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 北 醫 學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陸 生 轉 學 考 試 招 生 簡 章 經 本 校 104.05.21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七 次 試 務 會 議 通 過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彙 編 校 址 :11031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吳 興 街 250 號 電 話 :(02)2736-1661 ext.2144 網 址 :http://www.tmu.edu.tw 0
目 錄 諮 詢 服 務 一 覽 表... 2 104 學 年 度 陸 生 轉 學 考 試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3 壹 報 考 資 格 與 修 業 年 限... 4 貳 招 生 學 系 與 名 額... 4 叁 報 名... 5 肆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6 伍 書 面 審 查... 7 陸 成 績 計 算 與 錄 取 規 定... 7 柒 成 績 複 查... 8 捌 放 榜... 8 玖 報 到... 8 拾 註 冊 入 學... 9 拾 壹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9 拾 貳 其 他 規 定... 10 附 錄 一 :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告 知 暨 同 意 書... 11 附 表 一 :104 學 年 度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13 附 表 二 :104 學 年 度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申 請 表... 14 附 表 三 :104 學 年 度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學 生 具 結 書... 15 附 表 四 : 陸 生 轉 學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16 附 表 五 :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款 申 請 表... 17 附 表 六 :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18 1
諮 詢 服 務 一 覽 表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校 址 :11031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吳 興 街 250 號 總 機 代 表 號 :(02)2736-1661 網 址 :http://www.tmu.edu.tw 詢 問 招 生 項 目 單 位 分 機 報 名 考 試 放 榜 及 有 關 招 生 問 題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2144 其 他 詢 問 項 目 單 位 分 機 報 到 註 冊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2116 學 雜 費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2332 住 宿 國 際 處 外 國 學 生 事 務 組 2691 1. 學 分 抵 免 規 定 相 關 訊 息 網 址 (http://aca.tmu.edu.tw/4dt/archive.php?class=4201) 2.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學 生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相 關 訊 息 網 址 :http://finance.tmu.edu.tw/info/archive.php?class=201 點 選 103 學 年 度 預 算 - 學 雜 費 徵 收 標 準 103 下 載 pdf 檔 104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徵 收 標 準 尚 未 定 案, 僅 列 103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供 參 2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陸 生 暑 假 轉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期 項 目 網 路 公 告 簡 章 (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 不 另 行 販 售 紙 本 簡 章 報 名 日 期 採 通 訊 報 名 ( 郵 戳 為 憑 ) 寄 繳 資 料 期 限 日 期 104 年 5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起 104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4 年 6 月 26 日 ( 星 期 五 ) 止 104 年 6 月 26 日 ( 星 期 五 )( 以 郵 戳 為 憑 ), 欲 親 送 者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周 一 至 周 五 09:00~17:00 寄 發 成 績 單 104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複 查 總 成 績 截 止 日 104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三 ) 前 放 榜 日 期 104 年 7 月 10 日 ( 星 期 五 )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104 年 7 月 10 日 ( 星 期 五 )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104 年 7 月 10 日 ( 星 期 五 ) 至 104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止 備 取 生 遞 補 公 告 104 年 7 月 14 日 ( 星 期 二 ) 注 意 事 項 : 1. 