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道 德 兩 難 與 倫 理 分 析 的 方 法 學 習 目 標 研 讀 本 章 後, 學 習 者 應 能 達 成 下 列 目 標 : 1. 了 解 道 德 兩 難 的 性 質 2. 學 習 如 何 進 行 道 德 分 析 3. 認 識 道 德 證 立 的 方 式 : 道 德 判 斷 與 道 德 規 則 道 德 原 則 和 道 德 理 論 之 間 的 結 構 關 係 4. 掌 握 平 衡 道 德 兩 難 中 對 立 的 道 德 則 的 要 點 摘 要 本 章 說 明 生 命 倫 埋 爭 議 中 的 道 德 兩 難 的 性 質, 說 明 道 德 兩 難 何 以 難 以 解 決, 和 不 同 的 文 化 社 會 價 值 的 取 向 對 於 道 德 兩 難 可 以 有 不 同 的 解 決 的 方 式 和 取 向 在 處 理 道 德 兩 時 我 們 需 要 進 行 深 度 的 倫 理 分 析 我 們 首 先 說 明 倫 理 分 的 意 義 在 於 提 供 道 德 理 據 去 技 持 或 反 對 一 個 判 斷 或 行 動, 進 而 引 介 一 個 包 含 道 德 判 斷 或 行 動, 與 道 德 規 刖 道 德 原 則 和 道 德 理 論 的 結 構, 以 說 明 道 德 分 析 的 方 式 對 於 道 德 兩 難 所 產 生 的 難 題, 我 們 引 介 一 組 六 條 的 平 衡 重 要 道 德 原 則 相 衝 突 的 指 引, 並 以 一 案 例 說 明 其 操 作 方 式, 以 例 示 如 何 可 以 達 到 解 決 道 德 兩 難 而 又 能 減 輕 兩 難 中 所 產 生 的 負 面 效 果, 使 我 們 能 有 效 地 待 爭 議 所 產 生 的 困 難 許 多 生 命 倫 理 學 討 論 的 新 的 倫 理 議 題 可 以 按 一 般 的 道 德 規 範 即 可 以 解 決, 如 醫 師 使 用 不 必 要 的 醫 療 科 技, 如 只 為 方 便 自 己 控 制 時 程 而 採 取 剖 腹 生 產, 或 使 受 試 者 處 於 不 必 要 的 風 險, 如 未 經 作 藥 物 毒 性 測 試 即 進 行 的 人 體 實 驗 等 情 況, 按 一 般 道 德 或 專 業 倫 理 的 規 範, 即 足 以 判 定 類 似 的 行 為 乃 不 道 德 的 這 種 情 況 並 不 需 要 作 什 麼 嚴 格 的 分 析 或 論 證 當 然, 如 果 作 為 一 種 學 習 或 典 範 例 子, 我 們 也 可 以 進 一 步 陳 示 其 中 的 倫 理 理 據, 如 依 據 不 傷 害 原 則 尊 重 自 律 原 則 等, 來 說 明 相 關 例 子 的 道 德 性 質 的 關 鍵 等 最 重 要 的 是, 生 命 倫 理 學 的 討 論 對 很 多 不 容 易 決 定 的 爭 議 達 至 一 定 程 度 的 共 識 例 如 對 於 撤 除 無 效 的 醫 療 讓 不 可 醫 療 的 病 人 自 然 死 亡, 不 以 具 有 入 侵 性 或 產 生 鉅 大 痛 苦 的 方 法 延 長 病 人 的 生 命, 等 等, 經 過 反 覆 和 多 方 面 的 論 述 分 析 後, 學 界 以 至 社 會 大 眾 大 體 上 會 接 受 這 些 都 是 有 足 夠 倫 理 理 據 支 持 的 共 識 當 然, 有 許 多 議 題 仍 然 沒 有 共 識, 如 墮 胎 生 殖 複 製 之 研 究 等 這
些 倫 理 爭 議 之 難 以 解 決, 是 因 為 其 中 涉 及 正 反 雙 方 的 若 干 對 人 類 生 命 價 值 的 認 定 和 輕 重 的 爭 議, 如 胎 兒 的 道 德 地 位, 女 性 的 身 體 自 主 權, 生 育 權 等 的 權 限 和 價 值 的 相 互 衝 突, 由 於 涉 及 最 根 源 的 道 德 價 值, 以 至 人 生 價 值 生 命 取 向 和 世 界 觀 等 的 爭 議, 雙 方 不 能 取 得 共 識 這 些 爭 議 常 以 道 德 兩 難 (moral dilemma) 的 形 式 出 現 一 道 德 兩 難 所 謂 道 德 兩 難 是 指 在 一 些 情 景 中, 不 論 我 們 