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嘉 義 高 工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輔 導 工 作 委 員 會 議 記 錄 時 間 :102 年 9 月 4 日 ( 三 )13:10 地 點 : 圖 書 館 地 下 室 展 演 中 心 記 錄 : 凃 姵 吟 老 師 主 持 人 : 林 文 河 校 長 出 席 人 員 : 如 簽 到 表 會 議 內 容 : 一 主 席 致 詞 林 文 河 校 長 : 嘉 工 真 的 是 一 個 很 棒 的 學 校, 能 獲 得 嘉 工 同 仁 的 支 持 到 此 擔 任 校 長, 個 人 時 刻 戰 戰 兢 兢, 高 興 一 天 半, 責 任 卻 是 一 輩 子, 我 以 過 去 在 國 高 中 的 經 驗 陪 著 大 家 一 起 為 優 質 的 嘉 義 高 工 而 努 力 文 河 有 五 項 辦 學 理 念 : 第 一 創 新, 第 二 多 元, 第 三 專 業, 第 四 營 造 溫 馨 校 園, 第 五 營 造 快 樂 學 習 環 境, 希 望 和 各 位 同 仁 一 起 來 達 成 再 次 感 謝 各 位 老 師 給 我 機 會, 希 望 在 未 來 能 和 大 家 共 同 營 造 一 個 專 業 有 特 色 且 多 元 的 優 質 學 校, 老 師 們 藉 由 多 元 的 教 導, 能 從 不 同 的 角 度 切 入, 讓 每 一 個 學 生 都 能 達 到 適 性 揚 才 的 目 的 二 工 作 報 告 ( 一 ) 輔 導 室 報 告 : 陳 乃 瑛 主 任 : 1. 本 學 年 度 輔 導 工 作 依 據 教 育 部 友 善 校 園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作 業 計 劃 辦 理, 除 成 立 輔 導 工 作 委 員 會 外, 並 由 各 處 室 主 任 組 成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執 行 小 組, 利 用 行 政 會 議 隨 時 研 討, 煩 請 各 處 室 及 全 體 教 師 同 仁 共 同 協 助 推 動, 以 提 升 輔 導 工 作 成 效 2. 輔 導 工 作 推 動 的 原 則, 是 以 全 體 學 生 為 對 象, 除 各 處 室 應 充 分 配 合 之 外, 全 體 教 職 員 工 皆 應 負 輔 導 之 責, 加 強 三 級 預 防 輔 導 工 作, 初 級 以 教 學 過 程 為 主, 透 過 全 體 教 師 將 輔 導 理 念 融 入 教 學 之 中, 針 對 一 般 學 生 及 適 應 困 難 學 生 進 行 一 般 輔 導 ; 次 級 以 諮 商 輔 導 為 主, 針 對 瀕 臨 偏 差 行 為 邊 緣 之 學 生 進 行 專 業 之 輔 導 諮 商 ; 三 級 以 矯 正 治 療 為 主, 透 過 社 區 資 源 的 結 合, 針 對 偏 差 行 為 及 嚴 重 適 應 困 難 學 生 進 專 業 之 矯 正 諮 商 及 身 心 復 建, 希 望 發 揮 整 體 的 輔 導 功 能, 落 實 把 每 個 孩 子 帶 上 來 的 核 心 價 值 3. 輔 導 工 作 重 點, 包 括 : 健 全 輔 導 工 作 委 員 會 組 織 建 立 學 生 輔 導 資 料 及 設 施 實 施 個 別 諮 商 與 團 體 輔 導 實 施 心 理 測 驗 推 動 生 命 教 育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實 施 學 習 輔 導 實 施 生 涯 輔 導 推 動 認 輔 制 度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輔 導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輔 導, 中 輟 及 轉 復 學 生 輔 導 親 職 教 育 輔 導 知 能 研 習 編 印 輔 導 刊 物 佈 置 輔 導 專 欄 建 立 學 生 申 訴 管 道 善 用 社 會 資 源 等 4. 持 續 推 動 認 輔 工 作, 並 加 強 高 危 險 群 學 生 之 轉 介 與 輔 導, 如 : 行 為 偏 差 ( 違 規 ) 學 業 低 落 適 應 不 良 情 緒 困 擾 高 風 險 家 庭 特 殊 身 分 中 輟 及 有 犯 罪 之 虞 ( 霸 凌 藥 物 濫 用 網 路 成 癮 ) 等 學 生, 請 同 仁 於 發 現 及 轉 介, 以 便 即 時 安 排 適 當 輔 導 措 施 5. 分 發 導 師 資 料 袋 給 全 體 導 師, 內 容 包 括 : 導 師 輔 導 手 冊 高 關 懷 學 生 調 查 表 學 生 困 擾 行 為 處 遇 轉 介 單 高 風 險 家 庭 評 估 表 請 參 閱, 並 善 加 運 用 並 請 於 9 月 27 1
日 ( 五 ) 前 提 出 優 先 關 懷 及 認 輔 學 生 名 單, 以 安 排 認 輔 教 師 或 其 他 輔 導 措 施 6. 高 一 各 班 請 導 師 協 助 建 立 綜 合 資 料,A 表 貼 好 相 片 後 送 回 輔 導 室 彙 整 ; 高 二 高 三 班 級 未 繳 回 綜 合 資 料 B 表 者, 請 導 師 盡 快 交 回, 以 便 檢 閱 並 更 換 封 套 整 理 過 後 B 表 將 交 由 導 師 保 管, 請 隨 時 摘 記 學 生 輔 導 記 錄 ( 與 家 長 聯 繫 及 與 學 生 晤 談 情 形 ) 7. 導 師 室 設 有 親 師 專 線, 與 家 長 電 話 聯 繫 過 後, 請 於 記 錄 簿 摘 要 填 寫 談 會 內 容, 重 要 內 容 請 記 錄 於 學 生 資 料 B 表 中 8. 