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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 栗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初 試 線 上 報 名 : 103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二 )8 時 至 103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17 時 初 試 繳 費 時 間 : 103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二 )8 時 至 103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24 時 初 試 :103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複 試 :103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苗 栗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及 代 理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報 名 網 址 :https://210.65.11.21 苗 栗 縣 教 師 甄 選 介 聘 資 源 網 :http://163.19.163.5/teacher/ 試 務 中 心 : 苗 栗 市 福 麗 里 國 華 路 1121 號 電 話 :(037)372683 (037)372931 (037)375642 (037)375945; 傳 真 :(037)370422 複 試 報 名 及 分 發 地 點 : 竹 南 國 中 竹 南 鎮 中 正 路 92 號, 電 話 :(037)475100 轉 30

目 次 內 容 頁 碼 苗 栗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1 附 表 一 : 甄 選 方 式 內 容 及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9 附 件 一 : 苗 栗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複 試 報 名 表 11 附 件 二 : 苗 栗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切 結 書 12 附 件 三 : 委 託 書 13 附 件 四 :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14 附 件 五 : 放 棄 聘 用 切 結 書 15 附 件 六 : 申 請 協 助 需 求 表 16 附 件 七 : 苗 栗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試 程 表 17 附 件 八 : 苗 栗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試 場 規 則 18 附 件 九 : 苗 栗 縣 103 學 年 度 新 進 教 師 待 遇 一 覽 表 20 附 件 十 : 苗 栗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重 要 日 程 表 21 1

苗 栗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國 民 教 育 法 教 師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師 資 培 育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法 貳 甄 選 資 格 : 一 基 本 條 件 : ( 一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國 民 ( 二 ) 無 教 師 法 第 14 條 及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第 33 條 規 定 情 事 者 二 甄 選 類 別 及 報 考 資 格 : 報 考 類 科 別 報 名 資 格 備 註 國 中 一 般 類 科 ( 語 文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與 生 具 有 報 考 類 科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活 科 技 健 康 與 體 育 藝 術 與 人 文 及 綜 合 活 動 領 域 ) 左 列 類 別 均 屬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暫 訂, 需 依 查 1. 輔 導 諮 商 心 裡 相 關 系 所 組 畢 業 ( 含 輔 報 類 別 及 缺 額 國 中 一 般 類 科 系 及 雙 主 修 ) 且 具 中 等 學 校 合 格 教 師 後, 再 行 公 告 (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 證 書 確 定 2. 中 等 學 校 輔 導 ( 活 動 ) 科 / 綜 合 活 動 學 習 領 域 輔 導 活 動 專 長 教 師 證 書 國 中 特 殊 教 育 類 科 具 有 報 考 類 科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1. 特 教 班 2. 巡 迴 班 3. 資 源 班 ) 三 應 考 者 如 為 下 列 身 分 之 一, 應 符 合 各 該 項 條 件 : ( 一 ) 現 職 之 公 私 立 學 校 合 格 教 師 經 錄 取 並 向 分 發 學 校 報 到 後, 若 未 能 取 得 原 服 務 單 位 離 職 證 明 書,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二 )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准 予 以 切 結 書 方 式 報 考 : 1 102 學 年 度 實 習 教 師 或 持 有 中 等 學 校 合 格 教 師 證 已 修 畢 第 二 專 長 之 規 定 學 分 尚 未 完 成 加 科 者, 准 予 以 至 103 年 8 月 31 日 前 可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切 結 書 或 先 以 實 習 教 師 證 或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開 立 之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書 報 考, 未 能 於 103 年 8 月 31 日 前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應 無 異 議 放 棄 錄 取 聘 任 資 格 2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應 考 者, 得 檢 附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暨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准 予 以 切 結 方 式 參 加 甄 選, 倘 經 錄 取 後 未 能 於 103 年 7 月 31 日 前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應 無 異 議 放 棄 錄 取 聘 任 資 2

格 3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者, 畢 業 學 校 應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應 有 駐 外 單 位 查 證 學 歷 屬 實 公 文,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及 專 門 科 目 並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達 教 育 部 規 定 標 準, 且 有 正 式 公 文 證 明, 另 加 附 下 列 證 明,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 (1)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印 本 及 法 院 公 證 中 譯 本 一 份 (2)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後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印 本 及 法 院 公 證 之 中 譯 本 一 份 (3)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修 業 期 間 之 出 入 境 日 期 記 錄 證 明 參 甄 選 方 式 及 特 別 說 明 : 一 初 試 : 筆 試 科 目 詳 見 附 表 一, 皆 採 選 擇 題 型 二 複 試 : 教 學 演 示 或 口 試 三 甄 選 類 型 :103 學 年 度 國 中 各 類 科 新 進 教 師 肆 初 試 報 名 方 式 : 一 報 名 方 式 : 採 線 上 報 名 ; 通 訊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二 線 上 報 名 時 間 :103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二 )8 時 起 至 103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17 時 止, 逕 至 本 簡 章 首 頁 所 列 之 網 站 登 錄 報 名, 並 列 印 繳 費 單 ( 以 雷 射 印 表 機 列 印 ) 三 繳 交 初 試 報 名 費 時 間 : 自 103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二 )8 時 起 至 103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24 時 整 截 止 ( 一 )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950 元 ( 含 郵 資 ) ( 二 ) 繳 交 方 式 : 請 選 擇 以 下 任 一 種 方 式 繳 納 1 持 繳 費 單 至 7-11 全 家 OK 或 萊 爾 富 便 利 商 店 超 商 繳 費 2 使 用 銀 行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3 以 上 均 需 自 行 負 擔 手 續 費, 繳 費 收 據 或 交 易 明 細 表 請 務 必 留 存 與 確 認 繳 費 完 成 四 考 生 請 務 必 詳 閱 本 簡 章 貳 甄 選 資 格, 並 自 行 檢 覈 是 否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初 試 報 名 不 辦 理 現 場 書 面 證 件 審 查, 複 試 報 名 時, 則 應 檢 具 相 關 證 件 接 受 資 格 審 查 ; 未 符 資 格 者, 即 取 消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按 筆 試 成 績 排 序 由 次 一 名 考 生 於 通 過 資 格 審 查 後 依 序 遞 補, 考 生 既 經 繳 費,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五 完 成 初 試 線 上 報 名 及 繳 費 者, 可 自 103 年 6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起 列 印 准 考 證 ( 請 務 必 自 行 黏 貼 3 個 月 內 之 2 吋 照 片 ) 3

