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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關 二 零 零 九 / 一 零 年 住 戶 開 支 統 計 調 查 及 重 訂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基 期 的 建 議 目 錄 節 段 數 I. 簡 介 1-2 II. 住 戶 開 支 統 計 調 查 結 果 及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的 用 途 3-6 III. 二 零 零 九 / 一 零 年 住 戶 開 支 統 計 調 查 7-23 IV. 重 訂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基 期 24-27 V. 時 間 表.28 附 錄 二 零 零 九 / 一 零 年 住 戶 開 支 統 計 調 查 統 計 表 編 列 綱 要

有 關 二 零 零 九 / 一 零 年 住 戶 開 支 統 計 調 查 及 重 訂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基 期 的 建 議 I. 簡 介 政 府 統 計 處 根 據 現 行 政 策, 每 五 年 進 行 一 次 住 戶 開 支 統 計 調 查, 以 搜 集 本 港 住 戶 最 新 開 支 模 式 的 資 料 該 等 資 料 對 於 更 新 用 以 編 製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的 消 費 商 品 及 服 務 的 開 支 權 數, 至 為 重 要 上 一 輪 的 住 戶 開 支 統 計 調 查 在 二 零 零 四 / 零 五 年 進 行 政 府 統 計 處 現 正 計 劃 於 二 零 零 九 / 一 零 年 展 開 新 一 輪 的 住 戶 開 支 統 計 調 查 2. 本 文 概 述 二 零 零 九 / 一 零 年 住 戶 開 支 統 計 調 查 及 重 訂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基 期 的 主 要 特 點 II. 住 戶 開 支 統 計 調 查 結 果 及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的 用 途 3. 進 行 二 零 零 九 / 一 零 年 住 戶 開 支 統 計 調 查 的 其 中 一 個 主 要 目 的 是 更 新 編 製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時 所 需 的 消 費 商 品 及 服 務 的 開 支 權 數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是 一 項 重 要 的 經 濟 指 標, 用 來 量 度 住 戶 一 般 所 購 買 的 消 費 商 品 及 服 務 的 價 格 水 平 變 動 情 況 其 按 年 變 動 率 廣 泛 被 用 作 反 映 消 費 者 所 面 對 的 通 脹 / 通 縮 的 指 標, 是 政 府 及 私 營 機 構 調 整 工 資 薪 金 及 各 類 收 費 的 常 用 參 考 資 料 4. 本 港 目 前 共 有 三 項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數 列, 分 別 以 不 同 開 支 範 圍 的 住 戶 為 對 象 第 一 個 指 數 數 列 根 據 約 50% 住 戶 的 開 支 模 式 計 算, 這 些 住 戶 在 二 零 零 四 / 零 五 年 間 每 月 開 支 在 4,000 元 至 15,499 元 之 間 第 二 個 指 數 數 列 是 根 據 緊 接 的 30% 住 戶 的 開 支 模 式 計 算, 這 些 住 戶 在 二 零 零 四 / 零 五 年 間 每 月 開 支 在 15,500 元 至 27,499 元 之 間 第 三 個 指 數 數 列 是 根 據 再 緊 接 的 10% 住 戶 的 開 支 模 式 計 算, 這 些 住 戶 在 二 零 零 四 / 零 五 年 間 每 月 開 支 在 27,500 元 至 59,999 元 之 間 這 三 個 數 列 分 別 稱 為 甲 類 乙 類 及 丙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其 變 動 反 映 消 費 物 價 轉 變 對 較 低 中 等 及 較 高 開 支 範 圍 的 住 戶 的 影 響 此 外, 政 府 統 計 處 亦 根 據 以 上 所 有 住 戶 的 整 體 消 費 模 式 編 製 一 項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作 為 分 析 本 港 整 體 通 脹 / 通 縮 情 況 的 主 要 指 標 5. 