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104 年 2 月 24 日 北 市 教 中 字 第 10431720900 號 函 核 備 臺 北 市 私 立 華 岡 藝 術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單 獨 辦 理 免 試 招 生 簡 章 地 址 :11193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建 業 路 73 巷 8 號 電 話 :(02)2861-2354 分 機 12~17 (02)2861-9596 傳 真 :(02)2862-3507 網 址 :http://www.hka.edu.tw 臺 北 市 私 立 華 岡 藝 術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一 重 要 日 程 表 臺 北 市 私 立 華 岡 藝 術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單 獨 辦 理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日 期 星 期 工 作 項 目 104.02.25 104.05.31 104.02.25 104.05.31 104.05.01 104.05.31 104.05.16 104.05.17 三 日 三 日 五 日 六 日 104.06.15 一 104.06.22 一 104.07.06 一 104.07.07 二 104.07.07 二 104.07.07~ 104.07.13 止 一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公 布 於 臺 北 市 私 立 華 岡 藝 術 學 校 網 站 ( 網 址 http://www.hka.edu.tw/), 可 自 行 下 載 一 通 訊 報 名 收 件 地 址 :11193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建 業 路 73 巷 8 號 臺 北 市 私 立 華 岡 藝 術 學 校 教 務 處 二 報 名 費 : 每 人 新 臺 幣 600 元 整 ( 請 購 買 郵 局 匯 票, 詳 P.2) 一 現 場 報 名 報 名 時 間 : 上 午 9 時 至 12 時 及 下 午 1 時 至 3 時 止 報 名 地 點 : 臺 北 市 私 立 華 岡 藝 術 學 校 二 報 名 費 : 每 人 新 臺 幣 600 元 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榜 單 公 布 於 臺 北 市 私 立 華 岡 藝 術 學 校 網 站 ( 網 址 :http://www.hka.edu.tw/) 一 成 績 複 查 時 間 : 上 午 9 時 至 12 時 及 下 午 1 時 至 4 時 止, 複 查 次 數 : 以 一 次 為 限 二 一 律 採 現 場 親 自 或 委 託 複 查, 逾 期 不 受 理 三 申 請 收 件 地 點 : 臺 北 市 私 立 華 岡 藝 術 學 校 教 務 處 地 址 :11193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建 業 路 73 巷 8 號 一 正 取 生 報 到 時 間 : 上 午 9 時 至 11 時 止 二 報 到 地 點 : 華 岡 藝 術 學 校 校 本 部 三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報 到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四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一 備 取 生 報 到 時 間 : 上 午 9 時 至 11 時 止 二 報 到 地 點 : 華 岡 藝 術 學 校 校 本 部 三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報 到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四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填 妥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於 中 午 12 時 前 由 考 生 或 家 長 親 送 至 本 校 辦 理 一 申 訴 書 應 於 事 件 發 生 之 日 起 至 104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止, (7 日 內, 含 例 假 日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臺 北 市 私 立 華 岡 藝 術 學 校 ( 地 址 :11193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建 業 路 73 巷 8 號 ), 信 封 上 註 明 申 訴 書 字 樣,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考 生 對 於 本 校 單 獨 辦 理 免 試 招 生 各 項 試 務 作 業 認 為 有 影 響 其 權 益 者, 得 舉 證 並 以 書 面 向 本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申 訴 書 應 書 明 申 訴 人 姓 名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及 詳 細 申 訴 事 由 三 本 委 員 會 收 文 後 以 書 面 答 覆 1
