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4. 食 品 有 關 法 律 和 規 例 參 展 商 應 仔 細 閱 讀 參 展 商 手 冊 內 第 3.24.1 至 3.24.16 項, 並 確 保 完 全 符 合 所 述 的 有 關 法 律 規 例 和 條 件 的 規 定 參 展 商 同 意 遵 守 所 有 3.24 項 內 所 述 的 法 律 規 例 和 條 件 之 規 定, 並 同 意 如 因 違 反 該 等 規 定 而 招 致 任 何 投 訴 或 訴 訟,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 香 港 貿 發 局 ) 及 香 港 會 議 展 覽 中 心 ( 管 理 ) 有 限 公 司 均 不 會 負 上 任 何 責 任, 亦 無 須 作 出 任 何 賠 償 3.24.1. 會 場 內 巡 查 為 確 保 有 關 法 律 和 規 例 的 執 行, 主 辦 機 構 有 權 在 懷 疑 有 任 何 違 反 3.24 項 所 述 法 律 和 規 例 的 事 情 時, 要 求 有 關 參 展 商 於 展 覽 會 場 上 即 時 採 取 補 救 行 為 若 屢 勸 無 效, 主 辦 機 構 有 權 即 時 終 止 該 參 展 商 的 參 展 資 格 政 府 部 門 及 機 構 包 括 食 物 環 境 衛 生 署 衛 生 署 海 關 入 境 事 務 處, 香 港 中 醫 藥 管 理 委 員 會 及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等 均 會 派 員 於 展 覽 期 間 到 場 巡 查 3.24.2. 香 港 的 食 物 法 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的 食 物 環 境 衛 生 署 ( 食 環 署 ) 對 於 在 香 港 銷 售 的 食 品 訂 有 嚴 格 的 規 例 任 何 在 香 港 售 賣 的 食 品, 不 論 是 從 外 地 進 口 或 在 本 地 製 造, 均 須 遵 守 香 港 有 關 食 物 的 法 律,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下 列 法 規 : (1) 公 眾 衛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香 港 法 律 第 132 章 ) (a) 公 眾 衛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香 港 法 律 第 132 章 ) 第 V 部 食 物 及 藥 物 (b) 食 物 內 染 色 料 規 例 ( 香 港 法 律 第 132H 章 ) (c) 奶 粉 規 例 ( 香 港 法 律 第 132R 章 ) (d) 食 物 內 甜 味 劑 規 例 ( 香 港 法 律 第 132U 章 ) (e) 食 物 攙 雜 ( 金 屬 雜 質 含 量 ) 規 例 ( 香 港 法 律 第 132V 章 ) (f) 食 物 及 藥 物 ( 成 分 組 合 及 標 籤 ) 規 例 ( 香 港 法 律 第 132W 章 ) (g) 食 物 業 規 例 ( 香 港 法 律 第 132X 章 ) (h) 冰 凍 甜 點 規 例 ( 香 港 法 律 第 132AC 章 ) (i) 食 物 內 有 害 物 質 規 例 ( 香 港 法 律 第 132AF 章 ) (j) 進 口 野 味 肉 類 及 家 禽 規 例 ( 香 港 法 律 第 132AK 章 ) (k) 奶 業 規 例 ( 香 港 法 律 第 132AQ 章 ) (l) 食 物 內 礦 物 油 規 例 ( 香 港 法 律 第 132AR 章 ) (m) 食 物 內 防 腐 劑 規 例 ( 香 港 法 律 第 132BD 章 ) (n) 屠 房 規 例 ( 香 港 法 律 第 132BU 章 ) (o) 無 煙 煙 草 產 品 ( 禁 止 ) 規 例 ( 香 港 法 律 第 132BW 章 ) 請 注 意 食 物 內 除 害 劑 殘 餘 規 例 ( 香 港 法 律 第 132CM 章 ) 已 於 2012 年 6 月 生 效, 並 將 於 約 兩 年 寬 限 期 後, 即 二 零 一 四 年 八 月 一 日 起 實 施 1
香 港 法 律 第 132 章 公 眾 衛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及 其 附 屬 規 例 的 全 文 可 於 網 頁 http://www.cfs.gov.hk/tc_chi/food_leg/food_leg_list.html 下 載 (2) 食 物 安 全 條 例 ( 香 港 法 律 第 612 章 ) 食 物 安 全 條 例 為 加 強 香 港 之 食 物 安 全 實 行 食 物 溯 源 措 施, 包 括 設 立 食 物 進 口 商 和 分 銷 商 登 記 制 度, 以 及 規 定 食 物 商 必 須 備 存 食 物 進 出 紀 錄 根 據 香 港 法 律 第 612 章 食 物 安 全 條 例, 食 物 包 括 : (a) 飲 品 ; (b) 冰 ; (c) 香 口 膠 及 其 他 具 相 類 性 質 及 用 途 的 產 品 ; (d) 無 煙 煙 草 產 品 ; 及 (e) 配 製 食 物 時 用 作 配 料 的 物 品 及 物 質, 但 不 包 括 (f) 活 的 動 物 或 活 的 禽 鳥 ( 活 水 產 除 外 ); (g) 動 物 禽 鳥 或 水 產 的 草 料 或 飼 料 ; 或 (h)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條 例 ( 香 港 法 律 第 138 章 ) 第 2(1) 條 所 界 定 的 藥 物 或 中 醫 藥 條 例 ( 香 港 法 律 第 549 章 ) 第 2(1) 條 所 界 定 的 中 藥 材 或 中 成 藥 食 物 進 口 商 指 經 營 食 物 進 口 業 務 的 人, 而 其 業 務 是 以 / 安 排 以 空 運 或 循 陸 / 水 路 將 食 物 運 入 香 港 食 物 分 銷 商 指 經 營 食 物 分 銷 業 務 的 人, 而 其 業 務 的 主 要 活 動 是 在 香 港 批 發 供 應 食 物 ; 食 物 生 產 者 ( 如 養 魚 戶 菜 農 漁 民 ) 和 食 物 製 造 商, 如 以 批 發 方 式 出 售 其 產 品, 亦 屬 食 物 分 銷 商 登 記 制 度 食 物 安 全 條 例 規 定 任 何 經 營 食 物 進 口 / 分 銷 業 務 的 人 須 向 食 環 署 署 長 登 記 為 食 物 進 口 商 / 食 物 分 銷 商 任 何 人 如 未 向 食 環 署 署 長 登 記 為 食 物 進 口 商 / 食 物 分 銷 商 而 經 營 食 物 進 口 / 分 銷 業 務, 即 屬 犯 罪, 最 高 可 被 判 罰 款 50,000 元 及 監 禁 六 個 月 有 關 此 登 記 制 度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食 環 署 出 版 的 食 物 進 口 商 和 食 物 分 銷 商 登 記 制 度 指 引, 該 指 引 可 見 於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的 網 頁 www.cfs.gov.hk 2
備 存 食 物 進 出 紀 錄 的 規 定 食 物 安 全 條 例 規 定 任 何 人 如 在 業 務 運 作 中 在 香 港 從 某 地 方 進 口 食 物 獲 取 食 物 或 以 批 發 方 式 供 應 食 物, 須 就 獲 取 食 物 及 供 應 食 物 備 存 有 關 商 號 的 交 易 紀 錄 此 外, 捕 撈 本 地 水 產 並 在 業 務 運 作 中 在 香 港 供 應 該 等 水 產 的 人 士, 須 備 存 捕 撈 紀 錄 任 何 人 如 未 能 遵 從 備 存 紀 錄 的 規 定, 在 食 物 安 全 條 例 下 即 屬 違 法, 最 高 可 被 判 罰 款 10,000 元 及 監 禁 三 個 月 須 備 存 的 每 項 交 易 的 紀 錄 並 無 訂 明 的 格 式, 但 有 關 紀 錄 應 涵 蓋 食 物 安 全 條 例 第 3 部 規 定 的 以 下 資 料 : (A) 本 地 獲 取 食 物 的 紀 錄 ( 本 地 來 貨 紀 錄 ) 任 何 人 如 在 業 務 運 作 中 在 香 港 獲 取 食 物, 須 就 獲 取 有 關 食 物 記 錄 以 下 資 料 : (a) 獲 取 有 關 食 物 的 日 期 ; (b) 賣 方 的 名 稱 及 聯 絡 詳 情 ; (c) 有 關 食 物 的 總 數 量 ; (d) 有 關 食 物 的 描 述 有 關 紀 錄 須 在 獲 取 有 關 食 物 後 的 72 小 時 內 作 出 (B) 獲 取 進 口 食 物 的 紀 錄 ( 進 口 紀 錄 ) 任 何 人 如 在 業 務 運 作 中 進 口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獲 取 的 食 物, 須 就 獲 取 有 關 食 物 記 錄 以 下 資 料 : (a) 獲 取 有 關 食 物 的 日 期 ; (b) 賣 方 的 名 稱 及 聯 絡 詳 情 ; (c) 進 口 有 關 食 物 的 地 方 ; (d) 有 關 食 物 的 總 數 量 ; (e) 有 關 食 物 的 描 述 有 關 紀 錄 須 在 進 口 有 關 食 物 之 時 或 之 前 作 出 (C) 捕 撈 本 地 水 產 的 紀 錄 ( 捕 撈 紀 錄 ) 3