本 項 招 生 以 陸 生 為 招 生 對 象, 非 陸 生 身 分 者 請 勿 報 名 2. 本 校 日 間 陸 生 暑 假 轉 學 招 生 重 要 訊 息, 採 網 路 公 告 方 式, 請 考 生 自 行 留 意 相 關 訊 息 與 日 期, 或 逕 至 本 校 首 頁 http://www.tmu.edu.tw 或 網 站 http://aca.tmu.edu.tw 查 詢 3. 學 校 地 址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吳 興 街 250 號 4. 若 考 生 有 任 何 疑 問 請 與 本 校 招 生 組 聯 繫, 本 校 總 機 :02-2736-1661 分 機 2144,( 上 班 時 間 周 一 至 周 五 09:00~17:00) 5. 正 取 生 報 到, 逾 期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者, 即 視 同 放 棄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6. 本 校 依 據 隱 私 權 政 策 聲 明 及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下,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考 生 報 名 所 填 之 個 人 資 料 3
104 學 年 度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壹 報 考 資 格 及 修 業 年 限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訂 定 之 凡 符 合 下 列 報 考 資 格 者, 得 依 本 簡 章 相 關 規 定 報 名 參 加 本 校 日 間 部 陸 生 暑 假 轉 學 招 生 一 報 考 資 格 : 僅 限 目 前 已 在 臺 註 冊 就 讀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學 士 班 之 大 陸 學 生, 原 就 讀 非 離 島 學 校 且 仍 在 學 者 報 考 二 年 級 者, 須 修 業 滿 1 學 年 以 上 ( 至 104 年 7 月 止, 至 少 需 有 2 個 學 期 成 績 ) 二 招 生 類 別 : 日 間 學 制 學 士 班 二 年 級,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入 學 三 一 般 規 定 : ( 一 ) 就 讀 離 島 學 校 (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或 連 江 縣 ) 之 大 陸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轉 學 至 臺 灣 本 島 學 校 ( 二 ) 錄 取 報 到 時 仍 應 繳 驗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始 准 註 冊 入 學 ( 三 ) 因 違 反 校 規 或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而 退 學 之 本 校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轉 學 考 試 ( 四 ) 轉 學 生 經 考 試 錄 取 後 入 學 須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請 參 閱 本 校 註 冊 組 規 定 ( 五 ) 報 考 資 格 皆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教 育 部 若 有 最 新 頒 布 之 規 定 或 修 正, 將 隨 時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網 址 :http://www.tmu.edu.tw/ 點 選 招 生 訊 息, 並 依 最 新 公 告 審 查 報 考 資 格 四 修 業 年 限 : 本 校 開 放 之 陸 生 轉 學 考 試 日 間 學 制 學 士 班 修 業 期 限 均 為 四 年 學 生 在 修 業 期 限 內, 未 能 修 滿 規 定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以 二 年 為 限 貳 招 生 學 系 及 名 額 一 招 生 學 系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103 學 年 度 招 收 大 陸 學 生 之 學 系 進 行 大 陸 學 生 轉 學 招 生 二 每 位 考 生 限 報 考 一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名 額 之 缺 額 進 行 招 生 三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級 招 生 名 額 共 計 2 名, 各 系 組 名 額 得 互 為 流 用, 招 生 學 系 如 下 表 此 招 生 名 額 為 外 加 名 額 4
學 院 名 稱 學 系 備 註 公 衛 暨 營 養 學 院 醫 學 科 學 院 醫 務 管 理 學 系 醫 學 檢 驗 暨 生 物 技 術 學 系 須 曾 修 習 過 自 然 科 ( 含 生 物 或 化 學 ) 請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例 如 成 績 單 參 報 名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郵 寄 報 名 二 報 名 日 期 :104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4 年 6 月 26 日 ( 星 期 五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三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2,000 元, 以 銀 行 匯 款 或 ATM 方 式 繳 納 四 報 名 手 續 : ( 一 ) 繳 納 報 名 費 : 請 至 各 地 銀 行 繳 款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將 匯 款 證 明 或 收 據 正 本 連 同 應 繳 資 料 寄 送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戶 名 財 團 法 人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匯 款 銀 行 土 地 銀 行 信 義 分 行 匯 款 帳 號 079-005-302728 金 額 新 臺 幣 2,000 元 ( 二 ) 準 備 申 請 資 料 : 請 將 資 料 裝 袋 並 黏 貼 附 表 六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封 面 寄 送 項 次 準 備 資 料 作 業 方 式 資 料 檢 核 表 ( 附 表 一 ) 1. 