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與 卡 拉 OK 夜 總 會 酒 吧 及 其 他 娛 樂 會 所 等 經 營 者 之 營 商 聯 絡 小 組 第 五 次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二 八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 星 期 四 ) 時 間 : 下 午 三 時 正 地 點 : 中 環 雪 廠 街 11 號, 中 區 政 府 合 署 西 翼 六 樓 601 室 主 席 : 陳 華 燦 先 生 ( 經 濟 分 析 及 方 便 營 商 處, 方 便 營 商 部 主 管 ) 出 席 者 業 界 代 表 Rocky Wong David Ho 高 海 倫 小 姐 杜 妙 如 小 姐 陳 潤 蓮 小 姐 何 文 亮 李 沛 林 李 沛 雄 關 國 基 先 生 關 婉 彤 小 姐 陳 小 芬 小 姐 麥 昌 先 生 馬 國 英 先 生 石 建 忠 先 生 李 雄 先 生 Beijing Club Beijing Club 加 州 紅 香 港 酒 吧 及 卡 拉 OK 業 權 益 促 進 組 娛 樂 界 權 益 關 注 組 娛 樂 界 權 益 關 注 組 娛 樂 界 權 益 關 注 組 娛 樂 界 權 益 關 注 組 皇 雀 會 皇 雀 會 皇 雀 會 港 九 舞 廳 商 會 港 九 舞 廳 商 會 港 九 舞 廳 商 會 港 九 舞 廳 商 會 政 府 代 表 張 麗 娟 女 士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總 監 ( 牌 照 ) 李 任 意 先 生 屋 宇 署 高 級 屋 宇 測 量 師 / 牌 照 1 鄧 鴻 基 先 生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總 主 任 莊 裕 開 先 生 衞 生 署 控 煙 辦 公 室 高 級 高 級 醫 生 ( 控 煙 辦 公 室 )2 吳 治 強 先 生 效 率 促 進 組 總 管 理 參 議 主 任 蕭 國 柱 先 生 效 率 促 進 組 一 級 管 理 參 議 主 任 黃 少 卿 女 士 警 務 處 總 督 察 ( 一 般 牌 照 組 )( 牌 照 課 ) 葉 明 先 生 消 防 處 高 級 消 防 區 長 ( 港 島 區 及 西 九 龍 分 區 防 火 辦 事 處 ) 陳 淳 道 先 生 消 防 處 助 理 消 防 區 長 ( 政 策 課 ) 1 胡 錦 柏 先 生 方 便 營 商 部 總 管 理 參 議 主 任 梅 威 清 先 生 方 便 營 商 部 管 理 參 議 主 任 - 1 -
致 詞 主 席 歡 迎 業 界 及 部 門 的 代 表 出 席 第 五 次 營 商 聯 絡 小 組 會 議 討 論 事 項 1. 前 議 事 項 1.1 巡 查 暫 緩 禁 煙 場 所 及 其 監 管 問 題 業 界 之 提 問 : 業 界 關 注 巡 查 暫 緩 禁 煙 場 所 時 要 求 提 供 圖 則 的 問 題 衞 生 署 控 煙 辦 公 室 ( 控 煙 辦 ) 之 回 應 : 莊 醫 生 指 由 於 控 煙 辦 督 察 沒 有 相 關 場 所 之 圖 則, 故 呼 籲 業 界 協 助 提 供, 以 方 便 紀 錄 巡 查 結 果 假 使 場 所 負 責 人 未 能 提 供 圖 則, 控 煙 辦 督 察 會 複 印 走 火 圖 則, 或 自 行 畫 出 場 所 大 概 間 隔, 方 便 日 後 工 作 及 參 考 業 界 之 跟 進 提 問 : 業 界 關 注 巡 查 場 所 之 目 的, 以 及 紀 錄 巡 查 結 果 的 手 法 業 界 指 控 煙 辦 人 員 向 其 顧 客 拍 照, 並 要 求 業 界 簽 收 記 載 當 時 部 份 營 業 情 況 之 巡 查 紀 錄, 例 如 : 在 場 有 八 位 客 人, 有 兩 位 正 在 吃 意 大 利 粉 由 於 吃 東 西 的 顧 客 可 同 時 喝 酒, 如 此 片 面 紀 錄 方 法 可 能 影 響 其 合 資 格 場 所 的 資 格 控 煙 辦 之 回 應 : 根 據 業 界 之 描 述, 莊 醫 生 估 計 控 煙 辦 職 員 有 可 能 在 收 到 投 訴 後 而 進 行 調 查, 而 拍 照 則 以 不 影 響 客 人 或 業 界 營 運 為 原 則 控 煙 辦 職 員 巡 查 時 會 把 現 場 情 況 紀 錄 在 案, 作 為 日 後 參 考 莊 醫 生 提 醒 業 界, 法 例 要 求 合 資 格 場 所 並 非 主 要 從 事 出 售 或 供 應 膳 食 的 業 務 若 經 巡 查 後 問 題 持 續, 有 關 處 所 可 能 會 被 除 去 合 資 格 場 所 的 資 格 ; 業 界 如 不 服 結 果, 可 向 獨 立 上 訴 委 員 會 提 出 上 訴 業 界 之 跟 進 提 問 : 可 否 就 並 非 主 要 從 事 出 售 或 供 應 膳 食 的 業 務 給 予 準 則, 例 如 九 成 酒 水 一 成 膳 食 等? 