任 何 人 如 捕 撈 本 地 水 產, 並 在 業 務 運 作 中 在 香 港 供 應 該 等 水 產, 須 就 該 項 捕 撈 記 錄 以 下 資 料 : (a) 該 項 捕 撈 的 日 期 或 期 間 ; (b) 該 等 本 地 水 產 的 常 用 名 稱 ; (c) 該 等 本 地 水 產 的 總 數 量 ; (d) 該 項 捕 撈 的 地 區 參 展 商 必 須 遵 照 食 環 署 根 據 食 物 安 全 條 例 第 43 條 發 出 的 備 存 食 物 紀 錄 的 實 務 守 則 之 內 容 就 獲 取 食 物 及 供 應 食 物 備 存 有 關 的 紀 錄 該 守 則 可 見 於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的 網 頁 www.cfs.gov.hk 香 港 法 律 第 612 章 食 物 安 全 條 例 的 全 文 可 於 網 頁 http://www.legislation.gov.hk/index.htm 下 載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有 關 執 行 上 述 條 例 的 指 引 可 於 網 頁 http://www.cfs.gov.hk 下 載 參 展 商 必 須 遵 守 上 述 法 例 和 規 例 內 所 有 有 關 食 物 的 規 定 並 查 閱 於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的 網 頁 www.cfs.gov.hk 上 公 告 的 最 新 之 香 港 食 物 法 例 任 何 有 關 香 港 食 物 法 例 的 立 法 和 修 訂 一 經 在 該 網 頁 刊 登, 即 表 示 參 展 商 已 知 悉 並 接 納 遵 守 該 等 法 例 3.24.3. 食 物 規 例 概 覽 參 展 商 必 須 遵 守 的 一 些 規 例 和 條 件 現 摘 要 如 下 : (1) 售 賣 及 派 發 食 品 或 飲 料 現 場 售 賣 之 食 品 或 飲 料 必 須 為 密 封 包 裝 之 產 品 所 有 現 場 零 售 交 易 參 展 商 必 須 向 消 費 者 提 供 有 效 之 收 據 收 據 上 需 列 明 參 展 商 公 司 名 稱, 交 易 日 期 及 金 額 參 展 商 需 注 意 展 場 內 不 得 進 行 繁 複 的 食 物 加 工 程 序 參 展 商 不 得 於 攤 位 內 煮 熟 或 加 熱 任 何 食 品 以 作 零 售 用 途, 除 非 被 處 理 的 食 品 只 供 免 費 試 食, 或 參 展 商 已 領 有 食 環 署 發 出 的 臨 時 食 物 製 造 廠 牌 照 及 有 關 的 食 物 許 可 證 並 將 其 展 示 於 參 展 商 攤 位 內 顯 眼 的 位 置 參 展 商 如 想 進 行 例 如 奶 類 雪 糕 及 其 他 冰 凍 甜 點 之 零 售 交 易, 須 向 食 環 署 申 請 有 關 食 物 許 可 證 參 展 商 如 欲 於 展 場 內 烹 調 食 品, 必 須 在 國 際 現 代 化 中 醫 藥 及 健 康 產 品 展 覽 暨 會 議 舉 行 前 最 少 30 天 以 書 面 通 知 香 港 貿 發 局, 將 要 在 展 場 內 烹 調 的 食 品 之 類 別 及 其 用 途 ( 免 費 試 食 或 銷 售 ) 如 參 展 商 欲 烹 調 食 品 作 銷 售 用 途, 則 需 同 時 額 外 提 供 其 臨 時 食 物 製 造 廠 牌 照 的 副 本 予 香 港 貿 發 局 [ 查 詢 : 食 環 署 電 話 (852) 2868 0000 或 網 址 4
http://www.fehd.gov.hk/tc_chi/licensing/index.htm] (2) 防 火 規 例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會 場 內 皆 不 得 生 火 [ 查 詢 : 香 港 貿 發 局 電 話 (852) 2240 4470 ] (3) 食 物 標 籤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132 章 公 眾 衛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中 食 物 及 藥 物 ( 成 分 組 合 及 標 籤 ) 規 例 的 規 定, 所 有 於 國 際 現 代 化 中 醫 藥 及 健 康 產 品 展 覽 暨 會 議 內 展 示 或 提 供 的 預 先 包 裝 食 品 及 飲 品 須 附 有 適 當 標 籤 和 營 養 標 籤 食 物 標 籤 須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或 中 英 兩 種 語 文 印 製 [ 查 詢 :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 電 話 (852) 2868-0000 或 網 址 www.cfs.gov.hk ] (4) 不 良 醫 藥 廣 告 條 例 任 何 展 品 包 含 藥 劑 或 其 他 治 療 性 或 預 防 性 物 質, 不 論 是 專 有 藥 物 專 利 藥 物 看 來 是 天 然 藥 品 的 物 質 或 所 有 口 服 產 品 ( 惟 不 包 括 慣 常 作 為 食 品 或 飲 品 食 用 或 飲 用 的 產 品 ), 都 必 須 遵 守 香 港 法 例 第 231 章 不 良 醫 藥 廣 告 條 例 內 對 標 籤 和 廣 告 的 規 定 任 何 製 品 標 籤 或 廣 告 均 不 得 違 反 該 法 例 的 規 定 [ 查 詢 : 衛 生 署 - 電 話 (852) 2961 8989 或 (852) 2961 8991 或 網 址 http://www.dh.gov.hk/ ] (5) 中 成 藥 的 註 冊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549 章 中 醫 藥 條 例, 所 有 中 成 藥 必 須 經 香 港 中 醫 藥 管 理 委 員 會 轄 下 中 藥 組 註 冊 後 才 可 以 進 口 香 港 在 香 港 製 造 或 售 賣 所 有 中 成 藥 亦 必 須 附 有 法 例 規 定 的 標 籤 和 說 明 書 [ 查 詢 : 香 港 中 醫 藥 管 理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電 話 (852) 2121 1888 或 網 址 http://www.cmchk.org.hk ] (6) 產 品 真 偽 主 辦 機 構 及 國 際 現 代 化 中 醫 藥 及 健 康 產 品 展 覽 暨 會 議 之 贊 助 機 構 香 港 參 茸 藥 材 寶 壽 堂 商 會 有 權 審 核 或 測 試 各 種 參 茸 海 味 或 中 式 保 健 湯 包 之 真 偽 (7) 海 外 參 展 商 會 場 零 售 活 動 根 據 香 港 法 律 第 115 章 入 境 條 例, 所 有 非 香 港 居 民 之 海 外 參 展 商, 如 欲 在 展 覽 會 期 間 向 公 眾 人 士 作 出 零 售 活 動, 必 須 申 請 臨 時 工 作 簽 証 聘 用 本 地 人 員 操 作 零 售 活 動 及 處 理 收 益 除 外 [ 查 詢 : 入 境 事 務 處 - 電 話 (852) 2824 6111 或 傳 真 (852) 2877 7711 或 網 址 5
