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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認 識 腸 病 毒 一 腸 病 毒 是 什 麼? 腸 病 毒 屬 於 小 RNA 病 毒 科 (Picornaviridae), 為 一 群 病 毒 的 總 稱, 在 1997 年 以 前, 已 知 而 被 分 類 的 腸 病 毒 共 有 小 兒 麻 痺 病 毒 (Poliovirus) 共 3 型 ( 1 至 3 型 ) 克 沙 奇 病 毒 (Coxsackievirus), 含 23 種 A 型 (A1 至 A22 型,A24 型 ) 及 6 種 B 型 (B1-B6 型 ) 伊 科 病 毒 (Echovirus) 共 30 型 (1 至 33 型, 但 8 10 及 28 型 除 外 ) 及 腸 病 毒 (Enterovirus)(68 型 ~) 等 60 餘 型, 近 年 來 又 陸 續 發 現 多 種 型 別, 依 據 基 因 序 列 分 析 結 果 將 之 重 新 歸 類, 分 為 人 類 腸 病 毒 A B C D(Human enterovirus A B C D) 型, 其 中 腸 病 毒 71 型 被 歸 類 於 人 類 腸 病 毒 A 型 二 腸 病 毒 71 型 特 別 毒? 在 所 有 腸 病 毒 中, 除 了 小 兒 麻 痺 病 毒 之 外, 以 腸 病 毒 71 型 最 容 易 引 起 神 經 系 統 的 併 發 症, 感 染 腸 病 毒 71 型 後, 常 出 現 的 症 狀 如 下 : 一 發 燒 時 間 較 長 : 常 超 過 3 天, 體 溫 可 超 過 39 二 幾 乎 都 有 手 足 口 症 狀 : 在 手 部 足 部 口 腔 後 方 膝 蓋 臀 部 等 部 位 出 現 針 頭 大 小 紅 點 的 疹 子 ( 水 泡 ) 三 容 易 有 中 樞 神 經 併 發 症 : 如 嗜 睡 持 續 嘔 吐 肌 躍 型 抽 搐 ( 類 似 驚 嚇 的 全 身 性 肢 體 抽 動 ) 意 識 不 清 等 這 種 病 毒 是 在 1969 年 至 1973 年 美 國 加 州 的 一 次 流 行 首 先 被 分 離 出 來, 當 時 就 發 現 有 很 多 病 毒 性 腦 膜 炎 與 腦 炎 的 病 例, 之 後 在 世 界 各 地 都 有 病 例 報 告, 包 括 澳 洲 日 本 香 港 馬 來 西 亞 瑞 典 1

保 加 利 亞 匈 牙 利 法 國 等 地 事 實 上, 臺 灣 在 1980 年 至 1981 年 也 曾 經 流 行 過 根 據 美 國 所 作 的 調 查, 自 1977 年 至 1991 年 間, 每 年 都 有 腸 病 毒 71 型 被 分 離 出 來, 只 是 個 案 數 的 多 少 每 年 稍 有 不 同, 可 見 此 型 腸 病 毒 在 全 世 界 許 多 地 方 都 是 廣 泛 且 一 直 持 續 性 地 存 在 比 較 特 別 的 是, 雖 然 世 界 各 地 的 報 告 大 多 發 現 這 一 型 病 毒 發 生 神 經 併 發 症 的 比 率 特 別 高, 但 是 其 嚴 重 程 度 則 各 有 不 同, 有 的 只 出 現 腦 膜 炎 輕 微 腦 炎 肢 體 麻 痺 等 非 致 命 性 的 嚴 重 病 例, 有 的 則 像 台 灣 (1998 年 ) 流 行 一 樣 出 現 死 亡 病 例, 如 保 加 利 亞 匈 牙 利 馬 來 西 亞 日 本, 其 原 因 尚 待 進 一 步 的 研 究 三 腸 病 毒 是 不 是 只 有 台 灣 地 區 才 有? 在 什 麼 季 節 流 行? 此 種 病 毒 世 界 各 地 都 有, 通 常 在 春 夏 季 及 初 秋 流 行, 台 灣 地 區 因 為 地 處 亞 熱 帶, 氣 候 濕 熱, 適 合 腸 病 毒 生 存 與 繁 殖, 所 以 全 年 都 可 能 有 感 染 發 生 四 腸 病 毒 是 怎 麼 傳 染 的? 一 般 會 持 續 多 久? 腸 病 毒 可 以 經 由 糞 口 傳 染, 或 經 由 接 觸 病 人 的 口 鼻 分 泌 物 飛 沫 及 皮 膚 上 潰 瘍 的 水 泡 等 途 徑 傳 染 病 毒 的 傳 染 常 因 青 少 年 ( 學 童 ) 或 成 人 自 外 面 帶 回, 經 由 接 觸 或 飛 沫 方 式 感 染 家 中 幼 童 所 造 成 ; 也 可 能 經 由 接 觸 無 症 狀 帶 病 毒 感 染 者, 或 病 人 的 口 鼻 分 泌 物 ( 咳 嗽 打 噴 嚏 飛 沫 ), 或 吃 進 被 含 有 病 毒 之 糞 便 所 污 染 的 食 物 而 受 傳 染 玩 具 也 常 是 幼 童 間 傳 染 的 媒 介, 尤 其 是 帶 毛 的 玩 具, 因 為 死 角 多, 提 供 病 毒 藏 身 的 機 會, 容 易 在 幼 童 把 玩 咬 弄 之 間, 讓 病 毒 有 機 會 經 由 口 鼻 進 入 人 體 而 感 染 感 染 腸 病 毒 後, 在 症 狀 出 現 之 前 幾 天 就 具 有 傳 染 力, 此 時 在 感 2

