廊 道 讓 動 物 遷 徙, 使 之 成 為 綠 色 基 礎 設 施 ( 三 ) 設 計 準 則 產 業 道 路 可 使 用 透 水 性 材 料 鋪 設, 增 加 雨 水 滲 透 率, 涵 養 地 下 水 層 在 道 路 邊 緣, 降 低 其 地 勢 且 創 造 帶 狀 的 複 層 植 栽, 以 過 濾 路 面 的 流 水 或 是 利 用 破 碎 的 棲 地 營 造 多 孔 隙 環 境 或 栽 種 植 栽 成 為 生 態 跳 島, 維 繫 生 物 之 多 樣 性 動 物 遷 徙 路 線 如 需 經 過 道 路, 應 建 立 生 態 涵 洞 引 導 動 物 通 過 道 路 材 質 為 透 水 性 材 料 的 碎 石, 可 使 雨 水 通 過 鋪 面 滲 入 土 壤, 使 雨 水 還 原 於 地 下 因 碎 石 易 吸 熱, 不 利 植 物 的 生 長, 在 維 護 管 理 上 很 便 利 道 路 旁 的 護 欄 以 天 然 材 料 為 主, 且 能 融 入 環 境, 不 會 阻 擋 雨 水 流 入, 而 使 雨 水 在 路 面 形 成 水 窪 10-3
綠 地 較 道 路 低 勢, 可 匯 集 雨 水, 而 碎 石 路 面 旁 即 是 傾 斜 之 綠 地, 以 及 植 物 會 過 濾 由 地 面 帶 來 之 汙 染 物, 複 層 植 栽 綠 地 是 個 緩 衝 帶, 可 以 淨 化 滲 入 土 層 的 水 平 時 也 可 保 有 稍 微 過 濾 地 表 逕 流 複 層 植 栽 可 使 水, 維 持 綠 地 的 生 態, 改 善 周 邊 的 土 壤 更 利 於 水 滲 透, 也 有 固 土 作 微 氣 候 用, 對 雨 水 逕 流 控 制 很 有 幫 助 圖 10-1-2 產 業 防 汛 道 路 基 礎 設 施 設 計 三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自 行 車 道 為 道 路 系 統 之 一, 結 合 園 區 內 的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與 主 要 道 路 次 要 道 路 及 產 業 道 路 可 與 大 臺 南 市 規 劃 之 自 行 車 道 路 網 共 構 系 統 的 建 立 與 整 合, 透 過 自 行 車 道 便 可 到 達 大 台 南 市 的 各 處 經 由 自 行 車 道 之 路 網, 讓 遊 客 進 入 國 家 公 園 後, 利 用 自 行 車 發 展 綠 色 經 濟 與 綠 色 旅 遊, 降 低 對 環 境 的 衝 擊, 並 逐 步 改 善 汽 機 車 所 造 成 的 能 源 消 耗 及 污 染 排 放 問 題, 以 達 寓 教 於 樂 休 閒 遊 憩 與 環 保 之 目 標 ( 一 ) 功 能 設 置 自 行 車 道 對 於 環 境 的 衝 擊 性 低, 可 減 少 汽 機 車 的 廢 氣 排 放 及 能 源 的 消 耗 且 提 供 不 同 的 休 閒 遊 憩 體 驗, 讓 遊 客 放 慢 腳 步 去 體 會 周 邊 環 境, 是 個 兼 具 環 保 與 健 身 的 體 驗 方 式 ( 二 ) 規 劃 原 則 設 置 自 行 車 道 須 考 慮 沿 線 的 景 點 導 覽 及 配 合 解 說 告 示 牌 之 設 立 點, 且 應 注 意 與 道 路 的 區 隔 自 行 車 道 之 位 置 應 以 對 環 境 最 低 衝 擊 來 設 置, 而 其 材 料 也 以 透 水 性 材 料 為 其 主 要 ( 三 ) 設 計 準 則 園 區 內 自 行 車 系 統 主 要 與 車 用 道 路 系 統 合 併 使 用, 建 設 上 以 指 標 牌 誌 與 路 網 為 主, 而 後 需 逐 漸 納 入 道 路 基 礎 設 施 改 善 來 強 化 道 路 與 自 行 車 系 統 的 綠 色 基 盤 道 路 旁 的 荒 廢 畸 零 地, 利 用 本 土 植 物 和 天 然 材 料 營 造 出 道 路 的 綠 色 空 間, 使 騎 乘 者 在 駕 駛 時 感 到 舒 適, 也 創 造 了 生 物 休 10-4
憩 之 空 間 或 緩 衝 帶 而 道 路 與 住 家 間 之 空 地, 住 家 可 擺 設 盆 栽 種 植 花 草 樹 木, 營 造 出 多 樣 的 綠 色 空 間, 塑 造 良 好 的 居 住 環 境 車 道 之 路 緣 石 增 加 開 口, 將 雨 水 引 導 流 至 較 低 窪 之 綠 地 水 圳 滯 洪 池 等 等, 可 幫 助 控 制 雨 水 逕 流, 減 緩 暴 雨 水 大 量 流 入 排 水 溝 河 川 之 情 形 調 查 鄰 近 區 域 之 動 物 棲 地 分 布 遷 徙 路 線 保 護 區 等 等, 設 置 生 態 涵 洞 廊 道 讓 動 物 穿 越, 避 免 被 汽 機 車 輾 斃 的 情 形 發 生 自 行 車 道 鋪 面 是 透 水 性 的 碎 石 材 質, 周 邊 設 置 綠 帶 作 為 緩 衝 帶 綠 帶 沒 有 限 定 一 定 的 範 圍, 提 供 多 孔 隙 棲 地 空 間 提 供 其 生 長 自 行 車 道 雖 是 硬 鋪 面 材 質, 但 除 了 路 面 外, 提 供 喬 木 灌 木 的 自 然 空 間, 也 有 自 然 的 綠 蔭 提 倡 自 行 車 可 減 少 對 環 境 的 汙 染 也 能 細 細 體 驗 大 自 然 道 路 內 彎 的 空 地, 鋪 設 植 草 磚 免 於 車 子 轉 彎 時 壓 到 植 物, 也 減 少 硬 鋪 面 的 面 積 除 了 必 要 之 指 標 牌, 其 餘 皆 可 作 為 綠 色 空 間 而 指 標 牌 在 環 境 裡 應 不 突 兀 為 佳 小 塊 荒 廢 畸 零 地 可 以 放 置 天 然 材 料 製 作 的 藝 術 品, 可 搭 配 植 栽 塑 造 出 既 綠 化 又 有 創 意 之 觀 感 圖 10-1-3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綠 色 基 礎 設 施 設 計 一 10-5
路 緣 石 為 大 石 頭, 中 間 縫 隙 很 大, 可 讓 地 表 逕 流 流 進 旁 邊 的 溝 渠 溝 渠 可 讓 水 滲 入 土 層, 或 是 將 水 導 向 滯 洪 池, 避 免 河 川 無 法 負 荷 瞬 間 流 進 的 大 量 雨 水 而 造 成 災 害 路 緣 石 為 現 地 的 木 材, 在 環 境 中 不 突 顯, 融 於 環 境 中 草 地 可 以 吸 收 些 雨 水, 複 層 植 栽 可 以 吸 收 及 淨 化 地 表 逕 流, 幫 助 控 制 暴 雨 降 下 的 水 量 附 近 有 動 物 之 棲 地, 或 動 物 活 動 路 線 會 經 過 道 路, 都 應 設 置 生 態 涵 洞 讓 動 物 穿 越, 保 護 動 物 之 生 命 安 全 且 在 出 入 口 設 置 生 物 圍 籬 引 導 進 出, 路 面 須 設 計 阻 絕 設 施 避 免 動 物 穿 越 道 路 可 高 架 或 是 地 下 化, 高 架 道 路 可 使 地 底 下 成 生 態 廊 道, 也 可 匯 集 雨 水, 使 雨 水 滲 透 至 地 層 而 道 路 地 下 化 表 示 動 物 在 地 表 穿 越, 鳥 類 動 物 也 能 使 用, 增 加 廊 道 之 異 質 性 圖 10-1-4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綠 色 基 礎 設 施 設 計 二 10-6
第 二 節 潮 溝 與 產 業 綠 色 基 礎 設 施 設 計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區 內 河 川 潮 溝 密 布, 而 每 到 灌 溉 期, 有 了 源 源 不 絕 的 圳 水, 鹽 地 也 可 以 種 出 水 稻 蔗 田, 創 造 農 業 經 濟 的 發 展 榮 景 水 圳 有 著 歷 史 上 生 態 上 工 程 上 獨 特 的 意 涵, 代 表 著 先 民 智 慧 累 積 與 文 化 意 義, 是 值 得 再 利 用 與 保 護 的 重 要 資 源 在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水 圳 為 灰 色 基 礎 設 施, 具 有 美 化 環 境 景 觀 保 留 歷 史 遺 產 價 值 展 現 常 民 文 化 打 造 城 鄉 新 風 貌 等 功 能 如 果 能 將 既 有 水 圳 轉 變 為 綠 色 基 礎 設 施, 使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成 為 一 生 態 網 絡 系 統, 環 境 會 更 為 穩 定, 生 物 種 類 也 更 為 多 樣, 定 能 落 實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之 目 標 - 生 態 旅 遊 一 潮 溝 設 施 由 於 台 江 地 區 以 養 殖 魚 塭 及 鹽 業 為 主, 加 上 擁 有 多 條 河 川 流 經 本 區, 腹 地 內 河 海 交 會 成 為 水 鄉 澤 國, 與 水 共 生 形 成 當 地 居 民 對 於 土 地 利 用 人 文 及 產 業 發 展 之 影 響 水 圳 設 施 為 重 要 設 施 系 統, 在 現 有 設 施 中, 以 混 凝 土 為 主 要 結 構, 因 此, 在 設 施 改 善 上 應 朝 向 綠 色 基 礎 設 施 理 念 ( 一 ) 功 能 潮 溝 為 濱 海 魚 塭 基 礎 設 施 之 一, 將 河 水 引 進 農 田 灌 溉, 使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內 的 農 業 蓬 勃 發 展 除 產 業 上 的 使 用 外, 如 將 潮 溝 轉 為 綠 色 基 礎 設 施, 更 可 發 揮 更 多 功 用, 如 : 創 造 生 物 棲 息 地 暴 雨 水 管 理 淨 化 水 質 成 為 生 態 廊 道 等 功 能 ( 二 ) 規 劃 原 則 依 綠 色 基 礎 設 計 之 理 念, 潮 溝 應 避 免 不 透 水 的 表 面, 應 多 營 造 出 多 孔 隙 之 表 面 水 圳 不 該 截 彎 取 直, 而 使 水 流 快 速 通 過, 應 盡 量 設 置 小 空 間 或 阻 擋 物 使 水 緩 慢 流 過, 創 造 多 個 生 物 棲 息 地 ( 三 ) 設 計 準 則 1. 多 孔 隙 護 岸 運 用 黏 土 泥 質 黏 土 等 透 水 係 數 較 低 的 土 質 作 為 潮 溝 的 底 層, 兼 顧 排 水 性 與 透 水 性 護 岸 材 質 的 選 用 可 考 量 現 地 既 有 之 天 然 石 材, 以 拋 石 或 堆 砌 石 營 造 多 孔 隙 環 境, 容 許 一 些 水 生 植 物 的 生 長, 以 及 提 供 水 中 生 物 藏 匿 的 空 間 10-7
灰 色 基 礎 建 設 綠 色 基 礎 建 設 潮 溝 潮 溝 圖 10-2-1 生 態 工 法 改 善 圖 岸 邊 使 用 當 地 之 石 材 拋 石 堆 疊 而 成, 營 造 多 孔 隙 環 境, 一 些 水 生 植 物 在 縫 隙 中 生 長 利 用 小 石 頭 營 造 多 孔 隙 環 境, 岸 邊 及 水 中 的 植 物 在 縫 隙 中 生 長, 而 水 裡 的 生 物 可 藏 匿 在 其 中 利 用 形 體 不 一 的 石 頭 創 造 出 多 孔 隙 的 環 境, 可 供 植 物 生 長 空 間, 穩 定 植 物 根 系, 也 給 予 動 物 覓 食 與 躲 藏 的 地 方 水 渠 之 邊 坡 應 利 用 石 塊 堆 疊 出 緩 坡, 植 物 在 此 生 長 較 不 受 湍 急 水 流 之 影 響, 動 物 也 較 容 易 找 到 藏 匿 空 間 圖 10-2-2 潮 溝 沿 線 護 岸 生 態 工 法 改 善 圖 10-8
2. 滯 洪 溼 地 運 用 潮 溝 旁 的 平 緩 處 設 計 大 小 不 同 的 滯 洪 池, 在 暴 雨 時 期 潮 溝 水 位 過 高 時 注 入, 藉 此 幫 助 補 充 地 下 水 源, 也 避 免 過 多 的 水 湧 進 農 田 或 留 住 雨 水 而 保 持 水 位, 以 及 周 邊 之 水 生 植 物, 共 同 創 造 濕 地 生 態, 改 善 微 氣 候 滯 洪 池 可 緩 衝 大 量 雨 水 流 入 潮 溝 的 衝 擊, 將 部 分 雨 水 留 住, 且 淨 化 其 水 質 後, 水 再 滲 透 至 地 層, 維 持 地 下 水 的 純 淨 圖 10-2-3 生 態 工 法 改 善 圖 滯 洪 池 可 蓄 水, 即 使 平 常 沒 有 下 雨, 也 可 保 有 一 定 水 位, 維 持 其 濕 地 生 態, 改 善 周 邊 的 微 氣 候 3. 生 物 多 樣 性 棲 地 營 造 以 卵 石 堆 疊 水 位 變 化 的 緩 衝 帶, 或 設 置 緩 衝 水 流 的 木 棧 道, 可 創 造 生 物 棲 息 地 淨 化 水 質, 也 可 以 是 個 親 水 設 施 漂 流 木 可 以 是 緩 衝 水 位 變 化 之 天 然 材 卵 石 堆 疊 而 成 的 緩 衝 帶, 可 過 濾 地 表 逕 料, 且 留 住 水 中 之 有 機 質, 對 周 邊 植 物 流 帶 來 的 汙 染, 淨 化 過 的 水 再 流 至 下 與 動 物 非 常 有 益, 成 為 成 長 之 養 分 游 也 可 緩 衝 水 流, 避 免 植 物 及 動 物 無 法 負 荷 水 流 的 衝 擊 圖 10-2-4 生 態 工 法 改 善 圖 利 用 潮 溝 邊 緣 空 間 種 植 植 栽, 植 栽 應 以 親 水 性 且 可 淨 化 水 質 的 原 生 植 物 為 主, 可 過 濾 地 表 逕 流 所 帶 來 之 汙 染 物 及 提 供 野 生 動 物 之 食 物 來 源 或 棲 息 場 所 10-9
水 生 植 物 應 以 原 生 植 物 為 主, 可 適 應 其 種 植 可 過 濾 水 之 汙 染 物 的 重 肥 植 物, 可 環 境, 也 會 是 原 生 動 物 之 食 物 來 源, 能 吸 收 水 中 的 重 金 屬 物 質, 對 於 滲 入 土 壤 使 生 態 較 為 穩 定 的 水 質 淨 化 很 有 幫 助 圖 10-2-5 生 態 工 法 改 善 圖 二 產 業 基 礎 設 施 鹽 田 是 一 種 在 鹽 鹼 地 利 用 太 陽 能 蒸 發 水 分, 以 取 得 鹽 的 結 晶 的 基 礎 設 施 由 於 晒 鹽 需 要 引 進 潔 淨 海 水, 連 帶 將 水 中 浮 游 生 物 底 棲 生 物 小 魚 一 併 引 進, 因 而 吸 引 鳥 類 前 來 覓 食 鹽 田 原 是 當 地 居 民 之 產 業 設 施, 後 來 宣 布 停 止 曬 鹽, 使 得 有 許 多 鹽 田 變 成 荒 廢 或 轉 為 觀 光 產 業 設 施 產 業 基 礎 設 施 除 了 鹽 田 外, 還 有 養 殖 魚 塭 魚 塭 除 了 是 當 地 養 殖 漁 業 用 地 外, 由 於 魚 塭 在 飼 養 過 程 添 加 不 少 飼 料 及 有 機 物 質, 提 供 藻 類 及 底 棲 生 物 的 有 利 生 長 環 境, 比 鹽 田 更 適 合 鳥 類 棲 息 覓 食, 而 台 江 之 重 要 保 育 動 物 黑 面 琵 鷺 也 會 選 擇 魚 塭 塭 堤 來 避 風 ( 一 ) 功 能 魚 塭 與 鹽 田 提 供 了 當 地 的 產 業 活 動, 也 給 予 鳥 類 棲 息 之 環 境, 是 個 重 要 的 基 礎 建 設 如 果 將 之 自 然 綠 化, 相 信 對 棲 息 在 魚 塭 之 生 物 會 更 有 益, 也 會 引 來 更 多 生 物 的 棲 息 而 荒 廢 鹽 田 可 轉 變 為 滯 洪 池, 提 供 暴 雨 水 管 理 蓄 水 儲 水 之 功 能, 也 可 營 造 出 濕 地 之 棲 地 ( 二 ) 規 劃 原 則 魚 塭 與 鹽 田 周 圍 較 無 高 大 樹 木 遮 擋 風 吹 日 曬, 植 物 難 以 在 此 嚴 苛 環 境 下 生 長 而 魚 塭 與 鹽 田 中 的 土 堤 或 磚 堤, 較 適 合 低 矮 的 植 物 攀 附 與 生 長, 應 盡 量 避 免 用 水 泥 材 質 覆 蓋 在 土 堤 上, 使 植 物 無 法 有 生 長 空 間 ( 三 ) 設 計 準 則 在 既 有 魚 塭 的 邊 緣 空 間 種 植 多 種 耐 鹽 性 植 物, 儘 可 能 在 魚 塭 旁 種 植 具 有 讓 鳥 類 棲 息 或 遮 蔭 之 植 物, 植 栽 應 以 原 生 植 物 為 主 10-10
在 土 堤 上 附 加 多 孔 隙 的 材 料 且 植 草, 除 創 造 生 物 生 長 空 間 外, 也 可 防 止 土 堤 崩 壞 材 質 的 選 用 可 考 量 現 地 既 有 之 天 然 耐 水 耐 鹽 材 料, 以 簡 易 方 式 施 作 為 優 先 考 量 荒 廢 鹽 田 採 用 自 然 綠 化, 因 荒 廢 有 段 時 間, 已 自 成 一 個 生 態, 有 自 己 的 生 態 循 環 系 統 可 種 植 植 栽 營 造 生 態 跳 島 或 生 態 浮 島, 供 生 物 休 憩 覓 食, 且 可 淨 化 水 質 並 增 加 水 域 環 境 的 生 物 多 樣 性, 除 此 之 外, 應 不 需 多 做 其 他 設 施 土 堤 植 草 可 防 止 土 堤 崩 落 變 形, 提 供 水 中 生 物 覓 食 環 境, 以 及 鳥 類 休 憩 地 方, 也 可 提 升 視 覺 上 的 感 受 傳 統 紅 磚 砌 疊 魚 塭, 轉 換 為 活 鋪, 不 使 用 混 凝 土, 增 加 植 栽 生 長 機 會, 且 避 免 氣 候 衝 擊 ( 如 大 雨 ) 而 造 成 損 壞 崩 落 設 置 生 態 跳 島 供 鳥 類 休 憩 覓 食, 創 造 水 域 的 生 物 多 樣 性, 使 整 個 生 態 更 為 穩 定 生 態 浮 島 上 之 植 物 可 淨 化 水 質, 動 物 飲 水 也 較 無 害 荒 廢 的 舊 有 設 施 經 時 間 流 逝, 周 圍 的 生 態 系 統 已 形 成 即 使 有 既 有 設 施, 因 無 人 干 擾 下, 已 自 成 生 態, 成 了 歷 史 文 化 與 生 態 的 結 合 圖 10-2-6 生 態 工 法 改 善 圖 周 圍 的 水 植 物 讓 硬 體 設 施 變 得 很 融 合 不 突 兀, 讓 舊 有 設 施 有 再 轉 化 之 功 能 10-11
三 堤 防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處 於 沿 海 地 區 堤 防 為 重 要 的 產 業 基 礎 安 全 設 施, 目 的 在 於 防 止 海 水 侵 襲 陸 地, 保 護 人 們 生 命 和 財 產 的 安 全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境 內 之 堤 防 材 料 皆 為 水 泥, 使 之 成 為 綠 色 基 礎 設 施, 除 了 儘 可 能 改 善 材 質, 使 其 透 水 性 高 也 可 搭 配 耐 鹽 植 物 種 植, 使 之 較 利 於 生 物 棲 息 ( 一 ) 功 能 堤 防 為 遮 擋 海 水 往 陸 地 之 侵 襲, 除 這 功 能 外, 可 將 堤 防 之 水 泥 打 掉, 創 造 出 可 讓 生 物 停 留 之 生 態 空 間 ( 二 ) 規 劃 原 則 堤 防 之 表 面 多 為 水 泥 材 質, 此 材 質 無 法 提 供 生 物 棲 息 之 空 間, 將 之 轉 換 為 綠 色 基 礎 設 施, 即 使 在 海 邊 如 此 嚴 峻 的 環 境 下, 也 會 有 耐 鹽 植 物 攀 爬 生 長, 便 會 有 動 物 前 來 停 留 ( 三 ) 設 計 準 則 在 堤 防 之 邊 坡 儘 量 以 多 孔 隙 之 材 質 為 主, 可 讓 耐 鹽 植 物 有 空 間 生 長, 有 植 物 生 長 就 會 吸 引 動 物 前 往 棲 息 覓 食 等 等 堤 防 之 邊 坡 儘 量 以 多 孔 隙 材 料 為 主, 可 擋 住 強 勁 的 海 風, 讓 沿 海 植 物 較 利 於 生 長 圖 10-2-7 生 態 工 法 改 善 圖 自 然 材 料 之 堤 防 必 須 多 種 植 植 物 來 穩 固, 可 減 少 堤 防 表 面 被 海 風 與 海 浪 之 侵 蝕 10-12
第 十 一 章 棲 地 環 境 營 造 與 植 栽 設 計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位 處 台 灣 西 南 沿 海 地 區, 本 章 節 提 出 棲 地 環 境 營 造 與 植 栽 設 計, 針 對 園 區 內 史 蹟 保 留 區 遊 憩 區 特 別 景 觀 區 一 般 管 制 區 之 土 地 提 出 有 關 濱 海 棲 地 環 境 海 岸 林 地 復 育 濕 地 復 育 人 為 環 境 植 栽 設 計 進 行 個 別 討 論, 以 棲 地 營 造 的 觀 念 提 出 景 觀 植 栽 之 設 計 原 則 而 園 區 內 生 態 保 護 區 則 需 依 據 相 關 法 規 進 行 嚴 謹 生 態 研 究 並 配 合 生 態 學 專 業 進 行 第 一 節 台 江 濱 海 生 態 棲 地 環 境 一 海 岸 環 境 應 力 與 植 物 生 長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座 落 於 西 南 濱 海, 朝 向 生 態 復 育 理 念 下 須 著 重 在 濱 海 植 栽 適 當 的 復 育 與 養 護, 而 植 栽 為 本 園 重 要 的 要 素 影 響 植 物 生 理 現 象 及 生 長 之 環 境 應 力 可 分 為 氣 候 因 子 ( 如 溫 度 溼 度 光 照 風 等 ) 生 物 因 子 ( 如 植 物 間 之 競 爭 毒 他 作 用 共 生 寄 生 等 ) 位 置 因 子 ( 如 地 文 因 子 方 位 海 拔 高 坡 度 等 ) 土 地 因 子 ( 如 土 壤 酸 鹼 度 養 分 質 地 含 水 量 等 ) 等 海 岸 環 境 應 力 之 作 用 受 海 岸 區 位 地 形 與 土 質 之 不 同 而 異, 但 其 中 高 溫 強 風 飛 砂 鹽 霧 與 土 壤 應 力 ( 乾 旱 高 鹽 分 與 養 分 缺 乏 ) 等 作 用 則 普 遍 存 在, 茲 說 明 如 下 : ( 一 ) 高 溫 對 植 物 之 影 響 當 其 他 環 境 因 子 為 非 限 制 因 子 時, 溫 度 從 略 高 於 0 之 低 溫 增 高 時, 植 物 之 生 長 速 率 隨 之 增 加, 但 溫 度 高 過 某 一 界 線, 則 植 物 生 長 反 而 減 少, 此 界 限 溫 度 稱 為 植 物 生 長 之 最 適 溫 度, 約 在 20~35 之 間 園 區 海 岸 地 區, 尤 其 指 砂 質 海 岸 地 區, 其 砂 地 表 面 之 溫 度, 在 陽 光 下 之 溫 度 通 常 高 於 周 邊 之 氣 溫 或 一 般 之 土 壤 溫 度, 對 植 物 容 易 造 成 嚴 重 之 傷 害 ( 二 ) 強 風 對 植 物 之 影 響 強 風 會 將 植 物 生 育 基 盤 之 沙 粒 吹 散, 再 從 這 一 點 起 漸 次 擴 大 其 範 圍, 使 植 物 因 根 群 裸 露 而 死 亡 強 風 會 使 葉 片 界 面 層 阻 抗 減 少 及 葉 片 11-1
破 損 而 導 致 蒸 散 量 增 加, 使 植 株 倒 伏 矮 化 或 旗 形 (flagging) 生 長, 造 成 葉 片 枝 條 之 擦 傷 與 破 損 等 海 岸 地 區 因 沒 有 屏 障, 季 風 之 長 期 吹 襲, 以 及 颱 風 時 之 瞬 間 極 端 風 速, 均 會 影 響 植 物 ( 三 ) 鹽 風 ( 鹽 霧 ) 對 植 物 之 影 響 鹽 霧 對 沿 海 植 物 之 影 響 甚 大, 常 為 冬 季 季 風 或 夏 季 颱 風 挾 攜 而 吹 至 內 陸, 或 是 波 浪 破 裂 造 成 的 飛 沫, 隨 風 飄 至 陸 上 附 著 於 植 物, 造 成 鹽 風 害, 台 江 以 七 股 北 堤 一 帶 有 強 烈 的 海 水 含 有 約 3.5% 的 鹽 類, 植 物 生 育 上, 鹽 分 濃 度 之 限 界 草 類 約 為 0.1%, 樹 木 約 為 0.05%, 這 類 鹽 粒 對 耐 鹽 性 低 的 敏 感 性 植 物 可 造 成 嚴 重 之 傷 害 在 海 岸 地 區 濱 海 100 公 尺 之 範 圍, 屬 鹽 霧 之 主 要 影 響 範 圍, 故 其 植 物 之 群 落 生 態 與 其 他 地 區 有 甚 大 之 差 異 ( 四 ) 飛 砂 對 植 物 生 長 之 影 響 沿 海 砂 丘 地 區, 土 壤 保 水 率 低, 砂 粒 易 受 風 之 吹 襲 而 移 動, 謂 之 風 蝕 作 用 因 風 蝕 作 用 而 移 動 之 砂 粒 會 在 另 一 處 堆 積, 而 造 成 該 地 區 植 物 之 危 害, 而 砂 土 堆 積 會 使 植 物 根 域 的 通 氣 性 降 低, 植 物 莖 部 受 砂 埋 之 部 位 高 溫 作 用, 會 導 致 植 物 之 病 害 而 死 亡 ( 五 ) 土 壤 水 分 應 力 對 植 物 生 長 之 影 響 最 適 宜 植 物 生 長 之 土 壤 水 分 範 圍, 因 土 壤 性 質 及 植 物 種 類 而 異 對 大 部 分 之 植 物 而 言, 最 適 宜 植 物 生 長 之 土 壤 水 分 介 於 土 壤 最 大 容 水 量 之 60% 至 80% 之 間 植 物 需 水 量 因 種 類 而 異, 一 般 植 物 之 需 水 量 為 250~400(g 水 /g 乾 重 ) 在 海 岸 地 區 因 強 風 烈 日 的 影 響, 空 氣 相 當 乾 燥, 土 壤 中 的 水 分 也 缺 少, 尤 其 在 砂 丘 地 區 乾 旱 對 植 物 之 生 長 相 當 不 利 但 位 於 潮 間 帶 的 植 物, 卻 隨 時 都 處 於 湛 水 的 環 境, 必 須 適 應 每 日 潮 水 之 漲 退 ( 六 ) 土 壤 鹽 分 對 植 物 生 長 之 影 響 多 數 植 物 於 高 鹽 分 環 境 下 種 子 之 發 芽 會 抑 制, 種 子 的 成 活 更 為 困 難, 但 某 些 耐 鹽 性 植 物 卻 不 然 這 類 植 物 由 於 生 理 上 之 適 應, 少 量 鹽 分 之 存 在 對 種 子 之 萌 發 和 生 長 更 為 有 利 唯 對 大 多 數 耐 鹽 性 植 物 言, 11-2
土 壤 之 鹽 度 對 其 生 長 分 布 仍 為 一 重 要 限 制 因 素 ( 七 ) 土 壤 養 分 對 植 物 生 長 之 影 響 土 壤 養 分 不 足 會 影 響 植 物 生 理 機 能 及 減 緩 生 長, 通 常 缺 乏 氮 時 葉 片 會 呈 不 鮮 明 的 黃 色 至 綠 色, 甚 至 呈 黃 化 作 用 ; 缺 磷 肥 時 細 胞 分 裂 衰 退, 植 物 發 育 不 良, 葉 片 呈 狹 窄 狀, 老 葉 出 現 紅 色 ; 缺 鉀 肥 時 植 株 矮 小, 葉 尖 端 呈 褐 色, 嚴 重 時 有 壞 疽 產 生 ; 缺 鎂 時 植 物 體 葉 片 除 葉 脈 外, 其 他 部 份 均 出 現 黃 化 現 象, 若 缺 微 量 元 素 如 缺 鐵 時 植 物 之 幼 葉 有 黃 萎 病, 缺 鋅 時 幼 葉 生 長 受 到 抑 制 而 出 現 叢 生 的 現 象, 缺 銅 時 會 不 易 形 成 種 子 二 海 岸 綠 化 對 逆 境 之 因 應 措 施 沿 海 地 區 植 生 綠 化 成 功 與 否, 必 須 先 考 量 導 入 適 生 植 物, 以 營 造 有 利 植 物 生 育 環 境 因 素 或 減 輕 其 傷 害 性, 其 方 法 需 針 對 當 地 之 環 境 條 件 並 配 合 各 種 對 應 方 法 予 以 實 施, 以 達 到 設 計 植 栽 綠 化 之 效 果 尤 其 在 台 江 沿 海 之 砂 丘 或 飛 砂 地 區, 因 砂 地 土 壤 係 單 粒 結 構, 本 身 膠 結 力 低 保 水 力 弱, 故 容 易 被 風 所 吹 動 尤 以 每 年 冬 季 季 風 期 間, 飛 砂 與 鹽 風 之 作 用 致 使 村 舍 埋 沒, 農 作 物 生 長 受 損 死 亡, 並 嚴 重 影 響 當 地 之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為 有 效 防 治 此 等 災 害, 需 配 合 地 區 之 地 形 氣 象 等 條 件, 於 沿 海 風 衝 地 區, 建 造 海 岸 防 風 林 耕 地 防 風 林 或 攔 砂 籬 構 造 物 等 綠 化 工 法, 以 減 少 風 砂 及 鹽 霧, 改 善 沿 海 地 區 作 物 生 長 環 境 及 居 民 生 活 品 質 茲 歸 納 海 岸 地 區 植 生 綠 化 時 對 逆 境 之 植 栽 選 擇 條 件 因 應 措 施 如 下 表 11-1-1: 表 11-1-1 海 岸 地 區 植 生 綠 化 對 逆 境 之 因 應 措 施 逆 境 植 栽 選 擇 綠 化 工 法 飛 沙 定 砂 植 物 1. 竹 籬 防 風 網 定 砂 籬 之 建 立 1. 深 根 性 且 根 性 強 健 2. 種 植 定 砂 之 地 被 植 物 2. 莖 觸 地 生 根 且 水 平 根 發 達 3. 運 用 定 砂 植 物, 如 濱 刺 麥 蔓 荊 濱 雀 稗 馬 鞍 藤 單 花 蟛 蜞 菊 等 3. 耐 覆 蓋 耐 乾 旱 風 害 抗 風 性 強 植 物 1. 利 用 竹 籬 防 風 網 降 低 風 速 1. 深 根 系 且 根 系 強 健 2. 利 用 支 柱 固 定 植 栽 2.T/R 比 較 低 3. 枝 幹 強 勁 3. 適 當 密 度 配 置 植 栽 4. 抗 風 性 強 之 植 物, 如 雀 榕 榕 樹 紅 柴 木 麻 黃 黃 槿 草 海 桐 檉 柳 等 11-3
