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台 醫 護 技 術 學 院 採 購 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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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公 開 取 得 報 價 單 或 企 劃 書 公 告 公 告 日 :105/06/13 [ 機 關 代 碼 ]3.10.99.20 [ 機 關 名 稱 ]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 單 位 名 稱 ] 應 用 外 語 系 [ 機 關 地 址 ]406 臺 中 市 北 屯 區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廍 子 里 廍 子 路 666 號 [ 聯 絡 人 ] 洪 秀 琴 [ 聯 絡 電 話 ](04)22391647 分 機 8311 [ 傳 真 號 碼 ](04)22395989 [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hchung@ctust.edu.tw [ 標 案 案 號 ]105-A086 [ 標 案 名 稱 ] 日 本 語 能 力 試 驗 系 統 [ 標 的 分 類 ] 財 物 類 452 - 計 算 機 及 其 零 件 與 配 件 [ 財 物 採 購 性 質 ] 買 受, 定 製 [ 採 購 金 額 ]176,000 元 [ 採 購 金 額 級 距 ]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 法 人 團 體 辦 理 適 用 採 購 法 案 件 之 依 據 法 條 ] 採 購 法 第 4 條 [ 辦 理 方 式 ] 補 助 [ 依 據 法 條 ] 採 購 法 第 49 條 [ 預 算 金 額 ]176,000 元 [ 預 算 金 額 是 否 公 開 ] 是 [ 後 續 擴 充 ] 否 [ 是 否 受 機 關 補 助 ] 是 [ 補 助 機 關 ]3.9 教 育 部 [ 補 助 金 額 ]176,000 元 [ 是 否 含 特 別 預 算 ] 否 [ 招 標 方 式 ] 公 開 取 得 報 價 單 或 企 劃 書 [ 決 標 方 式 ] 最 低 標 [ 是 否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64 條 之 2 辦 理 ] 否 [ 是 否 電 子 報 價 ] 否 [ 新 增 公 告 傳 輸 次 數 ]01 [ 招 標 狀 態 ] 第 一 次 公 開 取 得 [ 機 關 自 定 公 告 日 ]105/06/13 [ 是 否 複 數 決 標 ] 否 [ 是 否 訂 有 底 價 ] 是 [ 是 否 屬 特 殊 採 購 ] 否 [ 是 否 已 辦 理 公 開 閱 覽 ] 否 [ 是 否 屬 統 包 ] 否 [ 是 否 屬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採 購 ] 否 1

[ 是 否 屬 二 以 上 機 關 之 聯 合 採 購 ( 不 適 用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規 定 )] 否 [ 是 否 應 依 公 共 工 程 專 業 技 師 簽 證 規 則 實 施 技 師 簽 證 ] 否 [ 是 否 採 行 協 商 措 施 ] 否 [ 是 否 適 用 採 購 法 第 104 條 或 105 條 或 招 標 期 限 標 準 第 10 條 或 第 4 條 之 1] 否 [ 是 否 依 據 採 購 法 第 106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辦 理 ] 否 [ 是 否 提 供 電 子 領 標 ] 否 [ 原 因 ] 人 力 不 足 [ 招 標 文 件 領 取 地 點 ] 本 校 網 站 下 載 [ 招 標 文 件 售 價 及 付 款 方 式 ] 免 費 [ 是 否 提 供 電 子 投 標 ] 否 [ 截 止 投 標 ]105/06/20 17:00 [ 開 標 時 間 ]105/06/21 14:30 [ 開 標 地 點 ] 本 校 耕 書 樓 B1 會 議 室 [ 是 否 須 繳 納 押 標 金 ] 是 [ 押 標 金 額 度 ] 新 台 幣 8,800 元 整 [ 投 標 文 字 ] 正 體 中 文 [ 收 受 投 標 文 件 地 點 ]406 臺 中 市 北 屯 區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廍 子 里 廍 子 路 666 號 [ 是 否 依 據 採 購 法 第 99 條 ] 否 [ 是 否 於 招 標 文 件 載 明 優 先 決 標 予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團 體 或 庇 護 工 場 ] 否 [ 履 約 地 點 ] 臺 中 市 ( 非 原 住 民 地 區 ) [ 履 約 期 限 ]105 年 09 月 20 日 以 前 [ 是 否 刊 登 公 報 ] 否 [ 本 案 採 購 契 約 是 否 採 用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之 範 本 ] 否 [ 不 採 用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之 範 本 之 理 由 ] 參 考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之 範 本 自 訂 合 約 [ 歸 屬 計 畫 類 別 ] 非 屬 愛 台 十 二 項 計 畫 [ 廠 商 資 格 摘 要 ] 持 有 政 府 核 發 之 營 業 證 明 且 營 業 項 目 包 含 本 標 購 財 物 者 [ 是 否 訂 有 與 履 約 能 力 有 關 之 基 本 資 格 ] 否 [ 附 加 說 明 ] 1. 標 案 下 載 路 徑 : 本 校 網 站 (www.ctust.edu.tw) 首 頁 --> 行 政 單 位 --> 總 務 處 --> 招 標 公 告 2. 標 封 請 註 明 案 號. 標 案 名 稱 及 截 止 收 件 時 間 [ 是 否 刊 登 英 文 公 告 ] 否 [ 疑 義 異 議 申 訴 及 檢 舉 受 理 單 位 ] [ 疑 義 異 議 受 理 單 位 ]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 檢 舉 受 理 單 位 ]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政 風 室 ( 地 址 :231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中 華 路 74 號 ; 新 店 郵 政 第 7-121 號 信 箱 電 話 : 02-29125852)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 地 址 :104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松 江 路 318 號 7 樓 ; 台 北 郵 政 14-153 號 信 箱 電 話 : 0800286586 傳 真 :02-25621156) 中 央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 地 址 :110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松 仁 路 3 號 9 樓 電 話 :02-87897548 傳 真 : 02-87897554) [ 招 標 公 告 傳 輸 時 間 ]105/06/13 15:51 2

