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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104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Q&A 104 年 度 Q&A 內 容 抬 頭 :104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Q&A ( 適 用 於 104 年 3 月 8 日 之 考 試 ) 有 關 報 名 部 分 Q1 104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與 往 年 有 何 不 同? A1: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者 ( 以 下 簡 稱 應 考 人 ), 於 報 名 時 應 繳 納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1,000 元 另 符 合 社 會 救 助 法 第 四 條 第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考 人, 其 報 名 費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低 收 入 戶 : 免 繳 納 報 名 費, 惟 需 由 電 腦 列 印 並 簽 署 補 助 證 明 1,000 元 乙 紙 ( 請 參 閱 第 62 頁 附 錄 11), 並 檢 附 於 報 名 表 件 中 ( 未 繳 補 助 證 明 者 需 繳 全 額 報 名 費 1,000 元 ) 二 中 低 收 入 戶 : 應 繳 納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700 元, 惟 需 由 電 腦 列 印 並 簽 署 300 元 補 助 證 明 乙 紙 ( 請 參 閱 第 62 頁 附 錄 11), 並 檢 附 於 報 名 表 件 中 ( 未 繳 補 助 證 明 者 需 繳 全 額 報 名 費 1,000 元 ) Q2 104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報 名 應 檢 附 表 件 為 何? A2: 1. 報 名 表 貼 妥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及 報 名 費 繳 費 單 收 據 或 交 易 明 細 表 影 印 本 各 1 份 2. 大 學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中 文 版 影 印 本 1 份 ( 以 A4 紙 張 影 印 ) 3.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修 習 學 分 表 及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一 式 2 份 ( 以 A4 紙 張 影 印 ) 4.1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彩 色 照 片 3 張 ( 背 面 請 寫 明 姓 名 及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5. 其 他 ( 視 需 要 檢 附 ), 如 :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及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等, 申 請 報 名 費 免 ( 減 ) 收 之 應 考 人, 請 檢 附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證 明 文 件 及 補 助 證 明 等 Q3 104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報 名 應 注 意 事 項 為 何? A3: 1. 畢 業 學 校 系 所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核 發 學 校 名 稱 請 確 實 依 照 證 書 資 訊 正 確 填 寫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請 影 印 清 晰 並 牢 貼 3. 報 名 費 繳 費 單 收 據 或 交 易 明 細 表 請 繳 交 影 印 本 並 牢 貼 4. 報 名 表 與 及 格 核 發 教 師 證 書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表 之 應 考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處 請 務 必 簽 章 5. 須 檢 附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修 習 學 分 表 及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一 式 2 份 ( 以 A4 紙 張 影 印 ) 6.1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彩 色 照 片 3 張 ( 背 面 請 寫 明 姓 名 及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7.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須 檢 附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及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8. 曾 更 改 姓 名 者, 須 檢 附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及 三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各 1 份 9. 申 請 報 名 費 免 ( 減 ) 收 之 應 考 人, 請 檢 附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證 明 文 件 及 補 助 證 明 等 1

