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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壹 報 考 規 定 一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訂 定 之 二 報 考 資 格 : 1. 目 前 已 在 臺 註 冊 就 讀 公 私 立 技 術 校 院 或 大 學 一 年 級 二 年 級 學 士 班 之 大 陸 學 生 2. 大 陸 學 生 在 臺 就 學 期 間, 不 得 申 請 轉 入 低 於 目 前 就 讀 年 級 之 學 制 班 次 3. 就 讀 離 島 學 校 (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或 連 江 縣 ) 之 大 陸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轉 學 至 台 灣 本 島 學 校 4. 不 得 申 請 轉 入 進 修 部 學 士 班 5. 錄 取 報 到 時 仍 應 繳 驗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始 准 註 冊 入 學 6. 轉 學 生 經 考 試 錄 取 後 需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如 錄 取 後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有 修 正, 應 依 修 正 後 之 辦 法 辦 理 抵 免, 不 得 異 議 7. 報 考 資 格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教 育 部 若 有 最 新 頒 布 之 規 定 或 修 正, 將 隨 時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並 依 最 新 公 告 審 查 報 考 資 格 貳 招 考 學 系 及 名 額 招 生 系 組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本 校 日 間 部 103 學 年 度 及 104 學 年 度 招 收 大 陸 學 生 之 學 系 進 行 大 陸 學 生 轉 學 招 生 限 報 考 一 學 系 年 級 / 學 期 系 組 名 稱 招 生 名 額 室 內 設 計 系 二 年 級 / 第 1 學 期 三 年 級 / 第 1 學 期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數 位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資 訊 工 程 系 電 腦 與 通 訊 系 室 內 設 計 系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數 位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網 路 行 銷 組 資 訊 管 理 系 網 站 設 計 組 資 訊 工 程 系 電 腦 與 通 訊 系 共 2 名 * 招 生 名 額 依 教 育 部 原 核 定 名 額 之 缺 額 進 行 招 生, 各 系 組 名 額 得 以 互 為 流 用 共 9 名 * 招 生 名 額 依 教 育 部 原 核 定 名 額 之 缺 額 進 行 招 生, 各 系 組 名 額 得 以 互 為 流 用 註 : 一 表 列 名 額 係 暫 定 招 生 名 額,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將 於 7 月 20 日 視 實 際 缺 額 於 本 校 網 頁 及 公 布 欄 公 告 辦 理 2

參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一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 日 期 備 註 以 郵 戳 為 憑 ( 請 於 105 年 7 月 13 日 前 寄 達 本 105 年 5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校 ) 報 名 表 件 請 以 簡 章 所 附 之 第 12 頁 封 通 訊 至 面, 用 A4 大 型 信 封 限 時 掛 號 逕 寄 : 30301 報 名 105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和 興 村 中 山 路 三 段 530 號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二 報 名 費 :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1,200 元 ( 以 郵 政 匯 票 繳 交, 抬 頭 請 寫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附 於 報 名 信 封 袋 三 報 名 手 續 : ( 一 ) 報 名 表 件 請 考 生 以 正 楷 填 寫, 並 需 親 自 簽 名 證 實 所 提 供 資 料 真 實 無 誤, 報 名 表 寄 出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若 表 件 不 全 而 延 誤 報 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且 報 名 資 料 及 報 名 費 用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 二 ) 繳 交 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二 吋 一 張, 黏 貼 於 報 名 正 表 ( 附 表 一 ) ( 三 ) 繳 交 大 陸 居 民 身 分 證 件 正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於 報 名 正 表 ( 附 表 一 ) ( 四 ) 繳 交 學 生 證 成 績 單 正 本 ( 附 表 二 ), 出 入 境 許 可 影 本 ( 附 表 三 ), 轉 學 申 請 入 學 具 結 書 ( 附 表 四 ) ( 五 ) 自 傳 及 其 他 審 查 資 料 乙 份 ( 六 ) 附 表 二 依 報 考 資 格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報 考 資 料 不 予 退 還 ): 1. 