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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 守 大 學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三 次 研 究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修 訂 通 過 (100.05.18)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七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100.05.26)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研 究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修 訂 通 過 (101.04.10)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7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102.06.11) 一 碩 士 班 指 導 教 授 之 選 定 : 1.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研 究 生 ) 以 在 本 系 助 理 教 授 ( 含 ) 以 上 教 師 中 選 擇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為 原 則, 指 導 教 授 當 年 指 導 論 文 總 數 不 得 超 過 九 篇 2. 若 選 定 外 系 ( 所 ) 教 授 當 指 導 教 授, 則 必 須 經 系 主 任 同 意 並 選 有 本 系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為 共 同 指 導 3. 若 選 擇 實 務 型 碩 士 論 文 之 研 究 生 需 選 定 一 位 業 師 為 指 導 教 授 或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4. 本 系 研 究 生 最 遲 在 碩 士 入 學 的 第 二 學 期 註 冊 後 一 週 內 提 出 一 式 二 份 碩 士 論 文 研 究 方 向 及 指 導 教 授 申 請 書 ( 如 附 表 一 ) 5. 若 因 故 無 法 於 時 限 內 提 出 碩 士 論 文 研 究 方 向 與 指 導 教 授 之 申 請, 需 事 先 以 書 面 提 出 延 緩 理 由, 並 經 系 主 任 簽 名 同 意 但 延 後 時 限 最 多 為 三 個 月, 否 則 自 動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半 年 6. 經 選 定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後, 因 故 需 另 選 指 導 教 授, 需 於 就 讀 第 二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註 冊 之 前 以 書 面 提 出 更 改 理 由, 並 經 原 指 導 教 授 及 系 主 任 簽 名 同 意, 始 能 更 改 7. 研 究 生 中 途 欲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或 指 導 教 授 因 故 無 法 再 繼 續 指 導 時, 需 準 備 以 下 兩 種 書 面 文 件 提 經 系 主 任 核 備, 若 無 違 反 系 相 關 規 定, 於 十 日 後 自 動 生 效, 若 遇 特 殊 狀 況 則 由 系 務 會 議 討 論 (a) 研 究 生 之 聲 明 書 聲 明 在 未 得 原 指 導 教 授 之 書 面 同 意 時, 不 以 與 原 指 導 教 授 指 導 之 研 究 計 畫 成 果, 當 作 學 位 論 文 之 主 體 此 聲 明 書 需 正 本 兩 份, 一 份 給 原 指 導 教 授, 一 份 留 系 辦 公 室, 聲 明 書 於 系 主 任 核 備 後 一 週 內 送 達 原 指 導 教 授, 該 聲 明 書 由 各 系 自 訂 之 (b) 新 的 指 導 教 授 之 書 面 同 意 書, 其 申 請 程 序 同 第 二 條 8. 研 究 生 已 達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學 期 且 符 合 該 系 所 研 究 生 申 請 口 試 資 格, 仍 無 法 獲 得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進 行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可 提 出 申 訴 研 究 生 提 出 申 訴 後, 應 由 系 務 會 議 處 理, 並 於 一 個 月 內 將 處 理 結 果 書 面 通 知 申 訴 之 研 究 生 9. 換 指 導 教 授 需 滿 一 年 才 能 畢 業 二 課 程 修 讀 要 點 : 1. 本 系 研 究 生 於 每 學 期 修 讀 課 程 前, 須 由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在 選 課 清 單 上 簽 字 以 示 同 意 修 課 內 容 ( 碩 一 的 第 一 學 期 由 本 系 系 主 任 或 導 師 簽 字 ) 2. 本 系 研 究 生 若 因 大 學 背 景 課 程 太 差, 指 導 教 授 或 本 系 得 指 定 補 修 大 學 部 相 關 課 程, 其 學 分 數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3. 專 題 研 討 (seminar) ( 一 ) ~( 四 ) 為 本 系 研 究 生 之 必 修 課 程 該 課 程 由 當 學 期 任 課