選 取 的 行 動 或 決 定 正 面 或 反 面 的, 都 同 樣 受 到 重 要 的 道 德 原 則 的 支 持 和 不 同 但 常 是 同 樣 重 要 的 道 德 原 則 的 反 對, 因 此, 採 取 的 行 動 或 決 定 總 有 強 烈 的 支 持 和 反 對 的 理 由 例 如 在 安 樂 死 的 爭 議 中, 支 持 安 樂 死 的 理 由 是 當 事 人 生 不 如 死 的 情 況, 如 癌 末 非 常 痛 苦 或 不 可 逆 反 的 植 物 人 情 況, 延 長 生 命 只 是 延 長 痛 苦 ; 另 一 方 面, 安 樂 死 是 一 種 有 意 殺 害 無 辜 病 人 的 情 況, 與 我 們 日 常 的 道 德 原 則, 如 不 可 殺 人 等 原 則 相 反 因 此, 安 樂 死 是 解 決 當 事 人 痛 苦 也 是 殺 害 當 事 人 的 行 為, 既 是 義 務 也 是 不 可 觸 犯 的 罪 行, 這 是 一 類 典 型 的 道 德 兩 難 的 例 子 以 下 試 以 一 個 案 說 明 這 種 道 德 爭 議 的 特 點 一 位 年 青 人 帶 了 他 的 約 六 十 歲 的 父 親 去 醫 院 作 檢 查, 懷 疑 父 親 是 阿 滋 海 默 症 (alzheimer s disease, 或 老 人 痴 呆 症 ) 的 開 始 檢 查 前, 兒 子 要 求 醫 生 : 如 果 檢 查 出 來 真 是 阿 滋 海 默 症, 請 不 要 告 訴 父 親, 因 為 他 會 受 不 了 檢 查 之 後, 醫 生 確 定 老 人 家 是 阿 滋 海 默 症 的 開 始 現 在, 醫 生 面 臨 是 否 要 告 知 病 人 的 兩 難 而 此 病 的 診 斷 和 可 能 發 病 的 方 式 和 嚴 重 程 度 都 會 因 人 而 異, 難 以 確 定 社 會 工 作 者 指 出 目 前 沒 有 數 據 顯 示 阿 滋 海 默 症 病 人 的 偏 好, 即 是 否 願 意 或 不 願 意 知 道 有 這 種 病 護 士 提 出 近 年 醫 界 已 普 遍 把 癌 症 告 知 病 人, 我 們 應 盡 量 支 持 病 人 的 自 律 權 利, 讓 他 們 在 喪 失 自 主 能 力 之 前 作 好 遺 願 的 指 引 但 醫 生 指 出 當 病 人 喪 失 自 主 能 力 時, 他 也 喪 失 了 改 變 前 此 選 取 的 能 力, 因 此, 縱 使 他 到 時 改 變 心 意, 反 而 因 此 不 能 改 變 前 此 被 接 受 的 決 定 1 在 一 般 醫 療 情 況 中, 醫 生 有 義 務 要 告 知 病 人 真 實 的 病 況, 以 便 能 為 病 人 醫 療, 因 為 醫 療 通 常 有 一 標 準 療 程, 醫 生 作 診 斷 後, 要 告 知 病 人 所 使 用 的 療 治 方 案 用 藥 等 等 如 果 在 有 可 能 選 取 而 醫 療 後 果 各 不 相 同, 如 不 同 療 程 有 不 同 的 成 功 機 率 費 用 預 後 等, 則 須 告 知 病 人 詳 情, 由 病 人 決 定 接 受 那 種 治 療 和 處 理 或 安 排 自 己 的 事 務 因 此, 不 告 知 病 人 其 病 情, 不 但 是 一 種 瞞 騙, 而 且 會 使 病 人 無 法 預 知 自 己 的 病 況, 無 法 依 病 況 作 出 個 人 的 選 擇, 實 現 自 己 的 意 願 但 是, 在 這 個 案 例 中, 由 於 兒 子 提 出 的 要 求, 意 味 如 果 醫 生 如 實 告 知 病 人, 病 人 會 受 不 了 而 作 出 傷 害 自 己 的 行 為 因 此, 告 知 病 人 會 使 病 人 情 緒 上 受 很 大 的 打 擊, 對 病 情 不 利, 甚 至 嚴 重 傷 害 雖 然 這 種 可 能 出 現 的 後 果 不 一 定 出 現, 但 如 果 兒 子 所 說 是 實 情, 則 出 現 的 機 率 會 很 高 和 嚴 重 因 此, 告 知 病 人 他 的 實 況, 要 冒 很 大 的 風 險 換 言 之, 醫
