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年 度 下 半 年 教 育 部 大 專 校 院 統 合 視 導 視 導 報 告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項 目 視 導 結 果 項 目 2: 技 專 校 院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項 目 4: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執 行 整 體 發 展 獎 勵 補 助 經 費 運 用



Similar documents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Microsoft Word doc

Microsoft Word - ch07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6-1-1極限的概念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簽 呈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BOT_BS_audited_96

xls

PowerPoint 簡報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一、 資格條件: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T????????

1234.pdf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教育實習問與答: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untitled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

配套措施5 精進高級中等學校師資人力發展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目 錄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前 言 民 主 黨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1公告[1].rtf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 AE74B2A7A4C0AA E BACDBAE65BCD2A6A15D>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2/ /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2/ /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105輔系科目學分表

<4D F736F F 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BSP 烤箱 - 封面-2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職能基準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Appendix2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監 督 現 行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公 司 各 項 規 定 之 確 實 執 行 狀 況 及 目 標 之 達 成 狀 況 3. 推 動 及 評 估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一 切 規 章 之 合 宜 性, 並 提 出 應 行 修 正 之 建 議 4. 自 行 檢 查 之 計 劃 複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16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系 招 生 目 標 甄 選 並 培 育 具 有 將 智 慧 工 程 訊 科 技 應 用 於 土 木 建 築 等 跨 領 域 整 合 知 識 與 科 技 之 專 業 人 才 學 程 代 碼 招 生 群 ( 類 ) 別 06 土 木

(Microsoft Word - MOODLE990201\266i\266\245\244\342\245U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士 在 職 專 班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高 階 經 營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EMBA) 國 際 高 階 經 營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IEMBA) 高 階 律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EMLBA) 博 士 班 考 試 外 國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等 ) C054 職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設 計 一 套 評 估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機 制 在 認 可 制 的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之 三 個 精 神 下,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之 評 鑑 目 的 包 括 :( 一 ) 了 解 各 大 學 之 系 所 在 確 保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Transcription:

104 年 度 下 半 年 教 育 部 大 專 校 院 統 合 視 導 視 導 報 告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104 年 度 下 半 年 教 育 部 大 專 校 院 統 合 視 導 視 導 報 告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項 目 視 導 結 果 項 目 2: 技 專 校 院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項 目 4: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執 行 整 體 發 展 獎 勵 補 助 經 費 運 用 績 效 項 目 5: 大 專 校 院 辦 理 樂 齡 大 學 執 行 成 效 項 目 6: 大 專 校 院 校 園 環 境 管 理 現 況 調 查 與 執 行 成 效 項 目 7: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與 資 訊 安 全 ( 含 個 資 保 護 ) 項 目 8: 大 專 校 院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實 施 成 效 項 目 9: 大 專 校 院 輔 導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工 作 辦 理 情 形 項 目 10: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經 費 執 行 成 效 通 過 通 過 通 過 通 過 通 過 通 過 通 過 通 過

視 導 項 目 2 技 專 校 院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一 技 專 校 院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100% ( 一 ) 招 生 目 標 及 甄 試 規 劃 (70%) 1. 甄 選 入 學 是 否 有 效 達 成 實 務 選 才 之 招 生 政 策 目 標 及 相 關 說 明 ( 如 校 系 招 生 目 標 )(10 1. 學 校 各 系 招 生 目 標 與 定 位 明 確 2. 宜 提 供 甄 選 入 學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學 生 入 學 後 之 系 專 業 科 目 的 成 績 比 較 資 料 一 技 專 校 院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100% 一 技 專 校 院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100% ( 一 ) 招 生 目 標 及 甄 試 規 劃 (70%) ( 一 ) 招 生 目 標 及 甄 試 規 劃 (70%) 2.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有 效 呈 現 重 視 實 作 能 力 及 實 務 選 才 之 結 構 ( 證 照 比 例 競 賽 )(5 3. 第 2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內 容 規 劃 及 評 分 方 式 是 否 落 實 實 務 選 才?(10 1. 學 校 各 系 之 甄 選 入 學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已 納 入 證 照 競 賽 評 分 項 目 2. 建 議 未 來 落 實 5586 方 案, 並 將 實 作 測 驗 列 入 甄 選 項 目 1. 全 部 系 組 或 學 程 均 未 採 實 作 能 力 測 驗 2. 建 議 未 來 增 加 實 作 測 驗, 並 將 面 試 或 實 作 測 驗 之 題 目 留 存, 以 茲 佐 證 一 技 專 校 院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100% ( 一 ) 招 生 目 標 及 甄 試 規 劃 (70%) 4. 報 名 費 收 取 標 準 訂 定 是 否 合 理?(5 1. 依 照 標 準 收 費, 免 面 試 一 般 生 收 500 元, 需 面 試 學 生 收 750 元, 中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收 費 打 7 折, 經 費 使 用 在 資 料 處 理 費 面 試 及 書 面 審 查 費 工 讀 金 人 員 工 作 費 及 試 務 行 政 費 等, 並 有 2 萬 餘 元 的 節 餘 104 年 度 共 有 466 人 報 名 第 二 階 段, 收 入 總 費 393,500 元, 支 出 367,328 元, 節 餘 26,172 元 報 名 費 收 取 標 準 合 理 2. 建 議 未 來 依 人 事 費 業 務 費 及 進 入 校 務 基 金 等 項 目 做 分 析 第 1 頁, 共 50 頁

視 導 項 目 2 技 專 校 院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一 技 專 校 院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100% ( 一 ) 招 生 目 標 及 甄 試 規 劃 (70%) 5.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及 第 2 階 段 採 實 務 選 才 之 甄 試 項 目, 其 成 績 比 重 之 規 劃 訂 定 與 原 則 是 否 妥 適? 是 否 規 劃 有 檢 討 機 制?(20 1. 學 校 召 開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議 和 招 生 策 略 執 行 委 員 會 議, 檢 討 當 年 度 招 生 成 效, 並 由 各 系 依 檢 討 會 議 決 議 規 劃 次 年 度 招 生 作 業, 例 如 104 年 度 實 行 面 試 的 系 組 有 9 個, 經 檢 討 後,105 年 度 預 定 有 15 系 組 實 施 面 試 2. 各 系 組 皆 經 系 招 生 會 議 討 論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及 面 試 之 項 目 配 分 及 成 績 比 重, 並 經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通 過 一 技 專 校 院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100% 一 技 專 校 院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100% 一 技 專 校 院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100% ( 一 ) 招 生 目 標 及 甄 試 規 劃 (70%) ( 一 ) 招 生 目 標 及 甄 試 規 劃 (70%) ( 二 ) 執 行 成 效 及 回 饋 機 制 (15%) 6. 第 2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送 審 資 料 項 目 之 明 確 性 及 必 要 性 (10 7. 第 2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 實 作 測 驗 / 筆 試 / 口 試 ) 之 命 題 原 則 必 要 性 及 執 行 檢 討 機 制 (10 1. 甄 選 生 各 項 學 習 表 現 與 分 析 ( 現 況 或 規 劃 建 立 時 程 )(10 各 系 均 訂 定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評 分 項 目, 如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自 傳 與 讀 書 計 畫 專 題 製 作 作 品 其 他 能 力 證 明 各 類 檢 定 證 照 操 行 成 績 社 團 幹 部 專 業 能 力 技 能 與 競 賽 課 外 活 動 等, 所 定 項 目 大 抵 與 招 生 系 組 有 關 聯 104 年 度 僅 9 系 組 有 面 試, 評 分 項 目 有 儀 態 服 裝 表 達 能 力 興 趣 與 性 向 人 格 特 質 與 價 值 觀 特 殊 才 能 思 考 能 力 學 科 專 業 能 力 發 表 潛 力 學 習 態 度 等 雖 與 系 組 取 向 有 相 關 性, 建 議 可 依 系 組 屬 性, 實 施 實 作 測 驗 1. 已 針 對 甄 選 入 學 與 聯 合 分 發 入 學 學 生 辦 理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比 較 分 析, 有 71% 系 組 呈 現 甄 選 入 學 學 生 有 較 佳 結 果 2. 建 議 增 加 有 關 甄 選 入 學 學 生 之 專 業 課 目 或 重 要 必 修 課 目 之 學 習 成 就 分 析 3. 建 議 再 針 對 不 同 群 類 之 入 學 對 象, 進 一 步 分 析 學 習 成 就 表 現, 以 深 入 了 解 跨 群 類 招 生 之 成 效 第 2 頁, 共 50 頁

視 導 項 目 2 技 專 校 院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一 技 專 校 院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100% ( 二 ) 執 行 成 效 及 回 饋 機 制 (15%) 2. 由 學 生 表 現 反 映 招 生 規 劃 之 機 制 說 明 ( 現 況 或 規 劃 建 立 時 程 )(5 1. 已 辦 理 學 生 入 學 後 問 卷 調 查 2. 建 議 針 對 各 系 組 學 生 入 學 後 之 表 現, 於 招 生 委 員 會 或 其 他 校 級 會 議 討 論, 做 為 未 來 辦 理 甄 選 系 組 規 劃 或 跨 群 類 招 生 之 參 考 一 技 專 校 院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100% ( 三 ) 招 生 作 業 自 我 檢 核 機 制 (15%) 1. 招 生 作 業 規 劃 作 法 是 否 符 合 實 務 選 才 招 生 作 業 需 求 之 說 明 ( 分 析 招 生 制 度 是 否 達 成 方 案 目 標 ) (5 1. 以 學 校 所 提 供 留 生 率 分 析, 顯 示 文 化 創 意 設 計 學 程 企 管 多 媒 體 與 資 傳 各 系 組 ( 學 程 ), 低 於 其 他 各 系 2. 建 議 再 檢 討 前 項 留 生 率 較 低 之 相 關 系 組, 對 於 招 生 群 類 規 劃 及 課 程 設 計 等 項 目 之 妥 適 情 形 3. 除 了 針 對 甄 選 生 之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分 析 之 外, 建 議 可 再 增 加 在 校 期 間 有 關 競 賽 證 照 及 畢 業 後 就 業 情 形 等 進 一 步 評 估 及 比 較 一 技 專 校 院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100% ( 三 ) 招 生 作 業 自 我 檢 核 機 制 (15%) 2. 外 部 ( 校 友 社 會 ) 意 見 諮 詢 考 生 意 見 回 饋 ( 現 況 或 規 劃 情 形 )(10 1. 已 辦 理 考 生 意 見 回 饋, 但 問 卷 內 容 多 限 於 對 校 系 報 考 動 機 及 面 試 滿 意 情 形 2. 可 再 增 加 對 培 育 目 標 課 程 規 劃 教 學 實 施 等 項 目 滿 意 度 之 問 卷 3. 問 卷 數 量 略 少, 代 表 性 仍 待 釐 清 4. 建 議 可 再 透 過 雇 主 畢 業 生 校 友 等 滿 意 度 之 調 查 回 饋 結 果, 深 入 了 解 本 管 道 入 學 生 的 培 育 成 果 第 3 頁, 共 50 頁

視 導 項 目 4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執 行 整 體 發 展 獎 勵 補 助 經 費 運 用 績 效 一 經 費 支 用 規 劃 與 執 行 成 效 35% ( 一 ) 經 費 分 配 1. 本 獎 勵 補 助 款 與 申 請 程 序 (5%) 分 配 比 例 是 否 符 合 要 點 規 定?(3 因 傳 票 103400689 所 購 置 之 設 備 單 價 低 於 1 萬 元, 應 為 經 常 門, 誤 植 為 資 本 門, 經 重 新 計 算 後, 經 常 門 比 例 為 30.19%, 資 本 門 比 例 為 69.81% 一 經 費 支 用 規 劃 與 執 行 成 效 35% 一 經 費 支 用 規 劃 與 執 行 成 效 35% ( 一 ) 經 費 分 配 2. 本 獎 勵 補 助 經 經 查 補 助 款 均 訂 有 支 用 相 關 辦 法, 且 與 申 請 程 序 (5%) 費 支 用 有 無 書 面 申 請 程 序 合 理 規 定 程 序, 程 序 是 否 合 理?(2 ( 二 ) 經 費 規 劃 1. 專 責 小 組 運 作 訂 有 專 責 小 組 設 置 辦 法, 且 包 含 各 系 與 稽 核 機 制 (8%) 是 否 依 其 設 置 辦 科 代 表 法 落 實, 組 成 成 員 是 否 包 括 各 科 系 ( 含 共 同 科 ) 代 表, 並 由 各 科 系 自 行 推 舉 產 生?(4 一 經 費 支 用 規 劃 與 執 行 成 效 35% ( 二 ) 經 費 規 劃 2. 是 否 設 置 內 部 1. 第 3 次 專 責 小 組 會 議 (103 年 2 月 24 日 ) 與 稽 核 機 制 (8%) 專 兼 任 稽 核 人 員 發 現 1 位 兼 任 稽 核 委 員 於 同 時 兼 任 專 責, 且 稽 核 人 員 委 員, 於 第 4 次 專 責 小 組 會 議 時 改 正 未 擔 任 專 責 2. 設 置 3 位 兼 任 稽 核 人 員, 但 實 際 執 行 小 組 成 員?(4 稽 核 工 作 僅 有 1 位 ; 另 實 際 稽 核 前 宜 進 行 事 前 之 稽 核 規 劃 一 經 費 支 用 規 劃 與 執 行 成 效 35% ( 三 ) 經 費 變 更 與 公 告 機 制 (10%) 1. 原 報 部 項 目 規 格 數 量 及 細 項 改 變 者, 是 否 經 由 專 責 小 組 會 議 通 過, 會 議 紀 錄 ( 包 括 簽 到 單 ) 變 更 項 目 對 照 表 及 理 由 是 否 存 校 備 查?(4 經 抽 查 專 責 小 組 會 議 紀 錄, 經 費 變 更 依 規 定 提 會 審 議 及 含 變 更 項 目 對 照 表 與 理 由 說 明, 惟 查 優 先 序 #15 及 #13 變 更 理 由 為 規 格 誤 植 或 標 示 錯 誤, 建 議 未 來 於 規 劃 時 應 更 注 意 第 4 頁, 共 50 頁