教 師 決 定 其 實 施 方 式 任 一 學 期 修 讀 不 及 格 者, 均 須 重 修 至 及 格 方 能 畢 業 4. 每 學 期 修 習 課 程 最 多 三 門 ( 不 含 前 述 補 修 課 程 及 seminar), 超 過 者 需 指 導 教 授 及 系 主 任 簽 字 同 意 5. 本 系 研 究 生 除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外 至 少 需 修 本 所 課 程 滿 29 學 分 方 得 畢 業, 研 究 生 依 指 導 教 授 領 域 分 組, 其 中 光 電 組 學 生 必 選 且 通 過 一 門 核 心 課 程 為 高 等 半 導 體 物 理 及 元 件 ; 微 電 子 組 學 生 必 選 且 通 過 一 門 核 心 課 程 為 超 大 型 積 體 電 路 設 計 ; 系 統 整 合 組 學 生 必 選 且 通 過 一 門 核 心 課 程 為 數 位 信 號 處 理, 方 得 畢 業 ; 研 究 生 若 要 更 換 所 屬 核 心 課 程, 需 填 寫 核 心 課 程 更 換 申 請 書 ( 如 附 件 五 ),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後, 始 得 更 換 6. 本 系 研 究 生 得 經 系 主 任 同 意 後 至 本 校 他 系 碩 士 班 或 本 系 碩 士 學 程 夜 間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修 讀 相 關 課 程, 唯 以 6 學 分 為 限 7. 本 所 於 碩 一 下 學 期 進 行 學 術 型 和 實 務 型 研 究 分 流, 實 務 型 碩 士 需 選 修 實 務 課 程 至 少 3 學 分 以 上, 且 應 至 合 作 企 業 進 行 實 務 實 習, 方 具 畢 業 資 格 三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書 之 提 出 : 1. 本 系 研 究 生 在 畢 業 學 期 前 一 學 期 開 學 後 四 週 內 ( 約 10 月 20 日 前 ), 必 須 提 出 一 式 二 份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字 之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書 ( 如 附 表 二 ) 若 因 故 延 修, 則 計 畫 書 之 提 出 時 間 亦 順 延, 唯 最 遲 需 在 畢 業 學 期 之 前 一 學 期 開 學 後 十 週 內 提 出 2. 計 畫 書 以 double space 7-10 頁 為 原 則, 其 內 容 須 包 括 : * 題 目 定 義 * 研 究 動 機 與 背 景 * 研 究 方 法 與 步 驟 * 預 期 之 成 果 * 參 考 文 獻 3. 逾 期 未 提 出 計 畫 書, 視 同 放 棄 正 常 畢 業 時 限, 自 動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半 年 4. 論 文 計 畫 書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如 需 更 改 論 文 方 向, 需 於 論 文 計 畫 書 提 出 後, 二 個 月 內 以 書 面 報 告 並 同 新 論 文 計 畫 書, 經 指 導 教 授 及 系 主 任 同 意 後, 始 能 更 改, 且 更 改 以 一 次 為 限 逾 期 不 得 更 改 或 視 同 自 動 放 棄 正 常 畢 業 時 限, 自 動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半 年 四 碩 士 論 文 口 試 : 1. 研 究 生 必 須 在 規 定 之 畢 業 口 試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前, 繳 交 本 系 論 文 口 試 申 請 表 ( 如 附 表 三 ), 義 守 大 學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書 ( 如 附 表 四 ), 連 同 已 發 表 論 文 或 論 文 已 接 受 證 明 及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通 過 證 明 一 併 交 至 系 辦, 辦 理 學 位 口 試 申 請 2. 逾 期 未 提 出 申 請 表, 視 同 放 棄 正 常 畢 業 時 限, 自 動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半 年 3. 碩 士 論 文 口 試 前 最 少 必 須 曾 發 表 一 篇 以 上 論 文 或 已 申 請 專 利 為 原 則, 發 表 之 論 文 須 為 學 生 中 第 一 作 者 4. 碩 士 論 文 口 試 前 需 通 過 本 系 碩 士 班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準 則, 方 具 口 試 資 格 5. 碩 士 論 文 撰 寫 要 符 合 一 般 學 術 文 章 要 求, 論 述 要 誠 實, 且 需 嚴 守 學 術 道 德, 涉 及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要 註 明 出 處

