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央 造 幣 廠 103 年 駐 衛 警 察 甄 選 簡 章 第 一 筆 受 託 辦 理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地 址 :10088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737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exam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第 二 術 科 及 第 三 口 辦 理 單 位 : 中 央 造 幣 廠 地 址 :33353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振 興 路 577 號 電 話 :(03)3295174 網 址 :http://www.cmc.gov.tw/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8:00~16:40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公 告
中 央 造 幣 廠 103 年 駐 衛 警 察 甄 選 簡 章 別 重 要 時 程 表 工 作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負 責 單 位 報 名 期 間 網 路 查 詢 及 列 印 入 場 通 知 書 103 年 7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09:00 起 至 103 年 7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18:00 止 103 年 7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09:00 一 律 採 線 上 報 名 請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查 詢 及 列 印 第 一 : 筆 第 二 : 術 科 / 第 三 : 口 測 驗 日 期 103 年 7 月 27 日 ( 星 期 日 ) 設 台 北 考 區 題 與 選 擇 題 解 答 公 告 103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12:00 題 疑 義 申 請 103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09:00 起 至 103 年 7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12:00 止 測 驗 結 果 查 詢 103 年 8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09:00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網 路 查 詢 及 列 印 入 場 通 知 書 103 年 8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09:00 起 至 103 年 8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18:00 止 103 年 8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09:00 測 驗 日 期 103 年 8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103 年 9 月 1 日 ( 星 期 一 )09:00 請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查 詢 請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請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查 詢, 恕 不 寄 發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請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申 請, 逾 期 或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恕 不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 複 查 結 果 於 103 年 8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發 通 知, 並 輔 以 手 機 簡 訊 通 知 請 至 中 央 造 幣 廠 網 站 查 詢 及 列 印, 並 請 於 103 年 8 月 22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資 格 條 件 佐 證 資 料 至 中 央 造 幣 廠, 以 利 資 格 審 查 請 至 中 央 造 幣 廠 網 站 查 詢 請 至 中 央 造 幣 廠 網 站 查 詢 ; 書 面 錄 取 通 知 另 行 寄 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中 央 造 幣 廠 第 1 頁, 共 10 頁
壹 甄 選 類 別 名 額 資 格 條 件 及 考 科 目 一 資 格 條 件 : ( 一 ) 國 籍 :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 二 ) 性 別 : 不 拘 ( 三 ) 年 齡 : 不 限 ( 四 ) 依 各 機 關 學 校 團 體 駐 衛 警 察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第 8 條 規 定 : 1. 高 中 ( 職 ) 以 上 畢 業 但 曾 受 警 察 養 成 教 育 專 業 訓 練, 或 曾 受 軍 事 訓 練 並 擔 任 士 官 以 上 職 務 者, 不 在 此 限 2. 身 體 健 康, 經 公 立 醫 院 檢 查 合 格 3. 素 行 良 好, 儀 表 端 莊, 言 語 清 晰 4. 無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規 定 之 情 事 ( 五 ) 體 格 標 準 : 1. 報 考 者 須 無 不 堪 勞 動 或 其 他 原 因 達 無 法 勝 任 工 作 之 情 形 2. 