這 可 避 免 勞 民 傷 財 的 法 律 程 序 控 煙 辦 之 回 應 : 因 法 例 並 無 清 楚 界 定 有 關 準 則, 控 煙 辦 職 員 會 觀 察 有 關 場 所 的 整 體 經 營 情 況 和 陳 設, 例 如 : 是 否 擺 設 很 多 食 具 客 人 是 否 正 在 吃 東 西 等 營 業 額 亦 會 作 為 參 考 業 界 之 回 應 : 如 因 執 法 部 門 不 能 解 釋 有 關 法 例, 而 需 要 訴 諸 法 庭, 此 實 浪 費 業 界 的 金 錢 和 時 間 再 者, 午 餐 亦 只 佔 營 業 額 之 2 至 3%, 擺 放 刀 叉 亦 不 代 表 主 要 提 供 食 物 主 席 建 議 控 煙 辦 考 慮 提 供 指 引, 供 業 界 參 考 ( 會 後 跟 進 : 高 等 法 院 於 二 八 年 十 月 八 日 發 出 有 關 合 資 格 場 所 司 法 覆 核 之 判 詞, 解 - 2 -
釋 如 何 判 斷 處 所 是 否 符 合 法 例 規 定 ; 控 煙 辦 已 徵 詢 律 政 署, 並 會 根 據 判 詞, 視 乎 有 關 場 所 的 整 體 經 營 模 式, 執 行 法 例 相 信 業 界 亦 可 参 考 判 詞, 以 符 合 法 例 要 求 ) 1.2 有 關 樓 上 滲 水 問 題 的 跟 進 業 界 之 提 問 : 兩 位 經 營 者 因 樓 上 的 違 建 工 程 而 出 現 滲 水 問 題,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已 跟 進 多 時, 但 滲 水 問 題 仍 未 得 到 解 決 屋 宇 署 食 環 署 及 民 政 署 之 回 應 : 屋 宇 署 李 任 意 先 生 建 議 負 責 處 理 滲 水 問 題 的 聯 合 辦 事 處 派 員 出 席 營 商 聯 絡 小 組 食 環 署 張 麗 娟 女 士 同 意 轉 達 有 關 意 見 給 聯 合 辦 事 處 民 政 署 鄧 鴻 基 先 生 稱, 若 樓 上 處 所 領 有 會 社 合 格 證 明 書 ( 即 俗 稱 會 所 牌 ), 可 考 慮 要 求 該 處 所 在 續 牌 前 完 成 補 救 措 施 ( 會 後 跟 進 : 業 界 代 表 經 方 便 營 商 部 安 排 下, 於 十 一 月 十 三 日 與 聯 合 辦 事 處 職 員 開 會 跟 進 滲 水 問 題 ) 1.3 有 關 酒 牌 續 牌 及 附 加 條 件 的 問 題 業 界 之 提 問 : 一 位 經 營 者 表 示 其 酒 吧 已 經 營 超 過 十 年, 去 年 續 牌 時 卻 被 加 上 人 數 限 制 的 附 加 條 件 經 營 者 表 示 其 酒 吧 雖 然 位 於 一 樓, 但 可 直 接 通 往 街 外 食 環 署 之 回 應 : 張 麗 娟 女 士 稱 該 經 營 者 同 時 申 請 酒 牌 續 期 和 轉 讓, 有 關 個 案 須 徵 詢 警 務 處 意 見, 警 方 就 申 請 建 議 附 加 持 牌 條 件 限 制 處 所 可 容 納 的 人 數, 屋 宇 署 遂 提 供 有 關 人 數 及 後 酒 牌 局 同 意 續 發 牌 照 一 年 及 附 加 持 牌 條 件 持 牌 人 後 來 向 市 政 服 務 上 訴 委 員 會 提 出 上 訴, 並 獲 刪 除 有 關 人 數 上 限 的 附 加 持 牌 條 件 業 界 之 提 問 : 一 位 經 營 者 稱 近 期 續 領 酒 牌 時, 往 往 被 附 加 條 件, 詢 問 如 何 上 訴 或 申 請 撤 除 有 關 條 件 另 外, 當 局 如 何 決 定 每 個 酒 牌 容 許 的 賣 酒 時 間 食 環 署 之 回 應 : 張 麗 娟 女 士 指 業 界 可 於 收 到 酒 牌 局 書 面 通 知 决 定 後 的 28 天 內 向 市 政 服 務 上 訴 委 員 會 提 出 上 訴 在 釐 定 可 售 賣 及 供 應 酒 類 飲 品 時 間 時, 酒 牌 局 會 參 考 各 有 關 部 門 及 區 內 居 民 的 意 見 1.4 有 關 警 方 查 牌 的 問 題 警 務 處 之 報 告 : 因 應 業 界 之 要 求, 警 方 已 於 六 月 十 二 日 與 相 關 業 界 代 表 開 會, 讓 其 了 解 警 方 的 一 般 查 牌 政 策 及 作 出 交 流 - 3 -
