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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項 考 採 網 路 報 名, 應 考 人 請 以 電 腦 登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http: //www.moex.gov.tw,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選 項,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入 網 站 或 以 網 址 http : //register.moex.gov.tw ( 主 站 ), 或 http :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 站 ) 直 接 進 行 報 名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操 作 如 有 疑 義 請 洽 02-22369188 轉 3288 3325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 登 入 報 名 資 料 前 請 先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詳 細 閱 讀, 登 錄 完 成 後 務 必 下 載 報 名 表 件 及 繳 款 單 ( 或 信 用 卡 繳 款 紀 錄 ),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款 後, 以 B4 信 封 掛 號 郵 寄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院 路 1-1 號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司 第 二 科 收,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定 寄 發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請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表 4 國 家 考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並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集 中 於 考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100 年 8 月 10 日 下 午 5 時 止 ), 因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而 影 響 報 名 權 益 壹 重 要 日 期 摘 要 一 報 名 日 期 : 自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至 8 月 10 日 下 午 5 時 止 報 名 表 件 一 律 掛 號 郵 寄, 收 件 截 止 日 期 至 100 年 8 月 11 日 止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寄 發 入 場 證 日 期 : 預 定 於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寄 發 本 項 考 入 場 證 委 由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依 據 應 考 人 報 名 履 歷 資 料 製 發 ( 請 應 考 人 填 寫 個 人 履 歷 資 料 時 務 必 詳 細 確 實 ) 應 考 人 如 於 100 年 11 月 3 日 後 尚 未 收 到 者, 請 洽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洽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司 第 二 科 補 寄, 如 仍 未 及 於 考 前 收 到, 應 考 人 可 逕 至 本 部 國 家 考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或 洽 考 承 辦 單 位 查 明 應 區 場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等 資 訊, 並 於 考 第 1 天 第 1 節 開 始 前,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提 早 至 所 屬 區 卷 務 組 辦 理 補 發 如 逾 期 洽 詢 將 影 響 入 場 應 權 益, 請 應 考 人 務 必 留 意 並 配 合 辦 理 三 考 日 期 : 簡 任 升 官 等 考 :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2 日 至 13 日 舉 行 筆,14 日 舉 行 ( 集 體 ) 薦 任 升 官 等 考 :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2 日 至 13 日 四 公 布 測 驗 式 題 答 案 :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五 題 疑 義 提 出 期 限 :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至 16 日 止 ( 申 請 書 格 式 請 自 行 影 印 本 須 知 附 表 之 表 格 或 至 考 選 部 網 站 下 載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六 預 定 榜 示 日 期 :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仍 應 視 本 考 典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 1

七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 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 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原則不予寄發 應考人如有需要 請電洽考選部高普 考司第二科辦理 八 複查成績提出期限 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 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 申 請書格式請自行影印本須知附表 11 之表格或至考選部網站下載 逾期不 予受理 貳 考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一 簡任升官等考僅設臺北考區 二 薦任升官等考分臺北 臺中 高雄三考區同時舉行 應考人自行選定一 考區應 報名後不得更改 三 區地點 隨同入場證寄發 簡任升官等考之 集體 分組及 場分配 於前一天在區及各場公告 四 場分配情形定於 100 年 11 月 9 日公布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網址 http://www.moex.gov.tw 至於其他應行公布事項 定於考前一日 在 各區公告 參 應考資格 一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法 一 第 3 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應簡任升官等考 1.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九職等人員 4 年以上 已敘 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 2.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之 1 第 3 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 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人員 並具有前款年資 俸級條件 3.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薦任第九職 等人員 並具有第 1 款年資 俸級條件 二 第 4 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應薦任升官等考 1.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人員滿 3 年 已敘委 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 2.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之 1 第 3 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 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 並具有前款年資 俸級條件 3.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委任第五職 等人員 並具有第 1 款年資 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 九職等人員 2

4.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17 條 第 5 項 ( 現 為 第 17 條 第 6 項 ) 之 規 定 經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合 格 現 任 薦 任 或 薦 派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人 員 5.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33 條 之 1 第 3 款 規 定 仍 繼 續 以 技 術 人 員 任 用, 現 任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人 員 ( 三 ) 第 5 條 現 職 人 員 報 考 升 官 等 考, 以 現 任 或 曾 任 職 系 之 類 科 為 限 但 下 列 人 員 之 報 考 類 科, 並 受 以 下 之 限 制.. 1.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33 條 之 1 第 2 款 規 定 仍 繼 續 任 用 之 人 員, 僅 得 應 經 銓 敘 審 定 之 各 該 技 術 職 系 升 官 等 考 2.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33 條 之 1 第 3 款 規 定 仍 繼 續 以 技 術 人 員 任 用 之 人 員, 僅 得 應 經 銓 敘 審 定 之 各 該 職 系 升 官 等 考 3.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條 例 轉 任 人 員, 僅 得 應 經 銓 敘 審 定 之 各 該 職 系 升 官 等 考 ( 四 ) 第 6 條 升 官 等 考 之 技 術 類 科, 依 職 業 管 理 法 律 規 定 須 領 有 專 門 職 業 證 書 始 能 執 行 業 務 者, 應 具 各 該 類 科 專 門 職 業 證 書 始 得 報 考 報 考 薦 任 獸 醫 科 別 者, 須 具 有 獸 醫 師 或 獸 醫 佐 專 門 職 業 證 書 ; 報 考 簡 任 及 薦 任 航 空 管 制 科 別 者, 須 具 有 民 用 航 空 檢 定 證 體 格 檢 查 及 格 證 等 2 項 證 件 報 考 簡 任 及 薦 任 船 舶 駕 駛 科 別 者, 須 具 有 船 員 專 門 職 業 證 書 二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法 施 行 細 則 ( 一 ) 第 3 條 本 法 第 3 條 第 1 款 所 稱 具 有 法 定 任 用 資 格 現 任 薦 任 或 薦 派 第 九 職 等 人 員, 指 具 有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九 條 所 定 薦 任 職 任 用 資 格, 並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或 派 用 人 員 派 用 條 例 進 用 為 薦 任 或 薦 派 第 九 職 等, 經 銓 敘 審 定 有 案 之 有 給 專 任 者 ( 二 ) 第 4 條 本 法 第 4 條 第 1 款 所 稱 具 有 法 定 任 用 資 格 現 任 委 任 或 委 派 第 五 職 等 人 員, 指 具 有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九 條 所 定 委 任 職 任 用 資 格, 並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或 派 用 人 員 派 用 條 例 進 用 為 委 任 或 委 派 第 五 職 等, 經 銓 敘 審 定 有 案 之 有 給 專 任 者 ( 三 ) 第 5 條 本 法 第 3 條 及 第 4 條 所 定 之 年 資, 指 經 銓 敘 審 定 有 案 之 同 職 等 年 資 合 併 計 算 至 考 舉 行 前 一 日 為 止 ( 四 ) 第 6 條 本 法 第 5 條 所 稱 現 任 或 曾 任 職 系, 指 升 官 等 考 舉 行 前 一 日 經 銓 敘 審 定 有 案 之 職 系 三 無 論 報 考 現 任 或 曾 任 職 系 之 科 別, 報 名 後, 不 得 任 意 更 改 又 配 合 新 修 正 之 職 組 暨 職 系 名 稱 一 覽 表 於 95 年 1 月 16 日 施 行, 應 考 人 曾 任 職 系 業 經 細 分 或 變 更, 其 得 報 考 之 科 別 如 下 : 3

(一)95 年 1 月 15 日以前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 1.一般公務人員 得報考細分後各職系 如附表 1 銓敘審定醫療 牙醫 或護理助產職系有案者 得報考 衛生技術 職系 2.專技轉任人員 未限定該職系特定工作者 得報考細分後各職系 銓敘 審定醫療 牙醫或護理助產職系有案者 得報考 衛生技術 職系 限 定特定工作者 僅得報考該特定工作修正後之新職系 (二)95 年 1 月 16 日以後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 無論係一般公務人員或專技轉任人員 均僅得報考現任職系及曾銓敘 審定有案之職系 肆 應科目及考日程表 一 簡任升官等考類科 應科目及考日程表詳見附表 2 二 薦任升官等考類科 應科目及考日程表詳見附表 3 伍 報名有關規定 一 報名日期 自民國 100 年 8 月 1 日至 8 月 10 日下午 5 時止 報名表件一 律掛號郵寄 收件截止日期至 100 年 8 月 11 日止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 予受理 二 報名方式 採網路報名 請依 國家考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辦 理 並於完成報名後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履歷表 繳款單 貼妥身分證正 背面影本 繳款證明及相片後 將報名專用信封封面密實黏貼於 B4 信 封上通訊報名 三 報名郵寄地點 11602 臺北巿文山區院路 1-1 號考選部高普考司第二 科 請以掛號寄出報名表件 限於 100 年 8 月 11 日前郵戳日期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四 報名表件查核 應考人填妥報名表件確認報名表件所填之報考科別 官等 職等 現 曾 任職系 俸 薪 級 服務年資之生效日期等資料無誤 並於報名履歷表應考人切結欄具名切結後 毋須再透過所屬人事單位查 核 逕向考選部辦理報名 五 應繳費件 一 報名費 報名費新臺幣 1,100 元 包括郵政劃撥手續費 回件及寄發成 績及結果通知書郵資 本項考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 應考人 可透過郵局 便利商店 銀行或透過ATM轉帳繳款等方式繳交報名費 4

應考人並須將繳款完成之收執聯黏貼至報名履歷表背面上方 逾期不 予受理報名 有關國家考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考選部各項 考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詳如附表 5 附表 6 二 報名履歷表 填表前請詳閱本須知伍之六 填表注意事項 三 照片 最近 1 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1 張 照片背面須書明姓名 考區 考等別 科別 請自行黏貼於報名履歷表上 不可缺少 四 各等別升官等考應考資格及特定對象應繳證明文件詳見附表 1-1 除 該表指定之特定對象應依規定繳驗證明文件外 其餘應考人均毋須繳交 六 填表注意事項 一 除 審查結果欄 審查人簽章 與 入場證編號 三欄請勿填寫外 其餘各欄由應考人自行填妥 並請應考人於切結欄切結 二 應考人限報考現任或曾任職系之科別 一經選定 不得任意更改 所 填應考科別編號與科別名稱應相符 請勿錯填 所填科別編號與科別 名稱不符時 以文字書寫之科別名稱為準 應考人不得異議 三 身分證影印本 須清晰 正 背面分別固貼於報名履歷表規定欄位 四 通訊處欄應填寫便於收取郵件之地址 以免郵誤 五 申請特別場應欄 請參閱本須知柒 身心障礙應考人注意事項 勾填 如符合規定者 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六 請於規定期限內繳交報名費 繳款完成之收執聯正本 請黏貼在履歷 表背面上方 七 應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者 一律繳交影印本 並自行加註 與正本 相符 同時簽名以示負責 所繳交影印本 由考選部抽存 八 應考人為非現職人員 指留職停薪 停職 休職 辭職等情形 請於 報名時主動告知考選部高普考司第二科 該等人員如於考舉行前 仍未回復現職狀態 自始不具應考資格 或其所繳證件經查明有偽造 情事者 依公務人員考法第 21 條規定 於考前發現者 撤銷其應 考資格 考時發現者 予以扣考 考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 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 撤銷其錄取資格 考及格後發現者 撤銷其考及格資格 並註銷其及格證書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 檢察機關辦理 九 身心障礙人員如申請延長考時間者 除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外 需另 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 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5

陸 有關業務主管機關地址 電話 一 應考人如有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 以書面 附表 7 函知考選部高普考 司第二科更正 另有關報名 考 複查成績等事項 亦請洽考選部高普 考司第二科 一 地址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院路 1-1 號 二 電話 02-22369188 轉 3914 3915 傳真 02-22364670 三 網址 http://www.moex.gov.tw 二 有關入場證 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郵寄暨補發事宜 請洽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臺北郵局電子郵件科 一 地址 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 89 號 9 樓 二 電話 02-27031604 轉 29 39 59 三 傳真 02-27037981 三 錄取人員任用等事項 請洽所屬人事單位或銓敘部 銓敘部地址 電話如 下 一 地址 11603 臺北市文山區院路 1-2 號 二 電話 02-82366666 三 網址 http://www.mocs.gov.tw 柒 身心障礙應考人注意事項 一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權益 特訂定 國家考身心障礙應考人權 益維護措施要點 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第 2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 指具有報考該項 考應考資格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上肢肢體障礙 致書寫卷困難 二 下肢肢體障礙 致 行動不便 三 聽覺機能障礙 四 視覺障礙 致閱讀題 書寫卷困難 五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 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 致閱讀題 書寫卷困難 六 重 度肢體障礙 致上肢無書寫能力且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七 多重障礙 致閱讀題 書寫卷困難 八 其他因功能性 障礙 致閱讀題 書寫卷困難 第 3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2點規定者 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申請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 但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 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一 6