染 者 咽 喉 與 糞 便 都 可 發 現 病 毒 存 在, 並 可 持 續 存 在 於 其 口 鼻 分 泌 物 3 至 4 週, 而 經 由 腸 道 排 出 病 毒 的 時 間 更 可 以 持 續 數 6 至 8 週, 甚 至 長 達 12 週 之 久 一 般 而 言, 在 發 病 後 的 一 週 內 傳 染 力 最 高 腸 病 毒 在 家 庭 之 中 有 很 高 的 傳 染 率, 在 人 群 密 集 的 地 方, 如 學 校 等 處 也 較 容 易 發 生 傳 染 由 於 腸 病 毒 在 發 病 後 的 一 週 內 傳 染 力 最 高, 需 特 別 注 意 感 染 者 之 隔 離 照 顧, 也 必 須 特 別 小 心 處 理 感 染 者 之 糞 便 口 鼻 分 泌 物 皮 膚 上 水 泡 ; 發 病 兩 週 後, 咽 喉 之 病 毒 排 出 量 大 量 減 少, 透 過 口 鼻 分 泌 物 飛 沫 接 觸 等 途 徑 傳 染 的 危 險 性 降 低, 但 仍 應 注 意 個 人 衛 生, 避 免 接 觸 傳 染, 同 時 因 感 染 者 在 復 原 後 亦 會 持 續 由 糞 便 排 出 病 毒, 因 此 仍 須 養 成 時 時 正 確 洗 手 避 免 以 手 碰 觸 口 鼻 等 衛 生 習 慣, 以 防 將 病 毒 傳 染 給 他 人 五 腸 病 毒 從 感 染 到 發 病 多 久? 有 些 什 麼 症 狀? 潛 伏 期 ( 從 感 染 到 發 病 的 期 間 ):2 到 10 天, 平 均 約 3 到 5 天 腸 病 毒 可 以 引 起 多 種 疾 病, 其 中 很 多 是 沒 有 症 狀 的 感 染, 尤 其 隨 著 年 齡 增 長, 症 狀 愈 不 明 顯, 有 些 感 染 者 只 有 發 燒 或 類 似 一 般 感 冒 的 症 狀, 有 時 候 則 會 引 起 一 些 特 殊 的 臨 床 表 現, 常 見 的 症 狀 包 括 手 足 口 病 疱 疹 性 咽 峽 炎, 臨 床 上 還 發 現 有 無 菌 性 腦 膜 炎 病 毒 性 腦 炎 肢 體 麻 痺 症 候 群 急 性 出 血 性 結 膜 炎 心 肌 炎 等 手 足 口 病 患 者 會 在 手 掌 腳 掌 膝 蓋 與 臀 部 周 圍 會 出 現 稍 微 隆 起 的 紅 疹, 疹 子 的 頂 端 大 多 有 小 水 泡, 口 腔 也 會 有 潰 瘍, 腸 病 毒 71 型 引 起 的 疹 子 則 較 為 細 小, 如 針 頭 大 小 紅 點 般, 有 時 不 易 察 覺 疱 疹 性 咽 峽 炎 患 者 大 多 會 發 高 燒, 在 口 腔 後 部 出 現 水 泡, 然 後 很 快 地 破 掉 變 成 潰 瘍 六 腸 病 毒 感 染 的 致 命 機 率 有 多 高? 3

