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 年 第 8 次 臺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委 託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就 業 服 務 處 公 開 甄 試 約 聘 僱 人 員 簡 章 一 甄 試 類 別 一 覽 表 : 類 別 編 號 1 臺 北 市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約 聘 督 導 工 作 內 容 1 臺 北 市 客 家 相 關 基 金 會 之 管 理 業 務 2 臺 北 市 客 家 文 化 主 題 公 園 相 關 業 務 3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約 49,862 元 資 格 條 件 國 內 外 大 學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當 之 專 業 訓 練 2 年 以 上 或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工 作 經 驗 2 年 以 上 者 3 與 資 格 條 件 相 符 之 專 業 訓 練 或 工 作 經 驗 ( 須 載 明 專 業 訓 練 或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及 內 容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聯 絡 人 胡 酉 莉 02-27258610 聘 僱 期 間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 止,101 年 度 起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備 註 1 須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2 具 公 文 撰 寫 能 力 者 尤 佳 3 諳 客 語 聽 說 能 力 者 尤 佳 4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1
類 別 編 號 2 臺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新 建 工 程 處 聘 用 科 員 工 作 內 容 道 路 管 理 維 護 業 務 之 相 關 國 家 賠 償 案 件 34,809 至 44,217 元 資 格 條 件 國 內 外 大 學 法 律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學 位, 並 具 有 法 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6 個 月 以 上 者 3 與 資 格 條 件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 須 載 明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及 內 容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聯 絡 人 呂 美 瑄 02-27208889 分 機 8123 聘 僱 期 間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 止,101 年 度 起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備 註 1 須 配 合 業 務 輪 班 2 須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3 具 公 文 撰 寫 能 力 者 尤 佳 4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2
類 別 編 號 3 臺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新 建 工 程 處 聘 用 幫 工 程 師 工 作 內 容 辦 理 道 路 維 護 如 道 路 施 工 之 會 勘 查 核 契 約 執 行 採 購 國 賠 案 件 及 防 災 等 相 關 業 務 32,928 元 資 格 條 件 國 內 外 專 科 以 上 土 木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並 具 有 土 木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1 年 以 上 者 3 與 資 格 條 件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 須 載 明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及 內 容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聯 絡 人 呂 美 瑄 02-27208889 分 機 8123 聘 僱 期 間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 止,101 年 度 起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備 註 1 須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2 具 公 文 撰 寫 能 力 者 尤 佳 3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3
