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項 目 編 號 EA01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升 等 及 送 審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一 各 級 教 師 在 本 校 服 務 滿 2 年 符 合 教 育 部 與 本 校 規 定 之 形 式 資 格 要 件 及 所 屬 學 院 系 ( 所 ) 各 級 教 師 申 請 升 等 標 準 者, 於 4 月 15 日 /10 月 15 日 前, 備 妥 升 等 文 件 向 所 屬 系 ( 所 ) 提 出 升 等 申 請, 系 ( 所 ) 應 會 請 相 關 單 位 提 供 教 學 服 務 紀 錄 並 辦 理 成 績 考 評 及 彙 整 成 績 二 4 月 15 日 /10 月 15 日 起 3 週 內, 各 系 ( 所 ) 召 開 系 ( 所 ) 教 評 會 初 審, 通 過 後 1 週 內, 送 請 學 院 辦 理 著 作 外 審 三 學 院 應 於 收 件 後 2 週 內 開 啟 外 審 作 業 程 序, 並 應 通 知 送 審 教 師 得 提 出 外 審 委 員 迴 避 參 考 名 單, 各 學 院 應 儘 速 完 成 著 作 外 審 後, 將 外 審 結 果 提 院 教 評 會 複 審, 通 過 後 1 週 內, 將 升 等 案 件 資 料 送 彙 整 列 入 校 教 評 會 議 程 四 召 開 校 教 評 會 進 行 決 審 五 通 過 升 等 講 師 或 助 理 教 授 者 ( 授 權 自 審 等 級 ),), 於 2 月 /8 月 將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履 歷 表 等 資 料 函 報 教 育 部 核 發 升 等 後 等 級 教 師 證 書 ; 通 過 升 等 副 教 授 或 教 授 者 ( 非 授 權 自 審 等 級 ),), 於 2 月 /8 月 將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履 歷 表 等 資 料 函 報 教 育 部 複 審 審 定, 通 過 審 定 者, 教 育 部 核 發 教 師 證 書 六 教 育 部 教 師 證 書 核 發 後, 辦 理 升 等 後 薪 級 改 敘 人 事 動 態 通 知 聘 書 製 發 及 人 事 資 料 更 新 等 事 宜 控 制 重 點 一 教 師 申 請 升 等, 提 出 升 等 申 請 當 學 期 須 有 在 校 任 教 授 課 之 事 實, 除 須 符 合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16-1 條 至 第 18 條 及 第 30-1 條 各 等 級 教 師 任 用 資 格 外, 尚 須 符 合 本 校 各 學 院 及 系 ( 所 ) 所 定 提 出 升 等 申 請 之 規 定, 未 符 合 者, 系 ( 所 ) 應 退 回 其 申 請 二 教 師 升 等 專 門 著 作 應 與 任 教 科 目 性 質 相 符 且 非 學 術 性 著 作 不 得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之 形 式 要 件 ( 例 如 期 刊 發 表 出 版 公 開 發 行 證 明 合 著 人 證 明 5 年 或 7 年 採 認 年 限 各 級 教 師 教 學 年 資 系 所 或 學 院 升 等 標 準 等 ), 應 符 合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得 以 補 正 者, 應 請 送 審 教 師 儘 速 依 規 定 補 正 131
三 各 級 教 評 會 出 席 人 數 決 議 人 數 及 應 行 迴 避, 均 須 符 合 本 校 各 級 教 評 會 設 置 準 則 各 學 院 及 各 系 ( 所 ) 教 評 會 設 置 辦 法 要 點 不 符 合 規 定 者, 應 重 新 召 開 會 議 四 各 級 教 評 會 委 員 不 得 低 階 高 審, 故 未 具 送 審 教 師 升 等 等 級 教 師 證 書 之 委 員, 應 行 迴 避 審 查 該 升 等 案 件 五 各 系 ( 所 ) 院 教 評 會 委 員 對 審 議 過 程 應 予 保 密, 會 議 紀 錄 應 詳 實 記 載 委 員 出 席 狀 況 ( 含 迴 避 情 形 ) 及 投 票 情 形 ( 含 票 數 或 通 過 比 例 ) 六 院 教 評 會 應 就 送 審 教 師 專 門 著 作 及 其 所 提 迴 避 參 考 名 單, 提 出 相 關 專 長 領 域 之 外 審 委 員 參 考 名 單, 各 委 員 及 業 務 承 辦 人 應 予 保 密 不 得 外 洩 外 審 委 員 送 回 之 審 查 意 見 為 手 寫 者, 學 院 應 重 新 打 字 及 校 對, 且 不 得 出 現 審 查 委 員 姓 名 七 各 級 教 評 會 評 審 ( 含 外 審 ) 結 果 未 獲 通 過 者, 應 將 未 通 過 之 事 實 具 體 理 由 及 救 濟 途 逕, 於 決 議 後 十 日 內 以 校 函 告 知 送 審 教 師 八 舊 制 講 師 以 博 士 學 位 送 審, 其 所 持 學 歷 如 為 國 外 學 歷 者, 應 依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法 令 依 據 一 教 師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二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三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四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送 審 作 業 須 知 五 教 育 部 授 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自 