投 標 須 知 以 下 各 項 招 標 規 定 內 容, 由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填 寫, 投 標 廠 商 不 得 填 寫 或 塗 改 一 本 採 購 適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 以 下 簡 稱 採 購 法 ) 及 其 主 管 機 關 所 訂 定 之 規 定 二 本 標 案 名 稱 : 日 本 語 能 力 試 驗 系 統 ( 案 號 :105-A086) 三 採 購 標 的 為 : 財 物 ; 其 性 質 為 : 購 買 四 本 採 購 屬 : 逾 公 告 金 額 十 分 之 一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之 採 購 五 本 採 購 : 非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六 本 採 購 預 算 金 額 : 新 台 幣 $176,000 元 七 上 級 機 關 名 稱 : 教 育 部 八 依 採 購 法 第 4 條 接 受 補 助 辦 理 採 購 者, 補 助 機 關 名 稱 : 教 育 部 九 依 採 購 法 第 75 條, 受 理 廠 商 異 議 之 機 關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 同 招 標 機 關 十 依 採 購 法 第 76 條 及 第 85 條 之 1, 受 理 廠 商 履 約 爭 議 調 解 之 採 購 申 訴 審 議 委 員 會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 工 程 會 採 購 申 訴 審 議 委 員 會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松 仁 路 三 號 9 樓 02-87897530 十 一 本 採 購 為 : 未 分 批 辦 理 十 二 招 標 方 式 為 : 依 採 購 法 第 49 條 規 定 公 開 取 得 書 面 報 價 或 企 劃 書 十 三 本 採 購 : 不 適 用 我 國 締 結 之 條 約 或 協 定, 外 國 廠 商 : 不 可 參 與 投 標 十 四 本 採 購 : 非 以 統 包 辦 理 招 標 十 五 本 採 購 : 不 允 許 廠 商 共 同 投 標 十 六 廠 商 對 招 標 文 件 內 容 有 疑 義 者, 應 以 書 面 向 招 標 機 關 請 求 釋 疑 之 期 限 : 自 公 告 日 或 邀 標 日 起 等 標 期 之 四 分 之 一, 其 尾 數 不 足 1 日 者, 以 1 日 計 十 七 機 關 以 書 面 答 復 前 條 請 求 釋 疑 廠 商 之 期 限 : 投 標 截 止 期 限 前 1 日 答 復 十 八 本 採 購 依 採 購 法 第 33 條 第 3 項 : 不 允 許 廠 商 於 開 標 前 補 正 非 契 約 必 要 之 點 之 文 件 十 九 本 採 購 依 採 購 法 第 35 條 : 不 允 許 提 出 替 代 方 案 二 十 投 標 文 件 有 效 期 : 自 投 標 時 起 至 開 標 後 _30 日 止 如 機 關 無 法 於 前 開 有 效 期 內 決 標, 得 於 必 要 時 洽 請 廠 商 延 長 投 標 文 件 之 有 效 期 二 十 一 廠 商 應 遞 送 投 標 文 件 份 數 :1 式 1 份 二 十 二 投 標 文 件 使 用 文 字 : 中 文 ( 正 體 字 ) 二 十 三 開 標 時 間 : 民 國 105 年 06 月 21 日 14 時 30 分 二 十 四 開 標 地 點 : 本 校 耕 書 樓 B1 會 議 室 二 十 五 公 開 開 標 案 件 有 權 參 加 開 標 之 每 一 投 標 廠 商 人 數 :1 人 二 十 六 本 採 購 開 標 採 : 不 分 段 開 標 所 有 投 標 文 件 置 於 一 標 封 內, 不 必 按 文 件 屬 性 分 別 裝 封 二 十 七 押 標 金 金 額 : 一 定 金 額 : 新 台 幣 $8,800 元 整 二 十 八 押 標 金 有 效 期 : 廠 商 以 銀 行 開 發 或 保 兌 之 不 可 撤 銷 擔 保 信 用 狀 銀 行 之 書 面 連 帶 保 證 或 保 險 公 司 之 保 證 保 險 單 繳 納 押 標 金, 除 招 標 文 件 另 有 規 定 外, 其 有 效 期 應 較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之 報 價 有 限 期 長 30 日 二 十 九 押 標 金 繳 納 期 限 : 截 止 投 標 期 限 前 繳 納 三 十 以 現 金 繳 納 押 標 金 之 繳 納 處 所 或 金 融 機 構 帳 號 : 本 校 出 納 組 ( 未 得 標 廠 商 申 請 退 還 押 3

標 金 須 配 合 本 校 請 款 作 業 流 程 ) 三 十 一 履 約 保 證 金 金 額 : 契 約 金 額 之 一 定 比 率 :5% 以 上 三 十 二 履 約 保 證 金 有 效 期 : 廠 商 以 銀 行 開 發 或 保 兌 之 不 可 撤 銷 擔 保 信 用 狀 銀 行 之 書 面 連 帶 保 證 或 保 險 公 司 之 保 證 保 險 單 繳 納 履 約 保 證 金, 除 招 標 文 件 另 有 規 定 外, 其 有 效 期 應 較 契 約 規 定 之 最 後 施 工 供 應 或 安 裝 期 期 長 90 日 三 十 三 履 約 保 證 金 繳 納 期 限 : 決 標 後 7 日 內 三 十 四 保 固 保 證 金 金 額 : 契 約 金 額 之 一 定 比 率 :3% 以 上 三 十 五 保 固 保 證 金 有 效 期 : 廠 商 以 銀 行 開 發 或 保 兌 之 不 可 撤 銷 擔 保 信 用 狀 銀 行 之 書 面 連 帶 保 證 或 保 險 公 司 之 保 證 保 險 單 繳 納 押 標 金, 除 招 標 文 件 另 有 規 定 外, 其 有 效 期 應 較 保 固 期 屆 滿 期 長 90 日 三 十 六 保 固 保 證 金 繳 納 期 限 : 履 約 標 的 完 成 驗 收 付 款 前 三 十 七 押 標 金 及 保 證 金 應 由 廠 商 以 現 金 金 融 機 構 簽 發 之 本 票 或 支 票 保 付 支 票 郵 政 匯 票 無 記 名 政 府 公 債 設 定 質 權 之 金 融 機 構 定 期 存 款 單 銀 行 開 發 或 保 兌 之 不 可 撤 銷 擔 保 信 用 狀 繳 納, 或 取 具 銀 行 之 書 面 連 帶 保 證 保 險 公 司 之 連 帶 保 證 保 險 單 繳 納, 並 應 符 合 押 標 金 保 證 金 暨 其 他 擔 保 作 業 辦 法 規 定 之 格 式 三 十 八 廠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其 所 繳 納 之 押 標 金, 不 予 發 還, 其 已 發 還 者, 並 予 追 繳 : ( 一 ) 以 偽 造 變 造 之 文 件 投 標 ( 二 ) 投 標 廠 商 另 行 借 用 他 人 名 義 或 證 件 投 標 ( 三 ) 冒 用 他 人 名 義 或 證 件 投 標 ( 四 ) 在 報 價 有 效 期 間 內 撤 回 其 報 價 ( 五 ) 開 標 後 應 得 標 者 不 接 受 決 標 或 拒 不 簽 約 ( 六 ) 得 標 後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足 履 約 保 證 金 或 提 供 擔 保 ( 七 ) 押 標 金 轉 換 為 履 約 保 證 金 ( 八 )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有 影 響 採 購 公 正 之 違 反 法 令 行 為 者 附 記 :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情 形 如 下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04 年 7 月 17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10400225210 號 令 ): 1. 有 採 購 法 第 48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之 足 以 影 響 採 購 公 正 之 違 法 行 為 者 情 形 2. 有 採 購 法 第 50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至 第 5 款 第 7 款 情 形 之 一 3. 容 許 他 人 借 用 本 人 名 義 或 證 件 參 加 投 標 4. 廠 商 或 其 代 表 人 代 理 人 受 雇 人 或 其 他 從 業 人 員 有 採 購 法 第 87 條 各 項 構 成 要 件 事 實 之 一 5. 廠 商 或 其 代 表 人 代 理 人 受 雇 人 或 其 他 從 業 人 員, 就 有 關 招 標 審 標 決 標 事 項, 對 公 務 員 行 求 期 約 或 交 付 賄 賂 或 其 他 不 正 利 益 三 十 九 廠 商 依 押 標 金 保 證 金 暨 其 他 擔 保 作 業 辦 法 規 定 減 收 押 標 金, 其 有 不 發 還 押 標 金 之 情 形 者, 應 就 不 發 還 金 額 中 屬 減 收 之 金 額 補 繳 之 四 十 本 採 購 : 訂 底 價, 但 不 公 告 底 價 四 十 一 決 標 原 則 : 最 低 標 4