二 招 生 人 數 一 覽 表 科 別 名 額 國 樂 科 25 西 樂 科 25 舞 蹈 科 50 戲 劇 科 100 表 演 藝 術 科 100 三 招 生 對 象 ( 一 )103 學 年 度 國 中 應 屆 及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 二 ) 持 國 外 學 歷 者 應 檢 附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 三 ) 未 參 加 103 學 年 度 藝 術 才 能 優 異 鑑 定 者 亦 可 申 請 四 報 名 方 式 ( 一 ) 通 訊 報 名 :104 年 2 月 25 日 至 5 月 31 日 ( 日 ) 止, 採 掛 號 方 式 寄 至 本 校, 以 郵 戳 為 憑 ( 二 ) 現 場 報 名 :104 年 5 月 1 日 ( 五 ) 起 至 5 月 31 日 ( 日 ) 止, 每 日 上 午 9 點 至 下 午 3 點 止 ( 假 日 除 外 ) ( 三 ) 應 繳 資 料 : 1.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 國 中 畢 業 證 書, 驗 畢 退 還 ( 通 訊 報 名 者 請 附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 學 生 證, 驗 畢 退 還 ( 通 訊 報 名 者 請 附 影 本 ) 2. 國 中 前 五 學 期 百 分 制 含 日 常 生 活 綜 合 表 現 獎 懲 缺 曠 紀 錄 之 成 績 單 3.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獨 立 招 生 報 名 表 ( 如 附 表 一 ) 4.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600 元 整 (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或 其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者, 請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報 名 費 全 免 ), 通 訊 報 名 者 請 購 買 郵 局 匯 票, 抬 頭 註 明 : 臺 北 市 私 立 華 岡 藝 術 學 校 ( 一 經 繳 費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退 費, 請 學 生 及 家 長 慎 重 考 慮 ) 2
5. 繳 交 考 生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1 式 1 張 ( 不 得 使 用 快 照 或 大 頭 貼 )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6. 持 國 外 學 歷 者 應 檢 附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7. 繳 交 超 額 比 序 相 關 資 料 ( 請 參 考 五 錄 取 方 式 及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 註 :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可 於 本 校 網 站 直 接 下 載 五 錄 取 方 式 及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 一 ) 錄 取 方 式 : 報 名 人 數 未 超 過 招 生 名 額 時, 全 額 錄 取 ; 若 報 名 人 數 超 ( 二 )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 1. 國 樂 科 : 過 招 生 名 額 時, 則 依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進 行 比 序 (1) 錄 製 個 人 樂 器 表 現 的 DVD 影 片 ( 會 2 項 以 上 樂 器 者, 特 別 加 分 ) (2)DVD 影 片 長 度 在 4 分 鐘 內 樂 器 包 含 二 胡 中 胡 高 胡 大 提 琴 低 音 提 琴 琵 琶 柳 琴 三 絃 阮 咸 中 國 笛 笙 嗩 吶 揚 琴 中 西 打 擊 樂 古 箏 古 琴 聲 樂 箜 篌 (3) 近 三 年 參 加 過 音 樂 表 演 活 動 ( 含 比 賽 檢 定 研 習 等 )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4) 近 三 年 參 加 過 校 內 外 音 樂 類 社 團 證 明 (5) 音 樂 教 師 推 薦 函 (6)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 含 藝 術 與 人 文 科 目 之 學 習 成 績 服 務 學 習 ) 2. 西 樂 科 : (1) 錄 製 個 人 樂 器 表 現 的 DVD 影 片 ( 會 2 項 以 上 樂 器 者, 特 別 加 分 ) (2)DVD 影 片 長 度 在 4 分 鐘 內 樂 器 包 含 鋼 琴 聲 樂 弦 樂 ( 含 古 典 吉 他, 不 含 豎 琴 ) 管 樂 ( 含 直 笛 ) 敲 擊 樂 理 論 作 曲 ( 需 附 至 少 1 首 小 品 樂 譜 並 演 奏 錄 製 於 DVD 中 ) 3
