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北 市 105 年 度 校 長 培 育 暨 國 小 英 語 教 師 國 際 短 期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P1 105 年 5 月 20 日 新 北 府 教 國 字 第 1050913215 號 函 核 定 ㄧ 依 據 : ( 一 ) 新 北 市 104-107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推 動 英 語 教 育 工 作 計 畫 ( 二 ) 新 北 市 政 府 104 年 7 月 28 日 新 北 府 人 考 字 第 1041360448 號 函 核 定 105 年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計 畫 二 目 的 : ( 一 ) 藉 由 辦 理 校 長 及 英 語 教 師 國 際 交 流 活 動, 協 助 本 市 教 育 人 員 了 解 國 際 教 育 趨 勢 及 特 色 ( 二 ) 參 訪 與 本 市 締 結 教 育 合 作 備 忘 錄 或 姐 妹 校 之 加 拿 大 學 區 或 學 校, 瞭 解 雙 方 教 育 作 為 並 研 討 未 來 的 合 作 模 式 ( 三 ) 提 供 教 師 參 加 本 市 辦 理 之 英 語 基 礎 初 階 進 階 及 高 階 等 一 系 列 研 習 後 之 另 一 進 修 管 道 ( 四 ) 進 行 國 際 教 育 訓 練, 經 由 主 題 研 究, 精 進 教 師 英 語 教 學 能 力, 擴 展 教 學 視 野 ( 五 ) 促 進 校 長 課 程 教 學 領 導, 藉 由 參 訪 及 實 地 交 流, 提 供 本 市 研 議 教 育 政 策 之 參 考 三 主 辦 單 位 :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四 承 辦 單 位 : 鷺 江 國 小 新 北 市 國 小 英 語 輔 導 團 五 教 育 訓 練 期 間 : 暫 定 105 年 9 月 11 日 ( 星 期 日 ) 至 105 年 9 月 20 日 ( 星 期 二 ) ( 行 程 若 因 故 有 所 更 動 將 另 函 知 錄 取 人 員 ) 六 辦 理 期 程 安 排 : ( 一 )105 年 5 月 中 旬 公 布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 二 )105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4 時 前 ( 寄 達 或 送 達, 非 以 郵 戳 為 憑 ) 檢 附 資 料 報 名 ( 三 )105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審 查 後 公 布 第 一 階 段 積 分 甄 選 錄 取 名 單 ( 四 )105 年 6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30 分 起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甄 選 ( 五 )105 年 6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 公 布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甄 選 錄 取 名 單 ( 六 )105 年 6 月 辦 理 招 標 評 選 會 議 ( 七 )105 年 9 月 2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10 時 辦 理 行 前 會 議 ( 八 )105 年 9 月 11 日 至 9 月 20 日 前 往 加 拿 大 多 倫 多 進 行 教 育 訓 練 ( 九 )105 年 10 月 初 辦 理 檢 討 會 ( 十 )105 年 10 月 中 繳 交 心 得 報 告 返 國 後 1 個 月 內 繳 交 心 得 報 告 ( 十 一 )105 年 11 月 中 前 彙 整 報 告 及 報 府 核 備 返 國 後 2 個 月 內 須 送 市 府 研 考 會 核 備 ( 十 二 )105 年 11 月 底 辦 理 經 驗 分 享 成 果 發 表 會 ( 十 三 )105 年 12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前 上 傳 成 果 資 料 至 英 語 輔 導 團 網 站 ( 十 四 )105 年 12 月 下 旬 辦 理 結 案 七 參 加 對 象 合 計 18 名, 成 員 如 下 : ( 一 ) 正 副 領 隊 :3 名, 由 教 育 局 長 官 擔 任 正 副 領 隊 統 籌 國 際 交 流 合 作 協 議 事 宜 ( 二 ) 校 長 :5 名, 由 教 育 局 遴 派 具 經 驗 之 校 長 負 責 計 畫 統 籌 與 執 行 ( 三 ) 英 語 教 師 :10 名, 由 本 市 國 小 英 語 教 師 自 由 報 名 甄 選, 條 件 臚 列 如 下 : 1. 必 備 條 件 :