大 多 數 腸 病 毒 感 染 者 症 狀 都 很 輕 微, 甚 至 沒 有 症 狀, 如 果 有 症 狀, 也 大 多 在 7 到 10 天 內 會 自 然 痊 癒, 只 有 極 少 數 患 者 會 出 現 嚴 重 的 併 發 症 民 國 87 年 臺 灣 地 區 腸 病 毒 大 流 行 時, 雖 然 專 家 對 感 染 致 死 率 的 推 估 不 同, 但 是 一 般 的 估 計 是 在 十 萬 分 之 一 到 萬 分 之 一 之 間, 意 思 就 是 感 染 了 腸 病 毒 以 後,99.9% 以 上 的 患 者 都 會 恢 復 七 已 經 感 染 過 腸 病 毒 的 小 孩, 為 什 麼 還 會 再 次 感 染? 由 於 腸 病 毒 型 別 很 多, 感 染 某 型 腸 病 毒 後, 只 會 對 該 型 腸 病 毒 產 生 免 疫 力, 邇 後 感 染 另 一 型 腸 病 毒 時, 先 前 所 產 生 的 抗 體 並 不 具 有 保 護 力, 還 是 有 可 能 會 發 病 由 於 有 多 種 腸 病 毒 會 引 起 手 足 口 病 或 疱 疹 性 咽 峽 炎, 所 以 一 生 中 可 能 會 出 現 不 止 一 次 的 手 足 口 病 或 疱 疹 性 咽 峽 炎 貳 預 防 腸 病 毒 一 有 沒 有 疫 苗 可 以 預 防 腸 病 毒? 目 前 腸 病 毒 中, 除 了 小 兒 麻 痺 病 毒 以 外, 沒 有 疫 苗 可 以 預 防 二 如 何 預 防 腸 病 毒? 由 於 腸 病 毒 型 別 很 多, 無 法 得 過 一 次 就 終 身 免 疫, 而 且 目 前 並 沒 有 疫 苗 ( 小 兒 麻 痺 疫 苗 除 外 ) 可 以 預 防, 又 可 經 口 飛 沫 接 觸 等 多 種 途 徑 傳 染, 控 制 不 易, 但 是 不 論 哪 一 型 腸 病 毒, 都 可 透 過 簡 單 的 衛 生 保 健 動 作, 大 大 降 低 感 染 的 機 會, 所 以 勤 於 正 確 洗 手, 保 持 良 好 個 人 衛 生 習 慣, 是 減 少 被 傳 染 的 不 二 法 門 除 了 要 養 成 良 好 4

的 個 人 衛 生 習 慣 之 外, 同 時 還 要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1. 注 意 環 境 衛 生 及 居 家 環 境 良 好 通 風 2. 儘 量 避 免 出 入 擁 擠 之 公 共 場 所, 或 與 疑 似 病 患 接 觸 3. 注 意 營 養 均 衡 飲 食 運 動 及 充 足 睡 眠, 以 增 強 個 人 的 免 疫 力 餵 食 母 乳, 也 可 提 高 嬰 兒 抵 抗 力 4. 幼 童 ( 尤 其 3 歲 以 下 幼 兒 ) 感 染 腸 病 毒 後, 有 較 高 比 率 併 發 腦 炎 類 小 兒 麻 痺 症 候 群 或 肺 水 腫 等 嚴 重 症 狀, 因 此 幼 童 之 照 顧 者 或 接 觸 者 應 特 別 注 意 個 人 衛 生, 在 摟 抱 親 吻 或 餵 食 幼 兒 前, 務 必 更 衣 洗 手, 避 免 將 病 毒 傳 染 給 免 疫 系 統 尚 未 發 展 成 熟 的 嬰 幼 童 5. 若 幼 童 經 醫 師 診 斷 疑 似 感 染 腸 病 毒 時, 除 依 醫 師 指 示 治 療 外, 最 好 讓 病 童 在 家 休 息 至 少 一 星 期, 或 直 至 無 發 燒 現 象, 儘 量 不 要 參 加 任 何 活 動, 以 避 免 傳 染 他 人 三 正 確 洗 手 步 驟 是 什 麼? 時 時 正 確 洗 手 雖 不 一 定 可 以 完 全 杜 絕 腸 病 毒 的 感 染, 但 可 以 降 低 接 觸 病 毒 的 可 能 與 感 染 病 毒 的 數 量, 因 而 減 低 發 病 的 危 險 性 及 嚴 重 度, 故 為 保 護 個 人 最 基 本 而 重 要 的 方 法 正 確 洗 手 步 驟 如 下 : 濕 搓 沖 捧 擦 1. 在 水 龍 頭 下 把 手 淋 濕 2. 擦 上 肥 皂 或 洗 手 液 3. 兩 手 心 互 相 磨 擦 4. 兩 手 揉 搓 自 手 背 至 手 指 ( 特 別 要 注 意 清 潔 戴 戒 指 處 ) 5. 兩 手 揉 搓 手 掌 及 手 背 6. 作 拉 手 姿 勢 以 擦 手 指 尖 7. 用 清 水 將 雙 手 洗 淨, 關 水 前 先 捧 水 將 水 龍 頭 沖 洗 乾 淨 8. 用 乾 淨 紙 巾 或 烘 乾 機 將 手 烘 乾 5