六 報 名 系 統 操 作 諮 詢 時 間 及 電 話 :103 年 6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至 103 年 6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之 工 作 日, 每 日 8 時 至 17 時, 電 話 :(037)372683 (037)372931 (037)375642 (037)375945 伍 初 試 日 期 地 點 考 試 科 目 : 一 日 期 :103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8 時 10 分 起 預 備, 請 詳 閱 准 考 證 上 之 試 程 表 二 地 點 : 試 區 預 定 設 置 於 國 立 竹 南 高 中, 苗 栗 縣 竹 南 鎮 中 正 路 98 號 中 興 商 工, 苗 栗 縣 竹 南 鎮 大 營 路 211 號 ( 一 ) 視 報 名 人 數 設 置 試 區,103 年 7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請 考 生 逕 至 本 簡 章 首 頁 所 列 之 網 站 查 詢 ( 二 ) 試 場 配 置 圖 於 應 試 前 一 日 (103 年 7 月 18 日, 星 期 五 )15 時, 於 各 試 區 門 口 公 告 三 考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 一 ) 各 報 考 類 別 筆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詳 見 附 表 一, 皆 採 選 擇 題 型, 電 腦 閱 卷, 限 使 用 2B 鉛 筆 作 答, 劃 記 不 清 楚 導 致 電 腦 無 法 判 讀 者, 不 予 計 分 ( 二 ) 初 試 科 目 任 一 科 為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四 各 應 考 者 應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准 考 證 應 考 ( 未 依 規 攜 帶 上 開 證 件 者, 依 本 甄 選 試 場 規 則 辦 理 ), 筆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後 不 得 進 場, 開 始 30 分 鐘 後 始 得 繳 卷 離 場 五 初 試 試 題 及 答 案 疑 義 處 理 : 視 103 學 年 度 中 區 縣 市 政 府 教 師 甄 選 策 略 聯 盟 決 議, 將 另 行 公 布 於 本 簡 章 首 頁 所 列 之 網 站 六 初 試 成 績 線 上 查 詢 : 考 生 可 於 103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日 )22 時 後, 逕 至 本 簡 章 首 頁 所 列 之 報 名 網 站 查 詢 七 初 試 通 過 方 式 : ( 一 ) 初 試 通 過 者, 始 得 參 加 複 試 ( 二 ) 各 類 科 公 告 缺 額 未 達 6 人 時, 該 類 科 得 參 加 複 試 人 數 為 15 人 ( 若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15 人, 可 直 接 參 加 複 試 ); 各 類 科 公 告 缺 額 為 6 人 以 上 時, 該 類 科 得 參 加 複 試 人 數 為 公 告 缺 額 之 3 倍 ( 三 ) 各 類 科 別 缺 額 之 通 過 初 試 最 後 一 位 考 生 成 績, 若 有 同 分 情 形, 均 予 參 加 複 試 八 初 試 成 績 複 查 : 成 績 複 查 應 在 103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一 )10 時 至 12 時,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准 考 證 及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100 元 整,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 須 持 委 託 書 ) 向 簡 章 首 頁 所 列 之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逾 期 或 程 序 不 合 者, 不 予 受 理 4

