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 稅 是 義 務 節 稅 是 權 利 如 何 利 用 網 際 網 路 辦 理 各 類 所 得 資 料 申 報 及 網 路 申 報 系 統 操 作 說 明 一 適 用 範 圍 除 下 列 5 項 資 料 不 得 使 用 網 路 申 報 外, 其 餘 申 報 單 位 皆 可 採 用 網 路 申 報 ( 一 ) 所 得 稅 法 第 92 條 第 1 項 但 書 規 定 營 利 事 業 有 解 散 廢 止 合 併 或 轉 讓, 或 機 關 團 體 裁 撤 變 更 時 之 申 報 案 件 ( 二 ) 所 得 稅 法 第 102 條 之 1 第 1 項 但 書 有 關 年 度 中 營 利 事 業 有 解 散 或 合 併 之 申 報 案 件 ( 三 ) 非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或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無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之 營 利 事 業, 有 所 得 稅 法 第 88 條 規 定 各 類 所 得 時, 扣 繳 義 務 人 應 於 代 扣 稅 款 之 日 起 10 日 內, 將 所 扣 稅 款 向 國 庫 繳 清, 並 開 具 扣 ( 免 ) 繳 憑 單, 向 該 管 稽 徵 機 關 申 報 核 驗 之 案 件 ( 四 ) 非 屬 當 年 度 給 付 之 扣 ( 免 ) 繳 資 料 及 股 利 資 料 ( 五 ) 所 得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或 姓 名 無 法 查 填 ( 空 白 ) 之 所 得 資 料 1
服 務 / 專 業 / 創 新 / 效 能 / 和 諧 Service/Professionalism/Innovation/Efficiency/Harmony 二 申 報 期 間 1 月 1 日 起 至 1 月 31 日 ( 午 夜 12 時 ; 遇 例 假 日 順 延 之 ) 三 申 報 程 序 至 財 政 部 電 子 申 報 繳 稅 服 務 網 站 申 請 報 稅 密 碼 或 至 工 商 憑 證 管 理 中 心 網 站 (http://moeaca.nat.gov.tw) 申 請 工 商 憑 證 IC 卡 至 財 政 部 電 子 申 報 繳 稅 服 務 網 站 ( 網 址..http://tax.nat.gov.tw) 下 載 扣 免 繳 及 股 利 及 信 託 資 料 電 子 申 報 系 統 軟 體 或 至 國 稅 局 總 局 各 分 局 稽 徵 所 服 務 台 免 費 索 取 報 稅 光 碟 安 裝 後 執 行 申 報 軟 體 系 統, 將 申 報 資 料 上 傳 申 報 上 傳 成 功, 財 政 部 電 子 申 報 繳 稅 服 務 網 站 立 即 回 覆 申 報 成 功 訊 息 申 報 者 自 行 列 印 收 件 回 執 聯 ( 含 申 報 單 位 基 本 資 料 申 報 扣 ( 免 ) 繳 憑 單 股 利 憑 單 信 託 所 得 憑 單 件 數 及 金 額 申 報 時 間 收 件 編 號 等 ) 2