四 腸 病 毒 流 行 期 間, 小 朋 友 可 不 可 以 到 遊 樂 場 所 玩 耍? 在 流 行 期 間, 可 儘 量 安 排 戶 外 健 康 休 閒 活 動, 大 人 小 朋 友 在 戶 外 活 動 時, 也 要 記 得 勤 洗 手 ; 小 朋 友 應 避 免 在 人 潮 擁 擠 室 內 空 間 活 動, 以 降 低 感 染 的 機 會 五 暑 假 到 了, 如 何 避 免 小 朋 友 感 染 腸 病 毒 呢? 暑 假 期 間, 幼 童 間 密 切 接 觸 減 少, 因 此 腸 病 毒 感 染 機 會 隨 之 降 低, 但 日 常 活 動 或 是 參 加 安 親 班 夏 令 營 等 聚 集 場 合, 還 是 有 機 會 感 染 到 腸 病 毒, 以 下 三 點 注 意 事 項, 可 以 有 效 預 防 腸 病 毒 感 染, 讓 小 朋 友 過 一 個 真 正 健 康 快 樂 的 暑 假 : 1. 持 續 注 意 個 人 及 環 境 衛 生 吃 東 西 前 如 廁 後 需 加 強 洗 手 ; 注 意 營 養 均 衡 飲 食 運 動 及 充 足 睡 眠, 以 增 強 免 疫 力 2. 就 暑 假 活 動 方 面, 為 減 少 可 能 與 疑 似 病 患 密 切 接 觸 之 機 會, 建 議 父 母 應 避 免 幼 童 進 出 擁 擠 之 戶 內 場 所, 盡 量 選 擇 戶 外 健 康 休 閒 活 動, 如 游 泳 或 動 物 園 遊 玩 ; 大 人 及 小 孩 在 外 出 期 間 也 要 經 常 洗 手 3. 若 幼 童 有 疑 似 感 染 腸 病 毒 時, 應 儘 速 就 醫 遵 循 醫 師 指 示 治 療 ; 家 中 若 有 感 染 者, 應 與 其 他 健 康 幼 兒 作 適 當 隔 離, 且 避 免 參 加 任 何 活 動, 以 免 傳 染 給 他 人 6

參 感 染 者 之 處 理 與 治 療 一 腸 病 毒 有 沒 有 特 殊 治 療 藥 物? 目 前 並 沒 有 治 療 腸 病 毒 的 特 效 藥, 一 般 都 是 針 對 發 生 的 症 狀, 採 取 對 症 療 法 另 有 一 些 藥 廠 發 展 出 可 以 抑 制 腸 病 毒 的 藥 物, 其 作 用 機 制 大 多 是 抑 制 腸 病 毒 對 於 人 類 細 胞 的 感 染 能 力, 但 這 些 藥 物 都 還 在 初 期 的 試 驗 階 段, 尤 其 是 對 於 人 體 的 安 全 性 都 還 沒 有 經 過 適 當 的 評 估, 所 以 還 無 法 使 用 二 家 中 或 學 校 有 兒 童 感 染 腸 病 毒 時 應 該 注 意 什 麼? 1. 注 意 補 充 營 養 與 水 分, 儘 可 能 選 擇 容 易 入 口 柔 軟 無 刺 激 性 的 飲 食, 以 免 降 低 病 患 進 食 意 願, 造 成 脫 水 或 營 養 不 足, 影 響 恢 復 2. 小 心 處 理 病 患 之 排 泄 物 ( 糞 便 口 鼻 分 泌 物 ), 且 處 理 完 畢 應 立 即 洗 手 3. 對 疑 似 感 染 腸 病 毒 之 幼 ( 學 ) 童, 可 建 議 其 依 醫 師 指 示 接 受 治 療 在 家 休 息 若 無 法 請 假, 也 應 請 其 戴 口 罩, 並 與 其 他 幼 童 適 度 區 隔, 減 少 傳 染 機 會 4. 對 家 中 之 第 二 個 病 患 尤 其 是 嬰 幼 兒 要 特 別 小 心, 其 所 接 受 的 病 毒 量 往 往 較 高, 嚴 重 程 度 可 能 提 高 5. 若 發 現 幼 ( 學 ) 童 有 感 染 聚 集 現 象 時, 應 儘 速 報 告 學 校 行 政 單 位 與 衛 生 教 育 單 位 聯 繫, 研 判 是 否 需 採 行 相 關 措 施, 請 參 閱 伍 教 ( 托 ) 育 機 構 停 止 上 課 及 兒 童 請 假 建 議 三 什 麼 情 況 下 必 須 立 刻 就 醫? 7