報 考 者 於 第 一 筆 錄 取 後, 須 通 過 第 二 術 科 體 能 測 1,200 公 尺 跑 走 ( 一 律 採 合 格 制, 不 另 予 計 分, 未 通 過 即 淘 汰 ), 方 可 參 加 第 二 術 科 交 通 指 揮 及 第 三 口 有 志 報 考 之 應 考 人 應 及 早 確 認 體 能 負 荷 程 度, 並 提 早 鍛 鍊 基 礎 體 能, 方 有 利 於 通 過 體 能 測 驗 錄 取 人 員 報 到 時 需 檢 附 經 公 立 醫 院 檢 查 合 格 之 證 明 文 件 ( 六 ) 其 他 : 錄 取 人 員 如 經 發 現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將 不 予 進 用 或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 1. 未 具 或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2.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者 但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3.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4.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有 罪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5. 犯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或 執 行 未 畢 者 但 受 緩 刑 宣 告 者, 不 在 此 限 6.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者 7. 受 監 護 宣 告 或 輔 助 宣 告 (98 年 11 月 22 日 以 前 受 禁 治 產 宣 告 ), 尚 未 撤 銷 者 8.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未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十 年 9. 其 他 依 有 關 法 令 不 予 進 用 者 ( 七 ) 因 工 作 性 質 特 殊, 曾 受 警 察 養 成 教 育 專 業 訓 練, 或 曾 受 軍 事 訓 練 者 尤 佳 為 維 護 自 身 及 工 作 安 全, 凡 資 格 條 件 不 合 或 無 法 勝 任 駐 警 工 作 者, 請 勿 報 名 ; 如 第 2 頁, 共 10 頁
於 第 二 術 科 或 第 三 口 時 發 現 即 終 止 考, 或 不 予 錄 取 ; 錄 取 後 發 現,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二 錄 取 名 額 筆 科 目 及 工 作 性 質 : 類 別 名 額 工 作 性 質 簡 述 甄 科 目 及 成 績 比 率 駐 衛 警 察 隊 隊 員 (F9901) 2 中 央 造 幣 廠 為 國 家 流 通 硬 幣 鑄 造 機 構, 為 確 保 廠 區 及 解 幣 安 全, 依 規 定 設 置 駐 衛 警 察 隊 警 衛 勤 務 採 三 班 制 並 配 置 槍 械, 另 常 年 訓 練 包 括 手 槍 射 擊 訓 練 消 防 救 災 演 練 體 技 能 訓 練 等 1. 國 文 及 英 文 占 10% 2.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及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占 15% 3. 刑 法 概 要 占 15% 貳 報 名 期 間 手 續 及 繳 費 方 式 一 報 名 期 間 :103 年 7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09:00 起, 至 103 年 7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18:00 止, 逾 時 恕 不 受 理 二 報 名 方 式 : ( 一 ) 招 考 資 訊 及 甄 選 簡 章 同 時 建 置 於 中 央 造 幣 廠 (http:// www.cmc.gov.tw)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測 驗 專 區 (http://www.tabf.org.tw/exam/), 請 自 行 上 網 點 閱 或 下 載 列 印, 不 另 行 販 售 ( 二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不 受 理 現 場 與 通 訊 報 名, 為 免 網 路 壅 塞, 請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 三 ) 請 按 照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確 實 填 寫 各 項 報 名 資 訊 ; 報 名 資 料 應 力 求 詳 實, 以 免 影 響 應 考 人 權 益 ( 四 ) 參 加 甄 選 人 員 請 先 詳 閱 報 名 應 說 明 內 容, 請 慎 重 考 慮 後 再 報 名, 報 名 期 間 得 於 本 專 區 申 請 取 消 報 名, 並 辦 理 全 額 退 費 ( 報 名 時 採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繳 費 者, 須 扣 除 匯 費 新 台 幣 30 元 後 退 還 餘 款 ); 報 名 截 止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取 消 報 名 退 還 報 名 費 三 報 名 費 用 及 繳 費 方 式 : ( 一 ) 報 名 費 用 : 新 台 幣 600 元 整 ( 二 ) 繳 費 方 式 :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於 繳 款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款, 請 選 擇 下 列 任 一 種 方 式 辦 理, 逾 期 繳 款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報 名 外, 將 進 行 退 款 : 1. 線 上 刷 卡 : 繳 款 期 限 至 103 年 7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18:00 止,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交 報 名 費, 請 改 為 ATM 轉 帳 或 至 金 融 機 構 臨 櫃 匯 款 ( 匯 款 帳 號 可 由 本 項 甄 選 報 名 網 頁 / 訂 單 查 詢 區 查 詢 而 得 ) 2.