逆 境 植 栽 選 擇 綠 化 工 法 潮 害 抗 潮 植 物 1. 葉 片 厚 實 2. 革 質 葉 片 3. 葉 片 角 質 層 厚 1. 噴 水 沖 洗 植 物 枝 葉 之 鹽 沫 結 晶 2. 設 置 竹 籬 防 風 網 或 築 堤 3. 考 慮 植 栽 位 置 4. 抗 潮 植 栽, 如 水 筆 仔 海 茄 苳 紅 海 欖 蓮 葉 桐 大 葉 山 欖 林 投 棋 盤 腳 樹 小 葉 南 洋 杉 等 土 壤 鹽 害 耐 鹽 性 植 物 1. 客 土 1. 革 質 葉 片 或 具 鹽 腺 2. 整 地 及 設 置 排 水 溝 渠 3. 耐 鹽 樹 種, 如 苦 藍 盤 過 江 藤 濱 水 菜 黃 花 磯 松 海 南 草 海 桐 等 土 壤 貧 瘠 耐 貧 瘠 植 物 1. 具 有 根 瘤 2. 具 有 菌 根 1. 客 沃 土 或 添 加 肥 料 2. 先 行 種 植 肥 料 木 3. 耐 貧 瘠 之 樹 種, 如 賽 芻 豆 百 喜 草 狼 尾 草 田 菁 等 高 溫 乾 燥 耐 旱 耐 高 溫 植 物 1. 葉 片 厚 實 2. 革 質 葉 片 3. 葉 片 角 質 層 厚 1. 設 置 噴 灌 系 統 2. 改 善 土 壤 以 增 加 保 水 力 3. 地 表 覆 蓋 稻 草 4. 耐 旱 植 物, 如 朴 樹 水 柳 大 葉 合 歡 海 檬 果 瓊 崖 海 棠 福 木 苦 藍 盤 馬 鞍 藤 (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自 然 生 態 工 法 之 應 用 植 物,2003) 三 植 物 材 料 之 選 擇 與 設 計 理 念 為 了 使 植 物 材 料 發 揮 防 止 地 表 沖 蝕 土 壤 流 失 涵 養 水 源 穩 定 邊 坡 吸 附 污 染 物 質 淨 化 空 氣 改 善 水 質 提 供 生 物 棲 息 空 間 改 善 微 氣 候 增 進 環 境 綠 美 化 景 觀 等 之 功 用, 必 須 對 其 選 擇, 依 據 材 料 特 性 進 行 試 驗 調 查 與 評 估, 以 供 作 為 海 岸 自 然 防 護 工 法 之 參 考 一 般 植 物 種 類 之 選 取 需 考 慮 下 列 因 素 : ( 一 ) 植 栽 設 計 的 目 標 植 栽 綠 化 之 目 的 在 利 用 植 物 個 體 群 體 植 栽 或 植 物 群 落 之 建 立, 以 達 到 環 境 保 全 之 特 性 植 物 之 環 境 保 全 機 能 有 : 遮 蔽 防 塵 ( 飛 砂 ) 防 風 防 音 防 潮 防 火 綠 蔭 地 被 土 壤 保 全 等 因 此 綠 化 用 植 物 選 定 條 件 之 第 一 項 為 選 擇 適 合 綠 化 目 的 之 樹 種 11-4
( 二 ) 植 物 的 形 態 特 性 植 物 的 外 形 影 響 組 合 之 美, 也 影 響 空 間 及 環 境 之 功 能 設 計 時 在 樹 冠 形 狀 上 需 假 想 植 物 為 不 同 之 立 體 形 而 加 以 組 合, 而 地 上 部 高 度 及 根 系 深 度 依 植 物 之 功 能 而 定 另 外 行 道 樹 或 空 間 組 合 時, 需 依 分 枝 高 度 來 選 樹 種 ; 在 視 覺 上 葉 色 為 一 種 主 要 因 素, 尤 其 紅 葉 或 落 葉 樹 種, 具 有 景 緻 美 化 或 四 季 變 化 之 功 能, 而 開 花 期 之 長 短 數 量 花 之 構 造 美 感 等 亦 是 視 覺 上 之 重 要 因 素 ; 樹 幹 之 生 長 曲 度, 樹 皮 之 色 澤 構 造 以 及 樹 幹 上 之 瘤 刺 著 生 物 等, 在 視 覺 上 及 實 用 上 之 功 能 均 須 考 慮, 通 常 人 可 到 達 或 可 觸 摸 到 之 地 點 應 少 栽 植 具 瘤 刺 或 針 刺 樹 幹 之 植 物 ( 三 ) 植 物 的 生 育 特 性 植 物 的 生 育 特 性, 包 括 成 長 之 好 壞, 萌 芽 力 繁 殖 力 等, 此 等 性 質 因 綠 化 目 的 之 要 求 而 異, 通 常 工 場 綠 化 道 路 綠 化 或 海 岸 河 岸 保 護 帶 等 以 環 境 保 全 為 目 的 之 綠 化, 都 要 求 植 物 成 長 良 好 其 他 則 包 括 開 花 季 節 落 葉 落 花 落 果 或 常 綠 性 ; 其 次 其 生 長 速 度 及 維 護 管 理 之 難 易 度 ; 香 花 香 果 或 誘 鳥 植 物 誘 蝶 植 物 ; 具 不 具 毒 性 以 及 是 否 為 了 生 態 解 說 教 育 而 刻 意 選 用 鄉 土 植 物, 均 為 考 慮 之 列 ( 四 ) 植 物 之 耐 性 植 物 對 生 育 環 境 之 要 求 因 種 類 而 異, 選 擇 適 合 環 境 條 件 的 植 物 為 綠 化 的 基 本 事 項, 其 中 鄉 土 ( 原 生 ) 植 物 可 說 是 環 境 適 應 性 高 之 種 類, 其 多 半 生 育 良 好, 對 病 蟲 害 之 耐 性 亦 強 在 海 岸 地 區 進 行 綠 化, 往 往 具 有 日 照 不 足 乾 燥 土 壤 不 良 等 對 植 物 生 存 障 礙 之 因 素, 此 等 因 素 在 植 栽 時 應 盡 量 去 除, 若 不 能 迴 避 時, 則 需 選 定 環 境 耐 性 強 之 植 物 針 對 植 物 耐 性 之 設 計 可 分 成 下 列 幾 種 方 式 :(1) 耐 旱 性 (2) 耐 寒 性 (3) 耐 瘠 性 (4) 耐 水 性 (5) 耐 鹽 性 (6) 耐 風 性 (7) 耐 污 染 性 (8) 耐 觸 摸 性 (9) 耐 陰 性 ( 五 ) 施 工 與 管 理 植 物 有 移 植 容 易 與 困 難 者, 移 植 適 期 也 有 整 年 均 可 者, 及 適 期 極 短 者 移 植 容 易, 成 活 率 高 者 為 施 工 性 良 好 的 植 物 11-5
( 六 ) 供 應 生 產 量 豐 富, 在 市 場 上 容 易 取 得 者, 容 易 由 產 地 搬 出 或 運 輸 者 為 供 應 性 高 當 要 栽 植 環 境 耐 性 強 之 特 殊 植 物, 或 是 廣 大 的 空 間 做 大 量 植 栽 等, 須 做 供 應 性 之 調 查 如 選 用 種 子 材 料, 應 考 慮 其 是 否 可 大 量 購 得 四 海 岸 地 區 各 類 型 適 生 植 物 參 考 為 配 合 海 岸 堤 防 可 防 浪 構 造 物 構 置 後 立 地 環 境 之 變 化, 應 用 植 物 之 選 擇 應 有 所 不 同, 基 本 上 為 適 應 海 岸 之 生 態 環 境, 應 導 入 適 生 之 原 生 植 物, 而 部 分 配 合 地 被 草 花 或 園 景 綠 化, 則 可 少 量 酌 以 選 取 引 進 之 綠 化 或 美 化 植 物 不 同 立 地 之 參 考 如 下 所 述 : ( 一 ) 海 岸 防 風 林 植 物 海 岸 防 風 林 主 要 為 木 麻 黃 純 林, 但 因 木 麻 黃 純 林 甚 易 衰 退, 且 易 受 星 天 牛 黑 角 舞 蛾 等 危 害 故 以 其 他 樹 種 或 以 混 交 造 林 方 式 代 替 木 麻 黃 純 林 為 目 前 防 風 林 研 究 及 經 營 之 方 向 目 前 臺 灣 地 區 主 要 應 用 推 廣 之 海 岸 防 風 林 造 林 樹 種 是 常 綠 喬 木 類 的 有 木 麻 黃 瓊 崖 海 棠 海 檬 果 福 木 大 葉 山 欖 白 水 草 相 思 樹 榕 樹 臺 灣 海 棗 茄 苳 小 葉 南 洋 杉 白 千 層 黃 槿 等 等 落 葉 喬 木 類 的 有 印 度 黃 檀 檉 柳 水 黃 皮 朴 樹 苦 楝 鳥 榕 欖 仁 灌 木 類 的 有 月 橘 臺 灣 海 桐 草 海 桐 林 投 椬 梧 苦 藍 盤 海 桐 濱 槐 鵝 鸞 鼻 蔓 榕 蘭 嶼 樹 杞 鐵 色 蘭 嶼 羅 漢 松 厚 葉 石 斑 木 等 其 他 適 生 的 草 本 植 物 類 為 濱 刀 豆 馬 鞍 藤 文 株 藍 等 ( 二 ) 耕 地 防 風 林 植 物 一 般 耕 地 防 風 林 之 樹 種, 以 枝 條 堅 韌 富 有 彈 性 萌 芽 力 強 適 於 當 地 之 土 壤 抗 風 力 強 之 植 物 為 宜 目 前 臺 灣 地 區 現 存 耕 地 防 風 林 之 樹 種 主 要 的 常 綠 喬 木 有 木 麻 黃 白 千 層 小 葉 南 洋 杉 等, 灌 木 有 朱 槿 無 葉 檉 柳 黃 槿 夾 竹 桃 臺 灣 海 桐 蘭 嶼 羅 漢 松 厚 葉 石 斑 木 等, 草 本 植 物 有 甜 根 子 草 濱 刀 豆 馬 鞍 藤 文 株 藍 等, 其 他 種 類 為 長 枝 竹 觀 音 竹 等 等 通 常 以 單 行 純 林 或 混 交 林 之 形 式, 垂 直 於 主 風 11-6
向 之 方 向 栽 植 於 田 埂 上, 以 減 低 風 速 防 止 風 害 其 中 採 用 之 樹 種 以 常 綠 喬 木 的 木 麻 黃 白 千 層 大 葉 山 欖 相 思 樹 榕 樹 福 木 瓊 崖 海 棠 茄 苳 為 最 多, 其 他 適 生 的 植 物 種 類 還 包 括 落 葉 喬 木 的 大 葉 合 歡 水 黃 皮 朴 樹 苦 楝 華 北 檉 柳 黃 連 木 欖 仁 等, 灌 木 類 有 椬 梧 林 投 黃 槿 臺 灣 海 桐 等, 還 有 長 枝 竹 等 的 其 他 植 物 ( 三 ) 定 砂 措 施 與 定 砂 植 物 海 岸 飛 砂 地 設 置 攔 砂 籬 以 攔 截 砂 石, 堆 砂 籬 堆 好 後, 再 植 甜 根 子 草 馬 鞍 藤 濱 刺 麥 林 投 等 定 砂 植 物, 以 穩 定 砂 丘, 是 最 常 用 且 最 有 效 之 方 法 茲 依 其 材 料 構 築 方 法 之 不 同 略 可 分 為 柴 枝 攔 砂 籬 蘆 葦 攔 砂 籬 竹 條 攔 砂 籬 木 皮 攔 砂 籬 及 竹 梢 攔 砂 籬 等 其 次, 砂 礫 地 及 沙 灘 地 區 整 日 受 強 風 吹 襲 及 烈 日 曝 曬, 所 栽 種 之 植 物 必 須 忍 受 乾 旱 及 砂 埋, 多 為 匍 匐 性 之 藤 本 植 物 及 耐 鹽 之 草 本 木 本 植 物, 如 三 裂 葉 蟛 蜞 菊 五 節 芒 毛 馬 齒 莧 白 花 馬 鞍 藤 百 慕 達 草 椬 梧 苦 藍 盤 海 雀 稗 草 海 桐 馬 鞍 藤 甜 根 子 草 甜 藍 盤 單 花 蟛 蜞 菊 黃 荊 黃 槿 蔓 荊 濱 水 菜 濱 刺 麥 濱 豇 豆 翼 柄 鄧 柏 花 雙 穗 雀 稗 蟛 蜞 菊 類 地 毯 草... 等 ( 四 ) 溼 地 或 灘 地 植 栽 海 岸 溼 地 是 一 個 特 殊 的 生 育 環 境, 大 部 分 位 於 合 海 的 交 界 處, 在 河 川 流 速 漸 緩 的 情 況 下, 懸 浮 的 泥 沙 礦 物 質 及 有 機 物 沉 積 下 來, 形 成 質 地 細 密 的 泥 灘 地 漲 潮 時, 海 水 淹 沒 泥 灘, 退 潮 後 水 質 又 被 河 水 取 代, 灘 地 露 出 水, 暴 露 在 空 氣 中 質 地 細 密 的 泥 地 保 水 力 強, 導 致 泥 中 與 泥 面 的 空 氣 無 法 交 換, 而 且 高 密 度 的 分 解 性 細 菌 在 泥 地 內 繁 生, 消 耗 掉 大 多 數 的 氧 氣, 所 以 在 軟 泥 下 幾 公 尺 深 處, 就 變 成 缺 氧 環 境 了 不 論 是 就 溼 度 鹽 分 含 量 及 呼 吸 的 觀 點 來 考 慮, 這 裡 的 環 境 變 化 非 常 大, 因 此, 能 存 活 在 海 岸 溼 地 的 植 物, 必 須 有 特 殊 的 生 存 方 式 溼 地 或 灘 地 的 植 物 包 括 草 本 植 物 類 有 三 裂 葉 蟛 蜞 菊 海 雀 稗 馬 鞍 藤 濱 水 菜 濱 刺 麥 雙 穗 雀 稗 蟛 蜞 菊 蘆 葦 百 慕 達 草 等 常 綠 喬 木 類 有 土 沉 香 瓊 崖 海 棠 常 綠 喬 木 類 有 紅 海 欖 水 筆 仔 海 茄 苳 棋 盤 腳 樹 等 灌 木 類 有 苦 藍 盤 草 海 桐 苦 檻 藍 海 南 草 海 桐 黃 槿 蔓 荊 等 等 11-7
( 五 ) 海 岸 生 態 綠 化 與 原 生 植 物 生 態 綠 化 又 稱 生 態 學 的 綠 化, 是 指 符 合 生 態 學 理 念 的 綠 化, 以 人 工 造 林 的 方 式 加 速 達 到 植 物 社 會 的 最 終 狀 態 - 極 相, 其 目 的 在 於 建 造 一 個 具 有 層 次 變 化 結 構 完 整 的 植 物 社 會, 以 期 恢 復 高 歧 異 度 多 功 能 性 的 生 態 環 境 海 岸 生 態 綠 化 原 生 植 物 包 括 常 綠 喬 木 類 有 土 樟 大 葉 山 欖 毛 柿 白 水 草 克 蘭 樹 俄 氏 刺 苳 相 思 樹 海 檬 果 棋 盤 腳 樹 稜 果 榕 葛 塔 德 木 榕 樹 截 萼 黃 槿 福 木 臺 東 漆 臺 灣 海 棗 銀 葉 樹 蓮 葉 桐 檄 樹 瓊 崖 海 棠 等, 落 葉 喬 木 類 有 大 葉 合 歡 小 葉 桑 山 鹽 青 水 黃 皮 朴 樹 刺 桐 苦 楝 茄 苳 鳥 榕 黃 連 木 構 樹 欖 仁 等, 灌 木 類 植 物 有 日 本 女 貞 日 本 衛 矛 止 宮 樹 白 樹 仔 朱 槿 夾 竹 桃 刺 裸 實 椬 梧 苦 藍 盤 革 葉 山 馬 茶 革 葉 石 斑 木 海 桐 草 海 桐 密 花 山 巴 豆 苦 檻 藍 海 南 草 海 桐 軟 枝 黃 蟬 象 牙 樹 黃 槿 葉 下 白 臺 東 火 刺 木 臺 灣 海 桐 蔓 荊 鐵 色 欖 李 等 等 五 植 栽 管 理 事 項 濱 海 地 區 唯 有 重 視 土 壤 等 立 地 條 件 及 生 育 環 境 之 提 供 才 可 創 造 出 優 良 的 綠 美 化 景 觀, 因 此 濱 海 地 區 綠 化 需 考 量 因 地 制 宜 ( 一 ) 客 土 1. 海 濱 地 區 環 境 往 往 不 適 於 植 物 生 長, 因 此 於 期 望 植 物 快 速 生 長 時 應 進 行 適 當 的 客 土 2. 客 土 深 度 應 視 土 方 取 得 難 易 程 度 及 經 費 額 度, 採 用 全 面 客 入 沃 土 l 公 尺 厚 或 選 擇 植 穴 客 土 方 式 處 理 3. 喬 木 植 穴 客 土 應 有 1 公 尺 *1 公 尺 *l 公 尺 之 客 土 量, 景 觀 式 灌 木 之 客 土 量 約 每 穴 至 少 應 有 60 公 分 *60 公 分 *60 公 分 以 上, 群 團 栽 植 之 灌 木 或 草 花 地 被 等 則 以 帶 狀 客 土 至 少 30 公 分 厚 以 上 較 理 想, 草 坪 則 至 少 應 客 土 15 公 分 ~30 公 分 較 理 想 4. 可 利 用 土 壤 改 良 方 式, 使 土 壤 的 物 理 性 化 學 性 生 物 性 合 乎 植 物 的 生 長 有 時 優 質 的 土 壤 取 得 困 雞, 使 用 的 土 壤 改 良 劑 做 局 部 性 的 土 壤 改 良 將 遠 比 大 量 客 土 更 具 經 濟 效 益 11-8
( 二 ) 植 生 保 護 措 施 1. 植 物 栽 植 作 業 後, 須 有 適 當 之 維 護 管 理 及 植 生 養 護 工 作, 俾 保 證 植 物 之 發 芽 與 生 長 建 議 植 栽 栽 種 完 成 後 養 護 三 年 以 提 高 存 活 率 2. 立 支 架 的 目 的 在 於 防 止 樹 木 栽 植 後 於 成 活 並 根 系 發 達 之 前, 因 風 使 土 球 動 搖, 致 新 根 切 斷 而 影 響 樹 木 成 活 或 傾 倒 支 架 之 材 料 有 桂 竹 孟 宗 竹 及 杉 木 等, 依 樹 木 大 小 作 適 當 的 選 擇, 惟 應 注 意 支 柱 與 樹 幹 接 觸 部 份 要 襯 軟 性 材 料, 以 防 樹 幹 受 損, 杉 木 宜 去 皮 並 防 腐 3. 支 架 之 設 立 方 法 可 分 成 (1) 單 柱 式 : 一 般 應 用 於 主 幹 較 小 之 樹 木, 樹 木 高 度 約 為 2.5~4 公 尺 之 小 喬 木 ;(2) 雙 柱 式 : 一 般 應 用 於 中 等 幹 莖 的 樹 木, 樹 木 高 度 約 為 4~10 公 尺 之 中 喬 木 兩 柱 平 行 於 樹 幹 兩 側, 柱 頂 間 用 橫 桿 相 連 以 繩 索 縛 住 樹 幹 ;(3) 三 柱 式 : 在 雙 柱 式 基 礎 上 增 加 一 根 斜 柱, 以 強 化 穩 固 程 度, 適 用 於 中 小 喬 木 ; (4) 四 柱 式 : 一 般 應 用 於 較 大 的 樹 木, 樹 木 高 度 約 為 10 公 尺 以 上 之 大 喬 木 在 柱 上 相 對 綁 紮 兩 個 橫 槓, 然 後 在 橫 槓 上 再 加 紮 兩 個 緊 靠 樹 幹 橫 桿 ( 三 ) 灌 溉 與 病 蟲 害 1. 植 物 栽 植 作 業 後, 須 有 適 當 之 灌 溉 與 病 蟲 害 的 防 治, 初 期 可 能 需 要 耗 費 較 大 的 心 力, 後 期 則 可 任 其 自 生 2. 一 般 海 濱 的 植 生 綠 化 仍 以 粗 放 為 原 則, 因 此 其 灌 溉 修 剪 病 蟲 害 工 作 並 不 如 園 林 植 物 須 細 心 照 料, 只 需 維 持 適 當 的 管 理, 讓 其 能 自 然 生 長 11-9
第 二 節 海 岸 林 地 復 育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沿 海 除 了 許 多 沙 洲 分 布, 並 有 帶 狀 的 海 岸 飛 砂 防 風 林 地, 但 因 沿 海 居 民 農 業 生 產 與 內 陸 養 殖 需 求, 海 岸 林 帶 逐 漸 緊 縮, 且 海 岸 工 程 重 用 海 堤 也 造 成 了 飛 砂 飛 得 更 高 更 遠, 因 此 需 要 恢 復 海 岸 林 的 生 態 減 少 海 岸 飛 砂 帶 來 的 危 害 一 防 風 林 地 復 育 步 驟 海 岸 飛 砂 防 風 林 地 的 復 育, 應 區 分 成 林 帶 前 緣 和 後 緣, 前 緣 以 人 工 砂 丘 堆 疊 為 主, 後 緣 則 是 栽 植 防 風 林 而 首 要 工 作 是 前 緣 定 砂, 可 先 用 堆 砂 籬 定 沙 防 風, 堆 積 成 高 聳 的 人 工 砂 丘, 部 分 地 區 配 合 機 械 整 地, 以 達 到 較 高 的 效 率, 減 少 飛 砂 及 海 浪 侵 襲 堆 沙 完 成 後, 為 了 防 止 沙 丘 再 度 移 動, 可 配 合 栽 植 定 砂 植 物 之 後 才 在 後 緣 林 帶 造 林 最 後 再 配 合 做 維 護 管 理 以 達 到 永 續 的 目 的 簡 而 言 之, 海 岸 飛 砂 防 風 林 地 的 復 育 步 驟 如 下 : 堆 沙 籬 設 置 人 工 砂 丘 堆 疊 定 砂 植 物 栽 植 造 林 維 護 管 理 二 設 計 準 則 與 注 意 事 項 圖 11-2-1 海 岸 防 風 林 地 復 育 步 驟 示 意 圖 ( 一 ) 堆 砂 籬 設 置 準 則 1. 堆 砂 籬 設 置 前 須 先 詳 細 勘 測 風 向 風 速 砂 量 砂 粒 形 狀 地 形 等 基 本 性 質, 才 可 決 定 堆 砂 籬 位 置 2. 自 海 岸 滿 潮 線 30-50m 線 設 置 堆 砂 籬 堆 沙 而 成 為 防 潮 沙 堤, 以 免 海 水 侵 蝕 破 壞 基 腳 3. 堆 砂 籬 走 向 與 主 風 向 垂 直 為 原 則, 高 度 以 1m 為 原 則 主 風 向 與 海 岸 線 垂 直 時, 堆 砂 籬 與 海 岸 線 平 行 而 當 主 風 向 未 與 海 岸 垂 直 時, 可 採 取 以 下 方 式 (1) 順 海 岸 線 平 行 主 籬 2 條 ( 間 隔 5m) (2) 主 風 向 垂 直 走 向 建 堆 砂 翼 籬 ( 間 隔 8-20m 且 連 接 主 籬 ) 5. 堆 砂 籬 建 議 以 刺 竹 為 主 柱 及 支 柱, 並 以 桂 竹 桿 及 粗 枝 編 紮 成 籬, 建 造 方 法 是 以 每 隔 2 公 尺 釘 一 木 樁, 打 入 地 下 約 50 公 分, 露 出 地 面 1 公 尺, 以 桂 林 細 枝 橫 向 連 結, 並 用 竹 梢 編 成 攔 砂 籬 角 11-10
度 以 與 風 成 60 ~90 最 佳, 因 其 沉 砂 量 最 多 主 籬 長 度 有 長 至 數 百 公 尺 者, 亦 有 僅 數 公 尺 者, 端 視 砂 源 之 多 寡 及 其 欲 保 護 之 面 積 而 定, 無 一 定 之 規 格 與 標 準 一 般 之 攔 砂 籬 都 無 翼 之 構 造, 若 欲 增 加 沉 砂 量 而 設 置 翼 其 長 度 應 達 籬 高 之 6 倍 左 右 ( 籬 高 通 常 為 1 公 尺 ), 與 主 籬 成 15 ~30 夾 角 安 置, 才 能 達 到 增 加 攔 砂 量 之 效 果 攔 砂 籬 之 間 距 不 應 太 大 通 常 以 間 距 12H 之 沉 砂 效 果 最 好 除 非 地 質 堅 硬, 否 則 攔 砂 籬 之 密 度 不 宜 太 高, 以 免 發 生 籬 前 與 籬 後 之 嚴 重 淘 刷 現 象 一 般 而 言, 以 密 度 50~70% 最 佳 攔 砂 籬 高 度 通 常 以 1 公 尺 左 右 為 原 則 理 論 上, 攔 砂 籬 越 高, 沉 砂 量 越 大, 但 須 考 慮 材 料 耐 久 年 限 成 本 受 風 面 積 及 施 工 方 法 等 ( 二 ) 人 工 砂 丘 堆 疊 之 原 則 1. 人 工 砂 丘 走 向 與 主 風 向 成 垂 直 2. 人 工 砂 丘 頂 部 須 保 持 水 平, 減 少 表 面 凹 凸 處 亂 流 產 生, 形 成 不 規 則 堆 積 或 地 表 侵 蝕 發 生 3. 須 保 持 人 工 砂 丘 穩 定 的 坡 面, 以 充 分 發 會 人 工 砂 丘 減 風 及 防 潮 等 機 能 4. 人 工 砂 丘 位 置 與 海 岸 高 潮 線 需 保 持 適 當 距 離, 以 免 海 岸 側 砂 丘 基 腳 被 暴 浪 破 壞 5. 人 工 砂 丘 必 須 具 有 連 續 性, 飛 砂 為 流 體, 碰 到 障 礙 物 時, 會 沿 著 障 礙 物 移 動, 若 砂 丘 不 連 續, 飛 砂 則 會 集 中 往 該 處 流 動, 造 成 風 洞 效 應 且 人 工 砂 丘 之 建 造 需 要 連 續 幾 年, 在 堆 砂 籬 堆 滿 後, 向 海 推 進 增 設 堆 砂 籬, 以 築 成 具 有 保 安 效 果 之 人 工 砂 丘 ( 三 ) 定 砂 植 物 栽 植 1. 可 選 用 耐 旱 之 匍 匐 性 多 年 的 草 本 定 砂 植 物 如 馬 鞍 藤 台 灣 濱 藜 文 朱 蘭 濱 刀 豆 貓 鼠 刺 及 蔓 荊 以 達 到 較 好 的 定 砂 效 果 2. 栽 植 方 法 可 用 阡 插 法, 採 取 莖 節 直 接 阡 插 於 造 林 地, 阡 插 初 期 生 長 雖 不 快, 但 1-2 年 後, 蔓 延 速 度 大 為 增 強 且 能 抵 抗 飛 砂 掩 埋 危 害 11-11
( 四 ) 防 風 林 設 計 準 則 造 林 分 為 海 岸 第 一 線 與 第 二 線, 第 一 線 環 境 較 為 惡 劣, 也 較 不 易 造 林, 主 要 以 木 麻 黃 等 防 風 林 樹 種 為 主, 第 二 線 則 可 種 植 較 多 元 的 植 物 1. 海 岸 第 一 線 因 環 境 逆 境 大, 生 長 環 境 較 為 惡 劣, 因 此 可 選 擇 採 用 二 階 段 造 林 方 法, 可 先 採 用 木 麻 黃 為 先 驅 樹 種 先 栽 植, 來 進 行 綠 化 2. 第 一 線 海 岸 林 可 選 用 的 草 海 桐 白 水 木 及 黃 槿 等 搭 配 木 麻 黃 3. 海 岸 防 風 林 第 一 線 林 帶 林 木 通 常 成 長 高 度 極 限 在 5~6 公 尺 左 右, 林 帶 寬 度 以 在 80~160 公 尺 為 宜 若 考 慮 林 帶 的 更 新 問 題, 則 林 帶 寬 度 可 適 度 增 加 4. 第 二 線 的 造 林 因 前 緣 已 經 有 前 線 木 麻 黃 防 風 林 作 為 屏 障, 環 境 較 佳, 因 此 可 採 多 數 種 混 和 栽 植, 樹 種 搭 配 選 擇 也 可 以 更 多 樣 化 5. 樹 種 的 選 擇 以 用 當 地 原 生 樹 及 類 似 生 育 地 的 樹 種 為 原 則, 並 且 具 備 生 長 快 速 耐 旱 耐 鹽 耐 瘠 抗 風 及 抗 病 蟲 害 等 能 力 為 首 選 其 他 條 件 還 包 括 常 綠 喬 木 樹 冠 茂 密 深 根 性 繁 殖 容 易 衰 退 緩 慢 耐 淹 浸 耐 飛 砂 衝 擊 抗 折 力 強 具 備 天 然 下 種 更 新 能 力 等 但 是 避 免 選 用 入 侵 植 物 6. 海 岸 防 風 林 主 要 為 木 麻 黃 純 林, 但 因 木 麻 黃 純 林 甚 易 衰 退, 且 易 受 星 天 牛 黑 角 舞 蛾 等 危 害 故 以 其 他 樹 種 或 以 混 交 造 林 方 式 代 替 木 麻 黃 純 林 為 目 前 防 風 林 研 究 及 經 營 之 方 向 目 前 臺 灣 地 區 主 要 應 用 推 廣 之 海 岸 防 風 林 造 林 樹 種 是 常 綠 喬 木 類 的 有 木 麻 黃 瓊 崖 海 棠 海 檬 果 福 木 大 葉 山 欖 白 水 草 相 思 樹 榕 樹 臺 灣 海 棗 茄 苳 小 葉 南 洋 杉 白 千 層 等 等 落 葉 喬 木 類 的 有 印 度 黃 檀 檉 柳 水 黃 皮 朴 樹 苦 楝 鳥 榕 欖 仁 灌 木 類 的 有 月 橘 黃 槿 臺 灣 海 桐 草 海 桐 林 投 椬 梧 苦 藍 盤 海 桐 濱 槐 鵝 鸞 鼻 蔓 榕 蘭 嶼 樹 杞 鐵 色 蘭 嶼 羅 漢 松 厚 葉 石 斑 木 等 其 他 適 生 的 草 本 植 物 類 為 甜 根 子 草 濱 刀 豆 馬 鞍 藤 文 株 藍 等 11-12
7. 育 苗 時, 可 用 1-2 年 之 容 器 苗, 其 對 植 栽 根 系 的 破 壞 干 擾 較 少 可 養 成 樹 勢 健 壯 耐 環 境 抵 抗 力 強 的 林 帶 一 般 苗 木 栽 植 模 式 ( 以 木 麻 黃 為 例 ), 在 海 岸 砂 丘 地 區, 每 間 隔 1 公 尺 *1 公 尺 栽 植 苗 木 一 株 栽 植 時 先 挖 植 穴, 深 寬 各 30 公 分, 穴 內 先 埋 稻 草 後 再 置 土 壤 改 良 材 料 1 公 斤 及 客 土 0.01 立 方 公 尺 栽 植 配 合 表 土 複 合 肥 料 施 放 及 苗 木 上 方 插 草 定 砂, 插 草 使 用 之 稻 草 長 80 公 分, 插 草 後 地 上 部 高 30 公 分 苗 木 為 含 土 球 根 系 之 塑 膠 袋 苗, 袋 苗 之 含 土 壤 需 直 徑 9 公 分 以 上, 土 壤 深 10 公 分 以 上 土 壤 依 1 立 方 公 尺 粘 質 壤 土 :100 公 斤 堆 肥 :10 公 斤 複 合 肥 料 混 合 使 用 8. 利 用 大 中 小 型 喬 木 及 灌 木 行 樹 種 構 成 金 字 塔 型 覆 層 林 以 及 藉 著 地 形 防 風 網 來 保 護 所 栽 植 的 原 生 樹 種 及 地 被 植 物 圖 11-2-2 飛 砂 防 風 林 示 意 圖 ( 五 ) 維 護 管 理 1. 木 麻 黃 之 純 林 之 疏 伐 及 修 枝 麻 黃 海 岸 防 風 林 新 植 大 多 採 高 密 度,5-10 年 逐 漸 成 林 之 後, 會 因 密 度 高, 生 長 空 間 不 足, 相 互 競 爭 而 生 長 衰 敗, 因 此 應 採 適 度 的 疏 伐, 以 控 制 林 芬 密 度, 使 留 存 木 能 健 全 生 長 2. 林 分 補 植 及 更 新 海 岸 林 建 造 之 初, 因 環 境 惡 劣, 造 林 季 短, 新 植 苗 木 枯 死 不 可 避 免, 因 此 海 岸 林 建 造 初 期 必 須 隨 時 進 行 補 植, 以 彌 補 新 苗 木 枯 死 的 現 象 3. 病 蟲 害 防 治 11-13
海 岸 木 麻 黃 防 風 林 近 幾 年 已 發 生 多 次 嚴 重 病 蟲 害, 因 此 為 了 能 早 期 發 現 及 防 止 災 害 跨 大 措 施 極 為 重 要 可 用 藥 劑 微 生 物 天 敵 及 人 工 摘 除 的 方 式 防 治 4. 排 水 砂 丘 內 緣 林 分 土 壤 水 分 經 常 有 過 多 的 情 況, 會 造 成 根 系 發 展 不 良, 若 林 木 長 期 浸 泡 在 水 裡, 林 木 根 系 會 有 缺 氧 的 情 況, 且 在 排 水 不 良 的 地 區 也 易 受 褐 根 腐 病 菌 危 害, 所 以 應 特 別 加 強 排 水, 選 用 植 物 的 時 候 也 盡 量 選 耐 水 淹 的 海 岸 植 物 11-14
第 三 節 濕 地 生 態 復 育 濕 地 能 孕 育 出 豐 富 的 動 植 物,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重 要 資 產 但 是 隨 著 環 境 的 開 發, 濕 地 正 逐 漸 消 失 當 中, 這 對 於 台 灣 甚 至 是 世 界 上 是 非 常 大 的 噩 耗, 許 多 物 種 也 因 此 喪 失 了 棲 息 地, 因 此 濕 地 必 須 被 保 留 並 且 復 育, 以 恢 復 原 有 的 生 態 另 外 溼 地 也 有 著 不 同 類 型,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園 區 內 擁 有 多 處 重 要 濕 地, 包 括 曾 文 溪 口 濕 地 四 草 濕 地 七 股 鹽 田 濕 地 鹽 水 溪 口 濕 地 等, 類 型 有 台 南 的 鹽 田 廢 棄 魚 塭 以 及 以 潟 湖 內 海 形 式 與 海 流 潮 汐 互 相 作 用 形 成 的 半 鹹 半 淡 水 的 紅 樹 林 海 岸 濕 地 為 主 本 節 所 提 濕 地 復 育 以 朝 向 濕 地 生 態 環 境 價 值 為 導 向, 在 操 作 上 需 依 據 各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之 基 礎 生 態 資 料 進 行 設 計 一 濕 地 生 態 復 育 價 值 與 原 則 濕 地 是 生 態 環 境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是 全 球 生 態 系 統 之 一 濕 地 富 含 細 菌 與 微 生 物, 可 分 解 各 種 物 質, 產 生 大 量 的 有 機 碎 屑, 隨 水 流 緩 慢 而 沉 積, 成 為 濕 地 植 物 的 養 料, 也 吸 引 水 中 生 物 及 鳥 類 前 來 覓 食 繁 殖, 讓 濕 地 成 為 一 處 具 有 多 樣 動 植 物 相 的 生 態 系 除 了 提 供 完 善 的 生 態 系 統, 濕 地 物 種 的 多 樣 性 蘊 藏 著 豐 富 的 遺 傳 資 源, 對 於 科 學 研 究 有 很 大 的 貢 獻 濕 地 中 含 有 大 量 的 水, 在 水 的 生 態 循 環 中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濕 地 參 與 地 下 水 的 交 流, 可 以 涵 養 地 下 水 源 而 濕 地 中 的 微 生 物 會 對 流 入 的 有 毒 物 質 進 行 分 解 作 用, 植 物 也 會 吸 附 水 中 的 重 金 屬 成 份, 產 生 淨 化 地 下 水 質 的 作 用 而 濕 地 的 水 分 對 周 邊 微 氣 候 有 影 響, 進 行 調 節 與 降 溫, 也 有 利 於 生 態 環 境 的 維 持 濕 地 除 了 有 自 然 保 育 功 能 外, 對 於 社 會 的 經 濟 也 有 一 大 幫 助 濕 地 可 以 容 納 過 多 瞬 間 降 落 的 雨 水, 提 供 暴 雨 水 管 理 也 可 保 護 海 岸, 防 止 海 水 的 侵 襲 海 水 向 內 河 的 倒 灌, 並 且 中 和 沿 海 土 地 的 鹽 鹼 化, 同 時 還 具 有 防 風 作 用 濕 地 富 產 魚 蝦 藻 類 等 等 的 經 濟 作 物, 可 發 展 漁 業 農 業 牧 業 等 的 經 濟 生 產 活 動 而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的 濕 地 中 更 具 有 豐 富 鹽 類 資 源, 可 以 加 以 利 用 溼 地 自 然 風 光 與 豐 富 的 動 植 物 資 源 是 最 大 的 旅 遊 特 色, 適 合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除 了 讓 遊 客 觀 賞 自 然 的 濕 地 景 觀 外, 也 可 以 進 行 生 態 導 覽, 讓 遊 客 了 解 濕 地 系 統 的 重 要 性, 以 保 護 這 些 珍 貴 的 濕 地 11-15