http://www.immd.gov.hk/ ] 3.24.4. 售 賣 及 派 發 食 品 或 飲 料 之 條 件 為 符 合 香 港 法 律 第 612 章 食 物 安 全 條 例 的 要 求, 所 有 會 進 口 或 在 國 際 現 代 化 中 醫 藥 及 健 康 產 品 展 覽 暨 會 議 中 分 配 食 物 的 參 展 商 都 必 須 取 得 食 環 署 的 註 冊 或 豁 免 證 明 有 關 的 申 請 書 和 執 行 該 條 例 的 指 引 可 向 位 於 香 港 金 鐘 道 66 號 金 鐘 政 府 合 署 43 樓 的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索 取, 或 在 其 網 頁 : www.cfs.gov.hk 下 載 [ 查 詢 :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 電 話 (852) 2868 0000 或 網 址 : www.cfs.gov.hk ] 除 食 物 安 全 條 例 的 規 定 外, 所 有 參 展 商 在 展 場 售 賣 或 派 發 食 品 或 飲 料 時 必 須 遵 守 下 列 條 件 : 食 物 牌 照 / 許 可 證 1. 所 有 供 銷 售 或 試 味 的 食 品 及 飲 料, 必 須 符 合 最 嚴 格 的 衛 生 規 定 和 適 合 人 類 食 用 為 保 障 市 民 健 康, 主 辦 機 構 有 權 要 求 參 展 商 於 展 覽 會 場 上 即 時 提 交 由 認 可 衛 生 或 檢 驗 檢 疫 部 門 發 出 的 食 物 衛 生 及 安 全 之 證 明 文 件 如 果 基 於 環 境 證 據 的 支 持 使 主 辦 機 構 對 任 何 展 品 產 生 懷 疑, 主 辦 機 構 可 以 要 求 有 關 參 展 商 立 即 停 止 售 賣 或 展 示 該 展 品 若 屢 勸 不 效, 主 辦 機 構 亦 有 權 即 時 終 止 該 參 展 商 的 參 展 資 格 主 辦 機 構 要 求 所 有 參 展 商 能 確 保 所 有 攤 位 內 之 展 品 沒 有 任 何 劣 質 貨 品 或 不 衛 生 食 品 2. 參 展 商 可 提 供 展 品 予 參 觀 人 士 試 味, 但 此 等 試 食 必 須 為 免 費, 並 於 香 港 貿 發 局 分 配 予 參 展 商 的 攤 位 範 圍 內 進 行 主 辦 機 構 強 烈 建 議 參 展 商 妥 善 包 裹 或 蓋 掩 所 有 供 免 費 試 食 之 食 品 或 飲 料, 並 且 安 排 專 人 以 小 量 形 式 派 發 所 有 負 責 派 發 食 品 或 飲 料 之 工 作 人 員 應 盡 量 戴 上 口 罩 手 套 及 穿 著 清 潔 衣 服, 以 確 保 衛 生 3. 參 展 商 於 攤 位 內 處 理 或 加 熱 之 任 何 食 品 或 飲 料, 只 可 供 參 觀 人 士 免 費 試 食, 不 可 作 現 場 銷 售 之 用, 除 非 參 展 商 已 就 展 場 內 之 銷 售 食 品 領 有 食 環 署 發 出 的 臨 時 食 物 製 造 廠 牌 照 有 關 的 牌 照 必 須 展 示 於 參 展 商 攤 位 內 顯 眼 的 位 置 並 已 於 國 際 現 代 化 中 醫 藥 及 健 康 產 品 展 覽 暨 會 議 舉 行 前 最 少 30 天 提 交 牌 照 副 本 予 香 港 貿 發 局 如 參 展 商 於 限 期 前 未 能 提 交 有 關 牌 照, 主 辦 機 構 有 權 停 止 該 參 展 商 的 銷 售 服 務 4. 參 展 商 在 展 場 銷 售 的 食 品 必 須 預 先 包 裝 妥 當, 而 且 不 論 是 全 部 或 局 部 包 裝, 所 採 用 的 方 法 必 須 是 可 以 確 保 內 裹 的 食 品 不 會 被 人 以 無 需 開 啟 或 改 變 包 裝 的 方 式 轉 換 的 同 時, 所 有 包 裝 食 品 必 須 以 整 件 形 式 出 售 5. 所 有 展 品, 不 論 是 供 參 觀 人 士 購 買 或 試 食, 均 須 為 未 超 逾 食 用 期 限 的 食 物, 而 有 關 期 限 必 須 清 楚 標 明 於 展 品 的 容 器 或 包 裝 上 任 何 其 他 供 試 味 的 食 品 或 飲 料, 其 儲 存 期 均 不 得 超 逾 該 類 產 品 一 般 可 以 接 受 的 期 限 6
6. 所 有 飲 品 必 須 以 密 封 形 式 包 裝 售 賣 以 防 濺 溢 7. 最 新 之 香 港 食 物 法 例 在 刊 登 於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的 網 站 www.cfs.gov.hk 時 生 效 經 修 訂 之 香 港 食 物 法 例 一 經 刊 登, 即 表 示 參 展 商 已 知 悉 該 等 法 例, 並 接 納 經 修 訂 之 法 例 條 款 8. 根 據 展 品 的 不 同 性 質, 參 展 商 須 向 食 環 署 申 請 有 關 的 食 品 牌 照 / 許 可 證 有 關 的 食 品 牌 照 / 許 可 證 必 須 張 貼 於 攤 位 內 的 顯 眼 位 置, 並 於 國 際 現 代 化 中 醫 藥 及 健 康 產 品 展 覽 暨 會 議 舉 行 前 最 少 30 天 提 交 其 副 本 予 香 港 貿 發 局 存 檔 會 場 內 的 食 品 處 理 及 存 放 9. 會 場 內 不 得 生 火, 參 展 商 亦 須 注 意 : 不 得 在 攤 位 內 進 行 繁 複 的 食 品 烹 調 程 序 10. 參 展 商 於 展 場 內 只 能 以 蒸 煮 或 燒 烤 方 法 烹 調 食 品, 不 能 進 行 油 炸 或 以 日 式 燒 烤 方 式 處 理 食 品 11. 所 有 展 出 的 食 品 或 飲 料 如 須 加 熱, 必 須 在 香 港 貿 發 局 分 配 予 各 參 展 商 的 攤 位 內 進 行, 並 只 可 採 用 操 作 正 常 的 微 波 爐 及 小 型 電 爐 香 港 貿 發 局 有 權 著 令 參 展 商 即 時 撤 換 香 港 貿 發 局 認 為 危 險 有 問 題 或 不 合 適 的 加 熱 器 具, 而 無 需 預 先 作 出 通 知 同 時, 每 家 參 展 商 只 許 在 其 攤 位 裝 設 微 波 爐 及 其 他 電 動 煮 食 器 各 一 具 參 展 商 需 安 排 足 夠 電 力 供 應 予 其 煮 食 用 具 以 燒 烤 方 式 處 理 食 品 的 參 展 商 必 須 安 裝 含 過 濾 木 炭 的 抽 油 煙 機 以 室 內 減 少 空 氣 污 染 參 展 商 可 向 香 港 貿 發 局 展 覽 服 務 部 租 用 合 資 格 的 抽 油 煙 機 任 何 參 展 商 如 欲 安 裝 額 外 的 煮 食 爐 具 或 電 器, 必 須 事 先 取 得 香 港 貿 發 局 的 書 面 許 可 香 港 貿 發 局 有 權 決 定 是 否 批 准 這 類 申 請, 而 即 使 在 作 出 批 准 後, 仍 有 權 隨 時 收 回 所 發 出 的 許 可 12. 銷 售 或 供 應 軟 雪 糕 的 展 台 必 須 配 備 水 管 及 排 水 裝 置 13. 香 港 貿 發 局 對 批 准 參 展 商 在 場 內 烹 調 食 品 有 絕 對 酌 情 權, 亦 有 權 隨 時 取 消 已 發 出 的 許 可 14. 參 展 商 一 經 簽 署 國 際 現 代 化 中 醫 藥 及 健 康 產 品 展 覽 暨 會 議 申 請 表 格 及 聲 明 書, 即 表 示 參 展 商 同 意 遵 守 有 關 條 款, 並 同 意 如 有 任 何 因 參 展 商 供 應 的 食 品 或 參 展 商 違 反 法 規 而 招 致 的 投 訴 或 訴 訟, 香 港 貿 發 局 及 香 港 會 展 中 心 均 不 需 要 負 責, 亦 無 需 作 出 賠 償 15. 為 避 免 熱 油 或 熱 水 濺 溢 發 生 意 外, 所 有 面 向 行 人 通 道 的 烹 飪 器 具 必 須 安 裝 三 面 30 公 分 高 的 圍 板 ( 以 爐 面 起 計 ) 以 作 遮 擋 16. 所 有 參 展 商 必 須 確 保 食 物 妥 為 存 放 於 有 溫 度 調 節 並 操 作 正 常 的 雪 櫃 冷 藏 庫 及 其 他 適 當 的 設 備 內 參 展 商 如 需 在 展 出 期 間 獲 得 24 小 時 電 力 供 應, 必 須 預 先 通 知 香 港 貿 發 局, 以 便 作 出 安 排 ( 詳 情 請 參 閱 額 外 設 施 及 服 務 申 請 表 內 之 表 格 六 ) 3.24.5. 售 賣 或 提 供 含 酒 精 飲 品 試 飲 服 務 之 條 件 以 下 是 有 關 在 國 際 現 代 化 中 醫 藥 及 健 康 產 品 展 覽 暨 會 議 期 間 售 賣 含 酒 精 飲 品 試 飲 服 務 7
