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南 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102 年 度 第 6 梯 次 自 辦 職 前 訓 練 招 生 報 名 簡 章 一 目 的 : 為 因 應 社 會 及 國 家 經 濟 發 展, 提 昇 勞 工 就 業 技 能, 辦 理 勞 工 職 業 訓 練, 使 勞 工 獲 得 專 業 技 能, 促 進 就 業 二 招 訓 對 象 : 年 齡 15 歲 以 上, 且 符 合 下 列 一 般 考 生 或 特 定 考 生 資 格 者 : ( 一 ) 一 般 考 生 : 非 在 職 勞 工 且 未 具 雇 主 或 公 司 負 責 人 身 分 或 日 間 在 學 學 生, 具 就 業 意 願 之 失 業 或 待 業 者 又 尚 未 取 得 本 國 國 籍 或 戶 籍 具 符 合 下 列 身 份 之 一 之 失 業 或 待 業 者, 亦 得 報 名 1. 取 得 居 留 權 或 工 作 許 可 之 新 移 民 ( 含 外 籍 配 偶 尚 未 取 得 本 國 國 民 身 分, 但 獲 准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失 業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 2. 跨 國 ( 境 )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失 業 者 及 符 合 移 民 法 第 16 條 第 3 項 之 單 一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 二 ) 特 定 考 生 : 無 戶 籍 國 民 及 該 法 第 16 條 第 4 項 取 得 居 留 身 分 之 泰 國 緬 甸 印 度 或 尼 泊 爾 地 區 無 國 籍 人 民, 且 已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51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規 定 取 得 工 作 許 可 者 除 須 符 合 上 述 一 般 資 格 之 外, 持 有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 以 下 稱 本 局 ) 所 屬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開 立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失 業 職 業 訓 練 推 介 單 者, 依 本 招 生 簡 章 第 六 條 ( 一 ) 項 規 定 辦 理 參 訓 ( 於 開 訓 前 一 個 月 前 開 立 ) 三 招 訓 職 類 訓 練 職 類 時 數 ( 小 時 ) ( 人 ) 招 訓 人 數 訓 練 期 間 受 訓 資 格 訓 練 目 標 及 課 程 內 容 未 來 就 業 出 路 工 業 配 線 450 24 冷 凍 空 調 450 24 102.11.25 102.11.25 國 中 以 上 畢 業 國 中 以 上 畢 業 訓 練 目 標 : 使 用 電 工 器 具, 依 設 計 之 線 路 圖, 裝 配 室 內 配 線 電 路 工 廠 電 氣 設 備 及 檢 修 並 培 養 自 動 控 制 之 專 業 技 能 課 程 內 容 : 基 本 電 學 電 子 學 及 實 習 電 工 法 規 及 實 習 電 工 工 作 法 控 制 電 路 實 習 製 圖 與 識 圖 可 程 式 控 制 實 習 應 用 實 習 ( 分 電 盤 製 作 屋 內 線 路 裝 置 控 制 盤 裝 置 實 務 專 題 ) 訓 練 目 標 : 使 用 工 具 從 事 各 型 冷 氣 機 電 冰 箱 之 安 裝 及 修 護 工 作 課 程 內 容 : 電 工 學 冷 凍 空 調 原 理 及 節 約 能 源 介 紹 識 圖 與 製 圖 金 工 及 氣 銲 實 習 基 本 電 路 實 習 冷 凍 空 調 系 統 實 習 冰 箱 實 習 窗 型 分 離 式 冷 氣 實 習 控 制 電 路 實 習 綜 合 實 習 實 務 專 題 高 樓 大 廈 建 築 物 之 電 氣 維 修 工 廠 自 動 控 制 線 路 裝 配 及 維 修 一 般 電 氣 線 路 裝 配 及 維 修 高 樓 大 廈 冷 氣 維 修 保 養 機 電 冷 氣 空 調 設 備 維 修 保 養 商 用 冷 凍 空 調 設 備 維 修 保 養 1