生 此 時 即 面 臨 一 種 道 德 兩 難 : 告 知 病 人 是 符 合 尊 重 病 人 的 自 主 自 律 盡 了 醫 生 的 專 業 倫 理, 即 對 病 人 真 誠 忠 誠 等 義 務, 但 卻 違 反 了 不 可 傷 害 病 人 避 免 病 人 受 不 必 要 的 痛 苦 和 風 險 等 如 果 醫 生 不 告 知 病 人 實 情, 則 可 以 使 病 人 避 免 受 到 不 能 接 受 的 打 擊, 慢 慢 接 受 治 療, 但 是 卻 隱 瞞 了 病 情 違 反 醫 病 的 專 業 倫 理 病 人 可 能 失 去 依 自 己 意 願 安 排 事 情 的 機 會 和 權 利 等 因 此, 這 是 一 道 德 兩 難 的 情 況 道 德 兩 難 在 不 同 社 會 文 化 背 景 之 下, 常 有 不 同 的 嚴 重 程 度 的 表 現, 也 有 不 同 的 可 能 解 決 取 向 和 方 式 例 如 在 上 述 這 個 發 生 在 美 國 的 案 例, 而 美 國 的 一 般 情 況 以 尊 重 病 人 自 主 自 律 為 主 要 的 醫 療 倫 理 原 則, 美 國 醫 生 會 認 為 這 是 一 嚴 重 的 兩 難 因 此, 雖 然 醫 生 也 要 遵 守 不 傷 害 原 則, 且 兒 子 的 陳 述 也 應 是 可 信 的, 但 美 國 醫 生 會 傾 向 告 知 病 人, 盡 量 做 好 各 種 預 防 病 人 採 取 激 烈 反 應 的 工 作 如 果 這 種 案 例 發 生 在 台 灣 事 實 上 常 常 發 生 這 種 情 況, 它 的 道 德 兩 難 的 嚴 重 性 似 乎 不 算 嚴 重 因 為, 由 於 我 們 較 重 視 家 庭 倫 理 關 係, 而 一 般 家 庭 內 部 的 關 係 仍 然 相 當 親 密, 告 知 家 人 而 不 告 知 病 人 常 被 視 為 合 理 合 法 的 一 般 而 言, 台 灣 的 醫 生 通 常 採 取 與 家 屬 合 作, 以 期 最 佳 回 應 病 人 的 病 情 因 此, 本 土 的 醫 生 會 傾 向 接 受 兒 子 的 要 求, 暫 時 不 直 接 告 知 病 人, 但 會 同 時 要 求 兒 子 採 取 一 定 的 步 驟 讓 病 人 了 解 其 病 情 在 生 命 倫 理 學 中, 道 德 兩 難 的 情 況 很 多, 不 限 於 醫 生 與 病 人 之 間 例 如, 一 研 究 者 如 何 在 追 求 新 的 科 技 開 發 時, 同 時 兼 顧 受 試 者 或 受 試 病 人 的 權 益 或 要 求, 如 使 用 為 實 驗 而 製 造 的 胚 胎 進 行 某 些 罕 有 遺 傳 病 之 研 究, 其 過 程 必 引 致 胚 胎 的 死 亡 這 種 兩 難 涉 及 我 們 的 一 些 基 本 價 值, 如 胚 胎 的 生 命 價 值, 和 有 家 族 遺 傳 病 者 的 醫 療 權 利 有 些 情 況 可 以 說 是 整 個 社 會 的 一 種 兩 難 : 如 是 否 發 展 和 食 用 基 因 改 造 食 物, 一 方 面 這 種 發 展 有 許 多 不 可 預 知 的 風 險, 包 括 人 類 本 身 和 自 然 生 態 的 傷 害 等, 另 一 方 面 則 涉 及 許 多 藥 物 糧 食 生 命 科 學 和 科 技 知 識 等 開 發, 也 關 乎 人 類 和 自 然 的 生 存 這 種 兩 難 涉 及 人 類 對 人 和 各 種 自 然 生 命 之 間 的 價 值 高 低 自 然 整 體 的 價 值 與 人 類 需 求 之 間 如 何 平 衡 等 這 種 兩 難 涉 及 研 究 的 自 由 和 整 體 社 會, 以 至 全 人 類 和 全 體 地 球 生 命 的 風 險 等 問 題 綜 言 之, 道 德 兩 難 的 爭 議, 是 生 命 倫 理 學 所 不 能 不 面 對 的 挑 戰 下 文 會 在 各 種 議 題 內 討 論 很 多 道 德 兩 難 的 情 況 和 案 例, 藉 此 顯 示 我 們 有 需 要 進 行 深 度 的 倫 理 分 析, 才 可 能 了 解 其 中 的 爭 議 所 在 和 可 能 的 最 合 理 的 解 決 之 道 當 然, 也 常 常 有 各 種 道 德 兩 難 是 懸 而 不 決 的 二 倫 理 分 析 的 意 義 與 架 構 由 於 上 述 所 提 及 的 道 德 兩 難 大 多 是 一 些 新 近 出 現 的 情 形, 通 常 沒 有 先 例 可 援, 當 事 人 的 理 性 選 取 也 就 只 能 建 立 在 對 有 關 情 況 的 道 德 的 分 析, 期 使 最 後 的 選 取 是 有 堅 強 或 較 為 合 理 的 基 礎 因 此, 我 們 需 要 為 這 類 道 德 兩 難 建 立 一 個 分 析 的 架 構, 讓 我 們 能 有 條 理 地 理 解 和 分 析 生 命 倫 理 學 中 的 議 題