四 技 或 大 學 在 校 生 報 名 者 :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含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前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 及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各 年 度 註 冊 章 應 清 晰 可 辨 ) 報 考 四 技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考 生 若 未 能 及 時 取 得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成 績 單 提 供 報 名 審 查, 應 另 填 簡 章 附 表 五 報 名 時 無 法 出 具 學 歷 證 明 切 結 書 並 附 上 至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各 年 度 註 冊 章 應 清 晰 可 辨 ) 2. 在 校 生 如 未 能 於 報 名 時 取 得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成 績 單 正 本 而 填 寫 附 表 五 者, 所 缺 資 料 應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繳 交 3. 相 關 學 歷 ( 力 ) 證 件 考 前 不 做 驗 證, 考 生 應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繳 交 相 關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若 經 查 驗 正 本 資 格 不 符 或 無 法 提 出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資 料 者,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所 繳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4.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應 有 學 校 之 核 章 ( 或 學 校 寄 發 之 成 績 單 ), 勿 黏 貼 網 路 查 詢 列 印 之 成 績 單 ( 七 ) 使 用 簡 章 所 附 之 封 面 ( 第 11 頁 ) 黏 貼 於 A4 大 型 信 封 上,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 請 於 105 年 7 月 13 日 前 寄 達 本 校 ) ( 八 )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主 辦 本 招 生, 需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會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會, 得 將 自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其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等, 運 用 於 本 招 生 事 務 使 用, 並 同 意 提 供 其 報 名 資 料 及 成 績 予 考 生 本 人 本 會 招 生 考 試 各 項 試 務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新 生 報 到 或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使 用 附 註 : 1. 考 生 報 名 時 須 詳 閱 報 考 資 格, 經 審 查 後 發 現 資 格 不 符 者, 報 名 費 用 概 不 退 還 2. 繳 驗 之 證 件 及 所 填 資 料, 若 經 查 明 有 不 實 或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則 不 准 應 考 ; 已 應 考 者 則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報 考 資 料 不 論 是 否 考 取 概 不 退 還, 如 有 需 要 請 自 行 影 印 留 存 3. 本 項 招 生 之 錄 取 考 生 必 須 當 年 度 註 冊 入 學,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4. 報 名 表 上 之 電 話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 請 填 寫 105 年 7 月 掛 號 函 件 可 收 到 之 地 址 ), 應 清 楚 無 誤, 以 免 因 無 法 聯 絡 或 投 遞 信 件 而 權 益 受 損 5. 考 生 報 考 之 系 組 於 申 請 表 上 填 寫 正 確, 並 請 務 必 詳 加 核 對, 一 經 報 名 後 即 不 得 再 更 改 系 組 3

6. 如 發 現 有 資 料 不 齊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將 取 消 其 報 名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7. 註 冊 入 學 後, 其 學 分 之 抵 免 悉 依 本 校 規 定 (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 辦 理, 如 錄 取 後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有 修 正, 應 依 修 正 後 之 辦 法 辦 理 抵 免 若 因 學 分 抵 免 不 足 或 因 課 程 銜 接 問 題, 至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仍 無 法 修 畢 該 學 系 規 定 學 分 數, 而 需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者, 由 學 生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異 議 8.