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 北 縣 選 舉 委 員 會 97 年 度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執 行 計 畫 壹 依 據 : 行 政 院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院 授 研 展 字 第 09600152471 號 函 頒 之 政 府 服 務 創 新 精 進 方 案, 及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97 年 1 月 29 日 訂 頒 之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實 施 計 畫 定 訂 之 貳 目 標 : 為 配 合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提 升 本 會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配 合 促 使 民 眾 在 資 訊 與 流 程 的 透 明 公 開 下, 享 有 專 業 便 捷 及 高 效 率 之 服 務 參 執 行 項 目 : 依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選 舉 委 員 會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評 核 項 目 表 所 列 之 九 大 項, 包 括 服 務 標 準 及 自 我 評 鑑 主 管 參 與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情 形 候 選 人 登 記 作 業 程 序 民 眾 陳 情 之 處 理 延 伸 服 務 據 點, 結 合 社 會 資 源 完 善 服 務 環 境, 提 供 候 選 人 登 記 服 務 機 關 網 頁 建 置 遠 距 及 資 訊 流 通 服 務 電 話 禮 貌 肆 執 行 方 式 : 針 對 前 述 之 九 大 項 目, 參 酌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訂 頒 之 各 項 計 畫, 分 項 訂 定 本 會 執 行 內 容 及 方 法 如 下 : 一 服 務 標 準 及 自 我 評 鑑 : 依 中 央 所 訂 之 評 核 內 容 訂 定 本 執 行 計 畫, 並 於 核 定 後 函 知 本 會 各 同 仁 實 施 且 採 不 定 期 考 核 方 式 落 實 改 善 目 標, 另 為 提 升 同 仁 服 務 品 質, 導 正 服 務 觀 念, 將 派 員 參 加 臺 北 縣 政 府 舉 辦 之 提 升 員 工 服 務 品 質 之 講 習 課 程, 本 計 畫 將 陳 報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核 備, 並 公 布 於 本 會 網 站 公 布 欄 二 主 管 參 與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情 形 : 依 中 央 所 訂 之 評 核 內 容, 訂 定 本 會 主 管 參 與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實 施 方 案 ( 如 附 件 一 ), 核 定 後 函 知 本 會 主 管 實 施 及 陳 報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核 備, 並 公 布 於 本 會 網 站 公 布 欄
三 候 選 人 登 記 作 業 程 序 : 依 中 央 所 訂 之 評 核 內 容, 訂 定 本 會 受 理 候 選 人 登 記 作 業 程 序 及 服 務 準 則 ( 如 附 件 二 ), 使 本 會 在 受 理 候 選 人 登 記 作 業 時, 程 序 順 暢, 本 準 則 簽 奉 核 定 後 實 施 及 陳 報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核 備, 並 公 布 於 本 會 網 站 公 布 欄 四 民 眾 陳 情 之 處 理 : 依 中 央 所 訂 之 處 理 人 民 案 件 作 業 規 定, 訂 定 本 會 處 理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處 理 程 序 ( 如 附 件 三 ), 