在 一 個 意 義 之 下, 生 命 倫 理 學 的 主 要 目 的 不 是 建 立 一 套 倫 理 學 的 理 論, 而 是 提 供 一 組 可 以 幫 助 我 們 進 道 德 分 析 的 道 德 原 則 和 理 據 所 謂 道 德 分 析 是 指 依 據 我 們 共 同 認 可 或 接 受 的 道 德 原 理 道 德 原 則 和 道 德 價 值 去 論 證 我 們 要 解 答 的 問 題 有 什 麼 支 持 或 反 對 的 道 德 理 由 例 如 上 述 例 子 中, 醫 生 有 什 麼 道 德 的 理 由 告 知 或 不 告 知 病 人 檢 驗 的 結 果 道 德 分 析 像 其 他 各 種 分 析 一 樣, 需 要 運 用 適 當 的 道 德 理 由 來 衡 定 一 行 為 的 道 德 性 質 正 如 邏 輯 分 析 要 運 用 邏 輯 推 理, 經 驗 分 析 要 求 事 實 與 數 據 的 支 持, 道 德 分 析 也 要 依 據 各 種 相 關 的 道 德 理 由 與 事 實 來 進 行 論 證 這 種 分 析 也 可 稱 為 倫 理 分 析 或 規 範 分 析, 因 為, 此 中 所 進 行 的 是 對 於 倫 理 和 價 值 規 範 的 討 論, 所 建 立 的 也 是 一 種 倫 理 和 規 範 的 判 斷, 如 判 斷 醫 生 在 上 述 案 例 中 是 否 要 對 病 人 隱 瞞 病 情, 或 我 們 是 否 要 支 持 安 樂 死 以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作 為 糧 食 和 藥 物 的 來 源 進 行 複 製 人 的 研 究, 等 等 這 種 倫 理 分 析 也 可 以 用 於 高 度 的 理 論 的 層 次, 評 斷 各 種 不 同 的 倫 理 學 或 生 命 倫 理 學 在 提 供 倫 理 分 析 上 所 具 有 的 理 論 效 力, 對 各 種 不 同 議 題 提 供 的 解 答 是 否 符 合 我 們 的 道 德 經 驗 與 道 德 價 值 生 命 倫 理 學 的 討 論, 除 了 純 是 理 論 層 面 的 研 究 之 外, 基 本 上 是 對 爭 議 中 的 問 題 作 出 的 道 德 判 斷 這 種 判 斷 主 要 是 一 特 殊 情 況 或 案 例 的 判 斷, 如 上 文 中 醫 生 要 決 定 對 病 人 隱 瞞 病 情 是 否 在 道 德 上 可 以 證 立 的, 然 後 作 出 他 的 道 德 抉 擇 (moral decision), 及 採 取 相 應 的 行 動, 即 一 道 德 的 行 動 (moral act); 或 者, 如 果 醫 生 採 取 對 病 人 隱 瞞 的 行 動, 我 們 也 可 以 對 此 行 動 是 否 道 德 的, 作 出 我 們 的 判 斷 換 言 之, 生 命 倫 理 學 的 貢 獻 在 於 幫 助 我 們 作 出 具 體 的 道 德 判 斷, 作 為 我 們 的 德 行 動 的 依 據 進 一 步 來 說, 在 道 德 的 抉 擇 中, 當 我 們 決 定 在 某 一 個 或 某 一 類 情 境 中 所 應 選 取 的 行 為 時, 我 們 所 用 以 支 持 的 常 是 一 些 大 家 接 受 的 道 德 規 則 (moral rules), 例 如, 醫 生 告 知 病 人 真 實 的 病 情 是 遵 守 不 說 謊 的 規 則, 和 對 病 人 忠 誠 的 義 務 等 這 些 道 德 規 則 是 我 們 日 常 生 活 中 所 遵 守 的 行 為 規 範, 會 被 大 家 所 認 可, 因 此, 依 此 規 則 而 行 的 行 動 也 會 被 絕 大 數 人 所 認 可 換 言 之, 一 具 體 行 為 之 被 接 受 為 道 德 上 可 容 許 的, 或 認 為 具 有 道 