之 規 條 : 所 有 參 展 商 必 須 聲 明 會 否 於 展 覽 期 間 售 賣 或 提 供 含 酒 精 飲 品 試 飲 服 務 在 展 場 推 廣 含 酒 精 飲 品 的 參 展 商, 必 須 遵 守 香 港 法 例 第 109 章 應 課 稅 品 條 例 中 應 課 稅 品 ( 酒 類 ) 規 例 的 有 關 規 定 根 據 該 條 例, 酒 類 是 指 任 何 以 量 計 含 多 於 1.2% 乙 醇 的 液 體 例 如 雙 蒸 茅 台 高 樑 拔 蘭 地 威 士 忌 氈 酒 蘭 姆 酒 伏 特 加 酒 香 檳 酒 無 氣 葡 萄 酒 啤 酒 蘋 果 酒 日 本 清 酒 等 酒 類 根 據 2008 年 6 月 6 日 生 效 的 應 課 稅 品 條 例 的 修 訂, 酒 商 毋 須 再 就 進 口 或 出 口 製 造 貯 存 或 搬 運 葡 萄 酒 和 在 攝 氏 20 度 的 溫 度 下 量 度 所 得 酒 精 濃 度 以 量 計 不 多 於 30% 的 酒 類 而 申 請 任 何 牌 照 或 許 可 證, 亦 無 須 就 有 關 的 含 酒 精 飲 品 作 稅 務 評 值 不 過, 對 於 在 攝 氏 20 度 的 溫 度 下 量 度 所 得 酒 精 濃 度 以 量 計 多 於 30% 的 酒 類, 原 有 牌 照 / 許 可 證 的 管 制 措 施 則 維 持 不 變 參 展 商 如 果 想 在 國 際 現 代 化 中 醫 藥 及 健 康 產 品 展 覽 暨 會 議 中 銷 售 對 於 在 攝 氏 20 度 的 溫 度 下 量 度 所 得 酒 精 濃 度 以 量 計 多 於 30% 的 酒 類 飲 品, 請 於 國 際 現 代 化 中 醫 藥 及 健 康 產 品 展 覽 暨 會 議 舉 行 30 天 前, 將 香 港 海 關 發 出 的 已 課 稅 貨 品 移 走 許 可 證 之 副 本 交 予 香 港 貿 發 局 以 作 紀 錄 未 領 有 臨 時 酒 牌 的 參 展 商 嚴 禁 在 展 覽 場 地 散 裝 供 應 及 售 賣 酒 精 飲 品 違 反 此 規 例 的 參 展 商 將 被 主 辦 機 構 取 消 其 繼 續 參 展 的 資 格 酒 精 飲 品 之 飲 用 或 試 味 必 須 以 下 列 形 式 進 行 : 1) 參 展 商 若 有 意 於 所 屬 攤 位 內 進 行 酒 精 飲 品 之 試 飲 服 務, 需 於 國 際 現 代 化 中 醫 藥 及 健 康 產 品 展 覽 暨 會 議 舉 行 前 最 少 30 天 自 行 向 香 港 警 方 申 請 臨 時 酒 牌 香 港 警 察 牌 照 課 只 會 考 慮 向 持 有 正 式 酒 牌 的 人 士 發 給 臨 時 酒 牌 臨 時 酒 牌 必 須 張 貼 於 攤 位 內 的 顯 眼 位 置, 並 於 國 際 現 代 化 中 醫 藥 及 健 康 產 品 展 覽 暨 會 議 舉 行 前 最 少 30 天 提 交 其 副 本 予 香 港 貿 發 局 存 檔 2) 除 非 已 申 領 臨 時 酒 牌, 否 則 所 有 含 酒 精 飲 品 必 須 以 密 封 式 瓶 裝 或 罐 裝 售 賣, 不 得 以 杯 裝 或 已 開 瓶 的 形 式 供 應 ( 包 括 免 費 試 飲 或 銷 售 ) 任 何 參 展 商 在 展 場 內 推 廣 含 酒 精 飲 品, 須 遵 守 香 港 法 例 第 109 章 應 課 稅 品 條 例 內 之 應 課 稅 品 ( 酒 類 ) 規 例 的 有 關 規 定 參 展 商 不 得 向 十 八 歲 以 下 人 士 售 賣 或 提 供 含 酒 精 飲 品 試 飲 服 務 若 對 有 興 趣 購 買 或 試 飲 含 酒 精 飲 品 人 士 之 年 齡 有 懷 疑, 應 要 求 對 方 出 示 身 份 證 明 請 於 攤 位 內 張 貼 有 關 上 述 聲 明 之 告 示 牌 ( 主 辦 機 構 將 會 派 發 告 示 牌 予 有 關 參 展 商 ) [ 查 詢 臨 時 酒 牌 之 申 請 : 香 港 警 察 牌 照 科 - 電 話 :(852) 2860 6524 或 電 郵 : general-licensing@police.gov.hk] [ 查 詢 應 課 稅 品 條 例 : 香 港 海 關 電 話 (852) 2815 7711 或 網 址 http://www.customs.gov.hk] 8
3.24.6. 膺 品 假 貨 為 保 障 消 費 者 之 權 益, 國 際 現 代 化 中 醫 藥 及 健 康 產 品 展 覽 暨 會 議 會 場 內 所 售 賣 派 發 推 廣 及 展 示 之 商 品 必 須 為 真 品 及 附 有 適 當 標 籤 和 說 明 書 主 辦 機 構 及 國 際 現 代 化 中 醫 藥 及 健 康 產 品 展 覽 暨 會 議 之 贊 助 機 構 香 港 參 茸 藥 材 寶 壽 堂 商 會 有 限 公 司 有 絕 對 權 審 核 或 測 試 各 種 參 茸 補 品 海 味 或 中 式 湯 料 之 真 偽 主 辦 機 構 可 參 考 審 測 結 果 作 為 決 定 是 否 接 納 該 參 展 商 參 與 之 後 的 國 際 現 代 化 中 醫 藥 及 健 康 產 品 展 覽 暨 會 議 政 府 部 門 包 括 食 環 署 衛 生 署 海 關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與 及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等 均 會 派 員 於 展 覽 期 間 作 巡 查 3.24.7. 處 理 食 品 及 飲 料 之 衛 生 指 引 為 確 保 公 眾 衛 生, 參 展 商 應 參 照 食 環 署 編 製 的 食 物 衛 生 守 則 處 理 食 品 及 飲 料, 並 嚴 格 遵 守 下 列 之 指 引 : 參 展 商 應 該 於 每 天 進 入 場 館 前 自 行 量 度 體 溫, 如 有 不 適, 尤 其 體 溫 超 過 攝 氏 38 度 ( 華 氏 100.4 度 ), 及 / 或 有 呼 吸 道 病 徵 例 如 咳 嗽 或 打 噴 嚏, 便 不 應 進 入 場 館, 並 且 應 該 立 即 求 診 本 局 建 議 參 展 商 妥 善 包 裹 或 蓋 掩 所 有 供 免 費 試 食 之 食 品 或 飲 料, 並 且 安 排 專 人 以 小 量 形 式 派 發, 確 保 衛 生 而 負 責 派 發 食 品 或 飲 料 之 工 作 人 員 應 盡 量 戴 上 口 罩 手 套 及 穿 著 清 潔 衣 服 所 有 食 物 飲 品 或 餐 具, 必 須 適 當 貯 存 和 蓋 掩 任 何 作 現 場 銷 售 的 包 裝 食 品 或 飲 料 應 以 密 封 式 包 裝 保 持 個 人 衛 生 接 觸 食 物 前 如 廁 後 接 觸 過 口 沫 鼻 涕 或 處 理 垃 圾 後, 必 須 以 肥 皂 或 皂 液 和 清 水 洗 手, 並 以 乾 手 機 或 用 後 即 棄 的 紙 巾 抹 乾 切 勿 面 對 食 物 咳 嗽 或 打 噴 嚏 不 可 隨 地 吐 痰 或 丟 棄 垃 圾 所 有 參 展 商 必 須 保 証 展 品 只 在 指 定 攤 位 內 展 出, 而 攤 位 必 須 保 持 乾 淨 整 潔 所 有 垃 圾 或 拆 開 之 包 裝 物 料 必 須 放 入 垃 圾 袋 內, 並 於 每 日 展 覽 完 畢 後 放 置 於 展 館 的 垃 圾 收 集 區 有 潛 在 危 害 的 食 物 必 須 放 在 攝 氏 4 度 或 以 下, 或 攝 氏 60 度 或 以 上 的 環 境 ; 如 食 物 應 該 冷 藏, 食 物 必 須 處 於 冷 藏 的 狀 態 ( 最 好 是 在 攝 氏 零 下 18 度 或 以 下 ) 參 展 商 可 將 有 潛 在 危 害 的 即 食 食 物 留 存 在 攝 氏 4 度 至 60 度 環 境 下 陳 列 或 等 候 以 待 食 用, 但 陳 列 或 留 存 的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4 小 時 [ 食 環 署 編 製 的 食 物 衛 生 守 則 可 以 在 網 址 9
