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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答 集 一 辦 理 公 司 治 理 評 鑑 系 統 之 主 要 目 的 為 何? 為 因 應 鄰 近 區 域 國 家 對 公 司 治 理 改 革 之 快 速 發 展, 加 速 推 動 我 國 上 市 櫃 企 業 公 司 治 理, 協 助 企 業 健 全 發 展 及 增 進 市 場 信 心,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於 102 年 12 月 發 佈 以 5 年 為 期 之 強 化 我 國 公 司 治 理 藍 圖, 其 中 將 辦 理 公 司 治 理 評 鑑 列 為 103 年 的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其 主 要 目 的 係 希 望 透 過 對 整 體 市 場 公 司 治 理 之 比 較 結 果, 協 助 投 資 人 及 企 業 瞭 解 公 司 治 理 實 施 成 效, 也 期 望 這 套 評 鑑 制 度, 能 夠 促 使 企 業 更 重 視 公 司 治 理, 引 導 企 業 間 良 性 競 爭 並 強 化 公 司 治 理 水 平, 進 一 步 型 塑 企 業 主 動 改 善 公 司 治 理 的 文 化 二 公 司 治 理 評 鑑 系 統 與 資 訊 揭 露 評 鑑 系 統 之 差 異 為 何? 未 來 是 否 整 合? 本 評 鑑 之 Ⅳ. 資 訊 透 明 度 構 面, 題 目 與 資 訊 揭 露 評 鑑 似 有 重 疊, 是 否 將 以 資 訊 揭 露 評 鑑 之 分 數 為 基 礎? 本 評 鑑 指 標 分 五 大 構 面, 資 訊 透 明 度 為 其 中 一 個 構 面, 且 資 訊 揭 露 評 鑑 題 目 較 為 細 膩, 並 已 辦 理 完 成 10 屆, 故 目 前 規 劃 仍 是 同 時 並 存 另 外, 本 評 鑑 指 標 草 案 之 資 訊 透 明 度 構 面 指 標 雖 有 部 分 與 資 訊 揭 露 評 鑑 指 標 雷 同, 惟 因 分 屬 兩 套 獨 立 之 評 鑑 系 統, 評 核 時 程 亦 不 相 同, 故 仍 將 獨 立 個 別 予 以 評 分 三 公 司 治 理 評 鑑 系 統 與 中 華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評 量 之 差 異 為 何? 本 評 鑑 之 對 象 係 全 體 上 市 櫃 公 司, 利 用 公 開 之 指 標 予 以 評 分, 主 要 評 鑑 依 據 則 係 公 開 資 訊 加 上 監 理 機 關 之 處 分 紀 錄 ; 中 華 公 司 治 理 協 會 之 中 華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評 量 則 係 接 受 個 別 公 司 委 託 對 其 進 行 評 量, 其 評 量 方 式 兼 採 實 地 評 量 中 介 機 構 訪 談 等 方 式 為 之, 故 二 者 性 質 不 同, 各 具 特 色 四 受 評 公 司 應 如 何 辦 理 公 司 自 評? 自 評 作 業 是 否 有 強 制 性? 若 未 自 評, 對 公 司 有 何 影 響? 各 上 市 櫃 公 司 應 於 104 年 1 月 底 前, 完 成 本 評 鑑 之 自 評 作 業, 目 前 規 劃 由 評 鑑 執 行 單 位 ( 證 基 會 ) 設 置 公 司 自 評 網 站, 供 公 司 以 網 頁 點 選 方 式 辦 理 自 評 作 業, 每 項 指 標 除 是 否 不 適 用 之 選 項 外, 並 有 說 明 或 備 註 欄 位 供 受 評 企 業 填 寫, 以 利 證 基 會 評 核 時 參 考 本 評 鑑 系 統 設 計 由 受 評 公 司 自 評, 除 自 評 結 果 將 供 證 基 會 參 考 比 對 外, 另 亦 希 望 公 司 藉 由 自 評 之 機 會, 自 我 檢 視 公 司 之 治 理 水 平 程 度, 以 適 時 評 估 採 取 改 善 並 強 化 公 司 治 理 之 措 施 另 外, 自 評 雖 非 強 制, 惟 此 自 評 結 果 可 提 供 評 鑑 執 行 單 位 於 複 評 時 交 叉 比 對, 並 可 於 自 評 與 複 評 結 果 不 符 時, 給 予 受 評 公 司 說 明 之 機 會, 因 此, 仍 建 議 公 司 積 極 進 行 自 評, 以 維 護 評 鑑 結 果 之 正 確 性 及 公 正 性

