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106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四 技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產 學 精 密 機 械 專 班 智 慧 電 子 與 通 訊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承 辦 單 位 :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部 校 址 : (1060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忠 孝 東 路 三 段 1 號 ( 行 政 大 樓 五 樓 ) 電 話 : (02)2771-2171 分 機 1727 學 校 網 址 : http://www.oce.ntut.edu.tw/bin/home.php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106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四 技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招 生 重 要 工 作 日 程 表 作 業 事 項 日 期 說 明 繳 交 報 名 費 與 報 名 表 件 105 年 8 月 9 日 ( 星 期 二 )14:00~16:00 統 一 由 高 職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送 件, 請 務 必 於 8/9 下 午 4 點 前 完 成 繳 件 作 業 書 審 日 期 105 年 8 月 10 日 ( 星 期 三 ) 至 8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 公 告 面 試 名 單 105 年 8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10:00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8 月 17 日 ( 星 期 三 ) 至 8 月 18 日 ( 星 期 四 ) 公 告 參 加 面 試 名 單 面 試 梯 次 時 間 與 地 點 ( 面 試 名 額 依 各 專 班 規 定 ) 依 照 各 系 各 梯 次 規 定 之 報 到 時 間 辦 理 報 到 並 參 加 面 試 放 榜 公 告 105 年 8 月 24 日 ( 星 期 三 ) 15:00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注 意 事 項 : 考 生 請 注 意 招 生 重 要 工 作 日 程 表 各 項 作 業 時 間 ; 若 於 排 定 日 程 未 接 獲 通 知 者,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http://www.oce.ntut.edu.tw 或 洽 詢 本 校 進 修 部, 電 話 :(02)2771-2171 分 機 1727 1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106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四 技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招 生 簡 章 壹 招 生 班 別 合 作 企 業 甄 審 方 式 合 作 高 職 名 額 : 一 產 學 精 密 機 械 專 班 招 生 班 別 合 作 企 業 招 收 名 額 甄 審 方 式 書 審 40% 面 試 60% ( 含 筆 試 測 驗 : 數 理 邏 輯 ) 香 港 商 瑞 健 股 份 有 限 公 統 一 筆 試 測 驗 後 進 行 面 試 司 台 灣 分 公 司 (15 名 ) 應 徵 Tooling 部 門 將 另 由 企 業 安 排 實 作 測 驗 新 日 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書 審 30% 產 學 精 密 機 械 專 班 (20 名 ) 面 試 70% ( 無 筆 試 ) 書 審 40% 協 祥 機 械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面 試 60% ( 含 筆 試 測 驗 : 機 械 基 礎 公 司 (10 名 ) 常 識 ) 統 一 筆 試 測 驗 後 進 行 面 試 胡 連 精 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書 審 40% (5 名 ) 面 試 60% ( 無 筆 試 ) 合 作 高 職 預 計 招 收 名 額 木 柵 (10 名 ) 桃 農 (5 名 ) 木 柵 (10 名 ) 南 港 (3 名 ) 新 北 (7 名 ) 南 港 (5 名 ) 新 北 (5 名 ) 木 柵 (2 名 ) 南 港 (3 名 ) 合 計 名 額 50 名 二 智 慧 電 子 與 通 訊 專 班 招 生 班 別 合 作 企 業 招 收 名 額 甄 審 方 式 書 審 40% 書 審 資 料 必 須 繳 交 : 1. 高 職 班 排 名 及 校 排 名 華 碩 電 腦 股 份 有 限 2. 過 往 國 內 外 競 賽 / 專 題 / 個 人 履 歷 / 公 司 (13 名 ) 自 傳 等 相 關 備 審 資 料 ( 具 備 者 尤 佳 ) 合 作 高 職 招 收 名 額 木 柵 (13 名 ) 面 談 60%( 含 邏 輯 測 驗 ) 智 慧 電 子 與 通 訊 專 班 統 一 筆 試 測 驗 後 進 行 面 試 燦 坤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書 審 40% 公 司 (13 名 ) 面 試 60% ( 無 筆 試 ) 木 柵 (13 名 ) 書 審 40% 同 欣 電 子 工 業 股 份 面 試 60% ( 含 筆 試 測 驗 : 數 值 與 邏 輯 有 限 公 司 (24 名 ) 測 驗 ) 桃 農 (24 名 ) 統 一 筆 試 測 驗 後 進 行 面 試 合 計 名 額 50 名 2