http://www.fehd.gov.hk/tc_chi/publications/code/code_index.htm 下 載 ] 3.24.8 餐 飲 服 務 根 據 香 港 會 展 中 心 之 規 則, 會 場 範 圍 內 不 可 享 用 任 何 非 由 香 港 會 展 中 心 提 供 之 餐 點 服 務, 該 中 心 的 保 安 人 員 將 會 阻 截 任 何 由 非 香 港 會 展 中 心 提 供 之 外 賣 飲 食 參 展 商 如 需 進 餐, 可 到 會 場 內 的 飲 食 部 或 餐 廳 如 欲 享 用 香 港 會 展 中 心 的 餐 飲 送 遞 服 務, 請 致 電 (852) 2582 8888 3.24.9. 限 制 出 售 的 食 物 規 例 依 照 香 港 法 律 第 132X 章 食 物 業 規 例 之 規 定, 除 非 有 食 環 署 發 出 的 相 關 牌 照 或 許 可 證, 任 何 人 不 得 售 賣 要 約 出 售 或 為 出 售 而 展 示, 或 管 有 以 供 出 售 下 列 的 在 香 港 受 限 制 出 售 之 食 物 : 1. (a) 新 鮮 肉 類 (b) 冷 凍 肉 類, 但 不 包 括 經 預 先 包 裝 的 冷 凍 牛 肉 羊 肉 或 豬 肉 (c) 經 預 先 包 裝 的 冷 凍 牛 肉 羊 肉 或 豬 肉 (d) 冷 藏 肉 類 2. 新 鮮 冷 凍 或 冷 藏 野 味 3. 鮮 魚 冷 凍 魚 冷 藏 魚 或 活 魚, 但 不 包 括 魚 塘 的 活 魚 4. (a) 活 的 水 禽, 但 不 包 括 家 禽 飼 養 場 內 或 批 發 市 場 內 的 活 的 水 禽 (b) 其 他 活 的 家 禽, 但 不 包 括 家 禽 飼 養 場 內 或 批 發 市 場 內 的 活 的 家 禽 (c) 新 鮮 家 禽 屠 體 冷 凍 家 禽 屠 體 或 冷 藏 家 禽 屠 體 5. 新 鮮 冷 凍 或 冷 藏 介 貝 類 水 產 動 物, 但 不 包 括 被 列 為 禁 售 食 物 的 在 香 港 海 港 和 香 港 仔 海 港 內 收 集 的 介 貝 類 水 產 動 物 6. 進 口 的 熟 肉 或 乾 肉, 或 經 其 他 方 法 處 理 或 配 製 的 進 口 肉 類 7. 進 口 的 腸 或 配 製 成 腸 衣 的 任 何 動 物 的 其 他 部 分 8. 進 口 的 肉 餡 餅 香 腸 或 其 他 經 配 製 或 製 造 而 含 有 非 肥 肉 的 任 何 肉 類 熟 肉 或 乾 肉 的 食 品 9. 奶 類 或 奶 類 飲 品, 即 奶 業 規 例 ( 第 132 章, 附 屬 法 例 AQ) 對 其 適 用 的 奶 類 或 奶 類 飲 品 10. (a) 軟 雪 糕 (b) 其 他 冰 凍 甜 點 11. 涼 茶 12. 非 瓶 裝 飲 料 ( 一 般 來 說 是 指 那 些 調 製 供 即 時 飲 用, 而 毋 須 盛 於 密 封 瓶 罐 或 其 他 容 器 的 飲 品, 例 如 鮮 果 汁 以 濃 縮 果 汁 或 糖 漿 稀 釋 的 飲 品 豆 漿 和 由 人 手 操 作 的 調 配 分 售 機 所 出 售 的 飲 品 ) 13. 燒 味 或 鹵 味 14. 切 開 的 水 果 15. 涼 粉 10
16. 饅 頭 籮 17. 以 售 賣 機 出 售 的 食 物 18. 刺 身 19. 壽 司 20. 供 不 經 烹 煮 而 食 用 的 蠔 21. 供 不 經 烹 煮 而 食 用 的 肉 類 註 : 按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發 行 的 香 港 入 口 野 味 肉 類 及 家 禽 指 引 的 解 釋, 上 述 冷 凍 一 詞 是 指 食 物 經 預 冷 工 序 處 理 後 再 保 存 於 攝 氏 0 度 至 4 度 而 根 據 食 環 署 編 製 的 食 物 衛 生 守 則 之 理 解, 冷 藏 一 詞 是 指 把 食 物 溫 度 降 低 至 冰 點 以 下, 並 最 好 貯 放 在 氏 零 下 18 度 或 以 下, 以 保 持 其 品 質 不 變 除 食 物 業 規 例 之 規 定 外, 參 展 商 在 進 口 上 述 食 物 時 須 遵 守 香 港 法 律 第 60 章 進 出 口 條 例 中 有 關 進 口 食 物 之 規 定, 在 進 口 野 味 肉 類 及 家 禽 時, 亦 須 遵 守 香 港 法 律 第 132AK 章 進 口 野 味 肉 類 及 家 禽 規 例 之 規 定 限 制 出 售 食 物 之 銷 售 參 展 商 如 果 想 在 國 際 現 代 化 中 醫 藥 及 健 康 產 品 展 覽 暨 會 議 中 售 賣 任 何 受 限 制 出 售 食 物, 必 須 取 得 食 環 署 發 出 的 售 賣 限 制 出 售 食 物 許 可 證, 並 請 於 國 際 現 代 化 中 醫 藥 及 健 康 產 品 展 覽 暨 會 議 舉 行 30 天 前, 將 其 許 可 證 副 本 交 予 香 港 貿 發 局 以 作 紀 錄 參 展 商 如 果 想 在 國 際 現 代 化 中 醫 藥 及 健 康 產 品 展 覽 暨 會 議 中 銷 售 任 何 需 加 熱 才 出 售 的 限 制 出 售 食 物, 必 須 同 時 取 得 食 環 署 發 出 的 臨 時 食 物 製 造 廠 牌 照, 並 請 於 國 際 現 代 化 中 醫 藥 及 健 康 產 品 展 覽 暨 會 議 舉 行 30 天 前, 將 該 牌 照 副 本 交 予 香 港 貿 發 局 以 作 紀 錄 申 請 售 賣 限 制 出 售 食 物 許 可 證 的 表 格 ( 表 格 編 號 :FEHB95A) 和 臨 時 食 物 製 造 廠 牌 照 的 申 請 書 ( 表 格 編 號 :FEHB201) 可 以 在 食 環 署 的 網 址 http://www.fehd.gov.hk/tc_chi/forms/index_forms.html 下 載 如 有 查 詢, 請 致 電 食 環 署 的 24 小 時 熱 線 :(852) 2868 0000 如 需 各 種 食 物 牌 照 / 許 可 證 及 其 申 請 程 序 的 詳 細 資 料, 請 參 閱 食 環 署 印 刷 的 申 請 所 需 牌 照 類 別 指 引 和 申 請 牌 照 指 南 ( 兩 者 皆 可 在 網 頁 : http://www.fehd.gov.hk/tc_chi/licensing/index.html 下 載 ) 或 致 電 食 環 署 的 24 小 時 熱 線 : (852) 2868 0000 3.24.10. 進 口 食 品 之 規 例 食 物 入 口 商 有 責 任 與 出 口 當 地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確 保 所 入 口 的 食 物 符 合 香 港 法 例 的 規 定 確 保 食 物 衛 生 標 準, 食 物 入 口 商 應 先 向 來 源 地 衛 生 當 局 申 領 衛 生 證 明 書, 然 後 將 證 明 書 隨 貨 11
附 上, 以 證 明 所 入 口 的 食 物 適 宜 供 人 食 用 下 列 食 物 由 於 屬 於 容 易 變 壞 和 高 危 性 質, 入 口 時 必 須 符 合 某 些 特 定 的 法 例 要 求 或 行 政 安 排 : (a) 野 味 肉 類 和 家 禽 ; (b) 奶 類 及 奶 類 飲 品 ; (c) 冰 凍 甜 點 ; 及 (d) 海 產 食 環 署 已 分 別 就 入 口 上 述 食 物 的 正 確 程 序 製 備 了 下 列 指 引 單 張 供 入 口 商 參 考 : - 香 港 入 口 食 物 指 引 - 香 港 入 口 野 味 肉 類 或 家 禽 指 引 - 冷 藏 肉 類 冰 鮮 肉 類 冷 藏 禽 肉 和 冰 鮮 禽 肉 進 口 許 可 證 申 請 指 引 - 香 港 入 口 奶 類 及 奶 類 飲 品 指 引 - 香 港 入 口 冰 凍 甜 點 指 引 - 香 港 入 口 海 產 指 引 這 些 指 引 單 張 可 在 香 港 金 鐘 道 66 號 金 鐘 政 府 合 署 43 樓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索 取 或 其 網 站 www.cfs.gov.hk 瀏 覽 當 地 衛 生 局 之 食 物 衛 生 證 明 書 - 不 論 任 何 食 品, 參 展 商 必 須 持 有 出 口 地 區 衛 生 局 之 食 物 衛 生 證 明 書, 方 可 進 口 本 港 請 於 國 際 現 代 化 中 醫 藥 及 健 康 產 品 展 覽 暨 會 議 舉 行 30 天 前, 將 該 證 明 書 副 本 交 予 香 港 貿 發 局 以 作 紀 錄 密 切 注 意 食 物 安 全 之 最 新 資 訊 - 參 展 商 應 密 切 注 意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網 站 www.cfs.gov.hk 上 提 供 之 最 新 資 訊, 以 確 保 展 出 / 銷 售 之 食 品 可 供 公 眾 安 全 享 用 進 口 限 制 出 售 之 食 物 須 獲 預 先 許 可 - 所 有 限 制 出 售 之 食 品 必 須 獲 得 食 環 署 之 預 先 批 核 方 可 進 口 本 港 其 中 包 括 冰 凍 甜 點 ( 包 括 雪 糕 ), 鮮 奶 及 奶 類 飲 料 等 請 於 國 際 現 代 化 中 醫 藥 及 健 康 產 品 展 覽 暨 會 議 舉 行 三 十 天 前, 將 該 證 明 書 副 本 交 予 香 港 貿 發 局 以 作 紀 錄 - 申 請 表 可 於 食 環 署 的 網 頁 http://www.fehd.gov.hk/english/form/fehb95.pdf 下 載 12
