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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Transcription:

屋 宇 署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ADM-6 結 構 及 岩 土 設 計 使 用 的 電 腦 程 式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或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可 以 使 用 電 腦 程 式 作 計 算 分 析 來 輔 助 其 設 計, 或 使 用 電 腦 程 式 製 備 呈 交 予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的 設 計 文 件 如 有 此 打 算, 有 關 人 士 在 按 照 建 築 物 條 例 呈 交 圖 則 作 審 批 前, 必 須 確 保 設 計 和 計 算 所 應 用 的 電 腦 程 式 為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所 認 可 的 電 腦 程 式 的 預 先 認 可 的 安 排 2. 有 關 預 先 認 可 結 構 工 程 電 腦 程 式 及 岩 土 工 程 電 腦 程 式 的 申 請, 應 該 分 別 由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提 出 獲 屋 宇 署 認 可 的 電 腦 程 式 會 獲 分 派 一 個 屋 宇 署 編 號 ( 前 綴 S 代 表 結 構, G 代 表 岩 土 ) 該 編 號 必 須 在 呈 交 的 文 件 中 註 明 3. 電 腦 程 式 的 預 先 認 可 申 請 ( 包 括 預 先 認 可 之 電 腦 程 式 的 續 期 申 請 ), 應 使 用 附 錄 A 的 標 準 表 格 填 妥 的 表 格 須 連 同 電 腦 程 式 的 相 關 文 件 ( 包 括 使 用 手 冊 ) 一 倂 呈 交 呈 交 的 資 料 應 包 含 下 列 項 目 : (a) 分 析 及 / 或 設 計 的 數 學 模 型 ; (b) 分 析 及 / 或 設 計 步 驟 的 流 程 圖 ; (c) 該 程 式 的 分 析 或 設 計 所 依 據 的 建 築 物 規 例 作 業 守 則 或 其 他 規 定 ; (d) 電 腦 程 式 涉 及 的 分 析 理 論 及 運 算 法 則 的 數 學 基 礎 ( 包 括 所 有 的 參 考 資 料 ); (e) 該 程 式 的 局 限 性 及 適 用 範 圍 ; (f) 數 據 的 組 織 和 輸 入 輸 出 方 法 ; (g) 所 得 的 結 果 的 詮 釋 ; 及 (h) 在 輸 入 具 代 表 性 的 數 據 後, 能 夠 充 分 展 示 程 式 每 一 部 分 運 作 情 況 的 例 子 視 乎 電 腦 程 式 的 類 别, 這 些 例 子 須 由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或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核 實 為 了 能 充 分 證 明 電 腦 程 式 的 準 確 性, 當 局 可 能 要 求 申 請 人 提 供 更 多 的 測 試 例 子

- 2 - 在 呈 交 審 批 的 圖 則 中 使 用 電 腦 程 式 4. 當 使 用 已 認 可 的 電 腦 程 式 來 輔 助 結 構 或 岩 土 工 程 設 計 時, 認 可 人 士 或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或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須 按 照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ADM-8 第 9(b) 段 中 的 規 定, 提 供 結 構 計 算 中 第 一 部 分 所 需 的 資 料 5.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應 對 結 構 工 程 電 腦 程 式 的 運 作 負 責 同 樣 地,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應 對 岩 土 工 程 電 腦 程 式 的 運 作 負 責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亦 須 填 妥 附 錄 B 及 / 或 C 的 表 格, 與 其 他 資 料 一 倂 呈 交 6. 如 在 呈 交 審 批 的 圖 則 中 使 用 未 獲 得 屋 宇 署 有 效 參 考 編 號 的 電 腦 程 式,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可 以 要 求 有 關 人 士 將 上 述 第 3 段 所 列 的 所 有 資 料 與 其 他 資 料 一 倂 呈 交, 以 作 考 慮 預 先 認 可 之 電 腦 程 式 的 續 期 及 更 改 已 獲 預 先 認 可 的 程 式 7. 預 先 認 可 的 電 腦 程 式 的 有 效 期 最 多 為 3 年 由 於 科 技 不 斷 進 步 及 作 業 守 則 亦 會 定 期 作 出 修 訂, 故 獲 預 先 認 可 的 所 有 電 腦 程 式 的 有 效 期 均 訂 為 3 年, 由 上 次 獲 得 認 可 的 日 期 起 計 8. 預 先 認 可 之 電 腦 程 式 的 續 期 申 請 可 於 有 效 期 屆 滿 前 提 出, 但 不 應 早 於 到 期 前 4 個 月 屋 宇 署 會 根 據 本 作 業 備 考 中 的 規 定 審 批 申 請 9. 如 欲 修 改 已 獲 認 可 的 電 腦 程 式, 應 在 尙 未 使 用 該 修 改 程 式 前, 將 修 訂 的 細 節 及 更 新 後 的 使 用 手 冊 ( 如 適 用 ) 一 併 呈 交 屋 宇 署, 以 作 重 新 申 請 認 可 之 用 10. 屋 宇 署 拓 展 部 辦 事 處 內 的 收 發 處 備 有 已 獲 預 先 認 可 的 結 構 及 岩 土 工 程 電 腦 程 式 的 清 單 以 及 相 關 程 式 的 局 限 性 方 面 的 資 料, 以 供 查 閱 地 址 是 香 港 太 古 城 太 古 灣 道 14 號 太 古 城 中 心 三 座 7 樓 另 外, 亦 可 登 入 屋 宇 署 的 網 頁 (www.bd.gov.hk) 查 閱 有 關 資 料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許 少 偉