Q4 有 關 報 考 中 等 學 校 類 科, 其 任 教 學 科 及 領 域 專 長 別 同 時 可 任 教 國 民 中 學 及 高 級 中 學 者, 應 如 何 填 寫? A4: 請 依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上 所 記 載 填 寫, 應 屆 實 習 者 可 依 專 門 科 目 學 分 修 習 證 明 書 上 所 記 載 填 寫, 同 時 可 任 教 國 民 中 學 及 高 級 中 學 者, 請 在 報 名 時, 於 下 拉 式 選 單 中 點 選 中 等 學 校 並 列 底 下 之 科 目 即 可 Q5 學 校 名 稱 已 改 名 或 合 併 者, 應 如 何 填 寫? A5: 畢 業 學 校 系 所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核 發 學 校 名 稱 請 確 實 依 照 證 書 資 訊 正 確 填 寫 Q6 104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報 名 期 限 內 剛 好 不 在 國 內, 應 如 何 處 理? A6:104 年 度 檢 定 考 試 採 取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若 於 報 名 期 限 不 在 國 內, 仍 可 利 用 網 際 網 路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但 仍 須 依 簡 章 規 定 時 間 繳 費 並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始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Q7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於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程 序 後 可 否 申 請 更 改? 應 如 何 申 請? A7: 關 於 應 考 人 資 料 填 寫 修 改 之 規 定, 應 考 人 線 上 報 名 資 料, 依 照 資 料 屬 性 不 同, 修 改 方 式 如 下 : 1. 應 考 人 之 身 分 證 字 號 姓 名 性 別, 請 審 慎 確 認, 在 點 選 線 上 報 名 作 業 確 定 完 成 不 再 進 行 修 改 後, 即 不 能 修 改 2. 應 屆 / 非 應 屆 考 區 類 科 核 發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之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校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畢 / 肄 業 年 月 畢 / 肄 業 系 所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 年 月 ), 於 點 選 線 上 報 名 作 業 確 定 完 成 不 再 進 行 修 改 後, 即 不 能 再 於 網 上 修 改 如 不 能 於 網 路 上 修 改 之 資 料 如 有 錯 誤, 至 遲 應 於 104 年 1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 前 郵 寄 修 改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申 請 表 ( 簡 章 第 16 頁, 附 表 四 )( 郵 戳 為 憑 ), 並 撥 打 服 務 電 話 02-2732-3968( 請 於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12 時, 下 午 1 時 30 分 至 5 時 來 電 ) 向 試 務 行 政 組 申 請 更 正, 否 則 影 響 權 益,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且 不 得 有 異 議 申 請 更 改 部 份 僅 受 理 修 改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申 請 表 ( 請 見 簡 章 第 16 頁, 附 表 四 ) 上 之 資 料, 且 更 改 資 料 以 一 次 為 限 3. 其 他 資 料, 如,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電 子 郵 件 緊 急 聯 絡 人 等 變 更 事 項,104 年 6 月 30 日 ( 星 期 二 ) 前 請 自 行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上 修 改 Q8 本 檢 定 考 試 是 否 受 理 現 場 報 名? A8: 本 檢 定 考 試 一 律 採 取 網 路 登 錄 方 式 報 名, 不 受 理 現 場 報 名 Q9 應 考 人 若 於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時 無 法 聯 結 至 報 名 系 統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A9: 此 時 報 名 系 統 可 能 為 網 路 壅 塞 等 原 因, 請 應 考 人 稍 後 再 試 Q10 應 考 人 線 上 列 印 報 名 表 之 截 止 時 間 為 何? A10: 列 印 報 名 相 關 表 件 請 於 104 年 1 月 10 日 ( 星 期 六 ) 前 完 成 列 印, 若 相 關 報 名 表 件 尺 寸 大 於 A4 大 小, 請 縮 印 成 A4 紙 張 彩 色 或 黑 白 列 印 完 成, 逾 時 不 可 列 印, 請 應 考 人 預 為 準 備 勿 錯 過 期 限 2

Q11 已 完 成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手 續 之 應 考 人 如 何 確 認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成 功? 可 從 何 處 查 詢? A11: 應 考 人 完 成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程 序 後, 登 入 報 名 系 統 於 查 詢 報 名 進 度 功 能, 可 了 解 報 名 進 度, 但 仍 須 依 簡 章 規 定 時 間 繳 費 並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Q12 准 考 證 如 何 取 得? A12: 凡 已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及 繳 費 手 續, 且 經 審 查 合 於 報 考 資 格 之 應 考 人, 請 於 104 年 2 月 2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0 時 起 至 104 年 3 月 8 日 ( 星 期 日 ) 止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准 考 證, 進 入 本 檢 定 考 試 網 站 (https://tqa.ntue.edu.tw), 選 擇 准 考 證 列 印 選 項, 輸 入 應 考 人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及 密 碼 後, 即 可 自 行 以 A4 紙 張 列 印 准 考 證 Q13 應 考 人 若 無 法 列 印 准 考 證, 如 何 處 理? A13: 1. 