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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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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央 印 製 廠 0 年 新 進 人 甄 選 簡 章 筆 試 及 資 格 審 查 受 託 辦 理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地 址 :0088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737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exam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7:30 口 試 辦 理 單 位 : 中 央 印 製 廠 地 址 :2356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安 康 路 3 段 235 號 電 話 :(02)2256789 轉 分 機 30 網 址 :http://www.cepp.gov.tw/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8:00~6:50 中 華 民 國 0 年 2 月 4 日 公 告

中 央 印 製 廠 0 年 新 進 人 甄 選 重 要 時 程 表 試 別 工 作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負 責 單 位 報 名 期 間 網 路 查 詢 及 列 印 入 場 通 知 書 02 年 月 2 日 ( 星 期 一 )09:00 起 至 一 律 採 線 上 報 名 02 年 2 月 4 日 ( 星 期 一 )8:00 止 02 年 2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09:00 請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查 詢 及 列 印 測 驗 日 期 02 年 3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設 台 北 考 區 第 一 試 題 及 選 擇 題 解 答 公 應 考 人 可 於 02 年 3 月 4 日 起 至 試 02 年 3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2:00 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查 詢 : 筆 02 年 3 月 4 日 ( 星 期 一 )2:00 起 至 請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申 試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3 月 5 日 ( 星 期 二 )8:00 止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測 驗 結 果 查 詢 02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09:00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得 參 與 口 試 者 郵 寄 報 名 資 格 條 件 佐 證 資 料 第 以 利 進 行 資 格 審 查 二 試 網 路 查 詢 及 列 印 入 場 : 通 知 書 口 試 測 驗 日 期 02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09:00 起 至 3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8:00 止 02 年 4 月 2 日 ( 星 期 二 ) 前 02 年 4 月 9 日 ( 星 期 二 )09:00 02 年 4 月 5 6 日 ( 星 期 一 二 )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02 年 4 月 24 日 ( 星 期 三 )2:00 請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查 詢, 恕 不 寄 發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請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申 請, 逾 期 或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恕 不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 複 查 結 果 於 02 年 3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前 以 掛 號 寄 發 通 知, 並 輔 以 手 機 簡 訊 通 知 請 於 02 年 4 月 2 日 ( 含 )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資 格 條 件 佐 證 資 料 請 於 02 年 4 月 9 日 起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查 詢 及 下 載 列 印 測 驗 時 間 試 場 位 置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由 中 央 印 製 廠 辦 理 口 試 請 於 02 年 4 月 24 日 起 至 中 央 印 製 廠 網 站 查 詢 ; 書 面 錄 取 通 知 另 行 寄 發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中 央 印 製 廠 中 央 印 製 廠 0 年 新 進 人 甄 選 簡 章 第 頁 / 共 0 頁