視 導 項 目 4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執 行 整 體 發 展 獎 勵 補 助 經 費 運 用 績 效 一 經 費 支 用 規 劃 與 執 行 成 效 35% 一 經 費 支 用 規 劃 與 執 行 成 效 35% ( 三 ) 經 費 變 更 與 公 告 機 制 (10%) ( 三 ) 經 費 變 更 與 公 告 機 制 (10%) 2. 本 獎 勵 補 助 款 經 查 補 助 款 均 於 當 (103) 年 度 執 行 完 是 否 於 當 年 度 內 竣 執 行 完 竣 ; 若 未 執 行 完 畢, 是 否 行 文 報 部 辦 理 保 留,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執 行 完 成? (3 3. 本 獎 勵 補 助 經 具 稽 核 報 告 並 公 告 於 學 校 網 站 費 執 行 資 料, 是 否 經 會 簽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後 備 文 報 部, 並 公 告 於 學 校 網 站?(3 一 經 費 支 用 規 劃 與 執 行 成 效 35% 一 經 費 支 用 規 劃 與 執 行 成 效 35% 一 經 費 支 用 規 劃 與 執 行 成 效 35% 一 經 費 支 用 規 劃 與 執 行 成 效 35% ( 四 ) 帳 務 處 理 情 形 (5%) ( 四 ) 帳 務 處 理 情 形 (5%) ( 五 ) 追 蹤 改 善 情 形 (7%) ( 五 ) 追 蹤 改 善 情 形 (7%) 1. 本 獎 勵 補 助 款 經 抽 查 未 發 現 不 符 合 規 定 處 之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2 2. 本 獎 勵 補 助 款 傳 票 103400689 購 置 原 民 服 飾 單 價 之 帳 務 處 理 是 否 4,200 元, 應 列 在 經 常 門 符 合 專 款 專 帳 管 理 原 則?(3 1. 學 校 針 對 支 用 計 畫 書 ( 含 預 估 版 及 核 定 版 ) 審 查 意 見 執 行 情 形?(3 1. 經 費 運 用 績 效 之 成 果 彙 整 著 重 所 採 購 設 備 之 圖 片, 欠 缺 量 化 或 質 化 之 成 果 描 述 2. 部 分 已 改 善, 如 核 定 版 支 用 計 畫 書 第 5 點, 請 學 校 就 優 先 序 #49 在 具 體 敘 明 規 格 及 功 能, 查 執 行 清 冊 及 專 責 小 組 會 議 紀 錄 提 出 修 正 2. 學 校 就 前 1 年 大 部 分 已 改 善, 惟 在 前 一 年 仍 有 1 位 兼 度 書 面 審 查 ( 訪 任 稽 核 小 組 成 員 仍 為 專 責 小 組 成 員 視 ) 所 提 建 議 事 項 之 後 續 追 蹤 改 善 情 形?(4 第 5 頁, 共 50 頁

視 導 項 目 4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執 行 整 體 發 展 獎 勵 補 助 經 費 運 用 績 效 二 經 常 門 經 費 ( 一 ) 經 常 門 相 1. 獎 勵 補 助 教 師 執 行 情 形 與 成 效 關 辦 法 之 制 定 及 辦 法 及 相 關 制 度 35% 公 告 (10%) 是 否 明 訂, 並 經 學 校 相 關 會 議 審 核 通 過 後, 依 學 校 相 關 行 政 程 序 公 告 周 知?(6 103 年 規 劃 改 善 教 學 及 師 資 結 構, 原 規 劃 金 額 為 7,021,830 元, 占 經 常 門 59.64%, 實 際 執 行 為 9,324,430 元, 占 經 常 門 80.63%, 其 中 改 進 教 學 原 規 劃 1,101,995 元, 實 際 為 2,829,634 元, 故 計 畫 與 實 際 執 行 在 經 常 門 項 目 下, 兩 者 差 異 頗 大 建 議 學 校 加 強 支 用 計 畫 書 的 規 劃 功 能 及 事 後 經 費 的 執 行 管 控 二 經 常 門 經 費 ( 一 ) 經 常 門 相 2. 獎 勵 補 助 行 政 1. 學 校 自 訂 辦 法 補 助 行 政 人 員 進 修 所 執 行 情 形 與 成 效 關 辦 法 之 制 定 及 人 員 相 關 業 務 研 繳 學 雜 費, 按 實 報 支, 上 限 為 15,000 35% 公 告 (10%) 習 及 進 修 活 動 辦 元, 惟 進 修 103-3 憑 單 中 學 雜 費 基 數 為 法 是 否 明 訂, 是 10,500 元, 學 分 費 為 40,100 元, 合 計 金 否 經 學 校 行 政 會 額 為 50,250 元, 雖 然 補 助 15,000 元, 並 議 通 過?(4 無 違 反 自 訂 辦 法 之 上 限 規 定 2. 由 於 學 分 費 屬 於 學 生 選 修 學 分 數 多 寡 所 產 生 之 費 用 ; 如 果 學 生 註 冊 但 不 修 課, 是 必 須 要 繳 交 學 雜 費 基 數, 但 不 用 繳 學 分 費 建 議 學 校 修 改 補 助 行 政 人 員 進 修 辦 法, 明 訂 補 助 學 費 雜 費 及 學 分 費 保 險 費 等 項 目, 以 便 行 政 人 員 申 請 進 修 補 助 有 更 明 確 的 法 源 可 循 二 經 常 門 經 費 ( 二 ) 獎 勵 補 助 1. 學 校 現 行 改 善 執 行 情 形 與 成 效 機 制 之 設 計 (8%) 師 資 結 構 獎 勵 辦 35% 法 是 否 符 合 公 平 公 開 公 正 之 原 則, 且 相 關 規 範 內 容 合 理? (4 依 學 校 自 訂 進 修 辦 法, 教 師 國 內 進 修 僅 補 助 學 雜 費 最 高 2 萬 元, 然 實 際 執 行 有 補 助 平 安 保 險 費 ( 進 修 103-3) 科 目, 此 與 自 訂 辦 法 並 不 一 致 建 議 學 校 修 改 學 校 補 助 教 師 員 進 修 辦 法, 明 訂 將 學 費 雜 費 及 學 分 費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費 等 科 目 納 入, 以 便 教 師 申 請 進 修 補 助 有 更 明 確 的 法 源 可 循 第 6 頁, 共 50 頁

視 導 項 目 4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執 行 整 體 發 展 獎 勵 補 助 經 費 運 用 績 效 二 經 常 門 經 費 ( 二 ) 獎 勵 補 助 2. 獎 勵 補 助 教 師 執 行 情 形 與 成 效 機 制 之 設 計 (8%) 案 件 之 審 核 機 35% 制 程 序 是 否 合 理? 避 免 集 中 於 少 數 人 或 特 定 對 象 等 使 合 理?(4 二 經 常 門 經 費 執 行 情 形 與 成 效 35% ( 三 ) 獎 勵 補 助 案 件 之 執 行 (17%) 有 關 學 校 專 業 成 長 社 群, 編 撰 教 材 之 補 助, 審 查 結 果 為 全 部 過 關, 建 議 學 校 加 強 審 查 機 制, 以 達 到 獎 優 的 目 的 1. 獎 勵 補 助 教 師 1. 依 學 校 自 訂 進 修 辦 法, 教 師 國 內 進 案 件 之 申 請 執 行 修 僅 補 助 學 雜 費 最 高 2 萬 元, 然 實 際 執 是 否 與 其 規 定 相 行 有 補 助 平 安 保 險 費 ( 進 修 103-3) 學 符?(4 分 費 ( 進 修 103-2), 故 違 反 自 訂 辦 法 2. 依 學 校 自 訂 研 究 及 專 案 計 畫 辦 法, 各 類 研 究 案 ( 含 科 技 部 計 畫 案 ) 之 審 查, 需 經 過 系 院 教 評 會 評 審 通 過 程 序, 再 送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彙 整, 然 實 際 執 行 並 未 有 經 系 院 審 查 的 程 序, 違 反 自 訂 辦 法 二 經 常 門 經 費 執 行 情 形 與 成 效 35% 二 經 常 門 經 費 執 行 情 形 與 成 效 35% ( 三 ) 獎 勵 補 助 案 件 之 執 行 (17%) ( 三 ) 獎 勵 補 助 案 件 之 執 行 (17%) 2. 是 否 未 以 獎 勵 補 助 款 補 助 無 授 課 事 實 及 領 有 公 家 月 退 俸 之 教 師 薪 資?(5 未 以 獎 勵 補 助 款 補 助 無 授 課 事 實 及 領 有 公 家 月 退 俸 之 教 師 薪 資, 符 合 標 準 3. 接 受 薪 資 補 助 接 受 薪 資 補 助 教 師 符 合 學 校 專 任 教 師 教 師 是 否 符 合 學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之 規 定 校 專 任 教 師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之 規 定?(4 第 7 頁, 共 50 頁

視 導 項 目 4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執 行 整 體 發 展 獎 勵 補 助 經 費 運 用 績 效 二 經 常 門 經 費 執 行 情 形 與 成 效 35% 三 資 本 門 經 費 執 行 情 形 與 成 效 三 資 本 門 經 費 執 行 情 形 與 成 效 ( 三 ) 獎 勵 補 助 案 件 之 執 行 (17%) ( 一 ) 資 本 門 相 關 辦 法 之 制 定 (7%) ( 一 ) 資 本 門 相 關 辦 法 之 制 定 (7%) 4. 經 常 門 經 費 支 用 於 學 生 事 務 及 輔 導 工 作, 是 否 符 合 教 育 部 獎 補 助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經 費 及 學 校 配 合 款 實 施 要 點 規 定?(4 經 常 門 經 費 支 用 於 學 生 事 務 及 輔 導 工 作, 符 合 教 育 部 獎 補 助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經 費 及 學 校 配 合 款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1. 學 校 是 否 訂 有 學 校 訂 有 請 採 購 規 定 及 作 業 流 程, 並 請 採 購 規 定 及 作 訂 有 財 產 管 理 辦 法 業 流 程, 是 否 訂 有 財 產 管 理 辦 法?(2 2. 財 產 管 理 相 關 財 產 管 理 相 關 辦 法 含 使 用 年 限 及 報 廢 辦 法 是 否 含 使 用 規 定 年 限 及 報 廢 規 定?(2 三 資 本 門 經 費 執 行 情 形 與 成 效 ( 一 ) 資 本 門 相 關 辦 法 之 制 定 (7%) 3. 是 否 參 考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由 總 務 單 位 訂 定 校 內 請 採 購 規 定 及 作 業 流 程, 經 校 務 會 議 及 董 事 會 通 過, 並 由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負 責 監 督?(3 優 先 序 #43-44 之 公 開 招 標 案 中 #44 可 編 成 直 流 電 子 11 台, 憑 證 中 單 價 標 示 為 55,454,55 元, 而 財 產 登 記 為 10 台, 單 價 55,454 元,1 台 單 價 55,460 元, 形 成 同 物 不 同 價, 且 與 發 票 之 單 價 不 同 第 8 頁, 共 50 頁

視 導 項 目 4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執 行 整 體 發 展 獎 勵 補 助 經 費 運 用 績 效 三 資 本 門 經 費 執 行 情 形 與 成 效 ( 二 ) 請 採 購 作 業 執 行 情 形 (13%) 1. 學 校 圖 儀 設 備 之 請 採 購 程 序 及 實 施 是 否 與 其 規 定 相 符?(3 訓 輔 優 先 序 #07-13 採 購 案 於 5 月 9 日 進 行 採 購,103 年 5 月 26 日 與 廠 商 訂 定 採 購 合 約 書, 約 定 驗 收 期 限 交 貨 完 成 (6 月 4 日 ) 後 展 開 測 試, 甲 方 ( 校 方 ) 請 購 單 應 於 10 個 工 作 天 會 同 保 管 組 辦 理 驗 收 惟 因 #10 與 #11 二 案 單 價 低 於 1 萬 元, 不 符 資 本 門 經 費 支 用 原 則, 送 專 責 小 組 變 更 使 用 經 費, 延 至 10 月 6 日 才 驗 收, 但 未 與 廠 商 重 新 訂 約 或 更 新, 致 程 序 與 合 約 不 符 三 資 本 門 經 費 執 行 情 形 與 成 效 三 資 本 門 經 費 執 行 情 形 與 成 效 三 資 本 門 經 費 執 行 情 形 與 成 效 三 資 本 門 經 費 執 行 情 形 與 成 效 ( 二 ) 請 採 購 作 業 執 行 情 形 (13%) ( 二 ) 請 採 購 作 業 執 行 情 形 (13%) ( 二 ) 請 採 購 作 業 執 行 情 形 (13%) ( 三 ) 財 產 管 理 制 度 落 實 情 形 (10%) 2. 符 合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4 條 之 採 購 案 ( 補 助 金 額 在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且 補 助 金 額 占 採 購 金 額 半 數 以 上 者 ),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辦 理 之 情 形?(4 符 合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4 條 之 採 購 案 ( 補 助 金 額 在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且 補 助 金 額 占 採 購 金 額 半 數 以 上 者 ) 3.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成 員 /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有 會 成 員 / 內 部 稽 迴 避 參 與 相 關 採 購 程 序 核 人 員 是 否 迴 避 參 與 相 關 採 購 程 序?(3 4. 資 本 門 各 支 用 項 目 ( 優 先 序 ) 執 行 與 原 計 畫 之 相 符 程 度?(3 原 支 用 計 畫 訓 輔 設 備 優 先 序 #10 中 阮 2 支, 預 算 經 費 2.7 萬 元 及 #11 二 胡 4 支, 預 算 經 費 5.4 萬 元, 因 採 購 後 單 價 不 足 新 台 幣 1 萬 元, 改 列 經 常 門 1. 所 購 置 之 儀 器 所 購 置 之 儀 器 設 備 納 入 電 腦 財 產 管 理 設 備 是 否 納 入 電 系 統, 符 合 規 定 腦 財 產 管 理 系 統?(2 第 9 頁, 共 50 頁

視 導 項 目 4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執 行 整 體 發 展 獎 勵 補 助 經 費 運 用 績 效 三 資 本 門 經 費 執 行 情 形 與 成 效 三 資 本 門 經 費 執 行 情 形 與 成 效 ( 三 ) 財 產 管 理 制 度 落 實 情 形 (10%) ( 三 ) 財 產 管 理 制 度 落 實 情 形 (10%) 2. 所 購 圖 儀 設 備 是 否 列 有 〇 〇 〇 年 度 教 育 部 獎 補 助 字 樣 之 標 籤 或 戳 章?(2 3. 所 購 置 儀 器 設 抽 查 符 合 規 定 備 圖 書 軟 體 之 使 用 及 保 管 情 形 ( 不 得 移 置 校 外 )?(2 優 先 序 #46 平 板 電 腦 15 台 中, 序 號 119 與 131 財 產 標 籤 遺 失,#86 中 階 數 位 單 眼 相 機 5 套 中 有 1 套 標 籤 磨 損 三 資 本 門 經 費 執 行 情 形 與 成 效 ( 三 ) 財 產 管 理 制 度 落 實 情 形 (10%) 4. 設 備 購 置 清 冊 是 否 將 大 項 目 之 細 項 廠 牌 規 格 型 號 及 校 產 編 號 等 註 明 清 楚, 並 區 分 獎 勵 補 助 款 及 自 籌 款 支 應 項 目?(4 1. 附 表 四 資 本 門 學 生 事 務 及 輔 導 相 關 設 備 執 行 表 之 用 途 說 明 皆 填 註 教 學 用, 似 與 學 生 事 務 及 輔 導 使 用 不 符 2. 附 表 四 優 先 序 #4 6 填 表 資 料 之 付 款 完 成 日 (103 年 8 月 25 日 及 103 年 9 月 25 日 ) 皆 早 於 驗 收 完 成 日 (103 年 9 月 5 日 及 103 年 10 月 6 日 ), 經 查 為 誤 植 驗 收 完 成 日 (103 年 7 月 29 日 及 103 年 9 月 5 日 ), 資 料 精 準 度 宜 再 提 升 第 10 頁, 共 50 頁