考 生 須 以 正 楷 仔 細 填 寫 報 名 表 件, 正 確 填 寫 報 考 報 申 請 表 ( 附 表 二 ) 學 系 等 資 料, 並 請 務 必 詳 加 核 對, 一 經 報 名 後 即 名 不 得 再 更 改 學 系 1 表 2. 請 仔 細 核 對 所 填 資 料, 不 得 再 要 求 變 更 報 考 內 具 結 書 ( 附 表 三 ) 件 容, 如 資 料 填 寫 不 清 楚 而 導 致 權 益 受 損,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2 照 片 1 張 (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請 於 照 片 背 面 填 寫 姓 名 及 報 考 學 系, 恕 不 接 受 生 活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照 片 ) 照 片 及 掃 描 列 印 照 片, 貼 於 申 請 表 之 照 片 黏 貼 處 3 大 陸 居 民 身 分 證 件 影 本 乙 份 影 印 正 反 面 影 本 時, 務 必 清 晰 可 見 5
4 出 入 境 許 可 影 本 影 本 乙 份 影 印 正 反 面 影 本 時, 務 必 清 晰 可 見 5 現 在 就 讀 大 學 之 在 學 證 明 1. 學 生 證 需 有 歷 年 註 冊 章 ( 含 103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註 冊 章 ), 必 須 清 晰 可 見, 未 有 註 冊 章 請 申 請 在 學 證 明 正 本 乙 份 替 代 2. 影 印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時, 務 必 清 晰 可 見 3. 報 到 及 註 冊 時 須 查 驗 正 本 證 件, 不 符 合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6 現 在 就 讀 學 校 之 成 績 單 正 本 乙 份 7 銀 行 匯 款 證 明 或 收 據 正 本 乙 份 8 自 傳 (800 字 以 內 ) 乙 份 9 讀 書 計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乙 份 10 特 殊 佐 證 資 料 各 乙 份 ( 如 專 業 證 照 語 言 能 力 等 ) ( 三 ) 裝 寄 表 件 : 1. 請 將 本 簡 章 附 表 六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封 面, 貼 妥 於 自 備 之 B4 規 格 信 封 袋 2. 檢 附 上 列 應 繳 資 料, 依 序 裝 入 報 名 信 封 內,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 11031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吳 興 街 250 號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考 生 如 因 寄 交 審 核 文 件 不 全 或 逾 期 延 誤 報 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肆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一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通 信 報 名 時 所 繳 交 表 件 及 證 明 文 件, 本 校 審 核 後,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考 生 繳 交 之 表 件 如 為 影 印 本 必 須 清 晰 可 見, 否 則 以 資 料 不 全 論 另 如 發 現 有 資 料 不 齊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將 取 消 其 報 名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二 報 名 表 件 不 全 資 格 不 符 或 逾 期 遭 退 件, 報 名 費 須 扣 除 試 務 處 理 費 500 元 後, 餘 數 退 還 本 項 退 費 限 於 104 年 7 月 3 日 前 提 出 申 請 ( 附 件 五 ), 逾 期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三 報 名 表 上 之 電 話 號 碼 及 通 訊 地 址 欄, 請 務 必 填 寫 正 確 清 楚, 若 因 資 料 有 誤 而 導 致 權 益 受 損, 考 生 應 自 行 負 責 6