( 一 ) 濕 地 生 態 復 育 流 程 濕 地 復 育 流 程 中, 由 環 境 調 查 以 及 蒐 集 各 方 面 相 關 資 料 開 始, 必 須 對 基 地 做 徹 底 了 解 並 分 析 地 方 生 態 資 源, 以 建 置 完 整 生 態 基 礎 資 料, 再 與 管 理 處 各 單 位 生 態 專 家 團 隊 地 方 社 群 開 會 凝 聚 共 同 的 意 識, 圈 選 濕 地 範 圍 並 擬 定 工 作 方 法 及 步 驟 經 過 一 段 時 間 的 觀 察, 再 決 定 要 增 設 維 護 或 是 復 育 溼 地 的 生 態, 擬 定 好 目 標, 並 開 始 執 行 工 程, 最 後 再 檢 視 規 劃 目 標 是 否 有 達 成 ( 圖 11-3-1) 環 境 調 查 與 生 態 資 料 蒐 集 系 統 分 析 在 地 社 區 環 境 生 態 團 體 政 府 組 織 學 校 開 會 討 論 凝 聚 共 識 生 物 及 生 態 資 訊 潮 汐 保 護 復 育 改 善 增 進 易 地 創 造 一 般 時 期 濕 地 相 關 設 施 施 工 暴 雨 期 設 計 規 劃 案 例 選 定 驗 收 監 測 評 估 是 否 達 成 原 規 劃 目 的 圖 11-3-1 濕 地 復 育 流 程 圖 ( 資 料 來 源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城 鄉 分 署 濕 地 生 態 設 施 規 劃 設 計 規 範,2010) 11-16
( 二 ) 濕 地 生 態 設 施 前 之 生 態 檢 核 台 江 地 區 早 期 鹽 業 以 及 鄰 近 工 業 區 的 開 發, 對 環 境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衝 擊 與 影 響, 因 此 在 做 溼 地 復 育 前, 應 先 徹 底 了 解 基 地 目 前 的 狀 況 除 了 透 過 網 路 報 告 期 刊 及 專 家 訪 談 外, 更 應 該 做 現 場 調 查, 並 引 用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城 鄉 發 展 分 署 出 版 的 濕 地 生 態 設 施 規 劃 設 計 規 範 的 檢 核 表, 以 物 理 性 化 學 性 以 及 生 物 性 的 細 項 問 題 做 生 態 檢 核, 以 確 保 濕 地 生 態 的 復 育 的 品 質 ( 表 11-3-1) 表 11-3-1 濕 地 生 態 檢 核 表 物 理 性 項 目 化 學 性 項 目 生 物 性 項 目 氣 候 各 季 節 水 溫 年 雨 量 mm 冬 季 平 均 mm 其 他 營 養 鹽 監 測 ( 可 複 選 ) 氮 N 磷 P 鉀 K 其 他 水 生 植 物 ( 可 複 選 ) 浮 游 性 挺 水 性 浮 水 性 沉 水 性 內 陸 湖 泊 埤 塘 或 河 川 入 流 口 流 速 m/sec 夏 季 是 否 曾 洪 範 冬 季 是 否 斷 流 或 乾 枯 入 流 水 種 類 家 庭 生 活 汙 水 畜 牧 廢 水 工 業 廢 水 溫 排 水 重 要 植 被 ( 邊 坡 和 周 邊 ) 有 密 林 類 似 行 道 樹 莎 草 或 禾 本 科 水 燭 或 蘆 葦 海 岸 地 帶 河 流 受 潮 汐 影 響 入 流 口 流 速 m/sec 鹽 度 變 化 % 濕 地 面 積 公 頃 淺 水 域 面 積 占 % 水 量 控 制 地 層 下 陷 區 有 匣 門, 共 個 有 毒 物 質 汙 染 重 金 屬 農 藥 環 境 賀 爾 蒙 汞 戴 奧 辛 重 要 動 物 ( 可 複 選 ) 浮 游 性 水 棲 昆 蟲 底 棲 生 物 ( 貝 或 多 毛 類 ) 魚 蝦 蟹 鳥 類 外 來 種 移 除 困 難 度 (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城 鄉 分 署 濕 地 生 態 設 施 規 畫 設 計 規 範,2010) 11-17
二 濕 地 復 育 設 計 構 想 發 展 與 規 劃 ( 一 ) 濕 地 形 狀 結 構 之 規 劃 設 計 準 則 1. 形 狀 特 徵 與 設 計 考 量 (1) 邊 緣 應 模 仿 自 然 系 統 和 避 免 過 度 工 程 設 計 應 避 免 矩 形 堅 硬 的 邊 緣 和 規 則 的 型 態 等 不 佳 的 設 計 除 美 學 的 考 慮 之 外, 可 使 用 弧 形 邊 緣, 以 消 失 角 落 的 直 角, 避 免 產 生 死 水 (2) 濕 地 入 口 處 加 寬 可 使 水 流 均 勻 分 散 及 減 低 流 速 若 為 建 構 蓄 積 逕 流 沉 澱 物 及 汙 染 物 等 功 能 的 溼 地, 出 口 處 可 小 於 於 溼 地 寬 度 的 1/3 若 為 下 游 野 生 生 物 營 養 和 生 育 場 所 的 功 能 濕 地 設 計, 寬 的 出 水 口 促 進 水 流 均 勻 分 佈, 系 較 佳 之 設 計 理 論 上, 長 寬 比 最 好 大 於 2:1(3:1~4:1 更 佳 ) 圖 11-3-2 應 避 免 死 角 圖 11-3-3 水 流 均 勻 分 配 2. 水 陸 交 界 帶 之 設 計 (1) 不 規 則 的 溼 地 邊 緣 可 增 加 邊 緣 效 益, 增 加 生 物 的 棲 息 地 (2) 如 果 水 域 沿 岸 有 土 壤 沖 蝕 的 可 能, 高 地 之 逕 流 導 入 沼 澤 地 前 需 要 加 以 控 制 及 設 計 保 護 措 施 另 外 若 基 地 條 件 適 宜, 可 設 計 將 逕 流 排 入 緩 坡 地 或 密 緻 草 地, 以 取 代 沉 澱 前 池 的 功 能 (3) 建 構 可 延 伸 之 滯 洪 區, 可 減 低 洪 患 補 注 地 下 水 如 有 可 能 應 規 劃 濕 地 沿 岸 森 林, 並 經 由 廊 道 和 較 大 面 積 之 森 林 地 串 連 3. 濕 地 深 度 及 坡 度 之 設 計 (1) 為 了 洪 水 滯 留, 濕 地 範 圍 內 區 域 面 積 分 配 比 例 應 該 是 50% 淺 水 沼 澤 ( 水 深 約 0-0.3 公 尺 ) 30% 深 水 沼 澤 ( 約 03-1 公 尺 ) 及 11-18
20% 深 水 水 體 ( 水 深 約 1-2 公 尺 ), 包 含 沉 澱 前 池 完 善 的 出 口 小 池 和 較 開 放 的 水 體 (2) 水 深 較 深 的 區 域 應 設 計 成 垂 直 流 水 方 向, 以 防 止 水 流 繞 行 或 偏 離 預 期 的 途 徑 混 合 型 或 淺 水 深 水 區 域 交 錯 散 布 之 濕 地, 可 增 加 汙 染 物 移 除 和 對 野 生 動 物 的 吸 引 力 (3) 水 流 之 縱 向 平 均 坡 度 以 不 超 過 0.5-1.0% 為 原 則, 為 了 要 維 持 入 口 到 出 口 之 水 深 設 計, 可 沿 縱 向 剖 面 方 向 設 計 數 個 小 於 0.2 公 尺 深 之 淺 水 區 (4) 濕 地 沿 岸 坡 度 之 設 計 應 以 1:3-1:5 為 原 則, 以 提 供 野 生 動 物 簡 易 的 通 道 另 外 深 的 跌 水 應 避 免, 以 防 止 兒 童 的 危 害 取 代 的 作 法 是 構 築 邊 緣 溝 渠, 保 護 開 放 水 面 使 其 免 於 受 到 沿 岸 植 物 之 侵 入 圖 11-3-4 不 規 則 溼 地 邊 緣 對 物 種 及 水 質 有 益 圖 11-3-5 濕 地 沿 岸 之 坡 度 設 計 ( 二 ) 濕 地 植 栽 設 計 準 則 因 應 溼 地 規 劃 設 計 目 標 之 不 同, 適 用 的 植 物 種 類 也 異 同 基 本 上 現 有 已 長 成 的 樹 木 應 予 以 保 留, 並 能 採 分 層 種 植 方 式, 以 喬 木 灌 木 及 植 被 等 塑 造 多 樣 化 的 生 態 環 境 供 生 物 棲 息 另 外 還 要 配 合 棲 地 的 特 性 選 擇 植 栽 參 考 如 下 : 1. 草 澤 濕 生 植 栽 : 野 慈 姑 香 蒲 三 角 藺 草 澤 瀉 莞 草 蘆 葦 圓 葉 藻 輪 藻 狸 藻 等 2. 耐 鹽 可 感 潮 植 栽 : 海 茄 苳 水 筆 仔 欖 李 紅 海 欖 土 沈 香 流 蘇 菜 雲 林 莞 草 卵 葉 鹽 藻 等 3. 僅 耐 微 鹹 海 岸 植 栽 : 黃 槿 草 海 桐 台 灣 海 桐 台 灣 海 棗 苦 11-19
林 盤 苦 檻 藍 大 安 水 蓑 衣 宜 蘭 莞 草 等 4. 可 耐 鹹 及 部 分 乾 旱 季 節 植 栽 : 鹽 地 鼠 尾 粟 鹽 定 海 雀 稗 等 ( 三 ) 蓄 水 池 與 人 工 濕 地 蓄 水 池 與 人 工 濕 地 的 主 要 功 能 為 涵 養 貯 留 水 源, 減 低 暴 雨 時 期 的 排 水 系 統 負 擔, 避 免 瞬 間 增 加 的 水 量 造 成 洪 氾 另 一 方 面, 藉 由 水 質 淨 化 的 過 程, 可 沈 澱 水 中 浮 游 固 體, 過 瀘 營 養 鹽 類 及 油 脂, 對 水 質 及 生 態 環 境 有 很 大 幫 助 1. 蓄 水 池 與 人 工 濕 地 之 分 類 濕 地 依 機 能 可 區 分 為 滯 洪 型 淨 化 型 生 態 型 與 景 觀 型 四 種 類 型, 不 同 類 型 的 處 理 手 法 略 有 差 異, 單 一 濕 地 可 同 時 具 有 多 重 機 能 (1) 淨 化 型 主 要 是 利 用 植 物 的 生 物 吸 附 淨 化 機 制, 將 污 染 物 移 出 水 體 達 到 水 質 淨 化, 可 排 入 自 然 水 體 的 效 果 (2) 滯 洪 型 目 的 在 暴 雨 時 期 能 將 雨 水 暫 時 留 在 基 地 內, 再 以 一 定 流 速 緩 慢 排 出, 以 減 少 排 水 系 統 負 擔 (3) 生 態 型 目 的 是 用 來 創 造 或 取 代 因 為 土 地 開 發 利 用 而 消 失 或 惡 化 的 自 然 棲 息 地, 復 原 生 態 環 境 (4) 景 觀 型 目 的 為 調 和 周 邊 視 覺 景 觀 環 境, 提 供 居 民 或 遊 客 適 當 的 休 閒 場 所 2. 蓄 水 池 與 濕 地 規 劃 設 計 蓄 水 池 或 人 工 濕 地 均 是 人 造 的 水 環 境, 經 由 人 類 的 設 計 建 造 和 管 理 模 仿 自 然 濕 地 的 功 能, 達 到 污 廢 水 淨 化 再 利 用, 或 是 補 償 因 開 發 而 損 失 的 自 然 濕 地 功 能 濕 地 設 計 要 項 如 下 : 11-20
(1) 基 地 區 位 選 擇 包 含 地 形 地 質 土 壤 透 水 率 水 文 條 件 植 被 狀 況 等, 其 中 水 文 條 件 為 最 主 要 的 項 目 (2) 濕 地 系 統 應 以 水 文 條 件 為 主, 進 行 區 內 水 池 的 分 佈 配 置 : 廢 水 處 理 者 應 以 大 量 的 小 池 塘 串 聯, 區 分 不 同 池 塘 沈 澱 過 濾 吸 污 等 不 同 機 制, 可 便 於 管 理 ; 以 滯 洪 為 主 的 系 統 以 數 個 大 型 的 池 塘 相 串 聯, 並 與 排 水 系 統 連 結, 降 低 洪 氾 威 脅 ; 生 態 型 為 主 的 系 統 應 有 不 同 深 淺 的 池 底 設 計, 避 免 旱 季 池 塘 乾 涸 造 成 生 態 系 統 失 衡 ; 景 觀 型 則 注 重 水 質 的 清 潔 以 及 適 當 賞 景 或 休 憩 用 地 (3) 人 工 濕 地 需 有 適 當 的 管 理 與 維 護, 包 含 水 質 土 質 的 定 期 檢 測, 生 態 物 種 的 多 樣 性 紀 錄, 內 部 植 被 的 栽 植 收 割 與 清 運 管 理, 以 維 持 濕 地 功 能 (4) 人 工 濕 地 資 料 應 長 期 追 蹤 記 錄, 便 於 日 後 設 計 調 整 記 錄 項 目 包 含 各 項 水 文 資 料 土 壤 資 料 生 態 資 料 記 錄 等 水 文 資 料 : 平 時 每 月 記 錄, 雨 季 期 間 每 週 記 錄, 包 含 基 地 集 水 面 積 降 雨 量 基 地 進 出 水 量 蒸 散 與 入 滲 水 量 水 深 流 速 水 質 ( 酸 鹼 度 清 澈 度 鹽 度 溶 氧 量 ) 各 項 污 染 物 質 殘 留 數 據 土 壤 資 料 : 每 月 至 每 季 記 錄, 包 含 氮 磷 鉀 有 機 質 含 量,PH 值, 淤 泥 淤 積 深 度 ( 每 年 記 錄 ) 生 態 資 料 : 每 季 至 每 年 記 錄, 包 含 物 種 種 類 與 數 量 族 群 大 小 與 分 佈 表 11-3-2 蓄 水 池 與 人 工 濕 地 設 計 原 則 設 計 準 則 項 目 內 容 區 位 選 擇 地 形 地 質 1. 選 擇 具 良 好 排 水 的 基 地, 坡 度 為 1/500 以 上, 讓 水 體 可 自 由 流 動, 減 少 整 地 成 本 2. 地 質 需 要 評 估 的 項 目, 包 括 岩 盤 (bedrock) 的 性 質 與 深 度, 以 及 基 地 地 質 的 特 性 土 壤 1. 土 壤 評 估 包 括 種 類 與 成 分 分 佈 區 域 與 深 度 2. 基 地 土 壤 因 子 包 括 土 壤 中 砂 土 黏 土 礫 石 有 機 物 質 成 分 顆 粒 大 小 滲 透 性 侵 蝕 性 以 及 化 學 性 質 3. 砂 壤 土 可 提 供 植 物 生 長 極 佳 的 條 件, 有 利 植 物 的 生 長 水 文 1. 水 文 條 件 將 決 定 植 物 物 種 的 分 佈 地 帶 以 及 濕 地 其 他 特 性 2. 海 岸 或 河 口 地 區, 潮 汐 變 化 是 重 要 的 因 素 3. 水 深 淹 沒 週 期 與 時 間, 會 決 定 濕 地 的 植 物 物 種 11-21
設 計 準 則 項 目 內 容 設 計 原 則 水 質 植 被 淨 化 型 人 工 濕 地 滯 洪 型 人 工 濕 地 生 態 型 人 工 濕 地 景 觀 型 人 工 濕 地 1. 水 質 因 素 包 括 清 澈 度 酸 鹼 值 鹽 度 與 溶 氧 量 2. 來 源 水 質 是 否 污 染 主 要 污 染 源 種 類 1. 選 用 基 地 原 有 或 相 似 環 境 下 生 長 的 水 生 植 栽 2. 目 前 國 內 研 究 的 去 污 植 物 主 要 為 蘆 葦 香 蒲 水 芙 蓉 蕹 菜 等 1. 著 重 於 生 活 或 農 業 廢 水 處 理 淨 化, 讓 水 質 達 到 排 放 標 準 2. 一 般 採 用 沈 澱 過 濾 吸 附 等 三 段 式 設 計 3. 水 池 面 積 可 從 0.5 ~ 7 公 頃 不 等, 運 用 地 形 變 化 維 持 流 動 的 水 體 4. 以 維 管 束 水 生 植 物 為 優 勢 群 落 組 成 的 生 態 系 統, 植 栽 以 除 污 效 果 為 選 擇 標 準 5. 淨 化 型 需 注 意 來 源 水 的 水 量 多 寡 與 污 染 狀 況, 據 此 調 整 濕 地 大 小 與 水 源 的 滯 留 時 間 (1) 有 機 負 荷, 根 據 美 國 環 保 署 人 工 濕 地 設 計 規 範 有 機 負 荷 之 建 議 值 為 112kg BOD/ha-day, 可 依 此 計 算 分 解 基 地 水 源 污 染 至 少 需 要 多 少 面 積 公 式 如 下 :A(ha)= X 112kg, 其 中 X 表 示 基 地 每 日 單 位 有 機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BOD 值 ) (2) 水 力 負 荷 因 污 水 情 況 而 或 有 差 異, 但 通 常 落 於 150 ~ 500 CMD/ha 之 間 ; 污 水 情 況 較 嚴 重 或 濕 地 植 相 的 除 污 能 力 較 差 者, 水 力 負 荷 較 低 (CMD: 計 量 單 位,m^3/day), 可 依 此 設 定 污 水 處 理 滯 留 的 時 間, 達 成 水 質 淨 化 的 功 能 1. 著 重 暴 雨 逕 流 (Storm water) 的 處 理, 提 供 分 洪 減 災 效 益 2. 容 水 量 設 計 時 依 據 集 水 面 積 最 大 降 水 量 為 主 3. 分 成 數 個 小 滯 留 池, 避 免 單 一 大 型 滯 留 池 設 計 4. 依 區 域 特 性 與 平 均 降 水 量 設 計 溢 流 口 高 度, 將 水 池 作 為 高 低 兩 階 段, 低 水 位 池 底 用 透 水 率 低 的 土 壤 鋪 設 ; 高 水 位 面 用 溢 流 口 連 結 至 排 水 系 統 5. 在 需 要 防 護 圍 牆 的 區 域 如 棒 球 練 習 場 輔 助 田 徑 場 停 車 場 四 周, 以 亂 石 砌 高 適 當 高 度 以 形 成 貯 水 池, 高 度 可 為 90~180cm 6. 貯 水 池 排 水 口 採 用 貯 留 設 計 的 套 圈, 讓 積 水 在 一 定 程 度 內 能 緩 慢 排 出, 減 低 排 水 管 路 的 負 擔 1. 以 追 求 多 樣 性 (Biodiversity) 和 永 續 發 展 為 目 標 2. 池 緣 設 計 以 曲 線 為 原 則 3. 池 底 應 有 不 同 深 淺, 避 免 旱 季 時 過 於 乾 枯, 影 響 生 態 系 統 4. 設 計 邊 坡 坡 度 的 不 同 變 化, 以 衍 生 不 同 水 深 之 多 樣 性 植 物 5. 植 栽 以 能 提 供 生 物 食 草 與 多 樣 性 為 選 擇 依 據 1. 著 重 視 覺 景 觀 與 休 閒 場 所 的 提 供 2. 植 栽 選 擇 適 當 性 與 觀 賞 教 育 功 效 3. 提 供 適 當 步 道 與 解 說 設 施 4. 規 範 邊 坡 的 遊 客 安 全 管 理 需 求 圖 11-3-6 濕 地 實 例 ( 侯 錦 雄 拍 攝 ) 11-22
圖 11-3-7 淨 化 型 人 工 濕 地 設 計 手 法 圖 11-3-8 滯 洪 型 濕 地 設 計 手 法 11-23
圖 11-3-9 人 工 濕 地 空 間 示 意 圖 ( 參 考 自 : 侯 錦 雄,1999) ( 四 )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園 內 濕 地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園 內 的 溼 地 主 要 有 兩 種 類 型, 一 為 潟 湖 內 海 形 式 的 海 岸 濕 地, 二 為 魚 塭 鹽 田 漸 漸 演 替 成 為 草 澤 或 樹 林, 兩 者 類 型 不 盡 相 同, 因 此 須 採 取 不 一 樣 的 復 育 方 式 1. 海 岸 濕 地 / 溪 口 濕 地 目 前 區 域 內 的 濕 地 植 物 及 紅 樹 林 植 物 生 長 情 況 良 好, 因 此 主 要 以 維 持 現 況 為 主, 劃 定 保 護 區, 使 其 自 然 演 替, 並 管 制 人 為 的 干 擾 與 破 壞 若 有 需 要 再 栽 植 樹 種 應 注 意 以 下 幾 點 : (1) 一 般 用 胎 生 繁 殖 體 或 小 苗 栽 植, 亦 可 直 撥 或 插 種 的 方 式 為 之 (2) 樹 種 以 原 生 紅 樹 類 或 半 紅 樹 類 為 宜, 南 台 灣 以 海 茄 苳 土 沉 香 紅 海 欖 欖 李 為 主, 其 中 海 茄 苳 耐 鹽 性 較 差, 應 栽 種 在 潮 間 帶 上 部 或 中 部 靠 近 內 陸 地 區 或 河 岸 邊 (3) 建 立 與 水 域 邊 的 緩 衝 帶 及 生 態 廊 道 2. 鹽 田 / 魚 塭 由 鹽 田 與 魚 塭 演 替 的 草 澤 與 樹 林, 鹽 田 屬 於 低 濕 度 的 鹽 漬 地, 在 做 生 態 復 育 前 應 先 採 用 滲 洗 法, 增 加 植 物 的 存 活 率 鹽 田 植 生 復 育 仍 需 進 行 相 關 研 究 與 實 驗 以 證 明 技 術 可 行 性 以 下 幾 點 作 為 復 育 的 參 考 : (1) 進 行 鹽 田 / 魚 塭 植 生 工 程 前, 建 議 進 行 土 壤 鹽 度 檢 測, 以 確 實 掌 握 該 區 土 壤 鹽 度, 來 決 定 復 育 方 法 11-24
(2) 鹽 度 太 高 地 區 應 先 採 用 滲 洗 法 排 鹽 此 方 法 是 先 將 淡 水 引 進 林 地 中, 先 將 淡 水 引 進 林 地 中, 先 將 土 壤 淹 沒, 讓 其 自 然 滲 透, 藉 以 將 土 體 中 的 鹽 分 逐 漸 洗 去, 俟 洗 鹽 水 將 滲 乾 時, 再 持 續 進 水, 並 恢 復 至 原 水 面 高 度 依 此 法 持 續 洗 鹽, 使 其 降 低 至 預 定 之 土 壤 含 鹽 量 為 止 (3) 低 濕 度 的 鹽 漬 地 不 宜 使 用 裸 跟 苗 栽 植, 應 採 用 小 苗 栽 植 選 用 1-2 年 容 器 苗, 配 合 季 節 性 出 栽, 宜 在 5-7 月 間 實 施 造 林 (4) 以 自 然 生 態 法 配 置, 採 多 樹 種 之 混 交 栽 植 方 式, 並 藉 著 地 形 及 防 風 網 來 保 護 所 栽 植 的 原 生 樹 種 及 地 被 植 物 (5) 樹 種 可 選 用 耐 鹽 性 較 佳 的 植 物 為 主, 常 綠 喬 木 可 使 用 相 思 樹 白 千 層 蒲 葵 海 檬 果 等, 落 葉 性 喬 木 則 可 選 用 苦 楝 朴 樹 刺 桐 台 灣 欒 樹 等, 小 喬 木 及 灌 木 則 可 選 用 草 海 桐 羅 漢 松 毛 苦 參 白 水 木 等 (6) 因 風 害 對 植 物 影 響 甚 大, 可 使 用 防 風 籬 防 風 網 等 來 保 護 植 物, 其 他 尚 有 防 風 柵 等 多 項 防 風 構 造 物 11-25
第 四 節 人 為 環 境 植 栽 設 計 除 了 上 述 章 節 所 提 到 的 海 岸 防 風 林 地 復 育 及 溼 地 復 育 外,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需 面 對 多 種 新 建 設 施 建 物 廣 場 等, 更 有 現 有 人 為 環 境 所 創 造 出 來 的 基 地, 包 括 邊 坡 堤 防 以 及 較 為 海 岸 內 陸 的 道 路 及 一 些 人 為 空 間 如 廣 場 景 觀 平 台 停 車 場 等, 在 種 植 植 物 的 時 候 也 需 要 注 意 選 擇 栽 種 的 種 類 以 及 栽 植 方 式, 以 下 分 為 邊 坡 堤 防 道 路 植 群 以 及 人 為 空 間 三 個 主 題 說 明 栽 種 的 原 則 ( 一 ) 邊 坡 堤 防 護 岸 生 態 復 育 部 分 地 區 如 七 股 潟 湖 沿 岸 六 孔 遊 憩 區 防 汛 道 路 堤 防 溝 渠 邊 坡 等, 因 堤 防 邊 坡 往 往 由 混 凝 土 覆 蓋, 降 低 生 態 價 值 以 及 缺 少 植 物 生 長 機 會 因 此, 在 原 有 混 凝 土 堤 岸 及 低 水 護 岸 可 進 行 改 善 工 程, 採 取 原 石 疊 砌 或 襯 砌, 以 植 栽 綠 化 等 生 態 工 法 替 代 現 有 混 凝 土 結 構 1. 堤 坊 及 低 水 護 岸 採 取 復 原 原 生 植 被, 綠 化 堤 防 2. 利 用 防 風 定 砂 植 物 如 馬 鞍 藤 草 海 桐 等 去 做 為 堤 岸 邊 坡 的 植 物 3. 護 岸 的 工 法 : ( 詳 見 圖 11-4-1) (1) 於 水 流 緩 慢 之 淺 湖 水 塘 小 水 路, 採 用 木 樁 拋 石 護 岸 或 木 樁 纖 維 毯 護 岸 (2) 於 水 流 快 速 之 排 水 幹 道 或 河 川, 可 採 用 打 樁 編 柵 切 枝 壓 條 地 工 合 成 材 加 上 植 生 塊 石 護 岸 木 框 格 牆 或 石 籠 席 加 上 植 生 等 較 強 固 之 護 岸 工 法 4. 拋 石 護 岸 拋 石 方 法 可 分 為 人 工 傾 倒 及 起 重 機 等 施 工 方 式, 其 中 傾 倒 是 最 常 用 的 方 法 拋 石 與 現 地 土 壤 間 應 舖 設 一 層 碎 石 及 配 斜 加 以 隔 絕, 以 避 免 土 壤 受 水 流 沖 蝕 而 流 失, 造 成 淘 空 現 象 護 岸 底 部 必 須 位 於 水 面 線 以 下, 並 增 加 拋 石 厚 度 以 抵 抗 海 浪 之 沖 刷 及 侵 蝕 其 護 岸 內 側 配 合 植 物 構 成 防 風 林 帶, 而 迎 風 面 栽 植 草 皮, 稜 線 上 種 植 草 海 桐 龍 舌 蘭 等 灌 木, 護 岸 內 側 再 栽 植 狼 尾 草 等 植 被 為 屏 障, 接 著 再 栽 植 其 他 抗 風 植 物 成 防 風 林 帶 11-26
圖 11-4-1 水 體 邊 坡 改 善 規 劃 設 計 示 意 圖 ( 二 ) 道 路 沿 線 植 群 部 分 地 段 因 道 路 拓 寬 土 地 鹽 化 堤 防 不 透 水 結 構 以 及 單 植 的 情 形, 造 成 道 路 旁 的 植 栽 生 長 狀 況 不 佳, 如 觀 海 樓 道 路 沿 線 行 道 樹 七 股 漁 塭 區 道 路 沿 線 行 道 樹 等, 也 缺 乏 防 風 擋 砂 的 功 能, 因 此 應 種 植 可 抵 風 砂 等 較 惡 劣 環 境 的 植 栽 為 主 1. 採 用 一 些 濱 海 植 物 如 台 灣 海 桐 土 沉 香 等 植 物 作 為 防 風 用 途 2. 若 鄰 近 物 種 棲 息 地, 應 做 隔 離 綠 帶, 減 少 道 路 對 棲 息 地 的 影 響 3. 栽 種 當 地 原 生 樹 種, 避 免 外 來 種 入 侵 4. 可 在 路 段 增 植 複 層 植 栽, 可 增 加 物 種 多 樣 性 對 於 增 加 生 物 棲 11-27
地 阻 隔 噪 音 涵 養 水 分 綠 美 化 皆 有 較 佳 之 成 效 5. 考 量 植 物 之 側 枝 高 度 有 無 刺 植 栽 間 距 落 果 性 落 花 性 落 葉 性 抗 汙 染 防 炫 光 等 功 能 6. 對 於 植 物 的 防 風 設 施, 大 多 使 用 防 風 籬 來 保 護 苗 木 防 風 籬 理 想 高 度 為 2 公 尺 左 右, 可 利 用 竹 梢 籬 或 網 籬 最 為 簡 便 和 實 用, 主 柱 及 支 柱 多 以 刺 竹 幹 固 定 植 栽, 主 要 是 來 降 低 風 速 並 減 低 風 害 的 影 響 防 風 籬 應 設 在 植 栽 邊 緣, 與 主 風 向 垂 直 ( 三 ) 人 為 環 境 植 栽 台 江 地 區, 新 建 廣 場 停 車 場 賞 景 平 台 管 理 站 或 是 聚 落 周 邊 場 所 新 種 植 的 植 栽 受 到 區 域 微 氣 候 如 強 風 鹽 分 的 影 響, 生 長 狀 況 不 佳, 就 算 是 濱 海 植 物 也 適 應 不 良, 因 此 應 採 取 一 些 措 施 使 其 有 更 好 的 生 長 環 境 1. 列 植 或 群 植 的 方 式 種 植 植 栽, 使 其 避 開 強 風 的 侵 襲, 提 供 較 良 好 的 生 長 環 境 2. 選 擇 植 栽 仍 以 濱 海 植 物 較 佳, 並 考 量 可 提 供 遊 客 及 車 輛 遮 蔭 效 果 3. 在 植 栽 初 期 使 用 防 風 網 或 防 風 籬 來 降 低 強 風 侵 襲, 等 到 植 物 穩 定 成 長 便 可 拆 除 4. 利 用 原 生 植 物 形 成 複 層 植 栽, 可 阻 隔 海 風 鹽 分, 也 提 高 植 栽 的 變 異 度, 提 升 負 荷 嚴 苛 環 境 的 容 忍 力 5. 可 利 用 場 所 中 半 遮 蔽 的 小 空 間, 既 營 造 小 塊 生 物 棲 息 地, 也 增 添 場 所 的 綠 美 化 視 覺 感 受 6. 在 較 受 風 的 裸 露 區 域, 建 議 鋪 設 些 卵 石, 讓 濱 海 的 地 被 植 物 攀 附 地 表, 可 保 護 表 土, 也 增 加 其 生 態 效 益 7. 聚 落 區 植 群 可 依 據 聚 落 圍 牆 旁 閒 置 空 間 等 地 栽 種 喬 木 或 灌 木 11-28
第 十 二 章 設 施 設 計 檢 核 一 設 施 設 置 檢 核 系 統 架 構 由 於 不 同 設 施 之 屬 性 及 設 置 目 的 不 同, 需 考 量 設 施 設 置 環 境 之 物 裡 生 態 條 件 及 特 色, 因 此, 在 針 對 相 關 設 施 提 出 規 劃 設 計 準 則 的 同 時, 需 擬 定 系 統 性 的 操 作 模 式 與 考 量 因 子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在 各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中 之 設 施 進 行 全 面 或 個 別 修 正 時, 可 依 據 本 計 畫 所 擬 定 之 流 程 與 準 則 進 行 重 新 分 析, 並 檢 討 其 設 施 設 置 的 適 宜 性, 以 作 為 其 更 新 之 參 酌 在 新 設 設 施 或 全 面 性 整 建 時, 可 提 供 設 施 長 期 性 永 續 性 經 營 與 發 展 之 依 據 設 施 新 建 改 善 更 新 或 檢 討 計 畫 設 施 規 劃 設 計 準 則 自 我 檢 核 表 CHECH LIST 實 質 執 行 計 畫 與 執 行 成 果 圖 12-1-1 設 施 規 劃 設 計 準 則 操 作 流 程 圖 當 永 續 性 經 營 的 理 念 落 實 到 執 行 層 面 時, 將 涉 及 策 略 規 劃 設 計 營 建 管 理 等 不 同 層 面 的 工 作 項 目, 而 規 劃 設 計 檢 核 表 可 適 用 於 檢 核 者 與 設 計 者 對 檢 核 者 而 言, 永 續 設 計 檢 核 表 可 作 為 確 認 各 層 級 工 作 項 目 是 否 有 連 貫, 並 可 將 這 一 連 串 工 作 所 可 能 產 生 之 遺 漏 與 疏 忽 事 項 減 彌 至 最 低 ; 而 對 設 計 者 而 言, 永 續 設 計 檢 核 表 是 設 計 工 作 的 綱 要 性 原 則, 在 有 時 間 壓 力 的 工 作 過 程 中, 只 要 謹 守 核 對 單 所 提 及 之 項 目, 將 可 避 免 不 當 的 設 計 過 程 所 產 生 的 人 身 安 全 問 題 與 環 境 保 護 問 題 規 劃 設 計 檢 核 表 除 提 供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及 規 劃 設 計 專 業 團 隊 之 參 考 之 外, 本 計 畫 考 量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鄰 近 地 區 有 大 部 分 空 間 屬 於 私 部 門 地 主 所 有, 設 計 檢 核 表 不 僅 用 於 設 計 者 與 公 部 門 範 疇, 更 應 將 其 調 整, 讓 地 方 土 地 所 有 人 也 能 依 循 此 一 檢 核 進 行 自 身 環 境 改 造 之 工 作, 就 檢 核 表 的 功 能 而 言, 不 只 是 作 為 規 劃 設 計 準 則 原 則 與 檢 核 項 目, 更 具 備 有 教 育 地 方 之 效 益 內 容 初 擬 綱 要 性 準 則, 過 程 包 含 了 理 念 架 構 定 位 資 源 調 查 設 計 階 段 營 建 材 料, 以 及 維 護 管 理 五 大 檢 核 步 驟, 說 明 如 12-1
