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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統 寺 廟 與 村 落 發 展 以 潮 州 泗 林 朝 林 宮 為 例 1 呂 仁 偉 2 洪 櫻 芬 1 永 達 技 術 學 院 綜 合 教 學 部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主 任 2 永 達 技 術 學 院 綜 合 教 學 部 主 任 摘 要 在 漢 人 傳 統 聚 落 中, 廟 宇 是 除 了 住 宅 街 道 之 外,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與 居 民 關 係 是 最 密 切 的 單 元, 傳 統 的 聚 落 及 城 市 發 展 幾 乎 沒 有 不 以 廟 宇 為 重 心 的 屏 東 縣 首 處 縣 級 古 蹟 朝 林 宮, 自 興 建 以 來 即 是 潮 州 泗 林 居 民 宗 教 信 仰 的 中 心, 廟 方 利 用 神 明 聖 誕 舉 行 遶 境 請 客 演 戲 酬 神 等 活 動, 並 舉 行 各 種 神 聖 儀 式 為 庄 民 祈 求 平 安 透 過 這 些 每 年 固 定 例 行 的 宗 教 活 動, 凝 聚 庄 民 向 心 力 為 探 討 朝 林 宮 與 泗 林 聚 落 開 發 的 關 連 性, 以 及 朝 林 宮 在 社 區 發 展 上 所 提 供 的 社 會 宗 教 功 能, 本 文 先 由 潮 州 泗 林 的 開 發 與 墾 拓 歷 程 著 手, 而 後 探 究 朝 林 宮 的 歷 史 沿 革, 並 分 析 其 宗 教 信 仰 的 特 色 與 祭 祀 活 動, 歸 納 出 朝 林 宮 在 地 方 開 發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顯 現 朝 林 宮 將 宗 教 信 仰 與 社 區 結 合 的 作 法, 實 是 為 宗 教 信 仰 注 入 了 現 代 化 的 功 能 關 鍵 詞 : 朝 林 宮 潮 州 泗 林 寺 廟 村 落 1. 前 言 村 庄 是 漢 人 社 會 除 了 家 族 之 外 最 重 要 的 社 會 單 位, 是 最 基 層 的 社 會 認 同 單 位, 也 是 一 個 儀 式 界 定 的 社 會 單 位 台 灣 的 漢 人 村 庄 可 說 是 一 個 祭 祀 共 同 体, 不 只 村 境 可 由 神 明 的 轄 域 看 得 出 來, 具 体 的 表 現 在 村 廟 主 神 之 兵 將 鎮 守 的 範 圍 巡 境 的 範 圍 收 丁 口 錢 的 範 圍 與 卜 頭 家 爐 主 的 範 圍 等, 而 且 村 民 有 義 務 在 興 建 修 建 村 廟 時 出 錢 出 力, 共 同 祭 祀 天 地 神 鬼 1 在 漢 人 傳 統 聚 落 中, 廟 宇 是 除 了 住 宅 街 道 之 外,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與 居 民 關 係 最 密 切 的 單 元, 傳 統 的 聚 落 及 城 市 發 展 幾 乎 沒 有 不 以 廟 宇 為 重 心 的 村 廟 是 村 民 的 信 仰 中 心 與 活 動 中 心, 不 只 村 庄 的 公 眾 祭 祀, 舉 凡 社 區 理 事 會 媽 媽 教 室 社 區 托 兒 所 社 區 圖 書 館 村 里 民 大 會 居 民 之 婚 喪 喜 慶, 無 不 附 設 於 村 廟 中, 或 是 在 村 廟 鄰 邊 的 活 動 中 心 舉 行 2, 可 見 村 廟 也 是 村 民 社 交 教 化 及 娛 樂 的 中 心 寺 廟 與 村 落 發 展 關 係 之 密 切 由 此 可 見 朝 林 宮 位 於 潮 州 鎮 泗 林 里 通 潮 一 巷 4 號, 四 林 國 小 的 對 面, 地 理 位 置 處 於 泗 林 聚 落 之 西 南 角, 是 一 座 西 北 朝 東 南 外 觀 古 樸 的 閩 南 式 廟 宇 主 祀 中 壇 元 帥, 日 治 時 期 為 潮 州 鎮 泗 林 里 四 春 里 及 崙 東 里, 三 個 里 的 聯 合 庄 頭 廟, 屬 於 傳 統 建 築 中 閩 南 式 廟 宇 類 型, 也 是 潮 州 最 大 的 太 子 爺 廟 目 前 是 潮 州 泗 林 里 的 地 方 公 廟, 也 是 里 民 主 要 的 信 仰 中 1 林 美 容 (2000), 頁 233-234 2 林 美 容 (2000), 頁 232 GE-1

心 由 於 廟 宇 未 經 大 肆 整 修, 保 存 純 樸 原 貌, 為 保 存 縣 內 文 化 資 產, 屏 東 縣 政 府 根 據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於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六 月 正 式 公 告 朝 林 宮 為 古 蹟, 這 是 屏 東 縣 第 一 處 核 定 的 縣 定 古 蹟 為 探 討 朝 林 宮 與 泗 林 聚 落 開 發 的 關 連 性, 以 及 朝 林 宮 在 社 區 發 展 上 所 提 供 的 社 會 宗 教 功 能, 本 文 先 由 潮 州 泗 林 的 開 發 與 墾 拓 歷 程 著 手, 而 後 探 究 朝 林 宮 的 歷 史 沿 革, 並 分 析 其 宗 教 信 仰 的 特 色 與 祭 祀 活 動, 歸 納 出 朝 林 宮 在 地 方 開 發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由 於 朝 林 宮 在 創 建 的 時 間 及 沿 革 歷 程 上 缺 乏 史 料 可 稽, 本 文 在 研 究 方 法 上 主 要 以 田 野 調 查 與 口 述 歷 史 資 料 作 為 論 述 之 依 據 在 文 獻 方 面, 蒐 集 潮 州 泗 林 地 區 在 清 代 日 治 時 期 與 近 代 地 方 志 中 的 相 關 史 料, 並 加 以 分 析 討 論 ; 田 野 調 查 方 面 則 是 對 朝 林 宮 作 實 地 訪 視 調 查 並 訪 問 耆 老 與 廟 方 主 事 人 員 2. 潮 州 泗 林 的 開 發 與 墾 拓 位 於 屏 東 平 原 東 港 溪 中 游 南 邊 的 潮 州, 地 處 屏 東 縣 中 心 點, 東 仰 大 武 靈 峰, 西 南 接 鄰 崁 頂 鄉 新 埤 鄉, 北 距 東 港, 連 接 竹 田 鄉 萬 巒 鄉, 東 西 約 七 公 里, 南 北 約 五 公 里, 面 積 約 42.4331 平 方 公 里 3 明 鄭 時 期 至 永 曆 十 五 年 (1661) 止, 潮 州 地 區 歸 屬 於 萬 年 縣 之 行 政 區 域, 永 曆 十 六 年 (1661) 改 隸 於 萬 年 州 清 康 熙 二 十 二 年 (1683) 鄭 克 塽 降 清, 萬 年 州 改 隸 鳳 山 縣 雍 正 時 期, 潮 州 歸 屬 福 建 省 台 南 府 鳳 山 縣 根 據 光 緒 時 期 的 地 方 志 記 載, 鳳 山 縣 的 港 東 里 轄 有 潮 州 莊 林 後 莊 等 170 莊 4 1895 年 日 本 佔 領 臺 灣 後, 進 入 日 治 時 期 明 治 二 十 九 年 (1896) 將 潮 州 制 定 為 鳳 山 縣 內 埔 辦 務 署 潮 州 庄, 明 治 三 十 年 (1897) 改 設 台 南 縣 潮 州 辦 務 署, 明 治 三 十 三 年 (1900) 改 設 東 港 辦 務 署 潮 州 支 署, 明 治 三 十 四 年 (1901) 廢 縣 設 廳, 成 為 阿 猴 廰 所 管 轄 的 潮 州 支 廳 明 治 四 十 年 (1907) 正 式 將 泗 林 ( 現 今 之 泗 林 里 四 春 里 ) 編 入 潮 州 庄, 確 立 潮 州 庄 之 街 鎮 轄 區, 奠 定 今 日 潮 州 各 里 行 政 區 域 之 劃 分 至 大 正 九 年 (1920), 正 式 移 入 高 雄 州 潮 州 郡, 內 轄 潮 州 枋 山 等 七 庄, 潮 州 庄 是 潮 州 郡 衙 所 在 昭 和 五 年 (1930), 潮 州 庄 轄 有 潮 州 五 魁 寮 檨 子 腳 八 老 爺 四 林 崙 子 頂 等 五 個 大 字 5 昭 和 十 一 年 (1936) 街 制 公 布 後, 此 地 升 格 為 潮 州 街 日 本 戰 敗 後, 民 國 三 十 四 年 (1945) 十 一 月 八 日, 國 民 政 府 頒 發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行 政 區 域 劃 分 計 劃 綱 要 草 案, 高 雄 州 設 立 岡 山 鳳 山 恒 春 三 縣, 恒 春 縣 含 潮 州 郡 然 此 草 案 並 未 實 行 同 年 十 二 月 六 日 潮 州 區 歸 屬 高 雄 縣, 至 民 國 三 十 八 年 (1949) 止, 高 雄 縣 之 行 政 區 域 仍 涵 蓋 潮 州 區, 潮 州 區 內 所 屬 鄉 鎮 包 括 潮 州 竹 田 等 各 鄉 鎮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1950) 十 月 一 日, 開 始 實 施 地 方 自 治, 行 政 區 域 再 次 調 整, 原 屬 於 高 雄 縣 下 淡 水 溪 以 南 之 里 港 潮 州 等 區 域, 劃 歸 屏 東 縣, 迄 今 潮 州 鎮 依 舊 隸 屬 於 屏 東 縣 之 行 政 區 域 範 圍 潮 州 地 區 原 為 平 埔 族 馬 卡 道 支 族 力 力 社 之 舊 居 住 地 潮 州 之 得 名 由 來 乃 因 開 墾 初 期 ( 約 雍 正 四 年,1726 年 ) 有 很 多 來 自 廣 東 省 潮 州 府 的 粵 籍 移 民, 為 懷 念 家 鄉, 故 稱 此 地 為 潮 州 廣 東 潮 州 移 民 之 所 以 來 台, 有 其 時 代 環 境 因 素 明 末 清 初,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因 朝 代 更 迭, 爭 鬥 不 斷, 百 姓 經 濟 受 到 牽 累, 廣 東 潮 州 之 糧 食 不 足, 米 價 上 揚, 漸 轉 向 台 灣 尋 求 糧 食 供 應, 台 灣 遂 成 為 廣 東 潮 州 糧 食 的 主 要 供 應 地 之 一 台 3 4 鍾 桂 蘭 古 福 祥 纂 修 (1983), 頁 614 617 盧 德 嘉 纂 輯 (1983), 頁 112~113 GE-2 5 志 賀 格 編 (1985), 頁 5