業 界 之 提 問 : 業 界 指 警 務 處 牌 照 部 就 續 牌 申 請 而 提 交 酒 牌 局 的 巡 查 摘 要, 羅 列 很 多 無 關 痛 癢 的 事 故 ( 如 顧 客 在 有 關 處 所 失 掉 錢 包 ), 令 酒 牌 局 主 席 容 易 產 生 誤 會, 影 響 牌 照 有 效 期, 加 上 因 續 牌 而 聘 請 律 師 及 認 可 人 士 之 費 用, 對 經 營 者 構 成 負 擔 警 務 處 之 回 應 : 黃 少 卿 總 督 察 稱 警 務 處 跟 其 他 部 門 如 屋 宇 署 一 樣, 在 酒 牌 續 牌 時 會 提 供 意 見 讓 酒 牌 局 參 考 數 據 顯 示, 酒 牌 局 接 納 警 方 約 平 均 百 分 之 三 十 的 建 議 至 於 巡 查 摘 要, 若 警 方 只 選 擇 性 地 羅 列 部 份 事 故, 酒 牌 局 一 方 面 不 能 得 到 有 關 處 所 的 全 面 管 理 情 況, 而 且 有 可 能 引 起 其 他 人 士 例 如 其 他 反 對 者 之 不 滿, 認 為 警 方 處 事 不 公 黃 少 卿 總 督 察 強 調, 現 時 巡 查 摘 要 扼 要 說 明 每 宗 事 件 的 內 容, 包 括 調 查 結 果 若 只 是 一 些 虛 報 事 件, 亦 會 如 常 紀 錄 有 關 資 料 只 是 協 助 酒 牌 局 更 加 了 解 處 所 的 管 理 情 況 相 比 採 用 選 擇 性 紀 錄 事 件, 做 法 更 加 公 正 ( 會 後 跟 進 : 業 界 代 表 經 方 便 營 商 部 安 排 下 於 十 月 二 十 九 日 與 相 關 警 區 同 事 開 會 了 解 警 方 巡 查 政 策 ) 食 環 署 之 回 應 : 張 麗 娟 女 士 指 酒 牌 局 乃 獨 立 法 定 機 構, 牌 照 持 有 人 可 於 公 開 聆 訊 中 表 達 意 見 業 界 之 提 問 : 一 位 經 營 者 稱 曾 有 警 員 在 查 酒 牌 時 要 求 把 處 所 的 燈 全 開, 詢 問 是 否 有 查 牌 指 引 可 供 參 考 警 務 處 之 回 應 : 黃 少 卿 總 督 察 指 警 方 執 法 的 權 力 來 自 不 同 法 例 警 方 是 因 應 不 同 情 况, 按 法 例 賦 予 的 權 力, 行 使 權 力 警 方 亦 有 向 警 務 人 員 提 供 內 部 指 引, 協 助 執 行 職 務 警 方 設 有 投 訴 機 制, 調 查 投 訴 警 務 人 員 報 告, 業 界 若 不 滿 警 方 人 員 查 牌 的 方 法 或 態 度, 可 向 投 訴 警 察 課 作 出 投 訴 2. 新 議 事 項 2.1 吸 煙 房 之 研 究 進 度 業 界 之 提 問 : 因 應 暫 緩 禁 煙 期 限 將 於 明 年 六 月 底 屆 滿, 業 界 關 注 食 物 及 衛 生 局 早 前 承 諾 研 究 吸 煙 房 可 行 性 之 進 度 主 席 指 有 關 議 題 將 由 食 物 業 工 作 小 組 跟 進 3. 其 他 事 項 3.1 經 濟 分 析 及 方 便 營 商 處 設 立 的 營 商 諮 詢 電 子 平 台 方 便 營 商 部 胡 錦 柏 先 生 向 業 界 介 紹 將 於 九 月 底 推 出 的 營 商 諮 詢 電 子 平 台 ( 平 台 網 址 為 http://bizconsult.eabfu.gov.hk) 透 過 此 平 台, 業 界 可 得 到 快 將 及 正 在 進 行 諮 詢, 可 能 會 影 - 4 -