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處 理 肆 評 分 項 目 一 採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報 考 時 應 繳 交 書 面 資 料 內 容 : ( 一 ) 自 傳, 格 式 不 拘 ( 二 ) 歷 年 成 績 正 本 乙 份 ( 需 有 學 校 核 印 ) ( 三 )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例 如 : 獎 狀 證 書 專 利 等 有 利 於 資 料 審 查 之 證 明 ) 伍 成 績 計 算 及 成 績 單 寄 發 一 評 分 項 目 為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滿 分 100 分 二 105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以 e-mail 傳 送 成 績 單, 未 收 到 成 績 單 者, 請 來 電 本 校 教 務 處 教 務 組 查 詢, 電 話 :886-3-699-1111#1122;e-mail:hacad@cute.edu.tw 陸 複 查 成 績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可 申 請 複 查, 請 填 妥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並 於 105 年 7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十 二 時 前 以 傳 真 辦 理 FAX:886-3-6991130, 傳 真 後 並 來 電 886-3-6991111 分 機 1122 確 認 本 校 已 收 到 您 的 傳 真,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逾 期 或 未 依 上 述 規 定 者, 概 不 受 理 本 校 將 於 三 日 內, 以 傳 真 回 覆 考 生 柒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及 註 冊 報 到 一 正 取 生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分 別 錄 取,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訂 定 之, 總 成 績 在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之 上, 排 序 在 招 生 名 額 以 內 者 為 正 取 生, 以 外 者 為 備 取 生, 並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二 正 取 生 最 後 一 名 及 備 取 生,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以 原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之 入 學 第 一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分 數 原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之 入 學 第 二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分 數 高 低 優 先 順 序 比 較,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如 全 部 項 目 成 績 皆 相 同, 得 由 本 校 通 知 有 關 考 生 進 行 複 試, 以 複 試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三 錄 取 名 單 預 計 於 105 年 7 月 28 日 ( 四 )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並 以 專 函 通 知 四 經 通 知 報 到 考 生 應 依 本 校 通 知 單 上 規 定 日 期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以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正 取 生 未 報 到, 則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備 取 生 遞 補 需 依 本 校 通 知 於 規 定 日 內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遞 補 報 到 最 後 截 止 日 期 為 105 年 9 月 2 日 ( 五 ) 五 辦 理 註 冊 時 請 依 通 知 單 上 規 定 日 期 攜 帶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 例 : 轉 學 ( 修 業 ) 證 書 明 正 本 及 原 校 開 立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等 ), 至 本 校 辦 理 註 冊 報 到, 未 按 規 定 時 限 及 未 攜 帶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者,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註 冊 報 到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需 與 報 考 時 所 繳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相 符,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即 開 除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 力 ) 證 明 ;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六 陸 生 轉 學 生 註 冊 入 學 後,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實 施 要 點 ( 附 錄 一 )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 請 同 學 另 行 準 備 1~2 份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辦 理 抵 免 學 分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若 因 學 分 抵 免 不 足 須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概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不 得 異 議 