灣 因 農 作 收 成 良 好, 主 要 供 應 福 建 沿 海 一 帶, 至 乾 隆 時 期, 廣 東 潮 州 甚 至 直 接 派 人 到 台 灣 買 米 6, 因 此, 遂 促 進 了 廣 東 潮 州 人 的 移 民 潮, 推 動 與 台 灣 的 交 流 在 1750 年 左 右, 因 著 商 品 交 易 之 繁 榮, 台 南 府 城 的 張 姓 大 族 及 其 它 閩 籍 移 民 亦 前 來 潮 州 墾 殖, 隨 著 墾 拓 人 數 的 增 加, 此 地 成 為 農 產 集 散 地 及 市 集 地, 形 成 虎 仔 街, 因 潮 州 人 居 多, 改 稱 為 潮 州, 故 潮 州 庄 早 於 乾 隆 中 葉 即 已 出 現 潮 州 的 族 群 界 限 並 不 鮮 明, 此 或 許 因 為 早 年 之 貿 易 往 來 頻 仍, 造 就 閩 客 等 各 族 之 融 合 共 處 我 們 可 由 嘉 慶 年 間 在 潮 州 鎮 四 春 里 建 造 的 三 山 國 王 廟, 得 知 客 家 族 群 在 此 的 生 活 發 展 但 潮 州 現 今 卻 已 非 客 家 聚 落, 因 為 至 日 治 時 代, 已 有 更 多 的 漳 州 人 以 及 不 少 的 泉 州 人 紛 紛 移 入, 漳 泉 之 間 相 處 融 洽, 福 建 人 口 之 百 分 比 遠 高 於 廣 東 人 口 7 儘 管 依 照 1954 年 的 屏 東 縣 志 稿 記 載, 潮 州 為 客 家 村 落, 8 然 時 至 今 日, 潮 州 鎮 幾 已 全 然 為 福 佬 聚 落, 是 屏 東 縣 內 人 數 最 多 的 鄉 鎮 整 個 潮 州 鎮 的 宗 教 活 動 蓬 勃 熱 誠, 據 統 計 在 1997 年 時, 潮 州 人 口 雖 未 達 六 萬 人, 但 已 有 主 要 寺 廟 約 五 十 座, 次 要 神 佛 堂 約 六 七 十 處, 教 堂 約 十 一 座, 且 這 些 統 計 數 目 尚 未 納 入 小 土 地 祠 小 號 壇 等 9 泗 林 里 位 於 潮 州 鎮 東 邊, 為 潮 州 鎮 行 政 區 域 外 環 的 里, 地 形 狹 長, 北 與 潮 州 鎮 6 根 據 研 究, 雍 正 年 間, 福 建 沿 海 一 帶 皆 仰 給 台 灣 之 米 至 乾 隆 二 年 (1737), 潮 州 已 直 接 派 人 到 台 灣 買 米 王 元 林 劉 強,< 明 清 時 期 潮 州 糧 食 供 給 地 區 及 路 線 考 >, 中 國 歷 史 地 理 論 叢 Vol. 20, No, 1, 2005.1 7 大 正 四 年 (1915 年 ), 廣 東 人 口 佔 1%, 福 建 人 口 佔 96% 昭 和 10 年 (1935 年 ), 廣 東 人 口 佔 3%, 福 建 人 口 佔 93% ( 此 數 據 參 考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2001), 頁 158 ) 8 鍾 桂 蘭 古 福 祥 纂 修,(1983), 頁 106 9 許 順 進,< 潮 州 地 區 的 寺 廟 與 教 堂 >, 陳 秋 坤 等 編 修 (1998), 頁 423 四 春 里 萬 巒 鄉 鹿 寮 村 接 鄰 ; 南 面 為 潮 州 鎮 崙 東 里 ; 東 邊 鄰 接 萬 巒 鄉 ; 西 面 隔 著 屏 鵝 公 路 與 潮 州 鎮 三 星 里 為 鄰, 是 潮 州 通 往 原 住 民 部 落 來 義 鄉 的 門 戶 泗 林 里 於 清 光 緒 十 八 年 (1892) 時 隸 屬 鳳 山 縣 港 東 上 里, 轄 有 三 家 村 崁 腳 庒 林 後 庒 等 三 個 庒 日 治 時 代 明 治 三 十 七 年 (1904) 時 與 四 春 里 同 屬 於 阿 猴 廳 潮 州 支 廳 港 東 上 里 四 林 庒, 包 含 四 塊 厝 三 家 村 崁 腳 庒 林 後 庒 等 四 個 聚 落 大 正 九 年 (1920) 以 後, 屬 四 林 大 字, 包 含 四 塊 厝 三 家 村 崁 腳 庒 林 後 庒 等 四 個 小 地 名 10 日 據 時 期 行 政 區 以 保 劃 分, 五 個 保 派 一 分 駐 所, 當 時 四 春 里 四 塊 厝 一 保 崙 東 里 新 開 寮 一 保 泗 林 里 林 後 第 一 保 崁 腳 第 二 保 三 家 村 第 三 保 ; 共 三 保 台 灣 光 復 以 後, 行 政 劃 分 將 庄 改 為 鄉 鎮, 並 編 組 村 里, 設 村 里 辦 公 處, 民 國 三 十 五 年 (1946) 一 月 原 四 林 大 字 更 名 為 泗 林 里 11 泗 林 里 之 林 後 聚 落 在 漢 人 開 墾 前, 屬 平 埔 族 中 鳳 山 八 社 的 力 力 社, 12 從 清 康 熙 年 間 開 始, 漢 人 移 墾 逐 漸 逼 近 鳳 山 八 社, 至 乾 隆 中 期 以 後, 隨 著 朝 廷 派 撥 熟 番 進 入 以 及 漢 人 開 墾 屏 東 平 原 等 原 因, 平 埔 族 被 迫 遷 移 至 更 偏 遠 處 或 就 地 同 化, 泗 林 10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2001), 頁 160-161 11 今 日 泗 林 里 各 村 落 名 稱 及 位 置 如 下 :1 頂 部 : 現 在 的 八 九 十 鄰 一 帶, 位 於 東 南 角 一 帶 現 在 開 元 路 及 開 元 一 巷 一 帶, 因 林 後 大 部 份 姓 氏 都 在 這 帶 定 居, 開 荒 事 業 2 三 腳 庭 : 現 在 的 五 六 七 鄰 一 帶 ( 四 林 國 小 邊 ) 為 樓 仔 內 孫 子 在 此 一 帶 定 居 3 中 角 仔 : 現 在 的 三 四 鄰 一 帶 也 就 是 朝 林 宮 至 泗 林 警 察 派 出 所 一 帶 4 下 厝 : 現 在 的 一 二 鄰 一 帶 5 田 仔 : 現 在 的 十 六 十 五 十 四 十 三 鄰 一 帶 6 崁 腳 : 現 在 的 十 二 十 一 鄰 一 帶 7 三 家 村 : 現 在 的 十 七 鄰 一 帶 8 樓 仔 內 : 陳 文 隆 先 生 族 內 以 上 資 料 參 見 泗 林 里 里 誌, 泗 林 里 辦 公 處 自 編 本 12 力 力 社 之 範 圍 主 要 是 從 潮 州 鎮 的 崙 東 里 到 泗 林 里, 以 及 萬 巒 鄉 之 鹿 寮 在 鳳 山 八 社 中, 力 力 社 算 是 漢 化 較 深 的 地 方 GE-3

等 地 也 由 力 力 社 的 原 住 地, 轉 讓 成 為 漢 人 佔 墾 地 林 後 之 聚 落 因 位 於 濫 林 ( 森 林 中 沼 澤 綿 延 相 連 而 得 名 ) 保 護 林 之 後, 故 叫 做 林 後 由 於 林 後 的 地 勢 關 係, 常 遭 水 患 侵 襲 蓋 潮 州 鎮 的 地 理 位 置 是 在 林 邊 力 力 溪 沖 積 扇 上, 此 溪 為 台 灣 最 南 的 主 要 河 川, 上 游 源 自 於 大 武 山 西 麓, 山 坡 陡 峻 水 流 湍 急, 因 著 河 流 的 侵 蝕 作 用, 在 出 山 谷 後 挾 帶 上 游 沙 石 在 下 游 堆 積, 呈 現 粗 細 礫 石 泥 沙 遍 佈 的 沖 積 扇, 沖 積 扇 的 河 流 常 因 河 道 分 歧 而 不 時 擺 動, 若 再 逢 暴 風 雨 來 襲, 則 氾 濫 情 形 益 為 嚴 重, 周 圍 居 民 飽 受 洪 水 威 脅 位 於 潮 州 東 邊 的 泗 林 里, 以 及 里 內 較 偏 東 的 林 後 聚 落, 更 常 受 水 患 之 苦 尤 其 在 乾 隆 末 葉 以 後, 全 台 灣 水 患 驟 增, 到 嘉 慶 年 間 幾 乎 每 二 年 一 次 的 水 患, 益 使 屏 東 平 原 的 溪 流 氾 濫 13 朝 林 宮 之 所 以 興 建, 傳 說 即 與 林 後 水 患 不 斷, 三 太 子 顯 聖 阻 擋 水 流 使 其 改 道, 使 該 地 百 姓 免 受 水 患 之 苦 有 關 林 後 的 濫 林, 原 為 保 護 林, 為 日 治 時 期 四 林 第 一 保 區 內 天 然 植 物 多 為 桃 花 心 木, 林 中 樹 藤 植 物 青 苔 遍 地, 處 處 葛 藤 互 牽, 由 於 森 林 資 源 豐 富, 民 國 五 十 九 年 (1970) 泗 林 里 成 立 了 全 縣 唯 一 的 村 里 公 共 造 產 委 員 會, 所 管 理 的 土 地 面 積 達 16.017265 公 頃 泗 林 里 公 共 造 產 委 員 會 將 其 中 3.85 公 頃 出 租 與 屏 東 縣 政 府 闢 為 泗 林 苗 圃, 其 餘 約 12 公 頃 出 租 與 福 榮 育 樂 有 限 公 司, 將 其 開 闢 為 森 林 遊 樂 園, 以 其 租 金 收 入 資 助 里 政 14 朝 林 宮 每 年 遶 境 活 動 所 花 的 經 費 即 來 自 於 公 共 造 產 委 員 會 提 撥 的 補 助 泗 林 里 居 民 多 屬 福 佬 人, 主 要 的 經 濟 活 動 為 農 業 泗 林 里 的 大 家 族 為 陳 姓 宗 族, 朝 林 宮 廟 地 即 由 陳 姓 宗 族 所 捐 獻 據 曾 任 財 團 法 人 朝 林 宮 董 事 長 的 陳 華 炣 先 生 提 供 的 祖 譜 估 計, 陳 姓 宗 族 約 於 清 道 光 年 間 渡 海 來 台 ( 確 切 時 間 已 無 可 考 ), 至 港 東 上 里 四 林 庄 定 居, 成 為 來 台 開 基 祖 陳 家 來 台 之 後 得 以 致 富, 據 說 是 在 其 大 宅 院 的 古 井 內 挖 出 了 大 批 龍 銀 所 致 此 項 傳 說 也 成 為 泗 林 里 的 傳 奇 故 事 當 年 陳 氏 家 族 擁 有 土 地 甚 多, 祖 先 墓 地 葬 至 今 蓬 萊 里 一 帶, 甚 至 遠 至 赤 山 都 有 佔 地 一 分 多 的 墓 園 清 季 時 期 陳 家 捐 獻 廟 地, 做 為 興 建 朝 林 宮 之 用, 同 時 也 擔 任 寺 廟 管 理 人, 直 至 日 治 時 期 昭 和 十 五 年 (1940) 廟 地 所 有 權 移 轉 至 四 林 農 事 實 行 組 合 為 止 1900 年 潮 州 地 區 堡 圖 13 有 學 者 指 出 : 嘉 慶 以 後, 全 島 幾 乎 平 均 每 二 年, 就 發 生 一 次 水 患 根 據 屏 東 平 原 的 文 獻 及 筆 者 採 集 的 口 碑, 屏 東 平 原 各 溪 流 時 常 氾 濫 成 災 簡 炯 仁 (1997), 頁 19 14 在 屏 東 縣 33 鄉 鎮 市 中,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絕 大 多 數 會 成 立 公 共 造 產 委 員 會 但 是, 在 村 里 成 立 公 共 造 產 委 員 會, 潮 州 鎮 泗 林 里 就 屬 縣 內 獨 一 無 二 的 地 方 耆 宿 表 示, 泗 林 里 於 民 國 五 十 九 年, 即 成 立 公 共 造 產 委 員 會, 每 屆 的 里 長 為 當 然 主 任 委 員, 其 他 的 成 員 包 括 鄰 長 農 事 小 組 長 等 近 20 名 其 中 租 給 八 大 遊 樂 園 的 面 積 16 公 頃 多, 及 縣 府 苗 圃 的 面 積 3.85 公 頃, 都 是 屬 於 泗 林 里 公 共 造 產 所 有 每 年 的 租 金 收 入 除 了 用 於 地 方 建 設, 還 包 括 敬 老 清 寒 學 子 獎 助 金 等 福 利 措 施 泗 林 里 可 以 說 是 台 灣 最 有 錢 的 里, 一 年 固 定 有 一 百 多 萬 的 進 帳, 全 來 自 八 大 樂 園 的 地 租 GE-4