核 定 後 函 知 本 會 各 同 仁 實 施 及 陳 報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核 備, 並 公 布 於 本 會 網 站 公 布 欄 五 延 伸 服 務 據 點, 結 合 社 會 資 源 : 1 配 合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辦 理 各 項 選 務 監 察 之 宣 導 活 動 2 由 本 會 各 業 務 單 位 提 供 選 舉 監 察 相 關 文 宣, 透 過 各 種 基 層 會 議 及 活 動, 如 村 里 民 大 會 基 層 座 談 會 社 區 協 會 會 議 及 專 題 演 講 會 等 加 強 宣 遵 工 作 3 中 央 若 有 製 作 宣 導 短 片, 本 會 將 配 合 轉 請 縣 府 新 聞 室 委 託 本 縣 地 方 電 台 協 助 播 放 六 完 善 服 務 環 境, 提 供 候 選 人 登 記 服 務 : 本 項 同 列 於 第 三 項 內 併 案 實 行 七 機 關 網 頁 資 訊 服 務 : 依 中 央 所 訂 之 評 核 內 容, 訂 定 本 會 網 站 維 護 實 施 作 業 程 序 ( 如 附 件 四 ), 由 各 組 室 提 供 相 關 資 訊, 行 政 室 負 責 網 站 之 資 料 更 新 及 維 護 作 業, 本 作 業 核 定 後 函 知 本 會 各 同 仁 及 陳 報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核 備, 並 公 布 於 本 會 網 站 公 布 欄 八 遠 距 及 資 訊 流 通 服 務 措 施 : 配 合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推 動 網 頁 建 置, 同 第 七 項 併 案 施 行, 並 依 各 機 關 所 需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宣 導 之 網 頁 連 結 事 宜 九 電 話 禮 貌 : 依 中 央 所 訂 之 評 核 內 容, 訂 定 本 會 電 話 禮 貌 及 電 話 語 音 系 統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 如 附 件 五 ), 核 定 後 函 知 本 會 各 同 仁 及 陳 報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核 備, 並 公 布 於 本 會 網
站 公 布 欄 伍 評 核 方 式 : 一 本 會 依 評 核 內 容 及 需 改 善 部 分 自 行 辦 理 不 定 期 評 核, 並 以 書 面 為 原 則, 自 行 評 核 資 料 專 卷 收 存 二 配 合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之 不 定 期 評 證 作 業 陸 考 核 結 果 : 一 依 本 會 訂 定 之 服 務 人 員 考 評 及 獎 勵 措 施 二 年 度 評 考 核 成 績 平 均 分 數, 九 十 分 以 上 為 優 等, 八 十 至 八 十 九 分 為 甲 等, 七 十 至 七 十 九 分 為 乙 等, 六 十 至 六 十 九 分 為 丙 等, 五 十 九 分 以 下 為 丁 等 三 年 度 評 核 成 績 經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評 定, 結 果 為 優 等 者, 相 關 人 員 應 予 獎 勵, 其 獎 勵 額 度 合 計 不 得 逾 記 功 二 次 ; 為 甲 等 且 分 數 達 八 十 五 分 以 上 者, 相 關 人 員 之 獎 勵 額 度 合 計 不 得 逾 記 功 一 次 ; 為 甲 等 且 分 數 未 達 八 十 五 分 者 或 為 乙 等 者, 不 予 獎 勵 ; 為 丙 等 者, 相 關 人 員 應 予 懲 處, 其 懲 處 額 度 合 計 不 得 低 於 申 誡 二 次 ; 為 丁 等 者, 相 關 人 員 懲 處 額 度 合 計 不 得 低 於 記 過 一 次