依 據 教 育 部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穩 定 就 學 及 中 途 離 校 學 生 輔 導 機 制 實 施 計 畫, 請 導 師 積 極 掌 握 未 到 校 學 生,9:00 未 到 校 立 即 連 繫 家 長 ;3 日 未 到 校 應 加 以 追 蹤 協 尋 通 報, 學 生 返 校 後 輔 導 其 完 成 請 假 手 續 並 繼 續 關 懷 輔 導, 相 關 輔 導 過 程 請 記 錄 於 學 生 綜 合 資 料 B 表 ; 學 生 辦 理 休 轉 學 時, 應 了 解 與 掌 握 學 生 休 ( 轉 ) 學 原 因, 填 寫 中 途 離 校 學 生 追 蹤 輔 導 紀 錄 表 9. 鑑 於 近 年 兒 少 保 護 事 件 頻 傳, 內 政 部 設 定 高 風 險 優 先 篩 選 指 標 如 下, 請 同 仁 協 助 觀 察 留 意, 若 發 現 符 合 指 標 情 形, 請 向 輔 導 室 生 輔 組 反 應 家 庭 成 員 關 係 紊 亂 或 家 庭 衝 突 : 如 家 中 成 人 時 常 劇 烈 爭 吵 無 婚 姻 關 係 帶 年 幼 子 女 與 人 同 居 頻 換 同 居 人, 或 同 居 人 有 從 事 特 種 行 業 藥 酒 癮 精 神 疾 病 犯 罪 前 科 等 家 中 兒 童 少 年 父 母 或 主 要 照 顧 者 從 事 特 種 行 業 或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酒 癮 藥 癮 並 未 就 醫 或 未 持 續 就 醫 家 中 成 員 曾 有 自 殺 傾 向 或 自 殺 紀 錄 者, 使 兒 童 少 年 未 獲 適 當 照 顧 因 貧 困 單 親 隔 代 教 養 或 其 他 不 利 因 素, 使 兒 童 少 年 未 獲 適 當 照 顧 非 自 願 性 失 業 或 重 複 失 業 者 : 負 擔 家 計 者 遭 裁 員 資 遣 強 迫 退 休 等, 使 兒 童 少 年 未 獲 適 當 照 顧 負 擔 家 計 者 死 亡 出 走 重 病 入 獄 服 刑 等, 使 兒 童 少 年 未 獲 適 當 照 顧 其 他 10. 請 積 極 發 現 學 生 問 題 ( 知 有 疑 似 性 侵 害 犯 罪 情 事 者 知 悉 有 應 保 護 之 兒 童 及 少 年 知 悉 疑 似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知 悉 校 園 霸 凌 事 件 知 悉 未 滿 十 八 歲 之 人 從 事 性 交 易 或 有 從 事 之 虞 者, 知 悉 身 心 障 礙 者 未 獲 妥 善 照 或 權 益 保 障 時 ) 依 教 育 人 員 法 定 通 報 規 定 於 24 小 時 內 完 成 通 報 或 轉 介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1).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8 條 醫 事 人 員 社 工 人 員 教 育 人 員 保 育 人 員 警 察 人 員 勞 政 人 員, 於 執 行 職 務 知 有 疑 似 性 侵 害 犯 罪 情 事 者, 應 立 即 向 當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通 報, 至 遲 不 得 超 過 二 十 四 小 時 通 報 之 方 式 及 內 容,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前 項 通 報 內 容 通 報 人 之 姓 名 住 居 所 及 其 他 足 資 識 別 其 身 分 之 資 訊,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予 保 密 (2).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4 條 本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規 定 之 通 報 方 式, 應 以 電 信 傳 真 或 其 他 科 技 設 備 傳 送 等 方 式 通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 情 況 緊 急 時, 得 先 以 言 詞 電 話 通 訊 方 式 通 報, 並 於 通 報 後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補 送 通 報 表 前 項 通 報 作 業, 應 就 通 報 表 所 定 內 容 詳 實 填 載, 並 注 意 維 護 被 害 人 之 秘 密 或 隱 私, 不 得 洩 漏 2
(3).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通 報 及 處 理 辦 法 第 2 條 醫 事 人 員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教 育 人 員 保 育 人 員 警 察 司 法 人 員 及 其 他 執 行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業 務 人 員, 知 悉 有 應 保 護 之 兒 童 及 少 年 時, 應 於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填 具 通 報 表, 以 電 信 傳 真 或 其 他 科 技 設 備 傳 送 等 方 式 通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 情 況 緊 急 時, 得 先 以 言 詞 電 話 通 訊 方 式 通 報, 並 於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填 具 通 報 表, 送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4).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第 34 條 醫 事 人 員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教 育 人 員 保 育 人 員 警 察 司 人 員 及 其 他 執 行 (5).