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會 刊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V-27 IV 第 LEGISLATURA 立 法 會 1.ª SESSÃO 第 一 立 LEGISLATIVA 法 會 期 ( 二 零 零 (2009-2010) 二 零 一 零 ) 第 一 I Série 第 IV-27 N.º IV-27 期 IV LEGISLATURA 1 a SESSÃO LEGISLATIVA(2009-2010) I SÉRIE N o IV-27 日 期 : 二 零 一 零 年 八 月 十 一 日 歐 安 利 吳 國 昌 徐 偉 坤 陳 澤 武 鄭 志 強 二 零 一 零 年 八 月 十 二 日 區 錦 新 黃 顯 輝 高 天 賜 崔 世 平 梁 安 琪 陳 明 金 李 從 正 何 少 金 劉 永 誠 林 香 生 ( 八 月 十 一 日 八 月 十 二 日 開 始 結 束 時 間 ) 開 始 時 間 : 下 午 三 時 正 麥 瑞 權 陳 偉 智 蕭 志 偉 何 潤 生 陳 美 儀 唐 曉 晴 結 束 時 間 : 下 午 八 時 正 缺 席 議 員 : 馮 志 強 張 立 群 吳 在 權 地 : 澳 門 南 灣 湖 畔 立 法 會 前 地 立 法 會 大 樓 全 體 會 議 廳 ( 八 月 十 一 日 八 月 十 二 日 列 席 者 名 單 ) 主 席 : 劉 焯 華 列 席 者 : 經 濟 局 局 長 蘇 添 平 產 業 發 展 廳 廳 長 陳 詠 達 副 主 席 : 賀 一 誠 行 政 暨 財 政 處 處 長 陳 詠 兒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主 席 馮 炳 權 第 一 : 崔 世 昌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顧 問 羅 志 輝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顧 問 王 慧 嫻 第 二 : 高 開 賢 法 務 局 法 律 專 家 Delfim Madeira 社 會 工 作 局 研 究 暨 計 劃 廳 代 廳 長 王 翠 華 ( 八 月 十 一 日 出 席 缺 席 議 員 名 單 ) 出 席 議 員 : 劉 焯 華 賀 一 誠 崔 世 昌 高 開 賢 馮 志 強 關 翠 杏 歐 安 利 吳 國 昌 張 立 群 徐 偉 坤 陳 澤 武 鄭 志 強 區 錦 新 黃 顯 輝 高 天 賜 崔 世 平 梁 安 琪 陳 明 金 李 從 正 何 少 金 劉 永 誠 林 香 生 麥 瑞 權 陳 偉 智 蕭 志 偉 何 潤 生 陳 美 儀 唐 曉 晴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張 裕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主 任 張 素 梅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局 長 蘇 朝 暉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顧 問 老 柏 生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法 律 顧 問 Manuel F. M. Ferreira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法 律 顧 問 吳 志 強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副 局 長 楊 儉 儀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法 律 技 術 廳 代 廳 長 Rogério Peyroteo 缺 席 議 員 : 吳 在 權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人 事 處 處 長 梁 麗 卿 衛 生 局 局 長 李 展 潤 ( 八 月 十 二 日 出 席 缺 席 議 員 名 單 ) 出 席 議 員 : 劉 焯 華 賀 一 誠 崔 世 昌 高 開 賢 關 翠 杏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顧 問 鄭 晶 平 仁 伯 爵 綜 合 醫 院 代 院 長 衛 生 局 代 副 局 長 李 偉 成
2 IV - 27 2010 8 11 12 衛 生 局 法 律 事 務 室 協 調 員 Rui Amaral 今 日 本 人 要 發 言 的 主 題 是 : 齊 為 澳 門 構 建 未 來 衛 生 局 法 律 人 員 譚 少 筠 社 會 的 進 步 離 不 開 歷 史 經 驗 的 總 結, 各 項 改 革 與 實 踐 也 是 ( 八 月 十 一 日 八 月 十 二 日 議 程 ) 議 程 : 一 細 則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修 改 關 於 批 准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承 擔 債 務 的 第 5/2003 號 法 律 法 案 ; 二 細 則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法 案 ; 三 細 則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非 高 等 教 育 公 立 學 校 教 師 及 教 在 試 錯 " 的 過 程 中 不 斷 前 行 成 功 的 歷 史 經 驗 對 於 每 個 公 民 而 言 都 是 重 要 的 社 會 財 富 常 言 道 : 以 史 為 鑑 " 以 史 為 鑑 " 讓 我 們 延 續 社 會 的 優 良 傳 統, 但 絕 不 等 同 於 爭 喋 不 休 就 可 不 藥 而 癒, 而 是 借 助 歷 史 力 量 建 設 美 好 未 來, 這 樣 才 能 發 揮 歷 史 經 驗 的 最 大 價 值 學 助 理 員 職 程 制 度 法 案 ; 四 細 則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醫 生 職 程 制 度 法 案 ; 五 細 則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醫 務 行 政 人 員 職 程 制 度 法 案 ; 六 細 則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診 療 技 術 員 職 程 制 度 法 案 ; 七 細 則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藥 劑 師 及 高 級 衛 生 技 術 員 職 程 制 度 法 案 ; 澳 門 不 可 能 停 留 在 滿 足 於 過 去 所 創 造 的 輝 煌, 也 不 能 永 無 休 止 的 不 斷 去 糾 纏 於 過 往 的 某 些 問 題, 不 但 對 於 將 來 毫 無 幫 助, 甚 至 會 讓 我 們 整 個 社 會 陷 入 分 化 的 局 面, 澳 門 必 須 要 清 醒 地 看 到 澳 門 周 邊 發 展 變 化 帶 來 的 機 遇 和 挑 戰 澳 門 能 否 持 續 和 諧 快 速 發 展, 就 要 看 整 個 澳 門 社 會 的 競 爭 能 力 可 以 達 到 甚 麼 水 準 八 細 則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衛 生 督 察 職 程 制 度 法 案 ; 九 細 則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衛 生 助 理 員 職 程 制 度 法 案 回 顧 澳 門 回 歸 以 來 的 快 速 發 展, 澳 門 已 經 成 為 一 個 亞 洲 的 明 星 都 市, 但 隨 著 澳 門 的 發 展 之 同 時, 所 要 面 對 的 競 爭 亦 只 會 要 : 蕭 志 偉 議 員 陳 明 金 議 員 何 少 金 議 員 梁 安 琪 議 員 何 潤 生 議 員 崔 世 平 議 員 劉 永 誠 議 員 關 翠 杏 議 員 林 香 生 議 員 麥 瑞 權 議 員 陳 美 儀 議 員 高 天 賜 議 員 陳 澤 武 議 員 吳 國 昌 議 員 陳 偉 智 議 員 區 錦 新 議 員 李 從 正 議 員 作 了 議 程 前 發 言 修 改 關 於 批 准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承 擔 債 務 的 第 5/2003 號 法 律 法 案,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法 案, 非 高 等 教 育 公 立 學 校 教 師 愈 來 愈 激 烈 古 人 云 : 逆 水 行 舟, 不 進 則 退 而 在 現 今 的 社 會, 不 進 則 退 的 思 想 已 不 能 滿 足 社 會 發 展 的 要 求, 逆 水 行 舟 不 但 要 求 進, 而 且 要 求 快 進, 要 求 逆 水 競 舟, 社 會 的 發 展 對 澳 門 人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踏 入 第 十 一 個 發 展 年 頭, 澳 門 特 區 站 在 一 個 新 的 歷 史 起 點 展 望 未 來, 澳 門 社 會 需 要 每 位 市 民 同 心 協 力 去 構 建, 透 過 持 續 的 官 民 互 動, 讓 各 位 市 民 充 份 發 揮 自 身 的 角 色 優 勢, 為 澳 門 發 展 貢 獻 力 量, 開 創 更 美 好 的 前 景 及 教 學 助 理 員 職 程 制 度 法 案, 醫 生 職 程 制 度 法 案, 醫 務 行 政 人 員 職 程 制 度 法 案, 診 療 技 術 員 職 程 制 度 法 案, 藥 劑 師 及 高 級 衛 生 技 術 員 職 程 制 度 法 案, 衛 生 督 察 職 程 制 度 法 案 及 衛 生 助 理 員 職 程 制 度 法 案 均 獲 得 細 則 性 通 過 服 務 業 是 澳 門 經 濟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份 服 務 業 素 質 的 高 低 決 定 著 澳 門 經 濟 發 展 的 質 量 正 所 謂 他 山 之 石, 可 以 攻 玉 ", 我 們 要 時 刻 吸 收 別 人 的 成 功 經 驗 只 有 不 斷 提 升 自 身 的 服 務 素 質, 才 能 鞏 固 和 提 升 經 濟 競 爭 力 以 日 本 為 例, 也 許 大 家 會 對 日 本 服 務 業 的 服 務 素 質 都 深 有 感 觸 無 論 是 機 場 的 服 務 會 議 內 : 人 員 雜 貨 店 的 工 作 人 員, 還 是 地 鐵 站 的 工 作 人 員, 時 刻 保 持 一 種 友 善 高 效 的 服 務 態 度, 讓 每 位 遊 客 在 日 本 處 處 體 驗 到 賓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至 如 歸 的 感 覺 然 而, 日 本 人 的 社 會 裏 面 並 不 流 行 給 小 費 " 的 文 化, 這 正 引 起 了 大 家 對 日 本 人 高 服 務 素 質 背 後 真 正 原 因 之 會 議 開 始 思 考 事 實 上, 日 本 人 有 如 此 高 的 服 務 素 質 並 不 是 一 朝 一 夕 的 事 其 歷 史 發 展 過 程 的 一 個 最 重 要 的 啟 示 是, 要 提 升 服 務 業 素 議 程 前 十 七 位 議 員 報 了 名 發 言 請 蕭 志 偉 議 員 質, 關 鍵 在 於 員 工 能 否 擁 有 發 自 內 心 的 敬 業 精 神, 而 這 種 敬 業 精 神 的 培 養 要 以 不 斷 提 升 市 民 素 質 為 基 礎 蕭 志 偉 : 多 謝 主 席 回 顧 今 日 的 澳 門, 澳 門 正 致 力 打 造 世 界 性 旅 遊 休 閒 中 各 位 同 事 : 心 ", 前 路 機 遇 與 挑 戰 同 在 區 域 融 合 為 澳 門 創 造 了 新 的 發 展
N.º IV-27 11 e 12-8-2010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3 空 間, 但 不 可 避 免 地 帶 來 新 的 競 爭 對 手 因 此, 我 們 要 加 快 提 要 的 影 響 升 本 地 服 務 業 的 素 質, 才 能 確 保 服 務 業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從 日 本 的 經 驗 可 知, 倡 導 敬 業 精 神 " 強 化 職 業 道 德, 是 提 升 服 務 業 素 質 的 根 本 之 策 也 就 是 說, 每 位 澳 門 員 工 在 自 身 崗 位 上 都 應 具 備 和 遵 守 職 業 精 神, 而 職 業 精 神 的 塑 造 涵 蓋 職 業 責 任 職 業 良 心 職 業 信 譽 職 業 態 度 職 業 作 風 以 及 職 業 紀 律 等 方 方 面 面, 相 互 協 調 事 關 近 30 萬 居 民 的 中 央 儲 蓄 制 度 " 資 格 審 查 問 題, 由 於 相 關 部 門 之 間 缺 乏 溝 通, 導 致 決 策 失 誤, 引 起 有 關 市 民 強 烈 不 滿, 結 果 搞 到 特 首 要 公 開 向 有 關 市 民 道 歉 很 多 市 民 都 講, 特 區 政 府 透 過 中 央 儲 蓄 戶 口 向 合 資 格 的 市 民 派 錢, 本 來 是 一 件 大 好 事, 搞 成 如 此 狀 況, 真 不 知 道 社 保 基 金 同 保 安 部 門 的 有 關 官 員 事 前 是 如 何 溝 通 協 調 拍 板 的? 社 會 中, 公 務 員 需 要 官 德 ", 老 師 需 要 師 德 ", 醫 生 需 要 醫 德 ", 僱 主 需 要 商 德 ", 僱 員 亦 需 要 職 業 道 德 " 要 做 到 和 實 踐 敬 業 精 神, 要 求 個 人 達 到 專 心 致 志 以 事 其 業 ", 始 終 用 一 種 恭 敬 嚴 肅 的 態 度 對 待 自 己 的 工 作, 認 真 負 責, 一 心 一 意, 勤 勉 守 時, 精 益 求 精 中 華 民 族 今 天 所 取 得 的 成 就 正 是 敬 業 精 神 強 大 力 量 的 最 佳 例 證 可 以 說, 職 業 道 德 與 敬 業 精 神 是 國 家 走 向 強 大 繁 榮 社 會 走 向 持 續 發 展 的 原 動 力 天 有 不 測 風 雲, 六 月 的 一 場 大 雨, 因 氣 象 局 遲 報 暴 雨 警 報, 導 致 廣 大 市 民 防 範 不 及, 社 會 秩 序 受 到 很 大 影 響, 有 不 少 商 戶 因 水 浸 損 失 慘 重 有 關 官 員 在 遭 受 批 評 之 後, 在 總 結 心 得 " 的 時 候, 竟 然 講 寧 願 虛 報 都 唔 願 漏 報 " 這 句 話 可 能 是 發 自 內 心 的, 但 廣 大 市 民 聽 了 之 後, 十 分 不 舒 服, 最 大 的 感 受 是, 氣 象 局 以 廣 大 市 民 的 生 命 財 產 開 玩 笑, 這 種 毫 不 負 責 任 的 為 官 之 道, 令 人 心 寒 意 冷 一 個 社 會 的 發 展, 好 比 行 船, 讓 社 會 船 隻 " 更 快 前 進, 需 要 有 人 掌 舵, 有 人 發 號 施 令, 有 人 划 槳, 各 司 其 職 誠 然, 船 上 每 個 人 的 能 力 不 盡 相 同, 所 以 發 號 施 令 的 人 需 要 因 地 今 年 六 月 份 的 澳 門 月 刊, 以 從 市 民 遊 行 聯 想 到 澳 門 新 聞 局 的 不 作 為 " 為 標 題, 點 名 批 評 新 聞 局 長 陳 致 平 先 生, 六 月 十 五 日, 本 人 就 新 聞 局 的 職 能 等 問 題 提 出 書 面 質 詢 制 宜 協 調 所 有 人 的 能 力, 讓 全 體 船 員 的 合 力 達 致 最 大 化 對 於 能 力 高 的 先 進 人 士, 不 但 不 應 放 棄 能 力 相 對 較 弱 的 成 員, 反 之 而 然 更 加 需 要 為 這 些 弱 勢 社 群 提 供 扶 持 和 協 助, 同 舟 共 濟 同 時, 能 力 不 足 的 成 員 亦 應 主 動 去 鍛 煉 訓 練 體 能, 提 昇 自 己 的 個 人 能 力, 要 做 到 這 個 理 想 的 局 面, 政 府 要 做 好 掌 舵 人 的 角 色, 從 全 局 思 維 出 發, 讓 每 個 船 員 發 揮 自 身 最 大 力 量, 確 保 這 條 船 又 快 又 好 向 美 好 的 方 向 穩 步 前 進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我 們 收 到 立 法 會 的 電 子 郵 件, 知 道 有 關 質 詢 獲 得 回 覆, 但 是, 令 人 遺 憾 的 是, 既 然 回 覆 的 第 一 句 是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 但 內 容 卻 對 本 人 質 詢 的 問 題 答 非 所 問, 而 且 無 人 簽 名, 也 無 日 期, 如 果 不 是 信 紙 抬 頭 有 新 聞 局 " 的 字 樣, 可 以 講, 根 本 不 知 道 這 份 回 覆 是 否 真 正 來 自 新 聞 局, 如 此 態 度, 起 碼 不 夠 尊 重 議 員 的 工 作 雖 然, 立 法 會 議 事 規 則 有 關 書 面 質 詢 的 回 覆, 並 無 規 定 政 府 應 該 用 甚 麼 格 式 回 覆, 但 是 卻 規 定, 政 府 在 行 政 長 官 收 到 書 主 席 : 請 陳 明 金 議 員 面 質 詢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作 出 書 面 答 覆, 新 聞 局 的 回 覆 連 日 期 都 無, 再 者, 新 聞 局 只 是 一 個 政 府 部 門, 官 員 不 只 是 局 長 一 個 陳 明 金 : 多 謝 主 席 人, 收 到 議 員 的 質 詢, 不 論 由 甚 麼 官 員 回 覆, 最 後 都 應 該 有 一 人 簽 署 認 同 發 出, 無 簽 名 的 回 覆 是 否 意 味 代 表 所 有 新 聞 局 的 官 科 學 決 策, 打 造 新 時 代 的 陽 光 政 府, 是 第 三 屆 特 區 政 府 協 調 發 展, 和 諧 共 進 " 理 念 的 重 要 元 素 今 年 三 月 十 六 員 另 外, 新 聞 局 並 不 是 文 化 沙 漠 ", 做 官 做 人, 行 文 處 事, 不 應 該 連 起 碼 的 禮 貌 都 無 日, 行 政 長 官 崔 世 安 代 表 新 一 屆 特 區 政 府, 向 全 社 會 發 表 了 以 此 為 中 心 思 想 的 施 政 報 告 後, 時 間 已 經 過 了 近 五 個 月, 我 本 人 能 夠 體 會 到 特 首 致 力 兌 現 施 政 承 諾 的 決 心, 但 是, 與 此 同 時, 我 們 也 十 分 清 楚 的 看 到, 特 區 政 府 是 一 個 整 體, 不 單 單 只 是 特 首 一 個 人, 在 推 行 施 政 理 念 的 過 程 中, 我 們 的 主 要 官 員, 官 智 是 否 開 化, 是 否 能 夠 勇 於 承 擔,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起 著 重 由 新 聞 局 個 別 官 員 的 為 官 之 道, 又 令 本 人 想 起, 今 年 三 月 二 十 二 日, 本 人 就 勞 工 局 數 次 突 然 搜 查 澳 亞 衛 視 的 事 件 提 出 質 疑, 當 時, 上 下 級 官 員 都 口 風 一 致 講, 是 隨 機 抽 查 市 民 舉 報 信, 查 到 澳 亞 衛 視 最 近, 廉 政 公 署 的 報 告, 一 針 見 血 就 勞 工 局 的 做 法, 以 及 工 務 局 港 務 局 消 防 局 在 其 它 事 件 上 的 不 妥