1. 有 嗜 睡 意 識 不 清 活 力 不 佳 手 腳 無 力 應 即 早 就 醫, 一 般 神 經 併 發 症 是 在 發 疹 後 2 到 4 天 會 出 現 2. 肌 躍 型 抽 搐 ( 類 似 受 到 驚 嚇 的 突 發 性 全 身 肌 肉 收 縮 動 作 ) 3. 持 續 嘔 吐 ( 非 因 進 食 刺 激 喉 嚨 而 引 起 須 特 別 注 意 ) 4. 持 續 發 燒 活 動 力 降 低 煩 躁 不 安 意 識 變 化 昏 迷 頸 部 僵 硬 肢 體 麻 痺 抽 搐 呼 吸 急 促 全 身 無 力 心 跳 加 快 或 心 律 不 整 等 四 成 人 是 否 會 感 染 腸 病 毒? 症 狀 為 何? 就 醫 應 掛 哪 一 科? 腸 病 毒 的 型 別 達 數 十 種 以 上, 成 人 接 觸 未 感 染 過 的 腸 病 毒 型 別, 仍 有 機 會 感 染, 其 感 染 後 症 狀 不 明 顯 或 很 輕 微 ( 類 似 感 冒 症 狀 ), 可 至 一 般 家 庭 醫 學 科 或 內 科 等 就 診 8

肆 教 ( 托 ) 育 機 構 與 人 員 配 合 事 項 依 據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第 33 條 之 規 定, 教 ( 托 ) 育 機 構 對 於 所 收 容 或 托 育 之 人 員, 須 善 盡 健 康 管 理 之 責 任 一 教 ( 托 ) 育 機 構 在 腸 病 毒 防 治 工 作 上 應 配 合 事 項 為 何? 1. 提 供 教 ( 托 ) 育 工 作 人 員 學 生 與 家 長 正 確 之 腸 病 毒 相 關 知 識 2. 提 供 充 足 且 適 當 之 洗 手 環 境, 包 括 潔 淨 之 廁 所 與 洗 手 設 備 安 全 之 自 來 水 設 施 以 及 肥 皂 或 洗 手 乳 等 洗 潔 劑 之 提 供 3. 注 意 環 境 衛 生, 如 保 持 教 室 之 清 潔 與 通 風 4. 限 制 收 容 幼 學 ( 童 ) 人 數, 維 持 寬 敞 空 間 5. 共 用 之 玩 具 遊 樂 設 施 ( 如 電 動 馬 溜 滑 梯 鞦 韆 等 ) 要 經 常 保 持 清 潔 6. 提 供 充 足 且 必 要 的 清 潔 工 具 與 清 潔 劑, 例 如 : 清 洗 廁 所 等 所 戴 之 防 水 手 套 消 毒 劑 等, 避 免 學 童 或 工 作 人 員 未 採 行 適 當 防 護 而 接 觸 感 染 源 7. 時 時 注 意 幼 ( 學 ) 童 之 健 康 與 請 假 情 況, 如 有 必 要, 應 與 教 育 單 位 社 政 單 位 衛 生 單 位 等 研 商 決 定 幼 ( 學 ) 童 請 假 或 停 止 上 課 事 宜 相 關 請 假 停 課 建 議 等, 請 參 閱 伍 教 ( 托 ) 育 機 構 停 課 及 兒 童 請 假 建 議 二 教 ( 托 ) 育 人 員 在 腸 病 毒 防 治 工 作 上 應 配 合 事 項 為 何? 1. 教 育 幼 ( 學 ) 童 正 確 之 腸 病 毒 傳 染 途 徑 預 防 方 法 及 相 關 知 識 2. 加 強 幼 ( 學 ) 童 時 時 正 確 洗 手 等 個 人 衛 生 習 慣 之 養 成, 教 導 其 於 進 行 清 掃 工 作 ( 尤 其 清 掃 廁 所 ) 時, 必 須 採 行 必 要 的 個 人 保 護 措 施, 工 作 完 畢 時 手 套 應 取 下, 不 可 戴 著 工 作 手 套 亂 按 或 亂 摸 其 他 9