受 管 制 的 食 物 - 根 據 香 港 法 律 第 132 章 公 眾 衛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任 何 食 物 內 含 染 色 料 金 屬 雜 質 人 工 甜 味 劑 致 癌 物 質 芥 子 酸 及 / 或 其 他 禁 止 物 質 防 腐 劑 及 / 或 抗 氧 化 劑 及 瀕 臨 絕 種 的 動 物 成 份 等 受 限 制 之 成 份, 均 需 遵 照 有 關 法 例 的 管 制 或 特 別 行 政 安 排, 方 可 進 口 參 展 商 須 確 保 其 展 品 符 合 有 關 規 定 而 適 合 在 香 港 銷 售 或 使 用 - 詳 細 資 料 可 見 於 香 港 海 關 的 網 站 www.customs.gov.hk 或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的 網 站 www.cfs.gov.hk 轉 運 代 理 人 - 欲 知 食 品 進 口 的 更 詳 盡 資 料, 參 展 商 可 與 任 何 轉 運 代 理 人 聯 絡 部 份 轉 運 代 理 公 司 聯 絡 資 料 已 刊 於 香 港 展 覽 會 議 業 協 會 之 網 站 : http://www.exhibitions.org.hk/english/members_company_a.php 3.24.11. 食 物 及 藥 物 ( 成 分 組 合 及 標 籤 ) 規 例 根 據 香 港 法 律 第 132 章 公 眾 衛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中 食 物 及 藥 物 ( 成 份 組 合 及 標 籤 ) 規 例, 所 有 預 先 包 裝 食 品 及 飲 品 須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或 中 英 兩 種 語 言 印 製, 提 供 以 下 八 項 資 料 : 1) 食 物 名 稱 / 稱 號 ; 2) 配 料 / 成 分 ; 3) 此 日 期 前 最 佳 或 此 日 期 前 食 用 日 期 的 標 示 ; 4) 特 別 的 貯 存 方 式 或 使 用 名 稱 的 陳 述 ; 5) 製 造 商 或 包 裝 商 的 名 稱 及 地 址 ; 6) 數 量 重 量 或 體 積 ; 7) 已 知 可 導 致 過 敏 的 物 質 ; 8) 添 加 劑 如 構 成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的 配 料, 須 列 明 該 添 加 劑 的 作 用 類 別 及 其 所 用 名 稱 該 規 例 同 時 規 定 所 有 已 包 裝 食 品 必 須 附 有 標 明 其 能 量 值 或 任 何 營 養 素 含 量 與 及 營 養 聲 稱 的 標 籤 標 籤 必 須 包 含 以 下 八 種 資 料 : - - - - - - - 能 量 蛋 白 質 碳 水 化 合 物 總 脂 肪 飽 和 脂 肪 酸 反 式 脂 肪 酸 鈉 13
- 糖 標 籤 亦 必 須 列 明 各 種 涉 及 聲 稱 的 營 養 素 的 含 量 所 有 參 加 香 港 貿 發 局 國 際 現 代 化 中 醫 藥 及 健 康 產 品 展 覽 暨 會 議 並 擬 在 現 場 銷 售 包 裝 食 品 及 飲 品 的 香 港 及 海 外 參 展 商, 均 必 須 遵 守 此 等 規 例 如 任 何 預 先 包 裝 的 食 品 屬 相 同 版 本 而 在 香 港 的 每 年 銷 售 量 不 超 過 30,000 件, 可 向 食 物 環 境 衛 生 署 轄 下 的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申 請 小 量 豁 免 申 請 豁 免 的 產 品 不 能 在 包 裝 上 載 有 任 何 營 養 聲 稱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批 准 后, 會 就 每 份 申 請 發 給 參 展 商 一 個 豁 免 號 碼 以 用 在 展 覽 會 場 上 的 銷 售 過 程 中 小 量 豁 免 的 申 請 必 須 由 於 香 港 註 冊 的 公 司 提 出 海 外 參 展 商 應 透 過 本 地 進 口 商 或 經 銷 商 提 出 申 請 如 參 展 商 的 貨 品 未 能 附 合 上 述 營 養 聲 稱 標 籤 的 規 例 及 未 能 成 功 申 請 小 量 豁 免, 其 貨 品 則 不 能 在 展 覽 期 間 出 售, 只 能 以 宣 傳 或 免 費 試 食 形 式 推 廣 食 環 署 的 職 員 會 派 員 於 展 覽 期 間 進 行 巡 查 如 發 現 違 規 情 況, 主 辦 機 構 可 以 要 求 有 關 參 展 商 即 時 停 止 售 賣 有 關 貨 品 若 屢 勸 不 效, 主 辦 機 構 有 權 即 時 終 止 該 參 展 商 的 參 展 資 格 任 何 干 犯 營 養 聲 稱 標 籤 規 例 有 關 罪 行 的 人 士 可 被 罰 款 港 幣 五 萬 元 及 監 禁 六 個 月 參 展 商 應 參 考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的 網 站 www.cfs.gov.hk 上 有 關 的 指 引, 包 括 : 製 備 可 閱 的 食 物 標 籤 業 界 指 引, 預 先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籤 的 食 用 分 量 業 界 指 引, 有 關 食 物 致 敏 物 食 物 添 加 劑 及 日 期 格 式 的 標 籤 指 引, 營 養 標 籤 及 營 養 聲 技 術 指 引, 營 養 標 籤 及 營 養 聲 稱 檢 測 方 法 技 術 指 引, 小 量 豁 免 申 請 指 引 如 有 任 何 查 詢, 參 展 商 可 致 電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電 話 :(852)2868 0000 或 瀏 覽 網 頁 : www.cfs.gov.hk 重 要 通 知 在 展 覽 會 期 間, 參 展 商 必 須 注 意 並 嚴 格 遵 守 以 下 各 項 有 關 中 醫 藥 及 健 康 產 品 的 法 例 及 規 則 (3.24.12 至 3.24.14) 3.24.12. 中 醫 藥 條 例 香 港 法 例 第 549 章 中 醫 藥 條 例 香 港 法 例 第 549 章 中 醫 藥 條 例 於 1999 年 7 月 14 日 由 立 法 會 通 過, 設 立 了 全 面 的 中 醫 藥 規 管 制 度 以 保 障 公 共 健 康 提 高 中 醫 的 專 業 地 位 和 增 進 中 藥 業 的 水 平 中 醫 藥 條 例 的 內 容 包 括 香 港 中 醫 藥 管 理 委 員 會 及 其 轄 下 中 醫 組 中 藥 組 和 七 個 小 組 的 組 成 及 職 能 ; 中 醫 規 管 制 度 的 中 醫 註 冊 考 試 和 紀 律 ; 以 及 中 藥 規 管 制 度 的 中 藥 商 領 牌 中 藥 商 監 管 和 14