貳 報 考 資 格 注 意 事 項 上 課 時 間 暨 修 業 相 關 規 定 : 一 報 考 資 格 : 需 於 各 合 作 高 職 報 名 相 關 類 群 完 成 1 2 年 級 學 業, 且 未 受 記 小 過 ( 含 ) 以 上 處 分 之 學 生 二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部 四 技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專 班 修 業 年 限 及 上 課 時 間 : ( 一 ) 修 業 年 限 : 四 年 ( 二 ) 上 課 時 間 : 週 五 週 六 全 天 上 課, 配 合 培 訓 及 企 業 工 作 時 間 由 各 專 班 彈 性 排 課 叁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 本 校 106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四 技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專 班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 ( 僅 提 供 105 學 年 度 收 費 標 準 參 考 ) 專 班 產 學 精 密 機 械 專 班 及 智 慧 電 子 與 通 訊 專 班 收 費 項 目 每 學 期 收 費 28,462 元 ( 學 費 16,979 元 + 雜 費 10,866 元 ) 平 安 保 險 費 217 元 / 學 期 ( 平 安 保 險 費 依 新 招 標 金 額 收 取 ) 網 路 使 用 費 400 元 / 學 期 註 1: 錄 取 香 港 商 瑞 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分 公 司 之 同 學, 其 學 分 學 雜 費 由 公 司 半 額 補 助 ; 錄 取 其 他 合 作 企 業 之 同 學, 其 學 分 學 雜 費 由 公 司 全 額 補 助 註 2: 如 遇 學 校 調 整 學 分 學 雜 費, 將 依 當 年 度 學 校 公 告 之 費 用 為 準 肆 報 名 方 式 及 程 序 : 一 請 至 進 修 部 網 站 下 載 招 生 簡 章 網 址 : http:// www.oce.ntut.edu.tw 二 105 年 8 月 9 日 ( 星 期 二 )14:00 至 16:00( 前 ) 統 一 由 高 職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送 件 三 考 生 一 律 採 書 面 報 名,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繳 交 報 名 費, 並 將 報 名 表 學 生 證 影 本 各 高 職 規 定 之 備 審 資 料 等, 送 交 高 職 學 校, 統 一 由 高 職 學 校 向 本 校 集 體 報 名, 始 算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恕 不 受 理 個 別 報 名, 請 考 生 注 意 高 職 學 校 報 名 日 期 ) 四 備 妥 繳 交 以 下 文 件 :( 所 有 文 件 資 料 請 皆 以 A4 紙 張 大 小 影 印 ) ( 一 ) 報 名 表 ( 依 據 報 名 專 班 別 填 寫 附 表 一 或 附 表 二, 貼 上 身 分 證 與 學 生 證 影 本 ) ( 二 ) 備 審 資 料 : 1. 高 一 及 高 二 階 段 成 績 單 影 本 2. 高 職 歷 年 班 排 名 表 及 校 排 名 表 3. 在 校 期 間 操 行 成 績 表 及 獎 懲 記 錄 4. 自 傳 簡 介 5. 讀 書 計 畫 6.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得 獎 成 績 或 作 品 備 註 : 請 依 據 報 名 的 廠 商 家 數 準 備 (N)+1 本 的 書 審 資 料 例 如 : 報 名 1 家 廠 商 面 試 就 要 準 備 2 本 書 審 資 料, 分 裝 於 2 個 牛 皮 紙 袋 內 報 名 2 家 廠 商 面 試 就 要 準 備 3 本 書 審 資 料, 分 裝 於 3 個 牛 皮 紙 袋 內, 以 此 類 推 3
伍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說 明 : ( 一 ) 報 名 者 須 將 報 名 表 及 書 審 資 料, 裝 入 牛 皮 紙 信 封 袋, 並 黏 貼 好 報 名 封 面 ( 附 表 四 ), 送 交 高 職 學 校, 並 於 105 年 8 月 8 日 前 完 成 線 上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及 錄 取 企 業 志 願 序 ( 二 ) 收 件 截 止 日 :105 年 8 月 9 日 ( 星 期 二 ) 14:00 至 16:00( 前 ) 由 高 職 學 校 統 一 送 達 本 校,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三 ) 考 生 應 自 行 檢 查 上 述 各 項 文 件 是 否 正 確 備 齊, 如 有 不 全 或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之 規 定 者, 概 不 受 理 陸 報 名 費 : 一 新 台 幣 200 元 整 二 繳 費 日 期 : 隨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併 繳 交 三 未 按 規 定 繳 交 報 名 費 者, 視 同 放 棄 報 考 之 資 格 ; 報 名 費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柒 注 意 事 項 : ( 一 )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專 班 甄 選 委 員 會 主 辦 招 生 事 務, 需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校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校, 得 運 用 自 考 生 報 名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其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並 同 意 提 供 予 考 生 本 人 本 校 辦 理 招 生 考 試 錄 取 生 報 到 或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之 相 關 單 位 ( 二 ) 考 生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冒 用 塗 改 等 情 事,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證 件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飭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 三 ) 依 83.10.12. 