由 於 住 戶 在 某 些 項 目 的 開 支 會 較 其 他 項 目 為 多, 因 而 不 同 項 目 的 價 格 變 動 幅 度 即 使 相 近, 對 整 體 物 價 變 動 亦 可 能 產 生 不 同 程 度 的 影 響 因 此, 在 編 製 各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時, 必 須 制 定 一 組 權 數, 以 反 映 各 類 商 品 及 服 務 在 住 戶 總 開 支 中 所 佔 的 比 重 住 戶 開 支 統 計 調 查 的 主 要 目 的 就 是 更 新 這 些 開 支 權 數 6. 除 用 作 更 新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的 開 支 權 數 外, 住 戶 開 支 統 計 調 查 的 結 果 也 有 多 項 其 他 用 途, 例 如 估 計 國 民 收 入 統 計 中 私 人 消 費 開 支 的 某 些 組 成 部 分 協 助 政 府 制 定 社 會 及 經 濟 政 策 進 行 有 關 住 戶 消 費 行 為 的 研 究 及 比 較 不 同 經 濟 體 系 的 生 活 水 平 1

III. 二 零 零 九 / 一 零 年 住 戶 開 支 統 計 調 查 統 計 調 查 方 法 7. 由 於 住 戶 開 支 統 計 調 查 的 方 法 已 相 當 完 備, 二 零 零 九 / 一 零 年 住 戶 開 支 統 計 調 查 的 方 法 及 程 序, 基 本 上 會 依 循 上 幾 輪 的 做 法, 只 會 作 出 輕 微 的 調 整, 以 進 一 步 提 高 統 計 調 查 結 果 的 可 靠 性 統 計 調 查 範 圍 8. 二 零 零 九 / 一 零 年 住 戶 開 支 統 計 調 查 範 圍 包 括 本 港 所 有 陸 上 家 庭 住 戶 水 上 住 戶 團 體 住 戶, 以 及 在 統 計 調 查 期 間 離 港 的 住 戶, 均 不 會 包 括 在 統 計 調 查 範 圍 內 不 過, 這 些 住 戶 所 佔 的 數 目 並 不 多 9. 跟 過 往 的 住 戶 開 支 統 計 調 查 一 樣,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 綜 援 ) 的 受 助 住 戶 將 納 入 另 一 個 與 住 戶 開 支 統 計 調 查 同 時 進 行 的 特 別 統 計 調 查 內 社 會 福 利 署 會 就 這 些 住 戶 的 開 支 模 式 獨 立 進 行 分 析, 並 以 所 得 的 最 新 數 據 更 新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物 價 指 數 的 開 支 權 數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物 價 指 數 反 映 物 價 變 動 對 綜 援 的 受 助 住 戶 的 影 響,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特 別 編 製, 以 作 為 定 期 調 整 綜 援 金 額 的 參 考 資 料 統 計 調 查 期 10. 這 次 統 計 調 查 將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期 間 進 行, 為 期 一 年, 以 顧 及 消 費 開 支 在 一 年 內 不 同 時 間 的 季 節 性 差 異 在 此 之 前, 政 府 統 計 處 會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中 進 行 一 項 試 驗 性 統 計 調 查, 以 測 試 統 計 調 查 的 設 計 工 作 流 程 及 各 項 運 作 統 計 調 查 性 質 11. 二 零 零 九 / 一 零 年 住 戶 開 支 統 計 調 查 將 按 照 普 查 及 統 計 條 例 的 規 定 進 行, 屬 自 願 參 與 的 統 計 調 查 政 府 統 計 處 會 於 試 驗 性 及 正 式 統 計 調 查 進 行 前, 在 政 府 憲 報 中 刊 登 公 布 12. 基 於 統 計 調 查 的 複 雜 性 及 其 較 重 的 填 報 負 擔, 住 戶 開 支 統 計 調 查 不 適 合 以 強 制 性 統 計 調 查 形 式 進 行 樣 本 設 計 13. 這 次 統 計 調 查 將 採 納 分 層 按 比 例 樣 本 設 計 過 去 數 輪 的 住 戶 開 支 統 計 調 查 均 採 用 類 似 的 抽 樣 設 計, 結 果 顯 示 這 設 計 在 統 計 上 非 常 有 效, 在 資 源 相 若 的 情 況 下, 這 樣 本 設 計 所 得 的 統 計 結 果 會 比 其 他 設 計 更 為 精 確 14. 