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為 加 强 對 舊 樓 業 主 的 支 援, 特 別 是 三 無 大 廈 ( 指 沒 有 成 立 法 團 沒 有 任 何 形 式 的 業 主 / 居 民 組 織, 以 及 沒 有 聘 請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的 大 廈 ) 的 業 主, 民 政 總 署 自 2011 年 起 透 過 大 廈



Similar documents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Microsoft Word doc

Microsoft Word - ch07

6-1-1極限的概念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簽 呈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BOT_BS_audited_96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530 1,056 52% % % % %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 ,072 24,043 21,950 24,684 17,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xls

???T????????

PowerPoint 簡報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untitled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宗 旨 6 宗 旨 是 確 保 香 港 的 年 青 人 有 機 會 接 受 均 衡 的 優 質 教 育, 以 應 付 未 來 生 活 和 工 作 上 的 挑 戰, 並 培 養 終 身 學 習 的 精 神, 不 斷 追 求 知 識, 充 實 自 己 簡 介 7 教 育 統 籌 局 在 這 綱 領 下

前 言 民 主 黨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Microsoft Word - Panal Paper_Overview _Chi_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職能基準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16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PURPOSE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DOM Pamphlet (CHI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Appendix2

( ) 1 5 ( ) ( ) ( )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4D F736F F 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 F636E>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ART_RAE16_ticket_cn_p.1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ADM-6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章節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一、 資格條件:

1公告[1].rtf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新 用 戶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教育實習問與答:

總目143-政府總部:公務員事務局

主 席 報 告 業 務 回 顧 % 52.4% % %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管理諮詢服務

公務員事務局通告指定格式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CHRISTIAN ALLIANCE CHENG WING GEE COLLEGE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Transcription:

2015 年 6 月 10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加 強 監 管 私 人 樓 宇 維 修 及 保 養 工 程 議 案 進 度 報 告 目 的 在 2015 年 6 月 10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由 謝 偉 銓 議 員 提 出, 經 郭 偉 強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及 胡 志 偉 議 員 修 訂 的 加 強 監 管 私 人 樓 宇 維 修 及 保 養 工 程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議 案 全 文 見 附 件 本 文 件 旨 在 向 議 員 匯 報 相 關 的 工 作 進 度 協 助 私 人 樓 宇 的 業 主 統 籌 維 修 保 養 及 管 理 工 作 2. 管 理 大 廈 是 業 主 的 責 任, 然 而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 民 政 總 署 ) 致 力 以 多 管 齊 下 的 措 施, 推 動 鼓 勵 和 協 助 業 主 成 立 合 適 的 組 織 ( 例 如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法 團 )), 以 及 提 供 所 需 支 援, 協 助 業 主 履 行 管 理 大 廈 的 責 任 除 了 在 總 部 設 有 專 責 科 別 外, 民 政 總 署 亦 於 18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 民 政 處 ) 設 立 地 區 大 廈 管 理 聯 絡 小 組 ( 聯 絡 小 組 ), 為 業 主 / 法 團 提 供 專 設 的 支 援 服 務 聯 絡 小 組 會 主 動 接 觸 法 團 和 業 主 以 提 供 支 援, 包 括 協 助 業 主 根 據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 第 344 章 ) 成 立 法 團, 出 席 業 主 / 法 團 會 議 以 提 供 意 見 和 協 助, 舉 辦 訓 練 課 程 和 工 作 坊, 以 及 協 助 調 解 糾 紛 等 3. 民 政 總 署 近 年 來 推 行 了 多 項 措 施, 進 一 步 加 強 對 業 主 居 民 和 法 團 的 專 業 支 援, 詳 情 如 下 : 為 三 無 大 廈 業 主 和 居 民 提 供 的 支 援 大 廈 管 理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計 劃 1

4. 為 加 强 對 舊 樓 業 主 的 支 援, 特 別 是 三 無 大 廈 ( 指 沒 有 成 立 法 團 沒 有 任 何 形 式 的 業 主 / 居 民 組 織, 以 及 沒 有 聘 請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的 大 廈 ) 的 業 主, 民 政 總 署 自 2011 年 起 透 過 大 廈 管 理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計 劃, 委 聘 專 業 的 物 管 公 司, 為 目 標 大 廈 的 消 防 電 力 喉 管 外 牆 及 其 它 公 用 設 施 進 行 管 理 檢 核, 協 助 成 立 法 團, 申 請 各 項 資 助 或 貸 款 計 劃, 以 及 跟 進 維 修 工 程 和 投 標 工 作 居 民 聯 絡 大 使 計 劃 5. 針 對 大 部 分 舊 樓 業 主 並 非 居 於 有 關 大 廈, 以 致 難 以 成 立 法 團 和 妥 善 處 理 日 常 管 理, 民 政 總 署 在 2011 年 11 月 推 出 居 民 聯 絡 大 使 計 劃, 協 助 政 府 部 門 聯 絡 其 所 居 住 大 廈 的 居 民, 共 商 日 常 大 廈 管 理 保 安 和 消 防 安 全 等 事 宜 居 民 聯 絡 大 使 不 但 有 助 改 善 大 廈 管 理, 並 會 向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反 映 大 廈 潛 在 的 安 全 問 題, 以 便 迅 速 跟 進 長 遠 來 說, 這 項 計 劃 將 協 助 舊 式 大 廈 成 立 法 團, 以 及 進 一 步 加 強 它 們 的 大 廈 管 理 及 維 修 為 業 主 及 法 團 提 供 的 支 援 大 廈 管 理 免 費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及 義 務 專 業 調 解 服 務 試 驗 計 劃 6. 民 政 總 署 於 2015 年 1 月, 在 香 港 律 師 會 的 支 持 下, 向 業 主 和 法 團 提 供 與 大 廈 管 理 有 關 法 律 事 宜 的 免 費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7. 而 在 大 廈 管 理 有 關 的 爭 議 發 生 時, 民 政 總 署 會 在 雙 方 同 意 下 轉 介 他 們 接 受 大 廈 管 理 義 務 專 業 調 解 服 務 試 驗 計 劃 該 項 計 劃 由 民 政 總 署 與 香 港 調 解 會 和 香 港 調 解 中 心 於 2015 年 3 月 合 作 推 出, 為 爭 議 雙 方 提 供 專 業 調 解 服 務, 以 期 通 過 調 解 達 成 和 解 協 議 顧 問 易 大 廈 維 修 諮 詢 服 務 計 劃 2

