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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文 化 大 學 資 訊 安 全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地 址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建 國 南 路 2 段 231 號 洽 詢 電 話 :02-27005858#1 考 試 入 學 資 訊 網 :http://exam.sce.pccu.edu.tw

重 要 日 程 項 目 日 期 簡 章 公 告 通 訊 報 名 通 訊 報 名 上 網 列 印 准 考 證 現 場 報 名 考 試 ( 筆 試 口 試 ) 榜 示 錄 取 名 單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成 績 複 查 錄 取 正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公 告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額 備 取 生 遞 補 97 年 4 月 24 日 起 97 年 5 月 8 日 至 5 月 30 日 97 年 6 月 3 日 97 年 6 月 4 日 至 6 月 6 日 97 年 6 月 15 日 97 年 6 月 25 日 97 年 6 月 25 日 97 年 6 月 26 日 至 6 月 30 日 97 年 7 月 6 日 97 年 7 月 8 日 97 年 7 月 11 日 注 意 事 項 : 1. 報 名 時 間 : (1) 通 訊 報 名 97 年 5 月 8 日 至 5 月 30 日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2) 現 場 報 名 97 年 6 月 4 日 至 6 月 6 日 ( 每 日 上 午 10:00 至 下 午 7:00) 2. 考 試 地 點 :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建 國 南 路 二 段 231 號 ( 考 場 及 座 次 於 考 前 2 日 公 告 於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部 考 試 入 學 資 訊 網 http://exam.sce.pccu.edu.tw/) 3.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而 影 響 考 試 或 報 到 日 期, 請 於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部 考 試 入 學 資 訊 網 http://exam.sce.pccu.edu.tw/ 公 告 查 詢, 不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報 名 前 請 詳 閱 簡 章 各 項 規 定 考 試 前 請 詳 閱 試 場 規 則 地 址 :106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建 國 南 路 2 段 231 號 洽 詢 電 話 :02-27005858#1 考 試 入 學 資 訊 網 網 址 :http://exam.sce.pccu.edu.tw 1

目 錄 壹. 報 名 流 程 3 貳. 招 生 目 的 4 參. 經 費 說 明 與 學 雜 費 規 定 4 肆. 報 考 資 格 4 伍. 合 作 企 業 4 陸. 合 作 企 業 權 利 義 務 及 未 履 約 罰 則 說 明 4 柒. 學 生 權 利 義 務 及 未 履 約 罰 則 說 明 5 捌.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日 期 科 目 時 間 地 點 6 玖. 報 名 7 壹 拾. 考 試... 11 壹 拾 壹. 錄 取.12 壹 拾 貳. 放 榜.12 壹 拾 參. 筆 試 成 績 複 查.12 壹 拾 肆. 入 學.12 壹 拾 伍. 休 退 學 及 延 畢 規 定.13 壹 拾 陸. 畢 業 後 錄 用 規 定.14 壹 拾 柒. 其 他 注 意 事 項.14 附 錄 一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15 附 錄 二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招 生 糾 紛 處 理 規 則 18 附 錄 三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19 附 錄 四 自 傳 或 專 業 心 得 報 告 學 習 計 畫 等 文 件 製 作 參 考 格 式 20 附 錄 五 服 務 證 明 書 參 考 格 式 21 附 錄 六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22 附 錄 七 報 名 資 料 表 樣 張 24 附 錄 八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樣 張 25 2

壹 報 名 流 程 讀 路 料 路 料 錄 年 理 年 金 年 金 料 列 列 更 料 料 列 列 更 料 年 不 理 參 錄 料 列 料 料 錄 料 料 料 錄 不 不 理 不 年 料 理 料 料 錄 料 料 料 錄 北 路 不 不 理 不 料 理 年 行 列 3

貳 招 生 目 的 本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係 依 據 行 政 院 擴 大 碩 士 級 產 業 研 發 人 才 供 給 方 案 及 2015 年 經 濟 發 展 願 景, 第 一 階 段 三 年 衝 刺 計 畫 (2007-2009) 教 育 部 大 學 校 院 設 置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推 動 實 施 要 點, 為 填 補 國 內 現 階 段 產 業 發 展 所 需 人 力 缺 口, 有 效 支 援 國 內 科 技 產 業 投 入 研 發 創 新, 提 升 國 內 科 技 產 業 競 爭 力, 經 經 濟 部 與 教 育 部 審 核 同 意 由 本 校 與 提 供 培 訓 經 費 補 助 之 合 作 企 業 合 作 辦 理 參 經 費 說 明 與 學 雜 費 規 定 本 專 班 課 程 所 需 之 培 訓 經 費, 由 經 濟 部 與 合 作 企 業 承 諾 負 擔 修 業 期 間 主 要 經 費 ( 以 四 學 期 為 原 則 ), 學 生 每 學 期 應 繳 學 雜 費 ( 含 基 本 學 分 費 ) 貳 萬 元 其 餘 不 足 部 分 均 由 經 濟 部 與 合 作 企 業 全 額 分 擔 肆 報 考 資 格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符 合 教 育 部 所 定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三 條 規 定 者 ( 請 參 閱 附 錄 三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男 性 限 須 已 服 完 兵 役 或 無 兵 役 義 務 者 ( 在 營 服 預 士 官 或 常 備 兵 役 者, 報 名 時 必 須 繳 驗 可 於 97 年 7 月 6 日 以 前 退 伍 之 證 明 ) 本 專 班 於 簡 章 中 另 訂 有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者, 須 符 合 其 規 定 伍 合 作 企 業 大 同 ( 股 ) 公 司 資 通 電 腦 ( 股 ) 公 司 關 貿 網 路 ( 股 ) 公 司 中 華 數 位 科 技 ( 股 ) 公 司 中 華 龍 網 ( 股 ) 公 司 異 術 科 技 ( 股 ) 公 司 陸 合 作 企 業 權 利 義 務 及 未 履 約 罰 則 說 明 本 專 班 課 程 所 需 之 培 訓 經 費, 由 經 濟 部 與 合 作 企 業 承 諾 負 擔 修 業 期 間 主 要 經 費 ( 以 四 學 期 為 原 則 ), 學 生 於 培 訓 就 學 期 間, 每 一 學 期 僅 需 繳 交 學 雜 費 ( 含 基 本 學 分 費 ) 貳 萬 元, 其 餘 不 足 部 分 均 由 合 作 企 業 全 額 分 擔 畢 業 時 進 行 分 發 作 業, 分 發 方 式 依 合 作 企 業 需 求 ( 視 狀 況 進 行 面 談 ) 暑 假 實 習 表 現 總 成 績 論 文 方 向 及 學 生 就 業 志 願 進 行 媒 合 分 發 若 同 意 學 生 辦 理 休 學, 復 學 後 若 本 專 班 已 停 止 辦 理, 未 完 成 之 課 程 轉 修 正 規 生 課 程, 合 作 企 業 得 不 繼 續 補 助, 與 合 作 企 業 相 關 權 利 義 務 項 目 不 變 更 4

