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fgu-doctor



Similar documents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Microsoft Word doc

Microsoft Word - ch07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簽 呈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1公告[1].rtf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目 錄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6-1-1極限的概念

<4D F736F F 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xls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瑞興銀行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年 度 中 四 級 A 班 期 終 考 試 時 間 表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一 1 小 時 30 分 鐘 8:35 am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三 約 1 小 時 30 分 鐘 10:40 am ; 此 節 不 設 遲 到 安 排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二 1 小 時 3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教育實習問與答: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Microsoft Word - 99\263\370\246W\252\355\244\316\252\376\245\363.doc)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 _.doc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4D F736F F D203937A6F2B1D0BEC7A874BEC7A468BF57A9DBC2B2B3B9205F315F2E646F63>

投影片 1

???????u?{?v????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4D F736F F 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 F636E>

BOT_BS_audited_96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105fgu-doctor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一、 資格條件: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上 網 下 載 105 年 4 月 25 日 ( 一 ) 起 通 訊 報 名 105 年 5 月 2( 一 )~105 年 7 月 13 日 ( 三 ) 寄 發 成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2) 或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6 年 以 上 者 3. 具 有 碩 士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1) 並 接 受 本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64 小 時 以 上 者, 且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NTUNHS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 四 ) 雖 就 讀 上 述 41 所 大 學 校 院, 但 仍 有 不 予 採 認 之 學 歷, 如 在 分 校 就 讀 或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等, 已 公 告 於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申 請 書 修 正 規 定 一 受 文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範 例 : 李 大 華 LI, TAI-HUA)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電

0601 -

Microsoft Word - 學則 (報部備查).doc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T????????

1 0 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甄 選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1. 簡 章 發 售 105 年 元 月 起 2. 網 路 登 錄 或 現 場 登 錄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至 6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 共

附 件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覽 表 別 反 試 場 則 事 項 國 英 數 社 自 處 理 方 式 寫 作 測 驗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於 考 試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4D F736F F D 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投影片 1

臺北市八十九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候用校長甄選須知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101學年度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Transcription:

102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宜 蘭 縣 礁 溪 鄉 林 美 村 林 尾 路 1 6 0 號 電 話 : 0 3 9 8 7 1 0 0 0 分 機 1 1 1 3 3 網 址 : h t t p : / / w w w. f g u. e d u. t w 佛 光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佛 光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日 期 工 作 項 目 備 註 102.01.02( 三 ) 公 告 102.02.19( 二 ) AM 9:00 網 路 報 名 開 始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後 郵 寄 相 關 報 名 表 件 102.03.13( 三 ) PM 4:00 網 路 報 名 截 止 102.03.13( 三 ) 報 名 表 件 收 件 截 止 日 以 郵 戳 為 憑 102.04.03( 三 ) 應 考 證 列 印 請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1. 本 日 9 點 後 請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應 考 證, 本 校 不 再 寄 發 2. 資 料 如 有 錯 誤 或 無 法 自 行 列 印, 請 於 4 月 8 日 ( 一 ) 前 以 電 話 向 本 校 洽 詢 洽 詢 電 話 :(03)9871020-11133 102.04.13( 六 ) 二 階 段 系 所 筆 試 102.04.18( 四 ) 102.04.27( 六 ) 公 告 二 階 段 系 所 初 試 合 格 名 單 一 階 段 系 所 筆 試 及 口 試 二 階 段 系 所 口 試 1. 本 日 9 點 後 網 頁 公 告 二 階 段 系 所 初 試 合 格 名 單 2. 掛 號 寄 發 初 試 成 績 單 102.05.09( 四 ) 一 階 段 系 所 放 榜 二 階 段 系 所 複 試 放 榜 1. 本 日 9 點 後 網 頁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2. 掛 號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及 成 績 單 102.05.16( 四 ) 考 生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102.05.20( 一 ) 報 到 報 考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項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後,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二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http://selcourse2.fgu.edu.tw/web_exam/std_login.aspx 本 校 首 頁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或 本 校 首 頁 新 鮮 人 入 口 網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三 考 生 應 試 ( 含 口 試 ) 時 請 攜 帶 應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駕 照 健 保 IC 卡 等 具 有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明 ) - 1 -