(1) 本 市 編 制 內 現 職 合 格 英 語 教 師 2 年 以 上 ( 含 2 年, 年 資 計 算 至 105 年 7 月 31 日 止 ), 且 至 少 須 授 課 英 語 8 節 課 以 上 或 佔 教 學 總 節 數 一 半 以 上 (2) 通 過 本 市 各 項 培 訓 研 習 ( 含 初 階 進 階 及 高 階 研 習 ), 並 取 得 證 書 者 ( 各 項 培 訓 參 考 依 據 請 見 附 件 二 ) 2. 加 分 條 件 : 各 項 加 分 依 據 請 參 見 報 名 表 之 積 分 審 查 項 目 ( 附 件 一 ) 3. 曾 參 加 過 本 市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教 師 國 際 短 期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者 請 勿 重 複 報 名 4. 倘 獲 錄 取 之 教 師 於 105 學 年 度 經 市 外 介 聘 至 他 縣 市 服 務 者, 視 同 放 棄 參 訓 資 格 八 英 語 教 師 甄 選 流 程 : ( 一 ) 第 一 階 段 積 分 甄 選 : (1) 有 意 參 與 人 員 請 於 105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4 時 前, 將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文 件 免 備 文 送 達 或 寄 達 本 市 鷺 江 國 小 英 語 中 心 (24744 新 北 市 蘆 洲 區 民 族 路 7 號, 電 話 :2281-9980 轉 510)( 以 送 達 或 寄 達 時 間 為 憑, 而 非 以 郵 戳 為 憑, 不 受 理 補 件, 相 關 文 件 請 備 齊, 否 則 積 分 不 予 計 算 ) ( 2 ) 報 名 時 除 紙 本 外, 請 將 電 子 檔 ( 附 件 一 ) 一 併 寄 至 承 辦 單 位 之 電 子 信 箱 (englishcenterntpc@gmail.com), 以 利 彙 整 (3)105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由 教 育 局 辦 理 評 選 會 議 後, 於 本 市 國 小 英 語 輔 導 團 網 頁 公 布 第 一 階 段 積 分 甄 選 錄 取 名 單 (http://tesag.ntpc.edu.tw/web/1english/) ( 二 )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甄 選 : (1)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積 分 甄 選 者, 請 於 105 年 6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30 分 本 局 同 意 以 公 假 排 代 方 式 至 鷺 江 國 小 英 語 中 心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甄 選 (2) 由 教 育 局 邀 集 英 語 輔 導 團 組 成 之 評 選 委 員 會 核 定 後, 於 105 年 6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 公 布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甄 選 錄 取 名 單, 正 取 至 多 10 名, 備 取 若 干 名, 惟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可 不 足 額 錄 取, 所 餘 名 額 由 教 育 局 指 派 任 務 人 員 (3) 經 甄 選 錄 取 之 教 師 請 於 105 年 9 月 2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10 時 以 公 假 排 代 方 式 至 鷺 江 國 小 研 究 大 樓 7 樓 會 議 室 參 加 行 前 會 議 九 參 加 人 員 權 利 及 義 務 : ( 一 ) 出 國 期 間 同 意 核 予 公 假 登 記 及 課 務 排 代 ( 二 ) 參 加 人 員 須 於 考 察 期 間 蒐 集 並 整 理 該 國 家 州 相 關 教 學 資 料 及 教 學 心 得, 返 國 後, 必 須 撰 寫 中 英 文 心 得 報 告 各 1 份 ( 英 文 報 告 2,000 字 以 上 ), 由 承 辦 單 位 上 傳 至 教 學 資 源 網 站 供 本 市 其 他 教 師 閱 覽, 並 辦 理 經 驗 分 享 成 果 發 表 及 公 開 授 課 等 活 動 ( 三 ) 參 