)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延 長 考 時 間 ( 二 )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使 用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 三 ) 申 請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或 其 他 特 殊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第 6 點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一 ) 放 大 二 倍 之 測 驗 式 卷 ( 卡 ) ( 二 ) 延 長 每 第 7 點 第 8 點 節 考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下 肢 肢 體 障 礙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一 ) 安 排 低 樓 層 或 備 有 電 梯 之 場 ( 二 ) 適 用 桌 椅 ( 三 ) 輪 椅 聽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但 應 考 人 經 本 部 核 可, 得 自 備 助 聽 器 ( 一 ) 安 排 熟 諳 手 語 或 語 溝 通 之 監 場 人 員 及 務 人 員 擔 任 監 考 及 服 務 工 作 ( 二 ) 以 警 示 燈 及 大 字 報 書 寫 方 式, 表 示 上 下 場 鈴 聲 第 9 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一 )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 二 )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第 10 點 第 11 點 ( 三 ) 點 字 題 或 盲 用 電 腦 電 子 檔 題 ( 四 ) 放 大 二 倍 之 題 測 驗 式 卷 ( 卡 ) ( 五 ) 延 長 每 節 考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 六 ) 有 聲 電 子 計 算 器 前 項 第 二 三 款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限 矯 正 後 優 眼 視 力 未 達 0. 一 ( 含 全 盲 ) 之 應 考 人 始 得 申 請 第 一 項 第 六 款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限 各 該 應 科 目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時 提 供 第 一 項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之 鍵 盤 等 輔 具, 得 由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自 備 但 考 時 如 無 法 運 作 或 系 統 不 相 容,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腦 性 麻 痺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一 ) 電 腦 作 答 相 關 設 備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 三 ) 放 大 二 倍 之 題 測 驗 式 卷 ( 卡 ) 重 度 肢 體 障 礙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以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12 點 多 重 障 礙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障 礙 類 別 或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第 7

第 13 點 六 點 至 第 十 一 點 必 要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以 點 字 機 作 答 者, 其 作 答 結 果 於 閱 卷 前, 由 考 承 辦 單 位 聘 請 專 人 翻 譯 核 校, 並 依 下 列 程 序 進 行 評 閱 :( 一 ) 測 驗 式 卷 ( 卡 ): 由 考 承 辦 單 位 會 同 政 風 室 依 作 答 結 果 人 工 劃 卡 後 進 行 閱 卷 ( 二 ) 申 論 式 卷 : 將 作 答 結 果 黏 貼 於 卷 上, 加 蓋 騎 縫 章, 由 考 承 辦 單 位 彌 封 後 進 行 閱 卷 第 14 點 以 電 腦 或 盲 用 電 腦 作 答 者, 於 每 節 考 結 束 後, 由 監 場 人 員 列 印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作 答 結 果, 經 其 確 認 後, 黏 貼 或 夾 置 於 第 16 點 卷 ( 卡 ) 上, 加 蓋 騎 縫 章, 併 同 作 答 儲 存 媒 體, 並 依 下 列 程 序 進 行 評 閱 :( 一 ) 測 驗 式 卷 ( 卡 ):1. 以 電 腦 作 答 者, 由 資 訊 管 理 處 將 儲 存 媒 體 資 料 轉 入 卡 評 閱 系 統, 進 行 閱 卷 2. 以 盲 用 電 腦 作 答 者, 由 考 承 辦 單 位 會 同 政 風 室 依 卷 作 答 結 果 人 工 劃 卡 後 進 行 閱 卷 ( 二 ) 申 論 式 卷 : 閱 卷 委 員 依 作 答 結 果 進 行 閱 卷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因 臨 時 事 故 受 傷 或 罹 病 或 學 習 障 礙 經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學 習 障 礙 證 明 或 其 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題 書 寫 卷 困 難 者, 得 檢 具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前 項 申 請 遇 有 緊 急 情 形, 各 考 承 辦 單 位 得 簽 請 部 長 核 定 後, 提 報 審 議 小 組 備 查 二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符 合 第 2 點 規 定 者,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申 請,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但 有 第 3 點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 如 附 表 8) 三 以 上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特 別 場 應 者, 請 另 於 報 名 信 封 申 請 特 別 場 應 欄 之 框 打 ˇ; 如 需 提 供 特 別 照 護 及 協 助 措 施 者, 請 於 報 名 履 歷 申 請 特 別 協 助 欄 註 明 捌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應 考 人 若 曾 經 擔 任 考 選 部 題 庫 題 命 題 審 查 工 作 者,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以 書 面 函 知 考 選 部 題 庫 管 理 處 及 高 普 考 司 二 本 考 各 等 別 之 應 科 目, 按 考 日 程 表 科 目 上 端 有 符 號 者, 全 部 採 用 測 驗 式 題, 科 目 上 端 有 符 號 者, 係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兼 採 之 混 8

合式題 三 採測驗式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 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卷 卡 作 答注意事項 依規定作答 四 配合公務人員升官等考法第 6 條第 4 項 簡任升官等考 除採筆外 應兼採其他一至二種考方式 之規定 簡任升官等考 各類科加 考 集體 茲摘錄規則有關集體之條文如下 第 5 條 集體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 儀態 包括禮貌 態度 舉止 20 分 二 言辭 包括聲調 語言表達能力 20 分 三 才識 包括志趣 領導 問題判斷 分析 專業知識 專業技術與 經驗 30 分 四 反應能力 包括理解 應變能力 30 分 第 2 項 第7條 個別每一應考人時間 20 至 60 分鐘 集體每組 時間 1 至 2 小時 團體討論每組時間 2 至 4 小時 第 8 條 前項時間必要時得增減之 集體之同組應考人按入場證字號順序回答委員之問題 必要時委員並得指定同組其他應考人提出評論 並由該應考 人予以答復 第 1 項 五 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一 本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 正式實施國家考電子計算器措施 各項考 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 應考人應使用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 器 如使用非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 依場規則第 5 條第 1 項 第 5 款規定 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 扣除該科目成 績 20 分 並不得繼續使用 應考人請視學科性質需要 自行攜帶合 於本部規定機型廠牌之電子計算器備用 各類科之應科目得否使用 電子計算器將於考第一天第一節由監場人員向應考人宣布後 張貼 於各場公布欄 二 目前經本部核定合格之電子計算器已有 110 款 相關機型登載於本部 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ex.gov.tw 之 國家考電子計算器措 施 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機型 本部將陸續增加其他機型 並於本部全球資訊網之 最新消息 公告增列 三 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電子計算器功能及機型如下 1. 第一類 具備+ % MR MC M+ M-運算功能 共計 100 款 依品牌英文及數字排列如下 廠商 精通事物機器有限公司 HC127V AU-06 廠商 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 ATIMA 共 5 款 HC132 AU-08 品牌 E-MORE 共 25 款 9

型號 識別標識 HC133 AU-09 MA-80V AT-01 HC184 AU-03 DS-3E EM-05 SA-200L AT-02 HC191 AU-10 DS-3GT EM-15 SA-787 AT-03 HC219 AU-11 DS-120E EM-06 SA-797 AT-04 SA-807 AT-05 廠商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DS-120GT 品牌 Canon 共 3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品牌 AURORA 共 15 款 LC-210HiII 型號 型號 CN-02 識別標識 LS-88VII CN-03 DT210 AU-14 LS-120VII CN-04 DT220 AU-15 DT230 AU-17 DT391B AU-04 DT810 AU-12 MW-8V DT810V AU-13 DT3910 AU-16 DT3915 HC115A EM-16 DS-200GTK EM-26 JS-20E EM-07 JS-20GT EM-17 JS-120E JS-120GT 廠商 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JS-200GTK 品牌 CASIO 共 3 款 識別標識 EM-08 EM-18 EM-27 MS-8L EM-23 MS-12E EM-09 CA-02 MS-20GT EM-20 SX-300P CA-03 MS-80L EM-19 SX-320P CA-04 MS-112L EM-02 AU-07 MS-120E EM-10 AU-02 NS-200GTK EM-28 廠商 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 E-MORE 共 25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廠商 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 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 H-T-T 共 3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品牌 SANYO 共 2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SL-20V EM-12 SCP-298 HL-01 SCP-371 HL-03 SL-103 EM-13 SCP-308 HL-05 SCP-913 HL-04 SL-201 EM-14 SCP-328 HL-02 廠商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SL-220GT EM-21 廠商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SL-320GT EM-22 品牌 kolin 共 2 款 SL-709 EM 11 型號 識別標識 10 品牌 UB 共 20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UB-200-Y CK-07

SL-712 EM 03 KEC-7711 ED-01 UB-200-W SL-720 EM 04 KEC-7713 ED-02 UB-206-Y 廠商 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品牌 FUH BAO 共 13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廠商 神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UB-206-W 品牌 Paddy 共 4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CK-08 UB-210 CK-09 UB-211 CK-10 FB-200 FB-01 PD-H036 PA-01 UB-212-B FB-216 FB-02 PD-H101 PA-02 UB-212-R FB-510 FB-08 PD-H208 PA-03 UB-220 CK-12 FB-520 FB-09 PD-H886 PA-04 UB-225 CK-13 FB-530 FB-10 廠商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UB-226-W FB-550 FB-11 品牌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UB-226-B FB-560 FB-12 FB-570 FB-13 PT212 CK-03 UB-233 CK-15 FB-580 FB-14 PH245 CK-02 UB-236M CK-16 FB-590 FB-15 PT256-G UB-238 CK-17 UB-239M CK-18 CK-11 型號 識別標識 CK-04 CK-14 UB-226-R FB-701 FB-05 PT256-B FB-810 FB-03 PT383 CK-05 UB-266-P FBMS-80TV FB-04 PT899 CK-06 UB-266-G CK-19 UB-266-B UB-266-R 廠商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UB-370 品牌 UB 共 20 款 CK-23 UB-820 UB-800-P UB-850-P 識別標識 UB-800-G UB-850-G UB-320 CK-20 UB-800-B UB-330 CK-21 UB-800-R UB-360 CK-22 型號 CK-24 UB-850-B CK-25 CK-26 UB-850-R 備註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品牌 型號數字後之英文字母為顏 色之代碼 例如 Y 為黃色 W 為白色 2. 第二類 具備+ % MR MC M+ M- 三角函數 對數 指數運算功能 共計 10 款 依品牌英文及數字排列 如下 11

廠商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 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 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品牌 AURORA 共 2 款 品牌 CASIO 共 1 款 品牌 FUH BAO 共 2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SC500 PLUS AU-01 SC600 AU-05 廠商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 Canon 共 1 款 型號 F-502G 型號 識別標識 fx-82sx CA-01 型號 FX-133 廠商 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FX-180 識別標識 FB-06 FB-07 品牌 E-MORE 共 3 款 廠商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型號 識別標識 識別標識 fx-127 EM-01 CN-01 fx-183 EM-24 fx-330s EM-25 品牌 UB 共 1 款 型號 UB-500P 識別標識 CK-01 四 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 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六 考時不得攜帶行動電話 呼叫器 其他通訊器具 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 必需或規定以外之物品入場應 違者依場規則處理 七 依場規則第 2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 應考人應於每節考預備鈴聲響 時依座號就座 規定考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 逾時不得應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 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 逾時不得應 每節考開始後 45 分鐘內 不准離場 八 應科目中如有製圖 設計等類之科目者 請應考人自備公 英制尺 規 等製圖工具備用 但不得自備稿紙應 九 各科目申論式卷以西式橫書作答 國文 科目之公文部分以 公文程式 條例 及行政院最新修定之 事務管理手冊 文書處理部分所規定之格式 命題 閱卷 十 每節考完畢後 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之題 其中測驗式題 答案於 11 月 14 日在考選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網址 http://www.moex.gov.tw 公布 所公布之測驗式題答案以筆期間使 用2B鉛筆於測驗式卡上作答者為限 十一 參加本項考違規者 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外 其經扣考處分者 由 考選部通知其服務機關議處 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 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或升官等訓練之測驗 經扣考處 分者 於考績 成 年度內不得考列甲等 十二 考期間 市區交通流量大 易造成塞車 請應考人寬估到場時間 以 免遲誤 區附近停車不便請儘量利用大眾運輸工具 12