- 3 - 檔 號 : BD GR/1-150/42 本 作 業 備 考 前 稱 認 可 人 士 及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79 初 版 : 1981 年 12 月 上 次 修 訂 版 : 2005 年 12 月 本 修 訂 版 : 2016 年 6 月 ( 助 理 署 長 / 拓 展 2) ( 修 改 附 錄 A 至 C) 編 入 索 引 : 電 腦 程 式

附 錄 A (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ADM-6) 結 構 */ 岩 土 * 工 程 電 腦 程 式 的 預 先 認 可 */ 預 先 認 可 續 期 * 申 請 表 A. 申 請 人 資 料 ( 結 構 工 程 程 式 由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申 請 ; 岩 土 工 程 程 式 由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申 請 ) 姓 名 :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 註 冊 編 號 : 地 址 : B. 程 式 名 稱 : 程 式 版 本 : 程 式 開 發 者 ( 公 司 名 稱 / 身 份 ): 屋 宇 署 參 考 編 號 ( 只 適 用 於 續 期 申 請 ): C. 下 列 申 請 輔 助 文 件 與 本 申 請 表 一 倂 提 交 ( 請 在 適 用 方 格 內 填 上 號 ) (a) 結 構 程 式 : 程 式 手 冊 副 本 一 份 及 流 程 圖. (b) 岩 土 程 式 : 程 式 手 冊 副 本 兩 份 及 流 程 圖 D. 電 腦 程 式 應 用 範 圍 ( 如 : 空 間 框 架 / 空 間 桁 架 / 核 心 牆 / 滲 透 / 斜 坡 穩 定 性 / 擋 土 牆 穩 定 性 分 析 等 ): E. 程 式 假 定 和 理 論 基 礎 的 概 述 ( 如 : 線 性 / 非 線 性 靜 力 / 動 力 分 析 數 據 輸 入 / 結 果 輸 出 的 方 法 模 量 比 例 / 有 限 元 素 / 剛 度 法 等 ): F. 程 式 的 局 限 性 ( 如 : 單 元 / 接 點 / 節 點 / 材 料 特 性 / 支 撐 / 附 加 荷 載 / 荷 載 的 類 型 / 端 部 約 束 的 數 目 ; 荷 載 種 類 / 荷 載 分 布 情 況 ; 分 析 範 圍 ; 遵 從 的 標 準 / 守 則 ; 分 項 荷 載 系 數 ; 荷 載 組 合 系 數 等 ): [ 如 有 需 要, 請 另 加 頁 填 寫 ] G. 其 他 輔 助 資 料 ( 如 : 程 式 所 遵 從 的 作 業 守 則 或 其 他 規 定, 足 夠 的 證 明 實 例 以 證 明 程 式 各 部 分 運 作 情 況 等 ) 謹 此 聲 明, 本 人 已 對 電 腦 程 式 進 行 充 分 的 評 估 測 試, 並 認 為 上 述 電 腦 程 式 適 用 於 作 為 向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呈 交 結 構 圖 則 設 計 的 輔 助 工 具 申 請 人 簽 署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 日 期 : 姓 名 : 註 冊 證 書 編 號 : 屆 滿 日 期 : * 請 删 去 不 適 用 部 分

注 意 事 項 (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ADM-6 附 錄 A) 個 人 資 料 收 集 的 目 的 1. 屋 宇 署 會 使 用 所 獲 得 的 個 人 資 料 作 下 列 用 途 : (a) 處 理 所 呈 交 的 文 件 的 相 關 事 務 ; 及 (b) 方 便 屋 宇 署 與 有 關 人 士 聯 絡 獲 轉 交 資 料 的 部 門 / 人 士 2. 本 署 可 能 會 將 所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向 下 列 人 士 / 部 門 公 開 : (a)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決 策 局 或 有 關 機 構, 以 作 上 述 第 1 段 所 列 的 用 途 ; 及 (b) 任 何 人 士, 以 作 上 述 第 1 段 (b) 項 所 列 的 用 途 索 閱 個 人 資 料 3. 根 據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第 18 及 22 條 及 附 表 1 第 6 條, 你 有 權 索 閱 及 修 正 你 的 個 人 資 料 你 的 索 閱 權 包 括 獲 取 本 表 格 所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副 本 一 份 ( 2016 年 6 月 修 訂 )