退 學 及 畢 業 後 未 依 約 就 業 之 學 生, 需 負 合 作 企 業 損 失 之 賠 償 責 任, 賠 償 金 額 以 合 作 企 業 已 補 助 該 學 生 之 金 額 經 費 總 額 為 原 則 延 畢 期 間 產 生 學 雜 費 用, 由 學 生 自 行 擔 負 所 有 費 用 ( 無 政 府 與 合 作 企 業 補 助 款 ) 六 學 生 畢 業 分 發 至 合 作 企 業 時, 起 薪 不 得 低 於 合 作 企 業 同 等 學 歷 初 任 待 遇 補 助 就 學 年 限 以 四 個 學 期, 惟 若 合 作 企 業 另 提 供 獎 助 金 或 研 究 津 貼, 得 酌 予 增 加 本 規 定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專 班 開 辦 計 畫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柒 學 生 權 利 義 務 及 未 履 約 罰 則 說 明 本 專 班 課 程 所 需 之 培 訓 經 費, 由 經 濟 部 與 合 作 企 業 承 諾 負 擔 修 業 期 間 主 要 經 費 ( 以 四 學 期 為 原 則 ), 學 生 於 培 訓 就 學 期 間, 每 一 學 期 僅 需 繳 交 學 雜 費 ( 含 基 本 學 分 費 ) 貳 萬 元, 其 餘 不 足 部 分 均 由 合 作 企 業 全 額 分 擔 畢 業 時 進 行 分 發 作 業, 分 發 方 式 依 合 作 企 業 需 求 ( 視 狀 況 進 行 面 談 ) 暑 假 實 習 表 現 總 成 績 論 文 方 向 及 學 生 就 業 志 願 進 行 媒 合 分 發 本 班 錄 取 生 不 得 保 留 學 籍, 就 學 後 如 因 非 自 願 性 因 素 需 暫 時 休 學, 需 由 學 校 審 酌 同 意 後 始 得 辦 理 若 同 意 學 生 辦 理 休 學, 復 學 後 若 本 專 班 已 停 止 辦 理, 未 完 成 之 課 程 轉 修 正 規 生 課 程, 合 作 企 業 得 不 繼 續 補 助, 與 合 作 企 業 相 關 權 利 義 務 項 目 不 變 更 退 學 及 畢 業 後 未 依 約 就 業 之 學 生, 需 付 合 作 企 業 損 失 之 賠 償 責 任, 賠 償 金 額 以 合 作 企 業 已 補 助 該 學 生 之 金 額 經 費 總 額 為 原 則 六 延 畢 期 間 產 生 學 雜 費 用 負 擔, 學 生 自 行 擔 負 所 有 費 用 ( 無 政 府 與 合 作 企 業 補 助 款 ) 本 專 班 得 視 課 程 需 求, 必 要 時 得 要 求 學 生 至 國 外 大 學 或 企 業 進 行 海 外 參 訪 實 習 學 生 畢 業 分 發 至 合 作 企 業 時, 起 薪 不 低 於 合 作 企 業 同 等 學 歷 初 任 待 遇 補 助 就 學 年 限 以 四 個 學 期, 惟 若 合 作 企 業 另 提 供 獎 助 金 或 研 究 津 貼, 得 酌 予 增 加 合 作 企 業 依 約 定 未 錄 用 之 畢 業 生 無 任 何 就 業 履 約 義 務 本 規 定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專 班 開 辦 計 畫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5

捌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日 期 科 目 時 間 地 點 招 生 班 別 資 訊 安 全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報 名 及 考 試 地 點 106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建 國 南 路 2 段 231 號 招 生 名 額 21 合 作 企 業 大 同 ( 股 ) 公 司 資 通 電 腦 ( 股 ) 公 司 關 貿 網 路 ( 股 ) 公 司 中 華 數 位 科 技 ( 股 ) 公 司 中 華 龍 網 ( 股 ) 公 司 異 術 科 技 ( 股 ) 公 司 97 年 6 月 15 日 ( 星 期 日 ) 考 試 日 期 筆 試 時 間 8:20-9:40 口 試 時 間 10:30 起 依 考 生 所 公 告 時 間 進 行 口 試 說 明 佔 分 比 例 筆 試 1. 計 算 機 概 論 ( 含 資 訊 安 全 30% 網 際 網 路 技 術 20%) 60% 2.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1. 本 項 評 核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所 附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不 可 補 件 2. 本 項 成 績 依 據 考 生 提 供 之 以 下 資 料 評 核 考 試 項 目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一 份 書 面 審 核 自 傳 一 篇 個 人 資 料 表 讀 書 研 究 計 畫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資 料 ( 如 專 業 證 照 服 務 證 明 畢 業 論 文 得 獎 紀 錄 或 專 題 報 告 等 ) 語 言 檢 定 相 關 證 明 20% 口 試 除 就 學 動 機 及 專 業 背 景 外, 亦 包 含 對 資 安 產 業 與 國 際 發 展 趨 勢 和 技 術 需 求 的 掌 握 情 形 20% 6