類 別 編 號 4 臺 北 市 建 築 管 理 處 聘 用 法 務 員 工 作 內 容 1 訴 願 行 政 訴 訟 等 行 政 救 濟 案 件 2 國 家 賠 償 案 件 3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爭 議 案 件 4 建 築 管 理 相 關 法 規 修 訂 5 其 他 建 築 管 理 相 關 法 務 工 作 36,691 元 資 格 條 件 國 內 外 大 學 法 律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學 位, 並 具 有 政 府 機 關 法 務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1 年 以 上 者 3 與 資 格 條 件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 須 載 明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及 內 容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聯 絡 人 呂 艾 蓉 02-27258473 聘 僱 期 間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 止,101 年 度 起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備 註 1 熟 悉 建 築 管 理 相 關 法 令 者 尤 佳 2 熟 悉 訴 願 行 政 訴 訟 國 賠 等 行 政 救 濟 案 件 處 理 程 序 者 尤 佳 3 須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4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4
類 別 編 號 5 臺 北 市 體 育 處 約 僱 組 員 工 作 內 容 1 辦 理 各 區 運 動 場 館 設 施 機 電 空 調 土 木 建 築 等 相 關 計 畫 工 作 2 場 館 機 電 空 調 消 防 電 檔 等 設 備 管 理 維 護 3 運 動 場 館 工 程 興 建 與 整 修 計 畫 工 作 4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32,928 元 資 格 條 件 國 內 外 大 學 電 機 電 力 空 調 土 木 建 築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學 位,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工 作 經 驗 1 年 以 上 者 3 與 資 格 條 件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 須 載 明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及 內 容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聯 絡 人 黃 筱 棻 02-25702330 分 機 421 聘 僱 期 間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 止,101 年 度 起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備 註 1 須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2 具 公 文 撰 寫 能 力 者 尤 佳 3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5
類 別 編 號 6 臺 北 市 體 育 處 約 僱 組 員 工 作 內 容 1 棒 球 場 網 球 場 籃 球 場 多 用 途 草 坪 等 場 區 水 電 消 防 維 護 2 辦 理 各 運 動 中 心 及 委 外 場 館 合 約 督 導 管 理 業 務 3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資 格 條 件 國 內 外 大 學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32,928 元 3 男 性 須 檢 附 役 畢 免 服 兵 役 或 除 役 證 明 影 本 聯 絡 人 黃 筱 棻 02-25702330 分 機 421 聘 僱 期 間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 止,101 年 度 起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備 註 1 具 水 電 消 防 維 護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3 年 以 上 者 尤 佳 2 須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3 具 公 文 撰 寫 能 力 者 尤 佳 4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6
類 別 編 號 7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潭 美 國 民 小 學 約 僱 教 師 助 理 員 需 求 人 數 正 取 :1 名 備 取 :4 名 工 作 內 容 1 在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督 導 下, 協 助 評 量 教 學 生 活 輔 導 學 生 上 下 學 及 家 長 聯 繫 等 事 宜 2 協 助 處 理 啟 智 班 學 生 生 活 自 理 事 宜 3 協 助 處 理 與 啟 智 班 教 學 有 關 之 雜 項 事 務 4 協 助 處 理 啟 智 班 學 生 之 偶 發 事 件 5 其 他 啟 智 班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約 32,928 元 資 格 條 件 國 內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或 