視 導 項 目 5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樂 齡 大 學 執 行 成 效 一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樂 齡 大 學 執 行 成 效 100% 一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樂 齡 大 學 執 行 成 效 100% 一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樂 齡 大 學 執 行 成 效 100% ( 一 ) 學 校 定 位 (15%) ( 一 ) 學 校 定 位 (15%) ( 二 ) 學 校 行 政 配 套 (25%) 1. 本 計 畫 承 辦 學 校 有 配 合 挹 注 經 費 補 助 之 情 形 (5 2. 本 計 畫 配 合 學 校 發 展 計 畫 及 重 點 特 色 之 情 形 (10 1. 承 辦 學 校 提 供 適 合 高 齡 者 學 習 之 軟 硬 體 教 學 設 備 ( 如 教 室 設 備 專 業 教 室 等 ) 之 情 形 (4 依 學 校 所 提 供 之 資 料 籌 措 之 經 費 占 計 畫 總 經 費 10% 以 上 建 議 學 校 可 再 申 請 1 班 樂 齡 大 學, 服 務 更 多 樂 齡 者 有 配 合 學 校 發 展 計 畫 及 重 點 特 色, 且 規 劃 具 體 良 好 學 校 有 提 供 適 合 高 齡 者 學 習 使 用 之 軟 硬 體 教 學 設 備 一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樂 齡 大 學 執 行 成 效 100% 一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樂 齡 大 學 執 行 成 效 100% ( 二 ) 學 校 行 政 配 套 (25%) ( 二 ) 學 校 行 政 配 套 (25%) 2. 承 辦 學 校 整 合 校 內 行 政 資 源, 讓 學 員 享 有 與 一 般 大 學 生 相 同 之 權 益, 如 提 供 借 書 停 車 醫 護 心 理 輔 導 諮 詢 等 之 情 形 (4 3. 承 辦 學 校 有 規 劃 辦 理 開 結 業 典 禮 發 給 參 與 者 學 員 證 結 業 證 書 之 情 形 (4 學 校 有 提 供 3 種 以 上 校 內 行 政 資 源, 讓 學 員 享 有 與 一 般 大 學 生 相 同 之 權 益 學 校 規 劃 辦 理 開 業 結 業 典 禮, 並 發 給 學 員 證 結 業 證 書 及 榮 譽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第 11 頁, 共 50 頁

視 導 項 目 5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樂 齡 大 學 執 行 成 效 一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樂 齡 大 學 執 行 成 效 100% ( 二 ) 學 校 行 政 配 套 (25%) 4. 學 校 設 置 專 線 及 專 人 提 供 學 員 詢 問 報 名 及 後 續 服 務 事 宜 之 情 形 (3 學 校 就 樂 齡 大 學 之 業 務 及 課 程, 分 別 設 有 專 線 及 專 人, 供 學 員 諮 詢 一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樂 齡 大 學 執 行 成 效 100% ( 二 ) 學 校 行 政 配 套 (25%) 5. 於 樂 齡 大 學 報 名 系 統 ( 含 簡 章 或 網 站 等 ) 明 定 以 未 參 與 過 該 校 計 畫 者 優 先 錄 取 且 明 確 掌 握 新 生 及 舊 生 比 率 情 形 (5 103 學 年 度 樂 齡 大 學 學 員 28 人, 新 生 占 100%, 顯 現 學 校 每 年 之 樂 齡 大 學 均 有 新 生 來 就 讀 另, 舊 生 自 行 組 成 自 主 學 習 社 團 由 學 員 擔 任 教 師, 持 續 到 校 上 課 一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樂 齡 大 學 執 行 成 效 100% 一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樂 齡 大 學 執 行 成 效 100% ( 二 ) 學 校 行 政 配 套 (25%) ( 三 ) 課 程 內 容 及 實 施 () 6. 計 畫 執 行 過 程 學 員 檔 案 管 理 情 形 (5 1. 課 程 內 容 依 據 教 育 部 計 畫 之 4 大 類 內 容 規 劃 之 情 形 (10 學 員 之 資 料 建 檔 及 上 課 出 席 狀 況 均 有 紀 錄 檔 案 課 程 規 劃 有 依 照 教 育 部 之 四 大 類 內 容, 且 時 數 規 劃 亦 符 合 標 準 一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樂 齡 大 學 執 行 成 效 100% ( 三 ) 課 程 內 容 及 實 施 () 2. 本 計 畫 提 出 學 校 特 色 課 程 規 劃 之 情 形 (15 學 校 特 色 課 程 以 藝 術 課 程 與 電 腦 科 技 為 主 要 特 色, 佐 證 資 料 僅 有 課 程 主 題 與 聯 展 照 片, 缺 乏 學 習 內 容 以 及 微 電 影 製 作 之 成 果 展 現, 未 來 宜 加 強 學 習 課 程 學 員 內 容 與 成 果 展 示 之 資 料 整 理 一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樂 齡 大 學 執 行 成 效 100% ( 三 ) 課 程 內 容 及 實 施 () 3. 計 畫 執 行 代 間 教 育 課 程 之 實 施 情 形 (5 1. 有 開 放 大 學 部 課 程 供 學 員 選 修 2. 由 大 學 生 協 助 高 齡 者 使 用 影 視 製 作, 體 驗 創 作 過 程 3. 宜 再 加 強 其 他 代 間 互 動 學 習 第 12 頁, 共 50 頁

視 導 項 目 5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樂 齡 大 學 執 行 成 效 一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樂 齡 大 學 執 行 成 效 100% ( 四 ) 行 銷 及 後 續 輔 導 () 1. 承 辦 學 校 於 計 劃 執 行 過 程 中, 製 作 樂 齡 大 學 網 頁, 並 隨 時 更 新 課 程 活 動 資 料 且 利 於 高 齡 者 閱 讀 (10 1. 有 專 屬 網 頁 並 隨 時 更 新 資 訊 2. 網 頁 功 能 多 元, 提 供 活 動 資 料 及 照 片 3. 網 頁 設 計 適 合 高 齡 者 閱 讀 介 面, 可 再 加 強 搜 尋 之 便 利 性 一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樂 齡 大 學 執 行 成 效 100% ( 四 ) 行 銷 及 後 續 輔 導 () 2. 計 畫 執 行 中 針 對 學 員 進 行 課 程 滿 意 度 調 查, 並 做 為 後 續 執 行 改 善 依 據 (5 1. 已 對 學 員 進 行 課 程 滿 意 度 調 查, 並 根 據 反 應 意 見 提 供 合 適 的 課 程 設 計 2. 已 根 據 學 員 意 見 進 行 改 善 一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樂 齡 大 學 執 行 成 效 100% ( 四 ) 行 銷 及 後 續 輔 導 () 3. 計 畫 執 行 過 程 有 主 動 行 銷 及 媒 體 報 導 與 積 極 結 合 社 會 資 源 辦 理 活 動 情 形 (10 1. 已 配 合 課 程 發 展 各 類 活 動, 提 供 媒 體 報 導 2. 各 類 新 聞 媒 體 報 導 達 12 則 以 上 3. 目 前 以 平 面 及 網 路 新 聞 為 主, 宜 加 強 影 像 媒 體 的 應 用 一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樂 齡 大 學 執 行 成 效 100% ( 四 ) 行 銷 及 後 續 輔 導 () 4. 後 續 輔 導 學 員 成 立 自 主 學 習 團 體 之 情 形 (5 1. 先 成 立 樂 齡 志 工 社, 再 轉 型 為 樂 齡 映 象 藝 文 學 堂, 規 劃 活 動 課 程, 包 括 律 動 與 彩 繪 等 2. 有 計 畫 和 規 章 持 續 支 持 輔 導 學 員 發 展 自 主 學 習 能 力 第 13 頁, 共 50 頁

視 導 項 目 6 大 專 校 院 校 園 環 境 管 理 現 況 調 查 與 執 行 成 效 一 環 境 保 護 及 能 資 源 管 理 現 況 查 核 40% 一 環 境 保 護 及 能 資 源 管 理 現 況 查 核 40% ( 一 ) 政 策 目 標 及 組 織 (5%) ( 一 ) 政 策 目 標 及 組 織 (5%) 1. 環 境 保 護 政 策 及 目 標 (1 2. 能 資 源 管 理 政 策 及 目 標 (1 訂 有 明 確 之 環 保 政 策 及 目 標 已 訂 定 能 資 源 管 理 政 策, 但 目 標 不 明 確, 如 年 度 節 電 率 人 均 用 電 量 或 EUI 值 等 一 環 境 保 護 及 ( 一 ) 政 策 目 3. 環 境 保 護 及 能 能 資 源 管 理 現 況 標 及 組 織 (5%) 資 源 管 理 組 織 設 查 核 40% 置 及 運 作 情 形 (3 1. 設 有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委 員 會, 並 定 期 開 會, 各 項 專 責 人 員 之 證 照 完 備 2. 建 議 將 目 前 負 責 環 安 衛 災 的 各 單 位 整 合 成 環 安 衛 中 心, 並 提 升 為 一 級 單 位 一 環 境 保 護 及 ( 二 ) 環 境 保 護 1. 污 染 防 治 計 畫 能 資 源 管 理 現 況 執 行 成 效 (10%) 措 施 成 效 (5 查 核 40% 一 環 境 保 護 及 ( 二 ) 環 境 保 護 2. 廢 棄 物 清 除 能 資 源 管 理 現 況 執 行 成 效 (10%) 處 理 成 效 (3 查 核 40% 一 環 境 保 護 及 ( 二 ) 環 境 保 護 3. 資 源 回 收 再 利 能 資 源 管 理 現 況 執 行 成 效 (10%) 用 之 具 體 做 法 與 查 核 40% 成 效 (2 一 環 境 保 護 及 能 資 源 管 理 現 況 查 核 40% 一 環 境 保 護 及 能 資 源 管 理 現 況 查 核 40% ( 三 ) 能 資 源 管 理 執 行 成 效 (10%) ( 三 ) 能 資 源 管 理 執 行 成 效 (10%) 1. 能 資 源 管 理 具 體 達 成 成 效 (4 1. 學 生 宿 舍 及 餐 廳 之 廢 水 設 有 建 築 物 處 理 設 施, 並 將 回 收 水 做 為 沖 廁 之 用 2. 其 他 大 樓 之 污 水 只 經 化 糞 池 處 理, 建 議 各 大 樓 污 水 引 至 學 生 3 宿 之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合 併 處 理 1. 已 清 查 校 內 舊 化 學 藥 品, 並 逐 步 清 除 2. 垃 圾 分 類 宜 再 加 強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率 雖 有 提 升, 但 只 有 16% 至 17%, 仍 嫌 偏 低, 應 可 再 提 升 符 合 訪 視 指 標 2. 推 動 節 能 減 碳 全 校 致 力 於 節 電 減 碳 措 施, 惟 尚 有 部 措 施 之 具 體 成 效 分 燈 具 未 完 成 更 換 ( 含 創 新 研 發 )(3 一 環 境 保 護 及 能 資 源 管 理 現 況 查 核 40% ( 三 ) 能 資 源 管 理 執 行 成 效 (10%) 3. 綠 色 產 品 採 購 之 具 體 成 效 (3 符 合 訪 視 指 標 第 14 頁, 共 50 頁

視 導 項 目 6 大 專 校 院 校 園 環 境 管 理 現 況 調 查 與 執 行 成 效 一 環 境 保 護 及 能 資 源 管 理 現 況 查 核 40% ( 四 ) 生 態 校 園 1. 生 態 校 園 及 生 及 文 化 氛 圍 營 造 物 多 樣 性 (4 (10%) 1. 學 校 優 點 為 校 園 生 物 物 種 豐 富, 生 長 良 好, 建 議 在 各 種 植 物 前 設 置 名 牌 標 示 植 物 名 稱 2. 基 地 保 水 可 再 加 強 一 環 境 保 護 及 能 資 源 管 理 現 況 查 核 40% 一 環 境 保 護 及 能 資 源 管 理 現 況 查 核 40% 一 環 境 保 護 及 能 資 源 管 理 現 況 查 核 40% ( 四 ) 生 態 校 園 2. 綠 美 化 透 水 符 合 訪 視 指 標 及 文 化 氛 圍 營 造 化 規 劃 與 維 護 管 (10%) 理 (3 ( 四 ) 生 態 校 園 3. 優 質 建 築 物 學 符 合 訪 視 指 標 及 文 化 氛 圍 營 造 習 環 境 與 清 潔 維 (10%) 護 管 理 (3 ( 五 ) 環 境 與 能 1. 環 境 保 護 及 能 符 合 訪 視 指 標 資 源 教 育 訓 練 及 資 源 教 育 訓 練 及 宣 導 成 效 (5%) 宣 導 成 效 (2 一 環 境 保 護 及 能 資 源 管 理 現 況 查 核 40% ( 五 ) 環 境 與 能 2. 環 境 教 育 指 定 資 源 教 育 訓 練 及 人 員 認 證 (1 宣 導 成 效 (5%) 符 合 訪 視 指 標 一 環 境 保 護 及 能 資 源 管 理 現 況 查 核 40% ( 五 ) 環 境 與 能 3. 環 境 與 能 資 源 有 開 設 環 境 科 學 等 環 保 課 程 資 源 教 育 訓 練 及 通 識 教 育 之 推 行 宣 導 成 效 (5%) 成 效 (2 二 實 驗 實 習 與 ( 一 ) 政 策 目 1. 安 全 衛 生 政 策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標 及 組 織 (5%) 及 目 標 (1 理 現 況 查 核 35% 二 實 驗 實 習 與 ( 一 ) 政 策 目 2.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標 及 組 織 (5%) 管 理 計 畫 編 修 (2 理 現 況 查 核 35% 已 於 101 年 1 月 10 日 修 訂 安 全 衛 生 政 策, 並 由 校 長 簽 署 公 告 1. 訂 有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工 作 守 則 已 完 成 報 備 2. 建 議 加 強 研 議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第 15 頁, 共 50 頁