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3 年 7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24:00 止 繳 款 帳 號 顯 示 於 報 名 網 頁, 請 於 上 述 期 間 內 完 成 轉 帳,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1) 請 注 意 該 帳 號 為 針 對 個 別 報 名 者 設 置 之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每 一 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第 3 頁, 共 10 頁
者 之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繳 費 時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2) 轉 帳 前 請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有 約 定 / 非 約 定 轉 帳 功 能 之 設 定, 如 因 故 未 能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轉 帳 成 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3. 臨 櫃 匯 款 : 報 名 期 間 亦 可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全 省 分 行 採 臨 櫃 匯 款 方 式 ( 請 於 103 年 7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15:30 前 辦 理,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匯 款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 請 自 行 填 寫 電 匯 單, 匯 款 單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如 下 : (1)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2) 解 款 行 : 兆 豐 銀 行 ; 分 行 別 : 南 台 北 分 行 (3) 帳 號 : 線 上 報 名 訂 單 中 所 顯 示 之 14 位 個 人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 三 )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繳 費 : 1. 採 線 上 刷 卡 方 式 繳 款 者, 可 立 即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扣 款 2. 採 ATM 轉 帳 者, 轉 帳 後 請 立 即 確 認 交 易 明 細 表 及 帳 戶 內 是 否 已 扣 款 完 成 因 ATM 轉 帳 需 1 個 工 作 天 方 才 入 帳, 請 於 繳 費 第 2 個 工 作 天 後 再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 中 央 造 幣 廠 103 年 駐 衛 警 察 隊 隊 員 甄 選 專 區 / 訂 單 查 詢 網 頁, 檢 視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呈 現 已 付 款 完 成 之 狀 態 3. 辦 理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完 成 後, 不 須 傳 真 交 易 明 細 表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參 甄 選 日 期 及 地 點 一 筆 日 期 :103 年 7 月 27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預 備 時 間 測 驗 時 間 測 驗 科 目 題 型 第 一 節 13:30 13:40~14:40 國 文 及 英 文 選 擇 題 第 二 節 15:10 15:20~16:20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及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選 擇 題 第 三 節 16:50 17:00~18:00 刑 法 概 要 選 擇 題 註 : 選 擇 題 以 2B 鉛 筆 於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 一 ) 測 驗 地 點 : 預 定 於 台 北 考 區 辦 理, 場 配 置 將 公 告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應 考 人 可 於 103 年 7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09:00 起 至 甄 選 專 區 查 詢 測 驗 地 點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並 直 接 由 網 頁 列 印 入 場 通 知 書, 不 另 行 郵 寄 第 4 頁, 共 10 頁
