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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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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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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南 市 101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等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貳 公 告 : 一 時 間 :101 年 6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1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二 方 式 : 於 101 學 年 度 臺 南 市 立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http://120.115.2.67/trexamjh/) 公 告 簡 章, 並 請 自 行 下 載 使 用 參 報 名 資 格 : 一 基 本 條 件 : ( 一 )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設 有 戶 籍 未 滿 10 年 者, 不 得 參 加 甄 選 ), 至 辦 理 初 試 日 止, 持 有 報 考 甄 選 類 科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且 證 書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 二 ) 無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33 條 及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者 二 正 式 教 師 : ( 一 ) 一 般 教 師 : 持 有 報 考 甄 選 類 科 之 中 等 教 師 合 格 證 書, 且 證 書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者 ( 指 教 學 未 連 續 中 斷 10 年 以 上 ; 若 持 自 91 年 7 月 31 日 ( 含 ) 之 前 核 發 之 合 格 證 者, 須 檢 具 服 務 證 明 書 或 離 職 證 明 ) ( 二 ) 特 殊 教 育 班 ( 身 心 障 礙 類 或 資 賦 優 異 類 ) 教 師 : 1. 身 心 障 礙 類 : (1) 持 有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階 段 特 殊 教 育 身 心 障 礙 類 教 師 合 格 證, 且 證 書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者 ( 指 教 學 未 連 續 中 斷 10 年 以 上 ; 若 持 自 91 年 7 月 31 日 ( 含 ) 之 前 核 發 之 合 格 證 者, 須 檢 具 服 務 證 明 書 或 離 職 證 明 ) (2) 符 合 報 考 類 科 之 中 等 教 師 合 格 證 書 2. 資 賦 優 異 類 :( 須 同 時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 (1) 持 有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階 段 特 殊 教 育 資 賦 優 異 類 教 師 合 格 證, 且 證 書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者 ( 指 教 學 未 連 續 中 斷 10 年 以 上 ; 若 持 自 91 年 7 月 31 日 ( 含 ) 之 前 核 發 之 合 格 證 者, 須 檢 具 服 務 證 明 書 或 離 職 證 明 ) (2) 符 合 報 考 類 科 之 中 等 教 師 合 格 證 書 ( 若 持 自 91 年 7 月 31 日 ( 含 ) 之 前 核 發 之 合 格 證 者, 須 檢 具 服 務 證 明 書 或 離 職 證 明 ) ( 三 )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 1. 輔 導 諮 商 心 理 相 關 系 所 組 畢 業 ( 含 輔 系 及 雙 主 修 ) 且 持 有 中 等 學 校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2. 持 有 中 等 學 校 輔 導 ( 活 動 ) 科 / 綜 合 活 動 學 習 領 域 輔 導 活 動 專 長 教 師 證 書 3. 證 書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 四 ) 已 修 畢 本 次 甄 選 科 目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者, 須 同 時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1. 現 已 取 得 複 檢 合 格 ( 含 實 習 成 績 及 格 ) 證 明 尚 未 申 請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且 切 結 可 於 101 年 8 月 30 日 ( 含 ) 前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但 於 101 年 8 月 1 日 ( 含 ) 以 後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以 發 證 之 日 正 式 聘 任 及 支 薪 2. 現 已 通 過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中 等 師 資 組 考 試, 但 尚 未 申 請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應 檢 附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 如 及 格 通 知 單 ) 暨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 如 中 等 學 校 階 段 加 附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 且 切 結 可 於 101 年 8 月 30 日 ( 含 ) 前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但 於 101 年 8 月 1 日 ( 含 ) 以 後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以 發 證 之 日 正 式 聘 任 及 支 薪 ( 五 ) 本 巿 現 職 國 中 教 師 ( 含 101 學 年 度 他 縣 巿 介 聘 至 本 巿 國 中 服 務 之 教 師 ) 不 得 報 名, 經 發 現 者, 立 即 取 消 應 試 錄 取 資 格 ; 其 餘 現 職 公 私 立 學 校 教 師 參 加 甄 選 者, 應 檢 附 現 職 服 務 學 校 同 意 1