視 導 項 目 6 大 專 校 院 校 園 環 境 管 理 現 況 調 查 與 執 行 成 效 二 實 驗 實 習 與 ( 一 ) 政 策 目 3.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標 及 組 織 (5%) ( 人 員 委 員 會 ) 理 現 況 查 核 35% 設 置 及 運 作 情 形 (2 1. 相 關 人 員 具 合 格 證 書, 並 定 期 召 開 環 境 安 全 衛 生 委 員 會 2. 環 境 安 全 衛 生 委 員 會 主 委 為 校 長, 建 議 校 長 親 自 主 持 會 議, 以 掌 握 及 落 實 各 項 政 策 的 推 動 二 實 驗 實 習 與 ( 二 ) 安 全 衛 生 1. 安 全 衛 生 計 畫 建 議 建 立 虛 驚 事 故 及 影 響 身 心 健 康 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管 理 績 效 (8%) 理 現 況 查 核 35% 成 效 ( 含 虛 驚 事 件 與 職 業 災 害 統 計 經 費 規 劃 自 動 檢 查 執 行 查 核 改 善 措 施 )(4 件 之 調 查 處 理 及 統 計 分 析 二 實 驗 實 習 與 ( 二 ) 安 全 衛 生 2. 主 動 推 動 安 全 已 接 受 教 育 部 三 階 段 之 認 證 輔 導, 惟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管 理 績 效 (8%)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認 尚 未 通 過 相 關 認 證 理 現 況 查 核 35% 證 ( OHSAS18001 TOSHMS 教 育 部 認 可 系 統 等 )(2 二 實 驗 實 習 與 ( 二 ) 安 全 衛 生 3. 持 續 改 善 推 動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管 理 績 效 (8%) 績 效 ( 持 續 改 善 理 現 況 查 核 35% 與 創 新 作 法 )(2 二 實 驗 實 習 與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現 況 查 核 35% ( 三 ) 作 業 環 境 1. 機 械 設 備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作 化 學 品 或 器 具 之 為 (12%) 管 理 及 採 購 (3 建 議 依 各 實 驗 或 校 內 各 場 所 之 風 險 評 估, 建 立 稽 核 管 理 制 度 電 氣 設 備 的 電 源 開 關 宜 全 面 檢 視, 裝 設 防 止 人 員 感 電 之 高 敏 感 度 漏 電 斷 路 器 二 實 驗 實 習 與 ( 三 ) 作 業 環 境 2.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已 訂 有 危 害 物 通 識 計 畫 並 置 備 SDS,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作 物 通 識 規 則 之 推 且 依 規 定 於 容 器 上 標 示 理 現 況 查 核 35% 為 (12%) 行 (3 第 16 頁, 共 50 頁

視 導 項 目 6 大 專 校 院 校 園 環 境 管 理 現 況 調 查 與 執 行 成 效 二 實 驗 實 習 與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現 況 查 核 35% 二 實 驗 實 習 與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現 況 查 核 35% ( 三 ) 作 業 環 境 3. 有 害 作 業 安 全 對 列 管 之 化 學 品 宜 再 檢 討 優 先 管 理 化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作 衛 生 管 理 作 為 ( 學 品 等 之 申 報 情 形 為 (12%) 含 特 殊 作 業 場 所 SOP 完 整 性 危 害 辨 識 評 估 )(4 ( 三 ) 作 業 環 境 4. 預 防 肌 肉 骨 骼 建 議 對 於 人 因 工 程 危 害 防 止 訂 定 相 關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作 傷 害 等 人 因 工 程 程 序 書, 並 據 以 執 行 為 (12%) 改 善 (2 二 實 驗 實 習 與 ( 四 ) 危 害 預 防 1. 健 康 檢 查 制 度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及 控 制 (5%) 與 分 級 管 理 (2 理 現 況 查 核 35% 已 每 年 辦 理 人 員 之 健 康 檢 查, 並 分 析 辦 理 健 康 管 理 二 實 驗 實 習 與 ( 四 ) 危 害 預 防 2. 職 業 災 害 預 防 建 議 加 強 個 人 化 學 防 護 具 之 置 備 及 使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及 控 制 (5%) 措 施 ( 含 防 火 防 用 情 形 理 現 況 查 核 35% 爆 設 備 消 防 安 全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與 設 備 個 人 防 護 具 )(3 二 實 驗 實 習 與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現 況 查 核 35% 二 實 驗 實 習 與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現 況 查 核 35% ( 五 ) 安 全 衛 生 1. 安 全 衛 生 教 已 辦 理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等 課 程 教 育 訓 練 及 宣 育 訓 練 之 成 效 導 (5%) (3 ( 五 ) 安 全 衛 生 2.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已 辦 理 相 關 通 識 課 程 教 育 訓 練 及 宣 通 識 教 育 之 推 行 導 (5%) 成 效 (2 三 校 園 災 害 防 ( 一 ) 政 策 目 1. 災 害 防 救 管 理 救 計 畫 現 況 查 核 標 及 組 織 (5%) 政 策 及 目 標 (1 25% 三 校 園 災 害 防 ( 一 ) 政 策 目 2.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救 計 畫 現 況 查 核 標 及 組 織 (5%) 計 畫 之 編 修 (2 25%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詳 實, 目 標 政 策 清 楚 明 確, 且 管 理 手 冊 詳 盡 1. 雖 訂 有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但 宜 先 評 估 學 校 所 處 災 害 潛 勢, 編 訂 對 應 的 減 災 及 整 備 的 各 項 作 為 2. 建 議 校 園 安 全 暨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手 冊 修 正 為 計 畫 暨 管 理 工 作 手 冊, 並 增 列 修 訂 版 次 第 17 頁, 共 50 頁

視 導 項 目 6 大 專 校 院 校 園 環 境 管 理 現 況 調 查 與 執 行 成 效 三 校 園 災 害 防 ( 一 ) 政 策 目 3.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1. 設 有 校 園 安 全 委 員 會, 由 校 長 擔 任 救 計 畫 現 況 查 核 標 及 組 織 (5%) 委 員 會 之 組 織 及 召 集 人, 惟 校 長 未 出 席 該 會, 建 議 能 25% 運 作 (2 由 校 長 親 自 主 持 會 議, 以 掌 握 各 項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2.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召 集 人 之 層 級, 建 議 視 災 害 種 類 規 模 訂 定 明 確 分 級 分 工 表 3. 建 議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能 整 合 事 權 ( 人 安 物 安 ), 並 提 高 主 辦 單 位 層 級, 以 利 計 畫 推 行 及 資 源 調 度 與 協 調 三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現 況 查 核 25% 三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現 況 查 核 25% 三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現 況 查 核 25% ( 二 ) 校 園 災 害 1. 校 園 災 害 潛 勢 避 難 規 劃 與 演 練 應 變 之 掌 握 (3 (10%) ( 二 ) 校 園 災 害 2. 校 園 疏 散 避 難 符 合 訪 視 指 標 避 難 規 劃 與 演 練 路 線 之 繪 製 與 張 (10%) 貼 ( 各 類 宣 導 )(2 ( 二 ) 校 園 災 害 3. 定 期 辦 理 校 園 符 合 訪 視 指 標 避 難 規 劃 與 演 練 災 害 疏 散 避 難 演 (10%) 練 (5 三 校 園 災 害 防 ( 三 ) 災 害 防 救 1. 災 情 蒐 集 通 救 計 畫 現 況 查 核 設 備 整 備 (5%) 報 與 指 揮 所 需 設 25% 施 建 置 維 護 及 強 化 (3 1. 宿 舍 餐 廳 廚 房 之 燃 燒 設 備 應 有 專 屬 自 動 滅 火 設 備, 餐 廳 與 廚 房 之 間 宜 有 防 火 門 區 隔 2. 瓦 斯 桶 儲 放 區 應 加 強 安 全 檢 視 建 議 校 安 中 心 加 強 校 園 即 時 安 全 監 控 設 備, 並 建 立 災 害 緊 急 聯 絡 召 回 計 畫 及 聯 絡 方 式 三 校 園 災 害 防 ( 三 ) 災 害 防 救 2. 災 害 防 救 物 資 1. 災 害 應 變 器 具 整 備 表 宜 隨 時 更 新, 救 計 畫 現 況 查 核 設 備 整 備 (5%) 及 器 材 之 整 備 及 另 海 龍 滅 火 器 應 修 正 為 環 保 ( 或 潔 淨 ) 25% 檢 查 (2 氣 體 滅 火 器 2. 建 議 環 安 組 定 期 清 點 查 核 計 畫, 確 保 災 害 防 救 設 備 ( 校 產 ) 之 可 用 性 三 校 園 災 害 防 ( 四 ) 災 害 防 救 1. 防 減 災 教 育 救 計 畫 現 況 查 核 教 育 訓 練 及 宣 訓 練 之 成 效 (3 25% 導 (5%) 符 合 訪 視 指 標 第 18 頁, 共 50 頁

視 導 項 目 6 大 專 校 院 校 園 環 境 管 理 現 況 調 查 與 執 行 成 效 三 校 園 災 害 防 ( 四 ) 災 害 防 救 2. 防 災 通 識 教 育 救 計 畫 現 況 查 核 教 育 訓 練 及 宣 之 推 行 成 效 (2 25% 導 (5%) 建 議 增 加 環 境 或 建 築 公 共 安 全 防 災 課 程, 教 導 居 家 工 作 環 境 之 防 火 防 災 及 避 難 知 識 第 19 頁, 共 50 頁

視 導 項 目 7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與 資 訊 安 全 ( 含 個 資 保 護 ) 一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40% ( 一 ) 行 政 督 導 (4%) 1. 學 校 成 立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小 組?(1 符 合 規 定 一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40% 一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40% 一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40% ( 一 ) 行 政 督 導 (4%) ( 一 ) 行 政 督 導 (4%) ( 一 ) 行 政 督 導 (4%) 2. 學 校 由 校 長 或 副 校 長 擔 任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小 組 召 集 人, 小 組 成 員 已 納 入 學 生 代 表? 召 開 會 議 規 劃 相 關 活 動?(1 3. 學 校 已 聘 請 學 者 專 家 或 法 律 顧 問 成 立 智 慧 財 產 權 諮 詢 窗 口?(1 4. 學 校 已 建 立 學 校 專 屬 智 慧 財 產 權 網 站 ( 頁 ) 專 區, 並 提 供 網 路 相 關 法 律 問 題 之 諮 詢 窗 口?(1 符 合 規 定 符 合 規 定 網 路 諮 詢 窗 口 標 示 不 明 確 一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40% 一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40% ( 二 ) 課 程 規 劃 (5%) ( 二 ) 課 程 規 劃 (5%) 1. 學 校 開 設 智 慧 財 產 權 通 識 課 程 或 以 其 它 有 效 方 案 替 代, 以 強 化 學 生 具 備 正 確 智 慧 財 產 權 觀 念?(1 2. 學 校 教 師 自 編 教 材 或 講 義 授 課, 並 利 用 校 內 網 路 教 學 平 臺 編 寫 或 提 供 學 生 下 載 使 用?(1 應 增 開 針 對 智 慧 財 產 權 主 題 之 通 識 課 程 符 合 規 定 第 20 頁, 共 50 頁

視 導 項 目 7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與 資 訊 安 全 ( 含 個 資 保 護 ) 一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40% 一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40% 一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40% 一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40% 一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40% 一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40% ( 二 ) 課 程 規 劃 (5%) ( 二 ) 課 程 規 劃 (5%) ( 二 ) 課 程 規 劃 (5%) ( 三 ) 教 育 宣 導 (9%) ( 三 ) 教 育 宣 導 (9%) ( 三 ) 教 育 宣 導 (9%) 3. 學 校 教 師 將 遵 守 智 慧 財 產 權 觀 念 及 不 得 不 法 影 印 警 語 加 註 於 授 課 大 綱?(1 4. 學 校 教 師 在 教 學 過 程 中 適 當 引 導 學 生 使 用 正 版 教 科 書?(1 5. 學 校 教 師 適 時 提 醒 或 制 止 學 生 使 用 不 法 影 印 教 科 書, 或 通 報 學 校 予 以 輔 導?(1 1. 學 校 於 學 校 網 站 建 有 宣 導 網 頁, 並 連 結 教 育 部 或 智 慧 財 產 局 宣 導 網 站, 提 供 相 關 訊 息?(1 2. 學 校 參 考 運 用 智 慧 財 產 局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小 題 庫, 透 過 各 種 宣 導 方 法 及 觸 法 受 罰 案 例, 在 校 園 採 取 有 效 宣 導 措 施?(1 3. 學 校 提 供 著 作 合 理 使 用 範 圍 及 資 訊, 以 利 全 校 師 生 遵 循 辦 理? (2 符 合 規 定 建 議 提 供 教 師 相 關 參 考 指 引 建 議 規 劃 相 關 輔 導 通 報 機 制 符 合 規 定 符 合 規 定 未 明 確 標 示 合 作 使 用 範 圍 之 資 訊 第 21 頁, 共 50 頁

視 導 項 目 7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與 資 訊 安 全 ( 含 個 資 保 護 ) 一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40% 一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40% 一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40% 一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40% ( 三 ) 教 育 宣 導 (9%) ( 三 ) 教 育 宣 導 (9%) ( 四 ) 影 印 管 理 (12%) ( 四 ) 影 印 管 理 (12%) 4. 學 校 舉 辦 智 慧 財 產 權 觀 念 宣 導 之 研 討 會 座 談 會 研 習 或 於 新 進 教 師 研 習 辦 理 智 慧 財 產 權 宣 導 課 程 或 鼓 勵 系 學 會 或 社 團 辦 理 智 慧 財 產 權 宣 導 活 動?(3 5. 學 校 將 遵 守 智 慧 財 產 權 觀 念 及 禁 止 不 法 影 印 或 類 似 警 語 列 入 學 生 手 冊 或 學 生 在 校 資 訊, 並 於 新 生 訓 練 時 宣 導 周 知? (2 1. 學 校 要 求 校 內 提 供 影 印 服 務 之 單 位, 訂 定 影 印 服 務 規 則, 且 列 入 不 得 不 法 影 印 之 規 定? 學 校 於 校 內 影 印 服 務 區 域 之 明 顯 處, 張 貼 遵 守 智 慧 財 產 權 及 不 得 不 法 影 印 警 語?(3 2. 就 校 內 提 供 影 印 服 務 之 廠 商, 學 校 已 將 不 得 不 法 影 印 納 入 採 購 契 約 規 範? (3 學 校 未 針 對 新 進 教 師 之 需 求 辦 理 相 關 宣 導 活 動 符 合 規 定 符 合 規 定 符 合 規 定 第 22 頁, 共 50 頁