四 十 二 本 採 購 採 : 非 複 數 決 標 四 十 三 本 採 購 決 標 方 式 為 : 總 價 決 標 四 十 四 無 法 決 標 時 是 否 得 依 採 購 法 第 55 條 或 第 56 條 規 定 採 行 協 商 措 施 : 否 四 十 五 本 採 購 適 用 採 購 法 : 無 例 外 情 形 四 十 六 投 標 廠 商 之 基 本 資 格 及 應 附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如 下 : 凡 廠 商 持 有 政 府 核 發 之 營 業 執 照 且 其 營 業 項 目 包 含 本 標 購 財 物 者 繳 驗 證 件 如 下 : ( 一 ) 營 業 證 明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二 ) 最 近 一 期 納 稅 證 明 影 印 本 並 加 蓋 公 司 大 小 章 ( 廠 商 不 及 提 出 最 近 一 期 證 明 者, 得 以 前 一 期 之 納 稅 證 明 代 之 新 設 立 且 未 屆 第 一 期 營 業 稅 繳 納 期 限 者, 得 以 營 業 稅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核 發 之 核 准 設 立 登 記 公 函 及 申 領 統 一 發 票 購 票 證 相 關 文 件 代 之 ) 四 十 七 廠 商 所 提 出 之 資 格 文 件 影 本, 本 機 關 於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廠 商 限 期 提 出 正 本 供 查 驗, 查 驗 結 果 如 與 正 本 不 符, 係 偽 造 或 變 造 者, 依 採 購 法 第 50 條 規 定 辦 理 不 同 投 標 廠 商 參 與 投 標, 不 得 由 同 一 廠 商 之 人 員 代 表 出 席 開 標 評 審 評 選 決 標 等 會 議, 如 有 由 同 一 廠 商 之 人 員 代 表 出 席 情 形, 依 採 購 法 第 50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或 第 7 款 規 定 辦 理 投 標 廠 商 之 標 價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為 投 標 文 件 內 容 不 符 合 招 標 文 件 之 規 定 : 高 於 公 告 之 預 算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依 採 購 法 第 50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不 同 投 標 廠 商 間 之 投 標 文 件 內 容 有 重 大 異 常 關 聯 者 之 規 定 及 行 為 事 實, 判 斷 認 定 是 否 有 該 款 情 形 後 處 理 : ( 一 ) 投 標 文 件 內 容 由 同 一 人 或 同 一 廠 商 繕 寫 或 備 具 者 ( 二 ) 押 標 金 由 同 一 人 或 同 一 廠 商 繳 納 或 申 請 退 還 者 ( 三 ) 投 標 標 封 或 通 知 機 關 信 函 號 碼 連 號, 顯 係 同 一 人 或 同 一 廠 商 所 為 者 ( 四 ) 廠 商 地 址 電 話 號 碼 傳 真 機 號 碼 聯 絡 人 或 電 子 郵 件 網 址 相 同 者 ( 五 ) 其 他 顯 係 同 一 人 或 同 一 廠 商 所 為 之 情 形 者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有 廠 商 投 標 文 件 所 載 負 責 人 為 同 一 人 之 情 形 者, 得 依 採 購 法 第 50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不 同 投 標 廠 商 間 之 投 標 文 件 內 容 有 重 大 異 常 關 聯 者 處 理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有 3 家 以 上 合 格 廠 商 投 標, 開 標 後 有 2 家 以 上 廠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致 僅 餘 1 家 廠 商 符 合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者, 得 依 採 購 法 第 48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發 現 有 足 以 影 響 採 購 公 正 之 違 法 或 不 當 行 為 者 或 第 50 條 第 1 項 第 7 款 其 他 影 響 採 購 公 正 之 違 反 法 令 行 為 之 規 定 及 行 為 事 實, 判 斷 認 定 是 否 有 各 該 款 情 形 後 處 理 : ( 一 ) 押 標 金 未 附 或 不 符 合 規 定 ( 二 ) 投 標 文 件 為 空 白 文 件 無 關 文 件 或 標 封 內 空 無 一 物 ( 三 ) 資 格 規 格 或 價 格 文 件 未 附 或 不 符 合 規 定 ( 四 ) 標 價 高 於 公 告 之 預 算 或 公 告 之 底 價 ( 五 ) 其 他 疑 似 刻 意 造 成 不 合 格 標 之 情 形 5