4 IV - 27 2010 8 11 12 決 策 提 出 勸 喻, 雖 然, 這 種 勸 喻 可 能 起 不 到 太 大 的 作 用, 但 是, 由 這 幾 個 局 再 到 社 保 基 金 氣 象 局 新 聞 局 以 及 運 建 辦 輕 軌 展 館 招 標 後 被 凍 結, 等 等, 似 乎 不 難 發 現 一 種 嚴 重 的 問 題 就 是, 有 關 官 員 權 責 錯 配, 甚 至 只 有 權 力 而 無 責 任, 是 造 成 公 共 決 策 成 效 不 彰, 又 或 者 決 策 失 誤 浪 費 公 帑 的 罪 魁 禍 首, 要 斬 除 這 個 禍 首, 就 必 須 從 體 制 上 進 行 革 新, 而 其 中 的 核 心 就 是, 實 行 自 上 而 下 的 官 員 問 責 制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是 澳 門 的 基 本 大 法,1993 年 3 月 31 日 獲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通 過,1999 年 12 月 20 日 開 始 生 效 實 施 澳 門 回 歸 以 來, 在 特 區 政 府 和 社 會 各 界 共 同 努 力 下, 基 本 法 得 到 了 全 面 貫 徹 實 施, 在 推 動 澳 門 整 體 發 展 上 起 到 至 關 重 要 的 作 用, 為 一 國 兩 制 " 偉 大 事 業 的 成 功 展 現 出 强 大 的 生 命 力 回 歸 前 後, 從 政 府 到 民 間, 都 致 力 宣 傳 普 及 基 本 法, 持 續 不 斷 地 舉 辦 不 同 類 型 不 同 層 次 的 宣 傳 學 習 活 動, 務 使 基 本 法 和 一 國 兩 制 " 深 入 民 心 其 實, 一 個 政 府 同 一 個 家 庭 一 個 社 團 組 織 都 一 樣, 如 果, 其 中 的 成 員 只 有 權 力 金 錢, 而 無 相 應 的 責 任 同 義 務, 注 定 遲 早 會 出 事, 具 體 反 映 在 我 們 的 部 分 官 員 身 上, 他 們 手 中 的 權 力, 如 果 缺 乏 責 任 的 制 約, 權 力 往 往 就 會 失 衡, 思 想 就 會 膨 脹, 把 持 中 低 級 部 門 的 官 員, 就 有 可 能 將 部 門 當 作 自 己 屋 企 的 二 畝 三 分 地 ", 權 力 更 大 的 官, 就 可 能 將 官 府 當 作 自 己 的 莊 園 ", 我 行 我 素, 各 自 為 政! 隨 著 澳 門 社 會 的 急 速 發 展, 一 些 深 層 次 的 社 會 矛 盾 逐 漸 顯 現, 要 解 決 這 些 矛 盾, 有 效 達 至 社 會 和 諧 有 序 發 展, 促 進 全 民 深 入 了 解 基 本 法 應 是 成 功 的 關 鍵 一 些 社 會 爭 議 的 產 生 往 往 源 於 對 基 本 法 的 一 知 半 解 因 此, 加 强 全 社 會 的 基 本 法 教 育, 提 升 全 民 政 治 素 質, 是 現 時 特 區 政 府 和 社 會 各 界 必 須 重 視 和 迫 切 推 行 的 任 務 古 語 有 講 : 官 有 十 條 計, 九 條 民 不 知 " 官 員 的 決 策, 事 前, 平 民 百 姓 大 多 數 都 不 知 道, 因 此, 官 智 不 開, 比 民 本 人 認 為, 基 本 法 教 育 在 三 個 方 面 應 該 得 到 重 點 推 行, 一 在 政 府, 二 在 社 團 機 構, 三 在 學 校 智 不 開 更 可 怕! 陳 麗 敏 司 長 早 前 在 澳 門 基 本 法 高 級 研 討 班 " 第 一 階 段 的 回 歸 十 年 來, 在 社 會 不 斷 發 展 的 推 動 下, 民 智 日 益 開 放, 越 來 越 多 的 訴 求, 體 現 在 民 主 政 治 和 社 會 民 生 等 方 面, 部 分 官 員 的 官 智 食 古 不 化, 我 個 人 認 為, 這 個 是 特 區 政 府 推 行 科 學 決 策 打 造 新 時 代 陽 光 政 府 的 一 大 障 礙 只 有 真 正 從 制 度 上 改 革, 推 行 官 員 問 責 制, 並 採 取 陳 力 就 列, 不 能 者 止 " 的 原 則, 才 能 夠 逐 步 共 同 實 現 科 學 決 策 打 造 陽 光 政 府 的 美 好 願 望 結 業 典 禮 暨 第 二 階 段 的 開 班 儀 式 上 指 出, 推 廣 及 持 續 學 習 基 本 法 是 特 區 政 府 一 直 以 來 的 施 政 工 作 重 點 為 了 有 效 施 政, 最 關 鍵 的 要 素 就 是 要 讓 特 區 所 有 的 公 務 人 員 加 深 對 基 本 法 的 認 識, 尤 其 是 讓 中 高 級 公 務 人 員 透 徹 了 解 一 國 兩 制 " 和 基 本 法 的 深 刻 內 涵 " 這 一 講 話, 表 明 了 特 區 政 府 的 態 度 和 決 心 要 全 面 圓 滿 地 貫 徹 和 落 實 基 本 法, 更 需 要 不 斷 與 時 俱 進 和 探 索 創 新 希 望 特 區 政 府 始 終 把 基 本 法 教 育 作 為 提 高 公 務 員 政 治 素 質 的 重 要 途 徑, 持 續 不 斷 地 加 以 推 行, 同 時, 還 應 對 澳 門 基 本 法 作 更 系 统 更 深 入 的 研 究 主 席 : 何 少 金 議 員 一 直 以 來, 在 特 區 政 府 推 動 下, 各 類 型 社 團 和 機 構 都 在 基 本 法 宣 傳 普 及 上 不 遺 餘 力, 開 展 了 不 少 活 動 和 課 何 少 金 : 多 謝 主 席 程, 使 基 本 法 深 入 社 會 各 個 階 層 過 去, 基 本 法 宣 傳 陣 地 主 要 在 社 團, 普 及 對 象 多 是 普 通 市 民 因 應 社 會 變 化, 本 人 各 位 同 事 : 認 為 除 了 要 持 續 對 普 羅 大 眾 進 行 教 育 外, 還 應 更 有 針 對 性 地 把 目 標 投 放 在 中 產 階 級 身 上 以 專 業 人 士 為 首 的 中 產 階 級 既 是 重 據 悉,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有 計 劃 從 本 澳 現 有 的 基 本 法 相 關 文 獻 資 料 中, 整 理 出 部 分 與 教 學 相 關 的, 可 在 課 堂 上 直 接 使 用 的 教 材 作 為 參 考 資 料 提 供 予 各 學 校, 並 期 望 學 校 將 有 關 內 要 的 技 術 力 量, 也 是 重 要 的 政 治 力 量, 使 他 們 了 解 基 本 法, 進 而 擁 護 一 國 兩 制 " 澳 人 治 澳 " 方 針 的 施 行, 對 促 進 社 會 和 諧 持 續 發 展 有 重 大 意 義 容, 系 統 地 融 入 課 程 與 教 學 當 中 此 舉 對 深 化 基 本 法 教 育, 培 養 新 一 代 的 公 民 素 質, 將 有 莫 大 裨 益 由 此, 想 到 了 基 本 法 的 教 育 問 題 基 本 法 另 一 個 重 要 宣 傳 對 象 是 青 少 年 青 少 年 是 社 會 未 來 的 主 人 翁, 擔 當 著 維 持 一 國 兩 制 " 事 業 持 續 發 展 的 神 聖
N.º IV-27 11 e 12-8-2010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5 任 務, 讓 他 們 正 確 認 識 基 本 法 尤 顯 重 要 當 前 青 少 年 學 生 學 習 基 本 法 的 途 徑 有 所 不 足, 主 要 存 在 三 方 面 的 困 難 一 是 基 本 法 課 程 未 納 入 學 校 教 育 常 規, 學 校 的 自 主 性 和 隨 意 性 較 大, 一 些 學 校 甚 至 沒 有 開 設 基 本 法 課 程 ; 二 是 可 供 中 小 學 教 學 的 基 本 法 教 材 不 多, 參 考 資 料 更 付 闕 如 ; 三 是 對 基 本 法 有 較 深 認 識 和 理 解 的 教 師 為 數 很 少, 大 大 影 響 了 教 學 質 量 我 認 為 特 區 政 府 必 須 加 大 基 本 法 在 學 校 的 教 育 力 度 一 方 面 要 鼓 勵 和 協 助 學 校 在 公 民 課 中 加 入 基 本 法 教 學, 組 織 專 家 學 者 和 前 線 教 師 共 同 編 寫 更 切 合 社 會 現 實 的 基 本 法 教 材 和 參 考 資 料, 另 一 方 面 要 加 大 資 源 培 訓 基 本 法 教 學 師 資, 提 升 其 專 業 資 格 和 政 治 素 質 首 先, 在 解 決 了 過 去 社 會 保 障 覆 蓋 面 不 足 的 問 題 外, 更 令 人 關 注 的 是 如 何 確 保 本 澳 的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能 夠 持 續 發 展 因 應 本 澳 日 趨 老 齡 化 的 事 實, 特 區 政 府 必 須 認 真 思 考 如 何 使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能 得 以 持 續 運 作, 日 後 有 足 夠 的 資 金 發 放 養 老 金, 以 及 因 應 未 來 通 脹 調 整 發 放 金 額 等 問 題, 針 對 如 何 增 加 受 益 人 僱 主 和 政 府 的 供 款 安 排, 必 須 儘 早 展 開 研 究 和 討 論, 及 早 形 成 社 會 共 識 同 時, 政 府 亦 應 增 強 本 澳 居 民 共 同 分 攤 風 險 互 助 共 濟, 以 及 權 利 與 義 務 並 行 的 觀 念, 讓 居 民 明 白 只 有 透 過 集 體 的 共 濟 群 體 與 個 體 之 間 的 互 助, 而 不 是 只 講 求 自 身 權 利 而 不 願 承 擔 責 任 和 義 務, 這 樣 才 能 使 本 澳 的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持 續 發 展, 最 終 建 立 公 平 完 善 的 社 會 保 障 體 系 總 之, 基 本 法 教 育 是 持 續 有 序 地 施 行 的 過 程, 特 區 政 府 應 該 創 新 思 維 和 方 法, 向 全 民 加 强 基 本 法 的 宣 傳 教 育, 全 面 提 升 公 民 的 政 治 素 質 社 會 各 界 在 學 習 的 過 程 中, 也 應 就 進 一 步 將 澳 門 基 本 法 貫 徹 實 施 好 提 出 更 多 更 積 極 的 建 議 我 的 講 話 完 畢 主 席 : 何 潤 生 議 員 何 潤 生 : 多 謝 主 席 各 位 同 事 : 為 使 全 澳 居 民 獲 得 更 完 善 的 社 會 保 障, 特 區 政 府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一 月 提 出 全 面 檢 討 改 革 和 完 善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制 度, 以 及 創 立 非 強 制 性 的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其 後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和 二 零 一 零 年 一 月, 分 別 頒 佈 屬 於 第 二 層 社 會 保 障 的 第 三 一 / 二 零 零 九 號 行 政 法 規, 以 及 推 出 屬 於 第 一 層 社 會 保 障 的 修 訂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法 案 至 此, 本 澳 總 算 向 全 面 構 建 雙 層 式 社 會 保 障 體 系 邁 出 了 一 大 步 此 外, 特 區 政 府 雖 然 為 每 位 合 資 格 居 民 開 立 中 央 儲 蓄 制 度 個 人 帳 戶, 並 向 每 個 帳 戶 注 入 一 萬 元 作 為 啟 動 資 金, 但 政 府 已 表 明 這 是 在 有 財 政 盈 餘 的 情 況 下, 才 會 撥 入 款 項 因 此, 假 若 未 來 本 澳 經 濟 情 勢 發 生 變 化, 政 府 財 政 收 入 大 不 如 前, 會 否 影 響 屬 於 第 二 層 社 保 的 非 強 制 性 中 央 公 積 金 的 穩 定 性, 這 是 值 得 我 們 關 注 的 另 外, 特 區 政 府 當 初 採 取 先 易 後 難 逐 步 推 進 的 原 則, 表 示 將 會 分 階 段 建 立 強 制 性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但 從 現 時 的 情 況 來 看, 有 關 當 局 並 未 有 建 立 強 制 性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的 規 劃 因 此, 特 區 政 府 亦 必 須 創 造 條 件, 為 將 來 推 行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制 度 做 好 準 備 工 作 以 受 益 人 僱 主 和 政 府 分 擔 一 定 責 任 的 原 則, 使 本 澳 的 雙 層 式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得 以 全 面 發 展, 促 進 社 會 的 融 合 和 經 濟 發 展 成 果 的 公 平 分 享 主 席 : 何 潤 生 議 員 : 根 據 我 們 議 事 規 則 第 五 十 三 條, 議 程 前 發 言, 是 不 能 涉 及 到 議 程 內 的 事 項 因 為 今 日 的 議 程, 其 中 有 一 個 是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的 議 程 由 於 是 提 醒 以 後 不 可 以 這 樣 的 請 崔 世 平 議 員 在 推 行 第 一 層 社 保 的 改 革 上, 重 要 的 是 實 現 了 全 民 供 款 全 民 受 保 " 的 社 會 保 障 目 標, 使 雙 無 長 者 家 庭 主 婦 中 崔 世 平 : 主 席 : 小 企 東 主 等 人 士, 亦 被 納 入 社 保 基 金, 參 與 社 保 供 款, 將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保 障 範 圍 擴 展 至 全 民, 使 本 澳 居 民 獲 得 更 完 善 合 理 的 基 本 社 會 養 老 保 障 而 屬 於 第 二 層 的 中 央 儲 蓄 制 度, 則 使 本 澳 居 民 在 退 休 後 得 以 繼 續 分 享 到 社 會 發 展 成 果, 安 享 較 穩 定 的 生 活 今 天, 我 們 樂 見 雙 層 式 社 會 保 障 體 系 得 以 初 步 確 立, 但 是, 我 們 亦 要 思 考 如 何 才 能 使 整 個 體 系 構 建 得 更 加 完 善 去 年 11 月, 國 務 院 正 式 批 覆 特 區 政 府 關 於 填 海 造 地 約 350 公 頃, 為 澳 門 未 來 人 口 增 長 和 經 濟 發 展 開 闢 了 更 加 廣 闊 的 發 展 空 間 根 據 公 布 的 資 料, 五 幅 新 地 將 令 澳 門 陸 地 總 面 積 增 加 約 12%, 毫 無 疑 問, 此 次 填 海 將 是 澳 門 有 史 以 來 規 模 最 大 的 一 次 填 海 造 地, 亦 勢 必 對 澳 門 未 來 的 城 市 發 展 產 生 深 遠 影 響