職 類 ( 小 時 ) ( 人 ) 訓 練 招 訓 時 數 人 數 訓 練 期 間 受 訓 資 格 訓 練 目 標 及 課 程 內 容 未 來 就 業 出 路 手 工 電 銲 暨 半 自 動 電 銲 624 24 102.12.20 國 中 以 上 畢 業 訓 練 目 標 : 結 訓 後 具 備 一 般 手 工 電 銲 CO2 半 自 動 電 銲 及 氧 乙 炔 氣 軟 鋼 板 銲 接 及 切 割 之 平 横 立 仰 銲 等 對 接 基 本 技 能 與 專 案 知 識 課 程 內 容 : 製 圖 與 識 圖 金 屬 材 料 銲 接 工 作 法 氣 銲 ( 切 ) 工 作 法 氣 體 切 割 實 習 一 般 手 工 電 銲 實 習 半 自 動 電 銲 訓 練 綜 合 訓 練 從 事 船 舶 及 其 他 鋼 鐵 結 構 橋 樑 壓 力 容 器 貨 櫃 等 銲 接 工 作 國 際 貿 易 行 銷 476 35 102.11.28 高 中 ( 職 ) 以 上 畢 業 訓 練 目 標 : 適 用 於 國 際 貿 易 行 銷 初 學 者, 使 學 員 習 得 國 際 貿 易 行 銷 相 關 理 論 與 實 務 能 力, 結 訓 後 可 擔 任 相 關 貿 易 行 銷 工 作 課 程 內 容 :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關 務 實 務 外 匯 與 貿 易 融 資 實 務 貿 易 英 文 書 信 與 閱 讀 國 際 行 銷 業 務 貿 易 英 語 會 話 行 銷 企 劃 與 市 場 分 析 國 際 禮 儀 顧 客 服 務 與 溝 通 技 巧 貿 易 資 訊 系 統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網 際 網 路 應 用 專 題 製 作 發 表 國 貿 人 員 貿 易 公 司 助 理 貿 易 公 司 從 業 人 員 船 務 押 匯 / 報 關 人 員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人 員 國 內 外 業 務 人 員 虛 擬 主 機 架 設 與 管 理 600 24 102.12.20 高 中 ( 職 ) 以 上 畢 業 訓 練 目 標 : 使 學 員 了 解 虛 擬 運 算 與 虛 擬 主 機 的 相 關 技 術 與 建 置 原 理, 進 而 對 網 路 伺 服 器 與 作 業 系 統 的 運 作 有 正 確 的 認 識, 使 學 員 具 備 建 立 虛 擬 主 機 及 虛 擬 網 路 整 合 應 用 能 力 課 程 內 容 : 作 業 系 統 概 論 虛 擬 機 技 術 與 建 置 雲 端 資 訊 安 全 虛 擬 化 效 能 評 估 與 規 劃 作 業 系 統 實 習 網 路 伺 服 器 架 設 實 習 單 一 虛 擬 機 建 立 與 管 理 實 習 虛 擬 網 路 管 理 實 習 可 從 事 與 虛 擬 主 機 系 統 規 劃 與 管 理 雲 端 系 統 虛 擬 化 評 估 網 路 架 設 與 管 理 人 員 等 相 關 工 作 2
職 類 訓 練 時 數 ( 小 時 ) 招 訓 人 數 ( 人 ) 訓 練 期 間 受 訓 資 格 訓 練 目 標 及 課 程 內 容 未 來 就 業 出 路 Android APP 程 式 設 計 600 24 102.12.20 1. 大 專 以 上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2. 高 中 ( 職 ) 以 上 畢 業, 且 具 有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1 年 以 上 訓 練 目 標 : 以 Web 應 用 程 式 之 系 統 平 台 建 置 進 階 應 用 開 發 技 術 為 主, 系 統 分 析 與 設 計 及 專 案 開 發 技 巧 為 輔, 以 專 案 開 發 的 角 度, 配 合 雲 端 開 發 技 術 及 Android App 開 發 技 術 等 訓 練, 深 化 就 業 人 士 的 專 業 技 術 與 專 案 管 理 之 能 力 與 新 型 態 應 用 程 式 的 開 發 能 力, 迅 速 提 升 職 場 競 爭 力 課 程 內 容 : 網 路 原 理 系 統 分 析 與 設 計 行 動 式 通 訊 網 路 概 論 雲 端 技 術 與 服 務 概 論 網 路 伺 服 器 管 理 ASP.net 程 式 設 計 進 階 應 用 資 料 庫 系 統 進 階 應 用 雲 端 應 用 軟 體 前 台 開 發 Windows Azure 雲 端 開 發 技 術 實 務 Java 與 XML Android App 開 發 與 應 用 實 習 專 題 製 作 實 習 可 從 事 雲 端 技 術 資 料 庫 系 統 管 理 程 式 設 計 App 軟 體 開 發 系 統 分 析 系 統 設 計 專 案 規 劃 等 相 關 職 務 四 報 名 日 期 :102 年 7 月 25 日 至 102 年 8 月 8 日 17 時 截 止 五 報 名 方 式 及 資 格 : ( 一 ) 一 般 考 生 : 1. 