下 : 1. 環 境 資 源 定 位 與 發 展 理 念 檢 核 部 分 環 境 資 源 定 位 重 點 為 對 土 地 與 環 境 性 質 的 確 認, 基 地 的 土 地 有 是 否 有 特 定 限 制 與 規 定 必 須 要 在 此 步 驟 被 確 認 基 於 濱 海 地 區 有 許 多 不 可 回 復 性 資 源, 資 源 如 何 被 妥 善 應 用, 是 否 符 合 當 地 的 環 境 保 育 觀 念 必 須 被 詳 加 檢 驗 因 此, 內 容 可 包 括 土 地 限 制 的 相 關 計 畫 與 策 略 之 符 合 程 度 檢 核 資 源 保 育 的 永 續 性 理 念 符 合 程 度 檢 核 2. 基 地 調 查 與 環 境 細 部 調 查 與 分 析 檢 核 部 分 基 地 調 查 項 目 主 要 是 依 循 基 地 的 環 境 資 源 定 位 而 延 伸 到 田 野 調 查 的 工 作 除 了 自 然 景 觀 人 文 資 料 的 蒐 集 之 外, 在 保 持 生 態 環 境 ( 包 然 自 然 生 態 與 人 文 生 態 ) 的 原 則 下, 尚 須 慎 重 分 析 台 江 的 地 形 地 貌 景 觀 形 式 敏 感 資 源 特 殊 聚 落 形 式 該 資 料 都 是 後 續 工 作 首 先 考 量 的 因 素 藉 由 地 方 居 民 的 生 活 行 為 與 遊 客 可 能 從 事 的 行 為 的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可 以 瞭 解 生 活 面 的 衝 擊 可 能 出 現 的 地 點 ; 而 確 認 使 用 者 的 需 求 則 可 以 妥 善 將 資 源 分 配 給 適 當 的 場 所, 減 少 不 必 要 的 浪 費 因 此, 內 容 可 包 括 基 本 自 然 與 人 文 資 料 建 製 檢 核 環 境 脆 弱 程 度 分 析 景 觀 空 間 分 析 使 用 者 行 為 分 析 文 化 景 觀 檢 核 等 土 地 限 制 的 相 關 計 畫 與 策 略 之 符 合 程 度 檢 核 資 源 保 育 的 永 續 性 理 念 符 合 程 度 檢 核 3. 環 境 設 計 與 空 間 利 用 檢 核 部 分 台 江 地 區 的 設 計 思 維 首 重 生 態 復 育 及 現 有 產 業 文 化 意 象 的 妥 善 管 理, 因 此 環 境 保 育 復 育 綠 色 基 礎 設 施 建 構 閒 置 土 地 再 利 用 的 項 目 必 須 確 認 是 否 已 進 行, 上 述 實 質 資 源 的 保 育 延 伸 到 視 覺 景 觀 資 源 與 生 態 棲 地 的 檢 核, 必 須 確 認 是 否 有 減 瀰 視 覺 衝 擊 與 保 持 自 然 綠 地 系 統 的 構 想 在 確 認 完 設 計 過 程 符 合 資 源 利 用 後, 方 能 檢 核 配 置 構 想 項 目, 配 置 部 份 應 考 量 設 施 方 位 空 間 界 定 規 模 尺 度 動 線, 以 及 與 環 境 之 間 的 關 係, 也 就 是 空 間 感 與 方 向 感 的 考 量, 此 部 份 可 進 一 步 探 討 創 意 與 設 計 手 法 的 方 式 ( 如 元 素 抽 離 轉 化 拼 貼 等 ) 核 對 項 目 包 含 環 境 資 源 保 育 原 則 檢 核 景 觀 生 態 網 絡 原 則 檢 核 使 用 者 考 量 與 人 體 尺 度 檢 核 空 間 規 劃 與 設 計 手 法 檢 核 12-2
4. 營 建 過 程 與 材 料 選 用 檢 核 部 分 營 建 施 工 主 要 分 成 兩 個 檢 核 部 份, 第 一 個 部 份 為 施 工 品 質 核 對, 該 核 對 應 要 求 詳 述 施 工 規 範, 並 確 切 依 循 施 工 規 範 執 行, 此 部 份 是 現 執 行 面 較 為 棘 手 的 問 題, 然 唯 有 循 序 漸 進 之 持 續 要 求 方 能 改 善 整 體 之 施 工 品 質 第 二 部 份 為 營 建 材 料 之 要 求, 應 審 核 材 料 是 否 使 用 自 然 環 保 耐 用 之 素 材 營 造, 而 材 料 同 時 也 應 核 達 到 保 護 自 然 之 目 的 5. 後 續 管 理 維 護 計 畫 檢 核 部 分 檢 核 者 在 設 計 進 行 之 前 必 須 確 認 維 護 管 理 標 準 在 節 能 與 節 省 花 費 的 原 則 下, 必 須 慎 重 檢 核 設 施 的 維 修 是 否 符 合 便 利 性 與 節 省 成 本, 而 設 施 維 修 汰 換 的 廢 物 應 如 何 處 理 也 應 加 以 審 核, 最 後 則 是 安 全 方 面 的 考 量 : 使 用 者 在 體 驗 的 過 程 可 能 出 現 哪 些 危 險, 而 應 該 如 何 減 低 與 避 免 是 維 護 管 理 最 重 要 的 項 目 表 12-1-1 自 我 檢 核 表 擬 定 構 想 層 級 / 面 向 理 念 架 構 定 位 環 境 資 源 定 位 與 發 展 理 念 檢 核 資 源 調 查 基 地 調 查 與 環 境 細 部 調 查 與 分 析 檢 核 設 計 階 段 環 境 設 計 與 空 間 利 用 檢 核 營 建 材 料 營 建 過 程 與 材 料 選 用 檢 核 維 護 管 理 後 續 管 理 維 護 計 畫 檢 核 檢 核 內 容 說 明 土 地 限 制 的 相 關 計 畫 與 策 略 之 符 合 程 度 檢 核 資 源 保 育 的 永 續 性 理 念 符 合 程 度 檢 核 基 本 自 然 與 人 文 資 料 建 製 檢 核 環 境 脆 弱 程 度 分 析 檢 核 景 觀 空 間 分 析 檢 核 使 用 者 行 為 分 析 檢 核 文 化 景 觀 檢 核 環 境 資 源 保 育 原 則 檢 核 景 觀 生 態 網 絡 原 則 檢 核 使 用 者 考 量 與 人 體 尺 度 檢 核 空 間 規 劃 與 設 計 手 法 檢 核 施 工 督 導 與 品 質 檢 核 營 建 材 料 檢 核 長 期 維 護 管 理 系 統 及 認 養 計 畫 檢 核 管 理 維 護 機 制 與 設 備 維 護 成 本 檢 核 設 備 安 全 檢 核 12-3
二 自 我 檢 核 表 說 明 核 對 表 內 容 從 定 位 未 進 行 地 區 到 管 理 已 完 成 地 區, 過 程 包 含 了 理 念 架 構 資 源 調 查 設 計 階 段 營 建 材 料, 以 及 維 護 管 理 五 大 步 驟, 茲 將 五 大 步 驟 說 明 如 下 : ( 一 ) 理 念 架 構 定 位 環 境 資 源 定 位 重 點 為 對 土 地 與 環 境 性 質 的 確 認, 基 地 的 土 地 是 否 有 特 定 限 制 與 規 定 必 須 要 在 此 步 驟 被 確 認 ; 依 附 在 土 地 性 質 下 的 項 目 尚 有 產 業 的 使 用 狀 態, 本 計 畫 是 以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作 為 核 對 範 圍, 因 此 尚 須 考 量 是 否 有 符 合 環 境 資 源 保 育 人 文 產 業 發 展 以 及 歷 史 文 化 保 存 等 項 目 環 境 資 源 特 性 的 確 認 是 第 一 階 段 最 後 要 考 量 項 目, 基 於 台 江 地 區 有 許 多 不 可 回 復 性 資 源, 資 源 如 何 被 妥 善 應 用, 是 否 符 合 當 地 的 環 境 保 育 觀 念 必 須 被 詳 加 檢 驗 表 12-1-2 理 念 架 構 定 位 步 驟 的 設 計 核 對 單 項 目 層 級 / 面 向 檢 核 指 標 符 合 不 符 合 不 適 用 備 註 土 是 否 延 續 且 符 合 上 位 計 畫 與 相 關 計 畫 適 用 於 公 部 地 是 否 符 合 各 分 區 發 展 限 制 與 土 地 開 發 規 門 長 期 計 畫 限 模 限 定 制 理 念 架 構 定 位 資 源 保 育 是 否 提 出 資 源 永 續 經 營 與 維 護 管 理 之 整 體 性 概 念 是 否 依 循 當 地 自 然 文 化 與 產 業 資 源 利 用 策 略 是 否 符 合 可 接 受 之 資 源 衝 擊 限 度 與 門 檻 上 限 建 議 後 續 檢 討 增 列 細 部 檢 核 適 宜 ( 二 ) 資 源 調 查 資 源 調 查 核 對 單 項 目 主 要 是 依 循 土 地 資 源 定 位 而 延 伸 到 田 野 調 查 的 工 作, 本 計 畫 以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園 區 整 體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規 劃 作 為 環 境 設 計 概 念 根 本 設 施 設 計 之 準 則, 而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又 具 有 豐 富 之 自 然 歷 史 產 業, 因 此 範 圍 內 之 自 然 景 觀 人 文 資 源 皆 為 調 查 重 點 自 然 景 觀 人 文 資 料 的 蒐 集 是 基 地 調 查 中 最 基 本 最 常 被 提 及 的 工 12-4
作, 在 台 江 地 區 猶 以 自 然 資 源 最 為 重 要, 此 處 之 地 形 地 貌 水 資 源 沙 洲 濕 地 鹽 田 紅 樹 林 資 源 為 維 護 保 育 調 查 之 重 點 在 保 持 生 態 環 境 ( 包 然 自 然 生 態 與 人 文 生 態 ) 文 化 景 觀 的 原 則 下, 尚 須 慎 重 分 析 台 江 地 區 之 地 質 水 文 景 觀 形 式 動 植 物 敏 感 資 源 特 殊 聚 落 形 式 該 資 料 都 是 後 續 工 作 首 先 考 量 的 因 素 產 業 永 續 設 計 注 重 生 活 面 的 維 持, 藉 由 居 民 的 生 活 行 為 與 遊 客 可 能 從 事 的 行 為 的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可 以 瞭 解 生 活 面 的 衝 擊 可 能 出 現 的 地 點 ; 而 確 認 使 用 者 的 需 求 則 可 以 妥 善 將 資 源 分 配 給 適 當 的 場 所, 減 少 不 必 要 的 浪 費 表 12-1-3 基 地 調 查 步 驟 的 設 計 核 對 單 項 目 層 級 / 面 向 檢 核 指 標 符 合 不 符 合 不 適 用 備 註 基 是 否 進 行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本 符 合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發 展 及 土 地 使 用 現 況 資 是 否 針 對 水 資 源 與 水 循 環 機 制 進 行 調 查 料 建 是 否 針 對 特 殊 之 生 態 資 源 進 行 調 查, 評 估 其 制 核 心 區 及 緩 衝 區 資 源 調 查 環 境 脆 弱 度 調 查 景 觀 空 間 分 析 使 用 者 行 是 否 針 對 可 能 的 污 染 源 進 行 調 查 是 否 針 對 資 源 敏 感 區 進 行 調 查 與 評 估, 自 然 資 源 之 濕 地 潟 湖 沙 洲 鹽 田 之 生 態 景 觀 面 向 之 完 整 調 查, 如 : 區 位 範 圍 動 植 物 之 空 間 分 布 生 態 現 象 及 生 物 習 性 等, 並 且 評 估 其 核 心 區 與 緩 衝 區 的 範 圍 嚴 格 檢 視 是 否 不 破 壞 不 干 擾 水 質 水 循 環 地 形 地 貌 植 物 林 相 動 物 棲 地 生 物 遷 徙 是 否 依 循 當 地 自 然 文 化 與 產 業 資 源 利 用 策 略 是 否 符 合 可 接 受 之 資 源 衝 擊 限 度 與 門 檻 上 限 有 無 進 行 代 表 性 景 觀 之 界 定 與 景 觀 形 式 分 析 是 否 針 對 傳 統 空 間 佈 局, 風 水 與 方 位 進 行 調 查 是 否 進 行 土 地 適 宜 性 分 析 有 無 依 據 地 形 地 貌 進 行 景 觀 視 覺 分 析 有 無 釐 清 使 用 者 對 象 為 何, 並 分 析 使 用 者 需 求 與 行 為 是 否 針 對 居 民 與 遊 客 空 間 行 為 模 式 進 行 調 查 適 用 於 紅 樹 林 地 區 與 環 境 較 脆 弱 的 自 然 生 態 地 區 建 議 後 續 檢 討 增 列 細 部 檢 核 適 宜 適 用 於 傳 統 聚 落 12-5
層 級 / 面 向 檢 核 指 標 符 合 不 符 合 不 適 用 備 註 為 分 析 有 無 進 行 居 民 與 遊 客 活 動 類 型 範 圍 之 衝 突 分 析 有 無 進 行 服 務 設 施 區 位 之 適 宜 性 評 估 是 否 考 慮 生 態 與 人 文 的 互 動, 如 : 環 境 教 育 環 境 解 說 適 用 於 必 須 設 置 服 務 設 施 之 環 境 ( 三 ) 設 計 階 層 國 家 公 園 的 設 計 思 維 首 重 環 境 資 源 的 維 護 保 育, 因 此 在 執 行 任 何 設 計 與 設 施 時 須 確 認 是 在 維 護 保 育 的 前 提 之 下, 此 外 必 須 考 量 幾 個 面 向 : 景 觀 生 態 網 絡 使 用 者 考 量 與 人 體 尺 度 以 及 空 間 規 劃 上 述 實 質 資 源 的 保 育 延 伸 到 視 覺 景 觀 資 源 與 生 態 棲 地 的 檢 核, 必 須 確 認 是 否 有 減 低 視 覺 衝 擊 與 保 持 原 有 之 生 態 敏 感 環 境 創 造 環 境 教 育 系 統 的 構 想 在 確 認 完 設 計 過 程 符 合 資 源 利 用 後, 方 能 檢 核 配 置 構 想 項 目, 配 置 部 份 應 考 量 設 施 方 位 空 間 界 定 規 模 尺 度 動 線, 以 及 與 環 境 之 間 的 關 係, 也 就 是 空 間 感 與 方 向 感 的 考 量, 此 部 份 可 進 一 步 探 討 創 意 與 設 計 手 法 的 方 式 ( 如 元 素 抽 離 轉 化 拼 貼 等 ), 然 創 意 與 設 計 手 法 較 屬 主 觀 意 識, 會 因 專 業 領 域 與 個 人 價 值 觀 的 不 同 而 難 以 評 估, 本 計 畫 設 計 手 法 方 面 的 判 斷 可 以 在 檢 核 或 設 計 的 過 程,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組 成 顧 問, 或 以 評 審 的 方 式 進 行 之 設 計 準 則 核 對 的 最 後 步 驟 是 屬 於 生 物 棲 息 地 的 考 量, 核 對 的 項 目 包 含 回 填 表 土 應 達 一 定 厚 度, 水 岸 邊 應 以 生 態 工 法 塑 造, 方 能 維 持 生 物 的 棲 息 空 間, 並 應 確 認 設 施 的 尺 度 與 規 模, 及 不 影 響 生 物 棲 息 的 照 度 及 安 全 考 量 表 12-1-4 設 計 準 則 步 驟 的 設 計 核 對 單 內 容 層 級 / 面 向 檢 核 指 標 符 合 不 符 合 不 適 用 備 註 是 否 以 保 育 的 角 度 保 存 管 理 自 然 與 文 環 化 環 境 資 源 境 是 否 符 合 綠 建 築 中 提 及 生 物 多 樣 化 節 資 能 綠 化 基 地 保 水 廢 棄 物 減 量 水 源 設 計 準 則 資 源 之 指 標 保 新 施 作 設 施 是 否 與 現 有 環 境 融 合, 避 免 育 視 覺 景 觀 衝 突 原 則 區 域 內 規 劃 有 無 順 應 基 地 特 性, 減 少 視 覺 及 景 觀 衝 擊 之 設 計 12-6
層 級 / 面 向 檢 核 指 標 符 合 不 符 合 不 適 用 備 註 景 點 創 造 的 過 程 與 導 覽 路 線 規 劃 是 否 避 免 對 環 境 的 破 壞 興 建 道 路 小 徑 和 遊 憩 設 景 觀 生 態 網 絡 原 則 使 用 者 考 量 與 人 體 尺 度 空 間 規 劃 與 設 計 手 法 是 否 滿 足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原 則 區 域 是 否 能 維 持 原 有 環 境 之 景 觀 生 態 平 衡 區 域 內 面 積 較 大 之 生 態 環 境 綠 地 空 間 是 否 能 儘 可 能 維 持 不 被 開 發 區 域 內 綠 地 坵 塊 是 否 夠 完 整, 並 儘 量 連 結 周 邊 綠 地 系 統 植 栽 是 否 選 用 適 地 適 性 本 土 性, 或 反 映 週 遭 環 境 特 色 之 樹 種 原 有 植 栽 有 無 任 意 砍 伐 或 移 植 ; 如 需 移 植, 是 否 有 適 當 移 植 計 畫 在 生 態 環 境 區 域 其 環 境 教 育 活 動 與 動 線 的 設 計 是 否 低 影 響 生 物 棲 息 地 與 整 體 生 態 系 統 是 否 注 意 區 域 內 土 方 開 挖 與 回 填 表 土 比 例 必 要 性 之 夜 間 照 明 是 否 採 用 低 亮 度 之 指 示 性 照 明 設 置 是 否 適 應 基 地 的 設 計 考 量, 符 合 本 地 風 土 環 境 與 人 的 互 相 影 響 是 否 考 量 居 民 生 活 空 間 與 遊 客 活 動 空 間 不 相 衝 突 之 配 置 方 案 是 否 達 到 環 境 教 育 的 目 的 提 供 人 與 自 然 環 境 接 觸 與 互 動 的 機 會 設 施 是 否 考 量 遊 客 的 安 全 與 保 全 坡 道 設 計 是 否 考 慮 無 障 礙 設 施 規 範 ( 坡 度 1:12 扶 手 直 徑 5cm 等 ) 水 域 周 邊 設 置 親 水 及 景 觀 設 施 時 有 無 加 設 警 示 標 誌 創 意 與 設 計 手 法 是 否 合 宜, 動 線 規 劃 是 否 順 暢 聚 落 規 劃 時 有 無 設 置 適 當 開 放 空 間 景 觀 設 施 是 否 依 不 同 遊 憩 需 求 提 供 不 同 體 驗 型 態 是 否 依 環 境 資 源 的 規 模 配 置 不 同 尺 度 的 設 施 設 計 是 否 能 夠 抵 擋 極 端 的 氣 候 變 化 新 建 築 新 的 景 觀 設 計 和 材 料 是 否 反 映 本 地 特 色 水 域 周 邊 規 劃 設 計 是 否 符 合 生 態 工 法 概 念, 並 且 使 用 當 地 自 然 材 料 施 時 減 少 土 地 資 源 的 浪 費 維 持 自 然 生 態, 減 少 光 害 提 供 環 境 解 說 機 會 建 議 邀 請 專 家 審 核 ( 四 ) 營 建 材 料 營 建 施 工 主 要 分 成 兩 個 檢 核 部 份, 第 一 個 部 份 為 施 工 品 質 核 對, 該 核 對 應 要 求 詳 述 施 工 規 範, 並 確 切 依 循 施 工 規 範 執 行, 此 部 份 是 現 執 行 面 12-7
較 為 棘 手 的 問 題, 然 唯 有 循 序 漸 進 之 持 續 要 求 方 能 改 善 整 體 之 施 工 品 質 第 二 部 份 為 營 建 材 料 之 要 求, 應 審 核 材 料 是 否 使 用 自 然 環 保 耐 用 之 素 材 營 造, 而 材 料 同 時 也 應 核 達 到 保 護 自 然 之 目 的, 最 好 是 以 當 地 現 有 之 建 材 為 優 先 考 量, 一 來 降 低 運 送 碳 排 放 量, 二 來 也 最 適 用 於 現 地, 降 低 生 態 衝 擊 層 級 / 面 向 營 建 材 料 施 工 督 導 與 品 質 材 料 選 用 表 12-1-5 營 建 材 料 步 驟 的 設 計 核 對 單 內 容 符 合 不 符 合 不 適 用 檢 核 指 標 備 註 是 否 擬 定 施 工 規 範, 內 容 涵 蓋 所 有 材 料 方 法 測 試 和 備 案 等 是 否 盡 量 避 開 生 態 敏 感 區 之 核 心 地 區 進 行 施 工 且 限 制 重 型 設 備 進 入 生 態 敏 感 之 區 域 以 及 濱 水 地 區 是 否 以 生 態 工 法 為 主 要 施 工 方 法 是 否 符 合 營 建 過 程 中 對 於 原 始 地 景 以 及 生 態 環 境 的 保 存 與 修 復 使 用 材 料 對 環 境 是 否 為 低 衝 擊 低 污 染 之 可 回 收 分 解 之 環 保 材 料, 且 具 有 一 定 的 耐 用 性 是 否 符 合 使 用 自 然 材 料 或 本 地 材 料 的 方 式 木 鋁 纖 維 質 和 可 回 收 塑 膠 製 成 的 材 料 石 頭 泥 土 植 物 等 須 就 地 取 材 ( 五 ) 維 護 管 理 維 護 管 理 往 往 是 執 行 者 最 難 進 行 的 一 個 階 段, 因 為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土 地 權 屬 並 非 皆 為 公 有 土 地, 仍 包 含 居 民 之 私 有 土 地, 為 了 整 體 空 間 維 護 管 理, 應 要 求 建 構 長 期 維 護 管 理 與 認 養 的 方 案 與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雙 向 進 行, 檢 核 者 在 設 計 進 行 之 前 必 須 確 認 維 護 管 理 標 準, 此 方 面 可 先 與 專 家 學 者 討 論 擬 定, 方 能 作 為 檢 核 之 依 據 設 施 的 維 護 管 理 是 比 較 常 見 的 問 題, 在 節 能 與 節 省 花 費 的 原 則 下, 必 須 慎 重 檢 核 設 施 的 維 修 是 否 符 合 便 利 性 與 節 省 成 本, 而 設 施 維 修 汰 換 的 廢 物 應 如 何 處 理 也 應 加 以 審 核, 最 後 則 是 安 全 方 面 的 考 量 : 使 用 者 在 體 驗 的 過 程 可 能 出 現 哪 些 危 險, 而 應 該 如 何 減 低 與 避 免 是 維 護 管 理 最 重 要 的 項 目 12-8
表 12-1-6 維 護 管 理 步 驟 的 設 計 核 對 單 內 容 層 級 / 面 向 檢 核 指 標 符 合 不 符 合 不 適 用 備 註 管 理 維 護 機 制 是 否 符 合 主 管 單 位 標 準 建 議 與 專 是 否 宣 導 民 眾 參 與 的 概 念, 以 社 區 為 單 位 家 學 者 依 建 構 長 期 的 維 護 管 理 系 統 以 及 認 養 計 基 地 之 不 晝, 由 居 民 自 發 性 的 進 行 社 區 巡 邏 以 及 設 同 特 性, 施 維 護 共 同 擬 定 維 護 管 理 機 制 之 標 準 負 責 單 位 是 否 定 期 檢 驗 各 項 設 施 之 使 用 情 況 維 護 管 理 是 否 瞭 解 原 本 設 施 的 設 計 材 料 與 工 法, 可 在 日 後 能 為 這 些 設 施 進 行 維 修 或 更 換 是 否 進 行 本 地 工 匠 勞 工 或 愛 心 義 工 的 訓 練 與 開 發 是 否 以 本 地 特 有 之 工 法 工 藝 進 行 施 工 或 對 傳 統 建 物 進 行 維 護 修 建 設 備 維 修 或 更 換 有 無 考 量 其 便 利 性 及 節 省 成 本 是 否 有 妥 適 處 理 汰 換 之 廢 棄 物 廢 材 垃 圾 之 計 畫 三 自 我 檢 核 建 議 區 域 規 劃 設 計 檢 核 表 可 提 供 管 理 處 及 規 劃 設 計 專 業 單 位 之 參 考, 就 檢 核 表 的 功 能 而 言, 不 只 是 作 為 規 劃 設 計 準 則 原 則 與 檢 核 項 目, 更 具 備 有 教 育 地 方 之 效 益 考 量 內 容 發 展 自 檢 核 架 構 理 念 架 構 資 源 調 查 設 計 階 層 營 建 材 料, 以 及 維 護 管 理 五 大 步 驟, 針 對 層 級 與 檢 核 內 容 推 演 而 出, 依 據 不 同 的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有 不 同 的 檢 核 標 準, 詳 見 表 12-1-7 12-9
理 念 架 構 資 源 調 查 層 級 / 面 向 環 境 資 源 定 位 與 發 展 理 念 檢 核 基 地 調 查 與 環 境 細 部 調 查 與 分 析 檢 核 表 12-1-7 自 我 檢 核 表 架 構 及 建 議 區 域 ( 極 重 要 重 要 次 要 ) 檢 核 內 容 說 明 土 地 限 制 的 相 關 計 畫 與 策 略 之 符 合 程 度 檢 核 資 源 保 育 的 永 續 性 理 念 符 合 程 度 檢 核 基 本 自 然 與 人 文 資 料 建 製 檢 核 環 境 脆 弱 程 度 分 析 檢 核 景 觀 空 間 分 析 檢 核 使 用 者 行 為 分 析 檢 核 文 化 景 觀 檢 核 考 量 內 容 ( 極 重 要 重 要 次 要 ) 是 否 延 續 且 符 合 上 位 計 畫 與 相 關 計 畫 是 否 符 合 各 分 區 發 展 限 制 與 土 地 開 發 規 模 限 定 是 否 提 出 資 源 永 續 經 營 與 維 護 管 理 之 整 體 性 概 念 是 否 依 循 當 地 自 然 文 化 與 產 業 資 源 利 用 策 略 是 否 符 合 可 接 受 之 資 源 衝 擊 限 度 與 門 檻 上 限 是 否 進 行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符 合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發 展 及 土 地 使 用 現 況 是 否 針 對 水 資 源 與 水 循 環 機 制 進 行 調 查 是 否 針 對 特 殊 之 生 態 資 源 進 行 調 查, 評 估 其 核 心 區 及 緩 衝 區 是 否 針 對 可 能 的 污 染 源 進 行 調 查 是 否 針 對 資 源 敏 感 區 進 行 調 查 與 評 估, 自 然 資 源 之 濕 地 潟 湖 沙 洲 鹽 田 之 生 態 景 觀 面 向 之 完 整 調 查, 如 : 區 位 範 圍 動 植 物 之 空 間 分 布 生 態 現 象 及 生 物 習 性 等, 並 且 評 估 其 核 心 區 與 緩 衝 區 的 範 圍 嚴 格 檢 視 是 否 不 破 壞 不 干 擾 水 質 水 循 環 地 形 地 貌 植 物 林 相 動 物 棲 地 生 物 遷 徙 是 否 依 循 當 地 自 然 文 化 與 產 業 資 源 利 用 策 略 是 否 符 合 可 接 受 之 資 源 衝 擊 限 度 與 門 檻 上 限 有 無 進 行 代 表 性 景 觀 之 界 定 與 景 觀 形 式 分 析 是 否 針 對 傳 統 空 間 佈 局, 風 水 與 方 位 進 行 調 查 是 否 進 行 土 地 適 宜 性 分 析 有 無 依 據 地 形 地 貌 進 行 景 觀 視 覺 分 析 有 無 釐 清 使 用 者 對 象 為 何, 並 分 析 使 用 者 需 求 與 行 為 是 否 針 對 居 民 與 遊 客 空 間 行 為 模 式 進 行 調 查 有 無 進 行 居 民 與 遊 客 活 動 類 型 範 圍 之 衝 突 分 析 有 無 進 行 服 務 設 施 區 位 之 適 宜 性 評 估 是 否 考 慮 生 態 與 人 文 的 互 動, 如 : 環 境 教 育 12-10 生 態 保 護 區 特 別 景 觀 區 史 蹟 保 存 區 遊 憩 區 一 般 管 制 區
層 級 / 面 向 檢 核 內 容 說 明 考 量 內 容 ( 極 重 要 重 要 次 要 )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園 區 整 體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規 劃 環 境 解 說 是 否 以 保 育 的 角 度 保 存 管 理 自 然 與 文 化 環 境 資 源 是 否 符 合 綠 建 築 中 提 及 生 物 多 樣 化 節 能 綠 化 基 地 保 水 廢 棄 物 減 量 水 資 源 之 指 標 新 施 作 設 施 是 否 與 現 有 環 境 融 合, 避 免 視 覺 景 觀 衝 突 區 域 內 規 劃 有 無 順 應 基 地 特 性, 減 少 視 覺 及 景 觀 衝 擊 之 設 計 景 點 創 造 的 過 程 與 導 覽 路 線 規 劃 是 否 避 免 對 環 境 的 破 壞 是 否 滿 足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原 則 生 態 保 護 區 特 別 景 觀 區 史 蹟 保 存 區 遊 憩 區 一 般 管 制 區 區 域 是 否 能 維 持 原 有 環 境 之 景 觀 生 態 平 衡 區 域 內 面 積 較 大 之 生 態 環 境 綠 地 空 間 是 否 能 儘 可 能 維 持 不 被 開 發 區 域 內 綠 地 坵 塊 是 否 夠 完 整, 並 儘 量 連 結 周 邊 綠 地 系 統 植 栽 是 否 選 用 適 地 適 性 本 土 性, 或 反 映 週 遭 環 境 特 色 之 樹 種 原 有 植 栽 有 無 任 意 砍 伐 或 移 植 ; 如 需 移 植, 是 否 有 適 當 移 植 計 畫 在 生 態 環 境 區 域 其 環 境 教 育 活 動 與 動 線 的 設 計 是 否 低 影 響 生 物 棲 息 地 與 整 體 生 態 系 統 是 否 注 意 區 域 內 土 方 開 挖 與 回 填 表 土 比 例 必 要 性 之 夜 間 照 明 是 否 採 用 低 亮 度 之 指 示 性 照 明 設 置 是 否 適 應 基 地 的 設 計 考 量, 符 合 本 地 風 土 環 境 與 人 的 互 相 影 響 是 否 考 量 居 民 生 活 空 間 與 遊 客 活 動 空 間 不 相 衝 突 之 配 置 方 案 是 否 達 到 環 境 教 育 的 目 的 提 供 人 與 自 然 環 境 接 觸 與 互 動 的 機 會 設 施 是 否 考 量 遊 客 的 安 全 與 保 全 坡 道 設 計 是 否 考 慮 無 障 礙 設 施 規 範 ( 坡 度 1:12 扶 手 直 徑 5cm 等 ) 水 域 周 邊 設 置 親 水 及 景 觀 設 施 時 有 無 加 設 警 示 標 誌 創 意 與 設 計 手 法 是 否 合 宜, 動 線 規 劃 是 否 順 暢 聚 落 規 劃 時 有 無 設 置 適 當 開 放 空 間 景 觀 設 施 是 否 依 不 同 遊 憩 需 求 提 供 不 同 體 驗 型 態 是 否 依 環 境 資 源 的 規 模 配 置 不 同 尺 度 的 設 施 設 計 是 否 能 夠 抵 擋 極 端 的 氣 候 變 化 設 計 階 段 環 境 設 計 與 空 間 利 用 檢 核 環 境 資 源 保 育 原 則 檢 核 景 觀 生 態 網 絡 原 則 檢 核 使 用 者 考 量 與 人 體 尺 度 檢 核 空 間 規 劃 與 設 計 手 法 檢 核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符 合 程 度 12-11