6 IV - 27 2010 8 11 12 目 前, 特 區 政 府 成 立 了 新 城 填 海 區 規 劃 工 作 小 組, 有 序 推 進 新 城 填 海 區 規 劃 研 究 及 編 制 工 作, 並 開 展 相 應 的 公 眾 諮 詢 工 合, 從 而 令 社 會 對 於 新 城 規 劃 與 建 設 的 大 方 向 具 備 更 加 全 面 詳 盡 深 入 的 認 識 作 根 據 諮 詢 進 程, 現 在 是 第 一 階 段, 目 標 在 於 收 集 規 劃 概 念 的 意 見 換 句 話 說, 對 政 府 的 規 劃 目 標 區 域 融 合 的 協 調 發 展 新 城 舊 區 如 何 扶 持 互 補, 以 及 完 善 交 通 基 建 對 接 等 概 念 收 集 意 見 城 市 規 劃 表 面 看 來 似 乎 只 是 城 市 規 劃 部 門 的 事, 但 細 心 研 究, 會 發 現 諸 多 其 他 部 門 的 規 劃 也 直 接 影 響 到 城 市 規 劃 的 成 效, 比 如 文 化 部 門 如 何 規 劃 文 化 設 施 的 規 模 位 置 服 務 對 象, 衛 生 部 門 如 何 規 劃 不 同 區 域 衛 生 站 的 設 置, 教 育 部 門 對 新 綜 觀 規 劃 目 標 共 有 八 條, 基 本 涵 蓋 了 一 般 民 生 和 社 會 訴 求, 我 建 議 在 前 期 規 劃 與 諮 詢 工 作 方 面, 有 關 單 位 應 該 廣 納 新 思 維, 貫 徹 澳 門 的 城 市 發 展 理 念, 讓 市 民 能 切 切 實 實 的 享 受 社 會 發 展 成 果 學 校 新 校 址 的 部 署, 社 會 服 務 部 門 對 托 兒 所 老 人 中 心 殘 障 人 士 設 施 的 佈 局, 勞 工 部 門 設 立 的 培 訓 中 心 職 介 所 等 等 一 個 務 實 有 效 的 城 市 規 劃, 不 再 是 城 市 規 劃 單 一 部 門 的 工 作, 而 是 政 府 各 個 相 關 部 門 並 肩 合 作 平 衡 共 識 的 成 果 在 新 城 規 劃 的 思 維 上, 建 議 對 澳 門 城 市 形 象 世 遺 城 市 文 化 城 市 等 可 持 續 發 展 理 念 提 升 至 規 劃 目 標 的 層 次 在 城 市 形 象 方 面, 宜 推 動 傳 承 與 創 新 並 重 的 城 市 形 象 和 氛 圍 傳 承 首 重 讓 舊 城 區 對 海 岸 風 景 和 文 物 建 築 的 視 野 的 保 存 ; 這 樣 才 可 永 續 傳 承 澳 門 世 遺 城 市 的 地 位 ; 創 新 則 在 於 規 劃 一 條 能 營 造 澳 門 城 市 新 亮 點 的 迎 賓 大 道, 就 如 巴 黎 的 香 榭 麗 舍 大 道 里 斯 本 的 自 由 大 道 北 京 的 長 安 街 等 給 大 家 的 感 受 不 用 多 說 了 ; 此 外, 對 完 善 交 通 基 建 對 接 之 外, 對 自 身 的 綠 色 環 保 出 行 也 得 兼 總 結 而 言, 在 第 一 階 段 的 諮 詢 工 作 正 在 有 條 不 紊 地 進 行, 若 果 能 將 推 動 傳 承 與 創 新 的 城 市 形 象 推 動 多 元 文 化 建 設 與 催 生 文 化 產 業 載 體 提 升 到 規 劃 目 標 的 層 次, 對 綠 色 出 行 綠 色 居 住 和 商 業 區 提 出 要 求, 並 開 拓 通 訊 無 障 礙 城 區 的 景 象, 再 加 上 城 規 部 門 和 其 他 部 門 都 共 同 而 有 區 別 在 自 身 範 疇 的 規 劃 工 作 並 藉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能 保 持 更 開 放 的 態 度, 積 極 聽 取 廣 大 民 眾 尤 其 是 相 關 專 業 團 體 與 人 士 的 意 見, 善 納 民 間 智 慧, 共 建 和 諧 美 好 城 市 的 願 景 一 定 能 達 到 的 顧, 需 要 規 劃 綠 色 出 行 的 區 域 和 模 式, 以 及 綠 色 居 住 和 商 務 的 區 域 和 配 套 等 在 綠 色 出 行 方 面, 需 要 考 慮 跨 小 區 之 間 的 公 交 劉 永 誠 議 員 接 駁 和 小 區 內 的 慢 行 系 統, 如 單 車 徑 和 步 行 系 統 等 在 綠 色 居 住 方 面, 需 要 強 化 建 築 物 的 綠 化 工 作 ; 在 綠 色 商 務 方 面, 對 商 劉 永 誠 : 多 謝 主 席 務 中 心 區 的 交 通 規 劃 應 做 到 穿 梭 式 公 交 車 輛 結 合 步 行 系 統 的 整 體 規 劃 在 通 訊 智 能 城 市 方 面, 新 城 區 的 互 聯 網 絡 應 該 做 到 全 各 位 同 事 : 方 位 覆 蓋, 讓 居 民 可 以 合 理 價 格 享 受 優 質 的 智 能 資 訊 服 務 同 時, 打 造 一 個 通 訊 無 障 礙 城 區 也 值 得 提 倡 至 規 劃 目 標 截 至 2010 年 6 月 底, 本 澳 的 互 聯 網 用 戶 數 目 經 已 達 到 156,295 個, 而 每 一 個 月 仍 然 有 雙 位 數 的 增 長 率 由 此 證 明, 越 至 於 文 化 城 市 方 面, 將 推 動 多 元 文 化 建 設, 催 生 文 化 產 業 載 體 視 為 規 劃 目 標 的 新 增 項, 建 議 在 新 城 區 規 劃 設 立 一 個 文 化 設 施 專 區, 也 不 妨 大 膽 考 慮 將 新 中 央 圖 書 館 連 同 不 少 居 民 期 望 的 中 西 式 劇 院 風 俗 藝 術 館 文 學 館 地 方 風 物 誌 和 歷 史 館 等 文 化 設 施 設 立 於 此 同 時, 也 可 在 附 近 小 區 預 留 空 間, 讓 本 土 文 化 產 業 有 一 個 容 身 之 所, 成 為 日 後 茁 壯 成 長 的 孵 化 基 地 來 越 多 的 市 民 懂 得 善 用 互 聯 網 與 他 們 的 商 業 伙 伴 親 朋 好 友 溝 通 網 絡 交 友 平 台 令 到 我 們 與 身 邊 的 朋 友, 甚 至 是 與 全 世 界 有 更 多 的 聯 繫 ; 討 論 區 讓 每 一 個 人 都 有 發 言 的 權 利, 亦 可 以 結 識 到 志 同 道 合 的 朋 友 ; 網 上 銀 行 購 物 平 台 等 等, 即 使 安 坐 家 中 都 可 以 購 買 到 心 宜 的 東 西 互 聯 網 的 普 及, 的 確 改 變 了 許 多 人 的 消 費 模 式 交 友 模 式, 甚 至 是 工 作 模 式, 有 在 家 工 作 的 SOHO 族 有 遠 距 的 視 像 會 議 等 等, 可 見 一 日 千 里 的 互 聯 網 發 通 過 對 建 立 城 市 形 象 分 區 定 位 土 地 功 能 分 配 交 通 體 展, 為 人 類 帶 來 了 巨 大 的 改 變 系 規 劃 與 佈 局 公 眾 出 行 模 式 等 多 個 層 面 制 定 清 晰 的 藍 圖, 並 透 過 各 種 有 效 手 段, 如 地 塊 規 劃 道 路 佈 局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密 度 限 制 綠 化 比 例 要 求 容 積 率 等 不 同 的 量 化 方 式, 務 必 透 過 專 業 透 明 的 運 作 方 式, 讓 政 府 的 規 劃 目 標 能 夠 更 清 晰 以 及 廣 泛 地 收 納 民 意 和 吸 收 專 業 意 見, 做 到 民 意 與 專 業 相 結 由 於 透 過 互 聯 網 進 行 的 營 銷 成 本 相 對 較 低, 而 且 成 效 往 往 較 大 大 大 小 小 的 企 業 都 紛 紛 調 整 營 銷 模 式, 利 用 互 聯 網 為 自 己 的 品 牌 或 者 產 品 進 行 宣 傳, 聆 聽 消 費 者 的 需 要 以 及 反 饋 特 區 政 府 也 應 該 開 始 善 用 互 聯 網 這 個 宣 傳 的 渠 道, 跟 隨 市 民 的 生
N.º IV-27 11 e 12-8-2010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7 活 模 式 改 變 而 作 出 轉 變 印 製 大 量 的 全 彩 色 宣 傳 刊 物, 到 底 宣 傳 效 用 有 多 大 呢? 在 這 個 事 事 講 求 節 約 環 保 的 年 代, 政 府 應 該 及 時 檢 討, 並 且 優 化 擴 大 現 時 的 宣 傳 及 諮 詢 渠 道 在 宣 傳 方 法 上, 考 慮 善 用 互 聯 網, 透 過 電 郵 各 個 網 絡 平 台 等 等, 將 更 多 政 府 部 門 的 信 息 更 有 效 率 地 傳 遞 給 市 民, 推 廣 政 府 的 政 策 在 諮 詢 方 法 上, 亦 都 可 以 透 過 互 聯 網 上 各 種 各 樣 的 平 台, 更 有 效 地 直 接 地 聽 取 市 民 的 訴 求 最 近 幾 年, 由 於 庫 房 收 入 節 節 上 升, 政 府 透 過 現 金 分 享 醫 療 補 貼 計 劃 等 措 施 讓 全 體 居 民 直 接 分 享 經 濟 發 展 成 果 ; 而 對 低 收 入 人 士 和 弱 勢 群 體 則 採 取 了 工 作 收 入 補 貼 食 物 銀 行 和 多 項 經 濟 特 援 措 施 ; 並 以 利 息 補 貼 借 貸 擔 保 協 助 市 民 置 業 ; 亦 透 過 貸 款 信 用 保 證 等 多 項 計 劃 支 援 中 小 企 經 營 和 發 展 無 可 否 認, 這 些 短 期 措 施 對 改 善 民 生 扶 助 經 濟 有 一 定 作 用, 但 從 地 區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角 度, 政 府 有 必 要 進 一 步 完 善 和 優 化 財 政 的 管 理 制 度 及 運 用 規 範, 並 強 化 監 察 機 制, 令 公 帑 的 投 任 何 事 情 也 有 正 反 兩 面, 互 聯 網 帶 給 我 們 好 處 的 同 放 更 具 效 益 時, 亦 都 存 在 許 多 的 弊 病 網 絡 上 的 確 存 在 許 多 的 風 險, 病 毒 駭 客 入 侵 網 上 行 騙 等 等, 如 何 避 免 市 民 在 網 上 誤 結 損 友, 避 免 在 網 上 交 易 中 蒙 受 損 失, 這 正 正 就 是 需 要 政 府 在 網 絡 上 進 行 有 效 宣 傳 的 一 個 重 要 目 的, 令 市 民 免 於 墮 入 網 絡 的 陷 阱 之 中 當 前 澳 門 正 面 臨 融 入 區 域 發 展 的 籌 設 階 段, 填 海 規 劃 軌 道 交 通 網 絡 等 多 項 重 大 基 礎 設 施 需 進 行 區 域 對 接, 這 關 係 到 澳 門 未 來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 而 中 央 儲 蓄 制 度 個 人 帳 戶 的 開 立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擴 展 至 全 澳 合 資 格 居 民 等 措 施, 均 涉 及 澳 門 居 民 長 遠 福 祉 的 根 基 性 制 度 構 建, 都 是 需 要 有 龐 大 而 持 續 不 斷 的 財 政 資 早 前 的 一 則 新 聞, 警 剔 政 府 以 及 市 民, 不 單 要 在 網 上 要 謹 源 支 撐 慎 交 友, 更 加 不 要 隨 便 透 露 個 人 的 私 隱, 警 方 必 需 要 打 擊 這 些 網 上 的 不 法 之 徒 同 時, 這 則 新 聞 也 揭 示 了 另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青 少 年 或 者 市 民 在 網 上 懷 疑 被 騙 的 時 候, 往 往 不 懂 得 如 何 處 理, 亦 都 不 敢 報 警 求 助, 以 致 有 兩 個 三 個 甚 至 更 多 的 受 害 者 被 騙 的 時 候 才 揭 發 歹 徒 的 惡 行 綜 觀 澳 門 的 經 濟 卻 極 度 脆 弱, 政 府 財 政 收 入 高 度 依 賴 博 彩 業, 適 度 多 元 的 經 濟 結 構 仍 未 確 立, 實 難 承 受 如 SARS 之 類 的 特 別 衝 擊, 因 此, 特 區 政 府 必 須 在 財 政 收 入 充 裕 的 時 候, 做 好 積 穀 防 饑 的 準 備 本 人 希 望 政 府 有 關 部 門 增 加 資 源 投 放, 成 立 專 案 小 組 介 入 互 聯 網 這 個 花 花 世 界, 將 那 些 作 出 網 上 行 騙 入 侵 散 播 病 毒 可 惜, 回 歸 近 十 一 年, 當 局 在 完 善 財 政 管 理 體 制 和 監 督 機 制 方 面 仍 是 毫 無 寸 進 等 等 違 法 行 為 的 人 繩 之 於 法, 令 到 市 民 在 網 上 的 活 動 得 到 適 當 的 保 護 另 外, 也 要 市 民 認 識 到 自 己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擁 有 發 言 權 利 自 由 進 行 各 種 活 動 權 利 的 同 時, 亦 都 有 遵 守 法 律 為 自 己 言 行 負 責 任 的 義 務 而 當 自 己 的 權 益 或 者 私 隱 受 到 他 人 所 損 害 的 時 候, 就 要 懂 得 按 照 合 法 合 理 的 正 當 途 徑 尋 求 援 助 一 方 面, 財 政 預 算 制 訂 仍 沿 用 平 衡 預 算 模 式, 當 年 預 算 盈 餘 全 列 入 開 支 項 目 的 備 用 撥 款 ", 不 但 未 能 清 晰 反 映 實 質 收 支 狀 況, 而 且 由 於 備 用 撥 款 " 的 性 質 仍 屬 預 算 支 出 的 一 部 分, 政 府 可 隨 時 動 用 相 關 款 項, 立 法 會 難 以 有 效 監 察 ; 加 上 預 算 編 制 及 執 行 缺 乏 健 全 法 制 規 範, 公 共 部 門 對 財 政 運 用 與 調 最 後, 本 澳 的 互 聯 網 收 費 價 格 的 確 明 顯 是 較 其 他 生 活 水 平 相 約 的 地 區 為 高, 政 府 應 該 及 時 進 行 檢 討, 有 效 監 管 現 時 公 營 度, 擁 有 較 大 彈 性 權, 由 於 透 明 度 不 足, 監 管 不 嚴, 既 助 長 浪 費 行 為, 亦 易 生 貪 腐 溫 床 事 業 的 定 價, 不 應 該 被 公 營 企 業 不 合 理 地 剝 削 小 市 民 的 金 錢, 政 府 有 責 任 對 定 價 進 行 把 關 更 重 要 的 是 在 開 放 引 入 競 爭 後, 能 夠 真 正 做 到 公 平 競 爭, 而 當 中 的 重 點, 是 令 到 眾 多 的 市 民 用 戶 可 以 真 正 地 受 惠 另 一 方 面, 儘 管 庫 房 滾 存 已 逾 千 億, 儲 備 制 度 仍 未 建 立, 嚴 格 規 限 儲 備 的 運 用 和 管 理 準 則, 確 保 本 地 區 未 來 具 資 源 應 對 挑 戰 和 危 難, 已 刻 不 容 緩! 建 立 完 善 的 財 政 運 用 和 儲 備 管 理 機 制, 強 化 立 法 會 對 公 帑 的 監 督 制 約 職 能, 是 特 區 政 府 不 可 推 卸 的 責 任 主 席 : 關 翠 杏 議 員 現 時, 政 府 及 社 會 更 要 思 考 的 是 : 如 何 從 地 區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角 度, 令 公 帑 的 投 放 更 具 建 設 性 和 效 益 政 府 有 必 要 優 化 財 關 翠 杏 : 多 謝 主 席 政 支 出 結 構, 主 導 財 政 資 源 朝 增 強 城 市 競 爭 力 的 方 向 發 展, 尤
8 IV - 27 2010 8 11 12 其 需 就 優 化 人 力 資 源 素 質 提 升 居 住 環 境 強 化 人 文 建 設 完 主 : 麥 瑞 權 議 員 善 社 會 保 障 網 的 構 建 等 方 面 加 大 資 源 投 入, 推 動 共 建 共 享 理 念 的 落 實, 共 同 為 地 區 發 展 和 全 澳 居 民 更 好 的 生 活 素 質 而 努 力 權 : 多 謝 主 席 各 位 同 事 : 主 : 林 香 生 議 員 今 日 的 議 程 前 發 言 的 題 目 是 : 不 平 等 的 現 實 社 會 生 : 多 謝 主 席 國 家 憲 法 明 文 宣 示 法 律 之 前 人 人 平 等, 一 國 兩 制 的 澳 門 按 照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也 應 該 是 人 人 平 等 的, 但 在 現 實 生 活 中, 真 是 據 金 融 管 理 局 2009 年 報 顯 示,2009 年 勞 工 保 險 的 保 險 費 總 毛 額 為 一 億 九 千 四 百 八 十 六 萬 元 淨 保 費 收 入 為 一 億 七 千 七 百 七 十 九 萬 七 千 元, 賠 償 總 毛 額 為 一 億 二 千 零 八 十 五 萬 九 千 人 人 都 平 等 嗎? 好 似 公 屋 的 排 期 輪 侯 輕 軌 站 的 設 點 土 地 的 批 給 工 程 的 評 分 標 準 最 近 的 教 師 和 醫 生 的 職 程 立 法 等 等 問 題, 很 多 市 民 都 認 為 這 些 都 是 存 在 的 社 會 不 公 平 現 象 元 另 外, 據 勞 工 事 務 局 2009 年 活 動 報 告 的 資 料 顯 示, 有 二 千 零 二 名 工 人 通 過 勞 動 監 察 廳 追 討 工 作 意 外 賠 償, 涉 及 款 項 達 二 千 九 百 五 十 三 萬 七 千 一 百 七 十 五 元, 其 中 二 千 七 百 九 十 七 萬 四 千 二 百 七 十 四 元 已 經 支 付, 尚 餘 一 百 五 十 六 萬 二 千 九 百 零 一 元 在 追 討 程 序 之 中 ; 在 2009 年 有 263 宗 因 工 作 意 外 的 個 案 須 予 起 有 專 家 學 者 認 為 造 成 不 平 等 的 一 部 分 原 因 來 自 於 大 自 然 的 力 量, 人 群 居 住 在 山 邊 與 山 上 或 是 河 邊 海 邊, 因 為 生 活 環 境 的 不 同 亦 導 致 生 活 質 素 的 不 同, 正 所 謂 靠 山 吃 山 " 靠 水 吃 水 " 正 好 說 明 這 個 問 題 訴 不 平 等 的 另 一 個 原 因 則 跟 社 會 分 工 型 態 有 關 從 原 始 時 代 工 傷 法 例 的 訂 定 目 的, 是 透 過 一 定 的 金 錢 給 付 彌 補 僱 員 因 工 作 意 外 或 職 業 病 所 引 致 之 損 害, 現 時 法 律 規 定, 僱 員 在 工 傷 期 間 可 獲 得 相 應 的 醫 療 費 用 和 工 資 補 償, 由 於 沒 有 明 晰 責 任 支 付 實 體 誰 屬, 故 僱 主 往 往 以 補 償 責 任 已 轉 移 保 險 公 司 保 險 公 司 又 以 未 能 收 到 最 終 判 傷 報 告 為 由 互 相 推 搪, 令 相 關 僱 員 倍 感 開 始, 人 群 依 年 齡, 性 別 去 分 工, 男 人 因 為 生 理 上 與 女 性 的 差 異 而 被 分 派 去 打 獵 打 仗, 而 女 人 煮 飯, 老 人 照 顧 小 孩, 一 旦 有 獵 物, 分 配 任 務 則 由 一 個 有 權 力 的 人 擔 當, 一 個 人 判 斷 分 配 食 物, 論 功 行 賞 故 此 有 人 多, 有 人 少, 不 平 等 的 情 形 自 然 就 會 發 生 徬 徨 同 樣, 當 現 代 社 會 出 現 分 配 " 的 問 題, 誰 有 權 來 分 配 我 過 去 勞 工 界 已 多 次 促 請 政 府 修 法, 完 善 僱 員 的 工 傷 保 障, 日 前 社 會 協 調 常 設 委 員 會 討 論 後, 認 同 有 必 要 修 法, 從 法 律 上 清 晰 僱 員 在 未 取 得 保 險 賠 償 前, 需 由 僱 主 墊 支 有 關 費 用 可 惜, 當 局 未 有 設 定 最 終 落 實 的 時 間 表, 為 免 懲 罰 受 害 人 的 不 合 理 現 象 繼 續 存 在, 促 請 當 局 盡 快 完 成 有 關 的 修 法 工 作 們 的 資 源 呢? 舉 個 例 子 : 以 一 家 五 口 分 配 六 塊 蛋 糕 為 例, 多 出 的 一 塊 蛋 糕 是 給 誰 吃 才 算 平 等 " 呢? 要 給 每 天 工 作 最 辛 苦 的 老 爸, 還 是 給 最 乖 巧 的 細 佬 呢? 從 理 論 上 來 看, 功 能 論 觀 點 應 為 最 有 貢 獻 的 人 獲 得 最 多 報 酬, 所 以 身 為 老 爸 的 要 賺 錢 養 家, 又 要 教 育 子 女 是 對 家 庭 最 有 貢 獻 的 人, 應 該 多 吃 一 塊 蛋 糕 換 句 說 話, 功 能 論 認 為 資 源 報 酬 是 稀 有 財 物, 當 社 會 集 此 外, 現 時 在 惡 劣 天 氣 下, 部 分 企 業 仍 會 對 外 開 放, 涉 及 僱 員 期 間 上 下 班 的 安 全 情 況, 若 僱 主 沒 有 替 僱 員 購 買 附 加 保 險, 僱 員 便 不 能 得 到 保 障 經 勞 工 界 建 議, 社 協 已 認 同 有 必 要 將 工 傷 保 險 範 圍 覆 蓋 至 在 惡 劣 天 氣 下 僱 員 上 下 班 期 間 發 生 意 外 的 賠 償 在 此 促 請 當 局 盡 快 完 成 立 法, 亦 呼 籲 須 在 惡 劣 天 氣 下 維 持 不 間 斷 服 務 的 企 業, 將 心 比 心, 及 早 主 動 為 自 身 僱 員 提 供 體 決 定 職 級 高 低 的 時 候, 越 高 職 級 將 獲 更 多 資 源 和 報 酬, 而 為 了 吸 引 更 多 有 才 華 的 人 來 負 責 重 要 的 職 位, 去 為 社 會 大 眾 爭 取 權 益 和 公 平 分 配 資 源, 社 會 便 需 要 提 供 他 們 更 多 得 到 社 會 報 酬 的 管 道, 功 能 論 強 調 這 種 現 象 是 一 種 社 會 分 工 " 所 造 成 的 差 異 ", 並 不 是 不 平 等, 因 此 能 夠 多 吃 那 一 塊 蛋 糕 的 人 一 定 是 對 家 庭 較 有 貢 獻 的 人 " 應 有 的 保 障 相 反 地, 我 們 亦 質 疑 是 誰 有 權 力 分 配 那 第 六 塊 蛋 糕? 誰 能 證 明 吃 到 蛋 糕 的 人 一 定 是 最 有 社 會 貢 獻 呢? 而 從 衝 突 論 觀 點 來
