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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102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第 一 次 考 試 考 生 應 考 注 意 事 項 ( 完 整 版 ) A 准 考 證 A_1 准 考 證 什 麼 時 候 寄 出? 寄 到 哪 裡? 1. 准 考 證 於 101 年 10 月 4 日 寄 出 2. 部 分 考 試 地 區 編 配 有 上 下 午 場 次 ; 上 午 場 之 考 試 時 間 為 11:00~12:00, 下 午 場 為 2:00~3:00, 須 特 別 注 意 依 准 考 證 上 之 場 次 時 間 及 試 場 入 場 應 試 上 午 場 之 准 考 證 為 藍 色 系, 下 午 場 為 桃 紅 色 系 3. 集 體 報 名 者, 以 郵 局 快 捷 郵 件 寄 到 報 名 單 位 ; 個 別 報 名 者, 以 郵 局 限 時 掛 號 寄 到 考 生 的 通 訊 地 址 A_2 沒 有 收 到 准 考 證 怎 麼 辦? 若 考 生 遲 至 101 年 10 月 8 日 仍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或 領 取 通 知 時, 請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 1. 集 體 報 名 考 生 : 請 洽 代 辦 報 名 單 位 2. 個 別 報 名 考 生 : 請 先 以 網 路 或 電 話 語 音 (02-23643677) 查 詢 掛 號 號 碼 後, 再 利 用 中 華 郵 政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post.gov.tw/post/index.jsp) 郵 件 查 詢 系 統, 輸 入 掛 號 號 碼 查 詢 郵 件 投 遞 狀 況, 或 憑 掛 號 號 碼 到 通 訊 地 址 附 近 的 郵 局 詢 問 A_3 准 考 證 上 的 資 料 有 錯 誤 怎 麼 辦? 1. 修 正 時 間 : 請 於 101 年 10 月 4 日 至 8 日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修 正 2. 修 正 方 式 : (1) 集 體 報 名 : 請 告 知 報 名 單 位, 統 一 由 學 校 ( 或 補 習 班 ) 處 理 (2) 個 別 報 名 : A. 准 考 證 上 的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性 別 考 區 及 相 片 等 5 欄, 有 任 一 欄 與 原 報 名 資 料 不 同 而 須 更 正 者, 請 逕 以 紅 筆 在 准 考 證 上 修 正 並 註 明 作 廢,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中 心 (10673 臺 北 市 舟 山 路 237 號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第 二 處 ) 重 製 -1-

B. 僅 通 訊 地 址 住 宅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等 資 料 須 更 正 者, 准 考 證 無 需 寄 回, 直 接 在 修 正 期 間 內 至 本 中 心 網 站 (http://www.ceec.edu.tw) 修 改 或 填 寫 准 考 證 下 聯 之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核 對 表 傳 真 至 本 中 心 (02-23661365) 即 可 3. 修 正 注 意 事 項 : (1) 如 係 考 區 錯 誤, 需 提 出 原 始 報 名 資 料, 經 查 證 確 實 與 原 報 名 資 料 不 符 者, 本 中 心 才 會 受 理 更 正 報 名 後 再 提 出 變 更 考 試 地 區 者 不 予 受 理 (2) 考 生 之 考 試 場 次 及 試 場 座 位, 由 本 中 心 主 動 安 排 及 配 置, 並 印 製 於 准 考 證 上, 考 生 不 得 指 定 或 要 求 變 更 (3) 考 生 如 改 名, 需 在 修 正 期 間 內 將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與 准 考 證 一 併 寄 回 本 中 心 辦 理 重 製 * 已 逾 修 正 期 間 者, 准 考 證 不 再 重 製, 請 於 考 試 時 攜 帶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及 身 分 證 件 備 查 ; 並 於 101 年 10 月 25 日 下 表 時 間 前 將 戶 籍 謄 本 傳 真 至 本 中 心 辦 理 更 正, 成 績 通 知 單 將 以 新 名 字 製 發 A_4 准 考 證 不 見 了 或 損 毀 怎 麼 辦? 1. 