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 庭 娛 樂 中 心 營 商 聯 絡 小 組 第 十 九 次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十 四 日 ( 星 期 四 ) 時 間 :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地 點 :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5 號 稅 務 大 樓 41 樓 Idea 1 室 主 席 : 陳 華 燦 先 生, 經 濟 分 析 及 方 便 營 商 處 方 便 營 商 部 主 管 業 界 出 席 者 : 快 樂 城 遊 樂 有 限 公 司 劉 子 耀 先 生 袁 麗 儀 女 士 真 開 心 樂 園 祝 小 華 女 士 美 國 冒 險 樂 園 有 限 公 司 鄧 國 倫 先 生 梁 凱 怡 小 姐 丘 珮 琪 小 姐 駱 恩 彤 小 姐 陳 詩 琪 小 姐 董 事 秘 書 經 理 副 總 裁 高 級 經 理 高 級 主 任 行 政 主 任 行 政 主 任 西 九 龍 中 心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司 徒 驊 輝 先 生 青 春 無 限 梁 衛 強 先 生 永 旺 ( 香 港 ) 百 貨 有 限 公 司 Mr. Kelvin YEUNG 經 理 董 事 總 經 理 Assistant Manager
政 府 代 表 :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以 下 簡 稱 食 環 署 ) 鄭 作 榮 先 生 衞 生 總 督 察 ( 其 他 牌 照 ) 總 部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 以 下 簡 稱 民 政 署 ) 洪 明 媚 女 士 高 級 牌 照 主 任 ( 遊 戲 機 中 心 ) 鍾 金 增 先 生 牌 照 主 任 ( 遊 戲 機 中 心 ) 消 防 處 古 健 祥 先 生 屋 宇 署 鄭 恒 安 先 生 王 秋 勝 先 生 賴 安 琪 女 士 助 理 消 防 區 長, 東 九 龍 分 區 防 火 辦 事 處 高 級 屋 宇 測 量 師 / 新 界 西 2 屋 宇 測 量 師 / 牌 照 屋 宇 測 量 師 / 牌 照 經 濟 分 析 及 方 便 營 商 處 轄 下 之 方 便 營 商 部 ( 以 下 簡 稱 方 便 營 商 部 ) 虞 敷 華 先 生 總 管 理 參 議 主 任 ( 小 組 秘 書 ) 李 子 媞 女 士 方 便 營 商 主 任 列 席 麥 萃 才 博 士 方 便 營 商 諮 詢 委 員 會 營 商 聯 絡 小 組 工 作 小 組 召 集 人 議 程 一 主 席 引 言 主 席 歡 迎 各 業 界 與 會 者 政 府 部 門 代 表 及 營 商 聯 絡 小 組 工 作 小 組 召 集 人 麥 萃 才 博 士 出 席 是 次 營 商 聯 絡 小 組 會 議 上 次 會 議 紀 要 已 上 載 於 經 濟 分 析 及 方 便 營 商 處 的 網 頁 (http://www.gov.hk/en/theme/bf/pdf/fac_blg_18_notes.pdf), 歡 迎 業 界 瀏 覽 跟 進 2. 主 席 提 醒 與 會 人 士 參 與 營 商 聯 絡 小 組 會 議 的 注 意 事 項, 包 括 :(1) 有 關 行 業 的 人 士 均 可 參 加 營 商 聯 絡 小 組 會 議, 政 府 沒 有 委 任 任 何 業 界 人 士 為 小 組 成 員 ;(2) 會 議 上 並 不 適 合 討 論 個 別 個 案 ;(3) 方 便 營 商 諮 詢 委 員 會 轄 下 設 立 了 營 商 聯 絡 小 組 工 作 小 組 專 責 監 督 各 個 營 商 聯 絡 小 組 的 工 作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會 以 觀 察 員 身 分 列 席 營 商 聯 絡 小 組 會