行 審 查 教 師 資 格 作 業 要 點 六 教 育 部 辦 理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複 審 作 業 程 序 要 點 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辦 理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八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違 反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規 定 處 理 原 則 九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各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準 則 各 學 院 及 各 系 ( 所 ) 教 評 會 設 置 辦 法 要 點 十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及 升 等 辦 法 十 一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教 師 教 學 服 務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十 二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教 師 違 反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規 定 處 理 要 點 十 三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各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申 覆 案 處 理 要 點 使 用 表 單 一 本 校 教 師 升 等 申 請 書 二 本 校 教 師 教 學 服 務 成 績 考 核 評 分 標 準 表 132
三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意 見 表 ( 甲 乙 表 ) 四 代 表 著 作 合 著 人 證 明 五 外 審 委 員 迴 避 名 單 六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履 歷 表 ( 報 教 育 部 ) 七 教 師 審 查 名 冊 ( 報 教 育 部 ) 八 審 定 教 師 人 數 統 計 表 ( 報 教 育 部 ) 九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查 核 表 ( 報 教 育 部 ) 十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理 以 著 作 ( 技 術 報 告 作 品 體 育 成 就 )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查 核 表 133
EA01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作 業 流 程 圖 教 師 升 等 及 送 審 作 業 開 始 備 妥 升 等 資 料 向 系 所 提 出 升 等 申 請 送 審 教 師 辦 理 送 審 教 師 教 學 服 務 成 績 考 評 及 彙 整 系 所 系 教 評 會 初 審 不 通 過 決 議 後 10 日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送 審 教 師 並 教 示 救 濟 通 過 系 所 學 院 應 通 知 送 審 教 師 提 出 迴 避 參 考 名 單 著 作 外 審 學 院 院 教 評 會 複 審 不 通 過 決 議 後 10 日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送 審 教 師 並 教 示 救 濟 學 院 通 過 A 134
A 校 教 評 會 決 審 不 通 過 決 議 後 10 日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送 審 教 師 並 教 示 救 濟 ` 通 過 通 過 升 等 之 等 級 係 授 權 自 審 之 等 級 否 是 函 報 教 育 部 申 請 教 師 證 書 函 報 教 育 部 複 審 核 發 升 等 之 等 級 教 師 證 書 教 育 部 通 過 教 育 部 審 定 不 通 過 辦 理 升 等 後 等 級 薪 級 改 敘 等 事 宜 依 據 教 育 部 函 示 通 知 送 審 教 師 並 教 示 救 濟 結 束 135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教 師 升 等 及 送 審 作 業 評 估 日 期 : 年 月 日 評 估 重 點 一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一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教 師 升 等 及 送 審 作 業 ( 一 ) 申 請 升 等 教 師 資 格 是 否 皆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 二 ) 是 否 依 規 定 辦 理 著 作 外 審 ( 三 ) 是 否 經 三 級 教 評 會 審 查 ( 四 ) 各 級 教 評 會 之 組 成 方 式 出 席 及 決 議 人 數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五 ) 除 獲 得 授 權 之 人 員 外, 其 他 人 員 是 否 均 不 得 調 閱 升 等 相 關 資 料 ( 六 ) 是 否 依 規 定 時 程 函 報 教 育 部 核 發 高 一 職 級 教 師 證 書 ( 七 ) 教 育 部 教 師 證 書 核 發 後 是 否 依 規 定 改 敘 高 一 職 級 薪 級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符 合 未 符 合 不 適 用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 複 核 : 單 位 主 管 : 136