營 建 材 料 維 護 管 理 層 級 / 面 向 營 建 過 程 與 材 料 選 用 檢 核 後 續 管 理 維 護 計 畫 檢 核 檢 核 內 容 說 明 施 工 督 導 與 品 質 檢 核 營 建 材 料 檢 核 長 期 維 護 管 理 系 統 及 認 養 計 畫 檢 核 管 理 維 護 機 制 與 設 備 維 護 成 本 檢 核 設 備 安 全 檢 核 考 量 內 容 ( 極 重 要 重 要 次 要 )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園 區 整 體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規 劃 新 建 築 新 的 景 觀 設 計 和 材 料 是 否 反 映 本 地 特 色 水 域 周 邊 規 劃 設 計 是 否 符 合 生 態 工 法 概 念, 並 且 使 用 當 地 自 然 材 料 是 否 擬 定 施 工 規 範, 內 容 涵 蓋 所 有 材 料 方 法 測 試 和 備 案 等 是 否 盡 量 避 開 生 態 敏 感 區 之 核 心 地 區 進 行 施 工 且 限 制 重 型 設 備 進 入 生 態 敏 感 之 區 域 以 及 濱 水 地 區 是 否 以 生 態 工 法 為 主 要 施 工 方 法 是 否 符 合 營 建 過 程 中 對 於 原 始 地 景 以 及 生 態 環 境 的 保 存 與 修 復 使 用 材 料 對 環 境 是 否 為 低 衝 擊 低 污 染 之 可 回 收 分 解 之 環 保 材 料, 且 具 有 一 定 的 耐 用 性 是 否 符 合 使 用 自 然 材 料 或 本 地 材 料 的 方 式 管 理 維 護 機 制 是 否 符 合 主 管 單 位 標 準 是 否 宣 導 民 眾 參 與 的 概 念, 以 社 區 為 單 位 建 構 長 期 的 維 護 管 理 系 統 以 及 認 養 計 晝, 由 居 民 自 發 性 的 進 行 社 區 巡 邏 以 及 設 施 維 護 負 責 單 位 是 否 定 期 檢 驗 各 項 設 施 之 使 用 情 況 是 否 瞭 解 原 本 設 施 的 設 計 材 料 與 工 法, 可 在 日 後 能 為 這 些 設 施 進 行 維 修 或 更 換 是 否 進 行 本 地 工 匠 勞 工 或 愛 心 義 工 的 訓 練 與 開 發 是 否 以 本 地 特 有 之 工 法 工 藝 進 行 施 工 或 對 傳 統 建 物 進 行 維 護 修 建 設 備 維 修 或 更 換 有 無 考 量 其 便 利 性 及 節 省 成 本 是 否 有 妥 適 處 理 汰 換 之 廢 棄 物 廢 材 垃 圾 之 計 畫 ( 極 重 要 重 要 次 要 ) 生 態 保 護 區 特 別 景 觀 區 史 蹟 保 存 區 遊 憩 區 一 般 管 制 區 12-12
第 十 三 章 園 區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引 用 範 例 由 於 不 同 設 施 之 屬 性 及 設 置 目 的 不 同, 需 考 量 設 施 設 置 環 境 之 物 理 生 態 條 件 及 特 色, 因 此, 在 針 對 相 關 設 施 提 出 規 劃 設 計 準 則 的 同 時, 需 擬 定 系 統 性 的 操 作 模 式 與 考 量 因 子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在 各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中 之 設 施 進 行 全 面 或 個 別 修 正 時, 可 依 據 本 計 畫 所 擬 定 之 流 程 與 準 則 進 行 重 新 分 析, 並 檢 討 其 設 施 設 置 的 適 宜 性, 以 作 為 其 更 新 之 參 酌 在 新 設 設 施 或 全 面 性 整 建 時, 可 提 供 設 施 長 期 性 永 續 性 經 營 與 發 展 之 依 據 本 章 節 針 對 生 ( 一 ) 海 寮 紅 樹 林 生 態 保 護 區 特 ( 五 ) 北 汕 尾 濕 地 景 觀 區 以 及 管 ( 七 ) 四 草 漁 塭 區 進 行 流 程 操 作 示 範 說 明, 在 落 實 設 施 設 計 前 置 作 業 所 應 操 作 的 相 關 步 驟, 有 助 於 管 理 單 位 與 相 關 規 劃 設 計 專 業 團 隊 對 於 區 域 之 參 考, 以 提 擬 出 台 江 環 境 適 切 的 設 施 設 計, 來 逐 步 實 現 台 江 質 樸 風 格 圖 13-1-1 園 區 設 施 設 計 流 程 13-1
一 生 ( 一 ) 海 寮 紅 樹 林 生 態 保 護 區 依 據 表 6-1-1 所 彙 整 之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風 貌 指 導 彙 整 表 之 主 軸, 針 對 本 區 個 別 提 出 說 明 場 所 價 值 經 營 目 標 以 保 護 自 然 生 物 及 其 生 育 環 境 維 護 生 物 多 樣 性 為 目 的 保 護 區 存 在 鳥 類 重 要 棲 地, 需 以 保 護 為 主, 降 低 設 施 建 設, 以 不 干 擾 與 破 壞 為 原 則 表 13-1-1 生 ( 一 ) 海 寮 紅 樹 林 生 態 保 護 區 風 貌 指 導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生 ( 一 ) 七 股 海 寮 紅 樹 林 保 護 區 單 元 劃 設 建 議 紅 樹 林 棲 地 水 道 區 域 岸 際 地 特 色 景 觀 元 素 保 護 與 管 制 策 略 設 施 建 議 紅 樹 林 濕 地 地 景 濕 地 動 物 生 態 ( 如 白 鷺 鷥 招 潮 蟹 彈 塗 魚 等 ) 濕 地 植 物 生 態 ( 如 海 茄 苳 欖 李 等 ) 紅 樹 林 濕 地 地 景 維 護 保 護 現 有 生 態 區 內 動 物 植 物 及 地 形 維 護 棲 地 完 整 性, 除 通 過 申 請 進 行 研 究 與 觀 察 之 外, 禁 止 進 入 與 開 發 降 低 現 有 賞 鳥 活 動 的 生 態 衝 擊 生 態 復 育 ( 如 棲 地 復 育 ) 環 境 教 育 與 解 說 設 施 現 有 賞 鳥 設 施 維 護 ( 賞 鳥 站 賞 鳥 平 台 賞 鳥 牆 ) ( 一 )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場 所 價 值 第 一 步 驟, 掌 握 本 區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的 場 所 價 值 場 所 價 值 可 作 為 規 劃 設 計 目 標 與 主 軸 本 區 場 所 價 值 包 括 : 本 區 土 地 以 保 護 自 然 生 物 及 其 生 育 環 境 維 護 生 物 多 樣 性 為 目 的, 保 護 區 存 在 鳥 類 重 要 棲 地 及 海 口 濕 地 紅 樹 林 景 觀, 需 以 保 護 為 主, 降 低 設 施 建 設, 以 不 干 擾 與 破 壞 為 原 則 本 區 景 觀 設 計 重 點 以 生 態 復 育 與 保 護 為 主, 環 境 教 育 與 戶 外 遊 憩 為 輔 ( 二 ) 單 元 劃 設 第 二 步 驟, 單 元 劃 設 單 元 劃 設 的 重 點 在 於 掌 握 景 觀 區 塊 特 質, 因 此, 將 景 觀 同 質 劃 設 為 同 一 單 元 的 做 法, 有 助 於 推 動 整 體 景 觀 風 貌 策 略 的 落 實 海 寮 生 態 保 護 區 之 景 觀 單 元 劃 設 如 下 圖 12-1-1 劃 設 為 : 單 元 一 : 紅 樹 林 濕 地 及 動 物 棲 地 本 單 元 為 七 股 溪 與 三 股 溪 會 合 口 所 形 成 的 海 茄 苳 純 林, 以 保 護 區 內 完 整 海 茄 苳 範 圍 為 主, 內 有 上 千 小 白 鷺 夜 鷺 及 黃 頭 鷺 的 群 聚 營 巢 13-2
單 元 二 : 水 道 區 水 道 區 為 地 方 常 民 膠 筏 航 道 動 線, 本 區 緊 鄰 紅 樹 林 地, 可 能 成 為 干 擾 棲 地 環 境 因 素 之 一 單 元 三 : 岸 際 緩 衝 帶 本 單 元 位 屬 保 護 區 周 邊 帶 狀 範 圍 因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園 區 多 處 用 地 仍 呈 破 碎 狀, 因 此, 在 部 分 獨 立 保 護 區 周 邊 需 考 量 緩 衝 帶 的 劃 設, 以 降 低 生 態 衝 擊 影 響 船 筏 航 線 單 元 一 : 紅 樹 林 保 護 及 動 物 棲 地 單 元 三 : 岸 際 緩 衝 帶 道 路 單 元 二 : 水 道 區 域 圖 13-1-2 海 寮 紅 樹 林 生 態 保 護 區 單 元 劃 設 ( 三 ) 基 地 調 查 與 特 色 元 素 調 查 第 三 步 驟, 進 行 基 地 環 境 調 查 與 特 色 元 素 調 查, 主 要 作 為 後 續 規 劃 設 計 上 的 設 計 構 想 擬 訂, 藉 由 詳 細 的 環 境 資 訊 可 避 免 過 度 設 計 所 造 13-3
成 的 衝 擊 本 區 的 紅 樹 林 為 主 要 景 觀 特 色 元 素, 維 持 及 恢 復 紅 樹 林 濕 地 景 觀 成 為 海 寮 紅 樹 林 生 態 保 護 區 區 重 要 使 命 紅 樹 林 濕 地 地 景 維 護 水 道 景 觀 廊 道 復 育 生 態 保 護 區 邊 界 設 計 動 植 物 包 括 海 茄 苳 小 白 鷺 夜 鷺 黃 頭 鷺 彈 塗 魚 招 潮 蟹 等 生 物 棲 息 ( 四 ) 保 護 與 管 制 策 略 擬 定 第 四 步 驟, 針 對 不 同 景 觀 單 元 同 質 區 內, 依 據 環 境 調 查 與 基 礎 資 訊 蒐 集 進 而 提 出 相 關 保 護 與 管 制 策 略 原 則 單 元 一 : 紅 樹 林 濕 地 及 動 物 棲 地 在 生 態 復 育 與 保 護 管 制 原 則 下, 配 合 區 內 動 植 物 基 礎 背 景 資 料 提 出 復 育 及 保 護 計 畫, 並 能 長 期 執 行 研 究 與 監 測 區 內 紅 樹 林 植 群 擁 有 重 要 濕 地 生 態 價 值, 維 持 有 機 質 確 保 動 植 物 系 統 之 鏈 結, 需 進 行 保 護 及 復 育 需 提 出 紅 樹 林 濕 地 地 景 維 護 計 畫 區 域 內 禁 止 設 置 相 關 設 施 單 元 二 : 水 道 區 域 水 道 為 地 方 常 民 產 業 膠 筏 航 道, 宜 宣 導 降 低 動 力 船 筏, 改 以 無 動 力 船 筏 替 代 水 道 內 養 殖 漁 網 應 逐 步 移 除, 以 降 低 對 生 態 區 的 衝 擊 水 道 兩 側 需 考 量 生 態 復 育 措 施, 補 植 現 地 原 生 植 物 單 元 三 : 岸 際 緩 衝 帶 本 單 元 目 前 提 供 賞 鳥 等 環 境 教 育 使 用, 因 此, 岸 際 及 保 護 區 邊 際 需 著 重 綠 帶 營 造 及 賞 鳥 活 動 隱 蔽 性 現 有 大 型 設 施 ( 如 賞 鳥 設 施 ) 需 強 化 設 施 遮 蔽 性, 避 免 對 動 物 造 成 衝 擊 降 低 現 有 賞 鳥 活 動 的 生 態 衝 擊 本 區 設 施 主 要 針 對 賞 鳥 活 動 以 及 保 育 復 育 進 行 設 計, 允 許 提 供 低 度 賞 鳥 設 施 建 設 並 且 針 對 區 內 現 有 設 施, 如 觀 景 賞 鳥 設 施, 以 維 持 不 變 及 強 化 設 施 耐 用 度 為 原 則, 進 行 維 護 與 整 理 13-4
( 五 ) 設 施 設 計 要 點 第 五 步 驟, 提 擬 設 施 設 計 要 點 針 對 不 同 景 觀 單 元 同 質 區 內, 因 特 質 不 同, 因 此 有 不 同 設 計 策 略 與 原 則 需 要 依 循 單 元 一 : 紅 樹 林 濕 地 及 動 物 棲 地 濕 地 地 景 維 護 及 紅 樹 林 復 育 ( 參 考 第 十 一 章 內 容 ) 研 擬 紅 樹 林 適 當 植 生 管 理 計 畫 增 加 紅 樹 林 復 育 範 圍 進 行 環 境 監 測 計 畫 單 元 二 : 水 道 區 域 水 道 沿 線 景 觀 廊 道 復 育 ( 參 考 第 十 一 章 內 容 ) 環 境 監 測 單 元 三 : 岸 際 緩 衝 帶 生 態 保 護 區 邊 界 緩 衝 帶 設 計 ( 參 考 第 十 一 章 內 容 ) 現 有 賞 鳥 設 施 維 護 並 增 加 隱 蔽 性 設 計 ( 參 考 第 八 章 內 容 ) 增 加 喬 木 以 加 強 賞 鳥 塔 之 隱 蔽 性 賞 鳥 設 施 周 邊 補 植 在 地 原 生 植 物, 設 置 複 層 植 栽 道 路 旁 設 置 環 境 教 育 與 解 說 設 施 ( 參 考 第 十 章 內 容 ) 改 善 混 凝 土 護 岸, 以 多 孔 隙 取 代 ( 參 考 第 十 章 內 容 ) 岸 際 緩 衝 帶 生 態 保 護 區 邊 界 緩 衝 帶 設 計 現 有 賞 鳥 設 施 維 護 並 增 加 隱 蔽 性 設 計 增 加 喬 木 以 加 強 賞 鳥 塔 之 隱 蔽 性 賞 鳥 設 施 周 邊 補 植 在 地 原 生 植 物, 設 置 複 層 植 栽 道 路 旁 設 置 環 境 教 育 與 解 說 設 施 改 善 混 凝 土 護 岸, 以 多 孔 隙 取 代 紅 樹 林 濕 地 及 動 物 棲 地 濕 地 地 景 維 護 及 紅 樹 林 復 育 針 對 紅 樹 林 研 擬 適 當 植 生 管 理 計 畫 增 加 紅 樹 林 復 育 範 圍 進 行 環 境 監 測 計 畫 水 道 區 域 水 道 沿 線 景 觀 廊 道 復 育 圖 13-1-3 海 寮 紅 樹 林 生 態 保 護 區 設 計 策 略 13-5
二 特 ( 五 ) 北 汕 尾 濕 地 景 觀 區 以 及 管 ( 七 ) 四 草 漁 塭 區 本 節 依 據 風 貌 指 導 原 則 針 對 特 ( 五 ) 北 汕 尾 濕 地 景 觀 區 以 及 管 ( 七 ) 四 草 漁 塭 區 部 分 範 圍, 依 循 風 貌 指 導 原 則 以 地 景 復 育 構 想 提 出 規 劃 設 計 案 例 場 所 價 值 經 營 目 標 特 別 景 觀 區 以 保 護 台 江 地 區 特 殊 地 景 為 主 區 內 以 環 境 教 育 而 設 置 必 要 設 施, 並 以 保 護 與 維 持 地 景 為 目 的 一 般 管 制 區 以 維 持 現 有 地 方 產 業 和 活 動 為 主 要 目 標, 在 地 襲 產 與 產 業 活 動 為 其 主 要 景 觀 意 象 區 域 內 地 方 產 業 朝 向 健 康 產 業 發 展, 並 增 加 環 境 教 育 之 體 驗 區 或 展 示 用 地 表 13-1-2 特 ( 五 ) 北 汕 尾 濕 地 景 觀 區 及 管 ( 七 ) 四 草 漁 塭 區 風 貌 指 導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特 ( 五 ) 北 汕 尾 濕 地 景 觀 區 管 ( 六 )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區 管 ( 七 ) 四 草 魚 塭 區 單 元 劃 設 建 議 濕 地 景 觀 緩 衝 帶 環 境 教 育 用 地 生 態 研 究 用 地 鹽 業 展 示 體 驗 用 地 道 路 停 車 場 用 地 水 道 碼 頭 用 地 緩 衝 綠 帶 防 風 林 地 海 岸 沙 灘 地 魚 塭 地 水 道 特 色 景 觀 元 素 保 護 與 管 制 策 略 設 施 建 議 鹽 灘 濕 地 景 觀 濕 地 動 植 物 鹽 場 辦 公 室 建 物 鹽 田 / 鹽 場 運 鹽 碼 頭 與 水 道 玄 武 岩 堤 岸 漁 塭 景 觀 塭 寮 土 堤 / 磚 堤 泥 灘 地 紅 樹 林 保 護 濕 地 景 觀 並 進 行 復 育 工 作 依 據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一 般 管 制 區 ( 六 )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區 細 部 計 畫 修 復 鹽 田 文 化 村 建 物 設 施 並 進 行 活 化 再 利 用 維 護 漁 塭 景 觀 並 進 行 生 態 復 育 生 態 復 育 設 施 ( 如 濕 地 復 育 棲 地 營 造 ) 賞 鳥 設 施 ( 如 賞 鳥 亭 賞 鳥 牆 等 ) 景 觀 遊 憩 設 施 ( 如 簡 易 棧 道 步 道 簡 易 休 憩 平 台 等 ) 鹽 業 體 驗 環 境 教 育 場 域 設 施 ( 如 休 憩 平 台 戶 外 教 室 涼 亭 座 椅 體 驗 教 室 服 務 設 施 等 ) 鹽 灘 地 進 行 生 態 復 育 ( 如 土 壤 改 良 ) 景 觀 休 憩 設 施 ( 觀 景 台 桌 椅 涼 亭 ) 生 態 復 育 設 施 ( 如 濕 地 復 育 棲 地 營 造 多 孔 隙 護 岸 ) ( 一 ) 場 所 價 值 說 明 本 區 朝 向 濕 地 景 觀 維 持 以 及 四 草 漁 塭 地 方 產 業 活 動 意 象 維 護 為 主, 區 內 以 環 境 教 育 而 設 置 必 要 設 施, 並 以 保 護 與 維 持 地 景 為 目 的, 地 方 產 業 朝 向 健 康 產 業 發 展, 以 落 實 環 境 教 育 ( 二 ) 基 地 調 查 區 域 調 查 部 分, 除 了 實 質 環 境 之 外, 需 探 究 地 方 歷 史 脈 絡 廣 大 的 漁 塭 地 景 可 追 朔 至 十 六 世 紀, 原 為 傳 統 水 草 飼 養 的 淺 坪 式 漁 塭, 隨 13-6
著 飼 料 研 發 與 市 場 需 求 而 轉 為 深 坪 式 漁 塭 系 統, 並 於 1895-1954 年 日 據 時 期 大 量 魚 台 江 地 區 興 建 漁 塭, 濕 地 環 境 逐 漸 消 失, 光 復 後 更 填 台 江 以 創 造 海 埔 新 生 地, 使 台 江 沿 海 一 帶 成 為 單 一 化 的 漁 塭 地 景 基 地 鄰 近 安 順 鹽 場, 從 1919 年 開 闢 成 鹽 田 並 在 台 江 內 海 開 啟 運 鹽 運 河, 過 往 繁 景 如 今 仍 保 留 如 舊 運 河 碼 頭 閘 門 水 利 設 施 等, 亦 包 括 日 據 時 期 所 遺 留 的 鹽 工 宿 舍 辦 公 室 鹽 警 碉 等 歷 史 建 物 蚵 仔 養 殖 在 四 草 漁 塭 一 帶 亦 為 重 要 產 業, 早 期 為 台 江 內 海 飼 養, 隨 產 業 污 染 水 質 而 轉 移 至 外 海 養 殖, 衍 生 出 浮 棚 式 養 殖 法, 養 殖 面 積 逐 漸 增 加, 是 僅 次 於 虱 目 魚 的 養 殖 業, 成 為 另 一 獨 特 景 觀 魚 塭 景 觀 單 元 歷 史 文 化 景 觀 單 元 魚 塭 濕 地 景 觀 單 元 魚 塭 景 觀 單 元 魚 塭 景 觀 單 元 河 道 與 岸 際 景 觀 單 元 圖 13-1-4 景 觀 單 元 劃 設 ( 三 ) 環 境 議 題 挖 掘 本 區 調 查 重 點 著 重 於 地 方 產 業 與 土 地 倫 理 之 概 念, 需 著 重 在 相 關 課 題 之 解 決, 例 如 : 飼 料 養 殖 過 程 長 期 下 來 所 造 成 的 水 質 汙 染 與 土 壤 損 害 大 量 產 業 發 展 造 成 棲 地 面 積 減 少 產 業 發 展 也 造 成 產 業 廢 棄 物 問 題 ( 蚵 殼 ) 區 域 中 消 逝 鹽 田 文 化 的 活 化 問 題 1. 如 何 透 過 環 境 降 低 長 期 飼 料 養 殖 所 造 成 水 質 汙 染 漁 塭 養 殖 汙 染 來 源 多 為 飼 料 中 添 加 大 量 魚 粉 導 致 高 磷 與 高 氮, 13-7
其 中 汙 染 水 質 的 含 氮 物 質 主 要 來 自 難 以 被 消 化 利 用 的 高 蛋 白 質 和 氨 基 酸 造 成 有 機 汙 染 問 題 漁 塭 大 量 的 水 源 需 求 與 汰 換, 將 有 機 汙 染 水 質 排 放 至 潮 溝 流 入 大 海 在 操 作 上 需 考 量 地 方 產 業 的 環 境 倫 理, 嚐 試 進 行 改 善 2. 降 低 產 業 發 展 所 造 成 的 生 物 棲 地 破 碎 化 大 量 的 人 工 魚 塭 地 開 發, 影 響 台 江 內 海 原 有 之 沿 海 及 潮 間 帶 生 物 棲 地, 一 致 的 漁 塭 產 業 發 展 形 成 環 境 多 樣 性 的 降 低, 生 物 生 存 受 到 考 驗 過 去 潮 間 帶 濕 地 植 群 可 供 應 豐 富 食 源 與 遮 蔽, 促 成 近 海 漁 業 資 源 一 環, 然 而 大 量 開 墾 的 養 殖 池 塭 導 致 沿 岸 生 態 系 之 衝 擊 因 此, 在 維 持 產 業 發 展 下 也 需 著 力 於 改 善 生 物 棲 地 問 題 3. 廢 棄 蚵 殼 做 為 在 地 材 料 使 用 的 可 能 性 養 殖 產 業 蓬 勃 之 下, 蚵 殼 成 為 地 方 生 活 空 間 常 見 的 廢 棄 物 過 去 養 蚵 業 除 了 將 廢 棄 蚵 殼 回 收 做 為 下 次 蚵 苗 附 著 點 外, 也 會 將 蚵 殼 作 為 修 補 魚 塭 及 鹽 田 田 埂 材 料, 甚 至 研 磨 使 用 在 美 容 產 品 原 料, 或 利 用 蚵 灰 窯 燒 製 蚵 灰 作 為 老 屋 重 要 建 材 而 現 今 養 蚵 業 多 數 移 海 外 養 殖, 廢 棄 蚵 殼 數 量 爆 增, 建 物 與 田 埂 使 用 混 凝 土 等 新 興 材 料, 因 此 衍 生 出 隨 意 棄 置 蚵 殼 而 造 成 雜 亂 景 觀 4. 鹽 業 文 化 活 化 與 環 境 體 驗 教 育 結 合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內 富 有 文 化 意 義, 村 內 所 留 存 的 歷 史 建 物 透 過 活 化 已 推 廣 做 為 環 境 教 育 解 說 重 點 發 展 區 域 後 續 與 周 邊 環 境 設 施 結 合 以 增 加 環 境 教 育 機 能, 更 添 增 鹽 田 文 化 村 吸 引 力 為 重 點 13-8
飼 料 養 殖 造 成 大 量 產 業 地 景 減 少 廢 棄 蚵 鹽 田 產 業 沒 落 圖 13-1-5 環 境 議 題 ( 四 ) 概 念 發 展 透 過 濕 地 營 造 方 式, 結 合 地 方 產 業 文 化, 嘗 試 將 傳 統 養 殖 轉 型 為 生 態 復 育 導 向 的 健 康 養 殖 型 式, 降 低 集 約 飼 料 養 殖 所 造 成 的 環 境 汙 染, 並 做 為 生 物 多 樣 性 棲 地 圖 13-1-6 理 念 發 展 ( 五 ) 設 施 設 計 重 點 13-9
濕 地 系 統 復 育 與 生 態 水 質 淨 化 設 計 濕 地 復 育 概 念, 配 合 水 流 方 向 來 發 揮 水 質 淨 化 功 能 的 濕 地 復 育 設 計 圖 13-1-7 濕 地 系 統 復 育 13-10
廢 棄 魚 塭 恢 復 為 濕 地 功 能 短 期 間 可 破 除 魚 塭 田 埂, 利 用 廢 棄 蚵 殼 堆 置 石 籠, 復 育 濕 地 植 物 及 陸 域 複 層 植 栽 中 期 等 待 蚵 殼 石 籠 逐 漸 趨 近 自 然 地 形, 展 現 濕 地 初 期 淨 化 功 能 長 程 以 濕 地 及 陸 上 植 群 成 長, 濕 地 功 能 得 以 達 到 環 境 補 償 功 能 圖 13-1-8 廢 棄 魚 塭 恢 復 濕 地 系 統 整 區 魚 塭 可 擴 大 成 壯 觀 的 濕 地 景 觀 提 供 水 土 涵 養 與 淨 化 水 質 功 能 形 成 地 方 養 殖 魚 塭 景 觀 風 貌 的 延 續 配 合 台 江 魚 塭 及 潮 溝, 擴 大 台 江 地 區 濕 地 範 圍 圖 13-1-9 養 殖 魚 塭 景 觀 風 貌 水 岸 粗 放 養 殖 型 式 破 除 集 約 式 養 殖 型 式, 改 以 粗 放 養 殖 方 法 回 覆 生 態 循 環 岸 際 提 供 多 孔 隙 護 岸 ( 磚 砌 石 砌 工 法 ) 及 泥 地 護 岸, 恢 復 魚 貝 食 餌 棲 息 環 境 輔 以 環 境 教 育 及 景 觀 設 施, 提 供 優 質 體 驗 13-11
圖 13-1-10 水 岸 粗 放 養 殖 型 式 相 關 設 施 濕 地 賞 景 與 賞 鳥 平 台 設 置, 配 合 自 然 小 徑 與 沿 線 的 環 境 解 說 牌 誌 來 推 動 本 區 生 態 環 境 教 育 圖 13-1-11 賞 景 相 關 設 施 自 然 小 徑 配 合 地 方 資 材 研 發 鋪 面 的 可 能 性, 台 江 可 考 量 廢 棄 蚵 殼 材 料 研 發 為 生 態 鋪 面 材 料 圖 13-1-12 自 然 小 徑 設 施 與 環 境 融 合 的 簡 易 賞 鳥 設 施, 使 用 質 樸 素 材 架 設 賞 鳥 亭 賞 鳥 牆 規 劃 需 藏 匿 於 林 間 灌 木 叢 間 並 且 注 意 進 入 賞 鳥 設 施 的 路 徑 設 計, 需 加 強 遮 蔽 以 避 免 干 擾 水 鳥 圖 13-1-13 賞 鳥 設 施 13-12
戶 外 遊 憩 推 廣 與 體 驗 設 施 如 水 上 平 台 碼 頭 竹 筏 / 膠 筏 運 具 體 驗 無 動 力 水 上 遊 具 推 廣 圖 13-1-14 戶 外 體 驗 設 施 水 岸 植 群 復 育 與 堤 防 沿 線 植 栽 補 植 ( 參 考 第 十 一 章 內 容 ) 圖 13-1-15 沿 岸 植 群 復 育 破 除 水 泥 護 岸 改 善 地 方 基 礎 設 施, 轉 為 綠 色 基 盤 加 強 台 江 園 區 內 的 路 徑 鋪 面 材 料 透 水 性, 增 加 水 岸 護 坡 透 水 性 工 法 13-13
圖 13-1-16 綠 色 基 礎 設 施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園 區 整 體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規 劃 13-14
第 十 四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一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設 施 設 計 質 樸 風 格 本 計 畫 透 過 地 方 意 象 及 景 觀 元 素 探 討 包 含 國 家 公 園 內 各 分 區 資 源, 歸 納 出 生 態 生 產 生 活 空 間, 透 過 各 資 源 面 向 著 手 分 析 地 方 意 象 與 景 觀 元 素, 另 外 根 據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現 況 與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及 趨 勢, 收 集 國 內 外 相 關 案 例, 分 析 其 發 展 概 念 規 劃 原 則 與 具 體 作 法, 作 為 園 區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擬 定 之 參 考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在 土 地 管 理 上 仍 需 面 臨 台 江 地 區 不 同 行 政 單 位 管 理 之 協 調 工 作, 在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保 護 管 制 原 則 相 關 規 定 下, 可 透 過 本 計 畫 擬 定 相 關 內 容 作 為 溝 通 協 商 依 據 本 計 畫 檢 視 台 江 景 觀 風 貌 與 特 色 後, 提 出 五 大 設 施 主 軸 作 為 園 區 推 動 重 點, 包 括 環 境 教 育 與 解 說 設 施 景 觀 與 遊 憩 設 施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地 方 基 礎 設 施 以 及 生 態 復 育 設 施, 依 據 國 家 公 園 發 展 理 念 綠 色 基 礎 設 施 概 念 以 及 生 態 設 計 來 落 實 台 江 質 樸 風 格 環 境 景 觀 二 遊 客 體 驗 與 資 源 保 育 VERP 架 構 推 動 未 來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將 會 面 臨 遊 客 量 及 設 施 使 用 問 題, 當 遊 客 量 增 加 可 能 對 環 境 產 生 的 負 面 衝 擊, 包 括 植 被 的 衝 擊 ( 植 被 覆 蓋 的 流 失 外 來 種 的 入 侵 設 施 發 展 而 移 除 植 被 等 ) 土 壤 的 衝 擊 野 生 動 物 的 衝 擊 ( 棲 息 地 改 變 野 生 動 物 受 到 干 擾 野 生 動 物 行 為 的 改 變 野 生 動 物 健 康 與 繁 殖 受 損 野 生 動 物 死 亡 率 增 加 等 ), 對 水 資 源 的 衝 擊 ( 水 體 濁 度 與 沈 澱 物 增 加 ), 對 視 覺 美 觀 的 衝 擊 ( 垃 圾 人 類 排 泄 物 用 品 隨 意 棄 置 塗 鴨 與 破 壞 行 為 等 ) 面 對 遊 客 量 增 加 所 帶 來 的 種 種 衝 擊, 不 但 會 降 低 資 源 與 景 觀 的 品 質, 還 會 威 脅 敏 感 的 棲 息 地 及 瀕 臨 絕 種 的 物 種, 影 響 遊 憩 體 驗 與 品 質, 增 加 管 理 處 的 管 理 與 維 護 成 本, 甚 至 降 低 遊 憩 使 用 量 與 地 方 經 濟 收 入 因 此, 國 家 公 園 永 遠 需 要 面 臨 遊 憩 使 用 與 資 源 保 護 的 兩 難 而 遊 客 體 驗 與 資 源 保 育 (VERP) 架 構 是 用 來 解 決 國 家 公 園 體 系 統 中 遊 客 使 用 與 承 載 量 的 問 題, 後 續 應 推 動 VERP 系 統 檢 核 14-1