壹 甄 選 類 別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工 作 性 質 及 考 試 科 目 一 本 次 甄 選 總 計 錄 取 28 名 ( 含 分 類 職 位 名 評 價 職 位 7 名 ), 工 作 地 點 均 位 於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二 資 格 條 件 : ( 一 ) 國 籍 :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 二 ) 性 別 : 不 拘 ( 三 ) 年 齡 : 不 限 ( 四 ) 學 歷 :. 分 類 職 位 :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2. 評 價 職 位 :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或 同 等 學 校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 五 ) 體 格 : 報 考 印 刷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印 刷 技 術 電 機 技 術 機 械 技 術 者, 體 格 檢 查 須 辨 色 力 正 常, 並 於 口 試 時 繳 交 經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所 屬 聯 合 門 診 中 心 或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局 特 約 醫 院 完 成 檢 查 之 合 格 體 檢 表 ( 六 ) 其 他 : 依 中 央 印 製 廠 工 作 人 工 作 規 則 第 5 條 規 定, 具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予 進 用 ; 凡 資 格 條 件 不 合 者, 請 勿 報 名 :. 未 具 或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2.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者 但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3. 動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4.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5. 犯 前 2 款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或 執 行 未 畢 者, 但 受 緩 刑 宣 告 者, 不 在 此 限 6.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者 ; 但 純 勞 工 無 操 守 與 安 全 顧 慮 者, 不 在 此 限 7.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8.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疾 病 者 ; 但 純 勞 工 無 安 全 顧 慮 者, 不 在 此 限 9.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台 灣 地 區 者,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未 在 台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0 年 者 0. 曾 在 中 央 印 製 廠 被 開 除 或 未 經 奉 准 而 擅 自 離 職 者. 其 他 依 有 關 法 令 不 予 進 用 者 ( 七 ) 為 維 護 自 身 及 工 作 安 全, 凡 資 格 條 件 不 合 或 無 法 勝 任 報 考 類 別 工 作 者, 請 勿 報 名 ; 如 於 口 試 時 發 現, 將 不 予 錄 取 ; 於 錄 取 後 發 現 時, 取 消 資 格 中 央 印 製 廠 0 年 新 進 人 甄 選 簡 章 第 2 頁 / 共 0 頁

三 甄 選 類 別 名 額 工 作 性 質 甄 選 科 目 及 考 試 時 間 : ( 一 ) 分 類 職 位 : 類 別 名 額 工 作 性 質 簡 述 甄 選 科 目 及 成 績 比 率 考 試 時 間 備 註 採 購 管 理 辦 理 採 購 相 關 事 宜. 國 文 ( 論 文 及 公 文 ), 占 5% 小 時 30 分.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占 35% 小 時 30 分 2. 國 貿 法 規, 占 35% 小 時 30 分 法 務 管 理 從 事 採 購 及 有 關 法 律 事 務 之 處 理. 國 文 ( 論 文 及 公 文 ), 占 5% 小 時 30 分 2. 英 文, 占 5 % 小 時. 民 法, 占 35% 小 時 30 分 2.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占 35% 小 時 30 分 人 事 管 理 從 事 人 事 業 務 工 作. 國 文 ( 論 文 及 公 文 ), 占 5% 小 時 30 分. 行 政 法, 占 35% 小 時 30 分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 含 勞 動 基 準 法 及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 占 35% 小 時 30 分 印 刷 工 程 7 從 事 印 刷 機 油 墨 系 統 操 作 等 工 作. 國 文 ( 論 文 及 公 文 ), 占 5% 小 時 30 分. 圖 文 傳 播 科 技 概 論, 占 35% 小 時 30 分 2. 印 刷 生 產 管 理, 占 35% 小 時 30 分 需 配 合 輪 夜 班 電 機 工 程 從 事 中 央 空 調 系 統 及 相 關 設 備 維 修 工 作. 國 文 ( 論 文 及 公 文 ), 占 5% 小 時 30 分. 電 路 學, 占 35% 小 時 30 分 2. 冷 凍 空 調 原 理, 占 35% 小 時 30 分 需 配 合 值 夜 中 央 印 製 廠 0 年 新 進 人 甄 選 簡 章 第 3 頁 / 共 0 頁

