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視 新 聞 部 103 年 第 二 次 新 聞 自 律 諮 詢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時 地 主 間 :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 週 四 ) 下 午 7 時 15 分 點 : 民 視 新 聞 部 16 樓 會 議 室 席 : 鄭 自 隆 教 授 出 席 人 員 : 本 會 自 律 委 員 及 諮 詢 委 員 列 席 人 員 : 諮 詢 委 員 汪 志 堅 台 北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教 授 姚 淑 文 東 吳 大 學 健 康 暨 諮 商 中 心 主 任 盛 竹 如 資 深 電 視 台 主 播 高 級 顧 問 ( 請 假 ) 劉 新 白 世 新 大 學 新 聞 系 教 授 鄭 自 隆 政 治 大 學 廣 告 學 系 教 授 自 律 委 員 胡 婉 玲 新 聞 部 經 理 蔡 滄 波 新 聞 部 副 理 蕭 翠 英 採 訪 中 心 主 任 蘇 義 崧 製 作 中 心 主 任 蕭 慧 芬 葉 百 林 江 旭 初 洪 幸 寬 連 惠 幸 黃 碧 珍 楊 淳 茵 黃 文 玲 彭 柏 勳 張 玄 會 陳 國 雄 紀 錄 : 關 瑜 君 1
< 會 議 討 論 > 壹 討 論 議 題 : 提 案 一.103.2.27 衛 星 公 會 講 座 主 題 : 從 節 目 違 規 處 分, 談 電 視 媒 體 自 律 機 制 ( 一 )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受 處 罰 節 目 類 型 : 節 目 廣 告 化 違 反 化 妝 品 管 理 條 例 廣 告 超 秒 妨 害 兒 童 或 少 年 身 心 健 康 違 反 金 管 會 相 關 規 定 ( 二 )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法 未 來 修 法 重 點 : 1. 增 訂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及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之 自 律 及 內 部 問 責 機 制, 包 括 內 部 控 管 機 制 及 節 目 編 審 制 度 2. 增 訂 新 聞 頻 道 或 經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衛 星 頻 道 節 目 供 應 事 業 應 設 置 自 律 規 範 機 制 ; 製 播 新 聞 如 違 反 事 實 查 證 原 則, 應 將 該 新 聞 送 請 事 業 設 置 之 自 律 規 範 機 制 調 查 後, 再 送 請 主 管 機 關 審 議 3. 增 訂 主 管 機 關 就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及 境 外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之 節 目 內 容 相 關 事 項 應 召 開 內 容 諮 詢 會 議 4. 增 訂 禁 止 播 送 受 政 府 委 託 為 置 入 性 行 銷 之 節 目, 或 播 送 受 政 府 委 託 而 未 揭 露 政 府 出 資 製 作 贊 助 或 補 助 訊 息 之 節 目 ; 及 禁 止 新 聞 報 導 及 兒 童 節 目 為 置 入 性 行 銷, 一 般 性 節 目 如 有 置 入 性 行 銷 或 接 受 贊 助 者, 須 揭 露 置 入 者 及 贊 助 者 訊 息 < 結 論 > 持 續 落 實 新 聞 自 律 及 相 關 規 範, 關 注 未 來 修 法, 並 依 法 處 理 提 案 二. 探 討 新 聞 媒 體 ( 新 聞 台 及 網 路 新 聞 ) 使 用 鹿 茸 插 畫 等 他 人 作 品 案 說 明 : ( 一 ) 章 忠 信 教 授 : 1. 媒 體 使 用 插 畫 作 品 案, 並 非 針 對 某 畫 家 或 者 某 種 動 物 之 新 聞 報 導, 不 符 合 著 作 權 法 第 49 條 規 定 為 時 事 報 導 者, 在 報 導 之 必 要 範 圍 內, 得 利 用 其 報 導 過 程 中 所 接 觸 之 著 作 2. 媒 體 引 用 圖 案 時, 為 避 免 侵 權, 應 使 用 經 過 他 人 授 權 之 圖 案 作 品 或 請 公 司 內 部 美 工, 製 作 圖 案 3. 即 使 合 法 使 用, 也 須 註 明 出 處 來 源 但 註 明 出 處 並 不 代 表 就 是 合 法 使 用 2
