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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1 重 要 日 程 表... 2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3 壹 招 生 系 別 及 名 額... 4 貳 報 考 資 格... 4 參 報 名 方 式 及 報 名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7 肆 甄 試 方 式 及 評 分 標 準... 10 伍 成 績 查 詢 及 複 查... 11 陸 錄 取 及 放 榜... 11 柒 報 到 及 註 冊... 11 捌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12 玖 其 他... 12 附 表 一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單... 14 附 表 二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單... 15 附 表 三 個 人 自 傳... 16 附 表 四 低 收 入 戶 免 繳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17 附 表 五 考 生 切 結 書... 18 附 表 六 代 理 報 名 及 報 到 委 託 書... 19 附 表 七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20 附 表 八 考 生 申 訴 書... 21 附 表 九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22 附 表 十 報 名 表... 23 附 表 十 一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24 附 錄 一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位 置 圖 及 交 通 資 訊... 25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生 對 本 簡 章 所 有 規 定, 務 請 詳 細 閱 讀 確 實 瞭 解, 以 免 報 考 時 發 生 錯 誤, 影 響 本 身 權 益 二 本 招 生 採 網 路 報 名 及 現 場 報 名 兩 種 方 式, 請 考 生 擇 一 方 式 報 名 三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依 僑 生 回 國 及 就 學 輔 導 辦 法 及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之 規 定, 不 得 申 請 就 讀 僅 於 夜 間 或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四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 如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蒙 藏 生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 一 律 以 普 通 考 生 報 名, 不 予 加 分 五 持 國 外 學 歷 或 持 居 留 證 之 考 生, 限 以 現 場 方 式 報 名, 應 檢 具 之 文 件 詳 見 簡 章 第 6 頁 六 考 生 如 係 現 役 軍 人 應 於 報 名 時 另 繳 交 證 明, 詳 見 簡 章 第 9 頁 七 參 加 本 學 年 度 經 由 其 他 招 生 管 道 已 錄 取 並 報 到 者, 須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始 得 報 考 本 招 生, 違 者 取 消 報 考 及 報 到 資 格, 並 且 不 得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八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處 理 及 運 用 告 知 事 項 : ( 一 ) 本 校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 二 ) 本 會 將 善 盡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並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之 考 生,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會, 得 將 自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相 關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招 生 事 務 中, 且 同 意 將 報 名 之 個 人 相 關 資 料 提 供 本 校 辦 理 新 生 報 到 或 入 學 資 料 之 建 置 單 位 1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公 告 103/5/1( 四 ) 起 簡 章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請 自 行 下 載 使 用 網 路 報 名 103/8/12( 二 )~103/8/15( 五 )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報 名 網 址 : http://enroll.must.edu.tw 現 場 報 名 103/8/16( 六 ) 9:00~12:00;13:00~16:00 報 名 地 點 : 本 校 明 明 樓 1 樓 報 名 資 料 繳 交 103/8/12( 二 )~103/8/16( 六 ) 1.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 以 8/16 郵 戳 為 憑 ) 2. 現 場 繳 件 : 8/12~8/15 16:00~20:00 繳 交 地 點 : 行 政 二 館 1 樓 進 修 部 課 務 組 8/16 9:00~16:00 繳 交 地 點 : 明 明 樓 1 樓 成 績 查 詢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103/8/26( 二 ) 16:00 起 103/8/27( 三 ) 16:00 截 止 開 放 網 路 查 詢 成 績 查 詢 網 址 : http://enroll.must.edu.tw 一 律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複 查 結 果 以 電 子 郵 件 回 覆 傳 真 電 話 :03-5578980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單 103/8/29( 五 ) 寄 發 日 期 後 2 日 如 未 接 獲 者, 請 電 話 查 詢 放 榜 103/8/29( 五 ) 16:00 起 於 本 招 生 報 名 網 站 公 告 : http://enroll.must.edu.tw 正 取 生 報 到 103/9/2( 二 ) 請 依 通 知 單 之 時 間 地 點 準 時 報 到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103/9/4( 四 ) 本 會 於 103/9/3( 三 ) 16:00 起 於 本 招 生 報 名 網 站 (http://enroll.must.edu.tw) 公 告 各 系 缺 額 註 : 本 日 程 表 之 內 容 如 有 變 動, 以 相 關 通 知 或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為 準,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看 各 項 訊 息 本 校 網 址 :http://www.must.edu.tw 本 招 生 報 名 網 址 :http://enroll.must.edu.tw 電 話 :(03)559-3142 轉 2713 2715~2717 ( 進 修 部 課 務 組 ) 進 修 部 課 務 組 服 務 時 間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15:30~22:00 ( 暑 假 期 間 服 務 時 間 調 整 請 參 閱 本 校 進 修 部 網 站 公 告 ) 2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進 入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網 路 報 名 起 迄 時 間 : 自 103 年 8 月 12 日 ( 二 ) 9:00 起 至 103 年 8 月 15 日 ( 五 ) 21:00 止 報 名 網 址 : http://enroll.must.edu.tw 詳 閱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登 入 報 名 資 料 特 殊 字 若 電 腦 無 該 字, 請 以 * 號 表 示, 再 於 印 出 之 報 名 表 上 以 紅 筆 更 正 否 檢 查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放 棄 離 開 報 名 系 統 核 對 報 考 資 格 報 名 系 別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等 欄 位 資 料, 經 確 認 送 出 後 即 不 得 更 改, 請 審 慎 填 寫 是 列 印 報 名 表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繳 交 報 名 費 600 元 請 以 A4 白 紙 ( 直 式 ) 列 印 報 名 表 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並 於 簽 名 處 親 自 簽 名 及 黏 貼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報 名 費 請 持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之 晶 片 金 融 卡 至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或 網 路 ATM 轉 帳 繳 費 或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匯 票 受 款 人 請 書 寫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自 備 B4 牛 皮 紙 信 封, 並 貼 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繳 交 報 名 表 件 及 資 料 將 報 名 表 件 及 郵 政 匯 票 或 ATM 轉 帳 明 細 ( 不 提 供 者, 請 自 行 保 存 以 便 查 核 ) 等 應 繳 交 之 資 料 文 件, 依 序 疊 放 整 齊 夾 妥, 裝 入 自 備 之 B4 牛 皮 紙 信 封 ( 書 局 有 售 ), 信 封 封 面 請 由 招 生 網 站 下 載 使 用 報 名 資 料 是 否 繳 齊 是 否 未 完 成 報 名 報 名 資 料 請 於 103 年 8 月 16 日 前 至 郵 局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至 30401 新 竹 縣 新 豐 鄉 新 興 路 1 號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或 現 場 繳 交 ;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郵 寄 或 現 場 繳 交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不 退 件 亦 不 退 費 完 成 報 名 3