台 (83) 體 字 第 O 五 五 O 三 九 號 函 規 定 : 應 考 考 生 在 本 年 度 內 於 其 他 入 學 考 試 時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應 由 就 讀 學 校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捌 考 試 日 期 地 點 : 一 筆 試 : 請 考 生 攜 帶 原 子 筆 2B 鉛 筆 學 生 證 應 試 ( 一 ) 筆 試 日 期 : 1. 同 欣 電 子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 星 期 三 ) 8:30 至 9:00( 共 30 分 鐘 ) 2. 華 碩 電 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 星 期 三 ) 8:30 至 9:00( 共 30 分 鐘 ) 3. 協 祥 機 械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 星 期 三 ) 8:30 至 9:00( 共 30 分 鐘 ) 4. 香 港 商 瑞 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分 公 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 星 期 四 ) 8:30 至 9:00( 共 30 分 鐘 ) 請 考 生 於 考 試 當 日 提 前 15 分 鐘 抵 達 筆 試 試 場 報 到 4
( 二 ) 筆 試 地 點 : 臺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三 段 1 號,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試 場 分 配 表 於 105 年 8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10:00 於 進 修 部 網 站 上 公 告 二 面 試 : ( 一 )105 年 8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10:00 於 進 修 部 網 站 公 告 面 試 名 單 面 試 梯 次 時 間 地 點 ( 二 ) 面 試 當 天 請 攜 帶 附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如 國 民 身 分 證 健 保 卡 駕 照 等 ) 及 學 生 證 以 便 查 驗, 參 加 面 試 ( 三 )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8 月 17 日 ( 星 期 三 ) 或 8 月 18 日 ( 星 期 四 ) ( 四 ) 面 試 地 點 : 臺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三 段 1 號,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校 區 內, 各 專 班 指 定 之 場 所 玖 成 績 計 分 方 式 : 一 書 審 資 料 總 分 100 分 二 面 試 總 分 100 分 三 總 成 績 : 依 各 企 業 規 定 百 分 比, 分 兩 階 段 ( 第 一 階 段 : 書 面 審 查 ; 第 二 階 段 : 面 試 ) 核 計 成 績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四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以 面 試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五 各 專 班 正 取 生, 依 成 績 高 低 錄 取, 配 合 各 合 作 企 業 需 求 人 數, 產 學 精 密 機 械 專 班 錄 取 至 多 50 名 ; 智 慧 電 子 與 通 訊 專 班 錄 取 至 多 50 名, 並 依 企 業 意 願 備 取 若 干 名 拾 放 榜 公 告 日 期 : 錄 取 名 單 於 105 年 8 月 24 日 ( 星 期 三 ) 15:00 公 告 於 進 修 部 網 站 拾 壹 報 到 : 一 正 取 生 : ( 一 ) 報 到 時 間 地 點 : 正 取 生 請 於 105 學 年 度 依 合 作 高 職 指 定 時 間 辦 理 高 二 升 高 三 專 班 報 到, 並 於 取 得 高 職 學 歷 後 於 106 學 年 度 向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四 技 產 學 攜 手 專 班 新 生 報 到 ( 報 到 時 間 約 106 年 7 月 中 旬 於 進 修 部 網 站 公 告 ) ( 二 )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無 法 繳 驗 證 件 者,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報 到 二 備 取 生 : 報 到 時 間 地 點 : 各 合 作 企 業 錄 取 正 取 生 若 有 缺 額, 將 依 備 取 名 次 依 序 遞 補 ( 備 取 遞 補 名 額 另 行 於 進 修 部 網 頁 公 告 ) 三 經 錄 取 產 學 攜 手 專 班 學 生, 若 