五 一 般 投 資 人 可 以 查 詢 評 鑑 結 果 嗎? 本 評 鑑 系 統 將 於 最 終 評 鑑 結 果 出 爐 後, 公 布 排 名 前 百 分 之 二 十 之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名 單, 供 外 界 及 投 資 大 眾 查 詢 六 受 評 公 司 可 否 查 詢 最 終 評 鑑 分 數 與 結 果? 第 一 屆 之 評 鑑 結 果 預 計 僅 各 別 公 布 上 市 上 櫃 排 名 前 百 分 之 二 十 之 企 業, 並 於 公 布 後 提 供 公 司 查 詢 各 該 公 司 評 鑑 分 數 七 若 公 司 已 自 願 參 加 ( 接 受 ) 其 他 與 公 司 治 理 有 關 評 鑑 系 統 之 評 鑑 並 經 認 證 通 過, 是 否 可 列 為 加 分 項 目? 為 鼓 勵 公 司 積 極 自 我 提 升 公 司 治 理 水 平, 並 落 實 資 訊 公 開, 擴 大 參 與 之 目 標, 如 公 司 自 願 參 加 或 接 受 其 他 與 公 司 治 理 有 關 之 評 鑑 系 統 所 執 行 之 評 鑑, 可 於 進 行 自 評 作 業 時 敘 明 評 鑑 結 果, 並 由 評 鑑 工 作 小 組 彙 整 後 提 請 公 司 治 理 評 鑑 委 員 會 討 論 酌 予 加 分 八 指 標 文 字 有 些 係 問 公 司 是 否 有..., 有 些 則 是 公 司 是 否 未 有..., 原 因 為 何? 未 來 是 否 可 統 一 用 詞? 本 評 鑑 系 統 設 計 由 受 評 公 司 自 評, 故 為 使 公 司 於 自 評 時 較 不 易 混 淆, 指 標 文 字 有 正 反 問 法, 只 要 該 項 指 標 係 勾 選 是 者, 即 表 得 分 九 本 評 鑑 指 標 分 為 A B C 三 種 題 型, 請 問 差 異 為 何? 指 標 按 其 給 分 之 差 異, 分 基 本 一 般 及 進 階 3 類 題 型 ( 代 號 分 別 為 A B C), 基 本 題 適 用 全 部 受 評 公 司, 一 般 題 則 有 部 分 公 司 不 適 用 ( 例 如 受 評 年 度 無 董 事 監 察 人 改 選 者, 則 該 類 題 型 即 不 適 用 ), 進 階 題 則 多 屬 國 際 較 重 視 議 題, 惟 考 量 我 國 實 務 運 作 現 況 或 推 動 時 程, 尚 不 宜 直 接 採 計 是 與 否 之 計 分 型 態, 而 係 以 是 與 不 適 用 予 以 計 分 者 因 本 題 型 相 關 指 標 除 對 提 升 公 司 治 理 水 平 仍 有 助 益 且 相 關 指 標 有 助 提 升 我 國 國 際 形 象 外, 未 來 亦 可 能 視 實 務 運 作 及 政 策 推 展 情 形 改 列 A 題 型 ( 即 基 本 題 ) 或 B 題 型 ( 即 一 般 題 ), 有 關 評 分 方 式 請 參 閱 本 評 鑑 系 統 作 業 說 明 第 捌 項 十 關 於 股 東 會 相 關 指 標, 評 鑑 範 圍 是 否 包 含 股 東 臨 時 會? 本 評 鑑 系 統 關 於 股 東 會 之 相 關 指 標, 著 重 股 東 權 益 之 維 護 及 平 等 對 待, 因 股 東 常 會 通 常 係 議 決 重 要 事 務, 對 股 東 影 響 較 大, 股 東 臨 時 會 則 屬 於 有 例 外 事 由 召 集 之 特 殊 情 況, 其 召 開 及 事 前 準 備 時 間 較 倉 促, 似 不 宜 課 以 相 同 之 標 準 且 以 指 標 評 鑑 範 圍 觀 之, 如 將 股 東 臨 時 會 列 入 指 標, 則 當 年 度 有 辦 理 股 東 臨 時 會 之 公 司 需 常 會 與 臨 會 皆 符 合 始 得 分, 將 造 成 受 評 公 司 評 鑑 立 足 點 不 同, 故 原 則 上 以 股 東 常 會 為 評 鑑 範 圍 十 一 指 標 5, 何 謂 指 定 之 網 際 網 路 資 訊 申 報 系 統? 本 指 標 所 稱 指 定 之 網 際 網 路 資 訊 申 報 系 統 係 指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故 公 司 如 於

