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三 等 考 試 類 科 : 一 般 行 政 一 般 民 政 科 目 : 公 共 政 策 一 有 學 者 將 諸 多 公 共 政 策 工 具 (policy tools/instruments) 以 不 同 面 向 予 以 分 類, 其 一 為 政 府 採 取 直 接 或 間 接 介 入, 另 一 為 提 供 標 的 團 體 財 貨 服 務 或 要 求 標 的 團 體 改 變 其 行 為 請 以 此 兩 個 面 向 為 分 類 基 礎, 提 出 至 少 四 種 可 能 的 政 策 工 具 類 型, 並 以 一 個 特 定 的 公 共 政 策 方 案 為 例 予 以 闡 述 所 謂 政 策 工 具 乃 指 將 實 質 政 策 目 標 轉 化 為 具 體 政 策 行 動 之 工 具 或 機 制 作 用 亦 指 政 策 執 行 機 構 賴 以 達 成 政 策 目 標 或 產 生 政 策 效 果 的 手 段 本 質 此 外, 政 策 工 具 必 須 透 過 標 的 團 體 來 完 成, 標 的 團 體 之 意 見 觀 點 與 態 度 乃 成 為 政 策 工 具 能 否 順 利 推 動 的 關 鍵 因 素 以 下 分 別 就 題 旨 說 明 如 下 : 政 策 工 具 的 類 別 : 根 據 史 耐 德 (Schneider) 和 英 格 蘭 (Ingram) 之 分 類, 將 政 策 工 具 分 為 五 大 類 茲 就 其 內 涵 分 述 如 下 : 權 威 性 工 具 : 政 府 直 接 介 入 / 要 求 標 的 團 體 改 變 其 行 為 指 僅 憑 藉 著 合 法 權 威 或 所 謂 公 權 力 的 形 式, 要 求 禁 止 或 允 許 政 策 標 的 團 體 遵 行 或 採 取 特 定 行 為 例 如 常 見 的 行 政 命 令 或 法 規 等 此 類 工 具 係 假 定 執 行 者 只 要 有 法 令 依 恃, 民 眾 就 自 然 會 順 服 配 合 誘 因 性 工 具 : 政 府 間 接 介 入 / 要 求 標 的 團 體 改 變 其 行 為 指 政 策 透 過 提 供 正 面 或 負 面 的 有 形 實 物, 誘 導 標 的 團 體 採 行 特 定 行 為 常 見 的 方 法 包 括 : 激 勵 付 費 處 罰 刑 罰 等 此 類 工 具 係 假 定 標 的 團 體 的 行 為 動 機 乃 為 理 性 計 算, 各 類 誘 因 的 提 供 是 改 變 動 機 的 必 要 措 施 能 力 性 工 具 : 政 府 直 接 介 入 / 提 供 標 的 團 體 財 貨 服 務 指 政 策 經 由 提 供 資 訊 訓 練 教 育 和 資 源 等 給 標 的 團 體, 促 使 其 有 能 力 從 事 政 策 所 希 冀 的 行 為 或 目 標 例 如 : 運 用 職 業 訓 練 職 業 介 紹 資 訊 網 站 等 方 式, 改 善 失 業 者 或 謀 職 者 的 就 業 機 會 此 類 工 具 係 認 為 只 要 標 的 團 體 對 政 策 內 容 更 瞭 解 或 本 身 有 能 力 改 變 自 我 時, 標 的 團 體 會 願 意 順 服 政 策 或 改 變 行 為 學 習 性 工 具 : 政 府 間 接 介 入 / 提 供 標 的 團 體 財 貨 服 務 指 政 策 提 供 標 的 團 體 參 與 觀 察 問 題 解 決 過 程, 改 變 其 原 先 觀 點 而 產 生 學 習 效 果, 有 利 執 行 者 和 標 的 團 體 間 的 說 服 溝 通 工 作 此 類 工 具 係 假 定 透 過 成 功 案 例 或 其 他 經 驗, 可 使 執 行 者 和 標 的 團 體 同 時 產 生 學 習 與 反 省, 從 而 有 利 政 策 執 行 象 徵 性 工 具 : 政 府 間 接 介 入 / 要 求 標 的 團 體 改 變 其 行 為 透 過 政 策 所 訴 諸 的 價 值 