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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2/ /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2/ /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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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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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004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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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履 行 社 會 責 任 情 形 : 項 目 是 否 運 作 情 形 一 落 實 公 司 治 理 ( 一 ) 公 司 是 否 訂 定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政 策 或 制 度, 以 及 檢 討 實 施 成 效? ( 二 ) 公 司 是 否 定 期 舉 辦 社 會 責 任 教 育 訓 練? ( 三 ) 公 司 是 否 設 置 推 動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專 ( 兼 ) 職 單 位 之 運 作 情 形, 並 由 董 事 會 授 權 高 階 管 理 階 層 處 理, 及 向 董 事 會 報 告 處 理 情 形? ( 四 ) 公 司 是 否 訂 定 合 理 薪 資 報 酬 政 策, 並 將 員 工 績 效 考 核 制 度 與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政 策 結 合, 及 設 立 明 確 有 效 之 獎 勵 及 懲 戒 制 度? 二 發 展 永 續 環 境 ( 一 ) 公 司 是 否 致 力 於 提 升 各 項 資 源 之 利 用 效 率, 並 使 用 對 環 境 負 荷 衝 擊 低 之 再 生 物 料? ( 一 ) 本 公 司 已 訂 定 企 業 社 會 責 ( 一 ) 無 差 異 任 實 務 守 則, 對 於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企 則 相 關 重 要 原 則 - 落 實 公 司 治 理 發 展 永 續 環 境 維 護 社 會 公 益 加 強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資 訊 揭 露 等, 於 考 量 產 業 環 境 法 令 規 定 及 實 際 公 司 情 況 後, 明 訂 於 守 則 中 規 範, 並 不 定 期 檢 討 實 施 成 效 ( 二 ) 未 來 將 視 需 求 規 劃 定 期 舉 辦 ( 二 ) 未 來 將 視 需 求 規 劃 舉 辦 ( 三 ) 本 公 司 總 經 理 室 為 企 業 社 會 ( 三 ) 無 重 大 差 異 責 任 兼 職 單 位, 目 前 持 續 推 動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之 運 作, 未 來 將 視 情 況 定 期 向 董 事 會 報 告 推 動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運 作 情 形 ( 四 ) 本 公 司 訂 有 合 理 之 薪 資 報 酬 政 策, 並 依 員 工 績 效 考 核 結 果 評 估 後 提 報 獎 懲, 以 激 勵 員 工 與 企 業 共 同 成 長 ( 一 ) 本 公 司 深 知 環 境 保 護 之 重 要 性, 因 此 於 公 司 經 營 同 時 亦 兼 顧 環 境 保 護, 如 : 1. 廢 水 經 汙 水 設 備 處 理 再 排 放 及 利 用 2. 由 原 料 端 採 用 環 保 紗 提 供 生 產 使 用 3. 溶 劑 及 廢 棄 物 回 收 委 託 合 格 業 者 處 理 4. 定 型 機 及 鍋 爐 熱 能 回 收 再 利 用 ( 四 ) 無 重 大 差 異 ( 一 ) 無 差 異

( 二 ) 公 司 是 否 依 其 產 業 特 性 建 立 合 適 之 環 境 管 理 制 度? ( 三 ) 公 司 是 否 注 意 氣 候 變 5. 施 行 全 廠 空 壓 系 統 改 善 節 能 方 案 6. 包 材 加 強 回 收 再 利 用 7. 染 色 機 熱 水 降 溫 變 更 8. 設 備 全 面 加 裝 變 頻 器 9. 使 用 LED 燈 管 等 節 能 照 明 器 具, 汰 換 老 舊 耗 能 設 備 10. 提 高 回 收 熱 水 使 用 率 減 少 軟 水 使 用 11. 響 應 政 府 節 能 減 碳 政 策, 於 廠 區 設 立 電 動 二 輪 車 充 電 站 ( 二 ) 建 立 合 適 之 環 境 管 理 制 度 : ( 二 ) 無 差 異 1. 