議 ; 及 (4) 會 議 場 地 ( 包 括 走 廊 及 洗 手 間 ) 嚴 禁 吸 煙 3. 就 上 次 會 議 中 提 出 試 行 更 新 的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或 遊 樂 場 所 牌 照 續 期 - 加 建 或 改 裝 工 程 書 面 確 認 表 一 段 時 間 後 再 作 檢 視, 消 防 處 表 示 有 關 表 格 試 行 大 約 一 年 後 會 徵 詢 業 界 的 意 見 並 作 出 檢 視 消 防 處 議 程 二 部 門 簡 報 2015 年 建 築 物 ( 衞 生 設 備 標 準 水 管 裝 置 排 水 工 程 及 廁 所 ) ( 修 訂 ) 規 例 4. 秘 書 表 示, 2015 年 建 築 物 ( 衞 生 設 備 標 準 水 管 裝 置 排 水 工 程 及 廁 所 ) ( 修 訂 ) 規 例 ( 下 稱 修 訂 規 例 ) 已 於 2015 年 12 月 14 日 起 實 施, 業 界 關 注 修 訂 規 例 訂 定 的 新 標 準 對 家 庭 娛 樂 中 心 有 何 影 響 5. 屋 宇 署 鄭 先 生 向 業 界 簡 介 修 訂 規 例 ( 詳 情 請 參 考 附 件 ) 修 訂 規 例 所 涵 蓋 的 修 訂, 包 括 引 入 新 的 建 築 物 用 途 類 別 提 升 公 眾 場 所 內 提 供 女 性 衞 生 設 備 的 標 準 理 順 有 關 食 肆 提 供 衞 生 設 備 的 標 準 及 其 他 技 術 修 訂 及 行 文 修 改 修 訂 規 例 為 不 同 類 别 處 所 的 男 性 和 女 性 衞 生 設 備 訂 定 不 同 的 標 準, 其 中 對 公 眾 場 所 內 提 供 女 性 衞 生 設 備 的 標 準, 所 採 用 男 女 顧 客 的 比 例 由 1 : 1 提 升 至 1 : 1.5, 當 中 為 女 顧 客 提 供 的 水 廁 數 目 亦 有 所 提 升 新 設 的 家 庭 娛 樂 中 心 處 所, 必 須 遵 循 新 的 女 性 衞 生 設 備 的 標 準, 因 此, 業 界 在 選 擇 新 址 時, 應 留 意 有 關 處 所 提 供 的 衛 生 設 備 是 否 能 足 以 應 付 修 訂 後 的 要 求 至 於 現 有 的 處 所, 修 訂 規 例 只 適 用 於 以 下 兩 種 情 況 :(1) 當 家 庭 娛 樂 中 心 擴 建 時 ( 即 增 加 現 有 的 營 業 面 積 ); 或 (2) 當 涉 及 改 變 現 有 用 途 時 ( 例 如 把 家 庭 娛 樂 中 心 部 份 地 方 改 建 成 商 場 ) 6. 屋 宇 署 鄭 先 生 表 示, 當 現 有 家 庭 娛 樂 中 心 擴 建 時, 如 果 擴 建 部 份 將 獨 立 運 作 ( 例 如 會 申 請 一 個 獨 立 的 家 庭 娛 樂 中 心 牌 照, 並 獨 立 提 供 所 須 設 施 ), 那 麼 就 只 有 這 個 新 建 獨 立 的 部 份 須 遵 辦 修 訂 的 要 求 ; 相 反, 如 果 擴 建 的 部 份 也 納 入 現 有 的 牌 照, 亦 即 分 享 其 所 須 設 施, 那 麼 合 併 後 的 整 間 家 庭 娛 樂 中 心 都 須 遵 辦 修 訂 規 例 的 要 求 7. 一 業 界 營 運 者 詢 問, 在 附 件 內 的 圖 表 所 展 示 的 顧 客 數 目, 是 指 家 庭 娛 樂 中 心 處 所 內 的 顧 客 數 目 還 是 商 場 的 顧 客 數 目 屋 宇 署 鄭 先
生 回 應, 有 關 數 目 是 指 家 庭 娛 樂 中 心 處 所 內 的 顧 客 數 目 8. 主 席 詢 問, 若 家 庭 娛 樂 中 心 進 行 一 些 縮 減 牌 照 範 圍 的 改 動 工 程, 是 否 須 要 遵 從 新 的 衞 生 設 備 標 準 屋 宇 署 鄭 先 生 回 應, 若 家 庭 娛 樂 中 心 在 縮 減 範 圍 後 沒 有 改 變 用 途, 不 須 要 遵 從 新 的 衞 生 設 備 標 準 業 界 如 在 會 後 有 任 何 查 詢, 可 根 據 屋 宇 署 網 頁 內 的 聯 絡 方 法 http://www.bd.gov.hk/chineset/services/enquiries.html 聯 絡 屋 宇 署 此 外, 修 訂 規 例 的 詳 情 亦 已 載 於 http://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51941/cs22015 1941191.pdf 律 政 司 雙 語 法 例 資 料 系 統 網 站 (http://www.legislation.gov.hk) 所 載 建 築 物 ( 衞 生 設 備 標 準 水 管 裝 置 排 水 工 程 及 廁 所 ) 規 例 的 文 本, 亦 已 於 2015 年 12 月 14 日 更 新, 歡 迎 業 界 瀏 覽 議 程 三 新 討 論 事 項 議 程 3.1 遞 交 有 獎 娛 樂 遊 戲 牌 照 申 請 的 途 徑 9. 