N.º IV-27 11 e 12-8-2010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9 看, 握 有 權 力 者 可 以 分 配 報 酬, 老 爸 是 一 家 之 主, 有 權 決 定 誰 主 席 : 好, 我 們 將 這 個 議 程 前 延 長 一 個 小 時 多 吃 一 塊 蛋 糕, 比 如 老 爸 叫 細 佬 不 要 嘈, 不 要 攪, 乖! 老 爸 的 蛋 糕 給 你 吃, 要 不 然 老 爸 自 己 吃 掉 從 這 個 例 子 來 看, 顯 示 出 請 下 一 位, 陳 美 儀 議 員 權 力 關 係 的 不 對 稱, 這 才 是 不 平 等 現 象 背 後 的 主 因, 老 爸 是 一 家 之 主, 擁 有 最 高 權 威, 相 比 之 下, 小 孩 們 擁 有 的 權 力 相 對 低 陳 美 儀 : 多 謝 主 席 很 多, 老 爸 從 切 蛋 糕 到 分 配 都 一 手 包 辦, 其 他 成 員 只 能 在 旁 觀 看, 至 於 誰 的 貢 獻 大, 皆 由 他 決 定 各 位 同 事 : 功 能 論 認 為 以 優 厚 的 社 會 報 酬 給 與 最 優 秀 重 要 的 人 發 展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必 須 先 從 政 府 著 手 才 " 是 一 種 社 會 分 工 的 結 果, 讓 社 會 能 夠 吸 納 人 才 穏 定 社 會 進 步 發 展, 鼓 勵 人 們 努 力 向 上 流 動, 但 是 這 觀 點 亦 受 到 很 大 的 挑 戰, 舉 個 例 子, 博 彩 業 的 工 人 重 要 還 是 地 盤 的 工 人 重 要? 工 人 重 要 還 是 微 企 的 僱 主 重 要? 哪 一 個 對 社 會 貢 獻 較 大? 為 甚 麼 社 會 對 待 他 們 就 不 一 樣? 待 遇 與 報 酬 均 不 一 樣, 標 準 何 在?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近 年 經 過 不 斷 的 政 策 性 推 敲 和 試 驗, 今 年 在 施 政 報 告 中 宣 布, 將 銳 意 發 展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早 前 便 特 別 在 文 化 局 下 設 立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促 進 廳 ", 除 了 協 助 制 訂 發 展 文 化 創 產 的 政 策 和 策 略 外, 並 專 責 扶 持 及 培 養 澳 門 本 地 文 化 藝 術 創 意 人 才, 以 建 立 有 利 於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的 營 商 環 境 今 次 是 今 年 立 法 會 休 會 前 最 後 一 次 會 議, 甚 麼 是 公 平? 甚 麼 是 不 公 平? 這 個 問 題 值 得 大 家 關 注, 值 得 我 們 社 會 作 出 反 思, 尤 其 是 政 府 官 員 們 為 甚 麼 澳 門 社 會 的 經 濟 與 國 際 地 位 大 幅 提 升 之 際, 而 且 在 政 府 大 力 推 行 陽 光 政 策, 以 民 為 本 作 為 施 政 理 念 之 際, 我 們 的 社 會 還 存 在 有 人 無 工 做, 有 工 無 人 做 " 澳 門 社 會 沉 澱 著 深 厚 的 文 化 因 子, 加 上 澳 門 的 國 際 化 背 景, 以 及 回 歸 以 來 與 內 地 各 種 聯 繫 越 來 越 多, 對 於 正 急 切 面 臨 經 濟 多 元 化 需 求 的 澳 門 社 會, 正 是 難 得 的 歷 史 機 遇, 本 人 非 常 支 持 特 區 政 府 對 發 展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的 態 度 的 現 象, 為 何 有 人 貧 無 立 錐 之 地, 有 人 卻 獲 批 好 多 幅 地? 點 解 官 告 民 可 用 政 府 錢? 民 告 官 要 自 己 出 錢? 為 甚 麼? 尚 有 那 麼 多 市 民 認 為 社 會 存 在 不 公 平 呢? 是 因 為 這 些 市 民 没 有 為 澳 門 社 會 作 出 貢 獻 嗎? 是 澳 門 的 不 公 平 現 象 真 的 存 在 抑 或 被 人 扭 曲 了 我 們 的 社 會 價 值 觀? 或 者 另 有 原 因 希 望 大 家 認 真 思 考 這 問 題, 以 史 為 鑑, 抛 開 過 去 的 包 袱, 往 前 看 作 為 立 法 議 員 我 們 都 是 社 然 而 我 們 卻 必 須 了 解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的 本 質, 所 謂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既 然 是 產 業, 就 必 然 是 與 市 場 結 合 的, 即 是 要 在 尊 重 文 化 創 意 等 創 作 的 基 礎 上, 與 商 業 元 素 連 結, 讓 文 化 藝 術 創 意 人, 與 企 業 家 相 結 合, 才 能 清 楚 把 文 化 創 意 導 引 向 產 業 化 發 展, 打 造 出 具 競 爭 力 的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會 其 中 一 份 子, 故 更 應 該 正 視 社 會 存 在 的 各 種 不 公 平 現 象, 多 做 利 澳 為 民 的 事, 實 事 求 是, 監 督 政 府, 共 同 搞 好 澳 門 我 們 這 個 家, 好 嗎? 政 府 在 這 個 產 業 的 發 展 過 程, 當 然 是 責 無 旁 貸 的, 但 是 以 目 前 由 文 化 局 獨 力 承 擔 相 關 政 策 制 定 的 架 構, 是 否 足 以 將 文 化 創 意 引 導 向 產 業 化 發 展? 政 府 內 部 是 否 應 該 在 文 化 局 與 主 責 產 多 謝 大 家! 業 及 經 濟 發 展 的 相 關 局 級 單 位 之 間, 像 經 濟 局 或 貿 易 投 資 促 進 局, 加 強 緊 密 的 合 作 關 係, 像 即 將 成 立 的 文 化 產 業 委 員 會, 便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可 以 是 一 個 比 較 恆 常 的 溝 通 或 者 會 報 的 機 制, 作 為 政 府 文 化 與 財 經 部 門 之 間 的 合 作 平 台 快 一 個 鐘 頭 了 現 在 還 有 二 四 六 八 位 議 員 未 發 言 的 吳 國 昌 議 員, 建 議 此 外,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促 進 廳 " 既 然 專 責 扶 持 及 培 養 本 地 文 化 藝 術 創 意 人 才, 也 應 該 更 主 動 接 觸 市 場, 與 企 業 界 人 士 增 吳 國 昌 : 建 議 延 長 加 溝 通, 才 能 更 精 確 掌 握 市 場 的 需 求, 以 及 文 創 產 業 的 發 展 方 向 主 席 : 好, 我 們 將 這 個 建 議 付 諸 表 決, 延 長 一 個 小 時 發 展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必 須 重 視 人 才, 一 言 敝 之, 就 是 要 本 著 以 人 為 本 " 的 精 神 ; 在 這 方 面, 台 灣 的 做 法, 便 相 當 值 得
10 IV - 27 2010 8 11 12 澳 門 借 鑒 ; 台 灣 其 實 也 是 在 2002 年 才 開 始 把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定 為 特 批 外 地 創 意 專 才 輸 入 到 澳 門, 加 強 交 流 學 習 ; 重 點 發 展 計 畫, 卻 馬 上 制 訂 長 遠 性 的 方 案, 由 2002 到 2013 年 分 別 制 訂 兩 個 六 年 發 展 期, 去 年 台 灣 更 提 升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的 定 位, 成 為 六 大 競 爭 力 新 興 行 業, 以 個 人 才 能 發 揮 就 業 出 路 為 盡 量 讓 本 地 公 司 負 責 與 創 意 文 化 有 關 的 本 地 大 型 節 慶 活 動 及 籌 備 工 作 ; 目 的, 逐 步 建 構 整 個 文 化 創 意 市 場, 作 為 產 業 政 策 制 定 和 政 府 輔 助 的 前 提 加 強 保 護 知 識 產 權 的 法 例, 提 高 企 業 對 創 作 權 的 尊 重 要 貫 徹 以 人 為 本 " 精 神, 必 須 從 尊 重 人 才 著 手, 除 了 要 根 據 市 場 需 求 考 量 培 養 人 才 的 方 向 外, 還 必 須 提 高 企 業 界 對 人 才 創 意 的 尊 重, 盡 量 讓 本 地 既 有 人 才 或 業 界 人 士 得 到 發 揮 空 三 改 善 目 前 投 標 機 制 的 法 例 ; 既 有 的 投 標 機 制 以 價 低 者 得 為 原 則, 然 而 文 化 創 意 無 價, 政 府 針 對 某 些 有 關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的 項 目, 也 應 該 增 加 評 核 的 項 目 間 ; 以 對 澳 門 經 濟 有 著 舉 足 輕 重 份 量 的 六 家 博 企 為 例, 推 出 各 類 創 作, 只 有 極 少 源 自 本 地 創 作 澳 門 面 對 著 未 來 的 社 會 及 經 濟 發 展, 有 必 要 也 有 機 遇 發 展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但 要 發 展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必 須 將 文 化 藝 為 甚 麼 會 有 這 種 情 況? 這 些 企 業 何 必 捨 近 就 遠? 中 國 傳 媒 大 學 副 校 長 袁 軍 上 月 在 本 澳 一 個 論 壇 上 提 到, 廣 告 業 在 內 地 是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的 核 心 產 業 ; 以 此 類 比, 澳 門 廣 告 業 界 的 創 作 人 目 前 估 計 只 有 600 人, 連 同 其 他 行 業, 目 前 全 澳 從 事 創 意 文 化 術 產 業 三 者 共 冶 一 爐, 將 文 化 人 創 意 人 及 產 業 人 連 結 起 來, 如 果 只 談 文 化 創 意 卻 未 跟 產 業 市 場 連 結, 根 本 只 是 一 項 虛 " 的 沒 有 方 向 的 政 策, 期 望 特 區 政 府 能 坐 言 起 行, 全 力 帶 動 澳 門, 走 向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之 路 工 作 的 人 員, 總 共 估 計 也 不 超 過 1500 人 上 述 數 據 顯 示, 從 事 文 化 創 作 產 業 的 人 員 基 數 較 低, 是 澳 門 社 會 目 前 的 一 項 現 實,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若 銳 意 發 展 創 意 文 化 產 : 高 天 賜 議 員 業, 必 須 加 大 培 養 人 才 的 力 度, 也 要 為 既 有 的 人 才 提 供 發 揮 空 間, 並 制 訂 法 律, 創 造 尊 重 創 意 的 商 業 環 境 José Pereira Coutinho : Obrigado Senhor Presidente, Caros Colegas. 因 此 本 人 建 議 政 府 可 從 下 列 數 個 方 面 著 手, 創 造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的 環 境 : A minha intervenção de hoje tem como título Pedir ao criminoso que resolva por si próprio o crime que cometeu. 一 改 善 政 府 內 部 的 機 制, 加 強 文 化 與 經 濟 部 門 的 合 作 與 溝 通 關 係, 加 大 引 導 文 化 創 意 與 市 場 結 合 的 力 度 ; Por solicitação de muitos cidadãos de Macau, intervenho hoje neste hemiciclo com o tema Pedir ao criminoso que resolva ou 二 透 過 制 定 創 意 文 化 產 業 法, 賦 予 澳 門 政 府 權 力, 從 多 個 方 面, 扶 助 創 意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 justifique por si próprio o crime que cometeu. Estes são, sem margens de dúvidas, os sentimentos que muitos cidadãos de Macau têm sob a governação da RAEM nos últimos dez anos da sua 設 立 創 意 產 業 區, 像 中 國 大 陸 因 應 本 身 的 強 項, 在 青 島 深 圳 西 安 南 京 等 地 都 設 有 園 區, 以 相 對 廉 價 的 土 地 成 本, 輔 助 從 事 三 維 動 畫 創 作 的 公 司, 同 樣 澳 門 政 府 是 否 也 可 以 考 慮 本 身 有 哪 些 具 有 國 際 競 爭 力 的 強 項, 可 以 推 動 成 為 具 潛 力 的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然 後 設 立 相 關 的 園 區? existência. Quando um simples cidadão submete uma queixa ou apresenta uma reclamação num serviço público ou numa das cinco secretarias, na maior parte das vezes, estas queixas ou estas reclamações vão parar, quase sempre, na mão do eventual criminoso ou do infractor que cometeu o crime ou a infracção. Este, por sua vez, na maior parte das vezes, durante longos meses, tenta encobrir, 透 過 多 方 面 政 策, 培 育 創 意 人 才, 包 括 提 供 出 外 考 察 機 會 對 創 意 從 業 員 作 出 輔 助 及 補 貼, 像 對 場 地 設 備 研 發 的 支 援 等 ; camuflar, apresentar justificações descabidas aos superiores hierárquicos que aceitam quase sempre as suas conclusões porque trabalham todos os dias debaixo do mesmo tecto, tentando também