項 目 編 號 EB01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任 免 遷 調 - 職 員 內 陞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一 職 務 出 缺 由 簽 陳 校 長 核 定 由 機 關 內 部 符 合 任 用 資 格 人 員 陞 任 : ( 一 ) 查 明 編 制 及 預 算 員 額 有 無 缺 額, 確 認 出 缺 職 務 非 精 簡 ( 凍 結 ) 員 額, 並 依 職 員 陞 遷 序 列 表 逐 級 辦 理 ( 二 ) 單 位 職 務 出 缺 經 簽 陳 校 長 核 定 由 符 合 資 格 人 員 陞 任 ( 三 ) 由 公 開 徵 求 校 內 各 單 位 符 合 資 格 人 選 之 意 願 二 符 合 陞 遷 資 格 具 陞 任 意 願 者, 提 出 職 員 參 加 陞 遷 意 願 調 查 表, 由 依 陞 任 評 分 標 準 表 核 計 擬 陞 任 人 員 資 績 評 分 表 : ( 一 ) 符 合 陞 遷 資 格 且 具 陞 任 意 願 者, 提 出 職 員 參 加 陞 遷 意 願 調 查 表 ( 二 ) 依 陞 任 評 分 標 準 表 審 查 擬 陞 任 職 務 候 選 人 資 格, 並 確 認 陞 遷 資 料 及 評 分 之 正 確 性, 繕 具 擬 陞 任 職 務 候 選 人 資 績 評 分 表, 並 送 擬 陞 任 職 務 候 選 人 確 認 ( 三 ) 擬 陞 任 職 務 候 選 人 資 績 評 分 表 送 現 職 單 位 及 出 缺 單 位, 請 主 管 評 核 相 關 欄 位 {( 品 德 考 核 及 職 務 歷 練 發 展 潛 能 專 業 能 力 ( 或 領 導 能 力 )} 分 數 ( 四 ) 彙 整 擬 陞 任 職 務 候 選 人 資 績 評 分 表 等 相 關 資 料 並 加 總 分 數 三 必 要 時 組 成 面 試 小 組 辦 理 面 試 ( 或 測 驗 ): ( 一 ) 面 試 小 組 由 副 校 長 用 人 單 位 一 級 主 管 主 任 及 校 長 指 定 職 員 甄 審 暨 考 績 委 員 會 之 委 員 2 人 組 成 ( 二 ) 簽 請 校 長 依 陞 任 評 分 標 準 表 所 定 綜 合 考 評 項 評 分 : 將 符 合 擬 陞 任 職 務 候 選 人 資 績 評 分 表 檢 同 相 關 證 件 資 料 送 請 校 長 作 綜 合 考 評 項 目 評 分 四 提 職 員 甄 審 暨 考 績 委 員 會 審 查 : ( 一 ) 職 員 甄 審 暨 考 績 委 員 會 委 員 過 半 數 出 席 始 得 開 會,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業 務 單 位 列 席 說 明 ( 二 ) 職 員 甄 審 暨 考 績 委 員 會 審 查 擬 陞 任 職 務 候 選 人 資 績 評 分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排 定 積 分 前 三 名 五 由 校 長 圈 定 陞 任 人 選, 發 布 派 令 報 送 審 定 : ( 一 ) 甄 審 結 果 簽 陳 校 長 圈 定 陞 補 ( 二 ) 依 程 序 發 布 陞 任 人 員 之 人 事 命 令 ( 三 ) 於 陞 任 人 員 到 任 3 個 月 內 辦 理 銓 敘 部 送 審 或 動 態 登 記 控 制 重 點 一 簽 陳 校 長 核 定 由 符 合 資 格 人 員, 公 開 徵 求 校 內 各 單 位 符 合 資 格 人 選, 依 職 員 陞 遷 序 列 表 逐 級 辦 理 二 按 職 員 銓 敘 審 定 之 職 等 高 低 依 序 辦 理 陞 遷, 但 次 一 序 列 中 無 適 當 人 選 時, 需 經 由 職 員 甄 審 暨 考 績 委 員 會 審 議 評 定 均 非 適 當 人 選 後, 得 由 再 次 一 序 列 人 選 陞 任 三 依 陞 任 評 分 標 準 表 審 查 擬 陞 任 職 務 候 選 人 資 格, 並 確 認 陞 遷 資 料 及 評 分 之 正 確 性, 繕 具 擬 陞 任 職 務 候 選 人 資 績 評 分 表 四 組 成 面 試 小 組 辦 理 甄 審, 並 請 校 長 依 陞 任 評 分 標 準 表 規 定 作 綜 合 考 評 後, 相 關 資 料 書 面 提 職 員 甄 審 暨 考 績 委 員 會 審 議 五 職 員 甄 審 暨 考 績 委 員 會 審 查 排 定 積 分 前 3 名, 甄 審 結 果 簽 陳 校 長 圈 定 陞 任 六 於 陞 任 人 員 到 任 3 個 月 內 辦 理 銓 敘 部 送 審 或 動 態 登 記 法 令 依 據 一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二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施 行 細 則 137
三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職 員 遴 用 及 陞 遷 要 點 使 用 表 單 一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職 員 參 加 陞 遷 意 願 調 查 表 二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職 員 陞 任 甄 審 候 選 人 資 績 評 分 表 三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職 員 陞 遷 序 列 表 四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公 務 人 員 陞 任 評 分 標 準 表 五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公 務 人 員 英 語 檢 測 陞 任 評 分 計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138
