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 化 縣 104 年 度 學 校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 心 理 師 ) 第 一 次 甄 選 簡 章 一 依 據 ( 一 ) 學 生 輔 導 法 第 十 一 條 第 二 十 二 條 ( 二 ) 國 民 小 學 國 民 中 學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置 輔 導 人 員 辦 法 ( 三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置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實 施 要 點 二 甄 選 人 員 類 別 及 應 考 資 格 ( 一 ) 甄 選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 心 理 師 及 督 導 人 員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立 法 院 第 四 屆 第 六 會 期 第 六 次 會 議 通 過 心 理 師 法, 第 一 章 第 一 條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經 臨 床 心 理 師 考 試 及 格 並 依 本 法 領 有 臨 床 心 理 師 證 書 者, 得 充 臨 床 心 理 師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經 諮 商 心 理 師 考 試 及 格 並 依 本 法 領 有 諮 商 心 理 師 證 書 者, 得 充 諮 商 心 理 師 ( 二 ) 應 考 資 格 : 1. 心 理 師 ( 本 次 招 考 3 名, 依 學 歷 以 六 等 起 聘 ): (1) 領 有 臨 床 心 理 師 諮 商 心 理 師 證 書 ( 以 下 簡 稱 相 關 專 業 資 格 ) 或 具 備 本 國 諮 商 心 理 師 臨 床 心 理 師 高 考 通 過 ( 本 年 度 7 月 份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心 理 師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 (2) 年 齡 性 別 不 限, 男 性 須 役 畢 持 退 伍 證 件 或 免 役 證 明 (3) 無 國 民 小 學 國 民 中 學 及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置 輔 導 人 員 辦 法 第 八 條 所 規 定 之 情 事 者 2. 督 導 人 員 ( 本 次 招 考 2 名, 以 七 等 起 聘 ) (1) 領 有 臨 床 心 理 師 諮 商 心 理 師 證 書 ( 以 下 簡 稱 相 關 專 業 資 格 ) 或 具 備 本 國 諮 商 心 理 師 臨 床 心 理 師 高 考 通 過 ( 本 年 度 7 月 份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心 理 師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 並 從 事 學 校 輔 導 或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諮 商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工 作 二 年 以 上 之 人 員 (2) 年 齡 性 別 不 限, 男 性 須 役 畢 持 退 伍 證 件 或 免 役 證 明 (3) 無 國 民 小 學 國 民 中 學 及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置 輔 導 人 員 辦 法 第 八 條 所 規 定 之 情 事 者 三 報 名 日 期 自 本 簡 章 公 告 日 起 至 10 月 15 日 ( 星 期 四 ) 前 逕 寄 本 縣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 地 址 : 500 彰 化 市 公 園 路 1 段 409 號, 電 話 :04-7285236, 傳 真 :04-7288260), 以 郵 戳 為 憑 四 報 名 方 式 及 應 繳 驗 資 料 ( 請 依 序 排 放 ) ( 一 ) 一 律 採 通 訊 報 名, 並 以 報 名 截 止 日 當 天 之 郵 戳 為 憑 ( 二 ) 甄 試 報 名 表 ( 格 式 如 附 件 A-1) 正 本 1 份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 請 影 印 於 同 一 面, 並 自 行 註 明 僅 供 身 分 查 驗 使 用 ) 領 有 相 關 專 業 資 格 二 年 以 上 者, 可 以 同 時 勾 選 報 考 督 導 人 員 ( 三 ) 資 格 審 查 資 料 ( 請 裝 訂 成 乙 冊, 一 式 6 份, 影 本 請 註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 1