N.º IV-27 11 e 12-8-2010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1 em solidariedade encobrir, a todo o custo, os eventuais escândalos que podem advir dos actos que praticam e que podiam afectar a aparente boa imagem exterior do serviço público ou de um dos titulares dos principais cargos do Governo. A fiscalização efectiva do ex-tribunal de Contas ajudava na transparência e boa governação, reduzindo as oportunidades para o abuso de poderes e o desbarato dos fundos públicos, como aconteceu ainda recentemente com a tentativa de gastar 60 milhões com a construção do Edifício do Metro, como se os 60 milhões fossem 60 Os cidadãos sentem muito a falta de um sistema eficiente patacas. de fiscalização interna de natureza independente, credível e da confiança dos cidadãos na área da ilegalidade administrativa, o controlo no uso de poderes públicos no sentido de evitar o abuso de poderes como aconteceu com o famoso caso do ex-secretário das Obras Públicas e Transportes que, aparentemente, não violou leis mas abusou dos seus poderes públicos. Pedir ao criminoso que resolva ou investigue por si próprio o crime que cometeu, resulta sempre no mesmo, porque os cidadãos são obrigados a recorrer aos tribunais, desembolsando dezenas de milhares de patacas em honorários para poderem defender dos seus direitos fundamentais, que na maior parte das vezes podem ter um valor venal de centenas de patacas, tais como os vários subsídios ou Muitos cidadãos perguntam porque alguns contratos individuais mesmo o subsídio da renda de casa. de trabalho são guardados como Segredo do Estado. Nem os cidadãos de Macau nem mesmo os deputados têm conhecimento das suas cláusulas contratuais. Muitos contratos não são publicitados no Boletim Oficial, contrato de tarefa ou pagamento a horas, introdução de regimes de turnos de forma ilegal e abusiva, e os contratos que são publicados no Boletim Oficial contêm uma ou duas linhas informativas como por exemplo, unicamente, a menção do nome da pessoa e o serviço que o contratou. Assim, por o sistema interno da máquina administrativa ser um sistema decadente e podre, viciado, e nalgumas vezes corrupto, a maior parte dos cidadãos desistem de recorrer contenciosamente devido ao desmesurado valor dos honorários dos advogados e o reduzido valor do direito violado. Num recente encontro entre a Secretária para a Administração e Justiça e o pessoal da linha de frente e os que auferem salários de miséria no Instituto dos Assuntos Cívicos e Municipais, esta alta responsável foi ao ponto de propor Elementos importantes como o índice da tabela indiciária, o valor do salário mensal, a natureza das funções, a duração do contrato, as cláusulas privilegiadas, como por exemplo, os contratos individuais de trabalho dos assessores de algumas das secretarias terem o direito ao recebimento de retroactivos em igualdade de circunstâncias com o pessoal do quadro da função pública são todas aos mesmos que quem não estivesse satisfeito com o trabalho podia ir embora para casa pedindo a demissão do cargo. Este é um dos vários exemplos da forma incompetente como é gerida uma das mais importantes secretarias e quem tem contribuído muito para a má governação da RAEM. Muitos cidadãos perguntam até quando teremos de aguentar tudo isto? mantidas em segredo. A máquina administrativa está cada vez mais podre por dentro e Para estes e muitos dos outros exemplos em que os cidadãos de Macau compreendem porque é que há uns contratos individuais de trabalho na função pública que são, mais iguais, que os outros contratos individuais de trabalho. esta podridão após devida maquilhagem transparece mais radiante devido às centenas e centenas de milhões de patacas que são despendidas quase todos os anos nos centros de maquilhagem com são os centros de informação administrativa instalados em bairros comunitários e conselhos de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que no dia a dia Os cidadãos sentem a falta de um órgão independente como funcionava o ex-tribunal de Contas, que fiscalizava a priori os contribuem para adiar ou disfarçam a resolução dos problemas dos cidadãos. contratos híbridos, controlava a sua legalidade e oportunidade no sentido de evitar o empolamento de quadros enfiando amigos e familiares como tem acontecido com tanta frequência nos últimos anos da RAEM. Por isso, os cidadãos começam a compreender porque muitos serviços públicos, propositadamente, sabendo que os cidadãos abandonam os seus direitos quando se vêm obrigados de recorrer aos
12 IV - 27 2010 8 11 12 tribunais para defenderem dos seus direitos violados, estabelecem regras administrativas impondo recurso contencioso como a única forma de poderem defender e de serem ressarcidos. 同 只 包 含 一 兩 行 資 料, 例 如, 人 員 的 名 字 和 僱 用 的 部 門 一 些 重 要 的 資 料 都 維 持 保 密, 包 括 薪 俸 點 或 月 薪 職 能 性 質 合 同 期, 另 外 一 些 優 待 條 款 也 如 是, 如 一 些 以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聘 用 的 司 級 顧 問 獲 得 與 公 職 編 制 內 人 員 同 等 的 待 遇, 有 權 追 溯 薪 俸 O recente exemplo mais flagrante tem a ver com cerca de 65 調 整 款 項 這 一 內 容 mil residentes que foram excluídos da lista definitiva do Regime de Poupança Central em que o Fundo de Segurança Social obrigou-os a recorrer ao Tribunal Administrativo. O FSS esqueceu-se ou ignora as 凡 此 種 種, 可 向 澳 門 居 民 說 明, 為 何 公 共 行 政 的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所 體 現 的 平 等 程 度 各 有 不 同 dificuldades dos cidadãos de terem de pagar dezenas de milhares de patacas em honorários aos advogados que nem chega para cobrir um terço a que deviam ter direito de receber. Com estas decisões arbitrárias e prepotentes e que causam grandes dificuldades aos prejudicados, os cidadãos deixam de recorrer. 市 民 感 到 欠 缺 類 似 過 往 的 審 計 法 院 的 獨 立 機 關, 可 以 在 混 合 型 合 同 訂 立 前, 就 其 合 法 性 和 適 時 性 方 面 進 行 監 管, 以 免 出 現 澳 門 特 區 過 去 十 年 間 時 常 出 現 的 任 人 唯 親 的 現 象 過 往 的 審 計 法 院 作 出 的 實 質 監 管 有 助 於 管 治 的 改 善 和 透 明 度 的 提 升, 減 少 濫 權 的 機 會 以 及 揮 霍 公 帑 的 情 況, 如 同 早 前 當 局 意 圖 花 費 六 Até quando terão os cidadãos de aguentar todas estas injustiças? Muito obrigado. 千 萬 用 作 興 建 輕 鐵 展 覽 館 的 個 案, 將 六 千 萬 視 作 六 十 元 般 花 費 ( 天 : 多 謝 主 席 倘 若 我 們 要 罪 犯 去 調 查 和 偵 破 自 己 所 犯 的 罪 行 ", 結 果 只 會 徒 勞, 亦 正 因 此, 市 民 有 必 要 自 掏 腰 包, 花 上 數 以 萬 計 的 各 位 同 事 : 律 師 費 訴 諸 法 院 維 護 本 身 的 基 本 權 利, 而 往 往 訴 訟 爭 議 的 僅 是 市 值 數 百 元 的, 如 多 項 津 貼 甚 至 只 是 房 屋 津 貼 而 已 由 於 公 共 經 很 多 澳 門 市 民 的 要 求, 今 天 的 大 會 上, 本 人 作 出 的 議 程 前 發 言 題 為 要 求 犯 案 者 自 行 處 理 所 犯 的 罪 行 或 對 其 說 明 理 由 " 毫 無 疑 問, 這 些 都 是 很 多 市 民 對 過 去 十 年 自 澳 門 特 區 成 立 以 來 政 府 管 治 的 感 想 當 一 位 普 通 市 民 向 某 一 個 政 府 部 門 或 五 司 之 中 任 一 司 投 訴 或 提 交 聲 明 異 議 時, 很 多 時 這 些 投 訴 或 聲 明 異 議 往 往 會 落 到 可 能 犯 了 相 關 罪 行 或 作 出 相 關 違 法 的 犯 案 者 " 或 違 法 者 " 手 中 很 多 時 有 關 違 法 人 員 會 用 上 多 個 月 時 行 政 體 系 內 部 呈 現 腐 朽 敗 壞 貪 污 成 風 的 現 象, 再 加 上 比 較 昂 貴 的 律 師 費, 遭 到 侵 犯 的 權 利 的 價 值 顯 得 微 不 足 道, 大 部 分 市 民 會 放 棄 尋 求 法 院 裁 決 早 前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與 民 政 總 署 前 線 員 工 以 及 薪 金 少 得 可 恥 的 人 員 一 起 會 晤 時 曾 表 示, 誰 對 工 作 現 況 不 滿 大 可 辭 職 回 家 不 幹 前 述 的 只 是 現 時 最 重 要 之 一 的 司 級 領 域 中 官 員 無 能 管 治 的 例 子, 嚴 重 影 響 澳 門 特 區 的 良 好 管 治 許 多 市 民 一 直 在 問, 我 們 還 要 忍 受 多 久? 間 嘗 試 隱 瞞 掩 飾, 並 向 上 級 提 交 毫 不 相 干 的 理 據, 而 這 些 上 級 往 往 會 接 受 所 提 出 的 結 論, 畢 竟 他 們 每 天 共 事 同 一 個 部 門, 會 不 惜 任 何 代 價 同 心 協 力 嘗 試 隱 瞞 因 有 關 所 作 所 為 可 能 引 致 的 醜 聞 ", 以 及 可 能 影 響 相 關 部 門 或 政 府 主 要 官 員 其 中 一 個 的 外 表 " 良 好 形 象 行 政 機 器 的 內 部 越 來 越 腐 敗, 但 經 過 化 妝 " 後 又 變 得 十 分 漂 亮, 因 為 每 年 在 美 容 中 心 " 花 費 數 以 億 計 的 澳 門 幣 這 些 美 容 中 心 " 就 是 公 共 行 政 委 員 會 及 設 置 在 社 區 的 行 政 資 訊 中 心, 這 些 機 構 每 日 都 在 拖 延 或 假 裝 解 決 市 民 的 問 題 所 以 市 民 開 始 明 白, 為 甚 麼 大 部 分 的 公 共 部 門 明 明 知 道 市 民 會 放 棄 透 市 民 都 認 為, 就 行 政 違 法 方 面, 現 時 缺 乏 一 個 獨 立 權 威 和 讓 市 民 得 以 信 賴 的 有 效 內 部 監 察 " 制 度, 控 制 公 權 的 使 用, 避 免 濫 權 情 況, 在 早 前 發 生 人 所 皆 知 的 前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過 法 院 來 維 護 被 侵 害 的 權 利 時, 仍 繼 續 刻 意 制 定 一 些 行 政 規 定 來 迫 使 他 們 透 過 唯 一 的 方 法 即 司 法 上 訴 來 維 護 自 身 的 權 利 以 及 追 討 賠 償 個 案 中, 明 顯 地, 涉 案 人 並 沒 有 違 法, 只 是 濫 用 公 權 罷 了 很 多 市 民 問 到, 為 甚 麼 一 些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會 如 同 國 家 機 密 " 般 被 保 管 無 論 澳 門 市 民 或 議 員 都 不 知 曉 有 關 合 同 條 款 很 多 合 同 甚 至 沒 有 在 政 府 公 報 刋 登 ( 包 工 合 同 或 工 時 的 支 付, 以 違 法 和 濫 權 的 方 式 引 入 輪 班 制 度 ), 而 在 政 府 公 報 刋 登 的 個 人 勞 動 合 最 明 顯 的 例 子 是 最 近 有 差 不 多 六 萬 五 千 名 市 民 被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剔 除 在 中 央 儲 蓄 制 度 的 確 定 名 單 外, 迫 使 他 們 要 向 行 政 法 院 提 出 上 訴, 而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卻 忘 記 了 又 或 是 漠 視 了 市 民 的 難 處, 就 是 要 付 數 以 萬 計 的 律 師 費, 而 追 討 得 來 的 款 項 卻 不 足 以
