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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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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 據 教 育 部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105 學 年 度 南 區 分 區 中 心 暨 駐 點 服 務 學 校 臨 時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甄 選 簡 章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104 暨 105 學 年 度 增 聘 臨 時 專 業 輔 導 人 力 實 施 計 畫 二 甄 選 人 員 類 別 及 應 考 資 格 ( 一 ) 甄 選 類 別 : 心 理 師 ( 臨 床 或 諮 商 ) ( 二 ) 應 考 資 格 : 1 領 有 本 國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證 書 ( 以 下 簡 稱 相 關 專 業 資 格 ) 2 無 教 育 部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設 置 辦 法 第 三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八 條 所 規 定 之 情 事 者 ( 一 ) 報 名 時 間 :105 年 06 月 06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5 年 06 月 14( 星 期 二 )16:30 前 以 掛 號 寄 達 或 送 達 國 立 嘉 義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人 事 室 ( 地 址 :600 嘉 義 市 西 區 垂 楊 路 243 號 ) ( 二 ) 報 名 表 件 請 自 行 上 本 校 網 站 下 載 填 寫 ( 報 名 表 件 均 為 A4 規 格 ) ( 三 ) 連 絡 電 話 :05-2254601#1701 1711( 人 事 室 ) 05-2254601#1601 1613( 輔 導 室 ) ( 四 ) 網 址 :http://www.cygsh.tw/ 四 報 名 程 序 ( 一 ) 報 名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列 印, 依 序 裝 訂 成 冊, 影 本 請 註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並 簽 名, 無 則 免 附 1 甄 選 報 名 表 ( 格 式 如 附 件 A-1) 正 本 1 份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 自 行 黏 貼 在 報 名 表 上 ) 3 退 伍 令 或 免 役 證 明 影 本 4 臨 床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證 照 影 本 5. 最 高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6. 經 歷 資 料 ( 請 使 用 附 件 格 式 撰 寫 ): 與 青 少 年 輔 導 工 作 相 關 之 訓 練 與 服 務 經 歷 ( 如 附 件 A-2) 及 學 校 專 業 輔 導 工 作 理 念 自 述 表 ( 如 附 件 A-3) 7 身 心 障 礙 者 需 另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或 證 明 ) 影 本 ( 二 )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者, 甄 選 名 單 於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五 甄 選 日 期 17:00 前 公 告 本 校 網 站,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看, 不 另 行 通 知 ( 一 )105 年 06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 請 於 08:50 至 09:00 至 國 立 嘉 義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行 政 大 樓 2 樓 會 議 室 ( 校 長 室 旁 ) 完 成 報 到 ( 二 ) 應 試 場 次 於 報 到 當 日 公 告 1

六 甄 選 方 式 ( 一 ) 諮 商 技 術 演 練 (60%) 以 青 少 年 問 題 為 試 題 ( 由 考 場 提 供 模 擬 個 案 背 景 及 其 諮 商 歷 程 ) 考 生 15 分 鐘 前 抽 題, 進 行 個 案 概 念 化 及 模 擬 晤 談, 約 15-20 分 鐘 ( 二 ) 口 試 (40%) 以 高 中 職 校 園 輔 導 行 政 專 業 知 能 ( 含 法 令 規 則 ) 諮 商 實 務 及 專 業 素 養 為 內 容 由 主 考 人 員 分 別 提 問, 約 10 分 鐘 ( 三 ) 考 試 相 關 規 定 : 1 甄 選 時, 請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健 保 卡 或 駕 照 以 供 身 分 查 驗 2 考 生 於 報 到 後, 應 在 預 備 室 等 候 服 務 人 員 通 知 及 引 導, 切 勿 逕 行 進 入 試 場 3 預 備 室 等 候 時, 請 遵 守 試 場 秩 序, 切 勿 喧 鬧 或 大 聲 談 話, 以 免 影 響 考 試 進 行 及 其 他 考 生 權 益 七 錄 取 名 額 本 次 正 取 3 名, 備 取 6 名 正 取 人 員 未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報 到 或 放 棄 時, 由 備 取 人 員 依 備 取 順 序 遞 補, 備 取 期 間 為 3 個 月, 自 甄 選 結 果 之 翌 日 起 算, 並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錄 取 標 準 由 甄 選 委 員 會 決 議 之 ) 八 聘 期 與 服 務 內 容 ( 一 ) 本 次 聘 用 之 臨 時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係 以 私 法 契 約 方 式 聘 用, 聘 期 自 105 年 8 月 1 日 起 至 106 年 7 月 31 日 止 ( 二 ) 經 錄 取 之 臨 時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其 服 務 內 容 工 作 調 配 與 人 力 支 援 等, 均 由 教 育 部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統 籌 規 劃 運 用 ( 三 ) 本 次 招 聘 之 專 業 人 員 為 教 育 部 計 畫 補 助 聘 任, 如 遇 取 消 補 助, 則 中 止 聘 約 九 甄 選 地 點 國 立 嘉 義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600 嘉 義 市 西 區 垂 楊 路 243 號 ) 十 榜 示 報 到 與 分 發 ( 一 ) 放 榜 :105 年 06 月 22 日 ( 星 期 三 )17:00 前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布 錄 取 名 單 ( 二 ) 報 到 : 正 取 人 員 於 105 年 06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0:00 統 一 親 自 至 國 立 嘉 義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人 事 室 辦 理 報 到 及 分 發 手 續 ( 不 得 委 託 報 到 ), 逾 時 視 同 棄 權, 嘉 義 女 中 得 逕 予 通 知 備 取 人 員 ( 三 ) 分 發 :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後, 依 考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選 填 工 作 地 點, 若 總 成 績 同 分 者, 則 以 諮 商 技 術 演 練 分 數 高 者 優 先 分 發 十 一 工 作 方 式 及 服 務 內 容 ( 一 ) 工 作 地 點 : 1 教 育 部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嘉 義 區 駐 點 服 務 學 校 ( 設 於 國 立 嘉 義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 心 理 師 2 名 2