( 二 ) 請 務 必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未 攜 帶 前 述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二 術 科 測 驗 及 口 日 期 :103 年 8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 一 ) 參 加 第 二 術 科 測 驗 為 錄 取 名 額 15 倍 以 內 ( 二 ) 達 參 加 術 科 測 驗 標 準 者, 請 於 103 年 8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09:00 起 至 中 央 造 幣 廠 網 站 查 詢 及 列 印 入 場 通 知 書 ( 三 ) 經 公 告 得 參 加 術 科 測 驗 資 格 者, 須 於 103 年 8 月 22 日 ( 星 期 三 ) 前 ( 郵 戳 為 憑 ), 將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33353)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振 興 路 577 號 中 央 造 幣 廠 人 事 室 收, 以 利 資 格 審 查, 凡 逾 期 未 繳 附 或 資 格 不 符 者, 均 取 消 術 科 測 驗 資 格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如 下 : 1. 報 考 人 個 人 相 關 資 料, 含 文 件 資 料 檢 核 表 個 人 資 料 表 及 自 傳 各 1 份 ( 相 關 表 單 請 於 103 年 8 月 20 日 由 中 央 造 幣 廠 網 站 公 佈 欄 下 載 使 用, 其 中 文 件 資 料 檢 核 表 並 須 簽 章 同 意 授 權 中 央 造 幣 廠 在 本 次 甄 選 事 務 運 用 )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3.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1 份 (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請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並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公 證 人 簽 證 ) 4.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如 專 業 證 照 技 術 士 證 語 言 能 力 檢 定 個 人 優 良 表 現 等 資 料 影 本 ( 作 為 口 評 分 之 參 考 依 據, 請 儘 量 提 供 ) ( 四 ) 除 錄 取 及 備 取 人 員 外, 報 考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如 欲 索 回 者, 請 檢 附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俟 錄 取 名 單 公 布 後 原 件 寄 回 肆 應 注 意 事 項 ( 詳 細 規 範 請 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及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相 關 說 明 ) 一 第 一 筆 : ( 一 ) 請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四 者 擇 一,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並 依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指 定 時 間 及 測 驗 地 點 應 ; 未 攜 帶 前 述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 二 ) 應 考 人 應 於 測 驗 預 備 鈴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第 一 節 測 驗 開 始 後 遲 到 10 分 鐘 內 得 准 許 入 場, 其 餘 節 次 須 準 時 入 場, 凡 逾 時 者 一 律 不 得 入 場 應 每 節 測 驗 結 束 前 5 分 鐘 始 得 離 場 ; 測 驗 期 間 未 經 同 意 擅 自 離 場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 三 ) 應 考 人 須 按 編 定 座 位 入 座, 作 答 前 先 檢 查 答 案 卡 ( 卷 ),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座 位 標 籤 號 碼 甄 選 類 別 等 是 否 相 符, 如 有 不 同 應 立 即 請 監 人 員 處 理,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 四 ) 選 擇 題 請 自 備 2B 鉛 筆 劃 記 第 5 頁, 共 10 頁
( 五 ) 應 考 人 除 應 文 具 之 外, 其 餘 個 人 物 品 請 置 於 座 位 下 方 自 行 保 管 ( 六 ) 應 時 請 詳 閱 卷 題 頭 說 明 及 配 分, 並 依 規 定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作 答 ( 七 ) 測 驗 期 間 嚴 禁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或 其 他 具 可 傳 輸 掃 描 或 交 換 或 儲 存 資 料 功 能 之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微 型 耳 機 智 慧 型 手 錶 智 慧 型 眼 鏡 電 子 字 典 個 人 數 位 助 理 機 呼 叫 器 等 ), 違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 八 ) 請 務 必 將 鐘 錶 之 鬧 鈴 及 整 點 報 時 功 能 關 閉, 測 驗 中 聲 響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 九 ) 本 項 測 驗 僅 得 使 用 簡 易 型 電 子 計 算 器 ( 不 具 任 何 財 務 函 數 工 程 函 數 功 能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 但 不 得 發 出 聲 響 ; 若 應 考 人 於 測 驗 時 將 不 符 規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放 置 於 桌 面 或 使 用, 經 勸 阻 無 效, 仍 執 意 使 用 者, 該 科 扣 10 分 ; 該 電 子 計 算 器 並 由 監 人 員 保 管 至 該 節 測 驗 結 束 後 歸 還 ( 十 ) 應 考 人 若 於 當 節 測 驗 結 束 鈴 ( 鐘 ) 響 前 繳 卷 者, 應 將 題 卷 及 答 案 卡 ( 卷 ) 併 同 繳 回 給 監 人 員, 若 未 同 時 繳 回 題 卷 及 答 案 卡 ( 卷 )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 十 一 )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如 於 測 驗 期 間 發 現, 將 收 回 卷 答 案 卡 ( 卷 ), 不 得 繼 續 應 考, 並 應 於 規 定 可 離 場 時 間 後, 始 得 離 場 ; 如 於 測 驗 後 成 績 公 告 前 發 現, 其 已 測 驗 之 各 節 成 績, 均 認 無 效 ; 如 於 成 績 公 告 後 發 現, 合 格 者 撤 銷 其 合 格 資 格, 未 合 格 者 取 消 其 成 績 1. 