EB01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作 業 流 程 圖 任 免 遷 調 - 職 員 內 陞 標 準 作 業 職 務 出 缺 依 職 員 陞 遷 序 列 表 逐 級 辦 理 陞 任 簽 陳 校 長 核 定 由 機 關 內 部 符 合 任 用 資 格 人 員 陞 任 依 陞 任 評 分 標 準 表 審 查 繕 具 資 績 評 分 表 1. 填 具 參 加 陞 遷 意 願 調 查 表 2. 依 陞 任 評 分 標 準 表 核 計 分 數 擬 陞 任 候 選 人 \ 組 成 面 試 小 組 辦 理 面 試 ( 或 測 驗 ) 用 人 單 位 校 長 依 陞 任 評 分 標 準 表 所 定 綜 合 考 評 項 評 分 ) 職 員 甄 審 暨 考 績 委 員 會 過 半 數 出 席 始 得 開 會 提 職 員 甄 審 暨 考 績 委 員 會 審 查 1. 繕 造 陞 任 考 核 結 果 清 冊 2. 陞 遷 二 人 以 上 時, 就 陞 遷 人 數 之 二 倍 排 定 名 次 1. 排 定 積 分 前 三 名 2. 簽 報 校 長 圈 選 核 定 職 員 甄 審 暨 考 績 委 員 會 ) 校 長 就 前 三 名 圈 定 陞 任 人 員 否 依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相 關 規 定 改 循 其 他 甄 選 方 式 辦 理 是 發 布 人 事 命 令 送 審 或 動 態 登 記 139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作 業 層 級 自 行 評 估 表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任 免 遷 調 - 職 員 內 陞 標 準 作 業 評 估 日 期 : 年 月 日 檢 查 重 點 一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符 合 未 符 合 不 適 用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 一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職 務 出 缺 ( 一 ) 查 明 編 制 及 預 算 員 額 有 無 缺 額, 確 認 出 缺 職 務 非 精 簡 ( 凍 結 ) 員 額, 並 依 職 員 陞 遷 序 列 表 逐 級 辦 理 ( 二 ) 是 否 簽 陳 校 長 核 定 由 符 合 資 格 人 員 陞 任 是 否 公 開 徵 求 校 內 各 單 位 符 合 資 格 人 員 意 願 是 否 依 陞 遷 序 列 表 逐 級 辦 理 用 人 單 位 面 試 及 測 驗 方 式 之 決 定 三 是 否 依 規 定 審 查 擬 陞 任 候 選 人 資 格, 並 確 認 陞 遷 資 料 及 分 數 填 寫 正 確, 用 人 程 序 是 否 符 合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原 則 四 填 具 參 加 陞 遷 意 願 調 查 表 及 繕 造 擬 陞 任 候 選 人 資 績 評 分 表 ( 一 ) 是 否 製 作 參 加 陞 遷 意 願 調 查 表, 發 放 校 內 各 單 位 所 有 符 合 陞 任 資 格 之 人 員 勾 選 ( 二 ) 是 否 就 有 陞 任 意 願 者, 繕 具 擬 陞 任 候 選 人 資 績 評 分 表, 供 當 事 人 複 核 五 需 具 備 英 語 能 力 之 職 務, 用 人 單 位 是 否 於 擬 陞 任 候 選 人 的 資 績 評 分 表 的 個 別 選 項 發 展 潛 能 及 英 語 能 力 部 份, 依 本 校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評 分 標 準 表 配 分 標 準 給 予 分 數 140
檢 查 重 點 六 是 否 將 各 擬 陞 任 候 選 人 資 績 評 分 表 簽 陳 校 長 作 綜 合 考 評 是 否 彙 總 符 合 擬 陞 任 侯 選 人 資 績 評 分 表 分 數, 有 無 分 數 誤 繕 或 加 總 錯 誤 七 彙 整 總 成 績 表 提 職 員 甄 審 暨 考 績 委 員 會 審 議 ( 一 ) 職 員 甄 審 暨 考 績 委 員 會 是 否 依 程 序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1. 開 會 人 數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2. 擬 陞 任 候 選 人 資 格 條 件 及 資 績 評 分 之 審 查 3. 陞 任 評 分 標 準 表 個 別 選 項 其 他 項 目 給 分 ( 如 發 展 潛 力 或 領 導 能 力 ) 4. 