附 件 一 臺 北 縣 選 舉 委 員 會 推 動 主 管 參 與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方 案 一 本 會 將 配 合 臺 北 縣 政 府 資 訊 網 上 與 民 有 約 之 機 制, 直 接 與 民 眾 溝 通 二 將 於 本 會 網 站 設 置 首 長 信 箱, 針 對 民 眾 所 提 問 題 以 最 速 件 方 式 具 體 答 覆 三 於 本 會 網 站 上 主 任 委 員 簡 介 中 明 訂 其 服 務 理 念 之 願 景, 公 告 週 知, 另 透 過 各 項 選 舉 前 所 舉 辦 之 業 務 會 議 中 傳 達 理 念, 並 定 時 於 本 會 英 語 讀 書 會 中 與 同 仁 溝 通 四 為 提 升 本 會 服 務 品 質, 同 仁 除 一 致 自 我 要 求 之 外, 主 管 更 將 採 行 走 動 式 管 理, 下 鄉 與 各 公 所 選 務 同 仁 溝 通, 且 需 填 列 報 告 表 ( 如 附 件 一 ) 以 為 事 証, 並 做 為 改 善 服 務 品 質 之 參 考
附 件 一 臺 北 縣 選 舉 委 員 會 主 管 走 動 式 管 理 報 告 表 職 稱 : 姓 名 : 受 督 導 單 位 : 督 導 內 容 簡 述 : 建 議 事 項 總 幹 事 蓋 章 : 主 任 委 員 蓋 章 :
附 件 二 臺 北 縣 選 舉 委 員 會 受 理 候 選 人 登 記 作 業 程 序 及 服 務 準 則 一 臺 北 縣 選 舉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使 本 會 在 受 理 候 選 人 登 記 作 業 時 程 序 順 暢 並 加 強 服 務 辦 理 登 記 之 候 選 人, 特 訂 定 本 作 業 準 則 二 本 會 在 辦 理 候 選 人 登 記 之 前 除 依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規 定 應 在 本 會 公 告 欄 張 貼 候 選 人 登 記 公 告 外, 為 使 候 選 人 能 事 先 瞭 解, 本 會 應 將 受 理 候 選 人 登 記 期 間 及 每 日 受 理 登 記 時 間 登 記 地 點 候 選 人 登 記 應 備 表 件 保 證 金 數 額 等 資 訊 登 載 於 本 會 網 頁, 供 候 選 人 上 網 查 詢 三 為 使 候 選 人 能 瞭 解 本 會 受 理 候 選 人 登 記 作 業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本 會 應 訂 定 候 選 人 申 請 登 記 須 知, 於 候 選 人 領 取 登 記 表 件 時 附 送, 並 將 該 登 記 須 知 登 載 於 本 會 網 頁 四 候 選 人 登 記 場 所 應 事 先 妥 善 規 劃, 包 括 候 選 人 車 輛 停 放 出 入 動 線 受 理 登 記 服 務 櫃 檯 之 設 置 等, 每 一 場 所 服 務 櫃 檯 均 應 有 明 確 之 導 引 或 標 示 五 本 會 受 理 候 選 人 登 記 期 間, 為 維 護 登 記 場 所 之 秩 序 及 安 全, 應 事 先 協 調 警 察 局 派 適 額 員 警 在 場 駐 守 六 候 選 人 登 記 場 所, 應 明 確 標 示 受 理 候 選 人 登 記 期 間 及 每 日 受 理 登 記 時 間, 並 應 備 有 供 書 寫 之 桌 椅, 及 提 供 電 話
七 為 維 護 候 選 人 登 記 秩 序, 候 選 人 登 記 場 所 應 規 劃 候 選 人 等 候 民 眾 休 息 之 座 椅, 對 於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記 者 採 訪 登 記 之 候 選 人 應 規 劃 專 區, 以 免 影 響 其 他 辦 理 登 記 之 候 選 人 八 本 會 在 受 理 候 選 人 登 記 前 應 辦 理 受 理 登 記 工 作 人 員 講 習, 並 訂 定 受 理 候 選 人 登 記 工 作 要 點, 使 工 作 人 員 熟 稔 候 選 人 登 記 程 序 及 候 選 人 登 記 表 件 審 查 要 點, 俾 利 候 選 人 登 記 工 作 能 順 利 快 速 完 成 九 受 理 候 選 人 登 記 工 作 人 員 均 應 佩 戴 本 會 製 發 之 識 別 證, 服 裝 儀 容 應 合 宜, 態 度 應 和 藹, 答 詢 應 詳 盡 十 本 會 應 於 每 日 登 記 時 間 截 止 後 彙 整 當 日 登 記 之 候 選 人 資 料, 以 供 長 官 及 媒 體 查 詢, 並 製 作 候 選 人 登 記 情 形 一 覽 表 張 貼 於 受 理 候 選 人 登 記 之 場 所, 以 供 民 眾 閱 覽 十 一 本 準 則 陳 報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核 准 後 施 行, 修 正 亦 同