3. 朝 林 宮 的 歷 史 沿 革 朝 林 宮 創 建 的 時 間 及 沿 革 歷 程 因 無 史 料 可 稽, 究 竟 創 建 於 何 時, 既 缺 乏 清 代 方 志 文 獻 的 記 載, 廟 中 的 建 築 文 物 也 沒 有 留 下 任 何 的 時 間 記 錄, 廟 中 既 無 碑 碣, 連 扁 額 上 也 無 落 款 時 間 及 題 字 資 料, 故 無 法 判 定 正 確 的 創 建 年 代, 目 前 僅 能 就 耆 老 的 訪 談 紀 錄 中 做 一 合 理 的 推 論 今 綜 合 耆 老 口 述 的 內 容, 歸 納 出 本 宮 創 建 年 代 的 不 同 版 本 : 1. 約 在 日 治 時 期 大 正 年 間 所 建 : 據 說 當 時 來 義 溪 常 洪 水 為 患, 堤 防 潰 決, 危 害 泗 林 四 春 崙 東 等 村 庄 百 姓 生 命 財 產 甚 鉅, 居 民 深 以 為 苦 有 一 年 洪 水 來 襲, 有 庄 民 目 睹 一 小 孩 身 穿 紅 肚 兜, 站 在 水 中, 手 拿 寶 劍 割 舌 滴 血, 血 滴 入 水 中 化 為 泥 土, 土 堆 不 斷 累 積, 阻 擋 水 流 使 其 改 道, 使 該 地 百 姓 免 受 水 患 之 苦 庄 民 認 為 是 太 子 爺 顯 靈 庇 祐 庄 民, 為 感 念 神 恩, 乃 決 定 為 太 子 爺 建 廟 崇 祀 據 泗 林 里 八 九 十 歲 的 耆 老 表 示, 他 們 小 時 候 常 在 朝 林 宮 前 廟 埕 遊 戲, 可 見 在 民 國 初 年 時 即 有 本 宮 的 存 在 15 2. 約 在 清 朝 咸 豐 同 治 年 間 所 建 : 泗 林 里 的 大 家 族 為 陳 姓 宗 族, 朝 林 宮 廟 地 即 由 陳 姓 宗 族 所 捐 獻 據 其 第 十 八 代 子 孫, 曾 任 財 團 法 人 朝 林 宮 董 事 長 的 陳 華 炣 先 生 口 述, 其 祖 籍 為 福 建 省 漳 州 府 平 和 縣, 第 一 世 開 基 祖 元 祿 公 傳 至 十 一 世 後, 第 十 二 世 陳 朝 棟 約 於 清 道 光 年 間 渡 海 來 台 ( 確 切 時 間 已 無 可 考 ), 至 港 東 上 里 四 林 庄 定 居, 成 為 來 台 開 基 祖 至 第 十 三 世 或 十 四 世 ( 約 咸 豐 同 治 年 間 ) 之 際, 因 太 子 爺 顯 靈 要 求 建 廟, 廟 地 須 由 陳 家 捐 獻 但 陳 家 請 地 理 15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九 月, 朝 林 宮 曾 敦 請 地 方 上 七 八 十 歲 以 上 的 耆 老 開 會, 敘 述 他 們 幼 年 時 對 朝 林 宮 的 印 象 及 所 知 的 種 種 傳 說 上 述 太 子 爺 顯 靈 傳 說 即 是 耆 老 所 述 師 勘 地 之 後, 發 現 若 在 該 處 建 廟, 將 敗 壞 陳 家 風 水, 故 遲 遲 不 願 獻 地 逮 該 地 理 師 亡 故 之 後, 太 子 爺 再 度 顯 靈, 事 先 預 告 庄 民, 某 日 某 時 將 會 下 豪 雨, 大 水 會 將 地 理 師 之 棺 木 沖 至 花 渒 ( 昔 日 之 大 水 潭, 在 今 朝 林 宮 附 近 ), 並 在 潭 中 繞 三 圈 後 來 果 然 應 驗, 陳 家 見 太 子 爺 神 威, 乃 同 意 買 下 廟 地 再 捐 出 建 廟, 但 是 為 降 低 對 陳 氏 家 族 風 水 的 傷 害, 乃 採 取 外 廟 內 祠 的 建 築 形 式, 亦 即 外 觀 為 一 般 廟 宇, 內 部 的 建 築 形 式 有 如 宗 祠 16 就 目 前 可 信 的 文 獻 史 料 來 加 以 推 測, 朝 林 宮 至 少 在 清 末 時 期, 日 人 治 台 之 前 即 已 存 在 一 八 九 五 年 日 本 占 領 台 灣 之 後, 開 始 推 動 土 地 測 量 與 地 籍 登 記 工 作, 據 當 時 的 土 地 台 帳 記 錄 顯 示, 明 治 三 十 九 年 (1906) 五 月, 港 東 上 里 四 林 庄 757 番 地 ( 地 目 為 祠 廟 敷 地 ), 即 今 之 朝 林 宮 廟 地, 登 記 管 理 人 為 陳 彩 龍, 大 正 二 年 (1913) 業 主 移 轉 至 陳 獻 堅 名 下, 大 正 十 一 年 (1922) 管 理 人 變 更 為 陳 名 倫, 昭 和 八 年 (1933) 土 地 所 有 權 移 轉 至 陳 心 宰 名 下, 昭 和 十 四 年 (1939) 十 二 月, 改 移 轉 至 陳 李 徐 名 下, 至 昭 和 十 五 年 (1940) 八 月 十 四 日, 所 有 權 又 移 轉 至 四 林 農 事 實 行 組 合 17 由 此 推 測, 朝 林 宮 應 在 日 人 治 台 前 即 已 興 建 完 成, 易 言 之, 至 少 在 十 九 世 紀 末 年, 一 八 九 年 代 時 已 有 該 廟 存 在 18 朝 林 宮 創 建 後 迄 今 並 無 留 下 重 修 的 文 獻 紀 錄 或 碑 文 資 料, 故 要 瞭 解 其 修 建 沿 革 16 此 項 太 子 爺 顯 靈 建 廟 傳 說 是 據 陳 華 炣 先 生 口 述 而 陳 氏 宗 族 傳 承 次 序 可 參 見 陳 氏 族 譜, 感 謝 陳 華 炣 先 生 提 供 資 料 17 以 上 地 籍 資 料 得 自 朝 林 宮 所 提 供 之 土 地 台 帳 及 光 復 後 土 地 登 記 錄 影 印 本, 由 地 政 事 務 所 影 印 而 來 18 朝 林 宮 現 任 總 幹 事 陳 將 力 先 生 表 示, 小 時 候 祖 母 曾 告 訴 他, 當 年 她 嫁 到 泗 林 里 時, 已 有 朝 林 宮 的 存 在 其 祖 母 出 生 於 1891 年 ( 光 緒 17 年 ), 時 日 人 尚 未 治 台 陳 將 力 的 說 法 可 印 證 至 少 在 十 九 世 紀 末 年 時, 該 廟 已 然 存 在 GE-5

僅 能 就 其 建 築 結 構 與 形 式 的 變 遷 作 一 觀 察 目 前 左 側 護 室 通 往 正 殿 的 門 洞, 其 使 用 的 建 材 為 日 本 式 的 標 準 磚, 顯 見 日 治 時 期 本 宮 曾 經 修 建 過 而 左 側 護 室 自 一 九 四 年 代 起, 因 作 為 四 林 農 事 實 行 組 合 的 共 同 倉 庫, 其 屋 架 非 屬 台 灣 傳 統 式 樣, 而 是 使 用 木 質 中 柱 式 桁 架, 應 為 日 治 時 期 引 進 之 西 式 屋 架, 故 可 確 認 當 時 曾 經 整 修 過 一 般 廟 宇 初 建 時, 會 設 立 一 個 管 理 人 管 理 廟 務, 廟 的 土 地 大 都 是 由 管 理 人 的 祖 先 捐 贈 出 來 的, 故 此 一 家 族 世 代 當 廟 祝, 管 理 人 就 登 記 為 他 們 的 名 字 19 朝 林 宮 的 廟 地 為 陳 氏 家 族 所 捐 獻, 故 創 立 之 後, 管 理 人 為 陳 家 世 代 相 傳 據 日 治 時 期 土 地 台 帳 記 錄, 自 明 治 年 間 起 有 陳 輝 陳 彩 龍, 大 正 年 間 的 陳 獻 堅 陳 名 倫, 昭 和 年 間 的 陳 心 宰 陳 李 徐 等 人 登 記 為 朝 林 宮 管 理 人, 直 至 昭 和 十 五 年 (1940) 廟 地 所 有 權 被 迫 移 轉 至 四 林 農 事 實 行 組 合 為 止 所 謂 四 林 農 事 實 行 組 合 是 昭 和 年 間 為 配 合 日 本 總 督 府 部 落 振 興 的 政 策, 推 動 教 化 活 動 所 成 立 的 法 人 組 合 昭 和 十 一 年 (1936), 台 灣 各 州 廳 依 總 督 府 令 在 各 地 或 只 在 純 農 村 地 區, 組 成 農 事 實 行 組 合 或 農 事 實 行 小 團 體, 以 期 統 一 監 督 農 村 各 種 小 團 體 所 謂 農 事 實 行 小 團 體 指 的 是 法 人 化 後 的 法 人 組 合, 以 高 雄 州 而 言, 一 九 三 六 年 四 月 訂 定 了 農 事 實 行 組 合 標 準 規 約, 指 示 各 郡 市 提 出 方 案, 以 統 制 農 事 實 行 組 合 同 時 設 立 街 庄 民 風 作 興 會 郡 市 民 風 作 興 會 州 民 風 作 興 會 等 系 統 組 織, 使 州 下 產 業 教 育 交 通 衛 生 庶 務 等 各 部 門 緊 密 連 絡 農 事 實 行 組 合 的 區 域, 在 市 以 區, 在 街 庄 以 保 甲 制 度 的 保 為 單 位 組 合 活 動 包 括 主 辦 幹 部 講 習 會, 並 在 各 組 合 設 置 專 任 指 導 員, 以 培 育 組 合 中 19 同 注 1 林 美 容 書, 頁 176 心 人 物 另 一 方 面, 農 事 實 行 組 合 也 自 產 業 組 合 融 通 資 金, 以 便 購 買 肥 料 建 設 堆 肥 豬 舍 防 止 青 田 買 賣 和 設 立 共 同 會 館 20 高 雄 州 原 則 上 只 在 市 街 地 或 漁 村 設 置 部 落 振 興 會, 純 農 村 地 方 則 設 立 農 事 實 行 組 合, 在 農 事 改 良 之 餘, 並 兼 及 農 村 的 教 化 交 通 與 衛 生 等 方 面 的 改 良 事 宜 如 當 時 大 樹 庄 民 風 作 興 會 的 部 落 振 興, 即 透 過 庄 下 各 農 事 實 行 組 合 來 運 作, 包 括 日 語 的 獎 勵 棉 的 栽 作 獎 勵, 甚 至 改 善 各 戶 的 住 宅 環 境 等, 皆 透 過 農 事 實 行 組 合 來 執 行 高 雄 州 的 農 事 實 行 組 合 在 創 立 之 初, 並 非 由 全 部 在 住 者 所 組 成, 有 些 地 方 的 農 事 實 行 組 合 原 先 只 限 務 農 者 加 入, 後 來 由 於 部 落 振 興 事 業 不 單 限 於 農 務, 才 改 由 部 落 民 全 體 組 成 如 潮 洲 郡 潮 州 街 的 四 林 大 字 ( 含 四 塊 厝 三 家 村 崁 腳 庄 林 後 庄 ) 即 是 如 此 昭 和 十 一 年 (1936) 八 月, 四 林 部 落 組 成 農 事 實 行 組 合, 致 力 於 部 落 教 化 但 是, 由 於 地 方 產 業 之 開 發, 必 須 與 產 業 組 合 以 及 各 種 團 體 互 相 提 攜, 故 四 林 農 事 實 行 組 合 在 創 立 之 初, 也 同 時 加 入 潮 州 信 用 購 買 販 賣 利 用 組 合, 成 為 產 業 組 合 的 一 員 21 四 林 農 事 實 行 組 合 成 立 之 後, 將 朝 林 宮 左 側 護 室 作 為 共 同 倉 庫, 成 為 四 塊 厝 三 家 村 崁 腳 庄 林 後 庄 ( 今 四 春 里 泗 林 里 ) 等 地 農 產 的 集 散 地 點 由 於 倉 庫 中 屯 積 有 米 鹽, 以 致 牆 壁 因 受 鹽 沁 蝕, 目 前 已 斑 駁 有 裂 痕 右 側 護 室 則 作 為 四 林 農 事 實 行 組 合 的 辦 公 議 事 地 點, 題 字 為 眾 議 公 室 朝 林 宮 的 廟 務 發 展 在 四 林 農 事 實 行 組 合 成 立 之 後 起 了 很 大 的 變 化 昭 和 十 二 年 (1937), 盧 溝 橋 事 變 發 生 後, 台 灣 總 督 府 因 恐 台 灣 人 民 支 持 中 國, 故 全 力 推 行 所 謂 20 蔡 慧 玉,< 一 九 三 年 代 台 灣 基 層 行 政 的 空 間 結 構 分 析 >, 台 灣 史 研 究, 第 五 卷 第 二 期,2000.4, 頁 65 21 同 上 註, 頁 86 GE-6