1. 甄 試 報 名 表 影 本 2. 心 理 師 證 照 影 本 3. 最 高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4. 在 校 成 績 單 或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 請 標 明 兒 童 青 少 年 保 護 及 學 校 系 統 相 關 課 程 之 成 績 證 明 ) 5. 與 兒 童 青 少 年 輔 導 工 作 之 相 關 訓 練 或 修 習 課 程 ( 例 : 參 與 各 公 會 協 會 研 討 會 等 研 習 時 數 或 證 明 文 件 ), 請 填 寫 於 附 件 A-2 6. 與 兒 童 青 少 年 輔 導 工 作 之 經 驗 證 明, 請 填 寫 於 附 件 A-3 7. 學 校 諮 商 服 務 計 畫 書 ( 內 容 以 4 頁 至 6 頁 為 限, 格 式 請 以 標 楷 體, 字 體 大 小 12, 行 距 為 單 行 間 距 為 標 準 ), 請 具 體 說 明 擔 任 學 校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之 理 念 目 標 及 未 來 工 作 方 向 等, 可 以 學 校 可 能 發 生 之 案 例 或 事 件 來 敘 寫 五 甄 選 日 期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7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 時 30 分 起 請 考 生 上 午 9 時 前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六 甄 試 方 式 ( 一 ) 資 料 審 查 (20%): 以 報 名 繳 交 之 資 料 為 評 分 基 準, 併 同 學 校 輔 導 專 業 的 學 習 與 經 驗 展 現 來 進 行 評 分 1. 與 兒 童 青 少 年 輔 導 工 作 之 相 關 訓 練 或 修 習 課 程 (5%): 兒 童 青 少 年 輔 導 工 作 相 關 訓 練 及 進 修 ( 例 : 在 校 修 習 課 程 及 學 分 參 與 各 公 會 協 會 研 討 會 等 研 習 時 數 或 在 職 訓 練 等 ), 請 填 寫 於 附 件 A-2 2. 與 兒 童 青 少 年 輔 導 工 作 之 經 驗 證 明 (8%): 簡 要 敘 述 該 項 工 作 經 歷 的 感 想 與 啟 示, 並 附 上 兒 童 青 少 年 輔 導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 在 職 證 明 或 經 歷 證 明 之 相 關 文 件 ), 請 填 寫 於 附 件 A-3 3. 學 校 諮 商 服 務 計 畫 書 (7%) ( 二 ) 諮 商 技 術 演 練 (40%) 以 兒 童 青 少 年 可 能 發 生 的 問 題, 分 為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兩 題 庫, 分 別 提 供 模 擬 個 案 背 景 資 料, 考 生 可 以 依 照 本 身 專 長 選 擇 其 中 一 個 題 庫 抽 題, 經 試 前 準 備 (10-15 分 鐘 ) 後, 與 模 擬 對 談 對 象 進 行 晤 談 (8-12 分 鐘 ), 再 由 考 試 委 員 針 對 演 練 過 程 進 行 提 問 (5-10 分 鐘 ) ( 三 ) 口 試 (40%) 以 校 園 輔 導 工 作 行 政 專 業 知 能 與 實 務 及 諮 商 專 業 素 養 為 內 容 由 主 考 人 員 分 別 提 問, 約 15-20 分 鐘 ( 四 ) 考 試 相 關 規 定 : 1. 考 生 應 試 序 號 排 定 應 試 時 間 及 試 場 分 配, 將 於 104 年 10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公 布 於 本 縣 教 育 處 雲 端 網 站 (http://www.boe.chc.edu.tw/) 及 本 縣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http://www.chco.hsjh.chc.edu.tw/) 網 站, 請 應 2
試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確 認 2. 甄 試 時, 請 攜 帶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尚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健 保 卡 駕 照 備 查 3. 考 試 分 為 諮 商 技 術 演 練 與 口 試 兩 場, 於 預 備 室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應 試 資 格 遲 到 者, 除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且 經 考 試 委 員 會 同 意 補 試 者 外, 不 得 要 求 補 試 4. 未 達 應 試 時 間 之 考 生 於 報 到 後, 應 在 預 備 室 等 候 服 務 人 員 通 知 及 引 導, 切 勿 逕 行 進 入 試 場 5. 在 預 備 室 等 候 時, 請 遵 守 試 場 秩 序, 切 勿 喧 鬧 或 大 聲 談 話, 以 免 影 響 考 試 進 行 及 其 他 考 生 權 益 6. 應 考 人 對 甄 試 結 果 若 有 疑 義, 得 於 104 年 10 月 22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 時 止 檢 具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附 件 E), 親 自 至 本 縣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員 林 辦 公 室 ( 員 林 鎮 光 明 街 31 號, 育 英 國 小 內 ) 申 請, 逾 期 不 受 理 七 錄 取 名 額 本 次 正 取 5 名 (2 名 督 導 人 員 3 名 心 理 師 ), 除 正 額 錄 取 名 額 外, 得 視 考 試 成 績, 備 取 10 名 (4 名 督 導 人 員 6 名 心 理 師 ), 列 入 候 用 名 冊, 於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未 報 到 或 僱 用 期 間 離 職 者 或 有 約 僱 人 員 出 缺 時, 依 序 遞 補, 經 列 入 候 用 名 冊 人 員, 自 榜 示 之 日 起,3 個 月 內 未 獲 遴 用 者, 即 喪 失 甄 試 錄 取 資 格 錄 取 標 準 由 考 試 委 員 會 決 議 之,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八 聘 期 與 服 務 內 容 ( 一 ) 本 次 聘 用 之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 