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 通 過 更 多 不 同 渠 道, 包 括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資 源 中 心 及 政 府 新 聞 處, 向 市 民 派 發 有 關 基 站 輻 射 安 全 資 料 的 單 張 2 5. 過 去 3 年, 通 訊 辦 共 出 席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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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 月 22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有 關 規 管 流 動 電 話 發 射 基 站, 保 障 市 民 健 康 議 案 的 進 度 報 告 在 2014 年 1 月 22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由 王 國 興 議 員 動 議, 經 莫 乃 光 議 員 修 正 的 規 管 流 動 電 話 發 射 基 站, 保 障 市 民 健 康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2. 獲 通 過 的 議 案 全 文 載 於 附 件 一 本 報 告 就 政 府 當 局 的 相 關 跟 進 工 作 作 綜 合 匯 報 鼓 勵 法 團 或 管 理 公 司 通 知 居 民 3.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 通 訊 辦 ) 已 在 2014 年 3 月 17 日 去 信 全 港 約 6 500 座 大 廈 的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或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介 紹 有 關 流 動 通 訊 無 線 電 基 站 ( 基 站 ) 的 輻 射 安 全 要 求 和 相 關 的 規 管 措 施, 及 鼓 勵 大 廈 管 理 人 員 就 設 置 基 站 的 事 宜, 與 大 廈 居 民 加 強 溝 通, 從 而 減 少 居 民 對 基 站 輻 射 的 憂 慮 有 關 信 函 見 附 件 二 4. 為 提 高 市 民 對 基 站 輻 射 安 全 的 認 識, 通 訊 辦 亦 已 採 取 下 列 措 施 進 一 步 推 行 公 眾 教 育 : ( 一 ) 於 2014 年 3 月 20 日 發 出 消 費 者 錦 囊 ( 見 附 件 三 ), 向 市 民 提 供 基 站 輻 射 安 全 的 資 訊 1 ; 及 1 有 關 消 費 者 錦 囊 可 於 通 訊 辦 網 頁 下 載 http://www.ofca.gov.hk/tc/consumer_focus/education_corner/guide/advice_mps/safety/index.html 1

( 二 ) 通 過 更 多 不 同 渠 道, 包 括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資 源 中 心 及 政 府 新 聞 處, 向 市 民 派 發 有 關 基 站 輻 射 安 全 資 料 的 單 張 2 5. 過 去 3 年, 通 訊 辦 共 出 席 15 次 民 政 事 務 處 舉 辦 有 關 大 廈 管 理 的 講 座, 向 大 廈 管 理 人 員 講 解 有 關 光 纖 網 絡 接 達 樓 宇 登 記 計 劃 和 大 廈 內 同 軸 電 纜 分 配 系 統 的 接 駁 及 頻 道 的 使 用 通 訊 辦 將 繼 續 積 極 參 與 大 廈 管 理 的 講 座, 並 加 入 有 關 基 站 輻 射 安 全 及 大 廈 設 置 基 站 的 內 容, 讓 居 民 及 大 廈 管 理 人 員 加 深 了 解 基 站 輻 射 安 全, 並 鼓 勵 大 廈 管 理 人 員 就 設 置 基 站 的 事 宜 與 大 廈 居 民 加 強 溝 通 實 務 守 則 及 相 關 規 定 6. 