十 三 摘 錄 公 務 人 員 考 法 第 7 條 第 21 條 規 定, 請 應 考 人 注 意, 切 勿 觸 犯 : 第 7 條 第 21 條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18 歲, 具 有 本 法 所 定 應 考 資 格 者, 得 應 本 法 之 考 但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應 考 : 一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二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三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四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者, 經 公 務 人 員 考 錄 取, 於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期 間 仍 不 得 分 發 ( 配 )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考 前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應 考 資 格 考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考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榜 示 後 至 訓 練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及 格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考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一 有 本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二 冒 名 頂 替 者 三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者 四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者 五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者 十 四 依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第 12 條 規 定 : 政 府 機 關 ( 構 ) 民 間 團 體 事 業 或 個 人 不 得 拒 絕 傳 染 病 病 人 就 學 工 作 安 養 居 住 或 予 其 他 不 公 平 之 待 遇 但 經 主 管 機 關 基 於 傳 染 病 防 治 需 要 限 制 者, 不 在 此 限 為 維 護 公 共 利 益 及 應 考 人 權 益, 本 考 應 考 人 如 罹 患 傳 染 病 或 疑 似 傳 染 病, 請 檢 具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於 報 名 或 知 悉 時, 主 動 通 報 考 承 辦 單 位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司 第 二 科 ( 聯 絡 電 話 :02-22369188 分 機 3914 3915; 傳 真 :02-22364670 ), 俾 便 安 排 相 關 措 施 十 五 本 考 錄 取 人 員 於 榜 示 後 二 個 月 左 右, 由 考 選 部 向 考 院 請 頒 考 及 格 證 書, 在 此 之 前, 請 勿 查 催 玖 測 驗 式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一 為 提 示 應 考 人 有 關 測 驗 式 卷 ( 卡 ) 之 正 確 作 答 方 法,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本 注 意 事 項 未 規 定 事 項, 依 有 關 考 法 規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稱 測 驗 式 卷 ( 卡 ), 係 指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在 規 定 方 格 內 13

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卷 卡 三 測驗式卷 卡 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 應考人開始作答前 請先核 對是否與座號相符 並檢查卷 卡 上科目名稱是否與題上科目名稱 相同 四 應考人作答時 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 測驗式題每題有 A B C D 四個選項 本考為單一選擇題 請依題意就 A B C D 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 答案 複選作答者 該題不予計分 本考答錯不倒扣分數 六 作答時 應將所選答案 在卷 卡 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 必須粗 黑 清晰 將該方格劃滿 不可畫出格外 或只畫半截線 七 如答錯要更改時 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 另行作答 切不可留有黑色殘 跡 或將卷 卡 污損 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 測驗式卷 卡 應保持清潔 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 不得在座位號碼及 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 且不可任意挖補 污損 折疊 卡片邊緣之 黑色條紋 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 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題之測驗式 題部分 其題數多寡並不一致 務請應考人按題之題數及題號 依序 在測驗式卷 卡 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 俾免影響計分 十 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 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 由應考人自行負 責 不得提出異議 其卷 卡 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於卷 卡 劃記無關之文字 符號 致無法讀入考科目 座號或答 案者 以零分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 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 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 劃記太淡 劃記太大 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因應考人污損卷 卡 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 依讀入答案計分 拾 題疑義 一 依 國家考題疑義處理辦法 辦理 二 應考人於考時對題如有疑問 應即當場提出 考完畢後 應考人對 考時所提出題疑問 筆題或公布之測驗式題答案 以下簡稱答 案 仍有疑義時 應依 國家考題疑義處理辦法 第 2 條規定 於本 考全部筆完畢之次日起 3 日內 100 年 11 月 16 日前 郵戳為憑 完成 申請 同一道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三 請登入考選部網路報名系統入網主站 http://register.moex.gov.tw 14

點選 題疑義申請 依序填具資料並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送出後 即 可完成題疑義申請作業 操作說明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 常見問答 四 須上傳至少一個佐證資料電子檔 並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檔案格式 JPG 檔案大小 每一道題採總量計算 以 10MB 為上限 五 應考人如因佐證資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 10MB 請先點選 確定送 出 再點選 列印申請表 列印後 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料 以限時掛號 100 年 11 月 16 日前 郵戳為憑 專函逕寄考選部 測驗式題 題庫管 理處 申論式題 高普考司第二科 申請 信封上請註明 題疑義 六 一張題疑義申請表只能陳述一題 如有多題 請重複申請作業 本須知 仍附有題疑義申請表(申論式題如附表 9 測驗式題如附表 10) 七 應考人提出題或答案疑義 如逾受理期限或前項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 項不齊備者 不予受理 八 應考人提出疑義 不得要求告知典 主 委員 命題委員 題審查委 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 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題要求提供參 考答案 九 考之題疑義 應考人應當場提出 由委員處理之 拾壹 成績計算 一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法 第7條 現職人員於考舉行前最近 3 年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成績 1 年列 甲等 2 年列乙等以上者 其考績或考成之平均成績高於考成績時 併入升官等考之總成績計算 比例為 30% 考成績為 70% 考成績高於考績或考成平均成績者 或最近 3 年年終考績或年 終考成成績未達 1 年列甲等 2 年列乙等以上者 其考績或考成成績 不列入總成績計算 並以考成績為總成績 第8條 合於第 3 條或第 4 條規定之現職人員 奉准留職停薪 在國內外 進修與現職有關之科目者 於學成回原機關服務應升官等考時 其 論文或學業成績經複評後 得視為考績成績 但最多以計算 3 年為限 第 9 條 升官等考之錄取人數上限 由典委員會依各等級各類科全程 到考人數 33%擇優錄取 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 採整數予以進位 錄取 15

升 官 等 考 總 成 績 未 達 50 分, 或 筆 科 目 有 一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或 特 定 科 目 未 達 規 定 最 低 分 數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二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7 條 簡 任 升 官 等 考 筆 成 績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第 8 條 第 9 條 薦 任 升 官 等 考 筆 成 績, 以 普 通 科 目 成 績 加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之, 普 通 科 目 成 績 以 每 科 成 績 乘 以 10% 後 之 總 和 計 算 之 ;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總 和 除 以 科 目 數 再 乘 以 所 占 剩 餘 百 分 比 計 算 之 升 官 等 考 併 採 二 種 以 上 方 式 舉 行 時, 其 考 成 績 之 計 算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採 筆 與 二 種 方 式 者, 筆 成 績 占 85%, 成 績 占 15% 二 採 筆 與 實 地 考 二 種 方 式 者, 筆 成 績 占 60%, 實 地 考 成 績 占 40% 三 採 筆 與 審 查 著 作 或 發 明 二 種 方 式 者, 筆 成 績 占 60%, 審 查 著 作 或 發 明 成 績 占 40% 四 採 筆 與 測 驗 二 種 方 式 者, 筆 成 績 占 80%, 測 驗 成 績 占 20% 五 採 筆 及 實 地 考 三 種 方 式 者, 筆 成 績 占 60%, 成 績 占 15%, 實 地 考 成 績 占 25% 六 採 筆 及 審 查 著 作 或 發 明 三 種 方 式 者, 筆 成 績 占 60%, 成 績 占 15%, 審 查 著 作 或 發 明 成 績 占 25% 七 採 筆 實 地 考 及 審 查 著 作 或 發 明 三 種 方 式 者, 筆 成 績 占 40%, 實 地 考 成 績 占 30%, 審 查 著 作 或 發 明 成 績 占 30% 八 未 採 筆, 而 以 其 他 二 種 以 上 方 式 同 時 舉 行 者, 其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但 所 採 之 考 方 式 含 者, 採 二 種 方 式 時, 成 績 占 30%, 其 他 方 式 之 成 績 占 70%; 採 三 種 方 式 時, 成 績 占 20%, 其 他 方 式 之 成 績 各 占 40% 升 官 等 考 所 採 方 式 不 屬 前 項 各 款 所 定 者, 其 考 成 績 計 算 由 考 院 另 定 之 本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所 稱 考 舉 行 前 最 近 3 年 年 終 考 績 或 年 終 考 成, 其 期 間 中 斷 者, 得 依 次 向 前 推 算 遞 補 之, 低 一 官 等 考 績 或 考 成 不 予 採 計 依 本 法 第 4 條 第 3 款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條 例 轉 任 之 現 任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人 員 第 4 款 及 第 5 款 規 定 應 16

第 10 條 三 規 則 第 10 條 薦 任 升 官 等 考 者, 得 採 計 低 一 官 等 之 考 績 或 考 成 本 法 第 8 條 所 稱 其 論 文 或 學 業 成 績 經 複 評 後, 得 視 為 考 績 成 績, 指 應 考 人 之 論 文 或 學 業 成 績 經 考 選 部 審 查, 並 提 報 典 委 員 會 准 予 視 為 考 績 成 績 而 言 前 項 准 予 視 為 考 績 成 績 之 論 文 或 學 業 成 績, 其 僅 列 等 第 者, 甲 等 或 相 當 甲 等 以 上 以 80 分 計 算, 乙 等 或 相 當 乙 等 以 70 分 計 算, 丙 等 或 相 當 丙 等 以 下 或 論 文 學 業 成 績 未 滿 70 分 或 未 列 成 績 等 第 者, 不 予 計 算 第 一 項 成 績 抵 算 考 績 成 績 者, 以 奉 准 留 職 停 薪 之 年 限 為 準 每 一 應 考 人 之 成 績, 以 該 組 委 員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數 為 其 個 別 集 體 或 團 體 討 論 實 得 成 績 併 採 個 別 與 團 體 討 論, 或 集 體 與 團 體 討 論 者, 其 成 績 各 占 成 績 50% 到 考 人 數 不 足 5 人 或 類 科 性 質 不 相 近 無 法 合 併 舉 行 團 體 討 論 時, 以 個 別 或 集 體 成 績 為 成 績 個 別 成 績 集 體 成 績 團 體 討 論 成 績 或 併 採 兩 種 之 平 均 成 績 未 滿 60 分 者, 總 成 績 雖 達 錄 取 標 準, 均 不 予 錄 取 四 公 務 人 員 考 總 成 績 計 算 規 則 第 7 條 筆 之 普 通 科 目 及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於 依 各 該 條 規 定 比 例 計 算 後, 取 小 數 點 後 四 位 數, 第 五 位 數 以 後 捨 去 其 他 考 方 式 有 關 各 項 成 績 之 平 均 及 百 分 比 計 算, 均 取 小 數 點 後 四 位 數, 第 五 位 數 以 後 捨 去 考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取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數, 第 三 位 數 採 四 捨 五 入 法 進 入 第 二 位 數 拾 貳 錄 取 標 準 及 升 官 等 任 用 規 定 一 依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法 第 9 條 規 定 : 升 官 等 考 之 錄 取 人 數 上 限, 由 典 委 員 會 依 各 等 級 各 類 科 全 程 到 考 人 數 33% 擇 優 錄 取, 計 算 錄 取 人 數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整 數 予 以 進 位 錄 取 升 官 等 考 總 成 績 未 達 50 分, 或 筆 科 目 有 一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或 特 定 科 目 未 達 規 定 最 低 分 數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二 依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2 條 規 定 : 升 官 等 考 及 格 者, 取 得 其 及 格 類 科 所 適 用 職 系 職 務 之 升 官 等 任 用 資 格, 並 依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規 之 規 定 升 補 缺 額 17