2 教 育 部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澎 湖 區 駐 點 服 務 學 校 ( 設 於 國 立 澎 湖 高 級 海 事 水 產 職 業 學 校 ): 心 理 師 1 名 ( 二 ) 工 作 方 式 : 全 時 上 班 ( 週 一 至 週 五 : 每 日 上 午 8:00-12:00,13:30-17:30, 提 供 駐 校 直 接 服 務 及 相 關 行 政 工 作, 必 要 時 以 巡 迴 方 式 進 行 區 域 內 學 校 之 專 業 三 級 輔 導 服 務 工 作, 另 需 接 受 總 召 學 校 ( 國 立 中 興 高 中 ) 分 區 中 心 ( 國 立 嘉 義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 統 籌 調 派, 並 針 對 特 殊 狀 況 進 行 跨 區 支 援 服 務 ( 三 ) 服 務 內 容 : 依 據 學 生 輔 導 法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輔 導 辦 法 及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設 置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十 二 薪 資 核 定 標 準 臨 時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薪 資 待 遇, 參 照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設 置 辦 法 規 定, 比 照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各 級 機 關 聘 用 人 員 注 意 事 項 之 聘 用 人 員 比 照 分 類 職 位 公 務 人 員 俸 點 支 給 報 酬 標 準 表, 以 私 法 契 約 訂 定, 其 基 準 如 下 : ( 一 ) 具 學 士 學 位 之 臨 時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 以 相 當 六 等 三 階 基 準 支 薪 ( 約 37,783 元 ), 並 以 晉 級 至 七 等 七 階 ( 約 51,346 元 ) 為 限 ( 二 ) 具 碩 士 學 位 之 臨 時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 以 相 當 六 等 四 階 基 準 支 薪 ( 約 39,720 元 ), 並 以 晉 級 至 七 等 七 階 ( 約 51,346 元 ) 為 限 ( 三 ) 其 他 相 關 福 利 : 準 用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設 置 辦 法 規 定 於 聘 用 契 約 中 明 訂 之 ( 四 ) 離 島 及 偏 遠 地 區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得 依 前 三 款 支 薪 基 準 晉 薪 點 一 階 至 二 階 聘 用 之 備 註 : 教 育 部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設 置 辦 法 第 八 條 之 規 定 具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聘 用 為 輔 導 人 員 ; 其 已 聘 用 者, 應 予 解 聘 : 一 曾 犯 內 亂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二 受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以 上 判 決 確 定, 未 獲 宣 告 緩 刑 三 曾 服 公 務, 因 貪 污 瀆 職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四 曾 犯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五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或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六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七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八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尚 未 痊 癒 九 經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或 學 校 之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依 法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侵 害 行 為 屬 實 十 經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或 學 校 之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依 法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3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行 為, 且 情 節 重 大 十 一 知 悉 服 務 學 校 發 生 疑 似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未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規 定 通 報, 致 再 度 發 生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 或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十 二 偽 造 變 造 或 湮 滅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毒 品 危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十 三 體 罰 或 霸 凌 學 生, 造 成 其 身 心 嚴 重 侵 害 十 四 有 具 體 事 實 足 認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或 違 反 聘 約 情 節 重 大 相 關 專 業 證 書 有 偽 造 變 造 或 登 載 不 實 等 情 事 學 校 及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為 避 免 聘 任 之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有 前 項 規 定 情 事, 應 準 用 不 適 任 教 育 人 員 之 通 報 與 資 訊 蒐 集 及 查 詢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通 報 資 訊 蒐 集 及 查 詢 4