附 件 三 臺 北 縣 選 舉 委 員 會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處 理 程 序 一 臺 北 縣 選 舉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加 強 辦 理 有 關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處 理 時 效, 特 遵 照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訂 頒 之 處 理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作 業 規 定, 而 訂 定 本 處 理 程 序 二 針 對 陳 情 案 屬 郵 寄 或 專 人 送 達 者, 本 會 總 收 文 應 登 記 於 陳 情 案 件 登 記 簿 上, 以 最 速 件 方 式 處 理, 並 加 蓋 人 民 陳 情 案 戳 記, 隨 即 分 送 承 辦 組 室 處 理, 同 時 由 研 考 人 員 負 責 紀 錄 列 管 追 蹤 三 本 會 行 政 室 依 規 定 應 印 製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處 理 情 形 記 錄 簿, 發 交 各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登 錄 陳 情 人 聯 絡 資 料 及 研 處 結 果 四 本 會 函 復 陳 情 案 同 時, 依 規 定 應 檢 附 已 貼 妥 回 郵 郵 資 信 封 及 滿 意 度 調 查 表, 以 便 陳 情 人 寄 回, 了 解 其 滿 意 度, 或 者 陳 情 人 可 自 行 上 本 會 設 置 之 網 站, 填 具 前 述 之 調 查 表 五 陳 情 案 函 復 時, 需 副 知 研 考 人 員, 若 陳 情 人 有 寄 回 滿 意 度 調 查 表, 研 考 人 員 需 將 其 內 容 會 知 相 關 單 位, 以 做 為 下 次 改 進 之 依 據 或 依 其 內 容 審 視 是 否 需 業 務 單 位 再 做 進 一 步 處 理 六 陳 情 案 件 處 理 結 案 後, 各 承 辦 組 室 應 依 其 性 質 類 別 及 處 理 結 果, 依 附 件 一 之 格 式 加 以 檢 討 分 析, 提 出 改 進 建 議, 並 將 分 析 建 議 送 交 研 考 人 員, 以 便 其 每 年 年 底 將 此 報 告 彙 整 陳 報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同 時 本 會 應 將 具 通 案 性 質 之 答 復 摘 要 登 載 本 會 網 站 供 民 眾 參 考, 至 此 該 陳 情 案 方 可 銷 號 解 除 列 管 七 本 會 各 承 辦 組 室 處 理 陳 情 案 卷, 應 以 案 為 單 元 建 立 檔 案, 檔 案 人 員 需 建 立 專 屬 人 民 陳 情 案 之 檔 案 目 次 表, 以 便 查 核 八 針 對 本 會 設 立 之 網 站 上 首 長 信 箱, 舉 凡 投 訴 者, 皆 視 為 人 民 陳 情 案, 適 用 此 處 理 程 序 九 針 對 首 長 信 箱 之 陳 情 案, 本 會 訂 於 上 班 時 間 每 日 上 午 及 下 午 各 接 收 一 次, 產 出 紙 本 文 件, 隨 即 交 總 收 發 掛 號, 收 文 及 辦 理 程 序 同 前 各 點 所 述 十 凡 屬 首 長 信 箱 之 陳 情 案, 經 承 辦 組 室 處 理 分 析 之 回 覆 內 容, 依 本 會 網 站 維 護 實 施 作 業 程 序, 連 同 網 頁 維 護 需 求 表 一 併 交 網 站 維 護 人 員 上 網 逕 行 回 覆, 不 需 再 以 紙 本 函 復 十 一 首 長 信 箱 亦 需 依 其 性 質 類 別 及 處 理 結 果, 依 附 件 一 之 格 式 加 以 檢 討 分 析, 提 出 改 進 建 議, 並 將 分 析 建 議 送 交 研 考 人 員 陳 報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至 此 該 陳 情 案 方 可 銷 號 解 除 列 管 十 二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之 作 業 若 有 變 動, 本 處 理 程 序 將 依 規 定 隨 即 修 訂