四 若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冒 名 頂 替, 或 所 繳 證 件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經 發 現 查 明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准 予 以 註 冊 ; 若 於 註 冊 入 學 後 發 現 者, 予 以 退 學 ; 畢 業 離 校 後 發 現 者, 除 註 銷 學 籍 及 撤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專 案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五 本 校 學 士 班 學 生 除 須 於 修 業 年 限 內 修 畢 所 屬 學 系 組 規 定 之 應 修 學 分 外, 另 訂 有 各 學 系 相 關 語 文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請 依 各 系 規 定 辦 理 六 錄 取 生 必 須 於 當 學 年 度 入 學,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七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伍 書 面 審 查 一 本 校 陸 生 轉 學 考 試 採 計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佔 100%) 二 申 請 時 應 繳 交 書 面 資 料 如 下 : ( 一 ) 成 績 單 乙 份 ( 在 校 成 績 單 正 本 )(30%) ( 二 ) 自 傳 (800 字 以 內 )(20%) ( 三 ) 讀 書 計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30%) ( 四 ) 特 殊 佐 證 資 料 ( 如 專 業 證 照 語 言 能 力 等 )(20%) 陸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規 定 ㄧ 成 績 計 算 :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二 錄 取 規 定 :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各 生 成 績 訂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 成 績 如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錄 取 生 除 正 取 生 外, 得 酌 列 備 取 生 如 正 取 生 有 缺 額 時, 以 有 登 記 備 取 生 依 其 分 數 高 低 遞 補 三 寄 發 成 績 單 :104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 一 ) 考 生 成 績 單 將 以 掛 號 專 函 方 式 寄 送 ( 二 ) 若 因 考 生 所 填 通 訊 資 料 有 誤 無 人 接 收 或 個 人 因 素 致 使 相 關 資 料 無 法 順 利 寄 達 者, 應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三 ) 考 生 應 自 行 留 意 掛 號 收 件, 以 免 延 誤 註 冊 日 期, 逾 期 未 辦 理 報 到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 四 ) 請 考 生 自 行 妥 善 保 存 成 績 單 與 錄 取 通 知 單, 遺 失 者 概 不 補 發 7
( 五 ) 錄 取 名 單 以 本 校 公 告 榜 單 為 準 柒 成 績 複 查 一 申 請 時 間 :104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4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三 ) 止, 逾 期 申 請 資 料 不 全 或 模 糊 不 清 者, 恕 不 受 理 二 查 分 規 費 : 新 台 幣 100 元 ( 同 報 名 費 之 銀 行 帳 號 ) 三 申 請 方 式 : 一 律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請 將 附 表 四 填 妥 並 檢 附 成 績 單 及 查 分 規 費 匯 款 收 據, 傳 真 至 (02)2377-4153, 並 於 上 班 時 間 周 一 至 周 五 上 午 9:00 至 下 午 17:00, 以 電 話 確 認 是 否 收 訖, 電 話 :(02)2736-1661 分 機 2144 招 生 組 四 查 分 結 果 如 發 現 有 錯 誤, 即 按 正 確 之 分 數 更 正 五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書 面 分 數 累 計 加 總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重 新 審 查 調 閱 或 要 求 影 印 成 績 相 關 表 件, 亦 不 得 複 查 審 查 標 準 捌 放 榜 一 放 榜 日 期 :104 年 7 月 10 日 ( 星 期 五 ), 網 路 公 告 不 再 張 貼 紙 本 榜 單 考 生 若 於 放 榜 3 日 內 未 收 到 錄 取 通 知 單, 請 與 本 校 招 生 組 連 絡 電 話 :(02)2736-1661 轉 2144, 唯 不 受 理 人 工 電 話 查 榜 招 生 組 網 址 :http://aca.tmu.edu.tw, 選 擇 招 生 組 選 擇 榜 單 公 告 或 本 校 網 址 http://board.tmu.edu.tw, 選 擇 公 布 欄 選 擇 招 生 訊 息 玖 報 到 一 正 取 生 應 於 104 年 7 月 10 日 ( 星 期 五 ) 起 至 104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止, 上 網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或 遞 補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二 網 路 報 到 路 徑 : 網 址 http://aca.tmu.edu.tw, 點 選 招 生 組 點 選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系 統 選 擇 陸 生 暑 轉 生 三 正 取 生 有 缺 額 時, 以 登 記 有 案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遞 補 截 止 日 期 為 104 年 7 月 14 日 ( 星 期 二 ) 8