玖 報 名 報 名 方 式 日 期 地 點 : 報 名 報 名 日 期 方 式 說 明 通 訊 報 名 97 年 5 月 8 日 ( 星 期 四 )~ 97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現 場 報 名 97 年 6 月 4 日 ~97 年 6 月 6 日 ( 星 期 三 四 五 ) 1. 每 日 上 午 10:00~ 下 午 7:00 受 理 報 名, 逾 時 不 候 2. 報 名 地 點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建 國 南 路 2 段 231 號 備 註 : 1. 所 有 考 生 無 論 採 取 通 訊 或 現 場 報 名, 均 須 先 經 由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2. 報 名 網 址 :http://exam.sce.pccu.edu.tw, 可 自 97 年 5 月 1 日 上 午 10:00 起 上 網 填 表 報 名 應 繳 交 資 料 : ( 一 ) 報 名 信 封 ( 封 面 請 參 考 附 錄 八 ) ( 二 ) 報 名 資 料 表 ( 三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乙 份 ( 四 )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乙 份 ( 請 以 A4 規 格 影 印 ) 1.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學 歷 ( 力 ) 及 所 繳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之 認 定, 均 以 網 路 上 輸 入 資 料 為 依 據, 請 務 必 輸 入 正 確 2.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者, 繳 交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須 依 本 簡 章 附 錄 三 之 規 定 事 項 辦 理 ; 並 繳 交 下 列 證 件 影 本 : A. 大 學 肄 業 生, 繳 交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影 本 ( 含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 B.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繳 交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資 格 考 驗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C. 高 考 或 相 當 於 高 考 之 特 考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者, 繳 交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以 高 特 考 成 績 通 知 單 繳 交 者, 不 予 受 理 ) ( 五 ) 男 性 考 生 請 另 繳 交 兵 役 證 明 影 本 乙 份 ; 免 服 兵 役 者, 請 繳 驗 免 役 證 明 影 本 ( 請 以 A4 規 格 影 印 ) ( 六 ) 書 面 審 核 及 口 試 資 料 紀 錄 表 及 相 關 資 料 文 件 7

報 名 手 續 : ( 一 ) 通 訊 報 名 : 1.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核 校 列 印 確 認 簽 名 A. 進 入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部 考 試 入 學 網 頁 :http://exam.sce.pccu.edu.tw B. 選 擇 入 學 考 試 類 別, 進 入 後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選 項, 依 據 畫 面 說 明 逐 項 填 寫 個 人 資 料 C. 確 認 報 名 費 轉 帳 交 易 生 效 D. 列 印 報 名 資 料 表, 確 認 所 有 欄 位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後, 於 列 印 出 之 表 件 上 簽 名 2. 繳 交 報 名 費 2000 元 A. 使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交 報 名 費 a. 將 正 確 之 報 名 費 利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轉 入 本 校 於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開 設 之 帳 戶 i.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代 號 :013 ii. 帳 號 共 16 碼 :5858 + 4 + 考 生 身 分 證 號 碼 iii. 身 分 證 號 第 1 碼 英 文 字 母 轉 換 數 字 對 照 表 : A B C D E F G 01 02 03 04 05 06 07 H I J K L M N 08 09 10 11 12 13 14 O P Q R S T U 15 16 17 18 19 20 21 V W X Y Z 22 23 24 25 26 B. 轉 帳 約 30 分 鐘 後, 報 名 系 統 將 確 認 考 生 該 項 轉 帳 交 易 是 否 生 效, 若 轉 帳 成 功, 報 名 資 料 表 之 繳 費 方 式 一 欄, 將 會 顯 示 轉 帳 交 易 序 號 C. 轉 帳 所 需 相 關 手 續 費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擔 D. 使 用 信 用 卡 繳 交 報 名 費 a. 輸 入 以 下 欄 位 資 料 i. 信 用 卡 卡 號 ii. 卡 片 到 期 日 ( 西 元 月 年 ) iii. 卡 片 檢 查 碼 ( 卡 片 背 面 後 三 碼 ) 3. 備 妥 書 面 審 核 及 口 試 評 核 資 料 A. 請 參 考 本 簡 章 考 試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部 分, 有 關 書 面 審 核 及 口 試 之 評 核 說 明, 備 齊 相 關 資 料 供 評 核 8