四 十 八 招 標 標 的 之 功 能 效 益 規 格 標 準 數 量 或 場 所 等 說 明 及 得 標 廠 商 應 履 行 之 契 約 責 任 : 如 合 約 書 四 十 九 投 標 廠 商 之 標 價 條 件 : 於 本 校 指 定 地 點 完 工 五 十 投 標 廠 商 標 價 幣 別 : 新 臺 幣 五 十 一 採 購 標 的 之 維 護 修 理 : 由 得 標 廠 商 負 責 一 定 期 間, 費 用 計 入 標 價 決 標 : 自 驗 收 合 格 之 次 日 起 1 年 五 十 二 廠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參 加 投 標 作 為 決 標 對 象 或 分 包 廠 商 或 協 助 投 標 廠 商 : ( 一 ) 提 供 規 劃 設 計 服 務 之 廠 商, 於 依 該 規 劃 設 計 結 果 辦 理 之 採 購 ( 二 ) 代 擬 招 標 文 件 之 廠 商, 於 依 該 招 標 文 件 辦 理 之 採 購 ( 三 ) 提 供 審 標 服 務 之 廠 商, 於 該 服 務 有 關 之 採 購 ( 四 ) 因 履 行 機 關 契 約 而 知 悉 其 他 廠 商 無 法 知 悉 或 應 秘 密 之 資 訊 之 廠 商, 於 使 用 該 等 資 訊 有 利 於 該 廠 商 得 標 之 採 購 ( 五 ) 提 供 專 案 管 理 服 務 之 廠 商, 於 該 服 務 有 關 之 採 購 五 十 三 全 份 招 標 文 件 包 括 : ( 一 ) 投 標 須 知 ( 二 ) 報 價 單 ( 含 規 格 明 細 表 ) ( 三 ) 押 標 金 票 據 影 本 黏 貼 表 ( 四 ) 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 五 ) 合 約 書 範 本 ( 六 ) 標 封 封 面 五 十 四 投 標 商 應 依 規 定 填 妥 (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 本 招 標 文 件 所 附 投 標 標 單, 連 同 資 格 文 件 規 格 文 件 及 招 標 文 件 所 規 定 之 其 他 文 件 分 別 密 封, 再 以 大 封 套 合 併 裝 封 後 投 標 所 有 內 外 封 套 外 部 皆 須 書 明 投 標 廠 商 名 稱 地 址 及 採 購 案 號 或 招 標 標 的 五 十 五 投 標 文 件 須 於 105 年 06 月 20 日 17 時 00 分 前, 以 郵 遞 或 專 人 送 達 方 式 送 達 至 下 列 收 件 地 點 : 本 校 事 務 組 五 十 六 本 須 知 未 載 明 之 事 項, 依 政 府 採 購 相 關 法 令 五 十 七 受 理 廠 商 檢 舉 之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連 絡 電 話 傳 真 及 地 址 與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及 機 關 所 在 地 之 調 查 站 處 ( 站 組 ) 檢 舉 電 話 及 信 箱 : 中 央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 地 址 : 110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松 仁 路 3 號 9 樓 電 話 : 02-87897548 傳 真 :02-87897554)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政 風 室 ( 地 址 :231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中 華 路 74 號 ; 新 店 郵 政 第 7-121 號 信 箱 電 話 : 02-29125852) 五 十 八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受 理 檢 舉 電 話 :0800-286-586; 檢 舉 信 箱 : 台 北 郵 政 14-153 號 信 箱 ; 傳 真 檢 舉 專 線 : ( 02 ) 2562-1156 ; 電 子 郵 件 檢 舉 信 箱 : gechief-p@mail.moj.gov.tw;24 小 時 檢 舉 中 心 地 址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松 江 路 318 號 7 樓 6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報 價 單 案 號 :105-A086 申 請 單 位 : 應 用 外 語 系 投 標 廠 商 : ( 蓋 印 ) 負 責 人 : ( 蓋 印 ) 廠 商 統 一 編 號 : 地 址 : 電 話 : 年 月 日 品 名 規 格 數 量 單 價 總 價 備 註 日 本 語 能 力 試 驗 系 統 ( 規 格 及 功 能 詳 如 附 件 ) 1 式 廠 牌 : 型 號 : 原 產 地 國 別 : 含 稅 總 價 ( 大 寫 ): 新 台 幣 備 註 :1. 此 為 正 式 報 價 文 件, 擅 改 標 單 內 容 或 規 格 者, 標 單 無 效 ; 並 將 列 為 不 受 歡 迎 廠 商 2. 依 據 中 央 機 關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採 購 招 標 辦 法, 開 標 後 當 場 審 標, 逕 行 辦 理 決 標 未 出 席 廠 商 視 同 放 棄 說 明 比 減 價 權 利 3. 報 價 單 請 附 產 品 型 錄 或 規 格 說 明 書 以 供 審 查, 並 附 公 司 營 業 證 明 影 本 及 最 近 一 期 繳 稅 證 明 影 本 4. 得 標 廠 商 須 繳 交 合 約 總 價 之 百 分 之 五 履 約 保 證 金 驗 收 完 成 後 得 申 請 退 還 並 另 繳 百 分 之 三 之 保 固 保 證 金 5. 規 格 若 有 不 明 之 處, 請 撥 電 話 (04)22391647 轉 7802 羅 小 姐 洽 詢 7

附 件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財 物 採 購 規 格 及 功 能 明 細 品 名 規 格 數 量 備 註 1 式 日 本 語 能 力 試 驗 系 統 一 線 上 模 擬 測 驗 題 庫 系 統 ( 一 ) 日 本 語 模 擬 測 驗 題 庫 :N2 測 驗 2 回 N3 測 驗 3 回 N4 測 驗 3 回 N5 測 驗 3 回, 共 11 回 合 模 擬 測 驗 ( 二 ) 授 權 時 間 : 永 久 使 用 ( 三 ) 授 權 模 式 :online, Windows 7( 含 ) 以 上 ( 四 ) 使 用 者 操 作 手 冊 ( 紙 本 及 電 子 檔 ) 二 Google Cloud Platform ( 一 ) 雲 端 硬 體 規 格 ( 可 依 學 校 使 用 量 彈 性 調 整 ) vcpus:2 RAM:7.5G SSD Storage: 依 學 校 使 用 容 量 調 整 Bandwidth: 依 學 校 對 外 網 路 環 境 COMPUTE ENGINE GOOGLE CLOUD DNS GOOGLE LOAD BALABCER COLUD STORAGE CLOUD SQL ( 二 ) 運 作 系 統 規 格 作 業 系 統 :Debian 7 網 頁 伺 服 器 :Apache 2 程 式 語 言 :PHP 5.4 ( 開 發 框 架 Yii Framwork) 資 料 庫 :MySQL 5.5 網 頁 開 發 語 言 :HTML5 CSS3 jquery 響 應 式 設 計 (RWD) 本 能 力 測 驗 線 上 系 統 支 援 : PC Mac ios 7.0 以 上 版 本 之 智 慧 型 行 動 裝 置 ( 平 板 電 腦 ) 及 Android 4.4 以 上 版 本 使 用 Chrome 瀏 覽 器 之 智 慧 型 行 動 裝 置 ( 平 板 電 腦 ) 三 軟 體 ( 課 程 ) 功 能 1. 測 驗 系 統 功 能 A. 學 員 登 入 模 擬 測 驗 I. 測 驗 模 式 同 正 式 考 試, 有 時 間 限 制 II. 聽 解 音 檔 連 續 播 放 且 不 可 重 播 自 我 鍛 鍊 I. 可 選 擇 測 驗 科 別 進 行 自 主 練 習 II. 聽 解 音 檔 可 分 段 播 放 並 重 播 歷 史 測 驗 紀 錄 I. 成 績 歷 史 紀 錄 II. 作 答 歷 史 紀 錄 班 級 留 言 板 B. 教 師 登 入 班 級 管 理 I. 設 定 任 教 班 級 級 別 回 數 之 使 用 權 限 班 級 測 驗 8