8. 民 政 總 署 於 2014 年 4 月 與 香 港 測 量 師 學 會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及 香 港 建 築 師 學 會 合 作, 推 出 為 期 一 年 的 顧 問 易 大 廈 維 修 諮 詢 服 務 計 劃, 由 專 業 學 會 組 成 的 專 家 小 組, 義 務 為 有 意 進 行 大 廈 維 修, 但 缺 乏 物 管 公 司 支 援 的 法 團 聘 任 合 適 的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 認 可 人 士, 就 草 擬 招 標 / 合 約 文 件 及 分 析 標 書 方 面, 提 供 深 入 和 度 身 訂 造 的 專 業 意 見, 協 助 法 團 開 展 維 修 工 程 9. 由 於 不 少 參 與 該 項 計 劃 的 法 團 仍 在 籌 劃 大 廈 維 修 工 程, 民 政 總 署 取 得 三 個 學 會 的 同 意, 把 計 劃 延 長 一 年 至 2016 年 3 月, 繼 續 為 參 與 計 劃 的 法 團 提 供 服 務, 以 及 讓 更 多 合 資 格 的 法 團 受 惠 此 外, 民 政 總 署 也 為 法 團 舉 辦 專 題 講 座, 深 入 講 解 如 何 聘 任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 認 可 人 士 關 愛 基 金 舊 樓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津 貼 計 劃 10. 為 支 援 樓 齡 高 但 租 值 低 的 樓 宇 業 主 改 善 大 廈 管 理, 民 政 總 署 透 過 關 愛 基 金 推 行 舊 樓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津 貼 計 劃, 為 舊 樓 法 團 提 供 津 貼, 以 促 進 良 好 的 大 廈 管 理, 並 藉 以 鼓 勵 更 多 三 無 大 廈 業 主 成 立 法 團 該 項 計 劃 由 2012 年 10 月 起 推 行, 為 期 三 年 合 資 格 的 法 團 可 在 推 行 期 間, 以 實 報 實 銷 方 式, 就 法 團 購 買 第 三 者 風 險 保 險 消 防 及 電 力 設 備 定 期 進 行 的 例 行 檢 查 及 清 理 走 火 通 道 等 支 出 申 領 津 貼 菁 英 領 導 研 習 班 及 大 廈 管 理 之 友 11. 為 深 化 法 團 管 委 會 委 員 對 其 權 責 的 認 識, 使 他 們 能 更 具 自 信 及 更 有 效 地 履 行 其 職 責, 民 政 總 署 由 2011 年 開 始, 特 別 委 聘 大 專 院 校 為 法 團 管 理 委 員 會 委 員 舉 辦 菁 英 領 導 研 習 班, 深 入 講 解 有 關 大 廈 管 理 的 知 識 ; 以 及 進 階 課 程, 由 資 深 律 師, 就 大 廈 管 理 常 見 問 題 ( 例 如 滲 水 違 例 搭 建 物 等 事 宜 ) 與 學 員 深 入 探 討, 讓 學 員 了 解 相 關 法 例 的 規 定 及 案 例, 以 便 日 後 更 有 效 處 理 相 關 問 題 12. 此 外, 民 政 總 署 也 為 畢 業 學 員 成 立 了 大 廈 管 理 之 友, 透 過 定 期 的 聚 會, 分 享 及 交 流 大 廈 管 理 經 驗, 並 不 時 舉 3

辦 外 展 活 動, 由 畢 業 學 員 擔 任 民 間 導 師, 在 社 區 上 宣 揚 妥 善 管 理 大 廈 的 訊 息 大 廈 管 理 糾 紛 顧 問 小 組 13. 為 協 助 業 主 和 法 團 解 決 大 廈 管 理 糾 紛, 尤 其 是 持 久 和 難 以 解 決 的 個 案, 民 政 總 署 在 2011 年 10 月 成 立 了 大 廈 管 理 糾 紛 顧 問 小 組, 為 各 區 民 政 處 轉 介 的 個 案 提 供 中 肯 而 具 權 威 的 意 見 顧 問 小 組 由 不 同 背 景 的 專 業 人 士 組 成, 包 括 律 師 會 計 師 測 量 師 和 物 業 經 理 向 業 主 提 供 樓 宇 維 修 的 財 政 和 技 術 支 援 14. 發 展 局 與 屋 宇 署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 房 協 ) 和 市 區 重 建 局 ( 市 建 局 ) 緊 密 合 作, 已 推 出 了 多 項 協 助 業 主 的 計 劃, 包 括 為 樓 宇 業 主 提 供 一 站 式 全 面 財 政 及 技 術 支 援 的 樓 宇 維 修 綜 合 支 援 計 劃 針 對 長 者 業 主 需 要 而 推 出 的 長 者 維 修 自 住 物 業 津 貼 計 劃 為 協 助 業 主 履 行 驗 樓 責 任 的 強 制 驗 樓 資 助 計 劃 等 這 些 計 劃 在 過 去 幾 年 已 為 數 以 千 計 的 樓 宇 和 業 主 提 供 所 需 的 支 援 此 外, 針 對 業 主 在 進 行 提 升 消 防 安 全 的 相 關 工 程 面 對 的 技 術 困 難, 消 防 處 及 屋 宇 署 亦 有 向 業 主 提 供 協 助 市 建 局 提 供 的 支 援 15. 樓 宇 復 修 是 市 建 局 其 中 一 項 核 心 業 務 該 機 構 會 透 過 其 維 修 支 援 計 劃, 為 有 需 要 的 樓 宇 業 主 提 供 財 政 和 技 術 支 援, 以 協 助 私 人 樓 宇 業 主 為 其 大 廈 進 行 維 修 工 程 16. 由 2015 年 7 月 1 日 起, 除 原 有 服 務 區 外, 市 建 局 的 樓 宇 維 修 綜 合 支 援 計 劃 服 務 已 經 擴 展 至 整 個 香 港 九 龍 及 新 界 區, 即 包 括 原 先 由 房 協 處 理 的 區 域 為 避 免 資 源 重 疊 及 令 更 多 有 需 要 協 助 維 修 的 舊 樓 業 主 受 惠, 樓 宇 維 修 綜 合 支 援 計 劃 亦 已 再 度 整 合 及 優 化 詳 情 如 下 : (a) 私 人 住 宅 / 綜 合 用 途 樓 宇 的 樓 齡 限 制 會 由 20 年 或 以 上 提 升 到 30 年 或 以 上, 目 的 是 將 資 源 用 於 協 助 4