( 二 ) 蕭 雄 淋 律 師 : 1. 媒 體 使 用 這 些 圖 片, 勉 強 適 用 著 作 權 法 第 52 條 規 定, 為 報 導 評 論 教 學 研 究 或 其 他 正 當 目 的 之 必 要, 在 合 理 範 圍 內, 得 引 用 已 公 開 發 表 之 著 作 2. 無 論 是 必 要 範 圍 的 利 用 或 合 理 範 圍 的 引 用, 皆 應 註 明 出 處 來 源 民 視 在 本 則 新 聞 報 導 中 使 用 鹿 茸 插 畫, 其 實 只 有 幾 秒 鐘, 比 例 很 少, 雖 然 同 仁 在 使 用 時 疏 於 注 意 著 作 權 法 事 宜, 但 事 後 確 實 有 與 插 畫 家 電 話 溝 通 連 繫 並 取 得 同 意, 只 是 來 不 及 在 報 紙 截 稿 前 告 知 報 社, 故 並 非 報 上 所 稱 未 取 得 插 畫 家 同 意 張 玄 會 記 者 : 我 們 在 新 聞 報 導 中 使 用 的 這 幅 插 畫, 是 在 畫 家 臉 書 上 公 開 嘲 諷 之 作 品, 因 疏 忽 未 提 醒 攝 影 同 仁 註 明 出 處, 不 過 事 後 我 們 與 插 畫 家 以 電 話 溝 通 協 調 並 取 得 同 意, 但 因 插 畫 家 已 先 向 報 社 投 訴, 來 不 及 通 知 報 社, 所 以 就 被 刊 登 出 來 基 於 尊 重 著 作 權 規 範, 使 用 他 人 著 作 時, 應 事 前 與 著 作 人 連 繫 並 取 得 同 意 後 使 用 另 外 建 議 由 台 內 美 工 人 員 自 行 繪 製 使 用 網 路 或 臉 書 上 之 圖 片 或 資 訊 時, 應 註 明 出 處, 因 為 網 路 或 臉 書 上 資 訊 為 公 開 發 表 之 著 作, 即 使 是 合 法 使 用, 亦 應 註 明 出 處 另 外 我 們 可 透 過 衛 星 公 會 管 道 查 詢 哪 些 是 在 新 聞 中 引 述 畫 面 或 訊 息 而 實 際 受 罰 案 例, 這 樣 可 作 為 日 後 新 聞 製 播 之 警 惕 與 借 鏡 為 避 免 爭 議, 我 們 會 嚴 格 要 求 同 仁 事 前 以 電 話 留 言 或 傳 真 等 各 種 方 式, 務 必 與 著 作 權 人 取 得 連 繫, 無 論 對 方 是 否 回 應, 至 少 可 證 明 是 善 意 使 用 而 非 故 意 擅 用, 同 時 要 求 同 仁 註 明 網 址 或 出 處 來 源 等 3
蕭 翠 英 主 任 : 民 視 一 直 在 新 聞 畫 面 的 使 用 都 很 自 律, 本 案 因 為 平 常 在 新 聞 上 很 少 引 用 畫 作, 未 意 識 到 這 是 一 幅 插 畫, 且 是 一 位 畫 家 的 作 品 對 於 這 次 的 疏 忽, 我 們 會 引 以 為 戒, 今 後 新 聞 畫 面 在 使 用 上, 會 更 加 謹 慎 小 心 有 很 多 案 例 是 有 爭 議 的, 例 如 曾 經 有 個 女 孩 將 自 拍 畫 面 放 在 網 路 臉 書 上 並 分 享 心 情, 但 卻 被 媒 體 引 用, 是 否 構 成 侵 害 肖 像 權? 