購 物 消 費, 請 記 得 索 取 統 一 發 票 四 申 請 法 人 報 稅 密 碼 流 程 進 入 財 政 部 電 子 申 報 繳 稅 服 務 網 站 網 址 : http://tax.nat.gov.tw 點 選 密 碼 申 請 點 選 同 意, 開 始 作 業, 進 入 密 碼 申 請 網 頁 輸 入 申 報 單 位 及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點 選 申 請 經 稅 籍 檔 比 對 成 功, 出 現 申 請 資 料 填 入 畫 面, 並 由 系 統 自 動 帶 出 申 報 單 位 名 稱 若 有 亂 碼 空 白 或 名 稱 不 符 者, 申 請 者 可 自 行 修 改 輸 入 申 請 人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e-mail 信 箱 密 碼 (4-10 位 文 數 字 ) 密 碼 提 示 語 點 選 送 件, 網 頁 出 現 申 請 成 功 資 料 點 選 列 印 本 頁, 即 可 列 印 密 碼 申 請 成 功 畫 面 備 份 若 按 申 請 鈕, 出 現 注 意! 您 申 請 的 申 報 帳 號, 已 有 人 申 請, 不 可 重 覆 申 請 訊 息 時, 表 示 已 有 申 請 資 料 存 在 欲 強 制 重 覆 申 請, 請 輸 入 稅 籍 編 號 再 按 重 新 申 請 鈕, 經 稅 籍 比 對 成 功, 便 可 再 申 請 3
服 務 / 專 業 / 創 新 / 效 能 / 和 諧 Service/Professionalism/Innovation/Efficiency/Harmony 五 申 報 狀 況 查 詢 透 過 財 政 部 電 子 申 報 繳 稅 服 務 網 站 http://tax.nat.gov.tw 點 選 扣 免 繳 及 股 利 及 信 託 資 料 電 子 申 報 系 統 後, 點 選 網 路 申 報 查 詢, 選 擇 申 報 所 屬 區 局 及 申 報 所 屬 稽 徵 所 並 輸 入 扣 繳 單 位 統 一 編 號 及 密 碼, 點 選 查 詢, 即 可 查 詢 其 申 報 狀 況 六 軟 體 操 作 流 程 扣 免 繳 及 股 利 及 信 託 資 料 電 子 申 報 系 統 功 能 在 提 供 申 報 單 位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及 會 計 從 業 人 員 以 離 線 方 式 登 錄 扣 ( 免 ) 繳 憑 單 股 利 憑 單 及 信 託 所 得 憑 單 資 料, 並 於 完 成 資 料 登 錄 後,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與 財 政 部 網 路 報 繳 稅 服 務 網 站 連 線, 將 申 報 資 料 傳 送 給 該 網 站 第 一 次 使 用 本 軟 體, 需 先 安 裝 BDE 資 料 庫 引 擎 ( 如 已 往 年 度 已 安 裝 者, 請 勿 再 安 裝 ), 安 裝 完 成 後 請 重 新 開 機 安 裝 申 報 軟 體 系 統, 如 以 往 年 度 已 安 裝 該 軟 體, 僅 需 更 新 版 本 即 可 ( 不 會 影 響 原 有 資 料 庫 內 容 ) 安 裝 完 成 後 請 重 新 開 機 4
請 多 利 用 網 際 網 路 辦 理 各 稅 申 報 點 選 資 料 建 檔 點 選 申 報 單 位 或 信 託 單 位 基 本 資 料 維 護 依 序 建 檔 後, 按 新 增 鍵 ( 或 F1) 即 儲 存 資 料, 並 逐 筆 登 錄 所 得 人 或 受 益 人 基 本 資 料 維 護 信 託 基 本 資 料 維 護 所 得 人 所 得 資 料 會 計 事 務 所 資 料 點 選 列 印 點 選 申 報 單 位 各 類 所 得 清 單, 核 對 清 單 資 料 無 誤 後 點 選 申 報 資 料 產 生 處 理 鍵 入 資 料 年 度 並 選 定 產 生 申 報 檔 單 位 產 生 申 報 檔 檔 名 為 統 一 編 號 + + 民 國 年 度 ( 三 位 數 字 ) 例 :12345678.094, 存 放 路 徑 : C:\eTax\Imx\Inc\ 統 一 編 號. 