本 公 司 依 據 產 業 特 性 訂 定 環 境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政 策, 針 對 污 染 防 制 降 污 減 廢 環 境 清 潔 資 源 回 收 資 源 利 用 持 續 投 入 資 源 改 善, 創 造 無 害 環 境 2. 本 公 司 取 得 瑞 士 國 際 環 保 認 證 機 構 - bluesign 之 認 證, 其 將 資 源 生 產 力 消 費 者 安 全 廢 水 及 廢 氣 排 放 職 業 健 康 等 五 大 認 證 原 則 納 入 單 一 標 準 進 行 認 證, 代 表 著 本 公 司 之 製 程 與 產 品 符 合 生 態 環 保 健 康 安 全, 最 重 要 的 是 資 源 使 用 效 能 極 致 化, 兼 具 無 傷 害 的 生 產 概 念, 是 全 球 最 新 的 環 保 規 範 標 準 及 消 費 者 使 用 安 全 的 保 障 3. 完 成 Oeko-Tex Standard 100 認 證, 注 重 控 制 生 產 過 程, 不 對 環 境 以 及 從 業 工 人 造 成 危 害, 有 效 防 止 有 害 物 質 的 使 用, 以 提 供 消 費 者 安 全 的 紡 織 品, 及 對 環 保 的 擁 護 ( 三 ) 節 能 減 碳 執 行 事 項 : ( 三 ) 無 差 異

遷 對 營 運 活 動 之 影 響, 並 執 行 溫 室 氣 體 盤 查 制 定 公 司 節 能 減 碳 及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策 略? 三 維 護 社 會 公 益 ( 一 ) 公 司 是 否 依 照 相 關 法 規 及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制 定 相 關 之 管 理 政 策 與 程 序? ( 二 ) 公 司 是 否 建 置 員 工 申 訴 機 制 及 管 道, 並 妥 適 處 理? 1. 本 公 司 設 立 環 境 健 康 安 全 課 負 責 溫 室 氣 體 自 願 減 量 平 台 及 ISO14064-1 溫 室 氣 體 盤 查 的 建 置 及 認 證, 除 遵 循 主 管 機 關 推 動 溫 室 氣 體 盤 查 外, 並 計 畫 未 來 建 立 溫 室 氣 體 內 部 稽 核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與 盤 查 報 告 書 及 相 關 程 序 文 件, 逐 步 提 升 本 公 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之 自 主 管 理 能 力 及 減 碳 成 效 2. 本 公 司 為 每 年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總 量 減 少 3% 為 目 標, 由 100 年 ~103 年 已 減 少 約 23% 排 放 量, 秉 持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之 理 念, 持 續 推 動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減 量 計 畫 3. 依 照 環 境 健 康 安 全 課 提 報 各 年 度 之 預 定 改 善 項 目 投 資 金 額 及 減 量 數 據 進 行 申 報 4. 致 力 企 業 對 環 境 保 護 之 責 任, 持 續 配 合 客 戶 達 成 節 能 減 碳 效 果 ( 一 ) 本 公 司 尊 重 人 權, 遵 循 勞 動 ( 一 ) 無 差 異 基 準 法 及 政 府 頒 布 的 相 關 法 令, 保 障 員 工 權 益, 並 建 立 工 作 規 則 勞 工 權 益 諮 詢 辦 法 工 作 場 所 性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申 訴 及 懲 戒 辦 法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規 則 等 多 項 良 好 之 相 關 管 理 制 度 辦 法, 運 作 情 況 良 好 ( 二 ) 本 公 司 訂 有 員 工 從 業 道 德 ( 二 ) 無 差 異 行 為 辦 法, 員 工 如 欲 申 訴 或 檢 舉, 除 可 具 名 向 其 直 屬 主 管 反 應 或 申 訴 外, 另 設 有 意 見 信 箱 檢 舉 專 線 通 訊 軟 體 Line 及 公 司 網 站 利 害 關 係 人 專 區 供 員 工 選 擇 具 名 或 不

( 三 ) 公 司 是 否 提 供 員 工 安 全 與 健 康 之 工 作 環 境, 並 對 員 工 定 期 實 施 安 全 與 健 康 教 育? ( 四 ) 公 司 是 否 建 立 員 工 定 期 溝 通 之 機 制, 並 以 合 理 方 式 通 知 對 員 工 可 能 造 成 重 大 影 響 之 營 運 變 動? 具 名 進 行 申 訴, 以 達 員 工 意 見 暢 通 表 達 之 目 的, 且 透 過 各 種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之 會 議, 提 供 員 工 反 應 或 申 訴 各 類 問 題, 並 依 各 狀 況 妥 善 處 理, 以 維 護 員 工 權 益 ( 三 ) 本 公 司 提 供 安 全 與 健 康 的 工 ( 三 ) 無 差 異 作 環 境, 包 括 提 供 必 要 之 健 康 與 急 救 設 施, 並 致 力 於 降 低 對 員 工 安 全 與 健 康 之 危 害 因 子, 以 預 防 職 業 上 災 害 除 了 致 力 於 員 工 的 完 善 健 康 照 護, 並 不 定 期 教 育 員 工 健 康 及 安 全 的 觀 念 1. 