N.º IV-27 11 e 12-8-2010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3 繳 付 三 分 之 一 的 律 師 費 就 是 因 為 這 些 任 意 的 決 定, 為 受 害 人 造 成 難 題, 所 以 他 們 就 放 棄 作 出 上 訴 那 究 竟 市 民 還 要 忍 受 這 麼 不 公 平 的 對 待 多 長 時 間 呢? 力 事 實 上, 如 果 只 有 休 閒, 卻 無 產 業, 即 使 政 府 投 入 再 多 資 源, 也 無 法 產 生 促 進 經 濟 多 元 發 展 的 效 果 所 以, 政 府 應 該 明 確 目 的, 制 定 清 晰 的 商 業 休 閒 產 業 發 展 方 向 ) 第 三, 澳 門 特 色 的 休 閒 產 業 應 以 博 彩 業 為 龍 頭 主 : 陳 澤 武 議 員 每 一 座 城 市 都 應 為 城 市 居 民 創 造 舒 適 的 休 閒 環 境, 滿 足 市 民 的 休 閒 需 要 但 是, 具 備 休 閒 功 能 的 城 市 並 不 是 真 正 的 休 閒 : 多 謝 主 席 城 市 因 為 衡 量 一 座 城 市 是 否 休 閒 城 市, 除 了 該 城 市 需 要 擁 有 較 好 的 休 閒 環 境 濃 厚 的 休 閒 氛 圍 和 休 閒 文 化 之 外, 還 應 該 考 主 席 各 位 同 事 : 慮 休 閒 產 業 在 GDP 所 占 比 重, 就 業 人 口 中 休 閒 產 業 從 業 人 員 所 占 比 重 是 否 占 主 導 地 位 以 澳 門 為 例, 博 彩 業 是 龍 頭 產 業, 產 國 務 院 公 佈 的 珠 三 角 地 區 改 革 發 展 規 劃 綱 要 (2008-2020) 中, 將 澳 門 定 位 為 世 界 旅 遊 休 閒 中 心 行 政 長 官 的 施 政 報 告, 也 明 確 表 示 今 年 的 施 政 方 向 是 服 務 於 祖 國 發 展 戰 略 與 區 域 經 濟 融 合 " 和 可 持 續 協 調 發 展 " 中 央 和 特 區 政 府 對 澳 門 的 定 位, 本 人 十 分 認 同, 為 達 至 上 述 目 的, 在 落 實 過 程 中, 本 人 認 為 特 區 政 府 和 社 會 各 界 有 需 要 再 進 一 步 清 晰 世 界 業 結 構 中, 形 成 以 旅 遊 業 娛 樂 業 文 化 產 業 為 主 體 的 綜 合 性 的 產 業 系 統, 包 括 餐 飲 體 育 影 視 傳 媒 廣 告 等 相 關 產 業 羣 澳 門 通 過 發 展 博 彩 業, 帶 動 經 濟 多 元 發 展, 使 政 府 和 整 體 經 濟 居 民 手 上 都 具 備 了 相 當 的 財 政 和 經 濟 實 力, 有 利 於 建 立 宜 居 發 展 戰 略, 創 造 和 諧 舒 適 的 宜 居 環 境, 提 升 居 民 綜 合 生 活 素 質, 實 現 社 會 經 濟 可 持 續 發 展 旅 遊 休 閒 中 心 " 概 念, 形 成 共 識, 明 確 發 展 方 向 和 目 標 為 達 至 上 述 目 標, 特 區 政 府 在 制 定 城 市 發 展 規 劃 過 程 首 先, 澳 門 城 市 要 發 展 為 世 界 旅 遊 休 閒 中 心 ", 需 集 旅 遊, 休 閒 和 宜 居 三 個 功 能 於 一 身 中, 應 分 別 制 定 短 中 和 長 期 目 標 希 望 政 府 在 廣 納 民 意 的 基 礎 上, 形 成 社 會 共 識, 將 澳 門 建 設 成 為 名 副 其 實 的 宜 居 城 市 和 休 閒 城 市 澳 門, 作 為 旅 遊 城 市 是 毫 無 疑 問 的 但 是, 休 閒 城 市 和 宜 居 城 市 則 是 努 力 和 發 展 方 向, 政 府 和 各 界 任 重 而 道 遠 休 閒 城 主 : 吳 國 昌 議 員 市 要 符 合 宜 居 城 市 人 文 城 市 特 色 城 市 等 要 求, 適 宜 人 類 居 住, 且 願 意 接 納 外 來 人 士 休 閒 城 市 是 傳 統 意 義 上 的 旅 遊 城 市 的 升 級 : 首 先, 服 務 對 象 範 圍 擴 大, 包 括 當 地 市 民 和 外 來 遊 客 ; 其 次, 休 閒 產 品 更 加 多 元 和 個 性 化, 以 迎 合 遊 客 的 休 閒 需 要 和 市 民 的 休 閒 生 活 方 式 ; 第 三, 休 閒 文 化 是 休 閒 城 市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所 在, 外 來 遊 客 透 過 感 受 城 市 休 閒 文 化, 瞭 解 和 體 驗 當 地 人 生 活 方 式 的 追 求 與 品 位, 成 為 城 市 的 吸 引 價 值 所 在 吳 國 昌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過 去 歷 年 來 每 年 都 安 排 至 少 三 次, 分 別 在 四 月 八 月 和 十 一 月, 親 臨 立 法 會 接 受 議 員 當 面 提 問 今 年 三 月, 新 任 行 政 長 官 崔 世 安 來 立 法 會 接 受 提 問, 回 覆 本 人 問 題 時, 聲 稱 特 區 政 府 已 注 意 到 市 民 對 發 展 民 主 政 治 體 制 的 訴 求, 因 此 今 年 將 會 進 一 步 廣 泛 聽 取 意 見, 按 照 基 本 法 規 定 作 出 處 理 可 是, 四 個 月 來 未 見 行 政 長 官 就 此 有 任 何 作 為, 亦 未 見 特 區 政 府 開 始 就 民 主 政 制 發 展 進 行 公 開 諮 詢 所 以, 旅 遊 城 市 主 要 服 務 外 來 旅 遊 者, 宜 居 城 市 主 要 服 務 當 地 居 民, 休 閒 城 市 則 同 時 服 務 當 地 居 民 和 外 來 旅 遊 者 真 正 的 休 閒 城 市 是 遊 客 與 居 民 混 合, 在 同 樣 的 餐 廳 用 餐, 同 樣 的 公 園 和 設 施 遊 玩 政 府 統 籌 推 動 政 制 改 革, 本 來 亦 可 以 由 行 政 法 務 司 陳 麗 敏 司 長 負 責, 但 行 政 法 務 司 只 沉 醉 於 處 理 熊 貓, 在 施 政 方 針 民 生 政 策 上 開 宗 明 義 以 迎 接 熊 貓 為 第 一 要 務, 而 在 全 民 投 票 選 舉 事 務 上 則 集 中 於 推 動 五 組 熊 貓 命 名 全 民 公 投 的 工 作, 卻 未 見 向 公 產 業 第 二, 澳 門 的 世 界 旅 遊 休 閒 中 心 " 要 發 展 商 業 性 的 休 閒 眾 說 明 推 動 五 組 熊 貓 命 名 全 民 公 投 跟 政 制 改 革 是 否 相 關 一 切 實 有 待 行 政 長 官 關 注 及 公 開 說 明 商 業 運 作 對 GDP 直 接 產 生 作 用, 是 推 動 經 濟 發 展 的 動 由 於 一 直 沉 醉 於 為 熊 貓 五 組 公 投, 全 民 起 名 ", 今 年 八
14 IV - 27 2010 8 11 12 月 六 日, 行 政 法 務 司 陳 麗 敏 司 長 來 立 法 會, 解 釋 政 制 改 革 收 集 民 意 工 作, 果 然 是 一 塌 糊 塗 政 制 改 革 的 民 意 收 集 整 理, 原 來 全 無 工 作 計 劃, 連 收 集 整 理 意 見 的 諮 詢 期 何 時 開 始, 何 時 截 主 席 : 陳 偉 智 議 員 止, 有 何 諮 詢 渠 道, 有 何 諮 詢 活 動, 如 何 交 代 整 理 結 果, 都 完 全 答 不 出 來! 陳 偉 智 : 多 謝 主 席 今 年 立 法 會 會 期 將 近 結 束, 仍 未 聞 行 政 長 官 在 八 月 份 親 臨 立 法 會 再 接 受 議 員 提 問 的 安 排 本 人 懇 切 呼 籲 行 政 長 官 立 即 作 出 安 排, 在 八 月 份 親 臨 立 法 會 再 接 受 議 員 提 問, 而 在 政 制 改 革 方 面, 行 政 長 官 應 當 向 公 眾 交 代 : 在 廣 泛 聽 取 意 見, 按 照 基 本 法 規 定 處 理 政 制 改 革 起 錨 方 面, 有 何 作 為? 各 位 同 事 : 甚 麼 是 古 仁 人 之 心? 范 仲 淹 解 說 是 要 做 到 居 廟 堂 之 高, 則 憂 其 民 ; 處 江 湖 之 遠, 則 憂 其 君 即 無 論 在 甚 麼 時 候, 甚 麼 位 置, 都 把 國 家 社 會 的 安 危 放 在 心 裏 為 此, 前 立 法 會 主 席 曹 其 真 女 士, 最 近 在 她 的 博 客 文 章 中, 發 表 了 她 對 因 執 行 公 共 職 務 的 司 法 援 助 ( 法 案 ) 的 一 些 意 見 行 政 法 務 司 陳 麗 敏 司 長 沉 醉 於 處 理 熊 貓, 推 動 五 組 熊 貓 命 名 全 民 公 投, 是 否 由 於 行 政 長 官 有 意 藉 此 側 面 啟 動 政 制 改 革, 推 動 普 選 或 建 立 全 民 公 投 制 度? 可 否 向 公 眾 說 明 政 府 的 用 意? 既 然 熊 貓 命 名 也 需 要 全 民 公 投, 代 表 各 區 市 民 處 理 市 民 民 生 事 務 的 代 言 人, 是 否 更 應 該 盡 快 由 各 區 市 民 投 票 揀 選, 並 為 此 建 立 分 區 直 選 產 生 的 市 政 議 會? 來 屆 二 零 一 四 年 行 政 長 官 之 產 生, 是 否 更 需 要 由 全 民 一 人 一 票 選 舉? 行 政 長 官 當 選 的 支 持 票, 遠 遠 低 於 寵 物 畜 牲 的 名 字, 試 問 公 信 力 何 在? 認 受 性 何 存? 較 早 前 民 間 民 意 調 查 指 出, 大 多 數 市 民 認 同 政 治 體 制 民 主 發 展, 循 序 邁 向 普 選, 但 大 多 數 市 民 對 現 時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認 識 不 深 要 普 及 選 舉 制 度 的 知 識, 必 須 有 實 踐, 不 能 只 靠 空 口 講 白 話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超 過 十 年, 特 首 選 舉 已 有 三 次, 但 百 分 之 九 十 九 以 上 澳 門 市 民 都 從 來 不 能 參 加 投 票 選 特 首, 那 又 憑 甚 麼 希 望 市 民 對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有 認 識? 相 反, 只 要 在 二 零 一 四 年 開 始, 讓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一 人 一 票 參 與 選 特 首, 市 民 對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的 認 識 必 定 大 幅 提 高 也 許 有 人 不 認 同 曹 女 士 的 看 法, 但 以 曹 女 士 作 為 基 本 法 起 草 委 員 和 特 區 第 一 二 三 屆 立 法 會 主 席, 相 信 沒 有 人 會 懷 疑 她 對 澳 門 的 熱 愛, 對 特 區 的 關 心 曹 女 士 明 白 到 她 這 個 剛 退 下 立 法 會 主 席 位 置 不 到 一 年 的 人, 是 非 常 不 方 便 就 立 法 會 內 正 在 討 論, 而 尚 未 有 結 論 的 法 案 作 出 評 論, 因 為 很 容 易 引 起 不 滿 者 的 非 議 但 她 放 開 是 非 得 失 之 心, 為 了 澳 門 的 未 來, 提 出 了 對 法 案 條 文 中 的 種 種 掛 慮, 不 避 嫌 地 指 出 政 府 在 起 草 因 執 行 公 共 職 務 的 司 法 援 助 ( 法 案 ) 時 沒 有 照 顧 到 公 平 原 則 尤 其 是 其 中 第 四 條 如 獲 通 過, 任 何 公 務 員 只 要 適 當 說 明 理 由 ", 就 可 利 用 公 帑 對 任 何 人 提 起 民 事 或 刑 事 訴 訟, 是 嚴 重 違 反 了 基 本 法 規 定 澳 門 居 民 在 法 律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的 原 則 因 為 這 種 不 平 等 的 法 律 一 旦 獲 通 過, 很 可 能 給 心 存 不 軌 道 德 敗 壞 的 官 員 利 用, 並 成 為 他 們 打 壓 新 聞 言 論 自 由 " 官 商 勾 結 " 濫 用 公 權 力 " 和 報 復 性 執 法 " 的 利 器 我 們 又 怎 能 容 許 把 達 摩 克 利 斯 之 劍, 高 懸 在 市 民 的 頭 上? 關 於 公 務 員 獲 得 法 援 的 問 題, 有 人 在 報 章 中 撰 文 論 及 二 零 零 六 年 特 區 政 府 通 過 的 兩 部 特 別 法 律 : 第 7/2006 號 法 律 和 第 5/2006 號 法 律 當 中 就 司 法 援 助 制 度 中 保 障 的 範 圍 擴 展 到 獄 警 隊 伍 及 司 法 員 警 隊 伍 文 章 的 作 者 認 為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由 於 兩 部 法 律 具 有 規 範 特 別 職 程 的 特 點 ; 因 此, 即 使 它 對 司 法 援 助 的 內 涵 與 外 延 都 作 出 超 越 式 的 規 範, 但 仍 應 將 之 視 為 是 在 原 有 法 律 制 度 下 的 一 種 特 別 例 外 安 排, 它 雖 不 會 為 原 有 制 度 帶 來 全 在 中 央 政 府 持 續 關 注 下, 由 特 區 政 府 統 籌, 進 行 有 計 劃 有 交 代 的 民 主 政 制 全 民 諮 詢, 就 是 務 實 理 性 凝 聚 共 識 的 正 途 行 政 長 官 再 不 要 躲 在 小 圈 子 內, 享 受 連 寵 物 畜 牲 都 不 如 的 支 持 票, 逃 避 凝 聚 共 識 推 動 民 主 政 制 的 責 任 面 的 顛 覆 或 重 新 定 義, 但 同 樣 並 不 能 被 理 解 為 這 將 帶 來 一 種 必 然 的 擴 張 態 勢 與 決 策 因 為, 立 法 者 在 此 並 沒 有 明 確 提 出 改 變 司 法 援 助 制 度 基 礎 的 意 見 也 就 是 說, 該 兩 部 法 律 並 不 是 日 後 司 法 援 助 制 度 應 進 一 步 得 到 擴 張 的 理 由 ; 而 僅 僅 應 被 理 解 為 一
N.º IV-27 11 e 12-8-2010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5 種 特 別 例 外 的 平 衡 安 排 例 外 之 例 外 或 例 外 的 不 斷 擴 張, 勢 是 基 於 澳 門 博 彩 業 的 特 殊 性 必 造 成 原 制 度 的 崩 潰 不 論 美 國 的 歐 洲 的 韓 國 新 加 坡 或 其 他 賭 場, 其 賭 客 人 需 要 在 不 斷 的 學 習 和 檢 視 中 才 能 成 長, 這 是 本 人 參 與 立 法 會 工 作 第 一 年 的 感 受 毫 無 疑 問, 這 次 關 於 因 執 行 公 共 職 務 的 司 法 援 助 ( 法 案 ) 的 討 論, 牽 動 了 社 會 的 共 同 關 注, 透 過 辯 解, 為 大 家 上 了 好 好 的 一 課 都 是 自 四 面 八 方 的, 都 是 別 的 國 家 的 賭 客 來 進 貢 但 澳 門 的 賭 客 主 要 並 非 來 自 其 他 國 家, 而 是 中 國 內 地, 我 們 每 年 賭 收 有 過 千 億 的 斬 獲, 大 部 份 都 是 來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出 血 我 一 直 都 強 調, 一 個 地 方 的 經 濟 發 展, 不 可 能 依 賴 別 人 長 期 大 出 血 " 來 維 持, 更 不 可 能 以 同 胞 的 血 來 維 持 這 每 年 逾 千 億 的 出 血 在 內 孔 子 說 : 聞 義 不 能 徙, 不 善 不 能 改, 是 吾 憂 也 " 希 望 這 種 情 況 不 會 發 生 在 特 區 政 府 身 上 地 代 表 甚 麼? 代 表 貪 腐 猖 獗 ( 官 員 拿 公 家 錢 來 澳 門 豪 賭 ) 代 表 私 營 企 業 倒 閉 ( 在 內 地, 這 些 私 營 企 業 是 市 場 上 最 有 經 濟 活 力 的 一 群, 但 一 旦 這 些 企 業 主 被 引 領 來 澳 門 賭 博, 輸 掉 廠 房, 輸 掉 整 個 企 業 的 情 況 絕 不 罕 見 ) 代 表 社 會 悲 劇 代 表 家 庭 悲 劇, 無 數 在 澳 門 賭 敗 者 輸 掉 家 庭 輸 掉 事 業 輸 掉 生 命, 不 過 主 席 : 區 錦 新 議 員 大 多 不 發 生 在 本 澳, 而 是 回 到 內 地 之 後 才 發 生, 所 以 我 們 看 不 到, 但 決 不 能 視 之 為 不 存 在 所 以, 全 世 界 賭 場 都 可 以 說 賭 收 區 錦 新 : 多 謝 主 席 益 愈 多 愈 好, 只 有 澳 門 不 能 說, 因 為 賭 收 益 愈 多, 意 味 着 我 們 澳 門 對 國 家 的 傷 害 愈 大 但 博 彩 業 目 前 確 是 澳 門 的 經 濟 命 各 位 同 事 : 脈, 我 們 不 能 不 依 賴 博 彩 業, 所 以 不 能 關 掉 賭 場, 但 也 絕 不 應 貪 得 無 厭, 最 少 我 們 不 應 涼 薄 地 希 望 賭 收 愈 多 愈 好 中 國 零 五 年 簽 署 控 制 煙 草 框 架 公 約, 零 六 年 一 月 起 包 括 澳 門 在 內 全 國 實 施 零 六 年 三 月, 吳 國 昌 與 本 人 向 政 府 遞 交 了 一 個 控 煙 法 案, 要 求 行 政 長 官 給 予 書 面 同 意, 以 便 進 入 立 法 程 序 可 是, 當 年 的 行 政 長 官 以 政 府 已 完 成 有 關 法 案 並 即 將 開 展 所 以, 若 在 賭 場 禁 煙 而 影 響 一 點 賭 收 入, 相 對 讓 國 家 出 少 一 點 血, 也 為 了 本 澳 數 萬 員 工 的 健 康, 我 們 有 甚 麼 理 由 不 支 持 在 賭 場 全 面 禁 煙? 諮 詢 為 由 而 拒 絕 了 議 員 的 提 案 結 果 拖 了 近 四 年 之 後, 特 區 政 府 才 終 於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了 控 煙 法 澳 門 有 許 多 人 都 終 日 把 愛 國 愛 澳 掛 在 口 邊, 但 口 說 愛 國, 對 國 家 每 年 大 量 出 血 引 致 無 數 悲 劇 視 為 理 所 當 然 ; 口 說 愛 來 到 立 法 會 這 個 小 舞 台, 這 份 法 案 雖 然 獲 一 般 性 通 過, 但 到 了 委 員 會 後, 先 是 再 來 一 輪 公 開 諮 詢, 收 到 三 十 多 份 意 見 書, 其 中 大 部 份 都 贊 成 包 括 所 有 室 內 場 所 全 面 禁 煙, 但 也 有 兩 種 意 見, 一 是 部 份 食 肆 恐 怕 禁 煙 會 影 響 生 意, 二 是 賭 場 經 營 者 恐 怕 賭 場 禁 煙 令 賭 客 裹 足 這 些 意 見 也 是 早 就 預 料, 並 不 新 澳, 竟 對 澳 門 數 萬 本 地 居 民 的 健 康 不 屑 一 顧 這 就 是 澳 門 上 流 社 會 口 中 的 愛 國 愛 澳 " 嗎? 有 人 一 句 不 應 與 錢 鬥 氣 " 就 道 出 玄 機, 說 白 了, 所 謂 愛 國 愛 澳 只 是 幌 子, 愛 國 愛 澳 " 其 實 更 愛 錢 若 掛 着 愛 國 愛 澳 " 之 名 能 搵 着 數 的, 他 們 爭 相 愛 國 愛 澳 ", 否 則, 愛 國 愛 澳 只 被 棄 之 如 敝 屣! 鮮 飲 食 界 反 對 室 內 公 眾 場 所 全 面 禁 煙, 以 有 室 內 與 有 室 外 的 食 肆 來 比 較 提 出 了 一 個 不 公 平 的 理 由 ", 所 為 的 還 是 拖 延 因 為 大 勢 所 趨, 食 肆 不 禁 煙 根 本 就 有 違 國 際 公 約, 也 有 違 為 了 國 家 的 利 益, 為 了 澳 門 人 的 健 康, 我 們 應 對 那 些 戕 害 國 家 戕 害 澳 門 的 愛 國 愛 澳 " 更 愛 錢 的 蠹 蟲, 鳴 鼓 而 攻 之! 大 多 數 市 民 的 意 願, 也 有 違 廣 大 從 業 員 的 健 康 需 要 至 於 賭 場 禁 煙 問 題, 我 是 主 張 一 步 到 位 的, 即 透 過 立 法 實 現 全 澳 室 內 場 所, 不 論 是 賭 場 還 是 夜 場, 都 應 同 時 禁 主 席 : 李 從 正 議 員 煙 但 有 人 卻 以 許 多 國 家 的 賭 場 都 不 禁 煙, 認 為 博 彩 收 益 是 經 濟 命 脈, 所 以 禁 煙 等 同 與 銀 紙 鬥 氣 ", 所 以 為 免 阻 財 李 從 正 : 多 謝 主 席 路, 寧 肯 犧 牲 廣 大 從 業 員 的 健 康 對, 不 少 國 家 都 是 如 此, 但 全 世 界 其 他 國 家 可 以 這 樣 看, 澳 門 就 不 應 這 樣 看, 這 日 前, 衛 生 局 公 佈 本 澳 一 名 51 歲 的 男 子 感 染 豬 鏈 球 菌, 且