不 含 預 估 缺 之 人 員 ) 聘 期 為 通 知 聘 用 日 起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表 現 績 優 者 次 年 度 得 優 先 續 聘 之 ( 二 ) 經 錄 取 之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者, 其 服 務 地 點 分 發 服 務 內 容 工 作 調 配 與 人 力 支 援 等, 統 一 由 彰 化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統 籌 規 劃 運 用 九 甄 選 地 點 本 縣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員 林 辦 公 室 ( 員 林 鎮 光 明 街 31 號 ) 交 通 方 式 請 詳 見 附 件 B 十 榜 示 及 報 到 ( 一 ) 放 榜 : 錄 取 名 單 於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 星 期 四 ) 晚 上 8 時 前 公 布 於 本 縣 教 育 處 雲 端 網 站 (http://www.boe.chc.edu.tw/) 及 本 縣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http://www.chco.hsjh.chc.edu.tw/) 網 站 ( 二 ) 報 到 與 簽 約 : 1. 時 間 : 錄 取 人 員 於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9 時 至 11 時 至 本 縣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500 彰 化 市 公 園 路 1 段 409 號 )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並 於 起 聘 日 簽 定 聘 用 契 約 ( 範 例 格 式 如 附 件 C), 聘 用 單 位 將 於 起 聘 日 前 個 別 通 知 2. 錄 取 人 員 於 報 到 時 應 攜 帶 私 章, 並 繳 交 公 務 員 簡 式 履 歷 表 5 份 ( 須 親 自 3
簽 名 ) 最 高 學 歷 及 證 書 影 本 等 相 關 資 料 3. 因 事 無 法 報 到 者 得 以 親 筆 簽 名 委 託 書 ( 格 式 如 附 件 D) 於 報 到 時 間 辦 理 報 到 與 簽 約 4. 逾 時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並 通 知 備 取 人 員 辦 理 報 到 十 一 工 作 地 點 方 式 及 服 務 內 容 ( 一 ) 工 作 地 點 : 將 駐 校 於 縣 內 55 班 以 上 之 國 民 中 小 學 ( 彰 泰 國 中 員 林 國 中 田 中 高 中 ) 及 中 心 辦 公 室 ( 得 擇 優 錄 取 為 督 導 ) ( 二 ) 工 作 方 式 : 全 時 上 班, 除 駐 校 直 接 服 務 外, 需 接 受 縣 市 層 級 之 專 責 單 位 統 籌 調 派, 以 巡 迴 方 式 進 行 區 域 內 學 校 之 專 業 三 級 輔 導 服 務 工 作, 內 容 包 含 如 下 : (1) 除 每 週 提 供 15 小 時 之 駐 校 直 接 服 務 協 助 規 劃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 每 週 四 需 回 中 心 開 會 ) 相 關 業 務 行 政 工 作 外, 每 週 得 以 3-4 個 半 天 進 行 鄰 近 學 校 機 動 性 危 機 處 理 介 入 服 務, 並 安 排 每 週 1 個 小 時 接 受 相 關 專 業 督 導 工 作 (2) 到 校 評 估 學 生 有 無 違 反 兒 少 福 利 法 規 家 庭 突 遭 變 故 社 會 福 利 需 求 (3) 對 於 多 元 問 題 之 個 案 進 行 評 估 介 入 與 資 源 連 結, 必 要 時 參 與 個 案 研 討 會 議 ( 三 ) 服 務 內 容 ( 除 依 據 國 民 小 學 國 民 中 學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置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外 ) 應 為 : 1. 維 護 學 生 學 習 權 益 及 促 進 學 生 學 業 適 應 2. 提 供 學 生 與 其 家 庭 社 會 環 境 之 評 估 協 助 及 諮 詢 等 服 務 3. 提 供 學 生 之 心 理 評 估 輔 導 諮 商 及 資 源 轉 介 服 務 4. 提 供 學 校 教 育 人 員 家 長 相 關 輔 導 專 業 諮 詢 及 協 助 等 服 務 5. 接 受 本 府 及 本 縣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與 督 導 人 員 之 督 導 及 統 籌 調 派, 協 助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6. 其 他 由 本 府 交 辦 之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十 二 薪 資 核 定 標 準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薪 資 待 遇, 依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各 級 機 關 聘 用 人 員 注 意 事 項 之 聘 用 人 員 比 照 分 類 職 位 公 務 人 員 俸 點 支 給 報 酬 標 準 表, 以 契 約 訂 定, 其 基 準 依 本 府 聘 用 計 畫 為 準, 如 下 : ( 一 ) 具 學 士 學 位 之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 以 相 當 六 等 三 階 支 薪 基 準 啟 用 之, 並 以 晉 級 至 