每 年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之 實 施, 建 立 同 仁 正 確 健 康 防 範 意 識, 落 實 個 人 健 康 管 理 2. 建 立 廠 務 里 長 制 度, 定 期 與 員 工 溝 通 以 了 解 其 作 業 所 需, 並 檢 視 廠 區 需 改 善 之 處, 以 降 低 工 安 意 外 之 風 險 3. 提 供 員 工 作 業 所 需 之 護 具 安 全 鞋 等 用 品, 並 於 各 廠 需 設 置 醫 藥 箱, 以 備 不 時 之 需 4. 定 期 舉 辦 消 防 演 練 及 其 他 與 職 場 安 全 與 健 康 之 相 關 宣 導 會 5. 提 供 員 工 休 息 室 員 工 旅 遊 不 定 期 競 賽 或 娛 樂 活 動 及 免 費 瑜 珈 課 程, 以 舒 緩 同 仁 工 作 中 的 疲 勞 與 壓 力 感 ( 四 ) 為 達 公 司 與 員 工 雙 向 溝 通 之 ( 四 ) 無 差 異 目 的, 本 公 司 設 有 上 述 第 ( 二 ) 點 方 式 供 員 工 意 見 暢 通 表 達, 並 透 過 各 種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之 會 議 與 公 告, 向 員 工 傳 達 與 宣 導 各 類 必 要 資 訊,

( 五 ) 公 司 是 否 為 員 工 建 立 有 效 之 職 涯 能 力 發 展 培 訓 計 畫? ( 六 ) 公 司 是 否 就 研 發 採 購 生 產 作 業 及 服 務 流 程 等 制 定 相 關 保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政 策 及 申 訴 程 序? ( 七 ) 對 產 品 與 服 務 之 行 銷 及 標 示, 公 司 是 否 遵 循 相 關 法 規 及 國 際 準 則? ( 八 ) 公 司 與 供 應 商 來 往 前, 是 否 評 估 供 應 商 過 去 有 無 影 響 環 境 與 社 會 之 紀 錄? ( 九 ) 公 司 與 其 主 要 供 應 商 之 契 約 是 否 包 含 供 應 商 如 涉 及 違 反 其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政 策, 且 對 環 境 與 社 會 有 顯 著 影 響 時, 得 隨 時 終 止 或 以 達 成 公 司 內 部 共 識, 並 維 護 員 工 權 益 ( 五 ) 本 公 司 除 提 供 良 好 的 工 作 環 境, 並 視 業 務 需 要 提 供 內 外 部 教 育 訓 練, 以 增 加 員 工 職 能, 另 透 過 順 暢 良 好 的 公 司 與 員 工 雙 向 溝 通, 達 成 公 司 內 部 共 識 維 護 員 工 權 益 提 升 員 工 對 公 司 之 向 心 力 且 將 企 業 經 營 績 效 及 成 果, 適 當 反 應 於 員 工 薪 酬 及 員 工 福 利 政 策 中, 結 合 員 工 職 涯 規 劃 與 公 司 發 展 願 景, 以 確 保 人 力 資 源 之 招 募 留 任 和 鼓 勵, 達 成 永 續 經 營 之 目 標 ( 六 ) 本 公 司 秉 持 誠 信 正 直 之 態 度 服 務 客 戶 及 遵 循 ISO9001 品 質 管 理 訂 定 相 關 作 業 流 程, 並 訂 定 客 戶 滿 意 度 調 查 辦 法, 定 期 追 蹤 改 善, 另 設 有 專 責 客 戶 服 務 人 員 及 品 管 課, 可 迅 速 有 效 處 理 客 戶 之 不 定 期 客 訴 及 售 後 服 務, 透 過 問 題 追 蹤, 預 防 類 似 問 題 再 次 發 生, 並 針 對 重 大 客 訴 舉 行 會 議 檢 討 改 善 ( 七 ) 本 公 司 對 產 品 與 服 務 之 行 銷 及 標 示 遵 循 相 關 法 規 及 國 際 準 則 ( 八 ) 本 公 司 與 供 應 商 來 往 前, 將 評 估 供 應 商 過 去 有 無 影 響 環 境 與 社 會 之 不 良 紀 錄 或 其 他 違 法 行 為 ( 九 ) 本 公 司 雖 未 與 供 應 商 簽 訂 之 契 約 中 明 訂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政 策, 但 本 公 司 商 業 活 動 避 免 與 對 環 境 及 社 會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紀 錄 者 進 行 交 易, 如 交 易 過 程 中 發 現 供 應 商 有 違 反 企 ( 五 ) 無 重 大 差 異 ( 六 ) 無 重 大 差 異 ( 七 ) 無 差 異 ( 八 ) 無 差 異 ( 九 ) 無 重 大 差 異

解 除 契 約 之 條 款? 四 加 強 資 訊 揭 露 ( 一 ) 公 司 是 否 於 其 網 站 及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等 處 揭 露 具 攸 關 性 及 可 靠 性 之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相 關 資 訊? 