B. 書 面 審 核 及 口 試 資 料 : 進 入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部 考 試 入 學 網 頁, 選 擇 入 學 考 試 類 別, 進 入 後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選 項, 依 據 畫 面 說 明 逐 項 填 寫 個 人 資 料 後, 再 點 選 書 面 審 核 及 口 試 資 料 紀 錄 表 選 項, 填 入 相 關 資 料, 以 A4 規 格 紙 張 印 出, 於 列 印 出 之 表 件 上 簽 名 並 與 資 料 文 件 一 併 寄 交, 資 料 文 件 請 依 書 面 審 核 及 口 試 資 料 紀 錄 表 項 目 順 序 先 後 排 序 ( 所 繳 供 評 核 文 件 資 料, 得 自 97 年 7 月 1 日 起 至 7 月 4 日 止, 每 日 下 午 3: 00~8:00, 持 個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至 本 校 城 區 部 大 夏 館 簽 領 逾 期 未 領 之 文 件 資 料, 本 校 不 負 保 管 責 任 ) 4. 所 有 資 料 裝 封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城 區 部 大 夏 館 地 址 :106 臺 北 市 建 國 南 路 2 段 231 號 A 應 繳 報 名 資 料 表 件 : a. 報 名 費 繳 交 單 據 ( 自 動 櫃 員 機 轉 帳 交 易 明 細 表 影 本 信 用 卡 繳 費 無 須 附 此 單 據 ) b. 經 確 認 無 誤 並 簽 名 完 成 之 報 名 資 料 表 c. 經 確 認 無 誤 並 簽 名 完 成 之 書 面 審 核 及 口 試 資 料 紀 錄 表 及 書 面 審 核 口 試 評 核 資 料 B. 請 使 用 本 校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裝 封 郵 寄 C. 報 名 資 料 表 件 郵 寄, 以 97 年 5 月 30 日 止 之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或 應 繳 表 件 不 齊 全 者 均 不 予 受 理, 亦 不 接 受 補 件 D. 本 校 城 區 部 大 夏 館 地 址 :106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建 國 南 路 2 段 231 號 5. 本 校 收 到 考 生 寄 回 之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考 生 各 項 報 名 手 續 均 完 成 後 ( 可 利 用 網 路 查 詢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考 生 可 於 97 年 6 月 3 日 起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准 考 證, 請 注 意 本 校 發 送 之 准 考 證 列 印 通 知 電 子 郵 件 (e-mail) ( 二 ) 現 場 報 名 : 1.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核 校 列 印 確 認 簽 名 A. 進 入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部 考 試 入 學 網 頁 :http://exam.sce.pccu.edu.tw B. 選 擇 入 學 考 試 類 別, 進 入 後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選 項, 依 據 畫 面 說 明 逐 項 填 寫 個 人 資 料 C. 列 印 報 名 資 料 表, 確 認 所 有 欄 位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後, 於 列 印 出 之 表 件 上 簽 名 D. 現 場 報 名 期 間, 本 校 另 備 有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場 所, 可 於 現 場 報 名 時 現 場 填 寫 2. 備 妥 書 面 審 核 及 口 試 評 核 資 料 A. 請 參 考 本 簡 章 考 試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部 分, 有 關 書 面 審 核 及 口 試 之 評 核 說 明, 備 齊 相 關 資 料 供 評 核 9

B. 書 面 審 核 及 口 試 資 料 : 進 入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部 考 試 入 學 網 頁, 選 擇 入 學 考 試 類 別, 進 入 後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選 項, 依 據 畫 面 說 明 逐 項 填 寫 個 人 資 料 後, 再 點 選 書 面 審 核 及 口 試 資 料 紀 錄 表 選 項, 填 入 相 關 資 料, 以 A4 規 格 紙 張 印 出, 於 列 印 出 之 表 件 上 簽 名 並 與 資 料 文 件 一 併 備 齊, 資 料 文 件 請 依 書 面 審 核 及 口 試 資 料 紀 錄 表 項 目 順 序 先 後 排 序 C. 所 繳 供 評 核 文 件 資 料, 得 自 97 年 7 月 1 日 起 至 7 月 4 日 止, 每 日 下 午 3: 00~8:00, 持 個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至 本 校 城 區 部 大 夏 館 簽 領 逾 期 未 領 之 文 件 資 料, 本 校 不 負 保 管 責 任 3. 所 有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攜 至 報 名 現 場 辦 理 報 名 A 應 繳 報 名 資 料 表 件 : a. 經 確 認 無 誤 並 簽 名 完 成 之 報 名 資 料 表 b. 經 確 認 無 誤 並 簽 名 完 成 之 書 面 審 核 及 口 試 資 料 紀 錄 表 及 書 面 審 核 口 試 評 核 資 料 B. 報 名 表 件 不 齊 全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亦 不 接 受 補 件 C. 本 校 城 區 部 大 夏 館 地 址 :106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建 國 南 路 2 段 231 號 4. 現 場 繳 交 報 名 費 2000 元 5. 本 校 確 認 各 項 手 續 均 完 成 後, 現 場 核 發 准 考 證 三 凡 報 名 考 生 係 屬 台 灣 省 臺 北 市 高 雄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認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者, 報 名 費 得 予 全 額 減 免 ( 一 ) 請 檢 附 所 屬 縣 ( 市 ) 政 府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辦 理 優 待 ( 二 ) 採 通 訊 報 名 者, 應 先 繳 足 全 額 報 名 費, 經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於 考 試 當 日 (97 年 6 月 15 日 ), 持 個 人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至 試 務 中 心 辦 理 退 費 ( 三 ) 採 現 場 報 名 者, 憑 證 明 文 件 於 報 名 現 場 辦 理 減 免 優 待 四 報 名 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所 有 考 生 無 論 採 取 通 訊 或 現 場 報 名, 均 須 經 由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 二 ) 所 填 報 名 資 料 一 經 送 出 後 即 不 得 更 改, 請 於 送 出 前 審 慎 確 認 ( 三 ) 已 列 印 出 之 報 名 資 料 表 及 書 面 審 核 及 口 試 資 料 紀 錄 表 若 經 塗 改 再 簽 名 者, 視 同 無 效 ( 四 ) 所 繳 報 名 費 如 因 金 額 帳 號 資 料 錯 誤, 或 其 他 因 素 未 能 成 功 轉 帳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若 因 此 延 誤 報 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五 ) 報 名 前 請 確 認 報 考 資 格 及 報 考 所 組, 經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類 別 所 組 或 報 考 身 分, 亦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 六 )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及 各 項 考 生 資 料 請 參 考 簡 章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據 實 填 寫 報 考 資 格 及 所 填 資 料 若 有 不 實 或 不 正 確 致 影 響 錄 取 或 註 冊 就 讀 權 益 時, 其 已 錄 取 註 冊 10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註 冊 資 格 ; 未 錄 取 者 亦 不 予 補 行 分 發 壹 拾 考 試 考 試 日 期 :97 年 6 月 15 日 ( 星 期 日 ) ( 一 ) 當 日 上 午 8:20 至 9:40 舉 行 筆 試 ( 二 ) 上 午 10:30 起, 考 生 依 公 告 時 程 進 行 口 試 ( 三 ) 招 生 委 員 會 另 擇 期 就 考 生 所 繳 書 面 資 料 進 行 審 核 並 予 評 分 考 試 地 點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建 國 南 路 2 段 231 號 本 校 城 區 部 大 夏 館 考 場 分 配 考 試 座 位 表 口 試 時 程 表 及 術 科 考 試 地 點, 於 考 前 二 日 公 告 於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部 考 試 入 學 網 站 (http://exam.sce.pccu.edu.tw), 請 利 用 網 路 或 電 話 查 詢 所 有 考 生 均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附 有 相 片 之 個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應 試 考 試 期 間 本 校 得 為 辨 識 考 生 身 分 採 取 任 何 必 要 之 措 施 或 處 置,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亦 不 得 異 議 有 關 考 試 規 則 及 處 理 辦 法,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辦 理 (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 六 考 試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項 目 說 明 佔 總 成 績 比 率 筆 試 各 科 均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60% 書 面 審 核 ( 工 作 經 驗 及 專 業 表 現 ) 1. 本 項 評 核 成 績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2. 本 項 成 績 依 據 考 生 提 供 之 以 下 資 料 評 核 A.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及 年 資 B. 專 業 證 照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或 專 業 訓 練 證 明 C. 創 作 專 利 表 演 發 表 或 著 作 等 D. 其 它 足 資 證 明 個 人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之 資 料 20% 口 試 1. 本 項 評 核 成 績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2. 報 名 時 得 附 繳 下 列 資 料 供 評 核 參 考 A. 自 傳 或 專 業 心 得 報 告 B. 學 習 計 畫 20% 備 註 : 1. 總 成 績 =( 筆 試 成 績 60/100)( 書 面 審 核 成 績 20/100)( 口 試 成 績 20/100) 2.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如 遇 小 數 點 時, 一 律 計 算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第 三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但 成 績 計 算 過 程 中 小 數 不 予 去 除 11