依 擬 陞 任 候 選 人 員 績 分 高 低 順 序 排 定 前 3 名 ( 二 ) 是 否 將 職 員 甄 審 暨 考 績 委 員 會 會 議 有 關 資 料, 會 後 應 全 部 收 回 避 免 洩 露 八 簽 陳 校 長 於 積 分 前 三 名 圈 定 陞 遷 人 員 ( 一 ) 如 陞 遷 一 人, 是 否 就 積 分 前 三 名 中 圈 定 陞 補 之 ; 如 陞 遷 二 人 以 上 時, 就 陞 遷 人 數 之 二 倍 中 圈 定 陞 補 之 ( 二 ) 校 長 對 職 員 甄 審 暨 考 績 委 員 會 報 請 圈 定 陞 任 人 員 有 不 同 意 見 時, 是 否 依 程 序 退 回 重 行 依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改 依 其 他 甄 選 方 式 辦 理 陞 遷 事 宜 九 發 布 派 令 並 辦 理 人 員 報 到 事 宜 ( 一 ) 派 令 權 責 為 本 校, 是 否 依 程 序 發 布 人 事 命 令 ( 二 ) 是 否 依 任 免 程 序 請 陞 任 人 員 辦 理 報 到 事 宜 十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動 態 送 審 : 陞 任 人 員 到 任 3 個 月 內, 是 否 向 銓 敘 部 辦 理 送 審 或 動 態 登 記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符 合 未 符 合 不 適 用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141
檢 查 重 點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符 合 未 符 合 不 適 用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經 檢 查 結 果 :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無 重 大 缺 失 經 檢 查 結 果 :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部 分 項 目 未 符 合, 擬 採 行 改 善 措 施 如 下 : 填 表 人 : 複 核 : 單 位 主 管 : 附 註 : 1. 機 關 得 就 1 項 作 業 流 程 製 作 1 份 自 行 評 估 表, 亦 得 將 各 項 作 業 流 程 依 性 質 分 類, 同 1 類 之 作 業 流 程 合 併 1 份 自 行 評 估 表, 就 作 業 流 程 重 點 納 入 評 估 2. 各 機 關 應 根 據 評 估 結 果 於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欄 勾 選 符 合 未 符 合 或 不 適 用 ; 遇 有 未 符 合 情 形, 應 於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欄 詳 細 說 明, 且 於 撰 寫 評 估 結 論 時 一 併 敘 明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遇 有 不 適 用 情 形, 應 於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欄 敘 明 理 由 及 是 否 有 檢 討 修 正 評 估 重 點 之 必 要 性 142
項 目 編 號 ED01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公 務 人 員 赴 大 陸 案 件 審 核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作 業 程 序 一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以 上 公 務 員 ( 含 教 師 兼 行 政 人 員 ) 赴 大 陸, 二 說 明 週 前 填 報 直 轄 市 長 縣 ( 市 ) 長 政 務 及 涉 密 人 員 ( 含 退 離 職 ) )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以 上 公 務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許 可 申 請 表 送 二 審 核 其 事 由 並 附 具 意 見 後, 函 報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申 請 許 可 ( 校 長 應 報 教 育 部 核 准 ) 三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許 可 與 否 之 處 分, 以 書 面 ( 或 傳 真 ) 回 覆 並 確 實 勾 稽 四 許 可 無 效 或 未 經 許 可 者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91 條 第 2 項 規 定 裁 處 新 臺 幣 2 萬 元 以 上 10 萬 元 以 下 罰 緩 五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以 下 公 務 員 ( 含 教 師 兼 行 政 人 員 ) 於 赴 大 陸 七 天 前 填 報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及 警 監 四 階 以 下 未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機 密 之 公 務 員 及 警 察 人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申 請 表 送 校 長 核 定 六 公 務 員 ( 含 教 師 兼 行 政 人 員 )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返 臺 後, 應 於 一 星 期 內 填 具 赴 大 陸 地 區 人 員 返 臺 意 見 反 應 表, 並 依 反 應 表 內 容 格 式 確 實 填 妥 暨 完 成 核 定 程 序 後 送 交 ; 若 有 相 關 異 常 情 形 或 問 題 反 映, 除 由 申 請 人 於 反 應 表 填 寫 外, 應 由 另 行 紀 錄 並 給 相 關 單 位 提 供 協 助 控 制 重 點 一 公 務 員 ( 含 教 師 兼 行 政 人 員 ) 遴 派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從 事 與 業 務 相 關 活 動 者, 以 出 差 為 之 二 公 務 員 ( 含 