( 二 ) 評 價 職 位 : 類 別 印 刷 技 術 名 額 5 工 作 性 質 簡 述 從 事 印 機 操 作 或 滾 筒 雕 刻 等 工 作 甄 選 科 目 及 成 績 比 率 考 試 時 間 備 註. 國 文 ( 論 文 ), 占 5% 小 時 30 分. 印 刷 概 論, 占 35% 小 時 30 分 2. 印 刷 色 彩 學, 占 35% 小 時 30 分 需 配 合 輪 夜 班 電 機 技 術 機 械 技 術 從 事 供 電 系 統 及 相 關 設 備 維 修 工 作 從 事 印 刷 機 器 及 相 關 設 備 維 修 工 作. 國 文 ( 論 文 ), 占 5% 小 時 30 分. 基 本 電 學, 占 35% 小 時 30 分 2. 輸 配 電 學 概 要, 占 35% 小 時 30 分. 國 文 ( 論 文 ), 占 5% 小 時 30 分. 機 械 原 理, 占 35% 小 時 30 分 2. 金 工 工 作 法, 占 35% 小 時 30 分 需 配 合 值 夜 貳 報 名 期 間 手 續 及 繳 費 方 式 一 報 名 期 間 :02 年 月 2 日 09:00 起, 至 2 月 4 日 8:00 止, 逾 時 恕 不 受 理 二 報 名 方 式 : ( 一 ) 招 考 資 訊 及 甄 選 簡 章 同 時 建 置 於 中 央 印 製 廠 (http:// www.cepp.gov.tw)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測 驗 專 區 (http://www.tabf.org.tw/exam/), 請 自 行 上 網 點 閱 或 下 載 列 印, 不 另 行 販 售 ( 二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不 受 理 現 場 與 通 訊 報 名, 為 免 網 路 壅 塞, 請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 三 ) 請 按 照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確 實 填 寫 各 項 報 名 資 訊 ; 報 名 資 料 應 力 求 詳 實, 以 免 影 響 應 考 人 權 益 ( 四 ) 參 加 甄 選 人 請 先 詳 閱 報 名 甄 選 簡 章 說 明 內 容, 僅 可 擇 一 類 別 報 考, 請 慎 重 考 慮 後 再 報 名, 完 成 報 名 及 繳 費 程 序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或 變 更 類 別 三 報 名 費 用 及 繳 費 方 式 : ( 一 ) 報 名 費 用 : 新 台 幣 850 元 整 ( 二 ) 繳 費 方 式 :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於 繳 款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款, 請 選 擇 下 列 任 一 種 方 式 辦 理, 逾 期 繳 款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報 名 外, 將 進 行 退 款 :. 線 上 刷 卡 : 繳 款 期 限 至 02 年 2 月 4 日 8:00 止,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交 報 名 費, 請 改 為 ATM 轉 帳 或 至 金 融 機 構 臨 櫃 匯 款 ( 匯 款 帳 號 可 由 本 項 甄 選 報 名 網 頁 / 訂 單 查 詢 區 查 詢 而 得 ) 2.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02 年 2 月 4 日 24:00 止 繳 款 帳 號 顯 示 於 報 名 網 頁, 請 於 上 述 期 間 內 完 成 轉 帳,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中 央 印 製 廠 0 年 新 進 人 甄 選 簡 章 第 4 頁 / 共 0 頁

() 請 注 意 該 帳 號 為 針 對 個 別 報 名 者 設 置 之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每 一 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之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繳 費 時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2) 轉 帳 前 請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有 約 定 / 非 約 定 轉 帳 功 能 之 設 定, 如 因 故 未 能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轉 帳 成 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3. 臨 櫃 匯 款 : 報 名 期 間 亦 可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全 省 分 行 採 臨 櫃 匯 款 方 式 ( 請 於 02 年 2 月 4 日 5:30 前 辦 理,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匯 款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 請 自 行 填 寫 電 匯 單, 匯 款 單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如 下 : ()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2) 解 款 行 : 兆 豐 銀 行 ; 分 行 別 : 南 台 北 分 行 (3) 帳 號 : 線 上 報 名 訂 單 中 所 顯 示 之 4 位 個 人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 三 )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繳 費 :. 