國 內 外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當 之 專 業 訓 練 6 個 月 以 上 或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工 作 經 驗 2 年 以 上 者 3 與 資 格 條 件 相 符 之 專 業 訓 練 或 工 作 經 驗 ( 須 載 明 專 業 訓 練 或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及 內 容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聯 絡 人 史 靜 香 02-27917334 分 機 251 聘 僱 期 間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 止,101 年 度 起 依 僱 用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備 註 1 須 協 助 中 重 度 多 重 障 礙 學 生 生 活 自 理 2 具 醫 護 背 景 者 尤 佳 3 身 強 體 壯 者 尤 佳 4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7
類 別 編 號 8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約 僱 護 士 需 求 人 數 正 取 :1 名 備 取 :1 名 工 作 內 容 1 新 入 住 民 健 康 狀 況 病 史 醫 療 過 程 及 藥 物 使 用 評 估 及 紀 錄 2 依 需 要 安 排 入 住 體 檢 就 醫 等 事 項, 並 做 衛 教 3 定 時 測 量 血 壓 排 藥 外 傷 擦 藥 敷 理, 及 紀 錄 住 民 門 診 藥 物 檢 查 4 高 壓 消 毒 各 藥 理 器 皿 及 敷 料 5 辦 理 各 區 社 福 街 友 及 中 心 住 民 健 保 卡 申 請, 及 加 退 福 保 事 宜 6 統 計 每 月 有 關 醫 療 藥 理 掛 帳 單 等 報 表 約 32,928 元 資 格 條 件 國 內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護 士 或 護 理 師 證 書 者 3 中 華 民 國 護 士 或 護 理 師 證 書 影 本 聯 絡 人 王 顯 仁 02-22473005 聘 僱 期 間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 止,101 年 度 起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備 註 1 工 作 地 點 為 臺 北 市 遊 民 收 容 中 心 2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8
類 別 編 號 9 臺 北 市 立 大 安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附 設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進 修 學 校 約 僱 技 佐 工 作 內 容 1 協 助 教 學 相 關 事 宜 設 備 材 料 採 購, 財 產 管 理 等 工 作 2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32,928 元 資 格 條 件 國 內 外 專 科 以 上 土 木 建 築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者 3 男 性 須 檢 附 役 畢 免 服 兵 役 或 除 役 證 明 影 本 聯 絡 人 黃 宜 遠 02-27016074 聘 僱 期 間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 止,101 年 度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備 註 1 工 作 時 間 原 則 為 下 午 3 時 至 晚 上 11 時 2 須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3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9
類 別 編 號 10 臺 北 市 動 物 保 護 處 動 物 救 援 檢 查 員 工 作 內 容 1 動 物 救 援 管 制 案 件 處 理 動 物 保 護 法 及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案 件 稽 查 取 締 2 動 物 保 護 教 育 宣 導 及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3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32,928 元 資 格 條 件 國 內 外 大 學 獸 醫 畜 牧 生 物 動 物 警 察 消 防 犯 罪 防 治 法 律 生 活 環 管 等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者 或 國 內 外 專 科 獸 醫 畜 牧 生 物 動 物 警 察 等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當 之 專 業 訓 練 3 個 月 以 上 或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相 關 之 工 作 經 驗 6 個 月 以 上 者 3 與 資 格 條 件 相 符 之 專 業 訓 練 或 工 作 經 驗 ( 須 載 明 專 業 訓 練 或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及 內 容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聯 絡 人 陸 夢 賢 02-87897177 聘 僱 期 間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 止,101 年 度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備 註 1 對 動 物 有 耐 心 及 愛 心 者 尤 佳 2 須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3 具 公 文 撰 寫 能 力 者 尤 佳 4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10