年 度 申 報 資 料 審 核 處 理 點 選 列 印 各 類 所 得 扣 ( 免 ) 繳 憑 單 股 利 憑 單 各 類 所 得 申 報 書 股 利 憑 單 申 報 書 及 信 託 所 得 資 料 等 點 選 傳 輸 網 路 申 報 資 料 傳 送 選 定 傳 送 申 報 檔 單 位 傳 送 申 報 檔 選 擇 使 用 憑 證 媒 體 1. 使 用 帳 號 密 碼 : 輸 入 報 稅 密 碼, 即 可 上 傳 ( 報 稅 密 碼 一 經 申 請 成 功, 可 永 久 使 用 ) 2. 使 用 工 商 憑 證 IC 卡 : 插 入 工 商 憑 證 IC 卡 至 讀 卡 機 並 檢 核 無 誤 後, 依 畫 面 指 示 輸 入 密 碼 無 誤 後 上 傳 傳 輸 成 功, 依 申 報 資 料 種 類 點 選 傳 輸 列 印 收 件 回 執 聯 列 印 各 類 所 得 申 報 書 回 執 聯 列 印 股 利 憑 單 申 報 書 回 執 聯 列 印 信 託 財 產 各 類 所 得 申 報 書 回 執 聯 列 印 點 選 系 統 管 制 資 料 庫 備 份 製 作 備 份 檔 案 5
服 務 / 專 業 / 創 新 / 效 能 / 和 諧 Service/Professionalism/Innovation/Efficiency/Harmony 七 常 見 問 題 1 各 類 所 得 資 料 網 路 申 報 之 相 關 規 定 宣 導 資 料 應 向 何 處 索 取? 答 : 請 向 國 稅 局 各 分 局 稽 徵 所 或 總 局 服 務 台 索 取 如 何 利 用 網 際 網 路 辦 理 各 類 所 得 資 料 申 報 及 網 路 申 報 系 統 操 作 說 明 2 各 類 所 得 資 料 如 要 採 用 網 路 申 報, 國 稅 局 可 提 供 那 些 輔 助 工 具 供 申 報 單 位 領 用? 答 : 可 從 財 政 部 電 子 申 報 繳 稅 服 務 網 站 ( 網 址 :http:// tax.nat.gov.tw) 各 國 稅 局 網 站 下 載 建 檔 軟 體, 或 向 國 稅 局 各 分 局 稽 徵 所 及 總 局 服 務 台 索 取 套 裝 軟 體 及 電 子 申 報 專 用 扣 ( 免 ) 繳 憑 單 股 利 憑 單 套 版 紙, 上 述 二 項 工 具 為 免 費 提 供 採 網 路 申 報 須 透 過 關 貿 網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開 發 之 套 裝 軟 體, 始 能 傳 送 申 報 資 料, 且 與 媒 體 申 報 共 用 同 一 套 裝 軟 體 6
建 立 最 低 稅 負 制 邁 向 租 稅 公 平 的 第 一 步 3 外 僑 可 否 納 入 網 路 申 報? 答 : 外 僑 如 於 一 課 稅 年 度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實 際 居 住 滿 183 天, 或 核 准 居 留 滿 183 天 自 始 即 按 居 住 者 扣 繳 率 扣 繳, 且 未 中 途 離 境 者, 可 納 入 採 網 路 申 報 4 外 僑 如 無 中 文 姓 名, 亦 無 中 文 地 址, 在 網 路 申 報 檔 案 中 如 何 存 放? 答 : 若 外 僑 無 中 文 姓 名 時, 應 將 護 照 上 英 文 姓 名 前 6 位 以 全 型 文 字 鍵 入, 無 中 文 地 址 時 將 僱 主 地 址 鍵 入 5 外 僑 如 屬 可 採 網 路 申 報 之 所 得, 其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如 何 表 示? 答 : 所 得 人 統 一 證 號 欄 位 之 填 寫 方 式 說 明 如 下 : ( 一 ) 請 依 照 所 得 人 持 有 之 居 留 證 之 統 一 證 號 填 寫, 共 計 10 碼, 前 2 碼 為 英 文 字 母, 後 8 碼 為 阿 拉 伯 數 字 ( 二 ) 若 所 得 人 持 有 之 居 留 證 件 非 為 10 碼 之 編 號, 請 其 速 洽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暨 其 各 地 服 務 站 申 請 填 註 新 編 號, 以 供 正 確 填 報 7