三 本考及格者 將來擬任性質特殊職務時 如職業管理法律規定須領有專 門職業證書始能執行業務者 亦須符合各該職業管理法律規定 四 依 銓 敘 部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部 銓 二 字 第 09729311671 號 令 及 第 09729311672 號函之規定 有關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 定轉任之人員及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之 1 第 2 款規定繼續任用之檢覈 及格人員 不得以復應之公務人員升官等考及格資格 調任原得適用職 系以外之職務 拾參 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 本考預定於民國 101 年 1 月 10 日榜示 應考人考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於 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 如於榜示後 5 日 尚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者 請即來電洽詢 如欲申請複查成績 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 郵戳 為憑 以書面 申請書格式如附表 11 請自行影印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為民服務網頁下載 並請依附表規定之格式辦理 向考選部高普考司第 二科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一次為限 二 摘錄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部分條文 第 2 條 申請複查筆 測驗 實地考 著作或發明審查 學 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 應於各該考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郵戳為 憑) 以書面向辦理務機關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成)成績者 亦同 前項考如採分者 申請複查成績 依前項程序分別於各 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提出 但各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之考 最後一應考人得於該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複查各成績 並以 一次為限 第 3 條 辦理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申請複查成績 應以掛號寄達申請書 格式如附表 並附成績 及結果通知書正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 載明下列事項 由 應考人簽名或蓋章 一 應考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入場證編號及 申請日期 二 複查之等級 類科 科目名稱 申請複查併計考績 成 成績為總成績者 應另行繳交經由所 屬人事單位證明之年終考績 成 通知書影本 第4條 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 應於 15 日內查復之 遇有特 18

殊 原 因 不 能 如 期 查 復 時, 得 酌 予 延 長 並 通 知 應 考 人 第 5 條 複 查 成 績,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採 用 申 論 式 或 問 答 式 題 者, 應 將 申 請 人 之 卷 全 部 調 出, 詳 細 核 對 號 碼 及 各 卷 筆 跡 無 訛 後, 再 查 對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卷 成 績,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各 題 分 數 者, 並 將 各 題 分 數 復 知 但 不 包 括 各 題 子 分 二 採 用 測 驗 式 題 時, 應 調 出 卷 核 對 號 碼 無 訛, 檢 查 作 答 方 法 符 合 規 定, 並 以 讀 卡 設 備 高 低 不 同 感 度 各 重 讀 一 次 無 誤 後, 將 答 對 題 數 及 實 得 分 數, 連 同 計 分 方 式 一 併 復 知 但 遇 有 特 殊 情 形,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得 以 人 工 方 式 計 分, 並 依 閱 卷 規 則 第 18 條 規 定 辦 理 三 採 測 驗 實 地 考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者, 應 將 申 請 人 之 卷 全 部 調 出, 詳 細 核 對 號 碼 各 項 評 分 及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數 後, 將 複 查 結 果 復 知 四 併 計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為 總 成 績 者, 應 依 據 申 請 人 提 供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資 料, 詳 細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原 核 算 成 績 時 之 考 績 ( 成 ) 成 績 及 其 占 分 比 例 後, 將 複 查 結 果 復 知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因 申 請 人 作 答 方 法 或 使 用 工 具 不 符 規 定 以 致 不 能 正 確 計 分 時, 應 將 其 原 因 復 知 複 查 卷 發 現 有 疑 義 時, 應 即 查 明 處 理 之 第 6 條 複 查 結 果 發 現 成 績 登 記 或 核 算 錯 誤 時, 應 將 申 請 人 全 部 卷 均 予 複 查, 重 新 計 算 總 成 績, 並 按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原 計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而 重 計 後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應 報 請 典 ( 主 ) 委 員 長 暨 監 委 員 核 定 後, 補 行 錄 取 典 ( 主 ) 委 員 會 裁 撤 後, 應 陳 報 考 院 補 行 錄 取 二 原 計 成 績 與 重 計 後 成 績 均 達 錄 取 標 準 或 均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由 辦 理 務 機 關 逕 行 復 知 第 7 條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卷 漏 未 評 閱 或 卷 卷 面 卷 內 分 數 不 相 符 或 典 ( 主 ) 務 作 業 產 生 其 他 疏 失 時, 應 報 請 典 ( 主 ) 委 員 長 處 理 ; 典 ( 主 ) 委 員 會 裁 撤 後, 應 陳 報 考 院 處 理 之 ; 如 總 成 績 有 變 更 時, 依 前 條 有 關 規 定 處 理 第 8 條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申 請 閱 覽 或 複 製 卷 提 供 申 論 式 題 參 考 答 案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三 依 典 法 第 23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得 於 榜 示 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考 人 不 得 為 下 19

列行為 一 申請閱覽卷 二 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三 要求提供申論式題參考答案 四 請求告知典委員 命題委員 閱卷委員 審查委員 委員或實 地考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拾肆 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一 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號碼如下 語音服務專用電話代表號 02 22363676 二 撥通後 請依語音指示依語音功能選擇 輸入一碼 1 2 3 4 5 6 1進入務查詢作業 2進入查榜服務作業 3進入建議留言 5進入傳真留言 4進入傳真服務 6進入考動態報導作業 三 各選項查詢請依語音提示按鍵操作 拾伍 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一 考選部為服務應考人 已與電信業者協調提供行動電話撥打 536 我 上囉 簡訊服務 應考人依指示輸入考代碼及入場證號 即可預約及 查詢國家考榜示結果 提供服務之電信業者如下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用戶以行 動電話撥打 536 我上囉 簡碼 預約榜示結果簡訊 (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尚提供其他行動通訊 方式之預約及查榜服務 請應考人逕向上述公司洽詢 二 本項考代碼 開放預約及查榜時間 (一)本項考代碼 100210 (二)預約榜示結果簡訊時間 訂於各類科舉行考首日起 (三)查榜時間 預定 101 年 1 月 10 日榜示之日起 惟實際放榜時間仍應視 本項考典委員會決議而定 拾陸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24 小時全年無休服務 提供最新國家考的動態報導 諸如 考最新動態消息 報名方式 考公告 應考資格及應科目 考 畢題 測驗式題標準答案 榜單查詢 意見登錄等 如果您的電腦已連上 20

網 際 網 路 (Internet), 即 可 透 過 該 網 路 得 知 有 關 考 的 各 項 資 訊 本 網 站 的 位 址 為 http://www.moex.gov.tw 歡 迎 多 加 利 用, 並 請 批 評 指 教 21

附 表 1 95 年 1 月 15 日 以 前 經 審 定 有 案 職 系 得 報 考 其 細 分 後 職 系 之 科 別 一 覽 表 序 號 原 職 系 細 分 後 各 職 系 之 科 別 1 一 般 民 政 一 般 民 政 戶 政 原 住 民 族 行 政 2 社 會 行 政 社 會 行 政 社 會 工 作 勞 工 行 政 3 文 教 行 政 文 化 行 政 教 育 行 政 4 圖 書 博 物 管 理 博 物 館 管 理 圖 書 資 訊 管 理 檔 案 管 理 史 料 編 纂 5 會 計 審 計 會 計 審 計 6 司 法 行 政 司 法 行 政 矯 正 7 安 全 保 防 安 全 保 防 情 報 行 政 8 經 建 行 政 經 建 行 政 工 業 行 政 商 業 行 政 農 業 行 政 智 慧 財 產 行 政 9 衛 生 環 保 行 政 衛 生 行 政 醫 務 管 理 環 保 行 政 10 畜 牧 獸 醫 畜 牧 技 術 獸 醫 11 農 業 技 術 12 土 木 工 程 農 業 技 術 農 業 化 學 園 藝 植 物 病 蟲 害 防 治 自 然 保 育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結 構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都 巿 計 畫 技 術 13 電 子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電 信 工 程 14 工 業 工 程 工 業 工 程 工 業 安 全 15 檢 驗 衛 生 檢 驗 環 境 檢 驗 農 畜 水 產 品 檢 驗 商 品 檢 驗 16 交 通 技 術 交 通 技 術 航 空 管 制 17 天 文 氣 象 天 文 氣 象 18 醫 事 技 術 衛 生 環 保 技 術 衛 生 技 術 環 保 技 術 備 註 95 年 1 月 16 日 以 後 銓 敘 審 定 有 案 之 職 系, 不 適 用 本 表 22

等 別 簡 任 附 表 1-1 100 年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各 等 別 應 考 資 格 及 特 定 對 象 應 繳 證 件 一 覽 表 應 考 資 格 適 用 條 款 應 考 職 系 特 定 對 象 應 繳 證 件 (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法 ) 升 官 第 3 條 等 考 薦 任 升 官 第 3 款 第 4 條 等 考 具 有 法 定 任 用 資 格 現 任 薦 任 或 得 應 現 任 職 系 薦 派 第 九 職 等 人 員 4 年 以 上, 第 1 款 或 曾 任 職 系 之 已 敘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本 俸 最 高 級 各 類 科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33 條 之 1 第 3 款 規 定 仍 繼 續 以 技 術 人 員 僅 得 應 經 銓 敘 第 2 款 任 用, 現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人 員 審 定 之 各 該 職, 並 具 有 前 款 年 資 俸 級 條 件 系 之 類 科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條 例 轉 任 之 現 任 薦 任 第 僅 得 應 經 銓 敘 第 3 款 審 定 之 各 該 職 九 職 等 人 員, 並 具 有 第 1 款 年 系 之 類 科 資 俸 級 條 件 具 有 法 定 任 用 資 格 現 任 委 任 或 得 應 現 任 職 系 第 1 款 委 派 第 五 職 等 人 員 滿 3 年, 已 或 曾 任 職 系 之 敘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本 俸 最 高 級 各 類 科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33 條 之 1 第 3 款 規 定 仍 繼 續 以 技 術 人 員 僅 得 應 經 銓 敘 第 2 款 任 用, 現 任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人 員 審 定 之 各 該 職, 並 具 有 前 款 年 資 俸 級 條 件 系 之 類 科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條 例 轉 任 之 現 任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人 員, 並 具 有 第 1 款 年 資 俸 級 條 件 或 現 任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人 員 僅 得 應 經 銓 敘 審 定 之 各 該 職 系 之 類 科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17 條 第 5 項 ( 現 為 第 17 條 第 6 項 ) 之 得 應 現 任 職 系 第 4 款 規 定 經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合 格 或 曾 任 職 系 之 現 任 薦 任 或 薦 派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各 類 科 八 職 等 人 員 第 5 款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33 條 之 1 第 3 款 規 定 仍 繼 續 以 技 術 人 員 任 用, 現 任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人 員 僅 得 應 經 銓 敘 審 定 之 各 該 職 系 之 類 科 1. 派 用 機 關 之 派 用 人 員 須 另 繳 公 務 人 員 高 考 三 級 或 特 種 考 三 ( 乙 ) 等 考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2. 依 職 業 管 理 法 律 規 定 須 領 有 專 門 職 業 證 書 始 能 執 行 業 務 者, 須 繳 驗 各 該 類 科 專 門 職 業 證 書 影 本 3. 最 近 3 年 年 資 曾 中 斷 者, 須 繳 留 職 停 薪 ( 或 其 他 年 資 中 斷 ) 及 復 職 證 明 書 影 本 4. 併 計 警 察 人 員 關 務 人 員 醫 事 人 員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年 資 應 考 者, 須 繳 驗 銓 敘 審 定 函 及 考 績 通 知 書 影 本 或 派 令 及 考 成 通 知 書 影 本 (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適 用 ) 1. 派 用 機 關 之 派 用 人 員 須 另 繳 公 務 人 員 普 考 或 特 種 考 四 ( 丙 ) 等 考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2. 依 職 業 管 理 法 律 規 定 須 領 有 專 門 職 業 證 書 始 能 執 行 業 務 者, 須 繳 驗 各 該 類 科 專 門 職 業 證 書 影 本 3. 最 近 3 年 年 資 曾 中 斷 者, 須 繳 留 職 停 薪 ( 或 其 他 年 資 中 斷 ) 及 復 職 證 明 書 影 本 4. 併 計 警 察 人 員 關 務 人 員 醫 事 人 員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年 資 應 考 者, 須 繳 驗 銓 敘 審 定 函 及 考 績 通 知 書 影 本 或 派 令 及 考 成 通 知 書 影 本 (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適 用 ) 23