網 路 報 名 :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至 職 訓 e 網 (http://www.etraining.gov.tw) 或 本 中 心 網 站 (http://www.svtc.gov.tw)/ 訓 練 課 程 步 驟 如 下 : 方 式 一 : 職 訓 e 網 報 名 (1) 輸 入 http://www.etraining.gov.tw 進 入 職 訓 e 網 (2) 功 能 選 項 中 課 程 資 訊 分 區 課 程 清 單 南 區 職 訓 中 心 點 選 欲 報 名 之 訓 練 班 別 課 程, 瀏 覽 課 程 介 紹,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登 入 會 員 ( 如 未 加 入 會 員 者 請 先 加 入 會 員 ) (3) 勾 選 報 名 課 程 送 出 報 名 資 料 請 先 確 認 個 人 資 料, 再 送 出 報 名 資 料, 即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未 加 入 職 訓 e 網 會 員 者 : 請 先 加 入 會 員, 其 餘 報 名 步 驟 請 依 2 3 步 驟 操 作 輸 入 之 密 碼 請 自 行 牢 記, 俾 便 日 後 查 詢 課 程 及 報 名 等 使 用 方 式 二 : 本 中 心 首 頁 報 名 (1) 輸 入 http://www.svtc.gov.tw 本 中 心 網 站, 點 選 訓 練 課 程 我 要 報 名 - 職 訓 e 網 (2) 其 餘 報 名 步 驟 請 依 職 訓 e 網 報 名 2 3 步 驟 操 作 3
2. 至 本 中 心 報 名 : 本 人 或 委 託 親 友 填 妥 報 名 表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8 時 至 17 時 ) 逕 送 本 中 心 服 務 台 登 記 受 理, 由 本 中 心 服 務 人 員 代 為 登 錄 網 路 報 名 表 後 始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二 ) 特 定 考 生 : 1. 特 定 考 生 由 本 局 所 屬 就 服 中 心 各 站 經 適 訓 評 估 後 協 助 於 系 統 中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報 名 完 成 後 需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將 相 關 資 料 繳 交 至 本 中 心 ( 教 學 股 ), 免 試 正 取 及 免 試 備 取 者 皆 須 繳 交, 逾 期 視 同 未 報 名 2. 特 定 考 生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102 年 8 月 2 日 至 8 日 ) 內 至 本 局 所 屬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開 立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失 業 職 業 訓 練 推 介 單 ( 三 ) 其 他 規 定 : 1. 本 中 心 接 受 在 營 國 軍 屆 退 官 兵 函 送 荐 訓 者, 請 依 照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與 國 防 部 93.12.28 日 會 銜 函 頒 之 國 軍 屆 退 官 兵 職 業 訓 練 實 施 計 畫 及 95 年 7 月 3 日 函 轉 國 防 部 國 軍 屆 退 官 兵 職 業 訓 練 補 充 規 定, 需 由 其 服 務 單 位 主 管 編 階 為 少 將 ( 含 ) 以 上 之 單 位 荐 送, 不 接 受 個 別 報 名 並 依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會 銜 國 防 部 於 96 年 4 月 23 日 以 勞 職 公 字 第 0960501349 號 選 道 字 第 0960004633 號 令 發 布 第 9 條 修 正 規 定 荐 訓 單 位 出 具 荐 訓 證 明 文 件, 交 由 參 訓 官 兵 檢 附 該 證 明 文 件 於 各 職 訓 中 心 訓 練 班 次 招 生 報 名 期 間 內 逕 至 職 訓 中 心 報 名 參 訓, 逾 期 不 受 理 ; 荐 訓 單 位 對 受 訓 學 員 負 篩 選 之 責 辦 理 2. 精 神 障 礙 者 請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醫 療 復 健 機 構 開 立 之 精 神 障 礙 者 職 業 訓 練 及 就 業 服 務 醫 療 諮 詢 單, 以 利 提 供 適 切 之 訓 練 及 服 務 3.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證 明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學 習 障 礙 證 明 者 報 名, 得 提 送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及 申 請 單, 申 請 於 甄 試 時 提 供 適 切 協 助 與 服 務, 未 申 請 或 未 檢 附 者, 視 同 無 需 求 4. 對 於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錄 訓 評 估, 會 同 身 心 障 礙 就 業 服 務 員 或 督 導 辦 理 外, 個 案 評 估 若 有 疑 義 者, 本 中 心 將 另 洽 縣 ( 市 ) 政 府 職 業 重 建 窗 口 或 各 區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重 建 服 務 資 源 中 心 協 助 提 供 專 業 評 估 或 諮 詢 5. 