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中 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緣 由 1. 青 少 年 於 企 業 內 成 長 速 度 緩 慢, 再 失 業 率 偏 高, 就 業 不 易 2. 技 職 教 育 與 職 場 職 能 需 求 落 差, 學 非 所 用 3. 企 業 內 專 業 技 術 人 力 不 足 引 進 德 國 雙 軌 職 業 訓 練 制 度 (Dual System) 92~97 年 台 德 菁 英 計 畫 菁 英 化 本 土 化 作 法 計 畫 再 造 普 及 化 彈 性 化 98 年 起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1. 青 少 年 : 成 為 職 場 菁 英 2. 事 業 單 位 : 獲 得 優 質 專 業 技 術 人 力 畢 業 = 就 業, 就 業 = 上 手 2
勞 委 會 產 業 公 協 會 ( 職 能 認 證 ) ( 協 商 合 作 ) 職 訓 局 教 育 部 事 業 單 位 各 區 職 訓 中 心 學 生 ( 訓 練 生 ) 補 助 1/2 學 費 協 商 課 程 及 安 排 訓 練 督 導 及 學 制 名 額 核 訂 學 校 3
職 業 訓 練 + 技 職 教 育 = 雙 軌 合 流 事 業 單 位 技 專 校 院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ARP) 60% 職 場 訓 練 課 程 大 綱 (RLP) 40% 技 職 教 育 4
回 歸 教 的 本 質 多 元 領 域 人 才 - 變 革 適 應 力 收 銀 門 市 倉 管 管 理 部 5
事 業 單 位 訓 練 天 數 3~4 天 / 每 週 ( 高 職 3 天 ) 15 天 / 每 月 學 校 上 課 天 數 休 假 天 數 2~3 天 / 每 週 ( 高 職 3 天 ) 10 天 / 每 月 至 少 1 天 / 每 週 最 低 訓 練 時 數 每 日 8 小 時 計, 每 週 不 少 於 3 天 (24 小 時 ) 訓 練 時 間 之 限 制 輪 調 時 程 輪 調 方 式 費 用 補 助 夜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不 得 安 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每 日 不 得 超 過 12 小 時 ( 含 休 息 及 延 長 訓 練 時 數 ) 訓 練 期 間 每 3~6 個 月 輪 調 一 次 部 門 輪 調 或 技 能 輪 調 一 般 生 補 助 1/2 學 費 特 殊 身 份 生 依 規 定 另 計 6
做 中 學, 學 中 做 兼 顧 理 論 及 實 務 多 元 人 才 訓 練 模 式 人 才 流 動 率 降 低 培 訓 建 立 人 才 培 育 制 度 提 供 機 會 與 資 源, 完 成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企 業 責 任 訓 練 資 源 產 學 合 作 政 府 補 助 Win-Win-Win 局 面 7
年 度 95 年 96 年 97 年 98 年 99 年 100 年 101 年 預 計 招 訓 1,000 1,000 1,100 1,100 1,500 1,200 1,500 實 際 註 冊 758 1,303 1,734 1,566 1,872 1,857 2,187 8
平 均 就 業 率 87% 平 均 留 用 率 36% 98 年 度 就 業 率 :91% 留 用 率 :32% 99 年 度 就 業 率 :85% 留 用 率 :48% 100 年 度 就 業 率 :87% 留 用 率 :27% 9
企 業 須 搭 配 就 近 並 有 意 參 與 之 學 校 共 同 提 出 申 請 須 有 意 提 供 青 少 年 培 訓 機 會 學 校 須 搭 配 具 參 與 意 願 之 事 業 單 位 共 同 提 出 申 請 須 提 供 持 續 輔 導 訓 練 生 之 機 制 及 人 員 學 校 分 工 合 作 事 業 單 位 社 會 責 任 台 灣 青 少 年 職 場 菁 英 10
高 職 二 專 四 年 制 二 技 畢 業 學 位 副 學 士 學 士 訓 練 期 間 三 年 (160 學 分 ) 二 年 (80 學 分 ) 四 年 (128~160 學 分,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 二 年 (72 學 分 ) 訓 練 生 參 與 資 格 凡 為 我 國 公 民, 年 滿 15 歲 以 上 29 歲 以 下, 且 具 教 育 部 規 定 各 學 制 及 同 等 學 力 規 定 之 報 名 資 格 者, 均 得 參 加 報 名 訓 練 方 式 1.3/6 合 作 學 校 學 科 教 育 2.3/6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1.2/5 合 作 學 校 學 科 教 育 2.3/5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on job training) 學 費 補 助 1. 一 般 生 : 補 助 1/2 學 費 2. 特 殊 身 分 生 : 依 本 計 畫 補 助 規 定 給 付 津 貼 1. 每 月 定 期 依 實 際 訓 練 日 數 或 時 數 按 月 支 給, 並 依 招 生 簡 章 公 佈 為 原 則 2. 如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應 給 予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數 對 應 之 津 貼 二 技 二 專 四 技 高 職 11