德 理 據, 即 說 它 得 到 某 一 道 德 規 則 的 支 持 一 個 具 體 的 行 動 有 時 會 受 到 多 個 道 德 規 則 的 支 持, 如 上 述 例 中, 如 果 醫 生 決 定 告 知 病 人, 此 一 行 動 可 說 受 到 醫 生 應 對 病 人 真 誠 忠 誠 不 傷 害 尊 重 當 事 人 的 選 擇 等 規 則 所 支 持, 因 而 具 有 道 德 上 的 正 當 性 愈 多 道 德 規 則 支 持 的 行 動 自 然 具 有 更 廣 泛 的 道 德 理 據 如 果 一 個 行 動 沒 有 道 德 規 則 反 對, 則 這 個 行 為 通 常 會 被 接 受 為 是 一 道 德 的 行 為, 如 醫 生 盡 力 救 治 一 個 病 人 同 理, 如 果 一 個 行 動 沒 有 任 何 道 德 理 由 支 持, 則 此 一 行 為 即 會 被 判 斷 為 不 道 德 的 行 為, 如 一 個 實 驗 者 沒 有 告 知 受 試 者 所 參 加 的 實 驗 會 做 成 嚴 重 傷 害 甚 至 死 亡 的 後 果, 即 是 一 不 道 德 的 行 為 但 是, 許 多 時 候, 並 不 是 所 有 的 道 德 規 則 都 同 樣 支 持 或 反 對 某 一 行 動 的, 例 如, 一 般 人 都 會 認 為 依 據 尊 重 個 人 的 權 利, 醫 生 不 告 知 病 人 其 病 情, 即 侵 犯 了 病 人 的 知 情 權 和 自 主 權, 傷 害 了 病 人 等, 雖 然 醫 生 的 隱 瞞 病 情 的 行 動 也 可 以 有 不 傷 害 病 人 保 護 病 人 的 道 德 的 理 由 在 這 種 情 況 之 下, 我 們 通 常 會 訴 諸 更 高 層 次 或 更 重
要 的 道 德 理 據, 即 道 德 原 則 (moral principles), 如 尊 重 自 律 原 則 仁 愛 原 則 公 義 原 則 等 由 於 這 些 原 則 具 有 更 普 遍 的 意 義, 是 廣 泛 的 社 會 組 織 所 必 須 的 基 本 原 則, 違 反 這 些 原 則 的 後 果 是 非 常 嚴 重 的 例 如, 違 反 尊 重 自 律 原 則 意 函 我 們 許 多 視 為 個 人 和 社 會 的 一 些 基 本 規 範, 如 言 論 自 由 政 治 權 利 尊 重 人 權 等 規 範 都 被 放 棄, 這 是 我 們 所 不 能 接 受 的 或 如 不 遵 守 不 傷 害 原 則 會 使 社 會 法 治 失 效 人 間 的 互 信 喪 失, 個 人 與 社 會 受 到 的 傷 害 不 可 勝 數 因 此, 一 個 行 動 如 果 受 到 這 些 重 要 原 則 的 支 持, 即 成 為 一 個 有 重 要 理 據 的 道 德 行 為, 反 之 則 是 一 個 嚴 重 不 道 德 的 行 動, 甚 至 受 到 法 律 的 制 裁 一 般 而 言, 如 果 我 們 所 討 論 的 個 案 在 這 些 重 要 的 道 德 原 則 的 基 礎 上 有 一 一 致 意 見 或 共 識, 則 這 個 個 案 中 所 應 作 的 判 斷 和 行 動 也 就 有 一 個 強 有 力 的 道 德 理 據, 如 一 個 護 理 人 員 偷 取 病 人 資 料 以 謀 利, 傷 害 了 病 人 的 私 隱 等, 即 會 被 這 些 基 本 原 則 所 否 定, 因 而 是 不 道 德 的 行 為 但 是, 由 於 這 些 道 德 原 則 涵 蓋 的 面 很 廣, 會 產 生 重 叠 的 情 況, 而 當 它 們 產 生 不 一 致 的 結 論 時, 如 臨 終 而 且 具 有 不 可 減 輕 痛 苦 的 癌 症 病 人 可 否 採 取 自 願 安 樂 死, 則 尊 重 病 人 意 願 和 不 可 殺 害 無 辜 的 人 所 代 表 的 兩 個 重 要 原 則 互 相 衝 突, 即 成 為 不 容 易 解 決 的 道 德 兩 難 這 種 衝 突 在 許 多 重 要 的 道 德 兩 難 式 的 爭 議 中 出 現, 如 複 製 人 實 驗 放 棄 治 療 嚴 重 傷 殘 的 新 生 兒 對 長 期 昏 迷 的 植 物 人 之 不 予 食 物 和 水 份 等, 都 涉 及 這 些 重 要 的 道 德 原 則 的 對 