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應 用 於 民 宿 設 置 之 研 究 蕭 登 元 Teng-Yuan Hsiao* 郭 乃 文 Nae-wen Kuo** 吳 勉 勤 Mien-Chin Wu*** 郭 書 吟 Shu-Yin Kuo**** 許 譽 耀 Yu-Yao Hsu**** 曾 露 儀 Lu-Yi Zeng***** 一 前 言 自 民 宿 管 理 辦 法 公 布 實 施 以 來, 民 宿 產 業 蓬 勃 發 展, 由 於 部 分 風 景 地 區 民 宿 過 度 發 展, 造 成 對 當 地 遊 憩 環 境 品 質 嚴 重 衝 擊, 甚 至 違 反 土 地 等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脫 序 經 營 情 事, 不 僅 影 響 住 宿 環 境, 且 造 成 旅 宿 業 不 公 平 競 爭 之 現 象 本 研 究 以 專 家 訪 談 法 德 爾 菲 法 (Delphi Technique) 分 析 階 層 程 序 法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AHP) 找 出 民 宿 設 置 之 評 估 指 標, 最 後 導 入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GIS) 進 行 情 境 模 擬 分 析, 並 以 墾 丁 地 區 的 民 宿 做 為 應 用 示 範 案 例 二 民 宿 設 置 評 估 指 標 系 統 圖 層 建 置 ( 一 )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圖 層 蒐 集 本 研 究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圖 層 建 構 第 一 階 段 : 圖 層 蒐 集 首 先 依 據 國 內 外 文 獻 與 10 位 專 家 訪 談 結 果, 擬 訂 民 宿 設 置 評 估 指 標 系 統 架 構 ; 其 次, 再 從 國 內 負 責 管 理 及 生 產 各 種 GIS 圖 層 或 相 關 研 究 數 據 的 政 府 機 關 學 術 單 位 中, 蒐 集 符 合 民 宿 設 置 評 估 指 標 之 各 類 型 圖 層 ( 二 ) 評 估 指 標 與 圖 層 關 係 本 研 究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圖 層 建 構 第 二 階 段 : 指 標 與 圖 層 關 係 首 先 透 過 分 次 專 家 問 卷 調 查 方 式, 針 對 本 計 畫 專 家 小 組 進 行 群 體 決 策 問 卷 調 查 ; 第 二, 導 入 三 次 德 爾 菲 法, 針 對 群 體 調 查 結 果 進 行 必 要 之 統 計 分 析, 以 作 為 計 畫 目 標 中 探 討 自 然 社 經 品 質 災 害 敏 感 風 險 等 建 立 指 標 作 業 準 則 ; 第 三, 以 一 回 合 的 分 析 階 層 程 序 法 發 出 20 份 專 家 問 卷, 決 定 指 標 的 權 重 與 優 先 序, 最 後 根 據 上 述 結 果 針 對 清 境 與 墾 丁 地 區 進 行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圖 層 套 疊 模 擬 分 析 初 步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共 有 23 項 個 別 指 標 可 作 為 後 續 探 討 應 用 本 文 接 續 專 家 調 查 之 成 果, 對 照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之 圖 層 建 構 之 圖 層 蒐 集, 藉 此 找 出 符 合 民 宿 設 置 評 估 指 標 之 圖 層 ; 最 後, 再 將 所 得 之 圖 層 分 別 對 照 墾 丁 地 區 ( 以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為 主 ) 以 確 認 是 否 符 合 本 研 究 範 圍, 若 不 符 合 本 研 究 範 圍 之 圖 層 及 圖 層 無 法 使 用 則 不 納 入 考 慮 本 研 究 將 以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內 之 民 宿 地 區, 作 為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情 境 模 擬 之 示 範 地 區, 如 下 圖 1 本 區 域 土 地 按 照 現 有 的 土 地 利 用 形 態 及 資 源 特 性, 依 國 家 公 園 法 第 十 二 條 之 規 定, 分 為 生 態 保 護 區 特 別 景 觀 區 史 蹟 保 存 區 遊 憩 區 一 般 管 制 區 等 五 種 管 理 分 區, 分 別 制 定 不 同 程 度 之 保 護 計 畫 (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2012) 本 文 將 現 已 取 得 相 關 地 理 資 訊 圖 層 進 行 圖 層 套 疊 分 析, 並 利 用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概 念, 預 計 將 墾 丁 民 宿 地 區 劃 分 為 以 下 三 大 區 域 1. 禁 止 民 宿 發 展 區 域 : 不 得 發 展 經 營 民 宿 2. 