類 別 編 號 11 臺 北 市 立 動 物 園 約 僱 服 務 員 工 作 內 容 1 負 責 人 事 行 政 管 理 及 教 育 行 政 之 相 關 業 務 2 負 責 活 動 規 劃 設 計 事 務 管 理 3 行 政 業 務 人 力 訓 練 人 事 輔 導 與 管 理 4 辦 理 本 園 行 政 管 理 及 庶 務 行 政 事 宜 5 接 受 園 方 指 派 之 臨 時 工 作 調 遣 約 32,928 元 資 格 條 件 國 內 外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法 律 教 育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學 位, 並 具 有 政 府 機 關 工 作 經 驗 1 年 以 上 者 傳 及 副 表 均 須 簽 章 及 分 頁 列 印 ); 2 自 傳 須 說 明 個 人 專 長 最 喜 歡 和 最 討 厭 的 事 對 應 徵 本 工 作 的 期 望 3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國 內 外 學 歷 須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外 國 學 歷 並 須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單 4 與 資 格 條 件 相 符 之 工 作 經 驗 ( 須 載 明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及 內 容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5 男 性 須 檢 附 役 畢 免 服 兵 役 或 除 役 證 明 影 本 聯 絡 人 蔡 明 汝 02-29382300 分 機 131 聘 僱 期 間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 止,101 年 度 依 聘 僱 計 畫 及 成 績 考 核 一 年 一 聘 僱 備 註 1 星 期 六 日 及 國 定 假 日 為 正 常 上 班 日, 並 須 能 配 合 調 度 班 表 2 喜 歡 人 群 具 有 愛 心 及 耐 性, 熱 愛 學 習 並 擅 長 活 動 帶 領 者 尤 佳 3 具 人 事 行 政 的 相 關 經 驗 者 尤 佳 4 須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操 作 5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11
類 別 編 號 12 臺 北 市 立 陽 明 教 養 院 約 僱 人 員 工 作 內 容 1 院 生 生 活 照 顧 管 理 督 導 與 執 行 2 院 生 養 護 工 作 之 執 行 及 訓 練 3 院 生 教 育 計 畫 之 設 計 及 執 行 4 院 生 及 日 常 生 活 訓 練 之 各 項 紀 錄 及 評 估 5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資 格 條 件 國 內 外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25,872 元 3 男 性 須 檢 附 役 畢 免 服 兵 役 或 除 役 證 明 影 本 聯 絡 人 粘 鈺 聆 02-28617274 聘 僱 期 間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 止,101 年 度 起 依 僱 用 計 畫 核 定 日 其 僱 用 備 註 1 須 具 養 護 教 養 基 本 能 力 高 度 警 覺 力 觀 察 力 及 應 變 能 力 2 具 一 般 護 理 常 識 者 尤 佳 3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12
二 報 名 : ( 一 ) 報 考 身 分 : 1 分 為 一 般 身 分 及 特 定 身 分 : 未 具 下 列 特 定 身 分 資 格 條 件 者, 請 以 一 般 身 分 報 名 一 般 身 分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無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第 1 項 及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1 條 第 1 項 不 得 任 用 之 情 事 特 定 身 分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無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第 1 項 及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1 條 第 1 項 不 得 任 用 之 情 事, 且 設 籍 臺 北 市 4 個 月 以 上 ( 即 100 年 2 月 10 日 前 設 籍 者 ),), 具 有 工 作 能 力 之 未 就 業 特 定 身 分 者 : 中 高 齡 失 業 勞 工 結 構 性 失 業 勞 工 二 度 就 業 婦 女 低 收 入 戶 但 不 包 括 已 領 