樓 宇 狀 況 和 物 業 管 理 水 平 一 般 較 差 的 80 年 代 中 期 或 以 前 建 成 的 樓 宇 ; (b) (c) (d) 公 用 地 方 維 修 免 息 貸 款 已 經 結 束, 並 由 屋 宇 署 所 推 行 的 樓 宇 安 全 貸 款 計 劃 及 房 協 管 理 的 長 者 維 修 自 住 物 業 津 貼 計 劃 繼 續 為 業 主 提 供 公 用 地 方 的 維 修 貸 款 ; 成 立 一 套 新 的 申 請 系 統 以 限 制 每 年 接 收 新 個 案 至 250 宗, 並 以 樓 宇 安 全 為 首 要 考 慮 因 素 評 定 優 先 處 理 的 大 廈 ; 及 在 公 用 地 方 維 修 津 貼 內 增 設 環 保 項 目 津 貼, 每 個 法 團 的 津 貼 上 限 為 60 萬 元 或 每 戶 津 貼 上 限 1,500 元, 以 鼓 勵 大 廈 業 主 進 行 維 修 時 選 用 一 些 環 保 物 料 或 加 裝 節 能 設 備, 推 廣 可 持 續 發 展 17. 此 外, 市 建 局 會 透 過 其 維 修 資 助 計 劃 為 大 廈 提 供 獨 立 第 三 者 專 業 意 見, 以 協 助 大 廈 進 行 維 修 工 程, 亦 會 資 助 法 團 聘 請 專 業 顧 問 / 認 可 人 士, 統 籌 及 監 督 大 廈 維 修 工 程 另 一 方 面, 市 建 局 會 委 聘 獨 立 顧 問 為 參 加 計 劃 的 大 廈 提 供 專 業 維 修 意 見 及 評 估 所 涉 及 維 修 項 目 的 市 場 價 格, 好 讓 業 主 參 考 此 外, 市 建 局 亦 會 繼 續 加 強 樓 宇 復 修 資 訊 平 台, 例 如 透 過 電 子 網 頁 樓 宇 復 修 資 訊 通 及 舉 辦 復 修 簡 介 會 等, 令 更 多 業 主 獲 得 復 修 資 訊 協 助 業 主 遵 從 消 防 安 全 ( 建 築 物 ) 條 例 18. 消 防 安 全 ( 建 築 物 ) 條 例 的 目 的 是 為 1987 年 3 月 1 日 或 之 前 建 成 或 首 次 呈 交 建 築 圖 則 作 批 准 的 綜 合 用 途 建 築 物 及 住 用 建 築 物 的 佔 用 人 使 用 人 和 訪 客 提 供 更 佳 的 防 火 保 障 19. 消 防 處 及 屋 宇 署 理 解 部 分 業 主 或 會 受 其 樓 宇 的 建 築 結 構 或 空 間 所 限, 以 致 不 能 完 全 遵 從 根 據 消 防 安 全 ( 建 築 物 ) 條 例 所 發 出 的 消 防 安 全 指 示 ( 指 示 ) 中 的 規 定 故 此, 消 防 處 及 屋 宇 署 作 為 執 行 當 局 會 在 不 損 害 基 本 消 防 安 全 的 大 前 提 下, 以 靈 活 和 務 實 的 方 式 處 理 每 宗 個 案 如 樓 宇 在 安 裝 水 缸 方 5

面 有 空 間 上 的 限 制, 業 主 需 要 委 任 認 可 人 士 ( 即 已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註 冊 的 建 築 師 工 程 師 或 測 量 師 ) 或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為 該 樓 宇 進 行 結 構 評 估, 提 出 可 改 善 消 防 安 全 的 建 議 執 行 當 局 會 根 據 個 別 實 際 情 況, 以 及 業 主 及 / 或 佔 用 人 ( 包 括 其 委 任 的 認 可 人 士 或 顧 問 公 司 ) 就 遵 從 指 示 提 交 的 資 料, 合 理 地 彈 性 處 理 部 分 規 定 或 考 慮 接 受 業 主 及 / 或 佔 用 人 提 出 的 替 代 方 案 20. 若 業 主 擔 心 沒 有 足 夠 專 業 知 識 檢 視 工 程 計 劃, 消 防 處 及 屋 宇 署 樂 意 就 個 別 個 案, 派 員 與 有 關 業 主 及 其 聘 請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或 消 防 裝 置 承 辦 商 會 面, 向 他 們 解 釋 指 示 所 規 定 的 消 防 安 全 改 善 工 程 的 要 求, 與 他 們 討 論 執 行 細 節, 並 協 助 他 們 解 決 工 程 上 可 能 遇 到 的 問 題 為 協 助 舊 樓 業 主 了 解 不 同 建 築 物 的 消 防 裝 置 和 設 備 要 求, 消 防 處 編 製 了 遵 辦 消 防 處 消 防 安 全 指 示 的 實 務 指 南, 而 有 關 指 南 已 上 載 於 消 防 處 官 方 網 站 以 供 公 眾 參 閱 21. 此 外, 上 述 由 房 協 和 市 建 局 提 供 的 財 政 支 援 計 劃, 包 括 樓 宇 維 修 綜 合 支 援 計 劃 及 長 者 維 修 自 住 物 業 津 貼 計 劃, 以 及 屋 宇 署 推 行 的 樓 宇 安 全 貸 款 計 劃, 均 已 將 消 防 安 全 工 程 納 入 可 獲 資 助 或 貸 款 的 範 圍 內, 為 有 需 要 的 業 主 提 供 財 政 支 援 樓 宇 更 新 大 行 動 22. 作 為 一 項 在 金 融 海 嘯 下 推 出 的 保 就 業 針 對 性 計 劃, 自 2009 年 推 出 的 樓 宇 更 新 大 行 動 是 一 次 性 的 特 別 紓 困 措 施, 旨 在 為 建 造 業 界 創 造 更 多 就 業 機 會, 並 達 致 促 進 樓 宇 安 全 和 美 化 市 容 的 雙 重 目 標 政 府 現 時 沒 有 打 算 推 出 新 一 輪 的 更 新 行 動 加 強 打 擊 圍 標 23. 政 府 十 分 關 注 涉 及 樓 宇 維 修 工 程 的 罪 行, 各 相 關 部 門 和 機 構 包 括 廉 政 公 署 ( 下 稱 廉 署 ) 香 港 警 務 處 民 政 總 6

署 房 協 和 市 建 局 一 直 以 來 緊 密 配 合, 透 過 宣 傳 教 育 優 化 程 序 加 強 對 法 團 和 業 主 的 支 援, 以 至 主 動 調 查 和 執 法 等 積 極 行 動, 多 管 齊 下 防 止 不 法 之 徒 藉 維 修 工 程 進 行 非 法 勾 當 香 港 警 務 處 24. 為 打 擊 樓 宇 維 修 相 關 的 罪 行, 警 隊 採 取 三 管 齊 下 的 策 略, 即 預 防 和 教 育 情 報 搜 集 和 執 法 在 預 防 和 教 育 方 面, 有 組 織 罪 案 及 三 合 會 調 查 科 總 警 司 一 直 擔 任 一 跨 部 門 工 作 小 組 ( 成 員 包 括 有 市 建 局 房 協 屋 宇 署 廉 署 和 民 政 總 署 的 代 表 ) 的 主 席, 並 在 2013 年 9 月 推 出 一 項 防 止 罪 案 的 宣 傳 活 動 復 安 居 計 劃 25. 該 計 劃 提 供 一 站 式 服 務, 旨 在 教 育 市 民, 加 強 他 們 對 樓 宇 維 修 可 能 衍 生 的 罪 案 之 認 識, 以 應 付 圍 標 三 合 會 滲 透 或 其 他 舞 弊 行 為, 並 強 調 各 部 門 可 提 供 的 不 同 服 務 和 市 民 通 力 合 作 的 重 要 性 各 級 反 黑 探 員 會 到 訪 其 轄 區 內 的 有 關 舊 樓, 提 高 居 民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和 互 助 委 員 會 的 意 識, 並 為 他 們 設 立 渠 道, 以 尋 求 專 業 意 見, 同 時 加 強 警 方 和 業 主 的 伙 伴 關 係 此 計 劃 亦 鼓 勵 市 民 當 遇 到 可 疑 情 況 時 主 動 向 警 方 提 供 消 息 有 組 織 罪 案 及 三 合 會 調 查 科 除 統 籌 各 總 區 的 資 源 作 防 罪 宣 傳, 亦 不 時 參 與 防 罪 講 座, 協 助 有 需 要 居 民 立 案 法 團 互 委 會 等 26. 此 外, 有 組 織 罪 案 及 三 合 會 調 查 科 正 搜 集 數 據 以 建 立 一 風 險 評 估 系 統, 用 於 接 獲 法 定 維 修 通 知 的 樓 宇 該 系 統 會 根 據 住 戶 數 目 有 沒 有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有 沒 有 參 加 維 修 資 助 計 劃 等 因 素, 把 樓 宇 分 為 三 類, 即 高 中 和 低 風 險 上 述 系 統 建 立 後, 警 方 和 其 他 機 構 可 把 警 方 的 資 源 集 中 在 需 要 優 先 處 理 的 樓 宇 警 方 會 採 取 情 報 主 導 行 動, 以 制 止 三 合 會 或 犯 罪 集 團 滲 透 樓 宇 維 修 工 程 廉 署 27. 廉 署 亦 對 大 廈 維 修 及 管 理 所 衍 生 的 貪 污 問 題 一 直 保 持 高 度 關 注 一 貫 以 來, 執 行 處 會 定 時 檢 討 相 關 投 訴 的 趨 勢 以 7