請 務 必 詳 閱 附 註 之 說 明 附 註 : 1. 除 派 用 機 關 之 派 用 人 員 依 職 業 管 理 法 律 規 定 須 領 有 專 門 職 業 證 書 始 能 執 行 業 務 者 最 近 3 年 年 資 曾 中 斷 者 併 計 警 察 人 員 關 務 人 員 醫 事 人 員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年 資 應 考 者 需 依 上 欄 特 定 對 象 應 繳 證 件 之 說 明 繳 交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外, 其 餘 應 考 人 均 毋 須 繳 交 2. 依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5 條 規 定 : 本 法 第 3 條 及 第 4 條 所 定 之 年 資, 指 經 銓 敘 審 定 有 案 之 同 職 等 年 資 合 併 計 算 至 考 舉 行 前 1 日 為 止 據 此, 如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或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期 間 年 資 曾 中 斷, 需 前 後 併 計 始 滿 3 年 者, 報 名 時 除 需 繳 前 揭 各 項 證 件 外, 應 另 繳 留 職 停 薪 ( 或 其 他 年 資 中 斷 ) 及 復 職 證 明 書 3.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33 條 之 1 第 2 款 規 定 仍 繼 續 任 用 之 人 員, 僅 得 應 經 銓 敘 審 定 之 各 該 技 術 職 系 升 官 等 考 4. 所 稱 現 任 或 曾 任 職 系, 指 升 官 等 考 舉 行 前 1 日 經 銓 敘 審 定 有 案 之 職 系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時 如 因 職 系 之 變 更, 而 任 審 資 料 尚 在 送 審 中,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正 表 空 白 處 書 明 本 人 擬 報 考 職 系 現 正 辦 理 送 審 中 字 樣, 並 須 於 考 前 補 繳 銓 敘 部 銓 敘 審 定 函, 否 則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5. 現 職 因 機 關 修 編 未 經 銓 敘 審 定 者, 請 繳 驗 機 關 證 明 文 件 ( 含 派 令 最 近 3 年 考 績 通 知 書 ) 6. 95 年 1 月 16 日 職 組 暨 職 系 名 稱 一 覽 表 修 正 施 行 後, 其 原 職 系 及 其 細 分 後 職 系 之 科 別 如 附 表 1 24

附表 2 100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簡任升官等考應科目及考日程表 科 類 別 別 編 號 節次 11 月 13 日 星期日 11 月 12 日 星期六 日期 第 1 節第 2 節第 3 節第 4 節第 時間 預備 8 40 預備 12 50 預備 15 30 預備 8 50 科別 11 月 14 日 星期一) 預備 5 節 8 30 9 00 13 00 9 00 15 40 考 至 考 至 考 考 至 考 9 00 起 至 11 00 15 00 11 00 17 40 策 略 規 劃 與 中華民國憲法 行 政 法 研 究行 政 學 研 究 問 題 解 決與 英 文 ( 集 策 略 規 劃 與 中華民國憲法 地 方 政 府 與 102 一 般 民 政 行 政 法 研 究 問 題 解 決與 英 文 政 治 研 究( 集 策 略 規 劃 與 中華民國憲法 社 會 政 策 與 103 社 會 行 政 行 政 法 研 究 問 題 解 決與 英 文 社 會 立 法 研 究( 集 人事行政學研究 策 略 規 劃 與 中華民國憲法 104 人 事 行 政 行 政 法 研 究包 括 考 銓 制 度 問 題 解 決與 英 文 ( 集 與 法 規 移民政策與法規研 策 略 規 劃 與 中華民國憲法 105 戶 政 行 政 法 研 究究 包 括 兩 岸 問 題 解 決與 英 文 ( 集 關 係 法 規 原 住 民 族 策 略 規 劃 與 中華民國憲法 臺 灣 原 住 民 族 106 行 政 法 研 究 行 政 問 題 解 決與 英 文 文 化 研 究( 集 策 略 規 劃 與 中華民國憲法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107 社 會 工 作 行 政 法 研 究 問 題 解 決與 英 文 研 究( 集 策 略 規 劃 與 中華民國憲法 勞 工 行 政 與 行 政 法 研 究 行 108 勞 工 行 政 問 題 解 決 與 英 文 勞 工 立 法 研 究( 集 政 策 略 規 劃 與 中華民國憲法 109 文 化 行 政 文 化 政 策 研 究 文化人類學研究 問 題 解 決與 英 文 ( 集 策 略 規 劃 與 中華民國憲法 110 教 育 行 政 行 政 法 研 究 教育行政學研究 問 題 解 決與 英 文 ( 集 策 略 規 劃 與 中華民國憲法 國 際 傳 播 與 民 意 與 公 共 111 新 聞 問 題 解 決與 英 文國 際 現 勢 研 究 關 係 學 研 究 ( 集 策 略 規 劃 與 中華民國憲法 112 財 稅 行 政 財 政 學 研 究稅務法規研究 英 文 問 題 解 決與 ( 集 策 略 規 劃 與 中華民國憲法 財 務 管 理 與 金 融 保 險 113 金 融 保 險 英 文投 資 學 研 究 法 規 研 究 ( 集 問 題 解 決與 策 略 規 劃 與 中華民國憲法 統計實務研究 計 114 統 統 計 學 研 究 以實例命題 ( 集 英 文 問 題 解 決與 會計審計法規 策 略 規 劃 與 中華民國憲法 研究 包括預算 計 115 會 政府會計研究 英 文 法 會計法 決 問 題 解 決與 ( 集 算法與審計法 策 略 規 劃 與 中華民國憲法 內 部 控 制 與 審計學研究 包括 116 審 計 問 題 解 決與 英 文 風 險 管 理 研 究 政府審計 50% ( 集 101 一 般 行 政 25 體 ) 體 ) 體 ) 體 ) 體 ) 體 體 體 體 體 體 體 體 體 ) ) ) ) ) ) ) ) ) 體 ) 體 )

行 政 民 事 訴 訟 法 與 117 司 法 行 政 行 政 法 研 究 刑 事 訴 訟 法 研 究 ( 集 體 ) 刑 事 矯 治 118 矯 正 諮 商 與 輔 導 研 究 法 規 研 究 ( 集 體 ) 立 法 程 序 與 119 法 制 行 政 法 研 究 技 術 研 究 ( 集 體 ) 公 共 經 濟 學 國 際 經 濟 學 120 經 建 行 政 研 究 研 究 ( 集 體 ) 121 企 業 管 理 企 業 政 策 研 究 行 銷 管 理 研 究 ( 集 體 ) 工 業 經 濟 工 業 管 理 122 工 業 行 政 研 究 研 究 ( 集 體 ) 經 濟 分 析 研 究 123 商 業 行 政 ( 包 括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事 法 研 究 ( 集 體 ) 與 總 體 經 濟 學 ) 農 業 發 展 與 124 農 業 行 政 農 業 經 濟 學 研 究 政 策 研 究 ( 集 體 ) 智 慧 財 產 法 規 智 慧 財 產 研 究 ( 包 括 專 利 125 行 政 法 研 究 行 政 法 商 標 法 與 ( 集 體 ) 著 作 權 法 ) 126 消 費 者 保 護 行 政 法 研 究 消 費 者 行 為 研 究 ( 集 體 ) 經 濟 學 研 究 ( 包 國 際 關 係 127 外 交 事 務 括 國 際 經 濟 學 ) 研 究 ( 集 體 ) 僑 務 行 政 與 128 僑 務 行 政 行 政 法 研 究 法 規 研 究 ( 集 體 ) 民 法 與 民 事 訴 刑 法 與 刑 事 129 審 檢 訟 法 研 究 訴 訟 法 研 究 ( 集 體 ) 刑 法 與 刑 事 130 警 察 行 政 警 察 法 規 研 究 訴 訟 法 研 究 ( 集 體 ) 流 行 病 學 與 131 衛 生 行 政 衛 生 行 政 學 研 究 生 物 統 計 學 研 究 ( 集 體 ) 醫 療 機 構 組 織 流 行 病 學 與 132 醫 務 管 理 與 人 力 資 源 生 物 統 計 學 研 究 管 理 研 究 ( 集 體 ) 環 境 規 劃 與 環 境 衛 生 學 133 環 保 行 政 管 理 研 究 研 究 ( 集 體 ) 消 防 實 務 研 究 消 防 法 規 134 消 防 行 政 ( 包 括 消 防 勤 務 研 究 消 防 戰 術 ) ( 集 體 ) 135 海 巡 行 政 行 政 法 研 究 海 巡 勤 務 研 究 ( 集 體 ) 136 地 政 土 地 經 濟 學 研 究 土 地 政 策 研 究 ( 集 體 ) 137 博 物 館 管 理 博 物 館 學 研 究 博 物 館 管 理 研 究 ( 集 體 ) 圖 書 資 訊 圖 書 館 學 與 圖 書 館 管 理 138 管 理 資 訊 科 學 研 究 研 究 ( 集 體 ) 139 檔 案 管 理 檔 案 學 研 究 檔 案 館 管 理 研 究 ( 集 體 ) 26

行 政 技 術 本 國 近 代 史 史 學 方 法 140 史 料 編 纂 研 究 研 究 ( 集 體 ) 刑 法 與 刑 事 141 安 全 保 防 調 查 實 務 研 究 訴 訟 法 研 究 ( 集 體 ) 刑 法 與 刑 事 142 政 風 行 政 法 研 究 訴 訟 法 研 究 ( 集 體 ) 143 情 報 行 政 情 報 學 研 究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 集 體 ) 運 輸 管 理 144 交 通 行 政 交 通 政 策 研 究 研 究 ( 集 體 ) 145 農 業 技 術 驗 設 計 研 究 作 物 育 種 學 研 究 ( 集 體 ) 森 林 生 態 與 森 林 資 源 經 營 146 林 業 技 術 育 林 學 研 究 與 管 理 學 研 究 ( 集 體 ) 高 等 土 壤 物 理 與 高 等 植 物 147 農 業 化 學 化 學 研 究 營 養 學 研 究 ( 集 體 ) 果 樹 學 與 蔬 菜 學 花 卉 學 與 148 園 藝 研 究 造 園 學 研 究 ( 集 體 ) 植 物 病 理 學 植 物 病 蟲 害 植 物 病 害 與 149 與 農 業 昆 蟲 學 防 治 蟲 害 防 治 學 研 究 研 究 ( 集 體 ) 保 育 生 物 學 自 然 資 源 經 營 150 自 然 保 育 研 究 管 理 研 究 ( 集 體 ) 高 等 工 程 力 學 工 程 管 理 與 151 土 木 工 程 研 究 ( 包 括 施 工 研 究 材 料 力 學 ) ( 集 體 ) 高 等 工 程 力 學 結 構 動 力 分 析 與 152 結 構 工 程 研 究 ( 包 括 耐 震 設 計 研 究 材 料 力 學 ) ( 集 體 ) 高 等 流 體 力 學 水 資 源 工 程 學 153 水 利 工 程 研 究 研 究 ( 集 體 ) 環 境 規 劃 與 環 境 工 程 與 154 環 境 工 程 管 理 研 究 設 計 研 究 ( 集 體 ) 營 建 法 規 研 究 ( 包 括 建 築 法 都 建 築 構 造 與 市 計 畫 法 區 域 155 建 築 工 程 施 工 研 究 計 畫 法 國 民 住 ( 集 體 ) 宅 條 例 等 法 律 與 其 相 關 法 規 ) 都 市 計 畫 區 域 環 境 規 劃 與 都 市 計 畫 計 畫 與 國 土 156 都 市 設 計 理 論 與 技 術 計 畫 相 關 法 令 與 實 務 研 究 ( 集 體 ) 政 策 研 究 水 土 保 持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集 水 區 經 營 與 157 工 程 研 究 水 文 學 研 究 ( 集 體 ) 機 械 設 計 學 機 械 製 造 學 158 機 械 工 程 研 究 研 究 ( 集 體 ) 電 機 機 械 159 電 力 工 程 電 力 系 統 研 究 研 究 ( 集 體 ) 27