視 導 項 目 7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與 資 訊 安 全 ( 含 個 資 保 護 ) 一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40% ( 四 ) 影 印 管 理 (12%) 3. 學 校 針 對 進 行 不 法 影 印 教 科 書 之 學 生 建 全 輔 導 機 制? 學 校 已 將 進 行 不 法 影 印 情 節 嚴 重 屢 次 未 改 進 之 學 生 列 入 獎 懲 規 定 議 處? (3 符 合 規 定 一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40% 一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40% 一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40% ( 四 ) 影 印 管 理 (12%) ( 四 ) 影 印 管 理 (12%) ( 五 ) 網 路 管 理 (10%) 4. 學 校 訂 定 具 體 方 案 或 措 施 協 助 弱 勢 學 生 購 置 或 取 得 教 科 書?(2 5. 學 校 圖 書 館 整 合 各 系 所 每 學 期 教 科 書 清 單, 購 置 書 籍 或 電 子 書 提 供 學 生 在 館 查 閱 服 務?(1 1. 學 校 落 實 將 校 園 網 路 使 用 規 範 納 入 校 規, 該 規 範 至 少 須 含 括 教 學 區 與 學 校 宿 舍 區 (2 建 議 學 校 可 強 化 二 手 書 交 換 機 制, 以 協 助 弱 勢 學 生 取 得 合 法 授 權 教 科 書 符 合 規 定 符 合 規 定 一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40% ( 五 ) 網 路 管 理 (10%) 2. 學 校 訂 定 網 路 異 常 流 量 管 理 與 處 理 機 制, 並 落 實 處 理 疑 似 侵 權 事 件, 並 知 會 校 園 網 路 使 用 者 等 相 關 人 員 (2 符 合 規 定 第 23 頁, 共 50 頁

視 導 項 目 7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與 資 訊 安 全 ( 含 個 資 保 護 ) 一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40% 一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40% ( 五 ) 網 路 管 理 (10%) ( 五 ) 網 路 管 理 (10%) 3. 學 校 校 園 內 的 公 用 電 腦 設 備 建 立 相 關 的 防 護 措 施 (2 4. 學 校 推 動 校 園 合 法 軟 體 之 使 用 (2 符 合 規 定 符 合 規 定 一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40% ( 五 ) 網 路 管 理 (10%) 5. 學 校 落 實 執 行 各 校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疑 似 侵 權 案 件 標 準 作 業 處 理 流 程 (2 符 合 規 定 二 資 訊 安 全 二 資 訊 安 全 二 資 訊 安 全 ( 一 ) 教 育 體 系 資 安 政 策 配 合 度 (10%) ( 一 ) 教 育 體 系 資 安 政 策 配 合 度 (10%) ( 一 ) 教 育 體 系 資 安 政 策 配 合 度 (10%) 1. 已 通 過 資 安 管 理 制 度 認 ( 驗 ) 證, 並 保 持 證 照 有 效 性 (4 2. 已 訂 定 網 路 安 全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建 立 網 路 對 外 服 務 申 辦 作 業 及 安 全 檢 查? (3 3. 已 訂 定 電 腦 設 備 安 全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以 規 範 伺 服 主 機 及 個 人 電 腦 作 業 系 統 建 置 安 全, 系 統 上 線 使 用 前 應 建 立 申 辦 作 業 及 安 全 檢 查?(3 符 合 規 定 符 合 規 定 學 校 雖 已 對 各 單 位 資 訊 設 備 進 行 弱 點 掃 描, 然 仍 宜 照 規 範 定 期 運 作, 以 取 得 具 體 成 果 報 告 第 24 頁, 共 50 頁

視 導 項 目 7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與 資 訊 安 全 ( 含 個 資 保 護 ) 二 資 訊 安 全 二 資 訊 安 全 ( 二 ) 教 育 機 構 資 安 通 報 應 變 (10%) ( 二 ) 教 育 機 構 資 安 通 報 應 變 (10%) 1. 資 安 事 件 通 報 及 處 理 時 效 已 符 合 教 育 機 構 資 安 通 報 應 變 手 冊 之 相 關 要 求 (4 2. 已 配 合 辦 理 教 育 體 系 資 安 通 報 演 練 並 符 合 演 練 要 求?(4 符 合 規 定 符 合 規 定 二 資 訊 安 全 二 資 訊 安 全 二 資 訊 安 全 ( 二 ) 教 育 機 構 資 安 通 報 應 變 (10%) ( 三 ) 辦 理 資 安 宣 導 推 廣 及 技 術 教 育 訓 練 活 動 (10%) ( 三 ) 辦 理 資 安 宣 導 推 廣 及 技 術 教 育 訓 練 活 動 (10%) 3. 已 定 期 更 新 連 線 單 位 資 安 連 絡 人?(2 1. 已 辦 理 不 同 職 級 員 工 之 資 安 教 育 訓 練 ( 主 官 主 管 技 術 人 員 一 般 人 員 ) 並 符 合 相 關 時 數 要 求?(4 2. 學 校 已 開 設 資 訊 安 全 通 識 課 程, 以 強 化 學 生 具 備 資 安 素 養?(3 宜 將 歷 年 聯 絡 人 一 併 列 表 呈 報 符 合 規 定 資 訊 相 關 通 識 課 程 填 報 時, 宜 請 依 原 開 設 課 程 名 稱 填 報 第 25 頁, 共 50 頁

視 導 項 目 7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與 資 訊 安 全 ( 含 個 資 保 護 ) 二 資 訊 安 全 ( 三 ) 辦 理 資 安 宣 導 推 廣 及 技 術 教 育 訓 練 活 動 (10%) 3. 資 安 從 業 人 員 已 有 專 業 證 照? (3 專 業 證 照 之 取 得 宜 留 意 該 證 照 之 有 效 期 性 證 明 註 :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之 一 係 上 課 完 成 之 證 明, 未 註 明 係 證 照 三 個 資 保 護 ( 一 ) 個 資 法 遵 循 性 (10%) 1. 已 建 立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組 織? 並 指 定 機 關 高 層 為 個 資 業 務 之 機 關 召 集 人?(2 已 完 成 此 項 工 作, 並 符 合 指 標 三 個 資 保 護 三 個 資 保 護 三 個 資 保 護 ( 一 ) 個 資 法 遵 循 性 (10%) ( 一 ) 個 資 法 遵 循 性 (10%) ( 一 ) 個 資 法 遵 循 性 (10%) 2. 已 定 期 界 定 並 清 查 機 關 內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2 3. 已 指 定 具 備 適 當 資 格 或 經 驗 之 專 人 依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個 資 安 全 維 護 及 保 管 事 項? (2 4. 已 設 置 個 資 保 護 聯 絡 窗 口, 協 調 聯 繫 個 資 事 宜, 並 將 聯 繫 方 式 ( 如 : 電 話 email) 置 於 單 位 網 站, 以 便 利 民 眾 提 出 申 訴 與 救 濟?(2 已 完 成 此 項 工 作, 並 符 合 指 標 並 無 資 料 顯 示 此 項 指 標 之 完 成 紀 錄 已 完 成 此 項 工 作 並 完 成 指 標 第 26 頁, 共 50 頁

視 導 項 目 7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與 資 訊 安 全 ( 含 個 資 保 護 ) 三 個 資 保 護 三 個 資 保 護 三 個 資 保 護 三 個 資 保 護 ( 一 ) 個 資 法 遵 循 性 (10%) ( 二 ) 教 育 部 頒 訂 教 育 體 系 個 人 資 料 安 全 保 護 基 本 措 施 及 作 法 配 合 度 (12%) ( 二 ) 教 育 部 頒 訂 教 育 體 系 個 人 資 料 安 全 保 護 基 本 措 施 及 作 法 配 合 度 (12%) ( 二 ) 教 育 部 頒 訂 教 育 體 系 個 人 資 料 安 全 保 護 基 本 措 施 及 作 法 配 合 度 (12%) 5. 已 訂 定 個 人 權 力 行 使 的 流 程, 並 於 法 律 允 許 之 範 圍 內 提 供 資 料 當 事 人 下 列 權 益 :(2 (1) 查 詢 或 請 求 閱 (2) 請 求 製 給 複 製 本 (3) 請 求 補 充 或 更 正 (4)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5) 請 求 刪 除 1. 已 依 據 教 育 體 系 個 人 資 料 安 全 保 護 基 本 措 施 及 作 法, 辦 理 人 員 管 理 措 施?(2 2. 已 依 據 教 育 體 系 個 人 資 料 安 全 保 護 基 本 措 施 及 作 法, 辦 理 作 業 管 理 措 施?(2 3. 已 依 據 教 育 體 系 個 人 資 料 安 全 保 護 基 本 措 施 及 作 法, 辦 理 物 理 環 境 管 理 措 施?(2 已 完 成 此 項 工 作, 並 符 合 指 標 已 完 成 此 項 工 作, 並 符 合 指 標 未 有 資 料 顯 示 個 資 保 存 ( 有 ) 相 關 加 密 及 制 度 已 完 成 此 項 工 作, 並 符 合 指 標 第 27 頁, 共 50 頁

視 導 項 目 7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與 資 訊 安 全 ( 含 個 資 保 護 ) 三 個 資 保 護 三 個 資 保 護 三 個 資 保 護 三 個 資 保 護 三 個 資 保 護 三 個 資 保 護 ( 二 ) 教 育 部 頒 訂 教 育 體 系 個 人 資 料 安 全 保 護 基 本 措 施 及 作 法 配 合 度 (12%) ( 二 ) 教 育 部 頒 訂 教 育 體 系 個 人 資 料 安 全 保 護 基 本 措 施 及 作 法 配 合 度 (12%) ( 二 ) 教 育 部 頒 訂 教 育 體 系 個 人 資 料 安 全 保 護 基 本 措 施 及 作 法 配 合 度 (12%) ( 三 )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持 續 改 善 管 理 流 程 (8%) ( 三 )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持 續 改 善 管 理 流 程 (8%) ( 三 )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持 續 改 善 管 理 流 程 (8%) 4. 已 依 據 教 育 體 系 個 人 資 料 安 全 保 護 基 本 措 施 及 作 法, 辦 理 技 術 管 理 措 施?(2 5. 已 依 據 教 育 體 系 個 人 資 料 安 全 保 護 基 本 措 施 及 作 法, 辦 理 認 知 宣 導 及 教 育 訓 練?(2 6. 已 依 據 教 育 體 系 個 人 資 料 安 全 保 護 基 本 措 施 及 作 法, 辦 理 紀 錄 機 制? (2 1. 已 進 行 個 資 風 險 評 鑑, 設 定 資 料 保 護 要 求?(2 2. 已 定 期 執 行 稽 核 作 業, 以 確 保 相 關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管 理 措 施 之 有 效 性?(2 3. 已 將 個 資 業 務 委 外 監 督 管 理 機 制 納 入 合 約 條 款, 並 進 行 適 當 之 稽 核?(4 已 完 成 此 項 工 作, 並 符 合 指 標 已 完 成 此 項 工 作, 並 符 合 指 標 關 於 教 育 體 系 個 人 資 料 安 全 保 護 基 本 措 施 及 作 法 之 辦 理 紀 錄 並 不 完 善 未 有 完 善 保 存 資 料 保 護 要 求 未 見 個 資 稽 核 作 業 執 行 紀 錄 未 見 將 完 善 個 資 業 務 委 外 監 督 之 管 理 機 制 納 入 合 約, 並 適 時 進 行 稽 核 第 28 頁, 共 50 頁

視 導 項 目 8 大 專 校 院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實 施 成 效 一 行 政 程 序 及 教 學 支 援 45% 一 行 政 程 序 及 教 學 支 援 45% 一 行 政 程 序 及 教 學 支 援 45% ( 一 ) 專 責 單 位 辦 理 遠 距 教 學 業 務 (15%) ( 一 ) 專 責 單 位 辦 理 遠 距 教 學 業 務 (15%) ( 一 ) 專 責 單 位 辦 理 遠 距 教 學 業 務 (15%) 1. 學 校 指 定 專 責 單 位 辦 理 遠 距 教 學 業 務 (5 [NA] 2. 學 校 視 課 程 需 要, 設 置 助 教 協 助 教 學 (5 [NA] 3. 學 校 維 持 網 路 教 學 設 施 及 教 學 系 統 的 正 常 運 作 提 供 穩 定 頻 寬 並 有 適 當 網 路 安 全 維 護 措 施 (5 有 專 責 單 位 雖 已 設 置 助 教 協 助 教 學, 但 實 施 行 況 宜 再 加 強 運 作 良 好 一 行 政 程 序 及 教 學 支 援 45% ( 二 ) 遠 距 教 學 學 分 課 程 行 政 業 務 (15%)[NA] 1. 遠 距 教 學 學 分 課 程 皆 有 教 學 計 畫 (5 課 程 皆 有 教 學 計 畫 一 行 政 程 序 及 教 學 支 援 45% 一 行 政 程 序 及 教 學 支 援 45% ( 二 ) 遠 距 教 學 學 分 課 程 行 政 業 務 (15%)[NA] ( 二 ) 遠 距 教 學 學 分 課 程 行 政 業 務 (15%)[NA] 2. 遠 距 教 學 學 分 課 程 有 送 課 程 相 關 委 員 會 研 議, 並 提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5 3. 遠 距 教 學 學 分 課 程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5 已 送 相 關 委 員 會 研 議 學 分 課 程 已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一 行 政 程 序 及 教 學 支 援 45% ( 三 )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評 鑑 作 業 (15%)[NA] 1. 學 校 有 定 期 評 鑑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5 有 定 期 評 鑑 第 29 頁, 共 50 頁