及 案 件 的 嚴 重 性 及 複 雜 性, 務 求 靈 活 調 撥 資 源 及 人 手 以 配 合 調 查 需 要 28. 此 外, 廉 署 於 2013 年 12 月 推 出 了 新 版 的 樓 宇 維 修 實 務 指 南, 提 供 有 效 的 防 貪 建 議 注 意 事 項 清 單 和 文 件 範 本, 供 法 團 和 業 主 參 考, 並 分 別 在 港 島 九 龍 及 新 界 區 為 業 主 法 團 及 相 關 組 織 舉 辦 地 區 研 討 會, 向 參 加 者 講 解 有 關 樓 宇 維 修 的 貪 污 舞 弊 風 險 及 如 何 加 強 監 控 以 防 止 貪 污 舞 弊 情 況 發 生 在 2015 年, 廉 署 會 繼 續 透 過 不 同 渠 道 如 探 訪 講 座 和 研 討 會, 加 強 法 團 和 業 主 對 反 貪 法 例 和 防 貪 措 施 的 認 識 競 爭 事 務 委 員 會 29. 自 競 爭 條 例 在 2012 年 制 定 後, 政 府 競 爭 事 務 委 員 會 和 司 法 機 構 一 直 緊 密 合 作, 為 全 面 實 施 競 爭 條 例 做 好 準 備 工 作 政 府 已 於 2015 年 7 月 17 日 於 憲 報 刊 登 2015 競 爭 條 例 ( 生 效 日 期 )( 第 二 ) 公 告, 並 將 2015 年 12 月 14 日 定 為 競 爭 條 例 全 面 生 效 的 日 期 我 們 期 待 盡 快 完 成 餘 下 的 立 法 程 序, 令 競 爭 條 例 全 面 實 施 待 條 例 全 面 生 效 後, 競 委 會 如 有 合 理 理 由 懷 疑 有 反 競 爭 行 為 發 生, 將 可 就 相 關 個 案 進 行 調 查 競 委 會 注 意 到 公 眾 對 樓 宇 維 修 工 程 市 場 涉 嫌 圍 標 個 案 的 關 注, 已 展 開 相 關 的 市 場 研 究, 以 增 加 對 有 關 市 場 內 競 爭 環 境 的 了 解 房 協 及 市 建 局 30. 房 協 及 市 建 局 不 時 就 樓 宇 更 新 大 行 動 的 程 序 安 排 作 出 優 化, 務 求 杜 絕 圍 標 行 為, 例 如 要 求 參 與 招 標 的 顧 問 公 司, 向 法 團 提 交 認 可 人 士 及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的 工 作 時 間 分 配 表, 令 法 團 有 足 夠 資 料 評 估 顧 問 公 司 收 費 是 否 合 理, 避 免 低 收 費 帶 來 的 圍 標 風 險 ; 又 引 入 獨 立 顧 問, 為 參 與 樓 宇 提 供 維 修 項 目 估 價, 讓 法 團 及 大 廈 業 主 能 參 考 入 標 價 是 否 合 乎 市 場 水 平 後 才 決 定 揀 選 合 適 的 標 書 ; 此 外, 房 協 及 市 建 局 會 在 不 同 階 段 參 與 法 團 會 議 及 舉 辦 簡 介 會 講 解 籌 組 維 修 工 程 時 應 注 意 的 事 項, 以 加 強 業 主 對 舊 樓 維 修 的 知 識 8

31. 在 2013 年 年 底, 房 協 和 市 建 局 為 樓 宇 更 新 大 行 動 推 出 工 程 承 建 商 的 招 標 新 安 排, 為 此 聘 用 了 獨 立 專 業 會 計 師 處 理 工 程 承 建 商 的 招 標 行 政 工 作, 目 的 是 希 望 進 一 步 創 造 一 個 更 公 平 免 受 干 擾 及 更 具 競 爭 性 的 招 標 環 境 與 此 同 時, 為 鼓 勵 更 多 承 建 商 參 與 投 標 及 方 便 承 建 商 掌 握 有 關 樓 宇 更 新 大 行 動 下 正 在 邀 請 投 標 意 向 書 的 大 廈 的 最 新 資 訊, 房 協 及 市 建 局 亦 在 網 頁 轉 載 有 關 資 料, 藉 此 增 加 資 訊 的 透 明 度 並 鼓 勵 更 多 工 程 承 建 商 參 與 投 標 民 政 總 署 32. 民 政 總 署 透 過 大 廈 管 理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計 劃 及 顧 問 易 大 廈 維 修 諮 詢 服 務 計 劃 試 驗 計 劃, 為 目 標 大 廈 成 立 法 團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並 協 助 法 團 開 展 維 修 工 程 和 跟 進 投 標 工 作 33. 民 政 總 署 又 與 廉 署 警 務 處 房 協 和 市 建 局 等 攜 手 合 作, 為 法 團 和 業 主 就 大 廈 維 修 方 面 提 供 防 貪 和 防 罪 資 訊, 並 就 樓 宇 維 修 工 程 的 招 標 提 供 指 引 各 區 民 政 處 也 會 鼓 勵 業 主 積 極 參 與 大 廈 維 修 工 作, 尤 其 是 在 籌 劃 維 修 及 聘 請 工 程 顧 問 的 前 期 階 段, 及 早 了 解 維 修 詳 情, 並 出 席 業 主 大 會, 共 同 商 議 維 修 方 案, 避 免 爭 議 以 至 非 法 活 動 的 發 生 民 政 總 署 也 將 透 過 製 作 一 系 列 電 視 宣 傳 短 片 派 發 專 題 單 張 及 舉 行 大 廈 維 修 專 題 講 座, 就 大 廈 管 理 與 維 修 進 一 步 加 強 公 眾 教 育, 鼓 勵 業 主 積 極 參 與 法 團 業 主 大 會 及 大 廈 維 修 工 作, 並 遵 照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的 規 定 聘 請 工 程 顧 問 及 維 修 承 辦 商 設 立 大 廈 維 修 費 用 資 料 庫 的 建 議 34. 樓 宇 維 修 保 養 工 程 造 價 受 多 項 因 素 影 響, 包 括 樓 宇 設 計 樓 宇 狀 況 所 需 維 修 項 目 選 取 的 用 料 施 工 技 術 等, 工 程 造 價 因 而 可 以 有 很 大 差 異 由 政 府 設 立 準 確 詳 盡 全 面 的 資 料 庫 實 在 有 一 定 的 困 難, 亦 涉 及 複 雜 的 法 律 及 技 術 問 題 不 過, 我 們 知 道 香 港 大 學 在 今 年 三 月 基 於 樓 宇 更 新 大 行 動 項 目 的 維 修 費 數 據, 推 出 了 一 個 維 修 費 用 估 算 網 站 另 一 方 面, 市 建 局 亦 透 過 資 訊 性 網 站 樓 宇 復 修 資 訊 通 分 享 參 加 9