立 由 於 這 些 道 德 原 則 並 不 互 相 隸 屬, 即 沒 有 一 定 的 先 後 輕 重 的 安 排, 當 它 們 衝 突 時, 我 們 只 能 更 往 上 訴 諸 於 一 些 道 德 理 論 (moral theory), 如 康 德 的 義 務 論 穆 勒 的 功 利 主 義 儒 家 的 倫 理 學 等 一 般 而 言, 這 些 道 德 理 論 對 這 些 原 則 提 供 一 有 系 統 的 整 體 支 持, 使 它 們 結 合 為 一 貫 的 道 德 系 統, 如 上 述 三 種 理 論 都 可 以 對 這 些 道 德 原 則 給 予 理 論 的 支 持 或 證 立 如 功 利 主 義 可 以 支 持 不 傷 害 原 則 為 符 合 社 會 的 整 體 功 效 的 原 則, 或 康 德 的 義 務 論 可 支 持 尊 重 自 律 原 則 是 保 持 人 之 尊 嚴 和 作 為 一 自 為 目 的 生 命 的 必 要 條 件, 儒 家 支 持 仁 愛 原 則 是 我 們 尊 重 生 命 實 現 我 們 良 知 良 能 的 一 種 表 現 等 因 此, 我 們 可 以 進 而 就 這 些 原 則 在 個 別 案 例 中 所 支 持 的 行 動 所 具 有 的 理 據, 去 作 一 種 原 理 的 分 析, 析 論 所 具 有 的 道 德 性 質 的 特 點 和 重 要 性 如 果 相 對 立 的 道 德 原 則 在 此 中 得 到 最 多 原 理 支 持, 或 認 為 支 持 的 理 由 相 對 較 為 重 要, 則 依 於 該 原 則 而 決 定 的 行 動 即 是 道 德 的 例 如, 在 癌 末 而 具 有 不 可 減 輕 的 痛 苦 的 病 人 的 自 願 要 求 之 下, 停 止 深 切 復 甦 術 以 延 長 數 小 時 或 數 天 的 生 命, 會 被 認 為 是 道 德 上 可 接 受 的 但 是, 仍 然 有 許 多 重 要 的 道 德 兩 難 的 爭 議 並 不 容 易 取 得 這 樣 的 結 論, 如 一 般 所 知 的 墮 胎 具 有 嚴 重 缺 陷 或 多 重 功 能 失 調 而 不 免 短 期 死 亡 的 新 生 兒 之 急 救 未 成 年 少 女 晚 期 墮 胎 的 要 求 等, 都 不 容 易 取 得 一 致 的 理 論 支 持 而 且, 當 這 些 理 論 各 有 不 同 的 理 據 時, 持 不 同 理 論 或 價 值 的 人 即 會 作 出 不 同 的 判 斷, 如 墮 胎 爭 議 中 的 支 持 生 命 和 支 持 選 擇 的 兩 造, 常 是 無 法 有 任 何 共 同 基 礎 去 討 論, 更 遑 論 達 成 共 識 或 一 致 的 道 德 判 斷 了 這 個 道 德 分 析 的 架 構 可 以 使 我 們 對 生 命 倫 理 學 中 所 涉 及 的 道 德 爭 議 有 一 個 討 論 和 分 析 的 方 法 2 我 們 可 以 於 道 德 規 則 道 德 原 則 和 道 德 理 論, 層 層 深 入 爭
議 的 理 據, 使 我 們 更 清 楚 每 一 道 德 爭 議 所 涉 及 的 道 德 理 據 是 什 麼, 使 我 們 作 出 的 道 德 判 斷 或 行 動 更 能 符 合 我 們 的 道 德 經 驗 和 道 德 價 值 的 要 求 這 種 分 析 也 常 使 我 們 反 省 到 日 常 的 道 德 判 斷 或 經 驗 中 會 有 的 預 設, 或 不 一 致 的 道 德 判 斷 其 中 一 個 重 要 的 功 效 也 許 是 使 我 們 學 習 如 何 在 道 德 判 斷 上 進 行 理 性 討 論 雖 然 道 德 的 分 析 不 一 定 能 對 每 一 道 德 爭 議 達 成 使 每 個 人 都 滿 意 的 解 答, 但 這 個 討 論 的 模 式 卻 可 以 是 大 家 都 可 以 而 且 必 須 接 受 的 程 序, 否 則, 道 德 爭 議 即 成 為 非 理 性 的 執 拗, 更 不 能 解 決 任 何 問 題 三 處 理 道 德 兩 難 的 方 法 由 於 道 德 兩 難 的 爭 議 常 是 在 兩 個 或 以 上 的 重 要 的 道 德 原 則 之 間 決 定 要 採 用 何 者, 和 決 定 所 要 採 取 的 行 動 貝 參 (Tom