加 人 員 返 國 後, 應 於 本 市 各 校, 視 學 校 實 際 需 求 擔 任 英 語 教 學 ( 每 週 8 節 課 以 上, 三 年 內 至 少 4 學 期 ), 否 則 應 賠 償 所 有 訓 練 費 用 ( 四 ) 經 錄 取 後, 若 無 法 成 行, 需 負 擔 所 有 已 支 出 的 費 用 ( 包 括 行 程 改 變 罰 款 等 ), 且 三 年 內 不 得 再 參 加 相 關 之 國 際 教 育 訓 練 或 國 際 交 流 ( 五 ) 參 加 人 員 返 國 後 應 參 加 教 育 局 規 劃 各 項 師 資 培 訓 教 學 設 計 及 課 程 推 廣 等 英 語 教 育 工 作 十 經 費 補 助 : 本 案 由 教 育 局 針 對 參 與 人 員 酌 予 補 助, 款 項 由 市 府 補 助 ; 其 餘 不 足 款 項 由 參 加 人 員 自 行 負 擔 P2
十 一 教 育 訓 練 地 點 : 加 拿 大 多 倫 多 十 二 暫 訂 行 程 : 臺 北 約 克 學 區 (York Region) 萊 姆 頓 肯 特 (Lambton Kent) 臺 北 個 人 攜 帶 物 品 日 期 行 程 活 動 內 容 ( 建 議 清 單 ) 9 月 11 日 ( 星 期 日 ) 出 發 臺 北 抵 達 加 拿 大 多 倫 多 (Torondo) 撘 機 前 往 加 拿 大 9 月 12 日 ~ 9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 三 ) 9 月 15 日 ~ 9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五 ) 9 月 17 日 ~ 9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 日 ) 9 月 19 日 ( 星 期 一 ) 費 用 規 範 教 育 訓 練 拜 訪 本 市 姊 妹 校 參 訪 學 區 教 育 局 教 育 訓 練 拜 訪 本 市 姐 妹 校 參 訪 學 區 教 育 局 文 化 參 訪 搭 機 返 臺 搭 乘 專 車 前 往 多 倫 多 皮 爾 遜 國 際 機 場 返 回 台 灣, 因 國 際 換 日 線 追 加 時 差, 夜 宿 飛 機 上 夏 日 時 差 12 小 時 1. 參 訪 約 克 學 區 (York Region District School Board) 學 校 2. 入 班 課 堂 觀 察 3. 雙 方 校 長 之 行 政 領 導 對 話 4. 雙 方 教 師 之 教 學 專 業 對 話 5. 拜 訪 約 克 教 育 局 1. 參 訪 萊 姆 頓 肯 特 學 區 (Lambton Kent District School Board) 學 校 2. 入 班 課 堂 觀 察 3. 雙 方 校 長 之 行 政 領 導 對 話 4. 雙 方 教 師 之 教 學 專 業 對 話 5. 拜 訪 萊 姆 頓 肯 特 教 育 局 參 觀 多 倫 多 島 聖 勞 倫 斯 市 場 加 拿 大 國 家 電 視 塔 皇 家 安 大 略 博 物 館 安 大 略 美 術 館 公 共 圖 書 館 卡 薩 羅 馬 古 堡 中 央 島 等 景 點 預 計 9 月 20 日 抵 臺 1. 個 人 用 品 ( 包 括 正 式 與 休 閒 衣 物 雨 具 藥 品 等 ) 2. 攝 影 器 材 ( 照 相 機 記 憶 卡 DV 電 池 充 電 器... 等 ) 3. 手 提 電 腦 ( 資 料 彙 整 聯 絡 等 ) 4. 小 禮 物 ( 參 訪 學 校 及 其 教 師 見 面 禮 或 謝 禮 等 ) 5. 與 當 地 學 生 分 享 的 資 料 ( 文 化 教 案 具 文 化 代 表 的 小 物 品 等 ) 6. 其 他 視 個 人 需 求 之 物 品 1. 參 訪 總 費 用 以 美 國 學 區 培 訓 單 位 及 旅 行 社 報 價 為 主 2. 本 局 補 助 每 名 參 訓 教 師 5 萬 元, 補 助 款 不 足 部 分 由 參 加 者 自 行 負 擔, 多 退 少 補, 詳 細 費 用 將 另 行 通 知 參 與 教 育 訓 練 期 間 遵 守 之 規 範 : 1. 出 國 期 間, 言 行 舉 止 要 適 宜, 並 請 注 意 國 際 禮 儀 2. 尊 重 領 隊 指 揮, 出 國 期 間 的 表 現 列 入 後 續 類 似 訓 練 計 畫 考 慮 之 依 據 十 三 教 育 訓 練 內 容 ( 一 ) 學 區 及 學 校 參 訪 ( 二 ) 文 化 學 習 及 體 驗 ( 三 ) 課 堂 觀 摩 及 教 學 經 驗 交 流 P3