根 據 流 動 網 絡 營 辦 商 ( 營 辦 商 ) 所 持 有 的 傳 送 者 牌 照 一 般 條 款 第 14 條, 營 辦 商 必 須 遵 從 由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 通 訊 局 ) 訂 定 的 輻 射 安 全 要 求, 包 括 防 止 無 線 電 發 射 設 備 所 發 出 的 非 電 離 輻 射 對 工 作 人 員 及 市 民 構 成 危 險 的 工 作 守 則 ( 工 作 守 則 ) 這 份 工 作 守 則 詳 細 列 出 對 無 線 電 發 射 設 備 所 發 放 的 輻 射 水 平 限 制 及 有 關 保 障 大 眾 免 受 輻 射 傷 害 的 指 引, 營 辦 商 須 遵 從 工 作 守 則 以 確 保 其 設 置 的 基 站 符 合 相 關 輻 射 安 全 要 求 營 辦 商 如 有 違 反 牌 照 條 款, 通 訊 局 可 根 據 電 訊 條 例 第 36C 條 施 加 罰 款, 每 次 違 例 的 最 高 罰 款 可 達 100 萬 元 通 訊 辦 會 不 定 期 對 全 港 基 站 抽 樣, 進 行 實 地 輻 射 水 平 測 量, 以 保 障 市 民 健 康 2 有 關 資 料 單 張 可 於 通 訊 辦 索 取 或 在 通 訊 辦 網 頁 下 載 http://www.ofca.gov.hk/filemanager/ofca/publicity/tc/upload/10/2c.pdf 2

7. 在 建 築 物 安 全 方 面, 營 辦 商 在 向 通 訊 辦 遞 交 安 裝 基 站 申 請 書 時, 須 委 任 建 築 物 條 例 下 的 認 可 人 士 申 報 擬 設 的 基 站 符 合 建 築 物 條 例 的 規 定 假 若 安 裝 電 訊 發 射 站 涉 及 建 築 工 程, 除 非 符 合 建 築 物 條 例 有 關 豁 免 審 批 工 程 的 規 定, 或 屬 於 可 透 過 小 型 工 程 監 管 制 度 的 簡 化 規 定 而 進 行 的 指 定 小 型 工 程 的 建 築 工 程, 申 請 人 須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的 規 定 委 任 認 可 人 士 向 屋 宇 署 提 交 有 關 建 築 工 程 的 圖 則, 在 圖 則 獲 批 准 及 得 到 屋 宇 署 的 書 面 同 意 展 開 工 程 後, 才 可 進 行 有 關 工 程 屋 宇 署 亦 已 向 註 冊 建 築 專 業 人 士 及 註 冊 承 建 商 發 出 作 業 備 考 及 技 術 指 引, 訂 明 相 關 標 準 及 規 定 參 考 外 國 經 驗 檢 討 射 頻 輻 射 安 全 標 準 8. 議 案 中 有 關 參 考 外 國 經 驗 以 適 時 檢 討 本 港 射 頻 輻 射 安 全 標 準 的 建 議, 已 屬 有 關 當 局 恆 常 工 作 的 一 部 分 事 實 上, 國 際 間 多 個 專 業 權 威 組 織, 包 括 世 界 衞 生 組 織 電 機 暨 電 子 工 程 師 學 會 及 國 際 非 電 離 輻 射 防 護 委 員 會, 都 持 續 監 察 以 及 總 結 國 際 間 眾 多 學 術 和 科 研 機 構 就 電 磁 場 對 人 體 健 康 影 響 的 相 關 研 究 結 果 當 局 會 繼 續 留 意 國 際 間 就 電 磁 場 對 健 康 影 響 的 最 新 科 研 結 果, 以 及 相 關 權 威 機 構 發 表 的 報 告, 以 便 掌 握 最 新 資 料 及 進 行 公 眾 健 康 的 風 險 評 估 通 訊 辦 及 衞 生 署 亦 會 繼 續 保 持 緊 密 聯 絡, 因 應 最 新 科 研 資 料, 探 討 是 否 需 要 修 訂 現 時 所 採 用 的 射 頻 輻 射 安 全 限 值 3

跨 部 門 統 計 基 站 影 響 居 民 的 個 案 9. 通 訊 辦 與 相 關 部 門 包 括 地 政 總 署, 屋 宇 署 及 衛 生 署 已 成 立 協 調 小 組, 定 期 通 報 有 關 基 站 輻 射 的 投 訴 個 案 相 關 進 展 及 解 決 方 案 等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通 訊 及 科 技 科 2014 年 3 月 4