股 東 常 會 召 開 後 當 日, 將 每 項 議 案 股 東 同 意 反 對 或 棄 權 之 結 果 輸 入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之 重 大 訊 息, 即 可 得 分 十 二 指 標 6, 若 股 東 會 議 事 錄 僅 揭 露 會 議 主 席 為 董 事 長, 是 否 符 合 指 標? 本 指 標 之 意 旨 係 為 鼓 勵 董 事 會 成 員 儘 量 出 席, 並 共 同 參 與 股 東 常 會 之 議 事 討 論, 故 議 事 錄 仍 應 明 確 記 載 董 事 會 成 員 之 出 席 情 形 始 可 得 分 舉 例 說 明 :A 公 司 於 董 事 會 議 事 錄 記 載 主 席 : 董 事 長 ; 出 席 董 事 : 某 甲 某 乙 本 題 可 得 分 ;B 公 司 則 於 董 事 會 議 事 錄 僅 記 載 主 席 : 董 事 長, 本 題 即 不 得 分 十 三 指 標 7, 董 事 長 若 委 託 他 人 出 席 是 否 符 合 指 標? 審 計 委 員 會 成 員 / 監 察 人 需 全 部 出 席 始 得 分 嗎? 為 使 股 東 之 意 見 能 完 整 傳 達 予 董 事 長 本 人, 並 增 進 董 事 長 與 股 東 之 交 流, 故 本 指 標 以 董 事 長 親 自 出 席 作 為 給 分 標 準 另 審 計 委 員 會 成 員 / 監 察 人 中 一 人 以 上 到 場 即 可 十 四 指 標 8, 獨 立 性 之 定 義 為 何? 本 指 標 獨 立 性 之 定 義, 係 指 公 司 股 務 已 委 託 專 業 股 務 機 構 代 辦, 且 該 機 構 非 屬 公 司 法 第 369 條 之 1 所 稱 關 係 企 業 者 十 五 指 標 10, 受 評 年 度 前 三 年 是 否 包 含 受 評 年 度? 董 監 事 酬 金 總 額 是 否 包 含 其 兼 任 員 工 身 分 所 支 領 之 酬 勞? 是 否 包 含 來 自 子 公 司 之 酬 金? 第 一 屆 受 評 年 度 為 103 年, 在 104 年 初 自 評 及 證 基 會 評 核 時,104 年 1 月 10 日 會 申 報 102 年 盈 餘 在 103 年 發 放 之 董 監 酬 金 實 際 數, 所 以 受 評 年 度 前 三 年 內 係 指 102 101 100 年,( 董 監 酬 金 增 加 比 率 為 102 年 和 100 年 比 ), 稅 後 盈 餘 之 計 算 即 為 盈 餘 所 屬 年 度 董 監 事 酬 金 之 計 算 係 以 合 併 報 表 為 基 礎, 即 包 含 領 取 來 自 子 公 司 之 董 監 事 酬 金, 包 含 報 酬 退 職 退 休 金 業 務 執 行 費 用 及 盈 餘 分 配 之 酬 勞, 惟 尚 不 加 計 兼 任 員 工 身 份 所 支 領 之 酬 勞 十 六 指 標 11, 發 行 超 逾 股 本 5% 應 如 何 計 算? 本 指 標 係 指 受 評 年 度 前 一 年 之 三 年 內 所 有 獎 酬 形 式 之 證 券 或 認 股 權 總 合 未 超 逾 受 評 年 度 前 一 年 之 股 本 5% 者, 作 為 評 鑑 得 分 依 據 以 本 ( 第 一 ) 屆 為 例, 受 評 年 度 為 103 年, 此 指 標 即 以 100 年 至 102 年 發 行 之 獎 酬 形 式 之 證 券 或 認 股 權 合 計 數 佔 102 年 股 本 之 比 例, 作 為 評 鑑 資 訊 依 據 十 七 指 標 12, 質 押 比 率 之 判 定 基 準 時 間 點 為 何? 本 指 標 係 以 受 評 公 司 於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及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大 股 東 質 權 設 定 彙 總 表 所 申 報 之 公 司 最 近 年 度 董 事 與 監 察 人 與 大 股 東 全 年 度 (12 個 月 ) 平 均 之 持 股 設 定 質 押 比 率, 為 評 鑑 資 訊 來 源