佛 光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 修 業 年 限 --------------------------------------------------------------------------- 3 貳 報 考 資 格 --------------------------------------------------------------------------- 3 參 報 名 --------------------------------------------------------------------------------- 3 肆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5 伍 招 生 系 所 名 額 及 考 試 科 目 --------------------------------------------------- 6 陸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及 放 榜 --------------------------------------------------------- 8 柒 錄 取 標 準 --------------------------------------------------------------------------- 9 捌 報 到 ------------------------------------------------------------------------------ 9 玖 複 查 成 績 ------------------------------------------------------------------------ 9 拾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 9 拾 壹 申 訴 辦 法 ------------------------------------------------------------------------ 9 附 錄 一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及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 10 附 錄 二 試 場 規 則 --------------------------------------------------------------------- 11 附 錄 三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New---------------------------- 12 附 表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 14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 15 交 通 示 意 圖 ------------------------------------------------------------------------------ 16 本 考 試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後 郵 寄 相 關 表 件, 請 詳 閱 簡 章 規 定, 審 慎 填 寄 - 2 -

佛 光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壹 修 業 年 限 : 二 至 七 年 貳 報 考 資 格 : 一 一 般 報 名 :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碩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或 已 畢 業 得 有 碩 士 學 位 者,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頒 訂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博 士 班 報 考 規 定 者 ( 請 參 照 本 簡 章 附 錄 三 ) 均 可 報 考 二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 ( 一 ) 擬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須 於 102 年 1 月 31 日 前 將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著 作 三 份 送 本 校 先 行 認 定, 以 確 認 其 著 作 是 否 具 有 碩 士 水 準 具 有 者 始 合 於 報 考 資 格, 進 而 得 以 報 考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 送 件 地 點 :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查 結 果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另 行 通 知,102 年 2 月 21 日 尚 未 接 獲 通 知 者, 可 於 2 月 22 日 來 電 查 詢 ) ( 二 )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認 定 請 參 照 本 簡 章 附 錄 三 參 報 名 :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後 郵 寄 相 關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 網 路 輸 入 資 料 列 印 後 再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 報 名 程 序 受 理 報 名 時 間 報 名 費 繳 交 報 名 費 1. 請 由 本 校 首 頁 http://www.fgu.edu.tw 點 選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請 按 此 報 名 考 生 登 錄 ( 第 一 次 報 名 者 請 以 身 分 證 字 號 先 申 請 新 帳 號 ) 進 入 系 統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或 本 校 首 頁 新 鮮 人 入 口 網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2.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完 畢,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正 副 表 以 及 網 路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 請 以 A4 白 紙 直 式 列 印 ), 務 必 由 考 生 本 人 確 認 資 料 無 誤 後 於 簽 名 欄 親 自 簽 名 3. 請 自 備 報 名 信 封, 並 將 列 印 之 網 路 信 封 封 面 貼 於 自 備 之 信 封 上 4. 請 於 102 年 3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1.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102 年 2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 時 至 102 年 3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4 時 止 2. 請 考 生 注 意 :102 年 3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為 網 路 報 名 及 收 件 最 後 截 止 日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寄 件 不 予 受 理, 亦 不 退 費 3. 報 名 後, 可 上 網 查 詢 報 名 狀 態 進 入 本 校 首 頁 點 選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考 生 登 錄 已 報 名 考 試 查 詢 新 台 幣 參 仟 元 整 1. 依 網 路 系 統 賦 予 銀 行 代 碼 006 及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 共 13 碼 ), 至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跨 行 匯 款 或 臨 櫃 繳 款 等 方 式 繳 交 報 名 費 銀 行 : 合 作 金 庫 宜 蘭 分 行 戶 名 : 佛 光 大 學 - 3 -