視 導 項 目 8 大 專 校 院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實 施 成 效 一 行 政 程 序 及 教 學 支 援 45% ( 三 )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評 鑑 作 業 (15%)[NA] 2. 學 校 有 適 當 保 存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資 料 (5 有 適 當 保 存 一 行 政 程 序 及 教 學 支 援 45% ( 三 )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評 鑑 作 業 (15%)[NA] 3. 評 鑑 報 告 至 少 保 存 3 學 年 (5 評 鑑 報 告 至 少 保 存 3 學 年 二 教 學 平 臺 及 教 材 製 作 服 務 29% 二 教 學 平 臺 及 教 材 製 作 服 務 29% 二 教 學 平 臺 及 教 材 製 作 服 務 29% 二 教 學 平 臺 及 教 材 製 作 服 務 29% ( 一 ) 平 臺 功 能 及 說 明 (4%) ( 一 ) 平 臺 功 能 及 說 明 (4%) ( 二 ) 平 臺 管 理 及 分 析 功 能 (9%) ( 二 ) 平 臺 管 理 及 分 析 功 能 (9%) 1. 平 臺 提 供 公 告 欄 網 路 教 材 線 上 討 論 園 地 及 同 步 教 學 教 室 (2 2. 平 臺 提 供 線 上 教 學 評 量 互 動 線 上 操 作 等 的 說 明 (2 1. 平 臺 提 供 作 業 之 公 告 繳 交 批 閱 回 饋 及 自 動 催 繳 的 機 制 (2 2. 平 臺 提 供 上 網 學 習 時 間 次 數 線 上 討 論 線 上 測 驗 及 作 業 成 績 等 各 種 學 習 歷 程 的 紀 錄 與 統 計 (2 部 分 有 提 供 有 提 供 有 提 供 有 提 供 二 教 學 平 臺 及 教 材 製 作 服 務 29% ( 二 ) 平 臺 管 理 及 分 析 功 能 (9%) 3. 平 臺 提 供 教 材 測 驗 與 教 學 活 動 等 滿 意 度 的 統 計 (2 部 分 有 第 30 頁, 共 50 頁

視 導 項 目 8 大 專 校 院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實 施 成 效 二 教 學 平 臺 及 教 材 製 作 服 務 29% 二 教 學 平 臺 及 教 材 製 作 服 務 29% ( 二 ) 平 臺 管 理 及 分 析 功 能 (9%) ( 三 ) 教 材 製 作 及 服 務 (16%) 4. 平 臺 提 供 優 秀 作 品 觀 摩 同 儕 互 評 等 功 能 (3 1. 學 校 視 課 程 需 要, 提 供 教 材 與 課 程 製 作 的 支 援 (5 部 分 雖 有, 但 優 秀 作 品 觀 摩 和 同 儕 互 評 功 能 宜 再 加 強 實 施 狀 況 可 再 加 強 二 教 學 平 臺 及 教 材 製 作 服 務 29% 二 教 學 平 臺 及 教 材 製 作 服 務 29% 二 教 學 平 臺 及 教 材 製 作 服 務 29% 三 課 程 與 教 學 26% ( 三 ) 教 材 製 作 及 服 務 (16%) ( 三 ) 教 材 製 作 及 服 務 (16%) ( 三 ) 教 材 製 作 及 服 務 (16%) ( 一 ) 遠 距 教 學 學 分 採 認 及 學 位 取 得 (10%)[NA] 2. 學 校 有 教 材 開 發 及 取 得 之 機 制 與 流 程, 且 其 網 路 教 材 符 合 智 慧 財 產 權 規 定 (4 3. 學 校 提 供 人 力 協 助 教 材 與 課 程 製 作 ( 如 教 學 設 計 多 媒 體 設 計 或 後 製 等 專 業 人 力 )(4 4. 學 校 支 援 教 材 與 課 程 製 作 的 設 備 ( 如 攝 影 棚 或 其 他 影 像 錄 音 等 製 作 設 備 )(3 1. 學 生 修 習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成 績 及 格, 且 符 合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有 關 學 分 計 算 之 規 定 者, 由 學 校 採 認 其 學 分, 並 納 入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計 算 (5 實 施 狀 況 可 再 加 強 實 施 狀 況 可 再 加 強 實 施 狀 況 可 再 加 強 依 規 定 實 施 第 31 頁, 共 50 頁

視 導 項 目 8 大 專 校 院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實 施 成 效 三 課 程 與 教 學 26% ( 一 ) 遠 距 教 學 學 分 採 認 及 學 位 取 得 (10%)[NA] 2. 學 生 學 位 之 取 得, 其 修 習 遠 距 教 學 學 分 數 不 得 超 過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之 二 分 之 一 (5 依 規 定 實 施 三 課 程 與 教 學 26% ( 二 ) 遠 距 教 學 或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品 質 (16%) 1. 課 程 適 當 說 明 科 目 宗 旨 學 分 數 單 元 目 標 適 用 對 象 學 前 能 力 及 評 量 標 準 (3 課 程 說 明 合 宜 三 課 程 與 教 學 26% ( 二 ) 遠 距 教 學 或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品 質 (16%) 2. 教 材 提 供 適 當 的 重 點 提 示 事 例 練 習 反 思 活 動, 及 補 充 教 材 或 網 路 資 源 (3 教 材 提 供 合 宜, 然 反 思 活 動 及 補 充 教 材 可 再 加 強 三 課 程 與 教 學 26% 三 課 程 與 教 學 26% 三 課 程 與 教 學 26% ( 二 ) 遠 距 教 學 或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品 質 (16%) ( 二 ) 遠 距 教 學 或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品 質 (16%) ( 二 ) 遠 距 教 學 或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品 質 (16%) 3. 教 師 實 施 的 同 步 或 非 同 步 教 學 活 動 時, 師 生 能 針 對 課 程 相 關 議 題 積 極 地 參 與 討 論 (3 4. 課 程 能 針 對 各 項 學 習 評 量 提 供 評 量 結 果 與 回 饋 (4 5. 評 量 有 考 量 學 習 者 的 線 上 學 習 歷 程 和 參 與 度 (3 教 師 與 學 生 的 同 步 討 論 活 動 可 再 加 強, 教 材 品 質 略 有 不 足 有 評 量 結 果 及 回 饋 略 有 不 足 第 32 頁, 共 50 頁

視 導 項 目 9 大 專 校 院 輔 導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工 作 辦 理 情 形 一 行 政 與 運 作 一 行 政 與 運 作 一 行 政 與 運 作 一 行 政 與 運 作 一 行 政 與 運 作 一 行 政 與 運 作 一 行 政 與 運 作 ( 一 ) 學 校 依 法 1. 學 校 依 特 殊 教 學 校 已 訂 有 特 殊 教 育 方 案, 並 載 明 法 訂 定 特 殊 教 育 方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定 8 項 內 容 案 (7%) 11 條 規 定 辦 理 特 殊 教 育 方 案 (3 ( 一 ) 學 校 依 法 2. 學 校 經 校 內 行 103 年 度 特 殊 教 育 方 案 已 於 103 年 11 月 6 訂 定 特 殊 教 育 方 政 程 序 通 過 特 殊 日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通 過 案 (7%) 教 育 方 案 內 容 (2 ( 一 ) 學 校 依 法 3. 學 校 特 殊 教 育 訂 定 特 殊 教 育 方 方 案 內 容 符 合 身 案 (7%) 心 障 礙 學 生 輔 導 與 服 務 需 求 (2 ( 二 ) 學 校 成 立 1. 學 校 成 立 特 殊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員 會 (5%) (3 特 殊 教 育 方 案 內 容 有 依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需 求 訂 定, 惟 宜 加 強 針 對 不 同 障 礙 類 別 學 生 調 整 內 容 1. 學 校 已 訂 定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組 織 要 點, 並 每 學 期 召 開 會 議 2.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會 委 員 包 括 各 處 室 院 系 所 主 管 教 師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家 長 等 代 表 ( 二 ) 學 校 成 立 2.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由 校 長 擔 任 主 任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委 員 會 由 校 長 或 委 員 員 會 (5%) 指 定 一 級 主 管 擔 任 主 任 委 員 (1 ( 二 ) 學 校 成 立 3.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自 99 學 年 度 第 1 學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委 員 會, 每 學 期 期 起, 每 學 期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員 會 (5%) 至 少 召 開 會 議 1 次 (1 ( 三 ) 學 校 設 置 1. 學 校 設 置 或 指 或 指 定 一 級 單 位 定 一 級 單 位 為 特 為 專 責 單 位 (5%) 殊 教 育 專 責 單 位 (2 學 校 組 織 章 程 未 設 置 一 級 特 教 專 責 單 位, 學 務 處 執 掌 亦 未 明 定 特 殊 教 育 業 務 第 33 頁, 共 50 頁

視 導 項 目 9 大 專 校 院 輔 導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工 作 辦 理 情 形 一 行 政 與 運 作 ( 三 ) 學 校 設 置 2. 特 殊 教 育 專 責 由 資 源 教 室 專 辦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教 育 相 或 指 定 一 級 單 位 單 位 專 辦 身 心 障 關 事 項 為 專 責 單 位 (5%) 礙 教 育 有 關 事 項 (1 一 行 政 與 運 作 一 行 政 與 運 作 ( 三 ) 學 校 設 置 3. 訂 定 當 年 度 特 已 訂 定 103 年 度 特 殊 教 育 工 作 計 畫 或 指 定 一 級 單 位 殊 教 育 工 作 計 畫 為 專 責 單 位 (5%) (1 ( 三 ) 學 校 設 置 4. 依 當 年 度 特 殊 或 指 定 一 級 單 位 教 育 工 作 計 畫 期 為 專 責 單 位 (5%) 程 辦 理 相 關 活 動, 定 期 檢 討 實 施 成 效 (1 103 年 度 執 行 成 果, 於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報 告 與 檢 討, 並 針 對 各 項 活 動 辦 理 滿 意 度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滿 意 度 良 好 一 行 政 與 運 作 ( 四 ) 專 責 單 位 1. 專 責 單 位 輔 導 103 年 度 資 源 教 室 有 輔 導 員 5 人, 其 中 4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人 員 進 用 資 格 符 人 為 心 理 與 輔 導 背 景, 另 1 人 為 教 官 出 核 與 獎 勵 (8%) 合 規 定 (1 身 背 景 (103 年 1 月 聘 任 ), 非 特 教 心 理 及 社 會 等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一 行 政 與 運 作 一 行 政 與 運 作 一 行 政 與 運 作 ( 四 ) 專 責 單 位 2. 專 責 單 位 輔 導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人 員 專 職 身 心 障 核 與 獎 勵 (8%) 礙 教 育 有 關 事 項 (2 ( 四 ) 專 責 單 位 3. 專 責 單 位 輔 導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人 員 參 加 36 小 時 核 與 獎 勵 (8%) 以 上 之 特 殊 教 育 相 關 專 業 知 能 研 習, 其 中 包 括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之 輔 導 人 員 知 能 研 習 課 程 18 小 時 (3 ( 四 ) 專 責 單 位 4. 學 校 針 對 輔 導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人 員 訂 有 工 作 考 核 與 獎 勵 (8%) 核 及 獎 勵 機 制 (2 訂 有 資 源 教 室 輔 導 人 員 工 作 職 掌 表,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相 關 事 項, 但 同 時 兼 辦 部 分 諮 商 中 心 業 務 103 年 度 5 位 輔 導 人 員 之 參 加 特 殊 教 育 研 習 時 數, 均 為 法 定 36 小 時 ( 中 央 辦 理 18 小 時 ) 以 上, 比 率 達 100%( 新 進 人 員 按 到 職 日 依 比 率 推 算 ) 每 年 度 針 對 輔 導 人 員 進 行 一 次 工 作 考 核, 並 依 據 教 職 員 工 獎 懲 辦 法 表 揚 獎 勵 第 34 頁, 共 50 頁

視 導 項 目 9 大 專 校 院 輔 導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工 作 辦 理 情 形 一 行 政 與 運 作 一 行 政 與 運 作 一 行 政 與 運 作 二 學 習 與 輔 導 二 學 習 與 輔 導 二 學 習 與 輔 導 二 學 習 與 輔 導 ( 五 ) 協 助 鑑 定 1. 學 校 主 動 或 依 與 申 訴 管 道 (5%) 申 請 發 掘 具 特 殊 教 育 需 求 之 學 生 (1 ( 五 ) 協 助 鑑 定 2. 學 校 協 助 身 心 與 申 訴 管 道 (5%) 障 礙 學 生 申 請 鑑 定 等 相 關 事 項 (2 ( 五 ) 協 助 鑑 定 與 申 訴 管 道 (5%) 3.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申 訴 服 務 (2 每 年 度 在 全 校 導 師 會 議, 由 諮 商 中 心 主 任 宣 導 疑 似 生 轉 介 機 制, 並 有 轉 介 表 單 資 源 教 室 之 輔 導 員 均 有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申 請 提 報 鑑 定 等 相 關 作 業 1. 訂 有 學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並 向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各 班 導 師 宣 導 申 訴 管 道, 同 時 訂 有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申 訴 處 理 說 明 2.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中, 宜 增 聘 特 教 學 者 專 家 家 長 團 體 或 專 業 人 員 擔 任 委 員 ( 一 ) 依 法 訂 定 1. 學 校 為 每 位 身 學 校 為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訂 定 ISP 的 完 成 率 個 別 化 支 持 計 畫 心 障 礙 學 生 訂 定 超 過 90% (ISP)(15%) 個 別 化 支 持 計 畫 (ISP)(4 ( 一 ) 依 法 訂 定 2. 個 別 化 支 持 計 個 別 化 支 持 計 畫 畫 ISP 內 容 符 合 (ISP)(15%) 特 殊 教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2 條 規 定 (8 ( 一 ) 依 法 訂 定 3.ISP 之 訂 定 符 個 別 化 支 持 計 畫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ISP)(15%) 30-1 條 規 定 (1 ISP 格 式 內 容 大 項 雖 符 合 法 令 規 定, 但 在 學 生 所 需 特 殊 教 育 支 持 服 務 及 策 略 及 學 生 之 轉 銜 輔 導 及 服 務 內 容 部 分, 調 查 不 夠 清 楚, 部 分 年 度 缺 審 核 或 未 召 開 ISP 會 議 之 紀 錄 1. 學 校 訂 定 ISP 有 邀 請 相 關 教 學 人 員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或 家 長 參 與 2. 惟 僅 針 對 少 部 分 學 生 召 開 ISP 會 議, 建 議 學 校 應 對 每 一 名 學 生 ISP 召 開 會 議 討 論, 以 落 實 法 令 規 定 ( 一 ) 依 法 訂 定 4. 學 校 ISP 訂 定 僅 於 103 年 度 第 1 學 期 召 開 會 議 個 別 化 支 持 計 畫 時 程 適 當, 每 學 (ISP)(15%) 期 至 少 檢 討 1 次 (2 第 35 頁, 共 50 頁