附 錄 B (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ADM-6) 使 用 結 構 工 程 電 腦 程 式 的 聲 明 屋 宇 署 檔 號 : 地 盤 地 址 :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採 用 的 結 構 工 程 電 腦 程 式 : 程 式 名 稱 (1) S (2) S (3) S (4) S (5) S 屋 宇 署 參 考 編 號 ( 在 每 個 程 式 名 稱 旁 註 明 已 採 用 的 方 法, 例 如 : 彈 性 理 論 荷 載 系 數 極 限 狀 態 等 ) 上 述 程 式 用 於 進 行 以 下 分 析 / 設 計 ( 在 括 弧 內 填 入 上 表 中 相 關 的 號 數 ) ( ) 基 礎 * 分 析 / 設 計 ( ) 樁 帽 * 分 析 / 設 計 ( ) 基 腳 * 分 析 / 設 計 ( ) 上 層 結 構 * 分 析 / 設 計 ( ) 其 他 ( 請 註 明 ) * 分 析 / 設 計 謹 此 聲 明, 本 人 已 對 上 述 電 腦 程 式 進 行 充 分 的 評 估 測 試, 並 認 為 上 述 電 腦 程 式 適 用 於 作 為 向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呈 交 結 構 圖 則 設 計 的 輔 助 工 具 按 照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ADM-6 第 4 段, 有 關 結 構 工 程 電 腦 程 式 的 資 料 亦 一 併 提 交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簽 署 : 日 期 : 姓 名 : 註 冊 證 書 編 號 : 屆 滿 日 期 : * 請 删 去 不 適 用 部 分

注 意 事 項 (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ADM-6 附 錄 B) 個 人 資 料 收 集 的 目 的 1. 屋 宇 署 會 使 用 所 獲 得 的 個 人 資 料 作 下 列 用 途 : (a) 處 理 所 呈 交 的 文 件 的 相 關 事 務 ; 及 (b) 方 便 屋 宇 署 與 有 關 人 士 聯 絡 獲 轉 交 資 料 的 部 門 / 人 士 2. 本 署 可 能 會 將 所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向 下 列 人 士 / 部 門 公 開 : (a)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決 策 局 或 有 關 機 構, 以 作 上 述 第 1 段 所 列 的 用 途 ; 及 (b) 任 何 人 士, 以 作 上 述 第 1 段 (b) 項 所 列 的 用 途 索 閱 個 人 資 料 3. 根 據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第 18 及 22 條 及 附 表 1 第 6 條, 資 料 當 事 人 有 權 索 閱 及 修 正 其 個 人 資 料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索 閱 權 包 括 獲 取 本 表 格 所 提 供 的 他 / 她 的 個 人 資 料 副 本 一 份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的 責 任 4.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有 責 任 向 有 關 的 資 料 當 事 人 傳 達 以 上 資 料 (2016 年 6 月 修 訂 )

附 錄 C (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ADM-6) 使 用 岩 土 工 程 電 腦 程 式 的 聲 明 屋 宇 署 檔 號 : 地 盤 地 址 :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 採 用 的 岩 土 工 程 電 腦 程 式 : 程 式 名 稱 (1) G 屋 宇 署 參 考 編 號 (2) G (3) G 上 列 程 式 用 於 分 析 以 下 設 計 ( 在 括 弧 內 填 入 上 表 中 相 關 的 號 數 ) ( ) 擋 土 結 構 ( ) 挖 掘 與 側 向 承 托 工 程 ( ) 斜 坡 工 程 ( ) 其 他 ( 請 註 明 ) 謹 此 聲 明, 本 人 對 上 述 設 計 的 岩 土 工 程 電 腦 程 式 的 運 作 負 責 按 照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ADM-6 第 4 段, 有 關 岩 土 工 程 電 腦 程 式 的 資 料 亦 一 併 提 交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簽 署 : 日 期 : 姓 名 : 註 冊 證 書 編 號 : 屆 滿 日 期 : * 請 删 去 不 適 用 部 分

注 意 事 項 (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ADM-6 附 錄 C) 個 人 資 料 收 集 的 目 的 1. 屋 宇 署 會 使 用 所 獲 得 的 個 人 資 料 作 下 列 用 途 : (a) 處 理 所 呈 交 的 文 件 的 相 關 事 務 ; 及 (b) 方 便 屋 宇 署 與 有 關 人 士 聯 絡 獲 轉 交 資 料 的 部 門 / 人 士 2. 本 署 可 能 會 將 所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向 下 列 人 士 / 部 門 公 開 : (a)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決 策 局 或 有 關 機 構, 以 作 上 述 第 1 段 所 列 的 用 途 ; 及 (b) 任 何 人 士, 以 作 上 述 第 1 段 (b) 項 所 列 的 用 途 索 閱 個 人 資 料 3. 根 據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第 18 及 22 條 及 附 表 1 第 6 條, 你 有 權 索 閱 及 修 正 你 的 個 人 資 料 你 的 索 閱 權 包 括 獲 取 本 表 格 所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副 本 一 份 ( 2016 年 6 月 修 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