本 中 心 不 受 理 准 考 證 補 發 2. 請 在 101 年 10 月 11 日 公 布 試 場 分 配 表 時, 查 詢 在 那 一 個 考 ( 分 ) 區 應 試, 並 在 考 試 當 日 ( 考 試 前 ) 帶 考 生 身 分 證 ( 或 居 留 證 護 照 駕 駛 執 照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之 一 ) 及 二 吋 相 片 一 張, 向 考 ( 分 ) 區 試 務 辦 公 室 申 請 補 發 A_5 准 考 證 上 可 不 可 以 寫 文 字 作 記 號? 除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及 考 試 地 點 外, 不 可 以 書 寫 其 他 文 字 數 字 或 符 號, 尤 其 是 不 得 將 答 案 抄 錄 在 上 面, 以 免 違 反 試 場 相 關 規 定 A_6 到 考 場 才 發 現 沒 帶 准 考 證 怎 麼 辦? 1. 如 果 有 帶 齊 申 請 補 發 之 證 件, 可 於 進 入 試 場 前 ( 預 備 鈴 響 前 ) 到 試 務 辦 公 室 辦 理 申 請 補 發 2. 如 果 沒 有 證 件, 可 先 依 編 定 之 場 次 及 試 場 進 入 試 場 考 試, 並 於 進 入 試 場 前 通 知 家 人 朋 友 將 身 分 證 ( 或 居 留 證 護 照 駕 駛 執 照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之 一 ) 於 當 場 次 考 試 結 束 後 20 分 鐘 內 送 到 考 場 學 校 ; 考 生 在 當 場 次 考 試 結 束 後 20 分 鐘 內, 持 本 人 身 分 證 件 至 考 ( 分 ) 區 試 務 辦 公 室 辦 理 身 分 補 驗 就 不 算 違 規 A_7 進 入 試 場 才 發 現 沒 帶 准 考 證 怎 麼 辦? 1. 就 座 後 但 考 試 還 沒 開 始, 才 發 現 准 考 證 放 在 臨 時 置 物 區 時, 要 先 舉 手 取 得 監 試 老 師 同 意 後 再 去 拿 2. 考 試 開 始 後 才 發 現 時, 請 留 在 座 位, 繼 續 考 試, 不 要 慌 張 考 生 可 在 當 場 次 考 試 結 束 後 20 分 鐘 內, 持 本 人 身 分 證 件 至 考 ( 分 ) 區 試 務 辦 公 室 辦 理 身 分 補 驗 就 不 算 違 規 -2-

A_8 本 次 考 試 結 束 後, 可 以 申 請 補 發 准 考 證 嗎? 不 可 以 准 考 證 如 遺 失, 僅 於 考 試 當 日 補 發 ; 考 試 結 束 後, 即 不 再 補 發 准 考 證 B 試 場 位 置 B_1 試 場 位 置 是 如 何 安 排 的? 1. 本 次 考 試 試 場 設 置 分 為 24 個 地 區, 報 名 時 由 考 生 自 行 填 寫 其 中 一 個 地 區 應 試 報 名 結 束 後, 由 各 考 區 承 辦 學 校 綜 合 考 量 各 該 考 試 地 區 之 考 生 人 數 試 場 環 境 交 通 便 利 性 以 及 其 他 配 合 措 施 等 因 素 洽 借 分 區 學 校, 最 後 再 由 本 中 心 統 一 編 配 考 試 場 次 及 試 場 座 位 2. 編 配 考 生 分 區 場 次 及 座 位 時, 係 綜 合 考 量 梅 花 座 的 編 配 原 則 集 體 報 名 與 個 別 報 名 之 考 生 比 例 應 考 便 利 性 ( 如 集 報 單 位 之 地 址 個 報 考 生 之 通 訊 地 址 等 ) 男 女 性 別 公 私 立 學 校 之 考 生 比 例 等 試 務 因 素 後, 以 電 腦 程 式 編 配 考 生 座 位 B_2 如 何 知 道 在 那 裡 考 試? 1. 試 場 分 配 表 及 詳 細 地 點 於 101 年 10 月 11 日 公 布, 請 至 本 中 心 網 站 (http://www.ceec.edu.tw) 或 利 用 電 話 語 音 (02-23643677) 查 詢 2.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考 試 前 不 開 放 查 看 試 場 座 位, 請 於 試 場 分 配 表 公 布 時 至 本 中 心 網 站 查 詢 考 試 地 點 之 位 置 圖 交 通 方 式 及 試 場 平 面 圖 等 資 訊 C 考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1. 考 試 日 期 :101 年 10 月 20 日 ( 星 期 六 ) 舉 行 2. 