附 件 四 臺 北 縣 選 舉 委 員 會 網 站 維 護 實 施 作 業 程 序 93.05 初 訂 95.11 第 一 次 修 定 一 目 的 : 為 使 臺 北 縣 選 舉 委 員 會 網 站 能 維 持 正 常 運 作 與 使 用, 並 提 二 作 業 內 容 供 各 項 即 時 資 訊, 供 民 眾 上 網 查 詢 使 用, 茲 訂 定 本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供 本 會 各 組 室 辦 理 相 關 工 作 1. 本 會 網 站 屬 靜 態 網 頁, 網 頁 資 料 係 以 文 字 檔 連 結 方 式 辦 理, 內 容 包 括 資 料 的 新 增 修 改 及 刪 除, 后 附 網 頁 架 構 圖 ( 附 件 一 ) 2. 本 會 網 站 內 容 各 組 室 權 責 一 覽 表 ( 附 件 二 ) 3. 網 頁 修 正 作 業 方 式 如 后 附 流 程 圖 ( 附 件 三 ) 4. 本 會 網 站 民 意 交 流 單 元 之 首 長 信 箱 依 本 會 人 民 陳 情 案 作 業 程 序, 不 適 用 本 作 業 程 序 5. 臺 北 縣 選 舉 委 員 會 網 站 網 址 :http://tpc.cec.gov.tw 6. 檢 附 網 頁 維 護 需 求 表 ( 附 件 四 ) 三 附 註 : 為 配 合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網 頁 95 年 11 月 改 版 第 1 次 修 訂
附 件 二 臺 北 縣 選 舉 委 員 會 網 頁 各 組 室 權 責 資 料 網 頁 建 置 位 置 第 一 組 工 作 項 目 最 新 選 舉 資 料 下 最 新 消 息 項 目 載 區 1. 選 舉 受 理 候 選 人 申 請 登 記 公 告 ˇ ˇ 2. 選 務 工 作 程 序 表 ˇ ˇ 3. 候 選 人 登 記 須 知 ˇ ˇ 4. 候 選 人 申 請 登 記 表 件 ˇ 5. 選 舉 期 間 新 聞 稿 ˇ 6. 候 選 人 登 記 之 統 計 表 及 一 覽 表 ˇ ˇ 7. 投 開 票 所 地 點 ˇ ˇ 8. 候 選 人 抽 籤 號 次 名 單 ˇ ˇ 9. 候 選 人 名 單 ˇ ˇ 10. 選 舉 結 果 報 表 ( 選 舉 概 況 表 當 選 人 名 單 選 舉 結 果 清 冊 ) ˇ ˇ ˇ 網 頁 建 置 位 置 第 二 組 工 作 項 目 最 新 選 舉 資 料 下 最 新 消 息 項 目 載 區 1. 選 舉 人 資 格 說 明 ˇ ˇ 2. 各 項 公 告 ˇ ˇ 3. 新 聞 稿 ˇ ˇ
第 三 組 工 作 項 目 最 新 消 息 網 頁 建 置 位 置 最 新 選 舉 項 目 1. 公 辦 政 見 發 表 會 場 次 ˇ ˇ 2. 各 項 宣 導 ˇ ˇ 3. 記 者 會 內 容 ˇ ˇ 資 料 下 載 區 4. 選 舉 公 報 內 容 ˇ ˇ ˇ 5. 新 聞 稿 ˇ ˇ 第 四 組 工 作 項 目 最 新 消 息 網 頁 建 置 位 置 最 新 選 舉 項 目 資 料 下 載 區 1. 監 察 小 組 委 員 會 議 紀 錄 ˇ ˇ 2.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投 ( 開 ) 票 所 監 察 員 推 薦 及 服 務 規 則 規 定 及 表 件 ( 請 往 下 載 區 ) 3. 候 選 人 申 請 許 可 設 立 政 治 獻 金 專 戶 流 程 表 4. 候 選 人 申 請 政 治 獻 金 空 白 受 贈 收 據 領 取 申 請 表 ( 請 往 下 載 區 ) 5. 候 選 人 申 請 政 治 獻 金 空 白 受 贈 收 據 領 取 委 託 書 ( 請 往 下 載 區 ) 6. 適 宜 供 候 選 人 競 選 活 動 場 所 公 告 ( 請 往 下 載 區 ) 7. 候 選 人 設 置 助 選 員 名 冊 公 告 ( 請 往 下 載 區 )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8. 候 選 人 設 立 競 選 辦 事 處 所 ( 請 往 下 載 區 ) ˇ ˇ ˇ 9. 臺 北 縣 政 府 訂 定 之 競 選 招 牌 廣 告 及 樹 立 廣 告 設 置 規 格 ( 請 往 下 載 區 ) ˇ ˇ ˇ 10. 臺 北 縣 政 府 訂 定 之 競 選 旗 幟 設 置 管 理 規 定 ( 請 往 下 載 區 ) ˇ ˇ ˇ
行 政 室 工 作 項 目 最 新 消 息 網 頁 建 置 位 置 一 般 行 政 資 訊 資 料 下 載 區 1. 行 政 措 施 ˇ 2. 本 會 委 員 會 議 紀 錄 ˇ 人 事 室 工 作 項 目 網 頁 建 置 位 置 最 新 消 息 機 關 簡 介 資 料 下 載 區 1. 組 織 章 程 及 職 掌 ˇ 2. 現 任 主 委 簡 介 及 歷 任 主 委 名 冊 維 護 ˇ 3. 本 會 委 員 及 監 察 小 組 委 員 名 單 維 護 ˇ 4. 本 會 位 置 圖 ˇ