樓 宇 更 新 大 行 動 的 個 案, 讓 有 興 趣 進 行 樓 宇 維 修 工 程 的 業 主 參 考, 當 中 包 括 維 修 工 程 的 合 約 價 及 其 個 案 的 資 料 市 建 局 在 稍 後 亦 會 將 樓 宇 維 修 綜 合 支 援 計 劃 的 類 似 案 例 同 樣 上 載 到 這 個 資 訊 網 站 中, 供 公 眾 查 閱 及 參 考 房 協 亦 會 在 今 年 內 以 個 案 形 式 上 載 樓 宇 更 新 大 行 動 的 相 關 案 例 至 其 網 頁, 讓 公 眾 參 考 設 立 樓 宇 維 修 工 程 監 管 局 的 建 議 35. 有 關 建 議 涉 及 多 方 面 的 考 慮, 包 括 相 關 立 法 程 序 所 需 的 時 間 監 管 局 的 開 支 徵 收 會 否 令 工 程 成 本 上 升 監 管 局 如 何 能 夠 有 效 調 查 顧 問 公 司 和 承 建 商 涉 嫌 的 不 當 行 為 等, 需 要 仔 細 研 究, 短 期 內 難 以 實 行 我 們 會 繼 續 落 實 上 文 提 及 的 各 項 工 作, 處 理 圍 標 問 題 成 立 樓 宇 事 務 審 裁 處 的 建 議 36. 有 建 議 設 立 樓 宇 事 務 審 裁 處, 專 責 處 理 大 廈 管 理 事 宜, 務 求 以 更 具 效 率 和 需 費 較 少 的 方 式 解 決 糾 紛 然 而, 無 論 在 司 法 制 度 以 內 或 在 司 法 制 度 以 外 設 立 樓 宇 事 務 審 裁 處, 民 政 總 署 均 對 有 關 建 議 有 所 保 留 在 司 法 制 度 以 內 設 立 樓 宇 事 務 審 裁 處 37. 有 建 議 參 照 小 額 錢 債 審 裁 處 的 安 排, 訴 訟 雙 方 均 不 得 聘 請 律 師, 以 節 省 成 本 和 時 間 然 而, 小 額 錢 債 審 裁 處 只 限 於 處 理 $50,000 元 或 以 下 的 案 件, 而 大 廈 管 理 和 維 修 的 糾 紛 往 往 涉 及 較 大 金 額, 如 果 建 議 的 審 裁 處 不 容 許 訴 訟 雙 方 聘 請 律 師, 未 必 能 乎 合 相 稱 性 原 則, 並 牽 涉 憲 制 和 人 權 的 問 題 38. 這 項 安 排 可 能 令 現 有 法 院 體 制 的 架 構 變 得 複 雜 此 外, 為 確 保 公 平, 擬 議 的 樓 宇 事 務 審 裁 處 須 讓 涉 訟 各 方 有 足 夠 機 會 提 出 證 據 和 作 出 陳 述 因 此, 擬 議 的 樓 宇 事 務 審 裁 處 審 理 案 件 的 時 間, 未 必 較 土 地 審 裁 處 現 行 安 排 為 短 10

在 司 法 制 度 以 外 設 立 樓 宇 事 務 審 裁 處 39. 建 築 物 管 理 個 案 往 往 牽 涉 複 雜 的 法 律 和 擁 有 權 事 宜 即 使 個 案 只 涉 及 小 額 款 項, 但 若 牽 涉 公 用 部 分 的 擁 有 權 亦 可 能 非 常 複 雜, 而 且 這 些 個 案 的 處 理 方 式, 或 會 相 應 影 響 其 他 個 案 故 此, 很 難 找 出 簡 單 的 個 案 交 由 樓 宇 事 務 審 裁 處 解 決 40. 再 者, 如 果 市 民 對 審 裁 處 的 判 決 感 到 不 滿, 他 們 會 向 上 級 法 院 提 出 上 訴 由 於 大 廈 管 理 問 題 的 複 雜 性, 民 政 總 署 估 計 上 訴 個 案 會 非 常 多, 結 果 並 不 能 達 到 提 高 效 率 和 節 省 資 源 的 效 果 因 此 設 立 樓 宇 事 務 審 裁 處, 未 必 能 有 效 解 決 大 廈 管 理 糾 紛 問 題 41. 其 實 除 了 法 律 途 徑 外, 民 政 總 署 亦 鼓 勵 爭 議 雙 方 透 過 調 解 來 處 理 爭 議 事 實 上, 司 法 機 構 自 2009 年 起, 已 要 求 土 地 審 裁 處 案 件 的 與 訟 雙 方, 先 行 嘗 試 調 解 解 決 紛 爭 如 上 文 第 7 段 所 述, 民 政 總 署 已 推 出 義 務 調 解 服 務 試 驗 計 劃, 由 專 業 的 調 解 員 協 助 處 理 大 廈 管 理 糾 紛, 促 進 雙 方 達 成 和 解 協 議, 既 省 時, 又 便 宜 快 捷, 亦 可 保 持 和 睦 的 鄰 里 關 係 保 障 進 行 樓 宇 外 牆 維 修 保 養 工 程 的 工 人 的 職 業 安 全 42. 勞 工 處 會 透 過 加 強 巡 查 執 法 聚 焦 處 理 系 統 性 風 險 推 出 安 全 認 證 及 資 助 計 劃 及 優 化 宣 傳 推 廣 活 動 等 措 施, 促 進 有 關 工 程 的 工 作 安 全 屋 宇 署 亦 透 過 規 範 業 主 委 聘 合 資 格 人 士 監 督 和 進 行 工 程, 以 確 保 工 程 安 全 巡 查 執 法 43. 自 建 造 業 的 工 程 數 量 在 2011/12 年 急 劇 上 升 後, 勞 工 處 已 加 強 巡 查 執 法 的 力 度 該 處 除 了 進 行 恆 常 的 地 盤 巡 查 外, 亦 會 不 時 針 對 高 危 工 序 ( 包 括 涉 及 樓 宇 外 牆 進 行 維 修 及 保 養 工 程 的 高 處 工 作 吊 棚 工 程 等 ) 進 行 特 別 執 法 行 動 如 發 現 違 反 工 作 安 全 規 定 的 情 況, 會 在 不 作 事 先 警 告 情 況 下 即 時 進 行 檢 控 在 2014 年, 勞 工 處 針 對 裝 修 及 維 修 工 程 共 發 出 了 594 張 暫 時 停 工 通 知 書 613 張 敦 促 改 善 通 知 書, 並 提 出 11