品 名 規 格 數 量 備 註 I. 可 使 用 點 名 系 統 II. 可 設 定 考 試 時 間 統 計 報 表 I. 教 師 可 確 認 並 管 理 學 生 進 行 班 級 測 驗 後 的 成 績 紀 錄 II. 作 答 分 析 : 可 得 知 學 生 各 科 答 對 率 III. 易 錯 題 分 析 : 可 得 知 學 生 易 錯 題 歷 史 測 驗 紀 錄 I. 透 過 模 擬 測 驗 自 我 鍛 鍊 查 看 學 生 作 答 分 數 班 級 留 言 板 I. 老 師 可 管 理 留 言 並 參 與 討 論 C. 學 校 管 理 者 登 入 學 校 首 頁 管 理 I. 可 設 定 學 校 IP 進 行 資 安 控 管 II. 可 設 定 前 台 首 頁 之 名 稱 LOGO 圖 背 景 圖 師 生 資 料 管 理 I. 設 定 班 級 學 生 群 組 II. 設 定 老 師 可 用 級 數 回 數 課 程 管 理 2. 系 統 備 份 備 份 題 庫 一 次 新 增 題 庫 備 份 一 次 每 天 備 分 資 料 庫 內 容 9

押 標 金 票 據 影 本 黏 貼 表 案 案 名 : 日 本 語 能 力 試 驗 系 統 號 :105-A086 投 標 廠 商 名 稱 : 廠 商 統 一 編 號 : 押 標 金 票 據 影 本 黏 貼 處 : 領 回 押 標 金 票 據 正 本 之 簽 收 處 : ( 本 表 請 附 於 投 標 文 件 內 由 本 校 審 查 ) 10

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本 廠 商 參 加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招 標 日 本 語 能 力 試 驗 系 統 案 之 投 標, 茲 聲 明 如 下 : 項 次 聲 明 事 項 是 ( 打 V) 否 ( 打 V) 一 本 廠 商 之 營 業 項 目 不 符 合 公 司 法 或 商 業 登 記 法 規 定, 無 法 於 得 標 後 作 為 簽 約 廠 商, 合 法 履 行 契 約 二 本 廠 商 有 違 反 政 府 採 購 法 ( 以 下 簡 稱 採 購 法 ) 施 行 細 則 第 33 條 之 情 形 三 本 廠 商 或 負 責 人 與 招 標 機 關 之 首 長 / 採 購 案 之 洽 辦 機 關 之 首 長 / 受 委 託 辦 理 採 購 之 法 人 或 團 體 之 負 責 人, 有 採 購 法 第 15 條 第 4 項 規 定 之 涉 及 本 人 配 偶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或 姻 親, 或 同 財 共 居 親 屬 之 利 益 之 情 形 四 本 廠 商 是 採 購 法 第 38 條 規 定 之 政 黨 或 與 政 黨 具 關 係 企 業 關 係 之 廠 商 五 本 廠 商 之 負 責 人 或 合 夥 人 是 採 購 法 第 39 條 第 2 項 所 稱 同 時 為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或 供 應 廠 商 之 負 責 人 或 合 夥 人 六 本 廠 商 是 採 購 法 第 39 條 第 3 項 所 稱 與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或 供 應 廠 商 同 時 為 關 係 企 業 或 同 一 其 他 廠 商 之 關 係 企 業 七 本 採 購 案 如 係 以 選 擇 性 招 標 或 限 制 性 招 標 辦 理, 或 係 以 公 開 招 標 辦 理 但 投 標 廠 商 未 達 3 家 之 情 形, 本 廠 商 之 得 標 價 款 會 有 採 購 法 第 59 條 第 1 項 所 稱 高 於 本 廠 商 於 同 樣 市 場 條 件 之 相 同 工 程 財 物 或 勞 務 之 最 低 價 格 之 情 形 八 本 廠 商 已 有 或 將 有 採 購 法 第 59 條 第 2 項 所 稱 支 付 他 人 佣 金 比 例 金 仲 介 費 後 謝 金 或 其 他 利 益 為 條 件, 促 成 採 購 契 約 之 簽 訂 之 情 形 九 本 廠 商 共 同 投 標 廠 商 或 分 包 廠 商 是 採 購 法 第 103 條 第 1 項 及 採 購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38 條 第 1 項 所 規 定 之 不 得 參 加 投 標 或 作 為 決 標 對 象 或 分 包 廠 商 之 廠 商 投 標 廠 商 應 於 投 標 當 日 遞 送 投 標 文 件 前 至 工 程 會 網 站 web.pcc.gov.tw 查 詢 自 己 ( 包 括 總 公 司 及 各 分 公 司 ) 共 同 投 標 廠 商 分 包 廠 商 是 否 為 採 購 法 第 103 條 第 1 項 之 拒 絕 往 來 廠 商 十 本 廠 商 就 本 採 購 案, 係 屬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第 2 條 及 第 3 條 所 稱 公 職 人 員 或 其 關 係 人, 涉 及 違 反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第 9 條 公 職 人 員 或 其 關 係 人, 不 得 與 公 職 人 員 服 務 之 機 關 或 受 其 監 督 之 機 關 為 買 賣 租 賃 承 攬 等 交 易 行 為 違 反 者, 依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第 15 條 規 定 處 罰 十 一 本 廠 商 是 依 法 辦 理 公 司 或 商 業 登 記 且 合 於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條 例 關 於 中 小 企 業 認 定 標 準 之 中 小 企 業 ( 該 認 定 標 準 第 2 條 摘 要 如 下 : 一 製 造 業 營 造 業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實 收 資 本 額 在 新 臺 幣 8,000 萬 元 以 下 或 經 常 僱 用 員 工 數 未 滿 200 人 者 二 除 前 款 規 定 外 之 其 他 行 業 前 一 年 營 業 額 在 新 臺 幣 1 億 元 以 下 或 經 常 僱 用 員 工 數 未 滿 100 人 者 ) ( 答 否 者, 請 於 下 列 空 格 填 寫 得 標 後 預 計 分 包 予 中 小 企 業 之 項 目 及 金 額, 可 自 備 附 件 填 寫 ) 項 目 金 額 項 目 金 額 合 計 金 額 十 二 本 廠 商 目 前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員 工 總 人 數 逾 100 人 ( 答 是 者, 請 填 目 前 總 人 數 計 人 ; 其 中 屬 於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計 人, 原 住 民 計 人 ) 十 三 本 廠 商 屬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公 告 之 陸 資 資 訊 服 務 業 者, 不 得 從 事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公 告 之 具 敏 感 性 或 國 安 ( 含 資 安 ) 疑 慮 之 業 務 範 疇 上 開 業 務 範 疇 及 陸 資 資 訊 服 務 業 清 單 公 開 於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網 站 http://www.moeaic.gov.tw/ 附 註 1. 第 一 項 至 第 十 項 答 是 或 未 答 者, 不 得 參 加 投 標 ; 其 投 標 者, 不 得 作 為 決 標 對 象 ; 聲 明 書 內 容 有 誤 者, 不 得 作 為 決 標 對 象 2. 第 十 一 項 至 第 十 二 項 未 填 者, 機 關 得 洽 廠 商 澄 清 3. 本 採 購 如 屬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公 告 具 敏 感 性 或 國 安 ( 含 資 安 ) 疑 慮 之 業 務 範 疇 之 資 訊 服 務 採 購, 第 十 三 項 答 是 或 未 答 者, 不 得 參 加 投 標 ; 其 投 標 者, 不 得 作 為 決 標 對 象 ; 如 非 屬 上 開 採 購, 答 是 否 或 未 答 者, 均 可 4. 本 聲 明 書 填 妥 後 附 於 投 標 文 件 遞 送 投 標 廠 商 名 稱 : 投 標 廠 商 章 及 負 責 人 章 : 日 期 : 11