九 初 試 放 榜 : ( 一 ) 得 參 加 複 試 名 單 於 103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一 )21 時 後 公 告 於 本 簡 章 首 頁 所 列 之 網 站, 請 自 行 查 看 不 另 通 知 ( 二 ) 初 試 成 績 於 名 單 公 告 後,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寄 發 成 績 單 ( 三 ) 初 試 放 榜 公 告 後, 應 考 者 不 得 以 通 知 未 送 達 提 出 異 議 陸 複 試 報 名 方 式 ( 含 資 格 審 查 ): 一 初 試 通 過 者 始 得 報 名 參 加 複 試, 初 試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15 人 之 類 科 ( 依 公 告 ), 直 接 報 名 參 加 複 試 二 繳 交 複 試 報 名 費 時 間 及 地 點 :103 年 7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13 時 至 17 時, 於 苗 栗 縣 竹 南 國 中 辦 理 ( 一 ) 複 試 費 用 : 新 臺 幣 500 元 整 ( 含 郵 資 ) ( 二 ) 資 格 審 查 : 未 完 成 複 試 繳 費 及 資 格 審 查, 取 消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 既 經 完 成 複 試 報 名,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應 考 者 須 於 103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一 )21 時 後, 逕 至 簡 章 首 頁 所 列 之 報 名 網 站, 下 載 列 印 苗 栗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複 試 報 名 表 並 填 妥 相 關 欄 位,103 年 7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複 試 報 名 當 日 同 時 繳 交 請 備 妥 審 查 表 所 應 檢 附 證 件 正 本, 並 按 所 列 序 號 將 證 件 影 本 夾 訂 成 冊, 以 利 審 查 ( 正 本 驗 訖 即 發 還, 影 本 由 甄 選 委 員 會 留 存 ) ( 三 ) 資 料 補 件 : 考 生 資 料 或 證 件 不 齊 全, 請 於 103 年 7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 10 時 至 12 時 前,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 須 持 委 託 書 ) 或 將 補 件 資 料 傳 真 至 簡 章 首 頁 所 列 之 試 務 中 心 辦 理 補 件, 以 傳 真 方 式 者 須 以 電 話 聯 繫 是 否 完 成 收 件,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柒 複 試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項 目 及 注 意 事 項 : 一 複 試 報 到 : ( 一 ) 日 期 及 時 間 :103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應 考 者 須 在 個 人 複 試 第 一 場 次 ( 教 學 演 示 或 口 試 ) 時 間 開 始 30 分 鐘 前, 至 該 試 場 辦 理 報 到 ( 二 ) 請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初 試 准 考 證 以 核 對 身 分 二 地 點 : 試 場 預 定 設 置 於 國 立 竹 南 高 中, 苗 栗 縣 竹 南 鎮 中 正 路 98 號 中 興 商 工, 苗 栗 縣 竹 南 鎮 大 營 路 211 號 教 學 演 示 及 口 試 試 場 配 置 圖 於 103 年 7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 中 午 12 時 後 公 告 於 本 簡 章 首 頁 所 列 之 網 站 及 試 場 門 口 5

三 複 試 項 目 及 時 間 : ( 一 ) 參 加 教 學 演 示 口 試 者 按 准 考 證 號 碼 排 序, 流 程 表 於 103 年 7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 公 告 於 本 簡 章 首 頁 所 列 之 網 站 ( 二 ) 各 試 場 第 1 位 應 考 者 於 08:00 抽 題,08:30 開 始 教 學 演 示 及 口 試, 時 間 皆 為 10 分 鐘, 第 2 位 應 考 者 於 08:10 分 抽 題,08:40 開 始 教 學 演 示 及 口 試 ; 依 序 類 推, 均 依 排 定 之 順 序 時 間 進 行 四 注 意 事 項 ( 一 ) 複 試 請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准 考 證 應 試 ( 未 依 規 攜 帶 上 開 證 件 者, 依 本 甄 選 試 場 規 則 辦 理 ) ( 二 ) 教 學 演 示 時, 應 考 者 不 得 攜 帶 或 使 用 自 行 準 備 之 教 科 書 教 具 及 其 他 輔 具 ( 含 草 稿 及 空 白 紙 張 ) 五 複 試 錄 取 方 式 : ( 一 ) 按 缺 額 類 科 別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總 成 績 須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以 應 考 者 考 試 成 績 之 分 佈 由 甄 選 委 員 會 決 定, 總 成 績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之 應 考 者 人 數 不 足 名 額 時,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 二 ) 教 學 演 示 或 口 試, 其 T 分 數 轉 換 前 之 原 始 平 均 分 數 未 達 70 分 者, 則 不 予 錄 取 ( 三 ) 甄 選 總 成 績 同 分 時, 依 下 列 順 序 優 先 錄 取 : 1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人 士 2 修 畢 特 殊 教 育 3 學 分 或 參 加 特 殊 教 育 知 能 研 習 54 小 時 者 3 按 筆 試 教 學 演 示 口 試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 四 ) 原 住 民 籍 考 生 於 參 加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之 教 師 甄 選 時, 其 成 績 以 原 始 總 成 績 加 10% 計 算, 如 成 績 相 同 時, 按 原 住 民 族 籍 學 生 佔 各 該 校 全 體 學 生 比 率, 優 先 錄 取 順 序 如 下 : 1 各 該 族 籍 教 師 2 其 他 原 住 民 籍 教 師 六 複 試 成 績 查 詢 : 考 生 可 於 103 年 7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中 午 12 時 後, 逕 至 本 簡 章 首 頁 所 列 之 報 名 網 站 查 詢 七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 成 績 複 查 應 於 103 年 7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15 時 至 17 時 前,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准 考 證 及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100 元 整,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 須 持 委 託 書 ) 向 簡 章 首 頁 所 列 之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逾 期 或 程 序 不 合 者, 不 予 受 理 八 複 試 放 榜 : ( 一 ) 得 參 加 分 發 作 業 名 單 按 缺 額 類 科 別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列 冊, 於 103 年 7 月 6