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業 務 人 員, 知 悉 兒 童 及 少 年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立 即 向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通 報, 至 遲 不 得 超 過 二 十 四 小 時 第 21 條 學 校 或 主 管 機 關 處 理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除 依 相 關 法 律 或 法 規 規 定 通 報 外, 並 應 將 該 事 件 交 由 所 設 之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調 查 處 理 第 27 條 學 校 或 主 管 機 關 應 建 立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及 加 害 人 之 檔 案 資 料 前 項 加 害 人 轉 至 其 他 學 校 就 讀 或 服 務 時, 主 管 機 關 及 原 就 讀 或 服 務 之 學 校 應 於 知 悉 後 一 個 月 內, 通 報 加 害 人 現 就 讀 或 服 務 之 學 校 接 獲 前 項 通 報 之 學 校, 應 對 加 害 人 實 施 必 要 之 追 蹤 輔 導, 非 有 正 當 理 由, 並 不 得 公 布 加 害 人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足 以 識 別 其 身 分 之 資 料 (6).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第 9 條 醫 師 藥 師 護 理 人 員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臨 床 心 理 工 作 人 員 教 育 人 員 保 育 人 員 村 里 幹 事 警 察 司 法 人 員 觀 光 業 從 業 人 員 網 際 網 路 服 務 供 應 商 電 信 系 統 業 者 及 其 他 執 行 兒 童 福 利 或 少 年 福 利 業 務 人 員, 知 悉 未 滿 十 八 歲 之 人 從 事 性 交 易 或 有 從 事 之 虞 者, 或 知 有 本 條 例 第 四 章 之 犯 罪 嫌 疑 者, 應 即 向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或 第 六 條 所 定 之 單 位 報 告 本 條 例 報 告 人 及 告 發 人 之 身 分 資 料 應 予 保 密 (7).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防 治 準 則 第 11 條 學 校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知 悉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時, 應 向 所 屬 主 管 或 上 級 機 關 通 報 學 校 或 主 管 機 關 處 理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時, 應 依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八 條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第 34 條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法 第 14 條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第 41 條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第 9 條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通 報 依 本 條 規 定 為 通 報 時, 除 有 調 查 必 要 基 於 公 共 安 全 之 考 量 或 法 規 另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外, 對 於 當 事 人 及 檢 舉 人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足 以 辨 識 其 身 分 之 資 料, 應 予 以 保 密 8.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75 條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為 : 一 遺 棄 二 身 心 虐 待 3
三 限 制 其 自 由 四 留 置 無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於 易 發 生 危 險 或 傷 害 之 環 境 五 利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行 乞 或 供 人 參 觀 六 強 迫 或 誘 騙 身 心 障 礙 者 結 婚 七 其 他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或 利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為 犯 罪 或 不 正 當 之 行 為 第 76 條 醫 事 人 員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教 育 人 員 警 察 人 員 村 ( 里 ) 幹 事 及 其 他 執 行 身 心 障 礙 服 務 業 務 人 員, 知 悉 身 心 障 礙 者 有 前 條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立 即 向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通 報, 至 遲 不 得 超 過 二 十 四 小 時 ( 二 ) 各 處 室 報 告 教 務 處 林 章 明 主 任 : 1. 