視 導 項 目 9 大 專 校 院 輔 導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工 作 辦 理 情 形 二 學 習 與 輔 導 二 學 習 與 輔 導 ( 二 ) 建 立 課 業 1. 學 校 針 對 身 心 學 校 訂 有 相 關 申 請 要 點 輔 導 需 求 之 評 估 障 礙 學 生 課 業 輔 與 審 查 機 制 (5%) 導 需 求, 訂 有 相 關 申 請 規 定 (1 ( 二 ) 建 立 課 業 2. 針 對 身 心 障 礙 針 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課 業 輔 導 已 進 行 輔 導 需 求 之 評 估 學 生 課 業 輔 導, 評 估 與 審 查, 但 佐 證 資 料 不 全 與 審 查 機 制 (5%) 建 立 評 估 與 審 查 機 制 (2 二 學 習 與 輔 導 二 學 習 與 輔 導 ( 二 ) 建 立 課 業 3. 依 身 心 障 礙 學 輔 導 需 求 之 評 估 生 個 別 差 異, 提 與 審 查 機 制 (5%) 供 合 宜 時 數 比 例 與 課 輔 方 式 (2 ( 三 ) 提 供 適 當 1. 學 校 針 對 個 別 轉 介 或 諮 詢 服 務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學 (5%) 生, 提 供 合 適 之 個 別 團 體 輔 導 諮 詢 或 轉 介 服 務 (2 有 依 不 同 障 礙 類 別 程 度 的 學 生 提 供 合 宜 之 課 業 輔 導 時 數 及 課 業 輔 導 方 式, 並 詳 細 地 列 表 呈 現 學 校 針 對 個 別 有 特 殊 需 要 學 生 提 供 輔 導 諮 詢 或 轉 介 服 務 所 檢 附 之 佐 證 資 料 不 完 整 二 學 習 與 輔 導 二 學 習 與 輔 導 ( 三 ) 提 供 適 當 2. 針 對 個 案, 學 學 校 針 對 個 案 輔 導 紀 錄 及 諮 詢 或 轉 介 轉 介 或 諮 詢 服 務 校 有 詳 細 之 輔 導 所 檢 附 之 佐 證 資 料 不 完 整 (5%) 紀 錄 及 各 項 諮 詢 或 轉 介 資 料 完 整 (2 ( 三 ) 提 供 適 當 3. 學 校 針 對 個 別 未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轉 介 或 諮 詢 服 務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學 (5%) 生, 定 期 追 蹤 學 生 適 應 狀 況 (1 第 36 頁, 共 50 頁

視 導 項 目 9 大 專 校 院 輔 導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工 作 辦 理 情 形 二 學 習 與 輔 導 ( 四 ) 辦 理 相 關 1. 為 身 心 障 礙 學 輔 導 活 動, 定 期 生 辦 理 相 關 活 動 檢 討 成 效 或 進 行, 如 適 應 生 活 滿 意 度 調 查 (5%) 人 際 社 會 職 業 轉 銜 等 之 輔 導 活 動 (2 僅 提 供 1 張 彙 整 表, 列 有 活 動 日 期 活 動 名 稱 及 人 數 等 資 料, 但 未 見 活 動 照 片 二 學 習 與 輔 導 二 學 習 與 輔 導 三 支 持 與 服 務 20% 三 支 持 與 服 務 20% 三 支 持 與 服 務 20% ( 四 ) 辦 理 相 關 輔 導 活 動, 定 期 檢 討 成 效 或 進 行 滿 意 度 調 查 (5%) 2. 資 源 教 室 能 依 資 源 教 室 於 上 班 時 間 隨 時 開 放 學 生 需 求, 彈 性 開 放 服 務 時 間 (1 ( 四 ) 辦 理 相 關 3. 學 校 每 年 均 針 已 進 行 滿 意 度 調 查, 並 有 成 效 檢 討 輔 導 活 動, 定 期 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檢 討 成 效 或 進 行 輔 導 與 服 務 活 動 滿 意 度 調 查 (5%) 等 工 作, 進 行 成 效 檢 討 或 滿 意 度 調 查 (2 ( 一 ) 考 試 服 務 1. 考 試 招 生 簡 章 未 提 供 簡 章, 亦 無 佐 證 資 料 與 就 學 費 用 優 待, 明 定 提 供 身 心 (6%) 障 礙 者 之 考 試 服 務 措 施 (1 ( 一 ) 考 試 服 務 2. 招 生 及 校 內 評 校 內 評 量 有 提 供 相 關 考 試 服 務 措 施 與 就 學 費 用 優 待 量, 能 提 供 相 關 (6%) 考 試 服 務 措 施 (2 ( 一 ) 考 試 服 務 3.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學 校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申 請 獎 助 學 金 與 就 學 費 用 優 待 學 生 申 請 就 學 費 並 進 行 實 施 成 效 分 析 (6%) 用 減 免 及 獎 助 學 金, 並 分 析 其 實 施 成 效 (3 第 37 頁, 共 50 頁

視 導 項 目 9 大 專 校 院 輔 導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工 作 辦 理 情 形 三 支 持 與 服 務 20% ( 二 ) 提 供 身 心 1. 協 助 申 請 教 育 學 校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申 請 教 育 輔 具 障 礙 學 生 教 育 輔 輔 助 器 材 ( 輔 並 經 評 估 提 供 所 需 人 力 協 助 助 器 材 及 其 他 支 具 ) 適 性 教 材 持 服 務 (7%) ( 如 點 字 放 大 字 體 有 聲 書 籍 等 ) 或 依 學 生 需 求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在 校 學 習 及 生 活 所 必 需 之 人 力 協 助 (3 三 支 持 與 服 務 20% ( 二 ) 提 供 身 心 2. 學 校 定 期 檢 視 未 見 相 關 資 料 障 礙 學 生 教 育 輔 服 務 辦 理 情 形, 助 器 材 及 其 他 支 並 檢 討 實 施 成 效 持 服 務 (7%) (2 三 支 持 與 服 務 20% 三 支 持 與 服 務 20% 三 支 持 與 服 務 20% 三 支 持 與 服 務 20% ( 二 ) 提 供 身 心 3. 提 供 諮 詢 及 其 學 校 有 提 供 支 持 服 務, 但 佐 證 資 料 不 障 礙 學 生 教 育 輔 他 支 持 服 務, 並 完 整 助 器 材 及 其 他 支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持 服 務 (7%) 相 關 宣 導 活 動 (2 ( 三 ) 身 心 障 礙 1. 符 合 各 教 育 階 學 校 有 召 開 轉 銜 會 議 並 訂 定 生 涯 轉 銜 學 生 生 涯 探 索 及 段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計 畫 轉 銜 服 務 (7%) 轉 銜 輔 導 及 服 務 辦 法 第 4 條 規 定 辦 理 (2 ( 三 ) 身 心 障 礙 2.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有 辦 理 生 涯 探 索 活 動, 惟 可 更 豐 富 多 學 生 生 涯 探 索 及 學 生 生 涯 探 索 相 元 轉 銜 服 務 (7%) 關 活 動 (2 ( 三 ) 身 心 障 礙 3. 協 調 社 政 勞 能 依 時 程 辦 理 轉 銜 相 關 活 動 與 輔 導 學 生 生 涯 探 索 及 工 及 衛 生 主 管 機 轉 銜 服 務 (7%) 關, 提 供 學 生 整 體 性 與 持 續 性 轉 銜 輔 導 及 服 務 (2 第 38 頁, 共 50 頁

視 導 項 目 9 大 專 校 院 輔 導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工 作 辦 理 情 形 三 支 持 與 服 務 20% ( 三 ) 身 心 障 礙 4. 學 生 畢 業 後, 學 生 生 涯 探 索 及 持 續 追 蹤 輔 導 6 轉 銜 服 務 (7%) 個 月 (1 學 生 畢 業 後 持 續 追 蹤 輔 導 6 個 月 四 經 費 與 設 施 20% 四 經 費 與 設 施 20% 四 經 費 與 設 施 20% 四 經 費 與 設 施 20% ( 一 ) 學 校 編 列 足 夠 特 殊 教 育 經 費, 適 當 運 用 與 執 行 經 費 (7%) 1. 輔 導 人 員 所 需 學 校 自 籌 款 達 10% 以 上 經 費, 學 校 編 列 10% 以 上 之 自 籌 款 (2 ( 一 ) 學 校 編 列 2. 學 校 依 輔 導 人 學 校 無 此 機 制, 宜 研 商 解 決 方 案, 以 足 夠 特 殊 教 育 經 員 之 年 資 學 經 留 住 人 才, 提 升 輔 導 成 效 費, 適 當 運 用 與 歷 等 條 件, 配 合 執 行 經 費 (7%) 工 作 考 核 機 制 調 整 薪 資 (1 ( 一 ) 學 校 編 列 3. 按 月 支 付 輔 導 學 校 有 按 月 支 付 輔 導 人 員 薪 資 及 勞 健 足 夠 特 殊 教 育 經 人 員 之 薪 資 勞 保 等 費 用 費, 適 當 運 用 與 健 保 雇 主 負 擔 費 執 行 經 費 (7%) 用, 勞 退 基 金 等 (1 ( 一 ) 學 校 編 列 4. 學 校 申 請 教 育 年 度 經 費 執 行 率 達 95% 以 上, 惟 欠 缺 足 夠 特 殊 教 育 經 部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對 各 項 經 費 使 用 之 成 效 分 析 費, 適 當 運 用 與 招 收 及 輔 導 身 心 執 行 經 費 (7%) 障 礙 學 生 經 費 工 作 計 畫 之 執 行 情 形 及 成 效 分 析 (3 四 經 費 與 設 施 20% ( 二 ) 提 供 專 屬 1.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學 校 設 有 1 間 專 用 資 源 教 室, 並 有 輔 導 空 間 與 設 備 以 其 學 生 專 屬 空 間 ( 中 心 養 生 中 心 等 共 用 空 間 管 理 機 制 (8%) 如 資 源 教 室 )(2 四 經 費 與 設 施 20% ( 二 ) 提 供 專 屬 2. 配 置 身 心 障 礙 學 校 有 逐 年 採 購 相 關 設 備 與 輔 具 空 間 與 設 備 以 其 學 生 所 需 之 相 關 管 理 機 制 (8%) 設 施 設 備 教 材 教 具 等 (2 第 39 頁, 共 50 頁

視 導 項 目 9 大 專 校 院 輔 導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工 作 辦 理 情 形 四 經 費 與 設 施 20% 四 經 費 與 設 施 20% 四 經 費 與 設 施 20% 四 經 費 與 設 施 20% 四 經 費 與 設 施 20% 四 經 費 與 設 施 20% ( 二 ) 提 供 專 屬 3.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訂 有 借 用 辦 法, 且 借 用 紀 錄 完 整 空 間 與 設 備 以 其 學 生 各 項 服 務 或 管 理 機 制 (8%) 器 材 借 用 之 管 理 機 制 及 借 用 紀 錄 (2 ( 二 ) 提 供 專 屬 4.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空 間 與 設 備 以 其 對 各 項 服 務 或 器 管 理 機 制 (8%) 材 借 用 之 管 理 機 制 之 滿 意 度 分 析 (2 ( 三 ) 營 造 無 障 1. 於 學 校 網 站 介 礙 校 園 環 境 (5%) 紹 校 園 內 無 障 礙 設 施 及 通 路, 並 標 示 所 在 位 置 (1 1.104 年 度 能 針 對 學 生 借 用 之 輔 具 或 器 材 進 行 使 用 滿 意 度 調 查, 惟 缺 103 年 度 之 調 查 資 料 2. 未 來 宜 妥 善 運 用 調 查 結 果, 做 為 添 購 設 備 之 依 據 學 校 已 在 總 務 處 網 頁 內 設 置 2 個 無 障 礙 標 示 圖, 然 而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或 家 長, 無 法 自 學 校 首 頁 中 查 知 此 資 料 所 在 ( 三 ) 營 造 無 障 2. 全 面 清 查 學 校 學 校 已 於 無 障 礙 設 施 清 查 系 統 填 報 礙 校 園 環 境 (5%) 無 障 礙 設 施, 並 於 清 查 系 統 填 報 (1 ( 三 ) 營 造 無 障 3. 於 校 內 學 生 經 礙 校 園 環 境 (5%) 常 活 動 之 場 所, 規 劃 利 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使 用 之 設 施 設 備 或 服 務 措 施 (1 ( 三 ) 營 造 無 障 4. 學 校 網 站 獲 得 礙 校 園 環 境 (5%) 無 障 礙 標 章 (1 學 校 已 於 學 生 經 常 活 動 處 所 設 置 無 障 礙 各 項 設 施, 惟 建 議 : 1. 無 障 礙 坡 道 應 設 置 於 主 要 通 道 出 入 口 附 近, 避 免 學 生 耗 費 體 力 2. 體 育 館 無 障 礙 坡 道 應 設 於 大 門 旁, 現 有 坡 道 位 置 不 佳, 且 有 機 車 占 用, 易 生 危 險 目 前 學 校 僅 有 應 用 外 文 系 日 文 組 通 過 A 級 無 障 礙 標 章, 建 議 學 校 應 積 極 申 請 檢 測 四 經 費 與 設 施 20% ( 三 ) 營 造 無 障 5. 學 校 無 障 礙 設 礙 校 園 環 境 (5%) 施 全 部 合 格, 或 已 擬 定 整 體 改 善 計 畫 (1 1. 現 有 無 障 礙 設 施, 如 坡 道 扶 手 廁 所 等 部 分 不 符 現 行 規 範 2. 學 校 整 體 無 障 礙 設 施 缺 少 以 使 用 者 觀 點 之 規 劃 與 設 置 第 40 頁, 共 50 頁

視 導 項 目 10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經 費 執 行 成 效 一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經 費 執 行 與 帳 務 處 理 狀 況 ( 含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及 學 校 配 合 款 ) 36% ( 一 ) 教 育 部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補 助 款 及 學 校 配 合 款 工 作 目 標 執 行 成 效 (12%) 1. 學 輔 經 費 依 使 用 原 則 所 定 各 項 比 例 (6 學 輔 經 費 均 依 使 用 原 則 規 定 之 各 項 比 例 辦 理 一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經 費 執 行 與 帳 務 處 理 狀 況 ( 含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及 學 校 配 合 款 ) 36% 一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經 費 執 行 與 帳 務 處 理 狀 況 ( 含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及 學 校 配 合 款 ) 36% ( 一 ) 教 育 部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補 助 款 及 學 校 配 合 款 工 作 目 標 執 行 成 效 (12%) ( 二 )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補 助 款 及 學 校 配 合 款 檢 視 項 目 : 包 括 預 算 編 列 及 管 制 專 帳 設 置 經 費 核 銷 流 程 原 始 憑 證 保 管 皆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8%) 2. 教 育 部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補 助 款 及 學 校 配 合 款 工 作 目 標 執 行 成 效 (6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補 助 款 依 規 定 於 使 用 期 間 內 執 行 完 成 1. 預 算 編 列 (2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補 助 款 暨 學 校 配 合 款 雖 依 規 定 辦 理 預 決 算, 惟 各 工 作 項 目 間 經 費 流 用, 建 議 能 予 以 法 制 化, 俾 供 經 辦 人 員 遵 循 一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經 費 執 行 與 帳 務 處 理 狀 況 ( 含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及 學 校 配 合 款 ) 36% ( 二 )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補 助 款 及 學 校 配 合 款 檢 視 項 目 : 包 括 預 算 編 列 及 管 制 專 帳 設 置 經 費 核 銷 流 程 原 始 憑 證 保 管 皆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8%) 2. 管 制 專 帳 設 置 (2 學 校 已 設 置 專 帳 管 控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經 費 第 41 頁, 共 50 頁