書 ( 六 ) 具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但 尚 未 取 得 另 一 類 科 或 加 註 任 教 學 科 領 域 專 長 教 師 證 書 前, 不 得 以 切 結 方 式 報 考 該 類 科 或 加 註 科 目 之 甄 選 ( 七 ) 實 習 期 滿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資 格 之 公 費 教 師, 未 服 務 期 滿 者, 若 有 意 願 參 加 甄 選, 應 主 動 切 結 於 錄 取 後, 可 於 101 年 8 月 30 日 ( 含 ) 前 向 原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申 請 償 還 公 費 並 撤 銷 原 縣 市 ( 校 ) 分 發 ( 八 ) 報 名 者 應 自 行 檢 核 需 符 合 本 簡 章 所 訂 之 報 名 資 格, 初 試 報 名 除 具 加 分 資 格 者 外, 不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複 試 報 名 時, 應 檢 具 相 關 證 件 接 受 資 格 審 查 ; 未 符 資 格 者, 即 取 消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 九 ) 符 合 正 式 教 師 報 名 資 格 者, 可 同 時 報 考 代 理 教 師 三 代 理 教 師 : ( 一 ) 具 正 式 教 師 報 名 資 格 者 ( 二 ) 專 科 以 上 畢 業, 曾 參 加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16 名 亞 洲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8 名 或 獲 得 三 等 二 級 以 上 國 光 體 育 獎 章 之 傑 出 運 動 員, 其 專 長 足 堪 勝 任 該 體 育 類 科 教 學 者, 限 報 考 體 育 類 科 代 理 教 師 ( 三 ) 報 考 代 理 教 師, 男 性 應 服 完 兵 役 或 無 兵 役 義 務 ( 四 ) 退 休 資 遣 教 師 及 因 進 修 或 其 他 事 由 需 再 請 長 假 者 不 得 報 考, 以 免 影 響 學 生 正 常 上 課 經 學 校 聘 任 後, 如 發 現 上 述 情 事 者, 應 由 聘 任 學 校 無 條 件 予 以 解 聘, 當 事 人 不 得 異 議 肆 報 名 方 式 : 一 初 試 : ( 一 )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線 上 報 名 ; 通 訊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 二 ) 線 上 報 名 時 間 : 1.101 年 6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8 時 起 至 101 年 6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8 時 前 至 101 學 年 度 臺 南 市 立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http://120.115.2.67/trexamjh/) 登 錄 報 名 系 統, 依 系 統 欄 位 指 示 輸 入 相 關 資 料, 上 傳 最 近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數 位 相 片 登 錄 報 名, 並 列 印 繳 費 說 明 單, 依 系 統 之 繳 費 說 明 完 成 繳 費 2. 如 有 造 字 需 求, 請 至 上 述 網 址 下 載 造 字 申 請 表, 填 妥 後 傳 真 至 101 學 年 度 臺 南 市 立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聯 合 介 聘 甄 選 分 發 委 員 會 教 師 甄 選 組 ( 傳 真 電 話 :06-2690283), 該 字 先 以 全 形 空 白 代 替, 繼 續 報 名 ( 三 ) 繳 費 方 式 : 1. 報 名 費 為 新 臺 幣 900 元 整 ( 含 收 據 及 成 績 單 郵 寄 費 不 含 轉 帳 手 續 費 17 元 ), 請 於 101 年 6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1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12 時 前 依 系 統 之 說 明, 使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2. 請 於 完 成 繳 費 1 小 時 之 後, 自 行 於 101 學 年 度 臺 南 市 立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http://120.115.2.67/trexamjh/) 列 印 准 考 證 ( 請 使 用 A4 白 色 普 通 紙 ), 始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手 續 3. 使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跨 行 轉 帳 繳 費 時, 需 自 行 另 負 擔 手 續 費 17 元 ( 交 易 明 細 表 請 務 必 留 存 與 確 認 繳 費 完 成 ) 4. 既 經 報 名 完 成,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 四 ) 加 分 人 員 證 件 審 查 : 1. 審 查 對 象 : 具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2. 審 查 方 式 : 由 本 人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檢 具 相 關 證 件, 參 加 現 場 審 查 作 業 ( 不 受 理 通 訊 方 式 ) 3. 審 查 時 間 :101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3 時,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2

