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101學年度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



Similar documents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Microsoft Word doc

Microsoft Word - ch07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6-1-1極限的概念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教育實習問與答: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Microsoft Word - 101\260\352\244p\302\262\263\ )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03

0601 -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簽 呈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附 件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覽 表 別 反 試 場 則 事 項 國 英 數 社 自 處 理 方 式 寫 作 測 驗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於 考 試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4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者, 畢 業 學 校 應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應 有 駐 外 單 位 查 證 學 歷 屬 實 公 文,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及 專 門 科 目 並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達 教 育 部 規 定 標 準, 且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一、 資格條件:

台北市立景美女子高級中學八十六學年度辦理甄聘數學科代理教師簡章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1公告[1].rtf

苗栗縣101學年度國民中學新進及代理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4D F736F F D 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目 錄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4D F736F F 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96 學 年 度 開 班 雙 主 修 學 系 一 覽 表 (※共三頁:三之一頁)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T????????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103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及格人員送審資料試辦作業說明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

( 一 ) 個 別 智 力 測 驗 :104 年 1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00 前 公 布 於 彰 化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 網 址 : ( 二 ) 學 科 成 就 測 驗 :104 年 2 月 13 日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臺北縣政府辦理97年度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4D F736F F 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 F636E>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Microsoft Word - 99\263\370\246W\252\355\244\316\252\376\245\363.doc)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0 條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得 依 其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或 所 受 訓 練 予 以 認 證, 並 據 環

前 言 民 主 黨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年 度 中 四 級 A 班 期 終 考 試 時 間 表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一 1 小 時 30 分 鐘 8:35 am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三 約 1 小 時 30 分 鐘 10:40 am ; 此 節 不 設 遲 到 安 排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二 1 小 時 3

瑞興銀行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章節

Transcription:

苗 栗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附 設 幼 兒 園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初 試 線 上 報 名 : 103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8 時 至 103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二 )17 時 初 試 繳 費 時 間 : 103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8 時 至 103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二 )24 時 初 試 :103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六 ) 複 試 :103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五 ) 苗 栗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附 設 幼 兒 園 新 進 及 代 理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報 名 網 址 :https://210.65.11.21 苗 栗 縣 教 師 甄 選 介 聘 資 源 網 :http://163.19.163.5/teacher/ 試 務 中 心 : 苗 栗 市 福 麗 里 國 華 路 1121 號 電 話 :(037)372683 (037)372931 (037)375642 (037)375945; 傳 真 :(037)370422 複 試 報 名 及 分 發 地 點 : 啟 文 國 小 苗 栗 市 啟 賢 街 61 號, 電 話 :(037)260466 轉 121

目 次 內 容 頁 碼 苗 栗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附 設 幼 兒 園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1 附 表 一 : 甄 選 方 式 內 容 及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11 附 件 一 : 苗 栗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附 設 幼 兒 園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複 試 報 名 表 18 附 件 二 : 苗 栗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附 設 幼 兒 園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切 結 書 19 附 件 三 : 委 託 書 20 附 件 四 :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21 附 件 五 : 放 棄 聘 用 切 結 書 22 附 件 六 : 申 請 協 助 需 求 表 23 附 件 七 : 苗 栗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附 設 幼 兒 園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試 程 表 24 附 件 八 : 苗 栗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附 設 幼 兒 園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試 場 規 則 25 附 件 九 : 苗 栗 縣 103 學 年 度 新 進 教 師 待 遇 一 覽 表 27 附 件 十 : 苗 栗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附 設 幼 兒 園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重 要 日 程 表 28 1

苗 栗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附 設 幼 兒 園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國 民 教 育 法 教 師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師 資 培 育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法 貳 甄 選 資 格 : 一 基 本 條 件 : ( 一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國 民 ( 二 ) 無 教 師 法 第 14 條 及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第 33 條 規 定 情 事 者 二 甄 選 類 別 及 報 考 資 格 : 編 號 甄 選 類 別 報 考 資 格 服 務 內 容 備 註 左 列 類 別 均 1 國 小 一 般 類 科 具 有 國 民 小 學 階 段 普 通 班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依 本 簡 章 公 告 缺 額 表 所 列 服 務 學 校 及 工 作 內 容 屬 暫 訂, 需 依 查 報 類 別 及 缺 額 後, 再 行 公 告 確 定 2

編 號 甄 選 類 別 報 考 資 格 服 務 內 容 備 註 2 3 4 國 小 一 般 類 科 ( 具 英 語 專 長 ) 國 小 一 般 類 科 ( 具 輔 導 專 長 ) 國 小 一 般 類 科 ( 具 體 育 專 長 ) 具 備 國 民 小 學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並 具 有 CEF 架 構 之 B2 級 ( 參 照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符 合 相 當 於 CEF 語 言 參 考 架 構 B2 級 之 各 項 英 語 檢 定 考 試 標 準 參 照 表 ) 者, 及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通 過 教 育 部 民 國 88 年 所 辦 國 小 英 語 教 師 英 語 能 力 檢 核 測 驗 畢 業 於 英 文 ( 語 ) 相 關 系 所 者 畢 業 於 外 文 系 英 文 ( 語 ) 組 者 ( 含 未 分 組 之 外 國 語 文 系, 並 經 畢 業 之 大 學 開 具 主 修 英 文 之 證 明 者 ) 畢 業 於 英 文 ( 語 ) 輔 系 者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教 師 學 士 後 教 育 學 分 班 結 業 者 修 畢 各 大 學 專 為 國 小 英 語 教 學 所 開 設 之 英 語 20 學 分 班 ( 含 20 以 上 學 分 班 ) 依 本 簡 章 公 告 缺 額 表 所 列 服 務 學 校 及 工 作 內 容 具 備 國 民 小 學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及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 1 輔 導 諮 商 心 理 相 關 系 所 組 畢 業 ( 含 輔 系 依 本 簡 章 公 告 缺 額 表 所 列 服 務 及 雙 主 修 ) 學 校 及 工 作 內 容 2 具 輔 導 ( 活 動 ) 科 / 綜 合 活 動 學 習 領 域 輔 導 活 動 專 長 教 師 證 書 具 備 國 民 小 學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及 下 列 資 格 者 : 體 育 相 關 科 系 所 ( 組 ) 畢 業 依 本 簡 章 公 告 缺 額 表 所 列 服 務 學 校 及 工 作 內 容 左 列 類 別 均 屬 暫 訂, 需 依 查 報 類 別 及 缺 額 後, 再 行 公 告 確 定 3