若 曾 任 職 產 業 係 屬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產 業 調 整 支 援 方 案 之 事 業 單 位, 具 此 身 分 之 失 業 勞 工,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將 勞 保 明 細 表 繳 交 至 本 中 心 ( 教 學 股 ) 查 驗,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6. 持 有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開 立 之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失 業 職 業 訓 練 推 介 單 者, 不 得 自 行 網 路 報 名, 需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將 相 關 資 料 交 至 本 中 心 教 務 課 ( 教 學 股 ) 報 名,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7. 為 有 效 運 用 及 避 免 浪 費 訓 練 資 源, 曾 在 各 ( 含 本 中 心 ) 職 訓 機 構 ( 含 委 訓 )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者,2 年 內 不 得 選 擇 曾 參 訓 之 同 職 類 為 報 名 志 願 惟 若 有 特 殊 情 況, 經 招 生 甄 試 錄 訓 審 查 會 議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8. 外 籍 配 偶 及 持 有 外 國 學 歷 者, 依 教 育 部 直 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檢 覆 及 採 認 其 具 有 畢 業 資 格 之 同 等 學 歷 並 符 合 各 職 類 參 訓 學 歷 資 格, 學 歷 證 明 須 經 認 證 9. 報 名 本 梯 次 Android APP 程 式 設 計 班 符 合 受 訓 資 格 第 2 項 考 生 者, 須 於 102 年 8 月 8 日 前 將 高 中 / 職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及 相 關 工 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等 證 明 資 料, 送 達 本 中 心 教 務 課 ( 教 學 股 ) 以 供 驗 證 如 為 郵 寄 者,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驗 畢 恕 不 退 還 ) 4
六 甄 試 方 式 : ( 一 ) 特 定 考 生 : 1. 無 須 甄 試, 錄 取 人 數 為 各 職 類 招 訓 人 數 50% 為 止, 依 報 名 先 後 順 序 依 序 錄 取 正 取, 若 特 定 考 生 人 數 超 過 前 述 招 訓 額 度 時, 依 報 名 順 序 列 為 備 取, 備 取 人 數 以 各 職 類 特 定 考 生 招 訓 人 數 10% 為 限, 特 定 考 生 正 取 生 未 報 到 時, 依 序 遞 補 2. 若 特 定 考 生 人 數 未 達 到 職 類 正 取 上 限 名 額, 則 餘 額 提 供 一 般 身 分 考 生 參 加 甄 試, 各 職 類 招 訓 人 數 餘 額 於 8 月 12 日 17 時 前 於 本 中 心 網 頁 公 告 ( 二 ) 一 般 考 生 : 1. 就 各 職 類 扣 除 特 定 考 生 正 取 人 數 後 之 餘 額 進 行 甄 選, 以 筆 口 試 方 式 為 之 2. 甄 試 日 期 時 間 科 目 日 期 甄 試 科 目 考 試 時 間 備 註 10:0010:10 1. 筆 試 測 驗 內 容 以 選 擇 題 方 式 命 題, 含 國 語 文 數 理 基 本 知 識 各 20 題 及 加 考 該 職 類 基 本 專 業 常 識 10 題, 合 計 50 題 ( 另 工 業 配 線 102 年 8 月 17 日 ( 考 生 入 場 ) 冷 凍 空 調 班 不 加 考 基 本 專 業 常 識, 其 測 驗 內 筆 試 ( 星 期 六 ) 10:1011:00 容 以 國 語 文 數 理 各 25 題 ) ( 考 試 時 間 ) 2. 筆 試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15 分 鐘 後 (10:25) 禁 止 入 場, 如 未 於 時 間 內 入 場 考 試 者, 視 同 放 棄 應 考 資 格 1. 