低 收 入 戶 免 費 其 他 二 報 名 表 件 : 帳 號 :013205-XXXXXXX( 列 於 報 名 表 上 ) 2. 網 路 報 名 後, 系 統 賦 予 每 人 一 組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於 報 名 表 上, 請 勿 使 用 他 人 繳 款 帳 號 繳 費, 繳 費 前 請 確 認 繳 款 帳 號 與 寄 繳 之 報 名 表 上 之 繳 款 帳 號 一 致 3. 繳 費 後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收 據 請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4. 繳 費 期 間 :102 年 2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起 至 3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止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繳 報 名 費 : 凡 屬 台 灣 省 各 縣 市 政 府 台 北 市 政 府 新 北 市 政 府 台 中 市 政 府 台 南 市 政 府 高 雄 市 政 府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政 府 連 江 縣 政 府 所 界 定 低 收 入 戶 之 考 生, 得 免 繳 報 名 費, 辦 理 方 式 如 下 : (1) 請 備 妥 前 開 各 地 方 政 府 或 其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正 本 一 份, 並 於 證 明 文 件 空 白 處 註 明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及 聯 絡 電 話 (2) 考 生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時, 應 將 上 述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一 併 寄 繳 (3) 若 經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齊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須 於 通 知 補 繳 費 用 三 日 內 繳 交 報 名 費 1. 網 路 填 列 報 名 表, 若 輸 入 之 字 碼 系 統 無 法 顯 示 或 辨 識 時, 請 自 行 以 紅 筆 直 接 註 明 於 報 名 表 件 ( 報 名 封 面 及 報 名 表 等 ) 上 2. 資 格 條 件 不 符 者, 請 勿 報 名 3.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僅 作 為 招 生 及 相 關 統 計 研 究 使 用, 其 餘 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 一 ) 報 名 正 副 表 各 乙 份 :( 請 以 A4 白 紙 列 印, 勿 裝 訂 ) 1. 最 近 兩 個 月 之 同 式 脫 帽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2 張, 分 別 黏 貼 於 報 名 正 副 表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乙 份, 請 黏 貼 於 報 名 副 表 ( 二 )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之 專 業 審 查 資 料 乙 份 ( 三 ) 學 歷 證 件 :( 請 影 印 二 份, 其 中 一 份 與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之 專 業 審 查 資 料 裝 訂 在 一 起 ; 另 一 份 與 報 名 正 副 表 依 序 靠 左 上 角 以 迴 紋 針 夾 妥, 勿 裝 訂 ) 1 碩 士 學 位 證 書 影 印 本 2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應 屆 畢 業 生, 尚 未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證 書 者, 繳 交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 以 Α4 紙 影 印, 勿 剪 下 ), 於 錄 取 後 補 繳 學 位 證 書,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繳 交 下 列 證 件 : (1) 最 高 學 歷 證 書 影 印 本 (2) 符 合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4 持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之 本 國 籍 考 生, 須 填 具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 請 使 用 本 簡 章 附 表 表 格 ) 並 繳 交 經 當 地 國 之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認 證 之 畢 業 證 書 ( 或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 及 成 績 單 影 本, 經 錄 取 後 另 需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含 當 地 國 之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認 證 本 ) 就 學 期 間 入 出 境 證 明 ( 護 照 影 本 ) 及 外 國 畢 業 學 校 之 成 績 單 - 4 -