視 導 項 目 10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經 費 執 行 成 效 一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經 費 執 行 與 帳 務 處 理 狀 況 ( 含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及 學 校 配 合 款 ) 36% 一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經 費 執 行 與 帳 務 處 理 狀 況 ( 含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及 學 校 配 合 款 ) 36% ( 二 )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補 助 款 及 學 校 配 合 款 檢 視 項 目 : 包 括 預 算 編 列 及 管 制 專 帳 設 置 經 費 核 銷 流 程 原 始 憑 證 保 管 皆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8%) ( 二 )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補 助 款 及 學 校 配 合 款 檢 視 項 目 : 包 括 預 算 編 列 及 管 制 專 帳 設 置 經 費 核 銷 流 程 原 始 憑 證 保 管 皆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8%) 3. 經 費 核 銷 流 程 (2 4. 原 始 憑 證 保 管 (2 學 校 訂 有 社 團 經 費 使 用 流 程 (SOP), 惟 經 費 核 銷 時 程 尚 有 改 善 空 間, 例 如 9 月 13 至 16 日 辦 理 的 活 動, 延 遲 至 12 月 12 日 才 核 銷 原 始 憑 證 保 管 完 整 一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經 費 執 行 與 帳 務 處 理 狀 況 ( 含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及 學 校 配 合 款 ) 36% 一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經 費 執 行 與 帳 務 處 理 狀 況 ( 含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及 學 校 配 合 款 ) 36% ( 三 ) 學 雜 費 收 入 提 撥 3% 學 雜 費 或 學 校 總 收 入 提 撥 2% 辦 理 學 生 就 學 獎 補 助 執 行 狀 況 (5%) ( 三 ) 學 雜 費 收 入 提 撥 3% 學 雜 費 或 學 校 總 收 入 提 撥 2% 辦 理 學 生 就 學 獎 補 助 執 行 狀 況 (5%) 1. 訂 定 校 內 就 學 獎 補 助 辦 法 及 廣 為 宣 導 ( 如 上 網 或 公 告 或 導 師 轉 達... 等 ) 以 供 校 內 同 學 申 請 (1 2. 各 校 由 學 雜 費 收 入 總 額 提 撥 學 生 就 學 獎 補 助 經 費 額 度 部 分 及 其 他 相 關 就 學 補 ( 輔 ) 助 措 施, 以 協 助 學 生 順 利 就 學, 確 實 執 行 (1 符 合 規 定 符 合 規 定 第 42 頁, 共 50 頁

視 導 項 目 10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經 費 執 行 成 效 一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經 費 執 行 與 帳 務 處 理 狀 況 ( 含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及 學 校 配 合 款 ) 36% ( 三 ) 學 雜 費 收 入 提 撥 3% 學 雜 費 或 學 校 總 收 入 提 撥 2% 辦 理 學 生 就 學 獎 補 助 執 行 狀 況 (5%) 3. 上 開 經 費 歷 年 來 剩 餘 款 及 孳 息 部 分 所 累 積 剩 餘 款 用 途, 存 放 專 戶 中, 以 移 做 後 續 年 度 繼 續 使 用 (1 學 校 辦 理 學 生 就 學 獎 補 助 款 已 達 應 提 撥 金 額 200% 以 上 一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經 費 執 行 與 帳 務 處 理 狀 況 ( 含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及 學 校 配 合 款 ) 36% ( 三 ) 學 雜 費 收 入 提 撥 3% 學 雜 費 或 學 校 總 收 入 提 撥 2% 辦 理 學 生 就 學 獎 補 助 執 行 狀 況 (5%) 4. 專 用 於 學 生 就 學 獎 補 助 且 未 移 作 他 用, 亦 不 得 併 算 下 年 度 應 控 留 之 獎 助 金 額 度 (1 符 合 規 定 一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經 費 執 行 與 帳 務 處 理 狀 況 ( 含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及 學 校 配 合 款 ) 36% 一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經 費 執 行 與 帳 務 處 理 狀 況 ( 含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及 學 校 配 合 款 ) 36% 一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經 費 執 行 與 帳 務 處 理 狀 況 ( 含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及 學 校 配 合 款 ) 36% ( 三 ) 學 雜 費 收 入 提 撥 3% 學 雜 費 或 學 校 總 收 入 提 撥 2% 辦 理 學 生 就 學 獎 補 助 執 行 狀 況 (5%) ( 四 )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整 體 校 務 發 展 獎 補 助 款 用 於 辦 理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相 關 工 作 執 行 狀 況 ( 含 購 置 學 生 社 團 所 需 器 材 或 設 備 )(6%) ( 五 ) 追 蹤 改 善 情 形 (5%) 5. 其 他 有 關 學 生 就 學 補 助 及 工 讀 金 執 行 成 效 (1 私 校 整 體 發 展 獎 補 助 款 校 務 發 展 經 費 提 撥 一 定 比 率 用 於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之 成 效 ( 含 購 置 學 生 社 團 活 動 所 需 器 材 或 設 備 )(6 學 校 就 最 近 1 次 訪 視 建 議 事 項 之 後 續 追 蹤 改 善 情 形 (5 符 合 規 定 學 校 整 體 發 展 獎 補 助 款 校 務 發 展 經 費 用 於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均 依 規 定 辦 理 ( 含 社 團 器 材 購 置 及 經 常 門 經 費 之 執 行 ) 最 近 一 次 訪 視 建 議 事 項, 大 部 分 已 獲 得 改 善, 惟 學 校 礙 於 經 費 考 量, 目 前 社 團 空 間 尚 無 法 全 部 滿 足 學 生 社 團 之 需 求 第 43 頁, 共 50 頁

視 導 項 目 10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經 費 執 行 成 效 二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32% 二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32% ( 一 ) 願 景 1: 建 構 核 心 價 值 與 特 色 校 園 文 化 (8%) ( 二 ) 願 景 2: 營 造 友 善 校 園 並 促 進 學 生 自 我 實 現 (8%) 建 立 校 園 之 核 心 價 值 並 塑 造 具 有 特 色 之 校 園 文 化 (8 1. 營 造 安 全 校 園 生 活 (2 1. 校 園 核 心 價 值 文 化 能 配 合 學 校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展 現 良 好 績 效 2. 部 分 項 目 之 訓 輔 經 費 及 學 校 配 合 款 在 102 年 溢 支 5,158 元 宜 注 意 自 我 管 控 3. 部 分 活 動 僅 看 到 活 動 成 果, 其 實 施 歷 程, 宜 保 存 妥 善 1. 營 造 友 善 校 園 之 物 質 環 境 與 學 習 環 境 氛 圍 良 好 2. 設 置 安 全 監 視 系 統 有 助 於 建 立 安 全 機 制 二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32% 二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32% ( 二 ) 願 景 2: 營 造 友 善 校 園 並 促 進 學 生 自 我 實 現 (8%) ( 二 ) 願 景 2: 營 造 友 善 校 園 並 促 進 學 生 自 我 實 現 (8%) 2. 促 進 與 維 護 健 康 (2 3. 促 進 和 諧 關 係 (2 提 供 社 團 及 學 生 表 演 舞 台, 能 促 進 學 生 自 我 實 現 學 生 生 活 教 育 落 實, 對 促 進 和 諧 關 係 具 有 成 效 二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32% ( 二 ) 願 景 2: 營 造 友 善 校 園 並 促 進 學 生 自 我 實 現 (8%) 4. 促 進 適 性 揚 才 與 自 我 實 現 (2 1. 輔 導 並 規 劃 各 類 社 團 活 動 具 有 促 進 學 生 多 元 發 展 2. 社 團 活 動 連 續 三 年 獲 得 特 優 獎 二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32% ( 三 ) 願 景 3: 培 養 具 良 好 品 德 的 社 會 公 民 (8%) 1. 建 立 多 元 文 化 校 園 與 培 養 學 生 良 好 品 德 與 態 度 (4 1. 重 視 學 生 團 體 生 活 之 輔 導, 培 養 學 生 團 體 生 活 之 規 劃, 具 有 績 效 2. 多 場 次 的 職 業 講 座 融 入 品 格 與 倫 理 教 育, 具 有 特 色 二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32% ( 三 ) 願 景 3: 培 養 具 良 好 品 德 的 社 會 公 民 (8%) 2. 培 育 熱 愛 鄉 土 及 具 有 世 界 觀 之 社 會 公 民 (4 1. 設 計 服 務 學 習 與 相 關 活 動, 能 培 養 學 生 熱 愛 鄉 土 之 情 操 2. 並 未 看 到 培 養 學 生 成 為 具 有 優 秀 社 會 公 民 之 完 整 長 期 計 畫 第 44 頁, 共 50 頁

視 導 項 目 10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經 費 執 行 成 效 二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32% ( 四 ) 願 景 4: 提 昇 學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品 質 與 績 效 (8%) 1. 統 整 學 校 資 源 及 健 全 學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組 織 (2 1. 校 長 重 視 全 校 資 源 整 合 能 適 當 布 局, 有 效 支 持 學 務 行 政, 展 現 良 好 績 效 2. 建 議 評 量 績 效 時, 宜 設 立 完 整 的 內 外 部 稽 核 單 位 及 作 業 程 序 二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32% ( 四 ) 願 景 4: 提 昇 學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品 質 與 績 效 (8%) 2. 建 立 專 業 化 之 學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及 學 習 型 組 織 (2 學 務 同 仁 能 積 極 參 與 學 習, 追 求 學 務 專 業 成 長 二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32% ( 四 ) 願 景 4: 提 昇 學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品 質 與 績 效 (8%) 3. 建 立 e 化 之 學 務 輔 導 工 作 (2 學 務 輔 導 e 化 行 政 能 配 合 學 校 行 政 e 化 之 推 動, 具 有 成 效 二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32% ( 四 ) 願 景 4: 提 昇 學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品 質 與 績 效 (8%) 4. 落 實 評 鑑 制 度 及 提 昇 工 作 效 能 (2 1. 重 視 學 務 輔 導 評 鑑 之 推 動 2. 宜 建 立 內 部 稽 核 機 制 3. 建 議 建 立 平 時 自 我 評 鑑 與 改 善 機 制 三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創 新 計 畫 特 色 12% ( 一 ) 特 色 (12%) ( 一 ) 特 色 (12%) ( 一 ) 特 色 (12%) 1. 工 作 目 標 (4 學 務 工 作 目 標 明 確, 能 具 體 落 實 2. 策 略 (4 學 務 輔 導 能 運 用 校 內 外 資 源, 並 妥 為 有 效 推 動 3. 成 效 (4 學 校 規 劃 許 多 的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惟 大 部 分 是 服 務 志 工, 宜 把 握 服 務 學 習 的 內 涵, 如 服 務 的 對 象 以 NPO 或 NGO 為 宜 四 學 務 工 作 整 體 發 展 符 合 專 業 標 準 情 況 20% ( 一 ) 目 標 與 組 織 (4%) 1. 工 作 目 標 符 合 當 前 教 育 政 策 ( 如 教 育 部 學 生 事 務 工 作 發 展 願 景 目 標 與 策 略 ) 與 相 關 法 令 (1 1. 能 適 時 修 訂 法 規, 並 加 以 落 實 執 行 2. 宜 再 加 強 人 權 法 治 教 育 之 實 施 第 45 頁, 共 50 頁

視 導 項 目 10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經 費 執 行 成 效 四 學 務 工 作 整 體 發 展 符 合 專 業 標 準 情 況 20% ( 一 ) 目 標 與 組 織 (4%) 2. 工 作 目 標 符 合 學 校 的 特 色 與 發 展 計 畫 及 符 合 高 等 教 育 學 生 事 務 工 作 的 功 能 與 任 務 (1 1. 符 合 指 標 2.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之 特 色 能 與 學 校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妥 為 搭 配, 並 發 揮 成 效 四 學 務 工 作 整 體 發 展 符 合 專 業 標 準 情 況 20% 四 學 務 工 作 整 體 發 展 符 合 專 業 標 準 情 況 20% ( 一 ) 目 標 與 組 織 (4%) ( 一 ) 目 標 與 組 織 (4%) 3. 工 作 目 標 符 合 學 生 身 心 發 展 需 求 且 為 師 生 認 同 (1 4. 有 健 全 的 組 織 架 構 並 設 有 相 關 委 員 會 或 工 作 小 組 ( 例 如 : 學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校 園 事 件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等 )(1 1. 符 合 指 標 2. 工 作 目 標 能 透 過 學 生 社 團 充 分 展 現 3. 社 團 輔 導 人 員 宜 與 學 生 社 團 活 動 中 心 充 分 整 合 1. 符 合 指 標 2. 學 校 有 設 置 相 關 委 員 會 及 工 作 小 組 四 學 務 工 作 整 體 發 展 符 合 專 業 標 準 情 況 20% ( 二 ) 資 源 投 入 (4%) 1. 人 力 員 額 經 費 有 合 理 的 配 置 ( 例 如 : 符 合 學 校 規 模 學 生 需 求 工 作 目 標 ) 以 達 成 工 作 目 標 (1 1. 人 力 佈 局 良 好, 已 聘 有 諮 商 師 及 社 工 師 擔 任 專 業 輔 導 工 作 2. 建 議 依 學 生 輔 導 法 逐 步 完 成 聘 任 之 人 數 3.103 學 年 度 有 151 位 身 障 學 生,104 學 年 度 增 加 到 180 位, 學 校 廣 收 身 障 生 並 提 供 教 育 機 會, 給 予 肯 定 惟 應 增 加 諮 商 輔 導 人 員 ( 教 育 部 已 支 援 5 位 資 源 教 室 人 員 協 助 諮 輔 中 心 ) 第 46 頁, 共 5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