( 正 副 本 )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購 置 財 物 合 約 書 ( 範 本 ) 案 號 : 105-A086 品 名 : 日 本 語 能 力 試 驗 系 統 廠 商 : 12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購 置 定 置 財 物 合 約 書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甲 ( 以 下 簡 稱 方 ) 乙, 協 議 簽 訂 本 合 約, 由 甲 方 向 乙 方 購 置 本 合 約 所 列 財 物, 雙 方 同 意 本 合 約 條 款 如 下 : 一 標 的 物 : 案 號 :105-A086 貨 品 名 稱 : 日 本 語 能 力 試 驗 系 統 請 購 單 位 : 應 用 外 語 系 二 規 格 與 數 量 : 如 估 價 單 三 合 約 總 價 : 新 臺 幣 ( 大 寫 ) 元 整 四 契 約 價 金 : 1. 依 契 約 價 金 總 額 結 算 2. 契 約 價 金,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含 廠 商 及 其 人 員 依 中 華 民 國 法 令 應 繳 納 之 稅 捐 規 費 及 強 制 性 保 險 之 保 險 費 依 法 令 應 以 機 關 名 義 申 請 之 許 可 或 執 照, 由 廠 商 備 具 文 件 代 為 申 請 者, 其 需 繳 納 之 規 費 不 含 於 契 約 價 金, 由 廠 商 代 為 繳 納 後 機 關 覈 實 支 付, 但 已 明 列 項 目 而 含 於 契 約 價 金 者, 不 在 此 限 3. 中 華 民 國 以 外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 之 稅 捐 規 費 或 關 稅, 由 廠 商 負 擔 4. 廠 商 為 履 約 須 進 口 自 用 機 具 設 備 或 材 料 者, 其 進 口 及 復 運 出 口 所 需 手 續 及 費 用, 由 廠 商 負 責 5. 契 約 規 定 廠 商 履 約 標 的 應 經 第 三 人 檢 驗 者,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其 檢 驗 所 需 費 用, 由 廠 商 負 擔 6. 貨 品 交 清 安 裝 試 車 妥 善 並 驗 收 合 格, 廠 商 繳 納 保 固 保 證 金 後, 廠 商 應 提 出 電 子 或 紙 本 統 一 發 票 請 領 契 約 價 金, 機 關 於 接 到 廠 商 提 出 請 款 單 據 後 15 工 作 天 內, 一 次 結 付 並 以 電 匯 方 式 付 款 但 涉 及 向 補 助 機 關 申 請 核 撥 補 助 款 者, 付 款 期 限 為 30 工 作 天 7. 廠 商 應 依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原 住 民 族 工 作 權 保 障 法 及 採 購 法 規 定 僱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原 住 民 僱 用 不 足 者, 應 依 規 定 分 別 向 所 在 地 之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設 立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基 金 及 原 住 民 族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設 立 之 原 住 民 族 綜 合 發 展 基 金 之 就 業 基 金, 定 期 繳 納 差 額 補 助 費 及 代 金 ; 並 不 得 僱 用 外 籍 勞 工 取 代 僱 用 不 足 額 部 分 招 標 機 關 應 將 國 內 員 工 總 人 數 逾 100 人 之 廠 商 資 料 公 開 於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以 供 勞 工 及 原 住 民 族 主 管 機 關 查 核 差 額 補 助 費 及 代 金 繳 納 情 形, 招 標 機 關 不 另 辦 理 查 核 13