16 IV - 27 2010 8 11 12 病 情 嚴 重, 據 知 病 者 在 過 往 兩 個 月 內 並 無 出 境 記 錄, 很 有 可 能 是 從 本 地 食 品 中 感 染 人 類 感 染 豬 鏈 球 菌 的 主 要 危 險 途 徑 是 接 庭 日 常 所 需 的 問 題 了 即 使 以 此 為 生 計, 也 需 要 顧 及 居 民 的 健 康 及 生 命 安 全 觸 或 食 用 未 經 煮 熟 的 豬 肉, 而 外 表 健 康 的 帶 病 原 豬 隻, 常 是 感 染 的 主 要 來 源 在 2005 年 6 月, 四 川 曾 爆 發 人 類 感 染 豬 鏈 球 菌 疫 情, 其 致 死 率 接 近 20%, 而 由 豬 鏈 球 菌 引 發 腦 膜 炎 的 致 死 率 也 有 10%, 可 見 對 豬 隻 和 豬 肉 的 檢 驗 檢 疫 顯 得 十 分 重 要 在 今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當 局 提 出 成 立 食 品 安 全 中 心, 加 強 監 管 跟 進 和 處 理 各 種 食 品 安 全 的 問 題, 對 通 過 正 常 途 徑 進 入 市 面 的 食 品 當 然 在 監 控 的 範 圍 之 內, 但 通 過 走 私 途 徑 進 入 本 澳 的 食 品 尤 其 是 鮮 活 食 品 就 難 以 受 到 監 控 了 有 組 織 走 私 和 居 民 自 目 前 本 澳 絕 大 部 分 的 鮮 活 食 品 都 是 從 內 地 輸 入 通 過 正 常 途 徑 輸 入 的 鮮 活 食 品, 如 生 豬 活 牛 家 禽 蔬 菜 等, 均 經 過 一 系 列 嚴 格 的 檢 驗 檢 疫 程 序, 且 每 一 批 次 都 載 有 記 錄, 可 追 索 用 是 兩 個 不 同 的 概 念, 當 局 絕 不 能 混 淆, 而 放 鬆 對 有 組 織 走 私 活 動 的 打 擊 力 度, 任 由 其 發 展 不 斷 壯 大, 最 終 只 會 損 害 廣 大 市 民 的 身 體 健 康 到 源 頭, 倘 若 發 現 豬 隻 存 有 問 題 則 不 准 入 口 然 而, 以 走 私 途 徑 進 入 本 澳 的 鮮 活 食 品, 無 法 對 其 進 行 檢 驗 檢 疫,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難 以 得 到 保 障, 給 本 澳 居 民 的 健 康 帶 來 了 很 大 的 威 脅 去 年 1 月 19 日, 珠 海 市 公 布 了 珠 海 市 反 走 私 綜 合 治 理 規 定, 其 中 第 二 十 六 條 和 二 十 七 條 針 對 螞 蟻 搬 家 " 明 確 打 擊 其 組 織 者 和 收 購 者, 但 走 私 活 動 涉 及 兩 地, 一 個 巴 掌 拍 不 響, 要 其 實 本 澳 走 私 鮮 活 食 品 的 問 題 一 直 存 在, 而 令 人 擔 憂 的 是, 情 況 越 來 越 嚴 重, 正 在 進 一 步 惡 化 每 日 早 上 在 關 閘 附 近 均 可 見 到 一 袋 二 袋 用 膠 袋 裝 好 的 鮮 豬 肉 家 禽 蔬 菜 水 果 等 鮮 活 食 品 堆 放 在 地 上, 等 候 一 輛 又 一 輛 的 貨 Van 前 來 運 送 這 一 袋 二 袋 的 鮮 活 食 品 正 正 是 通 過 螞 蟻 搬 家 " 零 存 整 取 的 方 有 效 打 擊 有 組 織 走 私 活 動, 當 局 也 須 和 國 內 相 關 部 門 加 強 溝 通, 作 出 配 合 ; 對 水 客 有 足 夠 的 分 析, 了 解 其 組 成 往 返 的 次 數, 本 澳 居 民 與 持 可 多 次 往 返 證 件 的 內 地 居 民, 各 自 比 例 為 多 少 ; 同 時 對 食 肆 的 原 材 料 加 強 監 管, 對 豬 肉 家 禽 蔬 果 等 零 售 店 的 貨 品 來 源 加 強 巡 查, 保 障 居 民 的 飲 食 安 全 身 體 健 康 式 進 入 本 澳 市 面 由 於 現 時 法 律 允 許 本 澳 居 民 攜 帶 少 量 根 莖 類 蔬 果 食 品 回 澳 自 用, 且 不 限 次 數, 因 此 被 人 以 此 圖 利 據 羊 城 晚 報 在 7 月 18 日 的 一 則 報 道 透 露, 每 日 通 過 螞 蟻 搬 家 " 的 走 私 物 品 可 達 到 十 幾 個 集 裝 箱 ; 一 批 靠 攜 帶 豬 肉 生 雞 蔬 菜 洋 酒 香 煙 等 的 職 業 水 客, 每 日 不 斷 往 返 珠 澳 兩 地, 出 入 豬 肉 是 日 常 生 活 的 必 需 品, 打 擊 有 組 織 走 私 活 動 杜 絕 走 私 肉 進 入 澳 門, 既 能 從 源 頭 解 決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問 題, 也 令 本 澳 活 豬 的 銷 量 回 復 正 常 水 平, 豬 肉 零 售 價 格 下 降, 從 而 促 進 鮮 活 食 品 市 場 健 康 發 展, 步 入 良 性 循 環 超 過 20 次, 其 收 入 並 不 是 僅 供 糊 口, 而 是 過 萬 元 的 收 入, 從 而 吸 引 越 來 越 多 人 加 入, 形 成 有 組 織 的 集 團 式 的 經 營, 人 數 由 前 幾 年 的 四 千 人 上 升 至 近 年 的 過 萬 人 當 前, 從 供 貨 組 織 帶 貨 到 收 貨 運 送 等 過 程 已 經 形 成 一 條 龍 式 的 服 務, 整 個 走 私 活 主 席 : 梁 安 琪 議 員 動 環 環 相 扣, 非 常 緊 密, 是 有 組 織 的 集 團 式 經 營 梁 安 琪 : 多 謝 主 席 從 走 私 途 徑 進 入 本 澳 的 鮮 活 食 品 不 但 對 居 民 的 健 康 和 生 命 安 全 構 成 威 脅, 同 時 大 量 的 走 私 肉 充 斥 市 面, 更 擾 亂 市 場 正 常 各 位 同 事 : 運 作, 令 通 過 正 常 途 徑 供 澳 的 豬 肉 零 售 價 格 不 斷 上 升, 反 過 來 進 一 步 刺 激 對 走 私 肉 的 需 求, 形 成 惡 性 循 環 根 據 本 澳 的 人 口 規 模 估 算, 每 日 需 求 活 豬 的 數 量 約 為 450-500 頭, 而 目 前 每 日 銷 售 活 豬 只 有 200 多 頭, 與 澳 門 人 口 的 實 際 消 費 數 量 不 成 比 例 由 於 供 澳 活 豬 的 規 模 不 斷 縮 減, 街 市 豬 販 從 過 往 每 日 銷 售 2-3 頭, 到 目 前 只 能 銷 售 1 頭, 甚 至 半 頭, 單 位 成 本 大 大 上 升, 進 而 不 得 不 採 取 提 高 毛 利 的 銷 售 政 策 維 持 高 零 售 價, 難 長 期 以 來, 本 澳 為 智 障 人 士 提 供 的 院 舍 照 顧 服 務 一 直 存 在 嚴 重 不 足, 許 多 智 障 人 士 家 庭 屬 於 低 收 入 家 庭, 部 份 家 長 為 照 顧 子 女 而 無 法 外 出 工 作, 同 時 又 必 須 承 擔 其 子 女 的 復 康 治 療 及 藥 物 費 用, 因 此 令 到 他 們 的 生 活 百 上 加 斤 同 時 這 些 家 庭 雙 重 老 化 問 題 也 日 益 突 出 因 此, 加 強 對 智 障 人 士 的 院 舍 服 務 改 善 其 家 庭 的 經 濟 困 難 已 到 了 刻 不 容 緩 的 地 步 怪 啲 師 奶 日 日 呻 : 點 解 啲 豬 肉 咁 貴 " 誠 然, 在 通 脹 日 益 高 企 之 下, 不 少 市 民 到 內 地 消 費, 也 採 購 少 量 食 品 回 澳 滿 足 家 庭 日 常 所 需, 但 每 日 往 返 十 多 次 甚 至 二 十 多 次, 那 就 不 是 滿 足 家 早 前, 社 工 局 表 示 江 門 購 地 興 建 院 舍 計 劃, 因 受 國 家 土 地 使 用 權 法 律 的 規 定, 此 計 劃 決 定 擱 置 這 消 息 令 許 多 家 長 對 政
N.º IV-27 11 e 12-8-2010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7 府 未 能 履 行 興 建 院 舍 的 承 諾 表 示 失 望 和 無 助 雖 然 政 府 亦 於 日 前 表 示, 筷 子 基 及 望 廈 社 屋 籌 設 的 兩 個 智 障 人 士 院 舍, 預 計 於 2012 年 或 2013 年 落 成, 屆 時 可 提 供 約 150 個 服 務 名 額, 但 實 際 上 仍 難 滿 足 急 需 院 舍 之 人 士 的 需 要 因 此, 政 府 有 必 要 儘 快 我 們 第 一 個 議 程 就 是 修 改 關 於 批 准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承 擔 債 務 的 第 5/2003 號 法 律 法 案, 修 改 這 個 法 案, 這 個 細 則 性 的 審 議 及 表 決, 總 共 就 是 兩 個 條 文 而 已 我 先 讓 陳 澤 武 議 員, 第 三 委 員 會 主 席 作 個 介 紹 將 原 計 劃 在 江 門 興 建 院 舍 的 3,000 萬 至 5,000 萬 元 的 資 金 改 變 用 途, 在 本 澳 尋 求 合 適 的 地 方 籌 建 院 舍, 並 爭 取 筷 子 基 及 望 廈 社 陳 澤 武 : 多 謝 主 席 屋 的 兩 個 院 舍 早 日 落 成, 緩 解 他 們 的 生 活 重 擔 同 時, 當 局 應 結 合 未 來 社 會 對 院 舍 服 務 的 實 際 需 要, 在 新 城 填 海 區 作 出 科 學 主 席 各 位 政 府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 規 劃, 預 留 必 要 的 空 間 增 建 院 舍, 體 現 特 區 政 府 以 民 為 本 " 的 施 政 理 念 修 改 關 於 批 准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承 擔 債 務 的 第 5/2003 號 法 律 法 案 由 特 區 政 府 於 本 年 度 6 月 25 日 提 交 立 法 會 並 獲 立 此 外, 政 府 可 以 嘗 試 鼓 勵 更 多 民 間 機 構 與 內 地 服 務 機 構 合 作 的 形 式, 共 同 興 建 及 管 理 社 會 服 務 院 舍 或 福 利 事 業, 以 缓 解 本 澳 市 民 的 需 求 亦 應 儘 快 落 實 殘 疾 評 級 制 度, 使 其 能 早 日 獲 發 殘 疾 津 貼 及 免 費 醫 療 服 務, 減 輕 其 生 活 壓 力 法 會 主 席 接 納, 於 7 月 20 日 經 全 體 會 議 一 般 性 表 決 通 過, 並 於 同 日 由 立 法 會 主 席 派 發 給 本 第 二 常 設 委 員 會 負 責 細 則 性 審 議 並 向 全 體 會 議 提 交 意 見 書 本 委 員 會 於 7 月 26 日 召 集 會 議 對 於 法 案 進 行 了 審 議 這 兩 日, 社 會 上 有 傳 聞 的 消 息 指 政 府 對 墓 地 批 出 中 存 委 員 會 的 審 議 主 要 圍 繞 如 下 的 問 題 : 在 以 權 謀 私 " 之 事 件, 本 人 認 為, 儘 管 回 歸 前 澳 葡 政 府 在 墓 穴 管 理 中 出 現 一 些 不 規 範 的 現 象, 但 在 回 歸 後, 特 區 政 府 對 於 墓 地 的 申 請 及 批 給 等 過 程 是 按 照 基 本 法 以 及 當 時 相 關 的 法 律 制 度 而 進 行 的, 特 別 是 回 歸 後 批 出 的 永 久 性 租 賃 用 途 的 墓 穴 申 請, 亦 是 按 照 當 時 的 市 政 墳 場 規 範 及 內 部 規 章 的 準 則 依 法 批 給 本 法 案 欲 對 第 5/2003 號 法 律 作 出 修 改, 而 修 改 的 內 容 僅 涉 及 信 用 保 證 額 具 體 而 言, 第 5/2003 號 法 律 中 規 定 的 政 府 承 擔 的 擔 保 債 務 的 總 額 為 澳 門 幣 三 億 元 整, 其 中 二 億 元 用 於 中 小 企 業 信 用 保 證 計 劃, 一 億 元 用 於 中 小 企 業 專 項 信 用 保 證 計 劃 隨 著 澳 門 社 會 快 速 發 展, 政 府 及 公 眾 須 面 對 的 影 響 本 澳 未 來 發 展 的 重 大 事 務 越 來 越 多, 如 新 城 填 海 規 劃 輕 軌 方 案 的 落 實 社 會 保 障 及 福 利 等 制 度 的 確 立, 社 會 應 根 據 發 展 的 實 際 需 要, 將 更 多 的 精 力 和 時 間 投 入 到 社 會 改 革 及 發 展 之 政 策 制 定 及 落 實 上, 這 才 能 真 正 推 進 本 澳 社 會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步 伐 本 法 案 建 議 將 中 小 企 業 信 用 保 證 計 劃 的 金 額 上 限 由 澳 門 幣 二 億 元 提 高 至 五 億 元, 同 時, 維 持 中 小 企 業 專 項 信 用 保 證 計 劃 金 額 上 限 一 億 元 不 變, 因 此, 特 區 政 府 為 中 小 企 業 向 本 澳 銀 行 機 構 貸 款 提 供 保 證 的 承 擔 總 額 上 限 由 澳 門 幣 三 億 元 提 高 至 六 億 元 與 第 5/2003 號 法 律 相 比 較, 法 案 所 擬 定 的 信 用 擔 保 總 額 升 幅 為 100%, 而 中 小 企 業 信 用 保 證 計 劃 額 度 升 幅 為 150%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對 於 這 一 調 升, 政 府 給 出 的 理 由 是, 過 往 兩 年 來 擔 保 申 請 的 數 量 不 斷 上 升, 僅 2010 年 上 半 年 就 已 經 收 到 申 請 48 宗, 批 我 們 進 入 議 程 准 42 宗, 所 批 准 的 金 額 為 七 千 萬, 與 以 往 相 比 增 加 顯 著, 因 此 導 致 有 需 要 增 加 保 證 金 總 額 另 一 方 面, 政 府 目 前 實 際 所 需 承 請 大 家 等 一 等 擔 的 信 用 保 證 額 為 澳 門 幣 197,670,000.00( 一 億 九 千 七 百 六 十 七 萬 元 ), 換 言 之, 目 前 特 區 政 府 可 動 用 的 信 用 保 證 額 僅 餘 澳 門 幣 ( 經 濟 局 局 長 蘇 添 平 等 進 入 會 場 ) 2,320,000.00 元 ( 二 百 三 十 二 萬 元 ) 主 席 : 好, 以 立 法 會 名 義 多 謝 蘇 局 長 和 兩 位 官 員 列 席 今 日 的 會 議 委 員 會 一 般 性 認 同 政 府 在 理 由 陳 述 中 所 列 出 的 調 整 理 由, 認 為, 考 慮 到 中 小 企 業 的 現 實 狀 況, 及 其 在 本 澳 經 濟 結 構
18 IV - 27 2010 8 11 12 中 所 占 的 絕 對 比 重, 有 必 要 維 持 現 行 的 資 金 扶 持 政 策, 以 促 使 因, 以 求 最 大 限 度 地 保 護 公 共 資 產 的 安 全 儘 快 發 展 壯 大 最 後, 委 員 會 認 為, 仍 然 有 必 要 強 調 指 出, 政 府 所 承 擔 的 而 且, 委 員 會 認 為, 法 案 所 建 議 的 調 升 幅 度 有 實 際 經 濟 數 字 作 為 依 據 委 員 會 注 意 到, 經 濟 局 所 錄 得 的 數 字 是, 自 第 5/2003 號 法 律 所 規 定 的 信 用 保 證 制 度 開 始 生 效 以 來, 成 功 申 請 獲 批 准 的 中 小 企 業 信 用 保 證 計 劃 由 2003 年 的 12 宗 至 2010 年 第 信 用 保 證 債 務 從 屬 於 中 小 企 業 因 貸 款 而 產 生 的 債 務, 雖 然 政 府 因 保 證 責 任 而 有 義 務 對 債 權 人 承 擔 債 務, 但 政 府 也 將 因 此 而 代 位 取 得 債 權 人 的 權 利, 因 此, 政 府 的 保 證 責 任 並 不 免 除 獲 得 貸 款 的 中 小 企 業 的 債 務 二 季 度 已 經 累 計 達 到 143 宗, 所 涉 累 計 總 金 額 為 澳 門 幣 214,151,835.00 元 ( 二 億 一 千 四 百 一 十 五 萬 一 千 八 百 三 十 五 元 ); 成 功 申 請 獲 批 准 的 中 小 企 業 專 項 信 用 保 證 計 劃 由 2003 年 的 18 宗 至 2010 年 第 二 季 度 已 經 累 計 達 到 50 宗, 所 涉 累 計 總 金 委 員 會 經 對 法 案 進 行 分 析, 完 成 了 意 見 書, 並 認 為 法 案 已 經 具 備 在 全 體 會 議 作 細 則 性 審 議 及 表 決 的 所 必 需 的 要 件, 請 全 體 會 議 審 議 額 為 澳 門 幣 40,737,000.00 元 ( 四 千 零 七 十 三 萬 七 千 元 ) 有 涵 蓋 21 個 行 業 的 企 業 受 惠 而 在 2003 至 2008 年 期 間, 本 澳 中 小 主 席 : 請 問 蘇 局 長 有 沒 有 補 充? 企 業 的 數 目 有 了 約 六 成 的 增 幅 : 沒 有, 主 席 政 府 與 委 員 會 均 認 為, 信 用 保 證 制 度 的 實 際 執 行 情 況 顯 示 出, 該 制 度 產 生 了 積 極 的 成 效, 並 因 此 更 加 證 明 其 存 在 價 值 和 主 席 : 好, 這 樣 我 們 進 入 細 則 性 的 討 論 及 細 則 性 的 表 決 必 要 性 而 且, 原 於 第 5/2003 號 法 律 中 規 定 的 信 用 保 證 額 度 也 已 近 用 盡, 有 需 要 加 以 補 足 因 此, 委 員 會 認 為, 本 法 案 所 提 出 的 調 整 保 證 金 額 的 決 策 是 合 理 和 可 以 接 受 的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一 齊 來 討 論 和 表 決 請 大 家 發 表 意 見 沒 有 意 見 我 們 進 行 表 決, 就 是 第 一 條 和 第 二 條 兩 條 一 齊 進 入 表 決 但 另 一 方 面, 委 員 會 也 認 同, 資 金 扶 持 政 策 的 根 本 目 的 還 在 於 推 動 中 小 企 業 技 術 改 造 轉 型 升 級 從 而 從 根 本 上 提 升 其 競 爭 力, 而 並 非 單 純 的 為 了 扶 持 而 扶 持, 否 則, 可 能 帶 來 習 慣 性 消 極 依 賴 而 不 是 持 續 積 極 進 取, 如 果 是 這 樣, 該 政 策 的 目 標 就 無 法 得 到 實 現 好, 這 樣, 我 們 完 成 這 一 項 法 案 對 於 第 5/2003 號 法 律 所 規 定 的 保 證 制 度 中 的 另 外 一 項 即 中 小 企 業 專 項 信 用 保 證 計 劃 的 澳 門 幣 100,000,000.00 元 ( 一 億 元 ) 額 度, 法 案 並 不 做 任 何 變 動 政 府 與 委 員 會 均 認 好, 我 們 繼 續 第 二 項 議 程,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請 鄭 志 強 主 席 作 一 個 引 介 為, 目 前 中 小 企 業 專 項 信 用 保 證 計 劃 項 下 的 餘 額 參 照 以 往 實 際 發 生 的 申 請 數 目 而 言, 在 正 常 預 期 的 範 圍 內 尚 足 以 應 強 : 多 謝 主 席 對, 因 此 暫 時 無 需 增 加 其 信 用 額 但 是, 委 員 會 也 提 醒 政 府 對 於 該 項 目 申 請 偏 少 的 原 因 加 以 檢 視 主 席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 委 員 會 特 別 關 注 目 前 債 務 人 的 實 際 清 償 情 況, 儘 管 政 府 稱, 中 小 企 業 信 用 保 證 計 劃 實 施 至 今, 暫 時 未 出 現 因 申 請 企 業 沒 有 還 款, 而 需 由 特 區 政 府 履 賠 予 銀 行 的 個 案, 中 小 企 業 專 項 信 用 保 證 計 劃 則 錄 得 一 宗 履 賠 個 案, 然 而, 委 員 會 注 意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這 個 法 案 是 特 區 政 府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十 八 日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的, 並 且 在 二 零 一 零 年 一 月 六 號 立 法 會 全 體 會 議 上 獲 得 一 般 性 通 過 同 日, 立 法 會 主 席 將 細 則 性 審 議 本 法 案 的 工 作 交 了 給 第 三 常 設 委 員 會 負 責 到, 截 至 2009 年 底, 這 兩 項 計 劃 的 未 償 還 貸 款 餘 額 從 躍 升 至 一 億 零 四 百 萬 及 九 百 二 十 六 萬 因 此 還 是 提 醒 政 府 須 注 意 債 務 的 實 際 履 行 情 況, 特 別 是 拖 欠 還 款 的 比 率 數 額 以 及 拖 欠 原 第 三 常 設 委 員 會 在 二 零 一 零 年 一 月 十 一 日 開 始 進 行 細 則 性 審 議 的 工 作, 歷 時 接 近 七 個 月, 召 集 了 十 九 次 會 議 先 後 三 次