的 皇 民 化 運 動 其 主 要 措 施 有 :1. 強 制 台 灣 人 改 日 式 姓 名 2. 獎 勵 日 語 家 庭 3. 著 手 整 理 寺 廟 22 昭 和 十 三 年 (1938), 總 督 府 召 集 各 地 方 官 會 議, 授 權 地 方 政 府 開 始 整 頓 寺 廟 各 地 方 政 府 乃 召 開 寺 廟 代 表 會 議, 通 過 寺 廟 整 理 原 則, 開 始 展 開 廢 廟 及 廟 產 行 動 當 時 被 拆 寺 廟 之 神 像, 土 塑 者 予 以 推 毀, 木 雕 者 大 多 予 以 燒 毀, 祭 器 則 加 以 燒 棄 ; 獲 保 留 之 寺 廟, 亦 需 將 廟 宇 屋 脊 兩 角 拆 去, 使 其 具 日 本 格 式 據 統 計, 昭 和 十 三 年 至 十 七 年 (1938~1942) 四 年 之 間, 台 灣 全 島 廟 宇 被 毀 361 座, 移 作 他 用 有 819 座 ; 神 像 被 燒 毀 13726 尊, 被 沒 收 4069 尊 23 當 時 全 台 各 地 廟 宇 神 像 的 處 理 及 祭 典 的 廢 止, 大 都 透 過 農 事 實 行 組 合 執 行, 廟 廢 之 後 多 用 來 充 當 國 語 講 習 所 農 事 倉 庫 或 其 他 活 動 的 場 所 四 林 地 區 的 廟 宇 也 曾 遭 受 波 及, 日 本 人 將 不 少 神 像 集 中 在 四 林 國 小 燒 毀 朝 林 宮 在 當 時 不 但 停 止 各 種 宗 教 祭 典 活 動, 主 神 太 子 爺 神 像 也 讓 信 徒 請 回 家 中 供 奉 由 於 廟 宇 處 理 原 則 中 強 調 祀 神 需 改 為 純 正 佛 教 或 儒 教 之 神 佛, 有 鑑 於 台 灣 民 間 信 仰 神 祇 中, 孔 子 觀 音 關 帝 媽 祖 是 日 本 人 較 為 認 同 的 神 明, 因 此 乃 暫 時 供 奉 媽 祖 成 為 朝 林 宮 主 神, 廟 中 天 井 所 擺 置 的 天 上 聖 母 香 爐 尚 使 用 至 今 台 灣 光 復 之 後, 主 神 太 子 爺 神 像 才 被 送 回, 重 新 安 座, 朝 林 宮 恢 復 原 有 的 宗 教 活 動 民 國 五 十 二 年 (1963 年 ), 朝 林 宮 因 年 久 失 修, 廟 宇 已 有 毀 損, 彩 繪 簷 飾 也 已 斑 駁 脫 落, 遂 進 行 整 修 原 先 地 面 為 水 泥 地, 也 改 鋪 成 洗 石 子 地 板 整 修 之 後, 朝 林 宮 特 別 進 行 鑾 生 的 培 訓, 以 便 為 神 明 所 22 李 汝 和, 張 炳 楠 (1971), 頁 288 23 此 乃 日 治 時 期 台 北 帝 大 講 師 宮 本 延 人 所 作 的 統 計, 轉 引 自 蔡 相 煇,< 從 歷 史 背 景 為 台 灣 廟 宇 尋 定 位 >, 漢 學 研 究 中 心 (1995), 頁 11 用 鑾 生 包 括 文 乩 與 武 乩, 須 接 受 坐 禁 的 訓 練, 廟 方 特 別 自 東 港 請 人 來 指 導, 最 盛 時 期, 庄 內 有 三 四 十 位 參 與 鑾 生 的 行 列, 因 此 廟 中 也 提 供 信 徒 問 事 後 來 因 經 費 減 少, 加 上 不 少 鑾 生 各 設 私 壇, 廟 中 鑾 生 人 數 不 斷 減 少, 訓 練 乃 告 終 止 朝 林 宮 的 廟 務 管 理 在 日 治 時 期 是 由 管 理 人 擔 任, 史 料 可 稽 者 計 有 陳 輝 陳 彩 龍 陳 獻 堅 陳 名 倫 陳 心 宰 陳 李 徐 等 人 自 光 復 以 後 即 聘 任 廟 祝 擔 任 管 理 員, 負 責 寺 廟 平 日 清 潔 祭 祀 及 庶 務 管 理 工 作, 目 前 由 陳 水 勝 先 生 擔 任 廟 祝 職 務 朝 林 宮 直 至 民 國 六 十 二 年 始 完 成 寺 廟 登 記, 成 立 朝 林 宮 管 理 委 員 會, 由 泗 林 里 長 擔 任 主 任 委 員, 各 鄰 鄰 長 任 委 員, 管 理 委 員 會 每 四 年 一 任, 負 責 一 切 廟 務 的 處 理 及 祭 典 事 務 朝 林 宮 的 廟 地 在 光 復 之 後 仍 登 記 在 四 林 農 事 實 行 組 合 名 下, 並 非 歸 廟 方 所 有 民 國 八 十 三 年 二 月 國 有 財 產 局 來 函 要 求 廟 方 提 出 土 地 所 有 權 證 明 文 件, 否 則 將 收 歸 國 有 由 於 證 明 文 件 多 數 遺 失, 無 法 辦 理 土 地 移 轉 登 記 手 續, 原 有 土 地 產 權 遂 於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二 月 被 徵 收, 更 正 登 記 為 國 有 財 產 局 所 有 朝 林 宮 緊 急 查 詢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並 與 國 有 財 產 局 協 商 後, 獲 該 局 同 意 將 土 地 賣 給 廟 方, 但 必 須 以 財 團 法 人 身 分 提 出 申 請, 並 提 出 資 料 證 明 朝 林 宮 確 於 光 復 前 即 以 存 在 為 了 索 回 廟 地, 廟 方 乃 於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四 月 召 開 信 徒 大 會, 決 議 由 朝 林 宮 管 理 委 員 會 更 改 為 財 團 法 人 朝 林 宮, 並 向 主 管 機 關 屏 東 縣 政 府 申 請 通 過 財 團 法 人 朝 林 宮 的 組 織 設 董 事 長 一 人, 董 事 二 十 人, 監 事 五 人, 共 由 二 十 六 人 所 組 成, 以 推 動 朝 林 宮 廟 務 的 發 展 財 團 法 人 中 的 董 監 事 都 由 泗 林 里 公 共 造 產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出 任, 任 期 每 三 年 一 任 GE-7

24 第 一 任 ( 民 國 87-89 年 ) 及 第 二 任 ( 民 國 90-92 年 ) 董 事 長 為 陳 華 炣 先 生, 在 其 任 內 積 極 向 國 有 財 產 局 爭 取 購 回 廟 地, 由 於 辦 理 程 序 相 當 複 雜, 乃 指 示 管 理 員 陳 雪 娥 蒐 集 資 料, 向 各 級 機 關 交 涉, 並 且 邀 請 七 八 十 歲 以 上 的 地 方 耆 老 開 會 座 談, 證 明 在 他 們 小 時 候 已 有 朝 林 宮 的 存 在, 可 見 該 廟 至 少 有 百 年 以 上 的 歷 史 經 過 努 力 奔 走 之 下, 終 於 在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買 回 廟 地 25 第 三 任 ( 民 國 93-95 年 ) 董 事 長 為 李 正 課 先 生, 在 其 任 內 協 同 里 長 李 正 順 說 服 信 徒, 保 留 古 廟, 向 屏 東 縣 政 府 申 請 列 入 古 蹟 資 產 在 文 化 資 產 保 護 法 通 過 之 後, 經 屏 東 縣 政 府 文 化 資 產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慎 評 估, 於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六 月 通 過, 將 朝 林 宮 列 為 三 級 古 蹟, 成 為 屏 東 縣 首 處 縣 級 古 蹟 4. 朝 林 宮 的 宗 教 信 仰 活 動 4.1 中 壇 元 帥 的 信 仰 泗 林 朝 林 宮 主 祀 中 壇 元 帥, 也 就 是 民 間 俗 稱 太 子 爺 或 三 太 子 的 哪 吒 由 於 道 教 封 為 中 壇 元 帥 威 靈 顯 赫 大 將 軍, 故 簡 稱 中 壇 元 帥 傳 說 祂 是 封 神 演 義 中 托 塔 天 王 李 靖 的 第 三 子, 故 又 稱 為 哪 吒 三 太 子 因 其 裝 備 特 殊, 腳 踏 風 火 輪, 有 輪 有 圈, 所 以 又 有 李 羅 車 大 羅 仙 羅 車 太 子 的 稱 呼 ; 同 時 也 因 其 手 持 乾 坤 圈, 又 有 金 康 元 帥 金 24 據 朝 林 宮 提 供 之 法 人 登 記 證 書, 第 一 二 屆 董 監 事 名 單 如 下 : 董 事 長 陳 華 炣, 董 事 李 參 發 黃 同 利 陳 華 財 陳 李 如 旭 朱 來 耀 黃 濤 陳 將 力 陳 修 量 陳 萬 福 陳 進 勝 陳 忠 學 陳 李 顯 遙 紀 朝 河 鄞 木 松 陳 清 雲 蘇 友 清 林 清 雄 邱 玉 文 黃 皆 得 鄭 畧 耕, 常 務 監 事 李 明 正, 監 事 邱 德 森 林 清 進 李 新 川 林 聰 代 25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局 台 灣 南 區 辦 事 處 同 意 出 售 國 有 土 地 2 筆, 面 積 408.89 平 方 公 尺, 每 平 方 公 尺 200 元, 總 計 81778 元 見 該 局 出 售 國 有 土 地 產 權 移 轉 證 明 書 財 臺 南 區 地 售 字 第 CT091E107852 號 資 料 由 朝 林 宮 所 提 供 環 元 帥 等 別 稱 在 中 國 民 間 信 仰 中, 傳 說 中 壇 元 帥 是 玉 皇 上 帝 駕 前 的 神 將 大 羅 仙 轉 世, 統 帥 天 上 東 西 南 北 中 五 營 神 兵 神 將, 所 以 又 稱 中 營 神 將 或 中 營 大 將 軍 哪 吒 原 屬 印 度 古 神 話 之 神 祇, 相 傳 是 毘 沙 門 天 王 之 子 ( 按 : 毘 沙 門 天 王 是 佛 教 四 大 天 王 中 的 北 方 天 王, 其 在 佛 教 職 司 屬 護 法 神 ), 據 大 藏 經 中 北 方 毘 沙 門 天 王 隨 軍 護 法 儀 軌 所 載 : 爾 時 哪 吒 太 子, 手 捧 戟, 以 惡 眼 見 四 方 我 護 持 佛 法, 欲 攝 縛 惡 人 或 起 不 善 之 心, 我 晝 夜 守 護 國 王 大 臣 及 百 官 僚 26 哪 吒 太 子 因 護 持 佛 法, 故 佛 家 奉 為 護 法 神 自 唐 宋 以 來 開 始 融 入 中 國 傳 統 的 宗 教 信 仰, 成 為 佛 道 並 重 的 一 位 神 祇 到 了 明 清 時 期, 隨 著 封 神 演 義 西 遊 記 等 神 怪 小 說 的 廣 泛 流 傳, 哪 吒 以 其 英 武 勇 猛 的 形 象 深 入 民 間, 成 為 家 喻 戶 曉 的 神 祇 據 封 神 演 義 的 描 述 : 殷 周 時 代, 有 一 位 叫 李 靖 的 大 將 軍, 是 陳 塘 關 的 總 兵 官, 他 的 夫 人 姚 氏 懷 孕 三 月 年 六 個 月, 卻 生 下 一 團 大 肉 球 剖 開 一 看, 裏 面 是 一 個 白 胖 的 嬰 孩, 便 取 名 哪 吒, 傳 為 靈 珠 下 世 哪 吒 長 大 後, 拜 在 乾 元 山 金 光 洞 的 太 乙 真 人 門 下, 學 藝 習 武, 由 於 秉 賦 極 佳, 一 身 功 夫, 確 實 十 分 了 得 ; 嗣 因 與 東 海 龍 王 的 三 個 太 子 戰 鬥, 把 他 們 三 個 都 打 敗, 而 且 打 死 了 其 中 一 位 敖 丙 太 子, 還 抽 了 他 的 筋 哪 吒 自 知 犯 下 大 罪, 難 逃 天 庭 制 裁, 為 了 不 累 及 雙 親, 惟 有 償 命 一 途 所 以 他 便 剖 腹 剔 腸 還 給 他 母 親, 剜 骨 碎 肉 還 給 他 父 親, 以 報 答 父 母 的 大 恩 後 以 靈 魂 無 依, 四 處 飄 渺, 他 師 父 太 乙 真 人 心 生 憐 憫, 特 地 去 到 玉 蓮 池 採 取 蓮 花 兩 枝 荷 葉 三 片, 讓 他 化 身 重 生 當 時 正 值 武 王 伐 紂, 26 參 見 大 正 藏 北 方 毘 沙 門 天 王 隨 軍 護 法 儀 軌 第 21 冊, 頁 224 有 關 佛 教 經 典 中 對 哪 吒 的 記 載 可 參 見 許 炳 坤 (2004) GE-8