8. 契 約 價 金 總 額,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為 完 成 契 約 所 需 全 部 材 料 人 工 機 具 設 備 及 施 工 所 必 須 之 費 用 五 履 約 期 限 : 廠 商 應 於 105 年 09 月 20 日 以 前 將 採 購 標 的 如 期 運 交 送 達 甲 方 所 指 定 之 交 貨 場 所 遇 災 變 或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之 因 素 者, 不 在 此 限 六 履 約 管 理 : 1. 乙 方 將 標 的 物 運 送 甲 方 所 指 定 地 點 並 交 付 請 購 單 位 始 稱 為 交 貨 其 交 貨 貨 品 與 本 合 約 第 一 二 條 所 規 定 相 符, 並 應 為 未 經 使 用 之 全 新 品 2. 乙 方 交 貨 時 將 該 標 的 物 逕 送 請 購 單 位, 並 由 請 購 單 位 於 送 貨 單 上 簽 收, 以 憑 計 算 交 貨 日 期 甲 方 並 派 員 攜 帶 本 合 約 書 在 場 點 交 3. 乙 方 標 的 物 應 于 合 約 所 訂 交 貨 期 限 前 運 交 完 成, 若 未 能 於 該 期 限 日 內 依 本 合 約 第 二 條 規 定 運 交 完 畢 者, 以 逾 期 論 罰 之 4. 乙 方 所 交 貨 品, 經 由 甲 方 請 購 單 位 依 合 約 資 料 驗 收, 不 合 格 或 開 箱 點 交 時 發 現 短 缺 情 事 者, 乙 方 應 負 責 迅 予 無 條 件 換 交, 因 換 交 而 逾 期 概 按 照 違 約 論 罰 之, 乙 方 不 得 異 議 5. 履 約 標 的 未 經 驗 收 移 交 機 關 前, 所 有 已 完 成 之 履 約 標 的 及 到 場 之 材 料 機 具 設 備, 包 括 機 關 供 給 及 廠 商 自 備 者, 均 由 廠 商 負 責 保 管 如 有 損 壞 缺 少, 概 由 廠 商 負 責 6. 標 的 物 運 交 甲 方, 該 貨 品 如 需 安 裝 時, 乙 方 應 於 交 貨 日 期 前 通 知 請 購 單 位 備 妥 安 裝 場 所, 履 約 標 的 所 需 材 料 機 具 設 備 工 作 場 地 設 備 等, 除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外, 概 由 廠 商 自 備, 其 安 裝 費 用 ( 如 水 電 土 木 等 ) 亦 由 廠 商 負 擔 7. 前 款 工 作 場 地 設 備, 指 廠 商 為 契 約 履 約 之 場 地 或 履 約 地 點 以 外 專 為 契 約 材 料 加 工 之 場 所 之 設 備, 包 括 履 約 管 理 工 人 住 宿 材 料 儲 放 等 房 舍 及 其 附 屬 設 施 該 等 房 舍 設 施, 應 具 備 滿 足 工 作 人 員 生 活 與 工 作 環 境 所 必 要 的 條 件 8. 廠 商 履 約 期 間 所 知 悉 之 機 關 機 密 或 任 何 不 公 開 之 文 書 圖 畫 消 息 物 品 或 其 他 資 訊, 均 應 保 密, 不 得 洩 漏 9. 廠 商 於 機 關 場 所 履 約 者, 應 隨 時 清 除 在 該 場 所 暨 週 邊 一 切 廢 料 垃 圾 非 必 要 或 檢 驗 不 合 格 之 材 料 工 具 及 其 他 設 備, 以 確 保 該 場 所 之 安 全 及 環 境 整 潔, 其 所 需 費 用 概 由 廠 商 負 責 10. 廠 商 履 約 人 員 對 於 所 應 履 約 之 工 作 有 不 適 任 之 情 形 者, 機 關 得 要 求 更 換, 廠 商 不 得 拒 絕 11. 除 另 有 約 定 外, 乙 方 應 在 甲 方 上 班 時 間 內 交 貨 為 原 則 七 驗 收 方 式 : 1. 乙 方 將 標 的 物 運 交 甲 方 指 定 交 貨 場 所, 並 應 派 員 且 提 供 測 試 器 材, 會 同 甲 方 請 購 單 位 依 照 合 約 規 格 辦 理 驗 收 驗 收 不 合 格, 乙 方 應 於 限 期 內 換 交 合 格 貨 品 2. 甲 方 應 於 接 獲 乙 方 通 知 備 驗 或 可 得 驗 收 之 程 序 完 成 後 30 日 內 辦 理 驗 收 乙 方 未 依 甲 方 通 知 派 代 表 參 加 驗 收 者,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不 影 響 驗 收 之 進 行 及 其 結 果 如 因 可 歸 責 於 機 關 之 事 由, 延 誤 辦 理 驗 收, 該 延 誤 期 間 不 計 逾 期 違 約 金 3. 履 約 標 的 完 成 履 約 後, 廠 商 應 對 履 約 期 間 損 壞 或 遷 移 之 機 關 設 施 或 公 共 設 施 予 以 修 復 或 回 復, 並 將 現 場 堆 置 的 履 約 機 具 器 材 廢 棄 物 及 非 契 約 所 應 有 之 設 施 全 部 運 離 或 清 除, 經 機 關 勘 驗 認 可, 始 得 認 定 為 完 成 履 約 14

4. 廠 商 履 約 結 果 經 機 關 驗 收 有 瑕 疵 者, 機 關 得 要 求 廠 商 限 期 改 善 拆 除 重 作 退 貨 或 換 貨 ( 以 下 簡 稱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者 依 第 8 條 規 定 計 算 逾 期 違 約 金 但 逾 期 未 改 正 仍 在 契 約 原 訂 履 約 期 限 內 者, 不 在 此 限 5. 廠 商 不 於 前 款 期 限 內 改 正 拒 絕 改 正 或 其 瑕 疵 不 能 改 正, 機 關 得 採 行 下 列 措 施 之 一 : 1. 自 行 或 使 第 三 人 改 正, 並 得 向 廠 商 請 求 償 還 改 正 必 要 之 費 用 2. 終 止 或 解 除 契 約 或 減 少 契 約 價 金 6. 因 可 歸 責 於 廠 商 之 事 由, 致 履 約 有 瑕 疵 者, 機 關 除 依 前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得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7. 貨 品 如 須 送 檢 驗 機 構 檢 驗 或 須 公 證 行 公 證 者, 其 各 項 費 用 由 乙 方 負 擔 八 罰 約 : 1. 乙 方 未 能 依 照 規 定 期 限 交 貨, 每 逾 期 壹 日, 依 照 合 約 總 價 千 分 之 一 計 算 罰 款 如 超 過 合 約 總 價 百 分 之 十 之 罰 款, 甲 方 可 於 通 知 乙 方 後 終 止 合 約 並 沒 收 乙 方 履 約 保 證 金, 乙 方 不 得 異 議 2. 乙 方 如 因 非 人 力 所 可 抗 拒 之 天 災 人 禍 或 不 可 歸 責 於 乙 方 之 事 由, 以 致 未 能 如 期 交 貨, 應 檢 具 事 證, 以 書 面 向 機 關 申 請 展 延 履 約 期 限 機 關 得 審 酌 其 情 形 後, 以 書 面 同 意 延 長 履 約 期 限, 不 計 算 逾 期 違 約 金 3. 得 標 廠 商 因 故 無 法 如 期 交 貨, 應 於 事 先 以 書 面 敘 明 理 由, 向 本 校 申 請 延 期 交 貨, 本 校 得 視 實 際 情 形 予 以 展 延, 惟 仍 須 依 逾 期 計 罰 逾 越 交 貨 期 限 十 日 以 上 而 未 向 本 校 提 出 申 請 延 期 交 貨 者, 本 校 視 為 得 標 廠 商 無 意 交 貨, 即 以 違 約 論 處, 取 消 合 約 並 沒 收 履 約 保 證 金 申 請 延 期 五 十 日 以 上 交 貨 者, 本 校 有 權 裁 定 得 標 廠 商 違 約, 即 取 消 合 約 並 沒 收 履 約 保 證 金, 但 因 特 殊 原 因, 經 獲 本 校 同 意 者, 得 標 廠 商 須 另 行 補 繳 合 約 價 款 百 分 之 五 履 約 保 證 金, 否 則 仍 按 取 消 合 約 沒 收 保 證 金 辦 理 4. 甲 方 請 購 單 位 計 畫 項 目 購 置 案, 乙 方 未 能 在 期 約 內 交 貨, 同 時 計 畫 案 業 已 結 束, 甲 方 無 法 核 銷 時, 曾 預 付 貨 款 者, 乙 方 應 將 該 款 項 全 部 繳 還, 並 扣 抵 履 約 保 證 金 罰 之 乙 方 不 得 提 出 任 何 異 議 5. 履 約 期 間, 乙 方 應 遵 守 菸 害 防 制 法 及 校 內 禁 菸 規 範, 如 有 違 反 規 定, 致 學 校 被 訴 遭 索 賠 或 受 罰, 應 負 擔 賠 償 責 任 6. 廠 商 對 於 履 約 所 僱 用 之 人 員, 不 得 有 歧 視 婦 女 原 住 民 或 弱 勢 團 體 人 士 之 情 事 九 履 約 保 證 金 : 乙 方 為 保 證 履 行 合 約 所 記 載 各 項 條 款 起 見, 繳 納 貨 品 總 價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之 履 約 保 證 金 新 臺 幣 ( 大 寫 ) 元 整, 該 保 證 金 於 期 限 內 交 貨 完 成 並 經 驗 收 合 格 後 申 請 無 息 發 還 其 有 不 予 發 還 之 情 形 者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辦 理 十 貨 品 保 固 及 維 修 責 任 : 自 請 購 單 位 驗 收 通 過 後 之 日 起 在 正 常 使 用 下, 乙 方 無 條 件 免 費 保 固 1 年 ( 消 粍 品 除 外 ) 1. 本 條 所 稱 瑕 疵, 包 括 損 裂 坍 塌 損 壞 功 能 或 效 益 不 符 合 契 約 規 定 等 但 屬 不 15