捌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程 序 及 方 式 考 生 對 招 生 事 宜 有 疑 義 時, 需 於 放 榜 日 (105 年 7 月 28 日 ) 起 三 天 內 (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 其 申 訴 資 料 應 包 含 姓 名 地 址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申 訴 事 由 ) 向 本 校 提 出 申 訴, 非 以 書 面 或 超 過 申 訴 期 限 者, 不 予 受 理 本 校 將 於 接 到 申 訴 案 日 起 十 天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函 復 4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報 名 正 表 附 表 一 准 考 證 編 號 ( 請 勿 填 寫 ) 陸 生 轉 學 考 准 考 證 號 由 本 校 編 號, 考 生 勿 填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原 肄 業 學 校 姓 名 居 留 證 號 在 校 生 休 / 退 學 生 ( 勾 選 一 種 ) 性 別 大 學 學 院 系 ( 科 ) 年 級 男 女 請 貼 二 吋 半 身 脫 帽 光 面 照 片 報 考 年 級 系 報 別 考 年 級 系 別 日 間 部 四 技 二 年 級 日 間 部 四 技 三 年 級 申 請 轉 學 原 因 室 內 設 計 系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數 位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資 訊 工 程 系 電 腦 與 通 訊 系 室 內 設 計 系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數 位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網 路 行 銷 組 資 訊 管 理 系 網 站 設 計 組 資 訊 工 程 系 電 腦 與 通 訊 系 e-mail 電 子 信 箱 (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能 收 到 成 績 的 e-mail 信 箱 ) 通 訊 地 址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及 註 冊 資 料 大 陸 戶 籍 地 址 大 陸 戶 籍 地 址 台 灣 通 訊 處 其 他 : 大 陸 聯 絡 電 話 ( ) 請 詳 列 臺 灣 通 訊 地 址 臺 灣 聯 絡 電 話 ( ) 台 灣 行 動 電 話 父 親 姓 名 電 話 在 臺 灣 緊 急 事 件 聯 絡 人 母 親 姓 名 電 話 姓 名 關 係 電 話 住 址 e-mail 切 結 書 一 本 表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經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若 有 不 實, 本 人 願 接 受 貴 校 處 置, 絕 無 異 議 二 本 人 報 名 後, 若 未 按 規 定 補 繳 或 經 發 現 學 歷 證 件 及 相 關 資 料 與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願 自 動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三 本 人 同 意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貴 會 ) 主 辦 本 招 生, 得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本 人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並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本 人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本 人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貴 會, 得 將 自 本 人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其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等, 運 用 於 本 招 生 事 務 使 用, 並 同 意 提 供 其 報 名 資 料 及 成 績 予 考 生 本 人 貴 會 招 生 考 試 各 項 試 務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新 生 報 到 或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使 用 考 生 ( 簽 章 ): 西 元 年 月 日 大 陸 居 民 身 分 證 件 正 面 影 印 本 請 浮 貼 於 此 大 陸 居 民 身 分 證 件 反 面 影 印 本 請 浮 貼 於 此 5

准 考 證 編 號 : 由 本 校 編 號, 考 生 勿 填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學 生 證 成 績 單 黏 貼 表 附 表 二 姓 名 : 原 就 讀 學 校 : 原 就 讀 系 科 : 系 年 級 學 歷 ( 力 ) 資 格 或 歷 年 成 績 單 黏 貼 欄 請 浮 貼 學 生 證 正 面 影 本 ( 應 清 晰 可 辨 ) 請 浮 貼 學 生 證 反 面 影 本 ( 各 年 度 註 冊 章 應 清 晰 可 辨 ) 現 在 就 讀 學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 需 有 學 校 核 印 ) 浮 貼 於 下 方, 浮 貼 時 超 出 部 份 摺 起 來 * 勿 黏 貼 未 經 學 校 核 印 之 網 路 查 詢 成 績 單 浮 貼 處 6

准 考 證 編 號 : 由 本 校 編 號, 考 生 勿 填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附 表 三 姓 名 : 出 入 境 許 可 影 本 出 入 境 許 可 影 本 黏 貼 表 縮 小 印 成 A4 規 格 浮 貼 於 下 方, 浮 貼 時 超 出 部 份 摺 起 來 浮 貼 處 7

