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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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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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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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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年 人 才 培 訓 深 耕 方 案 - 產 學 訓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100 學 年 度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推 廣 部 四 技 招 生 簡 章 招 生 班 別 : 工 具 機 與 精 密 模 具 設 計 製 造 四 技 專 班 機 電 控 制 四 技 專 班 主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中 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校 址 : 411-70 台 中 市 太 平 區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電 話 :04-23924505 ext2633 2721 進 修 推 廣 部 傳 真 :04-23930684 網 址 :http://www.ncut.edu.tw 共 同 主 辦

目 錄 壹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2 貳 修 業 年 限 與 修 業 方 式 -----------------------------------------------3 參 報 日 期 及 方 式 ---------------------------------------------------3 肆 報 資 格 ---------------------------------------------------------3 伍 招 生 專 班 別 招 生 額 試 方 式 及 成 績 計 算 -------------------------4 陸 筆 試 及 面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5 柒 報 須 知 ---------------------------------------------------------5 捌 計 分 方 式 ---------------------------------------------------------6 玖 錄 取 方 式 ---------------------------------------------------------6 拾 公 告 錄 取 單 -----------------------------------------------------6 拾 壹 正 取 生 向 學 校 報 到 -----------------------------------------------6 拾 貳 備 取 生 向 學 校 報 到 -----------------------------------------------6 拾 參 錄 取 學 員 向 中 區 中 區 職 訓 中 心 報 到 ---------------------------------7 拾 肆 注 意 事 項 -------------------------------------------------------7 拾 伍 專 班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及 上 課 地 點 -----------------------------------7 拾 陸 學 員 權 利 與 義 務 -------------------------------------------------7 附 錄 一 : 報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10 附 表 一 : 報 表 ------------------------------------------------------13 附 表 二 : 准 證 ------------------------------------------------------14 附 表 三 : 成 績 複 查 申 書 ----------------------------------------------15 附 表 四 : 低 收 入 戶 生 報 費 全 免 優 待 申 表 -------------------------16 附 表 五 : 本 專 班 報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17 附 表 六 : 准 證 專 用 回 件 封 面 ------------------------------------------18 1

壹 100 學 年 度 產 學 訓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時 間 地 點 備 註 簡 章 免 費 下 載 報 日 期 100.05.23( 星 期 一 )~ 100.06.24( 星 期 五 ) 100.06.01( 星 期 三 )~ 100.06.24( 星 期 五 )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招 生 訊 息 一 律 採 通 訊 ( 郵 寄 ) 報, 郵 戳 日 期 為 憑 網 址 : www.ncut.edu.tw 或 到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部 索 取 紙 本 簡 章 地 址 :411-70 台 中 市 太 平 區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進 修 推 廣 部 ( 國 秀 樓 3 樓 ) 寄 發 准 證 100.07.04( 星 期 一 ) 筆 試 及 面 試 日 期 100.07.16( 星 期 六 ) 上 午 08:30 報 到,9:00 中 區 職 訓 中 心 開 始 筆 試, 筆 試 合 格 者 上 敬 業 館 ( 大 禮 堂 ) 午 11:00 開 始 面 試 寄 發 成 績 單 100.08.01( 星 期 一 ) 成 績 複 查 100.08.04( 星 期 四 ) 前 參 簡 章 第 15 頁 公 告 錄 取 單 100.08.11( 星 期 四 ) 正 取 生 向 學 校 報 到 100.08.24( 星 期 三 ) 以 上 寄 發 通 知 單 之 日 期, 若 經 過 三 天 仍 未 收 到, 儘 速 與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部 聯 絡 聯 絡 電 話 :04-23924505 轉 2633 或 2721 本 校 網 站 及 中 區 職 訓 中 心 網 站 下 午 13:00 公 告 報 截 止 日 期 如 逢 颱 風 停 止 上 班, 報 截 止 日 依 次 順 延 ; 面 試 或 錄 取 報 到 日 如 逢 颱 風 停 止 上 班, 延 後 日 期 於 本 校 網 頁 (http://www.ncut.edu.tw) 公 告 報 洽 詢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電 話 :04-23924505 ext2633 2721 進 修 推 廣 部 網 址 :http://www.ncut.edu.tw 校 址 : 411-70 台 中 市 太 平 區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中 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電 話 :04-23592181 轉 541-543 網 址 :http://www.cvtc.gov.tw 地 址 :407 台 中 市 工 業 區 一 路 100 號 本 校 備 取 生 遞 補 100.08.25( 星 期 四 ) 本 校 向 中 區 職 訓 中 心 報 到 下 午 13:30 報 到 並 舉 辦 新 生 座 談 會 上 午 10:00-11:00 依 備 取 生 單 依 序 遞 補 100.08.29( 星 期 一 ) 中 區 職 訓 中 心 上 午 09:00 開 始 學 校 開 學 100.9.12( 星 期 一 ) 本 校 100.9.12( 星 期 一 適 逢 中 秋 節 放 假 一 天 ) 100.9.13 晚 上 開 始 於 中 區 職 訓 中 心 上 課 2