物 品 3. 透 過 母 姐 會 家 庭 訪 視 家 庭 聯 絡 簿 宣 導 單 張 等 方 式, 將 腸 病 毒 防 治 正 確 知 識 傳 布 教 育 幼 ( 學 ) 童 家 人 4. 避 免 提 供 帶 毛 玩 具, 玩 具 應 經 常 清 洗 擦 乾 淨, 避 免 染 病 兒 童 之 口 沫 殘 留 於 玩 具 上 5. 為 收 容 之 嬰 幼 兒 換 尿 片 ( 布 ) 時, 工 作 人 員 要 注 意 衛 生, 事 前 事 後 均 應 正 確 洗 手 6. 時 時 關 心 與 注 意 幼 ( 學 ) 童 之 健 康 與 請 假 情 況, 如 班 級 幼 ( 學 ) 童 出 現 異 常 之 請 假 狀 況 或 請 假 聚 集 時, 應 聯 繫 家 長 瞭 解 原 因, 如 為 疑 似 腸 病 毒 感 染 聚 集, 宜 通 知 校 長 學 校 醫 護 人 員 等 進 行 必 要 之 通 報 與 預 防 措 施 7. 相 關 請 假 停 課 建 議 等, 請 參 閱 伍 教 ( 托 ) 育 機 構 停 課 兒 童 請 假 建 議 三 有 疑 似 腸 病 毒 感 染 疫 情 時, 教 ( 托 ) 育 機 構 應 如 何 處 理? 1. 對 疑 似 感 染 腸 病 毒 之 幼 ( 學 ) 童, 應 適 當 休 息 與 適 當 補 充 水 分, 並 依 醫 師 指 示 接 受 治 療, 在 家 休 息 應 全 力 與 家 長 溝 通, 儘 量 設 法 說 服 家 長, 讓 病 童 在 家 好 好 休 息 至 少 一 星 期, 或 直 至 無 發 燒 現 象 若 無 法 請 假, 也 應 請 其 戴 口 罩, 並 與 其 他 幼 童 適 度 區 隔, 減 少 傳 染 機 會 2. 分 發 衛 教 宣 導 單 張 給 疑 似 感 染 腸 病 毒 幼 兒 之 父 母, 以 使 父 母 知 道 注 意 重 症 個 案 發 生 的 前 驅 症 狀, 及 預 防 家 中 其 他 幼 童 感 染 3. 應 進 行 全 面 環 境 清 掃 及 消 毒 工 作, 包 括 : 課 桌 椅 玩 具 書 本 遊 樂 設 施 娃 娃 車 等, 均 要 以 消 毒 劑 進 行 清 潔 與 消 毒 清 潔 時, 工 作 人 員 應 穿 戴 防 水 手 套 口 罩 等 防 護 衣 物, 工 作 完 畢 後 手 套 應 取 下, 避 免 碰 觸 其 他 物 品 而 造 成 污 染 消 毒 劑 可 使 用 200ppm 漂 10

白 水 巿 售 家 庭 用 漂 白 水 濃 度 一 般 在 6 至 7%, 以 喝 湯 用 的 湯 匙 舀 1 湯 匙 ( 約 15 至 20cc), 加 入 5 公 升 的 自 來 水 中 ( 大 瓶 寶 特 瓶 每 瓶 1,250cc,4 瓶 等 於 5 公 升 ), 攪 拌 均 勻, 即 可 泡 得 200ppm 的 消 毒 用 漂 白 水 注 意 : 酒 精 酚 類 ( 如 : 來 舒 ) 等 常 見 消 毒 劑 對 腸 病 毒 無 效 4. 工 作 人 員 替 疑 似 腸 病 毒 感 染 嬰 幼 兒 更 換 尿 片 後, 應 徹 底 消 毒 更 換 尿 片 之 工 作 檯 面 或 使 用 可 拋 棄 式 床 墊 ; 此 外, 工 作 人 員 要 注 意 衛 生, 事 前 事 後 均 應 正 確 洗 手, 並 妥 善 處 理 污 穢 物 5. 若 僅 部 分 班 級 停 課, 未 停 課 之 班 級, 應 隨 時 注 意 幼 ( 學 ) 童 之 健 康 與 請 假 情 形, 出 現 異 常 時, 應 聯 繫 家 長 瞭 解 原 因, 如 有 疑 似 腸 病 毒 感 染 聚 集, 應 立 即 通 知 教 育 社 政 及 衛 生 單 位, 並 參 考 教 ( 托 ) 育 機 構 停 課 及 兒 童 請 假 建 議 辦 理 6. 未 停 課 之 班 級, 如 疑 似 感 染 腸 病 毒 之 幼 ( 學 ) 童 仍 繼 續 上 學 時, 應 特 別 注 意 其 個 人 衛 生 習 慣, 並 與 其 他 幼 童 適 度 區 隔 ( 如 病 童 載 口 罩 不 共 用 餐 具 ), 避 免 與 其 他 幼 ( 學 ) 童 有 親 密 之 接 觸 行 為, 並 適 度 以 獨 立 空 間, 派 專 人 照 顧, 多 加 關 心, 不 可 有 岐 視 或 孤 立 幼 童 的 行 為, 同 時 注 意 病 情 變 化, 惟 照 顧 者 應 注 意 正 確 洗 手, 以 免 在 幼 童 間 造 成 傳 染 11