秘 書 表 示, 業 界 關 注 現 時 遞 交 有 獎 娛 樂 遊 戲 牌 照 申 請 的 途 徑, 只 有 郵 寄 或 親 自 遞 交 由 於 業 界 在 申 請 有 獎 娛 樂 遊 戲 時 需 要 夾 附 顯 示 遊 戲 機 的 彩 色 圖 片 及 遊 戲 規 則 說 明, 過 程 中 需 要 使 用 不 少 紙 張, 有 時 候 一 至 兩 張 的 補 充 資 料, 也 需 親 自 或 以 郵 遞 方 式 遞 交 業 界 關 注 除 了 現 有 遞 交 申 請 的 途 徑 之 外, 民 政 署 可 會 考 慮 增 設 更 多 申 請 渠 道, 例 如 接 受 業 界 以 電 郵 形 式 遞 交 遊 戲 資 料, 以 縮 短 申 請 牌 照 文 件 往 來 的 時 間 10. 民 政 署 回 應, 由 於 新 申 請 的 有 獎 娛 樂 遊 戲 資 料 將 會 成 為 申 請 人 獲 發 的 牌 照 文 件 的 主 要 組 成 部 分, 申 請 人 須 在 新 的 有 獎 娛 樂 遊 戲 資 料 的 申 請 信 件 或 補 充 資 料 上 簽 署 確 認 真 確 無 誤, 以 便 相 關 各 方 遵 從, 因 此, 民 政 署 暫 時 未 能 接 受 以 電 郵 形 式 遞 交 有 關 的 資 料 11. 至 於 申 請 涉 及 的 其 他 補 充 資 料, 如 資 料 文 件 無 需 申 請 人 加 簽, 例 如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牌 照 的 副 本 或 商 業 登 記 / 公 司 註 冊 文 件 副 本, 除 親 身 或 以 郵 遞 方 式 提 交 資 料 外, 民 政 署 一 般 會 接 受 申 請 人 以 電 郵 或 傳 真 形 式 遞 交
12. 一 業 界 營 運 者 關 注, 若 在 描 述 遊 戲 玩 法 時 遇 到 困 難, 可 否 將 遊 戲 玩 法 草 稿 以 電 郵 呈 交 予 民 政 署, 待 署 方 確 定 草 稿 內 容 資 料 齊 備 後 才 遞 交 民 政 署 回 應, 若 個 別 營 運 者 在 準 備 一 些 玩 法 複 雜 的 遊 戲 資 料 時 未 能 確 定 資 料 是 否 足 夠 的 話, 署 方 會 盡 量 提 供 協 助, 但 署 方 提 醒 業 界 在 署 方 確 認 草 稿 資 料 齊 備 後, 申 請 人 仍 須 將 遊 戲 資 料 正 本 交 回 署 方 議 程 3.2 業 界 就 同 一 處 所 多 次 向 消 防 處 呈 交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證 書 13. 秘 書 闡 述 業 界 關 注, 曾 有 來 自 消 防 處 不 同 組 別 的 人 員, 在 執 行 不 同 的 消 防 安 全 條 例 不 時 會 要 求 業 界 就 同 一 處 所 提 供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證 書 (F.S.251) 副 本 業 界 表 示 由 於 持 牌 處 所 已 遵 辦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規 定, 相 關 的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證 書 亦 已 呈 交 消 防 處 牌 照 課, 因 此, 處 方 應 已 備 存 所 需 的 消 防 證 書 副 本 此 外, 消 防 處 曾 向 業 界 表 示 正 在 建 立 一 套 電 腦 系 統 備 存 所 有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證 書 檔 案, 業 界 詢 問 有 關 電 腦 系 統 是 否 已 完 成 ; 及 消 防 處 的 各 個 分 組 人 員 若 有 需 要, 是 否 可 透 過 這 電 腦 系 統 取 得 所 需 文 件, 毋 須 向 業 界 索 取 14. 