考 試 時 間 : 共 60 分 鐘 ; 上 下 午 場 之 考 試 時 間 及 作 業 事 項 如 下 表 : 上 午 場 作 業 事 項 下 午 場 11:00 預 備 鈴 響 : 考 生 入 場 14:00 11:00~11:20 考 生 身 分 查 驗 及 考 試 說 明 14:00~14:20 11:20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 考 生 不 得 再 入 場 14:20 11:20~12:00 正 式 考 試 14:20~15:00 12:00 考 試 結 束 鈴 響 : 鈴 響 前 考 生 不 得 提 前 出 場 15:00 D 入 場 注 意 事 項 1. 考 生 應 依 排 定 之 場 次 時 間 及 試 場 入 場 應 試, 不 得 要 求 更 換 場 次 或 試 場 ; 非 排 定 之 場 次 禁 止 進 入 試 場 2. 監 試 人 員 一 進 入 試 場 發 放 試 題 答 案 卡, 考 生 均 應 即 配 合 指 示 離 開 試 場 2. 考 試 開 始 前 20 分 鐘 打 預 備 鈴, 鈴 響 時 即 可 入 場 3. 進 入 試 場 前 應 特 別 注 意 是 否 攜 帶 該 場 次 之 准 考 證, 上 午 場 次 准 考 證 為 藍 色 系, 下 午 場 次 為 桃 紅 色 系 ; 非 該 場 次 之 考 生, 不 得 入 場 -3-

4. 進 入 試 場 前, 行 動 電 話 務 必 關 機, 並 關 閉 行 動 電 話 及 手 錶 之 鬧 鈴 功 能 放 置 於 臨 時 置 物 區 之 物 品, 監 試 人 員 不 負 保 管 責 任,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後, 考 生 攜 帶 入 場 ( 含 臨 時 置 物 區 ) 之 物 品 發 出 聲 響 或 影 響 試 場 秩 序 者, 其 成 績 不 予 計 算 5. 進 入 試 場 後, 除 准 考 證 及 考 試 必 用 文 具 外, 所 有 物 品 均 應 立 即 放 置 於 臨 時 置 物 區, 並 迅 速 對 號 就 座 7.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前 10 分 鐘, 播 放 考 生 應 考 注 意 事 項, 考 生 應 安 靜 聆 聽, 並 依 指 示 確 認 座 位 標 示 單 答 案 卡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完 全 相 符, 以 及 檢 查 答 案 卡 試 題 本 是 否 有 缺 漏 污 損 或 印 刷 不 清, 如 有 問 題 時 ( 含 播 放 聲 音 不 清 楚 等 ), 於 播 放 結 束 後,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8.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後 不 再 處 理 上 述 問 題,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承 擔, 且 不 得 要 求 重 播 試 題 成 績 優 待 或 補 考 9.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後, 始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或 錯 用 答 案 卡 者, 其 成 績 不 予 計 算 10.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後, 得 因 病 因 故 ( 如 廁 等 ) 申 請 緊 急 離 場, 惟 離 場 後 不 得 再 入 場, 且 不 得 要 求 重 播 試 題 或 補 考 11. 考 試 結 束 鈴 聲 響 畢, 應 停 止 作 答 ( 含 擦 拭 答 案 卡 或 加 黑 增 補 等 ), 雙 手 離 開 桌 面 12. 考 試 結 束 鈴 聲 響 畢 監 試 人 員 宣 布 離 場 前, 不 得 擅 自 離 場, 違 者 其 成 績 不 予 計 算 預 備 鈴 響 即 可 入 場, 非 考 試 物 品 放 置 臨 時 置 物 區, 迅 速 對 號 就 座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前 10 分 鐘 播 放 考 生 應 考 注 意 事 項, 考 生 應 安 靜 聆 聽, 並 依 指 示 檢 查 答 案 卡 試 題 本 是 否 有 缺 漏 污 損 或 印 刷 不 清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畢, 播 放 語 音 試 題, 考 生 即 可 開 始 作 答 考 試 結 束 鈴 聲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4-