十 四 預 期 效 益 ( 一 ) 觀 摩 國 外 英 語 教 學 方 式, 了 解 英 語 教 學 趨 勢, 拓 展 國 際 視 野 ( 二 ) 藉 由 課 室 觀 察 及 經 驗 分 享, 提 高 教 師 教 學 知 能, 活 化 教 學 技 巧 ( 三 ) 進 行 國 際 交 流, 蒐 集 國 外 教 育 相 關 資 訊, 據 以 作 為 本 市 教 育 政 策 參 考 ( 四 ) 鞏 固 與 本 市 簽 署 合 作 備 忘 錄 之 學 區 及 姐 妹 校 情 誼, 開 拓 合 作 與 交 流 模 式 的 多 元 性 十 五 獎 勵 : 承 辦 有 功 人 員 依 新 北 市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辦 理 教 師 敘 獎 處 理 原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敘 獎, 敘 獎 額 度 於 返 國 後 另 案 辦 理 十 六 本 計 畫 奉 核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P4
附 件 一 新 北 市 105 年 度 國 小 英 語 教 師 國 際 短 期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報 名 表 姓 名 性 別 護 照 英 文 姓 名 ( 請 附 護 照 影 本 )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服 務 學 校 職 稱 基 本 資 料 聯 絡 地 址 ( 公 ): ( 宅 ): ( 電 子 信 箱 ): ( 公 ): 聯 絡 ( 宅 ):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 緊 急 聯 絡 人 旅 平 險 受 益 人 姓 名 : 關 係 : 聯 絡 電 話 : 姓 名 : 關 係 : 飲 食 葷 食 素 食 個 人 特 殊 健 康 醫 療 狀 況 項 本 市 編 制 內 現 職 合 格 英 語 教 師 2 年 以 上 ( 含 2 年, 年 資 計 算 至 105 年 7 月 31 日 止 ), 且 至 少 須 教 英 語 8 節 課 以 上 或 佔 教 學 總 節 數 一 半 以 上 通 過 本 市 初 階 18 小 時 培 訓 研 習 通 過 本 市 進 階 12 小 時 培 訓 研 習 甄 選 積 分 目 通 過 美 國 學 校 或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之 高 階 培 訓 研 習 自 93 學 年 度 起, 實 際 擔 任 本 市 英 語 教 學 年 資 ( 每 週 8 節 課 以 上, 或 佔 總 教 學 節 數 一 半 以 上 ), 年 資 採 計 至 105 年 7 月 31 日 止 具 備 CEF 語 言 能 力 參 考 指 標 (B2-vantage) 中 高 級 之 相 關 英 檢 測 驗 合 格, 或 教 育 部 88 年 國 小 英 語 教 師 英 語 能 力 檢 核 通 過 P5 檢 附 證 件 附 件 四 初 階 研 習 證 書 進 階 研 習 證 書 培 訓 合 格 證 書 附 件 四 測 驗 合 格 證 書 加 分 自 評 必 備 條 件 ( 請 打 ) 必 備 條 件 ( 請 打 ) 必 備 條 件 ( 請 打 ) 必 備 條 件 ( 請 打 ) 每 年 1 分 完 成 英 語 教 師 專 長 加 註 者 專 長 加 註 證 明 5 分 通 過 本 市 英 語 講 師 培 訓 ( 不 同 證 書 可 分 別 加 分 ) 講 師 證 書 每 張 5 分 5 分 複 審
擔 任 本 市 國 小 英 語 輔 導 團 團 員 ( 含 專 輔 ), 年 資 採 計 至 104 學 年 度 近 五 年 來 指 導 或 參 加 本 市 各 項 英 語 文 比 賽 (100 年 8 月 1 日 ~105 年 7 月 31 日 ) 近 五 年 來 協 助 本 市 辦 理 各 項 英 語 文 教 育 相 關 活 動 (100 年 8 月 1 日 ~105 年 7 月 31 日 ) 總 積 分 團 員 聘 書 敘 獎 令 敘 獎 令 每 年 2 分 嘉 獎 1 次 1 分 嘉 獎 1 次 1 分 初 審 核 章 ( 申 請 者 之 學 校 人 事 ) 複 審 核 章 ( 承 辦 單 位 ) 備 註 : 一 請 檢 附 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供 服 務 學 校 審 核, 影 本 ( 須 請 人 事 主 任 加 蓋 職 章 及 核 予 正 本 相 符 章 ) 連 同 報 名 表 一 起 寄 至 本 市 鷺 江 國 小 ( 未 附 證 明 未 蓋 人 事 主 任 職 章 或 與 正 本 相 符 章 者, 該 項 積 分 不 予 計 算 ) 二 經 甄 選 錄 取 者, 應 於 公 文 公 告 之 期 限 內 向 委 辦 之 旅 行 社 繳 交 自 行 負 擔 之 旅 費 ( 本 局 補 助 每 名 參 訓 教 師 5 萬 元, 補 助 款 不 足 部 分 由 參 加 者 自 行 負 擔, 多 退 少 補, 詳 細 費 用 以 報 價 為 準 ) 申 請 人 簽 名 : 審 核 記 錄 初 審 人 員 簽 章 ( 申 請 人 之 學 校 ) 複 審 人 員 簽 章 人 事 教 務 主 任 校 長 承 辦 學 校 教 育 局 檢 附 資 料 一 覽 表 請 將 下 列 文 件 依 序 裝 訂 : 報 名 表 護 照 影 本 服 