1 037 宗 檢 控, 較 2011 年 分 別 上 升 219%,28% 及 53%; 而 在 2015 年 首 五 個 月, 勞 工 處 已 發 出 了 163 張 暫 時 停 工 通 知 書 291 張 敦 促 改 善 通 知 書, 及 提 出 了 414 宗 檢 控 聚 焦 處 理 系 統 性 風 險 44. 建 造 業 議 會 轄 下 的 工 地 安 全 委 員 會 已 成 立 專 責 小 組, 探 討 如 何 透 過 樓 宇 設 計 及 為 已 落 成 樓 宇 加 強 預 防 和 保 護 措 施, 以 提 升 裝 修 及 維 修 工 作 安 全 專 責 小 組 成 員 包 括 承 建 商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 職 安 局 ) 物 業 管 理 工 程 界 專 業 團 體 安 全 從 業 員 和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 包 括 勞 工 處 房 屋 署 及 屋 宇 署 ) 45. 另 外, 勞 工 處 亦 已 聯 同 建 造 業 議 會 就 樓 宇 外 牆 裝 修 及 維 修 工 程 制 訂 工 作 指 引, 釐 清 總 承 建 商 與 分 判 商 在 竹 棚 架 上 鋪 設 工 作 平 台 的 責 任, 加 強 工 人 在 使 用 竹 棚 架 進 行 外 牆 工 作 時 的 工 作 安 全 建 造 業 議 會 於 2014 年 5 月 發 布 了 新 的 指 引, 而 勞 工 處 則 於 2014 年 6 月 相 應 修 訂 有 關 竹 棚 架 的 工 作 守 則 該 處 在 執 行 有 關 竹 棚 架 高 處 工 作 的 安 全 法 例 時, 會 參 照 上 述 指 引 及 工 作 守 則 的 內 容 安 全 認 證 及 資 助 計 劃 46. 勞 工 處 近 年 聯 同 職 安 局 已 推 出 多 項 安 全 認 證 及 資 助 計 劃, 以 鼓 勵 中 小 型 承 建 商 採 納 安 全 施 工 方 法 於 2012 年 6 月, 勞 工 處 聯 同 職 安 局 為 裝 修 及 維 修 業 推 出 了 職 安 健 星 級 企 業 安 全 認 可 計 劃, 向 中 小 型 承 建 商, 提 供 安 全 培 訓 資 助 購 買 防 墮 設 施 及 進 行 安 全 審 核, 並 與 保 險 業 合 作, 向 獲 得 安 全 認 可 的 竹 棚 架 承 建 商 提 供 僱 員 補 償 保 險 費 最 高 半 價 優 惠 截 至 2015 年 6 月 底, 已 有 30 間 中 小 型 承 建 商 獲 得 安 全 認 可 資 格 職 安 局 現 正 處 理 其 他 數 十 宗 申 請, 並 會 在 稍 後 向 工 程 業 主 加 強 宣 傳 計 劃 47. 考 慮 到 建 造 業 工 人 經 常 因 不 當 使 用 梯 子 導 致 意 外, 勞 工 處 聯 同 職 安 局 在 2013 年 推 出 流 動 工 作 台 資 助 計 劃, 鼓 勵 中 小 型 承 建 商 購 買 流 動 工 作 台, 提 升 業 界 對 高 處 工 作 安 全 的 意 識 截 至 2015 年 6 月 底, 職 安 局 已 批 出 超 過 2 000 宗 申 請, 超 過 23 000 名 工 人 受 惠 而 在 今 年 4 月 更 進 一 步 推 出 輕 便 12

工 作 台 資 助 計 劃, 藉 以 資 助 中 小 型 承 建 商 購 買 可 在 狹 窄 環 境 進 行 輕 便 工 作 的 工 作 平 台, 包 括 梯 台 和 功 夫 櫈, 以 配 合 一 些 特 別 工 作 環 境 ( 例 如 狹 窄 的 空 間 ), 令 更 多 工 人 的 安 全 得 到 保 障 截 至 2015 年 6 月 底, 職 安 局 已 批 出 超 過 500 宗 申 請, 約 有 6 000 名 工 人 受 惠 勞 工 處 會 與 業 界 商 討 如 何 在 建 造 及 維 修 工 地, 透 過 逐 步 取 代 梯 子, 以 推 廣 離 地 工 作 的 安 全 文 化 宣 傳 推 廣 48. 勞 工 處 不 時 舉 辦 主 題 式 的 大 型 宣 傳 教 育 活 動, 提 醒 業 界 有 關 的 系 統 性 安 全 問 題 及 應 採 取 的 預 防 措 施 針 對 高 處 工 作 安 全, 勞 工 處 聯 同 建 造 業 議 會 於 2014 年 2 月 舉 辦 了 裝 修 及 維 修 業 工 作 安 全 會 議, 而 今 年 3 月 及 4 月, 勞 工 處 亦 聯 同 職 安 局 已 先 後 舉 辦 了 臨 時 支 架 工 作 安 全 研 討 會 及 高 處 工 作 安 全 論 壇 暨 安 全 設 備 展 覽, 提 升 業 界 的 安 全 意 識 49. 為 提 升 從 事 裝 修 及 維 修 工 程 人 士 的 工 作 安 全 意 識, 勞 工 處 亦 重 點 宣 傳 高 處 工 作 和 棚 架 安 全, 以 及 正 確 使 用 適 當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相 關 的 活 動 包 括 透 過 在 電 視 及 電 台 播 放 宣 傳 短 片 及 聲 帶, 以 及 在 全 港 各 區 展 示 宣 傳 橫 額 和 海 報 等 勞 工 處 亦 與 物 業 管 理 業 界 合 作, 於 2013 年 印 製 一 份 關 於 吊 棚 工 程 的 安 全 工 作 指 引, 並 於 2014 年 作 出 更 新, 派 發 給 其 住 戶 及 到 其 管 理 的 大 廈 進 行 工 程 的 承 建 商, 以 提 升 吊 棚 工 程 安 全 聘 用 合 資 格 建 築 專 業 人 士 及 註 冊 承 建 商 確 保 工 程 安 全 50. 為 確 保 在 工 程 安 全 方 面 能 夠 達 到 相 關 要 求, 屋 宇 署 會 規 範 業 主 在 進 行 樓 宇 維 修 時 必 須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委 任 合 資 格 的 建 築 專 業 人 士 及 註 冊 承 建 商 51. 當 樓 宇 業 主 根 據 屋 宇 署 發 出 的 勸 諭 信 法 定 命 令 或 通 知 的 要 求 進 行 樓 宇 外 牆 維 修 及 保 養 工 程 時, 屋 宇 署 會 視 乎 情 況 建 議 或 要 求 有 關 業 主 委 任 合 資 格 的 建 築 專 業 人 士 包 括 認 可 人 士 及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如 需 要 ) 監 督 工 程, 及 為 工 程 建 議 和 訂 定 所 需 的 施 工 安 全 措 施 ( 包 括 工 作 台 斜 棚 臨 時 支 撐 棚 架 13