貳 修 業 年 限 與 修 業 方 式 一 修 業 年 限 班 別 工 具 機 與 精 密 模 具 設 計 製 造 四 技 專 班 機 電 控 制 四 技 專 班 修 業 年 限 四 年 四 年 二 修 業 方 式 : 1. 第 一 學 年, 學 員 於 日 間 在 中 區 職 訓 中 心 接 受 專 業 實 習 及 就 業 專 精 訓 練, 為 期 一 年 ;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有 關 共 同 必 修 或 專 業 必 ( 選 ) 修 課 程, 夜 間 由 合 作 學 校 教 師 至 中 區 職 訓 中 心 授 課 學 員 於 中 區 職 訓 中 心 結 訓 後 成 績 合 格 者 發 給 結 訓 證 書, 並 由 合 作 學 校 依 據 教 育 相 關 法 規 做 專 業 必 ( 選 ) 課 程 採 認 學 分 期 間 並 同 時 實 施 就 業 媒 合, 建 立 預 僱 獎 助 制 度 2. 第 二 ~ 四 學 年, 學 員 於 日 間 赴 合 作 企 業 就 業, 並 於 夜 間 或 假 日 於 修 業 期 限 完 成 學 校 所 需 課 程 參 報 日 期 及 方 式 一 日 期 : 自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0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止 二 方 式 : 一 律 採 通 訊 報, 將 各 項 報 資 料 填 妥 並 貼 上 照 片 後 連 同 有 關 證 件 報 費 匯 票 一 併 裝 入 報 專 用 信 封 ( 所 有 資 料 用 A4 紙 張 影 印, 勿 裁 切 ), 務 於 100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411-70 台 中 市 太 平 區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推 廣 部 收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亦 不 退 費 ), 生 應 自 行 檢 查 各 項 文 件 是 否 齊 全, 如 有 不 全, 概 不 受 理, 亦 不 會 另 行 通 知 補 件 肆 報 資 格 一 高 中 職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二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認 定 依 據 教 育 部 報 四 技 二 專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之 規 定 ( 繳 交 高 中 職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 ( 參 附 錄 一 ) 3