准 考 證 補 發 : ( 一 ) 考 試 當 日 未 攜 准 考 證, 應 於 考 試 當 日 第 一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補 發 ( 二 ) 申 請 補 發 准 考 證 時 應 出 示 個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壹 拾 壹 錄 取 招 生 委 員 會 視 考 試 總 成 績 訂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考 生 總 成 績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得 予 錄 取, 並 分 列 為 正 取 生 或 備 取 生 ; 總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以 筆 試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排 名 筆 試 成 績 亦 相 同 時, 以 口 試 ( 術 科 )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排 名 口 試 ( 術 科 ) 成 績 又 相 同 者, 則 以 書 面 審 核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排 名 凡 有 任 何 一 科 缺 考 或 成 績 零 分 者, 雖 總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亦 不 予 錄 取 壹 拾 貳 放 榜 97 年 6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 榜 示 錄 取 名 單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於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部 考 試 入 學 資 訊 網 站 :http://exam.sce.pccu.edu.tw, 電 話 查 榜 專 線 :02-27075240 考 生 成 績 通 知 單 將 於 97 年 6 月 25 日 以 普 通 函 件 寄 發 壹 拾 參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97 年 6 月 26 日 至 6 月 30 日 ( 含 ) 受 理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予 處 理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試 卷 卷 面 分 數 及 累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重 新 閱 卷 或 要 求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複 查 閱 卷 標 準 或 要 求 試 題 解 答 ;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未 錄 取 考 生, 經 複 查 結 果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補 錄 取 ; 已 錄 取 考 生, 經 複 查 發 現 成 績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須 檢 具 成 績 通 知 單 影 本, 詳 填 本 簡 章 附 錄 ( 或 自 本 校 考 試 入 學 網 頁 下 載 ) 之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貼 足 回 郵 並 附 複 查 費 200 元 正 ( 得 以 同 額 匯 票 代 替, 匯 票 受 款 人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 掛 號 郵 寄 106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建 國 南 路 二 段 231 號, 未 依 規 定 或 逾 期 者 均 不 予 受 理 壹 拾 肆 入 學 報 到 : ( 一 ) 正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日 期 :97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日 ) ( 二 ) 經 錄 取 正 取 生, 應 依 通 知 辦 理 報 到 簽 約 繳 費 註 冊 等 入 學 手 續, 逾 時 未 辦 理 者 以 棄 權 論, 其 缺 額 即 以 備 取 生 遞 補 之 12

( 三 ) 正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後 如 有 缺 額, 其 缺 額 將 依 備 取 生 錄 取 順 序 依 次 遞 補 至 額 滿 ( 四 )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單 及 經 遞 補 後 應 辦 事 項, 將 自 97 年 7 月 8 日 起, 陸 續 公 告 於 本 校 考 試 入 學 網 站, 請 依 公 告 期 限 辦 理 相 關 手 續, 未 依 限 期 完 成 應 辦 程 序 者, 視 同 放 棄 遞 補 資 格, 並 由 順 位 在 後 之 備 取 生 依 次 遞 補 至 額 滿 ( 五 ) 錄 取 或 經 遞 補 錄 取 考 生 報 到 註 冊 時 應 繳 驗 學 歷 及 相 關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所 繳 證 件 經 核 驗 與 報 考 資 格 或 報 名 時 填 寫 之 資 料 不 符 或 經 查 覺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塗 改 冒 用 不 實 等 情 事 者, 即 取 消 錄 取 報 到 資 格 ( 六 ) 以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經 錄 取 者, 應 於 報 到 時 提 交 經 台 灣 駐 外 單 位 或 學 歷 證 件 所 屬 國 家 駐 台 使 館 或 代 表 機 關 驗 證 並 加 蓋 認 證 章 戳 之 外 國 學 校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影 本 及 中 譯 本 外 國 學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中 譯 本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國 外 就 學 期 間 之 歷 次 入 出 境 日 期 證 明 書 等 文 件 供 查 證, 日 後 如 經 查 證 不 實, 或 就 讀 學 校 非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者, 即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學 分 學 雜 費 : ( 一 ) 依 規 定 應 修 習 大 學 基 礎 課 程 及 零 學 分 電 腦 基 礎 課 程 者, 其 學 分 學 雜 費 另 依 修 習 課 程 所 屬 學 院 ( 學 系 ) 學 費 收 費 標 準 計 算 ( 二 ) 使 用 語 言 或 電 腦 或 其 它 實 習 ( 實 驗 ) 設 施 課 程, 另 加 收 實 習 ( 實 驗 ) 費 ( 三 ) 退 學 及 畢 業 後 未 依 約 就 業 之 學 生, 需 負 合 作 企 業 損 失 之 賠 償 責 任, 賠 償 金 額 以 合 作 企 業 已 補 助 該 學 生 之 金 額 經 費 總 額 為 原 則 ( 四 ) 延 畢 期 間 產 生 學 雜 費 用, 由 學 生 自 行 擔 負 所 有 費 用 ( 無 政 府 與 合 作 企 業 補 助 款 ) 上 課 : ( 一 ) 排 課 時 間 : 1. 除 日 間 開 課 外, 部 分 課 程 得 視 教 學 兼 採 夜 間 假 日 及 寒 暑 假 期 間 開 課 2. 大 學 基 礎 課 程 及 零 學 分 電 腦 基 礎 課 程 上 課 時 間 依 各 開 課 系 所 規 定 ( 二 ) 上 課 地 點 :106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建 國 南 路 二 段 231 號 修 業 : ( 一 ) 修 業 年 限 以 兩 年 為 原 則, 不 含 先 修 科 目, 畢 業 應 修 37 學 分 ( 二 )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並 錄 取 者, 須 另 依 各 所 規 定 補 修 大 學 基 礎 課 程 ( 三 ) 錄 取 考 生 入 學 前 修 習 及 格 之 課 程 學 分 得 於 註 冊 入 學 後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抵 免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本 校 學 則 查 詢 網 頁 : http://www2.pccu.edu.tw/cuaf/ 壹 拾 伍 休 退 學 及 延 畢 規 定 : 13