4. 審 查 地 點 : 臺 南 市 立 忠 孝 國 民 中 學 地 址 : 臺 南 市 東 區 崇 善 路 151 號 5. 繳 驗 表 件 :(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影 本 請 以 A4 白 色 普 通 紙 影 印 並 簽 名 蓋 章 後 繳 交 備 查 ) (1) 初 試 加 分 審 查 表 ( 自 行 於 101 學 年 度 臺 南 市 立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http://120.115.2.67/trexamjh/) 列 印, 請 使 用 A4 白 色 普 通 紙 ) (2) 國 民 身 分 證 (3)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正 本 及 影 本 ( 含 正 反 面 ) 各 1 份 6. 具 加 分 資 格 人 員, 應 檢 具 相 關 證 件 接 受 資 格 審 查, 經 審 查 未 符 資 格 或 未 參 加 審 查 者, 即 取 消 加 分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7.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 請 至 101 學 年 度 臺 南 市 立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http://120.115.2.67/trexamjh/) 下 載 身 障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填 妥 後 於 101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12 時 前 傳 真 至 忠 孝 國 中 (06-2690283) 傳 真 後 請 電 話 確 認 (06-2670495#160) 二 複 試 : ( 一 ) 報 名 方 式 : 採 本 人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現 場 報 名 ( 不 受 理 通 訊 報 名 ) ( 二 ) 報 名 時 間 :101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12 時, 下 午 1 時 至 3 時, 報 名 資 料 補 件 至 當 日 下 午 3 時 前 補 齊,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 三 ) 報 名 地 點 : 臺 南 市 立 忠 孝 國 民 中 學 地 址 : 臺 南 市 東 區 崇 善 路 151 號 ( 四 ) 繳 費 方 式 : 於 現 場 報 名 繳 交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600 元 整, 既 經 報 名 完 成,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 五 ) 繳 驗 表 件 :( 符 號 為 報 名 必 繳 證 件 無 符 號 者 依 考 生 個 人 資 格 繳 驗,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影 本 請 以 A4 白 色 普 通 紙 影 印 並 簽 名 蓋 章 後 繳 交 備 查 ) (1) 複 試 審 查 表 ( 自 行 於 101 學 年 度 臺 南 市 立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http://120.115.2.67/trexamjh/) 列 印, 請 使 用 A4 白 色 普 通 紙 ) (2) 初 試 准 考 證 (3) 國 民 身 分 證 ( 不 得 以 駕 照 或 健 保 卡 等 其 他 證 件 代 替 ) (4) 印 章 (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證 件 切 結 使 用 ) (5)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1 份 或 繳 驗 複 檢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1 份 及 切 結 書 ( 尚 未 取 得 報 考 類 科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請 視 實 際 狀 況 需 要 檢 ( 加 ) 附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學 分 證 明 書 專 門 科 目 學 分 證 明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1 份 ) (6) 符 合 報 考 類 科 資 格 之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1 份 或 經 原 核 發 學 校 驗 證 核 章 之 影 本 (7) 繳 交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600 元 整 ( 含 成 績 單 郵 寄 費 ) (8) 委 託 他 人 報 名 者 應 檢 附 委 託 書 ( 受 委 託 者 亦 應 攜 帶 印 章 身 分 證 ) (9) 現 職 教 師 須 繳 交 服 務 學 校 同 意 書, 未 繳 交 服 務 學 校 同 意 書 者, 視 同 非 現 職 人 員 (10) 報 考 代 理 教 師 之 男 性 加 驗 退 伍 令 或 免 服 兵 役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1 份 (11) 報 考 代 理 教 師 者 視 報 考 資 格 另 備 教 育 學 分 證 明 書 專 門 科 目 證 明 書 專 長 證 明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1 份 (12) 持 國 外 學 歷 ( 大 學 院 校 以 上 ) 證 件 報 考 者, 需 繳 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查 證 認 定 學 歷 之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1 份 (13) 各 項 切 結 書 上 述 應 檢 附 之 文 件, 於 報 名 時 備 妥 審 查, 如 有 偽 造 或 不 實 者, 應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六 ) 現 職 學 校 同 意 書 委 託 書 各 項 切 結 書 造 字 需 求 表 身 障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請 自 行 至 101 學 年 度 臺 南 市 立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http://120.115.2.67/trexamjh/) 下 載 使 3