於 高 三 專 班 課 程 期 間 放 棄 ; 或 違 反 學 校 相 關 規 定 情 節 重 大 經 本 委 員 會 決 議, 得 由 次 一 順 位 學 生 循 序 遞 補 四 經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專 班 甄 選 委 員 會 決 定 專 班 人 選 後, 男 性 學 生 配 合 企 業 培 訓 與 大 學 課 程 規 劃, 以 四 年 為 一 個 計 畫 週 期, 因 此 在 技 術 養 成 與 課 業 學 習 的 延 續 性, 特 建 議 學 生 作 畢 業 後 再 服 役 的 規 劃 拾 附 則 : 一 若 有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將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相 關 法 規 討 論 議 決 後 辦 理 二 經 錄 取 產 學 攜 手 專 班 學 生, 需 於 高 三 配 合 進 行 專 班 銜 接 課 程 教 學 5
三 經 錄 取 之 新 生,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並 須 簽 署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部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報 到 ( 就 讀 ) 意 願 切 結 書 ( 附 表 三 ) 四 學 生 經 錄 取, 須 於 報 到 時 繳 驗 學 力 正 本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即 開 除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力 證 件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畢 業 資 格 影 本 無 論 是 否 加 蓋 發 證 單 位 印 信 皆 不 發 還, 個 人 重 要 文 件 請 參 酌 處 理 五 在 學 期 間 內, 若 被 合 作 企 業 終 止 教 育 訓 練 契 約 關 係, 即 喪 失 繼 續 參 予 本 計 畫 之 權 利, 學 校 亦 同 時 取 消 學 籍 資 格 六 本 校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暨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生 不 得 同 時 具 有 本 校 雙 重 在 學 學 籍, 否 則 一 經 查 出 即 以 勒 令 退 學 處 理 七 本 學 制 學 生, 本 校 不 提 供 學 校 住 宿 6
附 表 一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106 學 年 度 產 學 攜 手 專 班 產 學 精 密 機 械 專 班 報 名 表 姓 名 報 名 序 號 ( 承 辦 人 填 )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男 女 住 家 電 話 手 機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電 子 信 箱 請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半 身 脫 帽 2 吋 照 片 緊 急 聯 絡 人 姓 名 緊 急 聯 絡 人 手 機 號 碼 關 係 父 親 母 親 其 他 :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身 分 證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學 生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學 生 證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簽 署 附 註 審 核 程 序 本 報 名 表 之 各 項 資 料 均 為 本 人 親 自 填 報, 且 各 項 報 名 證 明 文 件 與 備 審 資 料 若 有 不 實 之 處, 願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並 同 意 被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簽 名 : 考 生 監 護 人 簽 名 : 請 考 生 及 考 生 監 護 人 確 實 簽 名, 否 則 恕 不 受 理 繳 件 日 期 :105 年 8 月 9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4:00 至 16:00, 統 一 由 高 職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送 件 ( 請 注 意 高 職 學 校 繳 件 時 間 ) 請 於 105 年 8 月 8 日 ( 星 期 一 ) 前 完 成 線 上 填 寫 錄 取 企 業 志 願 序, 填 報 網 址 如 下 : http://wwwoce.ntut.edu.tw/files/87-1009-1500.php?lang=zh-tw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8 月 17 日 ( 星 期 三 ) 至 18 日 ( 星 期 四 ), 地 點 :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校 區 1. 審 查 證 明 文 件 2. 編 錄 報 名 序 號 審 查 結 果 7