肆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一 若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未 寄 回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資 料,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二 郵 寄 前 務 請 再 次 確 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暨 報 名 表 件 均 已 完 備, 若 本 校 收 件 後 因 考 生 資 格 不 符 或 表 件 不 全 而 遭 退 件, 以 致 無 法 報 名 時,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亦 不 退 報 名 費 ( 所 繳 原 件 予 以 退 還, 但 退 件 郵 資 由 考 生 自 付 郵 寄 前 請 再 檢 查 確 認 ) 三 考 生 輸 入 報 名 表 上 之 聯 絡 電 話 號 碼 電 子 郵 件 (e-mail) 通 訊 地 址 ( 請 輸 入 102 年 9 月 底 前 掛 號 函 件 可 收 到 之 地 址 ) 應 清 楚 無 誤, 以 免 因 無 法 聯 絡 或 投 遞 而 權 益 受 損 四 請 將 報 名 所 須 文 件 依 報 名 表 件 所 列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以 迴 紋 針 夾 妥, 平 放 裝 入 報 名 信 封 內, 將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貼 於 報 名 信 封 袋 上 寄 件 ( 請 自 備 B4 報 名 信 封 ), 並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佛 光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五 報 名 資 料 寄 出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六 應 考 證 列 印 日 期 : 請 考 生 於 102 年 4 月 3 日 ( 星 期 三 ) 自 行 上 網 至 本 校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本 校 不 再 寄 發 應 考 證 資 料 如 有 錯 誤 或 無 法 自 行 列 印, 請 於 4 月 8 日 ( 星 期 一 ) 前 以 電 話 向 本 校 洽 詢, 電 話 :(03)9871000-11133 七 申 請 退 費 : ( 一 ) 除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得 申 請 退 費 外, 已 繳 之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1. 溢 繳 報 名 費 2. 已 繳 費 但 未 寄 出 任 何 報 名 表 件 ( 二 ) 符 合 上 述 退 費 規 定 者,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經 扣 除 行 政 作 業 費 300 元 後, 一 律 退 還 新 台 幣 2,700 元 ( 三 ) 符 合 退 費 規 定 者, 請 於 102 年 4 月 30 日 前 將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 或 匯 款 明 細 表 ) 考 生 本 人 銀 行 帳 簿 影 本, 註 明 報 考 系 所 及 姓 名, 郵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須 俟 退 費 行 政 作 業 完 成 後, 匯 入 考 生 帳 戶 八 考 生 如 經 錄 取, 於 報 到 時 尚 未 取 得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證 件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於 切 結 書 期 限 內 補 繳, 逾 期 仍 未 繳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報 到 者, 其 缺 額 亦 由 備 取 生 補 足,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九 現 役 軍 人 現 在 軍 事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軍 事 院 校 畢 業 生 中 央 警 官 學 校 畢 業 生 師 範 院 校 或 教 育 院 系 之 公 費 畢 業 生 等 各 種 特 殊 身 分 人 員, 能 否 報 考 及 就 讀, 悉 由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規 範 考 生 請 按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規 定 辦 妥 手 續, 取 得 正 式 許 可 始 可 報 考 如 未 經 許 可, 錄 取 後 發 生 無 法 就 讀 問 題,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本 校 不 予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十 因 重 病 或 應 徵 服 役, 未 能 依 規 定 日 期 註 冊 入 學 者, 得 檢 具 公 立 醫 院 證 明 或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於 註 冊 截 止 前, 書 面 向 本 校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經 核 准 後, 得 暫 緩 入 學, 惟 以 一 年 為 限 ; 服 兵 役 者, 得 於 服 役 期 滿 後 復 學 十 一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如 不 符 合 規 定, 事 後 查 覺 屬 實,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十 二 本 校 休 學 生 或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研 究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同 一 系 所 同 一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違 者 取 消 報 考 或 錄 取 資 格 十 三 考 生 如 利 用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經 查 屬 實, 均 以 開 除 學 籍 論 處 十 四 新 生 入 學 後,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不 符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即 開 除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證 明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 5 -

伍 招 生 系 所 名 額 及 考 試 科 目 : 招 生 系 所 1 ( 二 階 段 考 試 系 所 ) 中 國 文 學 與 應 用 學 系 博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7 名 考 試 方 式 及 科 目 初 試 專 業 審 查 筆 試 佔 40 % 資 料 包 含 : 一 學 士 及 碩 士 學 位 成 績 單 各 乙 份 ( 同 等 學 力 者, 繳 交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碩 士 論 文 及 有 關 著 作 ( 碩 士 學 位 如 係 在 國 外 獲 得 而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得 以 研 究 報 告 替 代 );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須 繳 交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之 學 術 著 作 三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研 究 計 畫 書 四 作 品 集 或 研 究 成 果 五 自 傳 專 業 科 目 佔 20 % 中 國 文 學 史 複 試 口 試 佔 40 % 備 註 一 專 業 審 查 資 料 需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二 初 試 合 格 始 得 參 加 複 試 洽 詢 電 話 (03)9871000 轉 21101-6 -