理 念 等 象 徵 性 符 號, 使 標 的 團 體 願 意 順 服 特 定 行 為 此 類 工 具 係 假 定 標 的 團 體 認 知 到 政 策 所 提 倡 的 行 為 和 目 標 合 於 其 價 值 理 念 信 仰 時, 其 自 然 會 遵 行 該 特 定 行 為 政 策 工 具 類 型 應 用 的 適 例 : 北 市 垃 圾 費 隨 袋 徵 收 政 策 為 促 進 垃 圾 減 量 資 源 回 收 污 染 者 付 費, 從 根 本 解 決 垃 圾 處 理 問 題, 同 時 改 進 垃 圾 收 費 公 平 性, 台 北 市 政 府 於 2000 年 推 動 垃 圾 費 隨 袋 徵 收 政 策, 以 取 代 隨 水 徵 收 方 式, 其 相 關 政 策 工 具 類 型 說 明 如 下 : 權 威 性 工 具 : 修 正 廢 棄 物 處 理 法 等 相 關 法 制, 明 令 規 定 市 民 丟 棄 一 般 垃 圾, 必 須 購 買 環 保 局 規 定 的 專 用 垃 圾 袋 來 裝 垃 圾, 對 未 使 用 專 用 垃 圾 袋 或 亂 丟 垃 圾 者, 將 處 罰 一 二 共 5 頁 第 1 頁
元 以 上, 四 五 元 以 下 罰 款 誘 因 性 工 具 : 隨 袋 徵 收 之 專 用 垃 圾 袋, 其 售 價 就 是 垃 圾 費, 市 民 可 以 直 接 享 受 到 垃 圾 減 量 及 資 源 回 收 而 少 付 垃 圾 費 的 經 濟 誘 因 能 力 性 工 具 : 透 過 各 種 宣 導 與 教 育 方 式, 使 民 眾 培 養 垃 圾 回 收 的 習 慣 與 能 力, 將 回 收 物 分 類 收 集 後 交 給 資 源 回 收 車 象 徵 性 工 具 : 透 過 政 策 行 銷 方 式, 宣 導 市 民 不 但 可 以 直 接 享 受 到 垃 圾 減 量 及 資 源 回 收 而 少 付 垃 圾 費 的 好 處, 且 間 接 貢 獻 地 球 的 環 境 保 護 及 生 態 保 育, 造 福 後 代 的 子 孫 綜 上 所 述, 政 策 工 具 是 公 共 政 策 的 重 心, 沒 有 政 策 工 具, 就 無 法 落 實 政 策 方 案, 惟 政 策 工 具 有 以 下 缺 失 值 得 吾 人 檢 討, 計 有 : 工 具 類 型 理 論 基 礎 與 分 類 原 則 仍 不 夠 堅 強 ; 政 策 工 具 研 究 成 果 狹 隘, 只 能 算 是 單 面 理 論, 無 法 凸 顯 政 策 的 複 雜 性 特 徵 ; 以 手 段 與 目 標 關 係 作 為 選 擇 政 策 工 具 的 標 準, 易 流 於 機 械 式 的 思 考 途 徑 ; 政 策 工 具 強 調 完 全 與 政 治 脫 勾 的 中 立 性, 不 符 合 實 際 現 象 以 及 效 果 作 為 政 策 工 具 的 唯 一 尺 度 窄 化 了 政 策 選 擇 的 考 量 標 準 等 二 何 謂 政 策 學 習? 何 謂 政 策 擴 散? 請 以 我 國 地 方 政 府 的 一 個 特 定 政 策 方 案 為 例, 解 析 政 策 學 習 與 政 策 擴 散 的 內 涵 及 相 關 影 響 因 素 政 策 學 習 (policy learning) 的 內 涵 意 涵 : 政 策 學 習 是 基 於 過 去 政 策 後 果 與 新 資 訊 的 觀 點, 調 整 政 策 目 標 或 技 術 的 意 圖, 以 提 高 統 治 的 目 標 實 現 ; 從 這 個 定 義 看 來, 政 策 學 習 是 一 種 內 在 的 自 覺 意 識, 其 目 的 是 期 望 改 善 政 府 目 標 實 現 的 狀 況 政 策 學 習 是 基 於 經 驗 性 的 行 為 所 發 生 之 相 對 地 持 續 改 變, 通 常 這 種 改 變 係 基 於 對 外 在 刺 激 的 回 應 ; 從 這 個 定 義 中, 政 策 學 習 並 不 是 如 此 的 高 度 自 覺 意 識, 而 是 因 為 外 在 環 境 的 刺 激, 引 起 