編 號 甄 選 類 別 報 考 資 格 服 務 內 容 備 註 5 6 7 8 9 10 國 小 一 般 類 科 ( 具 音 樂 專 長 ) 國 小 一 般 類 科 ( 具 視 覺 藝 術 專 長 ) 國 小 一 般 類 科 ( 具 表 演 藝 術 專 長 ) 國 小 特 教 班 身 心 障 礙 類 一 般 組 國 小 特 教 班 身 心 障 礙 類 巡 迴 輔 導 組 國 小 特 教 班 資 賦 優 異 類 11 幼 兒 園 教 師 12 學 前 身 心 障 礙 類 科 一 般 組 具 備 國 民 小 學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及 下 列 資 格 依 本 簡 章 公 告 缺 額 表 所 列 服 務 者 : 學 校 及 工 作 內 容 音 樂 相 關 科 系 所 ( 組 ) 畢 業 具 備 國 民 小 學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及 下 列 資 格 依 本 簡 章 公 告 缺 額 表 所 列 服 務 者 : 學 校 及 工 作 內 容 視 覺 藝 術 相 關 科 系 所 ( 組 ) 畢 業 具 備 國 民 小 學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及 下 列 資 格 依 本 簡 章 公 告 缺 額 表 所 列 服 務 者 : 學 校 及 工 作 內 容 表 演 藝 術 相 關 科 系 所 ( 組 ) 畢 業 具 有 國 民 小 學 階 段 身 心 障 礙 類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具 有 國 民 小 學 階 段 身 心 障 礙 類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具 有 國 民 小 學 階 段 資 賦 優 異 類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具 有 幼 兒 園 普 通 班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具 有 幼 兒 園 身 心 障 礙 類 特 教 班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依 本 簡 章 公 告 缺 額 表 所 列 服 務 學 校 及 工 作 內 容 本 項 工 作 內 容 為 擔 任 本 縣 國 民 小 學 巡 迴 輔 導 教 師 及 辦 理 各 項 特 教 相 關 之 鑑 定 安 置 輔 導 業 務 1. 巡 迴 輔 導 教 師 : 本 項 工 作 內 容 為 執 行 資 優 巡 迴 班 課 程 以 及 兼 辦 資 賦 優 異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業 務, 並 支 援 假 日 資 優 教 育 方 案 2. 資 優 資 源 班 教 師 : 以 服 務 本 校 資 優 生 為 原 則, 如 服 務 人 數 不 足 時, 將 支 援 他 校 服 務, 並 支 援 資 賦 優 異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業 務 依 本 簡 章 公 告 缺 額 表 所 列 服 務 學 校 及 工 作 內 容 依 本 簡 章 公 告 缺 額 表 所 列 服 務 學 校 及 工 作 內 容 13 學 前 身 心 障 礙 類 科 巡 迴 輔 導 組 具 有 幼 兒 園 身 心 障 礙 類 特 教 班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本 項 工 作 內 容 為 擔 任 本 縣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巡 迴 輔 導 教 師 及 辦 理 各 項 特 教 相 關 之 鑑 定 安 置 輔 導 業 務 三 應 考 者 如 為 下 列 身 分 之 一, 應 符 合 各 該 項 條 件 : ( 一 ) 現 職 之 公 私 立 學 校 合 格 教 師 經 錄 取 並 向 分 發 學 校 報 到 後, 若 未 能 取 得 原 服 務 單 位 離 職 證 明 書,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4

( 二 )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經 縣 市 ( 校 ) 分 發 之 教 師, 且 未 依 規 定 年 限 服 務 期 滿 者, 報 名 參 加 甄 選 應 主 動 切 結 於 錄 取 後 賠 償 公 費, 並 放 棄 原 縣 市 ( 校 ) 分 發, 並 於 103 年 8 月 10 日 前 向 原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償 還 公 費 並 取 得 證 明, 始 得 聘 任 ( 三 )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准 予 以 切 結 書 方 式 報 考 : 1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應 考 者 或 實 習 教 師, 得 檢 附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成 績 通 知 單 或 實 習 教 師 證 書, 准 予 持 至 103 年 8 月 31 日 前 可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切 結 書 報 考, 倘 經 錄 取 後 未 能 於 103 年 8 月 31 日 前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應 無 異 議 放 棄 錄 取 聘 任 資 格 2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者, 畢 業 學 校 應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應 有 駐 外 單 位 查 證 學 歷 屬 實 公 文,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及 專 門 科 目 並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達 教 育 部 規 定 標 準, 且 有 正 式 公 文 證 明, 另 加 附 下 列 證 明,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 (1)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後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印 本 及 法 院 公 證 之 中 譯 本 一 份 (2)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修 業 期 間 之 出 入 境 日 期 紀 錄 證 明 參 初 試 報 名 方 式 : 一 報 名 方 式 : 採 線 上 報 名 ; 通 訊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二 線 上 報 名 時 間 :103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8 時 起 至 103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二 )17 時 止, 逕 至 本 簡 章 首 頁 所 列 之 網 站 登 錄 報 名, 並 列 印 繳 費 單 ( 以 雷 射 印 表 機 列 印 ) 三 繳 交 初 試 報 名 費 時 間 : 自 103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8 時 起 至 103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二 )24 時 整 截 止 ( 一 )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950 元 ( 含 郵 資 ) ( 二 ) 繳 交 方 式 : 請 選 擇 以 下 任 一 種 方 式 繳 納 1 持 繳 費 單 至 7-11 全 家 OK 或 萊 爾 富 便 利 商 店 超 商 繳 費 2 使 用 銀 行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3 以 上 均 需 自 行 負 擔 手 續 費, 繳 費 收 據 或 交 易 明 細 表 請 務 必 留 存 與 確 認 繳 費 完 成 四 考 生 請 務 必 詳 閱 本 簡 章 貳 甄 選 資 格, 並 自 行 檢 覈 是 否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初 試 報 名 不 辦 理 現 場 書 面 證 件 審 查, 複 試 報 名 時, 則 應 檢 具 相 關 證 件 接 受 資 格 審 查 ; 未 符 資 格 者, 即 取 消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按 筆 試 成 績 排 序 由 次 一 名 考 生 於 通 過 資 格 審 查 後 依 序 遞 補 ; 考 生 既 經 繳 費,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5

五 完 成 初 試 線 上 報 名 及 繳 費 者, 可 自 103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 時 起 列 印 准 考 證 ( 請 務 必 自 行 黏 貼 3 個 月 內 之 2 吋 照 片 ) 六 報 名 系 統 操 作 諮 詢 時 間 及 電 話 :103 年 6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至 103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之 工 作 日 ( 即 不 含 例 假 日 ),8 時 至 17 時, 電 話 :(037)372683 (037)372931 (037)375642 (037)375945 肆 初 試 日 期 地 點 考 試 科 目 : 一 日 期 :103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六 )8 時 10 分 起 預 備, 請 詳 閱 准 考 證 上 之 試 程 表 二 地 點 : 試 區 預 定 設 置 於 國 立 苗 栗 高 級 中 學, 苗 栗 市 至 公 路 183 號 建 臺 高 級 中 學, 苗 栗 市 至 公 路 251 號 ( 一 ) 視 報 名 人 數 設 置 試 區,103 年 7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請 考 生 逕 至 本 簡 章 首 頁 所 列 之 網 站 查 詢 ( 二 ) 試 場 配 置 圖 於 應 試 前 一 日 (103 年 7 月 11 日, 星 期 五 )15 時, 於 各 試 區 門 口 公 告 三 考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 一 ) 各 報 考 類 別 筆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詳 見 附 表 一, 皆 採 選 擇 題 型, 電 腦 閱 卷, 限 使 用 2B 鉛 筆 作 答, 劃 記 不 清 楚 導 致 電 腦 無 法 判 讀 者, 不 予 計 分 ( 二 ) 初 試 科 目 任 一 科 為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四 各 應 考 者 應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准 考 證 應 考 ( 未 依 規 攜 帶 上 開 證 件 者, 依 本 甄 選 試 場 規 則 辦 理 ), 筆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後 不 得 進 場, 開 始 30 分 鐘 後 始 得 繳 卷 離 場 五 初 試 試 題 及 答 案 疑 義 處 理 : 視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及 103 學 年 度 中 區 縣 市 政 府 教 師 甄 選 策 略 聯 盟 決 議, 將 另 行 公 布 於 本 簡 章 首 頁 所 列 之 網 站 六 初 試 成 績 線 上 查 詢 : 考 生 可 於 103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日 )22 時 後, 逕 至 本 簡 章 首 頁 所 列 之 報 名 網 站 查 詢 七 初 試 通 過 方 式 : ( 一 ) 初 試 通 過 者, 始 得 參 加 複 試 ( 二 ) 各 類 科 公 告 缺 額 未 達 10 人 時, 該 類 科 得 參 加 複 試 人 數 為 20 人 ( 若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20 人, 可 直 接 參 加 複 試 ); 各 類 科 公 告 缺 額 為 10 人 以 上 時, 該 類 科 得 參 加 複 試 人 數 為 公 告 缺 額 之 3 倍 ( 三 ) 各 類 科 別 缺 額 之 通 過 初 試 最 後 一 位 考 生 成 績, 若 有 同 分 情 形, 均 予 參 加 複 試 6