用, 不 得 任 意 變 更 原 有 內 容, 且 一 律 使 用 A4 白 色 普 通 影 印 紙 ( 七 ) 報 考 人 一 經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所 報 考 類 科 不 得 變 更 ( 八 ) 至 現 場 參 加 證 件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或 有 疑 義 者, 須 繳 回 報 名 表, 未 繳 回 報 名 表 者, 以 未 參 加 證 件 審 查 論 伍 甄 選 類 科 及 名 額 : 正 式 教 師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類 科 缺 額 數 於 101 年 6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公 布 於 以 下 網 站 : 一 101 學 年 度 臺 南 市 立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http://120.115.2.67/trexamjh/) 二 臺 南 市 教 育 局 資 訊 中 心 教 育 公 告 系 統 (http://www.tn.edu.tw/) 陸 甄 選 方 式 : 採 初 試 及 複 試 二 階 段 辦 理, 初 試 通 過 者 始 得 參 加 複 試 一 初 試 ( 筆 試 ): ( 一 ) 時 間 :101 年 7 月 4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8 時 10 分 至 12 時 ( 詳 細 各 科 考 試 時 間 詳 列 於 准 考 證 ; 身 心 障 礙 特 殊 需 求 考 生, 筆 試 延 長 時 間 每 科 至 多 20 分 鐘 ), 筆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 筆 試 開 始 40 分 鐘 內 不 得 離 場 另 試 場 位 置 於 101 年 7 月 3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 時 在 臺 南 市 立 忠 孝 國 民 中 學 及 網 路 公 告 (http://120.115.2.67/trexamjh/) ( 二 ) 甄 選 地 點 : 另 行 公 告 ( 三 ) 應 考 人 應 憑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附 有 照 片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或 駕 駛 執 照 或 教 師 證 入 場 應 試, 並 於 就 座 後 將 上 述 證 件 置 於 桌 面 左 前 角 或 指 定 位 置, 以 備 核 對 ( 四 ) 初 試 錄 取 名 額 : 1. 各 科 錄 取 人 數 以 下 列 方 式 計 算, 最 低 錄 取 成 績 相 同 時, 增 額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 (1) 各 科 正 式 教 師 缺 額 與 代 理 教 師 缺 額 合 併 計 算 為 該 科 教 師 缺 額 (2) 各 科 錄 取 人 數, 依 成 績 排 序, 各 科 教 師 缺 額 1 名 時 錄 取 缺 額 數 之 5 倍, 各 科 教 師 缺 額 2-4 名 時 錄 取 缺 額 數 之 4 倍 ; 各 科 教 師 缺 額 超 過 4 名, 自 第 5 名 起 每 增 1 名 再 依 序 擇 優 錄 取 2 人 參 加 複 試 教 師 缺 額 (n) 複 試 錄 取 人 數 1 5 人 2 9 人 3 13 人 4 17 人 17+(n-4) 2 人 5 (n 自 第 5 名 起 每 增 1 名 教 師 缺 額 增 2 人 參 加 複 試 ) (3) 台 南 文 史 成 績 未 達 12 分 以 上 者, 不 予 錄 取 2. 報 考 電 腦 音 樂 ( 含 一 般 音 樂 及 專 長 音 樂 ) 視 覺 藝 術 表 演 藝 術 體 育 類 科 ( 含 一 般 體 育 及 專 長 體 育 ) 正 式 教 師 者 之 成 績 低 於 該 五 類 科 考 生 平 均 數 以 下 1.5 標 準 差 者, 不 予 錄 取 ; 其 餘 報 考 各 類 科 正 式 教 師 者 之 成 績 低 於 全 體 考 生 平 均 數 以 下 1.5 標 準 差 者, 不 予 錄 取 3. 試 題 及 參 考 答 案 於 101 年 7 月 4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3 時 30 分 在 101 年 南 臺 灣 國 中 教 師 甄 試 策 略 聯 盟 網 站 (http://tsa101.boe.ttct.edu.tw) 公 布 考 生 如 有 疑 義, 須 在 101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前, 檢 具 相 關 說 明 及 證 明 文 件 至 線 上 反 映 (http://tsa101.boe.ttct.edu.tw),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筆 試 正 確 答 案 於 101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4 時 前, 公 告 於 101 年 南 臺 灣 國 中 教 師 甄 試 策 略 聯 盟 網 站 (http://tsa101.boe.ttct.edu.tw) 及 101 學 年 度 臺 南 市 立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http://120.115.2.67/trexamjh/) 4

4. 錄 取 名 單 於 101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四 ) 晚 上 12 時 前, 在 臺 南 市 立 忠 孝 國 民 中 學 教 務 處 公 告 欄 及 網 路 公 告 (http://120.115.2.67/trexamjh/) 5. 筆 試 成 績 查 詢 :101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0 時 起 至 下 午 3 時 止, 考 生 可 至 101 學 年 度 臺 南 市 立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http://120.115.2.67/trexamjh/) 查 詢 個 人 筆 試 成 績 6.