保 護 網 及 有 蓋 行 人 通 道 等 ) 視 乎 工 程 的 性 質, 認 可 人 士 及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或 須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向 屋 宇 署 呈 交 監 工 計 劃 書 另 外, 樓 宇 業 主 按 工 程 性 質 須 委 任 適 當 的 註 冊 承 建 商 進 行 有 關 工 程 建 築 物 條 例 規 定 上 述 合 資 格 建 築 專 業 人 士 及 註 冊 承 建 商 有 法 定 責 任 遵 從 建 築 物 條 例 的 規 定, 為 工 程 提 供 監 督, 以 確 保 工 程 在 安 全 情 況 下 進 行 及 完 成, 並 達 到 規 定 的 標 準 有 關 人 士 亦 應 採 納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制 定 的 工 程 安 全 作 業 方 式 就 工 程 安 全 方 面, 屋 宇 署 已 出 版 各 類 相 關 作 業 守 則 作 業 備 考 指 引 及 小 冊 子 等 以 要 求 及 提 醒 有 關 合 資 格 建 築 專 業 人 士 註 冊 承 建 商 及 樓 宇 業 主 於 進 行 樓 宇 外 牆 維 修 及 保 養 工 程 時, 必 須 設 置 足 夠 及 合 適 的 工 地 安 全 措 施 方 便 進 行 建 築 物 外 部 維 修 及 保 養 工 程 的 樓 宇 設 計 52. 建 築 物 條 例 旨 在 就 私 人 建 築 物 結 構 和 消 防 安 全 及 衞 生 等 方 面 訂 定 建 築 設 計 及 建 造 標 準 有 關 方 便 進 行 建 築 物 外 部 維 修 及 保 養 工 程 所 需 的 通 道 及 設 施 等, 並 不 屬 於 建 築 物 條 例 所 規 管 的 範 疇 縱 使 如 此, 屋 宇 署 已 為 建 築 物 外 部 檢 查 及 維 修 設 施 提 供 技 術 參 考, 發 出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1 及 指 引, 鼓 勵 建 築 業 界 跟 從 招 牌 安 全 53. 政 府 十 分 重 視 招 牌 安 全 問 題, 並 一 直 採 取 適 當 的 執 法 行 動 處 理 違 例 招 牌 就 處 理 違 例 招 牌 的 執 法 政 策, 屋 宇 署 已 實 施 招 牌 監 管 制 度, 其 重 點 工 作 如 下 : (a) (b) 屋 宇 署 會 對 正 在 建 造 或 新 豎 設 的 違 例 招 牌 即 時 執 法 取 締, 同 時 會 透 過 大 規 模 行 動 拆 除 現 存 的 違 例 招 牌 ; 就 危 險 或 棄 置 招 牌, 屋 宇 署 會 根 據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第 105(1) 條 向 招 牌 擁 有 人 發 出 拆 除 危 險 構 築 物 通 知, 着 令 清 拆 有 關 招 牌 在 緊 急 情 況 1 有 關 作 業 備 考 為 作 業 備 考 ADV-11 ( 有 關 吊 船 的 安 全 操 作 荷 載 ) 及 作 業 備 考 ADV-14 ( 有 關 建 築 物 外 部 檢 查 及 維 修 設 施 ) 14

下, 屋 宇 署 會 主 動 即 時 拆 除 危 險 招 牌, 以 消 除 這 些 招 牌 對 公 眾 構 成 的 即 時 或 潛 在 危 險, 然 後 向 招 牌 擁 有 人 收 回 清 拆 費 用 ; 及 (c) 就 現 存 規 模 較 小 及 潛 在 風 險 較 低 的 違 例 招 牌, 屋 宇 署 已 於 2013 年 9 月 開 始 實 施 違 例 招 牌 檢 核 計 劃 在 此 計 劃 下, 某 些 現 存 的 違 例 招 牌 在 經 訂 明 建 築 專 業 人 士 及 / 或 訂 明 註 冊 承 建 商 進 行 安 全 檢 查 鞏 固 ( 如 有 需 要 ) 及 向 屋 宇 署 核 證 其 結 構 安 全 後, 可 以 繼 續 保 留 使 用, 但 其 後 每 隔 五 年 須 重 新 進 行 安 全 檢 核, 否 則 須 將 招 牌 拆 除 通 過 檢 核 的 招 牌 仍 然 屬 於 違 例 建 築 工 程, 若 在 檢 核 的 有 效 期 內 因 缺 乏 妥 善 保 養 而 變 得 危 險, 屋 宇 署 可 立 即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要 求 招 牌 擁 有 人 清 拆 有 關 招 牌 54. 在 2015 年, 屋 宇 署 會 繼 續 對 違 例 招 牌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包 括 拆 除 / 修 葺 危 險 招 牌 ( 不 論 大 小 ) 預 計 會 發 出 清 拆 令 600 張, 拆 除 / 檢 核 違 例 招 牌 800 個, 以 及 拆 除 / 修 葺 危 險 / 棄 置 招 牌 1 400 個 55. 另 外, 在 大 廈 外 牆 豎 建 招 牌 涉 及 產 權 及 大 廈 管 理 的 範 圍 根 據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業 主 在 民 事 法 律 上 負 有 對 大 廈 公 用 部 分 提 供 妥 善 管 理 的 責 任, 而 公 契 則 界 定 了 業 權 人 之 間 的 權 利 權 益 和 責 任 等 大 廈 公 契 由 締 約 方 執 行, 而 政 府 並 不 是 大 廈 公 契 的 締 約 方 56. 若 有 人 士 打 算 建 造 或 懸 掛 外 牆 招 牌, 除 了 須 獲 得 屋 宇 署 批 准 圖 則 及 同 意 工 程 的 展 開 或 根 據 小 型 工 程 監 管 制 度 展 開 工 程, 亦 須 確 保 有 關 工 程 不 會 抵 觸 其 他 有 關 條 文 的 規 定, 包 括 相 關 大 廈 公 契 該 人 士 必 須 審 慎 查 閱 相 關 的 地 契 及 大 廈 公 契, 以 確 保 不 會 抵 觸 相 關 條 款 若 遇 到 有 關 糾 紛, 應 根 據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及 大 廈 公 契 等 法 律 文 件 解 決 57. 對 於 在 大 廈 的 公 用 部 分 豎 設 招 牌, 目 前 屋 宇 署 採 取 了 下 列 行 政 安 排, 提 醒 相 關 的 建 築 專 業 人 士 須 先 獲 得 有 關 業 主 的 同 意, 同 時 使 其 大 廈 的 業 主 / 法 團 適 時 獲 悉, 方 便 他 們 可 與 擬 建 招 牌 的 人 士 跟 進 有 關 事 宜 : 15