報 到 註 冊 後 並 已 接 受 補 助 者, 均 需 依 約 完 成 學 業, 並 依 企 業 任 用 規 定 至 補 助 企 業 就 職 錄 取 生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就 學 後 不 得 辦 理 休 學, 如 因 非 自 願 性 因 素 需 暫 時 休 學, 應 由 學 校 及 合 作 企 業 審 酌 同 意 後 始 得 辦 理 學 生 經 同 意 辦 理 休 學, 復 學 後 若 該 專 班 已 停 止 辦 理, 未 完 成 之 課 程 可 轉 修 相 關 研 究 所 正 規 生 課 程, 其 相 關 規 定 依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修 業 規 章 辦 理 如 學 生 休 學 退 學 或 因 其 他 事 由 致 無 法 繼 續 就 學 或 取 得 學 位, 企 業 得 中 止 培 訓 費 之 給 付 學 生 延 畢 期 間 之 所 有 學 雜 費 用, 應 由 學 生 自 行 負 擔 六 學 生 退 學 時 需 依 培 訓 合 約 書 規 定 負 企 業 損 失 之 賠 償 責 任 貳 拾 陸 畢 業 後 錄 用 規 定 專 班 學 生 畢 業 後 若 獲 補 助 企 業 聘 僱, 待 遇 比 照 該 公 司 同 等 學 歷 初 任 之 待 遇 專 班 學 生 畢 業 後 若 獲 補 助 企 業 聘 僱, 服 務 年 限 不 得 高 於 補 助 就 學 年 限, 惟 若 企 業 另 提 供 獎 助 金 或 研 究 津 貼, 得 酌 予 增 加 專 班 學 生 畢 業 後, 不 得 要 求 補 助 企 業 保 證 聘 僱, 若 未 獲 補 助 企 業 錄 用, 學 生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 但 未 被 錄 用 之 學 生 亦 無 任 何 就 業 履 約 義 務 壹 拾 柒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考 生 對 於 招 生 作 業 有 疑 義 者, 應 自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起 一 週 內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招 生 委 員 會 將 依 本 校 招 生 糾 紛 處 理 規 則 辦 理 之 ( 請 參 閱 附 錄 二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招 生 糾 紛 處 理 規 則 ) 錄 取 考 生, 如 經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或 填 報 之 各 項 資 料 與 報 到 註 冊 時 所 繳 證 件 不 符, 或 所 繳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塗 改 冒 用 不 實 等 情 事 者, 即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並 不 發 給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如 係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被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畢 業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本 項 考 試 錄 取 考 生, 除 相 關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不 得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現 役 軍 人 現 在 軍 事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軍 事 院 校 畢 業 生 中 央 警 官 學 校 畢 業 生 師 範 院 校 或 教 育 院 系 公 費 畢 業 生 等 各 種 特 殊 身 分 人 員, 得 否 報 考 並 就 讀, 悉 由 所 轄 機 關 規 範, 請 依 所 轄 機 關 規 定 辦 妥 相 關 手 續, 若 有 未 經 許 可, 致 錄 取 後 無 法 註 冊 就 讀 者,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依 教 育 部 84 年 4 月 14 日 台 (81) 高 字 第 18931 號 函 示 : 役 男 已 取 得 准 考 證 者, 得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六 本 簡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14