消 防 處 回 應, 消 防 處 不 同 的 單 位 負 責 執 行 不 同 法 例, 不 同 的 法 例 皆 有 不 同 的 消 防 安 全 要 求 處 方 人 員 在 執 行 相 關 法 例 條 文 時, 會 要 求 當 事 人 出 示 相 關 資 料 若 業 界 遇 到 同 一 處 所 涉 及 多 於 一 個 本 處 的 單 位 要 求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或 証 明 文 件, 可 聯 絡 個 案 主 任 了 解 原 因 並 告 知 已 呈 交 有 關 證 書 予 消 防 處 15. 就 業 界 的 關 注, 消 防 處 已 對 有 關 單 位 同 事 作 出 指 引, 在 執 行 相 關 的 消 防 安 全 監 管 或 驗 收 巡 查 前, 應 先 透 過 內 部 電 腦 系 統 嘗 試 取 得 該 處 所 最 新 提 交 的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證 書 副 本, 以 減 省 業 界 遵 辦 相 關 條 例 的 程 序 和 時 間 此 外, 處 方 建 議 業 界 可 將 有 效 的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證 書 展 示 於 處 所 的 當 眼 處, 以 便 處 方 人 員 更 有 效 處 理 個 案 16. 一 業 界 營 運 者 詢 問 處 方 各 個 分 組 人 員 是 否 已 知 悉 最 新 指 引 此 外, 一 個 處 所 可 能 持 有 多 種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證 書, 而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牌 照 和 有 獎 娛 樂 遊 戲 牌 照 亦 需 要 展 示 在 當 眼 處, 如 需 展 示 所 有 文 件, 所 需 佔 用 空 間 範 圍 甚 多, 對 業 界 來 說 或 有 困 難 17. 消 防 處 回 應, 消 防 處 牌 照 課 已 於 本 年 1 月 13 日 以 電 郵 將 指 引 發 給 有 關 同 事, 相 信 不 同 組 別 人 員 向 業 界 索 取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證 書
的 情 況 應 會 有 所 改 善 至 於 展 示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證 書, 並 非 必 須 要 求, 業 界 只 要 在 消 防 處 人 員 有 需 要 查 看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證 書 時 能 夠 出 示 相 關 文 件 便 可 議 程 3.3 將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牌 照 由 遊 戲 區 方 案 轉 為 非 遊 戲 區 方 案 ( 即 於 遊 戲 區 推 出 前 沿 用 的 方 案 ) 的 可 行 性 18. 秘 書 闡 述 在 未 推 出 遊 戲 區 方 案 前, 食 環 署 於 發 出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牌 照 時 會 夾 附 一 份 遊 戲 清 單, 該 份 清 單 列 出 了 所 有 處 所 內 不 同 類 別 的 遊 戲 機, 包 括 有 獎 娛 樂 遊 戲 小 童 機 動 遊 戲 機 和 沒 有 提 供 獎 品 的 遊 戲 裝 置, 警 務 處 人 員 亦 會 根 據 這 份 清 單 作 出 巡 查 自 從 遊 戲 區 方 案 推 出 後, 業 界 獲 發 的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牌 照 不 會 夾 附 該 處 所 的 遊 戲 清 單 警 務 處 人 員 在 巡 查 家 庭 