在 二 零 零 九 / 一 零 年 住 戶 開 支 統 計 調 查 中, 統 計 人 口 將 按 地 區 及 房 屋 類 別 劃 分 為 若 干 分 層 把 各 地 區 組 合 成 為 分 層 時, 住 戶 收 入 分 布 的 因 素 會 同 時 予 以 考 慮, 藉 以 增 加 各 分 層 內 的 一 致 性, 從 而 提 高 統 計 結 果 的 精 確 度 15. 這 次 統 計 調 查 將 抽 選 約 10 000 個 屋 宇 單 位 作 樣 本, 並 訪 問 當 中 所 有 合 適 的 住 戶 資 料 搜 集 方 法 16. 本 港 及 其 他 地 區 的 經 驗 均 證 實 以 日 記 方 式 記 錄 住 戶 開 支 是 準 確 的 方 法 這 次 統 計 調 查 會 繼 續 使 用 這 方 法 獲 抽 選 參 與 這 項 統 計 調 查 的 住 戶 須 在 兩 星 期 內 填 寫 開 支 日 記, 以 記 錄 所 有 開 支 項 目 的 詳 情 由 於 一 整 年 有 二 十 六 個 雙 周 期, 統 計 樣 本 實 包 含 二 十 六 個 分 組, 而 每 組 內 的 住 戶 均 會 在 其 中 一 個 雙 周 期 內 提 供 資 料 2

回 應 率 17. 由 於 住 戶 開 支 統 計 調 查 採 用 填 寫 日 記 形 式 進 行, 對 回 應 者 帶 來 一 定 的 填 報 負 擔, 回 應 率 往 往 相 對 較 低 在 多 方 面 努 力 下, 近 幾 輪 住 戶 開 支 統 計 調 查 的 回 應 率 不 斷 增 加, 二 零 零 四 / 零 五 年 的 回 應 率 為 81% 在 二 零 零 九 / 一 零 年 住 戶 開 支 統 計 調 查 中, 政 府 統 計 處 將 繼 續 盡 力 提 高 回 應 率 此 外, 訪 問 員 會 盡 可 能 向 不 回 應 的 住 戶 搜 集 一 些 基 本 資 料 ( 如 住 戶 人 數 居 所 租 住 權 收 入 概 略 範 圍 ), 以 便 進 行 設 算, 從 而 減 少 統 計 調 查 結 果 可 能 因 不 回 應 個 案 而 導 致 的 偏 差 宣 傳 18. 根 據 以 往 經 驗, 宣 傳 工 作 對 提 高 住 戶 的 回 應 率 非 常 重 要 如 過 去 一 樣, 在 統 計 調 查 期 間, 政 府 統 計 處 會 舉 辦 各 類 宣 傳 活 動, 例 如 在 報 章 及 雜 誌 刊 登 新 聞 稿 及 特 稿 等, 以 增 加 市 民 對 有 關 統 計 調 查 的 認 識 此 外, 政 府 統 計 處 亦 會 因 應 情 況 呼 籲 互 助 委 員 會 公 共 屋 邨 管 理 處 及 其 他 有 關 機 構 / 組 織 提 供 協 助 答 謝 金 19. 鑑 於 填 寫 消 費 日 記 是 一 項 頗 為 繁 複 的 工 作, 是 次 住 戶 開 支 統 計 調 查 會 沿 用 上 數 輪 統 計 調 查 的 的 做 法, 向 每 個 提 供 全 部 所 需 資 料 的 住 戶 致 送 150 元 酬 金 數 據 範 圍 及 統 計 表 編 列 綱 要 20. 在 二 零 零 九 / 一 零 年 住 戶 開 支 統 計 調 查 中 擬 搜 集 的 數 據 及 編 製 的 統 計 表, 跟 上 一 輪 統 計 調 查 大 致 相 同 21. 獲 抽 選 的 住 戶 須 提 供 個 人 和 住 戶 的 資 料, 以 及 統 計 雙 周 期 內 所 有 住 戶 成 員 的 開 支 數 據 由 於 非 經 常 購 買 的 商 品 及 服 務 ( 例 如 電 器 及 外 出 旅 遊 ) 的 開 支 甚 少 會 出 現 在 短 短 的 兩 星 期 內, 因 而 要 採 用 較 長 的 三 個 月 統 計 期 來 搜 集 有 關 資 料 因 此, 住 戶 亦 須 就 這 些 非 經 常 購 買 的 商 品 及 服 務, 提 供 在 日 記 填 寫 期 所 屬 的 季 度 內 的 開 支 資 料 22. 擬 搜 集 的 資 料 概 列 如 下 : 個 人 資 料 (i) 各 住 戶 成 員 與 戶 主 的 關 係 (ii) 各 住 戶 成 員 的 年 齡 性 別 及 婚 姻 狀 況 (iii) 各 住 戶 成 員 的 教 育 程 度 經 濟 活 動 身 分 職 業 及 從 事 的 行 業 (iv) 各 住 戶 成 員 按 收 入 來 源 填 報 的 每 月 收 入 房 屋 及 住 戶 資 料 (i) 房 屋 類 型 (ii) 居 所 租 住 權 (iii) 居 住 年 期 及 佔 用 面 積 (iv) 租 金 差 餉 及 地 租 (v) 樓 宇 按 揭 供 款 ( 只 適 用 於 居 住 在 自 置 物 業 的 住 戶 ) (vi) 住 戶 成 員 人 數 3