若 螢 幕 無 法 顯 示 准 考 證, 應 考 人 可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12 時, 下 午 1 時 30 分 至 5 時 ) 撥 打 專 線 服 務 電 話 02-2732-3968 洽 詢 2. 若 無 法 列 印 准 考 證, 應 考 人 應 先 核 對 基 本 資 料 是 否 有 誤, 考 試 當 天 攜 帶 本 人 身 分 證 件 逕 行 至 考 區 試 務 中 心 辦 理 補 發 Q14 報 名 表 上 若 打 不 出 特 殊 中 文 字 的 問 題, 如 何 處 理? A14: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填 寫 資 料 時 已 在 網 頁 上 方 註 明, 如 有 需 要 造 字 部 分, 請 先 以 * 代 替, 再 於 列 印 之 報 名 表 上, 以 藍 黑 筆 正 楷 書 寫 有 關 考 試 資 訊 Q15 新 制 師 資 培 育 法 參 加 半 年 教 育 實 習 之 役 男 ( 包 括 教 育 實 習 之 公 費 生 ) 得 否 緩 徵 至 本 檢 定 考 試 之 後? A15: 1. 依 國 防 部 所 頒 布 之 徵 兵 規 則 及 相 關 函 釋, 參 加 本 檢 定 考 試 並 不 符 合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事 故 表 所 列 之 事 由, 故 役 男 不 得 以 此 為 由 辦 理 緩 徵 2. 有 關 徵 兵 規 則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如 有 需 要, 敬 請 逕 至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http://law.moj.gov.tw/) 法 規 檢 索 項 目 下 查 閱 瞭 解 3. 役 男 參 加 104 年 度 檢 定 考 試 得 依 替 代 役 役 男 請 假 規 則 或 常 備 兵 補 充 服 務 規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請 假 事 宜 Q16 能 否 給 予 特 殊 身 分 族 群 加 分 優 待? A16: 不 可 以,104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係 屬 檢 定 考 試 之 一 環, 與 升 學 測 驗 不 同, 而 且 檢 定 考 試 不 涉 及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問 題 另 查 考 選 部 辦 理 其 他 檢 定 考 試, 如 : 中 醫 師 護 理 師 營 養 師... 等, 皆 未 給 予 特 種 身 分 應 考 人 加 分 優 待 爰 此, 比 照 其 他 專 業 證 照 等 考 試 辦 理, 對 於 特 種 身 分 應 考 人 ( 如 原 住 民 蒙 藏 生 僑 生 軍 人 傷 殘 子 女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等 ) 未 予 加 分 優 待 3

Q17 如 果 尚 未 完 成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是 否 可 以 學 分 證 明 書 或 切 結 書 方 式 先 參 加 考 試, 以 利 參 加 教 師 甄 試? A17: 依 據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辦 法 規 定, 參 加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之 對 象, 須 為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修 畢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規 定 之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取 得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者, 得 依 證 明 書 所 載 之 類 科 別, 報 名 參 加 本 考 試 基 於 法 已 明 定, 且 新 制 師 資 培 育 法 已 將 教 育 實 習 納 為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一 部 分, 所 以, 對 於 部 分 應 考 人 提 出 希 望 以 學 分 證 明 書 先 行 報 名 參 加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之 建 議, 就 法 制 層 面, 與 上 述 法 令 規 定 違 背 Q18 考 試 命 題 範 圍 為 何? A18: 試 題 取 材 係 依 103 年 9 月 3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21403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命 題 作 業 要 點 以 及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表 進 行 命 題, 有 關 各 科 命 題 內 容 請 參 閱 本 檢 定 考 試 簡 章 第 26 頁 或 瀏 覽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網 站 (https://tqa.ntue.edu.tw); 另 有 關 本 檢 定 考 試 之 各 科 題 型 比 例 請 參 閱 本 檢 定 考 試 簡 章 第 6 頁 Q19 考 試 後 是 否 會 公 布 題 目 及 參 考 答 案? A19: 考 試 辦 理 完 竣, 將 依 照 當 年 度 簡 章 重 要 日 程 表 規 定, 公 布 當 次 各 科 試 題 及 選 擇 題 參 考 答 案, 若 欲 下 載 或 瀏 覽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歷 年 試 題 及 相 關 資 訊, 可 連 結 至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網 站 (https://tqa.ntue.edu.tw) 參 考 Q20 考 試 及 格 科 目 之 成 績 是 否 可 以 保 留, 至 隔 年 再 補 考 其 他 尚 未 及 格 之 科 目? A20: 不 可 以, 依 