務 證 明 暨 英 語 授 課 證 明 ( 須 核 章 ) CEF 架 構 B2 級 以 上 英 檢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 須 加 蓋 人 事 職 章 及 核 予 正 本 相 符 章 ) 英 語 專 長 加 註 者 証 明 ( 須 加 蓋 人 事 職 章 及 核 予 正 本 相 符 章 ) 英 語 講 師 培 訓 合 格 證 書 ( 須 加 蓋 人 事 職 章 及 核 予 正 本 相 符 章 ) 高 階 培 訓 合 格 證 書 ( 須 加 蓋 人 事 職 章 及 核 予 正 本 相 符 章 ) 進 階 培 訓 合 格 證 書 ( 須 加 蓋 人 事 職 章 及 核 予 正 本 相 符 章 ) 初 階 培 訓 合 格 證 書 ( 須 加 蓋 人 事 職 章 及 核 予 正 本 相 符 章 ) 英 語 輔 導 團 團 員 聘 書 ( 須 加 蓋 人 事 職 章 及 核 予 正 本 相 符 章 ) 敘 獎 令 ( 須 加 蓋 人 事 職 章 及 核 予 正 本 相 符 章 ) P6
附 件 二 新 北 市 國 小 英 語 教 師 進 修 研 習 規 劃 103 年 6 月 12 日 修 訂 階 段 參 加 對 象 課 程 名 稱 研 習 時 數 基 礎 研 習 ( 共 30 小 時 ) 初 階 研 習 ( 共 18 小 時 ) 進 階 研 習 ( 共 12 小 時 ) 高 階 研 習 ( 擇 一 參 加 ) 國 際 短 期 教 育 訓 練 (2 週 ) 1. 新 進 教 師 ( 含 正 式 及 代 理 代 課 ) 2. 導 師 轉 任 英 語 教 師 3. 未 曾 參 加 正 音 訓 練 之 英 語 教 師 1. 正 式 英 語 教 師 2. 代 理 代 課 英 語 教 師 1. 取 得 初 階 研 習 證 書 之 正 式 英 語 教 師 2. 取 得 初 階 研 習 證 書 之 代 理 代 課 英 語 教 師 取 得 進 階 研 習 證 書 之 正 式 英 語 教 師 優 先 錄 取 1. 取 得 初 階 進 階 及 高 階 三 項 研 習 證 書 之 正 式 英 語 教 師 2. 其 餘 加 分 條 件 依 教 育 局 當 年 度 公 告 之 實 施 計 畫 為 準, 並 以 積 分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之 新 北 市 英 語 教 學 政 策 班 級 經 營 與 管 理 課 程 設 計 與 教 案 撰 寫 低 年 級 課 程 綱 要 及 教 材 教 法 中 年 級 課 程 綱 要 及 教 材 教 法 高 年 級 課 程 綱 要 及 教 材 教 法 口 語 訓 練 字 母 與 字 母 拼 讀 法 (Phonics) 教 學 聽 說 教 學 與 評 量 繪 本 教 學 歌 謠 韻 文 教 學 讀 者 劇 場 (RT) 教 學 能 力 指 標 轉 換 教 學 活 動 教 具 製 作 句 法 教 學 閱 讀 教 學 與 評 量 寫 作 教 學 與 評 量 與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合 作 辦 理 與 美 國 學 校 合 作 辦 理 美 國 / 英 國 等 英 語 為 母 語 之 國 家 學 習 參 訪 1 小 時 2 小 時 2 小 時 2 小 時 2 小 時 18 小 時 30 小 時 84 小 時 2 週 P7
附 件 三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符 合 相 當 於 CEF 語 言 參 考 架 構 B2 級 之 各 項 英 語 檢 定 考 試 標 準 參 照 表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 ( 簡 稱 CEF) B2 級 以 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104.5.26 修 正 ) 考 試 名 稱 符 合 相 當 於 CEF 語 言 參 考 考 試 項 目 備 註 架 構 B2 級 以 上 英 語 檢 定 全 民 英 檢 (GEPT) 中 高 級 複 試 通 過 聽 說 讀 寫 可 則 下 列 任 一 方 式 報 考 : 兩 階 段 考 : 聽 讀 成 績 通 過 後, 考 說 寫 一 日 考 : 聽 讀 說 寫 合 併 一 天 考 完 資 料 參 考 :LTTC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聽 說 讀 寫 托 福 ibt 測 驗 ( 網 路 型 態 ) (TOEFL ibt) 筆 試 ( 含 聽 力 用 法 字 彙 與 閱 讀 )195 口 說 S-2+ 寫 作 B 聽 力 21; 閱 讀 22 口 說 23; 寫 作 21 P8 英 語 測 驗 分 筆 試 ( 含 聽 力 用 法 字 彙 與 閱 讀 ) 口 試 寫 作 測 驗 受 理 單 項 或 多 項 合 併 報 考 資 料 參 考 :LTTC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聽 