技 術 高 等 電 子 電 路 積 體 電 路 技 術 160 電 子 工 程 學 研 究 ( 包 括 研 究 類 比 與 數 位 ) ( 集 體 ) 高 等 電 子 電 路 數 位 通 信 系 統 161 電 信 工 程 學 研 究 ( 包 括 研 究 類 比 與 數 位 ) ( 集 體 ) 162 資 訊 處 理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系 統 分 析 研 究 ( 集 體 ) 163 物 理 力 學 研 究 熱 物 理 研 究 ( 集 體 ) 策 略 規 劃 與 164 原 子 能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輻 射 安 全 核 能 安 全 研 究 研 究 ( 集 體 ) 高 等 化 學 反 應 化 學 程 序 工 業 165 化 學 工 程 工 程 學 研 究 研 究 ( 集 體 ) 生 物 統 計 學 食 品 分 析 與 檢 驗 166 衛 生 檢 驗 研 究 研 究 ( 集 體 ) 環 境 化 學 與 環 境 167 環 境 檢 驗 儀 器 分 析 研 究 微 生 物 學 研 究 ( 集 體 ) 農 畜 水 產 品 農 畜 水 產 品 168 微 生 物 學 研 究 檢 驗 藥 劑 學 研 究 ( 集 體 ) 分 析 化 學 169 商 品 檢 驗 研 究 ( 包 括 品 質 管 理 研 究 儀 器 分 析 ) ( 集 體 ) 礦 物 與 岩 石 學 170 地 質 地 質 學 研 究 研 究 ( 集 體 ) 礦 物 與 岩 石 學 171 礦 冶 材 料 採 礦 學 研 究 研 究 ( 集 體 ) 高 等 大 地 測 量 航 空 測 量 與 學 研 究 ( 包 括 172 測 量 製 圖 遙 感 測 量 學 幾 何 大 地 衛 星 研 究 ( 集 體 ) 定 位 測 量 ) 藥 理 學 與 藥 物 藥 事 行 政 與 法 規 173 藥 事 化 學 研 究 研 究 ( 集 體 ) 法 醫 血 清 與 法 醫 174 法 醫 法 醫 毒 物 鑑 識 病 理 學 研 究 研 究 ( 集 體 ) 175 刑 事 鑑 識 刑 事 化 學 研 究 刑 事 鑑 識 研 究 ( 集 體 ) 運 輸 規 劃 學 176 交 通 技 術 交 通 工 程 研 究 研 究 ( 集 體 ) 高 等 天 文 學 天 文 觀 測 177 天 文 研 究 研 究 ( 集 體 ) 高 等 大 氣 178 氣 象 高 等 天 氣 學 研 究 動 力 學 研 究 ( 集 體 ) 工 藝 材 料 學 產 品 造 形 學 179 技 藝 研 究 研 究 ( 集 體 ) 攝 影 與 圖 文 180 視 聽 製 作 視 覺 傳 播 研 究 傳 播 研 究 ( 集 體 ) 生 物 統 計 學 微 生 物 學 與 181 衛 生 技 術 研 究 免 疫 學 研 究 ( 集 體 ) 28

技 術 消 防 法 規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182 消 防 技 術 研 究 研 究 ( 集 體 ) 183 海 巡 技 術 海 巡 法 規 研 究 ( 包 括 海 岸 巡 防 法 國 家 安 全 法 海 洋 污 染 防 治 法 海 關 緝 私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領 海 及 鄰 接 區 法 懲 治 走 私 條 例 海 海 巡 勤 務 研 究 ( 集 體 ) 岸 巡 防 機 關 器 械 使 用 條 例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 章 行 政 與 第 5 章 罰 則 中 華 民 國 專 屬 經 濟 海 域 及 大 陸 礁 層 法 ) 水 產 資 源 學 184 水 產 技 術 水 產 養 殖 學 研 究 研 究 ( 集 體 ) 畜 產 品 加 工 與 家 畜 生 理 學 與 185 畜 牧 技 術 利 用 研 究 解 剖 學 研 究 ( 集 體 ) 獸 醫 實 驗 診 斷 學 獸 醫 傳 染 病 與 186 獸 醫 研 究 公 共 衛 生 學 研 究 ( 集 體 ) 作 業 研 究 ( 包 括 工 程 經 濟 學 187 工 業 工 程 線 性 規 劃 與 研 究 等 候 理 論 ) ( 集 體 ) 工 業 安 全 管 理 188 工 業 安 全 工 業 衛 生 研 究 實 務 研 究 ( 集 體 ) 醫 療 儀 器 設 計 189 醫 學 工 程 生 醫 材 料 研 究 與 應 用 研 究 ( 集 體 ) 環 境 規 劃 與 環 境 污 染 防 治 190 環 保 技 術 管 理 研 究 技 術 研 究 ( 集 體 ) 飛 航 管 制 民 用 航 空 法 191 航 空 管 制 研 究 ( 包 括 飛 航 研 究 規 則 ) ( 集 體 ) 飛 航 管 制 航 空 氣 象 學 192 航 空 駕 駛 研 究 ( 包 括 飛 航 研 究 規 則 ) ( 集 體 ) 船 舶 操 作 與 193 船 舶 駕 駛 航 海 學 研 究 船 上 人 員 管 理 研 究 ( 集 體 ) 景 觀 行 政 與 法 規 194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學 研 究 研 究 ( 集 體 ) 195 生 物 技 術 生 物 技 術 學 研 究 生 物 化 學 研 究 ( 集 體 ) 29

備 註 一 11 月 12 日 上 午 8 時 40 分 至 9 時, 講 解 有 關 考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應 考 人 必 須 於 8 時 40 分 前 進 入 場 就 坐, 聽 取 講 解 及 說 明 二 本 考 題 題 型, 科 目 上 端 有 符 號 之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與 英 文 採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題 ( 各 占 50%,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採 申 論 式 題 英 文 採 測 驗 式 題 ), 其 餘 均 採 申 論 式 題, 考 時 間 均 為 2 小 時 測 驗 式 題 應 以 2B 鉛 筆 作 答, 申 論 式 題 應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作 答 三 應 考 人 係 屬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障 礙 腦 性 麻 痺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雙 上 肢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致 閱 讀 題 或 書 寫 卷 有 困 難, 且 報 名 時 業 已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 殘 障 ) 手 冊 及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其 每 節 考 作 答 時 間 延 長 20 分 鐘 四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坐, 並 準 時 應 規 定 考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1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逾 時 不 得 應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逾 時 不 得 應 每 節 考 開 始 後 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五 ( 集 體 ) 之 考 地 點 及 分 組 於 前 一 天 於 區 及 各 場 公 布 30

附表 3 100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薦任升官等考應科目及考日程表 日期 11 月 12 日 星期六 節次 科 類 別 別 編 號 科別 第1節 預 時間 備 8 40 考 9:00 至 11:00 第2節 第3節 11 月 13 日 星期日 第4節 第5節 第6節 預 預 預 預 預 12:50 14:30 8 50 12 50 15 30 備 備 備 備 備 15 40 13:00 14 40 9 00 13 00 考 考 考 考 考 至 至 至 至 至 17 40 14:00 16 40 11 00 15 00 19 40 法學知識 民法總則與 301 一 般 行 政 國文 作文 行 政 法公 共 管 理 行 政 學 公文與測驗 與 英 文 刑 法 總 則 法學知識 地 方 政 府 民法總則與 302 一 般 民 政 國文 作文 行 政 法 行 政 學 公文與測驗 與 英 文 與 政 治 刑 法 總 則 法學知識 社會政策與 303 社 會 行 政 國文 作文 行 政 法 社會福利服務 社 公文與測驗 與 英 文 社 會 立 法 會 學 法學知識 304 人 事 行 政 國文 作文 行 政 法 現行考銓制度 行 政 學 各國人事制度 公文與測驗 與 英 文 305 306 307 308 行 309 政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戶政法規 包 移 民 政 策 與 括戶籍法 國 國文 作文 法 學 知 識 民 法 總 則 戶 政 公 文 與 測 驗 與 英 文 行 政 法 法規 包括兩 籍法 涉外民 與 親 屬 編 岸關係法規 事法律適用法 與姓名條例 原 住 民 族 國文 作文 法 學 知 識 臺灣原住民族 臺灣原住民族 原住民族行政 行 政 法 文 化史 與 法 規 行 政公文與測驗 與 英 文 國文 作文 法 學 知 識 社會福利政策 社 會 工 作 社 會 工 作 公 文 與 測 驗 與 英 文 行 政 法 社會工作實務 與 法 規 研 究 方 法 法學知識 勞工行政與 勞 工 行 政 國文 作文 行 政 法 勞 資 關 係 就業安全制度 公文與測驗 與 英 文 勞 工 立 法 法 學 知 識文 化 政 策 文 化 行 政 國文 作文 文化人類學文 化 行 政藝 術 概 論 公 文 與 測 驗 與 英 文分 析 法學知識 教 育 測 驗 教 育 行 政 國文 作文 行 政 法教育行政學 比 較 教 育 公文與測驗 與 英 文 與 統 計 新聞學 包括 法 學 知 識國 際 傳 播 與 民 意 與 公 共 新 聞 國文 作文 編輯採訪實務 新 聞 英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與 英 文國 際 現 勢 關 係 學 概 論 與新聞法規 法學知識 財 稅 行 政 國文 作文 稅務法規 會 計 學 經 濟 學 財 政 學 公文與測驗 與 英 文 法 學 知 識財 務 管 理 金 融 保 險 國文 作文 金融保險法規 保 險 學 貨 幣 銀 行 學 公 文 與 測 驗 與 英 文與 投 資 學 法學知識 統計實務 以 統 計 國文 作文 資 料 處 理 統 計 學抽 樣 方 法 公文與測驗 與 英 文 實例命題 會計審計法 規 包括預算 法學知識 會 計 國文 作文 法 會計法 政 府 會 計 中級會計學 財 政 學 公文與測驗 與 英 文 決算法與審計 法 審 計 應 用 法規 包括 審 計 學 國文 作文 法 學 知 識 內部控制之理 審 計 公 文 與 測 驗 與 英 文 論 與 實 務 政 府 會 計 包括政府審 審計法 預算 法 會計法 計 5 0 % 決算法與政府 採 購 法 31

317 司 法 行 政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強 制 執 行 法 與 行 政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國 際 私 法 318 矯 正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諮 商 與 輔 導 心 理 測 驗 刑 法 犯 罪 學 319 法 制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立 法 程 序 行 政 法 刑 與 技 術 法 民 法 320 經 建 行 政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公 文 與 測 驗 ) 公 共 經 濟 學 國 際 經 濟 學 統 計 學 商 事 法 與 英 文 321 企 業 管 理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企 業 政 策 行 銷 管 理 財 務 管 理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322 工 業 行 政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公 文 與 測 驗 ) 工 業 經 濟 工 業 管 理 統 計 學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與 英 文 323 商 業 行 政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行 政 法 公 司 法 經 濟 學 民 法 行 政 324 農 業 行 政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農 業 發 展 行 政 法 農 業 經 濟 學 農 業 概 論 與 政 策 智 慧 財 產 法 規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325 智 慧 財 產 行 政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專 利 法 法 規 ( 與 貿 易 行 政 法 民 法 商 標 法 與 著 有 關 之 智 慧 作 權 法 ) 財 產 協 定 ) 326 消 費 者 保 護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行 政 法 消 費 者 行 為 與 商 品 標 示 法 民 法 327 外 交 事 務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經 濟 學 ( 包 括 行 政 法 國 際 經 濟 學 ) 行 政 學 國 際 關 係 328 僑 務 行 政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行 政 法 僑 務 行 政 經 濟 學 國 際 關 係 329 警 察 行 政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刑 法 與 刑 事 行 政 法 訴 訟 法 警 察 法 規 ( 包 括 警 察 法 行 政 執 行 法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集 會 遊 行 法 槍 砲 彈 藥 刀 械 管 制 條 例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 警 察 學 與 警 察 行 政 330 衛 生 行 政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食 品 與 環 境 生 物 統 計 學 衛 生 行 政 學 流 行 病 學 衛 生 學 331 醫 務 管 理 醫 療 機 構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流 行 病 學 與 組 織 與 人 力 生 物 統 計 學 資 源 管 理 醫 療 制 度 與 醫 療 資 訊 系 統 衛 生 法 規 332 環 保 行 政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環 境 規 劃 環 境 衛 生 學 環 保 行 政 學 環 境 科 學 與 管 理 32