以 經 驗 為 基 礎 的 行 為 反 應 政 策 學 習 類 型 : 外 部 學 習 (exogenous learning): 這 種 學 習 型 態 的 動 力 主 要 是 來 自 於 公 共 政 策 過 程 以 外 的 力 量, 由 於 政 策 制 定 者 希 望 加 強 政 策 適 應 環 境 的 能 力 而 改 變 政 策 方 向 學 習 主 體 是 大 型 的 參 與 性 的 政 策 社 群, 學 習 目 標 則 是 政 策 問 題 與 目 標 的 認 知 這 種 學 習 是 一 種 社 會 學 習 (social learning) 內 部 學 習 (endogenous learning): 這 種 學 習 型 態 的 動 力 主 要 是 來 自 於 公 共 政 策 過 程 本 身 的 認 知, 由 於 政 策 制 定 者 本 身 的 自 覺 意 識, 期 望 改 善 政 策 目 標 與 技 術 學 習 主 體 是 小 型 的 專 業 技 術 性 的 政 策 網 絡, 其 學 習 的 目 標 是 政 策 工 具 或 政 策 情 境 這 種 學 習 可 稱 為 教 訓 汲 取 (lesson drawing) 政 策 擴 散 (policy diffusion) 的 內 涵 意 涵 : 政 策 擴 散 其 意 大 致 等 同 於 政 策 創 新 (policy innovation), 亦 即 特 定 管 轄 單 位 採 用 創 新 的 政 策 方 案, 在 政 策 擴 散 中, 學 習 與 創 新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刺 激 因 素 學 習 與 創 新 不 僅 發 生 在 私 部 門, 也 同 時 發 生 在 政 府 部 門 中 而 政 策 擴 散 之 要 素 包 含 : 創 新 事 物 溝 通 管 道 時 間 社 會 系 統 與 採 用 政 策 擴 散 係 指 在 某 一 個 特 定 時 間 或 空 間 的 政 策 或 行 政 安 排 被 借 用 來 發 展 另 一 時 空 的 政 策 行 政 安 排 或 制 度, 它 乃 是 一 種 動 態 且 擴 延 的 波 動 歷 程 此 外, 政 策 擴 散 深 受 資 訊 擴 散 學 習 效 果 及 媒 體 注 意 等 因 素 的 影 響, 與 政 策 行 銷 有 異 曲 同 工 之 妙 政 策 擴 散 類 型 : 透 過 會 議 研 討 會 等 互 動 場 合 進 行 資 訊 的 交 換 在 地 理 區 域 之 間 的 散 佈 與 仿 效 內 部 政 治 經 濟 與 社 會 力 量 的 影 響 政 策 學 習 與 擴 散 的 適 例 : 垃 圾 費 隨 袋 徵 收 政 策 為 促 進 垃 圾 減 量 資 源 回 收 污 染 者 付 費, 從 根 本 解 決 垃 圾 處 理 問 題, 臺 北 市 仿 效 各 國 成 功 經 驗 且 與 市 民 充 分 溝 通 與 宣 共 5 頁 第 2 頁
導 後, 於 2000 年 開 始 全 面 實 施 創 新 性 的 垃 圾 費 隨 袋 徵 收 政 策, 實 行 成 效 相 當 卓 著, 不 僅 垃 圾 量 大 減, 資 源 回 收 量 也 呈 倍 數 成 長 有 鑑 於 臺 北 市 的 成 功 經 驗, 新 北 市 也 於 2008 年 由 深 坑 鄉 開 始 示 範 施 行 垃 圾 費 隨 袋 徵 收, 至 2011 年 開 始 全 面 實 施 期 待 藉 由 政 策 推 動 達 到 由 源 頭 減 少 垃 圾 量 的 成 效, 進 而 達 成 環 境 永 續 發 展 的 終 極 目 標 綜 上 所 述, 由 於 政 策 行 銷 所 面 臨 的 困 境 有 民 眾 對 公 共 政 策 的 認 識 不 足 缺 乏 行 銷 專 業 與 完 整 的 計 畫 行 銷 經 費 投 入 無 法 掌 握 效 益 沒 有 建 立 多 元 化 行 銷 的 通 路 及 行 銷 目 標 與 行 銷 對 象 不 