教 師 兼 行 政 人 員 ) 提 出 申 請 並 同 意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從 事 與 業 務 相 關 活 動 者, 以 公 假 為 之 三 前 2 款 除 核 予 公 差 假 外,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部 分 核 予 休 假 或 事 假 四 其 他 赴 大 陸 事 由 應 依 公 務 人 員 ( 教 師 ) 請 假 規 則 及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辦 理 五 未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機 密 之 簡 任 或 相 當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以 下 人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依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及 警 監 四 階 以 下 未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機 密 之 公 務 員 及 警 察 人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 未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機 密 之 簡 任 或 相 當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以 上 人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依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辦 理 143
法 令 依 據 一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二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三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及 警 監 四 階 以 下 未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機 密 之 公 務 員 及 警 察 人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作 業 要 點 四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五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六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使 用 表 單 一 直 轄 市 長 縣 ( 市 ) 長 政 務 及 涉 密 人 員 ( 含 退 離 職 )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以 上 公 務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申 請 表 二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及 警 監 四 階 以 下 未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機 密 之 公 務 員 及 警 察 人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申 請 表 三 赴 大 陸 地 區 返 臺 意 見 反 應 表 144
ED01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作 業 流 程 圖 公 務 人 員 赴 大 陸 案 件 審 核 作 業 公 務 人 員 ( 含 教 師 兼 行 政 人 員 ) 赴 大 陸 時 提 出 申 請 ( 含 行 程 及 日 數 ) 準 備 依 職 務 職 等 及 事 由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人 案 件 審 核 是 否 同 意 否 退 件 申 請 人 是 是 否 為 簡 任 第 11 職 等 以 上 或 簡 任 第 10 職 等 以 下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機 密 人 員 否 核 定 相 當 簡 任 10 職 等 以 下 人 員 校 長 是 否 是 否 為 校 長 赴 大 陸 案 件 報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許 可 申 請 人 是 陳 報 教 育 部 核 是 定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許 可 回 國 填 寫 返 台 意 見 調 查 表 申 請 人 結 束 145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表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公 務 人 員 赴 大 陸 案 件 審 核 作 業 評 估 日 期 : 年 月 日 評 估 重 點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一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一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為 