取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給 付 或 政 府 機 關 學 校 與 事 業 單 位 ( 含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法 人 團 體 ) 之 退 休 金 者 2 以 特 定 身 分 報 考 者, 如 同 時 符 合 2 種 以 上 特 定 身 分, 請 擇 一 報 名, 一 經 擇 定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並 檢 附 所 選 定 身 分 之 證 明 文 件, 倘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不 齊 全 或 不 符 合 特 定 身 分 資 格 條 件 者, 如 符 合 一 般 身 分 報 考 資 格, 將 改 列 為 一 般 身 分 報 考 3 各 類 特 定 身 分 及 應 檢 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說 明 : 特 定 身 分 別 及 說 明 應 檢 附 文 件 備 註 1 中 高 齡 失 業 勞 工 : 指 年 滿 45 歲 以 上 65 歲 以 下, 且 無 工 作 者 2 結 構 性 失 業 勞 工 : 指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11 條 各 款 原 因 離 職 之 非 自 願 失 業 勞 工 3 二 度 就 業 婦 女 : 指 因 結 婚 或 懷 孕 而 離 開 職 場 逾 三 年 或 單 親 婦 女, 其 最 近 一 年 全 戶 ( 含 配 偶 與 直 系 血 親 卑 親 屬 ) 收 入 未 逾 綜 合 所 得 稅 免 稅 標 準 ( 請 參 閱 附 表 ),),),), 且 需 扶 養 未 成 年 子 女 之 未 就 業 者 1 最 近 1 週 內 戶 籍 謄 本 2 最 近 1 週 內 勞 保 資 料 明 細 表 ( 向 勞 保 局 申 請 核 發 ) 3 未 領 取 老 年 給 付 及 退 休 金 切 結 書 ( 如 附 件 1) 1 最 後 一 家 離 職 退 保 事 業 單 位 開 立 之 非 自 願 離 職 證 明 影 本 2 最 近 1 週 內 戶 籍 謄 本 3 最 近 1 週 內 勞 保 資 料 明 細 表 ( 向 勞 保 局 申 請 核 發 ) 4 未 領 取 老 年 給 付 及 退 休 金 切 結 書 ( 如 附 件 1) 1 國 稅 局 ( 含 分 局 ) 開 立 前 一 年 度 全 戶 人 口 綜 合 所 得 稅 各 類 所 得 資 料 清 單 或 其 他 全 年 度 薪 資 所 得 證 明 等 足 以 證 明 不 超 過 免 稅 額 合 計 數 之 文 件 2 最 近 1 週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3 最 近 1 週 內 勞 保 資 料 明 細 表 ( 向 勞 保 局 申 請 核 發 ) 4 未 領 取 老 年 給 付 及 退 休 金 切 結 書 ( 如 附 件 1) 年 齡 認 定 以 本 次 甄 試 報 考 截 止 日 期 計 算 事 業 單 位 拒 絕 開 立 結 構 性 失 業 勞 工 非 自 願 離 職 證 明 者, 請 檢 附 切 結 書 ( 如 附 件 2) 年 齡 認 定 以 本 次 甄 試 報 考 截 止 日 期 計 算 附 表 : 依 據 99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書 說 明 : 凡 納 稅 義 務 人 本 人 合 併 申 報 的 配 偶 及 受 扶 養 親 屬 全 年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不 超 過 免 稅 額 及 標 準 扣 除 額 的 合 計 數 ( 如 下 表 ) 者 受 撫 養 親 屬 人 數 0 人 1 人 2 人 3 人 4 人 5 人 免 辦 結 算 無 配 偶 158,000 元 240,000 元 322,000 元 404,000 元 486,000 元 568,000 元 申 報 標 準 有 配 偶 316,000 元 398,000 元 480,000 元 562,000 元 644,000 元 726,000 元 4 低 收 入 戶 : 持 有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核 發 之 低 收 入 戶 卡, 其 戶 內 年 滿 20 歲 以 上 65 歲 以 下, 具 有 工 作 意 願 之 未 就 業 者 1 臺 北 市 核 發 之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低 收 入 戶 卡 影 本 2 最 近 1 週 內 戶 籍 謄 本 3 最 近 1 週 內 勞 保 資 料 明 細 表 ( 向 勞 保 局 申 請 核 發 ) 4 未 領 取 老 年 給 付 及 退 休 金 切 結 書 ( 如 附 件 1) 13 年 齡 認 定 以 本 次 甄 試 報 考 截 止 日 期 計 算
( 二 ) 報 考 方 式 : 1 報 考 表 件 : 報 考 人 請 自 行 下 載 報 名 表 ( 如 附 件 3), 填 妥 後 連 同 擬 報 考 類 別 之 特 定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於 報 名 截 止 期 限 內 郵 遞 寄 送 報 考 人 所 填 寫 之 資 料 或 繳 交 之 證 明 文 件 於 錄 取 後 發 現 有 填 寫 不 實 或 有 偽 造 變 造 情 事,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倘 涉 及 刑 責 者,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辦 理 2 報 考 表 件 須 依 下 列 順 序 排 列 並 以 訂 書 針 裝 訂 於 報 名 表 左 上 角 處 : 報 名 表 ( 正 表 ) ) 自 傳 報 名 表 ( 副 表 ) ) 特 定 身 分 