拾 註 冊 入 學 一 註 冊 相 關 事 宜 及 入 學 資 料, 隨 同 8 月 入 學 通 知 寄 發 考 生 錄 取 生 應 依 規 定 繳 交 學 雜 費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並 依 本 校 規 定 於 註 冊 當 天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及 各 項 規 定 之 證 件, 未 繳 驗 者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二 轉 學 生 入 學 後, 有 關 抵 免 學 分 皆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要 點 辦 理 辦 理 抵 免 學 分 需 攜 帶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逾 期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三 請 考 生 留 意 日 期, 以 放 榜 寄 發 之 錄 取 通 知 單 上 公 告 為 準, 以 免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四 入 學 資 料 繳 驗 亦 攜 帶 文 件 如 下 : ( 一 ) 錄 取 通 知 書 正 本 ( 二 ) 大 陸 居 民 往 來 台 灣 通 行 證 正 本 ( 三 ) 多 ( 逐 ) 次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正 本 ( 四 ) 原 就 讀 學 校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正 本 ( 影 本 或 學 生 證 無 效 ) ( 五 ) 原 校 成 績 單 正 本 ( 六 ) 學 雜 費 金 額 與 其 他 資 料 ( 詳 如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單 時 之 附 件 說 明 ) 五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及 本 校 學 則 辦 理 拾 壹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一 申 訴 範 圍 : 考 生 對 於 招 生 相 關 事 宜 認 為 有 導 致 損 及 個 人 權 益 者, 經 由 行 政 作 業 處 理 後 仍 無 法 解 決 者, 得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惟 對 考 試 成 績 之 評 分 不 得 提 出 申 訴 二 申 訴 處 理 程 序 : ( 一 ) 考 生 申 訴 應 於 放 榜 日 之 次 日 起 20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方 式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 二 ) 申 訴 書 應 詳 細 記 載 申 請 人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聯 絡 電 話 住 址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或 證 據 ( 三 )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收 件 後, 除 有 應 不 受 理 或 中 止 評 議 情 形, 逕 行 通 知 申 訴 人 外, 應 於 次 日 起 30 日 內 作 成 評 議 決 定 書 9
( 四 ) 評 議 決 定 書 呈 主 任 委 員 核 備 後, 即 送 達 申 訴 人, 申 訴 人 如 有 不 服, 於 評 議 決 定 書 送 達 次 日 起 20 日 內 向 教 育 部 提 起 訴 願, 但 同 案 以 一 次 為 限 訴 願 時 應 檢 附 本 會 正 式 答 覆 書 考 生 未 經 本 會 申 訴 途 徑 直 接 向 教 育 部 提 出 訴 願 者, 將 依 前 項 之 申 訴 程 序 處 理 拾 貳 其 他 規 定 一 錄 取 考 生 來 臺 就 學 期 間 應 遵 守 臺 灣 相 關 法 規 二 在 臺 就 學 期 間, 改 以 就 學 許 可 目 的 以 外 之 身 分 在 臺 停 留 或 居 留 者, 本 校 將 予 以 退 學 三 在 臺 就 學 期 間, 有 休 學 退 學 變 更 或 喪 失 學 生 身 分 等 情 事, 應 於 生 效 之 翌 日 起 十 日 內 離 境, 屆 期 未 離 境 者, 視 為 逾 期 停 留, 列 入 未 來 入 境 申 請 資 格 之 考 量 但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應 於 畢 業 後 一 個 月 內 離 境 四 在 臺 就 學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專 職 或 兼 職 之 工 作 違 反 規 定 者,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18 條 規 定 強 制 其 出 境 五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臺 灣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六 考 生 填 載 之 任 何 事 項 及 ( 或 ) 繳 交 之 任 何 文 件 資 料 倘 有 不 實 者, 則 不 予 錄 取 或 退 學 處 分, 不 得 異 議 七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不 另 發 售 紙 本 簡 章, 考 生 可 由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查 詢 下 載 本 簡 章 內 容 八 本 簡 章 若 有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辦 理 10
附 錄 一 :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告 知 暨 同 意 書 財 團 法 人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將 對 您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依 法 告 知 您 以 下 事 項, 為 保 障 您 的 權 益, 請 詳 細 閱 讀 本 同 意 書 所 有 內 容 當 您 簽 署 本 同 意 書 時, 表 示 您 已 閱 讀 瞭 解 並 同 意 接 受 本 同 意 書 之 所 有 內 容 及 其 後 修 改 變 更 規 定 若 您 未 滿 廿 歲, 應 由 您 的 法 定 代 理 人 閱 讀 瞭 解 並 同 意 本 同 意 書 之 所 有 內 容 及 其 後 修 改 變 更 規 定, 規 範 詳 述 如 下 : 一 資 料 來 源 : 本 校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教 