本 學 期 第 一 週 上 課 至 第 七 節, 第 二 週 (9/2 星 期 一 ) 起 上 課 至 第 八 節, 星 期 三 第 八 節 部 分 日 期 因 活 動 停 課, 請 參 閱 行 事 曆, 定 期 評 量 日 ( 段 考 期 末 考 ) 作 息 均 至 第 七 節, 並 採 隨 堂 隨 班 監 考 2. 本 校 班 級 及 教 師 之 個 人 課 表 可 相 互 查 閱, 以 利 您 調 ( 代 ) 課 查 詢, 查 詢 網 址 為 http://163.27.5.160/csv3_web 3. 本 學 期 照 例 第 8 節 涉 及 免 稅 問 題, 除 體 育 班 因 專 項 訓 練 之 外, 其 它 班 級 所 有 輔 導 課 一 律 排 在 第 8 節, 亦 不 再 接 受 教 師 將 輔 導 課 調 至 非 第 8 節 4. 教 學 組 等 單 位 因 工 作 需 要, 有 些 重 要 事 項 需 提 早 以 E-mail 通 知, 若 同 仁 們 的 E-mail 帳 號 有 變 更 者, 煩 請 告 知 教 學 組, 沒 有 校 內 E-mail 帳 號 的 同 仁 亦 可 向 設 備 組 申 請 教 學 組 的 E-mail 帳 號 為 1103@cyivs.cy.edu.tw 5. 教 師 若 需 臨 時 調 整 課 程 時 間, 請 至 教 務 處 教 學 組 登 記, 若 未 登 記 導 致 發 生 授 課 時 間 認 定 問 題 概 由 任 課 教 師 自 行 負 責 6. 登 記 分 發 高 一 新 生 於 8 月 1 日 ( 四 ) 假 樂 群 堂 報 到 完 畢, 含 免 試 入 學 申 請 入 學 甄 選 入 學 登 記 分 發 全 校 新 生 合 計 招 收 982 人 其 中 綜 合 高 中 155 人 職 高 部 570 人 體 育 班 20 人 實 用 技 能 班 222 人 綜 合 職 能 科 15 人 7. 有 鑑 於 目 前 高 三 各 項 升 學 考 試, 部 分 採 計 在 校 成 績, 為 了 讓 各 班 同 學 在 參 加 推 甄 有 較 佳 的 優 勢, 擬 請 各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提 案 討 論 各 科 目 評 量 方 式, 務 必 達 到 公 平 為 原 則 8. 本 學 年 度 依 往 例 不 辦 理 轉 學 考, 高 一 轉 科 考 辦 理 時 間 為 第 一 學 期 期 末 視 各 班 缺 額 辦 理 9. 為 符 合 資 訊 安 全 之 規 定, 請 行 政 同 仁 配 合 您 的 公 務 電 腦 一 定 要 設 密 碼 以 保 護 公 務 資 料 之 安 全 10.10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所 辦 理 之 重 補 修 班 (10201 期 ) 預 計 於 9 月 下 旬 開 始 上 課, 開 設 科 目 及 任 課 教 師, 尚 在 規 畫 中, 屆 時 再 煩 請 各 位 老 師 能 盡 力 協 助 11. 本 校 綜 高 學 術 學 程 102 學 年 度 畢 業 生, 社 會 學 程 共 有 15 人 錄 取 國 立 大 學 科 系, 國 立 錄 取 率 達 31%; 自 然 學 程 共 有 20 人 錄 取 國 立 大 學 科 系, 國 立 錄 取 率 達 24% 以 上 數 據 皆 不 含 警 專 軍 校 生 12. 本 年 度 學 測 考 試 時 間 為 1/18~1/19, 課 務 組 預 計 於 10 月 中 開 始 受 理 學 測 報 名 業 務 13. 綜 高 二 三 年 級 選 課 作 業 已 經 完 成 預 選, 但 綜 高 一 年 級 依 照 綜 高 法 規, 需 進 行 選 課 說 4
明 會 與 綜 高 說 明 會, 擬 於 開 學 兩 週 內 擇 日 辦 理 之 進 修 學 校 郭 達 勳 主 任 : 1. 進 修 學 校 102 學 年 度 新 生 計 有 核 定 班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電 機 科 電 子 科 冷 凍 空 調 科 室 內 空 間 設 計 科 ;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汽 車 修 護 科, 共 七 科 7 班 2. 進 修 學 校 部 分 學 生 之 生 活 常 規 行 為 特 質 確 實 與 日 校 學 生 有 差 異 性 有 待 輔 導 改 進 之 處 ; 也 需 要 所 有 同 仁 共 同 協 助 導 正 在 共 用 教 室 及 其 他 學 校 資 源 部 分, 若 有 造 成 紛 擾, 請 聯 繫 進 修 學 校 各 相 關 組 長 處 理, 避 免 學 生 間 之 情 緒 性 對 立 3. 102 年 度 第 2 期 成 人 教 育 第 二 專 長 班, 持 續 招 生 中, 歡 迎 同 仁 踴 躍 推 介 訓 導 處 陳 明 志 主 任 : 1. 班 會 及 週 會 : 班 會 每 週 三 第 七 節, 週 會 及 社 團 每 週 三 第 5 6 節 隔 週 輪 流 實 施, 請 參 閱 行 事 曆 ( 請 參 閱 訓 育 組 班 週 會 預 訂 表 及 行 事 曆 ) 2. 升 旗 : 時 間 為 每 週 三 及 週 五 早 自 修 後, 請 導 師 隨 班 輔 導 3. 防 制 霸 凌 :( 書 面 請 參 閱 生 輔 組 報 告 ) 師 長 的 積 極 介 入 是 防 治 校 園 霸 凌 事 件 發 生 的 重 要 措 施 4. 