八 初 試 成 績 複 查 : 成 績 複 查 應 在 103 年 7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10 時 至 12 時,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准 考 證 及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100 元 整,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 須 持 委 託 書 ) 向 簡 章 首 頁 所 列 之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逾 期 或 程 序 不 合 者, 不 予 受 理 九 初 試 放 榜 : ( 一 ) 得 參 加 複 試 准 考 證 號 碼 名 單 於 103 年 7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18 時 後 公 告 於 本 簡 章 首 頁 所 列 之 網 站, 請 自 行 查 看 不 另 通 知 ( 二 ) 初 試 成 績 於 前 開 准 考 證 號 碼 名 單 公 告 後,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寄 發 成 績 單 ( 三 ) 初 試 放 榜 公 告 後, 應 考 者 不 得 以 通 知 未 送 達 提 出 異 議 伍 複 試 報 名 方 式 ( 含 資 格 審 查 ): 一 初 試 通 過 者 始 得 報 名 參 加 複 試, 初 試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20 人 之 類 科 ( 依 公 告 ), 直 接 報 名 參 加 複 試 二 繳 交 複 試 報 名 費 時 間 及 地 點 :103 年 7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8 時 30 分 至 12 時, 於 苗 栗 縣 啟 文 國 小 辦 理 ( 一 ) 複 試 費 用 : 新 臺 幣 500 元 整 ( 含 郵 資 ) ( 二 ) 資 格 審 查 : 未 完 成 複 試 繳 費 及 資 格 審 查, 取 消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 既 經 完 成 複 試 報 名,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應 考 者 須 於 103 年 7 月 15 日 18 時 後, 逕 至 簡 章 首 頁 所 列 之 報 名 網 站, 下 載 列 印 苗 栗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附 設 幼 兒 園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複 試 報 名 表 並 填 妥 相 關 欄 位, 於 103 年 7 月 16 日 複 試 報 名 當 日 同 時 繳 交 請 備 妥 審 查 表 所 應 檢 附 證 件 正 本, 並 按 所 列 序 號 將 證 件 影 本 夾 訂 成 冊, 以 利 審 查 ( 正 本 驗 訖 即 發 還, 影 本 由 甄 選 委 員 會 留 存 ) ( 三 ) 資 料 補 件 : 考 生 資 料 或 證 件 不 齊 全, 請 於 103 年 7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10 時 至 12 時 前,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 須 持 委 託 書 ) 或 將 補 件 資 料 傳 真 至 簡 章 首 頁 所 列 之 試 務 中 心 辦 理 補 件, 以 傳 真 方 式 者 須 以 電 話 聯 繫 是 否 完 成 收 件,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陸 複 試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項 目 及 注 意 事 項 : 一 複 試 報 到 : ( 一 ) 日 期 及 時 間 :103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五 ) 應 考 者 須 在 個 人 複 試 第 一 場 次 ( 教 學 演 示 或 口 試 ) 時 間 開 始 30 分 鐘 前, 至 該 試 場 辦 理 報 到 ( 二 ) 請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初 試 准 考 證 以 核 對 身 分 二 地 點 : 試 場 預 定 設 置 於 國 立 苗 栗 高 級 中 學, 苗 栗 市 至 公 路 183 號 私 立 建 臺 高 級 中 學, 苗 栗 市 至 公 路 251 號 7

教 學 演 示 及 口 試 試 場 配 置 圖 於 103 年 7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15 時 後 公 告 於 本 簡 章 首 頁 所 列 之 網 站 及 試 場 門 口 三 複 試 項 目 及 時 間 : ( 一 ) 參 加 教 學 演 示 口 試 者 按 准 考 證 號 碼 排 序, 流 程 表 於 103 年 7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公 告 於 本 簡 章 首 頁 所 列 之 網 站 ( 二 ) 各 試 場 第 1 位 應 考 者 於 08:00 抽 題,08:30 開 始 教 學 演 示 及 口 試, 時 間 皆 為 10 分 鐘, 第 2 位 應 考 者 於 08:10 分 抽 題,08:40 開 始 教 學 演 示 及 口 試 ; 依 序 類 推, 均 依 排 定 之 順 序 時 間 進 行 四 注 意 事 項 ( 一 ) 複 試 請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准 考 證 應 試 ( 未 依 規 攜 帶 上 開 證 件 者, 依 本 甄 選 試 場 規 則 辦 理 ) ( 二 ) 教 學 演 示 時, 應 考 者 不 得 攜 帶 或 使 用 自 行 準 備 之 教 科 書 教 具 及 其 他 輔 具 ( 含 草 稿 及 空 白 紙 張 ) 五 複 試 錄 取 方 式 : ( 一 ) 按 缺 額 類 科 別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總 成 績 須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以 應 考 者 考 試 成 績 之 分 佈 由 甄 選 委 員 會 決 定, 總 成 績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之 應 考 者 人 數 不 足 名 額 時,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 二 ) 教 學 演 示 或 口 試, 其 T 分 數 轉 換 前 之 原 始 平 均 分 數 未 達 7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 三 ) 甄 選 總 成 績 同 分 時, 依 下 列 順 序 優 先 錄 取 : 1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人 士 2 修 畢 特 殊 教 育 3 學 分 或 參 加 特 殊 教 育 知 能 研 習 54 小 時 者 3 按 筆 試 教 學 演 示 口 試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 四 ) 原 住 民 籍 考 生 於 參 加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之 教 師 甄 選 時, 其 成 績 以 原 始 總 成 績 加 10% 計 算, 如 成 績 相 同 時, 按 原 住 民 族 籍 學 生 佔 各 該 校 全 體 學 生 比 率, 優 先 錄 取 順 序 如 下 : 1 各 該 族 籍 教 師 2 其 他 原 住 民 籍 教 師 六 複 試 成 績 查 詢 : 考 生 可 於 103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中 午 12 時 後, 逕 至 本 簡 章 首 頁 所 列 之 報 名 網 站 查 詢 七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 成 績 複 查 應 於 103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日 )10 時 至 12 時,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准 考 證 及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100 元 整,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 須 持 委 託 書 ) 向 簡 章 首 頁 所 列 之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逾 期 或 程 序 不 合 者, 不 予 受 理 8