應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 含 切 結 書 ) ) ( 如 : 學 經 歷 證 明 役 畢 或 免 役 證 明 戶 政 單 位 加 註 更 名 後 之 個 人 戶 籍 謄 本 等 ) ) 3 採 通 訊 報 名, 須 使 用 A4 以 上 尺 寸 信 封, 以 掛 號 郵 寄 或 快 遞 方 式 寄 至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就 業 服 務 處 雇 主 服 務 課 收 ( 地 址 :10367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承 德 路 3 段 287 之 1 號 ) 4 信 封 須 註 明 :100 年 第 8 次 約 聘 僱 人 員 甄 試 ( 三 ) 報 考 截 止 日 期 : 100 年 6 月 9 日 ( 郵 寄 以 郵 戳 為 憑 ; 快 遞 以 貨 運 業 者 收 件 章 戳 為 憑 ) ( 四 ) 男 性 須 役 畢 或 免 服 兵 役 現 役 軍 人 報 考 者, 須 於 100 年 6 月 30 日 前 退 伍, 報 考 時 應 檢 附 所 屬 單 位 開 具 之 證 明 ( 正 本 ) ( 五 ) 報 考 人 如 有 更 改 姓 名, 而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未 經 該 校 加 註 更 改 姓 名 或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為 原 姓 名 者, 應 檢 附 向 戶 政 單 位 申 請 已 加 註 更 名 資 訊 之 個 人 戶 籍 謄 本 ( 正 本 ) 佐 證 ( 六 ) 倘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有 個 別 障 礙 需 求, 請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向 本 處 提 出 ( 七 ) 本 次 甄 試 之 甄 試 類 別 請 擇 一 報 考, 重 複 報 考 者 不 予 受 理 為 維 護 甄 試 之 公 平 與 公 正, 本 甄 試 不 接 受 報 考 截 止 日 期 後 補 件, 報 考 人 須 自 行 確 認 應 繳 表 件 是 否 齊 全, 本 處 不 另 行 通 知 補 齊 表 件 ( 八 )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或 甄 試 錄 取 者, 違 反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第 1 項 及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1 條 第 1 項 之 規 定, 撤 銷 其 甄 試 資 格 或 錄 取 資 格 ( 九 ) 報 考 人 甄 試 資 格 審 查 : 1 報 考 人 甄 試 資 格 審 查 由 各 核 派 資 格 審 查 委 員 以 書 面 審 查 方 式 審 查 報 考 人 資 格 條 件 及 報 考 應 繳 表 件 ( 審 查 基 準 日 期 為 報 考 截 止 日 期 ),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就 業 服 務 處 負 責 報 考 人 報 考 應 繳 表 件 是 否 齊 全 之 複 查 報 考 人 於 報 名 表 填 寫 之 學 歷 專 業 訓 練 研 究 工 作 及 工 作 經 驗 等 內 容, 均 須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以 供 資 格 審 查 委 員 審 查 2 工 作 經 驗 指 全 職 受 薪 之 工 作 經 驗, 不 含 部 份 工 時 ( 工 讀 ) ) 服 兵 役 ( 義 務 役 替 代 役 ) ) 志 願 服 務 ( 志 工 ) ) 實 習 性 質 或 公 法 救 助 臨 時 性 工 作 經 驗 3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係 指 政 府 機 關 學 校 與 事 業 單 位 ( 含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法 人 團 體 等 ) 開 具 之 服 務 在 職 或 離 職 證 明 文 件 ( 聘 僱 或 勞 動 契 約 書 不 可 代 替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 並 須 載 明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另 勞 保 資 料 明 細 表 為 勞 保 加 退 保 紀 錄, 不 可 代 替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三 甄 試 : ( 一 ) 甄 試 公 告 : 甄 試 日 期 地 點 及 參 加 甄 試 人 員 名 單 將 於 100 年 6 月 21 日 上 午 10 時 公 告 於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就 業 服 務 處 網 站, 不 另 行 通 知 ( 二 ) 甄 試 當 天 如 因 天 然 災 害 ( 如 颱 風 ) 造 成 臺 北 市 停 止 辦 公 或 停 止 上 班 ( 以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為 準 ), 甄 試 將 延 期 辦 理 延 期 甄 試 日 期 地 點 將 於 停 止 辦 公 或 停 止 上 班 後 之 開 始 辦 公 日 起 3 日 內 公 告 於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就 業 服 務 處 網 站, 不 另 行 通 知 ( 三 ) 報 考 應 繳 表 件 不 齊 全 ( 如 未 使 用 本 次 甄 試 之 報 名 表 報 考 未 檢 附 身 分 證 影 本 最 近 1 年 內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未 檢 附 戶 政 單 位 加 註 更 名 後 之 個 人 戶 籍 謄 本 報 名 表 各 頁 未 簽 章 以 電 腦 打 字 代 替 簽 章 等 ) 或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者, 將 於 100 年 6 月 21 日 上 午 10 時 公 告 於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就 業 服 務 處 網 站, 不 另 行 通 知 上 述 人 員 將 不 予 安 排 參 加 甄 試, 恕 不 辦 理 退 件 若 報 考 人 對 報 考 應 14