(a) 屋 宇 署 在 有 關 豎 設 招 牌 的 作 業 備 考 中 已 提 醒 相 關 人 士, 應 根 據 實 際 情 況, 為 豎 設 招 牌 一 事 分 別 得 到 有 關 樓 宇 業 主 或 法 團 的 同 意 ; (b) 假 若 擬 建 的 招 牌 是 位 於 或 會 實 質 影 響 大 廈 的 公 用 部 份, 屋 宇 署 在 批 准 圖 則 時 會 知 會 有 關 大 廈 的 法 團 互 助 委 員 會 或 大 廈 管 理 公 司 ; 及 (c) 如 擬 建 的 招 牌 屬 小 型 工 程 監 管 制 度 下 的 指 定 小 型 工 程 項 目, 在 有 關 通 知 進 行 小 型 工 程 的 指 明 表 格 內 的 注 意 事 項 中, 屋 宇 署 已 提 醒 擬 安 排 進 行 招 牌 工 程 的 人 士 訂 明 建 築 專 業 人 士 及 訂 明 註 冊 承 建 商 等, 若 有 關 的 小 型 工 程 涉 及 樓 宇 的 公 用 部 分, 他 們 須 留 意 該 大 廈 的 公 契 條 款, 並 在 展 開 工 程 前 諮 詢 該 樓 宇 的 共 同 業 主 法 團 及 / 或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58. 屋 宇 署 於 接 獲 有 關 招 牌 的 小 型 工 程 呈 交 文 件 後, 在 發 出 認 收 書 時 會 知 會 有 關 大 廈 的 法 團 或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認 收 書 内 亦 提 示 了 訂 明 建 築 專 業 人 士 及 訂 明 註 冊 承 建 商, 如 招 牌 安 裝 在 大 廈 外 牆 的 公 用 部 分 或 樓 宇 的 其 他 公 用 部 分, 應 先 與 共 同 業 主 / 法 團 /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或 有 關 業 主 商 討 使 用 公 用 部 分 的 權 利, 並 遵 守 大 廈 公 契 所 訂 定 的 責 任, 包 括 ( 但 不 限 於 ) 第 三 者 責 任 保 險 的 安 排, 否 則 有 可 能 違 反 公 契, 因 而 遭 受 民 事 起 訴 及 須 負 上 民 事 法 律 責 任 59. 此 外, 為 了 加 強 對 招 牌 需 要 負 上 責 任 人 士 的 監 察, 建 築 物 ( 小 型 工 程 ) 規 例 規 定 了 向 屋 宇 署 呈 交 的 指 明 表 格 如 涉 及 豎 設 招 牌 工 程, 則 必 須 註 明 有 關 招 牌 是 為 誰 人 而 豎 設 的 詳 情 這 些 資 料 可 以 方 便 屋 宇 署 日 後 對 招 牌 的 規 管 及 執 法 工 作, 亦 能 大 大 減 低 處 理 棄 置 招 牌 的 機 會, 加 強 法 團 方 面 的 管 理 和 減 低 法 團 需 要 間 接 承 擔 最 終 責 任 的 風 險 發 展 局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16

保 安 局 屋 宇 署 消 防 處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香 港 警 務 處 勞 工 處 廉 政 公 署 2015 年 8 月 17

附 件 2015 年 6 月 10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謝 偉 銓 議 員 就 加 強 監 管 私 人 樓 宇 維 修 及 保 養 工 程 動 議 的 議 案 經 郭 偉 强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及 胡 志 偉 議 員 修 正 的 議 案 本 港 的 住 屋 問 題 一 直 備 受 社 會 關 注 ; 現 時, 本 港 可 供 發 展 土 地 及 新 建 住 宅 單 位 的 供 應 不 足, 令 不 少 市 民 承 受 沉 重 的 住 屋 壓 力, 預 期 有 關 情 況 在 短 期 內 仍 會 持 續 ; 除 了 政 府 發 展 商 及 其 他 公 共 或 非 牟 利 機 構 需 加 快 增 加 土 地 及 住 宅 單 位 的 供 應 外, 政 府 應 鼓 勵 市 民 加 強 維 修 保 養 和 管 理 樓 宇, 以 延 長 樓 宇 的 壽 命 ; 近 年, 政 府 推 出 多 項 樓 宇 維 修 計 劃, 包 括 強 制 驗 樓 計 劃, 令 樓 宇 維 修 及 保 養 的 工 程 數 量 大 增 ; 然 而, 不 少 樓 宇 的 設 計 並 沒 有 考 慮 日 後 樓 宇 維 修 及 保 養 的 可 行 性 和 安 全 問 題, 直 接 增 加 工 業 意 外 的 風 險, 而 現 時 樓 宇 維 修 及 保 養 服 務 的 提 供 者 良 莠 不 齊, 令 部 分 業 主 蒙 受 金 錢 及 其 他 不 必 要 損 失 ; 就 此, 本 會 促 請 政 府 加 強 監 管 私 人 樓 宇 維 修 及 保 養 工 程, 包 括 採 取 有 效 措 施, 為 業 主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及 樓 宇 維 修 和 保 養 業 界 提 供 適 切 協 助, 令 市 民 能 夠 獲 取 優 質 及 物 有 所 值 的 樓 宇 維 修 保 養 的 專 業 服 務 ; 政 府 亦 應 正 視 就 樓 宇 外 牆 進 行 維 修 及 保 養 工 程 裝 設 安 全 裝 置 的 問 題, 以 加 強 保 障 建 造 業 工 人 的 職 業 安 全 ; 為 鼓 勵 及 支 援 市 民 加 強 維 修 保 養 和 管 理 樓 宇, 政 府 應 推 出 以 下 具 體 措 施 : ( 一 ) 設 立 舊 樓 管 理 專 員, 以 統 籌 私 人 樓 宇 的 維 修 保 養 和 管 理 工 作 ; ( 二 ) 積 極 協 助 舊 樓 業 主 組 織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或 委 聘 管 理 公 司, 以 解 決 樓 宇 管 理 及 維 修 的 問 題 ; ( 三 ) 成 立 大 廈 維 修 費 用 資 料 庫 及 盡 快 實 施 競 爭 條 例, 以 打 擊 樓 宇 維 修 及 保 養 的 圍 標 活 動 ; ( 四 ) 提 供 資 源 予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及 市 區 重 建 局, 以 加 強 向 業 主 或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提 供 樓 宇 維 修 的 技 術 及 法 律 支 援 服 務 ; ( 五 ) 進 一 步 簡 化 樓 宇 維 修 綜 合 支 援 計 劃 的 申 請 程 序 ;

( 六 ) 成 立 樓 宇 事 務 審 裁 處, 以 解 決 現 時 處 理 樓 宇 管 理 糾 紛 需 時 冗 長 及 法 律 費 用 昂 貴 等 問 題 ; ( 七 ) 為 有 實 際 困 難 而 未 能 遵 從 消 防 安 全 ( 建 築 物 ) 條 例 在 其 樓 宇 安 裝 水 缸 及 喉 轆 等 消 防 設 施 及 裝 置 的 業 主, 提 供 財 政 及 技 術 上 的 支 援 ; ( 八 ) 增 加 資 源 清 拆 樓 宇 外 牆 的 棄 置 招 牌, 並 打 擊 擅 自 在 樓 宇 外 牆 懸 掛 招 牌 的 行 為 ; 及 ( 九 ) 推 出 第 三 期 樓 宇 更 新 大 行 動 ; ( 十 ) 加 強 執 法, 打 擊 圍 標 集 團 ; ( 十 一 ) 為 小 業 主 提 供 適 切 專 業 支 援 ; ( 十 二 ) 加 強 公 眾 教 育, 宣 傳 圍 標 禍 害 ; 及 ( 十 三 ) 設 立 樓 宇 維 修 工 程 監 管 局, 以 監 管 樓 宇 維 修 及 保 養 服 務 的 提 供 者 的 服 務 質 素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