(3) 近 三 年 參 加 過 音 樂 表 演 活 動 ( 含 比 賽 檢 定 研 習 等 )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4) 近 三 年 參 加 過 校 內 外 音 樂 類 社 團 證 明 (5) 音 樂 教 師 推 薦 函 (6)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 含 藝 術 與 人 文 科 目 之 學 習 成 績 服 務 學 習 ) 3. 舞 蹈 科 : (1) 錄 製 個 人 舞 蹈 表 現 的 DVD 影 片 (2)DVD 影 片 長 度 在 4 分 鐘 內, 包 含 中 國 舞 現 代 舞 街 舞 等 ( 如 具 備 芭 蕾 舞 者 特 別 加 分 ) (3) 近 三 年 參 加 過 舞 蹈 表 演 活 動 ( 含 比 賽 檢 定 研 習 等 )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4) 近 三 年 參 加 過 校 內 外 舞 蹈 類 社 團 證 明 (5) 舞 蹈 教 師 推 薦 函 (6)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 含 藝 術 與 人 文 科 目 之 學 習 成 績 服 務 學 習 ) 4. 戲 劇 科 : (1) 錄 製 個 人 專 長 表 現 的 DVD 影 片 ( 會 二 項 以 上 專 長 者 特 別 加 分 ) (2)DVD 影 片 長 度 4 分 鐘 內, 專 長 包 含 : 自 我 特 色 介 紹 主 持 雜 技 單 口 相 聲 戲 劇 獨 白 單 人 表 演 等 (3) 近 三 年 參 加 過 戲 劇 表 演 活 動 ( 含 比 賽 專 長 檢 定 研 習 等 )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4) 近 三 年 參 加 過 校 內 外 戲 劇 表 演 類 社 團 證 明 (5) 相 關 專 業 領 域 教 師 推 薦 函 (6)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 含 藝 術 與 人 文 科 目 之 學 習 成 績 服 務 學 習 ) 4
5. 表 演 藝 術 科 : (1) 錄 製 個 人 專 長 表 現 的 DVD 影 片 ( 會 二 項 以 上 專 長 者 特 別 加 分 ) (2)DVD 影 片 長 度 在 4 分 鐘 內, 專 長 包 含 : 歌 唱 街 舞 走 秀 彈 奏 魔 術 等 (3) 近 三 年 參 加 過 表 演 藝 術 活 動 ( 含 比 賽 專 長 檢 定 研 習 等 )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4) 近 三 年 參 加 過 校 內 外 表 演 藝 術 類 社 團 證 明 (5) 相 關 專 業 領 域 教 師 推 薦 函 (6)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 含 藝 術 與 人 文 科 目 之 學 習 成 績 服 務 學 習 ) ( 三 ) 比 序 順 次 : 第 一 順 次 : 由 各 科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逐 條 換 算 積 分 進 行 加 總, 並 依 學 生 之 總 積 分 進 行 比 序 第 二 順 次 : 第 一 順 次 比 序 同 分, 則 依 多 元 錄 製 4 分 鐘 個 人 專 長 表 現 影 片 DVD 之 換 算 積 分, 進 行 比 序 第 三 順 次 : 第 二 順 次 比 序 同 分, 則 依 技 能 檢 定 證 書 或 獎 狀 之 換 算 積 分 進 行 比 序 第 四 順 次 : 第 三 順 次 比 序 同 分, 則 依 相 關 領 域 教 師 推 薦 函 之 換 算 積 分 進 行 比 序 第 五 順 次 : 第 四 順 次 比 序 同 分, 則 依 參 與 相 關 社 團 證 明 之 換 算 積 分 進 行 比 序 第 六 順 次 : 第 五 順 次 比 序 同 分, 則 依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之 換 算 積 分 進 行 比 序 如 經 第 六 順 次 比 序 後 仍 同 分 時, 不 予 抽 籤, 採 用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各 科 計 分 基 準 進 行 比 序, 依 序 為 國 文 科 計 分 基 準 英 語 科 計 分 基 準 社 會 科 計 分 基 準 5
六 原 住 民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蒙 藏 學 生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僑 生 及 退 伍 軍 人 等 法 律 授 權 訂 定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之 特 種 生, 依 相 關 特 種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辦 理 七 錄 取 公 告 ( 一 ) 放 榜 日 期 :104 年 6 月 15 日 ( 一 )22:00 前 公 布 於 本 校 網 站 ( 二 ) 錄 取 榜 單 將 同 時 公 告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名 單, 正 取 生 未 報 到 或 放 棄 錄 八 複 查 作 業 取 資 格 時, 其 名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 一 ) 申 請 時 間 :104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至 12 時 及 下 午 1 時 至 4 時 止,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 二 ) 申 請 地 點 : 臺 北 市 私 立 華 岡 藝 術 學 校 教 務 處 ( 三 ) 申 請 手 續 : 11193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建 業 路 73 巷 8 號 1. 