26 日 ( 星 期 六 )21 時 後, 公 告 於 本 簡 章 首 頁 所 列 之 網 站, 並 於 次 上 班 日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發 ( 二 ) 複 試 放 榜 公 告, 應 考 者 不 得 以 通 知 未 送 達 提 出 異 議 捌 新 進 教 師 分 發 作 業 : ( 一 ) 分 發 日 期 :103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14 時 ( 二 ) 分 發 地 點 : 苗 栗 縣 竹 南 國 中 ( 三 ) 分 發 方 式 : 1 得 參 加 分 發 作 業 者 需 持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親 自 報 到 並 參 加 分 發 說 明 會 ; 如 有 重 大 事 由 不 克 親 自 參 加 分 發 時, 須 備 妥 委 託 書 准 考 證 應 考 者 本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受 託 者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健 保 卡 駕 照 等 有 相 片 之 證 件 ), 始 得 參 加 分 發, 現 役 軍 人 須 一 併 出 具 服 役 證 明 2 各 類 科 別 依 成 績 高 低 先 後 唱 名 依 序 填 選 志 願 學 校, 經 唱 名 三 次 不 到 者, 以 放 棄 錄 取 論 ; 由 現 場 次 一 名 人 員 依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遞 補 之 3 新 進 教 師 於 分 發 完 成 後, 同 時 於 當 場 向 現 場 各 校 人 事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4 經 分 發 錄 取 之 新 進 教 師, 於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後 如 欲 放 棄 聘 任, 請 填 妥 放 棄 聘 用 切 結 書, 於 103 年 7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9 時 前 親 向 錄 取 分 發 學 校 辦 理 5 倘 新 進 教 師 欲 放 棄 聘 任, 而 未 能 於 表 訂 時 間 內 提 出 放 棄 聘 用 切 結 書, 日 後 所 遺 缺 額 列 入 各 校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甄 選 名 額 辦 理 玖 審 查 與 應 聘 : 一 經 公 開 分 發 人 員 應 接 受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應 聘 ( 學 校 除 發 現 有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外, 不 得 拒 絕 聘 任 ) 若 應 聘 人 員 有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不 適 任 之 情 事, 得 予 拒 絕 並 報 苗 栗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核 備, 其 缺 額 列 入 該 校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甄 選 名 額 辦 理 二 教 師 聘 期 一 律 自 103 年 8 月 1 日 起 聘,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拾 附 則 : 一 本 簡 章 經 苗 栗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及 代 理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通 過, 陳 報 苗 栗 縣 政 府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本 簡 章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 如 有 補 充 事 項 或 因 重 大 事 故 致 試 程 異 動, 公 布 於 本 簡 章 首 頁 所 列 之 網 站 三 凡 經 錄 取 之 教 師, 如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未 聘 任 者 由 甄 選 委 員 會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已 聘 任 者 由 該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逕 予 解 聘 : 7

( 一 ) 所 提 有 關 證 件 與 原 登 記 記 載 不 符 者 ( 二 ) 違 反 報 名 資 格 各 項 規 定, 縱 因 事 前 未 察 覺 而 於 錄 取 放 榜 後 發 覺, 已 應 聘 任 者, 應 予 解 聘 ; 尚 未 聘 任 者, 逕 予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三 ) 查 明 有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或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或 第 33 條 各 款 之 一 者, 應 予 解 聘 ( 四 ) 錄 取 人 員 如 經 發 現 報 名 證 件 偽 造 不 實 或 與 法 令 不 符, 或 聘 任 後 發 生 不 能 敘 薪 之 情 事 時, 未 聘 任 者 逕 予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已 聘 任 者 應 即 予 解 聘 又 錄 取 後 無 法 依 據 92 年 8 月 1 日 修 正 之 師 資 培 育 法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亦 予 以 解 聘 ( 五 ) 違 反 本 簡 章 相 關 規 定, 情 節 重 大 者 四 應 屆 實 習 期 滿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資 格 之 公 費 教 師, 若 報 名 參 加 甄 選, 應 主 動 切 結 於 錄 取 後 賠 償 公 費, 並 撤 銷 原 縣 市 ( 校 ) 分 發, 並 於 103 年 8 月 10 日 前 向 原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償 還 公 費 並 取 得 證 明, 始 予 聘 任 五 現 役 軍 人 參 加 教 師 甄 選 經 公 告 錄 取 者, 仍 需 依 本 簡 章 第 捌 條 所 規 定 方 式 辦 理, 其 錄 取 資 格 始 予 以 保 留 六 經 分 發 錄 取 為 本 縣 新 進 教 師, 應 於 該 校 實 際 服 務 滿 2 年 ( 服 務 年 資 採 計 至 當 年 度 7 月 31 日 ), 始 可 申 請 縣 內 ( 外 ) 教 師 介 聘 作 業 七 錄 取 為 本 縣 國 中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以 及 國 中 特 教 班 各 類 別 教 師, 應 以 甄 選 錄 取 聘 任 類 科 實 際 服 務 滿 5 年 ( 服 務 年 資 採 計 亦 至 當 年 度 7 月 31 日 ), 方 得 透 過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方 式, 轉 任 其 他 甄 選 科 別 或 教 育 階 段 別 之 教 師 八 本 次 甄 選 錄 取 新 進 教 師, 應 參 加 本 縣 辦 理 之 初 任 教 師 各 類 研 習 或 增 能 活 動 九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為 以 下 行 為 : ( 一 ) 申 請 閱 覽 試 卷 ( 二 ) 申 請 為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 三 )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 四 ) 要 求 告 知 各 甄 試 委 員 及 工 作 人 員 之 相 關 資 料 十 經 錄 取 之 教 師, 應 於 103 年 8 月 30 日 前 繳 交 公 立 醫 院 體 格 檢 查 表 ( 含 X 光 透 視 證 明 ); 未 繳 交 體 格 檢 查 表 者, 予 以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十 一 本 甄 選 政 風 專 線 :(037)356639 十 二 本 甄 選 試 務 查 詢 專 線 :(037)372683 (037)372931 (037)375642 (037)375945; 傳 真 :(037)370422 8