L. Beauchamp) 與 查 爾 德 斯 (James F. Childress) 提 供 一 個 他 們 依 多 年 實 踐 經 驗 而 整 理 出 來 的 一 個 決 策 方 法 3, 列 出 幾 個 重 要 步 驟, 藉 以 減 低 抉 擇 的 隨 意 性, 和 因 此 而 有 的 負 面 衝 擊 因 為, 在 道 德 兩 難 的 選 取 中, 我 們 不 可 免 地 要 違 背 一 些 重 要 的 道 德 原 則 但 縱 使 有 必 要 違 背 這 些 日 常 我 們 奉 為 鎳 銘 的 道 德 原 則, 我 們 也 應 有 進 一 步 的 辯 解, 和 把 可 能 產 生 的 負 面 後 果 減 至 最 低, 例 如 在 需 要 通 報 愛 滋 病 人 之 病 情 時 也 得 盡 量 減 少 不 必 要 的 洩 露, 避 免 當 事 人 受 到 歧 視 等 他 們 提 出 抉 擇 的 程 序 如 下 : 1. 我 們 要 能 夠 提 出 依 於 被 支 持 的 規 範 而 行 動 比 依 於 被 違 反 的 規 範 而 行 動 有 更 好 的 理 由 2. 證 立 違 反 道 德 原 則 時 所 提 出 的 道 德 目 標 必 須 具 有 一 真 實 實 現 的 可 能 性 3. 此 一 違 反 原 則 之 行 為 是 必 須 的, 並 沒 有 道 德 上 可 取 的 選 項 可 以 用 來 替 代 它 4. 此 一 違 反 的 原 則 的 行 動 必 須 是 與 行 動 所 要 達 成 的 目 的 相 容 且 是 最 少 可 能 的 違 反 5. 行 動 者 必 須 把 此 違 反 所 具 有 的 負 面 結 果 減 至 最 小 6. 行 動 者 之 行 動 必 須 對 所 有 涉 及 的 各 方 都 是 公 正 無 私 的, 即, 行 動 者 的 決 定 必 須 不 是 受 任 何 一 方 的 非 道 德 因 素 所 影 響 的 這 六 點 可 以 提 供 我 們 一 個 有 用 的 反 省 和 分 析 的 架 構 和 運 作 的 程 序, 使 我 們 能 有 一 理 性 的 方 式 去 支 持 我 們 在 道 德 兩 難 中 作 出 的 決 定 如 果 以 上 述 兒 子 要 求 隱 瞞 父 親 病 情 的 例 子 來 說, 主 要 的 互 相 衝 突 的 道 德 原 則 是 尊 重 自 律 原 則 和 仁 愛 原 則 ( 含 不 傷 害 原 則 ) 如 果 醫 生 接 受 兒 子 請 求, 以 仁 愛 原 則 及 保 護 主 義 原 則 來 防 止 病 人 作 出 過 度 反 應, 暫 時 剝 奪 了 病 人 的 自 主 權 利, 待 進 一 步 加 強 預 防 工 作 之 後, 如 讓 病 人 了 解 這 種 疾 病 的 發 展, 和 家 人 配 合 的 照 顧 等, 再 在 適 當 的 機 會 之 下, 告 知 病 人
我 們 可 以 按 上 述 六 點 來 說 明 其 中 的 理 據 : 1. 在 這 個 案 例 中, 阿 滋 海 默 症 是 一 個 漸 進 的 病, 無 藥 可 治, 因 此, 不 告 知 病 人 並 不 影 響 其 治 療 或 選 取 療 程 的 問 題, 而 由 於 目 前 對 此 病 之 不 了 解, 病 人 可 能 有 的 恐 懼 難 以 完 全 掌 握, 為 了 避 免 病 人 知 悉 病 情 心 理 上 受 到 嚴 重 打 擊, 反 應 過 度 而 傷 害 其 生 命, 這 是 支 持 隱 瞞 病 人 的 相 當 重 要 的 道 德 理 據 而 違 反 病 人 在 此 事 的 知 情 權 上, 最 主 要 的 傷 害 是 病 人 可 能 無 法 安 排 自 己 在 有 能 力 之 前 完 成 自 己 的 心 願, 和 作 出 自 己 的 選 擇, 因 而 可 能 遺 憾 終 生 但 在 慢 慢 逐 步 告 知 的 安 排 下, 病 人 所 受 到 的 傷 害 可 算 是 最 少 的 了 相 對 而 言, 如 果 採 取 即 時 告 知, 則 病 人 可 能 會 因 此 受 不 住 打 擊 而 死 亡, 或 作 出 激 烈 反 應 而 喪 失 了 理 性 地 處 理 自 己 日 後 生 活 和 生 命 規 劃 的 機 會 2. 