壹 招 生 系 別 及 名 額 招 生 系 別 招 生 名 額 備 註 機 械 工 程 系 22 1. 本 校 四 技 各 系 修 業 年 限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修 業 電 機 工 程 系 10 電 子 工 程 系 5 土 木 工 程 與 環 境 資 源 管 理 系 6 資 訊 工 程 系 15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15 企 業 管 理 系 35 財 務 金 融 系 20 旅 館 事 業 管 理 系 20 幼 兒 保 育 系 9 老 人 服 務 事 業 管 理 系 36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2. 上 課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六 18:30 至 21:40 3. 本 校 教 學 設 備 新 穎, 各 教 室 均 加 裝 空 調 及 e 化 教 學 設 備, 上 課 環 境 寧 靜 舒 適 4. 本 校 交 通 方 便, 距 新 豐 火 車 站 步 行 約 10 分 鐘, 校 內 及 週 邊 設 有 汽 車 停 車 位 1,200 個, 機 車 停 車 位 2,500 個 ; 另 備 有 宿 舍 提 供 申 請 5. 可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及 減 免 學 雜 費 ; 為 鼓 勵 向 學, 本 校 每 學 期 皆 提 供 獎 助 學 金 和 校 內 工 讀 名 額 此 外, 另 有 急 難 救 助 金, 幫 助 同 學 舒 緩 經 濟 上 及 生 活 上 之 困 難 6. 各 項 收 費 均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各 系 學 雜 費 收 費 項 目 及 標 準, 請 參 閱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首 頁 http://www.must.edu.tw, 點 選 行 政 單 位 會 計 室 歷 年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貳 報 考 資 格 一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生 二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生 畢 業 滿 一 年 三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滿 一 年, 或 持 有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四 符 合 一 般 學 歷 與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二 之 ( 二 )( 九 )( 十 一 )( 十 二 )( 十 三 )( 十 四 )( 十 五 )( 十 六 ) 規 定 者 五 就 讀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符 合 一 般 學 歷 與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二 之 ( 一 )( 四 )( 十 ) 規 定, 或 就 讀 高 級 中 學 符 合 一 般 學 歷 與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二 之 ( 一 )( 三 )( 四 )( 十 ) 規 定 滿 一 年 六 符 合 一 般 學 歷 與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二 之 ( 六 )( 七 )( 八 ) 規 定 滿 一 年 一 般 學 歷 與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 一 曾 在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同 等 學 校 畢 業 二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具 同 等 學 力 : ( 摘 錄 自 102 年 4 月 3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20046811C 號 令 修 正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修 正 條 文 第 二 條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 ( 一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4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3.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 一 ) ( 二 ) 點 規 定 ( 四 )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 五 )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 六 )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 七 )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 八 )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 九 )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1.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十 )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 一 ) 點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 十 一 )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1.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2.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3.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 十 二 )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2.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3.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 十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5

( 十 四 )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 十 五 )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 十 六 )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注 意 事 項 : 1. 各 項 報 考 資 格 年 資 是 否 滿 一 年 之 計 算 基 準 為 103 年 9 月 30 日 2. 上 述 所 稱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依 據 教 育 部 99 年 5 月 14 日 台 技 ( 二 ) 字 第 0990082477 號 函 四 技 二 專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規 定, 指 公 私 立 職 業 學 校 日 夜 間 部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與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及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辦 理 綜 合 高 中 學 程 學 校 3. 就 讀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或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二 校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學 制,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學, 準 用 一 般 學 歷 與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二 之 ( 一 ) 規 定, 就 讀 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或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二 校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學 制,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一 般 學 歷 與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二 之 ( 二 ) 規 定 4. 持 國 外 學 歷 或 持 居 留 證 之 考 生, 限 以 現 場 方 式 報 名 5. 持 國 外 高 職 ( 中 ) 學 校 畢 業 證 件 者, 應 另 附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且 應 檢 具 以 下 文 件 : (1)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2)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3)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 本 文 件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免 檢 附 ) 6. 修 讀 相 當 於 英 制 大 學 預 科 第 一 年 程 度 以 上 者, 得 以 成 績 單 及 學 校 開 具 之 修 業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報 名, 併 附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 本 文 件 外 國 人 與 僑 民 免 檢 附 ) 7. 雅 加 達 臺 灣 學 校 泗 水 臺 灣 學 校 檳 吉 臺 灣 學 校 吉 隆 坡 臺 灣 學 校 胡 志 明 市 臺 灣 學 校 東 莞 臺 商 子 女 學 校 華 東 臺 商 子 女 學 校 上 海 臺 商 子 女 學 校 等 八 所 海 外 學 校 學 生 報 考 資 格 比 照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中 ( 職 ) 學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8. 由 國 內 移 居 至 馬 來 西 亞 地 區, 但 未 具 僑 生 身 分 學 生, 因 未 修 讀 馬 來 文 致 無 法 取 得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者, 得 持 馬 來 西 亞 三 年 制 高 中 修 業 證 明 書 ( 修 畢 所 有 課 程, 且 各 科 成 績 及 格 ),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後, 得 比 照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9. 依 據 教 育 部 102 年 9 月 4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20101916B 號 令, 有 關 大 學 法 第 23 條 第 1 項 第 2 項 及 第 3 項 本 文 所 定 入 學 資 格, 依 規 範 入 學 資 格 之 最 低 條 件 門 檻, 如 具 同 級 或 更 高 級 學 位 者, 因 允 得 報 考 修 讀 各 該 學 位 10. 凡 臺 灣 人 民 或 已 在 臺 設 籍 之 大 陸 人 民 於 大 陸 地 區 取 得 高 職 ( 中 )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者, 須 先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與 海 基 會 證 明, 再 至 各 直 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或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辦 理 採 認, 換 發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11. 以 技 術 士 證 作 為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資 格 者, 須 持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技 術 士 證 照, 始 得 作 為 報 考 資 格 認 定 之 用 12. 考 生 所 持 相 當 於 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證 之 認 定,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召 開 之 資 格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定,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6