八 複 試 放 榜 : ( 一 ) 公 告 錄 取 為 得 參 加 分 發 作 業 准 考 證 號 碼 名 單, 並 按 缺 額 類 科 別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列 冊, 於 103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一 )12 時 後, 公 告 於 本 簡 章 首 頁 所 列 之 網 站, 並 於 次 上 班 日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發 ( 二 ) 複 試 放 榜 公 告, 應 考 者 不 得 以 通 知 未 送 達 提 出 異 議 柒 新 進 教 師 錄 取 分 發 作 業 : ( 一 ) 分 發 日 期 :103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10 時 ( 二 ) 分 發 地 點 : 苗 栗 縣 啟 文 國 小 ( 三 ) 分 發 方 式 : 1 得 參 加 分 發 作 業 者 需 持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親 自 報 到 並 參 加 分 發 說 明 會 ; 如 有 重 大 事 由 不 克 親 自 參 加 分 發 時, 須 備 妥 委 託 書 准 考 證 應 考 者 本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受 託 者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健 保 卡 駕 照 等 有 相 片 之 證 件 ), 始 得 參 加 分 發, 現 役 軍 人 須 一 併 出 具 服 役 證 明 2 各 類 科 別 依 成 績 高 低 先 後 唱 名 依 序 填 選 志 願 學 校, 經 唱 名 三 次 不 到 者, 以 放 棄 錄 取 論 ; 由 現 場 次 一 名 人 員 依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遞 補 之 3 新 進 教 師 於 分 發 完 成 後, 同 時 於 當 場 向 現 場 各 校 人 事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4 經 分 發 錄 取 之 新 進 教 師, 於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後 如 欲 放 棄 聘 任, 請 填 妥 放 棄 聘 用 切 結 書, 於 103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15 時 前 親 向 錄 取 分 發 學 校 辦 理 捌 審 查 與 應 聘 : 一 經 公 開 分 發 人 員 應 接 受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應 聘 ( 學 校 除 發 現 有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外, 不 得 拒 絕 聘 任 ) 若 應 聘 人 員 有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不 適 任 之 情 事, 得 予 拒 絕 並 報 苗 栗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核 備, 其 缺 額 列 入 各 校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甄 選 名 額 辦 理 二 新 進 教 師 聘 期 一 律 自 103 年 8 月 1 日 起 聘,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玖 附 則 : 一 本 簡 章 經 苗 栗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附 設 幼 兒 園 新 進 及 代 理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通 過, 陳 報 苗 栗 縣 政 府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本 簡 章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 如 有 補 充 事 項 或 因 重 大 事 故 致 試 程 異 動, 公 布 於 本 簡 章 首 頁 所 列 之 網 站 三 凡 經 錄 取 之 教 師, 如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未 聘 任 者 由 甄 選 委 員 會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已 聘 任 者 由 該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逕 予 解 聘 : ( 一 ) 所 提 有 關 證 件 與 原 登 記 記 載 不 符 者 9

( 二 ) 違 反 報 名 資 格 各 項 規 定, 縱 因 事 前 未 察 覺 而 於 錄 取 放 榜 後 發 覺, 已 應 聘 任 者, 應 予 解 聘 ; 尚 未 聘 任 者, 逕 予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三 ) 查 明 有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或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或 第 33 條 各 款 之 一 者, 應 予 解 聘 ( 四 ) 錄 取 人 員 如 經 發 現 報 名 證 件 偽 造 不 實 或 與 法 令 不 符, 或 聘 任 後 發 生 不 能 敘 薪 之 情 事 時, 未 聘 任 者 逕 予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已 聘 任 者 應 即 予 解 聘 又 錄 取 後 無 法 依 據 92 年 8 月 1 日 修 正 之 師 資 培 育 法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亦 予 以 解 聘 ( 五 ) 違 反 本 簡 章 相 關 規 定, 情 節 重 大 者 四 應 屆 實 習 期 滿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資 格 之 公 費 教 師, 若 報 名 參 加 甄 選, 應 主 動 切 結 於 錄 取 後 賠 償 公 費, 並 撤 銷 原 縣 市 ( 校 ) 分 發, 並 於 103 年 8 月 10 日 前 向 原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償 還 公 費 並 取 得 證 明, 始 予 聘 任 五 現 役 軍 人 參 加 教 師 甄 選 經 公 告 錄 取 者, 仍 需 依 本 簡 章 第 柒 條 所 規 定 方 式 辦 理, 其 錄 取 資 格 始 予 以 保 留 六 經 分 發 錄 取 為 本 縣 新 進 教 師, 應 於 分 發 錄 取 學 校 實 際 服 務 滿 2 年 ( 服 務 年 資 採 計 至 當 年 度 7 月 31 日 ), 始 可 申 請 縣 內 ( 外 ) 教 師 介 聘 作 業 七 錄 取 為 本 縣 國 小 一 般 類 科 ( 具 英 語 輔 導 體 育 音 樂 視 覺 藝 術 表 演 藝 術 專 長 ) 教 師 國 小 特 教 班 各 類 科 教 師 以 及 幼 兒 園 各 類 科 教 師, 應 以 甄 選 錄 取 聘 任 類 科 實 際 服 務 滿 5 年 ( 服 務 年 資 採 計 亦 至 當 年 度 7 月 31 日 ), 方 得 透 過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方 式, 轉 任 其 他 甄 選 類 科 別 或 教 育 階 段 別 之 教 師 八 本 次 甄 選 錄 取 新 進 教 師, 應 參 加 本 縣 辦 理 之 初 任 教 師 各 類 研 習 或 增 能 活 動 九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為 以 下 行 為 : ( 一 ) 申 請 閱 覽 試 卷 ( 二 ) 申 請 為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 三 )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 四 ) 要 求 告 知 各 甄 試 委 員 及 工 作 人 員 之 相 關 資 料 十 經 錄 取 之 教 師, 應 於 103 年 8 月 31 日 前 繳 交 公 立 醫 院 體 格 檢 查 表 ( 含 X 光 透 視 證 明 ); 未 繳 交 體 格 檢 查 表 者, 予 以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十 一 本 甄 選 政 風 專 線 :(037)356639 十 二 本 甄 選 試 務 查 詢 專 線 :(037)372683 (037)372931 (037)375642 (037)375945; 傳 真 :(037)370422 10

( 附 表 一 ) 報 考 類 別 各 項 比 重 分 配 1 國 小 一 般 類 科 ( 一 ) 筆 試 : 占 總 分 40% 1.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學 科 50 題 (50%): 命 題 範 圍 包 括 教 育 概 論 ( 含 教 育 哲 學 教 育 心 理 學 教 育 社 會 學 及 教 育 制 度 ) 兒 童 發 展 與 輔 導 國 民 小 學 課 程 與 教 學 2. 國 語 文 50 題 (25%): 以 大 學 國 語 文 該 科 基 礎 專 業 知 能 為 主 3. 數 學 50 題 (25%): 數 學 以 高 中 ( 含 以 下 ) 程 度 為 原 則, 試 題 含 教 材 教 法 考 題 ( 二 ) 口 試 : 占 總 分 30% 應 考 者 須 備 妥 自 傳 專 長 及 證 書 ( 證 照 ) 等 資 料 應 試 ( 三 ) 教 學 演 示 : 占 總 分 30% 1. 國 語 文 (50%): 以 康 軒 版 六 年 級 下 學 期 為 範 圍 (102 年 度 版 本 ), 現 場 抽 取 所 應 演 示 之 課 別 2. 數 學 (50%): 以 五 六 年 級 ( 含 上 下 學 期 ) 為 範 圍, 依 97 年 課 程 綱 要 能 力 指 標 ( 分 年 細 目 ) 命 題, 現 場 抽 題 不 得 攜 帶 或 使 用 自 行 準 備 之 教 科 書 教 具 及 其 他 輔 具 2 國 小 一 般 類 科 ( 具 英 語 專 長 ) ( 一 ) 筆 試 : 占 總 分 40% 1.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學 科 50 題 (50%): 命 題 範 圍 包 括 教 育 概 論 ( 含 教 育 哲 學 教 育 心 理 學 教 育 社 會 學 及 教 育 制 度 ) 兒 童 發 展 與 輔 導 國 民 小 學 課 程 與 教 學 2. 英 語 文 50 題 (50%): 命 題 範 圍 包 括 詞 彙 與 表 達 文 法 克 漏 字 閱 讀 測 驗 ( 二 ) 口 試 : 占 總 分 30% 全 程 英 語 口 試, 應 考 者 須 備 妥 自 傳 專 長 及 證 書 ( 證 照 ) 等 資 料 應 試 ( 三 ) 教 學 演 示 : 占 總 分 30% 全 程 英 語 演 示, 教 學 演 示 內 容 以 國 小 英 語 康 軒 審 定 版 教 科 書 Hello Darbie 版 第 七 八 冊 (102 年 度 版 本 ), 現 場 抽 教 學 演 示 主 題 不 得 攜 帶 或 使 用 自 行 準 備 之 教 科 書 教 具 及 其 他 輔 具 11