說 讀 寫 無 分 項 考 試 成 績 須 符 合 各 分 項 標 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雅 思 (IELTS) 6.0 聽 說 讀 寫 無 分 項 考 試 資 料 參 考 : 英 國 劍 橋 大 學 語 言 測 評 考 試 院 劍 橋 五 級 國 際 英 語 認 證 (Cambridge English) 劍 橋 博 思 職 場 英 語 檢 測 (BULATS) PTE 學 術 英 語 考 試 (PTE-A) 安 格 國 際 英 檢 測 驗 (Anglia) Cambridge English : First 舊 稱 (FCE) The Association of Language Testers in Europe (ALTE) Level 3 聽 力 59; 閱 讀 59 口 說 59; 寫 作 59 Advanced level 中 高 級 測 驗 須 獲 得 PASS 或 MERIT 或 DISTINCTION 的 成 績 聽 說 讀 寫 無 分 項 考 試 資 料 參 考 : 英 國 劍 橋 大 學 語 言 測 評 考 試 院 聽 說 讀 寫 聽 說 讀 寫 可 分 項 單 考 資 料 參 考 : 英 國 劍 橋 大 學 語 言 測 評 考 試 院 聽 說 讀 寫 無 分 項 考 試 成 績 須 符 合 各 分 項 標 準 資 料 參 考 : 台 灣 培 生 教 育 出 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聽 說 讀 寫 聽 讀 寫 合 併 考 ; 口 說 為 選 考, 不 能 單 獨 報 考 口 說 成 績 須 符 合 PASS 或 以 上 成 績 資 料 參 考 : 英 國 安 格 國 際 英 檢
多 益 英 語 測 驗 (TOEIC) 多 益 口 說 與 寫 作 測 驗 (TOEIC Speaking and Writing Tests) 傳 統 多 益 英 語 測 驗 (TOEIC) 托 福 ITP 測 驗 (TOEFL ITP) 托 福 CBT 測 驗 (TOEFL CBT) 托 福 PBT 測 驗 (TOEFL PBT) 聽 力 400; 閱 讀 385 聽 讀 聽 讀 合 併 考 成 績 須 符 合 各 分 項 標 準 多 益 英 語 測 驗 字 2008 年 全 面 改 制 後 已 無 新 制 或 傳 統 之 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2 年 1 月 24 日 忠 益 102 字 第 132 號 函 修 正 口 說 160; 寫 作 150 說 寫 說 寫 合 併 考 ; 可 單 考 口 說 成 績 須 符 合 各 分 項 標 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2 年 1 月 24 日 忠 益 102 字 第 132 號 函 修 正 750 聽 讀 傳 統 多 益 成 績 採 認 標 準 採 總 分 制 此 項 考 試 自 98 年 8 月 31 日 起 停 考, 故 成 績 依 行 政 院 95 年 4 月 4 日 院 授 人 力 字 第 0950061619 號 函 之 參 照 標 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43 聽 讀 分 數 含 聽 力 文 法 結 構 及 閱 讀, 成 績 採 認 標 準 採 總 分 制 ; 無 寫 作 及 口 說 考 試 對 照 成 績 自 100 年 11 月 起 更 新,100 年 11 月 前 對 照 成 績 為 527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2 年 1 月 24 日 忠 益 102 字 第 132 號 函 修 正 197 聽 讀 寫 無 口 說 考 試 此 項 考 試 自 95 年 9 月 30 日 起 停 辦, 故 成 績 依 行 政 院 95 年 4 月 4 日 院 授 人 力 字 第 0950061619 號 函 之 參 照 標 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聽 力 & 閱 讀 527 寫 作 4 聽 讀 寫 無 口 說 考 試 ; 寫 作 考 試 成 績 依 其 能 力 描 述 之 評 分 表, 寫 作 4 分 約 等 同 於 CEF 之 B2 級 成 績 部 份 區 域 已 停 考 臺 灣 地 區 於 90 年 停 考 此 項 考 試 成 績 依 行 政 院 95 年 4 P9