明 確 等 然 而, 運 用 政 策 學 習 與 擴 散 理 論 的 成 功 應 用 經 驗, 透 過 跨 國 學 習 與 國 內 府 際 學 習 等 方 式, 促 進 各 地 方 政 府 更 有 效 率 的 決 策 制 定 及 經 驗 傳 承, 特 別 是 對 於 相 關 縣 市 成 功 施 政 經 驗 擴 散, 將 更 有 所 啟 發 與 助 益 三 多 元 利 害 關 係 人 參 與 政 策 過 程 已 經 成 為 常 態, 請 問 企 業 與 非 營 利 組 織 可 能 採 取 那 些 遊 說 (lobbying) 手 段 以 影 響 特 定 政 策 方 案? 請 以 一 個 特 定 政 策 方 案 為 例, 解 析 政 策 遊 說 的 內 涵 及 相 關 影 響 因 素 政 策 遊 說 (lobbying) 係 指 有 組 織 的 利 益 團 體 或 個 人 對 立 法 人 員 與 行 政 人 員 等, 採 取 各 種 方 式, 直 接 施 壓, 以 影 響 法 案 通 過 或 不 通 過 的 一 種 策 略 在 政 策 運 作 的 各 階 段, 均 可 能 發 生 遊 說 行 為 以 下 分 別 就 題 旨 說 明 如 下 : 企 業 與 非 營 利 組 織 採 取 的 遊 說 手 段 企 業 與 非 營 利 組 織 為 了 達 成 公 益 目 標, 採 用 的 遊 說 策 略 分 為 直 接 遊 說 (direct lobbying) 間 接 遊 說 (indirect lobbying) 與 公 關 遊 說 (public relation lobbying), 茲 說 明 如 下 : 直 接 遊 說 策 略 直 接 遊 說 意 指 直 接 向 具 有 決 策 權 者 或 對 政 策 有 影 響 力 者 進 行 遊 說 的 活 動, 以 達 到 影 響 政 府 政 策 的 目 的 以 下 就 直 接 遊 說 的 策 略 分 述 如 下 : 提 供 資 訊 : 為 立 委 提 供 有 用 的 情 報 以 及 提 供 切 合 實 情 的 訊 息 陳 情 請 願 : 對 於 國 家 政 治 設 施 或 其 本 身 權 益, 向 民 意 機 關 或 行 政 機 關 陳 述 其 願 望 或 意 見, 希 求 國 家 機 關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之 權 利 在 場 監 聽 : 對 於 所 關 心 的 法 案, 會 在 立 法 院 中 旁 聽 監 督 法 案 審 查 互 惠 交 換 : 互 惠 交 換 是 指 團 體 與 民 意 代 表 之 間, 有 具 體 交 換 內 容 與 合 作 承 諾 參 與 訴 訟 : 參 與 訴 訟 是 透 過 到 法 院 控 告 行 政 單 位 的 方 式, 以 對 官 僚 機 關 施 予 壓 力 要 求 釋 憲 : 釋 憲 一 般 較 少 用 到, 但 在 法 律 上 得 不 到 救 濟 的 時 候, 釋 憲 是 一 種 可 以 迫 使 行 政 機 關, 或 國 會 不 得 不 修 改 法 案 的 有 效 方 法 直 接 溝 通 : 直 接 與 政 府 官 員 對 談, 或 與 立 法 委 員 接 觸 尋 求 支 持 直 接 代 表 : 以 推 派 團 體 成 員 競 選 國 會 議 員, 或 全 力 支 持 特 定 候 選 人 當 選, 俾 能 照 顧 本 身 的 利 益 間 接 遊 說 策 略 間 接 遊 說 亦 稱 為 草 根 遊 說, 亦 即 使 用 草 根 式 壓 力, 乃 是 經 由 影 響 選 民 進 而 影 響 政 策 的 一 種 遊 說 手 段, 宣 傳 標 的 團 體 對 某 一 問 題 的 立 場 與 主 張, 爭 取 大 眾 同 情 與 支 持, 形 成 輿 論 壓 力, 從 而 影 響 政 府 的 政 策 因 為 它 的 運 用 往 往 直 接 訴 諸 於 選 區 選 民, 也 較 符 合 民 主 體 制 的 運 作 原 則 間 接 