可 抗 力 或 不 可 歸 責 於 廠 商 之 事 由 所 致 者, 不 在 此 限 2. 保 固 期 內, 採 購 標 的 因 可 歸 責 於 廠 商 之 事 由 造 成 之 瑕 疵 致 全 部 無 法 使 用 時, 該 無 法 使 用 之 期 間 不 計 入 保 固 期 ; 致 部 分 採 購 標 的 無 法 使 用 者, 該 部 分 採 購 標 的 無 法 使 用 之 期 間 不 計 入 保 固 期, 並 由 機 關 通 知 廠 商 3. 為 釐 清 發 生 瑕 疵 之 原 因 或 其 責 任 歸 屬, 機 關 得 委 託 公 正 之 第 三 人 進 行 檢 驗 或 調 查 工 作, 其 結 果 如 證 明 瑕 疵 係 因 可 歸 責 於 廠 商 之 事 由 所 致, 廠 商 應 負 擔 檢 驗 或 調 查 工 作 所 需 之 費 用 十 一 保 固 保 證 金 : 廠 商 必 須 於 履 約 標 的 完 成 驗 收 付 款 前 繳 納 合 約 款 百 分 之 三 保 固 保 證 金, 保 固 期 限 屆 滿 且 無 待 解 決 事 項 後 無 息 發 還 其 有 不 予 發 還 之 情 形 者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辦 理 十 二 保 證 金 以 定 期 存 款 單 連 帶 保 證 書 連 帶 保 證 保 險 單 或 擔 保 信 用 狀 繳 納 者, 其 繳 納 文 件 之 格 式 依 採 購 法 之 主 管 機 關 於 押 標 金 保 證 金 暨 其 他 擔 保 作 業 辦 法 所 訂 定 者 為 準 十 三 保 固 罰 約 : 1. 甲 方 標 的 物 發 生 問 題 時, 乙 方 於 接 獲 通 知 應 於 兩 個 工 作 天 內 派 員 前 往 修 護, 否 則 每 逾 一 天 以 定 購 總 價 千 分 之 一 扣 罰, 直 到 修 護 完 畢 為 止, 乙 方 並 放 棄 先 訴 抗 辯 權 2. 標 的 物 發 生 問 題 無 法 立 即 修 護, 則 保 固 期 依 故 障 期 間 順 延 但 如 超 過 三 個 月 仍 無 法 修 護 時, 則 甲 方 可 要 求 乙 方 退 還 貨 款 或 更 換 全 套 設 備 3. 保 固 期 內 發 現 之 瑕 疵, 應 由 廠 商 負 責 免 費 無 條 件 改 正 逾 期 不 為 改 正 者, 機 關 得 逕 為 處 理, 所 需 費 用 由 廠 商 負 擔, 或 動 用 保 固 保 證 金 逕 為 處 理, 不 足 時 向 廠 商 追 償 但 屬 故 意 破 壞 不 當 使 用 正 常 零 附 件 損 耗 或 其 他 非 可 歸 責 於 廠 商 之 事 由 者 不 在 此 限 4. 乙 方 代 理 權 轉 移 時, 應 將 本 合 約 書 轉 移 給 新 代 理 商, 促 其 無 條 件 繼 續 履 行 本 合 約, 否 則 沒 收 保 固 保 證 金 十 四 廠 商 履 約 結 果 涉 及 智 慧 財 產 權 者 由 機 關 取 得 全 部 權 利 十 五 附 加 條 款 : 1. 標 購 比 議 價 等 紀 錄 所 載 文 件, 視 為 本 合 約 之 一 部 分 2. 乙 方 交 貨 時 須 檢 附 貨 品 中 文 使 用 說 明 書 或 操 作 及 修 護 手 冊 與 必 要 之 線 路 圖 或 零 件 表 等 文 件 予 請 購 單 位 3. 甲 方 購 置 之 標 的 物, 如 侵 害 專 利 權 及 著 作 權 之 情 事 發 生 時, 乙 方 應 負 全 部 之 責 任, 並 賠 償 甲 方 一 切 損 失 4. 附 加 條 款 與 本 合 約 條 款 有 所 抵 觸 時, 應 以 附 加 條 款 為 準 十 六 本 合 約 與 附 加 條 款 以 中 華 民 國 法 律 為 準 據 並 解 釋 之 十 七 本 合 約 因 故 發 生 任 何 紛 爭 或 甲 方 與 乙 方 不 同 意 見 時, 應 根 據 甲 方 解 釋 處 理 之, 訴 訟 時 則 以 甲 方 所 在 之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16

十 八 本 合 約 書 正 本 乙 式 兩 份, 由 乙 方 貼 妥 印 花 稅 票, 雙 方 各 收 執 正 本 乙 份 ; 副 本 乙 式 三 份 ( 如 甲 方 另 有 須 要 再 行 增 加 副 本 ), 均 由 甲 方 收 執 十 九 本 合 約 書 未 載 明 事 項,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二 十 本 合 約 自 保 固 期 滿 後 自 動 解 除 17

立 合 約 書 人 : 甲 方 :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代 表 人 : 李 隆 盛 承 辦 人 : 地 址 :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廍 子 路 666 號 電 話 : (04)22391647 乙 方 : 代 表 人 : 地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18

標 封 投 標 廠 商 : 統 一 編 號 : 地 址 : 電 話 : TO: 406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廍 子 路 666 號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收 標 案 案 號 :105-A086 標 案 名 稱 : 日 本 語 能 力 試 驗 系 統 截 止 收 件 時 間 :105 年 06 月 20 日 17:00 前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