一 律 採 現 場 親 自 或 委 託 複 查, 另 委 託 辦 理 須 增 填 複 查 委 託 書, 逾 期 不 受 理 2. 填 寫 臺 北 市 私 立 華 岡 藝 術 學 校 單 獨 辦 理 免 試 招 生 錄 取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表 3. 申 請 複 查 須 檢 附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37 元 ) 之 回 郵 信 封 1 個 4.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僅 限 於 各 科 超 額 比 序 積 分 之 核 對,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重 閱,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評 審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九 報 到 入 學 ( 一 ) 正 取 生 報 到 說 明 : 經 錄 取 之 正 取 學 生 請 於 104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至 11 時 持 身 分 證 件 及 國 中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 至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逾 期 未 報 到 視 同 放 棄 本 校 錄 取 資 格 尚 未 取 得 學 力 證 件 者, 得 經 本 校 同 意 切 結 於 註 冊 前 繳 交 6
( 二 ) 備 取 生 報 到 說 明 :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如 仍 有 餘 額, 備 取 學 生 請 於 104 年 7 月 7 日 ( 二 ) 上 午 9 時 至 11 時 持 身 分 證 件 及 國 中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 至 本 校 辦 理 備 取 報 到, 逾 期 未 到 場 者 視 同 放 棄 本 校 備 取 資 格 尚 未 取 得 學 力 證 件 者, 得 經 本 校 同 意 切 結 於 註 冊 前 繳 交 ( 三 ) 報 到 地 點 : 華 岡 藝 術 學 校 校 本 部 ( 四 )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報 到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 五 )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六 ) 錄 取 新 生 除 居 住 於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及 基 隆 地 區 免 住 宿 外, 原 則 上 以 承 租 本 校 洽 尋 之 租 賃 物 以 便 管 理 與 維 護 安 全, 請 審 慎 考 慮 十 申 訴 處 理 ( 一 ) 考 生 對 於 本 校 單 獨 辦 理 招 生 各 項 試 務 作 業 認 為 有 影 響 其 權 益 者, 得 舉 證 並 以 書 面 向 本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申 訴 書 應 書 明 申 訴 人 姓 名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及 詳 細 申 訴 事 由 ( 二 ) 申 訴 書 應 於 事 件 發 生 之 日 起 至 104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止 (7 日 內, 含 例 假 日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臺 北 市 私 立 華 岡 藝 術 學 校 ( 地 址 :11193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建 業 路 73 巷 8 號 ), 信 封 上 註 明 申 訴 書 字 樣,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三 ) 本 委 員 會 收 文 後 以 書 面 答 覆 十 一 放 棄 錄 取 書 面 聲 明 錄 取 考 生 如 欲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須 先 填 妥 錄 取 考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並 經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簽 章 後, 於 104 年 7 月 7 日 ( 二 ) 中 午 12 時 前 由 考 生 或 家 長 親 自 送 至 本 校 辦 理,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內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不 得 再 行 報 名 參 加 104 學 年 度 之 高 中 高 職 五 專 等 各 項 入 學 管 道 7