伍 招 生 專 班 別 招 生 額 試 方 式 及 成 績 計 算 專 班 工 具 機 與 精 密 模 具 設 計 製 造 四 技 專 班 領 域 : 機 械 領 域 辦 理 系 科 : 機 械 工 程 系 招 生 額 : 共 50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評 分 方 式 及 比 例 同 分 錄 取 順 序 1. 高 中 職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影 本 2. 統 測 成 績 影 本 或 高 中 職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3. 報 表 准 證 ( 附 表 一 ~ 附 表 二 ) 4.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技 術 士 證 照 證 明 在 校 社 團 服 務 證 明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 如 勞 保 明 細 表 或 在 職 證 明 等 ) 企 業 推 薦 發 明 創 新 參 與 研 究 專 題 報 告 及 其 他 獲 獎 資 料 等, 依 學 生 意 願 自 由 選 送 ) 5. 弱 勢 學 生 證 明 文 件 ( 無 則 免 繳 ) 1. 書 面 審 查 30%: 統 測 成 績 ( 若 無 則 附 高 中 職 在 校 成 績 ) 技 術 士 證 照 與 其 他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若 有 符 合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24 條 所 規 範 特 定 對 象 者, 酌 予 加 分 ( 特 殊 對 象 身 份 可 參 備 註 ) 2. 筆 試 30%: 依 筆 試 成 績 取 前 100 參 加 面 試 3. 面 試 40% 1. 筆 試 成 績 2. 面 試 成 績 3.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專 班 機 電 控 制 四 技 專 班 領 域 : 電 機 領 域 辦 理 系 科 : 電 機 工 程 系 招 生 額 : 共 50 1. 高 中 職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影 本 2. 統 測 成 績 影 本 或 高 中 職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指 定 3. 報 表 准 證 ( 附 表 一 ~ 附 表 二 ) 繳 交 4.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技 術 士 證 照 證 明 在 校 社 團 服 務 證 明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 如 勞 資 料 保 明 細 表 或 在 職 證 明 等 ) 企 業 推 薦 發 明 創 新 參 與 研 究 專 題 報 告 及 其 他 獲 獎 資 料 等, 依 學 生 意 願 自 由 選 送 ) 5. 弱 勢 學 生 證 明 文 件 ( 無 則 免 繳 ) 1. 書 面 審 查 30%: 統 測 成 績 ( 若 無 則 附 高 中 職 在 校 成 績 ) 技 術 士 證 照 與 其 他 助 於 審 查 評 分 方 之 資 料, 若 有 符 合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24 條 所 規 範 特 定 對 象 者, 酌 予 加 分 ( 特 殊 對 象 身 份 式 可 參 備 註 ) 及 比 例 2. 筆 試 30%: 依 筆 試 成 績 取 前 100 參 加 面 試 3. 面 試 40% 1. 筆 試 成 績 同 分 錄 2. 面 試 成 績 取 順 序 3.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備 註 :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24 條 所 規 定 的 特 殊 身 份 如 下 :1. 負 擔 家 計 婦 女 (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2. 中 高 齡 者 ( 檢 附 身 份 證 影 本 )3. 身 心 障 礙 者 (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4. 原 住 民 (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5. 生 活 扶 4

助 戶 中 有 工 作 能 力 者 (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6.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為 有 必 要 者 陸 筆 試 及 面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一 日 期 :100.07.16( 星 期 六 ) 上 午 8:30 至 中 區 職 訓 中 心 報 到,9:00 由 專 人 帶 生 前 往 試 場 進 行 綜 合 測 驗 程 序 如 下 : 1. 筆 試 : 綜 合 測 驗 筆 試 ( 高 中 程 度 數 理 及 智 力 測 100.7.16 上 午 9:00-9:50 註 :9:15 前 可 以 進 地 點 : 由 專 人 帶 生 前 往 綜 合 測 驗 地 點, 生 自 備 2B 鉛 筆 及 橡 皮 擦 作 答, 將 以 讀 卡 機 進 行 閱 卷 驗 ) 入 場,9:15 分 後 方 可 離 開 場 2. 筆 試 成 績 公 佈 10:50 公 告 成 績 每 班 篩 選 筆 試 成 績 前 100 生 參 加 面 試 3. 面 試 上 午 11:00 開 始 地 點 : 敬 業 館 ( 大 禮 堂 ) 二 地 點 : 中 區 職 訓 中 心 敬 業 館 ( 大 禮 堂 ) 407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工 業 區 一 路 100 號 交 通 : 臺 中 火 車 站 前 搭 乘 市 公 車 四 十 八 路 至 中 區 職 訓 中 心 站 下 車 或 搭 乘 市 公 車 廿 二 一 六 路 至 臺 中 工 業 區 站 下 車, 沿 工 業 區 大 馬 路 步 行 約 二 十 分 鐘 即 達 三 洽 詢 電 話 :04-23592181 轉 541-543 中 區 職 訓 中 心 04-23924505 轉 2721 或 2633 國 立 勤 益 科 大 進 修 推 廣 部 四 准 證 若 不 慎 遺 失 可 當 日 前 到 生 服 務 台 補 發 ( 需 自 行 備 妥 2 吋 照 片 1 張 ) 柒 報 須 知 一 繳 交 文 件 : ( 一 ) 報 表 ( 附 表 一 ) ( 二 ) 二 吋 光 面 脫 帽 同 式 照 片 2 張 ( 三 個 月 內 ): 自 行 黏 貼 於 報 表 及 准 證 之 相 片 欄 ( 三 )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以 A4 紙 張 影 印, 勿 裁 切, 整 齊 裝 訂 於 報 表 後 面 ( 四 ) 繳 納 報 費 : 1. 新 臺 幣 1000 元 整,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寫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 受 款 人 若 寫 錯 者, 一 律 退 回 ) 報 費 經 本 校 開 始 受 理 後, 除 未 達 本 校 最 低 報 人 數 50 人, 因 而 不 舉 辦 入 學 試 時, 報 費 可 無 息 退 還 生 外, 其 餘 生 均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2.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生 報 費 全 免 ( 填 附 表 四 ), 須 附 縣 市 政 府 或 依 其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 惟 證 明 文 件 未 於 報 時 繳 驗 者, 其 報 費 不 予 優 待, 事 後 亦 不 接 受 補 件 ( 五 ) 學 歷 證 明 影 本 : 繳 交 符 合 報 資 格 之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以 A4 大 小 紙 張 影 印, 勿 裁 切 原 稿 若 超 過 A4 大 小 縮 印 至 A4 ( 六 ) 准 證 ( 附 表 二 ): 自 行 填 妥 姓 收 件 地 址, 並 貼 妥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光 面 脫 帽 照 片 一 張 ( 七 ) 生 所 繳 之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依 序 裝 訂 於 報 表 後 面, 並 書 寫 於 報 專 用 信 封 上, 審 查 完 之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不 予 退 還 二 相 關 事 項 : 5