業 社 會 責 任 相 關 情 事 且 對 本 公 司 造 成 顯 著 影 響 時, 得 隨 時 中 止 或 解 除 契 約, 並 於 未 來 評 估 將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條 款 納 入 與 供 應 商 之 契 約 中 ( 一 ) 本 公 司 於 本 年 報 揭 露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運 作 情 形, 並 於 公 司 網 站 及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揭 露 本 公 司 之 股 東 會 年 報 與 企 則 及 其 他 攸 關 資 訊 無 差 異 五 公 司 如 依 據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企 則 訂 有 本 身 之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守 則 者, 請 敘 明 其 運 作 與 所 訂 守 則 之 差 異 情 形 : 本 公 司 依 據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企 則, 於 考 量 產 業 環 境 法 令 規 定 及 實 際 公 司 情 況 後, 訂 定 企 則, 且 依 守 則 內 容 運 作, 並 無 重 大 差 異 之 情 形 六 其 他 有 助 於 瞭 解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運 作 情 形 之 重 要 資 訊 : 1. 社 會 貢 獻 : 於 紡 織 業 者 陸 續 至 海 外 設 廠 謀 利 的 年 代, 本 公 司 始 終 秉 持 根 留 台 灣 的 態 度, 於 民 國 77 年 正 式 營 運 至 今, 持 續 為 台 北 市 大 同 區 及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創 造 在 地 就 業 機 會, 另 與 大 專 院 校 透 過 建 教 合 作, 提 供 企 業 實 習 機 會 培 養 年 輕 學 子, 並 透 過 經 營 管 理 階 層 參 與 各 式 講 座 課 程, 與 學 生 分 享 實 務 經 驗, 以 期 培 養 紡 織 產 業 新 血 2. 環 境 保 護 : 實 施 節 約 能 源 及 工 業 減 廢, 加 強 減 量 回 收 再 生 方 案, 以 提 高 資 源 使 用 效 率, 除 採 購 環 保 節 能 設 備 或 原 物 料 外, 另 積 極 推 廣 自 備 餐 具, 減 少 使 用 免 洗 餐 具 汰 換 老 舊 燈 具 增 加 單 面 廢 紙 回 收 利 用 於 廠 區 設 立 電 動 二 輪 車 充 電 站 以 鮮 花 素 果 取 代 焚 香 燒 紙 錢 之 傳 統 祭 拜 方 式 等 環 保 政 策, 藉 以 推 廣 並 提 升 同 仁 之 環 保 意 識 3. 社 會 公 益 : 響 應 政 府 法 令 依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聘 僱 身 心 障 礙 員 工 4. 消 費 者 權 益 : 本 公 司 秉 持 誠 信 正 直 之 態 度 服 務 客 戶, 設 有 專 責 客 戶 服 務 人 員 及 品 管 課, 可 迅 速 有 效 處 理 客 戶 之 客 訴 及 售 後 服 務 5. 其 他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活 動 : 包 含 改 善 員 工 及 其 家 庭 的 生 活 品 質, 於 獲 取 利 潤 的 同 時, 並 回 饋 付 出 奉 獻 的 員 工, 近 年 來 已 陸 續 視 公 司 營 運 整 體 環 境 及 員 工 個 人 績 效 持 續 修 訂 薪 資 調 整 計 劃, 深 植 與 員 工 共 享 成 果 之 理 念 6. 人 權 : 為 保 障 人 權 平 等, 貫 徹 憲 法 消 除 各 種 歧 視 促 進 人 權 實 質 平 等, 本 公 司 對 求 職 者 或 受 僱 者 之 招 募 聘 用 日 常 考 勤 及 升 遷 等, 未 因 性 別 種 族 性 傾 向 或 其 他 特 殊 狀 況 而 有 差 別 待 遇, 皆 以 專 業 表 現 判 斷, 於 日 常 工 作 相 處 上 亦 無 違 反 人 權 之 情 事, 並 設 有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規 則 工 作 場 所 性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申 訴 及 懲 戒 辦 法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管 理 辦 法 等 相 關 內 部 管 理 辦 法 規 範, 以 維 護 員 工 人 權 平 等 七 公 司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書 如 有 通 過 相 關 驗 證 機 構 之 查 證 標 準, 應 加 以 敘 明 :

本 公 司 尚 未 編 製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書, 未 來 將 依 實 際 需 求, 遵 循 相 關 法 令 執 行 另 本 公 司 產 品 生 產 及 管 理 取 得 下 列 相 關 認 證 : 1. 本 公 司 取 得 ISO 9001:2008 國 際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認 證 2. 本 公 司 取 得 Oeko-Tex standard 100 國 際 環 保 紡 織 標 章 認 證 3. 本 公 司 通 過 bluesign 認 證, 環 保 節 能 成 果 深 獲 肯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