准 考 證 編 號 : 由 本 校 編 號, 考 生 勿 填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附 表 四 轉 學 申 請 入 學 具 結 書 以 下 所 陳 任 一 事 項 同 意 授 權 貴 校 查 證, 如 有 不 實 或 不 符 規 定 或 變 造 等 情 事,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本 人 願 意 接 受 貴 校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開 除 / 註 銷 學 籍 或 本 校 畢 業 資 格,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學 分 證 明 或 畢 業 證 書, 絕 無 異 議 本 人 保 證 以 下 事 項 : 1. 來 臺 就 學 期 間 應 遵 守 臺 灣 有 關 法 規 2. 來 臺 就 學 期 間, 改 以 就 學 許 可 目 的 以 外 之 身 分 在 臺 停 留 或 居 留 者, 本 校 予 以 退 學 3. 就 學 期 間, 除 其 他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不 得 任 意 變 更 身 分 4. 在 臺 就 學 期 間, 有 休 學 退 學 變 更 或 喪 失 學 生 身 分 等 情 事, 應 於 生 效 之 翌 日 起 十 日 內 離 境, 屆 期 未 離 境 者, 視 為 逾 期 停 留, 列 入 未 來 入 境 申 請 資 格 之 考 量 但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應 於 畢 業 後 一 個 月 內 離 境 5. 本 人 所 提 供 之 所 有 相 關 資 料 ( 包 括 學 歷 護 照 及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之 正 本 及 影 本 ) 均 為 合 法 有 效 之 文 件, 如 有 不 符 規 定 或 變 造 之 情 事, 經 查 屬 實 即 由 貴 校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之 學 分 證 明 6. 在 臺 就 學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專 職 或 兼 職 之 工 作 違 反 規 定 者,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18 條 規 定 強 制 其 出 境 7.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臺 灣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考 生 本 人 簽 名 : 日 期 : / / 8

准 考 證 編 號 : 由 本 校 編 號, 考 生 勿 填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附 表 五 報 名 時 無 法 出 具 學 歷 證 明 切 結 書 ( 報 名 時 缺 成 績 單 者, 請 務 必 繳 交 本 表 ) 本 人 保 證 符 合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報 考 資 格, 茲 因 原 就 讀 學 校 作 業 不 及 或 本 學 期 仍 在 就 讀, 無 法 申 請 到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成 績 單 報 考 四 技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考 生 仍 需 於 報 名 時 先 行 繳 交 至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及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各 年 度 註 冊 章 應 清 晰 可 辨 ) 其 他 原 因 所 缺 成 績 單 資 料 應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繳 交 相 關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若 查 驗 所 繳 正 本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或 無 法 提 出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者, 依 本 校 規 定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並 不 退 還 報 名 表 件 報 名 費 等,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立 切 結 書 人 : ( 請 親 自 簽 名 或 蓋 章 ) 報 考 年 級 : 身 分 證 件 字 號 : 電 話 : 住 地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9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附 表 六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學 生 姓 名 報 考 年 級 准 考 證 號 碼 e-mail 信 箱 聯 絡 電 話 日 間 :( ) 手 機 : 回 覆 傳 真 號 碼 聯 絡 地 址 複 查 項 目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原 成 績 分 * 複 查 結 果 考 生 簽 名 : * 回 覆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可 申 請 複 查, 複 查 時 請 填 妥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並 於 105 年 7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十 二 時 前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FAX: 886-3-6991130, 並 來 電 886-3-6991111 分 機 1122-1125, 確 認 已 收 到 您 的 傳 真,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逾 期 或 未 依 上 述 規 定 者, 概 不 受 理 另 外, 複 查 成 績 時, 考 生 不 得 申 請 調 閱 或 影 印 成 績 相 關 表 件, 本 校 將 於 三 日 內, 傳 真 回 覆 考 生 10