有 學 者 認 為 倘 若 當 事 人 翻 臉 提 出 抗 議 時, 是 可 成 立 侵 權 的 所 以 網 路 新 聞 或 畫 面 雖 容 易 取 得, 但 侵 權 的 危 險 性 很 高 鄭 自 隆 教 授 : 著 作 權 第 49 條 規 定 是 指, 若 是 報 導 畫 家 張 大 千 時 當 然 可 將 其 畫 作 拿 出 呈 現, 但 本 案 是 報 導 評 論 馬 英 九 的 新 聞 並 非 報 導 插 畫 家, 所 以 不 能 適 用 這 是 一 種 引 述 新 聞 的 概 念, 換 句 話 說 註 明 消 息 來 源 來 自 某 人 或 報 紙, 是 引 述 某 人 或 某 報 紙 對 新 聞 事 件 的 批 評 觀 點, 而 非 電 視 台 本 身 的 評 論, 這 樣 萬 一 當 事 人 提 告 時, 電 視 台 就 不 用 負 責 雖 然 網 路 新 聞 會 一 直 被 轉 述, 很 難 追 查 資 料 源 頭, 但 在 使 用 時 註 明 出 處, 至 少 可 釐 清 責 任, 至 於 消 息 來 源 是 否 一 手, 就 請 讀 者 自 行 追 查 本 案 例 較 為 特 殊, 係 插 畫 家 直 接 向 報 社 投 訴 抱 怨 電 視 媒 體 擅 用 其 插 畫 作 品 之 不 滿, 作 法 較 為 強 烈 我 們 已 告 誡 同 仁 在 使 用 網 路 畫 面 或 圖 片 時, 皆 須 謹 慎 求 證, 且 應 註 明 出 處, 避 免 侵 權 民 視 新 聞 部 曾 多 次 召 開 著 作 權 相 關 會 議, 並 邀 請 專 家 針 對 個 案 進 行 討 論 解 說, 請 關 瑜 君 將 之 前 開 會 案 例 整 理 後, 提 供 給 同 仁 參 考 < 結 論 > 落 實 遵 守 著 作 權 法 規 範, 使 用 網 路 新 聞 畫 面 或 資 料 時, 多 方 追 查 求 證 來 源 並 取 得 同 意, 同 時 務 必 註 明 出 處, 避 免 侵 權 受 罰 4
提 案 三.NCC 函 轉 民 眾 陳 情 103.1.6 挑 戰 新 聞 節 目 內 容 意 見 案 處 理 情 形 : 1. 通 知 節 目 製 作 單 位 提 出 檢 討 報 告, 並 要 求 同 仁 慎 選 節 目 議 題 與 製 播 內 容, 落 實 節 目 分 級 相 關 規 範 2. 本 案 已 於 3 月 25 日 新 聞 部 主 管 會 議 中 提 報 本 案 爭 議 是 因 播 出 時 間 為 一 般 時 段, 雖 然 畫 面 並 無 限 制 級, 但 話 題 內 容 及 來 賓 之 說 明 及 動 作, 屬 於 限 制 級, 且 內 容 有 物 化 貶 低 及 歧 視 女 性, 恐 對 青 少 年 觀 眾 產 生 錯 誤 示 範 與 不 良 影 響 故 建 議 此 時 段 之 節 目 內 容, 應 遵 守 節 目 分 級 規 範, 並 慎 選 題 材 為 宜 倘 若 節 目 需 要 討 論 有 爭 議 性 或 限 制 性 話 題 時, 可 採 辯 論 模 式, 邀 請 正 反 兩 面 之 來 賓 來 對 談, 就 可 在 正 常 時 段 播 出 汪 志 堅 教 授 : 這 節 目 的 內 容 與 話 題 也 許 收 視 率 很 高, 但 並 不 適 合 在 新 聞 台 播 出, 亦 可 能 會 影 響 新 聞 台 節 目 整 體 的 製 播 品 質 這 節 目 若 在 國 外 深 夜 時 段 播 出, 內 容 有 可 能 更 大 膽 但 民 視 新 聞 台 的 節 目, 一 向 都 具 高 品 質 及 水 準, 如 播 出 這 樣 節 目 內 容, 恐 怕 會 降 低 節 目 水 準, 有 點 可 惜 先 進 的 國 家 任 何 新 聞 在 一 般 時 段 都 不 會 有 驚 悚 和 色 情 畫 面, 若 有 兒 童 不 宜 觀 賞 畫 面, 則 嚴 格 限 制 必 須 在 深 夜 時 段 播 出 本 案 關 鍵 不 是 畫 面 問 題, 而 在 於 話 題 內 容 與 時 段 上, 會 危 害 青 少 年 的 身 心, 同 時 不 具 教 育 意 義 且 有 物 化 的 情 形, 這 就 是 被 申 訴 的 主 因 所 以 如 果 要 讓 節 目 具 有 教 育 意 義, 應 以 多 層 面 多 方 面 及 多 角 度 等 方 式 來 討 論 議 題, 比 較 適 宜 < 結 論 > 一. 來 賓 發 言 及 畫 面 不 符 普 級 節 目 之 要 求, 應 予 改 進 二. 爾 後 若 因 節 目 需 要 報 導 或 採 訪 類 似 議 題 時, 請 遵 照 以 下 原 則 處 理 : 1. 加 註 警 語 以 下 畫 面 恐 有 爭 議 性, 請 斟 酌 觀 看 2. 節 目 應 有 不 同 觀 點 與 聲 音 呈 現, 以 展 現 性 別 平 等 的 教 育 意 義 5