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 考 生 應 在 101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 時 至 11 時 30 分, 檢 附 准 考 證 身 分 證 及 複 查 費 ( 每 科 50 元 ),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至 主 辦 單 位 ( 臺 南 市 立 忠 孝 國 民 中 學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逾 期 或 程 序 不 合 者, 均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閱 覽 或 複 印 試 卷 成 績 如 有 異 動, 致 影 響 筆 試 錄 取 資 格 者, 先 以 電 話 通 知 考 生 於 101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日 ) 參 加 複 試 報 名 如 無 異 動, 則 併 成 績 單 於 101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寄 發 二 複 試 ( 口 試 試 教 ): ( 一 ) 時 間 : 1. 試 教 於 101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10 時 起 進 行 2. 電 腦 科 試 教 以 筆 試 代 替, 於 101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8 時 30 分 起 進 行 ( 二 ) 甄 選 地 點 : 另 行 公 告 ( 三 ) 試 場 位 置 及 應 試 時 段 於 101 年 7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 時 前 在 網 路 (http://120.115.2.67/trexamjh/) 及 甄 選 地 點 公 告 ( 四 ) 應 試 時 間 順 序 於 101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8 時 在 網 路 (http://120.115.2.67/trexamjh/) 及 甄 選 地 點 公 告 ( 五 ) 各 試 教 試 場 第 1 號 應 考 人 於 09:40 抽 試 教 單 元 籤,10:00 開 始 試 教, 試 教 10 分 鐘 結 束, 即 進 行 口 試 8 分 鐘 ; 第 2 號 應 考 者 於 09:50 抽 試 教 單 元 籤,10:10 開 始 試 教 ; 依 序 類 推, 均 依 排 定 之 順 序 時 間 進 行 應 考 人 於 口 試 完 畢 後 離 場 ( 六 ) 應 考 人 應 憑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附 有 照 片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或 駕 駛 執 照 或 教 師 證 入 場 應 試, 並 提 供 現 場 試 務 人 員 核 對 身 分 ( 七 ) 口 試 及 試 教 時, 於 該 試 場 應 考 時 間 內, 經 正 式 唱 名 3 次 未 到 者, 以 遲 到 論 ; 在 排 定 時 間 內 遲 到 入 場 者, 扣 該 項 成 績 10 分, 其 應 試 時 間 為 個 人 剩 餘 時 間 ; 超 過 排 定 時 間 到 場 者, 則 依 缺 考 處 理 柒 甄 選 項 目 及 計 分 方 式 : 一 電 腦 音 樂 ( 含 一 般 音 樂 及 專 長 音 樂 ) 視 覺 藝 術 表 演 藝 術 生 活 科 技 體 育 ( 含 一 般 體 育 及 專 長 體 育 ) 健 康 教 育 輔 導 活 動 童 軍 家 政 特 殊 教 育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等 類 科 : ( 一 ) 筆 試 : 佔 30% ( 二 ) 試 教 : 佔 50% 1. 電 腦 科 試 教 以 筆 試 代 替, 筆 試 內 容 : 熟 悉 視 窗 及 資 料 庫 應 用 程 式 開 發, 並 能 協 助 校 園 網 路 建 置 管 理 及 推 動 資 訊 教 育 發 展 ( 含 伺 服 器 管 理 網 頁 建 置 網 路 安 全 管 理 資 料 庫 應 用 等 ) 2. 體 育 科 依 專 長 分 類 試 教 3.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試 教 以 諮 商 技 術 與 情 境 演 練 方 式 進 行, 由 模 擬 情 境 中 抽 籤 演 練, 並 由 主 辦 單 位 安 排 扮 演 個 案 人 員, 扮 演 個 案 之 人 員 亦 由 應 考 人 當 場 抽 籤 ( 三 ) 口 試 : 佔 20% 二 其 餘 類 科 : ( 一 ) 筆 試 : 佔 40% ( 二 ) 試 教 : 佔 40% ( 三 ) 口 試 : 佔 20% 三 甄 選 項 目 及 說 明 : 5

( 一 ) 初 試 筆 試 內 容 : 1. 台 南 文 史, 試 題 為 選 擇 題, 共 20 題 ( 自 http://120.115.2.67/trexamjh/ 公 告 之 台 南 文 史 題 庫 中 挑 選 ), 總 分 20 分, 佔 筆 試 成 績 0%, 成 績 未 達 12 分 不 予 錄 取 採 電 腦 閱 卷, 請 用 2B 鉛 筆 作 答 2.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試 題 為 選 擇 題, 共 100 題 (4 選 1), 總 分 100 分, 佔 筆 試 成 績 40%( 未 加 考 專 門 科 目 人 員 佔 100%) 採 電 腦 閱 卷, 請 用 2B 鉛 筆 作 答 3. 專 門 科 目 ( 限 報 考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理 化 生 物 地 球 科 學 歷 史 地 理 公 民 等 9 科 人 員 參 加 ), 試 題 為 選 擇 題, 共 50 題 (4 選 1), 總 分 100 分, 佔 筆 試 成 績 60% 採 電 腦 閱 卷, 請 用 2B 鉛 筆 作 答 4. 以 上 任 何 一 科 筆 試 成 績 為 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進 入 複 試 ( 二 ) 以 九 年 一 貫 七 年 級 課 程 下 冊 為 主 要 試 教 範 圍 (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除 外 ), 試 教 版 本 如 下 : 國 文 ( 南 一 ) 英 語 ( 康 軒 ) 數 學 ( 翰 林 ) 社 會 ( 翰 林 ) 綜 合 活 動 ( 翰 林 ) 藝 術 與 人 文 ( 康 軒 ) 健 康 與 體 育 ( 康 軒 ) 特 殊 教 育 之 身 心 障 礙 類 ( 依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自 編 相 關 教 材 ) ( 三 )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試 教 範 圍 : 生 物 ( 翰 林 七 年 級 下 冊 ) 理 化 ( 南 一 八 年 級 下 冊 ) 地 科 ( 康 軒 九 年 級 下 冊 地 科 相 關 課 程 ) ( 四 ) 以 上 試 教 版 本 均 以 100 學 年 度 版 本 為 準 ( 五 ) 試 教 時 間 以 10 分 鐘 為 原 則 口 試 以 8 分 鐘 為 原 則, 得 視 人 數 多 寡 調 整 ( 六 ) 試 教 之 教 材 以 該 領 域 內 分 科 單 元 當 場 抽 題, 各 科 試 教 單 元 範 圍 諮 商 演 練 情 境 於 101 年 6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網 路 公 布 於 以 下 網 站 : 1.101 學 年 度 臺 南 市 立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http://120.115.2.67/trexamjh/) 2. 