十 八 指 標 13, 公 司 是 否 未 有 政 府 機 關 或 單 一 上 市 ( 櫃 )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占 董 事 會 席 次 達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請 問 何 謂 及 其 子 公 司, 應 如 何 計 算? 本 指 標 意 旨 係 為 避 免 董 事 會 運 作 未 以 受 評 公 司 之 利 益 為 最 大 考 量 ; 若 公 司 未 有 政 府 機 關 或 單 一 上 市 櫃 公 司 擔 任 董 事 之 席 次 ( 含 透 過 該 單 一 上 市 櫃 公 司 編 入 合 併 報 表 之 子 公 司 作 為 投 資 公 司, 擔 任 法 人 董 事 者 ) 占 受 評 公 司 董 事 會 席 次 達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情 事, 即 可 得 分 十 九 指 標 15, 若 採 逐 案 討 論 後 始 逐 案 進 行 表 決, 或 是 議 事 錄 記 載 出 席 股 東 表 決 全 數 同 意 通 過, 佔 總 表 決 權 數 XX%, 是 否 符 合 指 標? 逐 案 票 決 評 分 資 訊 來 源 係 股 東 會 議 事 錄, 故 若 議 事 錄 有 逐 案 記 載 同 意 反 對 及 棄 權 之 票 ( 權 ) 數, 即 可 得 分 二 十 指 標 17, 任 何 股 東 均 可 於 股 東 常 會 上 提 出 臨 時 動 議, 若 有 臨 時 動 議 則 本 項 是 否 就 無 法 得 分? 減 少 臨 時 動 議 之 使 用 係 為 了 避 免 侵 害 未 能 參 與 股 東 會 之 股 東 的 權 益, 尤 其 對 於 採 行 電 子 投 票 之 公 司, 倘 若 股 東 因 行 使 電 子 投 票 方 式 而 未 出 席 股 東 會, 將 失 去 就 該 動 議 參 與 討 論 及 表 決 之 權 利, 恐 違 反 股 東 平 等 對 待 原 則, 亦 與 我 國 推 動 電 子 投 票 之 政 策 相 悖 惟 因 任 何 股 東 於 股 東 常 會 上 均 有 臨 時 動 議 提 案 權, 且 臨 時 動 議 未 通 過 者, 對 無 法 到 場 參 與 之 股 東 亦 不 致 因 無 法 參 與 投 票 造 成 權 益 受 損, 故 若 公 司 股 東 常 會 有 臨 時 動 議 但 未 通 過, 仍 符 合 本 指 標 訂 定 之 精 神 而 可 得 分 二 十 一 指 標 21, 本 項 指 標 要 求 開 會 前 10 日 上 傳 年 報, 請 問 係 指 營 業 日 或 日 曆 日? 另 證 交 所 及 櫃 買 中 心 鼓 勵 將 年 報 上 傳 時 間 提 前 為 開 會 7 個 營 業 日 前, 與 指 標 不 盡 相 同, 未 來 是 否 能 予 以 統 一, 以 便 遵 循? 本 指 標 股 東 常 會 開 會 10 日 前 係 以 日 曆 日 計 算, 且 自 上 傳 當 日 起 算 至 股 東 會 召 開 日 前 一 日, 應 至 少 有 10 個 日 曆 日, 方 可 得 分 未 來 將 視 相 關 規 範 或 最 佳 實 務 檢 討 調 整 評 鑑 指 標 二 十 二 指 標 31, 若 公 司 董 事 長 與 總 經 理 雖 同 一 人, 惟 已 依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增 設 乙 席 獨 立 董 事, 本 項 指 標 是 否 仍 不 得 分? 為 使 上 市 ( 櫃 ) 公 司 董 事 長 及 總 經 理 之 職 責 能 明 確 劃 分, 董 事 長 與 總 經 理 不 宜 由 同 一 人 擔 任 惟 如 受 評 公 司 業 依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增 設 乙 席 獨 立 董 事, 則 雖 因 董 事 長 與 總 經 理 係 同 一 人 而 本 項 指 標 無 法 得 分, 但 同 時 亦 可 因 其 獨 立 董 事 人 數 多 於 法 令 強 制 規 定 而 於 指 標 33 獲 得 分 數 二 十 三 指 標 33 34, 指 標 鼓 勵 公 司 自 願 增 設 獨 立 董 事, 惟 我 國 對 於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有 最 低 持 股 比 例 之 要 求, 公 司 對 此 指 標 應 如 何 因 應?