採 線 上 刷 卡 方 式 繳 款 者, 可 立 即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扣 款 2. 採 ATM 轉 帳 者, 轉 帳 後 請 立 即 確 認 交 易 明 細 表 及 帳 戶 內 是 否 已 扣 款 完 成 因 ATM 轉 帳 需 2 個 工 作 天 方 才 入 帳, 請 於 繳 費 第 3 個 工 作 天 後 再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 中 央 印 製 廠 新 進 人 甄 選 專 區 / 訂 單 查 詢 網 頁, 檢 視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呈 現 已 付 款 完 成 之 狀 態 3. 辦 理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完 成 後, 不 須 傳 真 交 易 明 細 表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參 測 驗 日 期 科 目 及 時 間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02 年 3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 一 ) 測 驗 時 間 及 科 目 : 節 次 測 驗 科 目 預 備 測 驗 時 間 第 一 節 8:40 8:50~0:20 第 二 節 2 0:50 :00~2:00 第 三 節 3:0 3:20~4:50 第 四 節 2 5:20 5:30~7:00 註 :() : 國 文 - 分 類 職 位 考 論 文 及 公 文 評 價 職 位 考 論 文 ; 以 藍 黑 色 原 子 筆 ( 鋼 筆 ) 於 答 案 卷 上 作 答 2: 英 文 - 均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 含 單 複 選 ); 以 2B 鉛 筆 於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2) 2: 題 型 均 採 申 論 式 或 混 合 式 試 題 ( 二 ) 試 場 設 置 於 台 北 地 區, 請 於 02 年 2 月 25 日 09:00 起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中 央 印 製 廠 新 進 人 甄 選 專 區 (http://www.tabf.org.tw/exam/) 查 詢 考 場 詳 細 地 址 及 筆 試 入 場 通 知 書 等 相 關 資 訊 二 口 試 日 期 :02 年 4 月 5 6 日 ( 星 期 一 二 ) 於 中 央 印 製 廠 辦 理 中 央 印 製 廠 0 年 新 進 人 甄 選 簡 章 第 5 頁 / 共 0 頁

( 一 ) 達 口 試 標 準 之 應 考 人 可 於 02 年 4 月 9 日 起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 測 驗 證 照 / 中 央 印 製 廠 新 進 人 甄 選 專 區 網 頁 (http://www.tabf.org.tw/exam) 查 詢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口 試 流 程 進 行 方 式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 二 ) 參 加 口 試 者, 須 於 02 年 4 月 2 日 ( 含 ) 前 ( 郵 戳 為 憑 ), 將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0099) 台 北 郵 政 30-0 號 信 箱 中 央 印 製 廠 0 年 新 進 人 甄 選 專 案 組 收 以 利 資 格 審 查, 凡 逾 期 未 繳 附 或 資 格 不 符 者, 均 取 消 應 試 資 格 繳 驗 資 料 請 按 下 列 順 序 排 好, 並 統 一 於 左 上 角 裝 訂,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如 下 :. 繳 交 文 件 資 料 檢 核 表, 並 須 簽 章 同 意 授 權 本 廠 在 本 次 甄 選 事 務 運 用 ( 表 單 請 於 02 年 3 月 25 日 起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甄 選 專 區 下 載 填 寫 ) 2. 報 考 人 個 人 相 關 資 料, 含 個 人 資 料 表 及 自 傳 各 2 份 ( 相 關 表 單 請 於 02 年 3 月 25 日 起 由 網 站 甄 選 專 區 下 載 使 用 ) 3.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2 份 4.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份 (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請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並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公 證 人 簽 證 ) 5.