伍 教 ( 托 ) 育 機 構 停 止 上 課 及 兒 童 請 假 建 議 一 在 什 麼 地 區 之 教 ( 托 ) 育 機 構 必 須 考 慮 停 止 上 課, 及 幼 ( 學 ) 童 請 假 事 宜? ( 一 ) 腸 病 毒 流 行 期 間 ( 一 般 約 在 四 到 九 月, 每 年 流 行 趨 勢 與 幅 度 略 有 差 異 ): 1. 符 合 中 央 公 告 強 制 停 課 規 定 之 標 準 時 2. 中 央 如 無 特 殊 規 定, 以 機 構 所 在 縣 市 之 規 定 為 準 ( 二 ) 腸 病 毒 流 行 期 以 外 期 間, 符 合 機 構 所 在 縣 市 之 停 課 標 準 時 教 ( 托 ) 育 機 構 發 現 機 構 內 有 疑 似 腸 病 毒 感 染 聚 集 現 象 時, 應 立 即 通 知 所 在 地 教 育 社 政 及 衛 生 單 位, 共 同 評 估 是 否 有 停 止 上 課 之 必 要 二 為 什 麼 在 前 述 情 況 下, 教 ( 托 ) 育 機 構 要 特 別 考 慮 感 染 幼 ( 學 ) 童 的 停 課 請 假 事 宜? 在 腸 病 毒 流 行 期 間, 教 ( 托 ) 育 機 構 內 群 聚 事 件 眾 多, 腸 病 毒 會 藉 由 學 童 間 的 接 觸 傳 播 至 家 庭, 為 防 杜 此 一 傳 染 途 徑, 對 於 感 染 腸 病 毒 的 幼 ( 學 ) 童, 應 建 議 其 請 假 休 息, 避 免 傳 染 其 他 同 學, 造 成 流 行 之 可 能 若 符 合 停 課 規 定, 應 立 即 對 於 病 童 之 班 級 採 行 停 課 措 施, 以 防 止 疫 情 快 速 擴 散 在 腸 病 毒 流 行 期 以 外 時 間, 則 以 教 ( 托 ) 育 機 構 是 否 位 於 重 症 高 危 險 區 ( 本 年 曾 檢 出 腸 病 毒 71 型 或 曾 發 生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個 案 之 縣 市 ) 為 停 課 之 首 要 考 量 由 於 腸 病 毒 71 型 最 容 易 引 起 中 樞 神 經 併 發 症, 且 大 多 數 幼 童 對 腸 病 毒 71 型 不 具 抵 抗 力, 所 以 在 發 現 有 腸 病 毒 71 型 或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病 例 之 地 區, 為 減 低 腸 病 毒 71 型 於 群 體 免 疫 低 之 教 ( 托 ) 育 機 構 內 散 布, 造 成 重 症 病 例 之 機 會, 12

因 此 教 ( 托 ) 育 機 構 內 之 幼 ( 學 ) 童 若 經 臨 床 診 斷 為 ( 疑 似 ) 感 染 腸 病 毒 者, 應 與 其 家 長 溝 通, 讓 其 請 假 在 家 休 息, 避 免 傳 染 其 他 同 學 至 於 停 課 與 否, 則 視 病 童 班 級 內 其 他 幼 ( 學 ) 童 感 染 情 形, 及 教 ( 托 ) 育 機 構 所 在 縣 市 之 停 ( 復 ) 課 決 策 機 制, 決 定 該 班 級 是 否 停 課 三 教 ( 托 ) 育 機 構 之 幼 ( 學 ) 童 感 染 腸 病 毒 後, 宜 請 假 多 久? 腸 病 毒 可 以 經 由 腸 胃 道 ( 糞 口 傳 染 ) 或 呼 吸 道 ( 口 鼻 分 泌 物 ) 傳 染 時 時 正 確 洗 手 及 養 成 良 好 個 人 衛 生 習 慣, 可 以 預 防 經 由 腸 胃 道 之 傳 染 ; 對 於 經 由 口 鼻 分 泌 物 或 飛 沫 傳 染, 則 較 不 容 易 直 接 阻 斷, 因 此 讓 感 染 者 跟 其 他 幼 ( 學 ) 童 適 度 隔 離, 可 以 減 低 傳 染 的 機 會 雖 然 腸 病 毒 於 發 病 兩 星 期 之 後, 在 咽 喉 的 病 毒 量 已 大 量 減 少, 透 過 口 鼻 分 泌 物 傳 染 的 危 險 性 已 大 為 降 低, 但 由 於 小 學 低 年 級 以 下 學 童 或 學 齡 前 幼 童 間 常 有 親 密 接 觸 之 機 會 ( 例 如 : 擁 抱 共 食 共 玩 玩 具 等 ), 傳 染 機 會 高, 再 加 上 幼 童 為 腸 病 毒 重 症 之 高 危 險 群, 因 此 為 減 低 造 成 流 行 及 發 生 重 症 之 可 能 性, 凡 經 臨 床 診 斷 為 ( 疑 似 ) 腸 病 毒 感 染 之 幼 ( 學 ) 童, 原 則 上 建 議 其 請 假 一 至 兩 星 期 ( 以 發 病 日 起 算 ), 惟 實 際 請 假 時 間 長 短, 可 依 醫 師 指 示 彈 性 調 整 四 教 ( 托 ) 育 機 構 在 什 麼 情 況 下 要 特 別 考 慮 停 課 事 宜? 停 課 多 久? 小 學 低 年 級 幼 稚 園 托 育 機 構, 於 一 週 內 同 一 班 級 有 兩 名 以 上 ( 含 兩 名 ) 幼 ( 學 ) 童 經 醫 師 臨 床 診 斷 為 腸 病 毒 感 染 時, 表 示 感 染 已 有 聚 集 現 象, 為 遏 止 擴 大 流 行 之 可 能, 衛 生 主 管 單 位 應 與 教 ( 托 ) 育 機 構 及 學 童 家 長 充 分 溝 通, 並 督 導 及 加 強 機 構 內 幼 ( 學 ) 童 個 人 衛 生 教 育 ( 如 勤 洗 手 戴 口 罩 ) 及 環 境 消 毒, 且 依 據 中 央 公 告 之 強 制 停 課 規 定 ( 如 有 ), 或 教 ( 托 ) 育 機 構 所 在 縣 市 之 停 ( 復 ) 課 決 策 機 制, 13