據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辦 法 第 8 條 規 定 : 本 考 試 各 類 科 各 應 試 科 目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其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為 及 格 考 試 結 果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所 設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委 員 會 審 查 及 格 者,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發 給 教 師 證 書 依 前 開 規 定, 及 格 科 目 之 成 績 尚 無 法 保 留 Q21 考 試 可 否 一 年 舉 辦 2 次 以 上? A21: 依 據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本 考 試 現 階 段 每 年 仍 以 辦 理 1 次 為 原 則 Q22 考 試 可 否 提 前 至 教 育 實 習 之 前? A22: 經 查 師 資 培 育 法 第 7 條 第 2 項 明 定 :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包 括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及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故 依 前 開 法 律 規 定,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已 是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一 部 分 該 項 建 議, 因 涉 及 師 資 培 育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修 法, 層 面 複 雜, 教 育 部 已 錄 案 研 議 4

Q23 考 試 科 目 是 否 每 年 都 相 同? 104 年 度 Q&A 內 容 A23: 依 據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辦 法 第 5 條 規 定, 本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依 附 表 之 規 定, 其 有 變 更 時,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於 本 考 試 舉 行 六 個 月 前 公 告 之 Q24 考 試 日 期 是 否 每 年 都 相 同? A24: 依 據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辦 法 第 4 條 規 定, 本 考 試 日 期 載 明 於 報 名 簡 章,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依 本 法 第 12 條 規 定 委 託 之 學 校 或 有 關 機 關 ( 構 ), 於 本 考 試 舉 行 二 個 月 前 公 告 之 Q25 已 領 有 教 師 證 書 又 修 習 另 一 類 科 學 程, 修 畢 後 是 否 仍 須 實 習 及 參 加 考 試? A25: 不 需 要 依 據 師 資 培 育 法 第 11 條 第 2 項 規 定 : 已 取 得 第 六 條 其 中 一 類 科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修 畢 另 一 類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並 取 得 證 明 書 者,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發 給 該 類 科 教 師 證 書, 免 依 規 定 修 習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及 參 加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前 項 法 令 規 定, 仍 須 就 個 人 狀 況 參 考 Q26 考 試 完 後 是 否 可 以 將 試 題 本 攜 出 場 外 參 考? A26: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後 繳 交 答 案 卷 卡 之 應 考 人 毋 須 繳 交 試 題 本 給 監 試 委 員, 惟 若 提 早 離 場 之 應 考 人 不 得 將 試 題 本 攜 出 試 場 Q27 常 見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A27: 1. 手 機 發 出 聲 響 :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第 9 條, 應 考 人 除 必 用 之 書 寫 擦 拭 作 圖 之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紙 張 及 手 機 等 具 有 計 算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入 場 各 節 考 試 開 始 鈴 ( 鐘 ) 聲 響 後, 除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考 試 必 用 文 具 外, 所 有 物 品 應 放 置 於 臨 時 置 物 區 計 時 器 之 鬧 鈴 功 能 須 關 閉, 違 反 前 述 規 定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試 場 內 置 物 區 發 出 響 聲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3 分 前 述 各 類 事 件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2. 