十 二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一 ) 學 生 報 名 各 單 獨 招 生 學 校, 不 受 就 學 區 限 制, 並 以 選 擇 一 學 校 報 到 為 限 ( 二 ) 本 校 獨 招 入 學 之 報 到 日 期, 與 基 北 區 免 試 入 學 報 到 日 同 一 日 ( 三 ) 獨 招 未 招 滿 之 名 額, 得 辦 理 續 招, 其 續 招 方 式,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報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外, 應 依 各 區 免 試 入 學 方 式 辦 理 ( 四 ) 經 錄 取 之 學 生 向 本 校 報 到 後, 應 於 簡 章 規 定 期 限 內 經 書 面 聲 明 放 棄, 始 得 參 與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 五 ) 國 樂 科 西 樂 科 舞 蹈 科 均 可 接 受 跨 科 報 考, 不 另 收 報 名 費 ( 六 ) 考 生 所 繳 交 之 各 類 證 件 若 有 不 實 者, 概 由 考 生 負 責 ( 七 ) 如 有 任 何 疑 問, 請 電 詢 招 生 專 線 :(02)2861-9596 ( 八 ) 本 校 收 費 標 準 依 據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核 定 公 告 之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收 費 標 準 辦 理, 另 依 教 育 部 辦 理 高 中 職 免 學 費 方 案, 自 103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高 職 新 生 免 納 學 費 學 校 資 料 地 址 :11193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建 業 路 73 巷 8 號 電 話 :(02)2861-2354 轉 分 機 12~17 傳 真 :(02)2862-3507 網 址 :http://www.hka.edu.tw e-mail:hka.liangliang@gmail.com 本 校 交 通 : 1. 於 臺 北 火 車 站 鄭 州 路 北 出 口, 可 搭 乘 公 車 260 於 文 化 大 學 站 下 車 2. 劍 潭 捷 運 站 搭 乘 公 車 紅 5 皇 家 客 運 ( 臺 北 - 金 山 線 ) 於 文 化 大 學 站 下 車 3. 劍 潭 捷 運 站 搭 乘 公 車 小 15 303 於 山 仔 后 站 下 車 4. 內 湖 區 市 民 可 搭 乘 光 華 巴 士 681 於 文 化 大 學 站 下 車 就 學 補 助 金 : 依 各 縣 市 政 府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8
附 表 一 臺 北 市 私 立 華 岡 藝 術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獨 立 招 生 報 名 表 報 名 序 號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考 生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性 別 男 女 報 考 科 別 跨 考 科 別 國 樂 科 主 修 樂 器 : 西 樂 科 主 修 樂 器 : 副 修 樂 器 : 舞 蹈 科 戲 劇 科 專 長 (1) (2) 表 演 藝 術 科 專 長 (1) (2) 國 樂 科 主 修 樂 器 : 西 樂 科 主 修 樂 器 : 副 修 樂 器 : 舞 蹈 科 國 樂 科 西 樂 科 舞 蹈 科 均 可 接 受 跨 科 報 考, 不 另 收 報 名 費 相 片 黏 貼 處 請 使 用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 不 得 使 用 快 照 或 大 頭 貼 ) 畢 業 學 校 學 校 電 話 ( ) 是 否 具 任 有, 請 說 明 : 何 演 藝 相 關 合 約 ( 請 註 明 ) 沒 有 考 生 通 訊 地 址 家 長 姓 名 ( 或 監 護 人 ) 與 考 生 關 係 家 長 手 機 學 生 手 機 住 家 電 話 ( ) 報 名 時 請 繳 交 以 下 資 料 : 國 中 畢 業 證 書 ( 現 場 報 名 者 驗 畢 退 還, 通 訊 報 名 者 請 附 影 印 本 一 份, 尚 未 領 取 畢 業 證 書 者, 請 附 國 中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 國 中 前 五 學 期 百 分 制 成 績 單 國 中 前 五 學 期 缺 曠 紀 錄 ( 全 勤 者 請 繳 交 學 校 證 明 ) 國 中 前 五 學 期 獎 懲 紀 錄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導 師 評 語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資 料 ( 詳 p.3-p.5)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600 元 整 ( 通 訊 報 名 者 請 購 買 郵 局 匯 票, 抬 頭 註 明 : 臺 北 市 私 立 華 岡 藝 術 學 校 ) 考 生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1 張 ( 不 得 使 用 快 照 或 大 頭 貼 ), 請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右 上 角 請 考 生 及 家 長 們 注 意 : 以 上 資 料 請 於 報 名 時 確 實 繳 交 以 免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收 件 日 期 備 註 欄 收 件 人 簽 章 繳 費 章 9