參 報 名 方 式 及 報 名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方 式 : 採 網 路 報 名 及 現 場 報 名, 請 考 生 擇 一 方 式 報 名 ( 一 ) 網 路 報 名 : 1.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須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交 相 關 表 件, 方 為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網 路 填 表 時, 考 生 務 必 詳 細 核 對 資 料, 無 誤 後 再 列 印 報 名 表 報 考 資 格 報 名 系 別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等 欄 位 資 料, 經 確 認 送 出 後 即 不 可 更 改, 請 審 慎 填 寫 2.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日 期 : 自 103 年 8 月 12 日 9:00 起 開 放 網 路 報 名 至 103 年 8 月 15 日 21:00 止 關 閉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3.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 http://enroll.must.edu.tw ( 二 ) 現 場 報 名 : 1. 填 寫 報 名 表 : 請 以 正 楷 詳 細 填 寫 附 表 十 報 名 表, 並 親 自 簽 名 2. 現 場 報 名 日 期 及 時 間 :103 年 8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9:00~12:00;13:00~16:00 3. 現 場 報 名 地 點 : 本 校 明 明 樓 1 樓 ( 本 校 地 址 : 新 竹 縣 新 豐 鄉 新 興 路 1 號 ) 二 報 名 資 料 繳 交 日 期 : 自 103 年 8 月 12 日 起, 至 103 年 8 月 16 日 止 ( 一 ) 繳 交 方 式 : 1. 網 路 報 名 者 繳 交 方 式 : (1) 郵 寄 繳 件 : 以 郵 局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方 式 寄 交, 須 於 103 年 8 月 16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2) 現 場 繳 件 ( 自 行 送 件 或 委 託 他 人 ): 須 於 103 年 8 月 12 日 至 103 年 8 月 15 日 每 日 16:00 至 20:00 到 本 校 行 政 二 館 1 樓 進 修 部 課 務 組 繳 交, 及 103 年 8 月 16 日 9:00 至 16:00 止 到 本 校 明 明 樓 1 樓 繳 交, 現 場 不 予 審 查,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2. 現 場 報 名 者 繳 交 方 式 :103 年 8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9:00~12:00;13:00~16:00, 當 場 繳 驗 報 名 表 件 等 資 料 ( 二 ) 報 名 應 繳 交 表 件 : 項 次 應 繳 文 件 說 明 1 報 名 表 1. 網 路 報 名 : 將 網 路 填 寫 確 認 無 誤 之 報 名 表 以 A4 白 色 紙 張 ( 直 式 ) 列 印 2. 現 場 報 名 : 請 以 正 楷 詳 細 填 寫 附 表 十 報 名 表 3. 依 規 定 粘 貼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於 報 名 表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4. 核 對 無 誤 後 於 報 名 表 之 考 生 簽 名 欄 位 親 自 簽 名 7