以 上 各 文 件 需 整 理 齊 全, 全 部 以 A4 紙 張 影 印, 不 要 裁 切, 按 報 專 用 信 封 袋 上 所 列 順 序 用 迴 紋 針 夾 妥, 平 放 入 信 封 內, 並 以 掛 號 郵 寄 如 逾 期 報 資 格 不 符 報 規 定 或 表 件 不 全 而 無 法 報, 應 自 行 負 責, 所 繳 報 費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郵 寄 前 再 核 對 文 件 是 否 正 確 齊 全 三 各 專 班 報 人 數 如 不 足 50 人 時, 由 本 校 產 學 訓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招 生 委 員 會 開 會 決 定, 得 不 舉 辦 試, 報 費 無 息 退 還 該 班 生 捌 計 分 方 式 總 成 績 滿 分 為 一 百 分, 各 項 成 績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詳 見 伍 招 生 專 班 別 招 生 額 試 式 及 成 績 計 算 所 示 玖 錄 取 方 式 一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並 依 該 項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書 面 審 查 筆 試 成 績 面 試 成 績 零 分 或 缺 者 不 予 錄 取 二 除 依 額 錄 取 正 取 生 外, 並 得 將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列 為 備 取 生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如 有 缺 額 時, 得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三 該 專 班 錄 取 標 準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未 達 標 準 者, 雖 有 缺 額, 亦 不 錄 取 且 錄 取 人 數 未 達 本 校 最 低 開 班 人 數 30 人 時, 由 中 區 職 訓 中 心 與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共 同 決 定, 得 不 開 班, 生 不 得 異 議 拾 公 告 錄 取 單 錄 取 榜 單 於 100 年 8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13:00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招 生 訊 息, 網 址 :www.ncut.edu.tw 及 中 區 職 訓 中 心 網 站, 網 址 :http://www.cvtc.gov.tw/ 拾 壹 正 取 生 向 學 校 報 到 一 經 通 知 報 到 之 正 取 生 應 依 照 報 到 通 知 之 規 定 準 時 辦 理 報 到,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二 報 到 時 間 :100 年 8 月 24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13 點 30 分 報 到 並 舉 行 新 生 座 談 會 三 報 到 地 點 : 本 校 機 械 系 及 電 機 系 ( 詳 細 地 點 於 寄 發 成 績 單 時 一 併 公 告 ) 地 址 :411-70 台 中 市 太 平 區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拾 貳 備 取 生 向 學 校 報 到 一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若 無 缺 額, 則 本 校 不 辦 理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登 記 之 後 至 新 生 註 冊 前, 若 有 正 取 生 放 棄 造 成 缺 額 者, 則 依 備 取 次 順 序 個 別 通 知 遞 補 報 到 二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若 有 缺 額, 本 校 將 於 8 月 24 下 午 15:00 開 始 電 話 通 知 備 取 生 報 到 遞 補, 本 校 將 於 100 年 8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0 點 進 行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保 持 手 機 電 話 暢 通, 以 便 聯 絡, 如 無 法 聯 絡 通 知, 視 為 放 棄 權 益 6