附 件 三 臺 北 縣 選 舉 委 員 會 辦 理 網 站 資 料 維 護 更 新 處 理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作 流 業 程 權 責 單 位 步 驟 說 明 1. 依 權 責 資 料 上 網 檢 視 所 屬 網 頁 資 料 2. 是 否 需 維 護 網 頁 資 料 3. 判 斷 網 頁 維 護 類 別 各 組 室 依 據 本 會 各 組 室 網 頁 權 責 資 料 ( 附 件 一 ), 自 行 上 網 檢 視 網 頁 資 料 各 組 室 判 斷 是 否 需 維 護 網 頁 資 料, 網 頁 資 料 內 容 若 為 正 確 則 無 須 維 護 資 料 進 入 流 程 6, 反 之 則 為 須 維 護 資 料 進 入 流 程 3 各 組 室 各 單 位 依 本 會 各 單 位 負 責 網 頁 權 責 資 料 ( 附 件 一 ) 之 網 頁 類 別 欄, 判 斷 網 頁 維 護 類 別 : 壹 定 時 更 新 資 料 : 一 各 組 室 上 網 列 印 所 需 修 改 網 頁, 並 直 接 於 印 出 網 頁 上 寫 修 改 內 容 ( 若 修 改 大 量 文 字 內 容, 請 提 供 電 子 檔 案 ), 並 填 寫 網 頁 維 護 需 求 表 ( 附 件 三 ), 經 單 位 主 管 批 核 後 送 行 政 室 辦 理 二 各 組 室 應 定 時 更 新 網 站 資 料, 時 程 訂 為 每 月 5 日 前 定 期 檢 視 貳 選 舉 期 間 資 料 維 護 : 一 各 組 室 於 選 舉 期 間 前 後, 若 有 網 頁 資 料 須 更 新, 請 提 供 書 面 資 料 與 電 子 檔 案 ( 文 字 檔 案 圖 檔 ), 並 填 寫 網 頁 維 護 需 求 表 ( 附 件 三 ), 經 單 位 主 管 批 核 後 送 行 政 室 辦 理 二 為 確 保 網 頁 製 作 品 質 與 網 頁 資 料 時 效 性, 請 單 位 預 留 一 週 工 作 時 程 交 研 考 室 辦 理 相 關 網 頁 製 作 事 宜 三 關 於 重 大 活 動 宣 傳 網 頁, 請 單 位 於 活 動 前 一 週 填 寫 網 頁 維 護 需 求 表 ( 附 件 三 ) 與 活 動
4. 登 錄 資 料 連 絡 修 正 5. 確 認 是 否 正 確 6. 完 成 網 頁 維 護 宣 傳 相 關 文 宣 資 料 ( 含 電 子 檔 案 ), 經 單 位 主 管 批 核 後 送 交 行 政 室 辦 理 行 政 室 壹 依 業 務 單 位 之 網 頁 需 求 表 內 容 做 資 料 登 錄 連 結 修 正 貳 網 站 修 正 時 限 以 三 至 五 個 工 作 天 為 原 則, 屆 時 依 資 料 量 大 小 調 整 之 參 辦 理 完 成 資 料 維 護 相 關 事 宜, 即 於 網 頁 需 求 表 上 填 註 實 際 完 成 日 期 後, 將 該 表 及 維 護 相 關 資 料 交 研 考 人 員 肆 研 考 人 員 將 網 頁 維 護 需 求 表 影 本 ( 附 件 三 ) 及 網 頁 維 護 相 關 資 料 擲 還 業 務 單 位 各 單 位 自 行 上 網 比 對 確 認 已 維 護 ( 含 新 增 修 改 刪 除 ) 網 頁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正 確 進 入 流 程 6, 不 正 確 進 入 流 程 3, 再 送 行 政 室 辦 理 網 頁 維 護 各 單 位 維 護 動 作 完 成
附 件 四 臺 北 縣 選 舉 委 員 會 網 站 網 頁 維 護 需 求 表 標 題 填 寫 日 期 年 月 日 主 選 單 第 二 層 選 單 第 三 層 選 單 機 關 簡 介 組 織 章 程 及 職 掌 組 織 規 程 組 織 圖 最 新 消 息 最 新 選 舉 項 目 現 任 及 歷 任 主 委 自 訂 目 錄 名 稱 ( ) 相 關 選 務 公 告 各 項 選 務 資 訊 候 選 人 名 單 選 舉 結 果 現 任 主 委 簡 介 歷 任 主 委 名 冊 上 線 日 期 : 年 月 日 下 線 日 期 : 年 月 日 選 舉 工 作 進 行 程 序 表 候 選 人 登 記 須 知 其 他 資 料 放 置 位 置 補 選 相 關 資 訊 目 錄 名 稱 ( 如 補 選 全 銜 ) 檔 案 名 稱 ( 如 標 題 ) 歷 年 選 舉 資 