2 報 名 費 3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1. 新 台 幣 600 元 整 2. 網 路 報 名 : 可 選 擇 ATM 轉 帳 或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1) 請 至 ATM 轉 帳 ( 請 提 供 轉 帳 明 細 表, 若 轉 帳 明 細 表 不 提 供 者, 請 自 行 保 存 以 便 查 核 ) (2) 或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寄 至 本 會 ( 匯 票 受 款 人 請 書 寫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 3. 現 場 報 名 : 以 現 金 繳 交 即 可 4. 凡 符 合 各 地 方 政 府 規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者, 免 繳 報 名 費, 但 應 檢 附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並 填 寫 附 表 四 低 收 入 戶 免 繳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1. 所 繳 驗 最 高 學 歷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必 須 符 合 本 簡 章 報 考 資 格 之 規 定 (1) 以 畢 業 生 身 分 報 名 者, 請 繳 交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以 同 等 學 力 身 分 報 名 者, 請 繳 交 原 學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 以 職 業 證 照 報 考 者, 繳 交 職 業 證 照 影 本 (3) 若 為 102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請 繳 交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或 學 生 證 ( 須 蓋 有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註 冊 章 ) 影 本, 並 繳 交 附 表 五 考 生 切 結 書 且 應 於 錄 取 報 到 註 冊 時 繳 交 符 合 簡 章 規 定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證 件,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2. 學 歷 ( 力 ) 證 件 於 報 名 時 先 繳 交 影 本 並 黏 貼 於 附 表 一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單,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正 本, 否 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4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文 件 學 業 成 績 單 正 本 其 他 有 利 個 人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證 照 社 團 或 幹 部 證 明 競 賽 成 果 語 文 能 力 成 果 作 品 特 殊 才 能 得 獎 記 錄 工 作 成 就 及 研 習 證 書 等, 請 黏 貼 於 附 表 二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單 ) 個 人 自 傳 ( 含 個 人 生 涯 規 劃 及 讀 書 計 畫 等 附 表 三 個 人 自 傳 ) 5 回 郵 信 封 請 自 備 回 郵 小 型 標 準 信 封 1 個 ( 需 貼 限 時 專 送 郵 資 12 元 ): 1. 本 信 封 為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單 用 2. 信 封 上 請 填 妥 收 件 人 ( 考 生 ) 姓 名 確 實 可 收 件 之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如 因 地 址 書 寫 不 完 整, 無 法 寄 達 者,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備 註 : 請 考 生 將 上 述 報 名 表 件 及 郵 政 匯 票 或 轉 帳 明 細 等 應 繳 交 之 資 料 文 件, 依 序 疊 放 整 齊 夾 妥, 裝 入 自 備 之 B4 牛 皮 紙 信 封, 信 封 封 面 請 黏 貼 附 表 十 一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或 由 招 生 網 站 下 載, 自 行 送 件 繳 交 資 料 者 及 現 場 報 名 者 亦 需 貼 妥 此 封 面 三 報 名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學 歷 ( 力 ) 證 件 說 明 : 1. 若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請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若 為 102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請 繳 交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或 學 生 證 ( 須 蓋 有 102 學 年 度 第 2 8

學 期 註 冊 章 ) 影 本, 並 繳 交 附 表 五 考 生 切 結 書 2. 以 同 等 學 力 身 分 報 名 者, 請 繳 交 原 學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以 上 學 歷 ( 力 ) 證 件 於 報 名 時 先 繳 交 影 本 並 黏 貼 於 附 表 一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單,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正 本, 否 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 二 ) 如 係 現 役 軍 人 應 另 繳 交 證 明 : 1. 現 役 軍 人 ( 包 含 替 代 役 男 ) 如 在 入 學 日 期 前 (103 年 9 月 30 日 前 )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者, 憑 各 部 隊 出 具 之 退 伍 日 期 證 明 書 影 本 報 名 依 教 育 部 88.4.22 台 (88) 技 ( 二 ) 字 第 88044912 號 函 規 定 2. 服 志 願 役 之 國 軍 官 兵, 應 持 服 務 單 位 權 責 主 官 ( 管 ) 核 定 之 准 予 報 名 證 明 書 影 本 報 名 依 國 防 部 99.1.4 國 力 培 育 字 第 0990000002 號 函 規 定 ( 三 ) 參 加 本 學 年 度 經 由 其 他 招 生 管 道 已 錄 取 並 報 到 者, 須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始 得 報 考 本 招 生, 違 者 取 消 報 考 及 報 到 資 格, 並 且 不 得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四 ) 考 生 若 採 網 路 報 名 時 只 完 成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作 業, 卻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郵 寄 或 現 場 繳 交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不 退 件 亦 不 退 費 ( 五 )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撤 銷 報 名 及 退 費 報 名 前, 請 自 行 審 慎 評 估 是 否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以 免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 六 ) 各 項 應 繳 證 件 影 本, 必 須 於 報 名 時 送 繳,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追 認 ; 同 時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報 名 資 料 及 所 有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恕 不 退 還, 請 考 生 自 行 影 印 留 存 備 份 ( 七 ) 考 生 於 錄 取 後, 經 發 現 與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並 不 得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八 ) 報 名 考 生 若 更 改 姓 名 者, 其 所 應 繳 之 各 項 證 件 必 須 先 至 原 發 單 位 更 改 姓 名, 或 報 名 時 繳 交 戶 籍 機 關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否 則 不 得 報 名, 報 到 時 亦 同 9

肆 甄 試 方 式 及 評 分 標 準 本 招 生 甄 試 方 式 採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審 查 項 目 評 分 標 準 及 評 分 方 式 如 下 表 所 示 : 審 查 項 目 學 業 成 績 ( 總 分 100 分 ) 評 分 標 準 1. 持 高 職 ( 中 )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單 報 名 者, 學 業 成 績 以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6 學 期 智 育 成 績 ( 缺 成 績 之 學 期 概 以 60 分 計 算 ) 總 平 均 分 數 計 算 2. 報 名 者 如 有 下 列 情 況, 其 學 業 成 績 以 60 分 計 算 (1) 高 職 ( 中 )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單 未 繳 交 者 (2) 參 加 暑 期 重 修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3)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未 達 60 分 者 (4) 持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者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 總 分 100 分 ) 1. 個 人 自 傳 (0~40 分 ): 含 個 人 生 涯 規 劃 及 讀 書 計 畫 等, 請 以 A4 紙 張 手 寫 或 以 打 字 列 印 均 可, 內 容 詞 句 以 簡 潔 通 暢 為 主 2. 其 他 有 利 個 人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0~60 分 ): 證 照 社 團 或 幹 部 證 明 競 賽 成 果 語 文 能 力 成 果 作 品 特 殊 才 能 得 獎 記 錄 工 作 成 就 及 研 習 證 書 等 2 總 成 績 總 成 績 = 學 業 成 績 (30%)+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70%) 備 註 : 1. 各 項 成 績 計 算 過 程, 若 有 小 數 點 產 生, 則 取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 小 數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2. 高 職 ( 中 )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單 請 繳 交 正 本, 影 本 恕 不 接 受 3. 考 生 所 持 證 照 社 團 或 幹 部 證 明 得 獎 紀 錄 等, 由 本 會 得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組 成 審 查 小 組, 負 責 相 關 之 審 核 認 定,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4. 個 人 獎 狀 或 得 獎 事 蹟 證 明, 請 以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以 後 為 主 5. 以 上 各 審 查 項 目 遇 有 疑 問 時, 均 由 本 會 組 成 之 審 查 小 組 審 核 認 定,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6. 各 項 應 繳 文 件, 必 須 於 報 名 時 送 繳,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追 認 ; 同 時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報 名 資 料 及 所 有 書 面 資 料 恕 不 退 還, 請 考 生 自 行 影 印 留 存 備 份 7.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1) 學 業 成 績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之 順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各 項 成 績 均 同 分 時, 則 得 增 額 錄 取 10