育 部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台 灣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衛 生 福 利 部 私 立 醫 學 校 院 聯 合 招 考 轉 學 生 考 試 學 生 委 員 會 二 本 校 為 進 行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您 個 人 資 料 之 機 構 三 蒐 集 目 的 : 本 校 蒐 集 您 個 人 資 料 的 目 的 在 於 進 行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相 關 之 招 生 試 務 成 績 榜 示 資 ( 通 ) 訊 與 資 料 庫 管 理 各 項 統 計 調 查 與 分 析 錄 取 後 之 學 生 資 料 管 理 及 完 成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相 關 或 本 校 依 法 設 立 之 法 定 義 務 作 業 使 用 四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及 範 圍 : 本 校 所 蒐 集 之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分 為 基 本 資 料 及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報 考 兩 類 試 務 處 理 所 需 資 料 : ( 一 ) 基 本 資 料 : 姓 名 通 訊 及 戶 籍 地 址 電 話 號 碼 相 片 電 子 郵 遞 地 址 金 融 機 構 帳 戶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護 照 號 碼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出 生 地 國 籍 體 檢 資 料 家 庭 其 他 成 員 之 細 節 家 庭 情 形 緊 急 聯 絡 人 父 母 國 籍 家 長 職 業 移 民 情 形 居 留 證 之 入 出 國 日 等 ( 二 )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 除 上 開 基 本 資 料 外, 另 加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考 生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等 ) 所 需 之 殘 障 手 冊 號 碼 應 考 人 紀 錄 健 康 紀 錄 ( 三 ) 影 音 資 料 : 招 生 考 試 需 採 面 試 術 科 或 實 作 等 方 式 者, 本 校 得 以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記 錄 其 過 程 五 個 人 資 料 使 用 期 間 地 區 : 除 法 令 或 中 央 事 業 主 管 單 位 另 有 規 定 辦 理 考 試 個 人 資 料 保 存 期 限 外, 以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所 需 之 期 間 為 利 用 期 間 ; 但 依 法 令 或 法 定 職 務 得 利 用 者, 不 在 此 限 利 用 地 區 不 限 六 個 人 資 料 之 利 用 方 式 及 對 象 : ( 一 ) 利 用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於 本 校 執 行 招 生 試 務 錄 取 報 到 查 驗 管 理 等 作 業, 考 生 ( 或 家 長 監 護 人 緊 急 連 絡 人 ) 之 聯 絡, 包 括 執 行 時 所 必 須 進 行 之 各 項 聯 繫 及 通 知 各 項 公 文 書 作 業 文 書 登 載 所 需 之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 二 ) 利 用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於 本 校 內 部 各 項 管 理 所 需 之 登 記 及 聯 繫 方 式 登 載, 包 括 各 項 資 訊 服 務 所 需 進 行 之 個 人 聯 繫 資 料 登 記, 因 考 生 試 務 所 必 需 之 通 訊 及 緊 急 聯 絡 名 單 之 建 立 11
( 三 ) 利 用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於 試 務 公 信 之 必 要 揭 露 ( 榜 示 ) 與 學 術 研 究 及 其 他 有 助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之 必 要 方 式 ( 四 ) 利 用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於 依 法 令 或 遵 照 教 育 部 及 主 管 機 關 司 法 機 關 依 法 所 為 之 要 求, 依 其 法 定 職 掌 調 閱 與 利 用 時 ( 五 ) 利 用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於 申 訴 處 理 及 成 績 複 查 作 業 ( 六 ) 利 用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於 配 合 辦 理 各 項 校 務 之 委 外 機 構 進 行 處 理 遞 送 費 用 繳 納 等 ( 七 )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考 生 健 康 紀 錄 之 相 關 應 考 人 資 料, 僅 供 本 校 提 供 應 考 服 務 之 依 據, 不 作 為 其 他 用 途 七 本 校 各 項 通 知 ( 如 資 格 審 核 成 績 面 試 放 榜 等 ) 之 被 通 知 人, 大 學 部 未 滿 二 十 歲 者 為 法 定 代 理 人, 法 定 代 理 人 亦 可 進 行 查 詢 若 您 滿 二 十 歲 後 擬 申 請 變 更 被 通 知 人 為 您 本 人 或 僅 限 本 人 進 行 查 詢, 請 向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提 出 申 請 八 您 瞭 解 此 一 同 意 書 符 合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及 相 關 法 規 之 要 求, 具 有 書 面 同 意 本 校 蒐 集 處 理 及 