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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 試 號 次 由 用 人 機 關 填 寫 組 別 編 號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通 訊 地 址 學 歷 臺 南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約 聘 ( 僱 ) 人 員 考 試 報 名 表 填 表 前, 請 詳 閱 報 名 須 知 報 考 人 甄 試 組 別 僅 能 擇 一 報 考, 重 複 報 考 者 取 消 其 報 名 資 格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住 宅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年 月 日 共 2 頁, 第 1 頁 請 自 行 黏 貼 最 近 1 年 內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 背 面 請 書 寫 姓 名 及 報 考 組 別 ) 畢 業 學 校 及 科 系 ( 請 填 寫 與 報 考 組 別 相 關 之 最 高 學 歷 及 學 位, 大 學 以 上 學 歷 者, 請 詳 列 大 學 及 研 究 所 學 歷 資 料 ) 學 校 系 ( 科 )/ 研 究 所 學 位 年 月 日 畢 業 ( 肄 業 ) 相 關 工 作 經 歷 專 業 證 照 學 校 系 ( 科 )/ 研 究 所 學 位 年 月 日 畢 業 ( 肄 業 ) 工 作 單 位 職 稱 工 作 內 容 起 迄 時 間 證 照 名 稱 等 級 發 照 機 構 證 照 號 碼 相 關 訓 練 訓 練 單 位 訓 練 名 稱 訓 練 內 容 起 迄 時 間 請 自 行 黏 貼 新 式 身 分 證 影 本 ( 正 面 ) 請 自 行 黏 貼 新 式 身 分 證 影 本 ( 背 面 ) 報 考 人 簽 章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 須 親 筆 簽 名 或 蓋 章 )

臺 南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約 聘 ( 僱 ) 人 員 甄 試 報 名 表 ( 自 傳 )(500 字 以 內 ) 共 2 頁, 第 2 頁 審 查 結 果 合 格 資 格 條 件 不 合 格, 原 因 : 審 查 人 簽 章 :

一 報 名 須 知 : ( 一 ) 報 考 身 分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無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第 1 項 及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1 條 第 1 項 不 得 任 用 之 情 事 ( 二 ) 報 考 方 式 : 1 報 考 表 件 : 報 考 人 請 自 行 下 載 報 名 表, 填 妥 後 連 同 欲 報 考 組 別 之 學 歷 及 證 照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A4 規 格 )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於 報 名 截 止 期 限 內 以 掛 號 郵 遞 寄 送 報 考 人 所 填 寫 之 資 料 或 繳 交 之 證 明 文 件 於 錄 取 後, 發 現 有 填 寫 不 實 或 有 偽 造 變 造 情 事,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倘 涉 及 刑 責 者,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辦 理 2 檢 附 之 相 關 文 件 影 本 應 以 A4 規 格 檢 附, 請 勿 修 剪, 以 免 遺 失 報 名 表 件 須 依 下 列 順 序 排 列 以 訂 書 針 裝 訂 於 報 名 表 左 上 角 處 :(1) 報 名 表 (2)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3) 依 本 局 要 求 之 應 繳 文 件 3 一 律 採 通 訊 報 名, 須 使 用 B4 尺 寸 信 封, 並 粘 貼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於 B4 信 封 上, 以 掛 號 郵 寄 寄 至 臺 南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人 事 室 收 ( 地 址 :73001 臺 南 市 新 營 區 民 治 路 36 號 ) ( 三 ) 報 考 截 止 日 期 : 103 年 6 月 18 日 ( 須 以 掛 號 郵 寄 郵 戳 為 憑 ) ( 四 ) 報 考 人 如 有 更 改 姓 名, 而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未 經 該 校 加 註 更 改 姓 名 或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為 