中 成 藥 註 冊 參 展 商 必 須 持 有 中 醫 藥 管 理 委 會 轄 下 中 藥 組 發 出 的 中 藥 材 零 售 商 ( 展 銷 ) 牌 照 才 可 在 展 場 內 零 售 中 藥 材 展 品 有 關 詳 情 可 查 詢 中 醫 藥 管 理 委 會 ( 電 話 :(852) 2121 1888 或 電 郵 :info@cmchk.org.hk) 中 成 藥 註 冊 制 度 和 法 定 要 求 開 始 實 施 香 港 法 例 第 549 章 中 醫 藥 條 例 ( 下 稱 該 條 例 ) 第 119 條 規 定 所 有 中 成 藥 必 須 經 香 港 中 醫 藥 管 理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中 藥 組 註 冊, 方 可 在 本 港 進 口 銷 售 和 管 有 任 何 人 銷 售 進 口 或 管 有 任 何 未 經 註 冊 的 中 成 藥 即 屬 違 法, 定 罪 後 可 被 判 處 港 幣 100,000 元 罰 款 及 入 獄 2 年 監 禁 根 據 該 條 例 第 143 和 144 條, 任 何 人 銷 售 或 管 有 用 作 銷 售 任 何 沒 有 附 上 指 定 的 標 籤 和 說 明 書 的 中 成 藥 亦 屬 違 法, 最 高 刑 罰 為 罰 款 100,000 元 及 監 禁 2 年 所 有 香 港 和 外 地 的 參 展 商 都 必 須 滿 足 該 條 例 的 規 定 才 可 在 展 場 內 管 有 銷 售 推 廣 展 示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處 理 中 成 藥 物 品 有 關 該 條 例 的 簡 介 可 參 看 香 港 中 醫 藥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網 頁 : http://www.cmchk.org.hk/ 參 展 商 亦 可 於 雙 語 法 例 資 料 系 統 的 網 頁 : http://www.legislation.gov.hk/eng/home.htm 閱 讀 及 列 印 該 條 例 的 全 文 3.24.13. 不 良 醫 藥 廣 告 條 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的 衛 生 署 對 於 藥 劑 製 品 標 籤 訂 有 嚴 格 的 規 例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231 章 不 良 醫 藥 廣 告 條 例 的 規 定, 任 何 人 不 得 發 布 廣 告 以 宣 稱 任 何 藥 物 外 科 用 具 或 療 法 可 以 治 療 或 預 防 該 條 例 內 列 於 附 表 1 及 附 表 2 內 所 指 定 的 疾 病 或 病 理 情 況 廣 告 包 括 任 何 公 告 海 報 單 張 廣 告 外 盒 標 籤 及 任 何 以 口 頭 方 式 或 籍 產 生 或 傳 送 光 或 聲 音 的 方 式 所 出 的 宣 布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有 可 能 於 展 覽 會 期 間 到 場 巡 查 所 有 不 當 及 違 規 行 為 參 展 商 須 注 意 該 條 例 第 2 至 8 10 和 12 條 自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生 效, 禁 止 或 限 制 發 布 廣 告 的 範 圍 擴 展 至 包 括 乳 房 腫 瘤 生 殖 泌 尿 系 統 內 分 泌 系 統 體 內 糖 分 血 壓 和 血 脂 或 膽 固 醇 等 6 組 保 健 聲 稱 及 將 受 禁 止 或 限 制 的 聲 稱 實 施 於 所 有 口 服 產 品, 但 不 包 括 慣 常 作 為 食 品 或 飲 品 食 用 或 飲 用 的 產 品 違 反 該 條 例 的 刑 罰, 亦 加 重 至 初 犯 者 罰 款 50,000 元 及 監 禁 6 個 月 和 重 犯 者 罰 款 100,000 元 及 監 禁 1 年 有 關 條 例 的 全 文 可 在 於 雙 語 法 例 資 料 系 統 的 網 頁 : http://www.legislation.gov.hk/eng/home.htm 下 載 參 展 商 亦 應 參 閱 衞 生 署 在 藥 物 辦 公 室 網 站 www.drugoffice.gov.hk 發 出 的 不 良 廣 告 ( 醫 藥 ) 條 例 指 引 參 展 商 當 清 楚 知 道 並 同 意 遵 守 有 關 條 款, 任 何 參 展 商 因 違 反 上 述 有 關 或 相 關 條 例 而 招 致 的 15
投 訴 或 訴 訟,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及 香 港 會 議 展 覽 中 心 概 不 負 責, 亦 無 須 作 出 賠 償 3.24.14. 關 於 輸 入 或 輸 出 香 港 的 中 藥 材 和 中 成 藥 須 知 根 據 法 例 規 定, 進 / 出 口 載 列 於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附 屬 法 例 A 進 出 口 ( 一 般 ) 規 例 附 表 一 內 的 中 成 藥 及 36 種 中 藥 材 ( 包 括 中 醫 藥 條 例 訂 明 的 31 種 附 表 1 中 藥 材 及 5 種 附 表 2 的 中 藥 材 ( 凌 霄 花 (Flos Campsis); 製 川 烏 (processed Radix Aconiti); 製 草 烏 (processed Radix Aconiti Kusnezoffii); 威 靈 仙 (Radix Clematidis) 和 龍 膽 (Radix Gentianae)), 須 受 簽 證 管 制 凡 進 / 出 口 此 等 物 品, 必 須 事 先 向 衞 生 署 申 領 相 關 的 進 口 許 可 證 / 出 口 許 可 證 請 注 意, 在 未 有 進 口 許 可 證 和 出 口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下 進 口 及 出 口 有 關 36 種 中 藥 材 及 中 成 藥, 可 能 會 觸 犯 進 出 口 ( 一 般 ) 規 例,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處 罰 款 港 幣 500,000 元 及 監 禁 2 年 有 關 法 例 條 文 的 詳 細 內 容, 可 於 www.legislation.gov.hk 網 頁 瀏 覽 一 ) 申 請 中 藥 材 和 中 成 藥 的 進 出 口 許 可 證, 申 請 人 於 貨 品 進 出 口 前, 應 遞 交 下 列 資 料 至 香 港 九 龍 觀 塘 巧 明 街 100 號 Landmark East 友 邦 九 龍 大 樓 16 樓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事 務 部 中 藥 事 務 組 申 請 簽 證 有 關 申 請 中 藥 材 和 中 成 藥 的 進 出 口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見 於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事 務 部 網 站 : www.cmd.gov.hk 的 申 請 中 藥 材 進 出 口 許 可 證 指 南 和 中 成 藥 進 出 口 申 請 指 南 二 ) 如 申 請 進 口 證, 申 請 人 將 會 獲 發 給 正 本 及 第 一 副 本 持 證 人 可 憑 正 本 向 運 載 商 ( 船 務 公 司 航 空 公 司 或 運 輸 公 司 ) 提 取 證 上 所 述 貨 物 請 注 意, 根 據 進 出 口 條 例 第 8 條, 不 論 提 取 貨 物 與 否, 正 本 必 須 於 貨 物 進 口 後 七 天 內 交 給 運 載 商 第 一 副 本 則 由 持 證 人 保 存 三 ) 根 據 進 出 口 條 例 第 6C(1) 條 及 第 6D(1) 條, 任 何 人 士 必 須 已 獲 有 效 的 進 出 口 證, 並 遵 行 證 上 所 述 規 定, 方 可 輸 入 或 輸 出 藥 劑 產 品 及 藥 物 上 述 條 例 第 6C(2) 條 及 第 6D(3) 條 訂 明, 凡 違 反 第 6C(1) 條 及 第 6D(1) 條 即 屬 犯 罪, 一 經 定 罪, 可 被 判 罰 款 五 十 萬 元 及 監 禁 兩 年 四 ) 如 需 進 一 步 查 詢 關 於 藥 劑 產 品 及 藥 物 的 進 出 口 簽 證 手 續, 請 瀏 覽 衛 生 署 藥 物 辦 公 室 網 址 www.drugoffice.gov.hk 或 致 電 藥 物 辦 公 室 藥 物 註 冊 及 出 入 口 管 制 組 :(852) 2319 8460 五 ) 參 展 商 一 經 簽 署 申 請 表 格, 即 表 示 參 展 商 同 意 遵 守 有 關 條 款, 任 何 參 展 商 因 違 反 上 述 條 例 而 招 致 的 投 訴 或 訴 訟, 香 港 貿 發 局 及 香 港 會 議 展 覽 中 心 概 不 負 責, 亦 無 需 作 出 賠 償 16