未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第 10 條, 應 考 人 應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包 括 國 民 身 分 證 尚 未 過 期 之 有 效 駕 照 具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或 護 照 ) 及 准 考 證 入 場 應 試 未 能 提 供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者, 如 經 監 試 委 員 查 核 確 認 係 應 考 人 本 人 無 誤 者, 得 先 准 予 應 試, 惟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至 當 日 最 後 一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響 畢 前 仍 未 送 達 者, 所 有 科 目 不 予 計 分 未 攜 帶 准 考 證 之 應 考 人, 可 持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至 試 務 中 心 補 發,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准 考 證 仍 未 送 達 或 未 依 規 定 申 請 補 發 者, 扣 減 當 節 該 科 成 績 10 分 3. 在 分 數 欄 註 記 該 題 分 數 顯 示 應 考 人 姓 名 等 : 違 反 規 則 第 15 條, 不 按 規 定 作 答 或 無 故 污 損 破 壞 答 案 卷 卡 或 在 答 案 卷 卡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做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等 情 事 者, 可 扣 該 科 成 績 10 分 4.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16 條 規 定, 非 選 擇 題 及 作 文 之 答 案 卷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 或 鋼 筆 書 寫,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成 績 5 分 ; 應 考 人 亦 應 在 規 定 作 答 區 內 作 答,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 應 考 人 如 因 違 反 作 答 規 定 致 評 閱 人 員 無 法 辨 認 答 案 5

者, 其 該 部 分 不 予 計 分 有 關 試 題 104 年 度 Q&A 內 容 Q28 試 題 會 不 會 超 出 所 公 布 的 範 圍, 或 是 考 較 為 偏 頗 的 題 目 呢? A28: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之 試 題 皆 為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必 備 知 識, 即 評 量 專 業 教 師 基 本 教 育 專 業 素 養 及 教 學 基 本 知 能, 且 試 題 靈 活, 應 考 人 必 須 在 記 憶 的 基 礎 上 理 解, 求 其 融 會 貫 通 與 應 用 Q29 是 否 會 因 應 市 場 需 求 減 少, 而 大 幅 提 高 試 題 難 度? A29: 現 行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係 依 教 育 部 103 年 9 月 3 日 公 告 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命 題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試 題 研 發 相 關 作 業, 其 目 的 乃 透 過 本 考 試 對 準 教 師 的 教 育 基 本 能 力 進 行 篩 選, 以 提 升 專 業 素 質 ; 故 本 考 試 試 題 皆 為 教 師 所 應 具 備 的 基 本 知 識 與 能 力, 在 試 題 難 度 方 面 掌 握 難 易 適 中 及 合 理 化 為 原 則 Q30 有 無 預 設 考 試 及 格 率 門 檻? A30: 1.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是 一 種 教 育 專 業 程 度 的 基 本 能 力 測 驗, 而 非 淘 汰 制 度, 即 標 準 參 照 評 量 2. 依 據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辦 法 規 定,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平 均 滿 60 分 不 得 有 2 科 成 績 均 未 滿 50 分, 且 不 得 有 1 科 成 績 為 0 分 者, 即 通 過 考 試, 由 教 育 部 發 給 及 格 教 師 證 書 因 此 本 考 試 採 及 格 制, 並 經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委 員 會 審 議 考 試 結 果 3. 參 加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之 應 考 人 背 景 不 盡 相 同, 應 考 人 程 度 較 難 預 測, 因 此, 不 可 能 先 行 預 設 考 試 及 格 率 有 關 成 績 Q31 應 考 人 對 試 題 及 其 參 考 答 案 有 疑 義 時, 該 如 何 處 理? A31: 1. 應 考 人 對 試 題 及 其 參 考 答 案 有 疑 義 時, 應 於 104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前 登 入 本 檢 定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網 站 (https://tqa.ntue.edu.tw), 點 選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依 序 填 具 資 料 並 上 傳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送 出 後, 即 可 完 成 網 路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作 業 ; 或 填 妥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第 17 頁, 附 表 5), 並 檢 附 具 體 理 由 佐 證 資 料 及 聯 絡 方 式, 以 具 名 方 式 及 限 時 掛 號 函 件 郵 寄 至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測 驗 及 評 量 研 究 中 心 ( 地 址 :2 3 7-0 3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三 樹 路 2 號 ), 以 郵 戳 為 憑 或 利 用 傳 真 方 式 以 憑 處 理 ( 傳 真 號 碼 :02-8671-1478),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應 考 人 對 參 考 答 案 提 出 疑 義, 同 一 試 題 以 1 次 為 限 疑 義 經 審 議 公 布 結 果 後, 不 再 受 理 申 覆 3. 