住 戶 開 支 (i) 個 別 住 戶 成 員 每 日 按 商 品 / 服 務 項 目 及 零 售 商 店 類 別 劃 分 的 開 支 ( 為 期 兩 星 期 ) (ii) 在 統 計 季 內 各 項 指 定 的 非 經 常 購 買 商 品 / 服 務 項 目 的 開 支 (iii) 住 戶 的 固 定 支 出 ( 例 如 電 費 ) (iv) 實 物 收 入 ( 等 同 於 相 等 金 額 的 開 支 ) 23. 二 零 零 九 / 一 零 年 住 戶 開 支 統 計 調 查 的 暫 定 統 計 表 編 列 綱 要 載 於 附 錄 IV. 重 訂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基 期 各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的 劃 分 24. 在 這 次 重 訂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基 期 時, 以 往 按 照 住 戶 開 支 分 布 而 分 組 的 方 式, 即 甲 類 乙 類 及 丙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分 別 代 表 約 50% 屬 較 低 開 支 範 圍 的 住 戶 接 着 的 30% 屬 中 等 開 支 範 圍 的 住 戶 及 緊 接 的 10% 屬 較 高 開 支 範 圍 的 住 戶 的 劃 分 方 法, 將 予 以 保 留, 以 維 持 各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數 列 在 不 同 時 間 的 可 比 性 更 新 各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的 開 支 範 圍 及 開 支 權 數 25. 根 據 二 零 零 九 / 一 零 年 住 戶 開 支 統 計 調 查 的 結 果, 各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的 開 支 範 圍 指 數 所 涉 及 的 一 籃 子 商 品 及 服 務 以 及 個 別 商 品 / 服 務 項 目 的 開 支 權 數 將 會 作 出 修 訂, 以 確 保 各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能 充 分 反 映 住 戶 消 費 模 式 在 過 去 五 年 的 轉 變 檢 討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的 商 品 / 服 務 分 類 系 統 26. 政 府 統 計 處 會 參 考 其 他 國 家 所 採 用 的 方 法, 以 及 二 零 零 九 / 一 零 年 住 戶 開 支 統 計 調 查 結 果 所 顯 示 各 項 目 的 相 對 開 支 比 重 的 變 化, 檢 討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的 商 品 及 服 務 分 類 系 統 根 據 目 前 的 分 類 大 綱, 商 品 及 服 務 可 分 為 九 個 主 要 商 品 / 服 務 類 別 ( 即 食 品 ; 住 屋 ; 電 力 燃 氣 及 水 ; 煙 酒 ; 衣 履 ; 耐 用 物 品 ; 雜 項 物 品 ; 交 通 及 雜 項 服 務 ), 然 後 再 細 分 為 94 個 組 別 及 981 個 項 目 檢 討 價 格 統 計 調 查 27. 在 編 製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時,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籃 子 內 個 別 項 目 的 價 格 資 料 是 通 過 一 項 持 續 進 行 的 零 售 價 格 統 計 調 查 定 期 搜 集 所 得 政 府 統 計 處 會 根 據 二 零 零 九 / 一 零 年 住 戶 開 支 統 計 調 查 的 結 果 檢 討 採 價 的 零 售 店 鋪 及 商 品 服 務 項 目, 以 確 保 價 格 統 計 調 查 所 選 取 的 店 鋪 及 商 品 服 務 項 目 的 樣 本 具 代 表 性 V. 時 間 表 28. 二 零 零 九 / 一 零 年 住 戶 開 支 統 計 調 查 的 數 據 搜 集 工 作 將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的 一 年 內 進 行 住 戶 開 支 統 計 調 查 的 主 要 結 果 及 以 二 零 零 九 / 一 零 年 為 基 期 的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大 約 會 在 二 零 一 一 年 四 至 五 月 間 公 布, 而 相 關 的 詳 細 報 告 則 約 在 二 零 一 一 年 六 月 發 表 屆 時, 現 在 以 二 零 零 四 / 零 五 年 為 基 期 的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仍 會 一 併 發 布, 直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統 計 月 份 為 止 政 府 統 計 處 二 零 零 八 年 九 月 - 完 - 4