決 定 該 班 級 是 否 停 課 與 停 課 天 數 停 課 天 數 以 一 至 兩 星 期 為 原 則 五 發 生 腸 病 毒 疫 情 之 小 學 中 高 年 級 及 以 小 學 中 高 年 級 學 童 為 收 容 對 象 之 安 親 班 與 補 習 班 ), 是 否 需 考 慮 停 課? 原 則 上 可 無 須 停 止 上 課 雖 然 停 課 可 以 減 低 擴 大 傳 染 的 機 會, 但 可 能 在 不 同 地 區 帶 來 不 同 之 社 會 成 本, 因 此 地 方 政 府 仍 應 整 體 考 量 各 地 區 環 境 與 生 活 型 態 差 異 各 教 ( 托 ) 育 機 構 之 設 施 及 人 力 負 擔, 以 及 相 關 社 會 成 本 等 因 素 後, 綜 合 決 定 是 否 停 課 及 停 課 天 數 若 無 法 採 行 停 課 措 施 時, 建 議 仍 應 將 感 染 幼 童 與 其 他 幼 童 適 度 區 隔 ( 如 為 病 童 載 口 罩 不 共 用 餐 具 ), 以 降 低 傳 染 他 人 之 機 會 14

附 錄 一 若 您 需 要 腸 病 毒 防 治 相 關 資 訊, 可 至 疾 病 管 制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查 詢, 網 址 為 http://www.cdc.gov.tw, 依 序 點 選 防 疫 專 區 疾 病 介 紹 第 三 類 傳 染 病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即 可 二 若 貴 機 構 要 詢 問 腸 病 毒 相 關 問 題, 索 取 腸 病 毒 防 治 衛 教 宣 導 資 料, 或 諮 詢 停 復 課 相 關 事 宜, 請 與 所 在 地 衛 生 局 聯 繫 : 衛 生 局 承 辦 單 位 電 話 宜 蘭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疾 病 管 制 課 03-9322634 基 隆 市 衛 生 局 疾 病 管 制 課 02-24230181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疾 病 管 制 處 02-23759800 臺 北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疾 病 管 制 課 02-22577155 桃 園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疾 病 管 制 課 03-3340935 新 竹 市 衛 生 局 疾 病 管 制 課 03-5226133 新 竹 縣 衛 生 局 疾 病 管 制 課 03-5518160 金 門 縣 衛 生 局 疾 病 管 制 課 082-330697 連 江 縣 衛 生 局 疾 病 管 制 課 0836-22095 苗 栗 縣 衛 生 局 疾 病 管 制 課 037-336781 台 中 市 衛 生 局 疾 病 管 制 課 04-23801151 台 中 縣 衛 生 局 疾 病 管 制 課 04-25265394 彰 化 縣 衛 生 局 疾 病 管 制 課 04-7115141 南 投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疾 病 管 制 課 049-2222473 雲 林 縣 衛 生 局 疾 病 管 制 課 05-5345811 嘉 義 市 衛 生 局 疾 病 管 制 課 05-2341150 15

衛 生 局 承 辦 單 位 電 話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疾 病 管 制 課 05-3620600 台 南 市 衛 生 局 疾 病 管 制 課 06-2679751 台 南 縣 衛 生 局 疾 病 管 制 課 06-6357716 高 雄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疾 病 管 制 課 07-7334872 高 雄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疾 病 管 制 處 07-2513412 屏 東 縣 衛 生 局 疾 病 管 制 課 08-7370002 澎 湖 縣 衛 生 局 疾 病 管 制 課 06-9272162 花 蓮 縣 衛 生 局 疾 病 管 制 課 03-8227141 台 東 縣 衛 生 局 疾 病 管 制 課 089-331171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