3.24.15. 保 護 瀕 危 動 植 物 物 種 條 例 香 港 法 例 第 586 章 保 護 瀕 危 動 植 物 物 種 條 例 是 香 港 為 履 行 瀕 危 野 生 動 植 物 種 國 際 貿 易 公 約 ( 該 公 約 ) 的 規 定 而 制 定 的 法 律 該 條 例 規 定 : 凡 進 口 從 公 海 引 進 出 口 轉 口 或 管 有 列 明 物 種 的 標 本, 不 論 屬 活 體 的 死 體 的 其 部 分 或 衍 生 物 ( 包 括 藥 物 ), 均 須 事 先 申 領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發 出 的 許 可 證 該 法 例 亦 指 明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准 予 進 行 列 明 物 種 的 交 易, 而 無 需 申 領 許 可 證 有 關 的 管 制 制 度 大 致 上 參 照 該 公 約 的 規 定 該 條 例 適 用 於 所 有 進 行 牽 涉 瀕 危 物 種 的 活 動 的 人 士, 包 括 貿 易 商 旅 客 及 個 別 人 士 有 關 該 法 例 及 申 領 有 關 許 可 證 的 詳 情, 請 瀏 覽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的 網 站 上 有 關 自 然 護 理 的 網 頁 http://www.afcd.gov.hk/cindex.html 3.24.16. 其 他 相 關 法 律 除 了 上 述 各 項 法 律 和 規 例 之 外, 參 展 商 亦 須 遵 守 其 他 相 關 的 法 例, 如 : (i)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201 章 ) 訂 明, 任 何 人 士 無 合 法 權 限 或 合 理 辯 解 向 公 職 人 員 提 供 任 何 利 益, 作 為 其 執 行 職 務 的 誘 因 或 報 酬, 均 屬 犯 法 ; (ii) 公 眾 衛 生 及 巿 政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132 章 )- 對 於 藥 物 的 配 製 及 攙 雜 ; 將 經 攙 雜 程 序 而 導 致 品 質 成 分 或 效 力 受 損 的 藥 物 售 賣 或 為 將 該 等 藥 物 出 售 而 將 其 展 出 宣 傳 及 管 有 ; 禁 止 售 賣 其 性 質 或 品 質 與 購 買 人 所 要 求 不 符 的 藥 物 以 致 對 購 買 人 不 利 ; 禁 止 售 賣 展 出 或 管 有 以 供 出 售 擬 供 人 使 用 但 不 宜 作 該 用 途 的 藥 物 ; 及 禁 止 出 售 及 為 出 售 而 展 出 含 虛 假 或 誤 導 性 標 籤 或 宣 傳 的 藥 物 及 其 他 事 項 施 加 管 制 與 規 定 ; (iii) 動 植 物 ( 瀕 危 物 種 保 護 )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187 章 ) 就 有 關 瀕 危 物 種 的 管 制 ; (iv) 不 良 醫 藥 廣 告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231 章 ) 就 藥 物 ( 包 括 中 藥 材 中 成 藥 外 科 用 具 或 療 法 及 不 包 括 慣 常 作 為 食 品 或 飲 品 的 所 有 口 服 產 品 ) 的 廣 告 宣 傳 作 出 的 管 制 ; (v)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354 章 )- 對 任 何 類 別 或 種 類 的 廢 物 的 產 生 貯 存 收 集 及 處 置 ( 包 括 處 理 再 加 工 循 環 再 造 ); 對 任 何 有 關 該 等 活 動 的 地 方 及 人 士 的 發 牌 及 登 記 ; 以 及 對 涉 及 該 等 活 動 的 公 眾 的 保 護 及 其 他 有 關 事 宜 施 加 管 制 與 規 定 ; (vi)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362 章 )- 對 於 禁 止 將 虛 假 商 品 說 明 應 用 於 貨 品 ; 管 有 載 有 虛 假 商 品 說 明 的 貨 品 作 售 賣 或 任 何 商 業 或 製 造 用 途 ; 禁 止 供 應 載 有 虛 假 商 品 說 明 的 貨 品 ; 禁 止 載 有 偽 造 商 標 或 將 虛 假 商 標 應 用 於 貨 品 ; 及 禁 止 載 有 虛 假 商 品 說 明 或 偽 造 商 標 的 貨 品 的 進 口 及 出 品 與 及 其 他 事 項 施 加 管 制 與 規 定 現 行 的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只 禁 止 將 虛 假 商 品 說 明 應 用 於 任 何 貨 品, 而 不 適 用 於 服 務 2012 年 商 品 說 明 ( 不 良 營 商 手 法 ) ( 修 訂 ) 條 例 已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七 月 十 七 日 獲 得 立 法 會 通 過 而 主 要 內 容 包 括 : 擴 大 有 關 貨 品 的 商 品 說 明 的 現 有 定 義, 指 以 任 何 方 式 就 任 何 貨 品 或 貨 品 任 何 部 分 作 出 直 接 或 間 接 的 顯 示, 例 如 標 價 ; 擴 大 條 例 的 適 用 範 圍, 禁 止 在 消 費 服 務 交 易 中 作 出 虛 假 17
商 品 說 明, 並 界 定 服 務 一 詞 在 消 費 合 約 中 的 法 律 定 義 ; 增 加 新 的 罪 行, 禁 止 在 營 業 行 為 中 某 些 不 良 營 商 手 法 如 : 誤 導 性 遺 漏 具 威 嚇 性 的 營 業 行 為 餌 誘 式 廣 告 宣 傳 先 誘 後 轉 銷 售 行 為 及 不 當 地 接 受 付 款 ; 及 在 刑 事 懲 處 外, 設 立 遵 從 為 本 的 民 事 執 法 機 制, 鼓 勵 企 業 遵 守 條 例 此 修 訂 條 例 暫 定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年 中 全 面 執 行 ; (vii)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138 章 )- 對 於 註 冊 藥 劑 師 管 有 及 銷 售 ( 包 括 零 售 及 批 發 ) 毒 藥 ; 用 作 存 放 毒 藥 以 供 零 售 的 處 所 的 註 冊 ; 由 註 冊 醫 生 註 冊 牙 醫 或 註 冊 獸 醫 開 出 某 些 指 定 毒 藥 的 處 方 的 規 定 ; 毒 藥 的 標 籤 及 盛 載 容 器 ; 毒 藥 的 存 放 及 運 送 及 藥 劑 的 製 造 進 口 及 出 口 施 加 管 制 及 規 定 與 及 其 他 事 項 施 加 管 制 與 規 定 參 展 商 須 特 別 注 意 有 關 對 含 有 西 藥 成 分 的 藥 物 管 制, 並 留 意 衛 生 署 藥 物 辦 公 室 在 其 網 頁 : http://www.drugoffice.gov.hk/eps/root/index.html 上 通 告 的 最 新 資 料 和 更 新 詳 情 請 參 閱 各 有 關 條 例 條 例 的 全 文 可 以 從 網 址 http://www.legislation.gov.hk/index.htm 下 載 香 港 政 府 的 刊 物 可 以 下 列 方 法 購 買 : - 進 入 網 上 政 府 書 店 選 購, 網 址 為 http://www2.bookstore.gov.hk; - - 致 電 (852) 2537 1910 或 電 郵 puborder@isd.gov.hk 致 政 府 新 聞 處 刊 物 銷 售 組 ; 或 於 政 府 新 聞 處 的 網 址 http://www.isd.gov.hk 下 載 並 於 網 上 遞 交 訂 購 表 格, 或 將 表 格 傳 真 至 刊 物 銷 售 組 的 傳 真 號 碼 :(852) 2523 7195 參 展 商 一 經 簽 署 申 請 表 格, 即 表 示 參 展 商 同 意 遵 守 有 關 條 款, 任 何 參 展 商 因 違 反 上 述 條 例 而 招 致 的 投 訴 或 訴 訟, 香 港 貿 發 局 及 香 港 會 議 展 覽 中 心 概 不 負 責, 亦 無 需 作 出 賠 償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