1. 依 評 鑑 指 標 33 設 計, 受 評 公 司 如 獨 立 董 事 席 次 多 於 法 令 強 制 規 定, 即 可 於 每 年 評 鑑 時 獲 得 本 項 指 標 分 數 2. 指 標 34 考 量 我 國 一 般 公 司 大 股 東 皆 於 董 事 會 占 有 相 當 席 次 之 運 作 實 務, 獨 立 董 事 若 達 一 定 比 率 後 不 易 持 續 增 加, 故 亦 設 計 若 獨 立 董 事 人 數 已 達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即 可 得 分 3. 衡 酌 我 國 政 策 推 動 時 程 及 實 務 運 作 現 況, 該 二 項 指 標 皆 已 列 為 C 題 型 另 公 司 仍 應 妥 適 規 劃 非 獨 立 董 事 之 成 員 結 構, 以 因 應 我 國 有 關 董 事 監 察 人 最 低 持 股 比 例 要 求 之 規 定 二 十 四 指 標 36, 獨 立 董 事 如 兼 任 其 他 上 市 櫃 公 司 之 董 事 或 監 察 人 超 過 五 家, 則 是 否 全 部 任 職 公 司 該 指 標 均 不 得 分? 本 指 標 主 要 係 希 望 受 評 公 司 之 獨 立 董 事, 能 有 足 夠 時 間 投 入 公 司 事 務 決 策 而 設 計 舉 例 : 某 甲 分 別 於 A B C 三 家 上 市 ( 櫃 ) 公 司 擔 任 獨 立 董 事, 於 D E 上 櫃 公 司 及 F 上 市 公 司 任 職 一 般 董 事, 於 G 上 市 公 司 則 擔 任 監 察 人 職 務, 總 計 某 甲 共 於 七 家 上 市 ( 櫃 ) 公 司 擔 任 ( 獨 立 )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超 逾 本 指 標 之 要 求, 因 此 某 甲 擔 任 獨 立 董 事 之 公 司 ( 即 A B C) 於 接 受 本 系 統 評 鑑 時, 本 指 標 不 得 分 ; 其 餘 擔 任 一 般 董 事 或 監 察 人 之 公 司 ( 即 D E F G) 則 仍 可 得 分 二 十 五 指 標 41, 公 司 董 事 監 察 人 是 否 依 規 完 成 進 修, 請 問 若 為 不 諳 中 文 之 外 籍 董 事, 國 內 似 無 英 文 進 修 課 程, 此 項 應 如 何 計 分? 外 籍 董 事 進 修 之 相 關 規 範, 依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董 事 監 察 人 進 修 推 行 要 點, 得 以 參 加 國 際 組 織 或 世 界 主 要 證 券 市 場 邀 請 之 講 座 研 討 會 座 談 會 等 時 數 登 錄, 且 得 於 國 外 進 修 另 我 國 部 分 進 修 機 構 亦 有 提 供 英 文 進 修 課 程 供 外 籍 人 士 現 場 或 視 訊 上 課 二 十 六 指 標 45, 目 前 政 策 鼓 勵 / 強 制 設 置 功 能 性 委 員 會, 則 是 否 可 以 功 能 性 委 員 會 之 開 會 次 數 取 代 或 折 抵 指 標 內 董 事 會 之 開 會 次 數? 考 量 董 事 會 之 職 能 與 各 功 能 委 員 會 仍 有 差 異, 公 司 法 賦 予 董 事 會 之 決 策 事 項 與 職 責 範 圍 亦 較 各 功 能 委 員 會 為 廣, 且 功 能 委 員 會 之 議 決 事 項 仍 須 提 報 董 事 會 決 議, 故 尚 不 宜 以 功 能 性 委 員 會 開 會 次 數 取 代 董 事 會 會 議 次 數 二 十 七 指 標 47, 公 司 是 否 在 董 事 會 結 束 後 次 一 營 業 日 開 盤 前, 公 告 董 事 會 重 要 決 議 事 項, 請 問 是 指 符 合 重 大 訊 息 標 準 之 重 大 議 案 嗎? 