限 制 民 宿 發 展 區 域 : 則 可 進 行 低 密 度 之 民 宿 發 展 活 動 3. 適 宜 民 宿 發 展 區 域 : 則 可 提 供 較 大 管 制 容 量 之 民 宿 發 展 行 為 * ** *** **** *****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休 閒 暨 遊 憩 管 理 系 副 教 授 兼 系 主 任 Associate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Leisure and Recreation Management, National Kaohsiung University of Hospitality and Tourism.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地 理 學 系 教 授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Geography,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旅 館 業 查 報 督 導 中 心 課 長 Supervisor, Hotel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Center,Tourism Bureau, R.O.C.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旅 遊 管 理 研 究 所 研 究 生 Graduate Student, Graduate Institute of Travel and Tourism Management, National Kaohsiung University of Hospitality and Tourism.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地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Graduate Student, Department of Geography,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14 地理資訊系統應用於民宿設置之研究 二 指標對應圖層門檻說明 表2 墾丁地區指標對應圖層門檻 圖1 墾丁地區研究範圍 三 地理資訊系統情境模擬 一 選用指標圖層說明 表1 墾丁地區選用指標 綜合上述 墾丁地區扮演民宿設置之 禁止 因子 分別為 坡度 / 坡向分析 自然保留 區 此兩項指標皆有法規限制開發 第二 其它 限制因子由專家問卷匯總計算權重 用以限制該地 區開發 在墾丁地區限制因子分別為 地質災害敏 感區 地表水源敏感區 洪水平原敏感 地 生態敏感區 自然景觀敏感地 文化景觀敏感地 等六項限制指標 其對應圖層 分述如下 1. 黃色底 禁止因子 指標說明 由於 國有林自然保護區 圖層屬性內容不符合法 規規定 故將此圖層改以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森林 企劃組資訊科 自然保留區 圖層取代 2. 橘色底 限制因子 指標說明 由於營建署之 地表水源敏感地 圖層內含屬性 水質水量保護區 與另一經濟部水利署的 水 質水量保護區 禁止因子 圖層屬性名稱重疊 本文將兩者相對比較後 發現營建署與水利署法規 內容不同 故將圖層 地表水源敏感地 限制因 子 屬性中的 水質水量保護區 屬性去除後 再 放入權重計算 圖2 坡度分析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季 刊 Vol.7 No.1 Jan. 2013 15 圖 3 坡 度 分 析 圖 6 地 表 水 源 敏 感 地 本 文 將 坡 度 劃 分 為 百 分 之 三 十 以 上 為 限 制 開 發 區, 百 分 之 三 十 以 下 為 可 開 發 區 圖 例 中, 數 值 0 為 位 於 坡 度 30 度 以 下 之 地 區, 尚 可 開 發 ; 數 值 1 為 位 於 坡 度 30 度 以 上 之 地 區, 為 不 可 開 發 區 圖 4 自 然 保 留 區 圖 圖 7 洪 水 平 原 敏 感 區 圖 5 地 質 災 害 敏 感 區 圖 圖 8 生 態 敏 感 地 區
16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應 用 於 民 宿 設 置 之 研 究 圖 12 禁 止 因 子 與 權 重 分 析 結 果 ( 放 大 圖 ) 圖 9 自 然 景 觀 敏 感 地 區 本 研 究 根 據 上 述 結 果 圖 11 及 圖 12, 說 明 如 下 1. 限 制 因 子 最 高 權 重 為 25.3%, 以 二 分 法 畫 分 限 制 因 子 : 0%~12.65% ; 12.65%~25.3% 2. 根 據 上 圖 圖 例 : 粉 紅 色 為 1 為 權 重 值 介 於 0%~12.65% ; 圖 例 中 黃 色 2 為 權 重 值 介 於 12.65%~25.3% 3. 僅 有 一 間 民 宿 位 於 禁 止 因 子 門 檻 值, 其 禁 止 因 子 為 坡 度 大 於 三 十 度 4. 