102 學 年 度 日 本 海 外 教 育 旅 行, 規 劃 時 間 為 102 年 12 月 1-6 日 辦 理, 參 加 學 生 名 額 預 定 32 名, 歡 迎 各 位 踴 躍 推 薦 同 仁 及 學 生 參 加, 有 意 參 加 者 請 上 網 進 入 本 校 首 頁 活 動 比 賽 內 頁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http://www.beclass.com/rid=1632bff520c5e56a4e26) 5. 102 年 9 月 12 日 ( 週 四 ) 辦 理 102 學 年 度 高 一 新 生 體 檢 6. 102 年 11 月 27 日 ( 週 三 )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請 全 校 同 仁 務 必 參 加 7. 為 強 化 學 生 法 紀 觀 念, 生 輔 組 預 定 於 9 月 24 日 ( 星 期 二 ) 早 自 修 實 施 高 一 新 生 校 規 測 驗, 題 庫 於 開 學 後 印 放 給 高 一 各 班, 及 格 為 60 分, 不 合 格 同 學 實 施 補 測, 若 再 不 及 格 則 以 芬 芳 社 處 分 8. 學 生 請 假 時 請 導 師 多 加 詢 問 或 聯 繫 家 長, 避 免 學 生 在 外 遊 蕩 或 留 連 網 咖, 若 有 請 假 須 在 返 校 三 天 內 辦 理 銷 假 手 續, 否 則 不 予 准 假 或 以 校 規 記 過 懲 處 始 予 准 假 9. 學 生 寄 宿 校 外 及 校 外 工 讀 無 家 長 管 教 與 照 顧, 生 活 習 於 社 會 化, 常 見 無 照 騎 機 車 吸 煙 喝 酒 結 交 社 會 人 士 網 咖 逗 留 及 上 網 熬 夜 等 偏 差 行 為, 令 人 擔 憂, 屆 時 請 導 師 撥 空 前 往 查 訪, 以 確 實 掌 握 學 生 寄 宿 工 讀 情 形, 並 要 求 至 教 官 室 完 成 申 請 10. 早 自 習 升 旗 及 午 休 時, 請 導 師 蒞 臨 督 導 秩 序, 點 名 時, 不 論 事 病 公 假 均 請 登 記 曠 課, 學 生 有 正 當 原 因 須 辦 妥 請 假 手 續, 另 升 旗 時 每 班 只 留 兩 名 ( 特 殊 狀 況 請 班 級 事 先 報 備 ), 多 餘 的 人 數 由 糾 察 登 記 扣 班 級 秩 序 0.5 分 ( 每 一 人 次 ); 午 休 時 間 若 需 打 掃 請 盡 量 節 約 人 力, 避 免 少 數 同 學 在 掃 地 區 域 閒 晃, 影 響 秩 序 11. 同 學 凡 受 記 過 處 分 時, 請 導 師 聯 絡 家 長 知 悉, 記 大 過 以 上 處 分 時, 敬 啟 請 敬 啟 與 輔 導 教 官 敬 啟 聯 繫, 共 同 約 談 家 長, 使 家 長 掌 握 子 弟 在 校 學 習 情 形 12. 如 發 現 學 生 明 顯 氣 色 不 佳 及 上 課 精 神 不 濟, 經 了 解 並 非 病 痛 使 然, 可 向 生 輔 組 反 應 排 定 尿 液 篩 檢,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13. 因 應 新 生 的 制 服 於 短 期 內 無 法 拿 到, 學 校 將 於 近 期 內 發 放 一 年 級 新 生 臨 時 識 別 證, 請 一 年 級 新 生 將 臨 時 識 別 證 掛 於 左 胸 口 袋 前, 若 有 未 別 掛 者 視 同 未 繡 學 號 處 分, 另 外 請 新 生 到 校 上 課 著 原 國 中 校 服 或 白 上 衣 深 藍 色 長 褲, 請 高 一 導 師 加 強 宣 導 5
14. 生 輔 組 自 9 月 2 日 17 時 30 分 起, 指 派 校 園 巡 邏 隊 至 教 室 趕 人 關 門 關 窗 登 記, 請 導 師 確 實 告 知 學 生 管 制 時 間, 人 員 門 窗 依 規 定 清 空 上 鎖 並 繳 回 教 官 室, 違 者 一 律 處 分 15. 賡 續 教 育 部 落 實 改 善 校 園 治 安 倡 導 友 善 校 園, 啟 動 校 園 掃 黑 工 作 防 霸 凌 校 園 暴 力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特 設 立 0800200885 投 訴 專 線 或 電 本 校 教 官 室 2768149 專 線, 請 轉 達 學 生 知 悉 16. 遇 詐 騙 情 事 請 撥 打 反 詐 騙 專 線 165; 藥 物 濫 用 求 助 專 線 ( 戒 成 專 線 )0800-770885 17. 同 學 因 個 人 因 素 需 打 工 時, 應 慎 選 場 所, 切 勿 違 法 打 工 如 販 賣 違 法 光 碟, 應 經 由 家 長 同 意, 並 向 學 校 生 活 輔 導 組 報 備 ; 另 不 貪 圖 高 額 金 錢 以 防 打 工 詐 騙 陷 阱, 另 謹 慎 留 意 工 作 地 點 與 職 場 工 作 安 全 18. 調 查 在 校 外 賃 居 生, 請 導 師 及 教 官 學 期 內 完 成 訪 視, 瞭 解 居 住 安 全 性 19.102 年 9 月 12 日 ( 週 四 ) 辦 理 102 學 年 度 高 一 新 生 體 檢 20.102 年 11 月 27 日 ( 週 三 )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實 習 處 黃 勝 明 主 任 1. 第 四 十 三 屆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決 賽 於 9 月 2 日 在 台 中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辦 理 完 畢, 本 校 計 獲 2 金 3 銀 1 銅 1 優 勝 的 佳 績, 感 謝 指 導 老 師 及 科 主 任 的 努 力 付 出 ; 102 學 年 度 工 科 技 藝 競 賽, 將 於 11/26~11/29 於 松 山 工 農 舉 行 ( 家 事 類 科 於 11/11~11/13 在 頭 城 家 商 舉 行 ), 在 暑 假 期 間 ( 甚 至 更 早 ) 許 多 老 師 們 亦 都 已 開 始 加 強 對 選 手 的 訓 練, 由 於 同 仁 們 的 努 力, 學 生 在 上 學 年 度 各 項 技 藝 能 競 賽 都 有 不 錯 的 成 績, 再 次 感 謝 各 位 指 導 教 師 及 科 主 任 的 辛 勞 2. 