三 各 分 區 的 細 部 規 範 與 容 納 量 檢 視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各 分 區 內 仍 需 進 行 相 關 細 部 規 劃, 以 落 實 各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計 畫 後 續 推 動 上 依 據 各 分 區 中 重 要 遊 憩 據 點 及 各 類 活 動 之 適 宜 性, 進 行 入 園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分 析 及 遊 憩 資 源 承 載 量 分 析, 藉 由 統 計 遊 客 數 量, 檢 討 環 境 負 荷 因 子 及 園 區 環 境 資 源 承 載 量, 有 助 於 研 擬 經 營 管 理 機 制 行 銷 推 廣 策 略 環 境 維 護 計 畫 等, 可 作 為 未 來 資 源 管 理 施 政 計 畫 依 循 四 與 地 方 產 業 鏈 結 的 可 能 性 過 去 西 南 沿 海 擁 有 先 民 遷 徙 所 留 下 的 痕 跡 與 脈 絡, 從 明 清 時 期 至 今, 發 展 出 多 種 依 海 而 生 的 傳 統 產 業, 例 如 鹽 業 漁 業 水 產 養 殖 業, 鄰 近 沿 海 地 區 的 城 鎮 往 往 也 因 為 相 關 貿 易 經 濟 活 動 而 活 絡 繁 華 檢 視 台 灣 西 南 沿 海 地 方 產 業 變 遷 過 程 可 明 顯 發 現, 產 業 的 沒 落 / 消 失 將 造 成 沿 海 文 化 決 定 性 的 負 面 影 響, 過 去 先 民 所 賴 以 為 生 的 產 業 受 到 全 球 化 的 波 及 而 面 臨 轉 型 甚 至 於 沒 落, 歷 史 遺 跡 地 方 信 仰 故 事 更 直 接 被 轉 為 消 費 型 的 觀 光 商 品 地 方 產 業 為 台 江 重 要 文 化 景 觀 之 一 環, 如 何 維 繫 文 化 資 源 運 作 下 並 且 合 乎 生 態 復 育 理 念, 在 面 對 地 方 產 業 經 營 模 式 上 必 須 要 有 所 考 量 地 方 產 業 除 了 維 繫 地 方 經 濟 之 外, 不 容 忽 視 產 業 長 期 的 汙 染 ( 如 飼 料 魚 塭 養 殖 ), 需 要 思 考 在 維 繫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與 維 持 經 濟 來 源 之 下, 如 何 以 更 健 康 的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來 兼 顧 生 態 復 育 理 念 了 落 實 相 關 在 地 化 的 產 業 透 過 在 地 方 動 能 推 動 上, 社 區 力 量 為 文 化 景 觀 重 要 驅 力, 透 過 社 區 能 量 沿 續 文 化 景 觀 保 育 文 化 景 觀 納 入 社 區 參 與, 並 以 價 值 觀 為 基 礎 的 管 理 辦 法 是 重 要 的 在 土 地 管 理 政 策 推 動 下, 地 方 居 民 與 社 區 對 於 文 化 能 有 一 定 的 認 同 感, 在 土 地 管 理 政 策 下 進 行 產 業 的 自 主 行 動, 除 了 原 有 產 業 轉 作 與 地 景 維 持 之 外, 企 圖 配 合 相 關 補 助 措 施 來 吸 引 外 流 人 口 回 流, 對 土 地 景 觀 的 投 入, 讓 民 眾 重 回 經 營 土 地 的 理 念 五 以 國 家 公 園 作 為 推 廣 戶 外 遊 憩 場 域 國 家 公 園 在 遊 憩 管 理 的 目 的 是 提 供 多 樣 化 的 遊 憩 機 會 給 遊 客, 並 使 其 獲 得 各 種 不 同 的 遊 憩 體 驗, 因 此 管 理 處 須 考 慮 如 何 提 升 遊 客 體 驗 的 品 質, 且 能 妥 善 地 保 育 管 理 遊 憩 資 源, 避 免 遭 受 不 可 回 復 性 之 破 壞 國 家 公 園 除 了 維 繫 濱 海 生 態 環 境 資 源 保 育 以 及 環 境 教 育 推 動 之 14-2
外, 亦 需 扮 演 著 發 展 戶 外 遊 憩 活 動 重 要 角 色 發 展 適 宜 活 動 並 規 範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及 注 意 事 項, 以 作 為 台 江 在 戶 外 遊 憩 活 動 之 特 色 六 文 化 地 景 的 治 理 與 管 理 層 級 與 推 動 策 略 建 議 整 體 景 觀 經 營 管 理 上, 必 須 回 到 土 地 利 用 課 題 文 化 產 業 課 題 以 及 地 方 再 造 課 題, 公 部 門 與 私 領 域 需 要 共 同 推 動 在 公 部 門 不 同 層 級 提 出 相 關 的 管 理 策 略, 在 民 間 與 地 方 層 級 維 繫 生 活 脈 絡 與 能 量 整 體 台 灣 西 南 沿 海 的 地 方 文 化 景 觀 脈 絡 的 建 構 與 編 織, 在 面 對 不 同 層 級 政 府 部 門 以 及 民 間 團 體, 需 先 掌 握 西 南 沿 海 的 意 義 空 間 ( 文 化 景 觀 ) 的 結 構, 包 括 實 質 空 間 結 構 生 活 空 間 結 構 以 及 想 像 空 間 結 構 當 詳 細 調 查 與 檢 視 過 後, 才 有 辦 法 掌 握 整 體 性 的 文 化 地 景, 進 一 步 針 對 不 同 部 門 管 轄 範 圍 擬 定 相 關 推 動 策 讓 地 方 居 民 生 活 的 景 象 能 夠 持 續 存 在, 土 地 利 用 與 產 業 模 式 則 成 為 重 要 的 考 量 基 於 景 觀 保 育 與 地 方 利 益 共 存 的 概 念, 生 產 + 保 育 + 觀 光 的 不 同 土 地 使 用 配 比 政 策 將 是 必 要 的 條 件, 讓 地 方 居 民 願 意 持 續 生 產 的 思 維, 維 持 經 濟 來 源 並 維 繫 產 業 景 觀 在 德 國 巴 伐 利 亞 所 成 就 的 良 好 農 業 景 觀 經 驗 中, 保 持 鄉 村 地 區 多 樣 化 的 功 能 同 時 對 農 耕 地 景 進 行 照 顧 的 農 業 政 策 是 重 要 的 推 動 核 心 農 業 政 策 中 提 出 多 種 農 業 獎 勵 及 補 助 方 案, 例 如 牧 草 地 的 經 營, 粗 放 牧 草 地 的 土 地 利 用 在 巴 伐 利 亞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提 供 地 方 畜 牧 業 使 用, 牧 草 地 更 決 定 性 的 塑 造 出 巴 伐 利 亞 農 耕 地 景 的 多 樣 性 風 貌, 對 該 地 區 休 閒 品 質 與 觀 光 客 的 吸 引 力 來 說 更 是 決 定 性 的 貢 獻, 這 樣 的 土 地 使 用 的 維 持 更 確 保 土 地 資 源 的 生 態 功 能, 包 括 水 源 淨 化 吸 收 土 壤 涵 養 等 生 產 上, 朝 向 有 機 自 然 式 的 漁 業 養 殖, 除 了 對 土 地 的 保 育 之 外, 也 形 成 生 物 多 樣 性 的 環 境, 有 利 於 生 態 發 展 侯 鳥 遷 徙 食 物 鏈 完 整 性 等 生 態 功 能 在 觀 光 的 推 動 上 則 需 納 入 保 育 思 維 綠 色 旅 遊 概 念, 以 展 現 文 化 觀 光 並 避 免 消 費 性 的 觀 光 政 府 單 位 在 朝 向 文 化 景 觀 價 值 上 更 需 思 考 地 方 產 業 所 形 成 的 地 景, 漁 業 養 殖 鹽 業 等 產 業 在 沿 海 地 區 的 意 義, 並 且 轉 化 成 為 地 方 願 意 投 入 的 能 量, 未 來 在 政 策 推 動 與 經 營 管 理 上 才 能 達 成 永 續 透 過 生 活 生 產 與 生 態 的 土 地 利 用 百 分 比, 配 合 產 值 效 益 稅 率 方 案 補 貼 辦 法 等 進 行 配 套 效 益 計 算 與 建 議, 將 有 助 於 符 合 文 化 景 觀 土 地 利 用 管 制 上 的 推 動 14-3
14-4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園 區 整 體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規 劃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園 區 整 體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規 劃 工 作 團 隊 計 畫 指 導 呂 登 元 楊 金 臻 黃 明 通 鄭 脩 平 王 建 智 徐 儷 瑗 黃 光 瀛 呂 宗 憲 黃 琡 珺 鄭 允 翔 楊 尚 欽 王 讚 豐 丁 敏 政 處 長 副 處 長 秘 書 課 長 課 長 課 長 課 長 主 任 技 正 技 士 技 士 技 士 技 士 審 查 委 員 ( 依 姓 名 筆 劃 順 序 排 列 ) 李 鎨 翰 吳 信 宏 陳 啟 仁 郭 致 良 鄧 書 麟 委 員 委 員 委 員 委 員 委 員 計 畫 主 持 人 侯 錦 雄 李 素 馨 專 案 執 行 歐 雙 磐 計 畫 參 與 人 員 何 杰 黃 偉 君 陳 知 平 曾 晟 修 陳 思 華 許 雁 婷 蔡 佳 儒 黃 綉 涵 楊 曉 婷 呂 美 蓉 委 託 單 位 :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規 劃 單 位 : 中 華 民 國 景 觀 學 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一 期 初 審 查 會 議 紀 錄 附 錄 一 審 查 會 議 紀 錄 會 議 日 期 :101 年 4 月 23 日 會 議 地 點 :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第 一 會 議 室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園 區 整 體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規 劃 ( 一 ) 明 道 大 學 景 觀 設 計 學 系 郭 致 良 助 理 教 授 1. 對 本 案 的 初 步 想 法, 計 畫 未 來 定 位 層 級 會 在 哪, 定 位 方 面 是 以 宣 導 成 分 居 多, 或 是 管 制 執 行 面 上 居 多? 希 望 在 本 次 會 議 中 能 釐 清, 因 其 牽 涉 到 設 施 準 則 有 管 制 的 必 要 性 與 否 若 計 畫 定 位 在 管 制 上, 國 家 公 園 法 內 是 否 有 相 關 的 法 令 支 持 管 制? 管 制 的 內 容 包 含 施 作 者 維 護 管 理 使 用 者 等 皆 可 能 有 管 制 機 制, 應 該 如 何 落 實? 管 制 方 向 是 否 有 針 對 一 般 民 眾? 是 否 會 提 供 獎 勵 或 是 輔 助 的 方 案? 這 些 都 是 將 來 可 能 會 遇 到 的 問 題,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課 題 2. 報 告 中 提 及 到 的 分 區 執 行 概 念, 是 否 從 做 好 的 分 區 去 執 行 即 可, 而 不 要 再 創 立 新 的 分 區 較 好 3. 設 計 的 最 後 成 果, 建 議 可 以 提 供 一 些 設 計 的 案 例, 像 是 設 計 圖 或 是 設 計 檢 查 表 的 方 式 來 施 作 設 計 檢 查 表 方 式, 設 計 檢 查 表 要 由 誰 來 做 此 檢 查 表 的 勾 選 呢? 自 我 檢 查 的 方 式, 例 如 公 共 工 程 施 作 時, 須 通 過 檢 查 表 70% 的 檢 核 才 能 施 作 方 式 進 行 等 方 案 ( 二 )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建 築 系 李 鎨 翰 助 理 教 授 1. 設 計 準 則 分 類 成 果, 本 案 以 設 計 策 略 跟 地 圖 的 結 合 方 式 來 擬 出 設 計 的 準 則, 特 別 把 整 個 設 計 準 則 規 畫 成 三 個 部 分, 包 括 系 統 的 架 構 設 計 轉 化 手 法 以 及 設 施 的 設 計 準 則 這 三 個 方 面, 這 個 方 式 非 常 好, 期 待 成 果 的 完 成 2. VERP 的 系 統 架 構, 所 涵 蓋 的 範 圍 非 常 的 廣, 包 括 管 理 服 務 設 施 景 觀 休 憩 設 施 以 及 急 難 消 防 設 施 等 等 都 要 呈 現, 不 曉 得 本 案 的 合 約 內 容, 是 否 有 到 那 麼 多? 3. 設 計 準 則 或 許 未 來 會 純 文 化 變 成 一 種 類 似 都 市 設 計 準 則 的 方 式, 不 僅 是 規 範 到 管 理 處 建 設 的 所 有 設 施, 在 可 能 在 範 圍 內 民 眾 在 興 建 設 施 都 會 受 到 管 制 是 否 可 行? 4. 設 計 準 則 是 否 會 變 成 一 種 法 制 化 的 東 西? 或 者 編 列 出 來 會 是 一 本 參 考 手 冊? 或 者 是 說 像 是 都 市 會 議 審 議 的 規 定 那 類 的 東 西 出 來 呢? 這 部 分 需 要 界 定 清 楚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本 計 畫 成 果 與 承 辦 單 位 之 共 識, 主 要 提 出 可 供 參 考 之 設 計 準 則, 而 目 前 先 不 以 設 計 規 範 與 管 制 之 觀 念 進 行, 主 要 著 力 在 設 計 觀 念 宣 導, 從 各 種 案 例 中 瞭 解 設 施 在 環 境 中 所 必 須 關 心 與 注 意 的 事 項 遵 照 辦 理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本 計 畫 成 果 主 要 提 出 設 計 準 則 與 檢 核 系 統, 提 供 設 計 者 與 管 理 者 使 用 於 成 果 將 提 出 相 關 參 考 案 例 感 謝 委 員 認 同 計 畫 以 朝 向 未 來 管 理 處 可 使 用 VERP 系 統 進 行 後 續 滿 意 度 調 查 之 系 統 進 行 本 計 畫 內 容 之 擬 訂, 經 過 評 估 選 定 適 合 項 目 進 行 擬 訂 之 設 施 系 統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未 來 可 逐 步 成 為 管 制 與 規 範, 初 期 仍 需 以 觀 念 傳 達 為 主, 也 是 本 計 畫 重 點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與 承 辦 單 位 共 識, 主 要 提 出 準 則 參 考, 目 前 不 以 規 範 或 管 制 為 考 量 附 錄 一 -1
5. 第 三 章 的 P.3-26 頁 跟 P.3-33 頁 現 有 設 施 的 檢 討, 由 於 遵 照 辦 理 國 家 公 園 成 立 沒 有 太 長 的 時 間, 因 此 目 前 完 成 的 設 施 也 沒 有 很 多, 較 多 是 以 前 台 南 市 政 府 及 雲 嘉 南 興 建 的 設 施, 可 以 做 更 詳 細 區 分, 以 前 完 成 的 與 管 理 處 接 手 後 完 成 的 設 施 應 分 開 檢 討 6. 現 況 問 題 的 檢 討 與 課 題 的 提 出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現 有 設 遵 照 辦 理 施 的 檢 討 可 以 附 一 些 照 片 或 者 是 一 些 圖 面 輔 助 說 明 可 提 出 更 具 體 的 內 容 或 區 域 例 如 植 栽 種 植 上 的 問 題 可 能 發 生 在 區 位 的 影 響, 解 決 方 案 也 有 所 不 同 ( 三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業 試 驗 所 中 埔 研 究 中 心 鄧 書 麟 博 士 1.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位 於 西 海 岸, 環 境 屬 濱 海 區 域 型 態, 受 到 強 風 鹽 霧 及 高 溫 等 不 利 因 素 的 影 響, 而 整 個 環 境 現 況 因 子 中 氣 候 及 土 壤 因 子 相 當 重 要, 但 在 期 初 報 告 並 未 提 到, 後 續 報 告 應 針 對 環 境 現 況 做 詳 盡 的 說 明 2. 報 告 中 所 提 到 的 自 然 跟 人 文 資 料, 後 續 應 就 現 地 調 查 取 樣 或 資 料 收 集 的 方 式 詳 細 說 明 另 外 報 告 書 所 參 考 文 獻 資 料 應 羅 列 說 明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園 區 整 體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規 劃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納 入 第 十 章 第 一 節 提 出 濱 海 植 栽 相 關 不 利 因 子 遵 照 辦 理 3. 報 告 書 中 操 作 的 部 分 提 到 的 運 用 人 工 沙 丘 檔 風, 由 於 整 個 台 灣 西 海 岸 這 個 地 方 風 是 非 常 大, 若 是 直 接 利 用 傳 統 堆 沙 造 林 的 方 式 效 果 應 該 會 比 較 好 一 點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人 工 沙 丘 資 料 納 入 第 十 章 第 二 節 4. 整 個 台 江 地 區 的 包 括 海 岸 部 分 河 岸 部 分 以 及 濕 地 的 部 分, 每 一 個 造 林 的 方 法 有 所 不 同, 準 則 的 擬 訂 上 可 能 要 花 點 工 夫, 台 江 範 圍 的 保 安 林 屬 飛 砂 防 止 保 安 林, 定 沙 工 作 相 當 重 要, 若 定 沙 不 夠 好, 可 能 會 影 響 植 物 種 植, 若 是 委 託 社 區 來 做 是 否 真 的 可 行? 這 部 份 需 要 考 慮 一 下 5. 一 般 植 生 栽 植 搭 配 工 程 進 行, 往 往 工 程 結 束 後 半 年 植 生 保 固 也 結 束 了, 而 以 台 灣 的 氣 候 往 往 遇 到 東 北 季 風 植 生 便 枯 死 而 失 敗, 所 以 在 準 則 擬 訂 的 時 候 造 林 的 方 式 可 以 跟 林 務 局 接 洽 一 下, 透 過 三 年 的 合 約 與 分 期 驗 收 的 方 式, 存 活 機 率 會 比 較 高 造 林 計 畫 不 要 想 一 次 就 看 到 成 效, 使 用 斷 根 移 植 方 式 容 易 產 生 失 敗, 應 該 以 小 樹 造 林 的 方 式 開 始 較 理 想 6. 造 林 計 畫 時, 應 將 主 要 的 防 風 林 帶 先 設 起 來, 倘 若 造 林 受 到 風 的 影 響 而 沒 有 主 要 防 風 林 帶 來 擋, 植 物 很 容 易 死 亡 造 成 失 敗 ( 四 ) 企 劃 經 理 課 黃 琡 珺 技 正 1. 本 計 畫 之 成 果 推 動 步 驟 上, 建 議 先 以 管 理 處 自 我 要 求 而 後 才 推 廣 至 鄰 近 地 區 的 設 施 建 設 在 家 園 守 護 圈 相 關 社 區 的 推 動 上, 後 續 可 依 循 侯 老 師 提 出 的 理 念 來 納 入 操 作 2.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架 構 上, 關 於 區 內 特 有 的 魚 塭 漁 寮 設 施, 或 是 水 道 水 圳 設 施 等, 應 可 納 入 設 施 架 構 中 ( 五 ) 企 劃 經 理 課 鄭 允 翔 技 士 附 錄 一 -2 遵 照 辦 理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將 於 期 末 維 護 管 理 部 分 納 入 準 則 提 供 管 理 處 參 考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造 林 資 料 納 入 第 十 章 第 二 節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納 入 基 礎 設 施 補 充
1. 就 個 人 了 解, 過 去 設 計 單 位 進 行 設 計 時 常 遭 遇 困 難 有 : (1) 對 設 計 區 域 自 然 人 文 環 境 與 歷 史 等 基 礎 資 料 了 解 不 足 (2) 設 計 理 念 與 區 域 特 性 不 符 (3) 因 應 特 殊 區 域 特 性 所 需 要 專 業 技 術 知 識 不 足 本 案 計 畫 規 劃 委 託 研 究 重 要 目 標 即 在 協 助 設 計 單 位 快 速 瞭 解 本 轄 區 域 特 性 及 國 家 公 園 設 計 理 念, 提 供 技 術 參 考, 並 透 過 合 理 的 規 範 與 檢 核 表 減 少 設 計 錯 誤 2. 本 案 規 劃 團 隊 對 於 園 區 內 現 有 設 施 及 植 生 狀 況 已 有 完 整 調 查 與 分 析 但 P.3-18( 四 ) 水 邊 淺 灘 植 群 第 1 項 所 附 照 片 判 斷 應 位 於 使 用 分 區 中 鹽 田 文 化 村 區 內 而 非 南 竹 筏 港 溪 區, 請 重 新 確 認 3. 地 域 性 景 觀 元 素 調 查 與 分 析 為 本 案 初 期 重 點 之 一, 但 在 期 初 報 告 中 歸 納 之 初 步 成 果 卻 偏 少, 希 望 規 劃 團 隊 後 續 應 加 強 調 查 分 析, 並 在 期 中 報 告 中 補 充 以 下 提 供 個 人 建 議 可 能 呈 現 的 景 觀 元 素 供 參 考 : (1) 魚 塭 ( 鹽 田 ) 堤 岸 所 形 成 水 塘 風 貌 : 台 江 區 域 內 有 相 當 多 的 魚 塭 與 廢 棄 鹽 田, 採 透 水 性 的 堤 岸 配 合 植 生 生 長 形 成 相 當 優 美 的 景 觀, 亦 提 供 動 物 棲 地 的 變 化 性, 可 分 為 乾 砌 磚 造 乾 砌 石 造 ( 扇 形 鹽 田 ) 植 生 土 堤, 而 分 隔 堤 岸 所 形 成 之 幾 何 圖 形 亦 能 構 成 於 鳥 瞰 時 壯 麗 的 景 觀, 如 扇 形 鹽 田 即 為 一 例 (2) 竹 筏 : 竹 筏 為 過 去 台 江 區 域 水 運 重 要 交 通 工 具, 現 轉 型 為 載 客 膠 筏, 為 觀 光 遊 憩 的 熱 門 工 具 (3) 蚵 與 蚵 架 : 養 蚵 業 為 台 江 重 要 傳 統 產 業, 蚵 架 設 施 與 區 域 水 道 上 密 佈, 廢 棄 蚵 殼 隨 處 棄 置 形 成 區 內 不 雅 景 觀, 需 加 強 再 利 用 (4) 動 物 : 除 黑 面 琵 鷺 外 建 議 增 加 高 蹺 鴴 招 潮 蟹 彈 塗 魚... 等 知 名 物 種 (5) 植 物 : 建 議 增 加 紅 樹 林 防 風 林 樹 種 (6) 天 際 : 台 江 區 域 平 坦 無 起 伏, 可 以 看 見 一 覽 無 遺 的 天 際, 設 施 設 計 時 應 注 意 與 天 際 交 接 的 外 型 (7) 沙 堆 : 沙 洲 沙 灘 沙 丘 (8) 水 道 ( 圳 ) 與 水 道 設 施 (9) 潟 湖 (10) 磚 造 建 物 (11) 木 ( 竹 ) 造 建 物 4. 台 江 區 域 包 含 大 量 之 水 域 ( 魚 塭 鹽 田 水 道 潟 湖 海 岸 ), 個 人 認 為 水 域 與 陸 域 交 接 處 之 景 觀 營 造 是 未 來 園 區 景 觀 營 造 之 重 點, 在 期 初 報 告 中 規 劃 團 隊 已 對 於 各 項 水 陸 交 接 型 態 有 詳 細 的 調 查, 希 望 在 期 中 報 告 對 於 營 造 方 式 提 供 更 細 部 之 規 劃 建 議 5.P3-28 環 境 維 護 課 所 提 地 區 色 彩 質 感, 希 望 能 分 區 域 調 查 分 析 並 提 出 建 議, 於 期 中 報 告 提 出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遵 照 辦 理, 修 改 照 片 於 P.3-29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納 入 第 四 章 景 觀 意 象 之 彙 整 遵 照 辦 理 遵 照 辦 理, 納 入 第 四 章 景 觀 元 素 章 節 內 容 說 明 附 錄 一 -3
6. 期 初 報 告 中 對 於 基 於 國 家 公 園 特 色 之 設 計 理 念 有 相 當 之 描 述, 但 偏 重 於 較 抽 象 的 理 論, 較 不 容 易 理 解, 希 望 期 中 報 告 能 針 對 所 提 之 質 樸 風 格 以 較 易 淺 顯 易 懂 上 的 方 式 呈 現, 如 增 加 圖 說 建 議 型 式 或 案 例 照 片 等 供 參 考 7. 植 栽 規 劃 設 計 為 本 案 兩 大 重 點 之 一, 而 本 轄 區 內 因 應 沿 海 地 區 特 性 造 成 植 物 生 長 不 易, 為 將 來 植 生 設 計 急 需 克 服 之 問 題, 為 此 本 案 特 請 農 委 會 林 業 試 驗 所 海 岸 植 生 專 家 鄧 博 士 指 導, 希 望 鄧 博 士 在 本 計 畫 期 間 能 提 供 其 豐 富 之 學 理 與 實 務 之 經 驗 供 本 案 參 考, 先 行 感 謝 8. 本 課 預 定 於 期 中 末 報 告 審 查 會 擴 大 邀 請 有 關 政 府 單 位 與 會 審 查, 合 約 原 訂 報 告 書 份 數 15 份 可 能 不 敷 使 用, 可 以 於 該 2 次 是 否 可 以 增 加 報 告 資 料 份 數 至 20 份? 9. 提 醒 規 劃 團 隊, 應 於 期 中 報 告 中 針 對 期 初 報 告 所 提 建 議, 於 期 中 報 告 中 做 修 正 或 補 充 並 附 上 意 見 回 覆 與 辦 理 情 形 說 明 表 ( 六 ) 環 境 維 護 課 王 建 智 課 長 1. 在 這 幾 年 實 際 操 作 過 程 中 常 面 臨 到 實 質 困 境 與 問 題, 這 部 分 也 許 可 以 直 接 分 享 給 老 師 及 團 隊 並 進 行 交 流 2. 意 象 來 說, 若 台 江 是 呈 現 水 平 開 闊 的 景 致, 在 水 平 線 上 所 突 出 的 獨 立 樹 現 存 有 的 電 線 桿 等, 是 否 與 台 江 的 開 闊 意 象 產 生 衝 突, 而 如 何 平 衡 便 是 需 要 麻 煩 老 師 與 團 隊 的 幫 忙, 也 減 少 環 維 課 在 操 作 上 的 衝 突 3. 建 議 環 維 課 業 務 推 動 上, 後 續 有 機 會 也 麻 煩 侯 老 師 及 團 隊 一 同 參 與 會 議 與 提 供 建 議 ( 七 ) 解 說 教 育 課 徐 儷 瑗 課 長 1. 關 於 解 說 教 育 設 施 部 分, 本 課 已 完 成 解 說 教 育 系 統 規 劃 的 第 一 階 段 成 果, 提 供 給 規 劃 團 隊 參 考 2. 體 驗 活 動 部 分, 區 域 內 目 前 並 無 廟 宇, 因 此, 廟 會 活 動 僅 存 於 區 外, 目 前 亦 較 少 介 入 廟 宇 活 動 3. 針 對 現 有 設 施 檢 討 部 分, 配 合 後 續 VERP 所 提 之 設 施 系 統, 例 如 休 憩 設 施 等, 經 評 估 後 適 合 園 區 的 類 型 為 何? 也 請 規 劃 團 隊 於 後 續 協 助 提 出 建 議 4. 園 區 植 栽 栽 植 目 前 較 不 理 想, 關 於 後 續 植 栽 準 則 的 提 出 內 容, 請 協 助 提 出 植 栽 適 宜 栽 種 方 式, 以 及 合 理 的 美 感 呈 現 手 法 5. 在 碼 頭 設 施 部 分, 為 園 區 較 為 缺 少 的, 建 議 納 入 設 施 準 則 項 目 內 容 6. 質 樸 風 格 的 概 念 之 下, 除 了 純 樸 與 原 始 感 受 之 外, 園 區 是 否 可 同 時 存 在 獨 特 的 視 覺 感 受? 提 供 規 劃 團 隊 思 考 ( 八 ) 六 孔 管 理 站 呂 宗 憲 主 任 1. 規 劃 範 圍 應 該 就 是 過 去 台 江 內 海 範 圍, 而 非 接 近 過 去 台 江 內 海 範 圍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園 區 整 體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規 劃 遵 照 辦 理, 質 樸 風 格 後 續 於 第 六 章 至 第 十 章 以 相 關 案 例 照 片 進 行 說 明 感 謝 承 辦 單 位 用 心 及 鄧 博 士 提 供 相 關 資 訊 參 考 植 栽 規 劃 設 計 已 納 入 第 十 章 生 態 復 育 之 內 容 討 論 遵 照 辦 理 遵 照 辦 理 遵 照 辦 理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納 入 景 觀 意 象 章 節 參 考 遵 照 辦 理 感 謝 資 料 提 供 納 入 參 考 遵 照 辦 理 整 體 設 施 系 統 檢 核 提 出 台 江 適 合 的 系 統 項 目, 主 要 幫 助 後 續 維 護 管 理 之 依 據 遵 照 辦 理, 於 第 十 章 提 出 說 明 遵 照 辦 理, 碼 頭 設 施 納 入 第 七 章 景 觀 遊 憩 設 施 提 出 說 明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遵 照 辦 理, 修 改 P.1-3 內 容 2. P.2-1, 沙 洲 的 用 詞 建 議 用 在 地 的 詞 句 使 用, 改 用 汕 遵 照 辦 理, 修 改 P.2-1 附 錄 一 -4