6. 碩 士 論 文 可 採 用 中 文 或 英 文 撰 寫, 唯 論 文 內 容 除 本 文 外, 應 包 含 標 題 頁 審 定 書 中 文 摘 要 英 文 摘 要 目 錄 圖 目 錄 表 目 錄 參 考 文 獻 及 授 權 書, 且 需 遵 守 本 系 制 定 之 格 式, 相 關 格 式 範 例 可 自 系 網 頁 下 載 取 得 電 腦 檔 案 7. 本 系 研 究 生 於 通 過 口 試 後, 須 至 本 校 圖 書 館 網 站 完 成 上 傳 論 文 摘 要 及 全 文 電 子 檔, 並 繳 交 論 文 光 碟 一 份 至 本 系, 系 主 任 得 指 派 專 人 審 查 其 論 文 格 式, 符 合 規 定 者 始 得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8. 口 試 成 績 以 70 分 為 及 格,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員 評 定 不 及 格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口 試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最 少 需 三 個 月 方 得 重 考, 但 重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重 考 仍 不 及 格 者, 勒 令 退 學 9. 若 研 究 內 容 牽 涉 專 利 或 廠 商 機 密, 則 由 指 導 教 授 負 責 決 定 五 抵 免 學 分 : 1. 抵 免 學 分 之 申 請, 須 在 入 學 前 提 出, 至 多 可 抵 免 二 分 之 一 之 學 分 數 2. 抵 免 學 分 申 請 由 本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依 下 列 方 式 審 核 : (1) 凡 不 列 為 大 學 畢 業 學 分 才 可 申 請 抵 免 (2) 凡 本 系 碩 士 班 所 開 設 之 課 程 皆 可 抵 免 (3) 本 校 其 它 系 所 碩 士 班 及 外 校 研 究 所 所 開 之 相 關 課 程, 依 申 請 時 所 提 供 之 資 料 加 以 審 核 六 附 件 ( 表 ): 1. 論 文 研 究 方 向 及 指 導 教 授 申 請 審 查 表 2.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書 申 請 審 查 表 3. 碩 士 論 文 口 試 計 畫 表 4. 義 守 大 學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書 5. 碩 士 論 文 格 式 範 例 ( 電 子 檔 ) 七 本 辦 法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佈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碩 士 班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準 則 一 實 施 目 的 : 為 提 昇 本 系 碩 士 班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俾 益 學 生 升 學 及 就 業 之 生 涯 規 劃, 並 特 訂 定 碩 士 班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二 實 施 對 象 : 自 100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之 碩 士 班 學 生 適 用 三 檢 定 標 準 : 本 系 碩 士 班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表 如 下 : 項 次 英 檢 考 試 類 別 英 文 名 稱 全 校 統 一 及 格 標 準 1 全 民 英 檢 GEPT 中 級 初 試 2 托 福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TOEFL PBT/ITP 460 IBT 57 3 多 益 TOEIC 550 4 國 際 英 語 語 言 測 驗 / 雅 思 IELTS 4 5 網 路 全 民 英 檢 NETPAW 中 級 聽 力 與 閱 讀 6 大 學 校 院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CSEPT 第 一 級 230 7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195 8 劍 橋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認 證 分 級 測 驗 Cam.Main Suite PET 9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BULATS ALTE Level 2 10 全 球 英 檢 GET B1 四 實 施 方 式 : 學 生 需 參 加 英 語 檢 定 第 三 項 所 列 任 一 英 語 檢 定 考 試 且 達 到 及 格 標 準, 方 具 畢 業 資 格 五 未 通 過 英 語 檢 定 考 試 替 代 措 施 : ( 一 ) 在 國 際 研 討 會 口 頭 報 告 發 表 論 文, 並 提 交 研 究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認 定 ( 二 ) 學 生 未 通 過 英 語 檢 定 標 準 者, 替 代 措 施 依 照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六 本 要 點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附 表 一 義 守 大 學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碩 士 論 文 研 究 方 向 及 指 導 教 授 申 請 書 研 究 生 姓 名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 一 ) 碩 士 論 文 研 究 方 向 ( 或 題 目 ) : ( 中 文 ) ( 英 文 ) ( 二 ) 指 導 教 授 :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 姓 名 : 姓 名 : 系 所 : 系 所 : 級 職 : 級 職 : ( 三 ) 教 授 同 意 指 導 聲 明 : 本 人 同 意 上 述 研 究 生 進 行 ( 一 ) 中 所 列 研 究 方 向 ( 或 題 目 )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 年 月 日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 年 月 日 ( 四 ) 系 所 主 管 簽 章 : 註 1. 本 表 一 式 二 份 交 本 所 審 查 通 過 後, 一 份 存 所, 一 份 交 指 導 教 授 註 2. 若 選 定 所 外 教 授, 必 須 有 本 所 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共 同 指 導 始 可 註 3. 本 表 在 碩 一 的 第 二 學 期 註 冊 後 一 週 內 繳 交, 否 則 視 同 自 動 放 棄 正 常 畢 業 時 限, 自 動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半 年