行 政 技 術 333 消 防 行 政 消 防 實 務 ( 包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消 防 法 規 括 消 防 勤 務 火 災 學 消 防 學 消 防 戰 術 ) 334 海 巡 行 政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行 政 法 海 巡 勤 務 犯 罪 偵 查 海 巡 法 規 ( 包 括 海 岸 巡 防 法 國 家 安 全 法 海 洋 污 染 防 治 法 海 關 緝 私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領 海 及 鄰 接 區 法 懲 治 走 私 條 例 海 岸 巡 防 機 關 器 械 使 用 條 例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 章 行 政 與 第 5 章 罰 則 中 華 民 國 專 屬 經 濟 海 域 及 大 陸 礁 層 法 ) 335 地 政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土 地 法 規 與 土 地 經 濟 學 土 地 政 策 土 地 登 記 土 地 估 價 336 博 物 館 管 理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博 物 館 學 社 會 教 育 理 論 博 物 館 管 理 世 界 藝 術 史 導 論 與 實 務 337 圖 書 資 訊 管 理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圖 書 館 學 與 電 腦 與 圖 書 館 管 理 讀 者 服 務 資 訊 科 學 資 訊 檢 索 338 檔 案 管 理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本 國 政 治 檔 案 學 檔 案 館 管 理 檔 案 自 動 化 制 度 史 339 史 料 編 纂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本 國 近 代 史 史 學 方 法 論 檔 案 圖 書 管 理 西 洋 近 代 史 340 安 全 保 防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刑 法 與 刑 事 偵 防 實 務 與 行 政 法 調 查 實 務 訴 訟 法 保 防 實 務 341 政 風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刑 法 與 刑 事 行 政 法 訴 訟 法 行 政 學 心 理 學 342 情 報 行 政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情 報 學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政 治 學 國 際 公 法 343 交 通 行 政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行 政 法 交 通 政 策 行 政 學 交 通 行 政 344 農 業 技 術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驗 設 計 作 物 育 種 學 土 壤 學 作 物 學 345 林 業 技 術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森 林 生 態 學 ( 森 林 經 營 學 育 林 學 樹 木 學 包 括 保 育 ) 346 農 業 化 學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土 壤 物 理 與 化 學 植 物 營 養 學 生 物 化 學 肥 料 學 347 園 藝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果 樹 學 與 花 卉 學 與 園 產 品 處 理 園 藝 學 原 理 蔬 菜 學 造 園 學 與 加 工 學 348 植 物 病 蟲 害 防 治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植 物 病 害 與 蟲 植 物 病 理 學 農 業 昆 蟲 學 農 業 藥 劑 學 害 防 治 學 349 自 然 保 育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自 然 資 源 經 營 保 育 生 物 學 管 理 33 保 育 法 規 ( 包 生 態 學 括 國 際 公 約 ) 350 土 木 工 程 工 程 力 學 ( 包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土 壤 力 學 ( 包 營 建 管 理 與 括 流 體 力 學 與 結 構 學 括 基 礎 工 程 ) 工 程 材 料 材 料 力 學 )

351 結 構 工 程 工 程 力 學 ( 包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結 構 動 力 分 析 鋼 筋 混 凝 土 學 括 流 體 力 學 與 結 與 耐 震 設 計 與 設 計 材 料 力 學 ) 構 學 352 水 利 工 程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營 建 管 理 與 流 體 力 學 水 資 源 工 程 學 水 工 程 材 料 文 學 空 氣 污 染 與 353 環 境 工 程 水 處 理 工 程 ( 廢 棄 物 處 理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噪 音 控 制 環 境 化 學 與 包 括 相 關 工 程 ( 包 括 技 術 ( 包 括 環 境 微 生 物 學 法 規 ) 相 關 法 規 ) 相 關 法 規 ) 354 建 築 工 程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建 築 結 構 建 築 營 造 營 建 法 規 建 築 設 計 系 統 與 估 價 355 都 市 計 畫 技 術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環 境 規 劃 與 都 市 與 區 域 計 都 市 與 區 域 都 市 經 濟 與 都 市 設 計 劃 法 令 與 制 度 政 策 工 程 概 論 356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水 土 保 持 集 水 區 經 營 與 土 壤 沖 蝕 原 理 坡 地 保 育 規 劃 工 程 水 文 學 與 控 制 與 設 計 工 程 力 學 ( 包 357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製 造 學 (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括 靜 力 學 機 械 設 計 包 括 機 械 熱 動 力 學 與 材 料 ) 材 料 力 學 ) 工 學 358 電 力 工 程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電 力 系 統 電 機 機 械 電 子 學 電 路 學 359 電 子 工 程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電 磁 學 計 算 機 概 論 電 子 學 電 路 學 技 術 360 電 信 工 程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電 磁 學 通 信 與 系 統 電 子 學 電 路 學 361 資 訊 處 理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資 訊 系 統 資 料 庫 應 用 程 式 語 言 資 料 結 構 與 分 析 362 物 理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力 學 熱 物 理 地 球 物 理 學 微 積 分 363 原 子 能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放 射 性 廢 料 輻 射 安 全 核 能 安 全 原 子 物 理 管 理 364 化 學 工 程 化 學 程 序 工 業 物 理 化 學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化 學 反 應 ( 包 括 質 能 ( 包 括 化 工 有 機 化 學 工 程 學 均 衡 ) 熱 力 學 ) 365 衛 生 檢 驗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食 品 分 析 公 共 衛 生 與 生 物 統 計 學 食 品 微 生 物 學 與 檢 驗 衛 生 法 規 366 環 境 檢 驗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水 質 檢 驗 與 空 氣 污 染 物 檢 環 境 化 學 與 儀 器 分 析 廢 棄 物 檢 驗 驗 與 噪 音 測 定 環 境 微 生 物 學 367 農 畜 水 產 品 檢 驗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分 析 化 學 ( 包 農 畜 水 產 品 農 畜 水 產 品 微 生 物 學 概 論 括 儀 器 分 析 ) 藥 劑 學 概 論 368 商 品 檢 驗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分 析 化 學 ( 包 品 質 管 理 物 理 化 學 實 驗 室 管 理 括 儀 器 分 析 ) 369 地 質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礦 物 與 地 岩 石 學 層 學 普 通 地 質 學 地 形 學 370 礦 冶 材 料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礦 物 與 採 岩 石 學 礦 學 普 通 地 質 學 石 油 探 採 學 製 圖 學 ( 包 括 371 測 量 製 圖 大 地 測 量 土 地 法 地 圖 投 影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航 空 測 量 與 ( 包 括 測 量 ( 包 括 地 籍 地 圖 編 繪 遙 感 測 量 學 平 差 法 ) 測 量 法 規 ) 地 圖 印 製 與 數 值 製 圖 ) 34

372 藥 事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藥 理 學 與 藥 事 行 政 藥 物 化 學 與 法 規 373 法 醫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病 理 學 與 精 神 病 學 藥 物 分 析 與 藥 物 治 療 學 生 藥 學 ( 包 括 中 藥 學 ) 解 剖 學 與 毒 物 學 醫 化 學 診 斷 學 374 刑 事 鑑 識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刑 事 化 學 刑 事 鑑 識 指 紋 學 法 醫 學 375 交 通 技 術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運 輸 規 劃 學 交 通 工 程 運 輸 學 交 通 控 制 應 用 數 學 376 天 文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微 積 分 天 文 學 天 文 觀 測 宇 宙 學 微 分 方 程 向 量 分 析 ) 天 氣 學 377 氣 象 大 氣 測 計 學 (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天 氣 氣 候 學 ( 包 括 大 氣 動 力 學 包 括 傳 統 觀 測 分 析 與 天 氣 氣 象 統 計 ) 與 遙 測 ) 預 報 ) 378 技 藝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工 藝 材 料 學 基 本 設 計 圖 學 美 學 技 術 379 視 聽 製 作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攝 影 與 圖 文 傳 播 紀 錄 片 企 畫 視 覺 傳 播 影 視 製 作 原 理 與 編 導 醫 用 微 生 物 380 衛 生 技 術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學 ( 細 菌 生 物 統 計 學 血 清 免 疫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寄 生 蟲 黴 菌 ) 381 消 防 技 術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消 防 安 全 消 防 法 規 火 災 學 消 防 機 械 設 備 382 海 巡 技 術 全 球 海 上 船 舶 操 作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遇 險 與 安 全 海 巡 勤 務 與 船 上 人 員 系 統 管 理 海 巡 法 規 ( 包 括 海 岸 巡 防 法 國 家 安 全 法 海 洋 污 染 防 治 法 海 關 緝 私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領 海 及 鄰 接 區 法 懲 治 走 私 條 例 海 岸 巡 防 機 關 器 械 使 用 條 例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 章 行 政 與 第 5 章 罰 則 中 華 民 國 專 屬 經 濟 海 域 及 大 陸 礁 層 法 ) 383 水 產 技 術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水 產 資 源 學 水 產 養 殖 學 海 洋 生 態 學 水 產 概 論 384 畜 牧 技 術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畜 產 品 加 工 與 家 畜 生 理 學 與 家 畜 營 養 學 家 畜 育 種 學 利 用 解 剖 學 385 獸 醫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獸 醫 實 驗 獸 醫 傳 染 病 與 獸 醫 藥 理 學 獸 醫 病 理 學 診 斷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35

技 術 備 註 386 工 業 工 程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生 產 計 畫 工 程 統 計 學 作 業 研 究 工 程 經 濟 學 與 管 制 與 品 質 管 制 387 工 業 安 全 工 業 安 全 管 理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工 業 衛 生 機 電 防 護 與 ( 包 括 應 用 人 因 工 程 概 論 防 火 防 爆 統 計 ) 388 醫 學 工 程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醫 學 儀 表 生 物 材 料 學 醫 用 電 子 學 醫 學 工 程 概 論 與 測 量 389 環 保 技 術 環 境 化 學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環 境 規 劃 環 境 污 染 環 境 影 響 與 環 境 與 管 理 防 治 技 術 評 估 技 術 微 生 物 學 390 航 空 管 制 飛 航 管 制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飛 航 規 航 空 氣 象 學 民 用 航 空 法 飛 行 原 理 則 ) 391 航 空 駕 駛 飛 航 管 制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飛 航 規 航 空 氣 象 學 陸 空 通 信 航 行 學 則 ) 392 船 舶 駕 駛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船 舶 操 作 與 航 行 當 值 航 海 學 航 海 儀 器 船 上 人 員 管 理 與 避 碰 393 景 觀 設 計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景 觀 行 政 景 觀 植 物 學 與 景 觀 與 景 觀 學 概 論 與 法 規 景 觀 生 態 學 都 市 設 計 394 生 物 技 術 國 文 ( 作 文 法 學 知 識 生 物 技 術 學 生 物 化 學 微 生 物 學 免 疫 學 一 11 月 12 日 上 午 8 時 40 分 至 9 時, 講 解 有 關 考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應 考 人 必 須 於 8 時 40 分 前 進 入 場 就 坐, 聽 取 講 解 及 說 明 二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二 科 為 普 通 科 目, 其 餘 各 科 目 均 為 專 業 科 目 三 國 文 科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之 配 分 比 例 為 作 文 占 60% 公 文 占 20% 測 驗 占 20% 作 文 及 公 文 採 申 論 式 題, 測 驗 採 測 驗 式 題 四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 採 測 驗 式 題, 各 子 科 占 分 比 重, 分 別 為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各 占 30%, 英 文 占 40%, 考 時 間 1 小 時 五 專 業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採 申 論 式 及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題 ( 占 分 比 重 各 占 50%), 其 餘 均 採 申 論 式 題 應 時 間 除 建 築 工 程 類 科 建 築 設 計 及 景 觀 設 計 類 科 景 觀 與 都 市 設 計 為 4 小 時 外, 其 餘 應 科 目 均 為 2 小 時 建 築 設 計 與 景 觀 與 都 市 設 計 除 供 給 所 需 圖 板 外, 製 圖 用 具 由 應 考 人 自 備, 但 不 得 使 用 透 明 稿 紙 六 應 考 人 係 屬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障 礙 腦 性 麻 痺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雙 上 肢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致 閱 讀 題 或 書 寫 卷 有 困 難, 且 報 名 時 業 已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 殘 障 ) 手 冊 及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其 每 節 考 作 答 時 間 延 長 20 分 鐘 七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坐, 並 準 時 應 規 定 考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1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逾 時 不 得 應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逾 時 不 得 應 每 節 考 開 始 後 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36