( 附 表 一 ) 甄 選 計 分 方 式 內 容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及 特 別 條 件 報 考 一 般 教 師 類 組 ( 語 文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健 康 與 體 育 藝 術 與 人 文 及 綜 合 活 動 領 域 ) 者 : 筆 試 : 占 總 成 績 40% 科 目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100 題 領 域 專 長 科 別 50 題 占 筆 試 比 重 50% 50% 命 題 範 圍 教 育 哲 學 教 育 心 理 學 學 校 行 政 與 教 育 政 策 教 育 測 驗 與 評 量 教 學 原 理 與 課 程 設 計 每 人 口 試 時 間 為 10 分 鐘 口 試 : 占 總 成 績 30% 教 學 演 示 : 占 總 成 績 30% 教 學 演 示 範 圍 於 試 場 內 抽 籤 決 定, 每 人 教 學 演 示 時 間 為 10 分 鐘 評 分 向 度 : (1) 儀 容 舉 止 態 度 與 表 達 能 力 (2) 班 級 經 營 與 管 理 (3) 教 育 的 基 本 認 識 與 理 念 (4) 專 業 精 神 與 敬 業 態 度 (5) 學 科 專 門 知 識 評 分 向 度 : (1) 引 起 學 習 動 機 (2) 表 達 能 力 (3) 教 學 過 程 與 要 領 (4) 板 書 (5) 儀 容 舉 止 (6) 時 間 支 配 (7) 達 成 單 元 教 學 目 標 內 容 以 大 學 該 科 基 礎 專 業 知 能 為 主 應 考 者 須 備 妥 自 傳 專 長 及 證 書 ( 證 照 ) 等 資 料 應 試 教 學 演 示 時 不 得 攜 帶 或 使 用 自 行 準 備 教 科 書 教 具 及 其 他 輔 具 教 學 演 示 版 本 (102 學 年 度 ) 語 領 域 專 長 科 別 教 學 演 示 版 本 備 註 ( 冊 別 ) 國 文 翰 林 第 四 冊 第 五 冊 文 英 文 康 軒 第 四 冊 數 學 數 學 翰 林 第 四 冊 第 五 冊 社 公 會 地 歷 生 民 理 史 物 康 軒 第 三 冊 第 四 冊 第 二 冊 自 然 與 理 化 第 四 冊 翰 林 生 活 科 技 生 活 科 技 第 二 冊 健 康 與 體 育 地 球 科 學 健 康 教 育 體 育 音 樂 藝 術 與 美 術 人 文 表 演 藝 術 輔 導 活 動 綜 合 活 動 童 軍 教 育 家 政 康 軒 康 軒 康 軒 第 五 冊 第 三 冊 第 四 冊 第 一 冊 第 二 冊 第 三 冊 第 四 冊 特 教 班 依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智 能 障 礙 自 撰 教 案 一 式 2 份, 於 教 特 殊 教 育 巡 迴 班 類 課 程 綱 要 ( 六 大 領 域 ) 自 選 其 一 學 演 示 時 提 供 委 員 參 閱, ( 身 心 障 礙 類 ) 資 源 班 依 指 定 教 學 演 示 版 本 ( 國 英 數 ) 自 選 一 科 教 學 演 示 後 請 將 教 案 領 回 9