考 生 依 筆 試 測 驗 成 績 高 低, 選 取 各 職 類 招 訓 上 午 場 08:3012:00 人 數 之 一 般 身 分 招 訓 人 數 的 2 倍 3 倍 數 參 加 口 試 公 告 名 單 及 口 試 順 序, 依 准 考 證 號 排 序 2. 考 生 人 數 若 超 過 30 人 以 上, 則 分 上 下 午 場 辦 理 口 試 上 午 場 口 試 到 達 截 止 時 間 為 上 102 年 8 月 18 日 口 試 午 11:30, 下 午 場 口 試 到 達 截 止 時 間 為 下 午 ( 星 期 日 ) 15:00 ( 各 場 次 依 准 考 證 號 順 序 唱 名 口 試, 下 午 場 13:0015:30 應 試 人 員 可 自 行 預 估 到 場 時 間 ) 3. 口 試 甄 試 以 問 答 方 式 進 行, 項 目 包 含 對 課 程 之 瞭 解 程 度 參 訓 歷 史 及 條 件 就 業 意 願 及 方 向 未 來 結 訓 生 涯 規 劃 及 綜 合 評 量 等 4. 參 訓 歷 史 將 列 入 重 要 評 分 指 標 3. 甄 試 地 點 : 本 中 心 ( 地 址 :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凱 旋 四 路 105 號 ; 電 話 07-8210171 轉 2310 2309 2313) 4. 甄 試 應 注 意 相 關 事 項 : (1) 甄 試 通 知 單 於 102 年 8 月 13 日 前 寄 發 並 於 本 中 心 網 頁 公 布 試 場 及 甄 試 時 間 (2) 各 考 生 請 依 據 簡 章 及 所 寄 發 甄 試 通 知 單 的 甄 試 日 期 時 間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試 場, 準 時 參 加 甄 試 若 因 未 收 到 甄 試 通 知 單 者 可 至 本 中 心 網 頁 查 詢 或 電 洽 本 中 心 (3) 一 般 考 生 一 律 參 加 筆 試 測 驗, 測 驗 時 應 攜 帶 甄 試 通 知 單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筆 試 測 5
驗 採 電 腦 閱 卷 答 案 卡 作 答, 請 自 備 2B 鉛 筆 及 軟 性 橡 皮 擦, 非 使 用 2B 鉛 筆 作 答 致 無 法 讀 卡 者, 由 應 試 人 員 自 行 負 責 (4) 筆 試 測 驗 時 禁 止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其 他 通 訊 攝 影 器 材 及 電 子 計 算 機 (5) 口 試 時 間 : I. 考 生 於 筆 試 後, 依 筆 試 成 績 高 低 選 取 招 訓 人 數 之 一 般 身 分 招 訓 人 數 的 2 倍 3 倍 數 人 員, 參 加 102 年 8 月 18 日 ( 星 期 日 ) 之 口 試 測 驗, 不 足 倍 數 的 職 類 以 實 際 人 數 為 之 ( 參 加 口 試 者 名 單 於 本 (102) 年 8 月 17 日 17 時 以 前 公 告 於 本 中 心 網 頁 及 本 中 心 服 務 台 ) 公 告 之 口 試 名 單, 依 准 考 證 號 排 序 II. 口 試 時 應 攜 帶 甄 試 通 知 單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身 障 手 冊 學 歷 證 件 ( 驗 畢 歸 還, 若 證 件 與 參 訓 資 格 條 件 不 符 者, 即 取 消 應 考 資 格 ) (6) 筆 試 測 驗 缺 考 及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口 試 甄 試 : 任 一 甄 試 科 目 ( 筆 試 測 驗 或 口 試 )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皆 不 予 錄 取 (7) 參 訓 歷 史 將 列 入 重 要 評 分 指 標 (8) 甄 試 錄 取 標 準 以 筆 試 口 試 二 科 ( 比 重 各 佔 50%) 合 計 總 成 績 合 格 者 依 序 錄 取 甄 試 成 績 總 分 相 同 者, 依 筆 試 成 績 最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二 科 皆 相 同 時, 則 邀 請 考 生 至 本 中 心 公 開 抽 籤 決 定 優 先 順 序 七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與 報 到 日 期 : ( 一 )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 正 取 生 與 備 取 生 錄 取 名 單 預 定 於 102 年 8 月 21 日 下 午 17 時 公 告 於 本 中 心 公 布 欄 與 網 頁, 並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單 ( 二 ) 新 生 報 到 日 期 : 正 取 生 :102 年 9 月 2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8 