提 案 四. 民 視 全 球 新 聞 製 播 與 呈 現 方 式 之 檢 討 與 建 議 針 對 全 球 新 聞 之 報 導 內 容 與 題 材, 為 求 突 破 與 精 進, 希 望 委 員 提 供 一 個 簡 約 具 體 及 有 效 之 製 播 作 法 汪 志 堅 教 授 : 台 灣 的 國 際 新 聞, 大 多 是 以 外 電 新 聞 稿 作 翻 譯 來 呈 現, 而 且 通 常 外 稿 單 純 針 對 新 聞 事 件 作 報 導, 並 無 背 景 資 料 介 紹, 建 議 可 多 蒐 集 新 聞 事 件 的 背 景 資 料, 豐 富 新 聞 內 容, 使 新 聞 節 目 更 具 吸 引 力 與 可 看 性 除 了 背 景 資 料 介 紹 外, 建 議 邀 請 專 家 或 學 者 以 不 同 角 度 來 分 析, 或 採 訪 外 交 人 員 以 不 同 國 家 的 角 度 評 論, 讓 新 聞 更 具 深 度 與 廣 度 新 聞 節 目 可 依 不 同 時 段 做 分 類, 製 作 不 同 型 態 的 新 聞 節 目, 例 如 即 時 性 深 度 性 趣 味 性 等 類 型 之 新 聞 國 際 新 聞 不 一 定 要 用 量 的 增 加 來 為 改 進 而 應 以 質 的 精 進 為 目 標 一 週 的 國 際 新 聞 要 呈 現 有 深 度 與 與 特 色 的 內 容, 如 何 突 破 是 一 個 盲 點, 請 委 員 提 供 一 個 具 可 長 可 久 的 經 營 方 向 很 多 國 際 新 聞 其 實 是 可 以 綜 合 持 續 作 追 蹤 報 導 的, 最 近 一 位 知 名 的 澳 洲 女 醫 師 在 公 開 演 說 中 指 出, 日 本 遭 幅 射 塵 汙 染 情 形 在 三 年 後 並 未 減 弱, 事 實 上 日 本 所 有 食 物 都 不 能 吃 但 是 日 本 的 農 產 品 在 台 灣 的 銷 售 情 況 卻 是 昂 貴 量 又 大 另 外, 在 台 灣 的 便 利 商 店 內 很 多 零 食 也 來 自 日 本, 像 雷 神 巧 克 力 居 然 受 到 瘋 狂 式 的 搶 購 針 對 日 本 進 口 食 品 安 全 的 新 聞, 其 實 可 作 成 一 個 完 整 的 報 導 另 外 還 有 日 本 自 己 檢 驗 不 會 通 過 的 食 物, 在 台 灣 的 標 準 下 卻 能 接 受 更 荒 謬 的 是 農 產 品 大 展 中, 居 然 有 攤 位 專 門 販 賣 來 自 福 島 的 農 產 品, 似 乎 政 府 和 媒 體 都 怠 忽 職 守 包 括 很 多 日 本 的 產 品 目 前 也 都 不 再 標 示 產 地, 只 標 日 本 貨 這 些 情 況 是 否 應 該 要 作 深 入 報 導, 讓 國 人 瞭 解 與 警 覺 6
< 結 論 > 一. 國 際 新 聞 製 播 之 策 進 作 法 : 1. 新 聞 採 一 週 回 顧 模 式, 以 條 例 式 報 導 呈 現 2. 訂 定 本 週 主 題 3. 選 擇 軟 性 題 材 作 為 新 聞 收 尾 二. 主 題 內 容 建 議 如 下 : 1. 內 容 區 分 二 至 四 項 為 主 題, 以 政 治 財 經 生 活 等 類 別 2. 廣 泛 使 用 外 電 新 聞, 不 要 使 用 單 一 新 聞 來 源, 應 讓 觀 點 多 元 化 3. 註 明 使 用 來 源, 以 引 述 方 式, 讓 觀 眾 或 讀 者 瞭 解 並 自 行 評 斷 4. 說 明 新 聞 背 景, 讓 觀 眾 深 入 瞭 解 新 聞 事 件 相 關 資 訊 5. 新 聞 最 後 結 尾, 邀 請 學 者 或 專 家, 以 台 灣 角 度 與 各 國 情 形, 作 分 析 與 評 論 6. 重 大 之 國 際 新 聞 事 件, 建 議 以 特 派 員 作 採 訪 報 導 7. 有 發 展 性 新 聞, 以 追 蹤 性 與 持 續 性 方 式 分 析 報 導 8. 節 目 內 容 謹 慎 使 用 網 路 畫 面 或 資 料, 多 方 求 證 並 註 明 出 處 來 源 貳 臨 時 動 議 參 散 會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