特 殊 教 育 類 科 甄 選 計 分 方 式 內 容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及 特 別 條 件 筆 試 : 占 總 成 績 40% 口 試 : 占 總 成 績 30% 教 學 演 示 : 占 總 成 績 30% 科 目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100 題 特 殊 教 育 學 科 50 題 占 筆 試 比 重 50% 50% 命 題 範 圍 教 育 哲 學 教 育 心 理 學 學 校 行 政 內 容 以 大 學 該 科 基 礎 專 業 知 能 為 與 教 育 政 策 教 育 測 驗 與 評 量 教 主 學 原 理 與 課 程 設 計 每 人 口 試 時 間 為 10 分 鐘 每 人 教 學 演 示 時 間 為 10 分 鐘 評 分 向 度 : (1) 儀 容 舉 止 態 度 與 表 達 能 力 (2) 班 級 經 營 與 管 理 (3) 教 育 的 基 本 認 識 與 理 念 (4) 專 業 精 神 與 敬 業 態 度 (5) 學 科 專 門 知 識 評 分 向 度 : (1) 引 起 學 習 動 機 (2) 表 達 能 力 (3) 教 學 過 程 與 要 領 (4) 板 書 (5) 儀 容 舉 止 (6) 時 間 支 配 (7) 達 成 單 元 教 學 目 標 應 考 者 須 備 妥 自 傳 專 長 及 證 書 ( 證 照 ) 及 自 行 設 計 年 齡 為 國 中 九 年 級 學 習 障 礙 多 重 障 礙 智 能 不 足 學 生, 事 先 完 成 一 份 完 整 的 IEP(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內 含 轉 銜 服 務 ) 等 資 料 應 試 從 自 訂 之 IEP 中 選 取 教 學 演 示 主 題, 並 事 先 完 成 自 編 教 案 一 式 2 份, 教 學 演 示 時 不 得 攜 帶 或 使 用 自 行 準 備 教 科 書 教 具 及 其 他 輔 具 報 考 一 般 教 師 類 組 (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 者 筆 試 : 占 總 成 績 60% 口 試 : 占 總 成 績 40% 科 目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100 題 輔 導 活 動 50 題 占 筆 試 比 重 50% 50% 命 題 範 圍 教 育 哲 學 教 育 心 理 學 學 校 行 政 與 教 育 政 策 教 育 測 驗 與 評 量 教 學 原 理 與 課 程 設 計 每 人 口 試 時 評 分 向 度 : 間 為 10 分 鐘 (1) 儀 容 舉 止 態 度 與 表 達 能 力 (2) 班 級 經 營 與 管 理 (3) 教 育 的 基 本 認 識 與 理 念 (4) 專 業 精 神 與 敬 業 態 度 (5) 學 科 專 門 知 識 內 容 以 大 學 該 科 基 礎 專 業 知 能 為 主 應 考 者 須 備 妥 自 傳 專 長 及 證 書 ( 證 照 ) 等 資 料 應 試 備 註 : 一 教 學 演 示 口 試 考 場 若 因 應 考 者 人 數 太 多, 必 須 將 應 考 者 分 配 多 個 考 場 應 試 時, 其 成 績 計 算 為 求 公 平, 需 經 成 績 標 準 化 過 程 將 考 生 原 始 分 數 轉 換 為 T 分 數 後 計 分 公 式 如 下 : 應 考 者 原 始 分 數 - 應 考 者 所 在 考 場 平 均 分 數 T=5 ( )+80 應 考 者 所 在 考 場 分 數 標 準 差 二 原 住 民 籍 考 生 於 參 加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教 師 之 聘 任 時, 其 成 績 以 原 始 總 成 績 加 10% 計 算 10

( 附 件 一 ) 報 考 類 別 姓 名 苗 栗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複 試 報 名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身 分 證 字 號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現 職 住 址 (O):( ) (H):( ) 電 話 手 機 : 繳 費 金 額 新 臺 幣 500 元 整 收 費 人 員 簽 章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 須 與 准 考 證 相 同 ) 項 目 序 號 檢 附 之 證 明 ( 請 於 空 格 內 據 實 填 寫 資 料 ) 符 合 不 符 合 基 本 證 件 1 國 民 身 分 證 2 畢 業 證 書 : 大 學 系 ( 所 ) 組 3 教 師 證 書 : 科 號 未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者 實 習 教 師 證 : 科 號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 如 及 格 成 績 單 ) 暨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服 務 證 明 書 聘 書 ( 以 年 資 折 抵 教 育 實 習 者 ) 切 結 書 A 式 ( 適 用 未 取 得 合 格 證 書 者 ) 切 結 書 B 式 ( 其 他, 原 因 說 明 ) 審 查 結 果 不 符 合 之 原 因 說 明 : 其 他 證 件 4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5 原 住 民 身 分 證 明 6 修 習 特 殊 教 育 3 學 分 以 上 或 修 習 特 殊 教 育 54 小 時 以 上 證 明 7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學 歷 屬 實 之 證 件 ( 含 中 譯 本 ) 及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學 分 之 證 明 上 述 所 有 證 件 影 本 務 必 以 A4 大 小 白 色 紙 張 影 印, 依 序 號 排 列 應 考 者 簽 收 ( 發 還 證 件 正 本, 影 本 留 存 ) 總 審 查 人 員 核 章 11

( 附 件 二 ) 苗 栗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切 結 書 立 切 結 書 人 以 (A) 未 取 得 合 格 證 書 者 (B) 其 他, 原 因 說 明 : 之 身 分, 報 考 苗 栗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如 蒙 錄 取 而 無 法 於 簡 章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交 相 關 之 證 明 文 書 時, 本 人 同 意 無 條 件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並 放 棄 法 律 抗 辯 權 此 致 苗 栗 縣 1 0 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及 代 理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日 12

( 附 件 三 ) 委 託 書 委 託 人 因 故 未 克 親 自 辦 理 苗 栗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複 試 報 名 資 料 補 件 成 績 複 查 分 發 作 業, 特 全 權 委 託 代 理,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苗 栗 縣 1 0 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及 代 理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姓 名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受 委 託 人 姓 名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日 13