時 30 分 報 到 及 上 課, 報 到 截 止 時 間 為 當 日 上 午 9 時 30 分, 逾 時 視 同 放 棄 參 訓 報 到 時 應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及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職 業 訓 練 契 約 書 公 立 醫 院 體 檢 表 ( 體 檢 範 圍 含 身 高 體 重 視 力 血 壓 等 一 般 體 檢 項 目 及 胸 部 X 光 檢 查 ) 勞 保 明 細 表 ( 向 勞 工 保 險 局 申 請, 申 請 日 須 為 錄 取 公 告 日 之 後 ) 等 各 項 資 料 辦 理 有 關 入 訓 手 續 ; 遇 有 逾 時 報 到 而 註 銷 參 訓 資 格 者,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若 報 到 未 提 供 學 歷 證 件 供 驗 者, 得 填 具 切 結 書 先 行 參 訓, 並 於 5 日 內 ( 含 報 到 當 日 ) 補 件, 期 間 若 未 補 件 或 經 查 驗 未 符 資 格 者, 取 消 參 訓 資 格, 由 備 取 人 員 遞 補 備 取 生 : 選 取 符 合 該 職 類 總 成 績 合 格 之 若 干 人 備 取 之, 依 各 職 類 缺 額 上 網 公 告 或 以 電 話 通 知 之 次 日 上 午 8 時 30 分 報 到 及 上 課, 報 到 截 止 時 間 為 當 日 上 午 9 時 30 分 八 受 訓 ( 上 課 ) 時 間 地 點 : ( 一 ) 受 訓 ( 上 課 )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每 日 8 時 至 17 時 ( 二 ) 地 點 : 本 中 心 (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凱 旋 四 路 105 號 ) 訓 練 場 地, 部 份 課 程 規 劃 於 青 年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 高 雄 市 五 福 三 路 21 號 8 樓 ) 辦 理 九 訓 練 期 間 權 利 與 義 務 : ( 一 )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勞 工 如 符 合 就 業 保 險 法 被 保 險 人 身 分 者, 訓 練 期 間 得 請 領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 惟 須 於 招 生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先 至 各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求 職 登 記, 經 職 業 訓 練 諮 詢 後 推 介 參 加 適 性 之 職 訓, 再 將 相 關 資 料 繳 交 至 本 中 心 教 務 課 ( 教 學 股 ) ( 二 ) 原 住 民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者 中 高 齡 者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生 活 扶 助 戶 更 生 保 護 人 長 期 失 6
業 者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外 籍 配 偶 及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等 學 員, 得 依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頒 布 就 業 促 進 津 貼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申 請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 註 : 長 期 失 業 者 須 於 開 訓 日 前 1 個 月 內 有 向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求 職 登 記 之 證 明 文 件 者 ) ( 三 ) 受 訓 期 間, 應 遵 守 本 中 心 一 切 規 定, 若 因 故 退 訓 或 品 行 不 良 而 遭 勒 令 退 訓 者, 一 律 依 照 職 業 訓 練 契 約 書 規 定 賠 償 訓 練 費 用 ( 四 ) 受 訓 學 員 於 受 訓 期 間 依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規 定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為 被 保 險 人 ( 五 ) 遠 途 學 員 得 依 本 中 心 職 前 訓 練 學 員 宿 舍 管 理 規 定 申 請 住 宿, 額 滿 後 