遊 說 的 策 略 分 述 如 下 : 舉 辦 公 聽 會 座 談 會 ; 出 版 刊 物 或 說 帖 ; 動 員 選 民 向 選 區 議 員 寫 信 打 電 話 寄 E-mail; 遊 行 抗 議 ; 舉 辦 推 廣 活 動 ; 進 行 連 署 ; 聯 盟 遊 說 公 關 遊 說 策 略 公 關 遊 說 是 結 合 直 接 遊 說 與 間 接 遊 說 的 策 略, 並 且 將 之 運 用 於 媒 體 上 且 強 調 議 題 與 掌 握 契 機 的 重 要 性 因 為 公 關 遊 說 策 略 時 機 常 常 稍 縱 即 逝, 若 能 充 分 掌 握 公 關 策 略 的 契 機, 共 5 頁 第 3 頁
並 且 加 以 運 用 則 成 功 率 非 常 高, 公 關 遊 說 策 略 的 焦 點 包 括 議 題 建 構 群 眾 動 員 和 強 調 與 媒 體 結 合 等 政 策 遊 說 的 適 例 我 國 的 菸 害 防 制 法 自 96 年 6 月 三 讀 通 過 後, 即 將 屆 滿 4 年, 諸 多 條 文 未 完 全 符 合 我 國 簽 署 之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 菸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約 (FCTC) 的 相 關 規 定, 由 董 氏 基 金 會 發 起 民 間 團 體 擬 籌 組 臺 灣 拒 菸 聯 盟, 全 力 促 請 立 法 院 進 行 符 合 FCTC 內 容 的 菸 害 防 制 法 及 菸 酒 稅 法 修 法 為 保 障 國 人 免 於 菸 草 危 害 預 防 青 少 年 吸 菸 及 重 罰 菸 草 公 司 的 不 當 牟 利 行 為, 上 述 訴 求 幾 乎 應 用 了 上 述 三 大 類 遊 說 手 段, 希 冀 儘 速 完 成 相 關 修 法, 達 成 政 策 目 標 政 策 遊 說 的 影 響 因 素 : 以 菸 害 防 制 法 修 法 為 例, 計 有 國 會 關 鍵 委 員 的 支 持 與 協 助 ; 讓 委 員 深 切 感 到 工 作 人 員 的 誠 心 與 決 心 ; 準 確 地 掌 握 媒 體 的 特 性, 成 功 的 建 構 議 題 ; 回 應 國 際 壓 力 及 該 法 案 的 社 會 正 當 性 綜 上 所 述, 政 策 遊 說 策 略 可 分 為 直 接 遊 說 間 接 遊 說 與 公 關 遊 說 策 略, 以 下 分 別 就 非 營 利 組 織 政 策 遊 說 提 出 綜 合 性 建 議, 以 供 各 界 參 考 : 政 策 遊 說 過 程 宜 去 政 治 化 採 策 略 聯 盟 的 方 式 匯 集 資 源 善 用 媒 體 而 非 為 媒 體 所 用 借 重 學 界 的 批 判 諮 詢 功 能 加 速 通 過 遊 說 法 與 政 治 獻 金 法 加 速 資 訊 公 開 法 的 制 訂 以 及 行 政 部 門 宜 與 非 營 利 組 織 建 立 合 作 諮 詢 的 關 係 等 四 近 來 食 品 安 全 議 題 成 為 許 多 民 眾 關 注 的 焦 點, 由 於 相 關 法 規 中 對 於 資 訊 公 告 檢 測 標 準 與 相 關 罰 則 均 已 有 規 範, 有 論 者 主 張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亟 需 補 強 之 處 在 於 執 行 相 關 法 規 的 方 法 請 構 想 兩 個 足 以 提 升 食 品 安 全 的 執 行 方 法 作 為 方 案, 運 用 多 屬 性 效 用 模 型 (Multi-Attribute Utility Model) 進 行 政 策 分 析 並 輔 以 相 關 論 述 食 品 安 全 議 題 成 為 近 來 民 眾 最 關 切 的 民 生 議 題, 主 管 機 關 亟 需 補 強 之 處 在 於 執 行 相 關 法 規 的 方 法 以 下 分 別 