七 等 七 階 為 限 ( 二 ) 具 碩 士 學 位 之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 以 相 當 六 等 四 階 支 薪 基 準 啟 用 之, 並 以 晉 級 至 七 等 七 階 為 限 ( 三 ) 督 導 人 員 : 以 相 當 七 等 一 階 支 薪 基 準 啟 用 之, 並 以 晉 級 至 八 等 七 階 為 限 ( 四 ) 依 據 國 民 小 學 國 民 中 學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置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辦 法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聘 用 之 人 員, 以 相 當 六 等 二 階 支 薪 基 準 聘 用 之 4
( 五 ) 離 島 及 偏 遠 地 區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得 依 前 四 款 支 薪 基 準 晉 薪 點 一 階 至 二 階 聘 用 之 ( 六 ) 本 府 於 國 民 小 學 國 民 中 學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置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辦 法 施 行 前 已 聘 用 之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及 第 三 項 人 員, 其 原 支 給 報 酬 薪 點 較 本 辦 法 所 定 薪 點 高 者, 得 依 原 支 給 報 酬 薪 點 聘 用 之 ( 七 ) 其 他 相 關 福 利 : 依 據 國 民 小 學 國 民 中 學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置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辦 法 第 七 條 規 定 於 聘 用 契 約 中 明 定 之 5
附 件 A-1 彰 化 縣 學 校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 心 理 師 ) 甄 試 報 名 表 專 輔 人 員 督 導 人 員 ( 可 複 選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生 日 年 月 日 現 職 通 訊 地 址 縣 市 區 鄉 鎮 市 路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 (H) (O) E-MAIL: 照 片 身 分 證 影 本 正 面 黏 貼 欄 身 分 證 影 本 反 面 黏 貼 欄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科 系 組 別 起 迄 日 期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簡 要 自 傳 6
報 考 資 料 檢 核 欄 經 歷 條 件 ( 請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並 於 佐 證 資 料 欄 位 加 註 如 附 件 ) 繳 交 報 名 表 件 甄 試 報 名 表 正 本 1 張 ( 含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僅 供 身 分 查 驗 使 用 )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 請 裝 訂 成 乙 冊, 一 式 6 份, 影 本 請 註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 甄 試 報 名 表 影 本 心 理 師 證 照 影 本 ( 專 職 工 作 年 資 請 附 證 明 ) 最 高 學 經 歷 證 件 在 校 或 畢 業 成 績 單 ( 請 標 明 兒 童 青 少 年 及 學 校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之 成 績 證 明 ) 與 兒 童 青 少 年 輔 導 工 作 之 相 關 訓 練 或 修 習 課 程 : 兒 童 青 少 年 輔 導 工 作 相 關 訓 練 及 進 修 ( 例 : 在 校 修 習 課 程 及 學 分 參 與 各 公 會 協 會 研 討 會 等 研 習 時 數 或 在 職 訓 練 等 ), 請 填 寫 於 附 件 A-2 與 兒 童 青 少 年 輔 導 工 作 之 經 驗 證 明 : 簡 要 敘 述 該 項 工 作 經 歷 的 感 想 與 啟 示, 並 附 上 兒 童 青 少 年 輔 導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 在 職 證 明 或 經 歷 證 明 之 相 關 文 件 ), 請 填 寫 於 附 件 A-3 學 校 諮 商 服 務 計 畫 書 ( 內 容 以 4 頁 至 6 頁 為 限, 格 式 請 以 標 楷 體, 字 體 大 小 12, 行 距 為 單 行 間 距 為 標 準 ), 請 說 明 擔 任 學 校 輔 導 專 任 專 業 人 員 之 理 念 目 標 及 未 來 工 作 方 向 等 考 生 簽 章 備 註 1 報 名 日 期 自 本 甄 選 簡 章 公 布 日 至 10 月 15 日 ( 星 期 四 ) 前 逕 寄 本 縣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 地 址 :500 彰 化 市 公 園 路 1 段 409 號, 電 話 :04-7285236, 傳 真 :04-7288260), 以 郵 戳 為 憑 2 備 齊 相 關 證 件 與 佐 證 資 料, 採 通 訊 報 名, 並 以 報 名 截 止 日 當 天 之 郵 戳 為 憑 3 考 生 應 試 序 號 排 定 應 試 時 間 及 試 場 分 配, 將 於 本 (104) 年 10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公 