招 生 系 所 2 ( 一 階 段 考 試 系 所 ) 佛 教 學 系 博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3 名 考 試 方 式 及 科 目 專 業 審 查 筆 試 佔 30 % 資 料 包 含 : 一 學 士 及 碩 士 學 位 成 績 單 各 乙 份 ( 同 等 學 力 者, 繳 交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碩 士 論 文 及 有 關 著 作 ( 碩 士 學 位 如 係 在 國 外 獲 得 而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得 以 研 究 報 告 替 代 );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需 繳 交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之 學 術 著 作 三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研 究 計 畫 書 四 推 薦 函 二 封 五 自 傳 六 英 文 檢 定 證 明 ( 如 無 可 免 ) 專 業 科 目 佔 30 % 一 英 文 佛 學 論 文 閱 讀 測 驗 (15 %) ( 本 科 目 另 訂 及 格 標 準, 未 達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 二 佛 教 思 想 史 (15 %) 口 試 佔 40 % 備 註 一 專 業 審 查 資 料 需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二 本 系 筆 試 及 口 試 均 於 同 一 天 舉 行 三 本 系 博 士 班 每 名 學 生 每 學 期 提 供 獎 學 金 新 台 幣 伍 萬 元, 以 二 個 學 年 為 限 四 為 落 實 創 系 目 的, 本 系 學 生 每 學 期 均 須 住 校 吃 素, 並 參 與 行 門 課 程, 以 便 接 受 佛 門 解 行 並 重 的 完 整 教 育 洽 詢 電 話 (03)9871000 轉 27201-7 -

陸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及 放 榜 : 一 考 試 方 式 : 博 士 班 考 試 分 為 一 階 段 及 二 階 段 考 試 兩 種 ( 一 ) 一 階 段 考 試 : 係 指 一 次 完 成 考 試, 招 生 系 所 為 佛 教 學 系 ( 二 ) 二 階 段 考 試 : 係 指 經 初 試 合 格 後, 始 得 參 加 複 試 ( 面 試 ), 招 生 系 所 為 中 國 文 學 與 應 用 學 系 二 考 試 地 點 : 博 士 班 各 招 生 系 所 筆 試 及 口 試 均 於 本 校 ( 宜 蘭 縣 礁 溪 鄉 林 美 村 林 尾 路 160 號 ) 舉 行, 試 場 資 訊 ( 筆 試 時 間 試 場 口 試 時 段 等 資 訊 ) 將 於 考 前 三 日 公 佈 於 本 校 首 頁 最 新 訊 息 或 本 校 首 頁 新 鮮 人 入 口 網 請 攜 帶 應 考 證 身 分 證 ( 或 附 有 照 片 之 有 效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應 試 三 考 試 及 放 榜 日 期 : ( 一 ) 二 階 段 考 試 系 所 ( 中 國 文 學 與 應 用 學 系 ): 初 試 ( 筆 試 ) 時 間 : 系 所 時 間 102 年 4 月 13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第 二 節 10:30~12:00 中 國 文 學 與 應 用 學 系 博 士 班 中 國 文 學 史 初 試 放 榜 :102 年 4 月 18 日 ( 星 期 四 ) 放 榜, 並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初 試 合 格 者 始 得 參 加 複 試 合 格 名 單 將 於 本 校 首 頁 最 新 訊 息 或 本 校 首 頁 新 鮮 人 入 口 網 公 告 複 試 ( 口 試 ) 時 間 :102 年 4 月 27 日 ( 星 期 六 ), 口 試 時 段 依 系 所 安 排 複 試 放 榜 :102 年 5 月 9 日 ( 星 期 四 ) 放 榜, 並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錄 取 名 單 將 於 本 校 首 頁 最 新 訊 息 或 本 校 首 頁 新 鮮 人 入 口 網 公 告 ( 二 ) 一 階 段 考 試 系 所 ( 佛 教 學 系 ):):):): 考 試 時 間 : 時 間 102 年 4 月 27 日 ( 星 期 六 ) 系 所 上 午 下 午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09:00~10:30 11:00~12:30 13:30~15:00 15:30~17:00 佛 教 學 系 博 士 班 英 文 佛 學 論 文 閱 讀 測 驗 佛 教 思 想 史 口 試 ( 依 各 系 安 排 ) 放 榜 :102 年 5 月 9 日 ( 星 期 四 ) 放 榜, 並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錄 取 名 單 將 於 本 校 首 頁 最 新 訊 息 或 本 校 首 頁 新 鮮 人 入 口 網 公 告 - 8 -