伍 成 績 查 詢 及 複 查 一 成 績 查 詢 : 自 103 年 8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16:00 起 於 本 招 生 報 名 網 站 http://enroll.must.edu.tw 查 詢, 不 另 行 寄 發 成 績 單 二 成 績 複 查 : ( 一 )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可 申 請 複 查, 但 不 得 申 請 閱 覽 抄 寫 複 印 或 攝 影 成 績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 二 )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者 一 律 採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 三 ) 考 生 複 查 成 績 須 於 103 年 8 月 27 日 16:00 前, 填 妥 附 表 七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將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傳 真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傳 真 號 碼 :(03)5578980, 並 於 16:00~20:00 來 電 確 認 傳 真 結 果 電 話 :(03)5593142 分 機 2713 2715~2717 如 未 以 電 話 確 認 而 致 權 益 受 損, 考 生 需 自 行 負 責 後 果,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四 ) 複 查 結 果 將 於 二 日 內 由 本 會 以 電 子 郵 件 回 覆 申 覆 考 生 本 人, 務 必 在 申 請 表 上 填 寫 可 以 聯 絡 到 之 電 話 號 碼 及 電 子 郵 件 帳 號 若 成 績 複 查 後 名 次 有 異 動, 則 以 異 動 後 名 次 為 主 ( 五 ) 凡 委 託 私 人 或 考 生 本 人 及 家 長 來 查 問 者, 本 會 均 不 受 理 陸 錄 取 及 放 榜 一 錄 取 標 準 ( 一 ) 本 會 依 招 生 名 額 及 總 成 績, 訂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成 績 排 序 在 各 系 所 訂 招 生 名 額 之 內 錄 取 為 正 取 生, 另 列 備 取 生 若 干 名 ( 二 ) 各 系 錄 取 生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分 相 同 者, 參 酌 順 序 為 1. 學 業 成 績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若 總 成 績 及 各 項 成 績 皆 相 同, 則 提 交 本 會 討 論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准 後 予 以 增 額 錄 取 ( 三 ) 考 生 錄 取 報 到 時, 本 校 得 要 求 再 繳 驗 各 種 證 件 正 本 考 生 錄 取 後, 經 發 現 與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報 名 表 件 與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二 錄 取 通 知 單 :103 年 8 月 29 日, 以 限 時 郵 件 寄 送 考 生 若 於 103 年 9 月 1 日 前 尚 未 收 到 通 知 單, 請 電 洽 本 會 查 詢 三 放 榜 :103 年 8 月 29 日 16:00 起 公 告 於 本 招 生 報 名 網 站 (http://enroll.must.edu.tw) 柒 報 到 及 註 冊 一 正 取 生 報 到 : ( 一 ) 經 本 會 錄 取 之 正 取 生, 應 於 103 年 9 月 2 日 ( 星 期 二 ) 依 通 知 單 之 時 間 地 點 準 時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逾 時 未 報 到 或 未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 二 ) 正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時 應 攜 帶 1. 錄 取 通 知 單 2. 學 歷 ( 力 ) 證 明 正 本 3. 繳 費 單 收 據 逾 時 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二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 11