訊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當 選 人 名 單 選 舉 結 果 清 冊 選 舉 結 果 概 況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當 選 人 名 單 選 舉 結 果 清 冊 選 舉 結 果 概 況 國 民 大 會 代 表 選 舉 省 長 省 議 員 縣 長 選 舉 縣 議 員 選 舉 鄉 鎮 市 長 選 舉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選 舉 村 里 長 選 舉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選 舉 研 究 中 心 當 選 人 名 單 選 舉 結 果 清 冊 選 舉 結 果 概 況 當 選 人 名 單 選 舉 結 果 清 冊 選 舉 結 果 概 況 當 選 人 名 單 選 舉 結 果 清 冊 選 舉 結 果 概 況 當 選 人 名 單 選 舉 結 果 清 冊 選 舉 結 果 概 況 當 選 人 名 單 選 舉 結 果 清 冊 選 舉 結 果 概 況 當 選 人 名 單 選 舉 結 果 清 冊 選 舉 結 果 概 況 當 選 人 名 單 選 舉 結 果 清 冊 選 舉 結 果 概 況 當 選 人 名 單 選 舉 結 果 清 冊 選 舉 結 果 概 況 相 關 法 規 一 般 行 政 資 訊 選 舉 法 規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入 口 網 站 委 員 會 議 紀 錄 監 察 小 組 委 員 會 議 紀 錄 預 算 決 算 概 要 預 算 決 算 網 網 相 連 臺 北 縣 政 府 資 訊 網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e 政 府 入 口 網 法 檢 調 司 法 單 位 法 務 部 監 察 院 歷 年 消 息 資 料 下 載 區 申 請 書 表 選 舉 結 果 統 計 報 表 其 他 維 護 更 新 項 目 定 期 資 料 更 新 維 護 特 定 資 料 維 護 時 效 性 資 料 16
維 護 內 容 說 明 : 業 務 承 辦 人 單 位 主 管 網 頁 維 護 人 員 行 政 室 主 任 收 件 日 期 : 年 月 日 實 際 完 成 日 期 : 年 月 日 17
附 件 五 臺 北 縣 選 舉 委 員 會 電 話 禮 貌 及 自 動 語 音 系 統 作 業 事 項 一 為 健 全 本 會 電 話 總 機 與 自 動 語 音 系 統 作 業 功 能, 提 供 完 善 服 務 並 參 酌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電 話 禮 貌 基 準, 特 訂 定 本 作 業 事 項 二 本 會 自 動 語 音 系 統 之 設 定 功 能 : 1. 總 機 聲 音 甜 美, 話 語 清 晰 2. 具 備 重 聽 及 改 撥 其 他 分 機 其 他 分 機 之 功 能 3. 鈴 響 四 聲 或 十 秒 內 提 供 接 聽 服 務 4. 配 合 業 務 執 行 項 目, 於 選 舉 期 間, 提 供 查 詢 選 舉 資 訊 內 容 之 功 能 5. 接 聽 電 話 中 有 插 撥 功 能, 無 人 接 聽 則 回 總 機 處 理, 總 機 將 再 以 人 工 方 式 轉 接 同 組 其 他 同 仁 接 聽 三 本 會 自 動 語 音 系 統 之 設 定 內 容 : 1. 接 聽 時 : 臺 北 縣 選 舉 委 員 會 您 好, 要 聽 台 語 請 按 6, 要 聽 客 語 請 按 7, 要 聽 美 語 請 按 8, 請 直 撥 分 機 號 碼 或 撥 9 由 總 機 為 您 服 務, 如 不 知 分 機 號 碼, 請 撥 0 查 詢, 轉 接 後, 馬 上 為 您 轉 接, 請 稍 候 18
2. 忙 線 時 : 現 在 線 路 忙 線 中, 請 改 撥 其 他 分 機 或 請 稍 後 再 來 電, 謝 謝! 3. 分 機 查 詢 內 容 : a 第 一 組 請 撥 一 一 到 一 五 b 第 四 組 請 撥 四 一 到 四 四 c 行 政 室 請 撥 五 一 到 五 八 d 主 任 委 員 請 撥 一 0 d 總 幹 事 請 撥 二 0 e 副 總 幹 事 請 撥 三 0 f 監 察 小 組 召 集 人 請 撥 四 0 g 本 會 第 二 組 請 改 撥 二 九 六 0 三 四 五 六 轉 八 00 一, 第 三 組 請 改 撥 二 九 六 0 三 四 五 六 轉 八 0 七 八, 人 事 室 會 計 室 政 風 室 請 改 撥 二 九 六 0 三 四 五 六 轉 人 事 室 會 計 室 政 風 室 需 要 重 聽 請 按 8 4. 上 班 時 間 說 明 : 現 在 是 下 班 時 間,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早 上 八 時 至 十 二 時, 下 午 一 時 三 十 分 至 五 時 三 十 分 再 來 電, 謝 謝 四 業 務 單 位 接 聽 電 話 注 意 事 項 : 1. 電 話 鈴 響 四 聲 或 十 秒 內 應 答 19