附 表 二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106 學 年 度 四 技 產 學 攜 手 專 班 智 慧 電 子 與 通 訊 專 班 報 名 表 姓 名 報 名 序 號 ( 承 辦 人 填 )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男 女 住 家 電 話 手 機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電 子 信 箱 請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半 身 脫 帽 2 吋 照 片 緊 急 聯 絡 人 姓 名 緊 急 聯 絡 人 手 機 號 碼 關 係 父 親 母 親 其 他 :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身 分 證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學 生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學 生 證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簽 署 本 報 名 表 之 各 項 資 料 均 為 本 人 親 自 填 報, 且 各 項 報 名 證 明 文 件 與 備 審 資 料 若 有 不 實 之 處, 願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並 同 意 被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簽 名 : 考 生 監 護 人 簽 名 : 附 註 審 核 程 序 請 考 生 及 考 生 監 護 人 確 實 簽 名, 否 則 恕 不 受 理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8 月 9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4:00 至 16:00, 統 一 由 高 職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送 件 ( 請 注 意 高 職 學 校 繳 件 時 間 ) 考 生 請 於 105 年 8 月 8 日 ( 星 期 一 ) 前 完 成 線 上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及 企 業 志 願 序, 填 報 網 址 如 下 : http://wwwoce.ntut.edu.tw/files/87-1009-1501.php?lang=zh-tw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8 月 17 日 ( 星 期 三 ) 至 18 日 ( 星 期 四 ), 地 點 :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校 區 1. 審 查 證 明 文 件 2. 編 錄 報 名 序 號 審 查 結 果 8
附 表 三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部 四 技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報 到 ( 就 讀 ) 意 願 切 結 書 本 人 : 身 分 證 字 號 : 參 加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106 學 年 度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專 班 招 生, 錄 取 貴 校 專 班, 經 慎 重 考 慮, 願 意 依 貴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以 取 得 入 學 資 格, 並 切 結 保 證 下 列 事 項 : 一 本 人 願 意 至 貴 校 報 到 ( 就 讀 )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專 班, 並 放 棄 統 測 甄 選 入 學 管 道 二 本 人 如 獲 其 他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錄 取 時, 願 以 書 面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至 分 發 學 校, 並 依 貴 校 規 定 方 式 及 時 間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三 如 經 貴 校 發 現 違 反 切 結 事 項, 本 人 願 意 負 法 律 責 任 並 同 意 貴 校 取 消 本 招 生 之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立 切 結 書 人 ( 申 請 生 ): 簽 章 : 監 護 人 : 簽 章 : 聯 絡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日 期 : 年 月 日 9
附 表 四 請 列 印 黏 貼 於 牛 皮 紙 袋 封 面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106 學 年 度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招 生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袋 封 面 報 名 專 班 : 就 讀 高 職 : 產 學 精 密 機 械 專 班 智 慧 電 子 與 通 訊 專 班 臺 北 市 立 木 柵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臺 北 市 立 南 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附 屬 桃 園 農 工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姓 名 : 就 讀 科 別 : 聯 絡 電 話 : 手 機 號 碼 : 項 次 檢 核 內 容 檢 核 結 果 1. 報 名 表 2. 高 一 及 高 二 階 段 成 績 單 影 本 3. 高 職 歷 年 班 排 名 表 及 校 排 名 表 4. 在 校 期 間 操 行 成 績 表 及 獎 懲 記 錄 5. 自 傳 簡 介 6. 讀 書 計 畫 7.