附 錄 一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96.10.03. 第 1599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維 護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特 訂 定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則 ) 第 二 條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為 執 行 本 規 則 各 項 規 定,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之 情 事 進 行 及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或 查 驗 各 種 可 疑 物 品, 考 生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一 般 注 意 事 項 第 三 條 考 生 不 得 有 下 列 各 項 情 事,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 一 ) 請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造 證 件 應 試 ( 二 )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監 試 人 員 幫 助 舞 弊 ( 三 )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 四 )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第 四 條 考 生 不 得 有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之 行 為, 初 犯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 再 犯 者 即 令 其 離 場, 並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惡 意 或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第 五 條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入 場, 遲 到 逾 二 十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已 入 場 應 試 者, 考 試 開 始 四 十 五 分 鐘 內 不 得 離 場 ; 強 行 入 場 或 離 場 者, 取 消 其 該 科 考 試 資 格 口 試 及 術 科 考 試 時, 考 生 應 依 各 系 所 時 程 表 準 時 應 試, 逾 時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第 六 條 考 生 不 得 有 夾 帶 抄 襲 傳 遞 交 換 答 案 卷 或 答 案 卡 以 自 誦 或 暗 號 告 人 答 案 或 故 意 將 答 案 供 人 窺 視 抄 襲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七 條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相 互 交 談 意 圖 窺 視 或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或 意 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經 勸 告 不 聽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八 條 考 生 除 必 用 之 書 寫 文 具 或 特 別 規 定 之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紙 張 及 具 有 計 算 通 訊 ( 如 行 動 電 話 電 子 呼 叫 器 或 其 他 通 訊 器 具 等 ) 記 憶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入 場 ; 計 時 器 之 鬧 鈴 功 能 須 關 閉, 不 得 發 出 任 何 聲 響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九 條 考 生 在 試 場 內 吸 菸 食 用 飲 料 或 食 物 等, 經 兩 次 勸 告 不 聽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15

入 場 及 作 答 前 注 意 事 項 第 十 條 考 生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查 核 並 確 定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先 准 予 應 試 ; 惟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仍 未 送 達 或 未 依 規 定 申 請 補 發 ( 見 准 考 證 補 發 辦 法 )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第 十 一 條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之 試 場 及 座 位 號 碼 入 座, 不 在 編 定 之 試 場 應 試 者, 一 律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考 生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亦 應 確 實 檢 查 座 位 與 准 考 證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在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二 條 考 生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試 題 紙 答 案 卷 及 答 案 卡 是 否 齊 備 完 整, 並 檢 查 答 案 卷 卡 之 座 位 號 碼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缺 漏 污 損 或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錯 用 卷 卡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經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十 三 條 考 生 須 遵 循 監 試 人 員 的 指 示, 配 合 核 對 准 考 證, 並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在 相 關 文 件 上 以 中 文 正 楷 親 自 簽 名,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亦 不 得 請 求 加 分 或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第 十 四 條 考 生 應 保 持 答 案 卷 及 答 案 卡 清 潔 與 完 整, 不 得 竄 改 答 案 卷 卡 上 之 座 位 號 碼 條 碼 毀 損 彌 封, 違 者 分 別 扣 減 其 該 科 卷 卡 全 部 成 績 ; 無 故 污 損 破 壞 卷 卡 或 在 卷 卡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者, 分 別 扣 減 其 該 科 卷 卡 成 績 二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五 條 考 生 答 案 卷 限 用 黑 色 筆 或 藍 色 筆, 擇 一 書 寫,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成 績 二 分 ; 考 生 應 依 照 試 題 答 案 卷 上 相 關 規 定 作 答, 並 在 規 定 作 答 區 內 作 答,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成 績 二 分 ; 其 有 書 寫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或 符 號 等 情 事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成 績 二 分 ; 考 生 如 因 違 反 作 答 規 定 致 評 閱 人 員 無 法 辨 認 答 案 者, 其 該 部 分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十 六 條 考 生 在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時 限 用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畫 記 答 案 答 案 卡 不 得 以 修 正 液 ( 帶 ) 修 正,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卡 成 績 二 分 第 十 七 條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 如 答 案 卷 卡 或 文 具 不 慎 掉 落, 應 舉 手 通 知 監 試 人 員 後 再 行 撿 拾,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第 十 八 條 考 生 不 得 在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試 題 紙 以 外 抄 錄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如 於 16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前 將 抄 錄 之 答 案 攜 出 試 場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九 條 考 生 一 經 離 座, 應 即 繳 交 答 案 卷 及 答 案 卡,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廿 條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經 警 告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再 加 扣 其 成 績 三 分 ; 情 節 重 大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離 場 注 意 事 項 第 廿 一 條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離 場 前 將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試 題 紙 併 交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外,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廿 二 條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前 提 早 離 場,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高 聲 喧 譁 或 宣 讀 答 案,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其 他 事 項 第 廿 三 條 考 生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若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依 規 定 到 場 補 考, 拒 絕 者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卡 分 別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廿 四 條 本 規 則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考 生 成 績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各 該 科 卷 卡 之 成 績 分 別 至 零 分 為 限 第 廿 五 條 其 他 未 列 而 有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應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詳 實 記 載,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討 論, 依 其 情 節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考 生 違 規 時, 雖 將 證 據 湮 滅, 經 監 試 人 員 負 責 證 實 者, 仍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依 本 規 則 處 分 第 廿 六 條 凡 違 反 本 規 則 並 涉 及 重 大 舞 弊 情 事 者, 通 知 相 關 單 位 依 規 定 究 辦 第 廿 七 條 本 規 則 經 本 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17

附 錄 二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招 生 糾 紛 處 理 規 則 89.12.15 教 育 部 台 (89) 高 ( 一 ) 第 89161440 號 函 核 准 備 查 第 一 條 本 校 為 妥 善 處 理 自 辦 各 項 入 學 考 試 之 招 生 糾 紛, 依 據 教 育 部 台 (88) 高 ( 一 ) 字 第 113990 號 函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則 第 二 條 考 生 或 家 長 對 本 校 入 學 考 試 之 招 生 作 業 有 疑 義 並 提 出 申 訴 時, 本 校 應 由 承 辦 單 位 依 權 責 及 相 關 規 定 妥 善 處 理 ; 其 情 節 重 大 者, 再 召 開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處 理 之 第 三 條 申 訴 人 應 以 書 面 具 名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試 務 組 提 出 ; 口 頭 申 請 或 不 具 真 實 姓 名 者, 概 不 受 理 第 四 條 申 訴 應 於 該 項 入 學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起 一 週 內 提 出,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第 五 條 本 規 則 明 列 於 各 項 招 生 簡 章 中 第 六 條 本 規 則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報 教 育 部 核 備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18