柒 錄 取 標 準 :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一 各 科 分 數 得 設 下 限 二 總 分 設 下 限 三 凡 達 到 錄 取 標 準 者, 按 總 分 之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四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遇 缺 額 得 以 備 取 生 遞 補 到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數 為 止 五 同 分 參 酌 :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以 ( 一 ) 口 試 ( 二 ) 筆 試 ( 三 ) 專 業 審 查 之 成 績 順 序 擇 優 錄 取, 若 成 績 相 同, 則 行 文 教 育 部 申 請 增 額 錄 取 捌 報 到 : 一 錄 取 新 生 應 於 102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到 校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報 到 時 應 繳 驗 學 歷 ( 力 ) 證 書 正 本 逾 期 未 報 到,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二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其 名 額 依 規 定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失 遞 補 報 到 最 遲 於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註 冊 日 截 止, 遞 補 情 形 請 逕 洽 各 系 所 玖 複 查 成 績 : 一 考 生 如 對 成 績 有 疑 問, 可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複 查 應 於 102 年 5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二 複 查 成 績 每 一 科 目 手 續 費 新 台 幣 伍 拾 元, 以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佛 光 大 學 ) 繳 交 三 申 請 辦 法 : ( 一 )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請 填 寫 簡 章 內 頁 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隨 同 繳 交 複 查 成 績 手 續 費 之 郵 政 匯 票 考 試 成 績 單 及 貼 足 郵 資 並 寫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之 回 郵 信 封, 以 限 時 專 送 逕 寄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二 )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考 卷 卷 面 分 數 及 核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提 供 答 案 閱 覽 或 複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三 ) 未 錄 取 考 生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補 錄 取 ( 四 )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發 現 該 科 成 績 或 總 分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該 生 不 得 異 議 拾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尚 未 定 案, 僅 提 供 101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作 為 參 考,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請 參 考 本 校 會 計 室 網 頁 ( 本 校 首 頁 行 政 單 位 會 計 室 學 雜 費 專 區 ) 拾 壹 申 訴 辦 法 : 考 生 對 於 考 試 結 果 認 為 有 損 害 其 權 益 情 形 時, 得 於 本 校 成 績 單 寄 發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但 如 於 招 生 有 關 法 令 或 招 生 簡 章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者 或 逾 申 訴 期 限 或 申 訴 人 不 適 格 者, 不 予 受 理 拾 貳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以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為 準 - 9 -