就 多 屬 性 效 用 模 型 內 涵 與 提 升 食 品 安 全 的 執 行 方 法 加 以 說 明 如 下 : 多 屬 性 效 用 模 型 的 內 涵 係 指 利 用 個 人 表 達 出 主 觀 偏 好, 藉 著 數 學 方 法 來 建 構 效 用 函 數, 考 慮 屬 性 之 組 合 來 進 行 方 案 評 估 多 屬 性 效 用 理 論 常 見 的 整 合 方 式 是 透 過 簡 單 加 權 來 求 得 最 終 的 效 用 值 多 屬 性 效 用 模 型 建 構 過 程, 先 行 找 出 各 項 方 案 與 準 則, 再 在 依 各 準 則 給 予 各 項 方 案 的 效 用 分 數, 同 時 判 斷 各 準 則 的 相 對 權 數, 再 將 權 數 標 準 化, 之 後 乘 上 效 用 分 數, 最 後 算 出 各 方 案 的 分 數, 供 決 策 者 作 為 參 考 食 品 安 全 議 題 有 效 的 執 行 方 法 落 實 三 級 品 管 機 制 : 亦 即 建 立 業 者 品 管 第 三 方 查 驗 政 府 抽 驗 食 品 三 級 管 理 機 制 意 指 業 者 先 自 律 品 管, 產 品 送 交 政 府 認 證 的 民 間 檢 驗 單 位 檢 驗, 最 後 政 府 再 以 抽 驗 方 式 把 關 增 加 稽 查 人 力 與 強 化 權 責 : 增 加 食 安 稽 查 人 員 的 人 力 與 專 業, 同 時 賦 予 更 大 的 稽 查 權 限 建 立 揭 弊 鼓 勵 機 制 : 鼓 勵 消 費 者 競 爭 業 者 與 員 工 舉 發 食 安 弊 端, 給 予 違 規 業 者 重 罰 ( 懲 罰 性 賠 償 ), 並 給 予 揭 弊 者 重 賞 多 屬 性 效 用 模 型 應 用 的 政 策 分 析 利 用 多 屬 性 效 用 模 型 分 析 政 策 方 案, 從 中 選 出 較 佳 的 方 案 依 循 分 析 步 驟 說 明 如 下 : 定 義 方 案 與 準 則 方 案 計 有 : 甲 案 : 落 實 三 級 品 管 機 制 乙 案 : 增 加 稽 查 人 力 與 強 化 權 責 丙 案 : 建 立 揭 弊 鼓 勵 機 制 建 立 評 估 方 案 準 則 : 評 估 這 些 方 案 的 準 則 為 : 經 濟 可 行 性 與 充 分 性 等 依 據 每 項 準 則 評 估 每 個 方 案, 給 予 每 個 方 案 效 用 分 數 (1-10 分 ), 並 配 合 權 數, 加 總 所 有 方 案 的 效 用 計 算 所 有 方 案 的 效 用 分 數, 做 出 政 策 建 議 經 由 多 屬 性 效 用 分 析 的 結 果 ( 如 下 表 所 示, 括 號 為 設 定 權 重 ) 共 5 頁 第 4 頁
經 濟 可 行 性 充 分 性 效 用 (0.2) (0.3) (0.5) 分 數 甲 案 6*0.2= 2 5*0.3= 5 10*0.5=5 7.7 乙 案 3*0.2=0.6 6*0.3= 8 6*0.5=3 4 丙 案 8*0.2= 6 10*0.3=3 8*0.5=4 8.6 丙 案 : 建 立 揭 弊 鼓 勵 機 制 優 先 於 甲 案, 乙 案 最 後, 但 吾 人 以 為 三 大 方 案 應 同 時 進 行, 以 期 早 日 達 成 政 策 目 標 綜 上 所 述, 吾 人 以 為 食 安 問 題 乃 市 場 與 政 府 雙 重 失 靈 的 結 果, 其 診 治 作 法 可 參 照 衛 瑪 (Weimer) 和 韋 寧 (Vining) 的 主 張 他 們 以 經 濟 學 的 角 度 將 公 共 政 策 分 為 五 類, 分 別 為 市 場 機 制 政 策 誘 因 政 策 管 制 政 策 非 市 場 供 給 政 策 以 及 保 險 與 救 助 政 策 等, 藉 以 補 救 市 場 與 政 府 雙 重 失 靈 的 情 形 共 5 頁 第 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