不 告 知 病 人 其 病 情 自 然 可 以 使 病 人 不 致 由 於 知 悉 此 病 而 發 生 過 度 反 應, 作 出 傷 害 其 自 己 的 行 動 3. 在 這 個 情 況 下, 如 此 的 選 取 已 是 最 佳 選 擇, 所 作 出 的 違 反 尊 重 自 律 原 則 的 行 動 自 然 是 採 取 此 行 動 所 必 要 的 但 如 果 採 取 以 後 完 全 不 告 知 病 人 其 病 況, 則 比 慢 慢 告 知 更 有 違 道 德 的 要 求 4. 慢 慢 告 知 是 在 此 情 況 中 與 尊 重 自 律 原 則 相 違 反 的 最 少 的 方 式, 只 是 告 知 時 間 上 的 先 後 差 別, 並 沒 有 完 全 否 定 病 人 的 自 主 自 律 的 權 利 5. 採 取 慢 慢 告 知 而 不 是 完 全 不 告 知 正 是 為 了 避 免 完 全 剝 奪 病 人 對 自 己 病 情 的 知 情 權, 而 盡 量 在 病 人 可 以 接 受 而 尚 具 有 相 當 行 為 能 力 時 告 知 他, 也 可 以 使 他 仍 然 有 機 會 安 排 自 己 餘 生 的 歷 程 和 爭 取 時 間 去 進 行 尚 要 實 現 的 理 想 或 願 望, 使 侵 犯 病 人 權 益 的 傷 害 減 至 最 低 6. 醫 生 在 此 所 作 的 決 定 顯 然 不 是 偏 幫 任 何 一 方 的 選 擇, 原 則 上 仍 是 以 病 人 的 最 佳 利 益 為 依 歸 從 這 個 案 例 的 分 析, 可 見 這 個 方 法 可 以 提 供 一 個 架 構 讓 我 們 一 步 步 來 思 考 和 分 析 我 們 所 面 對 的 道 德 兩 難, 把 所 有 相 關 的 道 德 理 據 都 加 以 考 量, 以 得 出 一 個 相 當 有 理 據 的 結 果, 這 對 於 我 們 進 行 倫 理 分 析 很 有 幫 助 關 鍵 詞 彙 道 德 兩 難 道 德 分 析 道 德 規 則 道 德 原 則 道 德 理 論 平 衡 原 理
自 我 評 量 題 目 一 二 請 在 生 命 倫 理 學 的 爭 議 中 找 出 一 個 道 德 兩 難 的 例 子, 說 明 這 個 例 子 中 的 道 德 兩 難 的 性 質 是 什 麼 請 用 所 知 的 道 德 規 則 道 德 原 則 或 道 德 理 論 去 分 析 下 列 的 行 為 是 否 道 德 的 : 一 位 孕 婦 決 定 把 檢 證 為 唐 氏 證 的 胎 兒 墮 掉 三 請 分 析 以 下 案 例 中 醫 生 應 如 何 回 應 病 人 的 詢 問 : 1 一 位 醫 生 檢 驗 一 個 六 十 歲 長 期 病 人 之 後 得 知 病 人 患 有 慢 性 的 前 列 腺 癌, 而 病 人 近 期 因 配 偶 死 亡 曾 自 殺 不 成 功, 目 前 正 預 備 在 檢 查 後 前 往 澳 洲 旅 行, 一 償 多 年 來 的 最 後 心 願 在 回 來 看 來 查 報 告 時, 病 人 很 緊 地 問 醫 生 結 果 說 : 我 沒 有 病 吧? 請 析 分 出 這 個 案 例 中 的 道 德 兩 難 的 情 況 是 什 麼, 然 後 依 本 章 所 述 的 六 條 指 引, 作 一 平 衡 互 相 衝 突 的 道 德 原 則 的 說 明 此 案 例 改 寫 自 Tom L. Beauchamp 與 James F. Childress 合 著 的 Principles of Biomedical Ethics 5th edi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附 錄, 頁 419-420 2 以 上 述 的 討 論 道 德 爭 議 的 架 構 採 用 自 Principles of Biomedical Ethics 4th edi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第 一 章, 特 別 是 頁 13-28, 請 參 閱 3 Principles of Biomedical Ethics 5th edition, 第 一 章, 頁 1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