3.P.2-18, 台 江 被 指 定 及 登 錄 之 民 俗 活 動, 應 該 還 有 佳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納 入 補 充 里 鄉 及 新 港 鄉 鹿 耳 門 等 民 俗 活 動, 再 提 供 給 規 劃 團 隊 補 充 4. P.2-21 中 特 殊 文 化 意 涵 文 字 有 缺 漏 部 分 請 補 充 遵 照 辦 理, 修 改 P.2-21 5. P.3-15, 沙 洲 的 名 稱 建 議 統 一 修 正 為 汕 遵 照 辦 理, 修 改 P.3-26 6. 在 基 礎 設 施 部 分, 除 了 道 路 堤 防 水 圳 等, 鹽 田 應 可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增 加 於 第 三 章 第 納 入, 建 議 納 入 水 圳 部 分, 如 大 潮 溝 六 孔 水 門 等 亦 二 節 內 容 為 地 方 重 要 基 礎 設 施 7. 調 查 內 容 雖 以 設 施 及 意 象 為 主, 園 區 特 有 之 夕 陽 晚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納 入 參 考 霞 應 可 作 為 意 象 的 表 現 之 一, 提 供 參 考 8. 未 來 本 計 畫 之 成 果 是 否 提 供 鄰 近 地 區 或 居 民 之 設 計 參 考 的 問 題, 目 前 建 議 先 以 區 內 為 主, 而 鄰 近 區 提 供 參 考, 而 後 續 再 逐 年 推 廣 至 鄰 近 地 區 較 為 適 宜 9. P.2-15, 鹽 務 設 施 目 前 僅 剩 一 座, 七 股 鹽 山 僅 存 堆 置 場 一 座, 請 修 正 ( 九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籌 備 處 王 讚 豐 技 士 1. 當 初 本 案 推 動 上, 主 要 在 於 園 區 環 境 減 量 與 低 度 開 發 的 檢 核 標 準, 牽 涉 到 整 個 園 區 在 文 化 景 觀 的 細 緻 度 及 細 膩 度, 本 案 企 圖 也 提 供 在 環 境 開 發 過 程 中 一 個 檢 核 的 功 能 2. 建 議 章 節 內 容 進 行 調 整, 第 二 章 可 將 國 家 公 園 案 例 國 內 相 關 計 畫 法 規 一 起 進 行 分 析 並 提 出 討 論 第 三 章 將 園 區 環 境 資 源 整 理, 並 提 出 園 區 環 境 之 綜 合 評 估 建 議 第 四 章 關 於 現 地 設 施 調 查 檢 核, 可 提 出 與 台 江 的 願 景 的 關 係 後 面 章 節 部 分, 園 區 植 栽 濕 地 環 境 園 區 建 物 與 景 觀 設 施 系 統 等, 可 獨 立 章 節 提 出, 將 有 助 於 讓 閱 讀 者 及 非 專 業 者 容 易 解 讀 台 江 以 及 發 展 方 向 3. 本 計 畫 的 範 圍 可 區 分 出 研 究 範 圍 ( 台 江 內 海 範 圍 ) 及 規 劃 範 圍 ( 園 區 範 圍 ) 4. P.3-15, 本 案 希 望 協 助 於 永 久 住 址 區 位 周 邊 一 併 納 入 加 強 檢 視 5. P.3-34, 課 題 部 分, 維 護 管 理 並 非 全 是 行 政 人 員 的 編 制, 建 議 先 刪 除 6. P.4-3, 有 關 與 地 方 伙 伴 關 係 內 容, 建 議 可 提 供 園 區 家 園 守 護 圈 的 資 料 給 規 劃 團 隊 參 考 設 計 元 素 先 提 供 給 社 區 認 同, 而 後 進 行 教 育 方 可 成 功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此 部 分 與 管 理 處 配 合 辦 理 遵 照 辦 理, 修 改 P.2-15 感 謝 委 員 認 同 遵 照 辦 理 進 行 章 節 調 整 遵 照 辦 理 第 一 章 納 入 規 劃 範 圍 說 明 遵 照 辦 理 遵 照 辦 理 遵 照 辦 理 配 合 管 理 處 與 家 園 守 護 圈 團 隊 提 供 資 料 7. P.4-24, 可 納 入 評 估 的 檢 討 章 節 遵 照 辦 理 8. P.5-4, 建 議 可 將 兩 個 產 業 文 化 景 觀 進 行 區 隔 遵 照 辦 理 修 改 於 第 四 章 第 二 節 9. 期 中 階 段 目 前 有 確 定 的 方 向, 而 VERP 部 分 指 標 系 統 應 計 畫 以 朝 向 未 來 管 理 處 可 使 用 該 納 入 VERP 系 統 進 行 後 續 滿 意 度 調 查 之 系 統 進 行 本 計 畫 內 容 之 擬 訂, 經 過 評 估 選 定 適 合 項 目 進 行 擬 訂 之 設 施 系 統 項 目 已 納 入 各 設 施 章 節 提 出 附 錄 一 -5
10. 講 習 會 是 相 當 重 要 且 難 得, 建 議 可 以 廣 邀 鄰 近 區 域 的 管 理 團 隊 及 部 門 ( 十 ) 保 育 研 究 課 丁 敏 政 技 士 1. 園 區 最 大 的 活 動 為 賞 鳥, 因 此 在 賞 鳥 活 動 上, 可 否 請 團 隊 討 論 相 關 的 國 內 外 適 宜 的 賞 鳥 設 施 建 議 如 賞 鳥 亭 賞 鳥 牆 與 環 境 融 合 的 方 法 等 ( 十 一 ) 楊 金 臻 副 處 長 1. 在 此 對 於 處 內 同 仁 給 予 執 行 上 的 肯 定 與 鼓 舞, 國 家 公 園 的 經 營 為 百 年 事 業, 相 信 我 們 逐 年 的 推 動 與 努 力 將 有 越 來 越 好 的 成 果 2. VERP 的 部 分, 若 順 利 完 成 則 可 以 逐 漸 展 現 台 江 的 特 色, 目 前 園 區 內 尚 無 自 己 完 工 的 管 理 站 和 解 說 站, 尚 稱 不 上 屬 於 台 江 的 風 格, 而 永 久 處 址 將 會 成 為 台 江 的 第 一 個 代 表, 在 設 計 過 程 可 以 邀 請 侯 老 師 提 供 建 議 ( 十 二 ) 呂 登 元 處 長 1. 本 案 為 跟 隨 去 年 之 文 化 景 觀 策 略 規 劃 案, 希 望 台 江 能 逐 年 朝 向 世 界 文 化 景 觀 邁 進, 而 在 變 與 不 變 的 過 程 中, 藉 著 案 子 來 掌 握 價 值, 這 些 看 得 到 的 設 施 或 無 形 的 資 產, 哪 些 需 要 保 存 固 守 的, 哪 些 可 以 元 素 應 用 的, 而 衍 伸 出 本 計 畫 在 文 化 景 觀 架 構 下 更 細 部 的 發 展, 這 便 是 本 案 發 展 上 的 脈 絡 2. 對 管 理 處 來 說, 是 否 有 可 能 提 供 相 關 設 施 的 參 考 依 據 之 外, 更 形 成 審 查 的 規 範 也 同 意 企 劃 課 所 提 出 的 推 動 步 驟, 先 以 區 內 為 主 逐 漸 推 廣, 而 未 來 才 逐 漸 形 成 規 範 3. 過 去 有 傳 統 工 法 的 技 術, 如 磚 造 塭 寮 土 堤 鹽 田 等, 是 否 有 可 能 藉 由 本 案 協 助 整 理 這 些 傳 統 工 法 與 手 法, 未 來 應 有 助 於 反 應 台 江 風 貌 的 形 塑 遵 照 辦 理 遵 照 辦 理 賞 鳥 為 台 江 重 要 活 動, 納 入 相 關 設 施 蒐 集, 編 列 於 第 九 章 內 容 感 謝 委 員 指 導 遵 照 辦 理 感 謝 委 員 指 導, 延 續 文 化 景 觀 策 略 規 劃 案 之 精 神 操 作 本 案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與 對 計 畫 的 認 同 遵 照 辦 理, 本 計 畫 盡 力 蒐 集 相 關 資 訊 以 納 入 設 施 參 考 附 錄 一 -6
二 期 中 審 查 會 議 紀 錄 會 議 日 期 :101 年 7 月 23 日 會 議 地 點 :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第 一 會 議 室 ( 一 )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都 市 發 展 與 建 築 研 究 所 陳 啟 仁 教 授 1. 章 節 架 構 建 議 在 第 三 與 四 進 行 順 序 調 整 以 提 高 閱 讀 性 與 可 理 解 性 2. 第 三 章 部 分, 建 議 以 各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架 構 下 撰 寫 各 分 區 之 土 地 使 用 現 況 設 施 調 查 檢 討 課 題, 以 增 加 本 章 節 的 閱 讀 性 3. 第 六 章 之 後 主 要 為 各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部 分, 建 議 可 系 統 性 調 整 內 文 撰 寫 方 式, 例 如 先 提 出 設 施 基 地 原 則 視 覺 管 理 設 計 要 點 或 材 料 使 用 注 意 事 項 等 大 項 目, 用 分 類 方 式 來 增 加 系 統 性 以 便 於 閱 讀 也 許 各 區 會 有 主 題 導 向, 在 設 計 準 則 上 可 朝 向 各 分 區 主 題 原 則 4. 除 了 新 設 置 設 施 之 外, 可 補 充 需 要 保 留 或 管 制 的 區 塊 元 素 或 設 施, 部 分 區 域 其 實 不 需 要 設 置 設 施, 因 此 也 必 須 進 行 監 測 以 避 免 干 擾 既 有 地 景 特 色 例 如 運 鹽 河 道 的 史 蹟 產 業 設 施, 需 要 進 行 監 控 與 保 留, 在 設 計 上 則 應 有 不 同 的 理 念 與 作 法 ( 二 ) 康 寧 大 學 休 閒 管 理 學 系 吳 信 宏 講 師 1. 計 畫 範 圍 土 地 情 形 與 大 部 分 台 灣 西 濱 海 岸 類 似, 本 計 畫 準 則 的 擬 定 是 偏 向 區 域 的 意 象 保 留 或 重 新 塑 造? 如 何 把 濱 海 地 區 讓 人 更 舒 適 與 親 近 則 需 借 助 規 劃 團 隊 的 幫 忙 2. 內 容 第 八 章 到 第 九 章 相 關 設 施 準 則, 如 何 套 用 到 基 地 特 色, 例 如 植 栽 的 力 量 如 何 塑 造 濱 海 地 區 的 意 象, 如 能 成 功 塑 造 也 可 以 創 造 遊 憩 觀 光 經 濟 機 會 3. 遊 客 進 入 國 家 公 園, 設 施 能 提 供 優 質 體 驗, 如 鹽 田 大 眾 廟 等 重 要 景 點, 在 觀 光 財 的 概 念 下 如 何 提 供 更 好 使 用 4. 台 灣 過 去 已 有 透 過 規 範 建 築 型 態 而 形 成 統 一 景 觀 意 象 之 案 例, 台 江 是 否 在 材 料 使 用 上 或 魚 塭 產 業 設 施 如 塭 寮 鄰 近 住 宅 型 式 等 有 機 會 朝 向 同 樣 調 性 的 設 施 質 感? 5. 報 告 中 西 雅 圖 的 案 例 與 台 灣 氣 候 條 件 不 盡 相 同, 概 念 上 在 台 江 有 哪 些 可 以 應 用 的 價 值? 建 議 提 出 說 明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做 第 三 章 與 第 四 章 內 容 整 合 感 謝 建 議, 第 三 章 依 據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調 整 架 構 感 謝 建 議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依 據 各 設 施 施 作 重 點 說 明, 提 出 功 能 規 劃 原 則 及 設 計 原 則, 並 佐 以 案 例 示 意 圖 提 供 參 考 感 謝 建 議 團 隊 於 第 六 章 提 出 設 施 設 置 建 議 架 構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本 計 畫 以 區 域 地 景 意 象 維 持 為 主, 期 望 能 強 化 台 江 地 景 風 貌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與 肯 定 依 據 第 四 章 風 貌 與 元 素 之 確 認, 展 現 台 江 區 域 質 樸 風 格 為 整 體 目 標 感 謝 建 議 本 區 著 重 生 態 與 人 文 氣 息, 透 過 整 體 風 貌 營 造, 朝 向 生 態 復 育 與 地 方 產 業 環 境 教 育 努 力, 可 逐 漸 增 加 觀 光 附 加 價 值 遵 照 辦 理 蒐 集 相 關 資 料 補 充 於 第 二 章 內 容 感 謝 建 議 ( 三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業 試 驗 所 中 埔 研 究 中 心 鄧 書 麟 博 士 1. 濱 海 地 區 造 林 相 關 資 料 中, 部 分 植 物 名 稱 的 引 述 可 以 統 遵 照 辦 理 第 十 一 章 相 關 植 物 名 附 錄 一 -7
一, 例 如 草 海 桐 等 種 類 名 稱 應 前 後 統 一 稱 進 行 調 整 2. 在 植 物 種 類 的 建 議 上, 建 議 應 儘 量 以 原 生 種 為 主, 減 少 遵 照 辦 理 調 整 植 物 建 議, 以 原 外 來 入 侵 種, 例 如 銀 合 歡 等 則 不 建 議 提 出 生 種 為 主 3. P.10-3 所 提 山 豬 枷 在 本 區 域 中 較 不 適 合 遵 照 辦 理 4. P.10-6 內 文 中, 建 議 可 將 適 生 種 植 物 進 行 分 類, 如 常 綠 遵 照 辦 理 修 改 於 第 十 一 章 喬 木 落 葉 喬 木 灌 木 等 分 類 方 式, 可 增 加 閱 讀 性, 且 在 p.11-6 實 際 選 用 上 會 較 方 便 5. 濱 海 空 曠 感 的 改 善 建 議 可 在 行 道 樹 建 置 方 面 進 行, 採 道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納 入 第 十 一 章 人 路 兩 側 腹 地 進 行 綠 化 與 植 樹, 應 可 快 速 的 改 善 國 家 公 園 的 為 環 境 植 栽 部 分 補 充 遊 憩 景 觀 6. P.10-7, 海 岸 生 態 綠 化 植 物 內 文 中 建 議 減 少 外 來 種 植 栽 遵 照 辦 理 7. P.10-8, 栽 植 管 理 事 項 中 因 植 栽 措 施 的 重 點 常 視 現 況 不 遵 照 辦 理 修 改 於 p.11-8 同 差 異 很 大, 關 於 黃 金 法 則 的 撰 文 建 議 調 整 為 因 地 制 宜 為 主, 以 避 免 後 續 執 行 上 發 生 問 題, 另 植 生 保 護 措 施 可 直 接 提 出 栽 植 完 成 後 養 護 三 年 的 原 則 以 提 高 存 活 率 8. P.10-10, 內 文 中 所 提 的 防 風 林 設 計 準 則 應 修 正 為 堆 砂 遵 照 辦 理 修 改 於 p.11-10 籬 設 計 準 則, 並 應 再 增 加 防 風 林 部 分 堆 砂 籬 密 度 25% 建 議 調 整 為 50-70% 效 果 較 佳 9. P.10-12, 造 林 設 計 準 則 部 分, 建 議 針 對 更 細 部 的 空 間 遵 照 辦 理 於 第 十 一 章 進 行 補 區 位 分 別 進 行 說 明, 例 如 濱 海 防 風 林 帶 社 區 聚 落 造 林 等 充, 並 將 社 區 聚 落 造 林 補 充 於 人 為 環 境 部 分 會 有 所 差 異 10. 海 岸 造 林 的 問 題 主 要 還 是 受 到 環 境 氣 候 影 響, 需 用 到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選 用 樹 種 等 技 術, 西 海 岸 從 第 一 線 海 岸 林 道 第 二 線 海 岸 林 有 不 同 的 選 種 方 式 並 且 逐 年 修 正 目 前 在 鹽 地 造 林 上 還 在 研 究 實 驗 階 段, 提 供 參 考 11. 國 家 公 園 本 身 是 否 能 有 自 己 的 苗 圃? 例 如 海 南 草 海 桐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納 入 報 告 書, 提 目 前 僅 剩 下 將 軍 溪 口, 隨 時 有 絕 種 的 可 能, 在 保 育 復 育 供 管 理 處 參 考 研 究 與 實 驗 上 建 議 管 理 處 納 入 未 來 保 育 方 向 ( 四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六 河 川 局 謝 錦 志 副 工 程 司 1. 國 家 公 園 中 各 分 區 有 不 同 的 特 色, 建 議 可 針 對 分 區 內 容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於 第 六 章 提 出 土 提 出 探 討 地 使 用 分 區 特 色 整 體 彙 整 2. 六 河 局 在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園 區 內 業 務 主 要 以 海 岸 防 災 為 感 謝 建 議 及 六 河 局 努 力 主, 目 前 也 積 極 朝 向 減 少 海 岸 侵 蝕 與 海 岸 環 境 營 造 目 標, 以 兼 顧 防 災 與 生 態, 如 在 海 堤 部 分 如 何 增 加 生 態 性 等 本 局 目 前 亦 委 託 相 關 研 究 3. 國 內 推 動 上 在 行 政 面 如 何 競 合 為 重 要 課 題, 區 內 土 地 存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在 多 種 單 位 共 同 治 理, 在 協 商 部 分 則 顯 得 重 要, 提 供 管 理 處 業 務 執 行 參 考 附 錄 一 -8
( 五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籌 備 處 王 讚 豐 技 士 1. 目 前 園 區 雖 以 國 家 公 園 保 護 利 用 管 制 原 則 為 依 據, 但 在 行 政 處 理 上 總 會 有 執 行 上 的 共 識 問 題, 期 望 本 計 畫 能 有 更 確 定 的 檢 核 系 統 提 供 管 理 單 位 進 行 檢 核 應 用, 有 助 於 維 持 台 江 的 特 色 與 質 樸 風 格 2. 未 來 希 望 有 機 會 請 老 師 幫 忙 進 行 示 範 點 的 協 助 與 建 議, 內 容 從 設 計 到 工 程 與 經 營 管 理, 以 及 相 關 保 育 理 念 棲 地 復 育 的 落 實, 甚 至 於 經 營 管 理, 有 助 於 管 理 處 對 於 相 關 計 畫 案 件 合 作 之 整 合 ( 六 ) 環 境 維 護 課 王 建 智 課 長 1. 本 案 成 果 對 園 區 相 關 環 境 維 護 業 務 有 相 輔 相 成 之 效 益, 尤 其 台 江 受 到 濱 海 氣 候 影 響 而 衍 伸 出 設 施 的 種 種 問 題, 目 前 累 積 的 經 驗 可 提 供 給 團 隊 參 考 並 納 入 計 畫 成 果 中 2. 在 工 程 及 後 續 維 護 管 理 上, 例 如 透 水 鋪 面 與 不 透 水 鋪 面 之 適 宜 性, 在 園 區 中 不 同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有 不 同 的 要 求, 例 如 生 態 保 護 區 與 一 般 管 制 區 則 有 不 同, 建 議 依 不 同 區 位 調 整 設 計 準 則 3. 排 水 部 分, 目 前 鹽 田 施 作 的 經 驗 中 如 同 報 告 書 所 提 之 工 法, 可 作 為 後 續 技 術 使 用 參 考 而 生 態 工 法 的 因 地 制 宜 性 上, 可 以 提 出 相 關 在 地 化 的 準 則 建 議 4. 園 區 範 圍 內 有 不 同 相 關 機 關 單 位 執 行 工 程, 未 來 需 有 更 多 協 商 以 反 映 出 工 程 在 國 家 公 園 中 必 須 維 持 的 地 景 特 色 與 風 格, 期 待 本 計 畫 成 果 能 幫 助 同 仁 掌 握 此 資 訊 5. 營 建 署 在 今 年 提 出 節 能 減 碳 六 大 設 計 手 法, 後 續 提 供 團 隊 納 入 參 考 ( 七 ) 保 育 研 究 課 楊 尚 欽 技 士 1. 過 去 中 央 各 部 門 有 完 成 相 關 規 劃 設 計 或 設 計 圖 說, 本 計 畫 可 在 台 江 環 境 屬 性 上 的 區 隔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園 區 整 體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規 劃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感 謝 委 員 認 同 本 計 畫 期 望 能 有 所 助 益 感 謝 委 員 經 驗 分 享, 實 質 操 作 經 驗 納 入 計 畫 相 關 設 施 準 則 調 整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設 計 準 則 綜 合 性 提 出 適 合 台 江 之 設 計 原 則, 提 供 設 計 團 隊 主 軸 參 考, 以 避 免 造 成 過 多 限 制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感 謝 委 員 對 本 計 畫 認 同 感 謝 委 員 提 供 資 料 納 入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內 容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本 計 畫 依 據 台 江 風 格 擬 訂, 可 明 顯 區 隔 相 關 部 門 之 設 計 圖 說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本 計 畫 提 出 適 合 台 江 環 境 與 風 貌 之 原 則 性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納 入 各 章 節 修 正 2. 台 江 空 間 特 殊 性 上, 目 前 已 完 成 相 關 資 源 與 地 域 性 景 觀 意 象 探 討, 台 江 有 大 量 賞 鳥 需 求, 並 且 在 高 鹽 分 土 壤 而 形 成 的 地 景 風 貌 上, 如 何 提 出 適 當 準 則 相 當 重 要, 建 議 後 續 補 充 依 據 台 江 空 間 特 性 設 計 問 題 來 探 討, 以 適 用 於 台 江 土 地 3. 第 六 章 有 關 解 說 牌 誌 內 容, 相 關 材 質 可 納 入 耐 鹽 蝕 及 在 補 充 第 七 章 解 說 牌 誌 材 質 分 析 地 材 料 使 用 之 建 議 表 4. 有 關 賞 鳥 設 施 部 分 建 議 再 提 出 相 關 內 容, 可 詢 問 相 關 專 感 謝 建 議, 補 充 賞 鳥 設 施 內 容, 業 團 體 以 強 化 園 區 賞 鳥 相 關 設 施 並 徵 詢 賞 鳥 專 業 者 提 供 建 議 5. 第 九 章 有 關 水 圳 部 分 內 文, 在 台 江 建 議 更 改 為 潮 溝 感 謝 建 議 修 改 於 第 十 章 內 容 附 錄 一 -9
6. 第 十 章 植 栽 內 容 中, 部 分 外 來 種 植 栽 建 議 改 為 原 生 植 栽 ( 八 ) 解 說 教 育 課 陳 瑩 禪 約 聘 解 說 員 1. 關 於 景 觀 與 遊 憩 設 施 部 分, 建 議 可 增 加 無 動 力 水 上 遊 憩 相 關 設 施 之 準 則, 如 無 動 力 船 碼 頭 等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園 區 整 體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規 劃 感 謝 建 議 修 改 於 第 十 一 章 內 容 感 謝 建 議 補 充 於 第 八 章 碼 頭 內 容 ( 九 ) 六 孔 管 理 站 呂 宗 憲 主 任 1. P.2-8 段 落 文 字 誤 植 請 修 正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確 實 修 正 2. P.2-9 關 於 牡 蠣 養 殖 可 補 充 七 股 養 殖 的 資 料 感 謝 建 議 補 充 牡 蠣 養 殖 資 料 3. P.2-20 關 於 指 定 民 俗 活 動 一 覽 表, 誤 植 請 修 正 佳 里 北 感 謝 建 議 修 改 誤 植 頭 洋 平 埔 夜 祭 提 到 的 所 屬 族 群 部 分 建 議 移 除, 安 定 長 興 宮 活 動 辦 理 地 點 須 改 正 4. 園 區 以 保 育 為 主, 但 目 前 在 地 方 推 廣 上 仍 有 許 多 課 題 需 感 謝 委 員 認 同 解 決, 建 議 可 將 本 案 成 果 納 入 濕 地 學 校 等 課 程, 增 加 教 育 機 會 以 深 植 環 境 保 育 觀 念 5. P.2-28 相 關 法 規 部 分, 建 議 刪 除 嘉 義 縣 漁 筏 自 治 條 例 並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修 改 補 充 於 第 二 增 加 預 定 發 布 的 四 草 觀 光 漁 筏 自 治 條 例 章 6. 園 區 在 碼 頭 停 車 空 間 管 理 處 停 車 遮 陽 觀 光 巴 士 候 感 謝 建 議 補 充 適 合 本 區 風 貌 之 車 等 開 始 有 相 關 需 求, 設 計 準 則 在 這 方 面 是 否 會 有 相 關 建 設 施 內 容 與 原 則 議? ( 十 ) 企 劃 經 理 課 鄭 脩 平 課 長 1. 本 計 畫 在 國 家 公 園 自 明 性 的 檢 視 為 重 要 方 向, 建 議 可 有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於 第 六 章 提 出 原 大 原 則 的 風 貌 指 導 架 構 來 呈 現 相 關 設 計 準 則 則 架 構 2. 目 前 本 處 執 行 上 有 相 關 課 題, 例 如 漁 寮 的 設 置 形 式 上,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後 續 可 依 據 本 計 在 不 影 響 民 眾 生 計 與 視 覺 景 觀 上 如 何 達 到 平 衡? 在 既 有 產 畫 內 容 與 相 關 單 位 進 行 協 商 業 道 路 柏 油 路 的 修 繕 如 何 朝 向 園 區 理 念, 以 及 潮 溝 的 整 理 如 何 完 成 生 態 復 育 步 道 護 欄 的 需 求 等 希 望 有 相 關 建 議 3. 園 區 未 來 在 提 高 通 訊 品 質 部 分 可 能 面 臨 通 訊 設 施 設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補 充 適 合 本 區 風 置, 綠 能 設 施 也 有 量 體 出 現 的 可 能, 在 量 體 的 衝 突 是 否 可 貌 之 設 施 內 容 與 原 則 提 供 相 關 建 議? ( 十 一 ) 企 劃 經 理 課 鄭 允 翔 技 士 1. 第 四 章 景 觀 意 象 有 部 分 內 文 重 疊, 建 議 可 再 整 理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第 四 章 進 行 內 容 調 整 2. P.10-14 有 關 濕 地 復 育 部 份, 建 議 可 先 提 出 大 原 則 再 提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補 充 於 第 十 一 章 出 相 關 復 育 流 程 內 容 3. P.10-23 有 關 鹽 田 部 分, 在 設 計 上 可 條 列 相 關 復 育 操 作 遵 照 辦 理 補 充 鹽 田 相 關 準 則 建 方 式, 如 鹽 地 土 壤 改 善 適 合 植 栽 建 議 等, 並 建 議 能 將 植 議 生 工 程 設 計 前 土 壤 檢 測 列 入 設 計 準 則 4. P.10-26 人 為 環 境 中 建 議 可 加 入 園 區 氣 候 所 造 成 風 害 相 遵 照 辦 理 人 為 環 境 栽 植 補 充 相 關 植 栽 種 植 工 法 ( 如 防 風 離 網 等 設 置 ) 關 準 則 附 錄 一 -10
5. 園 區 特 殊 的 傳 統 漁 塭 工 法 或 特 色 建 築 的 資 料 建 議 於 期 末 報 告 納 入 補 充 6. 第 6~10 章 內 容 皆 為 設 計 準 則 說 明, 建 議 在 章 節 名 稱 上 加 上 設 計 準 則 字 樣, 便 於 閱 讀 上 之 理 解 ( 十 二 ) 呂 登 元 處 長 1. 綜 合 相 關 單 位 意 見, 為 了 讓 本 計 畫 成 果 更 具 體 以 落 實 在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使 用, 在 此 建 議 以 分 區 特 色 或 是 以 景 觀 風 格 來 提 出 適 切 的 準 則 發 展, 無 論 從 分 區 或 是 不 同 景 觀 主 題 架 構 之 下 提 出 各 主 題 的 特 色 資 訊 調 查 課 題 準 則 內 容 等, 應 該 可 以 讓 檢 核 資 料 更 容 易 落 實 園 區 使 用, 再 請 老 師 協 助 處 理 2. 各 單 位 提 出 相 當 多 之 建 議 方 向, 惟 限 於 計 畫 期 程 與 受 託 單 位 人 力 限 制, 建 議 本 案 後 續 規 畫 內 容 仍 應 以 契 約 執 行 重 點 方 向 範 疇 為 主, 至 於 較 細 節 部 分 可 與 承 辦 課 室 討 論 考 量 是 否 加 入 3. 本 案 執 行 內 容 需 要 許 多 討 論, 建 議 後 續 召 開 工 作 會 議 就 各 項 內 容 作 討 論 以 形 成 適 當 之 成 果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與 資 料 提 供 補 充 於 第 二 章 人 文 資 源 部 分 遵 照 辦 理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相 關 內 容 已 依 據 9/7 工 作 會 議 進 行 調 整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完 成 工 作 會 議 與 意 見 蒐 集, 納 入 本 計 畫 內 容 修 正 附 錄 一 -11