臺 南 市 教 育 局 資 訊 中 心 教 育 公 告 系 統 (http://www.tn.edu.tw/) ( 七 ) 應 試 英 語 科 教 師 者 須 具 有 全 英 語 教 學 能 力, 試 教 時 全 程 用 英 語 直 接 教 學 ( 八 ) 專 長 體 育 專 長 音 樂 學 術 性 資 賦 優 異 ( 數 學 理 化 英 語 國 文 輔 導 活 動 ) 依 專 長 分 類 試 教 1. 專 長 體 育 專 長 音 樂 之 甄 選 項 目 於 101 年 6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公 布 於 以 下 網 站 : (1)101 學 年 度 臺 南 市 立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http://120.115.2.67/trexamjh/) (2) 臺 南 市 教 育 局 資 訊 中 心 教 育 公 告 系 統 (http://www.tn.edu.tw/) 2. 學 術 性 資 賦 優 異 班 ( 數 學 理 化 英 語 國 文 輔 導 活 動 ) 之 甄 選 項 目 與 一 般 數 學 理 化 英 語 國 文 輔 導 活 動 相 同 四 考 生 持 有 政 府 核 發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得 特 殊 加 分 筆 試 口 試 試 教 均 以 原 始 成 績 加 百 分 之 5 計 算, 再 依 報 考 科 目 與 一 般 考 生 排 序 評 比 是 否 錄 取 五 正 式 教 師 代 理 教 師 之 筆 試 試 教 口 試 之 進 行 及 其 計 分 方 式 相 同 六 甄 選 注 意 事 項 : ( 一 ) 筆 試 口 試 不 得 自 行 攜 帶 通 訊 器 材 個 人 檔 案 及 資 料 進 入 試 場 ( 二 ) 試 教 不 得 自 行 攜 帶 通 訊 器 材 個 人 檔 案 課 本 及 與 教 材 無 關 資 料, 主 辦 單 位 提 供 粉 筆 黑 板 課 本 珠 光 螢 幕 插 座 體 育 科 試 教 學 生 1 隊 ( 其 餘 科 目 無 試 教 學 生 ), 報 考 人 如 需 用 其 他 教 具 或 資 訊 融 入 教 學 相 關 設 備, 請 自 行 準 備 ( 進 入 試 教 試 場 後 之 準 備 時 間 併 入 試 教 時 間 計 算 ) ( 三 )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諮 商 技 術 與 情 境 演 練 試 場, 備 有 諮 商 者 及 被 諮 商 者 座 椅, 中 間 隔 有 一 張 桌 子 ( 四 ) 考 生 於 口 試 及 試 教 過 程 中 或 所 攜 之 資 料 及 設 備, 均 不 得 向 評 審 委 員 呈 現 姓 氏 姓 名 和 准 考 證 號 碼, 違 者 扣 該 項 成 績 5 分 ( 五 ) 口 試 及 試 教 超 過 時 間 者, 扣 該 項 成 績 5 分 捌 錄 取 與 分 發 : 一 錄 取 : 6

( 一 ) 正 式 教 師 : 以 筆 試 口 試 試 教 之 三 項 總 成 績 擇 優 錄 取 ; 並 依 成 績 擇 優 備 取 若 干 人 ( 備 取 以 補 足 當 次 公 告 缺 額 為 限, 備 取 資 格 於 公 開 分 發 結 束 後 即 自 動 消 失 ); 甄 選 成 績 總 分 相 同 者, 依 下 列 成 績 較 優 者 之 順 序 評 比 :1. 試 教 2. 筆 試 3. 口 試 ( 二 ) 學 術 性 資 賦 優 異 班 錄 取 人 員 之 總 成 績, 應 達 同 科 一 般 教 師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 例 : 資 賦 優 異 數 學 科 錄 取 人 員 之 總 成 績, 應 達 數 學 科 一 般 教 師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 ( 三 ) 代 理 教 師 : 以 筆 試 口 試 試 教 之 三 項 總 成 績 擇 優 錄 取 ; 並 依 成 績 擇 優 備 取 若 干 人 ( 分 發 以 補 足 當 次 公 告 缺 額 為 優 先 ), 依 其 成 績 高 低 之 順 序 列 冊 候 用 ; 甄 選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下 列 成 績 較 優 者 之 順 序 評 比 :1. 具 有 合 格 教 師 證 或 資 格 者 2. 試 教 3. 筆 試 4. 口 試 ( 四 )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101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晚 上 12 時 前 後 放 榜, 成 績 單 於 101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寄 出 1. 榜 單 張 貼 於 臺 南 市 立 忠 孝 國 民 中 學 教 務 處 公 告 欄 2. 網 路 查 詢 : (1)101 學 年 度 臺 南 市 立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http://120.115.2.67/trexamjh/) (2) 臺 南 市 教 育 局 資 訊 中 心 教 育 公 告 系 統 (http://www.tn.edu.tw/) ( 五 ) 成 績 複 查 : 考 生 請 攜 帶 成 績 通 知 單 及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票 並 書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之 回 郵 信 封 乙 個, 於 101 年 7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11 時 前 至 主 辦 單 位 ( 臺 南 市 立 忠 孝 國 民 中 學 ) 申 請 複 查 ( 複 查 費 每 科 50 元 ), 逾 時 或 未 附 成 績 通 知 單 或 以 郵 寄 申 請 複 查 者, 均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閱 覽 或 複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甄 選 委 員 會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成 績 如 有 異 動 致 影 響 錄 取 資 格 者, 先 以 電 話 通 知 考 生 於 101 年 7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到 分 發 現 場 領 取 成 績 單 並 接 受 分 發, 如 無 異 動, 以 郵 件 寄 發 二 分 發 : ( 一 ) 正 式 教 師 : 1. 