報 考 類 別 各 項 比 重 分 配 3 國 小 一 般 類 科 ( 具 輔 導 專 長 ) ( 一 ) 筆 試 : 占 總 分 40% 1.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學 科 50 題 (50%): 命 題 範 圍 包 括 教 育 概 論 ( 含 教 育 哲 學 教 育 心 理 學 教 育 社 會 學 及 教 育 制 度 ) 兒 童 發 展 與 輔 導 國 民 小 學 課 程 與 教 學 2. 國 語 文 50 題 (25%): 以 大 學 國 語 文 該 科 基 礎 專 業 知 能 為 主 3. 數 學 50 題 (25%): 數 學 以 高 中 ( 含 以 下 ) 程 度 為 原 則, 試 題 含 教 材 教 法 考 題 ( 二 ) 口 試 : 占 總 分 30% 應 考 者 須 備 妥 自 傳 專 長 及 證 書 ( 證 照 ) 等 資 料 應 試 ( 三 ) 教 學 演 示 : 占 總 分 30% 1. 國 語 文 (50%): 以 康 軒 版 六 年 級 下 學 期 為 範 圍 (102 年 度 版 本 ), 現 場 抽 取 所 應 演 示 之 課 別 2. 數 學 (50%): 以 五 六 年 級 ( 含 上 下 學 期 ) 為 範 圍, 依 97 年 課 程 綱 要 能 力 指 標 ( 分 年 細 目 ) 命 題, 現 場 抽 題 不 得 攜 帶 或 使 用 自 行 準 備 之 教 科 書 教 具 及 其 他 輔 具 4 國 小 一 般 類 科 ( 具 體 育 專 長 ) ( 一 ) 筆 試 : 占 總 分 40% 1.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學 科 50 題 (50%): 命 題 範 圍 包 括 教 育 概 論 ( 含 教 育 哲 學 教 育 心 理 學 教 育 社 會 學 及 教 育 制 度 ) 兒 童 發 展 與 輔 導 國 民 小 學 課 程 與 教 學 2. 國 語 文 50 題 (25%): 以 大 學 國 語 文 該 科 基 礎 專 業 知 能 為 主 3. 數 學 50 題 (25%): 數 學 以 高 中 ( 含 以 下 ) 程 度 為 原 則, 試 題 含 教 材 教 法 考 題 ( 二 ) 口 試 : 占 總 分 30% 應 考 者 須 備 妥 自 傳 專 長 及 證 書 ( 證 照 ) 等 資 料 應 試 ( 三 ) 教 學 演 示 : 占 總 分 30% 1. 國 語 文 (50%): 以 康 軒 版 六 年 級 下 學 期 為 範 圍 (102 年 度 版 本 ), 現 場 抽 取 所 應 演 示 之 課 別 2. 數 學 (50%): 以 五 六 年 級 ( 含 上 下 學 期 ) 為 範 圍, 依 97 年 課 程 綱 要 能 力 指 標 ( 分 年 細 目 ) 命 題, 現 場 抽 題 不 得 攜 帶 或 使 用 自 行 準 備 之 教 科 書 教 具 及 其 他 輔 具 12

報 考 類 別 各 項 比 重 分 配 5 國 小 一 般 類 科 ( 具 音 樂 專 長 ) ( 一 ) 筆 試 : 占 總 分 40% 1.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學 科 50 題 (50%): 命 題 範 圍 包 括 教 育 概 論 ( 含 教 育 哲 學 教 育 心 理 學 教 育 社 會 學 及 教 育 制 度 ) 兒 童 發 展 與 輔 導 國 民 小 學 課 程 與 教 學 2. 國 語 文 50 題 (25%): 以 大 學 國 語 文 該 科 基 礎 專 業 知 能 為 主 3. 數 學 50 題 (25%): 數 學 以 高 中 ( 含 以 下 ) 程 度 為 原 則, 試 題 含 教 材 教 法 考 題 ( 二 ) 口 試 : 占 總 分 30% 應 考 者 須 備 妥 自 傳 專 長 及 證 書 ( 證 照 ) 等 資 料 應 試 ( 三 ) 教 學 演 示 : 占 總 分 30% 1. 國 語 文 (50%): 以 康 軒 版 六 年 級 下 學 期 為 範 圍 (102 年 度 版 本 ), 現 場 抽 取 所 應 演 示 之 課 別 2. 數 學 (50%): 以 五 六 年 級 ( 含 上 下 學 期 ) 為 範 圍, 依 97 年 課 程 綱 要 能 力 指 標 ( 分 年 細 目 ) 命 題, 現 場 抽 題 不 得 攜 帶 或 使 用 自 行 準 備 之 教 科 書 教 具 及 其 他 輔 具 6 國 小 一 般 類 科 ( 具 視 覺 藝 術 專 長 ) ( 一 ) 筆 試 : 占 總 分 40% 1.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學 科 50 題 (50%): 命 題 範 圍 包 括 教 育 概 論 ( 含 教 育 哲 學 教 育 心 理 學 教 育 社 會 學 及 教 育 制 度 ) 兒 童 發 展 與 輔 導 國 民 小 學 課 程 與 教 學 2. 國 語 文 50 題 (25%): 以 大 學 國 語 文 該 科 基 礎 專 業 知 能 為 主 3. 數 學 50 題 (25%): 數 學 以 高 中 ( 含 以 下 ) 程 度 為 原 則, 試 題 含 教 材 教 法 考 題 ( 二 ) 口 試 : 占 總 分 30% 應 考 者 須 備 妥 自 傳 專 長 及 證 書 ( 證 照 ) 等 資 料 應 試 ( 三 ) 教 學 演 示 : 占 總 分 30% 1. 國 語 文 (50%): 以 康 軒 版 六 年 級 下 學 期 為 範 圍 (102 年 度 版 本 ), 現 場 抽 取 所 應 演 示 之 課 別 2. 數 學 (50%): 以 五 六 年 級 ( 含 上 下 學 期 ) 為 範 圍, 依 97 年 課 程 綱 要 能 力 指 標 ( 分 年 細 目 ) 命 題, 現 場 抽 題 不 得 攜 帶 或 使 用 自 行 準 備 之 教 科 書 教 具 及 其 他 輔 具 13