( 附 件 四 )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應 考 人 姓 名 報 考 科 別 ( 領 域 專 長 別 ) 及 准 考 證 號 碼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住 址 聯 絡 電 話 應 考 人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民 國 1 0 3 年 7 月 日 複 查 科 目 勾 選 欄 複 查 科 目 名 稱 複 查 結 果 筆 試 教 學 演 示 口 試 注 意 事 項 : 一 成 績 複 查 : 初 試 成 績 複 查 限 於 103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一 )10-12 時,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限 於 103 年 7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15-17 時,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 須 持 委 託 書 ) 至 本 簡 章 首 頁 所 列 之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複 查 ( 每 次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100 元 整 ), 並 攜 帶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單,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二 應 考 人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為 下 列 行 為 : ( 一 ) 申 請 閱 覽 試 卷 ( 二 ) 申 請 為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 三 )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 四 ) 要 求 告 知 各 甄 試 委 員 及 工 作 人 員 之 相 關 資 料 14

( 附 件 五 ) 放 棄 聘 用 切 結 書 立 切 結 書 人 於 103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參 加 苗 栗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之 教 師 分 發 作 業, 成 功 介 聘 分 發 至 國 民 中 學, 現 因 個 人 考 量, 本 人 同 意 無 條 件 放 棄 至 該 校 應 聘, 並 放 棄 法 律 抗 辯 權 此 致 苗 栗 縣 1 0 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及 代 理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日 15

( 附 件 六 ) 填 表 說 明 : 申 請 協 助 需 求 表 1. 參 加 初 試 因 身 心 障 礙 (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障 礙 及 智 障 者.. 等 ) 或 妊 娠, 於 初 試 時, 需 要 申 請 特 殊 試 場 或 服 務, 應 於 初 試 報 名 截 止 前 提 出 申 請, 並 將 填 寫 本 申 請 表 ( 申 請 表 應 分 別 黏 貼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媽 媽 手 冊 或 產 檢 證 明 影 本 ) 傳 真 至 本 簡 章 首 頁 所 列 之 試 務 中 心,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收 件 未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表 未 黏 貼 相 關 證 明 影 本 或 逾 期 者, 視 同 無 需 求 2. 雖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或 妊 娠, 但 於 參 加 初 試 時, 皆 無 須 提 供 特 殊 協 助, 則 不 須 提 出 申 請 及 填 寫 本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 應 考 人 基 本 資 料 請 依 實 際 需 求 勾 選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報 考 類 科 別 :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 狀 況 : 肢 體 障 礙 / 上 肢 下 肢 其 他 視 覺 障 礙 / 全 盲 弱 視 聽 覺 障 礙 智 能 障 礙 其 他 障 礙, 請 敍 明 : 妊 娠 需 協 助 項 目 ( 請 勾 選 ) 申 請 使 用 放 大 試 題 申 請 空 間 較 大 座 位 行 動 不 便 者 安 排 在 一 樓 或 設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應 試 代 讀 試 卷 ( 由 監 試 人 員 代 讀 ) 其 他 需 求 請 說 明 : 黏 貼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媽 媽 手 冊 或 產 檢 證 明 影 本 本 需 求 表 未 黏 貼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者, 視 同 一 般 考 生 不 予 提 供 特 殊 協 助 16

( 附 件 七 ) 苗 栗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試 程 表 聯 合 甄 選 試 程 表 報 考 類 別 一 般 教 師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特 教 教 師 7 月 19 日 08:30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星 期 六 考 試 時 間 10:00 10:40 預 備 時 間 :08:10 預 備 時 間 :8:10 預 備 時 間 :08:10 領 域 專 長 學 科 輔 導 活 動 特 殊 教 育 學 科 12:10 7 月 25 日 星 期 五 考 試 時 間 08:30 結 束 口 試 與 教 學 演 示 口 試 口 試 與 教 學 演 示 17

( 附 件 八 ) 苗 栗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試 場 規 則 第 一 條 初 試 及 複 試 考 生 必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或 健 保 卡 入 場 應 試, 未 帶 准 考 證 或 身 分 證 或 健 保 卡 之 應 考 者, 應 由 主 辦 單 位 拍 照 存 證 第 二 條 應 考 者 所 帶 行 動 電 話 等 所 有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應 關 機, 連 同 其 他 物 品 放 置 試 場 走 廊, 不 得 攜 入 考 場 第 三 條 應 考 者 應 準 時 到 達 試 場, 筆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 筆 試 開 始 30 分 鐘 內 不 得 離 場 ; 複 試 於 該 試 場 應 試 時 間 經 正 式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者, 以 遲 到 論, 在 排 定 時 間 內 遲 到 入 場 者, 扣 該 項 原 始 成 績 10 分, 其 應 試 時 間 為 個 人 剩 餘 時 間 第 四 條 考 試 之 起 迄, 以 鈴 聲 為 準, 聽 到 進 場 鈴 聲, 應 即 入 場 並 依 座 號 就 座, 將 准 考 證 身 分 證 放 置 桌 面 指 定 位 置 備 查 第 五 條 應 考 者 於 作 答 前, 應 自 行 查 對 答 案 卡 ( 卷 ) 號 碼 座 號 與 准 考 證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再 行 作 答 第 六 條 應 考 者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其 已 考 之 各 科 ( 項 ) 成 績 無 效 一 冒 名 頂 替 或 持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之 准 考 證 應 考 二 互 換 座 位 或 試 卷 ( 卡 ) 三 傳 遞 文 稿 或 參 考 資 料 四 挾 帶 書 籍 抄 本 或 其 他 文 件 五 攜 帶 試 卷 試 題 或 答 案 卡 出 場 者 六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或 互 相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七 在 桌 椅 文 具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第 七 條 應 考 者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該 科 ( 項 )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一 答 案 卡 未 以 2B 鉛 筆 作 答 二 使 用 修 正 液 ( 帶 ) 或 於 答 案 卡 上 書 寫 其 他 符 號 三 以 紙 張 抄 錄 試 題 或 答 案 並 強 行 攜 出 試 場 者 四 應 考 者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提 早 交 卷 離 場 五 未 遵 守 試 場 注 意 事 項, 不 接 受 監 場 人 員 勸 導, 擾 亂 試 場 內 外 秩 序 第 八 條 應 考 者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 項 ) 成 績 1 至 20 分 一 誤 坐 他 人 座 位 致 誤 用 他 人 試 卷 ( 卡 ) 作 答 二 考 試 中 將 行 動 電 話 等 電 子 通 訊 器 具 攜 入 考 場 三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前, 即 擅 自 在 試 卷 ( 卡 ) 上 書 寫 或 翻 閱 試 題 ; 或 考 試 結 束 鈴 響 畢 後, 18