布 於 本 縣 教 育 處 雲 端 網 站 (http://www.boe.chc.edu.tw/) 及 本 縣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http://www.chco.hsjh.chc.edu.tw/) 網 站, 請 應 試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確 認 4 考 試 地 點 定 於 本 縣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考 試 日 期 自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7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 時 30 分 起, 請 考 生 依 照 應 試 序 號 與 排 定 應 試 時 間, 於 上 午 9 時 前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5 錄 取 名 單 於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前 於 前 述 備 註 3 之 網 站 進 行 公 告, 請 考 生 逕 自 上 網 查 詢 7
附 件 A-2 請 條 列 說 明 領 域 別 ( 表 格 請 自 行 延 伸 ) 範 例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問 題 研 究 學 分 / 小 時 3 學 分 課 程 內 容 簡 述 探 討 有 關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發 展 可 能 出 現 的 困 擾 問 題 及 輔 導 方 法 佐 證 資 料 ( 請 標 明 附 件 編 號 ) 成 績 單 A-2-1 修 習 課 程 及 相 關 訓 練 與 兒 童 相 關 與 青 少 年 相 關 與 學 校 相 關 合 計 ( 請 將 佐 證 資 料 依 序 編 號 附 於 表 後 ) 8
附 件 A-3 請 條 列 說 明 領 域 別 ( 表 格 請 自 行 延 伸 ) 範 例 OO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服 務 期 間 年 / 月 2 年 工 作 感 想 與 啟 示 佐 證 資 料 ( 請 標 明 附 件 編 號 ) 請 說 明 工 作 性 質 內 容 服 務 對 象, 並 工 作 服 務 證 明 舉 例 說 明 這 份 工 作 對 自 己 的 影 響 啟 示 A-3-1 工 作 經 驗 與 兒 童 相 關 與 青 少 年 相 關 與 學 校 相 關 合 計 ( 請 將 佐 證 資 料 依 序 編 號 附 於 表 後 ) 9
附 件 B 註 : 1 請 自 行 前 往 應 試, 並 請 寬 估 前 往 應 試 所 需 時 間, 避 免 應 試 遲 到 而 影 響 您 的 權 益 2 考 生 應 試 序 號 排 定 應 試 時 間 及 試 場 分 配, 將 於 本 104 年 10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公 布 於 本 縣 教 育 處 雲 端 網 站 (http://www.boe.chc.edu.tw/) 及 本 縣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http://www.chco.hsjh.chc.edu.tw/) 網 站, 請 應 試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確 認 3 第 一 階 段 筆 試 請 於 考 試 時 間 前 15 分 鐘 入 場,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15 分 鐘 後, 不 得 再 行 進 入 試 場 要 求 考 試 4 第 二 階 段 考 試 分 為 實 務 演 練 與 口 試 兩 試 場, 考 生 依 照 排 定 序 號 進 場 於 預 備 室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應 試 資 格 遲 到 者, 除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且 經 考 試 委 員 會 同 意 補 試 者 外, 不 得 要 求 補 試 5 未 達 第 二 階 段 應 試 時 間 之 考 生 於 報 到 後, 應 在 預 備 室 等 候 服 務 人 員 通 知 及 引 導, 切 勿 逕 行 進 入 試 場 6 在 預 備 室 等 候 時, 請 遵 守 試 場 秩 序, 切 勿 喧 鬧 或 大 聲 談 話, 以 免 影 響 考 試 進 行 及 其 他 考 生 權 益 10
附 件 C 彰 化 縣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聘 用 契 約 書 ( 範 例 ) 彰 化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約 聘 先 生 / 小 姐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為 甲 方 約 聘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雙 方 訂 立 條 款 如 次 : 一 約 聘 期 間 :104 年 月 日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二 約 聘 職 稱 : 約 聘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三 約 聘 報 酬 : 由 甲 方 每 月 支 給 酬 金 新 臺 幣 39,720 元 整 ( 薪 點 :328, 每 一 薪 點 折 合 新 臺 幣 121.1 元 ); 乙 方 聘 用 經 費 係 由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支 應 ; 經 費 來 源 不 足 時, 應 即 無 條 件 解 聘 四 業 務 內 容 及 預 定 完 成 期 限 : ( 一 )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工 作 內 容 : 1. 