即 日 起 ~102 年 3 月 4 日 止 102 年 3 月 5 日 ~4 月 底 102 年 5 月 ~8 月 102 年 9 月 決 定 參 與 職 類 與 人 數 擬 定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輪 調 表 互 相 配 合 課 程 大 綱 / 開 班 計 畫 書 紙 本 申 請 ( 附 電 子 檔 ) 申 請 單 位 資 格 審 核 公 告 事 業 單 位 與 合 作 學 校 組 合 表 辦 理 招 生 作 業 合 作 學 校 辦 理 筆 試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面 試 事 業 單 位 職 場 體 驗 ( 至 少 2 週 ) 開 始 訓 練 \ 上 課 12
職 訓 中 心 職 業 訓 練 局 初 審 複 審 公 告 審 查 結 果 書 面 審 查 申 請 單 位 資 格 依 計 畫 第 六 點 規 定 未 通 過 初 審 審 查 者, 不 得 進 入 複 審 辦 訓 經 驗 或 績 效 行 政 配 合 度 訓 練 計 畫 內 容 各 類 訓 練 課 程 關 聯 性 訓 練 計 畫 預 期 效 益 可 要 求 申 請 單 位 派 員 到 場 簡 報 說 明 或 進 行 實 地 訪 查, 訓 練 單 位 不 得 拒 絕 13
一 泰 山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台 北 市 基 隆 市 桃 園 縣 新 北 市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宜 蘭 縣 苗 栗 縣 二 北 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台 中 市 三 桃 園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彰 化 縣 雲 林 縣 南 投 縣 花 蓮 縣 四 中 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五 台 南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嘉 義 市 台 南 市 嘉 義 縣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台 東 縣 六 南 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澎 湖 縣 14
項 目 高 職 二 專 四 年 制 二 技 學 校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訓 練 人 數 494 (70%) 36 (5%) 179 (25%) 註 三 個 學 制 合 作 學 校 不 重 複 為 4 校 15
項 目 留 任 就 業 升 學 服 役 創 業 待 業 其 他 總 數 就 業 率 二 專 28 31 57 9 0 2 0 127 96.7% 二 技 25 12 1 32 0 8 0 78 82.2% 合 計 53 43 58 41 0 10 0 205 90.6% % 25.9% 21.0% 28.3% 20.0% 0.0% 4.9% 0.0% 註 扣 除 升 學 及 服 役, 可 就 業 人 數 共 106 人 16
服 務 類 工 業 類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二 技 四 年 制 二 專 高 職 高 級 技 術 員 : 機 械 與 驅 動 科 技 電 子 系 統 資 訊 電 子 設 備 及 系 統 機 電 整 合 自 動 化 科 技 電 子 化 學 實 驗 室 工 業 電 子 科 技 無 塵 室 設 備 汽 車 機 電 整 合 紡 織 品 設 計 國 際 觀 光 會 展 服 務 烘 焙 食 品 專 業 客 戶 關 係 管 理 與 行 銷 冷 凍 空 調 農 業 生 物 技 術 高 級 技 術 員 : 微 科 技 機 電 整 合 餐 飲 專 業 美 髮 設 計 微 科 技 尖 端 材 料 檢 測 工 業 機 械 汽 車 製 造 維 修 紡 織 機 械 生 物 實 驗 室 機 電 整 合 資 訊 電 子 食 品 專 業 科 技 繪 圖 電 氣 設 備 系 統 支 援 資 源 再 生 與 廢 棄 物 管 理 餐 飲 服 務 銷 售 服 務 烘 焙 技 術 美 髮 助 理 餐 飲 料 理 ( 廚 師 ) 管 理 類 工 商 企 管 高 級 管 理 餐 飲 門 市 管 理 農 場 經 營 管 理 物 流 及 大 賣 場 ( 批 發 業 ) 管 理 商 務 行 政 活 動 專 案 管 理 飯 店 管 理 航 空 旅 運 行 銷 藥 妝 保 健 連 鎖 店 管 理 工 商 管 理 投 資 基 金 管 理 餐 飲 管 理 媒 體 及 資 訊 服 務 資 訊 管 理 出 版 業 銷 售 管 理 旅 遊 從 業 銀 行 業 務 管 理 動 物 看 護 多 媒 體 設 計 17
學 歷 接 軌 - 正 式 學 籍 輪 調 結 訓 證 書 ( 由 勞 委 會 及 事 業 單 位 核 發 ) 日 間 部 正 式 文 憑 ( 由 學 校 核 發 ) 優 勢 特 色 專 業 認 證 ( 考 試 及 格 後 核 發 ) 津 貼 ( 由 事 業 單 位 給 付 ) 累 積 工 作 經 驗 ( 時 數 依 勞 基 法 規 定 ) 政 府 補 助 1/2 學 費 18