2. 清 晰 報 明 單 位 名 稱 自 己 姓 名 及 問 候 語 3. 轉 表 或 代 接 電 話 : 先 說 明 承 辦 人 無 法 接 聽 之 原 因, 並 紀 錄 來 電 者 之 姓 名 電 話, 以 便 承 辦 人 回 電 五 為 提 升 本 會 同 仁 電 話 禮 貌 之 水 平, 本 會 將 不 定 期 抽 檢 本 作 業 所 訂 之 注 意 事 項, 並 將 評 分 結 果 納 入 為 民 服 務 考 評 內 六 檢 附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電 話 禮 貌 測 試 評 分 表 ( 如 附 件 一 ) 及 臺 北 縣 選 委 會 電 話 禮 貌 調 查 表 ( 如 附 件 二 ) 20
附 件 一 臺 北 縣 選 委 會 電 話 禮 貌 調 查 表 編 號 : 填 寫 單 位 ( 人 員 ): 本 會 總 機 電 話 :(02)82211688 調 查 日 期 : 一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1 年 齡 未 滿 20 歲 21 歲 ~30 歲 31 歲 ~40 歲 40 歲 ~50 歲 51 歲 ~60 歲 60 歲 以 上 2 最 高 學 歷 研 究 所 大 學 專 科 高 中 ( 職 ) 國 中 小 學 3 目 前 職 業 軍 公 教 商 工 農 其 他 二 電 話 語 音 系 統 接 聽 速 度 : 1 電 話 語 音 系 統 應 答 內 容 簡 明 扼 要 清 楚 說 明 冗 長 層 次 過 多 其 他 2 電 話 語 音 系 統 說 話 速 度 語 調 謙 和 熱 誠 平 淡 其 他 3 電 話 語 音 轉 接 服 務 快 慢 其 他 三 總 機 人 員 電 話 禮 貌 : 1 是 否 有 清 晰 報 明 單 位 是 否 2 是 否 有 禮 貌 性 之 問 候 及 結 束 語 是 否 3 是 否 有 確 認 洽 辦 單 位 或 對 象 是 否 4 是 否 告 知 轉 接 分 機 及 單 位 或 承 辦 人 員 是 否 5 是 否 轉 接 電 話 時 使 用 禮 貌 用 語 是 否 6 業 務 單 位 忙 線 時 是 否 委 婉 說 明 是 否 7 接 聽 態 度 語 調 謙 和 熱 誠 語 調 平 淡 態 度 尚 佳 語 調 急 燥 不 耐 煩 四 業 務 單 位 接 聽 電 話 : 1 接 聽 速 度 四 聲 內 應 答 超 過 四 聲 以 上 應 答 2 無 人 接 聽 是 否 有 提 供 其 他 撥 接 服 務 是 否 3 是 否 有 清 晰 報 明 單 位 是 否 4 是 否 有 禮 貌 性 之 問 候 及 結 束 語 是 否 5 業 務 單 位 接 聽 解 說 程 度 解 說 詳 盡 解 說 尚 可 解 說 不 清 楚 21
6 非 業 務 單 位 代 接 電 話 答 復 情 形 詳 盡 回 答 提 供 所 需 之 資 訊 做 簡 單 答 復 留 下 電 話 號 碼 再 處 理 承 辦 人 無 法 接 聽 並 說 請 稍 後 再 撥 無 意 進 一 步 處 理 7 接 聽 態 度 語 調 謙 和 熱 誠 語 調 平 淡 態 度 尚 佳 語 調 急 燥 不 耐 煩 五 是 否 有 禮 貌 加 強 語 ( 可 復 選 ) 接 話 時, 為 便 於 進 一 步 洽 談, 能 確 認 來 電 者 姓 氏, 說 請 教 貴 姓? 接 話 時, 如 須 耽 誤 較 長 時 間, 說 請 稍 候 等 禮 貌 語, 或 請 對 方 先 留 電 話 號 碼 再 回 電 暫 停 接 話 重 回 線 上 時, 說 讓 您 久 等 了 轉 接 電 話 時, 告 知 將 轉 接 電 話 之 分 機 號 碼 及 承 辦 人 姓 名 ( 氏 ) 轉 接 電 話 時, 說 幫 您 轉 接, 請 稍 候 等 等 候 性 禮 貌 用 語 午 休 或 下 班 時 間, 提 供 轉 接 至 專 人 服 務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