附 表 4 國 家 考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為 落 實 對 應 考 人 資 訊 安 全 的 承 諾, 國 家 考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持 續 通 過 ISO/CNS 27001 資 安 認 證, 並 全 程 採 SSL(Secure Socket Layer) 加 密 機 制, 以 保 護 資 料 傳 輸 的 安 全 性, 請 應 考 人 多 加 利 用 1. 登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www.moex.gov.tw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或 新 站,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入 網 站, 或 以 網 址 register.moex.gov.tw( 主 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 站 ) 直 接 進 入 2. 點 選 新 手 上 路 / 送 出 查 詢 / 操 作 指 引, 詳 讀 各 報 名 步 驟 之 影 音 導 覽, 自 我 學 習 如 何 線 上 報 名 3.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可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點 選 下 載 可 攜 式 文 件 讀 取 器 (Acrobat PDF Reader ),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讀 取 器 後, 依 指 示 安 裝 該 軟 體 4. 請 依 考 別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按 鈕 或 考 名 稱, 即 可 開 始 報 名 程 序 5. 詳 細 閱 讀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內 容 後, 點 選 同 意, 繼 續 報 名 6. 若 曾 報 名 過 國 家 考 網 路 報 名 者, 於 選 擇 考 等 級 類 科 與 應 條 款 後, 須 登 入 身 分 證 號 碼 與 密 碼, 或 者 使 用 自 然 人 憑 證 登 入 依 步 驟 指 示, 填 寫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學 歷 資 料 通 訊 資 料 應 資 格 後, 按 存 檔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7. 若 登 打 姓 名 時, 屬 於 罕 見 字 無 法 登 打, 請 至 http://java.sun.com/j2se/1.4.2/download.html 下 載 Java Run Time 軟 體, 安 裝 完 成 後, 請 點 選 須 申 請 造 字 按 鈕 使 用 滑 鼠 點 選 填 寫 姓 名 處, 於 網 頁 上 選 擇 注 音 或 是 倉 頡 輸 入 法, 鍵 入 姓 名 若 於 此 處 仍 無 法 找 到 該 罕 見 字 者, 請 勾 選 另 外 申 請 造 字 報 名 過 程 中, 請 仔 細 確 認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8.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後, 請 依 畫 面 選 擇 繳 費 方 式 ( 或 點 選 列 印 繳 款 單 ) 若 採 信 用 卡 繳 費, 限 以 本 人 持 有 之 VISA MasterCard 進 行 繳 款 ( 不 限 發 卡 銀 行 ), 請 輸 入 卡 號 等 授 權 資 料 後, 即 可 完 成 繳 費 程 序 若 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請 使 用 晶 片 金 融 卡 進 行 線 上 繳 費 若 選 擇 臨 櫃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請 自 行 列 印 繳 費 單 後, 前 往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或 銀 行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9. 繳 費 完 成 後 即 可 點 選 下 載 加 密 或 不 加 密 報 名 書 表 ( 線 上 人 數 較 多 時 須 費 時 約 1~5 分 鐘 產 製 書 表, 若 初 次 點 選 未 看 到 報 名 書 表 時, 請 再 重 新 點 選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 使 用 可 攜 式 閱 讀 器 (Acrobat PDF Reader) 讀 取 或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開 啟 加 密 之 37

報 名 書 表 時, 請 以 您 的 密 碼 輸 入 密 碼 欄 方 可 開 啟 檔 案 報 名 書 表 包 含 報 名 表 信 封 封 面 報 名 履 歷 表 等, 請 自 行 列 印, 並 將 繳 費 憑 證 黏 貼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上 方 列 印 時 請 使 用 A4 尺 寸 紙 張 單 面 列 印 ( 嚴 禁 雙 面 列 印 或 噴 墨 列 印, 建 議 以 雷 射 印 表 機 列 印 ) 10. 若 報 名 資 料 有 誤, 請 於 24 小 時 內 至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選 擇 報 名 序 號 逕 行 更 新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書 表 具 關 連 性 ( 含 繳 款 單 ), 任 一 張 更 新 請 全 數 更 換 ; 報 名 存 檔 已 逾 24 小 時 則 僅 能 查 詢, 不 得 進 行 報 名 資 料 修 改 11. 列 印 出 之 書 表, 請 將 信 封 封 面 密 實 黏 貼 於 大 型 標 準 信 封, 並 將 書 表 及 應 考 資 格 證 件 依 序 裝 入, 寄 至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司 第 二 科 收 12.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請 直 接 選 會 員 專 區, 依 指 示 登 入 後 並 點 選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可 查 詢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與 進 度, 包 含 繳 費 狀 態 審 查 狀 態 等 本 部 將 指 派 專 人 隨 時 登 載 應 考 人 報 名 之 各 種 狀 態, 如 尚 未 收 件, 送 件 待 審 中, 審 查 合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等 已 逾 收 件 日 期 未 送 件 者, 喪 失 報 名 資 格, 本 部 有 權 刪 除 該 次 報 名 資 料 13.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列 印 無 誤 後, 請 於 考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將 報 名 書 表, 各 項 應 考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等,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司 第 二 科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或 費 件 不 全 者, 即 註 銷 報 名 資 格 14. 應 考 人 報 名 表 件 交 付 郵 寄 後, 即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更 換 報 考 等 級 類 科 考 區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除 有 符 合 本 部 退 費 規 定 之 情 形 外, 概 不 退 還 15. 家 中 沒 有 上 網 或 印 表 設 備 時, 該 怎 麼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呢? 為 提 升 網 路 報 名 服 務, 本 部 公 布 如 下 全 國 公 共 網 路 服 務 點 供 應 考 人 參 用 : (1) 為 了 方 便 民 眾 就 近 上 網 報 考 各 項 國 家 考, 已 調 查 全 國 可 供 民 眾 使 用 的 上 網 服 務 或 印 表 服 務 的 公 共 網 路 服 務 點 ( 網 址 : http://wwwc.moex.gov.tw/main/content/wfrmcontent.aspx?menu_id=151, 如 : 村 里 辦 公 處 公 立 圖 書 館 數 位 機 會 中 心 教 會 等 ), 共 1,239 個, 並 公 告 於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報 名 資 訊 / 公 共 資 訊 服 務 點 下, 歡 迎 網 友 查 詢 使 用 惟 各 服 務 點 之 地 址 與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資 源 隨 時 有 變 動 的 可 能, 建 議 請 您 先 電 洽 服 務 點 確 認 後, 再 行 前 往, 以 免 白 跑 一 趟 (2) 您 亦 可 利 用 網 咖 來 上 網 報 名 與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其 收 費 標 準 不 一, 原 則 為 上 網 費 用 約 每 小 時 30 元, 列 印 A4 一 張 約 2.5 元 (3) 可 提 供 印 表 服 務 則 有 影 印 店 數 位 相 片 沖 洗 店 請 您 先 將 書 表 置 於 網 路 38

空 間 EMAIL 信 箱 USB 隨 身 碟 或 磁 碟 片 中, 再 送 印, 收 費 標 準 約 為 黑 白 A4 一 張 2 元, 惟 部 分 數 位 相 片 沖 洗 店 視 黑 白 列 印 為 彩 色 列 印, 收 費 較 昂 貴 (20 元 / 張 ), 請 您 先 問 清 楚 再 送 印 (4) 另 統 一 超 商 所 提 供 的 i-bon 列 印 服 務, 可 使 用 自 備 儲 存 卡 或 USB 隨 身 碟 儲 存 未 經 加 密 保 護 的 報 名 書 表 後, 再 送 印 (5) 最 後 提 醒 您, 在 使 用 以 上 各 項 服 務 時, 因 都 是 在 公 眾 環 境 上 操 作, 請 隨 時 留 意 您 個 人 資 料 的 安 全 性, 以 避 免 被 他 人 不 法 使 用 39

網路報名作業流程 登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點選 進入網路報名 或以網址 http://register.moex.gov.tw(主站) 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 直 接 進 入 離開報 名網頁 網路報名同意書 不同意 網路報名登錄起訖時間 自 100 年 8 月 1 日零時起 至 100 年 8 月 10 日下午 5 時止 應考人須詳閱應考須知中各項 規定 如因未詳閱而影響應考 權益者 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同意 輸入報名資料 核對報名資料 確認存檔 報名資料確認傳送後 不得 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考區 類科 輸入報名表各項資料 時 請謹慎小心 選擇繳費方式 1.網路信用卡線上繳費 2.自行列印繳款單 前往便利商店 郵局或銀行繳款或ATM轉帳 3.WebATM 線上繳費 列印網路報名表件(單面列印) 1.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2.報名履歷表 確定下載之報名表件各欄均已 填寫 如有系統未自動下載資 料之欄位 務請應考人依應考 須知說明自行填寫 報名履歴 表請貼妥 1 吋相片 並將繳款 證明正本黏貼於報名履歷表背 面上方 完成網路報名程序 上網登錄報名資料並完成繳費者 務必自行下載列印報名表件寄回 將報名表件連同 應繳應考資 格證件 裝入 B4 標準大型信 封 並於 100 年 8 月 11 日(郵 戳為憑)前以掛號郵寄至考選 部高普考司第二科 40

附 表 5 壹 繳 款 方 式 :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本 項 考 報 名 費 係 採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可 自 行 登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繳 款 單, 並 任 選 一 種 通 路 辦 理 臨 櫃 繳 款 (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銀 行 ATM 等 ), 或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後, 依 報 名 規 定 期 限 內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多 元 繳 款 通 路 分 列 如 下 : ( 一 ) 便 利 商 店 繳 款, 包 括 7-11 全 家 萊 爾 富 及 OK 便 利 商 店 ( 二 ) 郵 局 櫃 檯 繳 款 ( 三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 四 ) 透 過 ATM 進 行 轉 帳 ( 五 ) 至 其 他 銀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郵 局 以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 六 ) 透 過 國 家 考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 七 ) 透 過 國 家 考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應 考 人 並 須 將 代 收 行 交 付 之 繳 款 證 明 正 本 黏 貼 至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上 方, 報 名 書 表 ( 含 繳 款 單 ) 具 關 連 性, 請 勿 自 行 更 換 報 名 書 表 ( 含 繳 款 憑 證 ) 貳 繳 款 流 程 ( 一 ) 便 利 超 商 郵 局 及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1. 應 考 人 需 持 完 整 之 國 家 考 報 名 費 繳 款 單 至 便 利 超 商 郵 局 或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2. 請 勿 持 支 票 匯 票 至 上 述 通 路 繳 款 3. 請 以 現 金 方 式 單 筆 全 額 繳 清 ( 二 ) 透 過 ATM 方 式 繳 款 1. ATM 操 作 流 程 1.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金 融 卡 密 碼 2.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 如 發 行 銀 行 跟 ATM 屬 同 一 家, 選 擇 轉 帳 交 易 ) 3. 輸 入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碼 :822 4. 輸 入 繳 款 單 上 之 轉 入 帳 號 5. 輸 入 繳 款 單 上 之 轉 入 金 額 6.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請 按 確 認 7. 交 易 完 成, 請 收 取 明 細 表, 以 確 認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2. 繳 款 單 上 的 轉 入 帳 號 為 應 考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多 位 應 考 人 共 用 一 組 轉 入 帳 號 3. 因 轉 入 帳 號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所 以 如 果 輸 入 錯 誤 的 轉 入 帳 號 金 額 或 超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 將 無 法 成 功 41

4.使用 ATM 跨行轉帳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目前跨行轉帳手續費每筆 17 元 如有調整 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其他銀行 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 郵局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1.請於匯款單填入以下資訊 收款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收款人:考選部 收款帳號:請填入繳款單之 轉入帳號 欄位之 14 位帳號 2.繳款單上的 轉入帳號 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 請勿借他人使用 或 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 所以如果匯入錯誤的轉入帳號 金額 或超過繳款期限 交易將無法成功 4.跨行匯款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目前跨行匯款手續費每筆 30 元 如有調整 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透過 國家考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應考人於網站報名後進入付款頁面 並輸入以下資訊 信用卡 16 碼卡號 信用卡有效月與年 信用卡背面末 3 碼(如右圖) 授權成功後 請列印繳款證明 應考人限以本人持有之 VISA MasterCard 進行繳款(不限發卡銀行) 為保持應考人網路交易安全與杜絕網路盜刷 配合國際組織採用 Visa 3D Secure 及 Master Secure Code 網路安全認證機制 若應考人對網路安全 認證機制之註冊或其它問題 請應考人依信用卡背面服務電話 致電發卡 行進行詢問 (五)透過 國家考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以 WebATM(全國繳費網)繳款 1. 繳款說明 應考人將於網站付款頁面確認相關資訊並使用晶片金融卡進行線上繳費 完成繳費作業後請列印繳費證明 依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 逾期 不予受理 第一次使用全國繳費網繳費時 請先確認已完成 安全性元件 之安裝 (安裝方式 https://ebill.ba.org.tw/cpp/ DesktopDefault.aspx ) 本項服務一律不加收手續費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