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如 技 能 檢 定 語 言 能 力 檢 定 個 人 優 良 表 現 等 資 料 影 本 ( 作 為 口 試 才 識 項 目 評 分 之 參 考 依 據, 請 儘 量 提 供 ) 以 上 所 繳 證 件 影 本 及 資 料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或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應 考 人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於 測 驗 前 發 現 者 除 扣 留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拒 絕 其 進 場 應 試 ; 於 測 驗 完 畢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撤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三 ) 請 依 入 場 通 知 書 所 載 日 期 及 時 間, 持 貼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 前 述 證 件 需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至 指 定 報 到 地 點 準 時 辦 理 報 到 ;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四 ) 除 錄 取 及 備 取 人 外, 報 考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如 欲 索 回 者, 請 檢 附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俟 錄 取 名 單 公 布 後 原 件 寄 回 肆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 詳 細 規 範 請 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及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相 關 說 明 ) 一 筆 試 : ( 一 ) 應 考 人 須 持 具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 前 述 證 件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並 置 於 桌 面 以 備 查 驗, 必 要 時,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得 要 求 對 應 考 人 拍 照 存 證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一 律 不 得 入 場 參 加 測 驗 ( 二 ) 應 考 人 應 於 測 驗 預 備 鈴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第 一 節 測 驗 開 始 後 遲 到 0 分 鐘 內 得 准 許 入 場, 其 餘 各 節 均 須 準 時 入 場, 凡 逾 時 者 一 律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每 節 測 驗 結 束 前 5 分 鐘 始 得 離 場 測 驗 期 間 應 考 人 未 經 同 意 擅 自 離 場,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 三 ) 應 考 人 須 按 編 定 座 位 入 座, 作 答 前 先 檢 查 答 案 卡 ( 卷 ),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之 號 碼 桌 角 號 碼 遴 選 類 別 是 否 相 符, 如 有 不 同 應 立 即 請 監 試 人 處 理,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中 央 印 製 廠 0 年 新 進 人 甄 選 簡 章 第 6 頁 / 共 0 頁

( 四 ) 應 考 人 除 應 試 文 具 之 外, 其 餘 個 人 物 品 請 置 於 座 位 下 方 自 行 保 管 ( 五 )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本 項 測 驗 予 以 扣 考, 並 不 得 繼 續 應 考 ; 並 於 規 定 可 離 場 時 間 後, 始 得 離 場 其 已 測 驗 之 各 科 成 績 均 認 無 效 :. 冒 名 頂 替 2. 持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之 應 考 證 件 3. 互 換 座 位 答 案 卡 ( 卷 ) 或 試 題 4. 傳 遞 文 稿 參 考 資 料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之 物 件 或 有 關 信 號 5.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6. 故 意 不 繳 交 答 案 卡 ( 卷 ) 7. 在 桌 椅 文 具 或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8.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9. 其 他 破 壞 試 場 秩 序 等 事 項 如 上 述 情 節 涉 及 刑 責,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得 向 檢 察 或 警 察 機 關 告 發 ( 六 ) 測 驗 期 間 嚴 禁 使 用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 如 行 動 電 話 微 型 耳 機 呼 叫 器 電 子 字 典 個 人 數 位 助 理 機 等 ), 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 並 請 將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鐘 錶 之 鬧 鈴 及 整 點 報 時 功 能 關 閉, 測 驗 中 聲 響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 七 ) 答 案 卡 依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違 反 規 定 致 讀 卡 機 器 無 法 正 確 判 讀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 請 應 考 人 自 備 2B 鉛 筆 擦 拭 易 淨 之 橡 皮 擦, 切 勿 使 用 立 可 白 或 其 他 修 正 液 2. 