( 一 ) 各 系 正 取 生 未 報 到 及 未 完 成 報 到 註 冊 手 續 者,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成 績 之 高 低 順 序 遞 補 至 額 滿 ( 二 ) 本 會 於 103 年 9 月 3 日 ( 星 期 三 )16:00 起 於 本 招 生 報 名 網 站 (http://enroll.must.edu.tw) 公 告 各 系 缺 額 ( 三 )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日 :103 年 9 月 4 日 ( 星 期 四 ) ( 四 )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時 應 攜 帶 1. 備 取 生 遞 補 通 知 單 2. 學 歷 ( 力 ) 證 明 正 本 ( 五 )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完 成 後, 若 各 系 尚 有 缺 額, 得 由 未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依 其 意 願, 以 本 招 生 不 分 系 備 取 生 排 名 順 序, 依 序 改 選 他 系 遞 補 報 到 三 考 生 報 到 時 應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若 無 法 當 場 繳 交,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四 錄 取 生 若 無 就 讀 意 願, 欲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請 於 103 年 9 月 2 日 前, 填 妥 附 表 九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並 親 筆 簽 名 後, 先 行 傳 真 03-5578980 並 電 話 確 認 電 話 : (03)5593142 分 機 2713,2715~2717, 再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將 正 本 寄 送 本 會 地 址 :30401 新 竹 縣 新 豐 鄉 新 興 路 1 號 ( 承 辦 單 位 : 進 修 部 課 務 組 ) 五 若 考 生 本 人 無 法 親 自 辦 理 報 到, 可 以 委 託 他 人 代 理, 惟 必 須 填 妥 附 表 六 代 理 報 名 及 報 到 委 託 書, 由 代 理 人 攜 帶 雙 方 證 件 ( 可 供 驗 明 身 分 之 證 件 ) 及 規 定 應 攜 帶 證 件 辦 理 捌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一 考 生 申 訴 應 於 本 次 招 生 放 榜 之 日 起, 三 日 內 以 書 面 附 表 八 考 生 申 訴 書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申 訴 者 應 為 考 生 本 人, 申 訴 事 項 以 書 面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提 出, 並 應 於 申 訴 書 中 載 明 申 訴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報 名 編 號 報 名 系 別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希 望 獲 得 之 補 救 三 考 生 申 訴 案,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不 予 受 理 : ( 一 ) 招 生 有 關 法 令 或 招 生 簡 章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者 ( 二 ) 逾 申 訴 期 限 者 四 受 理 之 申 訴 案,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組 成 緊 急 事 件 及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處 理 之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或 關 係 人 列 席 說 明 五 申 訴 以 1 次 為 限,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一 個 月 內 函 覆 申 訴 人 六 其 他 相 關 未 盡 事 宜,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處 理 之 玖 其 他 一 錄 取 生 註 冊 入 學 後, 其 應 修 學 分 科 目 畢 業 資 格 之 取 得 等 事 項, 悉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各 錄 取 系 之 規 定 辦 理, 並 請 逕 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二 報 考 者 若 有 蒙 混 舞 弊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或 其 所 繳 驗 之 身 分 經 歷 及 資 格 等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及 塗 改 等 相 關 情 事 者, 一 經 查 證 屬 實,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學 籍 證 明 外, 得 追 究 法 律 責 任 ; 如 12

於 畢 業 後 始 被 舉 發, 除 勒 令 撤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及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外, 本 校 得 追 究 其 法 律 責 任 三 在 報 到 及 註 冊 期 間, 如 遇 颱 風 警 報 或 發 生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時, 請 注 意 本 校 網 站 統 一 發 布 之 緊 急 措 施 消 息 四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除 依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外,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處 理 之 ; 若 相 關 法 令 未 明 定 而 造 成 疑 義 者, 由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研 議 方 案, 經 主 任 委 員 批 核, 或 報 請 主 任 委 員 召 開 本 會 臨 時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作 成 決 議 處 理 之 13

附 表 一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單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單 報 名 系 別 : 考 生 姓 名 : 報 名 編 號 : ( 由 本 會 填 寫 ) 學 歷 ( 力 ) 證 件 說 明 : 1. 若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請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若 為 102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請 繳 交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或 學 生 證 ( 須 蓋 有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註 冊 章 ) 影 本, 並 繳 交 附 表 五 考 生 切 結 書 2. 以 同 等 學 力 身 分 報 名 者, 請 繳 交 原 學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3. 考 生 報 到 時 應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若 無 法 當 場 繳 交,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浮 貼 處 本 人 保 證 所 附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均 屬 事 實, 如 有 不 實,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考 生 親 自 簽 名 : 103 年 月 日 14

附 表 二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單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單 報 名 系 別 : 考 生 姓 名 : 報 名 編 號 : ( 由 本 會 填 寫 ) 學 業 成 績 單 正 本 ( 浮 貼 處 )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上 須 加 蓋 學 校 戳 記, 方 為 正 本 其 他 有 利 個 人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浮 貼 處, 無 則 免 貼 ) ( 證 照 社 團 或 幹 部 證 明 競 賽 成 果 語 文 能 力 成 果 作 品 特 殊 才 能 得 獎 記 錄 工 作 成 就 及 研 習 證 書 等 ) 若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證 明 文 件 無 法 黏 貼 於 此, 請 考 生 自 行 列 表 並 依 序 檢 附 報 名 資 料 及 所 有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恕 不 退 還, 請 考 生 自 行 影 印 留 存 備 份 15

附 表 三 個 人 自 傳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個 人 自 傳 ( 手 寫 或 打 字 均 可 ) 報 名 系 別 : 考 生 姓 名 : 報 名 編 號 : ( 由 本 會 填 寫 ) ( 本 表 不 敷 使 用 時, 請 自 行 添 加 ) 16

附 表 四 低 收 入 戶 免 繳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低 收 入 戶 免 繳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性 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住 宅 : 公 司 : 行 動 電 話 : 戶 籍 地 址 應 附 證 件 ( 不 予 退 還 ) 備 註 一 凡 符 合 各 地 方 政 府 規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者, 應 檢 附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二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一 請 將 應 附 證 件 置 於 本 頁 後 方 對 齊 左 上 角 裝 訂 好, 以 免 遺 漏 二 本 申 請 文 件 需 併 同 報 名 資 料 寄 出, 考 生 若 經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齊 或 逾 時 申 請 者, 則 一 概 不 予 受 理, 並 需 於 8 月 20 日 ( 三 ) 前 補 繳 報 名 費 用 三 報 考 者 所 檢 附 之 證 明 若 有 不 實, 本 校 得 追 究 其 法 律 責 任 四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用 全 免, 概 依 據 教 育 部 92.10.29 台 技 ( 二 ) 字 第 0920160697 號 函 之 規 定 辦 理 17