月 4 日 院 授 人 力 字 第 0950061619 號 函 之 參 照 標 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備 註 : 1. 教 育 部 於 100 年 2 月 21 日 以 臺 中 ( 二 ) 字 第 1000022382C 號 令 發 布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對 照 表 實 施 要 點, 作 為 各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規 劃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之 參 據 2. 各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審 核 符 合 相 當 於 CEF 語 言 參 考 架 構 B2 級 以 上 英 語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得 由 學 校 自 行 訂 定 參 照 表, 無 年 限 之 限 制, 惟 須 包 含 聽 說 讀 寫 4 項 檢 測, 如 有 缺 漏 仍 須 補 足 該 項 成 績, 始 得 申 請 辦 理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證 書 3. 通 過 教 育 部 88 年 度 所 辦 國 小 教 師 英 語 能 力 檢 核 測 驗 者 ( 須 檢 附 國 小 英 語 師 資 培 訓 英 語 教 學 能 力 班 學 分 證 明 書 影 本 ) 及 通 過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中 心 93 年 度 所 辦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英 語 能 力 檢 核 考 試 者 ( 須 檢 附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中 心 證 明 函 影 本 ), 視 同 符 合 相 當 於 CEF 語 言 參 考 架 構 B2 級 以 上 英 語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4. 以 年 資 辦 理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證 書 者, 以 本 參 照 表 為 採 認 依 據, 不 在 本 參 照 表 之 測 驗 成 績,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審 核 作 業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本 小 組 ) 不 予 採 認 擬 申 請 為 本 參 照 表 之 英 語 檢 定 考 試 流 程 為 : 由 各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各 大 學 ) 推 薦 3 至 5 位 審 查 委 員, 形 成 專 業 審 查 人 才 資 料 庫, 每 次 聘 5 位 專 業 審 查 委 員, 進 行 匿 名 審 查, 再 邀 請 已 提 報 及 已 核 定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之 各 大 學 英 語 相 關 學 系 所 教 授 代 表 ( 非 職 員 ) 參 加 會 議 討 論, 經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且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 投 票 通 過, 方 可 列 入 本 參 照 表, 作 為 本 小 組 審 核 依 據 其 他 未 核 定 或 提 報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之 師 培 大 學 可 列 席 會 議, 但 不 參 與 表 決 5. 本 小 組 每 年 3 月 調 查 一 次 已 核 定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之 各 大 學 校 內 採 認 之 英 語 檢 測 考 試 情 形, 上 開 大 學 倘 三 分 之 二 ( 含 ) 以 上 已 採 認 某 項 英 語 檢 測 工 具, 亦 得 列 於 本 參 照 表 中 P10
附 件 四 服 務 證 明 暨 英 語 授 課 證 明 範 例 新 北 市 區 國 民 小 學 服 務 證 明 暨 英 語 授 課 證 明 茲 證 明 為 現 職 正 式 合 格 英 語 教 師, 自 民 國 年 月 開 始 於 本 校 服 務, 並 從 93 年 8 月 起 擔 任 英 語 教 師 一 職, 截 至 105 年 7 月 31 日 止, 每 週 並 授 課 八 節 以 上, 英 語 授 課 節 數 佔 總 教 學 節 數 一 半 以 上, 符 合 本 次 訓 練 計 畫 之 英 語 教 學 年 資 共 計 年 教 學 組 長 : 教 務 主 任 : 人 事 主 任 : 校 長 : P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