拾 參 錄 取 學 員 向 中 區 職 訓 中 心 報 到 一 報 到 時 間 :100 年 8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點 二 報 到 地 點 :407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工 業 區 一 路 100 號 拾 肆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表 之 通 訊 地 址 欄, 填 寫 居 住 地 址 及 電 話, 如 通 知 無 法 寄 達 或 連 絡, 視 為 放 棄 權 益 二 生 錄 取 後, 須 持 符 合 報 資 格 之 證 件 正 本, 經 查 驗 無 誤 後 始 准 註 冊 入 學 三 各 項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不 實 等 情 事, 或 利 用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者, 一 經 查 獲 即 開 除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證 明,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被 發 覺 者, 除 飭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四 生 對 本 招 生 試 成 績 有 疑 義 及 糾 紛 時, 應 於 100.08.04 前 ( 含 ) 以 正 式 書 面 具 ( 含 身 份 證 字 號 及 聯 絡 電 話 ) 向 本 校 提 出, 相 關 表 件 參 附 表 三 本 校 依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後 予 以 函 覆 五 若 有 其 他 情 形 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拾 伍 專 班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及 上 課 地 點 : 班 別 工 具 機 與 精 密 模 具 設 計 製 造 四 技 專 班 機 電 控 制 四 技 專 班 上 課 地 點 第 1 年 優 惠 為 24,000 元 / 每 學 期 ( 含 學 生 平 安 險 ) 優 惠 為 24,000 元 / 每 學 期 ( 含 學 生 平 安 險 ) 中 區 職 訓 中 心 第 2-4 年 28,000 元 / 每 學 期 ( 含 學 生 平 安 險 ) 28,000 元 / 每 學 期 ( 含 學 生 平 安 險 ) 勤 益 科 大 拾 陸 學 員 權 利 與 義 務 ㄧ 專 精 養 成 訓 練 課 程 1. 第 一 學 年 日 間 實 施, 學 員 於 中 區 職 訓 中 心 接 受 專 業 實 習 及 就 業 專 精 訓 練, 為 期 一 年, 並 輔 導 參 加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學 員 於 中 區 職 訓 中 心 所 接 受 訓 練 課 程, 另 由 合 作 學 校 依 據 教 育 相 關 法 規 做 學 分 採 認 2. 學 員 於 中 區 職 訓 中 心 報 到 時, 需 與 中 區 職 訓 中 心 簽 訂 職 業 訓 練 契 約 後 始 得 參 加 訓 練 訓 練 期 間 若 中 途 離 訓 遭 勒 令 退 訓 處 分 或 喪 失 本 計 畫 之 參 與 資 格 者, 學 校 亦 應 同 時 退 學 因 學 業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遭 退 學 處 分 者, 中 區 職 訓 中 心 亦 應 同 時 退 訓 並 應 按 規 定 賠 償 中 區 職 訓 中 心 之 訓 練 相 關 費 用 並 喪 失 繼 續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權 利 3. 於 中 區 職 訓 中 心 受 訓 期 間, 若 成 績 不 及 格 ( 總 平 均 低 於 60 分 ), 未 能 取 得 中 心 核 發 之 結 訓 證 書, 該 中 心 將 不 負 責 實 習 廠 商 之 媒 合, 學 員 應 於 結 訓 後 一 個 月 內 自 行 找 尋 受 僱 機 會 ( 與 所 學 職 類 相 關 ), 並 經 中 區 職 訓 中 心 評 估 核 可, 始 能 繼 續 本 計 畫 之 參 與 若 未 能 有 受 僱 事 實 或 僱 用 職 類 經 本 中 心 評 估 與 所 學 職 類 無 關 者, 視 同 放 棄 本 計 畫 之 參 與 7