學 期 初 請 各 科 擔 任 學 生 實 習 課 程 的 同 仁 安 排 學 生 進 行 實 習 工 場 大 掃 除, 並 適 當 的 擺 設 學 生 實 習 成 品 或 藝 術 品, 營 造 出 更 溫 馨 優 質 的 學 習 環 境 另 第 一 節 授 課 時 務 必 為 學 生 進 行 工 場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叮 嚀 在 工 場 上 課 時 需 要 注 意 的 事 項, 隨 時 提 醒 同 學 安 全 第 一 的 觀 念 3. 各 位 同 仁 若 有 需 要 規 劃 參 觀 工 廠 活 動 時, 請 依 本 校 校 外 參 觀 實 施 計 畫 辦 理, 為 配 合 政 策 安 排 實 用 技 能 班 參 訪 行 程 時, 請 安 排 同 學 畢 業 後 可 能 工 作 的 地 點 參 訪, 讓 同 學 們 對 未 來 實 際 工 作 的 場 所 有 更 深 入 的 了 解 4. 為 配 合 高 職 ( 尤 其 是 實 技 班 ) 畢 業 生 能 直 接 投 入 職 場 的 措 施, 實 習 處 也 配 合 辦 理 及 推 動 各 項 計 劃 活 動, 拜 託 各 位 同 仁 能 協 助 宣 導, 詳 細 資 料 可 至 實 習 處 洽 詢 5. 在 德 國 萊 比 鍚 舉 辦 的 42 屆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本 校 提 名 代 表 國 家 參 賽 的 選 手 有 門 窗 木 工 職 類 李 昊 哲 同 學 及 工 業 配 線 童 智 源 同 學, 感 謝 師 生 在 整 個 訓 練 過 程 中 所 付 出 的 努 力 6. 門 窗 木 工 職 類 榮 獲 銀 牌 的 李 昊 哲 校 友 是 本 校 推 薦 參 賽 的 實 用 技 能 班 學 生, 他 在 100 年 參 加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時 雖 未 獲 得 最 佳 的 名 次, 但 李 同 學 並 没 有 因 此 氣 餒, 在 畢 業 後 繼 續 到 官 田 職 訓 中 心 接 受 訓 練, 在 101 年 取 得 國 手 資 格 後, 又 花 了 一 年 時 間 進 行 選 手 培 訓, 長 期 的 堅 持 最 後 終 於 能 在 國 際 競 賽 中 受 到 肯 定 希 望 將 來 職 科 各 學 制, 若 同 學 們 對 於 技 藝 學 習 有 興 趣, 可 多 鼓 勵 同 學 參 加 選 手 訓 練, 不 論 最 後 是 否 得 獎, 甚 或 是 否 能 被 學 校 推 薦 參 賽, 在 訓 練 的 過 程 中, 都 可 以 獲 得 未 來 謀 職 時 所 需 要 的 珍 貴 技 藝 及 做 事 應 有 的 堅 持 態 度 7.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 在 8/28~9/2 的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決 賽, 本 校 共 計 獲 得 2 金 3 銀 1 銅 1 優 6
勝, 感 謝 各 位 科 主 任 及 指 導 老 師 的 付 出 8. 102 學 年 度 工 科 技 藝 競 賽 將 於 11/26~11/29 於 松 山 工 農 舉 辦 ( 冷 凍 空 調 建 築 室 內 空 間 設 計 模 具 等 四 職 類 於 南 港 高 工, 應 用 設 計 於 大 安 高 工 ), 目 前 各 科 均 已 辦 理 初 賽, 本 校 共 計 推 派 29 人 參 加 17 職 種 競 賽, 請 各 位 同 仁 能 多 給 予 選 手 指 導 與 鼓 勵, 期 待 今 年 本 校 仍 能 再 創 佳 績 9. 暑 假 期 間 各 競 賽 職 種 陸 續 辦 理 協 調 會 議, 請 參 與 會 議 的 同 仁 能 利 用 各 科 開 會 時 向 貴 科 教 師 分 享 開 會 決 議 事 項, 以 做 為 往 後 訓 練 選 手 之 參 考, 並 可 適 度 修 正 貴 科 本 年 度 選 手 訓 練 計 畫 10. 預 計 於 10 月 11 日 中 午 12:00( 第 一 次 段 考 ) 召 開 本 學 年 工 科 技 藝 競 賽 協 調 會, 屆 時 請 指 導 教 師 及 相 關 行 政 協 助 人 員 務 必 出 席 參 與 會 議 11. 上 學 期 共 有 18 個 班 次 申 請 校 外 參 觀 活 動, 參 與 學 生 計 544 人 次, 各 科 教 師 若 有 需 要 進 行 校 外 教 學 請 依 本 校 校 外 參 觀 實 施 計 畫 辦 理, 各 種 相 關 表 件 請 至 實 習 處 網 站 下 載 使 用 12. 國 中 技 藝 班 開 設 目 的 在 於 職 業 試 探, 要 讓 同 學 產 生 興 趣, 請 各 開 課 學 程 能 依 據 國 中 學 生 知 能 安 排 容 易 獲 得 成 就 感 的 小 成 品, 或 生 活 實 用 技 術, 目 前 各 學 程 己 發 展 出 一 套 教 學 活 動 設 計 可 供 利 用, 若 有 興 趣 參 與 教 學 活 動 設 計 請 至 技 藝 教 育 資 訊 網 圖 書 館 吳 焜 熙 主 任 : 1. 102 學 年 度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小 論 文 寫 作 比 賽 (1) 投 稿 時 間 : 第 一 學 期 自 9 月 1 日 起 至 11 月 15 日 中 午 12:00 止 第 二 學 期 自 2 月 1 日 起 至 3 月 31 日 中 午 12:00 止 (2) 投 稿 及 範 本 網 站 : 中 學 生 網 站 (http://www.shs.edu.tw/index.php) (3) 小 論 文 主 題 類 別 及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類 別 : 名 稱 名 稱 名 稱 名 稱 名 稱 工 程 技 術 類 生 物 類 英 文 寫 作 類 商 業 類 農 業 類 化 學 類 地 球 科 學 類 家 事 類 國 防 類 數 學 類 文 學 類 法 政 類 海 事 類 教 育 類 藝 術 類 史 地 類 物 理 類 健 康 / 護 理 類 資 訊 類 體 育 類 觀 光 餐 旅 類 注 意 事 項 : 總 務 處 盛 啟 東 主 任 1. 