網 路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須 上 傳 至 少 一 個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並 符 合 下 列 格 式 要 求 : (1) 檔 案 格 式 :JPG/PDF (2) 檔 案 大 小 : 每 一 道 題 採 總 量 計 算, 以 30MB 為 上 限 4. 應 考 人 如 因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大 小 超 過 系 統 限 制 (30MB), 請 先 點 選 確 定 送 出, 再 點 選 列 印 申 請 表 列 印 後, 併 同 完 整 紙 本 佐 證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104 年 3 月 11 日 前, 郵 戳 為 憑 ) 專 函 逕 寄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測 驗 及 評 量 研 究 中 心 ( 地 6

址 :2 3 7-0 3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三 樹 路 2 號 ) 申 請 (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試 題 疑 義 5. 試 題 疑 義 釋 覆 結 果 將 於 104 年 3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 中 午 12 時, 於 本 檢 定 考 試 網 站 ( 網 址 :https://tqa.ntue.edu.tw) 公 布, 並 以 書 面 回 覆 申 請 人 有 關 成 績 Q32 應 考 人 應 如 何 申 請 更 改 成 績 單 郵 寄 地 址? A32: 考 生 之 通 訊 地 址 請 於 104 年 3 月 31 日 ( 星 期 二 ) 前,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上 修 改 若 仍 有 相 關 疑 問, 請 在 上 班 時 間 內 (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12 時, 下 午 1 時 30 分 至 5 時 ) 撥 打 服 務 電 話 02-2732-3968 試 務 行 政 組 聯 絡 Q33 各 科 考 試 成 績 計 算 後 之 平 均 分 數 若 為 59.875 時, 算 不 算 及 格? A33: 不 算! 依 據 簡 章 規 定, 各 科 考 試 成 績 計 算 後 之 平 均 分 數, 若 出 現 小 數 位 數, 不 採 行 任 何 進 位 法 又 依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辦 法 第 八 條 第 一 款 之 規 定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平 均 滿 六 十 分 者 為 及 格 Q34 什 麼 情 況 下 會 因 答 案 卷 作 答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而 被 扣 分? A34: 有 關 違 規 扣 分 原 則 係 依 據 簡 章 第 21 頁, 附 錄 2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Q35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需 要 繳 費 嗎? A35: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請 於 104 年 4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0 時 起 至 104 年 4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3 時 止, 至 本 檢 定 考 試 網 站 (https://tqa.ntue.edu.tw/) 點 選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48 頁, 附 錄 7), 依 網 頁 畫 面 指 示 登 錄 資 料 並 如 期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52 頁, 附 錄 8), 每 一 科 複 查 之 工 本 費 為 新 台 幣 50 元 整, 並 須 另 加 計 37 元 限 時 掛 號 回 郵 之 費 用 考 生 繳 費 後 可 於 3 日 後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狀 況 有 關 核 發 教 師 證 Q36 考 試 放 榜 後 在 未 領 取 到 教 師 證 書 前, 應 考 人 得 否 先 行 參 加 教 師 甄 試? A36: 1. 依 據 教 師 法 規 定, 教 師 聘 任 權 責 係 屬 各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故 現 行 教 師 甄 選 相 關 事 宜, 係 由 各 校 或 委 託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負 責 辦 理 2. 為 兼 顧 參 加 考 試 之 應 考 人 於 放 榜 後 申 辦 教 師 證 書 期 間 報 名 參 加 各 校 教 師 甄 試 之 需 要, 教 育 部 將 適 時 函 請 辦 理 教 師 甄 試 學 校 及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對 於 前 開 應 考 人, 得 檢 附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 如 及 格 成 績 單 ) 暨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 如 中 等 學 校 階 段 加 附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 切 結 報 名 參 加 教 師 甄 試 3. 及 格 者 可 於 104 年 6 月 30 日 ( 星 期 二 ) 起, 至 教 師 證 書 核 發 服 務 系 統 ( 網 址 為 http://certificate.moe.gov.tw/goweb/include/index.php?page=d) 查 詢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以 資 證 明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