附 表 二 義 守 大 學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書 申 請 審 查 表 研 究 生 姓 名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 一 ) 碩 士 論 文 研 究 方 向 ( 或 題 目 ) : ( 中 文 ) ( 英 文 ) ( 二 ) 碩 士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書 ( 請 附 於 本 表 之 後 一 併 繳 交 ) ( 三 ) 教 授 同 意 指 導 聲 明 : 本 人 同 意 上 述 研 究 生 進 行 前 述 碩 士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直 到 完 成 為 止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 年 月 日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 年 月 日 ( 四 ) 系 所 主 管 簽 章 : 註 1. 本 表 一 式 二 份 交 本 所 審 查 通 過 後, 一 份 存 所, 一 份 交 指 導 教 授 註 2. 若 選 定 所 外 教 授, 必 須 有 本 所 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共 同 指 導 始 可 註 3. 本 表 第 三 學 期 開 學 後 四 週 內 ( 約 10 月 20 日 前 ) 繳 交 逾 期 繳 交 者, 其 畢 業 時 間, 自 動 向 後 延 半 年

附 表 三 義 守 大 學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口 試 申 請 表 ( 一 ) 姓 名 :( 中 ) ( 英 ) 學 號 : 論 文 題 目 :( 中 文 ) ( 英 文 ) 茲 同 意 同 學 之 碩 士 論 文 口 試 申 請 指 導 教 授 碩 士 論 文 口 試 申 請 表 ( 二 ) 口 試 委 員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置 考 試 委 員 三 人 指 導 教 授 二 ( 含 ) 人 以 上 者, 得 聘 四 人, 校 外 委 員 人 數 至 多 一 名 姓 名 ( 校 外 ): 單 位 職 稱 : 姓 名 ( 校 內 ): 單 位 職 稱 : 姓 名 : 單 位 職 稱 : 口 試 時 間 : 年 月 日 ( 星 期 ) * 注 意 事 項 :1. 本 調 查 表 請 於 4 月 30 日 前 繳 至 系 辦 公 室 2. 碩 士 班 畢 業 口 試 日 期 : 5 月 27 日 起 至 7 月 30 日 止 原 則 建 議 口 試 日 期 : 7 月 中 旬 前 3. 請 於 口 試 前 兩 星 期 提 交 論 文 一 份 至 系 辦 公 室, 並 領 取 口 試 委 員 聘 書 學 生 簽 名 :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 年 月 日

附 表 四 義 守 大 學 博 ( 碩 )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書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一 學 生 現 在 學 系 ( 研 究 所 ) 博 ( 碩 ) 士 班 年 級 肄 業, 已 修 畢 規 定 學 科 學 分 二 茲 將 完 成 論 文, 擬 參 加 本 校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碩 ( 博 ) 士 班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隨 附 繕 就 之 論 文 初 稿 與 論 文 摘 要 各 兩 份 論 文 題 目 : 敬 請 照 准 謹 陳 指 導 教 授 系 主 任 ( 所 長 ) 學 生 敬 上 學 號 注 意 事 項 :1 凡 當 學 期 已 提 出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而 未 舉 行 者, 應 依 規 定 期 限 第 1 學 期 :1 月 31 日 ; 第 2 學 期 :7 月 31 日 提 出 書 面 撤 銷,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者, 學 位 考 試 以 1 次 不 及 格 登 記 2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不 及 格, 重 考 以 1 次 為 限, 仍 不 及 格 者, 依 學 則 第 49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規 定 退 學

附 表 五 義 守 大 學 電 子 工 程 學 碩 士 班 核 心 課 程 更 換 申 請 書 學 號 : 研 究 生 姓 名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 一 ) 原 所 屬 組 別 及 核 心 課 程 ( 依 指 導 教 授 所 屬 領 域 區 分 組 別 ): 光 電 組 - 高 等 半 導 體 物 理 及 元 件 微 電 子 組 - 超 大 型 積 體 電 路 設 計 系 統 整 合 組 - 數 位 信 號 處 理 ( 二 ) 申 請 更 換 組 別 與 核 心 課 程 : 光 電 組 - 高 等 半 導 體 物 理 及 元 件 微 電 子 組 - 超 大 型 積 體 電 路 設 計 系 統 整 合 組 - 數 位 信 號 處 理 ( 三 )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聲 明 : 本 人 同 意 上 述 研 究 生 更 換 核 心 課 程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 年 月 日 ( 四 ) 系 所 主 管 簽 章 :

聲 明 書 茲 聲 明 在 未 得 原 指 導 教 授 教 授 之 書 面 同 意 時, 不 以 與 原 指 導 教 授 指 導 之 研 究 計 畫 成 果, 當 作 學 位 論 文 之 主 體 謹 呈 電 子 工 程 研 究 所 聲 明 人 學 號 年 月 日