冒 名 頂 替 ; 2. 持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之 應 考 證 件 ; 3. 互 換 座 位 答 案 卡 ( 卷 ) 或 題 ; 4. 傳 遞 文 稿 參 考 資 料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之 物 件 或 有 關 信 號 ; 5.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 6. 故 意 不 繳 交 答 案 卡 ( 卷 ); 7. 在 桌 椅 文 具 或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 8.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 9. 窺 視 或 抄 寫 他 人 答 案 卡 ( 卷 ) 題 ; 10. 其 他 破 壞 場 秩 序 等 事 項 ; 如 上 述 情 節 涉 及 刑 責, 本 院 得 向 檢 察 或 警 察 機 關 告 發 ( 十 二 )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事, 如 經 監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酌 扣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 1. 每 節 測 驗 開 始 鈴 響 前, 即 擅 自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書 寫 2. 測 驗 結 束 鈴 響 時, 仍 繼 續 作 答 ( 十 三 ) 應 考 人 於 測 驗 當 日 每 節 測 驗 時 間 結 束 後, 得 向 場 監 人 員 索 取 考 畢 之 題 各 類 科 題 於 103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12:00 起 於 甄 選 專 區 公 告 應 考 人 對 題 如 有 疑 義, 請 於 103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09:00 至 7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12:00 前 至 甄 選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及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者, 恕 不 受 理 ( 十 四 ) 其 他 應 須 知 : 詳 如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場 張 貼 之 場 規 則 所 示, 請 應 考 人 第 6 頁, 共 10 頁
於 應 前 詳 讀 各 有 關 規 定, 以 免 影 響 本 身 權 益 ( 十 五 ) 若 違 反 上 述 場 規 則, 於 測 驗 後 發 現 者, 仍 依 本 規 定 處 理 二 第 二 術 科 測 驗 / 第 三 口 : ( 一 ) 請 依 入 場 通 知 書 所 載 日 期 時 間, 務 必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未 攜 帶 前 述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 二 ) 早 到 者, 恕 不 受 理 ; 惟 凡 逾 報 到 時 間 經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者, 視 為 棄 權,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測 ( 三 ) 有 關 術 科 測 驗 / 口 之 地 點 進 行 方 式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資 訊, 應 考 人 可 於 103 年 8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09:00 起 至 中 央 造 幣 廠 網 站 查 詢 (http://www.cmc.gov.tw) 伍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一 成 績 計 算 ( 所 有 成 績 均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 一 ) 第 一 筆 成 績 占 總 成 績 40%; 各 科 成 績 以 100 分 計,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各 測 驗 科 目 按 國 文 及 英 文 10%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及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15% 刑 法 概 要 15% 之 比 例 計 算 筆 成 績 ( 二 ) 第 一 筆 成 績 有 任 一 科 目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術 科 ; 第 二 術 科 體 能 測 驗 及 格 者, 始 得 應 第 二 術 科 交 通 指 揮 及 第 三 口 ( 三 ) 依 第 一 筆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按 錄 取 名 額 15 倍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術 科 ( 四 ) 第 二 術 科 體 能 測 驗 1,200 公 尺 跑 走 採 及 格 制, 及 格 標 準 男 性 為 5 分 50 秒 以 內, 女 性 為 6 分 20 秒 以 內, 及 格 者 始 能 應 第 二 術 科 交 通 指 揮 及 第 三 口 ( 五 ) 第 二 術 科 交 通 指 揮 成 績 占 總 成 績 30%, 依 監 評 員 指 示 作 出 正 確 動 作 ( 相 關 訊 息 置 掛 於 中 央 造 幣 廠 網 站 ) ( 六 ) 第 三 口 成 績 占 總 成 績 30%, 評 分 項 目 及 比 例 如 下 : 1. 