哪 吒 便 幫 助 西 歧 元 帥 姜 子 牙 進 軍 殷 都, 完 成 大 業 後 來 哪 吒 及 其 家 人, 全 都 肉 身 成 聖, 被 尊 為 通 俗 道 教 中 神 兵 神 將 的 統 帥 27 由 於 哪 吒 神 通 廣 大 並 統 帥 五 方 天 兵 神 將 伏 魔 降 妖, 神 威 廣 受 傳 頌, 並 被 奉 為 道 教 的 護 法 主 將, 在 福 建 與 廣 東 一 帶 的 信 仰 十 分 流 行 中 壇 元 帥 的 信 仰 隨 著 漢 人 的 入 墾 而 移 植 台 灣, 早 在 明 鄭 時 期 台 灣 便 建 立 多 做 太 子 宮 28 清 代 以 降, 漢 人 的 拓 墾 範 圍 擴 大, 各 地 皆 有 太 子 廟 的 興 建 據 調 查 資 料 顯 示, 台 灣 地 區 主 祀 中 壇 元 帥 的 廟 宇 數 量, 昭 和 五 年 (1930) 有 八 十 三 間 ; 民 國 四 十 九 年 (1960) 有 九 十 四 間 ; 民 國 七 十 年 (1981) 有 一 百 一 十 五 間 29 與 王 爺 福 德 正 神 觀 音 菩 薩 天 上 聖 母 釋 迦 摩 尼 玄 天 上 帝 關 聖 帝 君 保 生 大 帝 三 山 國 王 等 同 為 台 灣 民 間 信 仰 的 主 要 神 祇 朝 林 宮 所 奉 祀 的 太 子 爺 除 三 太 子 哪 吒 外, 尚 有 大 太 子 金 吒 與 二 太 子 木 吒 金 吒 與 木 吒 是 哪 吒 的 兄 長, 同 為 封 神 演 義 中 的 神 話 人 物, 法 力 高 強, 助 善 除 惡, 也 廣 受 信 徒 崇 拜 朝 林 宮 自 創 建 以 來 即 是 泗 林 的 庄 頭 廟 ( 地 方 上 稱 之 為 大 廟 ), 故 中 壇 元 帥 的 信 仰 可 說 是 當 地 里 民 的 信 仰 中 心 本 宮 信 徒 多 為 泗 林 里 的 住 民, 故 其 祭 祀 圈 涵 蓋 整 個 泗 林 里 祭 祀 圈 是 一 種 地 方 性 的 民 間 宗 教 組 織, 居 民 由 於 居 住 在 這 個 地 域, 因 此 有 義 務 參 與 地 方 性 的 共 同 祭 祀 祭 祀 圈 是 用 神 明 信 仰 來 結 合 村 庄 的 人 群 同 姓 聚 落 區 內 的 人 群 同 一 水 利 灌 溉 系 統 的 人 群, 或 同 祖 籍 的 人 群 30 在 祭 祀 圈 內 的 里 27 鍾 華 操 (1979), 頁 156 28 分 布 在 今 台 南 縣 市 為 主 見 曾 國 棟,< 新 營 太 子 宮 的 歷 史 研 究 >, 收 錄 於 中 山 大 學 清 代 學 術 研 究 中 心 主 編 (2003), 頁 135 29 瞿 海 源 (1992), 頁 1061-1062 19 林 美 容 (1993), 頁 183-184 民 通 常 會 參 與 朝 林 宮 共 同 的 祭 祀 活 動, 例 如 在 太 子 爺 的 生 日 所 舉 行 的 祭 典 神 明 遶 境 巡 行 拜 拜 演 戲 福 宴 等 活 動 同 時 也 只 有 泗 林 里 民 才 有 資 格 加 入 朝 林 宮 的 祭 祀 組 織, 出 任 爐 主 頭 家 4.2 主 祀 神 及 同 祀 神 明 介 紹 及 其 配 置 一 般 寺 廟 中 除 了 主 神 以 外, 通 常 都 還 有 屬 神 主 神 與 屬 神 之 間 的 關 係, 大 體 可 分 為 同 祀 從 祀 與 寄 祀 三 種 所 謂 同 祀 神 是 指 與 主 神 並 無 從 屬 關 係 的 神 衹, 祂 們 只 是 與 主 神 同 在 一 間 廟 宇 內 受 供 奉 的 神 衹 而 已 通 常 寺 廟 建 成 之 後, 除 了 奉 祀 主 神 之 外, 信 徒 也 會 招 請 地 方 神 或 移 民 祖 籍 神 加 以 同 祀 如 主 神 為 媽 祖 或 觀 音, 就 會 另 以 開 漳 聖 王 或 三 山 國 王 同 祀 31 有 些 同 祀 神 的 招 請, 大 抵 與 當 地 多 數 居 民 的 職 業 有 關 例 如 地 處 漁 村 的 廟 宇, 主 神 若 為 觀 音 或 地 方 鄉 土 神 時, 往 往 會 再 迎 奉 媽 祖 同 祀 ; 農 村 寺 廟 則 可 能 以 五 穀 先 帝 或 福 德 正 神 同 祀 當 附 近 的 寺 廟 荒 廢 時, 信 徒 也 可 能 把 該 廢 棄 寺 廟 的 主 神 迎 請 過 來 同 祀 其 他 也 有 因 偶 發 或 特 殊 事 件 而 同 祀 者 32 可 見 主 祀 神 與 同 祀 神 之 間 不 一 定 以 神 明 譜 系 為 序 列 泗 林 朝 林 宮 奉 祀 中 壇 元 帥 為 主 神, 並 同 祀 有 天 上 聖 母 司 命 灶 君 神 農 大 帝 福 德 正 神 何 府 千 歲 李 府 千 歲 徐 府 千 歲 陳 府 元 帥 等 神 明 朝 林 宮 原 先 尚 奉 祀 有 玄 天 上 帝, 每 年 三 月 三 日 聖 誕 千 秋, 廟 方 會 舉 行 遶 境 請 客 演 戲 酬 神 等 活 動, 與 九 月 九 日 主 神 太 子 爺 聖 誕 舉 行 的 祭 典 活 動 同 為 朝 林 宮 最 重 要 的 兩 個 年 度 大 事 然 而 廟 中 供 奉 的 玄 天 上 帝 神 像 曾 被 偷 走 過 兩 次, 第 一 次 失 竊 後 曾 被 尋 獲 請 回, 但 在 第 31 鈴 木 清 一 郎 (1989), 頁 12 32 鈴 木 清 一 郎 (1989), 頁 12-13 從 祀 的 情 況, 依 性 質 可 分 為 五 種 : 配 偶 配 祀 挾 侍 分 身 隸 祀 頁 6-14 GE-9

二 度 失 竊 後, 上 帝 公 金 身 就 不 再 安 座 於 神 龕 中 供 信 徒 膜 拜, 故 目 前 神 龕 中 未 見 玄 天 上 帝 神 像, 原 有 的 遶 境 活 動 也 已 停 止, 僅 在 三 月 三 日 聖 誕 千 秋 日 予 以 祭 祀 而 已 然 當 年 由 信 徒 樂 捐 而 來 云 境 ( 遶 境 ) 用 的 大 轎 ( 神 轎 ), 目 前 廟 方 仍 加 以 保 存 朝 林 宮 於 日 治 晚 期 已 供 奉 天 上 聖 母, 並 在 中 庭 設 有 天 上 聖 母 石 製 香 爐 然 而 所 供 奉 的 媽 祖 神 像 於 光 復 後 曾 被 里 民 請 回 去 供 奉, 且 遲 遲 不 願 歸 還, 直 到 民 國 六 十 年 代 才 索 回 安 座, 並 連 續 三 年 至 新 港 奉 天 宮 刈 香 至 於 福 德 正 神 則 安 座 在 正 殿 左 側 神 龕, 然 仔 細 考 究 後 發 現, 其 神 位 的 配 置 可 能 有 誤 正 殿 右 側 神 龕 前 有 副 門 聯 : 福 祐 物 華 天 所 寶 德 長 人 傑 地 方 靈, 顯 然 福 德 正 神 原 先 應 安 厝 於 此 處, 未 知 何 時 被 移 置 至 左 側 神 龕, 如 今 右 側 神 龕 所 配 置 的 是 五 營 令 旗 朝 林 宮 另 外 同 祀 幾 位 千 歲 王 爺, 有 何 府 千 歲 李 府 千 歲 徐 府 千 歲 陳 元 帥 等, 對 於 這 幾 尊 千 歲 爺 的 歷 史 由 來, 廟 方 人 員 也 並 不 清 楚 由 於 地 方 性 的 鄉 土 神 明 甚 多, 實 無 法 一 一 釐 清 其 來 源 據 耆 老 表 示, 這 幾 尊 同 祀 神 明 最 初 可 能 是 里 民 私 人 所 奉 祀, 後 來 因 種 種 因 素 不 再 供 奉, 乃 送 到 宮 內 寄 祀 一 般 寺 廟 寄 祀 的 原 因 甚 多, 已 解 散 的 神 佛 會 或 者 荒 廢 的 寺 廟, 可 能 將 神 像 寄 祀 在 廟 裡 ; 附 近 民 家 絕 後 或 遷 徙 遠 方 時, 可 能 把 家 神 寄 祀 在 廟 中 ; 漂 來 的 神 像 ( 水 流 公 ) 或 童 乩 供 奉 的 神 像 也 可 能 被 寄 祀 在 寺 廟 裡 33 如 今 朝 林 宮 僅 在 這 幾 位 千 歲 爺 聖 誕 日 予 以 祭 祀, 並 沒 有 特 別 的 祭 典 活 動 除 了 同 祀 神 外, 神 龕 中 尚 有 中 壇 元 帥 分 身 兩 尊 分 身 屬 從 祀 的 一 種, 可 應 信 徒 之 請, 被 迎 奉 回 家 祭 拜, 已 便 為 33 鈴 木 清 一 郎 (1989), 頁 13-14 信 徒 治 病 消 災 或 祈 福, 完 成 任 務 後 再 送 回 寺 廟 中 分 身 像 其 實 可 說 是 神 明 安 排 的 神 務 代 理 人 據 廟 方 人 員 告 知, 朝 林 宮 在 神 龕 中 央 下 方, 原 雕 刻 有 虎 爺 一 尊, 作 為 配 祀 神, 惜 未 知 何 時 已 被 人 盜 走, 留 下 剝 痕 猶 在 虎 爺 一 般 都 被 供 奉 在 供 桌 下 方, 故 有 下 壇 將 軍 的 俗 稱 虎 爺 亦 稱 虎 將 軍, 一 般 寺 廟 神 桌 下 祭 拜 之 虎 爺, 乃 係 供 土 地 公 騎 乘 之 用 虎 爺 的 神 像 睨 視 前 方, 有 驅 逐 疫 癘 惡 魔, 鎮 護 廟 內 的 守 護 作 用, 故 奉 祀 之 以 為 鎮 守 廟 宇 柚 相 傳 虎 爺 能 治 療 小 兒 腮 腺 炎, 當 小 孩 患 此 疾 病, 只 要 用 金 紙 撫 摩 虎 爺 的 腮 部, 再 拿 金 紙 回 去 敷 貼, 即 能 消 腫 痊 癒 此 外, 虎 爺 的 造 形 奇 特, 張 大 嘴 巴 可 啣 來 金 銀 財 寶, 故 深 受 賭 徒 信 仰 因 此, 虎 爺 成 為 台 灣 民 間 信 仰 中 主 要 的 動 物 祀 神 之 一 34 34 增 田 福 太 郎 (1996) 頁 144-145; 黃 有 興 譯 (2005), 頁 291-292 GE-10