響 他 們 的 規 管 建 議, 和 透 過 電 子 郵 件 直 接 向 有 關 當 局 表 達 意 見 此 外, 他 們 可 訂 閱 RSS 頻 道 或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服 務, 免 費 接 收 有 關 規 管 建 議 的 最 新 消 息 ( 詳 見 附 件 一 ) 3.2 效 率 促 進 組 簡 介 網 上 牌 照 申 請 進 度 查 詢 系 統 效 率 促 進 組 吳 治 強 先 生 向 業 界 介 紹 構 思 中 的 網 上 牌 照 申 請 進 度 查 詢 系 統, 並 示 範 該 系 統 的 功 能 透 過 該 系 統, 查 詢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管 轄 的 相 關 牌 照 / 合 格 證 明 書 / 許 可 證 ( 即 床 位 寓 所 會 社 旅 館 以 及 卡 拉 OK 場 所 ), 仍 在 處 理 之 新 簽 發 / 續 領 申 請 的 進 度, 方 便 作 出 適 當 的 跟 進 行 動 ( 會 後 跟 進 : 網 上 牌 照 申 請 進 度 查 詢 系 統 已 於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加 入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管 轄 的 相 關 牌 照 / 合 格 證 明 書 / 許 可 證, 詳 見 附 件 二 ) 3.3 營 商 聯 絡 小 組 職 權 範 圍 主 席 提 醒 各 位 營 商 聯 絡 小 組 的 職 權 範 圍 如 下 : 加 強 政 府 部 門 與 業 界 在 牌 照 申 請 和 規 管 事 宜 上 的 溝 通 就 業 界 對 發 牌 制 度 關 注 的 事 項 進 行 探 討, 從 而 找 出 可 改 善 的 地 方 作 為 政 府 向 業 界 介 紹 政 策 及 諮 詢 新 建 議 的 討 論 平 台 3.4 下 次 會 議 討 論 事 宜 及 日 期 主 席 多 謝 各 部 門 及 業 界 代 表 撥 冗 出 席 是 次 會 議, 建 議 下 次 會 期 暫 定 為 二 九 年 一 二 月 間, 歡 迎 業 界 隨 時 向 方 便 營 商 部 建 議 討 論 事 項 經 濟 分 析 及 方 便 營 商 處 二 八 年 十 一 月 - 5 -
- 6 - 附 件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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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網 上 查 詢 牌 照 申 請 進 度 系 統 使 用 說 明 步 驟 1 進 入 網 上 查 詢 牌 照 申 請 進 度 系 統 網 站, 並 選 擇 語 言 步 驟 2 點 選 你 所 申 請 的 牌 照 類 別 步 驟 3 輸 入 你 從 發 牌 當 局 收 到 的 登 入 名 稱 和 密 碼 選 擇 英 文 繁 體 中 文 或 簡 體 中 文 - 9 -
選 擇 牌 照 - 10 -
步 驟 4 首 次 登 入 時, 必 須 按 規 定 更 改 密 碼 ( 註 : 基 於 保 安 理 由, 當 你 首 次 登 入 時, 必 須 更 改 密 碼, 否 則 不 能 進 入 系 統 ) 步 驟 5 查 閱 你 的 申 請 的 整 體 進 度 - 11 -
步 驟 6 把 鼠 標 移 至 各 個 進 度 圖 示 上, 以 檢 視 有 關 日 期 把 鼠 標 移 至 圖 示 上, 以 檢 視 有 關 資 料 - 12 -
步 驟 7 按 點 個 案 人 員 圖 示, 可 開 啟 另 一 網 頁, 查 閱 有 關 部 門 的 個 案 經 理 主 任 及 其 主 管 的 聯 絡 資 料 ( 註 : 申 請 已 獲 指 派 個 案 經 理 主 任, 個 案 人 員 圖 示 才 會 顯 示 ) 按 點 任 何 一 名 個 案 人 員 圖 示 - 13 -
步 驟 8 按 點 所 需 文 件 圖 示, 可 開 啟 另 一 網 頁, 顯 示 牌 照 申 請 所 需 的 文 件 清 單, 以 及 接 獲 文 件 的 情 況 和 發 牌 當 局 的 意 見 按 點 以 開 啟 文 件 清 單 - 14 -
步 驟 9 按 點 延 期 申 請 圖 示, 可 開 啟 另 一 網 頁, 顯 示 延 期 申 請 表 格, 請 選 擇 / 說 明 申 請 延 期 的 時 間 及 原 因, 以 便 發 牌 當 局 處 理 按 點 以 開 啟 延 期 申 請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