辦 理 本 校 公 務 員 ( 含 教 師 兼 行 政 人 員 )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是 否 建 立 事 前 瞭 解 事 中 聯 繫 及 事 後 意 見 反 映 追 蹤 檢 討 之 內 部 管 理 機 制, 並 訂 定 公 務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之 相 關 作 業 規 範 三 本 校 公 務 員 ( 含 教 師 兼 行 政 人 員 )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是 否 據 實 填 具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申 請 表, 並 檢 附 活 動 行 程 表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或 邀 請 函 等 參 考 文 件 四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人 員 是 否 確 依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規 定 程 序 申 請 許 可 ( 一 ) 擔 任 行 政 職 務 之 政 務 人 員, 從 事 與 業 務 相 關 之 交 流 活 動 或 會 議, 申 請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應 經 內 政 部 會 同 國 家 安 全 局 法 務 部 及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等 機 關 共 同 審 查 許 可 始 得 前 往 ( 二 ) 未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機 密 之 簡 任 或 相 當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以 上 之 公 務 員 ( 含 教 師 兼 行 政 人 員 ) 應 向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申 請 許 可 始 得 前 往 ( 三 )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及 警 監 四 階 以 下 未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機 密 之 公 務 員 ( 含 教 師 兼 行 政 人 員 ) 及 警 察 人 員, 應 向 各 校 申 請, 校 長 應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始 得 前 往 五 返 臺 後, 是 否 於 一 星 期 內 填 具 赴 大 陸 地 區 返 臺 意 見 反 應 表 送 交 ( 校 長 送 交 教 育 部 ) 六 為 辦 理 公 務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案 件, 是 否 依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第 4 條 規 定, 隨 時 檢 討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機 密 人 員 範 圍, 列 冊 函 送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符 合 未 符 合 不 適 用 146
移 民 署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 複 核 : 單 位 主 管 : 147
項 目 編 號 ED02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公 務 人 員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案 件 審 核 承 辦 單 位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一 申 請 人 擬 訂 計 畫 提 出 申 請 二 人 事 單 位 進 行 申 請 案 件 檢 核, 如 申 請 人 為 校 長, 須 向 教 育 部 人 事 處 報 核 控 制 重 點 一 各 機 關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計 畫, 由 中 央 機 關 年 度 核 定 計 畫 補 助 經 費 支 應 者 ( 非 校 務 基 金 5 項 自 籌 經 費 ), 由 各 單 位 於 年 度 編 列 預 算 前, 本 遵 節 原 則 擬 訂 年 度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計 畫 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核 轉 行 政 院 核 定 二 出 國 人 員 應 於 出 國 前 函 報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三 出 國 人 員 應 於 出 國 前 簽 報 首 長 核 准 其 因 公 出 國 計 畫 表 ( 包 含 行 程 人 數 及 天 數 ); 不 得 延 期 返 國 或 順 道 觀 光 探 親 四 出 國 者 若 為 教 師 應 先 於 出 國 前 至 線 上 填 寫 調 補 課 情 形 並 送 教 務 處 登 記 五 出 國 人 員 於 簽 報 首 長 時, 應 會 人 事 主 計 及 出 納 等 單 位 辦 理 保 險 及 退 撫 基 金 及 預 支 經 費 等 相 關 作 業 六 出 國 人 員 應 自 返 國 之 日 起 3 個 月 內 提 出 出 國 報 告, 將 報 告 電 子 檔 傳 送 至 