報 考 類 別 各 項 比 重 分 配 7 國 小 一 般 類 科 ( 具 表 演 藝 術 專 長 ) ( 一 ) 筆 試 : 占 總 分 40% 1.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學 科 50 題 (50%): 命 題 範 圍 包 括 教 育 概 論 ( 含 教 育 哲 學 教 育 心 理 學 教 育 社 會 學 及 教 育 制 度 ) 兒 童 發 展 與 輔 導 國 民 小 學 課 程 與 教 學 2. 國 語 文 50 題 (25%): 以 大 學 國 語 文 該 科 基 礎 專 業 知 能 為 主 3. 數 學 50 題 (25%): 數 學 以 高 中 ( 含 以 下 ) 程 度 為 原 則, 試 題 含 教 材 教 法 考 題 ( 二 ) 口 試 : 占 總 分 30% 應 考 者 須 備 妥 自 傳 專 長 及 證 書 ( 證 照 ) 等 資 料 應 試 ( 三 ) 教 學 演 示 : 占 總 分 30% 1. 國 語 文 (50%): 以 康 軒 版 六 年 級 下 學 期 為 範 圍 (102 年 度 版 本 ), 現 場 抽 取 所 應 演 示 之 課 別 2. 數 學 (50%): 以 五 六 年 級 ( 含 上 下 學 期 ) 為 範 圍, 依 97 年 課 程 綱 要 能 力 指 標 ( 分 年 細 目 ) 命 題, 現 場 抽 題 不 得 攜 帶 或 使 用 自 行 準 備 之 教 科 書 教 具 及 其 他 輔 具 8 國 小 特 教 班 身 心 障 礙 類 一 般 組 ( 一 ) 筆 試 : 占 總 分 40% 國 小 特 教 教 育 學 科 50 題 ( 命 題 範 圍 包 括 教 育 概 論 含 教 育 哲 學 教 育 心 理 學 教 育 社 會 學 及 教 育 制 度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評 量 與 輔 導 特 殊 教 育 課 程 與 教 學 ) ( 二 ) 口 試 : 占 總 分 30% 一 般 組 : 自 傳 專 長 工 作 成 就 之 資 料 學 經 歷 資 料 或 證 書, 及 自 行 設 計 年 齡 為 國 小 六 年 級 情 緒 行 為 障 礙 學 生, 事 先 完 成 一 份 完 整 的 IEP(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內 含 轉 銜 服 務 ) ( 三 ) 教 學 演 示 : 占 總 分 30% 從 自 訂 之 IEP 中 選 取 教 學 演 示 主 題, 並 事 先 完 成 自 編 教 案 一 式 2 份 不 得 攜 帶 或 使 用 自 行 準 備 之 教 科 書 教 具 及 其 他 輔 具 ; 所 有 資 料 含 IEP 資 料 請 務 必 在 考 試 當 日 繳 交 予 口 試 及 教 學 演 示 委 員, 試 後 領 回 14

報 考 類 別 各 項 比 重 分 配 9 國 小 特 教 班 身 心 障 礙 類 巡 迴 輔 導 組 ( 一 ) 筆 試 : 占 總 分 40% 國 小 特 教 教 育 學 科 50 題 ( 命 題 範 圍 包 括 教 育 概 論 含 教 育 哲 學 教 育 心 理 學 教 育 社 會 學 及 教 育 制 度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評 量 與 輔 導 特 殊 教 育 課 程 與 教 學 ) ( 二 ) 口 試 : 占 總 分 30% 巡 迴 輔 導 組 : 自 傳 專 長 工 作 成 就 之 資 料 學 經 歷 資 料 或 證 書, 及 自 行 設 計 年 齡 為 國 小 六 年 級 多 重 障 礙 重 度 智 能 不 足, 事 先 完 成 一 份 完 整 的 IEP(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內 含 轉 銜 服 務 ) ( 三 ) 教 學 演 示 : 占 總 分 30% 從 自 訂 之 IEP 中 選 取 教 學 演 示 主 題, 並 事 先 完 成 自 編 教 案 一 式 2 份 不 得 攜 帶 或 使 用 自 行 準 備 之 教 科 書 教 具 及 其 他 輔 具 ; 所 有 資 料 含 IEP 資 料 請 務 必 在 考 試 當 日 繳 交 予 口 試 及 教 學 演 示 委 員, 試 後 領 回 10 國 小 特 教 班 資 賦 優 異 類 ( 一 ) 筆 試 : 占 總 分 40% 國 小 特 教 教 育 學 科 50 題 ( 命 題 範 圍 包 括 教 育 概 論 含 教 育 哲 學 教 育 心 理 學 教 育 社 會 學 及 教 育 制 度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評 量 與 輔 導 特 殊 教 育 課 程 與 教 學 ) ( 二 ) 口 試 : 占 總 分 30% 應 考 者 須 自 備 自 傳 專 長 工 作 成 就 之 資 料 學 經 歷 資 料 或 證 書 等 資 料 應 試 ( 三 ) 教 學 演 示 : 占 總 分 30% 應 考 者 就 個 人 最 為 專 精 之 資 賦 優 異 教 學 模 式 或 創 造 力 資 優 教 育 方 案, 設 計 教 案 一 式 2 份, 進 行 個 別 化 或 小 組 教 學 不 得 攜 帶 或 使 用 自 行 準 備 之 教 科 書 教 具 及 其 他 輔 具 ; 所 有 資 料 含 IGP 資 料 請 務 必 在 考 試 當 日 繳 交 予 口 試 及 教 學 演 示 委 員, 試 後 領 回 15

報 考 類 別 11 幼 兒 園 教 師 12 學 前 身 心 障 礙 類 科 一 般 組 13 學 前 身 心 障 礙 類 科 巡 迴 輔 導 組 各 項 比 重 分 配 ( 一 ) 筆 試 : 占 總 分 40% 幼 兒 園 教 育 學 科 50 題 ( 命 題 範 圍 包 括 教 育 概 論 含 教 育 哲 學 教 育 心 理 學 教 育 社 會 學 及 教 育 制 度 幼 兒 發 展 與 輔 導 幼 兒 園 課 程 與 教 學 ) ( 二 ) 口 試 : 占 總 分 30% 1. 應 考 者 須 備 妥 自 傳 專 長 工 作 成 就 之 資 料 學 經 歷 資 料 或 證 書 等 資 料 應 試 2. 自 我 陳 述 3 分 鐘 ( 三 ) 教 學 演 示 : 占 總 分 30% 1. 閱 讀 教 學 演 示 (50%) 2. 主 題 教 學 演 示 (50%) 教 學 演 示 均 以 抽 題 方 式 即 席 測 驗 教 師 的 教 學 能 力, 試 場 將 備 有 基 本 教 具 供 考 生 選 用, 但 不 限 定 考 生 以 何 種 方 式 呈 現 不 得 攜 帶 或 使 用 自 行 準 備 之 教 科 書 教 具 及 其 他 輔 具 ( 一 ) 筆 試 : 占 總 分 40% 幼 兒 園 教 育 學 科 50 題 ( 命 題 範 圍 包 括 教 育 概 論 含 教 育 哲 學 教 育 心 理 學 教 育 社 會 學 及 教 育 制 度 幼 兒 發 展 與 輔 導 幼 兒 園 課 程 與 教 學 ) ( 二 ) 口 試 : 占 總 分 30% 應 考 者 須 自 備 自 傳 專 長 工 作 成 就 之 資 料 學 經 歷 資 料 或 證 書, 及 自 行 設 計 年 齡 為 五 足 歲 發 展 遲 緩 個 案, 事 先 完 成 一 份 完 整 的 IEP(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內 含 轉 銜 服 務 ) ( 三 ) 教 學 演 示 : 占 總 分 30% 從 自 訂 之 IEP 中 選 取 試 教 主 題, 並 事 先 完 成 自 編 教 案 一 式 2 份 不 得 攜 帶 或 使 用 自 行 準 備 之 教 科 書 教 具 及 其 他 輔 具 ; 所 有 資 料 含 IEP 資 料 請 務 必 在 考 試 當 日 繳 交 予 口 試 及 教 學 演 示 委 員, 試 後 領 回 ( 一 ) 筆 試 : 占 總 分 40% 幼 兒 園 教 育 學 科 50 題 ( 命 題 範 圍 包 括 教 育 概 論 含 教 育 哲 學 教 育 心 理 學 教 育 社 會 學 及 教 育 制 度 幼 兒 發 展 與 輔 導 幼 兒 園 課 程 與 教 學 ) ( 二 ) 口 試 : 占 總 分 30% 考 生 應 自 備 自 傳 專 長 工 作 成 就 之 資 料 學 經 歷 資 料 或 證 書, 及 自 行 設 計 年 齡 為 五 足 歲 發 展 遲 緩 個 案, 事 先 完 成 一 份 完 整 的 IEP(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內 含 轉 銜 服 務 ) ( 三 ) 教 學 演 示 : 占 總 分 30% 從 自 訂 之 IEP 中 選 取 試 教 主 題, 並 事 先 完 成 自 編 教 案 一 式 2 份 不 得 攜 帶 或 使 用 自 行 準 備 之 教 科 書 教 具 及 其 他 輔 具 ; 所 有 資 料 含 IEP 資 料 請 務 必 在 考 試 當 日 繳 交 予 口 試 及 教 學 演 示 委 員, 試 後 領 回 16