附 錄 一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及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一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 一 )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102 年 2 月 16 日 ( 四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2 年 3 月 15 日 ( 四 ) 下 午 4 時 止 ( 二 ) 報 名 網 址 :http://www.fgu.edu.tw 點 選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進 入 系 統 輸 入 個 人 相 關 基 本 資 料 進 入 報 名 新 考 試, 請 選 取 報 考 之 系 所 輸 入 完 成 後 進 入 列 印 資 料 畫 面, 即 可 列 印 報 名 正 表 副 表 以 及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 三 ) 報 表 中 將 產 生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序 號 及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以 作 為 收 件 及 繳 費 之 依 據, 預 覽 報 表 輸 出 結 果 與 所 登 錄 資 料 無 誤 後, 請 務 必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正 副 表 ( 請 簽 名 ) 以 及 網 路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 請 以 A4 白 紙 直 式 列 印 ) ( 四 ) 網 路 報 名 後,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列 於 個 人 報 名 表 上, 請 勿 使 用 他 人 繳 款 帳 號 繳 費, 繳 費 前 請 確 認 繳 款 帳 號 與 寄 繳 之 報 名 表 件 上 之 繳 款 帳 號 一 致 ( 五 ) 輸 入 報 名 表 各 項 資 料 時 請 謹 慎 小 心, 並 核 對 清 楚 無 誤 後 再 繳 費,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 例 : 地 址 輸 入 錯 誤, 以 致 成 績 通 知 單 無 法 寄 達,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 六 ) 報 名 程 序 完 成 後, 請 逕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繳 款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繳 費 程 序 請 參 照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 七 ) 若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未 寄 回 報 名 表 國 民 身 份 證 影 本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以 及 照 片 二 張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八 ) 報 名 資 料 若 有 不 一 致 時, 概 以 寄 回 之 書 面 報 名 資 料 為 準 ( 九 ) 報 名 後, 可 上 網 查 詢 報 名 狀 態 進 入 本 校 首 頁 點 選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考 生 登 錄 已 報 名 考 試 查 詢 二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 一 ) 繳 費 期 間 :102 年 2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起 至 102 年 3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截 止 ( 二 )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列 於 個 人 報 名 表 上, 請 持 金 融 卡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轉 出 帳 號 負 擔, 不 包 含 於 報 名 費 內 ), 或 跨 行 匯 款 臨 櫃 繳 款, 逾 期 未 繳 費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1. 請 持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後 選 擇 轉 帳 功 能 2. 輸 入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代 碼 006 3. 輸 入 網 路 報 名 表 上 之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13 碼 (013205- XXXXXXX) 4.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3,000 元 5. 完 成 繳 款 ( 請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 6. 將 交 易 明 細 表 正 本 印 出 後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跨 行 匯 款 : 銀 行 : 合 作 金 庫 宜 蘭 分 行 戶 名 : 佛 光 大 學 帳 號 :013205- XXXXXXX( 列 於 個 人 報 名 表 上 ) ( 三 )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若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欄 ( 持 合 作 金 庫 金 融 卡 轉 帳 繳 費 者 免 扣 手 續 費 ) 沒 有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完 成,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完 成 繳 費 繳 交, 繳 費 後 請 將 交 易 明 細 表 正 本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 四 ) 使 用 自 動 櫃 員 提 款 機 (ATM) 繳 費 轉 帳 後, 請 儘 早 持 存 摺 至 原 行 庫 補 登 錄 以 確 定 轉 帳 成 功, 或 於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若 因 報 名 費 不 正 確 帳 號 寫 錯 轉 帳 未 成 功 而 延 誤 報 名,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10-