附 表 二 臺 北 市 私 立 華 岡 藝 術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單 獨 辦 理 免 試 招 生 錄 取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表 學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報 名 科 別 原 就 讀 國 中 聯 絡 電 話 日 : 夜 : 手 機 : 聯 絡 地 址 請 正 楷 填 寫 報 名 學 生 本 人 之 詳 細 通 訊 處 原 始 錄 取 結 果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身 分 別 ( 一 般 生 免 填 ) 申 請 複 查 原 因 申 請 複 查 日 期 104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簽 章 說 明 : 1. 由 學 生 或 家 長 填 寫 複 查 申 請 書, 於 104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至 12 時 及 下 午 1 時 至 4 時 止 前 親 向 本 校 申 請, 恕 不 接 受 通 訊 辦 理 2. 申 請 複 查 須 檢 附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37 元 ) 之 回 郵 信 封 1 個 3. 複 查 結 果 若 符 合 錄 取 標 準, 經 本 會 審 議 後 增 額 錄 取 臺 北 市 私 立 華 岡 藝 術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單 獨 辦 理 免 試 招 生 錄 取 結 果 複 查 回 覆 表 學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經 複 查 後, 錄 取 結 果 無 誤 複 查 結 果 回 覆 事 項 經 複 查 後, 改 錄 取 至 臺 北 市 私 立 華 岡 藝 術 學 校 科 請 持 身 分 證 件 國 中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 及 本 回 覆 表 至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報 到 資 格 ;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本 校 錄 取 資 格 回 覆 日 期 104 年 月 日 委 員 會 戳 記 10
附 表 三 臺 北 市 華 岡 藝 校 104 學 年 度 單 獨 辦 理 免 試 招 生 已 報 到 學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第 一 聯 錄 取 學 校 存 查 聯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電 話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貴 校 之 入 學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臺 北 市 私 立 華 岡 藝 術 學 校 ( 錄 取 學 校 全 銜 ) ( 錄 取 科 別 ) 科 日 期 :104 年 月 日 學 生 簽 章 父 母 雙 方 簽 章 ( 或 監 護 人 ) 錄 取 學 校 教 務 處 蓋 章 確 認 臺 北 市 華 岡 藝 校 104 學 年 度 單 獨 辦 理 免 試 招 生 已 報 到 學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第 二 聯 學 生 存 查 聯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電 話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貴 校 之 入 學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臺 北 市 私 立 華 岡 藝 術 學 校 ( 錄 取 學 校 全 銜 ) ( 錄 取 科 別 ) 科 日 期 :104 年 月 日 學 生 簽 章 家 長 雙 方 簽 章 ( 或 監 護 人 ) 錄 取 學 校 教 務 處 蓋 章 確 認 注 意 事 項 : 一 錄 取 學 生 欲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請 填 妥 本 聲 明 書, 經 學 生 父 母 雙 方 或 監 護 人 親 自 簽 章 後, 於 104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二 ) 中 午 12 時 前, 由 學 生 或 家 長 親 自 送 至 錄 取 學 校 辦 理 二 錄 取 學 校 於 聲 明 書 蓋 章 後, 第 一 聯 由 學 校 存 查, 第 二 聯 撕 下 由 學 生 領 回 三 完 成 上 述 手 續 後, 學 生 始 得 參 加 本 學 年 度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四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請 學 生 及 家 長 慎 重 考 慮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