服 務 / 專 業 / 創 新 / 效 能 / 和 諧 Service/Professionalism/Innovation/Efficiency/Harmony 6 大 陸 人 士 可 否 納 入 網 路 申 報? 答 : 大 陸 地 區 人 士 法 人 團 體 或 其 他 機 構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之 所 得 資 料, 已 於 88 年 度 起 納 入 網 路 申 報, 大 陸 地 區 人 士 單 位 之 所 得, 請 使 用 外 僑 及 大 陸 人 士 電 子 申 報 專 用 扣 繳 憑 單 套 印 或 A4 紙 張 直 接 列 印 ( 非 居 住 者 不 得 採 用 網 路 申 報 ) 6-1 大 陸 人 士 如 屬 可 採 網 路 申 報 之 所 得, 其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 證 ) 號 如 何 表 示? 答 : ( 一 ) 大 陸 地 區 在 臺 人 士 已 配 發 有 統 一 證 號 者, 其 編 配 方 式 與 外 僑 之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 證 ) 號 相 同 ( 二 ) 無 統 一 證 號 者 : 9 7 5 0 6 2 1 ( 第 1 位 填 9, 第 2 位 至 第 7 位 填 西 元 出 生 年 後 兩 位 及 月 日 各 兩 位, 第 8 位 至 第 10 位 空 白 ) 8
納 稅 是 義 務 節 稅 是 權 利 7 網 路 申 報 可 否 分 次 申 報? 答 : 網 路 申 報 無 論 是 申 報 或 更 正, 每 次 均 應 彙 送 全 部 資 料, 不 可 只 送 部 分 資 料 辦 理 申 報 或 更 正 8. 使 用 自 行 開 發 或 外 購 軟 體 者, 其 所 得 檔 為 合 乎 媒 體 申 報 作 業 要 點 200bytes 文 字 檔, 可 否 採 用 網 路 申 報? 答 : 可 以, 惟 該 所 得 檔 內, 需 含 申 報 單 位 基 本 資 料 ( 格 式 請 參 考 媒 體 申 報 作 業 要 點 ), 且 所 得 檔 名 須 命 名 為 統 一 編 號. 年 度, 並 至 財 政 部 電 子 申 報 繳 稅 服 務 網 站 下 載 申 報 軟 體, 點 選 該 軟 體 之 網 路 申 報 資 料 傳 送 功 能 即 可 9. 同 一 申 報 單 位 可 否 部 分 用 網 路 申 報, 部 分 用 媒 體 或 人 工 申 報? 答 : 可 以 惟 各 類 所 得 扣 繳 暨 免 扣 繳 憑 單 申 報 書 及 股 利 憑 單 申 報 書, 請 依 不 同 申 報 方 式 分 別 列 報 同 時 採 用 媒 體 及 網 路 申 報 者, 製 單 流 水 號 請 勿 重 覆 9
服 務 / 專 業 / 創 新 / 效 能 / 和 諧 Service/Professionalism/Innovation/Efficiency/Harmony 10. 網 路 申 報 後, 是 否 需 再 送 申 報 書 及 繳 款 書 至 國 稅 局 蓋 章?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申 報 書 所 黏 貼 之 附 件 以 何 者 代 替? 