附 錄 二 佛 光 大 學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時 間, 攜 帶 應 考 證 及 有 效 身 分 證 件 入 場, 應 考 證 遺 失 者, 應 於 考 前 至 試 務 中 心 辦 理 補 發 未 到 考 試 時 間, 不 得 入 場 ; 遲 到 逾 二 十 分 鐘 者, 不 准 入 場 ; 已 進 入 試 場 者, 三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二 考 生 應 攜 帶 應 考 證 及 有 效 身 分 證 件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查 核 並 確 定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先 准 予 應 試, 但 應 於 下 節 考 試 前 申 請 補 發 查 驗 證 明, 否 則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三 考 生 按 照 應 考 證 號 碼 入 座 後, 應 將 應 考 證 及 有 效 身 分 證 件 放 在 考 桌 左 上 角, 自 行 檢 查 座 位 標 籤 試 卷 上 之 應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考 試 科 目 等 有 無 錯 誤, 如 發 現 不 符, 應 即 告 知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應 考 人 之 書 籍 文 件, 應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方 或 指 定 場 所, 不 得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又 不 服 從 監 試 人 員 勸 導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四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試 場 及 座 位 號 碼 入 座 不 在 編 定 試 場 及 座 位 之 應 試 者, 凡 經 作 答 後, 自 行 發 現 錯 誤 者, 視 情 節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至 二 十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五 考 生 除 應 用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其 他 物 品 入 座 考 生 攜 帶 之 無 線 電 通 訊 器 材 電 子 呼 叫 器 或 行 動 電 話, 應 關 閉 電 源 未 關 閉 電 源 者, 發 出 響 聲 時, 該 科 扣 減 五 分 ; 考 試 中 接 聽 通 訊 器 材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六 考 試 試 卷 限 用 單 一 藍 或 黑 色 筆 書 寫 ( 禁 用 鉛 筆 ),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考 生 應 在 試 卷 規 定 區 內 作 答, 違 者 視 情 節 扣 減 該 科 五 至 二 十 分 七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八 考 生 不 得 交 談 偷 看 抄 襲 傳 遞 夾 帶 頂 替 或 其 他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勒 令 退 出 試 場, 並 取 消 應 考 資 格 九 考 生 於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生 試 題 紙 答 案 卷 或 文 具 不 慎 掉 落, 應 舉 手 通 知 監 試 人 員 後 再 行 撿 拾, 違 者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十 試 卷 作 答 外 不 得 寫 任 何 符 號 及 文 字, 或 任 何 方 式 註 記, 亦 不 得 擅 自 拆 開 彌 封 或 試 卷 封 面,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一 各 科 答 案, 均 須 寫 在 試 卷 內, 寫 在 試 題 紙 上 者, 不 予 計 分 試 題 紙 不 得 書 寫 任 何 題 目 完 整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扣 減 二 十 分 閱 卷 老 師 或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試 題 紙 書 寫 內 容 與 其 他 考 生 答 案 完 全 一 致 時, 依 第 八 點 議 處 十 二 試 卷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試 題 必 須 附 於 試 卷 內 繳 回,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十 三 試 卷 左 上 角 座 位 號 碼 不 得 自 行 撕 毀,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毀 損 試 卷 者, 視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十 四 考 生 須 按 時 繳 卷,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應 停 止 作 答, 繼 續 作 答 者, 該 科 扣 減 五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警 告 後, 繼 續 作 答 者, 再 扣 十 分 ; 情 節 重 大 時,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五 考 生 交 卷 後, 應 遵 照 主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離 開 試 場, 不 得 逗 留 試 場 門 口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返 回 試 場 內 經 勸 導 後, 不 服 從 規 定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11 -

附 錄 三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100.07.15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1000112683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 略 ) 第 三 條 ( 略 )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第 五 條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醫 學 學 士 學 位 或 牙 醫 學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本 標 準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符 合 原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資 格 者, 於 本 標 準 九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五 年 內, 得 依 原 規 定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第 六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 12-

第 七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八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 13-

持 外 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報 考 考 生 用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本 人 所 持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學 士 學 校 碩 士 學 位 證 書,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且 取 得 學 位 規 定 之 總 學 分 數 中,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未 超 過 三 分 之 一, 並 保 證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繳 交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 或 原 校 密 封 之 成 績 單 )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若 未 如 期 繳 交 或 經 查 證 不 符 合 貴 校 報 考 條 件,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佛 光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書 人 : 護 照 號 碼 : 報 考 系 所 班 組 別 : 學 校 所 在 國 及 州 別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14-

佛 光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應 考 證 號 碼 系 ( 所 ) 別 系 ( 所 ) 組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複 查 科 目 原 始 得 分 查 覆 分 數 考 生 簽 章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科, 每 科 複 查 費 50 元, 共 計 新 台 幣 元, 以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佛 光 大 學 ) 繳 交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 附 註 一 複 查 期 限 :102 年 5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本 表 填 妥 後 連 同 郵 政 匯 票 成 績 單 原 件 ( 驗 後 連 同 回 覆 表 寄 還 ) 及 貼 足 12 元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 請 寫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 郵 寄 佛 光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三 複 查 成 績 僅 就 該 科 成 績 核 計 及 漏 閱 辦 理 查 核,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或 影 印 調 閱 試 卷 - 15-

佛 光 大 學 交 通 示 意 圖 考 試 當 天 於 礁 溪 火 車 站 前 安 排 校 車 接 送, 其 時 刻 表 另 於 考 前 三 日 公 佈 於 本 校 首 頁 最 新 訊 息 或 本 校 首 頁 新 鮮 人 入 口 網 -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