本 項 指 標 所 稱 公 告 董 事 會 重 要 決 議 事 項, 係 指 符 合 重 大 訊 息 標 準 之 重 大 議 案, 故 評 鑑 資 訊 來 源 為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之 重 大 訊 息 公 告 二 十 八 指 標 64, 若 會 計 師 對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出 具 修 正 式 無 保 留 查 核 意 見, 是 否 仍 可 得 分?

簽 證 會 計 師 若 對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出 具 非 屬 繼 續 經 營 假 設 存 有 有 重 大 疑 慮 之 修 正 式 無 保 留 查 核 意 見, 仍 符 合 得 分 標 準 二 十 九 指 標 65, 是 否 需 公 布 完 整 財 務 預 測 報 告? 若 係 於 法 說 會 發 布 四 季 預 測 性 資 訊 可 否 得 分? 公 司 若 自 願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公 開 財 務 預 測 資 訊 處 理 準 則 公 布 四 季 財 務 預 測, 不 論 為 簡 式 或 完 整 式 財 務 預 測, 皆 可 得 分 另 若 公 司 於 受 評 年 度 召 開 法 人 說 明 會 發 布 四 季 財 務 預 測 資 訊, 且 符 合 證 交 所 與 櫃 買 中 心 對 上 市 ( 櫃 ) 公 司 應 公 開 完 整 式 財 務 預 測 之 認 定 標 準 視 為 已 公 開 財 務 預 測 資 訊 者, 亦 可 得 分 三 十 指 標 66, 公 司 是 否 及 時 向 主 管 機 關 證 交 所 或 櫃 買 中 心 申 報 庫 藏 股 作 業, 請 問 若 當 年 度 未 實 施 庫 藏 股, 是 否 即 不 得 分? 本 指 標 係 以 主 管 機 關 裁 罰 公 告 作 為 評 鑑 依 據, 故 若 未 受 處 分 ( 含 受 評 年 度 未 實 施 庫 藏 股 ), 即 可 得 分 三 十 一 指 標 86, 所 謂 類 似 之 環 境 管 理 認 證 定 義 為 何? ISO 14000 是 針 對 企 業 環 境 管 理 所 制 定 的 一 系 列 標 準, 包 括 環 境 管 理 系 統 (ISO 14001, ISO 14004) 和 相 關 的 環 境 管 理 工 具, 如 產 品 生 命 週 期 評 估 企 業 環 境 報 告 書 綠 色 標 章 等 台 灣 的 ISO 14001 認 證 業 務 由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負 責, 故 本 評 鑑 除 參 考 年 報 外, 將 輔 以 該 局 之 資 訊 為 參 考 ; 倘 若 係 經 第 三 方 驗 證 機 構 通 過 ISO14001 認 證 之 公 司, 亦 將 透 過 全 國 認 證 基 金 會 (TAF) 以 及 公 司 自 評 之 方 式 確 認 至 於 類 似 之 環 境 管 理 認 證, 即 與 ISO 14000 所 認 證 之 目 的 相 同, 係 針 對 企 業 環 境 管 理 所 制 定 的 標 準, 將 以 公 司 於 自 評 時 提 供 之 佐 證 資 訊 進 行 評 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