原 姓 名 者, 應 檢 附 向 戶 政 單 位 申 請 已 加 註 更 名 資 訊 之 個 人 戶 籍 謄 本 ( 正 本 ) 佐 證 ( 五 ) 報 考 人 組 別 編 號 僅 能 擇 一 報 考, 為 維 護 甄 試 之 公 平 與 公 正, 本 甄 試 不 接 受 報 考 截 止 日 期 後 補 件, 報 考 人 須 自 行 確 認 應 繳 表 件 是 否 齊 全, 本 局 不 另 行 通 知 補 齊 表 件 ( 六 )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或 甄 試 錄 取 者, 違 反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第 1 項 及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1 條 第 1 項 之 規 定, 撤 銷 其 甄 試 資 格 或 錄 取 資 格 報 名 表 寄 出 前 請 務 必 詳 細 檢 查 是 否 有 下 列 報 名 表 件 不 齊 全 情 形 : 1. 未 使 用 本 次 甄 試 之 報 名 表 報 考 2. 報 名 表 未 粘 貼 身 分 證 影 本 3. 報 名 表 未 粘 貼 最 近 1 年 內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4. 報 名 表 未 親 筆 簽 名 或 蓋 章 5. 報 名 表 以 電 腦 打 字 代 替 親 筆 簽 名 或 蓋 章 6. 未 檢 附 相 關 學 歷 證 照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7. 未 檢 附 用 人 機 關 要 求 之 應 繳 文 件 8. 改 名 卻 未 檢 附 戶 政 單 位 加 註 更 名 後 之 個 人 戶 籍 謄 本 等 情 形 若 有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未 於 報 考 截 止 日 期 (103 年 6 月 18 日 ) 前 補 件 ( 須 以 掛 號 郵 寄 以 郵 戳 為 憑 ), 一 律 不 得 參 加 甄 試, 恕 不 辦 理 退 件 二 報 考 人 甄 試 資 格 審 查 : 1 報 考 人 於 報 名 表 填 寫 之 學 歷 專 業 訓 練 研 究 工 作 及 工 作 經 驗 等 內 容, 均 須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以 供 資 格 審 查 委 員 審 查 2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係 指 政 府 機 關 學 校 與 事 業 單 位 ( 含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法 人 團 體 等 ) 開 具 之 服 務 在 職 或 離 職 證 明 文 件 ( 聘 僱 或 勞 動 契 約 書 不 可 代 替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 並 須 載 明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時 間 另 勞 保 資 料 明 細 表 為 勞 保 加 退 保 紀 錄, 不 可 代 替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3. 報 考 應 繳 表 件 不 齊 全 或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者, 將 於 103 年 6 月 20 日 下 午 4 時 公 告 於 臺 南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網 站, 不 另 行 通 知 上 述 人 員 將 不 予 安 排 參 加 甄 試, 恕 不 辦 理 退 件 若 報 考 人 對 報 考 應 繳 表 件 不 齊 全 或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有 疑 義, 應 於 103 年 6 月 24

三 甄 試 : 日 下 午 17:30 分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申 請 複 查 報 名 表 申 請 書 掛 號 郵 寄 至 臺 南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人 事 室 收 ( 地 址 :73001 臺 南 市 新 營 區 民 治 路 36 號 ) 提 出 複 查 申 訴,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複 查 申 訴 係 依 資 格 審 查 時 報 考 人 所 檢 附 原 件 再 次 檢 視 報 考 人 資 格 是 否 符 合, 非 報 考 人 以 再 行 補 件 ( 補 正 ) 方 式 辦 理, 故 複 查 不 得 補 件 ) 報 考 應 繳 表 件 不 齊 全 或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疑 義 複 查 結 果 倘 有 變 更 參 加 甄 試 人 員 名 單, 將 於 103 