維 護 學 生 學 習 權 益 及 促 進 學 生 學 業 適 應 2. 提 供 學 生 與 其 家 庭 社 會 環 境 之 評 估 協 助 及 諮 詢 等 服 務 3. 提 供 學 生 之 心 理 評 估 輔 導 諮 商 及 資 源 轉 介 服 務 4. 提 供 學 校 教 育 人 員 家 長 相 關 輔 導 專 業 諮 詢 及 協 助 等 服 務 5. 接 受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縣 市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 學 生 心 理 諮 商 中 心 ) 與 督 導 人 員 之 督 導 及 統 籌 調 派, 協 助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6. 其 他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交 辦 之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 二 ) 督 導 人 員 工 作 內 容 : 1. 督 導 及 指 導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2. 規 劃 區 域 性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等 相 關 業 務 3. 定 期 召 開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督 導 會 議, 了 解 工 作 推 展 情 形, 並 提 供 必 要 之 行 政 支 持 或 協 助 五 受 聘 人 應 負 之 責 任 : ( 一 ) 在 約 聘 期 間, 乙 方 願 受 甲 方 工 作 上 之 指 派 調 遣, 遵 守 甲 方 之 一 切 規 定 ; 並 遵 守 國 民 小 學 國 民 中 學 及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置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辦 法 及 甲 方 一 切 行 政 命 令 等 規 定 ; 如 因 工 作 不 力 或 違 背 有 關 規 定, 甲 方 得 隨 時 解 聘, 並 得 請 求 因 此 所 受 之 損 害 ( 二 ) 新 任 之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於 到 職 後 三 個 月 內 應 接 受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之 基 礎 培 訓 課 程 至 少 四 十 小 時, 內 容 應 包 括 服 務 內 容 教 育 專 業 輔 導 專 業 網 絡 合 作 及 相 關 法 令 等 ; 每 年 應 持 續 接 受 在 職 進 修 課 程 11
至 少 十 八 小 時 六 乙 方 有 左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解 聘 : ( 一 ) 相 關 專 業 證 書 有 偽 造 變 造 或 登 載 不 實 等 情 事 ( 二 ) 曾 犯 內 亂 外 患 罪, 經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三 ) 受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以 上 判 決 確 定, 未 獲 宣 告 緩 刑 ( 四 ) 曾 服 公 職, 因 貪 污 瀆 職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五 )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或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 六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 七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 八 )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或 各 級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侵 害 行 為 屬 實 ( 九 ) 曾 犯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二 條 所 定 之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 十 ) 有 具 體 事 實 足 證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或 違 反 聘 約 情 節 重 大 七 乙 方 於 執 行 職 務 時, 在 與 性 或 性 別 有 關 之 人 際 互 動 上, 不 得 發 展 有 違 專 業 倫 理 之 關 係, 倘 發 現 與 學 生 間 之 關 係 有 違 反 前 項 專 業 倫 理 之 虞, 應 主 動 迴 避 或 陳 報 聘 用 機 關 處 理 八 乙 方 應 尊 重 他 人 與 自 己 之 性 或 身 體 之 自 主, 避 免 不 受 歡 迎 之 追 求 行 為, 並 不 得 以 強 制 或 暴 力 手 段 處 理 與 性 或 性 別 有 關 之 衝 突 九 必 要 之 行 政 資 源 及 協 助 : 由 甲 方 提 供 乙 方 專 業 諮 商 家 庭 訪 問 巡 迴 督 導 安 全 保 障 等 所 需 之 相 關 設 備 及 費 用, 包 含 差 旅 費 加 班 費 離 島 及 偏 遠 加 給 薪 點 晉 級 需 增 列 之 薪 