依 各 科 錄 取 成 績 順 序 分 發 2.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 (1) 時 間 :101 年 7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2) 地 點 : 臺 南 市 立 中 山 國 民 中 學 地 址 : 臺 南 市 中 西 區 南 寧 街 45 號 3. 錄 取 人 員 經 公 開 分 發 後, 應 依 期 限 到 職,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保 留, 否 則 以 棄 權 論 4. 錄 取 人 員 前 往 分 發 學 校 報 到 時, 應 繳 交 公 立 醫 院 體 格 檢 查 表 及 胸 部 X 光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不 合 格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現 職 教 師 需 繳 原 服 務 學 校 離 職 同 意 書, 未 繳 交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5. 經 甄 選 錄 取 分 發 之 各 類 科 正 式 教 師 應 實 際 於 該 校 服 務 滿 3 年 始 可 參 加 市 內 ( 外 ) 教 師 介 聘, 服 務 未 屆 滿 者 如 參 加 他 縣 市 教 師 甄 選 應 以 辭 聘 方 式 辦 理, 惟 超 額 教 師 不 受 服 務 滿 3 年 之 限 制 6. 另 擔 任 特 教 正 式 教 師 於 本 市 特 殊 教 育 教 學 工 作 滿 6 年 始 得 依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轉 任 普 通 班 任 教 ( 二 ) 代 理 教 師 : 1. 依 各 科 錄 取 成 績 順 序 分 發 2.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 (1) 時 間 :101 年 7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確 切 報 到 分 發 之 時 間, 將 於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單 時, 一 併 寄 上 分 發 時 程 通 知 單 ) 7

(2) 地 點 : 臺 南 市 立 中 山 國 民 中 學 地 址 : 臺 南 市 中 西 區 南 寧 街 45 號 3. 錄 取 人 員 經 公 開 分 發 後, 應 依 期 限 到 職, 並 繳 交 公 立 醫 院 體 格 檢 查 表 及 胸 部 X 光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報 市 府 核 薪, 不 合 格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4. 經 錄 取 分 發 之 代 理 教 師 聘 期 原 則 自 101 年 8 月 30 日 起 至 102 年 7 月 1 日 止 ; 但 代 理 期 間 如 代 理 原 因 消 失 ( 例 如 : 代 理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回 職 復 薪 ), 應 即 無 條 件 解 聘 5. 代 理 教 師 候 用 備 取 人 員, 其 候 用 有 效 期 間 至 102 年 2 月 1 日 止, 期 滿 候 用 資 格 自 動 消 失 6. 錄 取 分 發 之 代 理 教 師 於 受 聘 期 間, 應 享 之 權 利 與 應 負 之 義 務, 依 教 育 部 發 布 之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第 7 條 第 8 條 規 定 辦 理 玖 附 則 : 一 有 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或 第 33 條 及 教 師 法 14 條 第 1 項 等 其 他 法 令 規 定 或 錄 取 後 經 發 現 有 違 反 本 簡 章 之 相 關 規 定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業 經 分 發 者 由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依 法 予 以 解 聘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具 有 左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為 教 育 人 員 ; 其 已 任 用 者, 應 報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予 以 解 聘 或 免 職 : 一 曾 犯 內 亂 外 患 罪, 經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二 曾 服 公 務, 因 貪 污 瀆 職 經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三 曾 犯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四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或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五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六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七 經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八 行 為 不 檢 有 損 師 道,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或 涉 及 性 侵 害 之 行 為,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調 查 屬 實 九 知 悉 服 務 學 校 發 生 