附 表 五 考 生 切 結 書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考 生 切 結 書 本 人 保 證 確 實 符 合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報 考 資 格, 茲 因 仍 在 原 就 讀 學 校 重 ( 補 ) 修 學 分, 未 能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請 准 予 先 行 以 原 就 讀 學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學 生 證 ( 須 蓋 有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註 冊 章 ) 報 考, 倘 若 錄 取 後 本 人 無 法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正 本, 或 所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不 符 報 考 之 規 定, 願 依 貴 會 規 定 喪 失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且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本 人 絕 無 異 議 並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此 致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 考 生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宅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就 讀 學 校 : 學 校 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月 日 18

附 表 六 代 理 報 名 及 報 到 委 託 書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代 理 報 名 及 報 到 委 託 書 茲 代 理 委 託 人 ( 考 生 ) 辦 理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 報 名 報 到 若 因 此 遭 致 權 益 受 損, 委 託 人 願 負 一 切 責 任, 敬 請 准 予 代 理 相 關 手 續 此 致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考 生 ): ( 簽 章 )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被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被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被 委 託 人 行 動 電 話 : 被 委 託 人 通 訊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月 日 19

附 表 七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103 年 月 日 考 生 姓 名 報 名 編 號 報 名 系 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住 宅 : 公 司 : 申 請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 親 自 填 寫 ) 電 子 郵 件 ( 務 必 填 寫 ) 行 動 電 話 : 複 查 項 目 複 查 成 績 複 查 項 目 及 成 績 ( 請 V 選 並 填 寫 成 績 ) 學 業 成 績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考 生 簽 名 : 複 查 結 果 及 處 理 ( 考 生 請 勿 書 寫 此 欄 ) 備 註 : 1. 本 申 請 表 之 考 生 資 料 應 親 自 填 寫 正 確 2.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可 申 請 複 查, 但 不 得 申 請 閱 覽 抄 寫 複 印 或 攝 影 成 績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3.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者 一 律 採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4. 考 生 填 妥 本 申 請 表 傳 真 03-5578980, 並 於 16:00~20:00 來 電 確 認 傳 真 結 果 電 話 : (03)5593142 分 機 2713,2715~2717 5. 複 查 期 限 :103 年 8 月 27 日 ( 星 期 四 ) 16:00 截 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6. 複 查 結 果 將 於 二 日 內 由 本 會 以 電 子 郵 件 回 覆 申 覆 考 生 本 人, 務 必 在 申 請 表 上 填 寫 可 以 聯 絡 到 之 電 話 號 碼 及 電 子 郵 件 帳 號 20

附 表 八 考 生 申 訴 書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考 生 申 訴 書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報 名 編 號 報 名 系 別 通 訊 地 址 申 訴 事 由 : 聯 絡 電 話 住 宅 : 公 司 : 行 動 電 話 : 期 望 建 議 : 考 生 簽 名 ( 申 訴 人 ) ( 簽 名 ) 申 訴 日 期 103 年 月 日 此 致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21

附 表 九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 本 聯 由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存 查 ) 報 名 編 號 報 名 系 別 聯 絡 電 話 住 宅 : 公 司 : 行 動 電 話 :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四 技 進 修 部 系 一 年 級 之 錄 取 ( 入 學 ) 資 格, 特 此 聲 明,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錄 取 生 簽 名 日 期 103 年 月 日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 本 聯 由 考 生 存 查 ) 報 名 編 號 報 名 系 別 聯 絡 電 話 住 宅 : 公 司 : 行 動 電 話 :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四 技 進 修 部 系 一 年 級 之 錄 取 ( 入 學 ) 資 格, 特 此 聲 明,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錄 取 生 簽 名 日 期 103 年 月 日 招 生 委 員 會 蓋 章 : 注 意 事 項 : 1. 錄 取 生 若 無 就 讀 意 願, 欲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請 於 103 年 9 月 2 日 前, 填 妥 本 聲 明 書 並 親 筆 簽 名 後, 先 行 傳 真 03-5578980 並 電 話 確 認 電 話 :(03)5593142 分 機 2713,2715~2717, 再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將 正 本 寄 送 本 會 地 址 :30401 新 竹 縣 新 豐 鄉 新 興 路 1 號 ( 承 辦 單 位 : 進 修 部 課 務 組 ) 2.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請 考 生 慎 重 考 慮 22

附 表 十 報 名 表 此 報 名 表 為 現 場 報 名 專 用, 請 以 正 楷 詳 細 填 寫 並 親 自 簽 名 ( 網 路 報 名 者 由 網 路 填 寫 確 認 無 誤 後 以 A4 紙 張 列 印 )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表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報 名 編 號 ( 由 本 會 填 寫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報 名 系 別 ( 請 勾 選 單 一 系 ) 住 宅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機 械 工 程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通 訊 地 址 電 子 郵 件 緊 急 聯 絡 人 ( 郵 遞 區 號 : ) 電 機 工 程 系 財 務 金 融 系 關 係 住 宅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電 子 工 程 系 土 木 工 程 與 環 境 資 源 管 理 系 資 訊 工 程 系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旅 館 事 業 管 理 系 幼 兒 保 育 系 老 人 服 務 事 業 管 理 系 A 年 月 學 校 科 ( 系 ) 畢 業 日 間 部 夜 間 部 進 修 學 校 其 他 : 高 中 高 職 二 專 五 專 其 他 : 報 選 考 一 資 種 B 年 月 學 校 科 ( 系 ) 修 畢 年 級 學 期 肄 業 格 資 日 間 部 夜 間 部 進 修 學 校 其 他 : 高 中 高 職 二 專 五 專 其 他 : 格 C 於 年 月 日 取 得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合 格 ( 限 ) D 於 年 月 日 取 得 考 試 合 格 學 業 ( 智 育 ) 平 均 成 績 在 校 學 業 ( 智 育 ) 成 績 平 均 分 其 他 報 考 資 格 學 業 ( 智 育 ) 成 績 分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欄 影 本 須 清 晰, 否 則 不 受 理 報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欄 影 本 須 清 晰, 否 則 不 受 理 報 名 本 表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經 本 人 詳 細 核 對 無 誤, 屆 時 若 有 與 本 報 名 表 所 記 載 不 符 之 處, 本 人 願 接 受 招 生 委 員 會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之 處 置 絕 無 異 議 ; 並 同 意 報 名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供 貴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招 生 相 關 事 務 及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使 用 考 生 簽 名 : 日 期 :103 年 月 日 附 註 : 一 本 表 若 有 塗 改, 請 於 塗 改 處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二 以 下 欄 位, 考 生 免 填 審 查 程 序 ( 一 ) 驗 證 ( 二 ) 繳 費 低 收 入 戶 全 免 現 金 600 元 郵 政 匯 票 ATM 轉 帳 ( 三 ) 編 號 23