使 用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之 效 果, 且 同 意 本 校 留 存 此 同 意 書, 供 日 後 取 出 查 驗 九 考 生 如 未 提 供 真 實 且 正 確 完 整 之 個 人 資 料, 將 導 致 無 法 進 行 考 試 報 名 緊 急 事 件 無 法 聯 繫 考 試 成 績 無 法 送 達 等, 影 響 考 生 考 試 後 續 試 務 與 接 受 考 試 服 務 之 權 益 十 若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有 任 何 異 動, 請 主 動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交 本 校 辦 理 更 正, 使 其 保 持 正 確 最 新 及 完 整 若 您 提 供 錯 誤 不 實 過 時 或 不 完 整 或 具 誤 導 性 的 資 料, 將 會 損 及 您 於 本 校 之 各 項 權 益 十 一 個 人 資 料 之 權 利 及 權 益 : 您 依 法 得 行 使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3 條 之 個 人 權 利, 但 因 本 校 執 行 職 務 或 業 務 所 必 須 者, 本 校 得 拒 絕 之 權 利 之 行 使 方 式 請 洽 本 校 各 單 位 聯 絡 窗 口 若 因 您 行 使 上 述 權 利, 而 導 致 權 益 受 損 時, 本 校 將 不 負 相 關 賠 償 責 任 十 二 本 校 保 留 隨 時 修 改 本 同 意 書 規 範 之 權 利, 本 校 將 於 修 改 規 範 時, 將 於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修 改 之 事 實, 不 另 作 個 別 通 知 如 果 您 不 同 意 修 改 的 內 容, 請 主 動 通 知 本 校, 否 則 將 視 為 您 已 同 意 並 接 受 本 規 範 該 等 增 訂 或 修 改 內 容 之 拘 束 十 三 考 生 得 依 個 資 法 規 定 查 詢 或 請 求 閱 覽 製 給 複 製 本 補 充 或 更 正 ;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及 請 求 刪 除 考 生 行 使 上 述 權 利 時, 須 以 書 面 方 式 與 本 校 聯 絡 並 檢 具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向 本 校 招 生 組 辦 理 ( 相 關 聯 絡 方 式 請 詳 見 招 生 簡 章 ) 若 申 請 人 不 符 前 述 規 定, 本 校 得 請 申 請 人 補 充 資 料, 以 為 憑 辦 十 四 前 條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請 求 刪 除 個 人 資 料 之 請 求, 不 得 妨 礙 本 校 依 法 所 負 之 義 務 十 五 本 同 意 書 之 解 釋 與 適 用, 以 及 本 同 意 書 有 關 之 爭 議, 均 應 依 照 中 華 民 國 法 律 予 以 處 理, 並 以 台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為 管 轄 法 院 12
附 表 一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姓 名 考 生 編 號 ( 考 生 勿 填 ) 申 請 學 系 轉 入 年 級 年 級 列 表 格 請 申 請 人 自 行 確 認 所 繳 各 項 證 件 ( 請 依 序 裝 訂 ): 項 次 繳 交 表 件 份 數 請 勾 選 備 註 1 申 請 表 ( 含 2 吋 照 片 ) 1 2 具 結 書 1 3 大 陸 居 民 身 分 證 件 影 本 1 4 出 入 境 許 可 影 本 1 5 現 在 就 讀 大 學 之 在 學 證 明 1 6 現 在 就 讀 大 學 之 成 績 單 正 本 1 7 銀 行 匯 款 證 明 或 收 據 1 8 自 傳 (800 字 內 ) 1 9 讀 書 計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1 10 其 他 特 殊 佐 證 資 料 ( 如 專 業 證 照 語 言 能 力 等 ) 1 11 其 他 各 1 份 * 申 請 人 檢 附 資 料 均 已 查 證 屬 實 * 報 名 時 所 繳 表 件 及 證 明 文 件, 本 校 審 核 後,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 考 生 繳 交 之 表 件 如 為 影 印 本 必 須 清 晰 可 見, 否 則 以 資 料 不 全 論 提 出 申 請 後 請 務 必 來 電 與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確 認, 電 話 :02-2736-1661 分 機 2144 13
附 表 二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申 請 表 姓 名 考 生 編 號 ( 考 生 勿 填 ) 自 行 貼 妥 2 吋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申 請 學 系 申 請 人 姓 名 原 學 校 名 出 生 日 期 西 元 年 月 日 性 別 男 女 原 就 讀 科 系 申 請 轉 學 原 因 大 陸 戶 籍 地 址 居 留 證 號 電 話 1. 臺 灣 現 在 通 訊 處 手 機 2. 暑 期 通 訊 地 址 大 陸 戶 籍 地 址 臺 灣 通 訊 處 3. 電 子 信 箱 父 親 姓 名 電 話 母 親 姓 名 電 話 在 臺 緊 急 聯 絡 人 姓 名 電 話 關 係 電 子 信 箱 所 填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務 必 書 寫 清 楚 完 整, 以 利 本 校 寄 發 通 ( 簽 章 ) 注 意 事 項 知 申 請 人 簽 章 以 上 申 請 人 所 附 填 資 料 均 清 楚 完 整, 並 經 查 證 屬 實 西 元 年 月 日 14