儀 表, 占 總 成 績 5% 2. 言 辭, 占 總 成 績 5% 3. 才 識 及 因 應 能 力, 占 總 成 績 20% 二 錄 取 標 準 : ( 一 ) 依 總 成 績 擇 優 錄 取 第 一 筆 成 績 占 40% 第 二 術 科 交 通 指 揮 成 績 占 30%, 第 三 口 成 績 占 30%, 合 併 計 算 為 考 總 成 績 ( 二 )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第 一 筆 第 二 術 科 第 三 口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排 序 倘 第 一 筆 成 績 相 同 者, 則 依 序 以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及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刑 法 概 要 國 文 及 英 文 之 原 始 分 數 高 低 決 定 排 序 之 ( 三 ) 第 三 口 成 績 未 滿 60 分, 不 予 錄 取 第 7 頁, 共 10 頁
( 四 ) 逾 通 知 報 到 期 限 而 未 報 到 者, 即 視 為 放 棄, 並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或 體 檢 不 合 格 者, 不 予 錄 取, 由 備 取 名 次 順 序 遞 補 ( 五 ) 備 取 名 額 : 依 總 成 績 擇 優 決 定 備 取 人 員 陸 筆 成 績 複 查 一 筆 測 驗 結 果 評 定 後, 應 考 人 若 需 申 請 複 查, 請 於 103 年 8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9:00 至 103 年 8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18:00 前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測 驗 證 照 專 區 之 成 績 複 查 (http://www.tabf.org.tw/exam)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申 請 流 程 如 下 : ( 一 ) 至 成 績 複 查 專 區 登 錄, 登 錄 時 請 輸 入 應 考 人 之 帳 號 ( 身 分 證 號 碼 ) 及 密 碼 ( 二 ) 請 點 選 欲 複 查 之 測 驗 科 目 ( 三 ) 申 請 複 查 時 須 付 工 本 費 每 科 新 台 幣 50 元, 另 收 取 新 台 幣 25 元 ( 四 ) 郵 資 ( 如 : 複 查 一 科 為 新 台 幣 75 元, 複 查 二 科 為 新 台 幣 125 元 ), 應 考 人 請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繳 款,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提 供 下 列 繳 款 方 式 : 1. 信 用 卡 線 上 刷 卡 :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交 複 查 費, 繳 款 期 限 至 103 年 8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18:00 止 2.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 繳 款 帳 號 請 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繳 款 期 限 至 103 年 8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24:00 止 選 擇 ATM 轉 帳 方 式 繳 款 者, 請 於 繳 費 2 個 工 作 天 後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已 繳 費 完 成 3. 應 考 人 逾 期 繳 款,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複 查 申 請 外, 並 將 進 行 退 款 ; 若 應 考 人 申 請 後 未 進 行 繳 款 者, 則 該 項 申 請 訂 單 逾 期 後 將 自 動 作 廢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選 擇 題 部 分 係 由 電 腦 再 重 新 閱 卷 ; 應 考 人 亦 不 得 要 求 閱 覽 複 印 答 案 卡 ( 卷 ) 或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委 員 口 委 員 術 科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三 未 通 過 筆 測 驗 之 應 考 人, 如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筆 成 績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更 正 筆 測 驗 成 績, 並 通 知 該 應 考 人 參 加 第 二 第 三 ; 原 已 通 過 筆 測 驗 之 應 考 人, 經 複 查 發 現 其 成 績 低 於 該 類 別 筆 成 績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取 消 其 參 加 第 二 第 三 資 格, 該 應 考 人 不 得 異 議 四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於 103 年 8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除 以 手 機 簡 訊 通 知 外, 並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出 柒 甄 選 結 果 公 告 一 筆 結 果 於 103 年 8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09:00 公 告, 請 應 考 人 自 行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中 央 造 幣 廠 103 年 駐 衛 警 察 甄 選 專 區 (http://www.tabf.org.tw/exam/) 查 詢, 不 另 書 面 通 知 二 口 結 果 於 103 年 9 月 1 日 ( 星 期 一 )09:00 公 告, 請 應 考 人 至 中 央 造 幣 廠 網 站 第 8 頁, 共 10 頁