年 6 月 27 下 午 4 時 公 告 於 臺 南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網 站 ( 一 ) 甄 試 公 告 : 甄 試 日 期 地 點 及 參 加 甄 試 人 員 名 單 將 於 103 年 6 月 20 日 下 午 4 時 公 告 於 臺 南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網 站, 不 另 行 通 知, 甄 試 日 期 擇 定 星 期 六 辦 理 ( 二 ) 甄 試 當 天 如 因 天 然 災 害 ( 如 颱 風 ) 造 成 臺 南 市 停 止 辦 公 或 停 止 上 班 ( 以 臺 南 市 政 府 公 告 四 考 試 方 式 : ( 一 ) 組 別 1 為 準 ), 甄 試 將 延 期 辦 理 延 期 甄 試 日 期 地 點 將 於 停 止 辦 公 或 停 止 上 班 後 之 開 始 辦 公 日 起 3 日 內 公 告 於 臺 南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網 站, 不 另 行 通 知 筆 試 : ( 二 ) 組 別 2 (1) 命 題 範 圍 : 國 內 太 陽 光 電 發 展 現 況 國 內 太 陽 光 電 相 關 法 規 及 本 市 陽 光 電 城 推 動 與 補 助 計 畫 (2) 命 題 方 式 : 申 論 題 2 題 (60%), 問 答 題 4 題 (40%) (3) 考 試 時 間 :60 分 鐘 筆 試 : (1) 命 題 範 圍 :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與 園 區 相 關 法 規 (2) 命 題 方 式 : 申 論 題 2 題 (50%) 簡 答 題 5 題 (50%) (3) 考 試 時 間 :60 分 鐘 ( 三 ) 本 考 試 採 當 日 上 午 筆 試 下 午 口 試 方 式 辦 理 五 榜 示 錄 取 及 進 用 : ( 一 ) 預 定 榜 示 日 期 : 以 考 試 當 日 放 榜 為 原 則, 最 遲 於 考 試 次 日 起 3 日 內 ( 二 ) 錄 取 及 進 用 : 1. 取 筆 試 成 績 前 二 分 之 一 人 員 參 加 口 試 2. 錄 取 標 準 : 口 試 成 績 須 達 80 分, 依 筆 試 及 口 試 合 計 總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3. 錄 取 人 員 名 單 由 應 試 人 員 成 績 高 低 公 告 正 備 取 名 次, 並 由 本 局 個 別 通 知 進 用 日 期 及 報 到 相 關 事 宜 4. 正 取 人 員 應 自 本 局 進 用 通 知 送 達 次 日 起 算 30 日 ( 含 例 假 日 ) 內 辦 理 報 到, 逾 期 視 為 放 棄 正 取 人 員 資 格, 不 再 進 用 5. 如 正 取 人 員 未 能 報 到 再 按 備 取 順 序 通 知 報 到, 報 到 方 式 同 正 取 人 員

本 封 面 請 固 貼 於 B4 大 小 之 信 封 上 臺 南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約 聘 ( 僱 ) 人 員 考 試 專 用 信 封 報 名 日 期 : 自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起 至 103 年 6 月 18 日 止 ( 郵 戳 為 憑 ) 寄 件 人 : 通 訊 地 址 : 連 絡 電 話 : 組 別 編 號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73001 臺 南 市 新 營 區 民 治 路 36 號 臺 南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收 內 附 文 件 1. 報 名 表 ( 粘 貼 照 片 粘 貼 身 份 證 正 反 影 本 親 筆 簽 名 ) 2. 依 用 人 機 關 要 求 之 應 繳 文 件 :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其 他 必 附 文 件 注 意 事 項 1. 每 一 封 袋, 僅 限 一 人 報 名, 請 擇 一 填 寫 欲 報 考 之 組 別 編 號 及 用 人 機 關, 報 考 人 甄 試 組 別 僅 能 擇 一 報 考, 重 複 報 考 者 取 消 其 報 名 資 格 2. 須 檢 附 之 相 關 文 件 影 本 應 以 A4 規 格 檢 附, 請 勿 修 剪, 以 免 遺 失 報 名 表 件 須 依 下 列 順 序 排 列 以 訂 書 針 裝 訂 於 報 名 表 左 上 角 處 :(1) 報 名 表 (2)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3) 依 本 局 要 求 之 應 繳 文 件 3. 本 封 袋 應 以 掛 號 郵 件 投 遞, 如 以 平 信 寄 遞 發 生 遺 失 情 形 而 致 無 法 報 名,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4. 寄 件 前 請 再 檢 查 是 否 正 確, 相 關 證 件 是 否 繳 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