答 : 網 路 申 報 不 需 再 檢 附 任 何 文 件 至 國 稅 局 蓋 收 件 章 營 所 稅 申 報 書 所 需 檢 附 之 各 類 所 得 扣 繳 暨 免 扣 繳 憑 單 申 報 書 或 股 利 憑 單 申 報 書, 請 以 網 路 申 報 之 各 類 所 得 扣 繳 暨 免 扣 繳 憑 單 申 報 書 回 執 聯 或 股 利 憑 單 申 報 書 回 執 聯 黏 貼 即 可 11. 總 公 司 與 分 支 機 構 上 網 申 報, 是 獨 立 申 報 或 需 以 總 公 司 名 義 申 報? 答 : 總 分 支 機 構 可 彙 總 或 分 開 申 報 彙 總 申 報 僅 需 以 總 公 司 之 工 商 憑 證 IC 卡 或 總 公 司 之 報 稅 密 碼 即 可 上 傳 12. 網 路 申 報 後, 發 現 資 料 有 錯, 該 如 何 更 正? 答 : 於 申 報 期 間 可 將 正 確 之 完 整 檔 案 重 新 上 傳 申 報 即 可, 申 報 期 間 過 後, 可 檢 具 網 路 申 報 回 執 聯 及 申 請 各 類 所 得 資 料 更 正 所 需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所 屬 稽 徵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10
購 物 消 納 費 稅, 是 請 義 記 務 得 索 取 節 統 稅 一 是 發 權 票 利 13. 採 用 網 路 傳 輸 申 報, 有 沒 有 次 數 限 制? 答 : 申 報 單 位 每 日 申 報 加 更 正 次 數, 採 報 稅 密 碼 申 報 者 以 5 次 為 限 ; 採 GCA 憑 證 申 報 者 次 數 不 限 14. 所 得 人 如 為 公 司, 在 所 得 人 中 文 姓 名 欄 位 內 如 何 表 示? 答 : 請 輸 入 公 司 名 稱 前 26 個 中 文 字 即 可 15. 已 經 使 用 網 路 申 報, 如 往 後 年 度 不 再 使 用 是 否 可 以? 答 : 如 不 再 使 用 網 路 申 報, 亦 可 逕 採 人 工 或 媒 體 方 式 申 報, 不 須 辦 理 報 備 手 續 16. 簡 介 國 稅 局 提 供 之 套 裝 軟 體 功 能? 答 : 使 用 者 輸 入 申 報 單 位 或 信 託 單 位 基 本 資 料 所 得 人 或 受 益 人 基 本 資 料 及 所 得 人 所 得 資 料 及 會 計 事 務 所 資 料 後, 即 可 產 生 申 報 檔, 並 提 供 列 印 各 類 所 得 扣 ( 免 ) 繳 憑 單 股 利 憑 單 股 利 憑 單 申 報 書 各 類 所 得 扣 ( 免 ) 繳 憑 單 申 報 書 媒 體 檔 案 遞 送 單 事 務 所 媒 體 檔 案 遞 送 單 申 報 單 位 明 細 11
服 務 / 專 業 / 創 新 / 效 能 / 和 諧 Service/Professionalism/Innovation/Efficiency/Harmony 表 所 得 人 清 冊 及 所 得 清 單 信 託 受 託 人 媒 體 檔 案 遞 送 單 申 報 單 位 明 細 表 信 託 財 產 各 類 所 得 憑 單 申 報 書 信 託 財 產 申 報 書 媒 體 申 報 總 表 信 託 財 產 收 支 計 算 表 信 託 財 產 目 錄 信 託 財 產 受 益 人 各 類 所 得 明 細 表, 並 具 有 網 路 申 報 及 產 生 媒 體 申 報 檔 功 能 17. 按 列 印 鈕 後 無 任 何 回 應 或 無 法 印 出 正 確 內 容? 