E 考 試 物 品 E_1 文 具 1. 答 案 卡, 必 須 使 用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畫 記 2. 請 使 用 橡 皮 擦 擦 拭 E_2 手 錶 1. 不 可 以 有 計 算 記 憶 通 訊 的 功 能 2. 進 入 試 場 前 要 把 鬧 鈴 功 能 關 閉, 否 則 鬧 鈴 一 響 即 為 違 規 成 績 不 予 計 算 F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F_1 試 題 作 答 1. 本 測 驗 之 試 題 包 括 紙 本 試 題 及 語 音 試 題 兩 部 分, 語 音 試 題 每 題 僅 播 放 一 次, 並 連 續 播 放 至 全 部 試 題 播 完 為 止 考 生 應 在 每 題 播 放 完 畢 後, 根 據 紙 本 試 題 及 語 音 試 題 播 放 內 容, 立 即 將 該 題 答 案 畫 記 在 答 案 卡 上, 不 得 要 求 中 止 播 放 或 重 播 試 題 2. 考 試 過 程 中, 如 遇 噪 音 干 擾 或 其 他 突 發 狀 況 以 至 於 無 法 聽 清 楚 試 題 時, 考 生 得 於 全 部 試 題 播 放 完 畢 後, 當 場 申 請 重 播 受 干 擾 之 試 題 ; 但 不 得 於 考 試 後 要 求 成 績 優 待 或 補 考 F_2 答 案 卡 畫 記 1. 必 須 使 用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畫 記 2. 畫 記 要 粗 黑 清 晰, 且 須 畫 滿 方 格, 不 可 畫 記 不 全 3. 更 正 時, 不 得 使 用 修 正 液 或 修 正 帶, 必 須 使 用 橡 皮 擦 將 所 畫 之 記 號 完 全 擦 拭 清 潔 4. 保 持 卡 片 清 潔, 避 免 橡 皮 屑 沾 黏, 不 得 破 壞 塗 改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條 碼, 亦 不 可 任 意 挖 補 污 損, 或 在 方 格 以 外 之 任 何 地 方 作 記 號 5. 答 案 卡 邊 緣 之 黑 色 條 紋 及 黑 點, 不 得 任 意 增 減 或 污 損, 卡 片 亦 不 得 摺 疊 答 案 卡 作 答 樣 例 F_3 繳 交 試 題 答 案 卡 1.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聲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雙 手 離 開 桌 面, 留 在 原 位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答 案 卡 及 試 題 2. 監 試 人 員 宣 布 離 場 前, 不 得 擅 自 離 場, 違 者 其 成 績 不 予 計 算 -5-

H 常 見 違 規 事 件 一 般 考 生 常 見 的 違 規 事 件 多 為 隨 身 攜 帶 手 機 或 手 機 手 錶 發 出 聲 響, 其 他 的 違 規 狀 況 請 考 生 特 別 注 意, 務 必 詳 細 閱 讀 准 考 證 背 面 之 注 意 事 項 及 簡 章 之 應 考 規 則 等, 以 免 違 規 被 扣 分 內 容 試 場 內 ( 含 臨 時 置 物 區 ) 之 手 1 機 手 錶 等 物 品 發 出 聲 響 2 未 帶 准 考 證 應 試 3 坐 錯 座 位 或 誤 入 試 場 4 遲 到 入 場 或 提 前 離 場 未 依 規 定 作 答 ( 含 作 答 用 筆 擦 5 拭 文 具 等 ) 預 防 小 叮 嚀 手 機 考 試 當 日 不 要 帶 手 機 出 門 如 帶 手 機 到 考 場 者 : 手 機 可 交 給 陪 考 親 友 保 管 如 無 陪 考 親 友 者, 一 定 要 放 在 試 場 設 置 的 臨 時 置 物 區, 考 試 進 場 前, 把 電 池 取 出 ( 電 池 電 力 不 足, 即 使 關 機 也 有 可 能 發 出 聲 響!), 否 則 至 少 要 關 機 並 取 消 鬧 鈴 設 定 手 錶 手 錶 如 有 鬧 鈴 或 整 點 報 時 功 能, 一 定 要 取 消 設 定 准 考 證 要 妥 善 保 管 考 試 當 日, 准 考 證 要 隨 身 攜 帶 考 試 當 日, 可 另 備 申 請 補 發 准 考 證 的 證 件, 並 與 准 考 證 分 開 放 置, 以 防 萬 一 就 座 前 先 確 認 座 位 標 示 單 上 的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如 為 誤 入 試 場 者, 須 請 監 試 人 員 協 助 處 理, 切 勿 擅 自 離 開 試 場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後 不 可 以 入 場 考 試 結 束 鈴 聲 響 畢, 監 試 人 員 宣 布 離 場 前 不 可 以 離 場 考 生 於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後, 得 因 病 因 故 ( 如 廁 等 ) 申 請 緊 急 離 場, 惟 離 場 後 不 得 再 入 場, 且 不 得 要 求 重 播 試 題 或 補 考 答 案 卡 : 必 須 使 用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畫 記, 更 正 時 僅 能 用 橡 皮 擦 擦 拭, 不 可 以 使 用 修 正 液 或 修 正 帶 I 考 前 叮 嚀 1. 