4.3 五 營 的 空 間 配 置 及 意 涵 所 謂 五 營 者, 乃 是 於 聚 落 的 四 周 安 放 東 西 南 北 中 營 等 五 營, 請 村 落 廟 宇 裡 的 神 明 派 遣 天 兵 神 將 駐 守, 以 保 護 境 內 居 民 闔 府 平 安, 有 除 疫 鎮 煞 的 作 用 在 台 灣 的 鄉 間, 大 多 數 的 庄 頭 四 周 要 衝 位 置, 常 有 安 放 五 營 兵 將 的 設 施, 其 目 的 在 防 衛 無 形 邪 氣 惡 煞 的 侵 入 和 干 擾, 學 界 稱 之 為 精 神 防 衛 系 統, 與 石 敢 當 和 各 類 獸 牌 辟 邪 物, 構 成 庄 頭 的 安 全 體 系 而 五 營 兵 將 的 佈 防 設 施 通 常 會 選 在 庄 頭 外 圍 的 制 高 點 或 醒 目 的 目 標 物 上, 互 為 犄 角, 以 使 邪 魔 惡 煞 不 得 其 門 而 入 傳 統 聚 落 中, 廟 宇 與 五 營 有 著 深 刻 的 相 互 關 係, 以 中 央 的 主 廟 為 神 聖 中 心, 而 其 周 圍 的 五 營 則 構 成 四 方 界 域, 如 此 構 築 成 一 個 完 整 的 東 南 西 北 中 五 方 的 神 聖 空 間 35 在 此 一 中 心 - 四 方 的 神 聖 空 間 中, 庄 民 常 以 庄 ( 村 ) 大 廟 為 聚 落 象 徵 中 心 此 中 心 大 廟 和 四 方 的 五 營, 建 立 了 聚 落 的 內 部 和 外 部 的 神 聖 空 間 性, 另 一 方 面 也 確 立 了 聚 落 的 邊 界, 使 得 聚 落 裡 的 住 民 得 以 安 居, 在 此 尋 得 空 間 及 心 靈 上 的 歸 屬 感 五 營 基 本 上 可 分 為 有 內 營 和 外 營, 而 其 設 置 的 原 則, 據 黃 文 博 的 研 究 可 分 為 : 1. 依 神 明 來 說, 凡 受 過 帝 王 敕 封 的 正 神, 如 關 聖 帝 君 媽 祖 保 生 大 帝 與 諸 姓 王 爺 等, 皆 設 內 外 營 2. 依 廟 宇 來 看, 公 厝 級 以 上 的 庄 廟, 均 設 內 外 營 ; 私 壇 僅 設 內 營 3. 依 地 點 而 論 : 鄉 間 廟 宇 大 都 設 內 外 營, 而 市 集 廟 宇 因 受 環 境 限 制 大 多 不 設 外 36 就 五 營 的 配 置 和 功 能 來 看, 內 營 有 總 兵 馬 三 十 六 萬 或 說 三 十 六 營 將, 負 責 廟 宇 本 部 安 全 防 務 其 造 像 大 致 有 五 營 旗 和 五 營 頭 兩 類 所 謂 五 營 旗 是 在 類 似 手 轎 的 小 轎 上, 依 五 方 各 插 上 五 色 三 角 旗 幟, 各 旗 皆 載 明 該 營 的 元 帥 番 號 軍 馬 和 兵 員 數 目, 可 視 為 營 旗 或 令 旗 37 東 營 張 元 帥 為 青 色, 統 帥 九 千 軍 馬 及 九 萬 兵 員, 號 稱 九 夷 軍 ; 西 營 劉 元 帥 為 白 色, 統 率 六 千 軍 馬 及 六 萬 兵 員, 號 稱 六 戎 軍 ; 南 營 蕭 元 帥 為 紅 色, 統 率 八 千 軍 馬 及 八 萬 兵 員, 號 稱 八 蠻 軍 ; 北 營 連 元 帥 為 黑 色, 統 率 五 千 軍 馬 及 五 萬 兵 員, 號 稱 五 狄 軍 ; 中 營 哪 吒 主 帥 為 黃 色, 統 帥 三 千 軍 馬 及 三 萬 兵 員, 號 稱 三 秦 軍 而 五 營 頭 則 是 在 五 營 旗 前 增 列 或 另 置 架 插 放 五 個 小 木 偶 頭 像, 一 般 都 有 頭 無 身, 講 究 者 則 著 以 布 袋 戲 裝 大 多 數 廟 宇 皆 以 五 營 旗 為 內 營 象 徵, 五 營 頭 較 少 朝 林 宮 的 五 營 也 分 為 內 五 營 及 外 五 營 內 營 以 放 置 神 龕 內 的 五 營 旗 為 代 表 五 營 令 旗 放 置 在 神 龕 右 側 ( 虎 邊 ) 的 方 形 小 木 架 中, 五 支 令 旗 分 別 為 青 色 赤 色 黃 色 白 色 黑 色 五 色, 依 五 方 五 色 之 理, 依 序 代 表 東 營 南 營 中 營 西 營 北 營 五 營 35 這 是 以 Mircea Eliade 的 觀 念 來 解 釋, 他 認 為 中 央 的 主 廟 是 作 為 神 聖 中 心, 而 在 周 圍 四 方, 無 論 是 廟 宇 抑 或 神 兵 營 等 則 另 外 構 成 四 方 界 域, 如 此 構 築 成 一 個 完 整 的 東 西 南 北 中 五 方 的 神 聖 空 間 參 見 伊 利 亞 德 (Mircea Eliade)(2000), 楊 素 娥 譯, 第 一 章 < 神 聖 空 間 與 建 構 世 界 的 神 聖 性 >, 頁 86-97 36 黃 文 博 (1989), 頁 74~75 37 黃 文 博 (1989), 頁 75 GE-11

西 營 令 旗 : 奉 中 壇 元 帥 敕 令 鎮 守 合 境 平 安 西 營 統 兵 劉 元 帥 押 六 戎 軍 六 千 軍 兵 六 萬 將 六 千 兵 馬 六 萬 人 西 方 庚 辛 金 北 營 令 旗 : 奉 中 壇 元 帥 敕 令 鎮 守 合 境 平 安 北 營 統 兵 連 元 帥 押 五 狄 軍 五 千 軍 兵 五 萬 將 五 千 兵 馬 五 萬 人 北 方 壬 癸 水 代 表 五 營 番 號 的 旗 幟, 皆 為 三 角 形, 其 旗 色 完 全 依 照 五 行 五 色 而 來, 其 數 據 九 八 六 五 三, 則 是 民 間 慣 用 的 禮 制 極 數, 而 軍 隊 番 號 採 東 夷 南 蠻 中 秦 西 戎 北 狄 之 說, 則 是 中 國 古 代 中 原 思 想 的 寫 照 38 因 為 中 國 自 古 就 有 夷 夏 之 分, 凡 是 非 我 族 類 的 四 周 外 族 均 被 定 名, 東 方 的 外 族 叫 做 夷 族, 南 方 的 外 族 叫 做 蠻 族, 西 方 的 外 族 叫 做 戎 族, 北 方 的 外 族 叫 做 狄 族 而 這 四 方 的 外 族 原 本 是 造 成 中 國 外 患 的 主 要 來 源, 但 在 民 間 信 仰 的 五 營 系 統 中 反 而 成 為 中 國 派 駐 在 東 南 西 北 四 方 的 守 衛 軍 隊 字 : 五 支 令 旗 上 分 別 繡 有 不 同 內 容 的 文 東 營 令 旗 : 奉 中 壇 元 帥 敕 令 鎮 守 合 境 平 安 東 營 統 兵 張 元 帥 押 九 夷 軍 九 千 軍 兵 九 萬 將 九 千 兵 馬 九 萬 人 東 方 甲 乙 木 南 營 令 旗 : 奉 中 壇 元 帥 敕 令 鎮 守 合 境 平 安 南 營 統 兵 蕭 元 帥 押 八 蠻 軍 八 千 軍 兵 八 萬 將 八 千 兵 馬 八 萬 人 南 方 丙 丁 火 中 營 令 旗 : 奉 中 壇 元 帥 敕 令 鎮 守 合 境 平 安 中 營 統 兵 李 元 帥 押 三 秦 軍 三 千 軍 兵 三 萬 將 三 千 兵 馬 三 萬 人 中 央 戊 己 土 38 黃 文 博 (1989), 頁 74 就 外 營 的 配 置 和 功 能 而 言, 總 兵 三 十 一 萬, 另 有 軍 馬 三 萬 一 千, 為 部 落 的 防 衛 部 隊 其 駐 防 基 地 為 小 營 寨, 一 般 高 度 都 在 一 公 尺 之 下, 有 些 外 營 甚 至 沒 有 建 物, 只 簡 單 地 豎 立 一 支 竹 符 作 為 營 寨 的 代 表 39 其 中 露 天 式 的 竹 符 是 外 五 營 最 多 的 一 種 所 謂 竹 符 是 將 竹 節 ( 長 度 通 常 約 為 五 六 十 公 分, 有 些 超 過 一 公 尺 ) 削 平 一 面, 以 朱 砂 或 刻 或 寫 上 營 稱 主 帥 和 兵 馬 數, 或 僅 畫 符 鎮 罡 竹 頭 部 位 包 有 紅 布 金 紙, 具 有 防 止 魑 魅 魍 魎 入 侵 的 宗 教 功 能 為 何 要 以 竹 符 作 為 五 營 的 象 徵 物 呢? 根 據 戴 文 鋒 的 研 究, 符 本 來 就 是 古 代 朝 廷 傳 遞 命 令 或 者 是 徵 兵 調 將 所 用 的 一 種 憑 證, 材 質 以 金 玉 銅 木 竹 等 製 成, 君 王 與 人 臣 雙 方 各 執 一 半, 驗 證 真 假 時 必 須 兩 片 合 之 說 文 : 符, 信 也 漢 制 以 以 竹 長 六 寸, 分 而 相 合 即 將 竹 片 分 成 兩 邊, 作 為 下 令 或 調 兵 遣 將 的 憑 證, 如 果 兩 邊 核 對 無 疑, 即 所 謂 的 符 合, 方 可 聽 受 命 令 所 以 用 竹 節 書 畫 或 張 貼 符 籙 就 可 當 作 傳 遞 命 令 或 者 是 徵 兵 調 將 的 信 物 的 一 種 象 徵 40 故 藉 此 可 引 申 廟 宇 所 祀 奉 的 主 神 一 如 朝 廷 中 央, 無 事 時 可 令 五 營 兵 馬 駐 防 五 方, 有 事 時 則 可 隨 時 徵 調 作 戰 再 者, 從 信 仰 層 次 看, 符 是 道 教 信 仰 與 文 化 中 極 39 據 黃 文 博 的 研 究, 大 體 上 營 寨 有 六 種 樣 式 :1. 露 天 式 2. 圈 圍 式 3. 土 丘 式 4. 磚 龕 式 5. 小 祠 式 6. 寶 塔 式 黃 文 博 (1989), 頁 76-77 40 戴 文 鋒,< 台 灣 民 間 五 營 的 民 俗 與 信 仰 >, 漢 家 雜 誌,68 期,2001 年 3 月, 頁 21-25, GE-12