職 訓 中 心 配 合 職 訓 中 心 訪 談 或 詢 問 培 訓 相 關 問 題 配 合 職 訓 中 心 就 業 情 形 調 查 離 退 訓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事 業 單 位 簽 訂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契 約 依 規 定 進 行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及 輪 調 作 業 按 時 填 寫 及 繳 交 訓 練 週 誌 訓 練 生 因 故 退 出 工 作 崗 位 時, 同 時 喪 失 本 計 畫 在 校 學 籍 資 格 學 校 依 本 計 畫 正 式 招 生 錄 取, 並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訓 練 生 週 誌 應 送 學 校 審 視 簽 章, 並 入 在 校 成 績 計 算 訓 練 生 因 故 辦 理 退 ( 休 ) 學, 同 時 喪 失 本 計 畫 在 事 業 單 位 訓 練 資 格 認 證 考 試 應 參 加 本 計 畫 認 證 考 試, 通 過 測 驗 始 可 取 得 本 計 畫 專 業 認 證 證 書 19
採 紙 本 申 請 仍 須 寄 送 申 請 文 件 之 電 子 檔 ( 或 光 碟 ) 至 本 中 心 申 請 文 件 事 業 單 位 申 請 書 及 合 作 意 向 書 招 生 簡 章 公 告 之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輪 調 表 公 司 logo 及 slogan 之 電 子 檔 跨 區 申 請 人 數 統 計 表 主 管 機 關 發 給 之 公 司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商 業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或 列 印 公 開 於 該 主 管 機 關 網 站 之 登 記 資 料 當 年 度 最 新 月 份 勞 工 保 險 繳 款 單 影 本 ( 投 保 總 人 數 之 頁 面 ) 最 近 1 期 納 稅 證 明 ( 如 營 業 稅 或 所 得 稅 ) 或 免 稅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經 本 中 心 初 審 及 審 查 委 員 會 複 審, 報 職 訓 局 決 審 通 過 後 公 告 ) 20
員 額 申 請 補 助 訓 練 經 費 ( 每 名 訓 練 生 ) 勞 退 金 事 業 單 位 申 請 訓 練 生 總 人 數, 不 得 超 過 公 司 在 職 勞 工 人 數 1/4, 勞 工 人 數 不 滿 4 人 者, 以 4 人 計, 並 需 扣 除 仍 在 訓 之 訓 練 生 人 數, 惟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免 扣 除 (4:1) 高 職 學 制 : 第 一 年 2 萬 元 第 二 年 1 萬 元 ( 單 位 : 新 臺 幣 ) 二 專 學 制 : 第 一 年 1.5 萬 元 四 年 制 學 制 : 第 一 年 1.5 萬 元 二 技 學 制 : 不 予 補 助 可 不 須 對 訓 練 生 ( 學 生 )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及 就 業 保 險 課 程 設 計 與 學 校 研 討 設 計 實 務 所 需 的 課 程 人 才 留 任 訓 練 生 訓 練 期 滿, 有 優 先 錄 用 協 商 權 21
訓 練 人 員 訓 練 規 劃 參 與 種 子 人 員 及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訓 練, 慎 選 師 傅 進 行 訓 練 * 種 子 人 員 : 訓 練 生 =1:10, 訓 練 生 不 足 10 名 仍 需 派 員 1 名, 跨 區 辦 理 單 位 分 區 計 算 完 成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輪 調 計 畫 表 * 四 年 制 學 制 配 合 徵 兵 制, 第 1~2 年 暑 假 不 再 安 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訓 練 方 式 每 3-6 個 月 進 行 輪 調 勞 動 條 件 訓 練 津 貼 時 間 ( 數 ) 計 算 辦 法, 投 保 勞 健 保 * 明 載 於 招 生 簡 章, 且 津 貼 計 算 標 準 不 得 低 於 法 定 基 本 工 資, 勞 健 保 投 保 級 距 18,780 元 輔 導 機 制 與 合 作 學 校 共 同 輔 導 訓 練 生 ( 學 生 ) 簽 訂 契 約 與 訓 練 生 簽 訂 訓 練 契 約, 並 送 交 當 地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備 案 訪 視 與 評 鑑 事 業 單 位 於 訓 練 期 間 或 結 訓 後, 應 配 合 職 訓 中 心 之 訪 視 及 評 鑑 作 業 22