資 訊 網, 並 登 錄 出 國 報 告 資 料, 紙 本 報 告 應 檢 附 自 資 訊 網 列 印 之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出 國 報 告 提 要, 依 行 政 程 序 併 陳 逐 級 審 核 法 令 依 據 一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二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三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級 機 關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案 件 編 審 要 點 四 教 育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五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使 用 表 單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出 國 申 請 表 148
ED02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作 業 流 程 圖 公 務 人 員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案 件 審 核 準 備 研 擬 出 國 計 畫 申 請 人 提 出 申 請 ( 含 行 程 及 日 數 )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是 否 為 首 長 是 否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教 育 部 人 事 處 本 校 自 行 核 定 出 差 人 員 檢 附 機 票 票 根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其 他 原 始 單 據 及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等 申 請 差 旅 費 申 請 人 審 核 後 撥 付 差 旅 費 返 國 後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提 出 出 國 報 告 並 上 傳 至 公 務 出 國 報 告 資 訊 網 網 址 :http://report.nat.gov.tw/reportwork/ 主 計 室 級 申 請 人 及 結 束 149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檢 查 表 年 度 自 行 檢 查 單 位 :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公 務 人 員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案 件 審 核 檢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檢 查 重 點 自 行 檢 查 情 形 符 合 未 符 合 檢 查 情 形 說 明 一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一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為 規 範 各 校 因 公 出 國 計 畫 與 經 費 管 控 規 定, 審 慎 編 製 出 國 計 畫, 提 高 預 算 運 用 效 益, 是 否 有 訂 定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案 件 相 關 規 定 三 因 公 出 國 案 件 是 否 有 建 立 審 查 機 制 ( 如 成 立 審 查 小 組 辦 理 年 度 因 公 出 國 計 畫 審 查 事 宜 ) 四 出 國 考 察 前 是 否 提 交 完 整 考 察 計 畫 五 出 國 考 察 前 是 否 先 透 過 國 內 ( 外 ) 機 構 或 網 際 網 路 取 得 觀 摩 或 學 習 資 訊 六 出 國 考 察 之 計 畫 項 目 是 否 確 屬 業 務 需 要 並 有 益 國 家 ( 學 校 ) 整 體 利 益 七 因 公 出 國 人 員 是 否 依 公 務 ( 教 師 )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完 成 相 關 請 假 程 序 八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必 須 變 更 計 畫, 或 因 臨 時 業 務 需 要 派 員 出 國 者, 是 否 依 規 定 簽 報 核 准 九 因 公 出 國 人 員, 是 否 確 實 於 返 國 後 規 定 期 限 內 提 出 出 國 報 告, 並 上 傳 公 務 出 國 報 告 資 訊 網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無 重 大 缺 失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部 分 項 目 未 符 合, 擬 採 行 改 善 措 施 如 下 : 註 :1. 學 校 得 就 1 項 作 業 流 程 製 作 1 份 自 行 檢 查 表, 亦 得 將 各 項 作 業 流 程 依 性 質 分 類, 同 1 類 之 作 業 流 程 合 併 1 份 自 行 檢 查 表, 就 作 業 流 程 重 點 納 入 檢 查 2. 自 行 檢 查 情 形 除 勾 選 外, 未 符 合 者 必 須 於 說 明 欄 內 詳 細 記 載 檢 查 情 形 填 表 人 : 複 核 : 單 位 主 管 : 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