4. 計 畫 期 間 內, 只 要 被 任 何 一 方 終 止 ( 學 校 中 區 職 訓 中 心 事 業 單 位 ), 即 喪 失 繼 續 參 予 本 計 畫 之 權 利 二 赴 合 作 企 業 生 產 實 習 : 1. 學 員 總 成 績 及 格 者, 第 二 學 年 日 間 赴 企 業 產 業 實 習 期 間, 由 合 作 學 校 與 中 區 職 訓 中 心 共 同 負 責 規 劃 辦 理, 透 過 公 開 徵 求 及 評 審 績 優 廠 商, 輔 導 學 員 分 赴 具 優 質 勞 動 條 件 合 作 企 業 單 位 參 加 生 產 實 習 並 正 式 雇 用 2. 學 員 於 企 業 單 位 產 業 實 習 期 間, 非 經 中 區 職 訓 中 心 及 學 校 同 意, 不 得 提 前 離 開 實 習 企 業 單 位, 違 反 者 將 喪 失 繼 續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資 格 3. 產 業 實 習 教 學 應 依 照 合 作 學 校 與 中 區 職 訓 中 心 共 同 訂 定 生 產 實 習 手 冊 規 定 辦 理, 並 由 學 校 採 認 2 學 分 4. 學 員 於 實 習 期 間 交 通 及 住 宿 由 學 員 自 理 5. 實 習 期 間, 學 員 如 有 不 遵 守 事 業 單 位 有 關 規 定 且 情 節 重 大 者, 事 業 單 位 得 停 止 其 實 習 並 解 除 契 約 上 開 經 事 業 單 位 解 除 契 約 之 學 員, 必 須 於 1 個 月 內 自 行 尋 找 實 習 機 會 ( 與 所 學 職 類 相 關 ), 並 經 中 區 職 訓 中 心 評 估 核 可, 始 能 繼 續 本 計 畫 之 參 與, 若 未 能 有 受 雇 之 事 實, 視 同 放 棄 本 計 畫 之 參 與 一 參 與 計 畫 學 員 於 本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應 依 教 育 法 規 繳 交 必 要 學 費 於 合 作 學 校 二 前 述 之 參 訓 學 員, 在 中 區 職 訓 中 心 或 事 業 單 位 實 習 訓 練 期 間, 需 遵 守 相 關 工 作 規 範, 且 依 職 訓 中 心 事 業 單 位 與 學 員 間 契 約 履 行 其 權 利 與 義 務 五 技 能 檢 定 : 1. 由 中 區 職 訓 中 心 負 責 輔 導 參 加 相 關 職 類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2. 第 一 學 年 專 業 實 習 ( 訓 練 ) 成 績 及 格 者, 始 能 參 加 技 能 檢 定 3. 技 能 檢 定 報 費 及 材 料 費 由 學 員 自 行 負 擔 六 畢 業 : 於 四 年 後, 成 績 及 格 者 始 取 得 本 校 專 班 畢 業 證 書 七 休 退 學 規 定 : 1. 本 班 錄 取 生 不 得 保 留 學 籍, 就 學 後 如 因 非 自 願 性 因 素 需 暫 時 休 學, 需 由 學 校 與 合 作 廠 商 就 所 簽 契 約 修 正, 並 提 送 本 專 班 之 產 學 訓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委 員 會, 經 審 酌 同 意 後 始 得 辦 理, 惟 復 學 時, 當 年 度 須 有 同 等 屬 性 及 類 別 之 專 班, 始 可 復 學 2. 原 則 上 本 專 班 除 特 殊 情 況 外, 不 得 辦 理 休 學 學 生 若 辦 理 休 學, 俟 再 復 學 時, 原 專 班 已 停 止 招 生, 學 生 修 課 及 學 籍 之 處 理, 援 依 本 校 產 學 合 專 班 休 退 及 復 學 申 要 點 產 學 合 作 專 班 學 生 選 課 及 加 退 選 辦 法 及 停 招 系 ( 科 ) 別 重 ( 補 ) 修 及 復 學 生 修 課 學 籍 處 理 要 點 辦 理 3. 本 專 班 自 退 學 或 勒 令 退 學 時, 如 在 校 肄 業 滿 一 學 期 具 有 成 績, 其 學 籍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者, 得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 須 繳 交 二 吋 脫 帽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一 張 ) 4. 本 專 班 經 簽 核 退 學 學 員, 未 辦 妥 退 學 離 校 手 續 者, 不 核 發 任 何 證 明 5. 本 專 班 規 定 未 盡 之 事 宜, 援 依 本 校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八 修 業 規 定 : 本 專 班 修 業 年 限 為 4 年, 依 大 學 法 規 定 得 延 畢 2 年, 延 畢 修 業 期 間 需 另 繳 交 學 雜 費 及 所 修 學 分 費 用, 並 依 據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部 延 修 生 繳 費 辦 法 辦 理 8