二 零 零 九 / 一 零 年 住 戶 開 支 統 計 調 查 統 計 表 編 列 綱 要 附 錄 統 計 表 編 號 1 區 議 會 分 區 中 西 區 灣 仔 東 區 南 區 油 尖 旺 深 水 埗 九 龍 城 黃 大 仙 觀 塘 葵 青 荃 灣 屯 門 元 朗 北 區 大 埔 沙 田 西 貢 離 島 ( 甲 ) ( 乙 ) 按 商 品 或 服 務 類 別 及 下 列 各 項 劃 分 的 住 戶 每 月 平 均 開 支 2 住 戶 成 員 結 構 一 人 戶 主 及 其 配 偶 戶 主 及 其 子 女 戶 主 其 配 偶 及 子 女 戶 主 其 子 女 及 其 他 人 士 戶 主 其 配 偶 及 其 他 人 士 戶 主 其 配 偶 子 女 及 其 他 人 士 戶 主 及 其 他 人 士 3 有 收 入 成 員 人 數 零 一 人 二 人 三 人 四 人 及 以 上 4 撫 養 比 率 ( 無 收 入 與 有 收 入 人 數 的 比 率 ) 零 至 少 於 一 一 至 少 於 二 二 至 少 於 三 三 至 少 於 四 四 及 以 上 第 一 頁

統 計 表 編 號 5 戶 主 年 齡 十 五 至 二 十 四 二 十 五 至 三 十 四 三 十 五 至 四 十 四 四 十 五 至 六 十 四 六 十 五 及 以 上 6 戶 主 教 育 程 度 小 學 及 以 下 初 中 高 中 / 預 科 專 上 教 育 - 非 學 位 專 上 教 育 - 學 位 7 戶 主 經 濟 活 動 身 分 從 事 經 濟 活 動 僱 主 自 營 作 業 者 僱 員 其 他 從 事 經 濟 活 動 者 非 從 事 經 濟 活 動 料 理 家 務 者 退 休 人 士 其 他 非 從 事 經 濟 活 動 者 8 戶 主 職 業 9 戶 主 行 業 經 理 行 政 級 人 員 及 專 業 人 員 輔 助 專 業 人 員 文 員 服 務 工 作 及 商 店 銷 售 人 員 工 藝 及 有 關 人 員 機 台 及 機 器 操 作 員 及 裝 配 員 其 他 職 業 製 造 業 建 造 業 批 發 零 售 進 出 口 貿 易 飲 食 及 酒 店 業 運 輸 倉 庫 及 通 訊 業 金 融 保 險 地 產 及 商 用 服 務 業 社 區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業 其 他 第 二 頁

統 計 表 編 號 10 居 住 權 居 所 由 僱 主 提 供 自 置 戶 全 租 客 其 他 租 客 ( 包 括 二 房 東 三 房 客 合 租 人 及 免 交 租 金 的 住 戶 ) 11 住 戶 人 數 一 人 二 人 三 人 四 人 五 人 六 人 及 以 上 12 房 屋 類 型 公 營 房 屋 資 助 房 屋 私 人 房 屋 13 記 錄 開 支 期 所 屬 季 度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至 十 二 月 二 零 一 零 年 一 月 至 三 月 二 零 一 零 年 四 月 至 六 月 二 零 一 零 年 七 月 至 九 月 14 按 四 分 位 開 支 組 別 及 商 品 或 服 務 組 別 ( 甲 ) 劃 分 的 住 戶 每 月 平 均 開 支 15 按 四 個 主 要 住 戶 每 月 收 入 組 別 及 商 品 或 服 務 組 別 ( 甲 ) 劃 分 的 住 戶 每 月 平 均 開 支 註 釋 : ( 甲 ) 共 有 9 個 商 品 或 服 務 類 別, 包 括 (i) 食 品 ;(ii) 住 屋 ;(iii) 電 力 燃 氣 及 水 ;(iv) 煙 酒 ;(v) 衣 履 ;(vi) 耐 用 物 品 ;(vii) 雜 項 物 品 ;(viii) 交 通 及 (ix) 雜 項 服 務 9 個 商 品 或 服 務 類 別 可 進 一 步 細 分 為 94 個 商 品 或 服 務 組 別 ( 乙 ) 除 按 商 品 或 服 務 類 別 劃 分 外, 在 數 據 達 到 一 定 精 確 度 的 情 况 下, 亦 可 提 供 進 一 步 按 (i) 四 分 位 開 支 組 別 或 (ii) 四 個 主 要 住 戶 每 月 收 入 組 別 劃 分 的 住 戶 每 月 平 均 開 支 第 三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