暑 假 期 間 已 將 綜 合 職 能 科 教 師 休 息 室 及 學 生 教 室 整 理 完 備 2. 開 學 時 冷 氣 開 放 時 間 將 設 定 於 下 午 4:30 關 閉 人 事 室 盧 天 助 主 任 : 人 事 暨 政 風 法 令 轉 知 說 明 : 教 育 部 修 正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第 四 條 ; 增 訂 第 二 項 規 定 [ 詳 如 附 件 一 ] 附 加 說 明 : 1. 依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所 列 舉 之 15 款 得 核 予 公 假 之 事 由, 所 核 給 之 公 假, 原 則 得 依 據 教 育 部 訂 定 之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差 假 期 間 所 遺 課 務 調 課 補 課 7
代 課 實 施 要 點 ( 如 附 件 二 ) 規 定, 予 以 調 課 或 課 務 排 代 惟 屬 於 個 人 事 務 之 公 假 ( 例 如 教 師 申 請 以 部 分 辦 公 時 間 參 加 在 職 進 修 學 位 或 參 加 國 家 考 試 等 ), 因 與 職 務 或 公 益 無 關 且 考 量 經 費 ( 鐘 點 費 ) 負 擔 困 難 時, 學 校 自 得 另 訂 內 規 要 求 請 公 假 進 修 或 應 試 者 課 務 自 理 或 作 適 度 之 限 制 2. 其 次 ; 教 師 個 人 應 聘 至 他 機 關 學 校 團 體 擔 任 技 能 檢 定 監 評 工 作 競 賽 裁 判 或 專 題 演 講 講 師 等, 因 其 非 屬 前 述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所 列 舉 之 15 款 得 核 予 公 假 事 由 之 範 疇, 僅 係 學 校 基 於 歷 年 來 之 慣 例 或 首 長 本 於 行 政 裁 量 權 而 從 寬 核 可 之 公 假, 故 應 無 前 開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差 假 期 間 所 遺 課 務 調 課 補 課 代 課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之 適 用 ( 按 無 論 是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抑 或 公 務 員 請 假 規 則 ; 公 假 事 由 均 採 列 舉 方 式, 並 無 概 括 性 之 條 款 因 此 ; 各 機 關 學 校 核 給 公 假 時, 僅 得 在 法 定 列 舉 之 公 假 事 由 範 圍 內 為 之, 而 一 切 經 費 款 項 之 支 出 更 須 於 法 有 據, 否 則 無 法 核 銷 ) 行 政 院 訂 定 公 務 人 員 酒 後 駕 車 相 關 行 政 責 任 建 議 處 理 原 則, 並 自 102 年 7 月 16 日 生 效,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應 視 涉 案 人 員 具 體 違 失 情 節, 本 於 權 責 確 依 該 處 理 原 則 及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教 育 部 102.7.26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1020109473 號 函 轉 教 育 人 員 如 酒 後 駕 車 或 酒 後 駕 車 肇 事, 觸 犯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及 刑 事 法 規 者, 除 依 各 該 法 令 處 罰 外, 其 行 政 責 任 之 檢 討, 請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本 權 責 查 證 後, 依 各 該 人 事 法 規 或 內 部 相 關 規 範, 衡 酌 事 實 發 生 之 原 因 動 機 或 對 政 府 形 象 之 影 響 程 度 予 以 檢 討 教 育 部 102.7.20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1020110025A 號 函 示 主 計 室 王 繐 敏 主 任 : 1. 有 關 103 年 度 概 算 業 經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於 102.07.02 日 審 查 修 正, 各 科 目 決 議 修 正 後 預 算 數 如 下 :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度 單 位 : 仟 元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比 較 增 減 (-) 科 目 金 額 % 金 額 % 金 額 % 業 務 收 入 375,778 100.00 373,332 100.00 2,446 0.66 教 學 收 入 28,846 7.68 27,986 7.50 860 3.07 學 雜 費 收 入 36,916 9.82 45,025 12.06-8,109-18.01 學 雜 費 減 免 (-) -21,892-5.83-30,306-8.12 8,414-27.76 建 教 合 作 收 入 770 0.20 785 0.21-15 -1.91 推 廣 教 育 收 入 13,052 3.47 12,482 3.34 570 4.57 其 他 業 務 收 入 346,932 92.32 345,346 92.50 1,586 0.46 學 校 教 學 研 究 補 助 收 入 323,264 86.03 325,598 87.21-2,334-0.72 其 他 補 助 收 入 11,177 2.97 5,602 1.50 5,575 99.52 雜 項 業 務 收 入 12,491 3.32 14,146 3.79-1,655-11.70 業 務 成 本 與 費 用 439,674 117.00 429,374 115.01 10,300 2.40 8