採 紙 本 申 請 仍 須 寄 送 申 請 文 件 之 電 子 檔 ( 或 光 碟 ) 至 本 中 心 申 請 文 件 ( 依 公 告 為 準 ) 合 作 學 校 申 請 表 及 合 作 意 向 書 招 生 簡 章 公 告 之 學 校 簡 介 學 校 logo 及 slogan 之 電 子 檔 辦 理 職 類 相 關 科 系 2~4 年 之 開 班 計 畫 書 及 課 程 表 ( 依 學 制 ) 第 一 次 辦 理 本 計 畫 學 校, 需 加 附 : 學 校 立 案 證 書 影 本 空 白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非 進 修 部 或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核 發 ) ( 經 本 中 心 初 審 及 審 查 委 員 會 複 審, 報 職 訓 局 決 審 通 過 後 公 告 ) 23
上 課 方 式 以 專 班 方 式, 配 合 訓 練 生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於 日 間 實 施 學 科 教 育 訓 練 規 劃 配 合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與 職 能 需 求 安 排 課 程 訓 練 人 員 學 歷 輔 導 機 制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訪 視 與 評 鑑 接 受 本 計 畫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訓 練, 並 指 派 熟 悉 本 計 畫 內 容 之 專 任 教 師 擔 任 本 計 畫 專 班 導 師 本 計 畫 培 訓 訓 練 生 具 日 間 部 正 式 學 籍 學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建 立 雙 方 互 動 與 輔 導 之 機 制, 掌 握 訓 練 生 ( 學 生 ) 工 作 與 課 業 之 狀 況 派 員 一 人 以 上 參 與 協 調 經 理 訓 練 合 作 學 校 於 訓 練 期 間 或 結 訓 後, 應 配 合 職 訓 中 心 之 訪 視 及 評 鑑 作 業 24
合 作 學 校 需 輔 導 訓 練 生 參 與 及 通 過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考 試 事 業 單 位 需 輔 導 訓 練 生 參 加 本 計 畫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考 試 配 合 考 試 期 程 給 予 公 假 25
26 向 各 學 校 索 取 簡 章 向 學 校 報 名 取 得 准 考 證 錄 取 結 果 公 告 筆 試 ( 學 校 ) 面 試 ( 事 業 單 位 + 學 校 ) 職 場 體 驗 ( 進 行 職 場 體 驗 為 期 至 少 二 週 ) 開 始 訓 練 \ 上 課 上 網 查 看 學 校 與 事 業 單 位 組 合 表 通 過 筆 試 面 試 及 職 場 體 驗, 至 學 校 註 冊 及 到 事 業 單 位 實 習 後, 始 取 得 訓 練 生 ( 學 生 ) 資 格
訓 練 生 如 有 離 退 訓 之 可 能 性 發 生 電 話 先 行 通 知 * 本 中 心 * 合 作 單 位 本 中 心 知 悉 且 同 意 後 離 退 單 位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 * 離 退 公 文 * 離 職 文 件 *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出 缺 勤 紀 錄 ) 本 中 心 承 辦 人 分 析 離 退 原 因 及 情 形 : 詢 問 訓 練 生 事 業 單 位 學 校 三 方 瞭 解 離 退 原 因 若 訓 練 生 學 校 或 事 業 單 位 反 映 有 不 合 理 待 遇 發 生 時, 視 狀 況 是 否 需 辦 理 離 職 說 明 會 是 辦 理 離 職 座 談 會 : 由 本 中 心 發 開 會 通 知 單 邀 請 訓 練 生 事 業 單 位 學 校 三 方 共 同 與 會 協 商, 並 依 據 會 議 結 論 處 理 後 續 事 宜 否 結 案 27
訓 練 生 遇 事 業 單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轉 換 職 場 : 事 業 單 位 因 財 務 困 難 遷 廠 關 廠 歇 業 倒 閉 無 法 提 供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事 業 單 位 所 提 供 之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無 法 落 實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且 工 作 性 質 與 所 參 與 職 類 訓 練 課 程 內 容 不 相 符 時 事 業 單 位 妨 礙 拒 絕 接 受 各 職 訓 中 心 不 定 期 訓 練 訪 查 輔 導 或 訓 練 績 效 評 估, 經 各 職 訓 中 心 函 告 限 期 辦 理 仍 不 配 合 者 相 關 程 序 由 本 中 心 主 導, 事 業 單 位 及 合 作 學 校 協 同 辦 理 28
http://www.dual.nat.gov.tw 29
http://www.cvtc.gov.tw 30
戴 佳 坦 課 長 分 機 1200 鄭 凱 佳 股 長 分 機 1270 研 究 助 理 趙 珮 如 分 機 1271 中 心 電 話 :04-23592181 中 心 傳 真 :04-23590892 業 務 輔 導 員 孫 建 平 分 機 1275 業 務 輔 導 員 王 斌 彥 分 機 1272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