附 表 十 一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請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報 名 系 別 : 機 械 工 程 系 電 機 工 程 系 電 子 工 程 系 土 木 工 程 與 環 境 資 源 管 理 系 ( 請 勾 選 單 一 系 ) 資 訊 工 程 系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財 務 金 融 系 旅 館 事 業 管 理 系 幼 兒 保 育 系 老 人 服 務 事 業 管 理 系 考 生 姓 名 : 住 宅 電 話 : ( ) 行 動 電 話 : 寄 件 地 址 : 收 件 地 址 : 30401 新 竹 縣 新 豐 鄉 新 興 路 1 號 收 件 學 校 :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四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承 辦 單 位 : 進 修 部 課 務 組 ) 報 名 編 號 : ( 由 本 會 填 寫 ) 報 名 資 料 請 依 序 整 理, 確 實 檢 查 內 容 並 打 V 以 利 後 續 處 理, 謝 謝 報 名 表 ( 網 路 報 名 者 確 認 無 誤 後 列 印 ; 現 場 報 名 者 請 確 實 填 寫 附 表 十 報 名 表 )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單 ( 附 表 一 )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單 ( 附 表 二 ) 個 人 自 傳 ( 附 表 三 ) 報 名 費 ( 郵 政 匯 票 或 ATM 轉 帳 明 細 表 ; 低 收 入 戶 請 填 附 表 四 ) 回 郵 信 封 (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地 址 並 貼 足 12 元 郵 票 小 型 標 準 信 封 ) 請 將 此 封 面 黏 貼 於 自 備 之 B4 牛 皮 紙 信 封 封 面 上, 自 行 送 件 者 及 現 場 報 名 者 亦 需 貼 妥 此 封 面 請 於 簡 章 規 定 期 限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或 自 行 送 件 繳 交, 逾 期 恕 不 予 受 理 每 一 信 封 限 裝 一 人 報 名 資 料 24

附 錄 一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位 置 圖 及 交 通 資 訊 交 通 概 況 : 開 車 : 1. 中 山 高 湖 口 交 流 道 下 (83.8 公 里 出 口 ), 往 湖 口 新 豐 方 向 行 駛, 遇 士 林 電 機 ( 丁 字 路 口 ) 右 轉 400 公 尺 後, 再 左 轉 走 新 興 路 ( 省 道 台 一 線 ), 經 新 豐 火 車 站 約 900 公 尺, 抵 達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2. 中 山 高 竹 北 交 流 道 下 (91.0 公 里 出 口 ), 往 竹 北 市 區 方 向 行 駛, 走 光 明 六 路, 遇 中 華 路 ( 省 道 台 一 線 ) 右 轉 往 新 豐 方 向, 經 竹 北 派 出 所 後 約 4 公 里 即 可 抵 達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 1. 高 鐵 : 可 搭 乘 至 新 竹 站 後 轉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至 本 校 a. 搭 乘 電 車, 路 線 於 六 家 車 站 轉 乘 電 車 至 北 新 竹 站 換 車 至 新 豐 火 車 站, 出 車 站 大 門 左 轉, 步 行 約 10 分 鐘 即 可 抵 達 本 校 b. 搭 乘 高 鐵 接 駁 車 轉 乘 電 車, 路 線 為 高 鐵 - 竹 北 火 車 站, 可 於 竹 北 火 車 站 上 車, 至 新 豐 火 車 站, 出 車 站 大 門 左 轉, 步 行 約 10 分 鐘 即 可 抵 達 本 校 2. 火 車 : 可 搭 電 車 至 新 豐 火 車 站, 出 車 站 大 門 左 轉, 步 行 約 10 分 鐘 即 可 抵 達 本 校 3. 巴 士 : 可 選 擇 搭 乘 新 竹 客 運 中 壢 客 運 或 豪 泰 客 運 至 本 校 a. 搭 乘 新 竹 客 運 班 車, 路 線 可 選 擇 新 竹 - 湖 口 新 竹 - 中 壢 ( 經 新 豐 ) 以 及 新 竹 - 新 庄 子 ( 經 新 豐 ), 於 新 竹 中 壢 火 車 站 附 近 上 車,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下 車 b. 搭 乘 中 壢 客 運 班 車, 路 線 為 中 壢 - 新 竹, 可 於 新 竹 中 壢 火 車 站 附 近 上 車,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下 車 c. 搭 乘 豪 泰 客 運 班 車, 路 線 為 台 北 -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 經 北 二 高 ), 起 訖 站 分 別 為 台 北 市 政 府 附 近 ( 世 貿 三 館 ) 與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