11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啟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中 山 路 三 段 530 號 報 考 資 料 請 依 序 整 理, 確 實 檢 查 內 容 並 打 V 以 利 後 續 處 理, 謝 謝! 一 報 名 正 表 ( 附 表 一 ) 二 學 生 證 成 績 單 黏 貼 表 ( 附 表 二 ) 三 出 入 境 許 可 影 本 黏 貼 表 ( 附 表 三 ) 四 轉 學 申 請 入 學 具 結 書 ( 附 表 四 ) 五 無 法 出 具 學 歷 證 明 切 結 書 ( 附 表 五 ) 六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自 傳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等 ( 必 繳 ) 七 報 名 匯 票 八 其 他 表 件 : 共 件 寄 件 地 址 : 報 考 人 姓 名 : 聯 絡 電 話 : 3 1 0 3 0 新 竹 校 區 日 間 部 --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專 用 附 表 七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 附 錄 一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一 條 依 據 本 校 學 則 暨 相 關 規 定 訂 定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下 列 學 生 得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 一 轉 系 生 轉 學 生 或 新 舊 課 程 交 替 學 生 ( 含 復 學 生 重 補 修 舊 課 程 不 及 格 學 生 ) 二 重 考 或 重 新 申 請 入 學 之 新 生 : 四 年 制 新 生 : ( 一 ) 曾 於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肄 業, 但 未 取 得 該 校 畢 業 證 書, 重 新 錄 取 本 校 之 新 生 ( 二 ) 曾 於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但 未 取 得 該 校 畢 業 證 書 者, 如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於 本 校 應 修 習 之 總 學 分 數 仍 應 依 各 系 之 規 定 不 得 減 少, 其 抵 免 之 學 分, 得 修 習 本 校 相 關 系 組 之 科 目 補 足 之 應 補 修 科 目 之 認 定, 經 系 主 任 同 意 教 務 處 複 核 後 可 選 讀 二 年 制 新 生 : ( 一 ) 曾 於 國 內 外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三 年 級 以 上 ( 含 ) 或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肄 業, 但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 二 ) 國 內 外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肄 業, 但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研 究 所 新 生 : 曾 於 國 內 外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研 究 所 肄 業, 但 未 取 得 該 校 畢 業 證 書 者 三 進 修 部 選 讀 生 考 取 正 式 生 四 依 相 關 規 定 於 國 內 外 教 育 部 採 認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取 得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後, 考 取 本 校 正 式 生 五 取 得 北 區 技 專 校 院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夥 伴 學 校 開 設 之 高 職 學 生 暑 期 先 修 課 程 學 分 證 明 後, 考 取 本 校 正 式 生 六 申 請 放 棄 選 讀 輔 修 系 ( 組 ) 學 生 七 選 送 出 國 研 讀 學 分 之 學 生 ( 含 雙 聯 學 位 ) 第 三 條 本 校 抵 免 學 分 總 數 與 修 業 年 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大 學 部 ( 一 ) 一 年 級 新 生 至 多 抵 免 20 學 分 ( 二 ) 轉 入 二 年 級 者, 其 抵 免 學 分 以 轉 入 該 系 一 年 級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為 原 則 ( 上 學 期 至 多 抵 免 40 學 分, 下 學 期 至 多 抵 免 60 學 分 ) ( 三 ) 轉 入 三 年 級 者, 其 抵 免 學 分 以 轉 入 該 系 一 二 年 級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為 原 則 ( 上 學 期 至 多 抵 免 80 學 分, 下 學 期 至 多 抵 免 100 學 分 ) ( 四 ) 本 校 畢 業 生 退 學 生 復 學 生 不 受 前 三 項 之 限 制 ( 五 ) 轉 學 生 再 轉 系 核 准 後, 抵 免 之 學 分 數 仍 以 原 轉 入 年 級 之 學 分 數 為 限 ( 六 ) 實 際 抵 免 學 分 依 各 系 所 認 定 之 相 關 標 準 辦 理 二 研 究 所 學 分 抵 免 以 應 修 畢 業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為 限 ( 研 究 生 須 先 扣 除 論 文 學 分 ) 三 修 業 年 限 抵 免 後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及 二 年 制 學 生 至 少 仍 需 修 業 一 年, 四 年 制 學 生 至 少 仍 需 修 業 二 年 第 四 條 大 學 部 重 考 入 學 新 生 與 轉 學 ( 系 ) 學 生 經 系 科 審 查 得 酌 情 准 其 抵 免 學 分, 惟 抵 免 後 學 生 每 學 期 仍 應 修 滿 每 學 期 最 少 應 修 學 分 數 之 下 限 12