( 一 ) 參 加 國 小 一 般 類 科 及 一 般 類 科 輔 導 體 育 音 樂 視 覺 藝 術 及 表 演 藝 術 等 專 長 複 試 考 生 均 需 參 與 口 試 教 學 演 示 ( 國 語 文 ) 教 學 演 示 ( 數 學 ), 請 考 生 依 表 定 時 間 至 試 場 應 試 ( 二 ) 口 試 及 教 學 演 示 同 時 交 叉 進 行 ( 三 ) 教 學 演 示 部 分, 應 考 者 於 試 前 30 分 鐘 抽 題 ( 四 ) 教 學 演 示 口 試 試 場 若 因 應 考 者 人 數 太 多, 必 須 將 應 考 者 分 配 多 個 考 場 應 試 時, 其 成 績 計 算 為 求 公 平, 成 績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備 註 應 考 者 原 始 分 數 - 應 考 者 所 在 考 場 平 均 分 數 T=5 ( )+80 應 考 者 所 在 考 場 分 數 標 準 差 17

( 附 件 一 ) 苗 栗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附 設 幼 兒 園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複 試 報 名 表 報 考 類 別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准 考 證 號 碼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現 職 住 址 (O):( ) (H):( ) 電 話 手 機 : 繳 費 金 額 新 臺 幣 500 元 整 收 費 人 員 簽 章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 須 與 准 考 證 相 同 ) 項 目 序 號 檢 附 之 證 明 ( 請 於 空 格 內 據 實 填 寫 資 料 ) 符 合 不 符 合 基 本 證 件 1 國 民 身 分 證 2 畢 業 證 書 : 大 學 系 ( 所 ) 組 3 教 師 證 書 : 科 號 未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者 實 習 教 師 證 : 科 號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 如 及 格 成 績 單 ) 暨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服 務 證 明 書 聘 書 ( 以 年 資 折 抵 教 育 實 習 者 ) 切 結 書 A 式 ( 適 用 未 取 得 合 格 證 書 者 ) 切 結 書 B 式 ( 其 他, 原 因 說 明 ) 審 查 結 果 不 符 合 之 原 因 說 明 : 其 他 證 件 4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5 原 住 民 身 分 證 明 6 修 習 特 殊 教 育 3 學 分 以 上 或 修 習 特 殊 教 育 54 小 時 以 上 證 明 7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學 歷 屬 實 之 證 件 ( 含 中 譯 本 ) 及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學 分 之 證 明 上 述 所 有 證 件 影 本 務 必 以 A4 大 小 白 色 紙 張 影 印, 依 序 號 排 列 應 考 者 簽 收 ( 發 還 證 件 正 本, 影 本 留 存 ) 總 審 查 人 員 核 章 18

( 附 件 二 ) 苗 栗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附 設 幼 兒 園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切 結 書 立 切 結 書 人 以 (A) 未 取 得 合 格 證 書 者 (B) 其 他, 原 因 說 明 : 之 身 分, 報 考 苗 栗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附 設 幼 兒 園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如 蒙 錄 取 而 無 法 於 簡 章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交 相 關 之 證 明 文 書 時, 本 人 同 意 無 條 件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並 放 棄 法 律 抗 辯 權 此 致 苗 栗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附 設 幼 兒 園 新 進 及 代 理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日 19

( 附 件 三 ) 委 託 書 委 託 人 因 故 未 克 親 自 辦 理 苗 栗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附 設 幼 兒 園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複 試 報 名 資 料 補 件 成 績 複 查 分 發 作 業, 特 全 權 委 託 代 理,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苗 栗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附 設 幼 兒 園 新 進 及 代 理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姓 名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受 委 託 人 姓 名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日 20

( 附 件 四 )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應 考 人 姓 名 報 考 科 別 ( 專 長 別 ) 及 准 考 證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住 址 聯 絡 電 話 應 考 人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民 國 1 0 3 年 7 月 日 複 查 科 目 勾 選 欄 複 查 科 目 名 稱 複 查 結 果 筆 試 教 學 演 示 口 試 注 意 事 項 : 一 成 績 複 查 : 初 試 成 績 複 查 限 於 103 年 7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10-12 時,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限 於 103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日 )10-12 時,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 須 持 委 託 書 ) 至 本 簡 章 首 頁 所 列 之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複 查 ( 每 次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100 元 整 ), 並 攜 帶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單,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二 應 考 人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為 下 列 行 為 : ( 一 ) 申 請 閱 覽 試 卷 ( 二 ) 申 請 為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 三 )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 四 ) 要 求 告 知 各 甄 試 委 員 及 工 作 人 員 之 相 關 資 料 21

( 附 件 五 ) 放 棄 聘 用 切 結 書 立 切 結 書 人 於 103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參 加 苗 栗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附 設 幼 兒 園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之 教 師 分 發 作 業, 成 功 介 聘 分 發 至 國 民 小 學, 現 因 個 人 考 量, 本 人 同 意 無 條 件 放 棄 至 該 校 應 聘, 並 放 棄 法 律 抗 辯 權 此 致 苗 栗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附 設 幼 兒 園 新 進 及 代 理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日 22

( 附 件 六 ) 填 表 說 明 : 申 請 協 助 需 求 表 1. 參 加 初 試 因 身 心 障 礙 (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障 礙 及 智 障 者.. 等 ) 或 妊 娠, 於 初 試 時, 需 要 申 請 特 殊 試 場 或 服 務, 應 於 初 試 報 名 截 止 前 提 出 申 請, 並 將 填 寫 本 申 請 表 ( 申 請 表 應 分 別 黏 貼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媽 媽 手 冊 或 產 檢 證 明 影 本 ) 傳 真 至 本 簡 章 首 頁 所 列 之 試 務 中 心,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收 件 未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表 未 黏 貼 相 關 證 明 影 本 或 逾 期 者, 視 同 無 需 求 2. 雖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或 妊 娠, 但 於 參 加 初 試 時, 皆 無 須 提 供 特 殊 協 助, 則 不 須 提 出 申 請 及 填 寫 本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 應 考 人 基 本 資 料 請 依 實 際 需 求 勾 選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報 考 類 科 別 :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 狀 況 : 肢 體 障 礙 / 上 肢 下 肢 其 他 視 覺 障 礙 / 全 盲 弱 視 聽 覺 障 礙 智 能 障 礙 其 他 障 礙, 請 敍 明 : 妊 娠 需 協 助 項 目 ( 請 勾 選 ) 申 請 使 用 放 大 試 題 申 請 空 間 較 大 座 位 行 動 不 便 者 安 排 在 一 樓 或 設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應 試 代 讀 試 卷 ( 由 監 試 人 員 代 讀 ) 其 他 需 求 請 說 明 : 黏 貼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媽 媽 手 冊 或 產 檢 證 明 影 本 本 需 求 表 未 黏 貼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者, 視 同 一 般 考 生 不 予 提 供 特 殊 協 助 23