附 表 三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學 生 具 結 書 本 人 保 證 以 下 事 項 : 一 來 臺 就 學 期 間 應 遵 守 臺 灣 相 關 法 規 二 來 臺 就 學 期 間, 改 以 就 學 許 可 目 的 以 外 之 身 分 在 臺 停 留 或 居 留 者, 本 校 予 以 退 學 三 就 學 期 間, 除 其 他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不 得 任 意 變 更 身 分 四 在 臺 就 學 期 間, 有 休 學 退 學 變 更 或 喪 失 學 生 身 分 等 情 事, 應 於 生 效 之 翌 日 起 十 日 內 離 境, 屆 期 未 離 境 者, 視 為 逾 期 停 留, 列 入 未 來 入 境 申 請 資 格 之 考 量 但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應 於 畢 業 後 一 個 月 內 離 境 五 本 人 所 提 供 之 所 有 相 關 資 料 ( 包 括 學 歷 護 照 及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之 正 本 及 影 本 ) 均 為 合 法 有 效 之 文 件, 如 有 不 符 規 定 或 變 造 之 情 事, 經 查 屬 實 即 由 貴 校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之 學 分 證 明 六 在 臺 就 學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專 職 或 兼 職 之 工 作 違 反 規 定 者,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18 條 規 定 強 制 其 出 境 七 本 人 以 陸 生 學 生 身 分 來 臺 入 學 後 亦 未 曾 因 操 行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遭 退 學 八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臺 灣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以 上 所 陳 之 任 一 事 項 同 意 授 權 貴 校 查 證, 如 有 不 實 或 不 符 規 定 或 變 造 等 情 事,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本 人 願 意 接 受 貴 校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開 除 / 註 銷 學 籍 或 本 校 畢 業 資 格,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學 分 證 明 或 畢 業 證 書,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人 簽 名 : 日 期 : 西 元 年 月 日 15
附 表 四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104 年 7 月 日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系 組 聯 絡 電 話 日 間 :( ) 行 動 : 通 訊 地 址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單 複 查 科 目 申 請 原 因 簡 述 試 務 組 答 覆 成 績 複 查, 請 務 必 附 上 成 績 單 佐 證 申 請, 謝 謝 您!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一 申 請 時 間 :104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4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三 ) 止, 逾 期 申 請 資 料 不 全 或 模 糊 不 清 者, 恕 不 予 受 理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 請 將 本 申 請 表 成 績 單 與 規 費 收 據, 傳 真 至 (02)2377-4153, 請 務 必 於 周 一 至 周 五 上 午 9:00 至 下 午 17:00, 以 電 話 確 認 是 否 收 訖, 電 話 :(02)2736-1661 分 機 2144 招 生 組 三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書 面 分 數 累 計 加 總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重 新 審 查 調 閱 或 要 求 影 印 成 績 相 關 表 件, 亦 不 得 複 查 審 查 標 準 16
附 表 五 :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款 申 請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居 留 證 號 報 考 系 所 原 匯 款 帳 號 退 費 原 因 說 明 檢 附 證 明 請 檢 附 ATM 轉 帳 存 根 證 明 憑 據 ( 自 動 櫃 員 機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該 筆 轉 帳 錯 誤 之 存 簿 影 本 ) 另 填 妥 下 表 之 匯 款 帳 戶 表 一 張, 以 便 退 款 核 定 後 匯 入 指 定 銀 行 ATM 轉 帳 證 明 單 匯 款 帳 戶 登 記 表 張 張 申 請 人 簽 章 :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退 款 匯 款 帳 戶 登 記 表 茲 同 意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將 退 費 款 項 匯 入 以 下 帳 號 登 記 者 戶 名 金 融 機 構 銀 行 分 行 銀 行 代 號 通 匯 代 號 帳 簽 日 號 章 期 備 註 :1. 限 用 本 人 帳 戶 2. 附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一 份 3. 代 扣 匯 款 手 續 費 10 元 ( 永 豐 銀 行 帳 戶 免 扣 ) 17
附 表 六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寄 件 地 址 : 報 考 學 系 : ( 學 系 ) ( 年 級 ) 報 考 人 姓 名 : 聯 絡 電 話 : 11031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吳 興 街 250 號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