繳 表 件 不 齊 全 或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有 疑 義, 應 於 甄 試 日 期 地 點 及 參 加 甄 試 人 員 名 單 公 告 次 日 起 算 2 日 內 ( 不 含 例 假 日 ) 以 電 話 (02-25972222) 或 傳 真 (02-25868581) 方 式 向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就 業 服 務 處 提 出 複 查 申 訴,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複 查 申 訴 係 依 資 格 審 查 時 報 考 人 所 檢 附 原 件 再 次 檢 視 報 考 人 資 格 是 否 符 合, 非 報 考 人 以 再 行 補 件 ( 補 正 ) 方 式 辦 理 ) 報 考 應 繳 表 件 不 齊 全 或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疑 義 複 查 結 果 倘 有 變 更 參 加 甄 試 人 員 名 單, 將 於 100 年 6 月 30 日 上 午 10 時 公 告 於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就 業 服 務 處 網 站 四 榜 示 錄 取 及 進 用 : ( 一 ) 預 定 榜 示 日 期 : 100 年 7 月 8 日 ( 二 ) 錄 取 及 進 用 : 1 符 合 特 定 身 分 資 格 條 件 者, 其 考 試 總 分 加 權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後, 再 參 與 評 比 排 名 2 倘 甄 試 成 績 同 分 者, 依 評 分 表 項 目 順 序 ( 專 業 知 能 表 達 能 力 反 應 能 力 組 織 能 力 儀 容 態 度 ) 依 序 比 分,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3 甄 試 成 績 未 達 8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錄 取 人 員 名 單 由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就 業 服 務 處 依 各 該 類 應 試 人 員 成 績 高 低 公 告 正 備 取 名 次, 並 由 各 個 別 通 知 進 用 日 期 及 報 到 相 關 事 宜 4 正 取 人 員, 除 各 另 為 通 知 進 用 日 期 外, 應 自 各 進 用 通 知 送 達 次 日 起 算 30 日 ( 含 例 假 日 ) 內 辦 理 報 到, 逾 期 視 為 放 棄 正 取 人 員 資 格, 不 再 進 用 5 備 取 人 員 係 候 用 性 質, 各 候 用 期 限 自 榜 示 之 日 起 算 1 年 內 有 效, 逾 此 期 限 不 再 進 用 五 其 他 : 甄 試 相 關 資 訊 將 陸 續 刊 登 於 下 列 網 站, 請 隨 時 上 網 查 閱 ( 一 )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就 業 服 務 處 網 站 最 新 消 息 區 :http://www.eso.taipei.gov.tw 台 北 人 力 銀 行 網 站 市 府 約 聘 僱 人 員 招 考 專 區 :http://www.okwork.gov.tw ( 二 ) 各 網 站 : 臺 北 市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http://www.hac.taipei.gov.tw/ 臺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新 建 工 程 處 :http://www.nco.taipei.gov.tw/ 臺 北 市 建 築 管 理 處 :http://www.dba.taipei.gov.tw/ 臺 北 市 體 育 處 :http://www.tms.taipei.gov.tw/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潭 美 國 民 小 學 :http://web.tmes.tp.edu.tw/tmes/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http://www.bosa.tcg.gov.tw/ 臺 北 市 立 大 安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http://www.taivs.tp.edu.tw/ 臺 北 市 動 物 保 護 處 :http://www.tmiah.tcg.gov.tw/ 臺 北 市 立 動 物 園 :http://www.zoo.gov.tw/ 臺 北 市 立 陽 明 教 養 院 :http://www.ym.gov.tw/ 服 務 電 話 :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就 業 服 務 處 服 務 電 話 :02-25972222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