第 五 條 學 分 之 抵 免 得 包 括 必 修 與 選 修 科 目 學 分 第 六 條 科 目 學 分 之 抵 免 原 則 如 下 : 科 目 名 稱 及 內 容 均 相 同 或 相 近 者, 可 予 抵 免 科 目 名 稱 不 同 而 內 容 相 同 或 相 近 者, 可 予 抵 免 已 修 習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必 要 時 得 經 甄 試 後 再 予 抵 免 第 七 條 不 同 學 分 之 科 目 相 互 抵 免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以 多 抵 少 者, 以 較 少 學 分 登 記 以 少 抵 多 者, 本 校 若 有 相 關 科 目 可 補 該 科 目 不 足 之 學 分, 准 予 於 修 畢 該 補 修 科 目 後 抵 免 ; 本 校 若 無 相 關 科 目 可 補 修 該 科 目 不 足 之 學 分, 不 准 抵 免 第 八 條 符 合 第 二 條 資 格 規 定 之 新 生 應 於 本 校 入 學 註 冊 時 ( 研 究 生 不 在 此 限 ) 逕 向 各 系 提 出 抵 免 學 分 之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所 有 程 序 須 於 加 退 選 截 止 前 完 成, 以 利 學 生 選 課 抵 免 學 分 之 申 請 以 一 次 為 原 則 第 九 條 抵 免 學 分 之 初 審, 由 各 系 組 成 審 查 小 組 負 責 審 查, 審 查 小 組 含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之 代 表, 審 查 完 畢 後, 由 教 務 處 ( 組 ) 進 行 複 審 並 通 知 學 生 抵 免 情 形 教 務 處 ( 組 ) 複 審 時, 僅 審 查 是 否 遺 漏 或 誤 植 錯 誤, 不 審 查 科 目 抵 免 第 十 條 學 生 辦 理 抵 免 後 應 修 學 分 數 ( 不 含 軍 訓 體 育 ) 規 定 如 下 : 日 間 部 學 生 經 抵 免 學 分 後, 自 進 入 就 讀 之 年 級 學 期 開 始 計 算, 四 年 制 : 一 至 三 年 級 得 不 少 於 十 六 學 分, 四 年 級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二 年 制 : 三 年 級 不 得 少 於 十 六 學 四 年 級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進 修 部 四 年 制 及 二 年 制 學 生 經 抵 免 後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學 生 之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仍 應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不 得 減 少 第 十 條 之 一 原 修 舊 課 程 學 生 復 學 後 修 課 規 定 : 一 復 學 後, 以 復 學 年 級 之 課 程 為 標 準, 復 學 前 已 修 之 必 選 修 課 程 以 抵 免 之 方 式 處 理 二 復 學 年 度 之 前 未 修 之 必 修 科 目 且 未 抵 免 之 課 程 須 補 修 第 十 一 條 轉 系 入 同 年 級 就 讀 者, 轉 入 年 級 次 學 期 後 之 抵 免 學 分 以 不 超 過 各 該 學 期 之 修 課 學 分 下 限 之 三 分 之 一 為 原 則 ; 轉 系 ( 組 ) 入 較 低 年 級 就 讀 者, 轉 入 年 級 次 學 期 起 之 抵 免 學 分 以 不 超 過 各 該 學 期 之 修 課 下 限 之 二 分 之 一 為 原 則 第 十 二 條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或 各 系 得 視 需 要 要 求 學 生 提 供 原 修 習 科 目 之 相 關 資 料 或 甄 試 方 式 進 行, 作 為 抵 免 審 查 之 依 據 學 生 抵 免 外 文 課 程 處 理 要 點 另 定 之 第 十 三 條 抵 免 學 分 之 登 記,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轉 系 生 得 用 原 系 歷 年 成 績 表, 除 備 註 核 准 抵 免 科 目 及 學 分, 並 得 一 併 列 入 歷 年 平 均 成 績 計 算 二 轉 學 生 應 將 抵 免 科 目 及 學 分 登 記 於 歷 年 成 績 表 內 ( 成 績 免 登, 僅 註 明 抵 免 字 樣 ) 並 不 列 入 歷 年 平 均 成 績 計 算 第 十 四 條 軍 訓 之 抵 免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相 關 辦 法 另 訂 之 第 十 五 條 本 校 體 育 課 之 抵 免 以 轉 入 年 級 前 應 修 者 為 限, 入 學 後 每 學 期 應 修 之 體 育 課 程 不 得 抵 免 第 十 六 條 必 修 科 目 停 開 更 改 名 稱 或 更 改 學 分 數 時, 各 系 或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得 選 定 性 質 相 近 之 科 目, 供 轉 系 新 舊 課 交 替 或 重 ( 補 ) 修 之 學 生 修 習 第 十 七 條 本 辦 法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13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新 竹 校 區 交 通 路 線 圖 搭 乘 火 車 : 於 台 鐵 北 湖 車 站 ( 中 國 科 大 ) 下 車, 步 行 3 分 鐘 即 進 入 校 園 交 通 概 況 自 行 開 車 :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國 道 1 號 楊 梅 交 流 道 下 ( 約 30 分 鐘 到 校 ) 台 一 省 道 ( 往 新 湖 口 方 向 ) 右 轉 中 平 路 竹 8 ( 台 1 省 道 約 54km 處, 經 過 裝 甲 兵 訓 練 部 ) 達 生 路 至 陸 橋 下 右 轉 中 山 路 竹 109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國 道 1 號 湖 口 交 流 道 下 往 湖 口 方 向 ( 約 10 分 鐘 到 校 ) 左 轉 光 復 路 左 轉 軍 功 路 ( 穿 過 高 速 公 路 下 涵 洞 後 右 轉 左 轉 省 道 右 轉 中 山 路 竹 109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