附 錄 三 :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95.12.28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0950191616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略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一 年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者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二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特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者 第 四 條 略 第 五 條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專 科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修 業 年 限 少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專 科 學 校 之 國 外 同 等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但 大 學 得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規 定 辦 理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六 條 本 標 準 所 稱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自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附 歷 年 成 績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截 止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七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9

附 錄 四 : 自 傳 或 專 業 心 得 報 告 學 習 計 畫 等 文 件 製 作 參 考 格 式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資 訊 安 全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入 學 考 試 考 生 自 傳 專 業 心 得 報 告 學 習 計 畫 姓 名 : 報 考 所 系 組 : 資 訊 安 全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身 分 證 編 號 : 性 別 :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20

附 錄 五 : 服 務 證 明 書 參 考 格 式 ( 出 具 證 明 機 關 或 企 業 機 構 全 銜 ) 服 務 證 明 書 姓 名 身 份 證 編 號 服 務 部 門 任 職 期 間 出 生 年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性 別 職 稱 擔 任 工 作 內 容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備 註 證 明 機 構 ( 全 銜 ) : 地 址 : 電 話 : 登 記 或 立 案 字 號 ( 政 府 機 關 及 公 營 機 構 免 : 負 責 人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加 蓋 印 信, 如 有 不 實 證 明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 21

附 錄 六 :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資 訊 安 全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入 學 考 試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報 考 所 系 資 訊 安 全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複 查 科 目 原 成 績 複 查 成 績 備 註 複 查 費 用 :200 元 整 注 意 事 項 : 一 97 年 6 月 26 日 至 6 月 30 日 ( 含 ) 受 理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予 處 理 二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試 卷 卷 面 分 數 及 累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重 新 閱 卷 或 要 求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複 查 閱 卷 標 準 或 要 求 試 題 解 答 三 未 錄 取 考 生, 經 複 查 結 果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補 錄 取 ; 已 錄 取 考 生, 經 複 查 發 現 成 績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四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須 檢 具 成 績 通 知 單 影 本, 詳 填 本 表 ( 可 自 本 校 考 試 入 學 網 頁 下 載 ), 貼 足 回 郵 並 附 複 查 費 200 元 正 ( 得 以 同 額 匯 票 代 替, 匯 票 受 款 人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 掛 號 郵 寄 106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建 國 南 路 二 段 231 號, 未 依 規 定 或 逾 期 者 均 不 予 受 理 五 考 生 成 績 通 知 單 於 97 年 6 月 25 日 以 普 通 函 件 寄 發 22

106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建 國 南 路 2 段 231 號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資 訊 安 全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正 郵 貼 票 ( 收 件 人 詳 細 地 址 ) 君 收 23

附 錄 七 : 報 名 資 料 表 樣 張 本 表 僅 供 參 考, 考 生 所 繳 報 名 資 料 表 以 自 網 路 上 填 寫 送 出 後 列 印 簽 名 為 憑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表 網 址 :http://exam.sce.pccu.edu.tw/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資 訊 安 全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入 學 考 試 報 名 資 料 表 身 分 證 號 姓 名 : 性 別 : 身 分 證 號 條 碼 出 生 日 期 西 元 年 / 月 / 日 民 國 年 +1911 即 為 西 元 年 報 考 群 組 ( 年 級 ): 志 願 順 序 報 考 資 格 兵 役 狀 況 女 生 免 填 戶 籍 資 料 通 訊 資 料 資 訊 安 全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年 月 大 學 學 系 畢 業 / 年 級 學 期 肄 業 / 結 業 ( 學 校 代 碼 ) 年 月 學 院 學 系 畢 業 / 年 級 學 期 肄 業 / 結 業 ( 學 校 代 碼 ) 年 月 專 科 學 校 ( 日 / 夜 間 部 ) 年 制 科 畢 業 / 年 級 學 期 肄 業 ( 學 校 代 碼 ) 年 月 專 科 學 校 附 設 進 修 補 校 年 制 科 畢 業 / 結 業 ( 學 校 代 碼 ) 年 月 ( 學 力 鑑 定 ) 考 試 類 科 ( 程 度 ) 及 格 注 意 本 欄 所 填 資 料 以 學 歷 ( 或 同 等 學 力 ) 證 件 上 之 記 載 為 準, 考 生 錄 取 報 到 後 所 繳 學 歷 證 件 與 本 欄 資 料 不 符 者, 一 律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免 服 役 未 服 役 ( 本 籍 縣 / 市 :, 體 位 等 級 : ) 已 服 役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兵 籍 號 碼 :, 軍 種 :, 列 管 團 管 部 : ) ( 郵 遞 區 號 ) 戶 籍 電 話 : ( 郵 遞 區 號 ) 通 訊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1: 電 子 信 箱 1: 行 動 電 話 2: 電 子 信 箱 2: 緊 急 聯 絡 人 : 與 考 生 關 係 : 聯 絡 電 話 :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費 (2000 元 ) 繳 交 方 式 :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交 易 序 號 : 信 用 卡 現 場 報 名, 現 場 繳 費 修 習 學 分 曾 在 大 學 校 院 修 習 學 分 ( 含 大 學 先 修 生 及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學 員 ) 學 校 : 大 學 ( 學 院 ), 學 號 : 印 表 日 期 考 生 簽 名 : 備 註 注 意 1. 報 考 資 格 及 各 項 個 人 資 料 請 參 考 簡 章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據 實 填 寫 2.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及 所 填 資 料 若 有 不 實 致 影 響 錄 取 或 註 冊 就 讀 權 益 時, 其 已 錄 取 註 冊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註 冊 資 格 ; 未 錄 取 者 亦 不 予 補 行 分 發 3. 已 列 印 出 之 考 生 資 料 表 若 經 塗 改 後 再 簽 名 者, 視 同 無 效 24

25 附 錄 八 :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 請 黏 貼 於 自 備 信 封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資 訊 安 全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路 料 理 年 列 理 料 歷 料 錄 料 聯 北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