教 學 成 本 367,102 97.69 363,771 97.44 3,331 0.92 教 學 研 究 及 訓 輔 成 本 353,280 94.01 350,504 93.89 2,776 0.79 建 教 合 作 成 本 770 0.20 785 0.21-15 -1.91 推 廣 教 育 成 本 13,052 3.47 12,482 3.34 570 4.57 其 他 業 務 成 本 12,121 3.23 3,673 0.98 8,448 230.00 學 生 公 費 及 獎 勵 金 944 0.25 762 0.20 182 23.88 雜 項 業 務 成 本 11,177 2.97 2,911 0.78 8,266 283.96 管 理 及 總 務 費 用 60,277 16.04 61,691 16.52-1,414-2.29 管 理 費 用 及 總 務 費 用 60,277 16.04 61,691 16.52-1,414-2.29 其 他 業 務 費 用 174 0.05 239 0.06-65 -27.20 雜 項 業 務 費 用 174 0.05 239 0.06-65 -27.20 業 務 賸 餘 ( 短 絀 -) -63,896-17.00-56,042-15.01-7,854 14.01 業 務 外 收 入 2,255 0.60 1,606 0.43 649 40.41 財 務 收 入 180 0.05 120 0.03 60 50.00 利 息 收 入 180 0.05 120 0.03 60 50.00 其 他 業 務 外 收 入 2,075 0.55 1,486 0.40 589 39.64 資 產 使 用 及 權 利 金 收 入 1,995 0.53 1,458 0.39 537 36.83 受 贈 收 入 0 0.00 0 0.00 0 違 規 罰 款 收 入 0 0.00 0 0.00 0 雜 項 收 入 80 0.02 28 0.01 52 185.71 業 務 外 費 用 3,600 0.96 3,747 1.00-147 -3.92 其 他 業 務 外 費 用 3,600 0.96 3,747 1.00-147 -3.92 雜 項 費 用 3,600 0.96 3,747 1.00-147 -3.92 業 務 外 賸 餘 ( 短 絀 -) -1,345-0.36-2,141-0.57 796-37.18 本 期 賸 餘 ( 短 絀 -) -65,241-17.36-58,183-15.58-7,058 12.13 2. 惠 請 同 仁 於 出 差 事 畢, 依 規 定 於 15 日 內 儘 速 辦 理 出 差 旅 費 核 銷 事 宜,12 月 15 日 以 後 發 生 之 出 差 事 實, 為 因 應 102 會 計 年 度 結 帳 事 宜, 請 務 必 於 12 月 31 日 前 送 達 本 室 請 款 核 銷, 逾 期 即 無 法 辦 理, 惠 請 同 仁 務 必 顧 及 個 人 權 益 ( 目 前 陳 核 後 之 工 作 預 定 表 置 於 人 事 室, 請 同 仁 務 必 如 期 至 人 事 室 拿 回 工 作 預 定 表 辦 理 旅 費 請 款 事 宜 ) 3. 有 關 同 仁 旅 費 請 領 事 宜 尚 需 同 仁 配 合 事 項 如 下 : 搭 乘 客 運 請 領 交 通 費 者, 惠 請 檢 附 查 詢 之 票 價 資 料 請 領 住 宿 費 者, 務 必 於 發 票 上 註 記 住 宿 同 仁 姓 名 及 住 宿 日 期, 發 票 應 記 載 事 項 須 備 齊 ( 例 如 本 校 統 一 編 號 66018804 日 期 數 量 單 價 及 統 一 發 票 章 等 ) 4. 學 生 各 項 保 險 單 要 保 人 為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被 保 險 人 為 學 生 XXX 等 幾 人 如 附 保 險 名 冊 9
三 討 論 提 案 : 一 案 由 : 擬 訂 102 學 年 度 輔 導 工 作 計 畫 案, 請 討 論 說 明 : 如 附 件 102 學 年 度 輔 導 工 作 計 畫 草 案 補 充 說 明 : 請 教 師 同 仁 踴 躍 參 加 輔 導 相 關 研 習, 研 習 對 象 若 為 輔 導 教 師 或 訓 導 人 員, 由 輔 導 室 或 訓 導 處 遴 派, 若 為 一 般 教 師 則 由 教 務 處 ( 教 學 組 ) 負 責, 依 新 進 教 師 當 天 課 務 較 少 者 為 優 先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未 來 若 需 調 整, 由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二 案 由 : 擬 訂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輔 導 室 行 事 曆 案, 請 討 論 說 明 : 如 附 件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輔 導 室 行 事 曆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未 來 若 需 調 整, 由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