附 件 A-1 教 育 部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105 學 年 度 南 區 分 區 中 心 暨 駐 點 服 務 學 校 臨 時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甄 選 報 名 表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生 日 年 月 日 現 職 行 動 電 話 : 聯 絡 (H) 方 式 (O) E-MAIL: 通 訊 地 址 身 分 證 字 號 身 心 障 礙 身 分 無 有 類 別 ( 檢 附 手 冊 影 本 ) 縣 市 區 鄉 鎮 市 路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照 片 身 分 證 影 本 正 面 黏 貼 欄 身 分 證 影 本 反 面 黏 貼 欄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科 系 組 別 起 迄 日 期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簡 要 自 傳 5

簡 要 自 傳 報 考 資 料 檢 核 欄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 請 裝 訂 成 冊, 影 本 請 註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並 簽 名 ) 甄 選 報 名 表 ( 格 式 如 附 件 A-1) 正 本 1 份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 自 行 黏 貼 在 報 名 表 上 ) 退 伍 令 或 免 役 證 明 ( 影 本 ) 臨 床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證 照 影 本 最 高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身 心 障 礙 者 另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影 本 經 歷 資 料 ( 請 裝 訂 成 冊 ) 與 青 少 年 輔 導 工 作 相 關 之 訓 練 與 服 務 證 明 ( 如 附 件 A-2) 學 校 專 業 輔 導 工 作 理 念 自 述 表 ( 如 附 件 A-3) 具 結 事 項 備 註 本 表 所 填 資 料 及 所 附 證 件 正 ( 影 ) 本 均 真 實 無 誤, 如 有 不 實, 除 錄 取 資 格 無 效 外, 願 負 法 律 報 考 人 具 結 簽 章 : 責 任 一 報 名 日 期 自 本 甄 選 簡 章 公 布 日 至 105 年 06 月 14 日 ( 星 期 二 ) 止 二 報 名 須 備 齊 相 關 證 件 與 佐 證 資 料, 採 通 訊 報 名, 於 105 年 06 月 14 日 ( 星 期 二 )16:30 前 以 掛 號 寄 達 或 送 達 國 立 嘉 義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人 事 室 ( 地 址 :600 嘉 義 市 西 區 垂 楊 路 243 號 ) 三 甄 選 地 點 定 於 國 立 嘉 義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600 嘉 義 市 西 區 垂 楊 路 243 號 ), 甄 選 日 期 :105 年 06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08:50 至 09:00 至 國 立 嘉 義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行 政 大 樓 2 樓 會 議 室 ( 校 長 室 旁 ) 完 成 報 到, 應 試 場 次 依 於 報 到 當 日 公 告 四 錄 取 名 單 於 105 年 06 月 22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5 時 前 公 告 本 校 網 站, 請 考 生 逕 自 上 網 查 詢 五 如 有 疑 問 可 電 洽 國 立 嘉 義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人 事 室 或 輔 導 室 (600 嘉 義 市 西 區 垂 楊 路 243 號 ), 電 話 :05-2254601, 分 機 1701 1711 人 事 室 ; 分 機 1601 1613 輔 導 室 6

附 件 A-2 與 青 少 年 輔 導 工 作 相 關 之 訓 練 與 服 務 經 歷 修 習 課 程 及 相 關 訓 練 請 條 列 說 明 例 :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問 題 研 究 學 分 / 小 時 3 學 分 課 程 內 容 簡 述 探 討 有 關 青 少 年 發 展 可 能 出 現 的 困 擾 問 題 及 輔 導 方 法 服 務 經 驗 請 條 列 說 明 服 務 期 間 年 / 月 - 年 / 月 OO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102/08-104/12 服 務 感 想 與 啟 示 請 說 明 工 作 性 質 內 容 服 務 對 象, 並 舉 例 說 明 這 份 工 作 對 自 己 的 影 響 啟 示 ( 表 格 請 自 行 延 伸 ) 7

附 件 A-3 學 校 專 業 輔 導 工 作 理 念 自 述 表 ( 請 論 述 本 身 之 專 業 工 作 理 念 及 即 將 投 入 學 校 專 業 輔 導 工 作 領 域 之 準 備 及 未 來 展 望, 1000 字 以 內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