請 按 試 題 之 題 號, 依 序 在 答 案 卡 上 同 題 號 之 畫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並 完 全 塗 滿, 不 可 塗 出 方 格 外 塗 滿 一 半 打 或 打 勾, 畫 記 請 粗 黑 清 晰, 以 免 影 響 計 分 未 劃 記 者, 不 予 計 分 3. 如 答 案 要 更 改 時, 請 用 橡 皮 擦 擦 拭 乾 淨, 再 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答 案 卡 污 損 4. 答 案 卡 須 保 持 清 潔 完 整, 請 勿 折 疊 破 壞 或 塗 改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條 碼, 亦 不 得 書 寫 應 考 人 姓 名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或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 八 ) 答 案 卷 每 人 限 使 用 一 本, 內 頁 不 得 自 行 撕 毀, 請 應 考 人 衡 酌 作 答 ( 九 ) 應 考 人 得 自 備 簡 易 型 電 子 計 算 機, 但 不 得 發 出 聲 響, 且 不 具 財 務 工 程 及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應 考 人 於 測 驗 時 將 不 符 規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機 放 置 於 桌 面 或 使 用, 經 勸 阻 無 效, 仍 執 意 使 用 者, 該 科 扣 0 分 ; 計 算 機 並 由 監 試 人 保 管 至 該 節 測 驗 結 束 後 歸 還 ( 十 )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事, 如 經 監 試 人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酌 扣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 每 節 測 驗 開 始 鈴 響 前, 即 擅 自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書 寫 2. 測 驗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時, 仍 繼 續 作 答 ( 十 一 ) 應 考 人 應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結 束 作 答 繳 交 答 案 卡 ( 卷 ), 屆 時 未 繳 者 一 律 收 繳 應 考 人 不 得 私 自 將 答 案 卡 ( 卷 ) 攜 出 試 場, 違 反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中 央 印 製 廠 0 年 新 進 人 甄 選 簡 章 第 7 頁 / 共 0 頁

( 十 二 ) 若 於 當 節 測 驗 結 束 鈴 ( 鐘 ) 響 前 繳 卷 者, 應 將 試 卷 及 答 案 卡 ( 卷 ) 併 同 先 行 繳 回 給 監 試 人 ; 違 反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每 節 測 驗 結 束 鈴 響 後, 應 考 人 得 向 各 該 試 場 監 場 人 索 取 考 畢 之 試 卷 ( 十 三 ) 其 他 應 試 須 知 : 詳 如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試 場 張 貼 之 試 場 規 則 所 示, 請 應 考 人 於 應 試 前 應 詳 讀 各 有 關 規 定, 以 免 影 響 本 身 權 益 二 口 試 : ( 一 ) 請 依 入 場 通 知 書 所 載 日 期 及 時 間, 持 貼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 前 述 證 件 需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至 指 定 報 到 地 點 準 時 辦 理 報 到 ;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凡 逾 時 經 唱 名 3 次 未 到 者 視 為 棄 權,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測 ( 二 ) 有 關 口 試 之 流 程 進 行 方 式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資 訊, 請 應 考 人 於 02 年 4 月 9 日 9:00 起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查 詢 伍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一 成 績 計 算 ( 所 有 成 績 均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 一 ) 筆 試 成 績 占 總 成 績 70%; 各 科 成 績 以 00 分 計,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分 類 職 位 : 按 占 5% 2 占 5% 占 35% 及 專 業 科 目 2 占 35% 之 比 例 計 算 筆 試 成 績 2. 評 價 職 位 : 按 占 5% 2 占 5% 占 35% 及 專 業 科 目 2 占 35% 之 比 例 計 算 筆 試 成 績 ( 二 ) 筆 試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序 以 2 2 之 原 始 分 數 高 低 決 定 排 序 ( 三 ) 筆 試 成 績 有 一 科 目 零 分 缺 考 者, 不 得 參 加 口 試 ( 四 ) 各 類 別 依 筆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按 各 類 別 錄 取 人 數 加 額 通 知 參 加 口 試 ( 錄 取 人 數 為 人 者 取 4 倍 錄 取 人 數 超 過 5 人 者 取 2 倍 ) ( 五 ) 口 試 評 分 : 口 試 成 績 占 總 成 績 30%; 口 試 成 績 以 00 分 計, 評 分 項 目 如 下 :. 