N.º IV-27 11 e 12-8-2010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9 向 立 法 會 主 席 申 請 延 期 提 交 意 見 書 明 確, 一 旦 加 入, 有 關 供 款 由 該 實 位 公 務 員 負 責 全 份 供 款 ; 經 過 委 員 會 與 政 府 代 表 的 充 分 合 作, 政 府 在 二 零 一 零 年 七 月 三 十 日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了 法 案 的 修 改 文 本, 而 委 員 會 亦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八 月 五 日 簽 署 了 意 見 書, 並 遞 交 了 給 立 法 會 主 席, 主 席 5, 明 確 將 原 本 只 給 予 強 制 性 制 度 的 受 益 人 ( 僱 員 ) 的 疾 病 津 貼 擴 展 到 任 意 性 制 度 的 受 益 人, 即 疾 病 津 貼 擴 展 到 所 有 受 益 人 ; 在 同 日 印 發 了 給 各 位 議 員, 請 予 省 覽 6, 原 法 案 取 消 了 出 生 津 貼 " 和 結 婚 津 貼 ", 修 改 文 本 我 在 這 裏 要 向 大 會 作 出 說 明 的 是 有 四 點 最 後, 保 留 了 此 兩 項 津 貼 ; 一, 委 員 會 初 始 細 則 性 審 議 這 個 法 案 的 時 候, 與 政 府 代 表 達 成 了 一 個 共 識, 就 是 由 立 法 會 的 法 律 顧 問 與 政 府 的 法 律 顧 問 合 作, 在 原 法 案 文 本 的 基 礎 上, 制 訂 工 作 文 本 供 委 員 會 逐 條 逐 條 審 議 原 法 案 文 本 是 六 十 二 條, 經 過 委 員 會 審 議 之 後 形 成 了 7, 為 進 一 步 保 障 僱 員 的 有 關 權 益, 對 僱 主 扣 起 僱 員 的 供 款 而 又 不 在 規 定 期 限 內 交 予 社 保 基 金 作 供 款, 修 改 文 本 對 此 增 加 了 刑 事 處 罰 的 條 文, 最 高 刑 期 三 年 ; 並 明 確 僱 主 扣 起 僱 員 的 社 保 供 款, 即 視 同 僱 員 已 經 繳 納 供 款 七 十 八 條 條 文 的 工 作 文 本 最 後, 政 府 提 交 立 法 會 的 修 改 文 本 條 文 是 八 十 一 條 我 最 後 要 同 大 家 說 明 的 是, 本 法 案 近 七 個 月 的 委 員 會 細 則 性 審 議 工 作 得 以 順 利 完 成, 今 日 提 交 大 會 作 委 員 會 審 議 及 表 我 要 作 說 明 的 第 二 點 是, 委 員 會 深 感 到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的 財 政 條 件 及 給 付 能 力, 對 政 府 能 否 長 期 進 行 這 項 政 策 至 關 重 要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絕 不 能 出 現 赤 字, 故 此, 委 員 會 一 開 始 審 議 法 案 的 時 候, 就 請 政 府 代 表 闡 述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的 財 政 現 狀 及 將 來 一 旦 實 施 這 項 政 策 之 後 財 政 預 算 及 政 府 的 一 些 考 量 有 關 政 府 就 未 來 三 十 年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的 財 務 預 測 文 決, 是 得 到 政 府 代 表 的 充 分 合 作, 亦 有 賴 立 法 會 和 政 府 的 法 律 顧 問 的 緊 密 配 合 我 要 特 別 強 調, 立 法 會 的 顧 問 團, 包 括 法 律 顧 問 翻 譯 及 有 關 人 員, 在 委 員 會 細 則 性 審 議 本 法 案 的 後 期, 由 於 要 全 力 協 助 委 員 會 同 時 細 則 性 審 議 六 個 衛 生 職 程 的 法 案, 他 們 以 高 效 嚴 謹 的 態 度, 犧 牲 了 個 人 的 休 息 時 間, 全 力 配 合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我 謹 代 表 委 員 會 表 示 衷 心 的 感 謝 本, 已 經 附 在 意 見 書 的 後 面 作 為 附 件, 請 大 家 省 覽 主 席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 第 三 點, 為 確 保 法 案 能 完 全 反 映 政 府 的 立 法 原 意 及 政 策 取 向, 法 案 從 原 文 本 到 工 作 文 本, 再 到 修 改 文 本 作 出 了 多 項 修 改, 其 中 主 要 的 修 改 有 : 第 三 常 設 委 員 會 經 過 細 則 性 審 議 及 分 析 本 法 案, 認 為 本 法 案 的 修 改 文 本, 已 經 具 備 在 全 體 會 議 作 細 則 性 審 議 及 表 決 的 必 要 要 件, 提 請 大 會 審 議 1, 確 定 了 制 訂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的 目 的 就 是 修 改 文 本 的 第 二 條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旨 在 為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民 提 供 基 本 的 社 會 保 障, 尤 其 是 養 老 保 障, 以 改 善 居 民 的 生 活 素 質 "; 主 席 : 請 問 馮 炳 權 主 席 有 沒 有 甚 麼 要 補 充? 2, 明 確 了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的 基 礎 性 原 則 就 是 修 改 文 本 第 三 條 普 遍 性 原 則 ", 第 四 條 可 持 續 原 則 " 和 第 五 條 供 款 原 社 會 保 障 主 席 : 暫 時 沒 有 則 "; 主 席 : 那 我 們 進 入 細 則 性 的 討 論 首 先 討 論 第 一 至 八 條 的 3, 確 立 了 社 會 保 障 強 制 性 制 度 和 任 意 性 制 度 兩 種 制 度, 並 規 範 了 相 關 事 宜, 包 括 將 任 意 性 制 度 的 受 益 人 年 齡 從 二 十 二 歲 標 的 目 的, 這 個 原 則 及 行 政 安 排, 即 是 第 一 章, 一 至 八 條 請 大 家 發 表 意 見 關 翠 杏 議 員 降 至 十 八 歲, 將 永 久 性 居 民 擴 展 至 居 民 ( 包 括 永 久 性 居 民 和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 等 ; 關 翠 杏 : 多 謝 主 席 4, 確 定 了 實 位 公 務 員 可 自 由 選 擇 是 否 加 入 任 意 性 制 度, 並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的 改 革, 在 今 日 進 入 一 個 新 的 階 段 我 相
20 IV - 27 2010 8 11 12 信, 這 個 對 於 整 個 澳 門 社 會 來 講 是 一 個 非 常 之 重 要 的 轉 折, 特 別 是 對 於 我 們 澳 門 居 民 未 來 的 福 祉 上 面 在 這 裏, 首 先 要 表 揚 委 員 會 的 同 事, 在 這 麼 繁 忙 的 時 間 裏 面 完 成 了 這 麼 多 部 的 法 律 的 討 論 我 在 這 裏, 首 先, 我 有 一 件 事, 我 就 想, 好 認 同 的, 就 是 剛 才 鄭 主 席 在 這 裏 做 介 紹 的 時 候, 其 實, 我 們 整 個 社 保 制 度, 最 關 鍵 的, 還 是 在 這 個 擴 展 之 後 的 財 政 狀 況 這 個 問 題 我 記 得, 我 今 年 六 月 份 曾 經 去 信 主 席 要 求 政 府 提 交 在 這 個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擴 展 的 法 案 底 下, 未 來 五 年 十 年 以 至 三 十 年 的 預 算, 很 可 惜 到 今 日 為 止, 我 收 不 到 任 何 有 關 這 一 些 預 算 的 預 測 但 是 我 看 到 委 員 會 就 有 個 文 件, 就 是 附 件, 有 幾 頁 就 是 政 府 提 交 了 一 些 相 關 的 資 料, 作 為 附 件 的 形 式 在 意 見 書 裏 面 我 想 在 這 裏 要 求 一 下, 因 為 我 怎 麼 看 都 不 是 看 得 很 明 白 在 這 個 存 在, 就 只 是 見 到 一 些 估 計 政 府 要 用 多 少 錢 我 在 這 裏 想 知 道 一 下 的 就 是, 根 據 這 個 細 則 性 現 在 要 表 決 的 這 個 法 案, 如 果 它 通 過 的 話, 政 府 會 預 算, 比 如 說 接 著 下 來 政 府 會 撥 多 少 錢 下 去? 將 來 預 算 怎 樣 提 升 撥 款 的 數 字? 有 沒 有 一 個 計 劃? 還 有, 為 了 確 保 政 府 能 夠 完 成 這 些 任 務, 這 些 這 樣 的 撥 款, 將 來 撥 款 的 承 擔, 會 不 會 進 一 步 在 將 來, 比 如 是 財 政 儲 備 制 度 的 建 立, 相 關 的 行 政 法 規 裏 面 作 出 更 仔 細 的 規 範? 會 不 會 有 這 些 動 作 呢 將 來 會 出 現 呢? 以 及, 就 是 說, 雖 然 今 日 都 沒 有 了, 但 是 如 果 法 案 通 過 了 之 後, 政 府 是 不 是 都 可 以 動 手 真 的 是 制 訂 一 個 我 們 這 個 新 的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將 來, 比 如 五 年 運 作 的 現 金 流 動 表 的 匡 算, 讓 社 會 公 眾 有 一 個 知 情 權, 受 益 人 供 款 者 應 該 有 知 情 權 從 二 零 零 九 二 零 一 零 二 零 一 九 二 零 二 九 至 到 二 零 三 九 的 幾 個 表 裏 面, 我 想 有 個 解 釋, 可 不 可 以 去 解 釋 一 下 這 幾 個 表 的 意 思 是 想 說 明 些 甚 麼 呢? 雖 然 有 些 文 字 在 這 裏, 我 自 己 可 能 不 是 這 方 面 的 專 業 的 人 士, 我 真 的 是 沒 有 辦 法 看 得 明 所 以 我 好 主 席 : 請 馮 炳 權 主 席 希 望 解 釋 一 下 因 為 事 實 上, 我 相 信 我 們 大 家 是 支 持 這 一 個 制 度 的 通 過 的, 但 是 我 們 亦 都 要 知 道 政 府 對 這 一 個 整 個 新 的 制 度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主 席 馮 炳 權 : 多 謝 主 席 建 立 的 未 來 的 預 算 的 情 況 到 底 是 怎 樣 的 所 以 在 這 裏 我 希 望 一 個 解 釋 而 已 有 關 關 議 員 剛 才 所 提 出 的 那 個 從 二 零 零 九 年 去 到 二 零 三 九 年, 在 文 本 的 後 面 附 同 的 社 保 基 金 資 源 的 負 擔, 或 者 首 先 我 略 略 解 釋 一 下 主 席 : 吳 國 昌 議 員 如 果 從 二 零 零 九 年 我 們 開 始 去 看,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初, 社 保 的 資 產, 我 們 這 裏 是 以 百 萬 元 計, 我 們 年 初 就 有 三 十 八 億 預 吳 國 昌 : 我 針 對 的 主 要 是 法 案 的 第 四 條 第 四 條 裏 面 原 則 上 規 定 了 受 益 人, 僱 主 及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依 法 負 擔 這 個 制 度 的 資 金 的 責 任 我 想 知 道, 既 然 法 案 已 經 整 體 性 並 細 則 性 審 議 過, 政 府 已 經 提 交 了 這 一 個 文 本 出 來, 各 項 的 細 節 已 經 是 備 好 了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之 下, 我 們 想 在 這 裏 知 道 一 下, 如 果 根 據 第 四 條,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你 會 打 算 怎 樣 依 法 去 承 擔 這 個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提 供 資 金 的 責 任, 例 如 法 案 通 過 了 之 後, 每 年 的 撥 款 是 幾 多 錢 呢? 在 制 度 上 面 有 甚 麼 預 算 呢? 我 記 得, 在 一 般 性 表 決 之 前, 一 般 性 討 論, 我 們 亦 都 是 提 過, 為 了 更 加 好 地 規 劃, 我 們 真 的 是 有 一 個 可 持 續 的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的 運 作, 政 府 其 實 是 應 該 要 提 供, 最 低 限 度 一 個 預 計 的 現 金 流 動 表, 來 說 明 整 個 將 來 的 計 劃 是 怎 樣 的 而 這 個 現 金 流 動 表, 就 算 是 在 澳 葡 時 代, 當 時 我 做 立 法 議 員 要 求, 澳 葡 政 府 都 提 交 過 出 來 的 當 然, 它 裏 面 有 些 問 題 可 以 質 疑, 根 據 這 個 質 疑, 澳 葡 政 府 亦 都 修 改 一 些 事 但 是 我 見 到 在 整 個 細 則 性 審 議, 委 員 會 提 交 意 見 書 之 後, 都 未 見 到 附 到 有 任 何 的 將 來, 比 如 說 五 年 或 者 十 年 的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將 來 的 收 入 支 出 估 計 的 現 金 流 動 表 的 預 測 的 資 料 計 二 零 零 九 年, 我 們 的 供 款 是 一 億 六 千 萬, 然 之 後 下 面 的 政 府 撥 款 十 三 億, 跟 住 就 是 淨 投 資 回 報 是 一 億 七 千 六 百 萬 津 貼 的 發 放 其 實 是 包 括 了 所 有 的 發 放 的 括 符 是 開 支 的 意 思, 是 六 億 七 千 二 百 萬 如 果 我 們 用 這 個 數 去 計, 社 保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的 年 底 就 會 有 四 十 七 億 六 千 七 百 萬 的 結 餘 然 之 後, 如 果 我 們 看 二 零 一 零 年, 我 們 將 四 十 七 億 六 千 七 百 萬 帶 上 去, 這 樣 如 此 類 推 如 果 我 們 看 到 去 二 零 三 九 年, 去 到 二 零 三 九 年, 即 是 三 十 年 之 後, 我 們 就 會 出 現 負 數 的 了 在 我 們 的 資 產, 就 是 社 保 在 二 零 三 九 年 年 初 預 計 個 資 產, 就 會 是 負 數, 是 六 十 三 億 七 千 四 百 萬 個 供 款 預 計 就 是 會 有 一 億 八 千 萬, 政 府 撥 款, 我 們 預 計 這 裏 二 十 三 億, 投 資 回 報, 由 於 它 上 面 已 經 是 負 數 了, 所 以 這 個 都 變 為 負 數 了 負 數 就 會 是 五 億 三 千 六 百 萬 津 貼 發 放, 這 個 亦 是 開 支, 這 個 就 肯 定 是 負 數 了, 這 個 開 支 就 是 五 十 三 億 九 千 萬 如 果 去 到 二 零 三 九 年 年 尾, 如 果 按 照 這 個 推 算, 我 們 是 會 負 資 產, 就 是 去 到 九 十 七 億 六 千 萬 如 果 是 去 到 二 零 三 九, 負 資 產, 即 是 我 們 的 基 金, 理 論 上 就 統 統 沒 有 錢 了 如 果 是 去 到 二 零 二 九 年, 我 們 都 還 是 正 數 的 這 個 表 就 是 我 們 找 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