答 :(1) 請 檢 視 [ 開 始 ] [ 設 定 ] [ 印 表 機 ] 是 否 有 一 個 以 上 之 印 表 機 已 被 設 定, 且 印 表 機 已 開 機 並 連 線 完 成 (2) 請 確 認 印 表 機 驅 動 程 式 為 印 表 機 原 廠 標 準 驅 動 程 式, 您 可 參 考 印 表 機 說 明 手 冊 重 新 安 裝 印 表 機 (3) 請 檢 視 印 表 機 是 否 具 有 語 系 設 定 能 力, 若 是 有 語 系 設 定 能 力, 請 參 照 說 明 手 冊, 將 該 功 能 取 消 (4) 如 使 用 點 矩 陣 印 表 機 ( 尤 其 是 EPSON 點 矩 陣 印 表 機 ), 卻 無 法 正 常 列 印, 請 試 著 以 下 列 幾 種 印 表 機 的 驅 動 程 式 取 代 原 有 的 驅 動 程 式 :EPSON LQ-1070C,EPSON LQ- 1070C+ESC/P2,EPSON LQ-2500C, EPSON LQ-2550C 12
請 多 利 用 納 網 稅 是 際 義 網 務 路 辦 理 節 各 稅 稅 是 申 權 利 報 18. 列 印 位 置 不 正 確 或 是 右 側 文 字 無 法 列 印? 答 : (1) 於 列 印 套 版 表 報 表 時, 列 印 單 排 (80Col) 報 表, 請 以 8.5x11 英 吋 之 紙 張 印 之 ; 列 印 雙 排 (132Col) 報 表, 請 以 14x11 英 吋 之 紙 張 印 之, 列 印 非 套 版 報 表, 請 以 A4 紙 張 印 之 (2) 請 參 考 印 表 機 說 明 手 冊 以 微 調 方 式 校 正 列 印 位 置, 或 請 系 統 管 理 員 或 硬 體 提 供 廠 商 調 整 之 19. 以 未 連 結 印 表 機 之 電 腦 辦 理 網 路 申 報 成 功 後, 該 如 何 利 用 其 他 電 腦 列 印 收 件 回 執 聯 各 類 所 得 扣 免 繳 憑 單 申 報 書 回 執 聯 及 股 利 憑 單 申 報 書 回 執 聯? 答 : 其 申 報 檔 及 回 執 聯 檔 存 放 路 徑 為 C:\eTax\Imx\Inc\ ( 回 執 聯 檔 名 為 統 一 編 號 年 度 Rtn), 將 回 執 聯 檔 複 製 至 欲 列 印 電 腦 之 相 同 路 徑, 透 過 申 報 軟 體 點 選 傳 輸 功 能 表 選 項, 即 可 列 印 收 件 回 執 聯 及 申 報 書 回 執 聯 13
服 務 / 專 業 / 創 新 / 效 能 / 和 諧 Service/Professionalism/Innovation/Efficiency/Harmony 20. 如 有 報 稅 密 碼 申 請 系 統 安 裝 資 料 匯 入 程 式 使 用 列 印 及 傳 輸 等 問 題 向 何 處 查 詢? 答 : 請 先 參 考 申 報 軟 體 光 碟 片 之 使 用 者 手 冊 或 至 財 政 部 電 子 申 報 繳 稅 服 務 網 站, 點 選 扣 免 繳 及 股 利 及 信 託 資 料 電 子 申 報 系 統 網 路 申 報 常 見 問 題 查 詢 仍 無 法 解 決 時, 屬 軟 體 程 式 及 系 統 設 定 等 專 業 性 問 題, 請 以 電 話 (0800-086-188) 或 以 e-mail 方 式 ( 帳 號 :itaximx@mail.tradevan. com.tw) 或 以 傳 真 (04-22216344) 向 關 貿 網 路 公 司 洽 詢 ; 如 係 軟 體 操 作 面 及 業 務 面 問 題, 請 洽 詢 所 屬 國 稅 局 及 各 分 局 稽 徵 所 21. 如 遇 網 路 壅 塞, 無 法 上 傳, 該 如 何 辦 理? 答 : 請 儘 早 申 報, 或 於 離 峰 時 段 傳 輸, 如 仍 無 法 傳 輸, 請 將 申 報 檔 複 製 至 磁 片 或 光 碟, 檔 名 須 為 統 一 編 號. 年 度, 用 媒 體 方 式 申 報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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