疑 似 校 園 性 侵 事 件, 未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規 定 通 報, 致 再 度 發 生 校 園 性 侵 事 件 ; 或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3 條 有 痼 疾 不 能 任 事, 或 曾 服 公 務 交 代 未 清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教 育 人 員 已 屆 應 即 退 休 年 齡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專 任 教 育 人 員 教 師 法 14 條 第 1 項 教 師 聘 任 後 除 有 下 列 各 款 之 一 者 外, 不 得 解 聘 停 聘 或 不 續 聘 : 一 受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以 上 判 決 確 定, 未 獲 宣 告 緩 刑 二 曾 服 公 務, 因 貪 污 瀆 職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三 曾 犯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四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或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五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六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七 行 為 不 檢 有 損 師 道,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八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九 教 學 不 力 或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有 具 體 事 實 或 違 反 聘 約 情 節 重 大 十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侵 行 為 屬 實 十 一 知 悉 服 務 學 校 發 生 疑 似 校 園 性 侵 事 件, 未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規 定 通 報, 致 再 度 發 生 校 園 性 侵 事 件 ; 或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8

證 屬 實 二 錄 取 人 員 應 遵 守 分 發 學 校 聘 約, 如 有 違 背, 依 教 師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三 本 委 員 會 係 接 受 各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之 委 託 辦 理 甄 選, 依 本 簡 章 規 定 經 公 開 甄 選 錄 取 分 發 者, 除 有 附 則 一 之 情 形 者 外, 依 法 應 予 聘 任 四 錄 取 人 員 報 到 就 職 後, 若 發 現 證 件 不 實 或 無 法 辦 理 教 師 登 記 者,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並 自 行 負 責 其 涉 及 刑 事 者, 依 法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五 代 理 教 師 係 指 以 全 部 時 間 擔 任 學 校 編 制 內 教 師 因 差 假 或 其 他 原 因 所 遺 之 課 務 達 3 個 月 以 上 者 代 理 教 師 在 聘 任 期 間, 如 因 代 理 原 因 消 失, 應 由 原 聘 任 學 校 無 條 件 予 以 解 聘, 當 事 人 不 得 異 議 六 為 因 應 新 流 感 防 疫, 如 經 衛 生 單 位 發 布 為 疫 區 時, 將 於 臺 南 市 101 學 年 度 國 中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及 臺 南 市 101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幼 稚 園 教 師 介 聘 系 統 網 站 上 公 告 防 疫 措 施, 請 考 生 查 看 並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七 如 因 天 然 災 害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拒 之 因 素, 致 原 訂 甄 選 作 業 日 程 需 變 更 時, 於 101 學 年 度 臺 南 市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及 臺 南 市 教 育 局 資 訊 中 心 教 育 公 告 系 統 網 站 上 公 告 或 以 電 視 廣 告 公 布 八 諮 詢 電 話 : ( 一 ) 報 考 資 格 :(06)2606576 ( 二 ) 線 上 報 名 之 操 作 疑 問 : (06)2609289 ( 三 ) 甄 選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06) 2670495#121 ( 四 ) 分 發 作 業 :(06) 2146503 2134792#601 臺 南 市 中 山 國 民 中 學 人 事 室 ( 五 ) 申 訴 電 話 :(06) 2606576; 電 子 信 箱 :tnchjh@tn.edu.tw ( 六 ) 本 府 廉 政 專 線 :(06)2991111#8674 九 本 簡 章 經 臺 南 市 101 學 年 度 市 立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聯 合 介 聘 甄 選 分 發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並 陳 報 臺 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核 可 後 實 施,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如 有 補 充 事 項, 公 布 於 101 學 年 度 臺 南 市 立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http://120.115.2.67/trexamjh/) 及 臺 南 市 教 育 局 資 訊 中 心 教 育 公 告 系 統 (http://www.tn.edu.tw/) 網 站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