資 等 十 甲 乙 雙 方 應 遵 守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迴 避 任 用 之 規 定 ( 各 機 關 長 官 對 於 配 偶 及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姻 親, 不 得 在 本 機 關 任 用, 或 任 用 為 直 接 隸 屬 機 關 之 長 官 對 於 本 機 關 各 級 主 管 長 官 之 配 偶 及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姻 親, 在 其 主 管 單 位 中 應 迴 避 任 用 ) 乙 方 承 諾 非 屬 前 項 應 迴 避 聘 用 之 人 員, 如 有 違 反, 或 有 不 實 情 事, 致 使 甲 方 誤 信 而 有 損 害 之 虞 者, 甲 方 得 以 違 反 本 契 約 情 節 重 大 撤 銷 聘 用 契 約 十 一 乙 方 如 因 特 別 事 故 須 於 約 聘 期 滿 前 先 行 離 職 時, 應 於 1 個 月 前 提 出 申 請, 經 甲 方 同 意 後 始 得 離 職 十 二 約 聘 人 員 於 約 聘 原 因 消 失 或 期 限 屆 滿 時, 應 無 條 件 解 聘, 並 不 得 以 12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留 用 或 救 助 十 三 聘 用 期 間 屆 滿 後, 除 雙 方 同 意 簽 訂 契 約 續 聘 外, 乙 方 應 依 規 定 辦 妥 離 職 手 續 十 四 依 據 各 機 關 學 校 聘 雇 人 員 離 職 儲 金 給 與 辦 法 規 定 : 約 僱 期 間 應 以 乙 方 按 月 報 酬 之 百 分 之 十 二 提 存 儲 金, 其 中 百 分 之 五 十 由 乙 方 於 每 月 報 酬 中 扣 繳 作 為 自 提 儲 金 ; 另 百 分 之 五 十 由 甲 方 提 撥 做 為 公 提 儲 金 十 五 受 聘 人 之 聘 用, 除 依 本 契 約 書 約 定 外, 應 依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十 六 受 聘 人 給 假 規 定 依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聘 僱 人 員 給 假 辦 法 辦 理 十 七 本 契 約 1 式 4 份, 雙 方 各 執 1 份, 餘 由 甲 方 分 別 存 轉 甲 方 : 彰 化 縣 政 府 代 表 人 : 魏 明 谷 乙 方 : ( 簽 章 ) 戶 籍 : 現 址 :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 1 0 月 日 13
附 件 D 委 託 書 本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為 因 事 不 克 親 自 前 往 辦 理 彰 化 縣 學 校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報 到 事 宜, 特 委 託 君 代 為 處 理 報 到 及 簽 訂 聘 用 契 約 相 關 事 宜 此 致 ( 學 校 名 稱 及 單 位 ) 委 託 人 ( 簽 章 ): 受 託 人 (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4
附 件 E 彰 化 縣 104 年 度 學 校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甄 選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單 ( 存 根 聯 )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姓 名 : 複 查 科 目 書 面 資 料 口 試 實 務 演 練 備 註 甄 試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複 核 委 員 簽 名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日 彰 化 縣 104 年 度 學 校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甄 選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單 ( 收 執 聯 )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姓 名 : 複 查 科 目 書 面 資 料 口 試 實 務 演 練 備 註 甄 試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複 核 委 員 簽 名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二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時 間 :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10 時 止,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三 申 請 方 式 : 持 身 分 證 ( 或 仍 在 有 效 期 限 之 駕 照 護 照 及 健 保 卡 ) 及 成 績 單, 並 填 妥 本 申 請 表 親 自 至 彰 化 縣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員 林 辦 公 室 ( 員 林 鎮 光 明 街 31 號, 育 英 國 小 內 ) 申 請 複 查 四 本 申 請 單 一 式 兩 聯, 各 欄 資 料 請 填 寫 清 楚, 複 查 結 果 收 執 聯 於 當 日 交 由 考 生 簽 收, 如 有 錯 誤 則 以 存 根 聯 為 準 五 複 查 成 績 以 查 閱 原 始 分 數 及 合 計 分 數 為 限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