報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附 錄 一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0950191616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全 文 7 條 ; 並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一 月 五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01000226825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2 3 6 條 條 文 第 1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滿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班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結 業 證 明 書 四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高 職 或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五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八 下 列 國 家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試 普 通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試 普 通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試 及 格 九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檢 覈 通 過 或 採 認,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9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一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且 修 習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累 積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十 二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第 3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試 及 格 六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第 4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者 二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醫 學 學 士 學 位 或 牙 醫 學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者 三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者 四 下 列 國 家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者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試 或 一 二 三 等 特 種 試 及 格 10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所 定 與 報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本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符 合 原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資 格 者, 於 本 辦 法 修 正 施 行 後 五 年 內, 得 依 原 規 定 報 大 學 博 士 班 入 學 試 第 5 條 第 6 條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專 科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修 業 年 限 少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專 科 學 校 之 國 外 同 等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大 學 學 士 班 但 大 學 得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規 定 辦 理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截 止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7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1

附 表 一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產 學 訓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專 班 報 表 准 證 號 碼 生 勿 填 身 分 證 字 號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光 面 脫 帽 照 片 姓 性 男 別 女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永 久 通 訊 地 址 緊 急 連 絡 電 話 手 機 報 班 別 縣 / 市 市 / 區 / 鄉 / 鎮 村 / 里 鄰 路 / 街 段 巷 弄 號 E-mail 工 具 機 與 精 密 模 具 設 計 製 造 四 技 專 班 機 電 控 制 四 技 專 班 學 歷 民 國 年 月 學 校 科 畢 業 ( 含 應 屆 )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學 生 證 影 本 服 役 情 形 已 服 畢 兵 役 免 服 兵 役 未 服 兵 役 現 在 營 服 役, 將 於 年 月 日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核 准 升 學 證 件 證 照 或 得 獎 說 明 ( 詳 列 您 所 檢 附 的 證 照 或 獎 狀 稱 ) 符 合 特 定 對 象 身 份 說 明 1. 負 擔 家 計 婦 女 (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2. 中 高 齡 者 ( 檢 附 身 份 證 影 本 )3. 身 心 障 礙 者 (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4. 原 住 民 (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5. 生 活 扶 助 戶 中 有 工 作 能 力 者 (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6.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為 有 必 要 者 簽 署 本 表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經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若 有 不 實, 本 人 願 接 受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置, 絕 無 異 議 生 簽 章 : 處 理 程 序 1. 審 查 證 件 2. 確 認 報 費 3. 編 准 證 號 碼 及 核 發 准 證 審 查 結 果 合 格 不 合 格 生 簽 章 處 確 實 簽 或 蓋 章,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身 份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以 及 所 有 證 照 及 得 獎 狀 用 A4 紙 張 影 印, 勿 裁 剪, 並 依 序 裝 訂 在 報 表 後 面 報 日 期 為 100 年 6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至 6 月 24 日 止 ( 星 期 五 ), 郵 戳 為 憑 12

附 表 二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產 學 訓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專 班 准 證 准 證 號 碼 生 勿 填 姓 性 別 男 女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報 班 別 工 具 機 與 精 密 模 具 設 計 製 造 四 技 專 班 機 電 控 制 四 技 專 班 二 吋 光 面 脫 帽 照 片 試 日 期 100 年 7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地 點 中 區 職 訓 中 心 敬 業 館 (407 台 中 市 工 業 區 一 路 100 號 ) 洽 詢 電 話 :04-23592181 轉 541-543 試 方 式 筆 試 數 理 綜 合 測 驗 ( 高 中 程 度 )9:00 開 始 面 試 面 試 : 上 午 11:00 開 始 ( 筆 試 成 績 前 100 參 加 ) 備 註 參 加 試 時 攜 帶 准 證 2B 鉛 筆 及 國 民 身 份 證 緊 急 聯 絡 姓 關 電 地 人 係 話 址 注 意 事 項 : 1. 除 准 證 號 碼 生 勿 填 外, 其 餘 由 生 自 行 填 寫 2. 本 准 證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統 一 編 號 並 加 蓋 騎 縫 章 後 始 為 有 效 3. 7/16 上 午 8 點 30 分 報 到 後, 由 專 人 帶 領 生 前 往 綜 合 測 驗 地 點, 9:00 正 式 筆 試 4. 綜 合 測 驗 成 績 於 7/16 上 午 10:50 公 佈, 各 專 班 各 錄 取 筆 試 成 績 前 100 學 員 參 加 面 試 13