( 附 件 七 ) 苗 栗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附 設 幼 兒 園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試 程 表 7 月 12 日 星 期 六 報 考 類 別 考 試 時 間 08:30 9:40 10:20 11:30 13:00 14:20 國 小 一 般 類 科 及 一 般 類 科 ( 輔 導 體 育 音 樂 視 覺 藝 術 及 表 演 藝 術 等 ) 專 長 教 師 國 小 教 育 學 科 預 備 時 間 :8:10 國 語 文 數 學 國 小 一 般 類 科 英 語 專 長 教 師 國 小 教 育 學 科 預 備 時 間 :8:10 英 語 國 小 特 教 教 師 ( 含 學 前 身 心 障 礙 類 ) 幼 兒 園 教 師 國 小 特 教 教 育 學 科 幼 兒 園 教 育 學 科 預 備 時 間 :8: 10 預 備 時 間 :8: 10 7 月 18 日 星 期 五 考 試 時 間 08:30 結 束 口 試 與 教 學 演 示 口 試 與 教 學 演 示 口 試 與 教 學 演 示 口 試 與 教 學 演 示 24

( 附 件 八 ) 苗 栗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附 設 幼 兒 園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試 場 規 則 第 一 條 初 試 及 複 試 考 生 必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或 健 保 卡 入 場 應 試, 未 帶 准 考 證 或 身 分 證 或 健 保 卡 之 應 考 者, 應 由 主 辦 單 位 拍 照 存 證 第 二 條 應 考 者 所 帶 行 動 電 話 等 所 有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應 關 機, 連 同 其 他 物 品 放 置 試 場 走 廊, 不 得 攜 入 考 場 第 三 條 應 考 者 應 準 時 到 達 試 場, 筆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 筆 試 開 始 30 分 鐘 內 不 得 離 場 ; 複 試 於 該 試 場 應 試 時 間 經 正 式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者, 以 遲 到 論, 在 排 定 時 間 內 遲 到 入 場 者, 扣 該 項 原 始 成 績 10 分, 其 應 試 時 間 為 個 人 剩 餘 時 間 第 四 條 考 試 之 起 迄, 以 鈴 聲 為 準, 聽 到 進 場 鈴 聲, 應 即 入 場 並 依 座 號 就 座, 將 准 考 證 身 分 證 放 置 桌 面 指 定 位 置 備 查 第 五 條 應 考 者 於 作 答 前, 應 自 行 查 對 答 案 卡 ( 卷 ) 號 碼 座 號 與 准 考 證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再 行 作 答 第 六 條 應 考 者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其 已 考 之 各 科 ( 項 ) 成 績 無 效 一 冒 名 頂 替 或 持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之 准 考 證 應 考 二 互 換 座 位 或 試 卷 ( 卡 ) 三 傳 遞 文 稿 或 參 考 資 料 四 挾 帶 書 籍 抄 本 或 其 他 文 件 五 攜 帶 試 卷 試 題 或 答 案 卡 出 場 者 六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或 互 相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七 在 桌 椅 文 具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第 七 條 應 考 者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該 科 ( 項 )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一 答 案 卡 未 以 2B 鉛 筆 作 答 二 使 用 修 正 液 ( 帶 ) 或 於 答 案 卡 上 書 寫 其 他 符 號 三 以 紙 張 抄 錄 試 題 或 答 案 並 強 行 攜 出 試 場 者 四 應 考 者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提 早 交 卷 離 場 五 未 遵 守 試 場 注 意 事 項, 不 接 受 監 場 人 員 勸 導, 擾 亂 試 場 內 外 秩 序 第 八 條 應 考 者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 項 ) 成 績 1 至 20 分 一 誤 坐 他 人 座 位 致 誤 用 他 人 試 卷 ( 卡 ) 作 答 二 考 試 中 將 行 動 電 話 等 電 子 通 訊 器 具 攜 入 考 場 三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前, 即 擅 自 在 試 卷 ( 卡 ) 上 書 寫 或 翻 閱 試 題 ; 或 考 試 結 束 鈴 響 畢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不 繳 交 試 卷 ( 卡 ) 四 其 他 有 違 考 場 秩 序 之 情 事 者 25

第 九 條 應 考 者 應 將 准 考 證 請 監 試 人 員 簽 章 後 隨 身 攜 帶 不 得 遺 失, 俾 於 複 試 時 繳 驗 若 同 一 試 場 之 二 位 監 試 人 員, 均 對 應 考 人 身 分 辨 認 有 疑 義, 則 考 生 應 配 合 接 受 監 考 人 員 要 求 拍 照 存 證, 若 事 後 查 證 為 冒 名 頂 替 者, 則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六 條 處 理 第 十 條 複 試 開 始 前 30 分 鐘 為 考 試 準 備 時 間, 考 生 應 到 場 第 十 一 條 考 生 如 有 本 規 則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軌 意 圖 之 行 為 時,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應 予 以 登 記, 並 提 請 苗 栗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附 設 幼 兒 園 新 進 及 代 理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議 處 第 十 二 條 本 規 則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26

( 附 件 九 ) 苗 栗 縣 103 學 年 度 新 進 教 師 待 遇 一 覽 表 項 目 大 學 畢 業 ( 具 合 格 教 師 證 ) 碩 士 畢 業 ( 具 合 格 教 師 證 ) 備 註 每 月 薪 資 ( 元 ) 41,905 48,595 103 年 1 月 至 103 年 7 月 如 有 年 終 獎 金 ( 元 ) 41,905*1.5 個 月 * 任 職 比 例 48,595*1.5 個 月 * 任 職 比 例 本 ( 他 ) 縣 經 公 開 甄 選 之 正 式 或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服 務 期 間 成 績 優 良 者, 依 規 定 併 計 任 職 比 例 27

( 附 件 十 ) 苗 栗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附 設 幼 兒 園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重 要 日 程 表 序 號 作 業 項 目 日 期 地 點 1 公 告 各 類 科 缺 額 103.06.12( 四 ) 簡 章 首 頁 所 列 網 站 2 3 4 網 路 報 名 及 繳 交 初 試 報 名 費 公 告 初 試 試 場 配 置 圖 初 試 ( 筆 試 ) 103.06.21( 六 ) -103.06.24( 二 ) 5 試 題 疑 義 103.07.12( 六 ) 簡 章 首 頁 所 列 網 站 及 簡 章 所 訂 初 試 報 名 費 用 繳 交 方 式 103.07.11( 五 ) 簡 章 首 頁 所 列 網 站 及 試 場 103.07.12( 六 ) 暫 訂 於 國 立 苗 栗 高 級 中 學 建 臺 高 級 中 學 6 筆 試 成 績 線 上 查 詢 103.07.13( 日 ) 簡 章 首 頁 所 列 網 站 視 103 學 年 度 中 區 縣 市 政 府 教 師 甄 選 策 略 聯 盟 決 議, 另 公 布 於 簡 章 首 頁 所 列 網 站 7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103.07.14( 一 ) 試 務 中 心 8 9 10 11 公 告 得 參 加 複 試 准 考 證 號 碼 名 單 繳 交 複 試 報 名 費 及 資 格 審 查 資 格 審 查 資 料 補 件 截 止 複 試 ( 口 試 及 教 學 演 示 ) 103.07.14( 一 ) 簡 章 首 頁 所 列 網 站 103.07.16( 三 ) 苗 栗 縣 啟 文 國 小 103.07.17( 四 ) 試 務 中 心 103.07.18( 五 ) 暫 訂 於 國 立 苗 栗 高 級 中 學 建 臺 高 級 中 學 12 複 試 成 績 線 上 查 詢 103.07.19( 六 ) 簡 章 首 頁 所 列 網 站 13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103.07.20( 日 ) 試 務 中 心 14 公 告 得 參 加 新 進 教 師 分 發 作 業 名 單 103.07.21( 一 ) 簡 章 首 頁 所 列 網 站 15 新 進 教 師 分 發 作 業 103.07.25( 五 ) 苗 栗 縣 啟 文 國 小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