仍 繼 續 作 答 不 繳 交 試 卷 ( 卡 ) 四 其 他 有 違 考 場 秩 序 之 情 事 者 第 九 條 應 考 者 應 將 准 考 證 請 監 試 人 員 簽 章 後 隨 身 攜 帶 不 得 遺 失, 俾 於 複 試 時 繳 驗 若 同 一 試 場 之 二 位 監 試 人 員, 均 對 應 考 人 身 分 辨 認 有 疑 義, 則 考 生 應 配 合 接 受 監 考 人 員 要 求 拍 照 存 證, 若 事 後 查 證 為 冒 名 頂 替 者, 則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六 條 處 理 第 十 條 複 試 開 始 前 30 分 鐘 為 考 試 準 備 時 間, 考 生 應 到 場 第 十 一 條 考 生 如 有 本 規 則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軌 意 圖 之 行 為 時,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應 予 以 登 記, 並 提 請 苗 栗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及 代 理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議 處 第 十 二 條 本 規 則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19

( 附 件 九 ) 苗 栗 縣 103 學 年 度 新 進 教 師 待 遇 一 覽 表 項 目 大 學 畢 業 ( 具 合 格 教 師 證 ) 碩 士 畢 業 ( 具 合 格 教 師 證 ) 備 註 每 月 薪 資 ( 元 ) 41,905 48,595 103 年 1 月 至 103 年 7 月 如 有 年 終 獎 金 ( 元 ) 41,905*1.5 個 月 * 任 職 比 例 48,595*1.5 個 月 * 任 職 比 例 本 ( 他 ) 縣 經 公 開 甄 選 之 正 式 或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服 務 期 間 成 績 優 良 者, 依 規 定 併 計 任 職 比 例 20

( 附 件 十 ) 苗 栗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重 要 日 程 表 序 號 作 業 項 目 日 期 地 點 1 公 告 各 類 科 缺 額 103.06.20( 五 ) 簡 章 首 頁 所 列 網 站 2 網 路 報 名 及 繳 交 初 試 報 名 費 103.06.24( 二 ) -103.06.27( 五 ) 簡 章 首 頁 所 列 網 站 及 簡 章 所 訂 初 試 報 名 費 用 繳 交 方 式 3 公 告 初 試 試 場 103.07.18( 五 ) 簡 章 首 頁 所 列 網 站 及 試 場 4 初 試 ( 筆 試 ) 5 試 題 疑 義 103.07.19( 六 ) 103.07.19( 六 ) 暫 訂 於 國 立 竹 南 高 級 中 學 中 興 商 工 6 筆 試 成 績 線 上 查 詢 103.07.20( 日 ) 簡 章 首 頁 所 列 網 站 視 103 學 年 度 中 區 縣 市 政 府 教 師 甄 選 策 略 聯 盟 決 議, 另 公 布 於 簡 章 首 頁 所 列 網 站 7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103.07.21( 一 ) 試 務 中 心 8 9 10 繳 交 複 試 報 名 費 及 資 格 審 查 資 格 審 查 資 料 補 件 截 止 複 試 ( 口 試 及 教 學 演 示 ) 103.07.23( 三 ) 苗 栗 縣 竹 南 國 中 103.07.24( 四 ) 試 務 中 心 103.07.25( 五 ) 暫 訂 於 國 立 竹 南 高 級 中 學 中 興 商 工 11 複 試 成 績 線 上 查 詢 103.07.26( 六 ) 簡 章 首 頁 所 列 網 站 12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103.07.26( 六 ) 試 務 中 心 13 公 告 得 參 加 新 進 教 師 分 發 作 業 名 單 103.07.26( 六 ) 簡 章 首 頁 所 列 網 站 14 新 進 教 師 分 發 作 業 103.07.28( 一 ) 苗 栗 縣 竹 南 國 中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