重 要 的 一 部 分, 它 是 由 符 號 文 字 圖 案 三 者 構 成, 而 且 符 本 身 具 有 很 強 的 咒 術 性 質, 因 此 可 調 遣 神 兵 神 將, 除 疫 鎮 煞 朝 林 宮 的 外 五 營 即 是 以 竹 符 做 為 象 徵 物 其 竹 符 是 一 支 超 過 一 公 尺 長 的 竹 管, 竹 身 以 黑 墨 寫 上 營 稱 番 號 卦 位, 竹 節 的 頂 端 綁 著 紅 布, 分 別 插 立 在 泗 林 里 四 周 要 衝 位 置 ( 各 入 口 處 ) 五 營 竹 符 上 所 寫 的 內 容 如 下 : 東 營 : 令 奉 泗 林 朝 林 宮 中 壇 元 帥 敕 召 東 營 九 夷 軍 鎮 守 艮 宮 罡 南 營 : 令 奉 泗 林 朝 林 宮 中 壇 元 帥 敕 召 南 營 八 蠻 軍 鎮 守 離 宮 罡 中 營 : 令 奉 泗 林 朝 林 宮 中 壇 元 帥 敕 召 中 營 三 秦 軍 鎮 守 中 宮 罡 西 營 : 令 奉 泗 林 朝 林 宮 中 壇 元 帥 敕 召 西 營 六 戎 軍 鎮 守 兌 宮 罡 北 營 : 令 奉 泗 林 朝 林 宮 中 壇 元 帥 敕 召 北 營 五 狄 軍 鎮 守 坎 宮 罡 一 般 而 言, 外 營 的 位 置 是 由 宮 廟 神 明 來 擇 定, 藉 由 童 乩 法 師 們 轉 譯 或 神 明 踏 地 擇 址 等 神 聖 化 的 儀 式 行 為 決 定 五 營 方 位 但 是 考 量 其 配 置 原 則, 通 常 以 通 往 該 聚 落 的 幾 條 主 要 道 路 旁 或 道 路 交 叉 口 附 近, 作 為 其 設 置 地 點, 且 隱 然 以 宮 廟 為 中 心, 並 均 勻 的 分 布 在 聚 落 的 最 外 圍 41 朝 林 宮 的 五 營 分 布 是 在 通 往 泗 林 里 的 幾 條 主 要 道 路 旁, 如 中 營 位 於 懇 親 路 上, 過 了 大 榕 樹 通 往 四 春 里 的 路 邊 ; 東 營 位 於 泗 林 里 東 邊 開 元 路 旁 產 業 道 路 邊 ; 南 營 在 懇 親 路 往 南 通 往 崙 東 里 的 路 邊 ; 西 營 位 於 屏 鵝 公 路 與 通 潮 路 的 交 叉 口 上 ; 北 營 則 在 通 潮 三 巷 底 通 往 鹿 寮 的 路 邊 從 五 營 分 布 的 衛 星 圖 來 看, 恰 好 將 整 個 村 落 包 含 在 內 五 營 所 屬 的 五 個 方 位, 即 是 泗 林 里 的 五 方, 將 五 營 配 置 於 這 些 方 位, 具 有 區 別 庄 內 受 保 護 與 庄 外 不 受 保 護 的 空 間 意 涵, 由 於 諸 煞 受 到 五 營 所 防 衛 剋 制, 使 得 整 個 泗 林 里 都 受 到 五 營 兵 馬 完 整 的 保 護 五 營 分 布 衛 星 鳥 瞰 圖 五 營 的 安 放, 一 般 多 在 廟 宇 落 成 或 安 座 大 典 之 後 舉 行, 由 童 乩 或 法 師 踏 字 勘 地 擇 定 方 位, 而 後 放 營 釘 竹 符, 豎 令 旗, 各 方 元 帥 開 始 領 兵 鎮 守 押 煞 放 營 之 後, 嚴 禁 閒 雜 人 等 靠 近, 不 可 觸 摸 或 遷 動 竹 符 令 旗, 以 免 冒 瀆 神 明 42 通 常 一 年 安 營 一 次, 並 進 行 釘 竹 符 換 營 儀 式 朝 林 宮 的 安 營 是 選 在 太 子 爺 聖 誕 九 月 九 日 前 一 天, 由 法 師 主 持 儀 式, 將 新 的 竹 符 安 置 在 各 外 營 處 至 於 在 內 五 營 方 面, 九 月 九 日 遶 境 後 的 第 二 天 下 午, 廟 方 會 進 行 賞 兵 儀 式, 本 宮 信 徒 準 備 供 品 到 廟 埕 拜 拜, 犒 賞 五 營 神 兵 一 年 來 的 辛 勞 4.4 朝 林 宮 的 祭 祀 活 動 朝 林 宮 一 年 一 度 的 大 鬧 熱 活 動 是 九 月 初 九 太 子 爺 生, 庄 內 會 舉 行 遶 境 請 客 演 戲 酬 神 等 活 動, 並 舉 行 各 種 神 聖 儀 式 為 庄 民 祈 求 平 安 透 過 這 些 每 年 固 定 例 行 的 宗 教 活 動, 來 達 成 社 會 互 動 關 係, 進 而 促 成 庄 民 對 於 所 屬 空 間 的 認 同 感 其 中 遶 境 活 動 可 說 是 朝 林 宮 年 度 最 重 要 的 祭 祀 活 動 所 謂 遶 境, 又 稱 巡 境 或 出 巡, 是 民 41 曾 光 棣 (1999), 頁 63 GE-13 42 黃 文 博 (1989), 頁 80

間 信 仰 的 重 要 習 俗 之 一 其 指 的 是 廟 裡 的 主 神 利 用 生 日 或 是 特 別 選 定 的 日 子, 出 廟 巡 視 訪 查 所 管 轄 的 範 圍, 就 如 人 間 的 縣 市 首 長 巡 視 地 方 一 樣 而 主 神 的 出 巡 訪 查 活 動 其 實 存 在 有 重 大 的 意 義 一 來 是 希 望 藉 由 神 祇 的 神 聖 力 來 綏 靖 祈 安, 也 就 是 將 地 方 上 不 好 的 事 物 ( 如 瘟 疫 ) 或 厄 運 解 除, 以 保 佑 合 境 平 安 ; 二 來 也 藉 由 這 樣 的 巡 境 活 動, 能 更 加 確 立 神 明 所 管 轄 的 範 圍, 具 有 界 定 聚 落 空 間 神 聖 性 遶 境 活 動 是 由 中 心 大 廟 出 發, 繞 經 整 個 聚 落 周 圍, 最 後 再 繞 回 到 中 心 大 廟 前, 由 於 先 後 經 過 聚 落 的 四 方 五 營, 使 得 在 境 內 的 聚 落, 因 神 聖 力 的 護 持 而 獲 得 潔 淨 的 神 聖 空 間 朝 林 宮 遶 境 活 動 的 路 線 是 自 朝 林 宮 出 廟 之 後 走 通 潮 一 巷, 過 大 榕 樹 後 先 到 中 營 ; 遶 經 通 潮 二 巷, 到 了 角 頭 廟 北 極 殿, 而 後 走 通 潮 三 巷 到 市 民 農 場, 到 了 北 營 ; 再 倒 轉 回 通 潮 四 巷 ( 三 家 村 ) 接 往 通 潮 路, 至 屏 鵝 公 路 口 西 營 處 舉 行 路 祭 然 後 沿 著 公 路 往 南 行 進, 進 入 八 大 森 林 遊 樂 區 休 息 午 餐 ; 餐 後 經 苗 圃 轉 入 明 倫 路 至 香 蕉 市, 轉 接 通 潮 二 巷 至 懇 親 路, 再 繞 經 明 倫 路 到 南 營 ; 而 後 走 開 元 路 經 東 營 到 福 德 祠 最 後 繞 經 開 元 一 巷 二 巷 三 巷 回 朝 林 宮 遶 境 範 圍 涵 蓋 了 整 個 泗 林 里 大 街 小 巷, 且 都 在 五 營 轄 境 之 內 故 泗 林 里 民 將 遶 境 活 動 稱 為 云 庄, 即 遶 行 整 個 庄 頭 的 意 思 遶 境 起 轎 時 間 是 由 廟 方 擲 筊 請 示 太 子 爺 後 決 定, 通 常 在 早 上 七 八 點 起 轎, 回 宮 時 間 大 約 在 下 午 四 五 點 鄰 近 鄉 鎮 的 寺 廟 與 聚 落 的 角 頭 廟 私 壇 都 有 神 轎 或 童 乩 陣 頭 來 與 會 如 潮 州 三 山 國 王 廟 東 隆 宮, 四 春 三 山 國 王 廟, 泗 林 里 北 極 殿 福 德 祠, 以 及 崙 東 鹿 寮 的 角 頭 廟 私 壇 等 超 過 十 間 以 上 台 灣 光 復 之 後, 朝 林 宮 奉 祀 玄 天 上 帝 為 同 祀 神, 每 年 三 月 三 日 聖 誕 千 秋, 廟 方 也 會 舉 行 遶 境 演 戲 酬 神 等 活 動, 與 九 月 九 日 主 神 太 子 爺 聖 誕 舉 行 的 祭 典 活 動 同 為 朝 林 宮 最 重 要 的 祭 祀 大 事 然 而 在 供 奉 的 玄 天 上 帝 金 身 被 竊 後, 加 上 鄰 近 北 極 殿 興 建, 民 國 七 十 年 代 之 後, 原 有 的 遶 境 活 動 也 已 停 止, 僅 在 每 年 聖 誕 千 秋 日 予 以 祭 祀 而 已 朝 林 宮 的 年 中 祭 祀 活 動 除 了 農 曆 九 月 九 日 太 子 爺 誕 辰 祭 典 之 外, 各 同 祀 神 明 的 神 誕 日, 廟 方 也 有 祭 典 活 動 各 神 明 的 神 誕 祭 典 日 期 表 列 如 下 : 神 明 時 間 ( 農 曆 ) 玉 皇 上 帝 三 官 大 帝 北 極 上 帝 徐 府 千 歲 天 上 聖 母 陳 府 元 帥 神 農 大 帝 司 命 灶 君 何 府 千 歲 福 德 正 神 中 壇 元 帥 李 府 千 歲 正 月 九 日 萬 壽 正 月 十 五 日 聖 誕 三 月 三 日 萬 壽 三 月 十 六 日 千 秋 三 月 廿 三 日 聖 誕 四 月 十 二 日 千 秋 四 月 二 六 日 聖 誕 八 月 三 日 千 秋 八 月 十 二 日 千 秋 八 月 十 五 日 千 秋 九 月 九 日 千 秋 十 二 月 廿 日 千 秋 參 與 各 項 祭 典 活 動 的 信 徒 大 都 為 泗 林 里 里 民, 外 客 不 多, 也 就 是 朝 林 宮 的 祭 祀 圈 是 以 整 個 泗 林 里 轄 域 為 主 在 祭 祀 圈 內 的 居 民 通 常 有 共 同 的 祭 祀 活 動, 在 神 明 的 生 日 會 參 加 各 項 祭 典 ; 有 共 同 的 祭 祀 組 織, 義 務 擔 任 頭 家 爐 主 ; 共 同 分 擔 祭 祀 費 用, 繳 交 丁 口 錢 43 朝 林 宮 祭 祀 圈 內 的 居 民 除 了 有 事 到 廟 裡 燒 香 拜 拜 之 外, 每 43 祭 祀 圈 的 範 圍 為 一 個 村 庄 或 數 個 村 庄, 最 小 為 部 落, 最 大 為 鄉 鎮 可 分 為 部 落 性 祭 祀 圈 村 落 性 祭 祀 圈 超 村 落 祭 祀 圈 及 全 鎮 性 祭 祀 圈 林 美 容 (1993), 頁 183-184;186-188 GE-14