娛 樂 中 心 時, 會 以 民 政 署 發 出 的 有 獎 娛 樂 遊 戲 清 單 作 出 巡 查 由 於 有 獎 娛 樂 遊 戲 清 單 只 列 出 處 所 內 的 有 獎 娛 樂 遊 戲 機, 曾 有 警 務 處 人 員 發 現 處 所 內 的 遊 戲 裝 置 多 於 有 獎 娛 樂 遊 戲 清 單 的 裝 置 後, 懷 疑 沒 有 列 在 清 單 上 的 遊 戲 機 屬 違 規 營 運 業 界 覺 得 如 能 取 得 由 食 環 署 發 出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牌 照 時 夾 附 的 遊 戲 清 單, 應 可 以 減 少 處 所 內 遊 戲 機 被 認 為 違 規 營 運 的 情 況 業 界 詢 問 現 正 採 用 遊 戲 區 方 案 的 處 所, 是 否 可 以 改 回 採 用 非 遊 戲 區 方 案 並 重 新 獲 發 遊 戲 清 單, 及 有 關 更 改 的 程 序 19. 食 環 署 回 應, 遊 戲 區 方 案 於 2007 年 10 月 5 日 起 實 施, 在 推 出 遊 戲 區 方 案 時, 署 方 已 向 業 界 發 出 清 晰 的 指 引, 說 明 牌 照 申 請 人 或 持 有 人 可 自 由 選 擇 採 納 遊 戲 區 方 案 或 非 遊 戲 區 方 案 如 業 界 在 採 用 兩 者 其 中 一 個 方 案 後, 日 後 仍 可 選 擇 改 為 採 用 另 一 方 案, 但 必 須 向 食 環 署 提 出 更 改 圖 則 申 請 20. 食 環 署 指 出, 根 據 遊 戲 區 方 案, 申 請 人 在 申 領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牌 照 或 申 請 改 裝 工 程 時, 只 須 在 圖 則 上 顯 示 遊 戲 區 或 遊 戲 攤 位 的 範 圍, 而 毋 須 在 範 圍 內 顯 示 每 部 遊 戲 機 或 投 幣 式 小 童 機 動 遊 戲 機 的 位 置, 但 須 遵 守 各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預 設 的 持 牌 條 件, 獲 發 的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牌 照 亦 不 會 列 出 該 處 所 提 供 的 遊 戲 清 單 日 後, 若 持 牌 人 更 換 遊 戲 區 內 的 遊 戲 機, 亦 毋 須 向 食 環 署 作 出 申 請 如 申 請 人 或 持 牌 人 選 擇 非 遊 戲 區 方 案, 署 方 會 根 據 遊 戲 區 方 案 未 推 出 前 所 沿 用 的 程 序 處 理 申 請, 即 申 請 人 必 須 在 圖 則 上 顯 示 每 部 遊 戲 機 的 位 置, 申 請 獲 批 准 後, 食 環 署 便 會 簽 發 牌 照 並 夾 附 遊 戲 清 單 若 持 牌 人 日 後 更 換 遊 戲 機, 必 須 向 食 環 署 提 交 更 改 圖 則 申 請, 有 關 圖 則 會 轉 介 相 關 部 門 徵 詢 意 見 食 環 署 在 接 獲 有 關 部 門 通 知 就 申 請 沒 有
反 對 及 相 關 意 見 後, 會 繼 續 處 理 改 則 申 請, 並 在 批 准 改 則 時, 更 新 相 關 遊 戲 清 單 21. 一 營 運 者 詢 問, 在 改 為 採 用 非 遊 戲 區 方 案 後, 食 環 署 會 否 跟 從 既 往 的 準 則 發 出 遊 戲 機 清 單 食 環 署 回 應, 署 方 在 接 獲 非 遊 戲 區 的 更 改 圖 則 申 請 後, 會 將 申 請 轉 介 給 相 關 部 門 徵 詢 意 見, 亦 會 轉 介 民 政 署 有 關 遊 戲 清 單 在 接 獲 各 有 關 部 門 不 反 對 申 請 及 相 關 意 見 後, 食 環 署 會 處 理 及 批 准 申 請 並 發 出 遊 戲 清 單 議 程 四 下 次 會 議 日 期 22. 主 席 多 謝 業 界 及 各 部 門 代 表 撥 冗 出 席 是 次 會 議, 秘 書 處 將 會 公 佈 下 一 次 會 議 的 日 期 經 濟 分 析 及 方 便 營 商 處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