附 件 一 2014 年 1 月 22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經 莫 乃 光 議 員 修 正 的 規 管 流 動 電 話 發 射 基 站, 保 障 市 民 健 康 議 案 隨 着 本 港 流 動 通 訊 服 務 的 滲 透 率 增 高, 越 來 越 多 市 民 使 用 流 動 電 話 及 數 據 服 務, 尤 其 是 高 速 流 動 寬 頻 服 務 ; 為 改 善 相 關 的 服 務 質 素, 流 動 服 務 營 辦 商 必 須 尋 找 適 當 位 置, 例 如 大 廈 天 台 和 外 牆, 裝 置 流 動 電 話 發 射 基 站 ( 手 機 基 站 ), 以 加 強 流 動 網 絡 的 覆 蓋, 以 及 應 付 用 戶 對 流 動 數 據 用 量 和 速 度 的 要 求 ; 然 而, 市 民 關 注 到 大 廈 天 台 的 手 機 基 站 發 出 的 信 號 可 能 會 影 響 居 民 的 健 康, 而 手 機 基 站 亦 可 能 會 影 響 消 防 安 全 和 樓 宇 結 構 ; 就 此, 本 會 促 請 政 府 : ( 一 ) 鼓 勵 大 廈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或 管 理 公 司 主 動 通 知 居 民 有 關 在 大 廈 裝 置 手 機 基 站 的 事 宜 ; ( 二 ) 制 訂 實 務 守 則, 要 求 流 動 服 務 營 辦 商 需 減 輕 手 機 基 站 對 市 民 及 樓 宇 造 成 的 影 響, 並 確 保 手 機 基 站 符 合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及 規 管 機 構 的 規 定, 以 及 制 訂 手 機 基 站 投 訴 處 理 機 制 ; ( 三 ) 因 應 本 港 樓 宇 密 集 及 高 人 口 密 度 的 情 況, 規 定 流 動 服 務 營 辦 商 裝 置 的 手 機 基 站 在 公 眾 地 方 的 幅 射 水 平 必 須 符 合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發 出 的 防 止 無 線 電 發 射 設 備 所 發 出 的 非 電 離 幅 射 對 工 作 人 員 及 市 民 構 成 危 險 的 工 作 守 則 的 安 全 標 準 ; ( 四 ) 參 考 其 他 國 家 的 相 關 研 究 結 果 及 專 業 意 見, 適 時 檢 討 本 港 射 頻 輻 射 的 安 全 標 準, 以 保 障 市 民 的 健 康 ; 及 ( 五 ) 成 立 跨 部 門 專 責 小 組 記 錄 和 統 計 手 機 基 站 影 響 居 民 的 個 案, 並 向 受 滋 擾 的 居 民 提 供 解 決 方 案

附 件 三 流 動 通 訊 無 線 電 基 站 及 手 提 流 動 通 訊 器 材 的 輻 射 安 全 隨 著 流 動 通 訊 業 務 擴 展 和 用 戶 數 量 的 增 加, 公 眾 日 益 關 注 流 動 通 訊 無 線 電 基 站 1 ( 基 站 ) 及 手 提 流 動 通 訊 器 材 的 輻 射 安 全 本 消 費 者 錦 囊 讓 市 民 更 了 解 流 動 通 訊 的 輻 射 安 全 問 題 基 站 的 輻 射 安 全 基 站 是 流 動 通 訊 網 絡 其 中 一 項 最 基 礎 的 組 成 元 素 流 動 通 訊 網 絡 營 辦 商 ( 營 辦 商 ) 需 要 在 全 港 各 處 設 置 基 站, 從 而 向 市 民 提 供 無 間 斷 的 通 訊 服 務 就 基 站 所 產 生 的 輻 射 安 全 問 題, 衛 生 署 指 出, 基 站 所 產 生 的 射 頻 電 磁 場, 屬 非 電 離 輻 射 的 一 種, 與 X 光 核 輻 射 等 電 離 輻 射 並 不 相 同 簡 單 而 言, 非 電 離 輻 射 的 能 量 較 低, 不 足 以 改 變 物 質 的 化 學 性 質, 亦 不 能 打 破 人 體 內 的 化 學 鍵 而 造 成 傷 害 關 於 人 體 接 受 非 電 離 輻 射 ( 即 例 如 基 站 產 生 的 射 頻 電 磁 場 ) 的 安 全 水 平, 國 際 非 電 離 輻 射 防 護 委 員 會 ( ICNIRP ) 根 據 科 學 文 獻 結 果 及 有 關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制 定 了 非 電 離 輻 射 限 值, 並 獲 世 界 衞 生 組 織 認 可 世 界 衞 生 組 織 鼓 勵 各 國 採 用 由 ICNIRP 制 定 的 限 值, 並 認 為 現 時 沒 有 充 分 科 學 證 據 顯 示 人 體 暴 露 於 該 限 值 水 平 以 下 的 非 電 離 輻 射, 會 對 健 康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基 站 的 批 核 根 據 電 訊 牌 照 條 款, 營 辦 商 須 先 獲 得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 