儀 態 :20 分 ( 包 括 禮 貌 態 度 舉 止 ) 2. 言 辭 :20 分 ( 包 括 聲 調 語 言 表 達 能 力 ) 3. 才 識 :30 分 ( 包 括 志 趣 問 題 判 斷 分 析 專 業 知 識 專 業 技 術 與 經 驗 ) 4. 反 應 能 力 :30 分 ( 包 括 理 解 應 變 能 力 ) 二 錄 取 方 式 : ( 一 ) 依 筆 試 及 口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擇 優 錄 取 ( 口 試 成 績 未 達 6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 ( 二 )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序 以 筆 試 口 試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之 ; 如 同 分 者, 依 序 比 較 () 二 科 平 均 分 數 (2) 國 文 (3) 英 文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三 ) 各 類 別 錄 取 名 額 相 互 間 不 得 流 用 中 央 印 製 廠 0 年 新 進 人 甄 選 簡 章 第 8 頁 / 共 0 頁

陸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一 筆 試 測 驗 結 果 評 定 後, 應 考 人 若 需 申 請 複 查, 請 於 02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9:00 至 02 年 3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8:00 前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中 央 印 製 廠 新 進 人 甄 選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申 請 流 程 如 下 : ( 一 ) 至 成 績 複 查 專 區 登 錄, 登 錄 時 請 輸 入 應 考 人 之 帳 號 ( 身 分 證 號 碼 ) 及 密 碼 ( 二 ) 請 點 選 欲 複 查 之 測 驗 科 目 ( 三 ) 申 請 複 查 時 須 付 工 本 費 每 科 50 元, 另 收 取 25 元 掛 號 郵 資 ( 如 : 複 查 一 科 為 75 元, 複 查 二 科 為 25 元 ), 應 考 人 請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繳 款,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提 供 下 列 繳 款 方 式 :. 信 用 卡 線 上 刷 卡 :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交 複 查 費, 繳 款 期 限 至 02 年 3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8:00 止 2.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 繳 款 帳 號 請 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繳 款 期 限 至 02 年 3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24:00 止 選 擇 ATM 轉 帳 方 式 繳 款 者, 請 於 繳 費 3 個 工 作 天 後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已 繳 費 完 成 3. 應 考 人 逾 期 繳 款,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複 查 申 請 外, 並 將 進 行 退 款 ; 若 應 考 人 申 請 後 未 進 行 繳 款 者, 則 該 項 申 請 訂 單 逾 期 後 將 自 動 作 廢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選 擇 題 部 分 係 由 電 腦 再 重 新 閱 卷 ; 非 選 擇 題 部 分 係 將 各 題 所 得 之 分 數 加 總,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或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 應 考 人 亦 不 得 要 求 閱 覽 複 印 答 案 卡 ( 卷 ) 或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委 口 試 委 之 姓 名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三 未 通 過 筆 試 測 驗 之 應 考 人, 如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該 類 別 筆 試 成 績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更 正 筆 試 測 驗 成 績, 並 通 知 該 應 考 人 參 加 第 二 試 ; 原 已 通 過 筆 試 測 驗 之 應 考 人, 經 複 查 發 現 其 成 績 低 於 該 類 別 筆 試 成 績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取 消 其 參 加 第 二 試 資 格, 該 應 考 人 不 得 異 議 四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於 02 年 