逢 太 子 爺 聖 誕, 都 會 參 加 遶 境 巡 行 及 廟 方 舉 辦 的 酬 神 演 戲 吃 福 宴 ( 九 月 十 日 舉 行, 吃 平 安 之 意 ) 等 活 動, 而 且 主 動 加 入 祭 祀 組 織, 義 務 為 神 明 服 務 祭 祀 組 織 的 功 能 在 推 動 廟 宇 的 各 種 例 行 性 祭 典 活 動, 主 要 是 由 爐 主 與 頭 家 來 主 導 爐 主 與 頭 家 的 職 務 是 每 年 用 擲 筊 的 方 式 所 卜 出, 一 年 卜 一 次, 卜 出 的 爐 主 代 表 庄 民 來 祭 祀 神 明, 其 責 任 包 括 收 丁 錢 及 支 出 費 用 的 管 理 等 等 丁 錢 的 作 用 是 用 作 共 同 祭 祀 神 明 時 的 花 費, 如 買 牲 禮 祭 品 金 紙 蠟 燭 酬 神 演 戲 及 平 常 廟 宇 的 水 電 花 費 等 這 些 開 銷 的 來 源, 即 是 向 廟 宇 轄 域 的 居 民 收 丁 錢 而 得 收 丁 錢 的 方 式 有 好 幾 種, 有 的 是 按 戶 收 取, 每 戶 繳 交 一 定 的 金 額 ; 有 的 是 以 男 丁 為 單 位, 每 丁 多 少 金 額 ; 有 的 收 男 丁 之 外 也 收 口 ( 指 已 婚 婦 女 ), 未 出 嫁 的 不 算 口, 口 錢 通 常 只 有 丁 錢 的 一 半 44 朝 林 宮 的 爐 主 與 頭 家 產 生 方 式, 是 於 每 年 的 太 子 爺 聖 誕 九 月 九 日 夜 間 在 中 壇 元 帥 座 前 擲 筊 所 卜 出 儀 式 由 紅 頭 法 師 主 持, 當 任 爐 主 擲 筊, 卜 得 最 多 聖 筊 者 出 任 下 任 爐 主, 次 多 聖 筊 者 為 頭 家, 頭 家 共 十 位, 爐 主 一 位 昔 日 爐 主 頭 家 須 向 信 徒 收 丁 錢, 負 責 祭 典 活 動 的 各 種 事 務 但 自 民 國 五 十 九 年 泗 林 里 公 共 造 產 委 員 會 成 立 之 後, 每 年 撥 三 十 萬 元 予 朝 林 宮, 充 作 廟 務 經 費, 九 月 九 日 遶 境 祭 典 再 補 助 十 萬 元, 故 爐 主 頭 家 早 已 不 需 向 信 徒 收 取 丁 錢 其 例 行 事 務 大 約 只 有 在 祭 典 日 之 前 在 廟 埕 搭 帳 篷 排 供 桌, 供 信 徒 擺 置 供 品 ; 或 在 酬 神 演 戲 時 排 置 椅 子, 供 信 徒 看 戲 之 用 ; 亦 或 在 遶 境 前 一 日 與 紅 頭 法 師 準 備 竹 子 做 竹 符, 作 安 五 營 之 用 民 國 七 十 六 年, 潮 州 鎮 公 所 為 社 區 發 展 之 需 要, 於 朝 林 宮 前 方 廣 場 左 側 一 棟 兩 層 樓 房, 作 為 泗 林 里 活 動 中 心, 供 里 民 開 44 林 美 容 (1993), 頁 177-178 里 民 大 會, 也 作 為 里 辦 公 處 使 用 民 國 六 十 年 間, 在 此 活 動 中 心 成 立 鎮 立 托 兒 所, 直 至 八 十 五 年, 鎮 公 所 取 消 托 兒 所, 本 活 動 中 心 改 做 老 人 長 壽 俱 樂 部 及 社 團 集 會 之 用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八 月, 朝 林 宮 獲 得 內 政 部 建 立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專 案 補 助, 進 行 初 級 老 人 預 防 照 顧 的 工 作 項 目 包 括 關 懷 訪 視 電 話 問 安 及 定 期 舉 辦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等 泗 林 里 年 長 里 民 可 於 每 週 一 三 五 下 午 來 到 關 懷 據 點, 泡 茶 聊 天 唱 歌 自 娛 或 做 健 康 檢 查, 同 時 到 朝 林 宮 內 拜 拜 祈 福 這 是 配 合 政 府 推 動 的 宗 教 福 利 社 區 化, 也 就 是 透 過 地 方 廟 宇 組 織, 推 展 社 會 福 利 工 作 泗 林 里 是 潮 州 鎮 第 一 個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也 是 屏 東 縣 唯 一 結 合 地 方 廟 宇 辦 理 社 區 福 利 的 典 範 朝 林 宮 將 宗 教 信 仰 與 社 區 結 合 的 作 法, 可 說 是 為 宗 教 信 仰 注 入 了 現 代 化 的 功 能 5. 結 語 朝 林 宮 興 建 之 緣 由 與 泗 林 當 地 地 理 環 境 有 關, 由 於 林 後 的 地 勢 關 係, 百 姓 常 受 水 患 之 苦 三 太 子 顯 聖 救 民 疾 苦 之 傳 說 事 蹟, 加 上 陳 姓 宗 族 的 獻 地 建 廟, 遂 有 朝 林 宮 廟 之 成 立, 成 為 村 庄 百 姓 信 仰 之 中 心 日 治 時 期, 寺 廟 所 有 權 被 迫 移 轉 至 四 林 農 事 實 行 組 合, 朝 林 宮 作 為 共 同 倉 庫, 成 為 四 塊 厝 三 家 村 崁 腳 庄 林 後 庄 等 地 農 產 的 集 散 地 點 以 及 辦 公 議 事 地 點, 同 時 也 使 得 朝 林 宮 成 為 泗 林 里 四 春 里 及 崙 東 里, 三 個 里 的 聯 合 庄 頭 廟 到 了 日 治 末 期, 受 到 皇 民 化 運 動 影 響, 四 林 地 區 的 廟 宇 也 曾 遭 受 波 及, 朝 林 宮 停 止 了 各 種 宗 教 祭 典 活 動, 直 到 光 復 以 後 才 再 度 恢 復 然 而 朝 林 宮 的 廟 地 在 光 復 之 後 仍 登 記 在 四 林 農 事 實 行 組 合 名 下,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GE-15

被 徵 收 為 國 有 財 產 局 所 有, 直 至 成 立 財 團 法 人 朝 林 宮 後, 於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才 重 新 買 回 廟 地 並 經 縣 政 府 審 查 核 准, 於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六 月 通 過 將 朝 林 宮 列 為 三 級 古 蹟, 成 為 屏 東 縣 首 處 縣 級 古 蹟 朝 林 宮 自 興 建 以 來 即 是 泗 林 居 民 宗 教 信 仰 的 中 心, 廟 方 利 用 神 明 聖 誕 舉 行 遶 境 請 客 演 戲 酬 神 等 活 動, 並 舉 行 各 種 神 聖 儀 式 為 庄 民 祈 求 平 安 透 過 這 些 每 年 固 定 例 行 的 宗 教 活 動, 凝 聚 庄 民 向 心 力 從 五 營 的 分 布 來 看, 恰 好 將 整 個 村 落 包 含 在 內, 不 但 確 立 了 聚 落 的 邊 界, 也 使 得 聚 落 裡 的 住 民 尋 得 空 間 及 心 靈 上 的 歸 屬 感 再 就 村 民 參 與 朝 林 宮 活 動 的 情 形 來 看, 除 了 有 事 到 廟 裡 燒 香 拜 拜 之 外, 每 逢 太 子 爺 聖 誕, 都 會 參 加 遶 境 巡 行 及 廟 方 舉 辦 的 酬 神 演 戲 吃 福 宴 等 活 動, 而 且 主 動 加 入 祭 祀 組 織, 義 務 擔 任 頭 家 爐 主, 共 同 分 擔 祭 祀 費 用, 繳 交 丁 口 錢 朝 林 宮 也 成 為 村 民 的 活 動 休 息 場 所, 廟 裏 的 椅 子 桌 子 帳 篷, 在 婚 喪 喜 慶 時, 村 民 都 可 以 借 用 廟 方 為 服 務 信 眾, 還 特 別 雇 廟 守 負 責 打 掃, 晨 昏 上 香, 夜 間 守 廟 此 外, 朝 林 宮 前 方 廣 場 左 側 建 有 兩 層 樓 房, 作 為 泗 林 里 活 動 中 心, 提 供 托 兒 所 老 人 長 壽 俱 樂 部 及 社 團 集 會 之 用 目 前 朝 林 宮 甚 至 成 為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的 據 點, 本 來 是 因 為 村 民 有 共 同 感 而 立 村 廟, 現 在 反 而 利 用 村 廟 來 加 強 村 民 的 共 同 感, 由 此 可 以 看 出 朝 林 宮 在 村 落 中 具 有 的 社 會 功 能 可 惜 的 是, 當 地 里 民 的 保 護 古 蹟 的 意 識 薄 弱, 朝 林 宮 外 牆 的 交 趾 燒 陸 續 被 盜 挖, 幾 乎 無 一 倖 免, 內 部 建 築 體 及 各 種 裝 飾 也 顯 得 老 舊 斑 駁 由 於 是 縣 定 古 蹟, 縣 政 府 文 化 局 已 擬 訂 修 補 計 畫, 將 委 請 古 蹟 修 復 專 家 修 補, 以 重 現 老 廟 建 築 及 藝 術 之 美 ( 本 文 之 成 感 謝 財 團 法 人 朝 林 宮 提 供 各 項 資 料, 鼎 力 協 助, 耆 老 陳 華 炣 先 生 李 正 課 先 生 陳 將 力 先 生 陳 水 勝 先 生 徐 登 枝 先 生 陳 清 雲 先 生 里 長 李 正 順 先 生 管 理 員 陳 雪 娥 小 姐 等 接 受 口 述 訪 問 ) 6. 參 考 書 目 1. 仇 德 哉 (1983), 台 灣 之 寺 廟 與 神 明, 台 中 市 : 台 灣 省 文 獻 會 2. 李 汝 和 主 修, 張 炳 楠 監 修,(1971), 台 灣 省 通 志, 卷 二 < 人 民 志 宗 教 篇 >,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編 志 賀 格 編, 潮 州 郡 勢 要 覽 ( 日 本 大 正 十 三 年 排 印 版 ),( 台 北 : 成 文,1985 台 一 版 ), 頁 5 3. 林 美 容 (1993),< 台 灣 的 民 間 信 仰 與 社 會 組 織 >, 台 灣 人 的 社 會 與 信 仰, 台 北, 自 立 晚 報 出 版 部 林 美 容, 鄉 土 史 與 村 庄 史 一 人 類 學 者 看 地 方,( 台 北, 台 源 出 版 社,2000), 頁 233-234 4. 泗 林 里 辦 公 處, 泗 林 里 里 誌, 未 刊 稿 5. 許 炳 坤 (2004), 台 灣 民 間 哪 吒 太 子 信 仰 研 究 --- 以 新 竹 市 為 例,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中 文 所 碩 士 論 文 陳 秋 坤 等 編 修 (1998), 潮 州 鎮 誌,( 屏 東 縣 潮 州 鎮 公 所 發 行 ) 6. 黃 文 博 (1989), 台 灣 信 仰 傳 奇, 台 北, 臺 原 出 版 社 7. 鈴 木 清 一 郎 著, 馮 作 民 譯 (1989), 增 訂 台 灣 舊 慣 習 俗 信 仰, 台 北 : 眾 文 8. 曾 國 棟 (2003),< 新 營 太 子 宮 的 歷 史 研 究 >, 收 錄 於 哪 吒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中 山 大 學 清 代 學 術 研 究 中 心 主 編, 新 文 豐 發 行 9. 曾 光 棣 (1999), 澎 湖 的 五 營 以 空 間 角 度 來 看, 馬 公 市, 澎 湖 縣 立 文 化 中 心 10. 楊 素 娥 譯 (2000), 聖 與 俗 : 宗 教 的 GE-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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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raditional Temples and Development of Vilages: An Example of Chau-Lin Temple" in Sih-Lin, Chau-Jhou. Jen-Wei Lu 1 Ying- Fen Hung 2 1 Center of General Education 2 Yung-T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 Commerce Abstract The Han people links with temples closely. Besides dwellings and streets, temples are cores of the Hans' village. Sih-Lin temple is historic site of Ping-Tung County. It is center of religious belief in Sih-Lin, Chau Jhou. Temples' office celebrates some activities, such as holy ceremony and treat. These activities not only pray for safe and sound, but also thread people together. This paper aims to discuss chau-lin temple in Sih-Lin, Chau-Jhou. Firstly, researches exploitation of Chau-Jhou. Secondly, talks over historical background of Chau-Lin temple. Finally, shows the role of Chau-Lin temple in development of Sih-Lin village. Through combines religious belief and community, Chau-Lin temple manifests modern function of old temple. GE-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