通 訊 局 ) 的 批 准, 才 可 以 啟 用 基 站 經 徵 詢 衞 生 署 意 見 後, 通 訊 局 已 採 用 ICNIRP 所 制 定 的 非 電 離 輻 射 限 值, 作 為 基 站 批 核 的 準 則 通 訊 局 在 審 批 有 關 申 請 時, 除 會 檢 視 個 別 基 站 的 輻 射 水 平 外, 亦 會 考 慮 在 同 一 地 點 所 有 基 站 的 總 輻 射 水 平, 確 保 總 輻 射 水 平 符 合 ICNIRP 所 制 定 的 限 值, 才 會 批 准 申 2 請 通 訊 局 亦 發 出 防 止 無 線 電 發 射 設 備 所 發 出 的 非 電 離 輻 射 對 工 作 人 員 及 市 民 構 成 危 險 的 工 作 守 則, 營 辦 商 必 須 遵 從 有 關 守 則 以 確 保 基 站 的 輻 射 水 平 符 合 ICNIRP 所 制 定 的 非 電 離 輻 射 限 值 此 外, 通 訊 事 務 1 2 基 站 包 括 流 動 電 話 及 流 動 電 視 的 無 線 電 基 站 基 站 除 必 須 符 合 輻 射 安 全 等 規 定, 仍 要 符 合 有 關 土 地 規 劃 及 使 用 限 制 樓 宇 結 構 安 全 及 防 止 無 線 電 干 擾 的 規 定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 通 訊 辦 ) 會 不 定 期 對 全 港 已 獲 准 使 用 的 基 站 抽 樣, 進 行 實 地 輻 射 水 平 測 量, 以 保 障 市 民 健 康 以 ICNIRP 限 值 或 相 約 要 求 作 為 輻 射 安 全 標 準 亦 普 遍 爲 一 些 已 發 展 經 濟 體 和 一 些 人 口 較 稠 密 的 經 濟 體 所 採 納, 其 中 包 括 德 國 法 國 美 國 英 國 加 拿 大 澳 洲 新 西 蘭 日 本 新 加 坡 及 韓 國 等, 通 訊 局 會 繼 續 不 時 諮 詢 衞 生 署 的 專 業 意 見, 以 監 察 輻 射 安 全 標 準 的 最 新 發 展 查 詢 基 站 輻 射 水 平 電 話 熱 線 市 民 如 對 在 家 居 附 近 或 公 眾 地 方 的 基 站 輻 射 水 平 有 疑 慮, 可 致 電 2961 6648, 通 訊 辦 會 派 員 到 場 視 察 及 測 量 輻 射 水 平, 並 向 市 民 解 釋 有 關 測 量 結 果 手 提 流 動 通 訊 器 材 的 輻 射 安 全 手 提 流 動 通 訊 器 材 包 括 可 接 駁 公 共 流 動 無 線 電 通 訊 網 絡 的 流 動 電 話 平 版 電 腦 及 手 提 電 腦 等 器 材 手 提 流 動 通 訊 器 材 的 輻 射 程 度 是 以 比 吸 收 率 量 度 比 吸 收 率 是 量 度 人 體 實 際 吸 收 的 射 頻 能 量 水 平 通 訊 局 諮 詢 衞 生 署 後, 採 用 了 ICNIRP 和 電 機 電 子 工 程 師 學 會 建 議 的 比 吸 收 率 限 值, 作 為 手 提 流 動 通 訊 器 材 的 輻 射 安 全 標 準 現 時 所 有 在 本 地 市 場 上 出 售 的 手 提 流 動 通 訊 器 材, 必 須 符 合 通 訊 局 採 用 的 比 吸 收 率 限 值 標 準 為 協 助 消 費 者 作 出 明 智 選 擇 及 識 別 哪 些 手 提 流 動 通 訊 器 材 符 合 比 吸 收 率 限 值, 通 訊 局 允 許 製 造 商 供 應 商 和 經 銷 商, 以 自 願 方 式 在 通 過 類 型 檢 定 的 手 提 流 動 通 訊 器 材 上 貼 上 通 訊 局 指 定 的 標 籤 如 下 你 亦 可 到 通 訊 3 辦 網 站 查 閱 通 過 類 型 檢 定 的 型 號 及 其 比 吸 收 率 數 值 的 列 表 至 今 仍 未 有 科 學 證 據 顯 示, 在 正 常 使 用 量 下, 手 提 流 動 通 訊 器 材 會 危 害 健 康 不 過, 衛 生 署 表 示, 兒 童 最 好 避 免 經 常 使 用 流 動 電 話 通 訊 辦 將 與 衛 生 署 合 作, 繼 續 密 切 注 視 海 外 機 構 及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的 研 究 結 果 3 http://app1.ofca.gov.hk/apps/cte/content/listsafetyeq.asp?lang=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