截 止 申 請, 住 宿 學 員 511 月 每 人 每 月 酌 收 新 台 幣 300 元 整 其 餘 月 份 視 天 氣 狀 況 開 放 冷 氣, 並 依 實 際 開 放 日 數 按 比 例 酌 收 費 用 以 戶 籍 地 距 離 本 中 心 30 公 里 以 上, 或 個 人 特 殊 原 因 有 住 宿 需 求 並 經 專 案 核 定 者 為 優 先 ( 六 ) 其 餘 學 員 權 利 義 務 悉 依 本 中 心 與 學 員 簽 訂 之 受 訓 期 間 職 業 訓 練 契 約 書 規 範 辦 理 十 結 訓 證 書 與 協 助 就 業 : 完 成 全 期 課 程 訓 練 成 績 及 格 者, 由 本 中 心 頒 發 結 訓 證 書, 輔 導 參 加 技 能 檢 定 及 協 助 輔 導 就 業 十 一 其 他 : ( 一 ) 甄 試 或 報 到 當 日 如 逢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而 經 地 方 機 關 宣 布 停 止 上 班 時 則 順 延 之, 並 於 本 中 心 網 站 公 布 順 延 日 期 ( 二 ) 報 到 學 員 人 數 未 滿 15 人, 本 中 心 得 不 予 開 班 ( 三 )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索 取 : 請 至 本 中 心 網 站 (www.svtc.gov.tw) 下 載 報 名 表 或 附 回 郵 ( 貼 5 元 郵 票 ) 信 封, 並 詳 填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郵 寄 本 中 心 服 務 台 索 取 十 二 本 中 心 交 通 位 置 圖 與 聯 絡 方 式 : 地 址 :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凱 旋 四 路 105 號 電 話 :( 07)8210171 轉 2310 服 務 台 ; 網 址 :www.svtc.gov.tw 南 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7
* 為 必 填 處 * 職 類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南 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招 生 報 名 表 期 別 * 姓 名 * 身 分 別 本 國 外 籍 ( 含 大 陸 人 士 ) * 身 分 證 字 號 ( 或 護 照 號 碼 或 工 作 證 號 ) *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 性 別 男 女 * 婚 姻 未 婚 已 婚 * 最 高 學 歷 國 中 ( 含 ) 以 下 專 科 碩 士 高 中 / 職 大 學 博 士 * 畢 業 狀 況 畢 業 肄 業 在 學 * 學 校 名 稱 * 科 系 * 兵 役 ( 女 生 免 填 役 ) 電 子 信 箱 * 通 訊 地 址 已 役 未 役 * 連 絡 日 免 役 在 役 中 電 話 夜 * 行 動 我 願 意 收 到 e 網 寄 發 的 相 關 訊 息 電 話 郵 遞 區 號 縣 區 里 巷 號 之 鄉 鄰 市 鎮 路 ( 街 ) 弄 樓 之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失 業 者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中 高 齡 (45 歲 65 歲 ) 66 歲 以 上 參 加 職 業 工 會 失 業 者 一 般 身 分 者 急 難 救 助 戶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者 * 參 訓 身 分 別 身 心 障 礙 者 ( 障 礙 別 : 原 住 民 生 活 扶 助 戶 大 陸 配 偶 外 籍 配 偶 8 程 度 : ) 遊 民 農 漁 民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員 工 更 生 保 護 人 長 期 失 業 者 ( 開 訓 日 前 1 個 月 內 向 就 服 機 構 辦 理 求 職 登 記 ) * 登 入 e 網 會 員 密 碼 * 受 訓 前 受 訓 前 任 職 狀 況 : 曾 工 作 過 未 曾 工 作 過 先 前 從 事 為 非 勞 保 性 質 工 作 任 職 資 料 填 寫 最 後 投 保 單 位 保 險 證 號 : ( 若 無 投 保 證 號, 請 填 寫 最 後 一 次 任 職 單 位 名 稱 ) 最 後 一 次 任 職 單 位 名 稱 : 最 後 投 保 單 位 起 迄 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PS: 請 牢 記 e 網 會 員 密 碼 或 妥 善 保 存 這 份 報 名 表, 以 備 下 次 登 錄 e 網 報 名 使 用, 謝 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