請 考 生 特 別 注 意 身 體 保 健 及 安 全, 盡 量 避 免 外 出 或 出 入 公 共 場 所 2. 如 考 前 有 咳 嗽 發 燒 流 鼻 水 等 感 冒 症 狀, 請 戴 口 罩 應 試 ; 病 情 嚴 重 者, 可 申 請 至 備 用 試 場 應 試, 請 於 考 前 告 知 試 務 辦 公 室 或 監 試 人 員 3. 因 突 發 傷 病 需 申 請 應 考 服 務 ( 如 行 動 不 便 等 ), 需 依 102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簡 章 第 12 頁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之 規 定 辦 理 申 請, 或 逕 洽 本 中 心 第 二 處, 電 話 :(02)23661416 轉 609-6-

J 應 考 檢 查 表 類 別 檢 查 事 項 1. 好 好 保 存 准 考 證 2. 仔 細 閱 讀 准 考 證 背 面 之 注 意 事 項 及 簡 章 之 應 考 規 則 考 試 前 3. 注 意 身 體 保 健 及 安 全, 不 要 出 入 公 共 場 所 4. 查 詢 考 試 地 點 : 101 年 10 月 11 日 公 布 可 至 本 中 心 網 站 (http://www.ceec.edu.tw) 或 利 用 電 話 語 音 (02-23643677) 查 詢 5. 熟 悉 前 往 試 場 的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6. 帶 准 考 證 考 試 當 日 出 門 前 7. 另 備 申 請 准 考 證 補 發 證 件, 與 准 考 證 分 開 置 放 ( 以 防 萬 一 ) 補 發 證 件 為 身 分 證 ( 居 留 證 護 照 駕 駛 執 照 或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 及 二 吋 相 片 一 張 8. 檢 查 文 具 8-1.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8-2. 橡 皮 擦 9. 記 得 帶 手 錶 ( 不 可 以 有 計 算 記 憶 通 訊 的 功 能 ) 10. 檢 查 准 考 證 文 具 是 否 帶 在 身 上 進 試 場 前 11. 取 消 手 錶 的 鬧 鈴 設 定 12. 手 機 交 給 陪 考 親 友 或 取 出 手 機 電 池 預 備 鈴 響 進 試 場 後 作 答 時 注 意 事 項 13. 除 准 考 證 及 文 具 外, 其 餘 物 品 如 書 本 MP3 翻 譯 機 等, 均 須 放 在 試 場 設 置 的 臨 時 置 物 區, 不 可 以 隨 身 攜 帶 14. 就 座 前, 先 看 清 楚 座 位 標 示 單 和 自 己 的 准 考 證 號 碼 是 否 一 樣 15. 就 座 後, 如 發 現 忘 了 帶 准 考 證 或 文 具, 或 想 將 身 上 物 品 放 到 置 物 區, 一 定 要 先 舉 手 取 得 監 試 老 師 同 意, 千 萬 不 要 擅 自 離 座 16. 本 測 驗 之 試 題 包 括 紙 本 試 題 及 語 音 試 題 兩 部 分, 語 音 試 題 每 題 僅 播 放 一 次, 並 連 續 播 放 至 全 部 試 題 播 完 為 止 考 生 應 在 每 題 播 放 完 畢 後, 根 據 紙 本 試 題 及 語 音 試 題 播 放 內 容, 立 即 將 該 題 答 案 畫 記 在 答 案 卡 上, 不 得 要 求 中 止 播 放 或 重 播 試 題 17. 考 試 時 不 可 以 嚼 食 口 香 糖 喝 水 吃 東 西 18. 考 試 結 束 鈴 響 畢 應 立 刻 停 筆, 絕 對 不 可 以 再 繼 續 作 答 ( 含 擦 拭 答 案 卡 或 加 黑 增 補 等 ), 雙 手 離 開 桌 面 19. 考 試 結 束 鈴 聲 響 畢, 留 在 原 位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答 案 卡 及 試 題 ; 監 試 人 員 宣 布 離 場 前, 不 得 擅 自 離 場, 違 者 其 成 績 不 予 計 算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