3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除 以 手 機 簡 訊 通 知 外, 並 以 掛 號 寄 出 柒 甄 選 結 果 公 告 一 筆 試 結 果 於 02 年 3 月 25 日 09:00 公 告, 請 應 考 人 自 行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中 央 印 製 廠 新 進 人 甄 選 專 區 (http://www.tabf.org.tw/exam/) 查 詢, 不 另 書 面 通 知 二 口 試 結 果 於 02 年 4 月 24 日 2 時 公 告, 請 應 考 人 至 中 央 印 製 廠 網 站 (http://www.cepp.gov.tw) 查 詢, 書 面 錄 取 通 知 單 將 另 行 寄 發 捌 錄 取 進 用 及 待 遇 一 錄 取 人 由 中 央 印 製 廠 寄 送 錄 取 通 知, 並 於 中 央 印 製 廠 網 站 登 載 實 際 錄 取 名 單, 錄 取 人 應 依 據 所 通 知 之 時 間 地 點 報 到,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延 期 或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錄 取 人 未 依 通 知 期 限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並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二 中 央 印 製 廠 得 俟 甄 選 成 績 評 定 後 再 擇 優 錄 取 備 取 人, 候 用 期 限 為 自 放 榜 日 起 至 03 中 央 印 製 廠 0 年 新 進 人 甄 選 簡 章 第 9 頁 / 共 0 頁

年 6 月 30 日 止, 期 限 屆 滿 仍 未 獲 通 知 遞 補 者, 不 得 要 求 分 發 進 用 三 分 類 職 位 : 為 公 務 兼 具 勞 工 身 分, 錄 取 人 不 具 公 務 人 任 用 資 格, 亦 不 送 銓 敘 機 關 銓 敘 審 定 錄 取 後 依 中 央 印 製 廠 新 進 人 支 薪 要 點 暨 中 央 印 製 廠 工 作 人 工 作 規 則 等 有 關 規 定, 以 分 類 3 等 級 (40,765 元 ) 試 用, 試 用 期 滿 考 核 合 格 予 以 正 式 派 用 錄 取 者 如 具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或 公 務 人 年 資 者, 經 錄 取 報 到 後, 不 得 要 求 以 較 高 學 歷 或 公 務 人 年 資 敘 薪 四 評 價 職 位 : 為 純 勞 工 身 分, 錄 取 後 依 中 央 印 製 廠 新 進 人 支 薪 要 點 暨 中 央 印 製 廠 工 作 人 工 作 規 則 等 有 關 規 定, 以 評 價 5 等 級 (27,80 元 ) 試 用, 試 用 期 滿 考 核 合 格 予 以 正 式 僱 用 錄 取 者 如 具 專 科 以 上 學 歷 或 具 公 務 人 年 資 者, 經 錄 取 報 到 後, 不 得 要 求 以 較 高 學 歷 或 公 務 人 年 資 敍 薪 五 中 央 印 製 廠 現 職 人 報 名 參 加 本 甄 選 錄 取 者, 應 辦 理 離 職 手 續, 始 予 進 用, 且 不 得 要 求 依 原 支 薪 等 級 敘 薪 玖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應 考 人 為 報 名 中 央 印 製 廠 0 年 新 進 人 甄 選, 須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 包 括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教 育 職 業 與 聯 絡 方 式 等, 將 由 中 央 印 製 廠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並 僅 限 於 製 作 甄 選 相 關 表 單 甄 選 相 關 事 項 通 知 與 資 料 分 析, 及 告 知 應 徵 者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聲 明 事 項 及 保 存 期 限 一 年, 與 查 閱 請 求 複 製 本 更 正 資 料 要 求 停 止 處 理 利 用 或 刪 除 權 利 行 使 方 式 如 未 提 供 或 補 正 上 開 個 人 資 料 以 識 別 身 分 者, 視 同 放 棄 參 加 甄 選 資 格 二 考 試 有 關 訊 息 登 載 於 下 列 網 站, 歡 迎 上 網 查 閱 ( 一 ) 中 央 印 製 廠 http://www.cepp.gov.tw ( 二 )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中 央 印 製 廠 新 進 人 甄 選 專 區 (http://www.tabf.org.tw/exam/); 洽 詢 專 線 電 話 :(02)33653737,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7:30 三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前, 務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內 容, 一 經 報 名 即 視 同 應 考 人 同 意 本 簡 章 之 各 項 內 容 四 本 簡 章 各 項 內 容 若 有 變 更, 以 中 央 印 製 廠 或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五 應 考 當 日 如 遇 颱 風 豪 雨 等 不 可 抗 拒 之 天 災, 敬 請 密 切 注 意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頁 http://www.tabf.org.tw/ 所 發 布 之 相 關 訊 息, 以 確 認 本 項 甄 選 是 否 延 期 中 央 印 製 廠 0 年 新 進 人 甄 選 簡 章 第 0 頁 / 共 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