三 期 末 審 查 會 議 紀 錄 會 議 日 期 :101 年 11 月 16 日 會 議 地 點 :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第 一 會 議 室 ( 一 )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都 市 發 展 與 建 築 研 究 所 陳 啟 仁 教 授 1. 與 本 案 有 關 之 相 關 計 畫 建 議 於 緒 論 提 出, 以 增 加 本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補 充 於 第 一 章 計 畫 對 管 理 處 計 畫 之 延 續 性 與 價 值 之 呈 現 2. 國 外 案 例 部 分, 建 議 仍 加 註 原 始 資 料 來 源 補 充, 如 感 謝 建 議, 補 充 網 站 出 處 資 料 網 站 名 稱 等 3. 計 畫 報 告 中 部 分 未 納 入 圖 表 目 錄 之 照 片 及 圖 片 建 議 補 充 照 片 納 入 圖 表 目 錄 編 排 納 入 圖 表 目 錄 之 編 列 4. 計 畫 報 告 內 容 除 了 相 關 設 施 之 設 置 概 念 材 料 風 格 之 外, 建 議 將 防 災 概 念 一 併 納 入 設 施 準 則 考 量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於 設 施 中 納 入 防 災 概 念 5. 第 六 章 設 施 指 導 原 則 為 本 報 告 書 重 點 章 節, 建 議 可 與 前 段 配 合 空 間 圖 面 與 圖 表 的 搭 配 描 述 背 景 資 料 以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補 充 第 六 章 圖 片 說 明 增 加 本 章 閱 讀 性 6. 設 計 準 則 中, 部 分 內 容 提 到 太 過 詳 細 的 材 料 規 格 資 感 謝 建 議, 確 實 修 正 訊 等, 如 表 7-2-2 7-2-3, 為 避 免 日 後 廠 商 直 接 採 用 而 缺 少 設 計 創 意, 仍 需 補 充 原 則 性 資 料 及 因 地 制 宜 之 設 置 方 式 與 材 料 考 量 等 說 明, 另 部 分 所 列 規 格 標 準 過 高 建 議 調 整 以 切 合 實 際 施 作 7. 第 十 二 章 之 檢 核 系 統 為 本 計 畫 落 實 實 施 之 關 鍵 所 在, 但 在 準 則 使 用 者 中 有 規 劃 面 設 計 面 與 管 理 維 感 謝 建 議, 第 十 二 章 內 容 進 行 調 整 護 面 之 不 同 屬 性 與 權 責 單 位, 建 議 針 對 使 用 對 象 調 整 表 格, 以 有 助 於 檢 核 之 落 實 ( 二 ) 康 寧 大 學 休 閒 管 理 學 系 吳 信 宏 講 師 1. 個 人 較 關 心 設 計 準 則 內 容 與 檢 核 系 統 之 執 行, 未 來 如 何 進 行 檢 核? 其 標 準 如 何 拿 捏? 其 結 果 可 能 會 成 為 管 理 處 的 重 要 課 題 本 計 畫 以 設 計 指 導 原 則 進 行 擬 訂, 標 準 仍 需 因 地 制 宜, 透 過 檢 核 提 供 管 理 處 討 論 的 平 台 依 據 2. 台 江 地 區 的 意 象 與 風 貌 需 要 如 何 設 定 風 格 與 調 性,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且 兼 顧 到 地 方 需 求 與 觀 光 需 求? 意 象 的 呈 現 屬 於 長 時 間 的 醞 釀, 仍 需 逐 步 的 推 動 3. 設 計 準 則 內 容 中 有 提 到 許 多 國 外 案 例 照 片 說 明, 屬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補 充 文 字 說 明 於 設 計 概 念 推 廣, 建 議 針 對 園 區 現 況 特 色 補 充 內 容, 以 切 合 園 區 內 執 行 可 行 性 ( 三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業 試 驗 所 中 埔 研 究 中 心 鄧 書 麟 博 士 1. P.1-6, 第 二 段 英 文 誤 植 遵 照 辦 理 確 實 修 正 2. 表 2-1-2, 四 草 濕 地 生 態 資 源 可 調 整 編 碼 內 容 遵 照 辦 理 確 實 修 正 附 錄 一 -12
3. P.2-9 表 2-2-5 表 2-3-1 有 文 字 誤 植 部 分 需 修 正 遵 照 辦 理 確 實 修 正 4. P.3-6, 苦 檻 藍 植 物 名 需 修 正 遵 照 辦 理, 確 實 修 正 5. P.3-11 P.3-27 P.3-31 P.3-42, 段 落 文 字 誤 植 遵 照 辦 理 確 實 修 正 需 修 正 白 花 苦 林 盤 更 正 為 苦 藍 盤 P.3-13, 刪 除 ( 原 稱 五 梨 絞 ) 6. P.3-35 P.3-37 3-44 表 4-1-3 表 5-2-1 有 文 字 遵 照 辦 理 確 實 修 正 誤 植 部 分 需 修 正 7. P.9-8, 有 關 棄 土 部 分, 建 議 保 存 適 用 之 表 層 土 壤 保 遵 照 辦 理 確 實 修 正 留 回 填, 鹽 分 土 壤 則 不 建 議 保 留 8. P.9-10, 照 片 中 之 原 木 建 議 可 以 河 口 漂 流 木 代 替 遵 照 辦 理 確 實 修 正 9. 表 9-2-9 與 圖 9-2-2 到 圖 9-2-6 需 註 明 圖 號 對 照 遵 照 辦 理 確 實 修 正 10. 表 11-1-1, 細 葉 草 海 桐 可 改 成 海 南 草 海 桐 遵 照 辦 理 確 實 修 正 11. P.11-6, 可 補 充 黃 槿 小 葉 南 洋 杉 白 千 層 台 灣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補 充 植 栽 納 入 第 海 桐 蘭 嶼 羅 漢 松 厚 葉 石 斑 木 等 納 入, 增 加 選 種 十 一 章 參 考 另 外, 茄 苳 應 為 常 綠 性 喬 木, 灌 木 可 加 入 月 橘 草 本 植 物 可 加 入 濱 刀 豆 馬 鞍 藤 文 株 蘭 等 12. P.11-6, 定 砂 措 施 與 定 砂 植 物 部 分, 需 補 述 堆 砂 感 謝 建 議, 確 實 修 正 籬 堆 好 後 再 種 植, 以 避 免 誤 解 13. P.11-7, 部 分 植 栽 不 適 合 定 砂 範 圍 種 植, 如 三 角 葉 感 謝 建 議, 確 實 修 正 西 番 蓮 土 沉 香 天 人 菊 馬 尼 拉 芝 馬 纓 丹 象 草 海 南 草 海 桐 等 濕 地 灘 地 植 栽 部 分, 紅 茄 苳 修 改 為 紅 海 欖 原 生 植 物 部 分, 木 麻 黃 馬 櫻 丹 等 需 刪 除 14. P.11-9, 支 架 設 立 可 提 出 植 栽 尺 度 提 供 參 考 遵 照 辦 理 確 實 修 正 15. P.11-10, 堆 砂 籬 木 樁 建 議 隔 2 m 設 立 一 支, 較 能 提 感 謝 建 議, 確 實 修 正 供 堆 砂 籬 支 撐 16. P.11-12, 防 風 林 設 計 準 則 第 六 點, 可 直 接 提 出 感 謝 建 議, 確 實 修 正 P.11-6 所 提 之 樹 種 即 可 17. 鹽 田 植 生 復 育 部 分, 目 前 仍 需 有 相 關 研 究 與 實 驗 以 感 謝 建 議, 有 關 鹽 田 復 育 部 分, 證 明 技 術 可 行 性, 建 議 有 關 相 關 植 生 復 育 之 執 行 應 補 充 第 十 一 章 內 容 更 謹 慎 考 量, 並 宜 俟 未 來 有 相 關 執 行 成 果 時 再 依 據 執 行 18. P11-28, 提 及 塑 膠 網 不 鏽 鋼 鍍 鋅 設 立 防 風 籬 部 分, 感 謝 建 議, 確 實 修 正 建 議 使 用 刺 竹 替 代 防 風 籬 材 料 ( 四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六 河 川 局 許 懷 仁 工 程 司 1. 目 前 世 界 氣 候 極 端 化, 建 議 考 量 洪 泛 漲 退 潮 等 理 念 納 入 設 計 準 則 2. 相 關 設 施 原 則 中 建 議 可 配 合 水 資 源 再 利 用 之 理 念, 如 附 錄 一 -13
雨 水 回 收 概 念 等 納 入 準 則 ( 六 ) 環 境 維 護 課 王 建 智 課 長 1. 本 案 成 果 有 助 於 環 維 課 相 關 業 務 推 行, 感 謝 處 內 同 仁 及 規 劃 團 隊 協 助 2. 目 前 景 觀 營 造 執 行 上 仍 有 許 多 課 題 需 受 到 考 驗, 如 濱 海 植 栽 種 植 成 功 率 低 地 方 居 民 對 環 境 美 化 的 想 像 的 落 差 等 台 江 意 象 仍 需 經 過 長 時 間 醞 釀, 以 目 前 社 區 營 造 的 施 作 經 驗 來 說, 施 作 上 需 配 合 在 地 生 活 經 驗 來 進 行, 如 近 期 的 社 造 藝 術 中 有 關 在 地 居 民 生 火 堆 材 備 料 的 藝 術 創 作, 按 在 地 傳 統 方 式 建 造 更 容 易 直 接 與 在 地 生 活 銜 接 而 獲 得 共 鳴, 而 獲 得 地 方 支 持 才 能 讓 台 江 意 象 營 造 繼 續 推 動 3. 在 過 去 自 行 車 遊 憩 經 驗 中, 台 江 仍 有 許 多 待 挖 掘 的 潛 力 據 點, 如 同 規 劃 團 隊 提 到 的 場 所 寧 適 性 的 部 分, 為 園 區 值 得 營 造 的 特 質 4. 本 計 畫 準 則 後 續 業 務 推 動 上 將 做 為 與 廠 商 及 在 地 居 民 討 論 依 據 的 平 台, 考 量 因 地 制 宜 之 下 達 到 目 標, 包 括 植 栽 設 施 風 格 元 素 使 用 等 ( 七 ) 保 育 研 究 課 楊 尚 欽 技 士 1. 依 據 中 央 法 規 標 準 法 第 3 條 各 機 關 發 布 之 命 令, 得 依 其 性 質, 稱 規 程 規 則 細 則 辦 法 綱 要 標 準 或 準 則 規 定, 準 則 屬 法 規 中 命 令 之 一 種, 屬 於 規 定 作 為 之 準 據 範 式 或 程 序 者 稱 之 倘 本 案 性 質 非 屬 行 政 命 令, 則 建 議 考 慮 更 改 名 稱, 或 特 別 敘 明, 避 免 造 成 不 必 要 之 疑 慮 2. 有 關 第 11 章 生 態 復 育 設 計 部 分, 因 國 家 公 園 係 執 行 國 家 重 要 生 態 資 源 之 保 育, 生 態 復 育 工 作 常 倍 受 外 界 檢 視, 爰 多 因 地 制 宜 並 採 謹 慎 嚴 格 之 標 準 執 行 ; 例 如 先 逐 步 建 立 該 地 區 基 礎 生 態 資 料 庫 後, 復 依 歷 年 環 境 變 化 監 測 資 料, 經 物 種 交 互 影 響 等 多 元 評 估 後 再 規 劃 生 態 復 育 事 宜 等 ; 本 案 主 要 目 標 為 建 立 設 施 設 計 依 循 模 式, 適 合 針 對 遊 憩 區 及 一 般 管 制 區 等 國 家 公 園 事 業 設 施 興 建 所 屬 景 觀 植 栽 部 分 作 規 範, 至 於 其 他 區 域 生 態 復 育 部 分 仍 須 以 更 細 膩 的 研 究 配 合 生 態 學 專 業 來 進 行, 建 議 無 須 比 照 設 施 列 入 規 範 3. P.3-16 頁 中, 史 蹟 保 存 區 南 竹 筏 港 溪 設 施 現 況 部 分 與 實 際 範 圍 稍 有 出 入, 建 議 修 正 4. P.13-5 海 寮 紅 樹 林 生 態 保 護 區 設 計 策 略 部 分, 單 元 一 提 及 針 對 紅 樹 林 提 出 地 景 維 護 計 畫, 因 植 物 族 群 感 謝 委 員 對 本 計 畫 工 作 成 果 認 同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依 據 管 理 處 意 見 進 行 調 整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第 十 一 章 修 改 為 棲 地 環 境 營 造 與 植 栽 設 計 感 謝 建 議, 確 實 修 正 感 謝 建 議, 確 實 修 正 附 錄 一 -14
維 持 固 定 景 觀 不 易, 建 議 可 改 成 研 擬 適 當 植 生 管 理 計 畫 來 取 代 此 外, 單 元 二 提 及 水 道 沿 線 補 植 濕 地 植 物, 因 受 法 規 限 制, 任 何 改 變 生 態 保 護 區 之 行 為 需 報 請 審 議, 且 補 植 植 物 會 影 響 既 有 航 道 行 水 排 水 等, 需 考 量 住 民 意 見, 建 議 可 以 環 境 監 測 來 取 代 5. P.13-7 頁 中, 特 ( 五 ) 及 管 ( 七 ) 之 景 觀 單 元 劃 設 部 分, 與 國 家 公 園 分 區 現 況 有 差 異, 建 議 修 正 6. 第 8 章 步 道 設 施 部 分, 建 議 依 台 江 地 形 特 色, 強 化 遮 蔽 功 能, 避 免 遊 客 驚 嚇 水 鳥 ; 賞 鳥 設 施 部 分, 建 議 增 加 賞 鳥 塔, 以 抒 解 遊 客 近 距 離 生 態 觀 察 之 遊 憩 壓 力 ( 十 一 ) 企 劃 經 理 課 鄭 允 翔 技 士 1. 第 三 章 設 施 現 況 調 查 中, 全 區 及 分 區 在 文 字 描 述 上 建 議 有 所 區 隔 以 增 加 閱 讀 性 感 謝 建 議, 確 實 修 正 感 謝 建 議, 確 實 修 正 感 謝 建 議, 確 實 修 正 2. P.3-7 P.3-9, 賞 鳥 亭 描 述 建 議 調 整 感 謝 建 議, 確 實 修 正 3. P.3-11, 本 區 允 許 限 制 申 請 進 入, 建 議 修 正 感 謝 建 議, 確 實 修 正 4. P.3-17, 南 竹 筏 港 溪 區 開 發 嚴 重, 僅 位 於 四 草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內 局 部 植 群 生 長 良 好, 需 特 別 註 明 感 謝 建 議, 確 實 修 正 5. P.3-21, 設 施 碼 頭 為 網 仔 寮 汕 碼 頭, 需 註 明 地 點 感 謝 建 議, 確 實 修 正 6. P.3-29, 現 況 應 為 魚 塭 養 殖 使 用, 需 修 正 感 謝 建 議, 確 實 修 正 7. P.3-31, 植 群 生 長 狀 況 引 用 有 誤 感 謝 建 議, 確 實 修 正 8. P.3-35, 碼 頭 應 註 明 為 在 地 居 民 簡 易 碼 頭 感 謝 建 議, 確 實 修 正 9. P3-42, 鹿 耳 門 溪 沿 線 包 含 鄰 近 潮 溝 魚 塭 等, 植 栽 描 述 屬 於 潮 溝 區 描 述, 需 註 明 10. P.6-3 P.6-8, 竹 筏 港 溪 描 述 中, 應 屬 於 在 地 貿 易 與 民 生 物 資 航 運 而 不 限 定 為 鹽 業 使 用 11. P.6-14, 設 施 符 號 說 明 部 分, 會 有 各 分 區 使 用 限 制 等 法 規 的 問 題, 在 符 號 使 用 上 建 議 能 再 檢 討 12. 第 十 二 章 檢 核 建 議 部 分, 部 分 檢 核 內 容 屬 原 則 性 概 念 標 準, 建 議 可 在 各 表 格 備 註 如 建 議 後 續 檢 討 增 列 細 部 檢 核 事 宜 未 來 管 理 處 有 機 會 可 逐 漸 調 整 並 建 構 更 細 部 檢 核 內 容 13. 本 園 區 有 別 於 其 它 國 家 公 園 之 先 天 環 境 優 勢, 而 歷 史 價 值 則 為 重 要 特 色 之 一, 然 多 處 歷 史 史 蹟 和 設 施 並 未 能 直 接 讓 遊 客 和 民 眾 有 所 共 鳴, 仍 需 配 合 更 多 軟 體 投 入, 如 導 覽 解 說 展 示 地 方 故 事 等, 來 彰 顯 台 江 價 值 感 謝 建 議, 確 實 修 正 感 謝 建 議, 確 實 修 正 感 謝 建 議, 確 實 修 正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於 第 十 二 章 增 列 檢 討 適 宜 建 議 感 謝 委 員 對 本 計 畫 工 作 成 果 認 同 附 錄 一 -15
附 錄 一 -16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園 區 整 體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規 劃
一 專 家 講 習 會 企 劃 附 錄 二 專 家 講 習 會 辦 理 成 果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園 區 整 體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規 劃 辦 理 目 的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園 區 整 體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規 劃 專 家 講 習 會 台 江 為 台 灣 第 一 座 具 備 歷 史 自 然 產 業 三 大 資 源 特 色, 強 調 與 地 方 共 生 之 國 家 公 園, 肩 負 文 化 景 觀 及 生 態 保 育 的 重 要 使 命 專 家 講 習 會 的 目 的 在 於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的 設 施 規 劃 與 環 境 營 造 上 如 何 維 繫 生 態 旅 遊 與 文 化 景 觀 的 發 展 主 軸, 考 量 地 方 居 民 ( 社 群 ) 的 生 活 文 化, 呈 現 景 觀 美 學 與 環 境 關 懷 建 立 整 體 設 施 規 劃 的 完 整 性 由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協 同 中 華 民 國 景 觀 學 會 於 101 年 5 月 31 日 及 6 月 14 日 假 管 理 處 第 一 會 議 室 辦 理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規 劃 專 家 講 習 會, 邀 集 環 境 營 造 團 隊 進 行 經 驗 交 流, 敬 邀 相 關 業 務 單 位 及 執 行 團 隊 代 表 出 席 參 與 議 程 規 劃 與 安 排 ( 一 ) 時 間 :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及 6 月 14 日 ( 二 ) 地 點 :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會 議 室 ( 三 ) 主 辦 單 位 :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 四 ) 協 辦 單 位 : 中 華 民 國 景 觀 學 會 ( 五 ) 參 與 人 員 : 1. 管 理 處 同 仁 2. 台 南 市 政 府 3. 區 公 所 4. 地 方 團 體 5. 業 務 單 位 廠 商 / 顧 問 公 司 附 錄 二 -1
( 六 ) 議 程 安 排 第 一 階 段 5 月 31 日 ( 四 ) 時 間 議 程 參 與 人 員 1330~1400 報 到 1400~1410 議 題 說 明 主 持 人 呂 登 元 處 長 1410~1540 課 程 主 題 一 : 特 殊 傑 出 價 值 : 國 家 公 園 質 樸 風 格 設 計 1540~1710 課 程 主 題 二 : 社 區 推 動 與 地 方 設 施 永 續 經 營 講 師 : 侯 錦 雄 東 海 大 學 景 觀 學 系 教 授 講 師 : 林 綺 瑩 中 華 民 國 社 會 發 展 學 會 規 劃 師 1710~1730 綜 合 座 談 主 持 人 呂 登 元 處 長 第 二 階 段 6 月 14 日 ( 四 ) 時 間 議 程 參 與 人 員 1330~1400 報 到 1400~1410 議 題 說 明 主 持 人 呂 登 元 處 長 1410~1540 課 程 主 題 三 : VERP 架 構 朝 向 海 岸 永 續 發 展 的 國 家 公 園 設 施 經 理 策 略 1540~1710 課 程 主 題 四 : 西 部 濱 海 生 態 復 育 技 術 與 經 驗 講 師 : 李 素 馨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地 理 系 教 授 講 師 : 林 務 局 中 埔 研 究 中 心 鄧 書 麟 博 士 1710~1730 綜 合 座 談 主 持 人 呂 登 元 處 長 附 錄 二 -2
二 講 習 會 課 程 記 錄 附 錄 二 -3
附 錄 二 -4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園 區 整 體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規 劃
附 錄 三 參 考 文 獻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園 區 整 體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規 劃 鄧 書 麟 許 原 瑞 王 志 斌,(2009), 構 築 綠 色 長 城 濱 海 地 區 造 林 的 策 略 與 適 生 樹 種, 豐 年 雜 誌, 59(6),38-42 鄧 書 麟 呂 福 原 沈 勇 強 潘 昱 光,(2006), 台 灣 濱 海 鹽 濕 地 造 林 技 術 與 適 生 樹 種 調 查, 台 灣 林 業,32(1),30-35 呂 福 原 歐 辰 雄 鄧 書 麟 林 德 勳,2007, 台 灣 濱 海 鹽 濕 地 造 林 與 綠 美 化 植 物 圖 說,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國 立 嘉 義 大 學,2010, 育 林 實 務 手 冊,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陳 財 輝 鍾 欣 芸 鄧 書 麟, 台 灣 不 同 區 域 海 岸 林 之 經 營 方 針, 未 出 版 研 究 論 文 中 華 民 國 環 境 綠 化 協 會,2003, 自 然 生 態 工 法 之 應 用 植 物,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環 境 綠 化 協 會,2009, 海 岸 植 生 方 法 規 劃 設 計 參 考 手 冊,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水 利 規 劃 試 驗 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2005, 國 家 步 道 識 別 標 章 暨 解 說 牌 誌 系 統 規 劃 設 計,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2006, 森 林 育 樂 設 施 規 劃 設 計 準 則 及 案 例 彙 編,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內 政 部 營 建 署,2003, 國 家 公 園 設 施 規 劃 設 計 規 範 及 案 例 彙 編,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台 江 國 家 公 園,2010,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及 周 緣 地 區 人 文 歷 史 調 查 及 保 存 之 先 期 規 劃,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台 江 國 家 公 園,2011,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及 周 緣 地 區 人 文 歷 史 調 查 及 保 存 規 劃 研 究,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台 江 國 家 公 園,2011,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解 說 系 統 規 劃 建 置 案 第 一 年 成 果 報 告,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台 江 國 家 公 園,2011,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遊 憩 資 源 調 查 及 規 劃 案,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附 錄 三 -1
台 江 國 家 公 園,2012, 以 文 化 景 觀 導 向 之 園 區 整 體 風 貌 型 塑 策 略 規 劃,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台 江 國 家 公 園,2011,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及 周 緣 地 區 重 要 生 物 種 類 分 佈 及 海 岸 濕 地 河 口 生 態 系 變 遷,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台 江 國 家 公 園,2011,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周 邊 沙 洲 潟 湖 地 景 變 遷 及 復 育 防 災 策 略,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台 灣 造 園 景 觀 學 會,2006, 鄉 村 景 觀 永 續 設 計 永 續 經 營 與 景 觀 改 造,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歐 風 烈,2007, 步 道 生 態 工 法 設 計 暨 施 工 手 冊, 台 北 市 : 明 文 書 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侯 錦 雄,(1993), 休 閒 農 園 設 施 圖 集 及 準 則, 七 星 農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侯 錦 雄 李 素 馨 編 譯,Norman Booth 原 著,(1994), 景 觀 設 計 元 素, 台 北 : 田 園 城 市 文 化 有 限 公 司 侯 錦 雄,(1995), 遊 憩 區 規 劃, 台 北 : 地 景 出 版 社 侯 錦 雄 夏 漢 容 編 著,(1995), 休 閒 農 園 設 施 圖 集, 七 星 農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侯 錦 雄,(1995), 停 車 場 綠 化 準 則 之 研 究, 七 星 環 境 綠 化 基 金 會 侯 錦 雄,(1998), 公 園 綠 地 規 劃 準 則 研 擬,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侯 錦 雄,(1999), 休 閒 農 業 區 及 休 閒 農 場 設 施 設 置 範 例, 七 星 農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侯 錦 雄,(2005), 公 園 綠 地 之 永 續 經 營 : 生 物 多 樣 化 設 計 理 念, 行 政 院 國 科 會 (NSC 93-2313-B-029-004)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2008, 台 南 市 文 化 景 觀 調 查 研 究 計 畫, 台 南 市 政 府 Simon Bell, 1997, Design for Outdoor Recreation, E & FN SPON, Hong Kong.(ISBN 0 419 20350 8) Serge Salat, 2006,The Sustainable Design Handbook ( 中 譯 : 可 持 續 發 展 設 計 指 南 ), CSTB, France. Albert H. Good, 1999, Park and Recreation Structures, Princetpon 附 錄 三 -2
Architectural Press,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the Interior and National Parks Service. Charles W. Harris & Nicholas T. Dines, 1994, Time-Saver Standards for Landscape Architecture, McGraw-Hill USA. 附 錄 三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