限 制 因 子 部 分, 並 無 任 何 民 宿 位 在 12.65%~25.3% 以 上 範 圍 內, 扣 除 唯 一 1 間 位 於 門 檻 值 的 民 宿, 其 餘 民 宿 皆 位 於 0%~12.65% 以 下 限 制 開 發 範 圍 內 四 結 論 與 建 議 ( 二 ) 權 重 結 果 分 析 圖 10 文 化 景 觀 敏 感 地 本 研 究 先 利 用 專 家 問 卷 方 式, 凝 聚 專 家 意 見 共 識, 取 得 民 宿 設 置 時 應 考 量 之 指 標 與 重 要 程 度 之 優 先 順 序 為 強 調 因 地 制 宜 民 眾 參 與 之 決 策 機 制, 在 決 策 形 成 過 程 中, 納 入 學 者 政 府 單 位 意 見 國 內 相 關 民 宿 業 者 團 體 與 當 地 民 宿 業 者 代 表, 透 過 多 元 回 饋 取 得 共 識 後, 透 過 評 估 指 標 與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之 應 用, 產 生 分 級 分 區 管 理 之 效 果, 因 此 建 議 未 來 民 宿 設 置 可 分 為 三 個 階 段 進 行 審 查 ( 一 ) 第 一 階 段 : 禁 止 條 件 審 查 本 研 究 根 據 相 關 法 令 管 制, 篩 選 出 關 鍵 性 指 標 作 為 禁 止 民 宿 發 展 條 件, 可 透 過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審 查 審 查 標 準 為 (1) 全 數 條 件 通 過, 則 可 繼 續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審 查 ;(2) 其 中 一 項 條 件 以 上 未 通 過 審 查, 表 示 位 於 禁 止 民 宿 發 展 區 域, 則 該 域 不 得 設 置 民 宿 圖 11 禁 止 因 子 與 權 重 分 析 結 果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季 刊 Vol.7 No.1 Jan. 2013 17 ( 二 ) 第 二 階 段 : 限 制 條 件 審 查 篩 選 出 次 關 鍵 性 指 標 作 為 限 制 條 件 審 查, 並 將 專 家 共 識 之 權 重 分 數 作 為 本 階 段 審 查 條 件 與 方 式, 可 透 過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審 查 審 查 標 準 為, 第 一 : 權 重 加 總 之 總 分 高 於 總 分 一 半 (0.5 分 ) 以 上, 表 示 位 於 禁 止 民 宿 發 展 區 域, 則 該 區 域 不 得 設 置 民 宿 ; 第 二, 一 項 以 上 不 符 合 規 定, 且 其 權 重 加 總 之 總 分 低 於 0.5 分, 表 示 位 於 限 制 發 展 民 宿 區 域, 可 繼 續 前 往 第 三 階 段 審 查, 但 必 須 根 據 該 指 標 進 行 部 分 條 件 限 制 :1. 須 先 取 得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2. 取 得 合 法 登 記 後, 每 五 年 必 須 重 新 審 查, 換 發 執 照 ; 第 三, 限 制 條 件 審 查 全 數 通 過, 表 示 該 地 區 位 於 適 宜 民 宿 發 展 區 域, 可 繼 續 進 行 第 三 階 段 審 查 ( 三 ) 第 三 階 段 : 其 他 條 件 審 查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與 第 二 階 段 審 查, 表 示 該 設 置 區 域 之 地 理 環 境 條 件 符 合 環 境 維 護 安 全 之 基 本 條 件 接 續 最 後 再 篩 選 出 其 它 指 標 作 為 第 三 階 段 最 後 審 查, 民 宿 設 置 時 符 合 第 三 階 段 審 查, 即 可 設 置 民 宿 ( 例 如 其 它 相 關 法 規 政 策 之 條 件 可 納 入 此 階 段 審 查 ) 未 來 各 縣 市 政 府 之 民 宿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可 將 基 本 指 標 項 目 納 入 重 要 原 則, 並 可 根 據 各 縣 市 資 源 特 色 與 環 境 限 制, 加 入 因 地 制 宜 之 條 件, 訂 定 管 控 分 級 標 準 參 考 文 獻 1.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林 務 局 森 林 企 劃 組 資 訊 科 (2011) 空 間 資 料 線 上 申 請 系 統 線 上 檢 索 日 期 :2011 年 6 月 25 日 網 址 :http://mapapply. forest.gov.tw/mapapply/. 2.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2011) 區 域 計 畫 地 理 資 訊 查 詢 系 統 線 上 檢 索 日 期 :2011 年 11 月 1 日 網 址 : http://gisapsrv01.cpami.gov.tw/fcu-gis/default.asp. 3.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2012)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簡 介 線 上 檢 索 日 期 :2012 年 11 月 20 日 網 址 : http://www.ktnp.gov.tw/cht/aboutkt.aspx. 致 謝 : 本 研 究 感 謝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研 究 經 費 補 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