附 表 三 100 學 年 度 產 學 訓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成 績 複 查 申 書 申 日 期 :100 年 月 日 查 詢 編 號 :( 生 勿 填 ) 准 證 號 碼 : 姓 : 報 班 別 : 工 具 機 與 精 密 模 具 設 計 製 造 四 技 專 班 機 電 控 制 四 技 專 班 科 目 稱 處 理 結 果 書 面 審 查 綜 合 測 驗 ( 筆 試 )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 一 准 證 號 碼 填 寫 清 楚 正 確, 並 註 明 複 查 科 目 二 傳 真 :04-23930684, 電 話 :04-23924505#2633 2721 三 於 申 複 查 之 同 時 連 同 成 績 單 影 本 及 貼 足 12 元 限 時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 下 方 註 明 准 證 號 碼 ), 於 100 年 8 月 4 日 ( 含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郵 寄 到 411-70 台 中 市 太 平 區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進 修 推 廣 部 收 14

附 表 四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產 學 訓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專 班 低 收 入 戶 生 報 費 全 免 優 待 申 表 生 姓 身 分 證 字 號 性 別 戶 籍 地 地 址 報 專 班 別 工 具 機 與 精 密 模 具 設 計 製 造 四 技 專 班 機 電 控 制 四 技 專 班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 日 ): ( 行 動 ): ( 夜 ): 申 人 應 附 證 件 ( 證 件 不 予 退 還 ) 申 人 注 意 事 項 1. 縣 ( 市 ) 政 府 或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證 明 正 本 ( 一 般 鄰 里 長 所 核 發 之 清 寒 證 明 等 證 件, 概 不 受 理 ) 2. 戶 口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騰 本 1. 申 報 費 全 免 優 待 之 低 收 入 戶 生, 報 時 除 繳 交 系 ( 所 ) 指 定 之 各 項 報 表 件 外, 並 繳 交 本 申 書, 附 上 低 收 入 證 明 正 本 及 戶 口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騰 本 2. 經 審 查 證 件, 符 合 低 收 入 資 格 者, 報 時 得 免 交 報 費 用 3. 經 審 查 證 件, 不 符 合 低 收 入 資 格 者, 報 時 仍 應 繳 交 報 費 用 招 生 單 位 審 查 結 果 繳 交 之 證 件 齊 全, 並 符 合 低 收 入 戶 報 費 全 免 優 待 資 格 繳 交 之 證 件 不 符 合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報 費 不 予 優 待 ( 本 欄 生 勿 填 ) 承 辦 章 戳 : 100 年 月 日 15

16 附 表 五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產 學 訓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報 專 用 信 封 電 話 : 地 址 : 寄 件 人 : 報 專 班 別 : 勾 選 一 班 工 具 機 與 精 密 模 具 設 計 製 造 四 技 專 班 機 電 控 制 四 技 專 班 學 年 度 產 學 訓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411 台 中 市 太 平 區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進 修 推 廣 部 企 劃 組 報 資 料 : 1 報 費 新 台 幣 壹 仟 元 整,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寫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 受 款 人 若 寫 錯 者, 一 律 退 回 ) 2 報 表 ( 須 黏 貼 相 片 ) 附 表 一 3 准 證 及 准 證 專 用 回 件 信 封 ( 須 黏 貼 25 元 掛 號 郵 票 ) 附 表 二 六 4 身 份 證 影 本 ( 以 A4 大 小 縮 印, 勿 裁 切 ) 5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6 學 測 成 績 或 在 校 成 績 7 其 他 有 利 書 面 審 查 證 件 ( 自 行 填 寫 於 下 面 空 白 地 方 ) 將 本 頁 填 妥 後, 黏 貼 於 B4 信 封 袋 上, 連 同 報 表 件 寄 至 本 會 左 列 各 項 報 生 確 實 檢 查 資 料 內 容 後 再 劃 記 100 掛 號 郵 票 貼 處

17 附 表 六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產 學 訓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准 證 專 用 回 件 信 封 100 年 產 學 訓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招 生 委 員 會 地 址 : 411-70 台 中 市 太 平 區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進 修 推 廣 部 電 話 : (0 四 ) 二 三 九 二 四 五 0 五 轉 二 七 二 一 生 自 行 填 寫 姓 生 自 行 填 寫 通 訊 地 址 將 本 頁 填 妥 後, 黏 貼 於 A4 信 封 袋 上, 連 同 報 表 件 匯 整 寄 至 本 會 報 專 班 別 : 勾 記 工 具 機 與 精 密 模 具 設 計 製 造 四 技 專 班 機 電 控 制 四 技 專 班 左 列 各 欄 生 勿 勾 記 : 准 證 試 訊 息 掛 號 郵 件 貼 25 元 郵 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