(http://www.cmc.gov.tw) 查 詢, 書 面 錄 取 通 知 將 另 行 寄 發 捌 進 用 及 待 遇 一 錄 取 人 員 由 中 央 造 幣 廠 寄 送 錄 取 通 知, 並 於 中 央 造 幣 廠 網 站 登 載 實 際 錄 取 名 單, 錄 取 人 員 最 晚 於 103 年 10 月 1 日 前 報 到 上 班,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延 期 或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錄 取 人 員 未 依 通 知 期 限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並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二 中 央 造 幣 廠 駐 衛 警 察 錄 取 人 員 不 具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資 格, 亦 不 送 銓 敘 機 關 銓 敘 審 定 ; 參 加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以 比 照 分 類 職 位 2 等 1 級 用, 月 支 新 台 幣 37,370 元, 用 期 為 4 個 月, 用 期 滿 考 核 合 格 予 以 正 式 派 用, 不 合 格 者 依 中 央 造 幣 廠 工 作 人 員 工 作 規 則 及 勞 動 基 準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錄 取 者 不 得 要 求 以 較 高 學 歷 或 考 ( 如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初 等 考 或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等 ) 及 格 資 格 核 薪, 曾 任 警 察 或 軍 職 年 資 不 予 提 敘 三 退 休 撫 卹 資 遣 比 照 經 濟 部 所 屬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辦 法, 已 依 相 關 退 休 ( 職 伍 ) 資 遣 法 令 支 領 退 休 ( 職 伍 ) 金 或 資 遣 費, 於 中 央 造 幣 廠 重 行 辦 理 退 休 撫 卹 或 資 遣 時, 連 同 以 前 退 休 ( 職 伍 ) 或 資 遣 年 資 合 併 計 算, 以 不 超 過 中 央 造 幣 廠 適 用 之 退 休 撫 卹 或 資 遣 法 令 規 定 之 退 休 金 撫 卹 金 或 資 遣 費 最 高 標 準 為 限 四 錄 取 進 用 後 如 發 現 所 繳 證 件 或 資 料 有 偽 造 變 造, 或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除 須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外, 應 隨 即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五 中 央 造 幣 廠 現 職 人 員 報 名 參 加 本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錄 取 者, 應 辦 理 離 職 手 續, 始 予 進 用 並 依 本 簡 章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報 考 人 請 審 慎 考 量, 倘 無 法 配 合 者, 請 勿 報 考 玖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應 考 人 為 報 名 中 央 造 幣 廠 103 年 駐 衛 警 察 甄 選, 須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 包 括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教 育 職 業 與 聯 絡 方 式 等, 將 由 中 央 造 幣 廠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並 僅 限 於 製 作 甄 選 相 關 表 單 甄 選 相 關 事 項 通 知 與 資 料 分 析, 及 告 知 應 徵 者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聲 明 事 項 及 保 存 期 限 一 年, 與 查 閱 請 求 複 製 本 更 正 資 料 要 求 停 止 處 理 利 用 或 刪 除 權 利 行 使 方 式 如 未 提 供 或 補 正 上 開 個 人 資 料 以 識 別 身 分 者, 視 同 放 棄 參 加 甄 選 資 格 第 9 頁, 共 10 頁
二 考 有 關 訊 息 登 載 於 下 列 網 站, 歡 迎 上 網 查 閱 ( 一 ) 中 央 造 幣 廠 網 站 http://www.cmc.gov.tw ( 二 )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中 央 造 幣 廠 103 年 駐 衛 警 察 隊 隊 員 甄 選 專 區 (http://www.tabf.org.tw/exam/); 洽 詢 專 線 電 話 :(02)33653737,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三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前, 務 請 詳 閱 簡 章, 一 經 報 名 即 視 同 應 考 人 同 意 本 簡 章 之 各 項 內 容, 如 有 不 符 報 名 資 格 條 件 情 事 者, 將 不 予 進 用 或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四 本 簡 章 各 項 內 容 若 有 變 更, 以 中 央 造 幣 廠 或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五 應 考 當 日 如 遇 颱 風 豪 雨 等 不 可 抗 拒 之 天 災, 敬 請 密 切 注 意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頁 http://www.tabf.org.tw/ 所 發 布 之 相 關 訊 息, 以 確 認 本 項 甄 選 是 否 延 期 第 10 頁, 共 1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