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得 獎 成 績 或 作 品 正 面 已 貼 妥 2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背 面 已 貼 妥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報 考 人 親 筆 簽 名 考 生 監 護 人 簽 名 10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系 統 隱 私 權 保 護 宣 告 下 列 隱 私 權 保 護 宣 告 攸 關 考 生 個 人 權 益, 請 詳 加 閱 讀 親 愛 的 考 生 您 好, 您 的 個 人 隱 私 權,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暨 本 校 招 生 系 統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統 ) 將 給 予 絕 對 的 尊 重 與 保 護 為 了 幫 助 您 瞭 解 本 系 統 如 何 蒐 集 運 用 及 保 護 您 所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訊 及 權 利, 請 詳 細 閱 讀 本 校 隱 私 權 保 護 宣 告 一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本 校 為 達 到 行 政 電 腦 化 建 置, 提 供 優 質 快 捷 之 考 生 服 務 資 訊 網 絡, 因 此 請 您 依 本 系 統 線 上 指 示, 自 行 填 入 相 關 個 人 資 料 二 個 人 資 料 運 用 ( 一 ) 當 本 系 統 蒐 集 資 料 後, 本 系 統 會 自 動 將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建 置 於 網 路 招 生 系 統, 由 本 校 各 教 學 暨 行 政 單 位 依 權 限 管 理 及 使 用 ( 二 ) 各 項 入 學 考 試 放 榜 時, 正 備 取 生 之 個 人 姓 名 將 會 出 現 於 榜 單 ; 本 校 於 網 頁 上 公 告 備 取 生 備 取 遞 補 時, 合 於 該 次 遞 補 資 格 之 備 取 生, 其 個 人 姓 名 會 出 現 於 網 頁 三 個 人 資 料 使 用 限 制 與 保 密 ( 一 ) 本 校 使 用 多 種 不 同 安 全 技 術 與 程 序 來 保 護 您 的 個 人 隱 私 權, 例 如 儲 存 您 的 個 人 資 訊 的 資 料 庫, 是 在 安 全 之 控 制 區 域 並 限 制 其 存 取 ( 二 ) 因 社 會 秩 序 與 公 共 安 全, 本 校 基 於 其 他 司 法 單 位 要 求 本 系 統 提 供 特 定 個 人 資 料 時, 將 依 循 司 法 單 位 合 法 程 序 ( 三 ) 除 非 獲 得 您 的 允 許 或 法 律 要 求, 本 校 絕 對 不 會 任 意 將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給 其 他 團 體 或 個 人 四 考 生 自 我 保 護 措 施 請 妥 善 保 管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勿 將 任 何 個 人 資 料 ( 例 :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等 ), 提 供 給 他 人 在 您 收 發 電 子 郵 件 登 入 網 路 招 生 系 統 使 用 相 關 服 務 結 束 時, 請 務 必 做 出 登 出 帳 戶 的 動 作 假 如 您 是 與 他 人 共 用 電 腦 或 使 用 公 共 電 腦, 務 必 要 清 除 瀏 覽 器 暫 存 資 訊, 以 防 止 他 人 讀 取 您 的 信 件 或 其 他 個 人 資 料 五 考 生 個 人 權 利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相 關 規 定, 您 有 權 於 就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做 查 詢 或 更 新 如 涉 及 戶 籍 資 料 修 正, 則 可 持 證 明 文 件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試 務 組 辦 理 更 正 程 序 若 您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不 完 整 或 不 正 確, 致 影 響 工 作 推 展 或 自 身 權 益 受 損 時, 概 由 個 人 負 責 11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校 區 平 面 圖 交 通 資 訊 : 因 校 內 腹 地 有 限, 無 法 提 供 停 車 位, 並 請 多 加 利 用 大 眾 交 通 系 統 搭 乘 捷 運 : 藍 線 板 南 土 城 線 忠 孝 新 生 站 或 橘 線 中 和 新 蘆 線 忠 孝 新 生 站,4 號 出 口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各 線 公 車 :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站 --212 212 直 達 車 232 262 299 及 605 忠 孝 新 生 路 口 站 --72 109 115 214 222 226 280 290 505 642 665 668 672 及 松 江 新 生 幹 線 搭 火 車 : 由 台 北 火 車 站 直 接 轉 捷 運 板 南 線 至 忠 孝 新 生 站,4 號 出 口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搭 高 鐵 : 由 高 鐵 台 北 站 直 接 轉 捷 運 板 南 線 至 忠 孝 新 生 站,4 號 出 口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自 行 開 車 : 國 道 一 號 於 建 國 北 路 / 松 江 路 交 流 道 下 ( 靠 左 走 建 國 北 路 高 架 橋 ) 於 忠 孝 東 路 出 口 下 ( 循 右 線 右 轉 忠 孝 東 路 ) 續 行 約 100 公 尺 即 達 本 校 國 道 三 號 於 新 店 交 流 道 接 木 柵 交 流 道 下 辛 亥 路 轉 建 國 南 路 直 走 至 忠 孝 東 路 口 即 達 本 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